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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宗教信仰的论文的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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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宗教信仰的论文的题目

1.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湖南实践研究2.新中国成立 70周年湖南民族工作经验研究3.新中国成立70周年湖南宗教工作经验研究4.全面小康背景下湖南省“十四五”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规划研究5.湖南省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研究6.湖南少数民族特色村镇可持续发展研究7.湖南地区宗教中国化的历史传统和现实案例研究8.湖南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成效与问题研究9.湖南省民族地方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差别化政策研究10.武陵-南岭民族走廊民族信仰与文化交融研究11.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与社区民族工作创新研究12.湖南民族地区村级教学点现状研究13.高校少数民族学生民族团结教育研究14.湖南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研究15.民族宗教网络舆情治理研究16.湖南少数民族传统艺术应用研究17.湖南民族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研究

1.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湖南实践研究 2.新中国成立 70 周年湖南民族工作经验研究 3.新中国成立 70 周年湖南宗教工作经验研究 4.全 面小康背景下湖南省“十四五”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规划研究 5.湖南省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研究 6.湖南少数民族特色村镇可持续发展研究 7.湖南地区宗教中国化的历史传统和现实案例研究 8.湖南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成效与问题研究 9.湖南省民族地方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差别化政策研究 10.武陵-南岭民族走廊民族信仰与文化交融研究 11.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与社区民族工作创新研究 12.湖南民族地区村级教学点现状研究 13.高校少数民族学生民族团结教育研究 14.湖南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研究 15.民族宗教网络舆情治理研究 16.湖南少数民族传统艺术应用研究 17.湖南民族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研究

毛思想·毛理想·毛心想·毛梦想·毛遐想·毛感想·毛预想·毛癔想·毛妄想·毛狂想·毛误想·毛错想·毛幻想·毛猜想·毛思想太伟大了——让他自己给拯渺小了毛思想太光荣了——让他自己给拯黑暗了毛思想太正确了——让他自己给拯错误了毛思想太伟大光明正确了毛行动太渺小黑暗错误了

一、基本情况我县是全省民族宗教工作重点县。全县有31个少数民族,人口万,占全县总人口。其中回族万,占少数民族人口总数的92%。境内有一个回族乡,十一个回族村,一个回民居委会。现设有一所完全民族中学,七所民族小学。有基督教和伊斯兰教两大宗教,信教群众万人,其中基督教信徒万人,伊斯兰教信徒万人,依法审批开放宗教活动场所113个。基中基督教堂102个,清真寺11个。有两大爱国宗教团体(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和定远县伊斯兰教协会)。二、主要做法多年来,县委、县政府始终坚持把民族工作放在突出位置,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以加快少数民族各项事业发展和增加少数民族农民收入为目标,采取多种有效措施,改善民族乡村生产生活条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民族教育,卫生事业,弘扬民族传统文化。呈现出民族事业更加发展,民族关系更加和睦,民族团结更加紧密的和谐局面。一是强化组织,加强领导。县委、县政府,切实把加快民族乡村发展放在重要位置,建立了党政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全力抓的工作格局。把民族工作列入年度岗位目标考评,定期召开民族工作专题会议,及时解决民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民族乡村的基层组织建设,使之成为推动科学发展,带领群众致富的领导核心,确保完成赶超目标。二是培训教育,提高素质。采取新型农民培训,农民工技能培训,科技下乡等多种形式,有针对性的为民族乡村农民提供技能培训,发展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多渠道增加致富和就业机会。加强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教育,全面落实民族宗教政策,真正让民族聚居地区群众懂法、守法、用法。充分利用宗教活动场所宣传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推进平安乡村建设。三是突出特色,发展经济。大力发展产业化经营,组织实施“一园一品”工程。在民族乡建设创业园,在民族村发展“一村一品”,形成乡有创业园,村有特色产品的经济发展新格局。增强民族乡村经济发展“造血”功能,重点发展二龙奶牛养殖,定城回民村大棚疏菜,藕塘回民村花生加工,桑涧天河回民村油桃和腐乳等特色产业。加大对民族乡村和民族企业的扶持力度,进一步落实税收、信贷等优惠政策。加大跑省、跑市力度,争取更多的扶持资金,增加民族乡、村投入,不断增强经济发展后劲。**年编制了民族乡村发展项目13个,争取资金257万元。四是推进社会事业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本着“优先安排,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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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代中国是一个无神论占统治地位的国家,又是一个信仰缺失的国度:上帝不在,孔夫子已远。这是一个尴尬的时代。社会主义,中国,信仰都是非常庞大的概念,想要凭笔者一人之力,再加之本人才疏学浅,更是无法驾弩,故写此小文实为一种冒险行为。限于篇幅、自身条件以及外界种种原因,本人许多问题也只是只能点到为止,不会深究。此外,笔者承认文中部分论点、论据有些须借鉴之处,在前人的肩膀上,我诚惶诚恐,却又心存钦佩与感激,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这是我引用的初衷,同时也希望能为传播他们优秀的思想做出一份努力。 关键词:社会主义 信仰 宗教 政治 一、当今社会主义中国的信仰状况初探 (一) 什么是信仰? 这是本文要论述的一个重点问题之一。要讨论社会主义中国也就是当今中国的信仰问题,或者是社会主义、中国、信仰三者之间的关系,我们理当先对社会主义进行诠释,然而出于多年来我国的各种教育,使得社会主义这个概念几乎无必要在此深究和赘述。信仰才是我首要阐述的一个问题。 按照马克思理论,信仰可以很轻易的划归为意识形态当中,紧接着又可以让它和宗教捆绑在一起,而宗教又是与唯物论势不两立的。本人所要叙述的信仰也是和宗教紧密相关的,说的直白些,本文所称的信仰主要是指宗教信仰,因为只有宗教才能真正代表一种信仰,信仰宗教才是真正的信仰。当然,为了全面表达出本文的观点,笔者在一定程度上亦会在广泛意义上使用信仰一词,也就是适当扩大信仰的概念,例如:信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所以本文所要讨论的信仰限于两个方面:一是宗教信仰,这是主要的。二是社会主义信仰,它是一种制度信仰,是一种官方(强制)信仰,准确的说是一种政治信念。 马克思主义者认为宗教是人们对于无法解释的包括自然界在内的各种现象因为恐惧而产生的一种幻觉,是人类由于生产力极端低下造成的历史产物,其实这是一种“有罪推定”:先认定宗教是一种“幻觉”,是一种不良产物,进而使用人类有限的思维,再利用一些确凿的证据(生产力低下),推断其假设成立——即宗教“有罪”。宗教是一种信仰,所以按马克思的观点,信仰也是一种幻觉,或者说是一种稳定的幻觉的集合,是人类因为自身渺小、无能、无明而产生的自卑感,并由此“进化”成一种解释不可知物的内在行为。当人类自身渐渐“强大”,不再“渺小”,便可以摆脱宗教,丢弃信仰,完全理性,也就是说在完美的社会形态当中是没有信仰的存在的,也不需要信仰,比如高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这都是马克思主义观点及推论。 比较是必须的,我们再来看看宗教界人士是怎样谈信仰的:基督教思想集大成者奥古斯丁认为人类(即始祖亚当和夏娃)是完全信仰上帝的,当时的伊甸园毫无疑问是一个共产主义社会,他们这时候的信仰是有神信仰,也是一种“宗教信仰”,是一种健康的信仰。而当始祖因自由意志犯罪堕落,使得整个人类陷于无知无能无明的状态,信仰从此丢失,如果有的话,那也只是信仰自己或者把世界万物(被造物)当成上帝来信仰,这是秩序的颠覆,也是一种错误“幻觉”。后来上帝道成肉身耶酥基督,与世人订立新约,重建人类新的真正的信仰。在这无须多述,笔者也只是比较两种关于信仰的观点。 信仰的另一种表述是中性的,不含阶级意识的。信仰是信念的最高表现形式,它更为抽象和隐秘,对于一个心智健全的成年人而言,它通常是许多信念生发的根源。信仰的本质属性就是超越性,是相对于“此在”的虚拟性的抽象存在。超越的目的就在于到达另一个自我精神满足的地带,这种地带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存在的,是一种思想,一种自我解释和对世界的解释,是朦胧和模糊意识之中的火光。一切过于清晰的东西都难以成为信仰,因为它缺乏终极的诱惑力而容易使人满足或疲惫,这就是说,超越性、神秘性往往是信仰的前提。在神秘性上来说,所有的哲学都具有宗教性,而所有的宗教都具有哲学性。 (二)当今中国社会信仰状况概述 当今中国社会的信仰状况,主要是讨论当代中国人有没有信仰?有的话,又有什么信仰?之所以提出这么看似简单的问题,不是因为它简单,恰恰是因为其异常的复杂性。如果把这个问题放到美国或放到印度,它便没有讨论的必要。但当它被设置到中国,尤其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却会是另外一番景象。 从字面上看,“中国人没有信仰”这句话显然不对,因为只要有一个中国人有信仰,这句话马上就错了,问题立即变得荒谬。所以,就所讨论的这个问题而言,学界应该是约定俗成地把“中国人”作为一个笼统的、集体的概念提出的,是“以多概全”的说法,而绝不可能是指全部。 首先必须指出,“信仰危机”指的是为集体共有的信仰的危机,而不是具有个人色彩的独特的个人信仰。个人所拥有的集体信仰和个人信仰是不一样的,严格意义上而言,个人信仰不存在“危机”的问题。(关于这一点,本文将在“人类信仰的演变轨迹”部分给出详细的阐述。) 当下的中国人普遍没有信仰的观点基本上为多数人认可,但是,历史上的中国人有没有信仰则是争鸣的焦点。这一焦点集中而又具体地表现为:儒家文化(也有人认为是中国传统文化,但这并没有大的不同)是不是中国人的信仰。在肯定的观点中,有的认为儒家可以作为宗教看待,自然是一种信仰;有的认为儒家虽然不是宗教,但作为具有宗教性的文化体系,也是中国人的信仰;持否定观点者则否认把儒家纳入宗教的体系,并且认为,即使具有宗教性,儒家也不是中国人的信仰。应该说,将儒家视为宗教的看法很难成立。 另外我们可以感受得到,在现在的中国社会,不仅是宗教信仰,而且更广泛意义上的共产主义信仰也是没有的,或者说是没有建立!如果可以说真话的话,最起码在我的周围,无论是社会的哪个阶层,信仰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几乎找不到几个。如果这不是事实,谁又能驳斥这样的现实存在。 虽然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渐渐步入法治民主的轨道,诸如基督教、伊斯兰教有较大的发展,但相当来说,就普遍意义上,中国这片土地并没形成占统治地位的信仰,不论是狭义上的宗教信仰,还是广义上的信仰。无神论不是一种信仰,关于这个论点的证据可以参看关于信仰的概念部分。所以,从这个层面说,中国人(普遍)是没有信仰的。 二、当今社会主义中国信仰缺失状况原因分析 中国人是个很务实的民族,历史上没发生过对某种信仰达到狂热的程度,比如对宗教问题。这部分的应归功于儒家的世俗倾向。“信鬼神而远之”,充分体现了孔子这位东方哲人的睿智与深沉。而文革却使中国人达到了狂热的地步,当那一切最后都变成了“水中月,镜中花”时,出现信仰的危机是不可避免的。认为我国即将进人公私对半的“半社会主义、半资本主义”的社会,进而对共产党和马克思主义长期存在的必要性产生。宣传和教育工作,势必会加深社会信仰危机的程度。 从理论宣传教育的, 要想重建新的信仰体系,有必要先来分析导致信仰危机的原因。我们以为,信仰危机的根本原因主要有两个。 (一)传统思想体系瓦解,新的信仰体系未建立 我们暂且认为当代中国的社会信仰体系主要因自两个方面的传统:一是传统文化信仰,二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核心的主义信仰(以下称作“主义信仰”)。前种信仰在旧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就受到猛烈冲击,到了五四运动时期,它已几乎被彻底击溃,而最终获得胜利的则是主义信仰,遗憾的是这种主义信仰在当代的中国似乎已经不存在了。 我们知道,传统的东西尤其是表现为社会文化的传统绝不会轻易死亡,而是内含着一种历史惯性。由此,尽管在某些特定时期,它们可能因为受到暂时的压抑而削弱其影响,但其历史惯性将导致其必将在后续社会中产生持续作用,这可称作“历史惯性的作用”。对此,我们在分析国人道德素质和心理素质时曾做过分析,时至今日的社会现实已经足以证明了这一点:传统思想的回光反照不但表现在不少普通平民那里,甚至一些学者和“士人”也大有张扬“国学”以求再生的心态和行为。 但我们认为,以上这种传统无论怎样地回光反照,也不可能在对当代社会信仰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因为至今它已经遭受了三次打击,元气大伤:一是旧民主主义革命,二是五四运动,三是新中国运作这些年来在经济、政治、文化等诸方面产生的社会条件的变化。所以,我们这里更关注第二种信仰传统(主义信仰)在当代所产生的另种相反的作用——“历史惯性的反作用”:对此种信仰的强调所带来的实际效果,反而会伤害这种信仰本身。 所以,面对今天的社会现实,那种试图依靠单一信仰来“统治”人类思想和心灵,以及那种试图单纯地通过思想教育就能用大公无私的崇高信仰来提升已经回落了的道德素质的任何做法(哪怕是想法),也许根本就是“缘木求鱼”,要么就是得过且过、自我陶醉。 (二)改革政策的不配套导致“主义信仰”丧失 任何一种全方位的社会改革,必然存在不同政策、不同领域之次序的先后和步调的差异,必然存在新旧两种体制混合运行的情况。由于两种体制具有各自不同的运行规律和内在逻辑,就难免产生一些两不遵循的“真空”地带,导致社会成员处在无是非评判标准、无行为规范可循的心理失衡状态。这一点,基本上可以看作是社会改革的必然逻辑,无可厚非。 然而,我们的现实中却突出地存在着三个问题:一是政治改革与经济改革的不配套;二是缺乏对改革的统筹谋划(既表现在改革理论上,也表现在改革措施上);三是社会所推崇的信仰与社会现实不配套。结果,经济体制改革孤军深入,政治体制改革却步履维艰;经济上私有化和自由化,政治上却依然要四个坚持;主观上打击腐败,客观上却又为腐败的滋长提供养分;一方面号召“五讲四美”,另方面却又给唯利是图提供便利。纵观现时代,在我们所反对的对象中总可以找寻到我们所提倡的对象的影子,反之亦然。 还必须注意到,在我们的改革进程中,大众传媒曾一度出现模糊导向,甚至有一定程度的失控,以至一度出现价值评价的颠倒和是非观念的混乱,出现淡化主旋律、过分宣传“贵族生活”、轻视文化、不要文化、抛弃文化的现象。这必将对国民精神、社会心理、社会情绪等产生不利影响。值得指出,当代各种思潮也对信仰危机也有推波助澜之效,但它所负的责任却远不如以上两个方面:与其说各种思潮的泛滥是信仰危机的原因,倒不如说是信仰危机的结果。 三、当今中国社会信仰缺失造成的影响 (一) 对社会主义的影响 在此,我们有必要把信仰的含义扩大化,即不仅局限于宗教。所以在这个方面来说,对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的追求是一种广泛意义上的“信仰”。但问题是,当代中国还有这种广泛意义上的信仰吗?我们在又可以用到上文已经叙述过的话:如果可以说真话的话,最起码在我的周围,无论是社会的哪个阶层,信仰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几乎找不到几个。如果这不是事实,谁又能驳斥这样的现实存在。自改革开放以降,共产主义这种信仰便在某种意义上上死亡了(当然不排除它死而重生即重建的可能),但在短期可预见的时期内是无法实现的。把中国共产党党章用形象的话解说就是:共产主义是我们的一个梦想,是我们最后要建立的“理想国”和乌托邦。只是那具体的时间还无法知道。 真正的社会主义无疑是美好的,是每个人都向往的。这里就要澄清一点,中国并不是真正的社会主义,当前世界上也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是真正的社会主义,正是因为假社会主义,或先天不足社会主义把社会主义搞臭了,因为老百姓很直观的看:“哦,这就是社会主义?这写国家都很穷啊,还是资本主义好,你看人家多有钱,多民主。”如果硬要说,只由欧美一部份强国基本具备了迈向社会主义的一些必备条件。而实现社会主义三步能过于急躁的,我们要坚持的是我们一直提倡的实事求是的态度。像我们现在最失败的莫过于对我们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当作社会主义大加宣传,还有什么经常讲体会社会主义的优越性,这些空口号说的越多,人们对社会主义就越失望,社会主义就这样?就这水平?要知道,真是情况是中国的这种社会主义优越性还远远比不上当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无论是社会福利,生活水准,还是国家实力等等。正是这些中国=社会主义宣传,空洞浮夸的口号掩盖了真正社会主义的许多先进方面,使意识形态本就十分落后的中国人民更加不明白什么是真正的社会主义,从而在与资本注意的直接对比中得出对社会主义失望的结论,从而产生社会主义信仰的危机,中国下一步走难以预料! (二)对当代中国的影响 首先,信仰是一种人的思想“行为”,对思想影响是极其深刻的。由于信仰具有超越性,所以因为这超越性,信仰才从变化无穷的世间万象和人类意识中作为某种稳定的、持久的意志被抽象出来,指向未来,并在历史的延绵中与推移,不断地通过对自身加以调整,长期地适应岁月的变迁,成为人的思想和行为的指南针。信念通常建立在很多实际的需要之上,信仰则不大直接地关注实际,而是通过转化为信念来指导实际行动;信念通常是认识事物的基点、评判事物的标准、非做什么不可的坚决态度,信仰则是一个人做什么和不做什么的根本准则和行为的最终统帅。 当今中国由于旧的“信仰”(即广泛意义上的儒家思想)崩溃瓦解,而新的信仰(主要指官方倡导的共产主义信仰,亦指宗教信仰)没有建立,导致中国人在这个特殊的时间点上,在这个特殊的社会制度下产生信仰危机。夹杂着西方各种不良思想畸形盛行,由此必然致使我们自己在思想上一定程度上混乱,道德亦有沦丧的迹象。这与具有5000年的中华文明古国之称谓是极为不相称的。 其次,政治与宗教从来是密不可分的。从中世纪政教合一的国家形式,我们完全可以窥探出宗教与政治的太多的联系。自宗教改革以来,政教逐渐分离,但这并意味政治完全不受宗教信仰的影响。当前西方发达国家无不例外都与基督教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没有人可以否认基督教文明对西方社会的重大而又深刻的影响,就像没有人可以否认儒家思想对古代中华文明的影响! 当代中国是一个无神论的国家。我们似乎看不到宗教(信仰)对这个国家尤其是这个国家的政治层面有任何影响,亲身感受到的、看到的只是宪法中对宗教信仰的规定,还有各个层次的教科书上对宗教信仰近乎教条的解说,所以在当代中国似乎只有政治在影响(统治支配)着信仰,而信仰对政治似乎不起任何反作用。这是违背马克思主义关于意识反作用的论断的!任何走向极端的行为都是愚蠢而又危险的。 如果我们可以把眼光看远点的话,问题并非如此简单的单向作用。马克思的基本哲学是值得学习研究的——反作用永远存在。从中国宪法与中国现实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个矛盾:宪法文本中宣布的信仰自由与现实中的信仰禁锢(不自由)。产生这个矛盾的原因,本人是这样推断的:中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因为这个在宪法中明文规定的国家属性,必然要求在整个社会中推行马克思主义的共产主义“信仰”、无神论“信仰”、唯物论“信仰”,并进而在国家的各层面的教育、媒体等众多方面加以贯彻与巩固!这也几乎限制和断送了其他信仰的发展,也就是宗教信仰。在事实上剥夺了人民信仰自由的权利,按照宪法理论来说,这是对宪法的无形修改,甚至可以说是实际意义上的违宪。另外一个方面,社会主义国家又必须是民主文明多元化的国家,这就要求其宪法明文规定信仰自由!从此,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法律文本中的信仰自由与现实中的信仰不自由产生了巨大的矛盾。矛盾如果得不得解决,紧接着唯有冲突的降临,冲突带来的只能是双方利益的损益!就如基督教里一首歌曲唱到:“带着使命向前走,要唤醒沉睡的中国!”这简单的一句话,又蕴涵着多少的潜台词了?这就是(宗教)信仰的反作用,也就是对中国政治现在或将来潜在的影响。 信仰的缺失对社会造成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它涉及到社会各个层面,各个角落。例如,对民族稳定、社会团结、文化发展(精神文明、历史遗产、社会艺术)、法治建设、道德教化、经济发展、国际交流、国家廉正建设等等微观与宏观方面,不一而足。 四、社会主义中国信仰问题的解决方法 众所周知,这个解决方法的实施在当前的中国来说是一个敏感的话题,又是一个几近乌托邦的梦想。它不是一个人所能设计的、一个政府所能完成的,尤其是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而言,这似乎接近一个未知,解决未知的方法,只有时间,让其成为历史,或许我们还可以用毛泽东同志的一句话来解决: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历史的主人! 大概这是唯一的方法。 哈蔓德•J•泊尔曼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笔者冒昧模仿一句: 社会主义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有。 是为后记。

