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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制度研究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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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制度研究论文范文

胡正扬:了解发展历程探讨完善途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史概述及完善这一制度的思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遵循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总结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政权建设的经验,而创造出来并且不断得到完善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有非常突出的特点和明显的政治优势。因此,研究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史,探讨如何坚持和完善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加强地方人大的工作和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践行科学发展观 提高人大监督水平近两年来,随着监督法的颁布实施,人大监督工作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新的形势表明,人大依法行使监督职权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将逐步成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重点。为扎实推进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开展,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我们按照县委学习实践活动领题调研工作总体方案的安排,会同县人大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和县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于2009年4月9日至5月6日,对县乡人大监督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了历时近一个月的专题调研。一近一个月来,调研组召开了有纪委、监察局、法院、检察院、发改局、财政局、公安局、司法局、信访局等20余个部门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有10余名省、州、县人大代表参加的专题讨论会,先后深入平湖、卡蒲、苗二河、牙舟、通州、鼠场等乡镇进行了实地调研。调研组通过县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自查,走访人大代表,听取干部群众意见,察看基层人大建设和工作开展情况等形式,对县乡两级人大监督工作的主要做法、程序方式、制度建设和职能作用发挥情况等进行了调查。近几年来,中央、省、州和县委高度重视人大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积极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权,先后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决定,特别是监督法颁布实施以来,对人大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县人大常委会及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贯彻执行监督法和有关决定上,立足发展大局,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作用,促进了县域经济社会的发展,取得初步成效。一是监督的意识明显增强。贯彻执行监督法,加大监督工作力度,常委会组成人员、各级人大代表履职的自觉性、主动性和积极性逐步提高,围绕中心、服务全局、强化监督的意识不断增强。二是监督的目标更加明确。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推动和促进发展作为一切工作的共同目标,更加明确了人大监督在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三是监督的内容更加具体。把监督实效作为检验工作的主要标准,使监督事项更加突出重点,更加富于专题性、阶段性和时效性。四是监督的质量得到提高。通过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总结,突出监督重点,改进监督方式,注重监督实效,使监督既讲程序、更重实质,既讲究结果的确定,更注重过程的完善。二换届以来,县人大常委会在中共**县委的领导下,依法有效行使监督职权,保障了宪法和法律在我县的贯彻实施,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发展。(一)监督——体现服务中心为民办事把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监督工作的根本主题。2.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履职。一是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调研、检查、视察等多种形式听取和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围绕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作出决议、决定或提出审议意见32 项。如先后督促县农业部门解决塘边镇群众杂交玉米种子质量问题,县国土部门办理落实白龙乡群众土地使用证问题,县水利部门解决牙舟集镇人畜饮水安全问题等。二是强化督办代表提出的建议。通过采取会议交办、现场督办、听取办理情况(二)监督——着力改进和完善工作把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完善工作机制和加强自身建设作为提高监督水平的前提和基础。1.改进监督方式。一是监督环节突出一个“实”字。为规范审议程序,试行了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投票表决制度,先后审议票决“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65项,其中县林业局关于贯彻实施森林法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县发改局“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报告初次审议未获通过,在落实常委会审议意见后进行再次审议票决得以通过。“票决制”的实践使审议环节更加突出实质性,审议结果更加体现会议的法律性、程序性和严肃性。二是监督渠道抓住一个“宽”字。把开展对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评议拓展为一种有效的监督方式,综合运用视察调研、座谈交流、个别走访、民主测评、征求意见等形式,帮助受评部门找准问题、加强整改、推动工作。三是监督方式追求一个“活”字。