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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家庭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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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家庭的论文

家庭伦理道德 [论文摘要]家庭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形式,它对社会的变革和发展起着重要影响。因此,家庭伦理道德的作用不可忽视,全社会有必要共同倡导和进行家庭伦理道德。[论文关键词]道德情感和谐 家庭和谐一、血缘家庭的纽带19世纪70年代,美国民族学家路·亨·摩尔根为了进一步研究人类史前史的可能,发表了《古代社会,或人类从蒙昧时代到文明时代的发展过程的研究》一书,该书指出一个部落分为若干母系血缘集团即母权制氏族,而这正是后来的父权制氏族的基础。他找到了全部原始历史的新基础,并据此描绘出家庭式的略图,从而揭示了原始社会的内在结构及其演变过程。 现代社会,以血缘关系捆绑起来的家庭观念也早已不像过去那么浓烈,情感与道德的地位逐渐凸显出来。随着社会交往范围的增大,社会关系越来越不局限在一个小的范围内,家庭的作用看似减小,但是它作为一个社会的基本单元仍然在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有必要重视家庭的建设,特别是家庭的伦理道德建设。二、道德家庭与婚姻的支撑点家庭伦理道德是指调整家庭成员间关系的原则与规范。家庭道德在不同的社会形态里有着不同的内容:夫妻相爱,志同道合,尊敬和赡养老人,抚养和教育子女,尊重家长,爱护弟妹等等。而家庭关系中的核心是夫妻关系。如果每个家庭都能遵守家庭道德的规范,做到夫妻和睦,尊老爱幼,那么,整个社会就可免除后顾之忧,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就有了很坚实的基础。 纵观历史,我们不难发现,家庭道德建设是一个历史范畴,在不同历史条件下,内涵也不同。在封建社会中,男性家长处于绝对统治地位,男尊女卑、三从四德是通行的戒律。男子有休妻的自由,女子却没有离夫的权利。男子可以再娶,女子却不可以再嫁。《大戴礼记·本命》中记载:“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这七去在元明清三代的法典里都有明文规定,成为压迫妇女的工具。封建道德要求女子绝对忠诚于男子,妻子对丈夫从一而终,夫死之后要守节。夫妇的伦理规范比较集中地体现在礼制中,《礼记·婚义》中规定:“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侍宗庙,下以继后世。”婚姻的目的只是为了连接两个家庭的利益,是为了传宗接代和祭祀祖先,在这里夫妇双方的感情和幸福不在考虑之列。现代社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人的自由发展的空间不断扩大,人的主体地位得到了确立,个性获得了充分的解放,原有的封闭观念被打破,自由、平等、民主等观念进入家庭,带动了家庭伦理道德文化向文明的方向发展。表现为:自我意识增强,自由恋爱,自主婚嫁;男女平等,长幼平等,夫妻平等,家庭成员一律平等的观念深入人心;注重婚姻质量,追求高水准的爱情生活,被视为成就、维系婚姻的价值趋向。但同时,在文明的家庭主流中也搀杂着大量的腐朽的家庭伦理生活的暗流,造成家庭伦理道德的模糊性和伦理行为的矛盾性。因此,树立正确的爱情观是一个婚姻与家庭幸福和稳固的保证。人的性爱需要早已从动物的自然本能发展成为人的一种基本的社会需要和社会实践,两性的关系也早已从单纯的为物种的延续而结合的自然关系,发展成为在性爱基础上具有强烈而持久的思想感情结合的一种特殊社会关系,成为人性和人的社会本质的特殊实现方式。马克思也曾深刻地揭示了爱情的本质,认为爱情是只有从动物演变出来的人才有的,它已是人的社会需要,是人的行为,是人的社会关系,是人的本质的表现。婚姻与家庭的组建“是不是由于爱和对应的爱而发生的任何贪图享受,破坏他人家庭,置道德于不顾的行为都是应当收到人们谴责的。爱情不是一闪即逝的,一旦双方确立了爱情便以彼此结合为幸福,以分离为最大的不幸。但爱情伟大,婚姻繁琐,要想经营好一个家庭不是唱唱高调就能经营好的,它需要夫妻双方相互包容、相互体谅和理解。这里也不排除另外一种情况,当热恋甚至结合的双方一旦面对爱情的潮起潮落时,不得不考虑分离。因为爱情的双方不是生活在真空中,随着生活的变迁、岁月的流逝,人的感情也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变化,一方或双方不爱了,或一方产生了新的爱情,离异就是不可避免的和合乎爱情本质的、合乎道德的、合乎人性的。正如恩格斯指出的:“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那么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如果感情确实已消失或者被新的热烈的爱情所排斥,那就会使离婚无论对于双方或者对于社会都成为幸事。” 三、法律家庭与婚姻的守护者婚姻家庭法历史悠久,源远流长。随着国家的产生,原始社会中长期形成的有关婚姻、亲属的习惯和禁例等,就被注入了新的、阶级的内容,开始转化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从世界历史的范围看,婚姻家庭法大致经历了古代婚姻家庭法、近现代的资产阶级国家的婚姻家庭法、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家庭法。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详于礼而略于法,在奴隶社会,有关婚姻家庭的礼起着法的作用,而在中国的封建社会,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是礼、律并用的。新中国的婚姻家庭法则经历了根本的制度变革。男尊女卑的夫权统治、漠视子女利益的家长专制式封建包办婚姻、剥削阶级的一夫多妻制和以“休妻”为主要方式的男子专权离婚等一系列有违女性尊严的不平等条令都被废除,确立了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社会主义婚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也分别从结婚、家庭关系、离婚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每个公民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认真践行马克思主义的爱情观,实现制度法律化和伦理道德化,使夫妻双方从情感和谐做起,促进家庭和谐,进而保障社会主义国家的稳定和谐发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参考文献[1]《伦理学简明教程 》,魏英敏、金可溪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2]《人学原理》,陈尚志主编,北京出版社,2005

婚姻法修改的指导思想非常明确,所讨论的重点是对改革开放以来婚姻家庭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高度概括、总结从法律的功能作用来看,这种调整和重视规范无疑是准确适时的,但是,就法律自身所要求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而言,一部法律经过修改之后必须保证它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与其所调整的范围恰当衔接从这个意义上讲,转变立法观念,使一些约定俗成的伦理关系上升为法律,并以发展的眼光预测未来尤其重要,这是保证这部法律具有前瞻性的重要条件就此,笔者对新《婚姻法》出台后在实践过程中存在的有关问题谈谈自己的观点。一、应对故意生非婚生子女给予一定的惩罚。《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笔者认为,该条法规是现今社会中大量出现非婚生子女原因之所在。因为“婚外恋”、“通奸”、“重婚”以及“非法同居”等,当事人均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故亦得不到法律之保护。所以当事人双方或者第三人为追求利益甘愿生下子女。但这种行为导致的后果即违反了社会道德规范,又增添了社会生活中的不安定因素,还产生了对计划生育工作正常开展的影响,以及对非婚生子女的照顾抚养等一系列社会及法律问题,笔者认为应在相应的的《解释》中对故意生下非婚生子女者给予一定的惩罚,但应视具体情况而言,分为:第一,如未经男方同意或者在男方不知女方有生下子女的意愿或者行为时,女方私自生下子女的,应对女方给予一定的惩罚;第二,如男方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女方有生下子女的意愿或者行为的,而未加以阻拦的,应对男女双方均给予一定的惩罚;第三,男方在违背女方的意愿下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女方生下子女的应对男方给予一定的惩罚;第四,当事人双方以外的第三人,违背当事人双方或者一方意愿,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女方生下子女的应对第三人给予一定的惩罚。二、在婚姻存续期间也应该对家庭暴力的受害方作出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笔者认为家庭暴力的受害方不应该仅仅在离婚时才可得到补偿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自己的个人财产,要进行赔偿是有法可依的,且在损害赔偿时,不仅包括医院费、误工费等,还应该赔偿精神损失费,因为第四十六条提及的几种事实对当事人感情的伤害尤为严重,均为导致当事人双方感情破裂的原由所在。三、《婚姻法》所保护的男女不应有差别定位。从《婚姻法》修改草案和讨论的情况,乃至新《婚姻法》的出台来看,对妇女的直接或者间接保护都源于男女的差别定位,也就是说将女性定位于弱者。这种意图值得深思。目前我国保护妇女的专门性法律有《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也针对女性不同的生理条件进行了差别性规定,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也赋予了妇女在接受教育、就业等政治、经济领域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可以说,我国对妇女权益的法律保护是比较完善的《婚姻法》作为调整婚姻关系的法律,过分强调女性利益是有失公平的,这不仅违背了这部法律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同时,也不利于鼓励女性自强、自立。