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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儿童罪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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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儿童罪毕业论文

1、食品安全犯罪的行政刑法责任--以三鹿奶粉事件为例2、重刑化的弊端与我国刑罚模式的选择3、罪责的社会化与规范责任论的重构--期待可能性理论命运之反思4、共同过失犯罪应成立共同犯罪5、从食品安全法实施中看刑事责任的完善6、论应权利人同意之行为--被害人同意理论的重构7、反思与重构:犯罪客体新论8、罪刑法定视野下的侵犯商业秘密罪9、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10、竞技体育暴力行为的刑法解读11、“诉讼”定性研究--以我国民事诉讼法为视角12、论刑事和解制度在中国的构建--刑事一体化的分析进路13、《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协调研究14、加强行政法与刑法交叉领域研究的必要性15、环境犯罪的刑法现状及其改进以上刑罚论文选题由学术堂整理提供

和我聊聊吧,或许我会呢。先拟个三级提纲给你

刑法论文选题有很多:1.罪刑法定的当代命运(罪刑法定原则哲学根据探究,罪刑法定的司法适用,罪刑法定与扩张解释的关系,罪刑法定视角中的中国司法解释)2.刑法的空间效力探疑(论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普遍原则与打击国际犯罪)3.试论刑法的溯及力4.犯罪本质的学理之争与司法选择5.法益概念在中国刑法中之地位探讨6.不作为犯罪的机理(论不作为犯罪中的作为义务来源,论不纯正不作为犯)7.论刑法中持有型犯罪的立法意义8.试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9.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辨析10.变态人格在刑事责任能力认定上的意义11.醉酒者的刑事责任能力探究12.试论刑法上的身份犯13.评我国刑法中的单位犯罪及立法建议14.信赖原则与犯罪过失理论15.试论刑法中的目的犯16.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的处断原则探讨(论事实认识错误,论法律认识错误,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中的认识错误)17.试论期待可能性与中国刑法18.试论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根据(论特殊防卫权的适用,论正当防卫的程度限制要件,论防卫过当的认定与刑事责任)19.紧急避险的理论辨析(论对无责任能力者防卫的刑法定性,论紧急避险主体的排除性规定,论紧急避险的程度限制要件)20.论预备犯在刑法中的地位(论预备犯的处罚根据,论国外刑法上的预备罪对我国的借鉴意义)21.试论共同过失犯罪22.试论教唆犯的构成条件(论教唆自杀的刑事责任,论教唆未遂——兼评我国刑法第29条第2款,论教唆犯与间接正犯的区别)23.论牵连犯在刑法中的地位24.报应主义与预防主义的刑罚目的之争25.试论我国刑罚体系的完善(论刑罚体系的构建原则,论刑罚体系与行政处罚的协调)26.死刑正当性辨析(论死刑的刑罚根据:报应与预防,论死刑的威慑效应,论死刑的立法限制,论死刑的司法限制,废除死刑的中国路径,死刑与民意的关系,死刑存废与文明的冲突,死刑存废的地区性分析:亚洲/欧洲/美洲/非洲,从区域一体化看死刑废除:以欧盟为例)27.罚金刑在中国刑法中的地位与完善28.社区矫正在中国29.论赦免30.交通肇事罪的几个理论问题探讨(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解释与适用,从日本刑法上的保护责任者遗弃罪看我国交通肇事罪的完善)31.试论中国刑法中关于走私罪的体系建构(论走私罪普通法条与特殊法条的关系)32.试评刑法修正案(六)中关于洗钱罪的规定——兼论洗钱犯罪的完善33.试论中国刑法中金融罪的立法缺陷及完善建议(论罪中的“财物/欺/陷入错误/处分财产”要件,论金融罪与罪的关系,论贷款罪与贷款纠纷的区别,论机器的刑法适用)34.试论知识产权犯罪的法律完善(从TRIPs规定看我国知识产权罪的立法完善/司法适用)35.刑事政策视野中的“安乐死”(论刑法中“生命”的界定,论协助自杀的刑事责任)36.强奸罪的理论与立法比较(论强奸罪的主体,论强奸罪的对象,论强奸罪的行为构成,论强奸罪的“强迫”要件,论强奸罪与猥亵妇女罪的区别,论对儿童性侵害的刑法规制)37.试论转化型抢劫犯38.论侵占罪(论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论侵占罪规定中的“遗忘物”,论侵占罪的“拒不退还”要件)39.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之立法体系的完善(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概念和认定,论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普通犯罪集团的区别)40.论医疗事故的刑事立法41.试论公害犯罪的构成要件42.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看我国贪污罪的立法完善/司法适用43.关于构建中国刑法中的贿赂犯罪制裁体系探析