善于统一集体行使职权和个人履行职责的关系,在监督一些重大事项、重点建议和重大信访问题时,采取代表约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方式进行调查了解,对需作进一步督办的事项,由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督办落实,使监督手段更具效力,更能切实解决问题。2.健全监督机制。一是建立和完善监督议事工作机制。制定了**县人大常委会监督暂行办法、议事规则、人事任免暂行办法和财政预算监督暂行办法。二是建立和完善督察督办工作机制。制定了**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督办暂行办法和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督办单位和承办机关的具体职责。三是建立和完善协调联系工作机制。制定了**县人大常委会联系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暂行办法、指导联系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暂行办法和联系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暂行办法,使常委会与人大代表、乡镇人大和县“一府两院”的联系和沟通更加规范和有效。四是建立和完善监督公开工作机制。制定了常委会旁听规则,规范邀请公民旁听人大常委会例会活动,进一步拓宽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渠道,使人大监督工作更加公开透明。五是建立和完善组织管理工作机制。制定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和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本级人大代表办法,为规范常委会组织制度建设和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提供了制度保障。3.强化监督素质。一是加强学习培训。多形式的组织开展政策理论专题学习讨论、法律法规及人大制度理论的专题培训,组织外出学习考察、开办网络人大工作专栏等,共举办培训班和业务讲座6次,组织机关干部参加各类培训和考察50人次,被新闻媒体采用的理论文章和新闻稿件146篇,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机关干部的履职水平进一步提高。二是加强作风建设。经常组织干部职工深入基层,开展各种形式的主题实践活动,积极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共帮助基层群众兴办实事50余件次,落实帮扶资金及物资折款45万余元,进一步拉近人大干部与群众之间的距离,增强了履职意识。三是加强队伍管理。充分认识搞好机关工作的重要性,推进机关绩效考核机制建设,注重发挥机关各委办的工作职能和参谋助手作用,积极主动地为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提供服务。(三)监督——注重发挥代表作用把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作为提高监督能力的重点和关键,使监督过程更加体现民主、民意和民权。2.邀请代表列席会议、参加活动。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已形成常规工作制度,根据每次会议议程,结合代表的职业特点和个人意愿,共邀请了相关领域和熟悉情况的代表60余名列席常委会会议;在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调研和其他活动中坚持就地邀请人大代表参加,邀请参加活动的代表120余人次,代表们在参加活动时提出了许多很好的意见和建议,对提高审议质量和监督实效发挥了重要作用。3.组织代表集中视察和调研。先后组织了5次不同规模的省、州、县三级人大代表集中视察和调研,参与代表270余人次,深入全县19个乡镇及部份学校、企业和社区,重点视察了我县重大项目建设、新农村建设、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旅游业发展、小城镇建设、扶贫开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林权制度改革等方面的情况,就每次视察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视察报告分别交由省、州、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进一步发挥了人大代表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三总体而言,人大监督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监督的意识、手段和实效都有不同程度的提升,但在调研过程中,我们也清醒的认识到,监督工作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要求看仍是一个薄弱环节,对照形势发展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差距,还存在影响人大监督职能作用发挥的一些不容忽视的困难和问题。(一)从监督观念上看,认识存在困惑。对于人大监督重要性的认识还需进一步提高,主要表现在:一方面作为监督主体,主动监督的意识还不强,还存在“党委不点头,不能监督;政府不高兴,不便监督;遇到大问题,不敢监督”的顾虑,以及人大监督能发挥多大作用,权力用到什么程度才合适的困惑,在支持配合方面考虑多,从监督制约角度考虑少;受传统思维和社会舆论的影响,仍存在“船到码头车到站、退居二线难作为”的消极心态。另一方面作为被监督者还缺乏自觉接受监督的观念,对人大监督的法定地位和权力认识不清,认为人大监督是例行公事、是找毛病挑刺、是对工作的否定,没有引起根本上的重视。两方面的认识偏差影响了监督作用的发挥,使监督工作处于被动局面。(二)从监督体制上看,关系有待理顺。由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使现行党和国家机关的部分运行体制还未完全理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大监督职能作用的发挥。其一,人大与党委的关系。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查字典范文网(FANWEN.CHAZIDIAN.COM)、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实践中,由于党政职能尚未真正分开,许多工作都是党委决定、政府办理,或者党委和政府联合行文作出决定。作为接受党委领导,监督政府工作的人大常委会容易陷入“两难”境地,导致人大监督手脚束缚,工作难以深入开展。再有我县目前仍有十三个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为党委书记兼任,党委书记居于“一把手”位置,从时间和精力上都不可能兼顾人大工作,这是影响基层人大监督工作的主要原因之一。其二,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政府要接受党委的领导,还要接受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执行上级人民政府的决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也要接受上级人民法院和检察院的领导和监督,公、检、法等司法机关还要接受党委所属政法委的直接领导,牵涉的监督层次多,给人大监督带来一定难度。