因为,传统的中国妇女,包括一些受过高等教育的女性,深受封建儒家文化的影响,男尊女卑的观念较重,一旦结婚,即把生活的重心转移到了家庭,精神上更依附于男性,这种依附的后果是削弱了女性在社会上的竞争力,此时,男性则在社会这一广阔天地里大有作为,双方巨大的反差,很可能使男性对女性从尊重、钦佩到爱恋的基础丧失,从而导致婚姻的不稳定。审判实践中出突出地反映了这些问题。一是许多婚姻案件中的女性,既使男方没有感情,也拖着不肯离婚,不愿失去名分和依靠;二是被婚姻抛弃的女性,往往是社会地位、个人才智和能力与男方差距较大,而产生这些差距的原因,与妇女过强的女性角色意识妨碍了其成长有很大关系。当然,这种观点并不是要否认女性注定要更多地投入家庭这一事实,关键是,法律在了解女性弱点的情况下不要接受认可这种弱点,如果这样做了,就意味着纵容这种软弱和依附,从而会使她们更没有自强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如果法律不再充当救世主,她们自强自立的精神反而会更强烈,这样,来自外界的伤害则显得无足轻重了。由此可见,将婚姻立法定位于男女平等远远比强调保护女性更重要。四、对婚内强奸单独实施惩罚。“婚内强奸”一直是一个很敏感的问题,我国现行刑法关于强奸罪主体的规定采取了概括规定的方式,即未明确规定丈夫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也未明确将丈夫排除在外。这种模糊的立法给司法部门带来了不小的障碍,也给法学家解释法律提供了很大的空间。目前理论界的主流观点是“婚内无奸说”,其最主要理由就是“同居义务说”,认为自愿结婚本身就是对同居义务所作的肯定性承诺,并且这种承诺只要作出一次性概括就已足够,将在整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直有效。但是,这种观点却存在着致命缺陷-因为同居权利和义务不是法律权利和义务,积极的性行为无法用法律来调整,爱情才是维系正当同居的唯一有效保证手段,法律赋予夫妻双方的只是“同居请求权”。故笔者认为应增加对婚内强奸的规制,从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五、建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制度。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西方国家立法早已有之,称之为非常夫妻财产制,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特殊情况出现而依照法律规定或诉讼程序确定财产分割的制度,旨在保护夫妻一方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其发生原因,可分为当然的非常夫妻财产和裁判上的非常夫妻财产制。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离婚时的财产分割,《继承法》规定了夫妻一方死亡时的财产分割,没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制度,需要加以完善,使之与其他财产制相配套,组成完整的夫妻财产制度。笔者认为,我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确立:第一,在夫妻一方被处以罚金、没收财产等刑罚处罚时,所及的财产只能是其个人财产;如果以共同财产承担,势必损害夫妻另一方的权利,这时就有必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第二,当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踪或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其难以行使对财产的共有权、共有权由另一方形式,难免会发生损害一方权利的情况。如将其有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任意挥霍浪费共同财产等,这时有必要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明确界定属于被宣告方的财产由另一方代管,这就使其不为被宣告方的利益不能处分被宣告方的财产,从而加强对夫妻一方财产的保护。第三,夫妻一方作为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有时难免会承担民事责任。为避免夫妻合谋损害第三人利益,以借口没有个人财产逃避责任,使第三人的权利难以实现,这就需要对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第四,夫妻一方履行法定义务而另一方加以阻挠,或借口没有个人财产而不予履行,第三人权利就得不到保护。为此,也要分割共同财产,使第三人权利得以实现。

可选“同居关系的法律探讨”和“建立我国亲权制度的有关问题探讨”。前者虽然讨论的很多,但是一直没有定论,可是由于现在结婚成本越来越大,年轻情侣在结婚前同居的情况会越来越多,那对这方面的法律需求也会更加急迫,对这方面的法律进行完善势在必行,所以你找素材、谈对此的思考都比较容易;后一个在我国还属于相对较新的一个法律概念,你也可以找些国外的资料,整理一下写一篇论文。

1、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新变化2、论离婚诉讼中婚前按揭房产的归属与分割3、论个人婚前按揭房屋在离婚纠纷中的处理4、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5、论家务劳动价值的补偿8、论婚姻法的社会正义价值103、我国婚俗习惯与婚姻法之间的冲突与协调研究104、夫妻共同债务的法理分析105、婚姻法的社会性别实证分析106、论美国现代婚姻法的新发展及其启示107、关于我国婚姻法军婚特殊保护条款的探究和思考108、试论《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的修订109、新中国婚姻法变迁之社会性别分析110、婚恋观转变与基层行政111、南京政府婚姻法的女性主义法学分析112、建国初期广州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1950-1953年)113、从法理学角度看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条款114、论我国离婚妇女权益的婚姻法保护115、我国婚姻法军婚特别保护探析116、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婚姻法研究117、土家族婚姻习俗与婚姻法的冲突和调适118、论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119、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保障问题研究120、法律现代化语境下的权利本位121、1953年武汉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22、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述略123、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若干分析124、论变性对我国婚姻法的影响及对策125、关系契约视野下的婚姻和婚姻立法126、夫妻一方对外举债的性质认定127、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研究128、改革以来中国《婚姻法》调整对婚姻稳定性影响的实证研究129、建国初期上海新婚姻法运动历史考察130、我国现行婚姻法的男女平等原则研究131、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在婚姻法中的立法构想132、建国初期《内蒙古日报》对我国婚姻法的宣传133、建国初期杭州市贯彻与实施《婚姻法》研究134、论我国婚姻法的结婚禁止条

关于家庭和婚姻的论文

我国的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产生的特定范围内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一部法律,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法律就是婚姻法;我国尚无成文民法典 ,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可将民法的概念表述为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间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问题一直是中外学界争议的焦点,我国传统的法学理论者多认为婚姻法是独立于民法之外的一个法律部门;但是在整个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婚姻家庭关系始终是民法调整范围的一部分。要科学地给出这个争论的答案,笔者认为,首先要全面地认识婚姻法与民法之间的区别、联系以及社会法治发展的要求。 在国外的立法中,大多数国家都将婚姻家庭法列入民法的范围,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婚姻法与民法存在着很大的区别:第一,意思自治在婚姻法与民法中体现的程度不同。意思自治是一般民事法律中通行的原则,民法主要是通过任意性规范调整民事财产与人身关系,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都可以凭当事人自己意志决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受自己意志影响很大。但是在婚姻法中意思自治原则要受到很大的限制,婚姻法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大多已经在法律中事先规定,只有诸如婚姻关系的确立及终结等少数内容允许当事人凭自己意志确定权利义务关系;而且当事人在凭自己意志产生、变更或消灭此类法律关系时一般又不允许当事人设定期限与条件以及变更其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在婚姻法中意思自治体现的程度较一般民事法律低得多。第二,伦理道德规范在婚姻法与民法中的作用与地位不同。