清晨,我早早地起了床,去拿报纸,报纸上的一个大头条:蒋开枝拐卖儿童被法院判处死刑,其余35人被判无期徒刑至3年有期徒刑不等。我不禁被它所吸引,把报纸拿回家开始细细阅读。事情大概是这样的:在云南,有一个叫蒋开枝的中年妇女,因为家里贫穷,便打起了拐卖儿童的小算盘。蒋开枝家中有三个女儿、二个儿子,她咬咬牙,把自己最小的女儿华华(化名)卖给了一个富翁,拿到了近5万元。起初,她只是卖自己的孩子,她先后把自己的二个女儿和一个儿子卖给了别人。有了钱,她带着一个女儿和一个儿子走进了大城市。在大城市中,蒋开枝的交易机会更多了,先后把自己的另外一个女儿和儿子也都卖掉了。虽说她心中依然有些不舍,但又努力说服自己:把他们卖给富裕人家,就算是我对他们的一种补偿吧。蒋开枝因卖了自家五名儿童,已有20万元的存款了。过了一段时间,蒋开枝因无儿童可卖,生活又开始艰苦起来,最后,她想了个办法:与他人联手,一起拐卖儿童。在蒋开枝的寻找下,找到了周建华、余文红等35人。其中裴文兰卖给蒋开枝28名儿童,许文丽卖给蒋开枝10名儿童。经法院审理调查,蒋开枝干这行已有三年半,每卖一名女童可获利3万余元,每卖一名男童科获利5万余元,每帮蒋开枝运送一名儿童可获利4500—6500元,一年下来,蒋开枝共可获利60万至70万元。最后法院判决:蒋开枝判处死刑,周建华、余文红判处无期徒刑,其余33人判处3年有期徒刑至20年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款20万元至50万元。看完这则新闻,我心中愤愤不平,蒋开枝去拐卖儿童,会有多少家庭遭受到伤害。