宗教在救灾、救援过程中发挥着比较大的作用。在非典时期,我曾经写过一篇文章,就提到过这个问题。我们生活在无神论社会,这个传统已经非常深厚了。但是,当人们碰到巨大的灾难、碰见命运的无常的时候,仍然会非常本能地回落到宗教。一个正常的社会,宗教应该担当维持社会基础性秩序的功能,一个社会要有秩序,那秩序的基础就是安顿人的心灵,构建一个精神的秩序。胜任这个职能的,肯定是宗教,可能其他东西也有,但宗教是一个最关键的因素。理性的因素,是在宗教因素之后才可能涉及到的。尤其是发生这种较大灾难的时刻,宗教的作用会超过所有的世俗因素,不管是政府,还是一般的民间慈善公益机构。因为,它可以直接触及人的心灵。这次汶川大地震后,我们看到,宗教组织是非常活跃的,只不过我们官方媒体都没有报道,只是报道了一些佛教、基督教组织捐款之类的消息。其实,在救灾现场,活跃着很多宗教组织。我听到比较多的是基督教的一些教会组织,现在仍然活跃在灾区从事救灾工作。面对灾难,宗教可以发挥多重作用,一重作用与一般公益组织相同,提供一些物质性帮助。但是,宗教组织除此之外,还可提供精神上的支援。这一点,不论政府还是民间公益组织都不具备,而对于受灾的民众来说,这却是一个最重要的需求。由此延伸到理论层面,基于自由主义立场如何看到宗教和自由社会的关系问题。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对于宗教与自由社会的关系,有非常恰当、精辟的分析。其基本看法是,一个自由社会是不能没有宗教的,离开了宗教的自由社会是不可能的。离开了宗教,自由的秩序是不可能的。我觉得,这个看法被很多声称是自由主义者的人忽视了。他们恰恰做了与此相反的事情,一门心思摧毁宗教对社会的价值。他们中很多人还在充当社会丑恶势力的帮凶。这是以自由主义之名所从事的非常糟糕、非常阴暗的行径。自由主义当然是一个很伟大的思想传统,但是,自由主义也有一个黑暗的历史。自由主义试图消解宗教,实际上是把人还原到单纯肉体的层面,是一个物质的存在。这样解释自由主义,最终导致我们生活的世界完全物质主义化。现代性产生的各种各样的问题,都与此有着深刻的联系,尤其在中国这样的社会。中国历史上,自由主义积极地反对宗教,而这与集权主义、专制主义异曲同工。在中国,如何看待宗教、如何看待传统,更是一个很重要的现实问题。中国社会面临的问题与现代西方自由主义面临的完全不同。现代西方自由主义是一个现代现象,19世纪以后才有现在看到的自由主义。西方形成宪政制度,形成一个好社会的基础性秩序的时候,发挥作用的实际上是另外一套理念,宪政主义。这套理念在自由主义的历史叙事中被忽视了。英国的宪政主义者跟宗教有一个很复杂的关联,我们也可以看看,美国的立宪者是如何对待宗教的,他们是如何看待一个宗教对宪政秩序的价值。我觉得,自由主义应该放宽视野,探究西方在形成现在我们看到这样一套好社会所必需的优良制度体系时,宗教扮演了一个什么样的角色?我们应该从这个角度看问题,因为现在中国面临的是构造这么一个几千年来一直梦想的优良秩序的问题。我们要讨论的问题是立宪。那么,在立宪的过程中,宗教以及宗教组织,究竟要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关于宗教与宪政的关系,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一个方面是,我们在宪政结构里面怎么安排宗教。宪政制度要处理宗教和宗教权利问题、宗教与国家和政府的关系问题。另外一个问题却是,在宪政秩序生成过程中,宗教可以发挥什么作用?一个是宪政制度发生学中的宗教,再一个就是宪政结构里的宗教。在这两个问题中间,自由主义者更多的考虑了政教分离之类的宪政原则,而没有认真思考,在一个宪政秩序生成过程中,在现代宪政秩序生成过程中,貌似保守的宗教,到底发挥了什么作用。这个问题确实值得我们认真去研究。下面来谈谈儒家或者儒教发挥社会作用的问题。近年来,在救灾的公益活动中,在我们所说的市民社会或公民社会的场景里面,儒家的表现大概是比较差的。基督教的表现是最活跃的,其次是佛教,尤其是现在,大陆很多佛教组织学习台湾的人间宗教,积极投身于社会自治事业之中。相对来说,儒家的表现是比较滞后的。这与现在所说的大陆儒家复兴形成了一个反差。一方面自己觉得在复兴,但是,当民众真正需要某些带有宗教情怀的关怀的时候,却看不到儒家的身影。我觉得,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我不知道我们儒家的朋友,将怎样处理这个问题?我想起两年前,我跟蒋庆在广东开会,争论过儒教问题。我的基本看法是,不管是考虑到当下的制度环境,还是从应然的角度来说,儒教都应该走“社会化”的道路。它应该从参与、组织、领导社会自治开始做起。我们处在一个现代社会,尤其是处在中国这么一个具体的制度架构里,你去幻想和君王对话,或者是直接改造君王,既不恰当,也不可能。这在政治上是反动的,在实践当中是不可行的。我觉得唯一可行、而且正当的做法,就是建立一个“人间儒教”,从民众生活的社区、从民众关心的领域开始,组织其具有儒家价值追求的自治组织,儒者在其中充当自治的组织者和领导者,这大概是儒家真正可行的一条出路。如果放宽视野,这本身就是一种立宪的活动。通过广泛的自治上,比如说儒家办学校,办教育,办社会公益事业,文化事业,艺术事业,就成为社会的一个个治理中心。你已经分享了原本属于国家的部分权力,本身就已经构成了对权力的一个限制。所以,儒家需要在作为一个宪政秩序的社会治理过程中发挥作用。我自己一直想写一篇文章,讨论儒家的社会治理理论。我觉得,现代儒家缺乏这么一套东西。像现代新儒家发展了形而上哲学,蒋庆发展了公羊家的政治哲学,在这之外,是不是还需要一套儒家的社会治理理论?儒教在现代的这种衰落,社会结构的变化应该是一个更重要的原因。比如,城市化,乡村生活解体,家族不复存在。这对儒家构成了严峻的挑战。儒家,或者儒教面临一个根本问题:在现代大社会中,在我们通常说的开放社会或者陌生人社会,也即,在一个血缘关系并不是很重要的社会里面,你的这一套理念、这一套价值的社会依托究竟在哪里?李鸿章讲,中国面临3000年未有之大变局,但实际上,这并不是历史上第一次。所有诞生于古典时代的高级宗教都曾经面临过这3000年未有的大变局,这个挑战最早是基督教遇到的。传统的基督教也是依托在家庭的。现代民族国家建立,现代商业社会发展,是基督教早就面临的挑战。整个教会,从宗教改革开始,一直到罗马教会在当代召开的几次宗教会议,一直都在试图应对这个问题。佛教也是这样的情形。上个世纪初,中国曾经出现过佛学繁荣,可能也是因为面临现代性挑战。而台湾的人间佛教,恐怕就是佛教找到的一个答案,它回答了,在一个现代社会,一个有着3000年或者是2000年传统的宗教,如何找回自己的生命力?我们中国人总认为自己的经历很独特,30年增长以为是奇迹,但其实,现代世界历史上已经发生或几次这样的奇迹了,还有比中国经济增长更好的奇迹,比如美国、德国、日本、甚至苏联。儒家也经常有一种悲怨的心情,认为自己是独家遭遇3000未有的大变局,但实际上,所有的正统宗教、伟大宗教都经历过这样的转折。村子里的宗教作为一个学术研究对象,当然是有价值的,是人类学的研究对象。但作为宗教实践是没有出路的。村子里的宗教永远不可能成为高级宗教。这种高级宗教,比如基督教、佛教的出现乃是伟大的神秘事件,基督、孔子、佛陀这种人物是奇迹,因而才能够创造出伟大的教条,具有神秘的吸引力。村子里的宗教永远是低级的。而且,村子里的宗教通常情况下是反宗教的。高级宗教通常要破除这种迷信。历史上,儒家的伟大人物都是要摧毁这些迷信的。你看韩愈,就写过这类文章。正统的儒家是反对村子里的那些迷信的,包括家族中原始崇拜的因素。儒家确实面临一个根本性的挑战,在汶川大地震就可以看到,在汶川这样一个社会里,似乎没有宗族,每个家庭都是一个小家庭,一个家庭就是父母和孩子,这个时候,你的那套价值依托何处?你必须要找到一种超越血缘关系的组织方式,让儒家的价值理念在那里体现出来。