虽然民法与婚姻法都极力强调维护公序良俗,但是在一般民法中基本上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伦理道德,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凭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法官个人的自由裁量来选择适用,而在我国婚姻法中则明确地将大量的伦理道德规范直接规定于婚姻法法律条文之中,如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等。这在包括民法在内的其他法律之中是很少见的。除此之外,婚姻法许多条文直接体现了伦理道德的要求,这一切都显示婚姻法相对于民法是明显的伦理法。第三,婚姻法与民法调整的侧重点不同。婚姻法与民法调整的对象都有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但是在民法中以调整财产关系为主,其中调整的人身关系大多因财产关系衍生而来。而婚姻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存在于具有特定亲属关系的主体之间、不以财产内容为主的一种社会关系,婚姻法调整的财产关系虽然具有一定的财产内容,但它是从属于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的,这种财产关系只是人身关系所引起的相应的后果。其他一般民事法律中的财产关系主要反映商品经济的发展要求,一般都是等价、有偿的;而婚姻家庭法中的财产关系反映的却是亲属共同生活、实现家庭经济职能的要求,一般都是无偿的。可见婚姻法相对于民法更具有身份法的特征。第四,婚姻法与民法的国际化趋势不同。婚姻法与民法都属于私法的范畴,随着国际间民事交往的深入以及国际化趋势的发展,出现了许多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但是大都是涉及一般民事财产关系的,在婚姻法方面很难出现国际统一的实体私法规范,因为婚姻家庭法更多地是受本土地理、民族、宗教、伦理与传统的影响与制约。因此,在可以预见的未来,婚姻法与民法的国际化发展趋势是不同的,婚姻法基本上还是以本土化为其最基本、最重要的特征。也正是由于这方面的原因,婚姻法相对与一般民事法律更具有稳定性。 尽管婚姻法与民法存在着很多的区别,但是他们之间的联系又是绝对不能轻视的:第一,民法的一般原理、原则大都适用于婚姻法。虽然婚姻法与民法有很大区别,但是他们调整的对象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及身份关系,民法经历了长久的发展过程总结了一系列相对完备的基本原理与原则,由于调整对象的相似性,诸如平等、自愿等最基本的原理与原则也大多一样适用于婚姻法。这是婚姻法与民法相同相容的基础。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上,我国民法通则中的有关公民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监护、宣告失踪等规定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中也同样具有直接或间接的依据与适用作用。第二,从法律发展的趋势上看,婚姻法也会向民法继续靠拢。随着现在社会的发展,经济关系越来越成为法律调整的中心,身份关系在法律调整中被逐渐弱化,婚姻法在调整内容上也由以前的单纯侧重调整身份关系转为兼顾调整财产关系,因此婚姻法必然会因内容的发展变化而逐渐向民法靠拢。第三,从调整方式上来讲,婚姻法必须借助于民法的调整方式。法律调整社会关系必须以行为为调整对象,而婚姻法是相对典型的身份法,以调整身份关系为主,而身份关系很难被直接地调整,婚姻法现在在调整方式的立法上并不发达,所以婚姻法要想真正有效地调整婚姻家庭关系,必须借助调整方式立法发达的民法。此外,我国民法通则中的诸如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等规定是专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而制定的。第四,从法律部门之间的内容平衡来看,婚姻法如果独立为一个法律部门的话,以其现有的法律规范很难与其他法律部门平衡;而婚姻法若不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唯有与民法更为接近,才能够与其他的民事法律共同构成完整的私法部门。顺应我国民法典紧锣密鼓准备出台的现实需要,服务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现实,我们必须重新认识婚姻法从属于民法的法律体系地位,准确把握其民事特别法的定位,在未来的婚姻立法工作中,指导对现行婚姻法的修改与完善,使我国婚姻法更好地发挥维护家庭和睦,保障社会和谐的积极作用。 综上所述,尽管我国婚姻法与民法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但是这些差别只能用婚姻法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以及民法具有一定的包容性这两点理由来解释。在我国,婚姻法无论从自身的现实发展情况及社会发展的需要来讲都不能独立于民法而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婚姻法无论在现在还是从将来来看都必须包容于民法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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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恋爱问题的理性思考 ( 2005级人文科学院 X X X ) 摘要:在人自由的原则问题上,《婚姻法》并未规定例外情况。因此,只要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又符合其他法定结婚条件,要求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应予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干预,也不能擅自提高结婚年龄标准。而国家教委1990年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33条、第35条规定: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并且被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近年来在校大学生能否结婚,该不该结婚日益成为社会上一个讨论的焦点。对于这个问题,众说纷纭,始终没有一个定论。关于能否结婚,婚姻法上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制度,禁止干涉婚姻自由,这已经告诉我们大学生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理所当然地享有结婚权利。但有权利不等于应该结婚。大学生不仅面临着极大的学业和就业压力,同时也难以具备结婚的主客观条件,因此,虽然有结婚的权利,但我们仍应该理性地选择远离婚姻。不管大学生结婚是利是毙 但是大学生有结婚的权利,这是否意味着,有关结婚的许多曾经被禁止的事,也可以堂而皇之地发生了呢?曾经在校园接吻都被视为严重错误,现在看来只是小事一桩了。当然结婚权的解禁也带来了许多让老师们意想不到的麻烦,比如可以结婚,那么是否可以在校或者租房同居呢。结了婚如果又要生小孩怎么办?总不能让学生挺着大肚子来上课吧!如果生孩子也可以,那么生了孩子的女生是否又可以休国家规定的产假呢?总之接踵而来的麻烦事还真不少。 关键字:大学生结婚;规定;婚姻学 引 言 教育部已发布了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取消了“在校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做退学处理”的原规定,对于大学生结婚,今后既不禁止,也不提倡。 不再对大学生结婚作限制,这样的“法律空白”正体现了法治的应有之义。众所周知,《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并无限制大学生结婚的条款,新《规定》作为这两个法律的下位法,自然不能与上位法相冲突。 过去我们禁止高校大学生结婚,实质上是管理者把高校管理制度单纯当成一个“治”人的工具,忽视了问题的另一面,即高校制定的各种管理制度,主要不是用来“管”人的,而是用来服务于人的,高校的秩序主要应该是通过权利的保护,激发学生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而形成的,这样的秩序才是有活力、有张力的秩序。 当前,许多人对允许在校大学生结婚表示了种种担忧,例如大学生尚未自立,没有结婚的物质条件;大学生双方一旦形成夫妻关系,就会给学校管理带来麻烦;婚姻家庭的拖累,会影响大学生们的求学等。这些观点无疑还是把大学生这一成年公民群体当成了未成年人看。 事实上,当代的大学生会失去理智地早早在大学期间步入婚姻殿堂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据教育部称,在70多个已经取消了学生结婚限制的高校中,登记结婚的学生只占总数的万分之一。 退一步说,大学生结婚限制彻底取消后,即使有许多学生去登记结婚,给学校管理造成了很大压力,那也不必为此紧张。因为权利保护的完善必然导致公民自由度的提高,导致秩序维护的难度加大,这是法治社会所必须承担的成本。这些成本与禁止学生结婚规定造成的破坏法治的后果相比,孰轻孰重一目了然。可以说,禁止学生结婚无疑是一个最坏的选择,因为在社会管理的每一个领域中,任何以剥夺个人自由和权利为代价建立起来的秩序,都缺乏基本的合法性。而取消结婚限制虽然可能不是一个最好的选择,但绝对是一个最不坏的选择。 除了不再禁止结婚,新《规定》的其他一些变化也令人关注。如首次增加“学生权利与义务”章节,规定“学校调整学生专业须经学生同意”;取消“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高校”的规定;开除学籍“不发学历证明”改为“发给学习证明”等。从这些可以看出,新《规定》充分体现了“以权利为本”的主线,这个主线为未来的高校管理改革划定了一个方向:作为高校,它的管理应该与时俱进,紧跟法治进程,而不是被动地等待社会来适应它。高校管理不能总想着如何让管理者运用权力更方便,而应该多一些换位思考,多思考如何让被管理者维护自己的权利更方便。 不过,我们还要清醒地认识到,目前高校普遍实行的是单中心的、权力层层传递的管理架构,这种管理架构的运行规律是依靠外部规则来实现内部秩序,这与彻底实现“以权利为本”的管理理念还不太适应。不过,新《规定》已经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因为它增写了“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内容。建议教育部门和各高校能开展相关调研,早日制定一部促进高校管理民主化的制度来。 一、大学生结婚的原因探索 经多方考证其原因大致如下: 1.可以博老师同情从而考试顺利过关,减轻家庭负担。