电大毕业论文拐卖儿童

儿童拐卖在中国甚至全世界都是一个沉重的社会话题。儿童拐卖导致一系列社会问题,影响社会可持续发展。当前,国际国内关于儿童拐卖的研究大多数仅从法律层面讨论如何防范,基于数据的研究多使用访谈、审判和调查数据,其样本量较小。由于拐卖行为的隐匿性,数据是限制儿童拐卖研究的主要障碍,因而限制了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科学的打拐、防拐政策。 王真课题组通过采集超过2万条网络寻亲数据,首次使用大规模数据构建省、市两级的儿童拐卖犯罪网络,并首次应用社会网络分析方法识别了两级犯罪网络,特别是市级网络的一些关键特征。 研究发现,我国的儿童拐卖主要都是短距离拐卖,省内、市内拐卖占总拐卖数量的40%以上,而超过1000km的长距离拐卖少于30%。利用多种社会网络指标如拐入数量、拐出数量、总数量,研究者发现,省会、经济发达城市通常儿童拐卖案例较多,重点应该从这些大城市入手。而最重要的拐卖路径主要是从大城市拐向小城市、从西部到东部、从欠发达到发达地区,但路径上的阻隔不如节点上的阻隔有效。文章还分析了儿童拐卖可能的犯罪集团,这些集团呈现较强的区域性特征,从一些关键城市投入资源打拐可能对于破解全国的儿童拐卖具有相对较好的效果。 综合“ 贩入和贩出儿童 ”两方面数据看, 河南、江苏、山东、福建、河北、四川、广东、安徽 (排名从高到低),这8个省份是非法拐卖儿童的高危区。 “卖出”儿童(这里走失或被拐的孩子)占走失儿童总人数的,“买入”儿童(被拐卖到这里的孩子)人数占全国的。 这8个省份,除福建以外,河南、江苏等7省均为人口大省,可能是其中的一个原因。但许多地区依然盛行的“ 传宗接代 ”的宗室观念,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这样的局面。贩入/贩出儿童人数比例图,橙色表示儿童净贩入,颜色越深表示贩入儿童越多;蓝色表示儿童净贩出,颜色越深表示贩出儿童越多。 图片来自原论文 从“儿童贩入人数与贩出人数比例”看, 河南、河北、山东、天津、北京、重庆、福建、广东 等8个省市是儿童净贩入地,即被拐卖到这里的儿童多于被拐走的儿童。 除新疆和中国台湾外,全国其他地区均为净贩出地。四川是全国最大的儿童净贩出地,其次是山西和江苏。 具体到城市层面,有些地方“脱颖而出”,成为拐卖儿童的重灾区。重点城市之间拐卖儿童的流向,图片来自原论文 其中,“卖掉”儿童最多的4个城市分别是 上海、成都、重庆、福州 ,其次是莆田、南京和西安。 “买入”儿童最多的4个城市分别是 莆田、徐州、重庆、邯郸 ,其次是成都、和郑州。 成都、重庆、莆田3个城市,均两次“上榜”。成都、重庆大城市先不论,莆田这个三、四线东南沿海小城,到底是怎样的神奇存在?除了造鞋、开男科妇科整容医院,它竟然还是非法贩卖儿童的高危城市! 10条拐卖儿童的关键路线 王真教授他们的研究还发现,从拐卖的路径上看,被拐卖的儿童 主要从西部流向了中东部地区,从经济相对落后地区流向了发达地区,流向了更重视“男孩”的地区 。 他们甚至绘制出,中国贩卖儿童的 10条关键路线 。3条起始于成都的关键路线: 成都——雅安; 成都——北海;成都——曲靖。 关键路线: 深圳——汕尾。 关键路线: 昆明——昭通。 关键路线: 西宁——海东。 关键路线: 绥化——大兴安岭。 关键线路: 乌鲁木齐——张掖 关键路线: 北京——葫芦岛 。近距离贩卖才是多数派 10条关键路线中的 8条都没超过500公里 。这似乎与我们的常识不同,原以为孩子一被拐走,就会被卖到遥远的山沟沟里。拐卖儿童数量与距离之间的关系 而事实上, 的儿童贩卖事件发生在省内,甚至发生在市内。 重庆和莆田(又是它!)的儿童走失案例中,高达和的贩卖发生在自己市内。 好像确实听过这样的案例,小时候被拐卖的儿童长大后寻到亲人才发现,原来他们之间相距不远,甚至曾经擦肩走过。只是因为分开时,孩子太小,长大后容貌变化巨大,无奈相见不相识。 打拐要重点关注拐卖网络的“门户” 王真教授他们后来进行的聚类分析,再次证实了我国贩卖儿童网络的 地域集聚特征 ,即大量的贩卖活动频繁发生在同一个区域内。 目前,大致有东北、华北、华中、华东、华南、西南这6个主要区域。同一颜色表示同一个贩卖区域 比如,上海和周边城市,与河南、山西和陕西省的一些城市形成了一个区域;而石家庄与我国中部地区的城市在一个区域中。 但仍有大量的贩卖活动会跨越区域,一些大城市,因其经济、交通的便利,比如成都、北京、上海、重庆、广州、泉州、西安、莆田、徐州和武汉等,在跨区域贩卖儿童过程中发挥了“ 门户 ”或“ 枢纽 ”的作用。 所以,政府、警方在打击贩卖儿童上需要讲究策略,将更多的资源投放在重点城市、关键路径上,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比如,在重庆投入资源,可以影响到贩卖网络中60%的城市;而同时在重庆和上海投入资源,可以影响到69%的城市。 最后,王真教授他们提醒:在拐卖儿童的所有评估指标中, 成都和重庆 都被确定为主要城市, 上海、北京和莆田 至少在4个指标中被确定为主要城市。 换句简单的话, 成都、重庆、上海、北京和莆田 是拐卖儿童的高危区中的重灾区,应该是打拐行动最最最重点关注的地区!