啊哈,小菜,没想到啊,你也在啊拒绝信仰,你是正确的,因为你将不可避免地消失掉;有信仰,你也是正确的,因为你会拯救自己。一.信仰与人类一同产生。马克思说人类产生的标志是:“直立行走,创造并使用劳动工具。”其实即为“智慧”。人开始以“智慧”的理念与实践去影响这个依照其自身规律运行了几十亿年的自然的世界,使其从此有了不同的声音与色彩。在人类产生最初的时代,世界荒蛮凄凉,人类最强烈的理念就是生存。因此,生存信仰是人类最初竖立的信仰。而在这个时期人类对自然界的了解仅限于观察层面,面对自然界的电闪雷鸣、风生水起、花开花谢、季节更替,对自然界的认识处于原始的直观认识阶段的人类无法提出一系列科学论证以给自身一个解释,但人又总是不甘无知的荒蛮,于是只能对世界做出幻想的解释,将主体与客体视为一体化,另一类的解释开始在人类脑海中始现雏形并日益丰满,这就是人类文明史上绚烂生动的——神话。人类将自己的人性赋予到自然界的一切事物中,给自然运行规律找出一个神性其实是人性的解释。至今我们仍为那些生动繁荣的神话所吸引,可见在那个时代,它们给予了人类怎样的慰藉与寄托。与此同时,另一些的崇拜也开始产生,如图腾崇拜,生殖器崇拜等,在东方的中国则有五行之说,既“金木水火土”这与原始的自然物崇拜密切相关。它们给人们提供了崇敬与希冀的生活情感方向。由此可知,信仰的本质是人的非理性成分。虽然现代社会的文明使人们越来越崇尚理性,但即使是理性信仰本身也绝对带有非理性成分,信仰中无可避免地融入了人的情感,无论是非理性的宗教信仰还是理性的科学信仰,在一种理念上升为一种信仰时,人的精神总是处于一种迷狂的状态,西方净土与共产主义所刺激发生的情感分泌物是一致的。信仰是人对某物或某种主张的极度相信和尊敬,是对可能性持肯定态度的信念。因此,在清晰严格地将信仰分类之前,我们必须先承认其中的非理性成分。二在生存信仰引导人们走过血腥的原始社会后,人类迎来了理性信仰光辉的照耀,其时为西方的古希腊文明,中国的春秋战国时期。以“智慧”为信仰的一类人——哲学家——开始产生。他们的思考范围由原始人类关注的与生村息息相关的世界——姑且称之为“生存世界”——转向了更大的范畴——宇宙。他们开始探索万物的本源,得出的结论看似五花八门实则惊人相似:伊奥尼亚和爱非斯的哲学家们依据水、气、火等物质形态提出了不同的宇宙构成图式,而毕答哥拉斯学派、爱利亚学认为宇宙的始基是一种抽象物质如数,中国的道家更是创出了玄乎其玄的“道”……从他们提出的构成始基可看出他们都认为世界是由一种或几种物质或抽象理性构成,即一切都源于唯一或唯几的根系。在西方自然哲学家之后出现了一个伟大的以认识自己为生命理念的智者——苏格拉底,其弟子柏拉图又出世界的本质是理念,理念先与现实世界的一切而存在,而到了亚里斯多德则转向了:实物本身包含着本质,他认为离开单一的普遍是不存在的。可以说这是一个理性的时代,人类的总思路基本是:自然——社会——自然,天道——人道——天道,用典型人物表示即:泰勒士——苏格拉底——亚里斯多德。而如何将主体的理性转化为主体的行动,信仰于是在此成为中介且与理性相渗透,只有将理性内化为主体的信仰才有有效的行动,理性信仰终于产生。其根植与人自己的体验,根植与人对自己的思考力,观察力及判断力的信仰的信赖,其本质表明着人们的一种态度,一种价值持有。三然而,人类的理性在繁荣的古希腊罗马氛围中放射出璀璨却短暂的光辉后,迎来了令人诅咒的中世纪。在这个时代,非理性的宗教占绝对的统治地位,甚至农民与市民反对封建宗教制度的行动也是带有“异教”性质。各种宗教几乎统治了整个社会,此时的教育体系、哲学以及文学乃至医学都沦为宗教的奴婢。当时的哲学名为哲学实乃神学。教父学代表德而图良称“正因为荒谬,所以我才相信”;圣奥古斯丁在新柏拉图主义的基础上建立了自己的体系宣告僧侣权位高于世俗权力;中世纪哲学的基本派别——繁琐的经院哲学形成,它从属于基督教神学,并且完全支配了教学系统,导致那时的教育机构为教堂,教区学校,教师为僧侣,而其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推广自己的教义,为信仰提供好处。这个时期的信仰完全是宗教信仰,现在许多人将信仰与宗教等同起来,这是一个很低级的错误。宗教信仰是非理性信仰的一支,除宗教信仰外信仰还包括理性的科学信仰,以及对某种理论体系,如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宗教也许不会消失,也许会,但只要人类存在,信仰就永远不会消失。可以说整个中世纪是一个信仰的时代,那个时代的非理性信仰就如“催眠”,这是一场全民的催眠,人民臣服与宗教的权威,他们的思想感觉都由宗教指挥,甚至当他们从催眠中苏醒过来后,他们依然遵从催眠者的示意,虽然他们以为此时是自己在判断。或者如神学家安瑟伦所说:“因为我决不是理解了才能信仰,而是信仰了才能理解。”在此我们看到了宗教信仰带来的漫长而残酷的黑暗,但若将此完全归结为对盲目力量在思想上的软弱抗议与行为上的屈服乞求,完全归结为颠倒和虚妄的人类认识,认为宗教仅有负面价值是错误的。追溯宗教的开端可发现其源泉是人类对死亡的拒绝与恐惧,因此在此基础上人类用信仰的永恒对抗世俗的死亡与消失。所以,宗教的存在有其必然的合理性,它直接而深刻地反映了人类对宇宙及自身的探索和把握。宗教所反映的人类追求,乃是人类智慧的最高追求——神与人、灵与肉、生与死、此岸与彼岸、天国与人间、今生与来世、善与恶、美与丑以及形上的、道德的、审美的、价值的……宗教所探索寻求的,都是宇宙和人生的根本问题,终极关怀。而对于终极的关怀,是信仰最本质、最内在的和最高级态的特征,是本体论意义上的信仰。所以应该肯定宗教的正面价值,肯定真正的宗教徒都曾对世界和人生有过严肃的询问和思考。(注意:这里说的是“真正的宗教徒”,而不是在整个的政治、文化甚至军事都为宗教所奴役的社会生活的没有思想自由的民众。)宗教把一切可证实与证伪的问题给予哲学与科学,而将既无法证实亦无法证伪的问题留给了神,神是一切无法回答的问题的答案,是对终极关怀的关怀。但神的本质是:人造就了神,失落了自我。马克思说:“宗教是那些还没获得自己或是再度丧失自己的人的自我意识和自我感觉。”在宗教面前,信仰的基本问题——个体与群体、人与自然、现在与未来的关系,统统被转化为神与人的关系。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在非理性信仰时代,理智虽未完全消失却是屈服奴役于非理性,如当时的哲学之于神学。但若将这种信仰从情感压抑的中世纪泥潭拖离出来,置于整个历史中,我们可以发现它为人类的情感提供了对象与归宿。人类追求的永恒与自由都不存在于现实中,而是存在于人的意识与思维之中。人用以与死亡与困难相抗衡的就是信仰,在信仰中完成了生命的坚固与不可征服。人除了靠理性还依靠情感与精神生存,而后者的力量在许多时候是惊人的。恩格斯甚至给中世纪的信仰以这样的评价:“中世纪的强烈信仰无疑地赋予这整个时代以巨大的力量,虽然这种力量处于不自觉的萌芽状态。”可见在任何一个时代,信仰中的非理性成分所聚集的力量提供给人类情感的慰藉与满足是巨大的,这是任何理性所无法代替的。而事实上,信仰从本质上是非理性的。这就需要将信仰的非理性与非理性的信仰区分开来。可以说非理性的信仰的本质是没有怀疑、也拒绝怀疑,它的“相信”不是建立在以事实为基础的真理上,而是建立在没有经过自己独立思考的盲目忠诚的基础上。而信仰的非理性则是信仰的本质,倘若离开了非理性成分,可以说是无信仰可言的。因此,我们不提倡将信仰异化的非理性信仰,但要坚持信仰中的非理性成分。四在终于走过了中世纪的漫漫黑夜后,人类应来了理性张扬的新时代——以文艺复兴作为序幕的近代。可以说文艺复兴与宗教改革是西方社会发展的转折点,是西方社会走向近代的两大变革。近代文化的氛围完全可以用“理性的文化”来概括。以狄德罗为首的法国哲学家以惊人的毅力编撰了人类历史上第一部百科全书,对人类的一切文化成就作了理性的总结。笛卡儿的 “我思故我在”更始从哲学层面奠定了理性对人类文化的控制地位。紧接着德国出现了大批理性哲学家,代表人物为黑格尔。正如中世纪文化被神学统治了一样,近代文化被理性驾驭了。作为文艺复兴时代新的思想体系与文化特征的人文主义深刻地发现了人的理性,他们对宗教持否定态度,并用古典文化对抗经院哲学。理性思维使人文主义者敢于大胆怀疑,大胆否定,甚至是对被教会奉为权威、使天主教的基本教义神化的亚里斯多德理论。逐渐,一种怀疑、反思批判意识和以具体的经验事实与严谨的逻辑推理代替似是而非的经院思辩,以明晰的自然定律代替神秘的宗教启示的理性主义精神开始产生了。在当时的科学家和哲学家看来,所谓理性就是合乎自然和人性的原则,人类就是理性的动物,人们具有用理性判断事物的能力,理性支配着人们的一切活动,一切奇迹的产生当归功于人类的理性。他们甚至将理性绝对化起来,将其说成是出自抽象的人的自然本性,是人类固有的,他们把理性作为评判、衡量一切的尺度,认为理性是人类唯一的朋友,宗教狂热与迷信是人类永恒的敌人,只有依靠理性才能摆脱偏见,改造社会;决定世间事物的最高依据不是圣经而是理性,不合乎理性的东西,包括上帝都没有存在的权利。理性成为那个时代的指导思想。在理性高扬的时代,人们如在中世纪排斥理性般地排斥信仰,几乎所有崇尚理性的哲学家,无一不或轻或重地把理性与信仰对立起来。人们为了确立自己的理性和知识地位,改变其长期被上帝奴役的命运曾付出过惨痛的代价,这些代价曾使人们把信仰作为与理性丝毫不能相容的东西排斥在理性大门之外,而事实上,无论人类的理性创造出多么光辉的成就,它都是在一种信仰的支撑下取得的。而所谓理性信仰,是指一种认为人类理性和信仰可以统一起来的信仰观。弗洛姆说:“理性信仰是基于在理性和情感的生产性活动中所产生的坚定信念。”理性信仰,不是把理性作为信仰的对象,而是的一种态度、一种价值持有。五自从文艺复兴重燃了人类理性之火,这火就沿着近代文明蔓延开去,一时间,科学、哲学、史学、文学、法学都轰轰烈烈地发展起来,尤其近代科学技术所体现的勇猛不可阻挡之势,更将理性推崇到了另人不可逼视的高度。理性成一种历史潮流不断向前涌进!但当一切轰烈进行到十九世界末叶时,空前的危机出现了。高科技的战争给人列带来了空前的灾难,经济危机爆发……人们曾信仰的唯一真理——理性遭到了怀疑。而上帝在这个时候,也惨遭屠杀。一个激情狂妄的德国老头——尼采——站出来大吼一声:“上帝死了!”于是人们长久以来赖以支撑的精神大厦楼柱轰然坍塌。其实在尼采宣布上帝死讯之前,另一位温文而雅的德国人——康德已亲手杀死了上帝。他从人类理性或科学认识的角度毫不留情地杀死了上帝,却又用情感重建起那个被他用理智推翻的东西。因为他发现了上帝是人类信仰的宿营地,上帝死后人将魂无所依,于是他重新给信仰留出了地盘,“老兰培一定要有一个上帝,否则这个可怜的人就不能幸福——但人生在世界上应当享有幸福——实践的理性这样说——我倒没有关系——那么实践的理性也无妨保证上帝的存在”。于是,在上帝死亡,而理性带来的灾难比比皆是的情况下,人类感到了对现实与理想的双重困惑与否定。客观社会存在与评判体系的和谐被破坏,类与个体的关系被割裂,现实无可奈何,未来无法把握,神至高无上的地位被驱逐,理性则无比冰冷。这是一个混乱的阶段,在这个阶段中人大都无所谓信仰,原来的绝对理念不寻在了,理想与现实的关系被颠倒;为了现在,牺牲未来;只求实惠,不要理想;类与个体的关系走向极端,或是个体对类的否定,或是类对个体的否定;人或堕落于伪善与虚无,或绝对服从现实的利害关系……一切都是暂时的、偶然的、变动不居的,自己的命运无法主宰,前途无望,及时行乐的心理开始产生,人们在对传统文化批判、揭露、叛逆的同时,对现代社会的发展又存在迷茫、悲观和盲目。这种思想状态反映在文学艺术上,则是出现了后期象征主义、超现实主义、意识流小说、“迷茫一代”的文学和现代实用美术;反映在哲学思潮上则主要有存在主义、悲观主义、实用主义、精神分析……信仰危机时代到来了!马斯洛在《人类价值新论》中指出“人们处在一个旧的价值体系已陷入困境而新的价值体系尚未建立的断裂时期”,表现出来即:信仰沦丧、价值颠覆、人们无可相信、一切遁入虚无。海德格尔也曾描述:“就是一个旧的神祗纷纷离去,而新的上帝尚未露面的时代,因此它陷入双重的空泛,双重的困境,即神祗离去不再来,将来临的上帝还没出现”。现代人走入了旷漠的荒原,没有了赖以栖息的场所,陷入了前所未有的价值虚无的深渊之中,政治经济行为的无度、教育的无效、理论的无知,使得信仰整体循环对局部中断的制约和克服功能全然丧失,由此导致局部中断扩展为整体中断。处于信仰危机状态时,信仰主题无路可走但又四处寻求出路,或者说信仰的指导作用丧失了,但信仰的抑制作用继续存在。从本质上讲,信仰危机是由文化冲击的外因和社会存在无法自我复制的内因共同造成的,我们不能将其仅归咎于文化的冲击,所以对传统的反思不能仅放在信仰革命的开端予以论述,而应将其列入信仰危机的表现。就信仰发生、成熟、衰亡的宏观过程看,危机是衰亡阶段的必然现象。同时,信仰危机是信仰革命的前奏,危机标志着某一个特定的文化正处于质变的前夜,是旧信仰体系崩溃、新信仰体系尚未确立所必然伴随的痛苦迷茫和普遍失落。但从整个人类的发展前景看,人类是永远不会绝望的,对未来的憧憬和追求是人类的本质,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根本所在。信仰革命的本质,乃是今人对前人的信仰行为及其创造物的抛弃和超越。因此,信仰革命的目的,应当在于未来而不是过去。现在许多人面临着宗教信仰的不复存在与绝对理性的冰冷带来的空虚恐慌中,于是想着要重拾宗教信仰而冷却理性,这是荒谬的。宗教的确曾经给人带来过巨大的精神慰藉与满足,但那是在特定的社会机制下特定的产物或者说是历史必然,而当一切进行到以人类的情感与理智都可以判定其不可信时,我们尚存以此为信仰危机解救者的念头,当然是不可行且可笑的。而理性本身也并没有罪恶,它曾为世界“解除魔咒”,这种功劳是永垂千古的。只是当现在人面临着巨大的信仰空缺时出现的慌乱使人们不知道现实的一切该何去何从,于是做了无价值比较的扬弃,这是一种草率。须知现在的无当然不等于最初的无,这种在过度经验后心灵重新面对的空白与最初一无所知的空白是截然不同的。在终于认识了信仰的本质是人的一种非理性成分,它溶入了对人的本质和存在状态的规定中去,而理智是高尚却不是万能的这一切后,我们就了解了非理性的信仰在理智的极限处发挥着自己的功能,它把握着理智把握不了的东西。理智又引领着信仰的方向,所以拯救信仰必须重建理性,只是在高扬理性的同时要正视理性自身的历史局限。一个仅有丰富艺术想象力的人是决不敢直面死亡的,而一个理性的人则愈是清醒愈坑死不瞑目。所以,人惟有通过发展理性寻找一种新的和谐的信仰才能正确而坦然地面对死亡,才能在死亡之外坚定地生活。之后所面临的问题就是:这个信仰到底是什么?综观历史发展全局,不难发现我们要建立的信仰其实就是:真理与对真理的追求!这与一直以来的具象信仰略有不同,所有的具象信仰都有某种特定而明确的指向,相对此,“真理”二字就宽泛的让人有些无从把握。而信仰本身是对可能性的确定,是带有强烈的非理性的肯定性的,所以对普遍真理的把握在实施过程中会有一定的难度。因此我们必须将对一切真理的信仰具体成为某种可坚定的信念,这种信念与理想相结合就成为信仰。然而必须明白的是人的理想各不相同,那么是否一千个人有一千种信念,一千种信念于是引领了一千种不同的信仰方式?不是!回顾我们的历史可以发现,无论是宗教信仰或是理性主义,都是代表着全民性的大规模的信仰方向。一种正确或是适应社会发展方向的信仰,都是有大众参与的,否则它的力量绝对不至于强大到影响甚至内化为人的生活方式。由此可知,信仰控制实则应归属与一种深层的社会文化控制形式。那么,重建信仰实际上要做的是重建一种社会文化体系。换而言之,我们应该完成的是社会体系的改革,使其朝着一个自由、和平、公正、超越的方向发展。所以,在新时代中,我们的信仰是真理及对真理的追求。这个信仰外显为建立一个更适合人类健康生存发展的社会体系。虽然这个信仰在现在看来其影响力尚不如风靡的“无信仰性”的后现代主义思潮,但应该相信人类的潜能如果有足够适当的条件,能够建立起一个自由,和平的社会,这不是乌托邦也不是桃花源,而是一个作为真正意义上的人所应享有的社会环境。所以,人类社会的健康发展应该成为清醒者(哪怕仅为少数)的责任与理想,而肩负这份责任与理想,我们就应着手于培育全民的真理信仰,并让这种信仰引领人类创建出一个本应属于我们的生存宇宙!