老师是最善良的一群人,以要带孩子为由向老师诉苦,博取老师的同情心。可使大量在及格边缘的课程得以通过,省去大额重修费,减轻家庭负担。 2.大学生结婚有利于增强同学间感情。同学间、师兄弟姐妹间交流结婚心得,同时互相帮忙带孩子,有利于促进同学间的交流和感情。 3.大学生结婚有利于积累人生经验,提高各项能力。大学生结婚可以让学生提前感受生活压力,为养孩子积极打工,可以积累大量认识经验,同时大学生婚姻稳定,经常闹离婚,可以极大的锻炼各项能力(如:吵架的口才、争几块钱共同财产而不脸红的水平、耐心等法院判决的毅力、向男孩撒泼的技巧等等日后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技能。 4.不会举行隆重婚礼,有利于改良社会风气。如今结婚讲排场,动辄几万几十万,使社会形成一种恶性攀比的不良风气,大学生婚礼较经济,同时参加婚礼的均为同学好友,少一份媚俗,多一点纯洁,不必在婚礼上还看老板或上级眼色,给将来留下一个美好的记忆,即使讲给孩子听也能让他(她)被那份纯洁所感动。同时可以打击许多影楼价格高昂的嚣张气焰。这都对精神文明建设有着积极的意义。 5.对孩子的成长有利,响应优生优育政策。大学是人群素质最高的地方,也是风气最好的地方之一,孩子一出世便可以在这样高雅的环境中成长,且接触的都是高素质的群体,IQ、EQ都将比同龄人高出。孩子是我们的明天,请给他们最好的成长环境! 6.孩子在校园中的增长,可以刺激校园经济。女人和孩子的钱是最好挣的,校园里孩子多了,还怕校工受穷——卖玩具、倒零食、带孩子。有钱挣还怕累?这将刺激校园经济,改善学校条件,同时还解决了大量就业问题。7.带小孩去上课,有利于改进教学方式,提高教学质量。谁都知道,大学生上课时常常有一半人逃课,去上课的人还有一半睡觉的。因此带者小孩去上课,可以提高学生上课的积极性,课间可以逗小孩玩!!!况且总不好当着孩子的面逃课吧?对提高教学质量有积极意义 随着新《婚姻法》的颁布和教育部对高考报名年龄限制和婚否的限制的取消,婚姻已不再是人们走进高等学府的一道不可逾越的门槛。“结了婚的人可以考大学”这一政策,不仅为已婚人士提供了一次重圆大学梦的机会,也给平静的象牙塔增添了几分活力。 但随着越来越多的已婚人士走入大学校门,另一个问题也被摆在了眼前:结了婚的人可以上大学,那么在校大学生是否可以结婚呢?关于这一问题众说纷纭,赞成者认为大学生结婚破坏正常教学秩序;反对者则认为《婚姻法》已做出婚姻自由的规定,第三方不应对此进行干涉,同时国外教育界的经验已证明在校生结婚没有不妥之处。 在这一问题上国家的规定也是有一定的矛盾。现行《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方加以干涉。在结婚自由的原则问题上,《婚姻法》并未规定例外情况。因此,只要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又符合其他法定结婚条件,要求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应予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干预,也不能擅自提高结婚年龄标准。而国家教委1990年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33条、第35条规定: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并且被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近年来在校大学生能否结婚,该不该结婚日益成为社会上一个讨论的焦点。对于这个问题,众说纷纭,始终没有一个定论。关于能否结婚,婚姻法上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制度,禁止干涉婚姻自由,这已经告诉我们大学生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理所当然地享有结婚权利。但有权利不等于应该结婚。大学生不仅面临着极大的学业和就业压力,同时也难以具备结婚的主客观条件,因此,虽然有结婚的权利,但我们仍应该理性地选择远离婚姻。不管大学生结婚是利是毙 但是大学生有结婚的权利。 在校大学生结婚有诸多弊端。首先,在校大学生结婚,会影响到学习。一个人的时间和精力是有限的,这就存在一个时间和精力合理分配的问题。恋爱、婚姻、家庭,是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的,在校期间的学习,应该说是很紧张的,要想完成好学业,就应当全身心投入,如果把精力用在恋爱、婚姻、家庭中,这对学业来说,无疑是一种极大的影响。在校学习的时间很短暂,应当好好珍惜得来不易的学习光阴才对,也正应了那句老话,过了这个村,就没这个店了,这种感觉,也许在校的时候是难以体会到的,但当走向社会以后,再想学习,不是说不可以,但工作和生活的重压,会让人有心有余而力不足的感觉,更不会有更多的时间能够坐在教室里听老师讲课。还有一点,就是书到用时方恨少,错过了学习的机会,等到感觉所学的知识太少时,为时已晚。所以,在校大学生结婚,会影响到学习,是不值得提倡的。 其次,在校大学生结婚,受经济条件的限制。我们知道,大多数大学生完成学业,学习费用是需要家庭承担的,即使有的学生在不断地学着自立,边打工边上学,用来补贴学习费用,但也难以完全自理,能够自已解决学费问题的学生,是极少数的。本来,供一个大学生上学,对于许多普通家庭来说,高额的费用就是难以承受的,更有许多学生是凭借贷款完成学业的,如果再要承担恋爱、婚姻、家庭的费用,对于家庭来说就是更大的经济负担,可以说大多数家庭是根本无法承受的,所以,在校大学生结婚,会受经济条件的限制,因而大学生不易在校结婚。 其次,在校大学生结婚,给学校的管理带来了不利的影响。在校大学生结婚,要经过恋爱,然后走向婚姻,组成家庭以后,会有许多需要做的事,要承担家庭的义务和责任,学生能不能严格按照学校的规章制度的要求来完成学习任务,就成了一个大的疑问,这给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当然,自2001年高考报名取消年龄25周岁的限制和2003年新婚姻法颁布结婚登记不需要单位证明以后,许多高校已取消了对学生结婚的限制,学校不干预和不禁止,但并不等于教育部门提倡在校学生结婚。 二、对在校大学生结婚应有的认识 高等学府的一道不可逾越的门槛。“结了婚的人可以考大学”这一政策,不仅为已婚人士提供了一次重圆大学梦的机会,也给平静的象牙塔增添了几分活力。 但随着越来越多的已婚人士走入大学校门,另一个问题也被摆在了眼前:结了婚的人可以上大学,那么在校大学生是否可以结婚呢?关于这一问题众说纷纭,赞成者认为大学生结婚破坏正常教学秩序;反对者则认为《婚姻法》已做出婚姻自由的规定,第三方不应对此进行干涉,同时国外教育界的经验已证明在校生结婚没有不妥之处。 在这一问题上国家的规定也是有一定的矛盾。现行《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方加以干涉。在结婚自由的原则问题上,《婚姻法》并未规定例外情况。因此,只要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又符合其他法定结婚条件,要求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应予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干预,也不能擅自提高结婚年龄标准。而国家教委1990年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33条、第35条规定: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并且被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近年来在校大学生能否结婚,该不该结婚日益成为社会上一个讨论的焦点。对于这个问题,众说纷纭,始终没有一个定论。关于能否结婚,婚姻法上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制度,禁止干涉婚姻自由,这已经告诉我们大学生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理所当然地享有结婚权利。但有权利不等于应该结婚。大学生不仅面临着极大的学业和就业压力,同时也难以具备结婚的主客观条件,因此,虽然有结婚的权利,但我们仍应该理性地选择远离婚姻。不管大学生结婚是利是毙 但是大学生有结婚的权利,这是否意味着,有关结婚的许多曾经被禁止的事,也可以堂而皇之地发生了呢?曾经在校园接吻都被视为严重错误,现在看来只是小事一桩了。当然结婚权的解禁也带来了许多让老师们意想不到的麻烦,比如可以结婚,那么是否可以在校或者租房同居呢。结了婚如果又要生小孩怎么办?总不能让学生挺着大肚子来上课吧!如果生孩子也可以,那么生了孩子的女生是否又可以休国家规定的产假呢?总之接踵而来的麻烦事还真不少。 也有大学生因为情难自禁而暗怀珠胎,最后弄得悲剧收场。连打掉这错误的结晶,也要偷偷摸摸,更不用说结婚了。我大学时代的一位同学,陪同校女友去校保健所看病,结果发现女友已经怀孕3月有余。结果可想而之,两人差点被开除。 其实这对情侣,平常老老实实,学习成绩中等偏上。真要开除他们,如果我是校方,也会觉得心有不忍。 有人说让大学生结婚,会带来很多负面的影响。理由是大学生的“人生观还不成熟”。我们从初中情窦初开时就被贴上了这样的标签。一直到我们成年之后,还不得不违心地承认自己的幼稚,是不是也太不公平了?好事者当然可以找出种种的例证。但试问成年人就没有不成熟的想法吗?如果你拿“是否会在大学时结婚”的问题去问现在的大学生,得到的答案估计大部分都是:即使允许,也不会选择结婚。可见大学生在这个问题上不那样幼稚。 情难自禁的事总是有的,这和你是不是大学生没有关系。可不可以结是权利的问题,而结不结则是现实的问题,两者完全不同。我相信新的校规的实行,并不会给校园纯净的生活带来太大影响。更不会出现大量女生挺着大肚子上课的怪现象。在宽松的环境下,成年的大学生会自己考虑,婚姻对自己生活、学业的影响。 关于大学生结婚问题一松口,一枚鹅卵石溅起大浪花。我们可以完全设想一下大学生们纷纷结婚的校园热闹得如何鸡飞狗跳。 同学师长间相互交流结婚心得,互相帮忙带孩子。下课铃一响,立马奔进快餐店打工,即使有外公奶奶支援,好歹孩子他妈他爸也要挣点奶粉钱。校园里男女吵架中频率最高的一句话就是:“我要跟你离!”课堂上要么没人上课,要么带小孩上课。大学根据出现的情况,紧急开设新课,叫做《育儿学》和《婚姻学》,已婚老师才有授课资格。 大学的学生情侣们若是看见这幅画面,十有八九会打消结婚的念头。对于20出头的大学生,他们大概只有享受花前月下的准备,而没有承担柴米油盐的勇气。说到生孩子,他们中的一些,根本自己就是周末把积攒了一周的臭袜子背回家的孩子。 学生情侣谈一天的恋爱至少相当于上班族谈3天的恋爱。吃饭、上课、泡图书馆,逮到机会就粘在一起。俗话说,距离产生美。靠得太近容易审美疲劳,大学生真得草率结婚难保我国的离婚率不上窜一个百分点。 前段时间央视播过的连续剧《完美》里面有一对小情侣,男孩子还没毕业,两人死活要结婚,婚后的生活一波三折。虽然编剧勉强写了个完美的结局,但现实生活中恐怕不会这么完美。可见,结婚不是请客吃饭。领证之前,先摸摸肩上有没有老茧,是否担得起这个担子。 