最近看了一部电影《亲爱的》,电影是根据一个发生在徐州的真实故事改编的,讲的是关于被拐儿童的故事。印象最深刻的是主人公讲的一句话:“没有买卖,就没有拐。”每年都有无数儿童被拐卖,那是因为社会上存在一个大的市场。每年通过打拐行动解救出来的儿童也很多,但是也只是少数,更多的儿童还不能够安全回家。我们应该号召所有人都来关注被拐儿童。每个人都行动起来,让犯罪份子没有可乘之机,让所有被拐儿童都能回家。有时候我们在街上都会看到很多乞讨的小孩,他们很大一部分都是被拐来的儿童。为了生存,他们受尽各种折磨,那些没有良知的不法份子通过让被拐儿童身体残缺,从而达到能够得到社会的同情,讨乞更多的报酬。只有我们每个人都关注这些被拐儿童,通过网络,通过报纸等各种可以传播信息的通信工具,让更多的人能够了解这些被拐儿童,让更多的人能够了解那些丢失孩子的信息,从而得到大量的相关信息,让被拐儿童更够更早走上回家的路。关注被拐儿童,让我们每个人尽自己微薄的力量来帮组那些破碎的家庭,帮助那些受苦难的孩子。每个人都来关注,让这个存在的市场消失掉,没有了市场就没有买卖,也就不会有被拐的儿童。让我们每个人都来关注被拐儿童,让那些不法分子能够唤醒良知,不再做这种伤天害理的事情。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可分解为拐卖妇女罪与拐卖儿童罪。

其主要特征如下:

1.客观上实施了拐、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2.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拐卖女习女、儿童的不成立犯罪,但是,如果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的.则以强奸罪论处。

3.主观上只能出于故意,而且必须以出卖为目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拐卖儿童论文参考文献

梅志超的父母经过25年不懈寻找, 终于找到了自己儿子 。虽然梅志超养父家条件好,但是在亲生父母这里感受血浓于水的亲情,于是选择留下来陪伴父母。这件事让我深深感受到拐卖儿童对孩子和家庭带来的危害,必须严打拐卖儿童的行为。只有这样才不会让无数家庭感受到失去孩子的痛苦。

每个孩子都是父母的宝贝,孩子被拐走会对父母造成巨大的打击,家庭变得支离破碎,同时也会改变孩子的一生。那些不法分子为了非法谋取利益或者某些见不得光的理由而拐卖孩子,法律对这种行为必须严惩。我们在生活中一旦发现拐卖儿童的行为,为了儿童也是为了家长,要积极向公安机关和社会提供有用线索,帮助及早破获这些案件。

要想杜绝孩子背拐卖,父母必须教育孩子具有安全意识 ,和陌生人保持一定安全距离。不能和陌生人说话,也不要接受陌生人的东西,要远离陌生人。如果出现意外,孩子应学会向路人求救和打电话联系父母。当宝妈带孩子去人多的地方时, 一定要看好孩子,因为人多容易分散注意力。平时带孩子出去玩耍的时候, 不让孩子跑的太远,在父母视线范围以内,这样可以随时关注到。如果孩子是学生,放学的时候可以在校门口或者值班室传达室等家人来接。一般情况,孩子在半小时之内找不 ,就可以报警。

防止孩子被拐,就是要培养孩子的安全意识。不要让孩子单独一个人呆在某个地方,也不要让孩子和陌生人说话,甚至更陌生人走。同时国家也要制定和实施严厉的法律,加大对拐卖儿童的行为惩罚力度,让那些不法之人感受到法律威慑力。

我觉得一定要加大监管力度,加大惩罚力度,对拐卖儿童的犯罪嫌疑人一定要严厉的惩罚,这样才可以让他们害怕,才可以减少青少年和儿童被拐的情况;家长一定要陪伴在孩子身边,也要让孩子提高自己的安全防范意识,教给孩子一些防拐的知识。