值得注意的是,在乡镇考虑到党委书记工作任务繁重,配备了乡镇人大专职副主席,但实际情况是普遍存在专职不专责的现象,几乎所有的乡镇人大专职副主席参与了政府工作,并把绝大部分精力放在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上,很少有时间和精力顾及专职人大工作,“耕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这一点同样成为基层人大监督的难题。其三,人大与政府垂直管理部门的关系。一些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如工商、国土、税务、质监、食药监等职能部门实行垂直领导和管理,从行政关系上基本脱离了地方政府,但这些部门的工作仍是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人大如何开展对政府垂管部门的监督,也需要体制上的理顺。(三)从监督效果上看,实效不够明显。受体制、机制等各方面因素的制约,监督质量不高和实效不明显仍是需要解决的问题。一是程序性监督多,实质性监督少。如对计划、预算、重大项目规划的监督,多是履行法定审议程序,各种指标是否科学合理,难以深入审查,作出的审议意见较为原则和笼统,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使监督流于形式,缺乏权威性和严肃性。二是面上监督多,专题监督少。如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时,更多注重监督范围广,使监督重点不够突出;在确定审议议题时,更多注重监督全面工作,使专题要点不够明显,客观上形成了“面面俱到”,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督效果。三是弹性监督多,刚性监督少。多注重监督形式的严肃和程序的合法,对一些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敏感问题、焦点问题,缺乏深层次的了解及相关处置措施,使监督体现不出应有的力度和实效。四是建议性监督多,强制性监督少。审议报告、执法检查、述职评议、视察调研等监督方式运用较为广泛,对存在和发现的问题基本都用意见和建议的方式督促解决,较少运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罢免等强制性监督方式,在不能决定监督结果的情况下,仅注重帮助完善过程。(四)从监督程序上看,制度尚有欠缺。监督法的颁布实施推进了人大监督的法制化和规范化,但面对形势发展和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还有待于不断健全和完善,一些规定过于原则、监督标准不统一、强制性特征不足,执行起来存在很多困难。如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报告未被批准如何处置,法律规定不够具体;另外,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法定监督手段也存在类似情况。一些本县人大常委会改革创新的监督形式因条件不成熟没有以规范的形式固定推行,在相关制度和程序上缺乏保障,也给探索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造成一定影响。(五)从监督能力上看,组织缺乏保障。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不断加快,人大监督的任务也日趋繁重,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面对庞大的政府及其部门、法院和检察院,明显有些力不从心。一是监督专业人员缺乏。常委会组成人员组织构成不够合理,专职委员比例偏低,相当数量的组成人员为兼职,难以把主要精力放在人大工作上,影响了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二是监督机构设置不合理。常委会各内设工作机构是常委会履行监督职能的实际执行者和具体操作者,但仍存在机构缺编少员、名称不统一等问题,目前内设机构为“五委一办”,除办公室编制为两人(主任、副主任)外,各工作委员会的编制仅有一人(主任或副主任),可以说既是具体工作者,又是分管领导的秘书,有时还需兼办公室打字员;由于省、州人大对县级人大常委会设立机构的名称、数量、编制没有明确界定,各县根据具体情况在设立机构的名称、编制和数量上都不统一。而反映在乡镇人大,除专职副主席外没有专职人文秘114,虽县委组织部门多次明确兼职人员,但由于人员变动频繁且没有额外编制,目前多数乡镇都是自行明确暂时的兼职秘书。三是代表整体素质不高。由于在人大换届选举中,受代表阶层、结构比例等条件限制,没有充分考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能力,造成很大部分代表素质不高,除干部代表外,有51.7%的代表是以农民为主体的基层人大代表,代表履职能力较差。四针对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我们要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来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使监督工作的全过程更好地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一是突出“发展”主题,坚持服务大局。自觉拥护党委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牢固树立发展是第一要务的观念,使人大监督更加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更好地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二是突出“民生”核心,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为民监督的理念,通过人大的有效监督,督促“一府两院”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使人大监督更加体现科学发展观的内涵;三是突出“创新”思路,坚持改进工作。牢固树立创新观念,善于发挥人大监督的优势,不断改进和完善监督工作方式方法,提高监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使人大监督更加符合科学发展的理念。通过调研,我们深切体会到提高人大监督水平,关键是要解决好“监督什么,怎样监督,监督怎么样”的问题,不仅要注重结果的改变,更要注重过程的完善,我们建议:(一)科学确定监督重点。一是严把议题选取程序。以公开透明和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方式方法为准则,明确议题选取的程序为:面向社会,从代表、群众、各界人士普遍关注和集中反映的问题中广泛选取监督议题;主任会议初步确定全年监督工作重点;相关工委具体提出建议议题;办公室拟出年度监督计划(草案);向社会广泛征求对监督计划(草案)意见;主任会议讨论确定年度监督计划(草案);向县委汇报年度监督计划(草案);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确定年度监督计划;向全体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年度监督计划;继续收集代表和社会各界人士意见,听取合理意见个别调整、完善年度监督计划。使议题的确定既综合社情民意,又抓住区域内监督重点。二是广辟议题选择范围。采用“请进来”与“走出去”的方式,以信访接待与走访代表为切入点,加强人大信访工作,综合分析信访动态,把群众集中反映的问题同人大监督工作重点有机统一起来。定期走访联系人大代表,调动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热情,征集更多的监督议题,进一步明确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对象,为制定全年的监督计划提供更多的议题资源。