摘 要:宗教不是一个空名,而是一个实在,是一个以信仰为纽带把社会成员联系起来的组织。任何宗教都不可能是私人或个人的。强调宗教的公共性,就是强调宗教团体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关注。强调宗教、哲学、神学的公共性是西方社会思想的一种发展趋势。中外学者对公共性的理解存在的差异,是他们各自所处的不同文化背景和处境引起的。历史和现状决定了中国不可能再走政教合一的“公”的宗教道路,而就政府与宗教团体的关系来说,其最佳状态应当是相互调适,共存共荣,和睦相处。在当代中国,合法的中国宗教可以发挥作用的领域很多。 关键词:宗教公共性;中国传统宗教;当代中国宗教 Abstract:Religion is not hollow but substantial,as an organization to link social this sense,no religion is private or publicity of religion is emphasized here to draw religious groups' notice to public affairs in there is a tendency of development to emphasize the publicity of religion,theology and philosophy in the Western world of social ,in different cultural backgrounds and environments of existence,Chinese and Western scholars differ in understanding of history and status quo,China will not tend to take the road of integrating state with a “public” for the relation between government and church,the best policy is mutually adapting,sharing woe and weal and harmoniously getting along. Key Words:publicity of religion;traditional Chinese church;contemporary Chinese church 当前有关“公共宗教”、“公共哲学”、“公共神学”的讨论非常热烈。笔者认为,诸如此论的名称皆是处于不同语境下的思想者为了强调某个具体对象(宗教、哲学、神学)之某种性质(公共性)所使用的术语。这些术语在特定语境下有其具体的内涵及意义,不能到处套用,而应分析其适用性和限度。 一、公共性与宗教的公共性 对“公共性”和“宗教的公共性”进行反思,首先使笔者联想起古希腊哲学家的一个故事。古希腊大哲学家柏拉图和犬儒派哲学家第欧根尼在一起讨论哲学。柏拉图鼓吹他的“型相论”(理念论),并使用了“桌子性”(tablehood)和“杯子性”(cuphood)这样的名词。第欧根尼说:“柏拉图,我可以看到桌子和杯子,但我看不到你的桌子性和杯子性。”柏拉图则说:“那是因为你有一双看得见可见的桌子和杯子的眼睛,却没有可以用来识别桌子和杯子的本质的理智。”[1]在这个问题上,柏拉图肯定事物性质的实在,并进而认定事物的性质有独立存在的地位;而第欧根尼否定事物性质的独立自存。我们可以评价说,柏拉图的睿智穿透了事物的表面,达到了对事物性质的一般性认识,但他将事物的性质视为独立自存则是错误的;而第欧根尼认为事物的性质不可能有像实体那样的独立存在,这是对的,但他要是认为人的认识只能停留在感性经验层面,无法对事物的性质达到一般性的认识,那么这是错的。 现今学界对“公共性”这个概念的解释相对明晰,而在理解“公共宗教”、“公共哲学”、“公共神学”时若不联系这些名称的具体所指,就会使人感到不知所云。因为,这世上有哪一种宗教、哲学或神学完全不具有任何公共性?又有哪一种宗教、哲学或神学不能在特殊意义上给自己冠上公共之名,或称自己为公共的呢?重要的不是一般地判断宗教、哲学或神学有无公共性,而在于联系具体对象,判断它在什么范围内、什么意义上具有公共性。 我们在英文辞典中可以看到这样的解释:publicity是形容词public的名词形式。Public的释义有两大类,第一大类:(1) 公众的,与公众有关的;(2) 为公众的,公用的,公共的;(3) 从事公共事务、群众娱乐活动、社会服务的。第二大类:(1) 向大众公开的;(2) 众所周知的。[2]我们要注意的是,publicity虽然是一个名词,但它的所指仍旧是事物、对象的某种性质,而不是某种事物和对象。 宗教不是一个空名,而是一个实在,一个以信仰为纽带把社会成员联系起来的组织。就此而言,任何宗教都不可能是私人或个人的。但是在现代社会中,像宗教信仰自由、政教分离、宗教与教育的分离等原则的确立使得宗教团体变得私人化或个人化,乃至于使人们生出这样的幻像——可以有完全私人的宗教或者完全私人的神学。然而,我们只要仔细想一想就会明白,所谓宗教、哲学、神学的私人化(个人化)只是表示其公共性的削弱,或公共程度的压缩,而非完全丧失。 一般说来,使用公共性字眼的学者想要倡导扩大宗教、哲学、神学的公共性,但正因为公共性的概念太一般了,乃至于我们必须将它与具体的对象联系起来,方能判断这样的倡导有何意义,而在这里,在何种领域中扩大公共性就成为最关键的问题。在不同场景下一般性地倡导宗教公共性的扩大是无意义的,甚至是危险的。 默茨(Johann Baptist Metz)强调基督教及其教会具有的公共性,教会(ecclesia)的本义就是一个开放的集合(open assembly),原本就含有“公共”的意思。启蒙时期以前,基督教的社会功能与西欧社会的方方面面紧密相连。基督教的公共性达到极致,而人民的公共生活受到教会的统治和支配,在教会建制(church institution)中私化(privatised)了。默茨在分析基督教传统的私化时把启蒙时期的教会与国家和社会的分开视为基督教目前所处困境的根源。他说:“区别私人空间和公共空间是有价值的,但似乎并不能弥补基督教所丧失的公共地位与角色。”[3 ] 新教神学家弗勒斯德尔(Duncan )探讨建立一门公共神学的可能性。他说:“公共神学是一门讨论有关神的神学,它具有指向公共可共享之真理,并参与公共讨论及见证那真理对世上所发生的事之正当性及关怀今日人民与社会所面对的严峻问题。它从所受托的传统提供坚定的信念、挑战和见解,而非寻求共同的表述或重述每人的说法。”[4]这样的呼吁有其特殊用意,其主旨无非是要神学更多地关注公共事务,参与社会的改革与建设。 在我看来,这些倡导呼吁公共性的学者们用来解释公共性的那些概念更加值得注意。例如,潘兰特(Raymond Plant)力陈神学本身的公共性,并指出明了神学公共性的关键在于对一般与个别之关系的理解。他说:“一般与个别的张力位于政治神学的核心。神学可以被认为是一个学科,试图寻求达到某些一般的关于神在这个世界上的性质和行为的真理。而另一方面,政治的社团,他们的信仰和价值是非常专门的和个别的。神的本性(至少在古典有神论中)可以被认为是无时间的,无变化的,而政治总是涉及具体的社团在特定的时间和在特定的地点的生活方式。”[5]17他又说:“神学……怎么能够和政治领域相关联呢?政治完全是在一个充满差异的领域中形成的,在其中,不同国家、种族、性别、群体的成员有着不同的、相互之间并不和谐的利益和目标,而这些利益和目标又在不同的时间、地点和环境下得到不同的解释和拥有不同先后秩序。”[5]18这种意思在莫尔特曼那里说得更清楚。他说:“基督教神学的主题就使它成为一种公共的神学。它涉及社会的公共事务。它在对基督的期盼的光明中思考什么是神的王国的普遍关怀。”“公共神学不得不与神学的公共相关性发生关系,这种相关性处于基督徒身份的核心处,它关心的是神国莅临在人类历史的公共世界中。”“没有公众的关联性就没有基督教神学的定位,反过来说,没有基督教神学的定位就没有公众的关联性。”[6]可见,强调神学的公共性就是强调神学主题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关注,就是宗教信仰的公共关联性。 总而言之,强调宗教、哲学、神学的公共性是西方社会思想的一种发展趋势。它是对传统宗教、哲学、神学的一种挑战,是在一个社会、政治、经济全球化以及人类文化多样化和生活世界科技化的处境中建构或重建宗教、哲学、神学的尝试。二、中国传统宗教的公共性 西方学术界有关公共宗教、公共哲学、公共神学的讨论对中国学术界有影响。根据我个人的观察,中外学者对公共性的理解是有一些差异,但并不大,而且这些差异的产生并非语词本身引起的混乱,而是由中外学者各自所处的不同文化背景和处境所引起的。随着全球化的进程和中西差距之缩小,这些理解上的差异将会削弱,不会阻碍中外学者的相互理解。 在现代汉语中,“公共性”一词译自英语publicity。我们知道,现代汉语与古代汉语在词法上的最大差别就是喜用双字词,少用单字词。与现代汉语词“公共”最接近的古汉语词是“公”。它作为形容词时的现代释义主要有:(1) 公正;(2) 公有(共有);(3) 公开。[7] 中国先秦时代的“公”,有三层含义,一是公家、朝廷、官府;二是共同;三是公平、公正。第一层含义是最主要的,而且具有深刻的宗教内涵。那些具有公共身份的国君、贵族就是当然的宗教领袖,是宗教祭仪的主持者。国家、政治、社会、个人、道德、宇宙、自然、宗教、鬼神大都统一在这个“公共”领域(政治统治领域)。 中国古人对宗教的理解也体现出“公”的意思。“宗”指宗族、宗亲、宗庙等;“教”指学说、伦理、规章、教化、教导之意。“礼”亦与今日“宗教”之内涵重合,既有伦理制度、教义思想,亦包括宗教仪式及祭典。“神道设教”更是反映了统治阶级或社会圣贤对宗教公共性的关注。“天”具有先验的公共性与至上性。“天帝”、“天命”、“天意”是中国社会秩序和精神信仰的基础。它以宇宙观形式,成为古代社会秩序合法性证明的基本方法。正所谓“天无私覆,地无私载,日月无私照。”“天”是“公”的起源。“天”是至善、至公、至大。“公”作为公平的准则而演变为公共、公益、公道、公正。天命就是大公无私的意义呈现。 这样一种“公”的模式,既是政治思维方式,又是社会行为规范;既是宇宙秩序,又是道德精神;既是王权专制,又是宗教崇拜。在这样一种模式的制约下,宗教被纳入公共政治的领域,直接成为统治架构中的组成部分。宗教是一种权力或资源,非私人所能完全拥有。相对于“公”的宗教,那些非官方的、非正式的、不合法的事情,比如祭拜私鬼、私建庙宇、私自入道、私自度僧等等,被列为公共性的对立面,称之为“私”。公、私的区别,在宗教是正统与异端,在政治上是合法与非法,在道德上则是公正与偏狭。[8] 中国古代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不仅使中国人的文化心理结构发生了变化,而且也使中国语言发生了巨大变化。中国古代汉语中的“公”的概念经过长期的发展,用于不同的对象,则派生出多项语义,例如公安、公案、公报、公布、公差、公产、公道、公德、公断、公法、公房、公费、公愤、公告、公海、公函、公家、公开、公款、公理、公立、公例、公粮、公路、公墓、公判、公平、公仆、公然、公审、公事、公诉、公堂、公文、公务、公物、公休、公议、公益、公用、公寓、公园、公约、公债、公正、公职,等等。“公”几乎可以添加于任何“在者”,而无论其是实体,还是数量、性质、关系、地点、时间、姿态、状况、活动。上述辨析表明:西方的“公共”概念和中国古代“公”的概念的含义并不完全对称,但经过长期的交流和发展,现代汉语有足够的表达手段转述publicity的各种含义,不会造成太大的误解。[9]相反,倒是这些语词的使用者若是不明了其所指对象的性质,加以滥用或乱用,那么倒是令人困惑的。 三、当代中国宗教对公共事务的参与 就“公”的主要意义而言,中国的传统宗教并不缺乏公共性,但具体不同的宗教在不同时期的公共性有程度上的差异。在当代中国社会变迁中,“公”字的涵义发生了变化,宗教的公共性的存在及其表达形式也已经发生了相应的变化。这种变化简要地说来就是大一统的“公”(官)变成分层次的“公”,原先意义上的宗教公共性弱化,公共空间逐步增大。 新中国建国初期,宗教管理是“内部行政事务”,视宗教为控制性上层建筑,实行了封闭型行政管理方法。正是这种单纯的行政制度安排及管理,依靠少数宗教工作干部,按政策使用行政方法对宗教进行严格的封闭式管理。在此制度空间内,政府实行自上而下的管理;宗教团体则在此前提下从事各种宗教活动。这种管理方法,基本沿袭了中国历史上“公共宗教”模式,宗教及其活动难以适应现代社会所要求的公共性。 20世纪80年代之后,中国宗教的管理方法,已由单向式行政管理趋向宗教组织的自治与行政管理相结合,宗教团体能够以“非政府组织”的形式参与社会公共事业。现代意义上的宗教公共性得到初步呈现。宗教事务具有了公共、公开等性质,改变了原来把宗教作为“内部事务”来处理的行政方法及“宗教不对外”的行政习惯。(注:《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第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宗教事务,指宗教与国家、社会、群众之间存在的各项社会公共事务。”国务院宗教局局长叶小文曾经在《社会主义与宗教的历史篇章》中指出:要把宗教工作靠传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内部工作,变为进一步由政府作为公共事务、社会事务来管理,并把这种管理推向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参见叶小文:《社会主义与宗教的历史篇章》,《中国宗教》2002年第1期。)这样的公共性成了宗教在中国社会合法存在的标志和必要条件。 在建立现代社会制度的基础上,传统宗教的公共性转换为公共制度问题。宗教的教化功能不再泛化,无所限制,并以社会团体的身份结束了传统公共宗教的发展模式。政府、宗教团体、个人信仰之间的界限得到明确,进而政府与宗教团体各自与社会公共事务的关系界限得到明确,这是当代中国社会变迁中的一个重大现象。[10]在这样的宗教制度变迁中,私人信仰取得法律的保障,而宗教团体则消除政府组织的形式,成为社会团体。 这样的社会化将是中国宗教的发展趋势。中国宗教由此将具有越来越大的社会性和公益性。这样的发展趋势相对于传统的公共性(政治性、官性)而言,是私化了,但相对于现代意义的公共性(社会性)而言,则是公共化了。政府对宗教由控制转变为依法管理,而宗教团体则自治自理,非行政、非营利、非市场,以社会团体的身份参与社会公共事务。 在中国这样一个以无神论为主导意识形态的国度里,任何一种宗教要想正常地发展,都必须处理好与政府的关系,与其他宗教团体和社会团体的关系。历史和现状决定了中国不可能再走政教合一的“公”的宗教道路,而就政府与宗教团体的关系来说,其最佳状态应当是相互调适,共存共荣,和睦相处。在当代中国,合法的中国宗教可以发挥作用的领域很多,这就需要宗教团体思考把自己的力量主要用于何处。方立天教授指出中国宗教要走文化宗教之路。他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发挥中国宗教文化内在的积极因素,这是社会对中国宗教的要求、时代对中国宗教的要求;同时,这也为中国宗教开辟了广阔的、健康的、良性的发展道路。”[11]我相信,这条路将给中国宗教带来更多的公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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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百度上输入“法学论文”一搜就可以了,选择那些资料多的写,把四篇拼成一篇就行了!论律师职业道德的非和谐因素及其对策 律师职业是近现代法治文明的产物。毋庸置疑,在现代法治社会的舞台上,值是依靠货币这还有些律师为了赚钱,不惜以身试法,利用律师的便利条件,为当事人通风报信(二)社会不良风气的作用 由于种种原因,我们的党风和社会风气曾一度恶化,虽然党和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努力纠正,但并未得到根本好转,不正之风仍然在各地区各部门盛行。“拉关系”“走后门”“请客送礼”“党政干部经商”“吃回扣”等不良风气相继出现。我国一些意志不坚的司法工作人员在这种不正之风的熏染之下,其心理失去平衡,产生一种从众心理,为适应社会不正之风的现状而改变了自己信念和行动,忘记了党和人民赋予了自己的神圣职责,迷失了正确的政治方向,反而认识了手中权力的力量,致使手中的权力发生了病变,成了谋取私利的手段。有些法官、检察官直接或间接的启发当事人,要想胜诉,你必须给我“意思意思”一下。因而很多律师深谙此道,在出庭前,频频和法官相约在宾馆、夜总会、酒楼、洗脚城诸如此类的地方。现在我国一些法官执法素质不高,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存在诸多问题的一个重要原故。 (三) 对律师执业规范体系不完备、不健全 总体上来讲,我国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立法,是一个循序渐近的过程。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前前后后经历了近三十年时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律师制度得以恢复。1980年8月份我国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全文4章21条,构成了我国律师制度的整体,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分别于1981年和1986年先后发出了《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及《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补充规定》。为了进一步健全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1996年第1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人和国律师法》,这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进入了一个更新的阶段。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比过去更加健全、成熟,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纵观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立法,发现该规范体系存在不少的缺陷和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比如与《律师法》配套实施的《律师资格考试办法》第五条将“品行良好”作为报名条件之一,这说明国家从一开始已将考生的道德水准作为进入律师行业的门槛。但是,在该《办法》第七条关于报名应提交的证明中却没有要求考生提交品行状况证明,这使得“品行良好”的条件要求流于形式。同时在每年的律师资格考试中,关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考试内容的分值低且形式呆板,不能使考生在考前引起足够重视,也难以对其日后的执业形成深刻影响。这说明我国对律师的道德素质,从一开始就没有从严要求,让一些品行不正的人混进律师队伍,影响律师执业的神圣性,玷污律师队伍的纯洁性.另外,我国没有针对律师业务广告宣传的专门立法,这方面的规定散见于一些关于律师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和规章中。如《律师法》第24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低毁其他律师或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司法部1995年发布的《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若千规定》第4条列举了8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第一种是:“通过招聘启事,律师事务所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或其他方式对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宣传”;第二种是:“在律师名片上印有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务和其他头衔”。这两条规定均可看作是对律师广告宣传的限制。此外,作为我国律师的行业管理规章,1900 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37条第3款规定:律师不得“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招揽业务,排斥同行”。稍加分析,我们就可发现上述规定存在下面几个问题:一是没有对律师业务广告宜传作出明确、肯定的规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律师业务广告宣传具有必然性,我国立法对此采取回避态度,这种做法欠妥。二是上述规定在内容上缺乏完备性。由于立法者的回避态度,使有关规定仅仅局限在对某些特定的不当广告行为的禁止上,而没有形成对一般的律师业务广告行为进行规制的完整体系。如在广告的内容方式、审批、非法广告的惩戒等方面均缺少明确、具体的规范。三是某些条文存在明显的不妥之处。比如,一切“不符合实际的宣传”都是应该禁止的不正当行为。但司法部的规定都单把“招聘启事”“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列举出来,是因为这几种方式更具普遍性,还是危害更大呢?显然都不是,相比较而言,通过媒介的广告宜传更为普遍,引响也更大,但该条款对此却避而不谈等等不容赘述。还有其它一些规范存在很多漏洞,比如对律师惩罚规定过于原则、笼统、不易操作等等。 由此可见 ,对律师行为规范体系不完备,也是我国一些律师的职业道德水准下降的重要原因。 三、促进律师职业道德和谐的基本对策 (一) 完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存在很多问题,需要完善。如果不完善的话,会大大影响我国律师执业道德素质的提高。具体说来我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法律规范存在下列一些问题: 1、把为无能力交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作为律师的义务,那么律师心理不平衡,市场经济体制下,如果尽接一些法律援助案,自己的生活保障问题谁来解决?