结婚,似乎离大学生活还很遥远。毕竟校园还是适合不食人间烟火的恋爱,两个人真的结婚、生子,那份柴米油烟估计要把爱情熏得面目全非。不过随着毕业脚步的走近,我突然发现,原来大学生结婚还真是好处多多,至少能够帮我加点分:在通过毕业论文答辩。 在大四毕业前一阶段,人人都忙着找工作,每天东奔西跑去面试,定下初步意向的则要留在单位里实习,每天早出晚归,写一篇优秀的论文已经成为我们可望而不可即的奢求了。去年南京曾有一位自考大学生结婚的大喜之日正好与论文答辩是同一天,新娘披着婚纱去答辩,成功地通过了论文答辩。而听说我的一个研究生师姐去年的论文写得很匆忙,拖到最后关头导师也觉得她的论文写得不够专业。大家都觉得她凶多吉少了,可她在答辩的时候正好怀孕7个半月,挺着大肚子辛苦答辩的样子居然博得了一众评审老师的同情,最后顺利通过答辩。“不听老人言,吃亏在眼前。”这是中国的文化赋予了长辈们无比的尊严和绝对的权威。而被称为“最负责任和最操心的”中国父母,无疑是对"大学生结婚"问题极为关心的一个群体。然而在听到这个消息之后,绝大多数的家长听过问题后都表示明确反对,一位高中学生的家长说:“大学时代结婚实在是太早了,现在的年轻人没经历过什么大风大浪,不懂得和平安稳的可贵,在我们那个时代能有学上就已经很不错了,过早压上婚姻的沉重负担,怎么完成学业?!如何安心读书?!试想:当你打开书包准备伏案阅读的时候,你的孩子在一旁哇哇啼哭,你的丈夫对你窃窃私语,你还能集中精力吗?学业和家庭在某种程度上是不可兼得的。” 另一位家长甚至提出,孩子在大学结婚,增加了家长经济上的负担。“别说孩子找了个什么样的老婆自己不知道,既成事实后,那不是要承担两个孩子的生活费?如果生小孩,就成了3个。真是一场灾难!” 对学生不可不要的权利, 这样的老调的论点的确相当有代表性。相信绝大多数大学生家长都持相似的观点。不过仔细寻味一下,在家长眼里,大学生根本不算是成年人。我的父母虽然原则上觉得开禁没什么不对,但涉及到我的问题,却一再强调,绝对不可结婚。实际我并没结婚打算,说到结婚,对我和我的现在的女友而言,简值是天那边的事。但就算我们不结婚,能不能结婚的权利却仍是重要的。因为这是对我们已经成年这个事实的一种承认。 其实工作之后结婚就不影响工作了吗?我表哥已经工作3年,他的婚礼是父母出钱操办张罗的,婚后表嫂又怕生孩子还丢了饭碗,最后虽然生了,但养孩子全交给父母代理。显然,结婚的影响不仅仅针对我们大学生。什么影响学业的话,难道成年的大学生自己不会考虑?只是经济上的不独立,让已经成年的我们始终被视为未成年人。 2001年,国家教育部发布了一条引人注目的消息:高考报名考生不再有年龄和婚否的限制。这项新政策也引发了全国范围内的关于"是否应该限制大学在校生结婚问题"的大讨论。一些人认为,既然已经结婚的可以参加高考进入大学,那么在校大学生在达到法定婚龄后结婚又有什么不可以。还有一些法律界人士则指出,我国的《婚姻法》规定男22周岁以上、女20周岁以上可自愿结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条文与《婚姻法》不一致。 2003年 10月 1日,新的《婚姻登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规定,今后结婚登记不用单位开证明,婚检凭自愿,并且提出不限制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在校大学生登记。这意味着,在校大学生,只要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带齐相关证件便可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正如一些专家所说,从法律上肯定校园婚姻的合法性,给予在校大学生婚姻更人性一点的鼓励和更多一些的人文关怀是必要的,它的象征意义也许要远远大于它的实际意义。事实上,当代大学生对待婚姻问题的态度也比较理性。根据国家教育部调查结果显示,目前大学在校本科生结婚者还不到万分之一。 三、结论:不提倡也不禁止在校大学生结婚 在今天举行的教育部2005年第四次新闻发布会上,教育部法制办公室主任孙霄兵谈到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时表示,不提倡也不禁止在校大学生结婚,对学生婚姻的规定要完整的理解。 针对“《规定》出台后,在校学生如果符合《婚姻法》结婚了,有没有告知学校的义务?”这一提问,孙霄兵表示,应该从两方面来掌握新《规定》:首先,学生在涉及婚姻的时候,必须要达到《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所规定的年龄和条件,在《规定》里面不禁止大学生结婚。第二,从教育者的角度或者是教育部门或者学校的角度,承认大学生有结婚的权利,和提倡还是有区别的。我们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不能限制,但是从大学生本身来讲,也要以学习为重,要妥善的处理好学习和婚姻、家庭的关系。在大学期间,同学们还没有一个婚姻的基础,也没有经济的基础,所以,我们认为还是不提倡结婚。 孙霄兵强调说,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不更多地去干预、去制止学生结婚的权利。但同时作为管理者来说,作为教育者来说,有一个劝导的责任,要劝告大学生,不要滥用结婚这样一种权利,但谈恋爱被大多数人提倡。

关于恋爱婚姻家庭的论文

《大学爱情≈风险投资》上大学前就看过一篇小说《毕业那天我们一起失恋》,上大学后才发现,现实比小说更加残酷。现在的爱情,爱得有点浮躁,有点朝三暮四,有点朝生暮死。电影《非诚勿扰》里有一句台词:“风险投资,顾名思义,就是越有风险越投资,没有风险绝不投资。”这符合这部电影幽默的风格,我们只需笑笑,不必当真。现实没有这么幽默,在大学里孕育的爱情就像风险投资,总是有风险的,一不小心就会夭折。杨大同教授说,恋爱应以结婚为目的。换句话说,不以结婚为目的的在一起是爱情吗?“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如若这句话放之四海而皆准,那么爱情的地位低于自由却高于生命,生命是物质,爱情高于物质作用于精神而存在。若我爱你,因我寂寞——你觉得我爱的是你还是寂寞呢?风险投资并不可怕,钱没了还可以再赚。能用钱解决的都不是什么大问题。但对于感情的伤,是多少钱都治愈不了的痛。最可怕的是两个人在一起,一个是因为爱情,另一个却是因为寂寞。双方一旦决裂,因为爱情的那个会败得一败涂地。因为寂寞的那个,请反省。嗯,我反省。真正的爱情是美好的,因为两情相悦。为对方戴上婚戒,许一个天荒地老是一件多么浪漫的事。大学生本就处在一个十分浪漫的年龄,一个连谈钱都伤感情的年龄,想不浪漫都不行。爱情里可以没钱,粗茶淡饭也是幸福;爱情里可以有钱,只要彼此爱而不是因为钱而彼此爱就行,那么再怎么奢侈的爱情都无罪。不可否认的是,大学生大多还不够成熟,会因对方某个方面的优点而陷入爱河,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不和谐的因素渐渐显露出来并最终成为矛盾的导火索。一帆风顺的爱情少之又少。两个人在一起,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烦恼。可以尝试着去改变对方的坏习惯、坏毛病,如果不成功,那么放弃这种尝试,不然往往会起到适得其反的效果。爱情里需要互相包容,但是不需要委曲求全。两个人可以试着交往,不合适,可以分手,可以尽快分手——长痛不如短痛。不要为了所谓的责任耽误了幸福。因为真正有责任心的男人会让他的她全身而退。没有责任心的男人还有什么好挽留的呢?爱并不一定就要在一起。两个人的结合,并不单单是两个人的结合,而是两个家庭之间的联姻。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并不是全无道理。自由恋爱,并不是无限的自由。谈恋爱既然是一种风险投资,那么生意失败也无可厚非。但是你得保留再一次投资的资本。大学生应该自爱,应该矜持。婚姻不可以没有性,但爱情可以。但愿所有的年轻人只需进行一次风险投资便可获得一生也用之不尽的幸福。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受西方的“性自由”、“性解放”思潮的影响,社会上鱼龙混杂的性文化泛滥,传统的爱情观、两性观、婚姻观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与怀疑。高等学校作为一个小社会,也受到了这种思潮的影响,对于人生观、世界观尚未完全成熟的大学生的影响尤为突出。有人曾就“大学里是否可以谈恋爱”这一问题对某校600余名学生做过问卷调查,对这一问题持肯定态度者达82%,有的大学生认为大学里要么去考研,要么去谈恋爱,更有甚者认为大学期间如果不谈恋爱,大学就等于白上了。由此可见,大学生可以谈情说爱已经得到同学们的广泛认同。诚然,爱情作为人生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与青春一同到来,二十岁左右的大学生正处在人生的花季,青春的激情使大学生充满了对于爱情的向往与追求,希望了解异性和被异性了解。实际上,早在中学时期,他们就朦朦胧胧地产生了对爱情的憧憬,只不过在升学的压力、父母师长的严格管束下,在一定程度上被理性约束了起来。一旦进入大学,家庭的约束力度陡然降低,男女同学之间的交往迅速增加,又面临着一个相对宽松和自由的环境,“爱情”便如猛然冲开了闸门的洪水一般四处弥漫。一、当代大学生的恋爱观既然大学生谈恋爱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那么当代大学生的恋爱观是怎样的呢?我们认为,当代大学生谈恋爱有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一)对待恋爱比较认真,认为恋爱应以感情为基础,他们一般心理较成熟,有一定的责任心,彼此比较了解,恋爱是在朋友的基础上,互帮互助、日久生情而建立的。因而这种恋爱比较稳固、持续,对恋爱双方的学业影响也不大,一定程度上对学习还能产生促进作用。这种恋爱即使破裂了,对彼此的伤害也不是很大,做不成恋人还可做朋友嘛!因而这种恋爱观是值得肯定的。(二)对待恋爱态度不认真,不是真心的。这类大学生认为谈恋爱就是为了玩一玩,为了满足各种欲望。他们基本上没什么责任心,恋爱双方彼此不甚了解,也没什么感情基础,因而这种恋爱是短暂的,当然恋爱导致的结果是不愉快的,甚至是可怕的。一旦双方感情破裂,恋爱关系结束,男女双方便反目成仇,很少有还继续做朋友的。这种恋爱关系的破裂对双方都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影响了正常的学习、生活,一般来说,对女性的伤害更大。女性由于心理承受能力差,一旦受到伤害,便觉得受不了,产生消极反应,有的从此看破红尘,觉得干什么都没有意义;有的精神失常,导致精神病;还有的干脆以身殉情,结束了自己年轻的生命。凡此种种,在各高校屡屡发生。既然这种恋爱观会产生如此不良、甚至严重的后果,那么我们就很有必要分析这种恋爱观产生的原因。二、错误恋爱观原因分析爱情作为人类所拥有的共同精神财富,对于每个个体来说,都是无私的、公正的。但是实际上人们对爱情的获得程度、体验和方式是不一样的,这与个体自身的素质、知识修养、能力等方面有关,并受到各自的恋爱观的制约。恋爱观由恋爱的原因、动机来决定。