因为当时很多人无法生育小孩,再加上当时的法治社会还不完善,所以造成很多卖拐儿童的人犯,现如今社会不断进步,这种现象相比之前已经减少很多。

· 合同罪的司法实务研究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法学杂志》 2009 10 18 · 论金融罪的罪过形式 姜爱东 郭健 《法学杂志》 2009 11 6 · 论保险罪的着手 龙洋 《法学评论》 2009 5 95 · 罪中被害人的怀疑与错误 缑泽昆 《清华法学》 2009 5 263 · 刑法应设立单位贷款罪 卢勤忠 《政治与法律》 2009 1 279 · 试论罪的处分行为 杨柳 熊伟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08 6 187 · 略论贷款罪的主体与主观方面 莫洪宪 周恒阳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08 2 205 · 论票据罪司法认定中的疑难问题 龚振军 《政治与法律》 2008 12 332 · 金融罪在立法上的若干问题 杜江 《法学杂志》 2008 4 255 · 论金融罪适用中的三个问题 肖中华 《法学杂志》 2008 4 252 · 论金融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付立庆 《法学杂志》 2008 4 326 · 伪造华南虎照片获取奖金是否构成罪 孙万怀 《法学》 2008 8 231 · 信用卡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刘宪权 《政治与法律》 2008 10 617 · 从华南虎照案看罪中的受害者责任 车浩 《法学》 2008 9 580 · 金融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标准 王占洲 《政治与法律》 2008 6 411 · 信用证罪兜底条款的司法认定与完善 安文录 程兰兰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07 3 339 · 合同罪解析 范红旗 《政治与法律》 2007 4 404 · 我国刑法应以金融欺诈罪代替金融罪 徐澜波 《政治与法律》 2007 2 351 · 关于保险罪一般主体立法模式的思考 张利兆 《人民检察》 2007 8 334 · 保险罪疑难问题探析 钱小平 魏昌东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06 3 213 · 金融罪的罪数探讨 张明楷 《东方法学》 2006 1 552 · 刑法学罪与诉讼欺诈 《中国法律年鉴》 2006 1 24 · 票据罪若干问题研究 于改之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06 6 366 · 中德金融罪比较研究——以行为模式和主观要素为视角 吴玉梅 杨小强 《环球法律评论》 2006 6 473 · 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罪刑事司法认定的差异 张金海 《人民检察》 2006 15 311 · 以罪立案侦查的案件能否以侵占罪批捕、起诉 杨波 陈新生 张谦元 卢永红 夏纪红 金石 李萍 《人民检察》 2006 13 511 · 关于增设信用卡罪单位犯罪主体的思考 张建 陈邑岭 《犯罪研究》 2006 2 487 · 集资罪的法理分析 王越飞 《河北法学》 2006 2 232 · 信用卡罪探析 肖乾利 《法学杂志》 2006 3 318 · 中德金融罪比较研究 吴玉梅 《法学杂志》 2006 3 291 仅供参考

关于拐卖论文范文资料

这是因为拐卖者大都是团伙作案的,一个女子势单力薄,她一个人的力量根本撼动不了多数人的力量,所以也注定了她的结局。

除了这点原因之外,我觉得还有以下3点原因;

第1点就是环境和社会原因

因为被拐卖的女子大都被卖到比较偏远的山区,那里人烟稀少,很难被人发现。而且由于当地的地形比较复杂,女子在一个陌生的环境,她们根本不熟悉当地的地形很难跑出来。

还有在当地生活的居民,大部分都是参与拐卖者,所以他们会自动形成一个网络,阻止那些被拐者跑掉。可能住在当地的村民们觉得这样的行为是正常的。因为他们花钱了,如果被拐卖女子跑掉,那他们就要亏本了。所以是愚昧落后的观点,让他们把错误的当成了正确的。

第2点就是因为被拐者意志很薄弱

我觉得那些特别有主见、意志力坚强的女人是不容易被拐的,被拐的女人大多都是很懦弱的类型。她们平时在生活里也都是唯唯诺诺,没有主见的类型。像这类女人特别容易被哄,如果遇到经验丰富的拐卖者,通常几句话就被人带走了。