这又不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法律帮助。有些律师便问:律师为无能力缴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那么国家应当为他们承担什么责任呢?所以,笔者建议,在市场体制下,应当建立法律援助基金制度,鼓励广大律师多办法律援助案。特别是对于那些在办理这类案件过程中,兢兢业业,不求回报的律师,要给予高度的表扬和适当的物质奖励,给其他律师树立榜样。促进整个律师业职业道德的进步与发展。 2、我国《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不得向上述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行贿,也不得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这条规范不完备。一是“礼”一词有点用词不妥。我国新华字典将礼解释为三种含义:①由一定的社会道德观念和风俗习惯形成的为大家共同遵行的仪节。②表示尊敬的态度或动作。③礼物,用来表示庆贺或敬意.向法官等司法人员送礼物是礼节性的行为,表示庆贺之类,似无违法和道德原则,反而符合我国礼仪之邦的道德规则,再加上该规范当中请客送礼和行贿是不是有点重复之嫌?规范中的“不得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这一规定也有缺憾。影响执法部门和人员的不正当手段难道只有行贿一种吗?远不止,比如律师暗示当事人走后门,走关系等即是.所以规范不完备,有些律师便就对自己的约束不严,开始走歪门邪道,律师职业道德水准下降。 3、在律师业务收费方面,尽管中国已有这方面规定,但缺乏职业特色,以致在实践中很难起规范作用。我国律师收费制度存在问题:一是收费标准不合理。比如统一定价收费,将不同能力和律师收费标准限制在同一水平线上,无法体现“优质优价”公平原则,影响了律师的服务质量。二是收费标准过低,西方国家律师收费比较高。所以他们在办案之时全力以赴,尽心尽力。我国收费比较低,影响了律师办案的积极性。所以应予以改律师收费制度,要尽快制定合理的收费制度,提高律师的积极性,更好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二)改革律师管理体制,强化律师内部管理监督作用 我国对律师的管理监督模式仍就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那一套。目前,虽然我国建立了律师协会,确立了律师协会对律师进行管理的制度,但从各地的做法看,律师协会大多设在司法行政部门之下,直接隶属司法行政部门,其领导主要由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兼任,律师的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实际上是“两块牌子,一班人马”。这种管理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 作为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在当时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但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各方面的巨大发展,市场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这种对律师的管理体制不再适应现时的要求。因而必须建立适应形势需要的律师管理体制,要冲破政府直接控制律师工作的传统管理模式,切实发挥律师协会的管理、监督作用。然而律师协会要真正能履行这一职责,必须赋予律师协会一定的权限。但令人感到遗憾的是,我国的法律并未赋予律师协会在律师管理方面实质性权力。按照《律师法》第4条的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工作的管理体现在“监督”和“指导”这两个方面,这与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提出的“宏观管理”是吻合的。“监督”“指加强制度建设,全国的地方律师协会,要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让协会会员自觉的遵照执行。对于遵守比较好的律师,大家都赞扬他,通过道德评价这个杠杆转化成为律师的内心品质,逐渐提高律师业道德素质的整体水平。 (三) 建立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 对律师执业行为要进行强有力的外部监督.给律师以外在的力量,让律师在执业中更好的约束自己。所谓外部监督体系指的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对律师的各种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所构成的多层次的系统或网络。目前,我国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体系还没有形成。笔者认为,在市场体制的新形势下,应当尽快建立起对律师执业行为的外部监督体系,该体系所包括如下四大系统:国家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当事人监督。 1、国家机关应当对律师执业行为监督。国家机关监督,具体又分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对法的实施活动的监督,具体来说,主要包括对实施《律师法》等规范律师行为的法律制度的活动监督,司法行政机关执行《律师法》活动监督,并监督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律师遵守《宪法》《律师法》的情况。权力机关对《律师法》的实施活动的监督,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现行的律师制度得到真正的贯彻执行,从而推动我国法制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的历程。一旦发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要及时的处理。而且要采取相应措施,防患于未然。时常应组织各种形式的活动,对律师进行道德规范教育,更好的督促律师自觉遵守律业的道德规范.三是司法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如果发现律师在执业中有严重违法行为,触犯国家刑律,应当及时立案、审判,绝不手软,以树立社会正气。 2、社会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主要是指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话等新闻媒介,将律师在执业过程不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和违法现象公之于众。这种监督具有反映快、影响广、震动大的特点。这种监督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促进律师遵守道德规范却起着有力的作用。这种监督体系的存在,让律师就有了更强的约束力。如果在执业中职业道德差或有违法行为,报纸、电台一曝光,那么律师形象无疑会大打折扣,这就损害了自己在律师路上的发展前景。一个品德好的律师,一个极有“口碑”的律师,才能赢得社会各界的尊重,其业务的发展才会拥有广大的空间。要想使律师在执业中遵守道德规范,还需要人民群众的监督。人民群众有对律师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利。人民群众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对律师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当某律师有向司法人员或行政领导行贿行为时,可向国家机关的信访机关写信或面谈;也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设立的举报中心举报;或者直接向司法机关和有关机关控告等。人民群众的监督是有力的,这样就督促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自觉遵守律师业的道德规范。 3、当事人的监督。笔者认为应建立当事人监督体系。当事人对律师的执业活动最为了解。如果律师在执业中有向司法人员行贿之行为,当事人可以举报;如果律师乱收费用,当事人可以投诉;如律师在案件的代理过程中有伪造证据行为,当事人可以向司法机关控告。但当事人是否愿意承担监督的责任,是我国有关部门应予以考虑的。笔者建议,国家设立一项奖励基金制度。当事人对律师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果加以检举、揭发,可以给予奖励;或者国家免除应承担的有关诉讼费用,甚至可以代为交付聘请律师所需费用。这样就可以大大提高当事人监督的积极性,这就更好的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 总之 ,只有对律师建立比较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才能更好的约束律师执业行为,促进律师业道德水平的整体提高。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36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34页。 [③]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4页。 仅供参考,请自借鉴 希望对您有帮助 补充: 您说的脚注是结尾注释的一种,而脚注为每页的结尾注释,你可以把每页的脚注统计到文章结尾处,则为注释即可。 如需其他范文,请直接联系百度HI。 回答者: 冰凌妮妮 - 试用期 一级 3-26 13:07回答: 论律师职业道德的非和谐因素及其对策 摘 要:律师作为一个行业,其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但当前我国律师的职业道德存在很多非和谐因素。欲促进律师职业道德的和谐,我国必须完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强化律师内部管理监督作用以及建立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 关键词:职业道德 律师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弱化 律师职业是近现代法治文明的产物。毋庸置疑,在现代法治社会的舞台上,律师必然是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在构建我国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人们将更加关注律师,因为这一职业角色的兴衰和荣辱将直接关系到公民的权利和国家的法治,关系到广大公民正当的权利诉求能否得以实现,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现。基于此,强调律师的职业道德就尤为显得重要了。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界定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涵义 在探讨律师职业道德涵义之前,有必要研究一下职业道德的涵义。所谓职业道德是指各行各业在自己的业务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的总和。不同职业有各自不同的职业道德,正如恩格斯所说:“实际上,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①]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社会职业中的特殊体现。职业道德与一般的社会道德相比,有明显的职业规范性。这些职业规范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并不断的纳新除旧,形成若干条“戒律”,成为从事这一职业的人们从事有关业务活动所遵循的规则或纪律。职业道德的另一特征,是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与本职业的本质属性有密切联系,体现了从事职业所必须遵循的一些规律。律师作为一个行业,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形成了本行业的职业道德(有的国家将律师职业道德又称为律师执业行为操守),称之为律师职业道德。具体的讲,它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它是律师政治素质、理想信念、思想品质、纪律作风、情操气质和风度的综合反映。 (二)律师职业道德的特征 1、律师职业道德具有阶级性。在有阶级的社会里,道德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恩格斯曾经说过:“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②]道德是建立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使人们生活在正常、健全的社会环境中最必须、最有效的手段.统治阶级要维护自己的统治秩序,除了靠法律调节以外,还有不可缺少的手段——道德调节,这两者的共同作用,使一个国家的秩序得以良性运行。在一个国家里,有统治阶级的道德,也有被统治阶级道德,但占主导地位的是统治阶级道德,统治阶级按照他们的意志来要求被统治阶级,来保证本阶级的利益的实现。就律师职业道德来讲,其阶级性更为明显。步入21世纪的中国,将迎来法治时代的春天,而律师则是法治的使者,是法制的守护者。维护法律的正义与尊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是律师的神圣职责.作为一名律师必须竭尽忠诚的对国家负责、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作为一名律师应当敢于爱恨情仇,敢于同贪官污吏作斗争,敢于同人民的敌人作斗争。《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明确了制定目的是“……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国家法制建设,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责任和使命……”从以上看出,律师职业道德的阶级性,是非常明显的。 2、律师职业道德具有职业性。律师职业道德有明显的职业属性,它只为律师这个职业群体所遵守,并且只有律师把它作为自己的一种本行业的公德加以遵守。律师职业道德的制定或形成是以社会公德为基础,以律师的职业性质和职务活动的特点为根据,以律师的职业行为为调整对象。律师职业道德的适用范围是特定的,只对从事律师职业的人产生约束力。 3、律师职业道德具有继承性。任何事物都是相互联系的,不同时代的社会经济形态之间不是截然分开的,与之相适应具有相对稳定性质的道德意识也就会具有一定的连续继承性.律师职业道德作为一种社会道德意识,继承性是非常明显的。比如律师职业道德内容之一“忠于法律和事实”,在我国古代就有之。不过,在我国清朝之前,没有律师的称呼,那时叫“讼师”。作为“讼师”如不忠于法律和事实,将会受到严惩。如《唐律疏议·斗颂》规定,“诸如人作词赚,加增其状(将罪情夸大),不如所告者(与事实不符)答十五,若加增罪重,减诬告一等(按诬告罪减一等)。”[③]唐、宋、明、清都有类似规定。到现在,我国律师职业道德更加强调这一点。如《律师法》第3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如果律师歪曲事实,为当事人伪造证据,将负刑事责任。从以上可以看出,律师职业道德,是对以往历史上遗留下的道德思想资料进行批判的吸收,把其中尚有生命力的道德观念范畴等用来不断地丰富自己职业道德内容的。 二、律师职业道德的非和谐因素 (一)“拜金主义”思潮的影响 拜金主义是商品拜物教的变种。在发展市场化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价值是依靠货币这一特殊商品作纽带,通过市场而实现的。货币在社会生活中的功能和作用的提高,必然会引起相当一部分社会成员崇拜金钱,向往金钱,“一切向钱看”的拜金主义思想。当前为数不少的律师“唯钱是图”,甚至还有些律师为了赚钱,不惜以身试法,利用律师的便利条件,为当事人通风报信,向法庭提供虚假的证据,引诱当事人规避法律。因而,我国的一些律师职业道德低下,拜金主义思潮的影响是一个重要原因。 (二)社会不良风气的作用 由于种种原因,我们的党风和社会风气曾一度恶化,虽然党和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努力纠正,但并未得到根本好转,不正之风仍然在各地区各部门盛行。“拉关系”“走后门”“请客送礼”“党政干部经商”“吃回扣”等不良风气相继出现。我国一些意志不坚的司法工作人员在这种不正之风的熏染之下,其心理失去平衡,产生一种从众心理,为适应社会不正之风的现状而改变了自己信念和行动,忘记了党和人民赋予了自己的神圣职责,迷失了正确的政治方向,反而认识了手中权力的力量,致使手中的权力发生了病变,成了谋取私利的手段。有些法官、检察官直接或间接的启发当事人,要想胜诉,你必须给我“意思意思”一下。因而很多律师深谙此道,在出庭前,频频和法官相约在宾馆、夜总会、酒楼、洗脚城诸如此类的地方。现在我国一些法官执法素质不高,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存在诸多问题的一个重要原故。 (三) 对律师执业规范体系不完备、不健全 总体上来讲,我国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立法,是一个循序渐近的过程。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前前后后经历了近三十年时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律师制度得以恢复。1980年8月份我国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全文4章21条,构成了我国律师制度的整体,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分别于1981年和1986年先后发出了《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及《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补充规定》。为了进一步健全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1996年第1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人和国律师法》,这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进入了一个更新的阶段。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比过去更加健全、成熟,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纵观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立法,发现该规范体系存在不少的缺陷和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比如与《律师法》配套实施的《律师资格考试办法》第五条将“品行良好”作为报名条件之一,这说明国家从一开始已将考生的道德水准作为进入律师行业的门槛。但是,在该《办法》第七条关于报名应提交的证明中却没有要求考生提交品行状况证明,这使得“品行良好”的条件要求流于形式。同时在每年的律师资格考试中,关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考试内容的分值低且形式呆板,不能使考生在考前引起足够重视,也难以对其日后的执业形成深刻影响。这说明我国对律师的道德素质,从一开始就没有从严要求,让一些品行不正的人混进律师队伍,影响律师执业的神圣性,玷污律师队伍的纯洁性.另外,我国没有针对律师业务广告宣传的专门立法,这方面的规定散见于一些关于律师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和规章中。如《律师法》第24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低毁其他律师或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司法部1995年发布的《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若千规定》第4条列举了8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第一种是:“通过招聘启事,律师事务所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或其他方式对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宣传”;第二种是:“在律师名片上印有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务和其他42.