上述错误的恋爱观产生的原因,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一)失去奋斗目标与前进的动力进入了高等学府,有些学生新的理想尚未建立起来,出现了理想真空地带,表现为混日子,得过且过。有位学生坦言:“进入大学以来,我的思想很消极,什么目的都没有,终日无精打采,仿佛人生一点意义都没有,头脑一片空白。”这一表白,反映了很多大学生的心中苦闷,缺少学习动力、目标,于是转到谈情说爱,聊以消磨时光,寻求快乐。(二)好奇,存在试一试的想法大学生处于青春期中后期,生理机能基本成熟,心理机能趋于成熟,精力充沛、渴望交往异性,在中学时学习压力较大,未充分显示出来,现在主体意识发展了,个体发展必然会在个人生活中得到具体体现。(三)排解孤独、寂寞校园文化生活单调,课余生活枯燥乏味,三点一线连成了每天的全部,再加上家庭的干预与影响较中学时大为减弱,对同学之间的人际关系适应性较差,以至感到孤独、无聊、空虚、寂寞,一些学生为了释放多余的精力、寻求精神快慰而谈恋爱。(四)追求性刺激当前社会上格调低下的性文化泛滥,尤其是随着网络的发展,网上的世界正处于无栅栏状态,黄色的信息随处可看;另外,大学生受西方的“性自由”、“性解放”思想的影响,影响了部分大学生的两性观,追求感官刺激作为与异性交往的原因与目的。有些大学生甚至认为“性这种生理需要,同人饿了要吃饭,渴了要喝水一样”。1(五)攀比心理作祟有些大学生谈恋爱纯粹是从众心理、攀比心理做祟的结果,看到别人出双入对,心里难以保持平衡,随大流,赶紧找一个,以满足虚荣心。(六)为以后的人生积累经验有的大学生认为,“大学里谈恋爱,如同种试验田,取点儿第一手经验,为以后成熟的爱情打基础”。2对恋爱的态度,“就在半梦半醒之间,我们忘了还有明天”、“跟着感觉走,紧抓住梦的手”、“不求天长地久,只求曾经拥有”等港台流行歌曲总是在校园里经久不衰,格外受到大学生的青睐,不知是这些流行歌曲影响了大学生的恋爱观,还是大学生的恋爱观在流行歌曲中寻找到了共鸣,不问结果,只问过程,已成了他们获取爱情的真实写照。三、对策建议如今,对于大学生谈恋爱现象,许多高校采取不禁止、不引导的消极不作为态度,这是不正确的。因为大学生谈恋爱的动机、目的不尽相同,错误的恋爱观对大学生是相当有害的,因此,高校里的思想教育工作者,应以积极的态度,在明晰了大学生错误的恋爱观产生的原因的基础上,积极疏导大学生感情困惑,引导学生端正学习、事业与爱情之间的关系,建立正确的恋爱观。我认为重点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建设校园文化的职能就是通过一定的物质环境和精神氛围,使生活在其中的每个成员都有意无意地在思想观念、心理因素、行为准则、价值取向等方面与现实文化发生认同,从而实现对人的精神、心灵、性格的塑造。我们要改变以往校园文化单纯满足学生的娱乐、丰富学生的业余文化生活的状况,这些只是低层次的功能。要使大学生通过参加校园文化活动丰富知识,提高能力,更重要的是赋予大学生先进的文化意识,长期潜移默化的熏陶,使学生不自觉地形成这种文化意识和文化品格。当前,校园里中西文化在交流中碰撞,许多西方思想观念——诸如性解放、游戏人生等使学生陷入价值的迷雾,甚至误导学生的行为。这就要求学校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拨开迷雾,满足学生思想要求,促进学生健康成长,这也是校园文化的高层次需求。(二)帮助学生保持健康的心理心理学家提出:大学生所处的青春期后期,重量发育的机体结构、形态和机能都已相当于成人水平,但从心理发育的水平看,大学生的心理虽正快速趋于成熟,但又尚未完全成熟,尚处于“半生半熟”的阶段。这就要求我们从两方面入手:(1)加强青春期教育。由于受传统思想的影响,人们羞于谈性,父母对子女更是竭力回避谈论性,学校也不开生理卫生课,即使开也往往一带而过,致使大学生缺乏生理卫生的起码知识,虽然一只脚已经跨进了高等学府的门,但另一只脚却在蒙昧和无知的道路上跋涉。大学生正处于青春期后期,性意识成熟,渴望交往异性,具有强烈的好奇心和充沛的精力,同时也存在性审美和性道德意识薄弱,还不能带着批判的观点去欣赏影视、书刊广告、画册等作品,很可能经不起性爱镜头的诱惑,在好奇心理的驱使下去模仿,导致性道德沦丧、性违法犯罪。对此,教育工作者不能回避,最好是由思想教育工作者会同校医,把青春期生理、心理知识灌输给学生,使学生不再觉得神秘、好奇。(2)重视心理咨询。大学生心理困惑很大程度上来源于爱情的烦恼,如果避开不谈没有心理辅导员来疏导,若不能得到及时清理、舒缓,这种困惑就会越积越重,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正常发展。(三)帮助学生确立大学阶段的目标目标是人们活动所追求的预期结果,是激发人的积极性使之产生自学行为的必要前提。没有目标就没有方向、没有力量、没有积极性,也就难以步入成功的殿堂。刚进入大学的学生,高中时期的奋斗目标已变成现实,新目标又未建立,不少学生感到茫然、空虚,进入“动力真空带”或称“理想间歇期。”这就需要教育者尽快帮助学生树立新的奋斗目标。什么样的目标才能转化为学生的动力呢?美国心理学家弗洛姆认为:目标对人的行为有激励力量,而激励力量的大小取决于目标对个人生活的意义和目标实现的难度两个因素。根据目标对人的行为影响的这两个特点,教育者应该帮助正在被空虚、无聊困扰着的同学,判定一个这样的目标,即经过努力能够实现的、对自己生活有意义的目标,从而战胜空虚、无聊。(四)帮助学生正确理解爱情的内涵和外延学生往往以为爱情是异性之间的纯粹的情感,这是片面的理解。学校应利用课堂教育或其它形式的活动,向学生明晰爱情的内涵与外延。伦理学认为:所谓爱情,是指在一定社会经济文化状态下,男女双方以共同的生活理想为基础,以平等的互爱和自愿承担相应义务为前提,以渴求结成终生伴侣为目标,按一定道德标准自主地结成的具有排他性和持久性的特殊社会关系。换言之,爱情有四个构成要素:只能在异性之间、它是发自内心的真挚爱慕、希望通过结婚完成双方的永久的结合,它是一方对另一方的强烈社会责任。只有正确地、全面地理解了爱情,大学生才有可能找到真正的情感寄托。(五)进行性伦理道德教育教育者应对学生进行传统道德观与西方性道德观的分析,通过对比、分析、了解,帮助学生确立正确的性道德观,明确什么样的性意识,性行为是符合我国社会道德标准的。

姻家庭生活在人的一生中占有重要地位。中国有句古语,一个人活在这个世界上,就是要做好两件大事,“立业成家”。所谓“立业”,就是事业有成;所谓“成家”,就是爱情甜蜜、婚姻美满、家庭幸福。可见,正确处理好恋爱婚姻家庭方面的各种问题,是一个人生重要问题。本讲内容:一、爱情与人生二、婚姻与家庭三、家庭美德一、爱情与人生爱情是一个古老而常新的人生话题。许多人不惜用最美丽的语言来描绘爱情的永恒和不朽,把爱情比喻为比生命还更重要,。这种观点的代表为“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也有人由于看到他人的不幸或自己经历过不幸,对爱情持悲观的态度,认为美好的爱情只是戏剧中的演绎,而生活中的爱情带给人的更多的是痛苦,而不是欢愉。这种观点的代表就是“爱情是苦酒”。可见,爱情带给人们的感受是差异巨大的。【图片】古希腊思想家阿里斯托芬曾讲过这样一个故事:●据说,人本来是一个圆球状的物体。有四条腿,四只手,一颗脑袋上长着相反的两张脸。人的胆大妄为使奥林匹斯山上的众神惊恐不安,万物之神宙斯便使用一根头发,将那“人”从中间剖为两半。被剖开的两半都痛苦极了,每一半都急切地扑向另一半,他们纠缠在一起,拥抱在一起,强烈地希望重新融为一体。根据阿里斯托芬爱情起源的故事,马克思在谈到人类婚恋时,●曾形象地比喻:半个球是无法滚动的。【资料】某学生自述。我的胆子一向不大,只敢在夜里偷偷想她;说错话是否会挨骂,我的心里一个劲地害怕;我多希望自己也能画画,把她的倩影画了一打又一打;不仅欣赏她美丽的双眸,更陶醉于她那飘逸的长发;谁知与她谈话结结巴巴,脸上的汗水滴滴哒哒;我的胆子仍然不大,只好在梦里追她。【总结】生动地反映了大学生对待异性的心态和追求爱情的强烈愿望。 每一个人对爱情的认识和理解都不一样,爱情究竟是什么?马克思主义人生哲学认为:(一) 爱情的本质所谓爱情,是指男女之间基于共同的生活理想,在各自内心形成的相互倾慕,并渴望对方成为自己终身伴侣的一种强烈、纯真、专一的感情。性爱、理想和责任是构成真正爱情的三个基本要素。1、性爱是爱情的生理基础,是指相爱的人之间的性的结合。2、理想赋予爱情深刻的社会内涵,是爱情生长的内在依据。3、责任是对性爱和理想的升华,责任也因此成为爱情得以长久的重要保障,是坚贞爱情的“试金石”。上述三个基本要素构成了爱情有机的统一整体,它们的完美结合也就成就了人世间美好的爱情。(二)恋爱中的道德恋爱是爱情的起点,是男女双方培养爱情的相互交往过程。恋爱是一种特殊的人际交往,在这种特殊的人际关系中,也有一定的道德准则,这些道德准则是许多年来对许多爱情事例的正反经验的概括和总结:(恋爱中的道德准则)1、尊重平等人格。2、恋情必须专一。3、文明相亲相爱。4、自觉承担责任。(三)大学生的恋爱1、大学是不是恋爱的黄金季节?(1)心理上的不成熟(2)人生观的不确定(3)大学只是人生的“驿站”(4)大学是人生求学的最佳时期2、大学生恋爱应注意的问题(1)不要误把友谊当爱情(2)不能错置爱情的位置(3)不能片面或功利化地对待爱情(4)不能只重过程不重后果3、树立正确的恋爱观恋爱要严肃认真,感情专一。要懂得爱情是一种责任和奉献。在恋爱过程中,应多一些理解、信任和宽容,互相尊重,共同进步。二、婚姻与家庭恋爱是缔结婚姻、组成家庭的前提和基础,婚姻和家庭则是恋爱的结果。婚姻和家庭是爱情在内容和形式上的升华。婚姻和家庭是两个既密切相关又具有明显区别的概念。婚姻是指由法律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夫妻关系。家庭是指在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基础上产生的、由亲属之间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婚姻是家庭产生的重要前提,家庭又是缔结婚姻的必然结果,婚姻的成功就体现为家庭的幸福,家庭的美满又彰显出婚姻的意义。(一)婚姻与家庭的关系婚姻是家庭产生的重要前提,家庭是缔结婚姻的必然结果,婚姻的成功体现为家庭的幸福, 家庭的美满彰显出婚姻的意义。(二)婚姻与家庭的的本质三、家庭美德家庭美德在维系和谐美满的婚姻关系中具有十分重要而独特的功能。家庭美德是每个公民在家庭生活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夫妻、长幼、邻里之间的关系。家庭美德的基本规范是:尊老爱幼。【二十四孝】家庭美德是和谐社会的基础,家庭美德“孝”为先,“孝”字是指:“孝敬”、“孝顺”父母。家庭美德“孝”为先,是和谐家庭和谐社会的需要,是家庭责任的具体表现,是尊老爱幼的社会风尚,是人生的大道理。男女平等。男女平等,是指在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女子和男子人格独立、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力,负有同等的义务。要摒弃“重男轻女”的传统思想,使家庭中的男女享有教育、就业及财产等方面的同等权利。夫妻和睦。夫妻是家庭关系的核心,夫妻和睦是家庭幸福的重要前提和保证。夫妻关系应以平等互爱为基础。夫妻之间不存在谁侍候谁、谁主宰谁的问题,“大男子主义”、“妻管严”等倾向,都是要不得的。勤俭持家。勤俭持家,是我国家庭的传统美德。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我市绝大多数家庭生活已从“温饱型”向“小康型”转变,但是我们仍应该珍惜劳动果实,继承和发扬勤俭持家的传统美德。邻里团结。良好的邻里关系对人们的生活、工作、学习等各方面都大有益处。我国劳动人民一贯重视邻里关系,民间流传着许多名言,如“邻里好,赛元宝”、“远亲不如近邻”等。“孟母三迁”的故事更是妇孺皆知。然而,近年来,人们发现,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特别是信息时代的到来,我们与世界各地人民的联系越来越近,相反,与自己对门而居的邻里关系似乎越来越远了。现实生活中特别是在城市,住在同一小区、同一幢楼,相互之间不了解、不熟悉的人并不少,有的甚至对门对住了好几年,也不知邻居姓甚名谁、在哪里工作,真可谓“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教儿经》:莫把邻居看轻了,许多好处说你听。夜来盗贼凭谁赶,必须喊叫左右邻。万五星文库包含总结汇报、党团工作、文档下载、工作范文、教学研究、人文社科、办公文档、旅游景点、专业文献以及家庭道德恋爱婚姻家庭的道德思考 等内容。一不幸遭火灾,左右邻舍求纷纷。或是走脚或报信,左右邻居亦可行。或是耕田并作地,左右邻居好请人。或是家中不和顺,左右邻居善调停。