所以就算她们知道自己被拐了也不敢出声,因为她们害怕,根本不敢反抗。

第3点就是因为心理因素

当人处在一个极度狭小极度阴暗的空间内,就会产生斯德哥尔摩现象。所以被拐女人大多也会有斯德哥尔摩现象,这是一种会屈从、顺从的表现。

她们会不自觉的按照对方的要求去做,而且被拐者大多是遭到了恐吓,殴打,谩骂的对待,这更加深了她们的恐惧和顺从感。

很多常年被拐的女性当被警察解救出来的那一刻,让他们走她们都不敢从那个屋子里出去。

“与其把财富留给孩子,不如把孩子打造成财富”现在的父母在物质上给孩子太多,在精神上给孩子的却又太少。要知道给她金钱让她挥霍、留下遗产让她继承,都不能足以让孩子一生幸福。望女成凤没有错,但如果没有做人的基础,这只凤是飞不起来的。因此把孩子培养成财富,首先父母的人生观要摆正。家长对孩子的要求要选最合适的。培养孩子有健康的人格,真诚对待父母、老师、同学、朋友,具有乐观的心态,才能拥有一个幸福的人生。其次在生活中要与她成为知心朋友,赏识她、给她自信。每一个孩子都像一个未被开发的宝藏,而如何挖掘,需要每个父母用心去探索。“你真棒”、“你真厉害”、“谢谢你”等夸赞、感谢辞是我生活当中经常用到的,这令我与女儿之间的沟通可以说是很通畅的。为此,我们成为了无话不谈的朋友。当然,有了“放大亮点,及时鼓励”等正面激励也少不了负面的正确引导。社会是个大染缸,纷繁复杂。孩子则如一张白纸,稍不小心就会沾染上不良思想和习性。比如当孩子向我诉说她的困惑,如ххх处事不公平,ххх行为不可思议等等,我就会告诉她社会本来如此,良莠(yǒu)不齐,不能忍耐就要学会宽容。现在,经历的人、事都是她生命中的匆匆过客,要放眼未来。我经常把社会新闻告诉她,目的就是让她多认识这个社会,以便今后更好地适应这个社会。教育是一个春风化雨的过程,要耐心、细心、有智慧。教孩子学会宽容、关爱、尊重、感恩、禁止、换位思考、多角度看问题、哪里跌倒哪里爬起等等都是必不可少的思想教育。但小学最重要的还是要正确引导孩子热爱学习。学习是孩子人生的起点、今后人生的基石。我尽自己所能挖掘孩子的智力潜能、培养孩子勤奋努力、如何提高学习效率。每天我5:50叫她起床,洗漱完毕就早读半小时。放学回家,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她都要做课外拓展练习,我会耐心地陪她,跟她竞赛,请她当我小老师,激发她的学习热情。经常书写令她手疲劳、发酸,我便采取动脑、动口的方式,只要思路分析正确、解出正确答案,我就认可她的学习。这样,同样的时间却多做了习题,效率不就提高了?而且一举多得,不仅培养了她的心算能力(数学),还培养了她的反应能力。每次,我在“帮”孩子学习的同时,也感谢她令我学到不少我未知的知识,她也会拥有成就感,更好的促进孩子学习。这其实也就是——妈妈“弱”一点,孩子会更“强”的理念。当然,我不会一味地抓学习,我是该放手时就放手。如经常提醒她休息一下、做做眼操、听听音乐、上上网,陪她一起游戏、休闲等等。她的同学周末或假期不是辅导这就是恶补那,我遵从孩子的意愿和兴趣,从不强求。只要是她喜欢的,我认为也健康有益,必然支持。亲子教育把孩子培养成为综合素质高的人才其实就是把孩子打造成了财富。“一分耕耘,一分收获”。相信从小在孩子的心中种下美好的种子,长大后必能收获成功的果实。望采纳

清晨,我早早地起了床,去拿报纸,报纸上的一个大头条:蒋开枝拐卖儿童被法院判处死刑,其余35人被判无期徒刑至3年有期徒刑不等。我不禁被它所吸引,把报纸拿回家开始细细阅读。事情大概是这样的:在云南,有一个叫蒋开枝的中年妇女,因为家里贫穷,便打起了拐卖儿童的小算盘。蒋开枝家中有三个女儿、二个儿子,她咬咬牙,把自己最小的女儿华华(化名)卖给了一个富翁,拿到了近5万元。起初,她只是卖自己的孩子,她先后把自己的二个女儿和一个儿子卖给了别人。有了钱,她带着一个女儿和一个儿子走进了大城市。在大城市中,蒋开枝的交易机会更多了,先后把自己的另外一个女儿和儿子也都卖掉了。虽说她心中依然有些不舍,但又努力说服自己:把他们卖给富裕人家,就算是我对他们的一种补偿吧。蒋开枝因卖了自家五名儿童,已有20万元的存款了。过了一段时间,蒋开枝因无儿童可卖,生活又开始艰苦起来,最后,她想了个办法:与他人联手,一起拐卖儿童。在蒋开枝的寻找下,找到了周建华、余文红等35人。其中裴文兰卖给蒋开枝28名儿童,许文丽卖给蒋开枝10名儿童。经法院审理调查,蒋开枝干这行已有三年半,每卖一名女童可获利3万余元,每卖一名男童科获利5万余元,每帮蒋开枝运送一名儿童可获利4500—6500元,一年下来,蒋开枝共可获利60万至70万元。最后法院判决:蒋开枝判处死刑,周建华、余文红判处无期徒刑,其余33人判处3年有期徒刑至20年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款20万元至50万元。看完这则新闻,我心中愤愤不平,蒋开枝去拐卖儿童,会有多少家庭遭受到伤害。