回答:论律师职业道德的非和谐因素及其对策 摘 要:律师作为一个行业,其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但当前我国律师的职业道德存在很多非和谐因素。欲促进律师职业道德的和谐,我国必须完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强化律师内部管理监督作用以及建立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 关键词:职业道德 律师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弱化 律师职业是近现代法治文明的产物。毋庸置疑,在现代法治社会的舞台上,律师必然是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在构建我国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人们将更加关注律师,因为这一职业角色的兴衰和荣辱将直接关系到公民的权利和国家的法治,关系到广大公民正当的权利诉求能否得以实现,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现。基于此,强调律师的职业道德就尤为显得重要了。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界定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涵义 在探讨律师职业道德涵义之前,有必要研究一下职业道德的涵义。所谓职业道德是指各行各业在自己的业务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的总和。不同职业有各自不同的职业道德,正如恩格斯所说:“实际上,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①]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社会职业中的特殊体现。职业道德与一般的社会道德相比,有明显的职业规范性。这些职业规范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并不断的纳新除旧,形成若干条“戒律”,成为从事这一职业的人们从事有关业务活动所遵循的规则或纪律。职业道德的另一特征,是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与本职业的本质属性有密切联系,体现了从事职业所必须遵循的一些规律。律师作为一个行业,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形成了本行业的职业道德(有的国家将律师职业道德又称为律师执业行为操守),称之为律师职业道德。具体的讲,它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它是律师政治素质、理想信念、思想品质、纪律作风、情操气质和风度的综合反映。 (二)律师职业道德的特征 1、律师职业道德具有阶级性。在有阶级的社会里,道德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恩格斯曾经说过:“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②]道德是建立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使人们生活在正常、健全的社会环境中最必须、最有效的手段.统治阶级要维护自己的统治秩序,除了靠法律调节以外,还有不可缺少的手段——道德调节,这两者的共同作用,使一个国家的秩序得以良性运行。在一个国家里,有统治阶级的道德,也有被统治阶级道德,但占主导地位的是统治阶级道德,统治阶级按照他们的意志来要求被统治阶级,来保证本阶级的利益的实现。就律师职业道德来讲,其阶级性更为明显。步入21世纪的中国,将迎来法治时代的春天,而律师则是法治的使者,是法制的守护者。维护法律的正义与尊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是律师的神圣职责.作为一名律师必须竭尽忠诚的对国家负责、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作为一名律师应当敢于爱恨情仇,敢于同贪官污吏作斗争,敢于同人民的敌人作斗争。《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明确了制定目的是“……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国家法制建设,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责任和使命……”从以上看出,律师职业道德的阶级性,是非常明显的。 2、律师职业道德具有职业性。律师职业道德有明显的职业属性,它只为律师这个职业群体所遵守,并且只有律师把它作为自己的一种本行业的公德加以遵守。律师职业道德的制定或形成是以社会公德为基础,以律师的职业性质和职务活动的特点为根据,以律师的职业行为为调整对象。律师职业道德的适用范围是特定的,只对从事律师职业的人产生约束力。 3、律师职业道德具有继承性。任何事物都是相互联系的,不同时代的社会经济形态之间不是截然分开的,与之相适应具有相对稳定性质的道德意识也就会具有一定的连续继承性.律师职业道德作为一种社会道德意识,继承性是非常明显的。比如律师职业道德内容之一“忠于法律和事实”,在我国古代就有之。不过,在我国清朝之前,没有律师的称呼,那时叫“讼师”。作为“讼师”如不忠于法律和事实,将会受到严惩。如《唐律疏议·斗颂》规定,“诸如人作词赚,加增其状(将罪情夸大),不如所告者(与事实不符)答十五,若加增罪重,减诬告一等(按诬告罪减一等)。”[③]唐、宋、明、清都有类似规定。到现在,我国律师职业道德更加强调这一点。如《律师法》第3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如果律师歪曲事实,为当事人伪造证据,将负刑事责任。从以上可以看出,律师职业道德,是对以往历史上遗留下的道德思想资料进行批判的吸收,把其中尚有生命力的道德观念范畴等用来不断地丰富自己职业道德内容的。 二、律师职业道德的非和谐因素 (一)“拜金主义”思潮的影响 拜金主义是商品拜物教的变种。在发展市场化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价值是依靠货币这一特殊商品作纽带,通过市场而实现的。货币在社会生活中的功能和作用的提高,必然会引起相当一部分社会成员崇拜金钱,向往金钱,“一切向钱看”的拜金主义思想。当前为数不少的律师“唯钱是图”,甚至还有些律师为了赚钱,不惜以身试法,利用律师的便利条件,为当事人通风报信,向法庭提供虚假的证据,引诱当事人规避法律。因而,我国的一些律师职业道德低下,拜金主义思潮的影响是一个重要原因。 (二)社会不良风气的作用 由于种种原因,我们的党风和社会风气曾一度恶化,虽然党和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努力纠正,但并未得到根本好转,不正之风仍然在各地区各部门盛行。“拉关系”“走后门”“请客送礼”“党政干部经商”“吃回扣”等不良风气相继出现。我国一些意志不坚的司法工作人员在这种不正之风的熏染之下,其心理失去平衡,产生一种从众心理,为适应社会不正之风的现状而改变了自己信念和行动,忘记了党和人民赋予了自己的神圣职责,迷失了正确的政治方向,反而认识了手中权力的力量,致使手中的权力发生了病变,成了谋取私利的手段。有些法官、检察官直接或间接的启发当事人,要想胜诉,你必须给我“意思意思”一下。因而很多律师深谙此道,在出庭前,频频和法官相约在宾馆、夜总会、酒楼、洗脚城诸如此类的地方。现在我国一些法官执法素质不高,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存在诸多问题的一个重要原故。 (三) 对律师执业规范体系不完备、不健全 总体上来讲,我国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立法,是一个循序渐近的过程。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前前后后经历了近三十年时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律师制度得以恢复。1980年8月份我国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全文4章21条,构成了我国律师制度的整体,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分别于1981年和1986年先后发出了《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及《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补充规定》。为了进一步健全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1996年第1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人和国律师法》,这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进入了一个更新的阶段。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比过去更加健全、成熟,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纵观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立法,发现该规范体系存在不少的缺陷和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比如与《律师法》配套实施的《律师资格考试办法》第五条将“品行良好”作为报名条件之一,这说明国家从一开始已将考生的道德水准作为进入律师行业的门槛。但是,在该《办法》第七条关于报名应提交的证明中却没有要求考生提交品行状况证明,这使得“品行良好”的条件要求流于形式。同时在每年的律师资格考试中,关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考试内容的分值低且形式呆板,不能使考生在考前引起足够重视,也难以对其日后的执业形成深刻影响。这说明我国对律师的道德素质,从一开始就没有从严要求,让一些品行不正的人混进律师队伍,影响律师执业的神圣性,玷污律师队伍的纯洁性.另外,我国没有针对律师业务广告宣传的专门立法,这方面的规定散见于一些关于律师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和规章中。如《律师法》第24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低毁其他律师或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司法部1995年发布的《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若千规定》第4条列举了8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第一种是:“通过招聘启事,律师事务所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或其他方式对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宣传”;第二种是:“在律师名片上印有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务和其他头衔”。这两条规定均可看作是对律师广告宣传的限制。此外,作为我国律师的行业管理规章,1900 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37条第3款规定:律师不得“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招揽业务,排斥同行”。稍加分析,我们就可发现上述规定存在下面几个问题:一是没有对律师业务广告宜传作出明确、肯定的规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律师业务广告宣传具有必然性,我国立法对此采取回避态度,这种做法欠妥。二是上述规定在内容上缺乏完备性。由于立法者的回避态度,使有关规定仅仅局限在对某些特定的不当广告行为的禁止上,而没有形成对一般的律师业务广告行为进行规制的完整体系。如在广告的内容方式、审批、非法广告的惩戒等方面均缺少明确、具体的规范。三是某些条文存在明显的不妥之处。比如,一切“不符合实际的宣传”都是应该禁止的不正当行为。但司法部的规定都单把“招聘启事”“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列举出来,是因为这几种方式更具普遍性,还是危害更大呢?显然都不是,相比较而言,通过媒介的广告宜传更为普遍,引响也更大,但该条款对此却避而不谈等等不容赘述。还有其它一些规范存在很多漏洞,比如对律师惩罚规定过于原则、笼统、不易操作等等。 由此可见 ,对律师行为规范体系不完备,也是我国一些律师的职业道德水准下降的重要原因。 三、促进律师职业道德和谐的基本对策 (一) 完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存在很多问题,需要完善。如果不完善的话,会大大影响我国律师执业道德素质的提高。具体说来我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法律规范存在下列一些问题: 1、把为无能力交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作为律师的义务,那么律师心理不平衡,市场经济体制下,如果尽接一些法律援助案,自己的生活保障问题谁来解决?这又不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法律帮助。有些律师便问:律师为无能力缴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那么国家应当为他们承担什么责任呢?所以,笔者建议,在市场体制下,应当建立法律援助基金制度,鼓励广大律师多办法律援助案。特别是对于那些在办理这类案件过程中,兢兢业业,不求回报的律师,要给予高度的表扬和适当的物质奖励,给其他律师树立榜样。促进整个律师业职业道德的进步与发展。 2、我国《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不得向上述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行贿,也不得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这条规范不完备。一是“礼”一词有点用词不妥。我国新华字典将礼解释为三种含义:①由一定的社会道德观念和风俗习惯形成的为大家共同遵行的仪节。②表示尊敬的态度或动作。③礼物,用来表示庆贺或敬意.向法官等司法人员送礼物是礼节性的行为,表示庆贺之类,似无违法和道德原则,反而符合我国礼仪之邦的道德规则,再加上该规范当中请客送礼和行贿是不是有点重复之嫌?规范中的“不得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这一规定也有缺憾。影响执法部门和人员的不正当手段难道只有行贿一种吗?远不止,比如律师暗示当事人走后门,走关系等即是.所以规范不完备,有些律师便就对自己的约束不严,开始走歪门邪道,律师职业道德水准下降。 3、在律师业务收费方面,尽管中国已有这方面规定,但缺乏职业特色,以致在实践中很难起规范作用。我国律师收费制度存在问题:一是收费标准不合理。比如统一定价收费,将不同能力和律师收费标准限制在同一水平线上,无法体现“优质优价”公平原则,影响了律师的服务质量。二是收费标准过低,西方国家律师收费比较高。所以他们在办案之时全力以赴,尽心尽力。我国收费比较低,影响了律师办案的积极性。所以应予以改律师收费制度,要尽快制定合理的收费制度,提高律师的积极性,更好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二)改革律师管理体制,强化律师内部管理监督作用 我国对律师的管理监督模式仍就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那一套。目前,虽然我国建立了律师协会,确立了律师协会对律师进行管理的制度,但从各地的做法看,律师协会大多设在司法行政部门之下,直接隶属司法行政部门,其领导主要由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兼任,律师的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实际上是“两块牌子,一班人马”。这种管理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 作为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在当时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但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各方面的巨大发展,市场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这种对律师的管理体制不再适应现时的要求。因而必须建立适应形势需要的律师管理体制,要冲破政府直接控制律师工作的传统管理模式,切实发挥律师协会的管理、监督作用。然而律师协会要真正能履行这一职责,必须赋予律师协会一定的权限。但令人感到遗憾的是,我国的法律并未赋予律师协会在律师管理方面实质性权力。按照《律师法》第4条的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工作的管理体现在“监督”和“指导”这两个方面,这与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提出的“宏观管理”是吻合的。“监督”“指加强制度建设,全国的地方律师协会,要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让协会会员自觉的遵照执行。对于遵守比较好的律师,大家都赞扬他,通过道德评价这个杠杆转化成为律师的内心品质,逐渐提高律师业道德素质的整体水平。 (三) 建立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 对律师执业行为要进行强有力的外部监督.给律师以外在的力量,让律师在执业中更好的约束自己。所谓外部监督体系指的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对律师的各种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所构成的多层次的系统或网络。目前,我国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体系还没有形成。笔者认为,在市场体制的新形势下,应当尽快建立起对律师执业行为的外部监督体系,该体系所包括如下四大系统:国家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当事人监督。 1、国家机关应当对律师执业行为监督。国家机关监督,具体又分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对法的实施活动的监督,具体来说,主要包括对实施《律师法》等规范律师行为的法律制度的活动监督,司法行政机关执行《律师法》活动监督,并监督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律师遵守《宪法》《律师法》的情况。权力机关对《律师法》的实施活动的监督,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现行的律师制度得到真正的贯彻执行,从而推动我国法制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的历程。一旦发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要及时的处理。而且要采取相应措施,防患于未然。时常应组织各种形式的活动,对律师进行道德规范教育,更好的督促律师自觉遵守律业的道德规范.三是司法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如果发现律师在执业中有严重违法行为,触犯国家刑律,应当及时立案、审判,绝不手软,以树立社会正气。 2、社会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主要是指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话等新闻媒介,将律师在执业过程不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和违法现象公之于众。这种监督具有反映快、影响广、震动大的特点。这种监督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促进律师遵守道德规范却起着有力的作用。这种监督体系的存在,让律师就有了更强的约束力。如果在执业中职业道德差或有违法行为,报纸、电台一曝光,那么律师形象无疑会大打折扣,这就损害了自己在律师路上的发展前景。一个品德好的律师,一个极有“口碑”的律师,才能赢得社会各界的尊重,其业务的发展才会拥有广大的空间。要想使律师在执业中遵守道德规范,还需要人民群众的监督。人民群众有对律师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利。人民群众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对律师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当某律师有向司法人员或行政领导行贿行为时,可向国家机关的信访机关写信或面谈;也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设立的举报中心举报;或者直接向司法机关和有关机关控告等。人民群众的监督是有力的,这样就督促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自觉遵守律师业的道德规范。 3、当事人的监督。笔者认为应建立当事人监督体系。当事人对律师的执业活动最为了解。如果律师在执业中有向司法人员行贿之行为,当事人可以举报;如果律师乱收费用,当事人可以投诉;如律师在案件的代理过程中有伪造证据行为,当事人可以向司法机关控告。但当事人是否愿意承担监督的责任,是我国有关部门应予以考虑的。笔者建议,国家设立一项奖励基金制度。当事人对律师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果加以检举、揭发,可以给予奖励;或者国家免除应承担的有关诉讼费用,甚至可以代为交付聘请律师所需费用。这样就可以大大提高当事人监督的积极性,这就更好的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 总之 ,只有对律师建立比较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才能更好的约束律师执业行为,促进律师业道德水平的整体提高。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36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34页。 [③]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4页。