大学生爱情观调查论文一、大学生爱情观的现状青年大学生正值青春时期,因此爱情无疑是大学生们最为关注的话题之一。与过去相比,现在大学生越来越早地涉足爱情的领地,走进爱情世界的人也为数不少。当今大学生的爱情观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恋爱年龄低龄化。以前大学生谈恋爱大多发生在高年级,一般处于二十几岁的年纪;现在据笔者调查,刚刚踏进校园的90后大学生有些已经有过恋爱的经历,有些正准备步入爱情的世界。第二,恋爱比例扩大化。国家主管部门对大学生恋爱问题的政策,经历了由文明禁止到“不提倡,不反对”的转折,以及高校禁婚令的解除。因此,大学校园里基本不存在针对大学生恋爱的反对力量,大学生恋爱不仅公开化,在比例上也扩大化了。二、加强大学生爱情观教育的意义第一,现实的需要上述大学生爱情观的缺失问题令人堪忧。随着高校大学生恋爱比例不断攀升,大学生中相继出现了学业受损、消费上涨、行为不良、道德败坏、心理困扰等一系列问题,这些恋爱中的不良风气不仅给高校的管理和教育带来极大的挑战,更是给大学生父母造成很大的经济压力和思想担忧,给社会治安带来了隐患。第二,发展的需要爱情是人生的重要课题,也是大学生踏上人生之路的必修课。树立正确的爱情观,不仅是青年成才的重要前提,是恋爱成功,婚姻幸福的必要保证,同时也是个人人格完善,成就事业的必要条件。建立在崇高理想基础上的爱情是纯真的、牢固的,使双方愉悦、幸福,人格深化,促使人上进。三、加强大学生爱情观的思想政治教育第一,揭示爱情的本质,引导大学生正确的认识爱情。恩格斯对爱情的本质做了很好的阐释:所谓爱情是一对男女基于一定的社会基础和共同的生活理想,在各自内心形成的相互仰慕,并渴望对方成为自己终身伴侣的一种强烈、纯真、专一的感情。在高校的公共课必修课——思想道德修养课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课堂教学中,确立大学生的主体地位,让大学生结合自己的实际去学习、思考什么是正确的爱情观;其次,要尊重大学生在以往的学习和生活中已形成的爱情观基础,注重当代大学生的自身发展规律和特点,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进行与时俱进的爱情观教育。最后,在爱情观的思想政治教育中,避免把爱情能作为敏感话题,回避主要矛盾,或泛泛而谈,只有直面问题,才能理解正确的爱情观,才能最终树立正确的爱情观。第二,引导大学生摆正爱情在人生中的重要地位。爱情是人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人生产生重大影响,然而它不是人生的全部内容。大学生除了爱情之外,还有更重要的东西是学业。学业和爱情是人生不可缺少的辨证统一的两个方面。总之,当前高校所面临的爱情观教育形势是十分严峻的,这应该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只要我们能切实把握大学生的实际情况,尊重大学生的情感需求,积极引导,注意沟通,运用科学的思想政治方法,就一定能够在大学生人生的重要关口,引导他们树立起正确的爱情观,把握和处理好成长中必不可免的情感问题。评论(2)|6raozhiwei6 |三级采纳率7%擅长:手机使用音乐按默认排序|按时间排序其他3条回答2011-06-20 17:45热心网友中西爱情观比较 不同生活方式和文化观念使中西文学的爱情观念决然不同.我们以传统的中西文学为关照点,比较两者的不同之处。 一 爱情构成了西方人整个生活和生命的全部,爱情就是一切。朱光潜先生对此有精辟论述:“西方人重视恋爱,有‘恋爱最上’的标语。 中国人重视婚姻而轻视恋爱”.在西方,中世纪是个特别“黑暗的时代”。在文艺领域,只能写对上帝的爱,写恋歌成为一种罪行。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中世纪依然有法国经院哲学家、唯情论者阿伯拉尔与巴黎名媛哀绿依斯冲破重重阻挠,苦苦相恋,尽管身为僧侣却不理睬教会的禁欲主义,而是写了大量歌颂男女爱情的恋歌,在民间广泛流传,发生很大影响。中国人重视婚姻而轻视恋爱”.因而感情的悲剧以婚姻悲剧居多。 催人泪下的《孔雀东南飞》,重在写婚姻悲剧。 西方的骑士文学是宣扬爱情至上的代表。骑士文学分两种,骑士抒情诗和骑士传奇,骑士传奇描绘骑士为贵妇人的爱情而赴汤蹈火的游侠冒险经历,而骑士抒情诗全是描写和歌颂骑士的爱情生活,一般是咏唱骑士对贵妇人的爱慕和崇拜,其中以破晓歌最为有名。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曾高度赞扬破晓歌,他认为,比较贵妇人和丈夫之间不自由的和没有爱情的婚姻,骑士和贵妇人之爱才是真正的爱情。 中国关于骑士的生活和爱情诗在中国的介绍、翻译和出版都极为稀少,查找有关资料十分不易。同时,我国出版的关于西方文学史的所有教科书中,骑士文学都是被极其简略地寥寥几笔带过,并且大多对骑士文学评价不高,有的教科书认为骑士抒情诗“流于千篇一律”,并认为骑士是“用这种‘高雅’的爱情外衣,来掩盖他们腐化淫乱的生活”。毫无疑问,我们的主流文学趣味认为,骑士文学不健康并且没有多大价值,不值得翻译和介绍,如果不笼统地说西方文学审美趣味的话,这至少和恩格斯是大异其趣的。 西方文学中往往把爱情视为不可抗拒的强大力量,在德、法两国民间广泛流传的骑士传奇《特利斯坦和绮瑟》中,写特利斯坦和绮瑟无意中喝了一种药酒,这种药酒使人永远相爱。尽管他们受到绮瑟的丈夫马尔克国王的残酷迫害,但是他们的爱情永远消灭不了。西方文学中的爱情还可以使人摆脱厄运,绝处逢生,在西方关于《白雪公主》的多种版本中,以美国迪斯尼动画片《白雪公主》为例,王子充满爱的深情的一吻是白雪公主死而复生的秘诀,而我所看到的在中国电视台上演的由中国人改编的《白雪公主》中,这个情节被改成小矮人安葬白雪公主时,不慎脚下一绊摔倒,使白雪公主的毒苹果从喉咙中吐出,因此死而复生。要说生活真实,两者描绘白雪公主死而复生的过程同样不真实,但是,这反映了中西文学观念中对于爱情地位和力量的不同理解,并作了形象化的阐述,从这一点上看,这两者都是真实的。 中国传统文学的特点在于,围绕的抽心不是爱情,而是国计民生,风雅美刺等在我们看来是重大的社会问题,爱情在我们看来是不重要的,并且在历史上大多数情况下也是不能允许的。“诗言志”是中国古代诗歌理论即纯文学理论的总纲,但是“言志”的说法很笼统,在当时主要是指政治上的抱负和志向。所以诗歌历来强调风雅美刺的传统,要写重大而严肃的题旨,没有个人化的私人情感空间,写“家务事”、“儿女情”是不行的。《毛诗序》把“诗言志”加以阐释发挥并纳入了文艺政策的层面,对诗歌的情感表达方式和思想内容都作了细致具体的规定,如“主文而谲谏”、“发乎情、止乎礼义”。 二 同样是描绘男女之间的爱情,在中西不同的文化传统影响下,文学中展示出深刻的差异。西方文学体现为对爱情大胆率真的歌唱,同时这些歌唱中包含有强烈的性爱因素,对外貌的赞美,对爱慕的表达,构成了西方爱情诗的一个核心主题,其情感奔涌如暴风骤雨,汹涌澎湃。罗伯特•彭斯《一朵红红的玫瑰》:“我的爱人像一朵红红的玫瑰,四月里迎风初开。我的爱人像一首甜甜的曲子,奏得又合拍又和谐”;拜伦《雅典的少女》反复吟唱:“请听我临别前的誓语:你是我的生命,我爱你。……我要凭那野鹿似的眼睛起誓:你是我的生命,我爱你。……还有我久久欲尝的红唇,还有那轻盈苗条的腰身,凭这些定情的鲜花,我要说:你是我的生命,我爱你。” 这些在中国传统的诗歌里是难以设想的,即使在以思想空前活跃的“五四”时期同样如此。汪静之以写爱情诗著名,他的诗集《蕙的风》以“放情地唱呵”的姿态,被朱自清誉为“对于旧礼教好像投掷了一枚炸弹”,曾引起轩然大波,几乎身败名裂。汪静之的名句是“我冒犯了人们的指责非难,一步一回头地瞟我意中人,我多么欣慰而胆寒”,从这里我们可以感受到当时的社会氛围,整个正统的价值体系中对爱情所持的态度,这也是中国主流文化传统所持的态度。 中国传统文学的特点在于,中国文人善于细腻而含蓄地表达宫闱女子的心理状态及其微妙变化。建安诗人徐干写有著名的《室思》,因其情韵之美颇受后人推崇,诗中写道:“自君之出矣,明镜暗不治。思君如流水,无有穷已时。”这种情感不是如烈火燃烧,不是波澜迭起,而是细水长流,绵绵不绝。钱钟书在《中国诗与中国画》中讲过屈力韦林()认为,“中国古诗抒情,从不明说,全凭暗示,不激动,不狂热,很少辞藻、形容词和比喻”。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复杂和多方面的,从社会结构来看,中国历史上是一个高度伦理化的宗法制农业社会,凡是婚姻之外的男女相悦之情,一概受到严厉禁止。爱情诗一般写于婚后,因为在古代中国未婚男女完全被隔离,少女囿于闺房之中,如汤显祖《牡丹亭》中的杜丽娘,活动的最大范围也没有超越家中的后花园。中国的青年男女之间根本没有条件和可能相互接触,整个社会在这方面显得特别的封闭。而西方古代社会相对来说比较开放,妇女享有一定的自由,贵族妇女可以出入社交场合,有机会和异性接触,这和中国古代社会有很大差别。 男女之间一旦婚后朝夕相处,没有也不可能产生那种初恋时的强烈激情。即使分别,丈夫外出求取功名富贵,追求金榜题名,这时夫妻之间的思念也和热恋中的情人的感觉完全不同,更多地体现为一种较为平静的情感,显得比较理性化和逻辑化。况且中国古代的包办婚姻和纳妾制度,使许多夫妻之间根本谈不上有多么深厚的感情,因此情感浓度已经被大大地稀释了。如果把爱情定位在滚烫的激情的话,那么可以认为,这种诗歌其实称不上是爱情诗,因为这远不是那种寝不安席、食不甘味的强烈感觉。中国古代如王昌龄的《闺怨》为代表的思妇诗就是这样,这和西方中世纪破晓歌里所描写的骑士和贵妇人之间以生命和名誉为代价的私通有着极大的不同,因而不难理解,这在情感的强度上是完全不一样的。 中国古代由于妇女受教育程度极低,所谓“女子无才便是德”,女诗人非常少,或由于夫妇之间真情无多,或由于封建礼教的束缚,中国古代社会忌讳谈论男女之爱,不能大胆地自由地袒露自己的思想感情,因此,思妇诗大多由男人写成,并且“在传统文人心目中,闺房燕昵之情意犹同家庭米盐,都是琐屑之物,不登大雅之事”(陈寅恪:《元白诗笺证稿》),所以男人同样不敢大胆地袒露自己如何思念女人,而是千方百计地揣摩和描绘女人如何思念男人,带有代人立言的性质,且多以“怨”命题,许多涉及女性的题材都成为“怨诗”,如“春怨”,“宫怨”“闺怨”等,成了中国古典诗歌的一种传统体裁。