首先,最主要的一点,从生理结构,人体构造来看,女性在,奔跑,打斗方面是不占优势的,所以即使是一个成年女性被拐了,他逃出来的可能性也是很小的,若没有可能性逃出来的。

跑也跑不过打也打不过,她靠什么逃跑?还有就是,即使的侥幸,从人贩子手里逃出,在那么一个陌生的世界,一个看起来那么狼狈不堪的女性,走在大街上,又是孤身一个人,明眼人一眼就能看出来他不属于这里,然后现在又有那么多人,因为胆小,怕惹上是非,而不敢去帮助一个陌生的人,所以这个时候这些女人被主动施以援手的机会是很小的。可能会说,既然逃出来啦,赶紧去警察局吧!可能他们还没有找到警察局,就已经落入到另一伙坏蛋的手中啦,这一点你不得不承认,女人在很多方面都是先天性的弱视。

还有就是那些人贩子竟然会拐卖妇女,他们当然也就泯灭了人性,在他们眼里,这些妇女也不是人,只是货物而已。对待不让货物跑,不让到嘴边的鸭子飞了,他们可是有千万种方法的。鞭打,凌辱,饿着他们,绝对是常有的事。把他们喂的饱饱的,让他们有力气去跑啊!这是从身体机能上断绝了,他们跑的可能性。为了确保万无一失,他们也会在选择在心灵上折磨,让这些女性就此认了命。所以大多数被拐的妇女,在被拐途中被强奸的侮辱是常有的事情。有时候这些事情发生啦,他们自己也会放弃逃跑,至少在那么一段时间里,他们会是消沉的意志薄弱的。这个时候的啊,他们最容易被控制。

当一个女人,被人贩子顺利的买到一户人家,换成钱之后。这个女人她跑到概率就更加小啦。他们基本上是被卖到很遥远的山村里。刚被卖去那几天,会被强奸会被看的很严,这是一定会发生的。他们就是想告诉这个女的,生米已经煮成熟饭啦!然后在她怀孕之前,家里人会把她看得死死的。就算这个女人有幸从这个人的家里逃了出来。他也没有那个本事逃出这个村,村民有时候在我们的眼里是纯朴善良的,可是对待被拐的人,他们能做到最好的事情,也只是看到他们逃跑,装聋作哑。不过大多数人,会选择,把这个逃跑的女人抓住,再送到她被卖的那一家。然后逃跑的女人回到家之后,免不了一场毒打,当然被打一顿也是最好的结果。因为为了防止他们再次逃跑,不少被拐的女人会被大残废,甚至是打傻,只要打不坏,能生孩子就行,叫他们看来他们要的只是一个能够生孩子的机器而已。

等到这个女人怀上了孩子,他逃跑的几率就基本为零了。

贩卖毕业论文订什么罪

法律分析:找枪手写论文违法。代写、买卖毕业论文的行为不仅是有悖于学术道德的学术欺诈行为,更可能会破坏国家考试和学历文凭的管理秩序,对国家的教育秩序造成冲击。国家对这种问题的法律规制、高校对这类问题的处理是非常严肃且严格的。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等学术不端行为作为一种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贩卖假学历一般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处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分析:违法的。论文代写包发买卖这种非法交易行为,无论是工商、教育、公安部门还是司法机关,由于自身职能及条件限制,进行有效规制的能力有限。从造假论文产业链的报道来看,造假企业若是故意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非法经营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论文代写、论文买卖业务,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学术期刊论文发表秩序,数量、影响范围、非法所得都达到一定程度,就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涉案企业的主要责任人,将可能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的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 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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