信仰论文题目

什么是信仰;是主张让人积极的相信和尊敬,朝拜,信奉,祭奠神明的行为,以此作为自己的人生榜样和目标。依靠神来帮助和挽救自己的思想和生命,真心实意的把自己的身心交给自己相信的那尊神,让这尊神来指明自己的人生道路,坚信只有自己心中敬拜的那尊神才能救自己,挽救人类,拯救天下,这是一种精神寄托,是一种身外求靠,是对外部事物充满景仰,期盼,幻想将来的完美归属,祈求灵魂安住殿堂,相信伟大的神是真实存在的,相信并投靠天外世界的那尊神能够保护自己,保护万民,相信,迷恋,敬仰,故此叫信仰. 信仰是心灵的产物信仰是心灵的产物,不是宗教,或政党的产物.宗教,或政党只起了催化剂的作用,没有宗教和政党,人同样可以拥有信仰。信仰是个人的意识行为,靠集体建立起来的信仰难以长久,靠集体的信念建立起来的信仰会随着某个宗教、政党、组织的解体而烟消云散。 信仰的内容五花八门,千奇百怪。天人合一信仰、上帝信仰、神佛信仰、科学信仰、对权利、地位、金钱、声誉、美色等的痴迷和崇拜也是信仰,“及时行乐”、“做一天和尚敲一天钟”、“得过且过”等也是信仰。哲学定义信仰,就是你的信任所在。但与信任不同的是:信仰同时是你价值的所在。信仰是人们对生活所持的某些长期的和必须加以捍卫的根本信念。不管科学技术发展到何等程度,人的有限性是不会改变的,虽然我们知道的比2000年前的人们多得多,随着知识的增加,在一些问题的认识上获得了进展,但一些新的困惑又会产生,而在有些问题上,比如在死亡所引起的恐惧这一人生终极问题上,则几乎没有取得进展。人类在欲知和未知、在有限和无限之间的鸿沟,与他们的祖先相比,缩小的幅度可能远没有想象的那么大。在这道鸿沟里,既生出希望,也生出恐惧,这就给信仰留出了地盘。人类永远需要信仰,要依靠信仰尽力拉近有限和无限的距离。因此信仰和人们一般所说的信念有所不同。信仰回答的是人生日常关切最有深度的方面。信仰的对象也是崇拜的对象,在人类经验领域内的万事万物,一切无不是有限的,也只有有限的价值,这些只具有有限价值的事物很难作为信仰对象。信仰是为了超越,超越一切有限,惟有超越现实的无限才能真正成为弥补人自身局限性的希望。上帝的真理便是人类寻找到的超验真理,对上帝的信仰不是任何经验命题可以相提并论的。

信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众多的力量之一,若是没有它,便意味着崩溃,这是阅读题中的材料之一。下面是我收集整理关于《信仰的力量》阅读题目,以供大家参考学习。《信仰的力量》阅读原文 ①高尚的信仰,是净化灵魂的甘露,是战无不胜的力量。 ②翻开历史,不难见到这样耐人寻味的历程:1924年,孙中山在黄埔军校号召,要把革命做成功,便要从今天起立一个志愿,一生一世,都不存升官发财的心理。然而仅仅十几年过去,抗战“前方吃紧”,国民党要员却在“后方紧吃”,等到抗战胜利,当年的革命理想,更是被抛到了九霄云外;反观共产党领导下的陕甘宁边区政府,“县长概是民选,官吏如贪污五十元者革职,五百元的枪毙,余者定罪科罚,严令实行,犯者无情面可袒护优容”。在极其残酷的条件下,坚定信仰武装起来的革命队伍,赢得了千千万万民众舍生忘死的紧密追随,让“小米加步枪”生发出战胜“飞机和大炮”的巨大威力。 ③“对信仰的忠诚是爷爷留下的最大财富”,红色情报员钱壮飞的孙子钱泓这样说。相比物质财富,信仰是更可宝贵的财富,它指引着奋斗的方向,决定着不同的价值抉择。 ④信仰富有,才有矜持不苟、舍己为公的洁白朴素。出生入死的战争年代,__“经手的款项总在数百万元”,他却不动丝毫,清贫如洗;灯红酒绿的和平时期,杨善洲毕生积蓄只是草帽、砍刀和烟斗,但在后人看来,他们留下的岂止是金山银山。“人生是奉献,不是索取”,“中国航空发动机之父”吴大观道破天机。 ⑤信仰纯洁,方有“只见公仆不见官”的不懈斗志。革命时期,信仰是带头种菜纺线,与群众一块苦、一块过、一块干。建设时期,信仰是身先士卒战风沙斗盐碱,是功高不改忠贞志、位尊难移公仆心。改革年代,信仰是锐意创新,不惧毁誉不为财;是 青春励志 ,用心坚守在基层;是奉献到老,退休而不褪色。“活着就该多做事”,北川民政局长王洪发一语中的。 ⑥信仰坚定,方有“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浩然正气。李大钊信仰怀胸,“不怕死,不要钱,丈夫决不受人怜”。殷夫视反动派的爵禄为“薄纸糊成的高帽”,为革命信仰不惜兄弟割袍、舍生取义。虽然“抵御诱惑有时比打仗还难”,但“南京路上好八连”却至今葆守“为人民拒腐蚀”的英雄本色…… ⑦毋庸讳言,在多元多样多变的今天,利益至上成为一些人的生存哲学,物质欲望正在侵蚀着信仰的根基。一些干部在市场冲击和利益诱惑下心为物役、贪污腐化、价值虚无、精神空虚。正因如此,我们党始终将加强理想信念 教育 ,作为党的建设最重要的内容。反复强调,“理想信念就是共产党人精神上的‘钙’,没有理想信念,理想信念不坚定,精神上就会 ‘缺钙’,就会得‘软骨病’。” ⑧人一旦有了高尚的信仰,浮躁的心灵就有了熨帖,繁忙的工作就有了目标,人生的奋斗就有了意义。从南湖到塞北,从瑞金到北京,从陕北窑洞的兴国之光到实现中国梦的新征程,“为大多数人谋幸福”的信仰是一面永不褪色的精神旗帜,是一座抵御诱惑的精神堡垒,更是一种护佑我们到达彼岸的精神力量。坚守信仰,我们将战无不胜。 (选自2013年5月27日《人民日报》,有改动) 《信仰的力量》阅读题目 1、本文的中心论点是什么?(2分) 2、本文中“高尚的信仰”的具体内容,作者通过引用的方式有过多种表述,请你写出其中的两种。(2分) 3、本文中第二段所使用的主要的论证 方法 是什么?有何作用?(2分) 4、请具体分析第四段的论证思路及其作用。(4分) 5、联系全文, 说说 第七段不能删去的原因。(3分) 《信仰的力量》 阅读答案 1.高尚的信仰,是净化灵魂的甘露,是战无不胜的力量。 2.示例:(1)“人生是奉献,不是索取”(2)“活着就该多做事”(3)“为人民拒腐蚀”(4)“为大多数人谋幸福”(任写两种即可给满分,一种1分,共2分。) 3.主要使用了对比论证的论证方法,把历史上国民党和共产党各自所走过的不同历程进行对比,论证(突出、强调)了“高尚的信仰,是净化灵魂的甘露,是战无不胜的力量”这一中心论点。 4.第四段首先在开头提出了“信仰富有,才有矜持不苟、舍己为公的洁白朴素”的分论点,接着用__和杨善洲的事例加以具体论证,最后用吴大观的话进行归结,深化了分论点。这种论证思路作用是使论证更为严密。 5.因为前文具体论述了树立高尚信仰的巨大作用,本段则联系当前一些干部在市场冲击和利益诱惑下丧失信仰的实际,强调加强理想信念教育的必要性。使 文章 更有现实意义。 看过“信仰的力量 议论文 阅读题答案”的人还看了: 1. 珍视我们自己的信仰阅读练习及答案 2. 梅花赞阅读练习及答案 3. 大连中考议论文阅读习题及答案 4. 事业篇阅读答案