这些诗歌情感的调子低沉,外貌描写极少,也不带有憧憬未来幸福的欢快情绪,这和西方人大胆直露表达自己对女人的倾慕和思念,有着极大的不同。古典爱情观 爱就该天长地久 在天愿作比翼鸟 在地愿为连理枝 两情若是长久时 又岂在朝朝暮暮 经得起考验的才是真爱 爱是心底永远的烙印 爱一个人,就要契而不舍 该我的自然会属于我 男追女,天经地义 背弃爱情是可耻的 真正的爱情一生只有一次 爱人,你是我的一切 爱不应该分彼此 有爱就有一切 现代爱情观 只求曾经拥有 不在乎天长地久 缠得太紧会扼杀爱情 朝朝暮暮都守不住 何况相隔遥遥呢 不要让爱情经受考验 爱过就抛在身后 追不到,就赶快放弃 爱情也需要竞争 情感的付出应该对等 为了前途放弃爱情可以理解 爱情在一生中随时都可能发生 请给我自由发展的空间 你我都是独立的个体 爱情需要物质基础4. 西方有关爱情婚姻的特色表达 在西方国家,欧芹、鼠尾草、迷迭香和百里香(parsley, sage,rosemary and thyme) 是一个很重要的主题。今天人们对这四种植物没有什么特别的感觉,但在过去,它们给人的联想就像当今红玫瑰与爱情的关系一样,象征着恋人期待着心上人和自己具有的品质。 按照相信植物疗法的人的看法,欧芹Parsley (Petroselinum crispum)具有治疗消化不良的功能。比如,据说吃菠菜的时候如果嚼一片欧芹树叶的话就能让菠菜的苦味消失,并易于消化。因此在中世纪欧芹被赋予一定的精神寓意的。鼠尾草Sage (Salvia officinalis)的象征有着数千年的历史,代表着力量。迷迭香Rosemary (Rosmarinus officinalis)表示忠诚,挚爱和挂念。在古希腊男人就送给自己的恋人以迷迭香来表达爱慕,今天在欧洲新娘还有在头上别上迷迭香树枝的习俗。据说迷迭香能让人敏感和谨慎,于是在古罗马当一个人面对精神压力的时候,大夫常常建议放一小袋迷迭香树叶子于枕头下面。迷迭香有时候用作比喻女性的爱,尽管有些迟缓,却强劲并持续长久。在神话传说中的中秋之夜,国王在荒野的百里香Thyme (Thymus vulgaris)丛林中与神仙们狂舞。但百里香一般象征勇气,在中世纪时骑士的盾牌上就有他的女人给他绣的百里香的图像。于是,恋人们在受到挫折时候,就用这四种在中世纪众所周知的植物,希望自己的心上人能够用爱的温柔来消融他们之间的误会和痛苦,用毅力来度过他们分离的艰难时光,用忠诚来陪伴孤独的日子,用勇气去挑战那些不可能的事情。在西方爱情与死亡是一个永恒的主题,二者常常联系在一起。诗人Richard Crasha有诗云:“Love, thou art absolute sole Lord of life and death.” “爱,你是生与死的至高无上的唯一君主。” 在英文诗歌中, 爱情和死亡如同其他抽象的理念一样,可以作为一个超越现实世界的独立存在来感悟、来思辨、来讴歌。而中国文化中,并没有这种超越现实的理念世界及其相对应的表达。爱和死,在英文诗歌中,并不必与具体的客观世界和诗人的现实生活相牵连,多是内化的理念思考和抽象化了的感情表达。《我有过奇异的心血来潮》中,‘我两眼始终牢牢望定/缓缓下坠的月轮。/什么怪念头,又痴又糊涂,/会溜入情人的头脑!“天哪!”我向我自己惊呼/“万一露西会死掉!”’。在把爱人比喻为玫瑰的同时,想到的是情人的死亡。这是东方人所始料未及的。 类似的爱与死亡,现世与另世的描写,一首英文诗歌:William Blake The Garden of Love(爱的乐园)里,青草地上建起了大门紧闭的殡仪馆,花朵盛开的地方,堆满了坟茔和墓碑……爱与死亡似乎只是一个恍忽,一个梦,一个意念的区别。这种将爱情和死亡作为两个抽象的生命象征联系起来,令人想起精神分析中关于爱情和死亡的分析。 如此看来,因爱而死,无论是一种情感的表达,或是理智的思辨,或是实际的行动,可以看作是两种本能的殊途同归,一举两得。人因失去爱而分离,因生而分离,又因爱而回由死亡而回归。那么,因爱而死亡,当是一种最彻底,最丰富的回归。在对待男女两性之爱方面,中西文化有着显著的不同。对于西方人来说,爱情至上,男人为了爱情可以牺牲一切,女人为了爱情也会舍弃一切。这就是爱情至上。两性的选择与婚姻,完全是以爱情为基础,而不论出身、门第、年龄、社会地位和其它考虑。 对于中国人来说则不然。中国的婚姻并不以爱情为基础,婚姻可以没有爱情,而爱情也不一定能够保证婚姻的实现。“有情人终成眷属”,那毕竟是人的理想。对于一般人来说,男女结合,只是为了生存的需要;女人嫁男人,是为了找一个生活依靠;男人找女人,也要考虑政治、经济、出身、门第等各方面的因素,考虑对自己未来前程的影响。 可以说,西方人的婚恋,是感情的需要,爱情是她的基础,因此才有“金婚、银婚”、“度蜜月”之类,显得非常浪漫;而中国人的婚恋,更多的是理性的选择,在这种理性选择中究竟还有多少真爱,那就很值得怀疑了。因此中国人的婚姻恋爱,远没有西方人来得浪漫。 在西方,爱情至上,爱情是最神圣的,它是人类情感中最神圣的部分,决不能被玷污。而这就使它具有了与宗教偶像一般的神圣性与绝对性。同时,它也是人类情感的极致,因而也就有了高度非理性的品格。 但是中国人不然。中国人缺少这样一种神圣的感情。对于男人来说,事业高于爱情;对于女人来说,结婚不过是生存的保证,“嫁汉、嫁汉,穿衣吃饭”,完全是生存的需要。所谓“嫁鸡随鸡,嫁狗随狗”,根本就没有个人意志的选择,更谈不到什么爱情。当然,中国人也有爱情,但那与婚姻并没有必然联系,婚姻与爱情完全是两回事。至少我们可以说,中国人对爱情的态度远没有西方人那样神圣与崇高。这就是中、西方文化在婚姻与爱情观上的区别。 有时实在难以理解有条件的婚姻在现社会的延续性,社会已进入信息时代,“条件”这东西变化频率越来越高,今天你是健康的也许明天就来个什么…今天你生活安逸也许明天投资失败…今天你还是刘德华十年后已是刘爷爷…“条件”失去了,条件构成的婚姻难道就应结束了?我想中国人离婚率不断上升,也许跟这个旧观念不无点关系,值得人们深思。以上答案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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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家庭和婚姻的论文题目

其实婚姻法可写的东西并不太多,如家庭暴力\离婚的条件\婚姻法制度的改革等.我曾经写过离婚损害赔偿.

统婚姻制度区域 1.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 2.我国“事实婚姻”制度的弊端与法律对策 3.论婚姻的成立 4.《婚姻登记条例》利与弊 5.中国妇女保护的立法不足 6.浅析抚养制度的完善 7.试论探望权的实现 8.关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分析 9.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 10.关于离婚几个法律问题的思考 11.法定离婚理由之探析 12.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 13.家庭调解制度在中国的命运 14.离婚过程中和离婚后对子女权益的法律保护 15.军人婚姻法律保护的利与弊 16.婚姻家庭法律在未来民法典中的地位 17.一夫一妻制度的法律保护 18.浅析可撤销婚姻制度 19.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20.离婚标准之探讨 21.亲权制度研究 22.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研究 23.“婚内强奸”的立法研究 24.从平等原则看我国婚姻家庭中的男女平等 25.我国夫妻债务制度探讨 26.╳╳地方婚姻调查 27.浅析我国婚姻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28.违法婚姻问题研究 29.“感情确已破裂”解析 30.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研究 31.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关系的辨析 32.离婚损害赔偿之立法完善 33.居住权在婚姻家庭法的保护和实现 34.浅析中国古代的特色婚姻制度 35.从三部婚姻法看我国婚姻家庭理念的变迁 36.完善我国亲属抚养制度的几点思考 37.公证在婚姻法中的效力和地位 38.农村事实婚姻的状况与法律对策 39.夫妻侵权制度研究 40.准婚姻制度研究 婚姻家庭法哲学区域 1.婚姻法适用的道德机理 2.近现代法上婚姻本质属性研究 3.公平原则在离婚案件中的适用 4.试论夫妻相互忠实义务及其实现 5.婚姻家庭法的立法理念研究 6.关于配偶权的探讨 7.婚姻登记证的法律效力 8.“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法律分析 9.婚姻契约制度研究 10.婚内强迫性行为的法律性质分析 11.中国古代╳╳时期妇女法律地位探析 12.夫妻人身关系探析 13.“代孕”技术的法律反思 14.妇女人格独立制度研究 15.侵犯配偶权行为的法律规制 16.婚姻自由原则的法理分析 17.试论事实婚姻中的离婚问题 18.中国古代“抢婚”现象的法律分析 19.亲属法立法可行性探讨 20.婚姻自主权探讨 婚姻法学前沿区域 1.变性人及其原婚姻关系处理 2.同性恋(婚)的法律对策 3.婚前体检存废论 4.婚姻登记行为可诉性研究 5.试论准婚姻关系 6.“保卫婚姻俱乐部”的合法性探讨 7.浅析婚内索赔 8.对离婚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9.“性骚扰”法律问题研究 10.婚约的法律性质 11.“闪婚”的法律分析 12.人工生殖中的父母子女关系研究 13.试析“回族女子不外嫁”的习俗 14.同居者的权利义务探讨 15.关于大学生婚育权与高校管理权(或大学生受教育权)的探讨 16.婚内侵权赔偿制度研究 17.“半路夫妻”法律问题研究 18.“试婚”(或“试离婚”)的法律问题分析19.婚姻保险制度研究 20.“同性恋”婚姻立法趋势研究 21.浅析婚介所的法律地位 22.论服刑人员的结婚权 23.“换亲”的法律分析 24.浅析和谐社会与性别平等 25.网婚的法律分析

可选“同居关系的法律探讨”和“建立我国亲权制度的有关问题探讨”。前者虽然讨论的很多,但是一直没有定论,可是由于现在结婚成本越来越大,年轻情侣在结婚前同居的情况会越来越多,那对这方面的法律需求也会更加急迫,对这方面的法律进行完善势在必行,所以你找素材、谈对此的思考都比较容易;后一个在我国还属于相对较新的一个法律概念,你也可以找些国外的资料,整理一下写一篇论文。

这题目太简单,下面两个回答的都不到点上,题目意思是婚姻存续期间完成了作品,已经变成既得利益,你除非不发表,一旦发表,无论你何时发表的,这笔稿酬,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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