你信神吗?有些人说信,他们告诉我,佛的存在是我们看不到的!他们在失败的时候说,因为上天没有赋予我能力,因为神在安排我的命运!所以他们可以光明正大地继续堕落,在黑暗里畏缩着,在温室下逃避着!有些人说不信,他们爱在别人看恐怖电影的时候哈哈大笑,爱在路过神庙时吹着口哨!我不能说我是个无神主义者,但是我热爱科学!我喜欢冥想宇宙的起源,喜欢研究星空的辽阔!然而,对于神的说法,我抱有对宇宙一样的敬畏!我始终觉得,信仰和科学是两种完全不相斥的东西!信仰是科学的精神,科学让信仰更加伟大!外国人中许多科学家都是基-督教的忠诚教徒,但是你不能否认他们的科学成绩照样杰出!中国人的无神主义很普遍,但是我没有看出中国出了哪位是诺贝尔科学奖的得主!科学需要信仰的支持!科学是一样枯燥的东西,物质的细微结构粒子,时间的无限延长,整个宇宙是沉寂在冷漠中的,研究是需要无比的孤独的!然而,科学家们能忍下来,为什么,因为信仰!外国人对于作弊的态度是极其鄙视的,在国外,大型的考试是在教堂举行的,倘若你在教堂里作弊,虽然不会有人来取消你的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分数,但是你会被带出教堂,然后等待你的是所有人的看不起!这就是信仰,不是我在宣传外国的文化,只是我实在觉得这一点是值得我们学习的,外国人不见得得了病都会去耶酥或者圣母玛利亚那里,但是他们对神的敬畏让他们在做一件事情时有了原则,他们回遵循圣经里面讲述的道理,做人诚信,帮人诚心!他们会在每个礼拜天向上帝祈祷,向上帝忏悔,其实那也许并不是真的在向那个我们都不认识的老头祈求什么宽恕,只是在向自己的内心忏悔,向自己祈祷,为自己的灵魂做一次彻底的洗礼!其实在中国很多人的佛教都不叫真正的信仰!不是真正的宗教!信仰不是一种随波逐流,不是一种盲目的崇拜,不是为自己的失败找的借口!它是一面镜子,由心目中完美与圣洁的影子来照射出自己当前的不足,信仰不是只能信佛信耶酥,信仰是一种产生于每个人内心的一种对于完美的追崇和向往,他是一种信念,一种追求,我们有了信仰,就有了努力的方向,我们要使自己更加完美,更加接近于心目中的那个被当作信仰的影子!这是一种积极的完全正确的心理,他对我们的生活和人生有着不可估量的价值与地位,没有信仰的人就等于没有追求,他往往不知道自己应该朝着哪个方向走,在浑浑噩噩中,他们随波逐流,最终被人群吞没!而有信仰而且能坚持的人,在日积月累的追求中,他们会渐渐形成自己的人格和思想,容纳更多人的信仰,最终成为别人的信仰,他们不再随波逐流,虽然他们依然脱离不了这个拥挤的人流,但是他们已经拥有足够的人格魅力和强大的柔和的力量,使整个人流朝着他的方向走!前者的人有很多,几乎一百个里面九十九个都属于前者,后者也有很多,画家科学家作家政治家军事家甚至明星,他们的魅力让前者迷醉,跟随,于是,他们虽然也是人,却引领着更多的人朝着他们的目标前赴后继!于是,他们掌握着成功,而后者,永远不知道自己身在何处!

宗教学的论文题目

题目1、关于宗教起源的哲学思考题目2、试论宗教与哲学的关系题目3、关于宗教产生发展消亡过程的哲学思考题目4、关于道教对哲学的启示题目5、关于佛教对哲学的启示

宗教学(现代社会科学门类)编辑宗教学(英文 The Study of Religion) 以宗教和宗教发展史为研究对象的现代社会科学门类[1-2]  ,它是哲学的二级学科[3] 。它是宗教哲学化后以一切宗教为研究对象的学科,旨在通过对宗教现象、宗教起源、演化、性质、规律、作用的客观研究,揭示人类社会文化发展规律,宗教学属人文学科范畴[4]  。

台湾辅仁大学宗教学系郑志明教授1980-2007发表的期刊论文:1. 列子杨朱篇的意识形态,1980,哲学与文化月刊 7卷 9期2. 疏导台湾当今秘密教派,1980,鹅湖月刊 61 期3. 圣之时者 ─ 谈孔子对时代的回应,1981,鹅湖月刊 67 期4. 台湾瑶池金母信仰研究,1984,台湾风物 34 卷 3期5. 台湾斋教的渊源与流变,1984,台北文献直 67 期6. 台湾民间鸾堂儒宗神教的宗教体系初探,1984,台北文献直 67 期7. 浅论当今台湾民间宗教研究的态度与方法,1984,台北文献直 69 期8. 唐代古文家的天命观初探,1984,鹅湖月刊第 111 期9. 左传灾异说探论,1984,鹅湖月刊 114 期10. 试说无量寿经四十八别愿的宗教精神,1984,中国佛教第28卷第12期11. 唐代永嘉禅师证道歌义理初探,1984,中国佛教 28 卷 6期12. 台湾无生老母信仰渊源探论,1985,台北文献直 71 期13. 从台湾俗谚谈传统社会的处世思想,1985,台北文献直 74 期14. 检验高中新编中国文化基本教材中的孔孟「根本」思想,1985,鹅湖月刊 120 期15. 史通在中国文学上的价值,1985,孔孟月刊 275 期16. 销释金刚科仪的义理初探,1985,中国佛教 29 卷 5 期17. 唐代庞居士的诗偈及其宗教境界,1985,中国佛教 29 卷 11 期18. 敦煌写本老子想尔注义理初探,1986,中国学术年刊第八期19. 台北地区弘化院的宗教体系,1986,台湾神学论刊 8 期20. 台北地区夏教的宗教体系研究,1986,台北文献直 76 期21. 从台湾俗谚谈传统社会的宗教思想,1986,鹅湖月刊第 127 期22. 庄子内篇「人」的概念探述,1986,鹅湖月刊 133 期23. 老子「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的义理疏证,1986,鹅湖月刊 137 期24. 游记类鸾书所显示之宗教新趋势,1987,中研院民族所集刊 61 期25. 醉古堂剑扫的社会人格,1987,中华文化复兴月刊 20 卷 6 期26. 菜根谭的社会思想,1987,科际整合学报第 1 期27. 台湾劝善歌谣的社会关怀,1987,民俗曲艺 45、46 期28. 灶君宝卷的灶神信仰,1987,民俗曲艺 48 期29. 太上感应篇的伦理思想,1987,鹅湖月刊 143 期30. 王爷传说,1988,民俗曲艺 52、53 期31. 试论清静经的「道」,1988,鹅湖月刊 155 期32. 功过格的伦理思想初探,1989,中国学术年刊 10 期33. 当今台湾民间鸾书的文学形式,1990,汉学研究8卷1期34. 唐代传奇的梦,1991,鹅湖月刊190期35. 从残害骨肉事件谈基层社会的文化意识,1991,文化评论36. 关汉卿杂剧的宗教意识,1992,鹅湖月刊 208 期37. 从「户蝇蚊子大战歌」谈民间文学的创作意识,1992,淡江大学中文学报1期38. 山海经的神话思维,1993,淡江大学中文学报2期39. 从杀害骨肉事件谈基层社会的文化意识,1993,鹅湖月刊 214 期40. 台湾民间信仰的济世观,1994,内政部「宗教辅导论述专辑」41. 庄子的鬼神观,1994,鹅湖月刊 233 期42. 台湾「新兴宗教」的名词界定,1995,台湾史料研究6号43. 台湾民间宗教的文化意识,1995,历史月刊86期44. 末世预言与卯劫观音,1995,历史月刊92期45. 信仰族群与族群和谐,1995,宗教哲学1卷2期46. 台湾新兴宗教的现象商议,1995,宗教哲学1卷4期47. 民间信仰与台湾的族群和谐,1995,鹅湖月刊 237 期48. 民间的养生术与民俗医疗,1996,历史月利96期49. 台湾观音信仰的现象分析,1996,宗教哲学2卷1期50. 台湾民间信仰的多重至上神观,1996,宗教哲学2卷2期51. 台湾善书研究的现况与展望,1996,宗教哲学2卷4期52. 台湾妈祖祭典的现象分析,1997,宗教哲学3卷1期53. 台湾「宗教教育」的问题商议,1997,宗教哲学3卷2期54. 唐君毅儒家宗教精神说,1997,宗教哲学3卷3期55. 论傅伟勋佛教生死学,1997,宗教哲学3卷4期56. 从传统宗教生死观谈代理孕母,1997,应用伦理研究通讯()57. 胡适的宗教观,1997,鹅湖月刊 260、261 期58. 康有为的宗教观1997,鹅湖月利267、268期59. 林清玄学佛散文的教主形象1998,鹅湖月利281期60. 二十一世纪儒学的社会实践,1999,文明探索19期61. 道教的生死观,1999,历史月刊139期62. 台湾新兴宗教的文化特色1999,宗教哲学5卷1、2期63. 杜光庭《道德真经广圣义》的神人观1999,鹅湖月刊285期64. 儒学的现世性与宗教性,1999鹅湖月刊286期65. 元杂剧桃花女的婚姻仪式,1999,鹅湖杂志288期66. 杨赞儒与圣德宝宫,2000,台湾文献51卷3 期67. 台湾新兴宗教的救劫运动,2000,宗教哲学6卷3期68. 明初张宇初「岘泉集」的生命观,2000,鹅湖月刊295期69. 印顺的中国古代神话研究,2000,鹅湖月刊297期70. 《太平经》的养生观,2000,鹅湖月刊299期71. 《太平经》的性命观,2000,鹅湖月刊300期72. 谭嗣同的宗教观,2000,鹅湖月刊302期73. 从《太平经》谈道教的生命观,2000,中华道教学院南台分院学报1期74. 近五十年来台湾地区民间宗教之研究与前瞻,2001,台湾文献52卷2 期75. 台湾宗教组织化的困境,2001,宗教论述专辑3辑76. 凉山彝族「驱鬼经」的人鬼交感仪式,2001,民俗曲艺()77. 从说文解字谈汉字的鬼神信仰,2001,鹅湖月刊307期78. 教育的「圣俗」问题,2001,鹅湖月刊309期79. 神观交谈-从多重至上神谈起,2001,揭谛学刊4期80. 社区文化的宇宙图式与神圣空间,2001,鹅湖月刊312期81. 台湾西王母信仰的时代意义,2001,鹅湖月刊218期82. 砂劳越华人社团与宗教互动关系,2001,马来亚大学《学术论文集》6 辑83. 台湾民众宗教信仰的生死关怀与灵验性格,2001,辅大宗教研究3期84. 台湾民众宗教信仰的生死关怀与灵验性格,2001,辅仁宗教研究3 期85. 台湾新兴宗教的宗教对话,2001,成大宗教与文化学报1期86. 民间信仰「合缘共振」与「含混多义」的思维模式,2001,玄奘学报4期87. 从太上洞玄步虚章谈步虚词的神人交感,2001,中华道教学院南台分院学报2期88. 台湾宗教团体经济资源的问题,2002,宗教论述专辑4辑89. 从灵感到修行,2002,宗教哲学8卷2期2890. 谈台湾药签文化,2002,传统艺术19期91. 从《太上洞玄步虚章》谈步虚词的神人交感,2002,道韵11辑92. 华人信仰心理与宗教行为,2002,鹅湖月刊324期93. 从唐君毅《病里乾坤》谈儒学医疗,2002,鹅湖月刊328期94. 巫术文化的哲学省思,2003,鹅湖月刊335期95. 禁忌文化的哲学省思,2003,鹅湖月刊342期96. 唐君毅的《人生之体验》谈儒学的生命教育,2003,新世纪宗教研究1卷3期97. 哪咤神话的生命观,2003,第一届哪咤学术研讨会论文集98. 敦煌写卷「患文」的宗教医疗观,2003,普门学报15期99. 台湾灵乩的宗教形态,2004,内政部宗教论述专辑6辑100. 东马德教会的发展,2004,世界宗教学刊3期101. 宗教组织的现代化与对治现代化,2004,宗教哲学31期102. 中国命运观的文化意识,2004,文明探索丛刊37卷103. 佛教与基督宗教社会关怀的省思,2004,文明探索丛刊38卷104. 陈靖姑信仰与法派的宗教形态,2004,新世纪宗教研究2卷3期105. 敦煌写卷「亡文」的生命教育,2004,普门学报19期106. 东南亚大伯公信仰的发展,2004,泉州华侨大学学报107. 对台湾汉人宗教精神领域的研究,2004,高雄道教学院学报1期108. 徐复观《中国人性论史》中的宗教观,2004,成大宗教与文化学报3期109. 老子的医疗观,2005,鹅湖月刊357期110. 「通神」与「神通」的文化意识,2005,文明探索丛刊41卷111. 人性与安宁疗护,2005,宗教与民俗医疗创刊号112. 《佛说天地八阳神咒经》的家庭礼仪与修行法门,2005,宗教与民俗医疗2期113. 佛教经典的胚胎生命观,2005,普门学报29期114. 藏传佛教在台发展现况与省思,2005,普门学报30期115. 台湾灵乩的宗教形态,2006,文明探索丛刊45卷116. 台湾寺院经济资源的运用问题,2006,亚细亚民俗研究6辑117. 《善生经》的生命修持观,2006,宗教与民俗医疗学报3期118. 杂阿含经》的瞻病关怀,2006,宗教与民俗医疗学报4期119. 牟宗三《圆善论》的生命关怀,2006,揭谛11期120. 从《道法会元》谈宋元符箓法派的世界秩序观,2006,成大宗教与文化学报6期121. 林兆恩的生命关怀,2006,辅仁宗教研究13期122. 明代王道渊的性命相混说,2007,鹅湖380期123. 《周易》六十四卦的生死关怀,2007,鹅湖月刊388、389期124. 《佛说观药王药上二菩萨经》的净土观,2007,妙林杂志19卷10、12月125. 易经六十四卦的生死关怀,2007,中山大学文与哲学报10期

宗教论文题目大全1、英语政治演说辞的宗教色彩2、民族宗教与社会和谐3、宗教化的法律仪式——证人宣誓本源意义初探4、大学生宗教信仰问题的调查与思考——基于浙江省几所在杭高校的调查分析5、宗教人类学导论6、当代新儒家对儒学宗教性问题的反思7、论法的品质——兼谈宗教、道德与法律的关系8、当前我国的宗教问题——关于宗教五性的再探讨9、论公民宗教10、宗教与文学11、民间信仰——中国最重要的宗教传统12、中国古代小说与宗教13、试论宗教与地理学14、论托马斯·哈代的宗教思想15、关于宗教本质问题的思考16、中国宗教的百年回顾与前瞻17、究竟怎样认识宗教的本质18、张承志的文学和宗教19、和谐社会的构建与宗教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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