(二)创新改进监督方式。一是精简常委会会议议题,从抓关键、重专题、增实效的原则出发,每次会前由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就某方面工作深入调查了解,对会议议题进行二次筛查提出专题审议方案,着重从全面工作中选取重点工作,从整体工作中选取难点工作,提高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针对性。二是改进视察调研方式,采取明察与暗访相结合、计划安排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深入了解真实情况;突出调研重点,逐步从综合性调研转变为专题性调研,专题调查报告要列入会议审议并成为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的主要依据;每年选择一至两件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群众反映强烈、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课题调研,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增强监督的实效性。根据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常委会2009年度工作要点安排,围绕战略发展大局,确定了推进新农村建设的专题调研课题;围绕农村改革发展,确定了种植业生产及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畜牧业发展等方面的调研课题;围绕社会事业发展,确定了加快教育“两基”迎国检任务落实的调研课题,并向县委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推荐提出了大力推进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狠抓投资发展环境的治理和优化等县级领导的调研课题。三是规范重大事项提审机制,每年常委会以文件形式通知“一府两院”,由“一府两院”报告当年拟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规定每一个达到一定投资规模的政府投资项目,都需经人大常委会会议审查批准,使重大事项审议程序规范化。四是探索建立监督公开机制,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布重大事项的监督过程,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代表和群众的监督。加强对审计、监察等行政监督结果的运用,对关系民生的重点问题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拓宽监督渠道,构建更为直接有效的监督平台。(三)优化拓宽监督渠道。一是加强人大与“一府两院”的信息沟通,建立健全工作汇报制度、政务信息通报制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和代表建议承办制度。二是畅通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社会的联系渠道,完善代表建议办理和信访处理等制度,使人大监督建立在广泛的民意基础上。坚持公民旁听常委会会议制度,公开征求监督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三是做到议事议程和议事结果两公开,接受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四是发挥代表的直接监督作用,进一步开展对政府部门的工作评议和代表述职评议工作,坚持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代表列席常委会制度,组织代表参加执法检查、专题调研、专题视察等,发挥代表监督主体作用。(四)健全完善监督机制。一是对常委会现行的制度进行全面清理、整合,对照监督法的规定,对不适应监督工作需要的条款进行删减,对达不到监督要求的部分进行补充修订,对需要进一步明确的事项进行细化完善,使各种工作制度更加规范,更具操作性。二是对现有监督方式没有形成制度的,根据人大制度的规范化要求,参考发展成熟地区的实践经验,逐步建立和健全相应制度,确保常委会的每项监督程序都有章可循。三是加强对“一府两院”及其工作部门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及贯彻落实常委会制度规定的督促和检查,特别是对贯彻执行实体法的监督,避免类似丙肝事件的发生,使监督工作始终坚持依法办事、依程序进行,对不执行规定、不履行职责的情况作出具体处理决定,保证监督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五)强化落实监督回查。一是建立会议督办落实机制。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或形成审议意见后,要成立由联系有关工作的常委会副主任、相关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及组成人员组成的会议督办工作组,负责抓好督促落实。对涉及面广、问题多、影响大的工作,督办工作组加强与“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及时交换意见,进一步对会议要求形成共识,增强研究处理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自觉性。二是建立跟踪协调督办机制。在督察督办过程中加强调研随访,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主任会议反馈,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对“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工作提出新要求,使监督与被监督双方围绕推进工作的目标形成良性互动。三是建立落实效果评估机制。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实行投票表决通过的基础上,对会议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的办理落实结果也要进行投票表决,并明确表决不能通过的处置办法,使“一府两院”主动执行决议、决定和落实审议意见,逐步实现积极有效的全程监督。四是依法启动监督处置。对审议报告未通过,不执行常委会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执行不力、执行效果不好,常委会多次督办不落实的,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采取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和罢免等强制性监督手段,切实增强监督效力。(六)着力提高监督能力。一要抓学习强素质。在学习方法上做到集中学习与业余自学相结合,座谈培训与讲座考察相结合,理论知识学习与履职知识学习相结合,学习实践活动与履行人大监督职能相结合;在学习对象和范围上应包括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机关工作人员,针对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方式有所侧重的开展学习,不断增强依法履职能力。二是要转变作风促提高。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倾听群众意见,集中群众智慧,反映群众意愿,做到问计于民,才能有效提高人大监督水平。三是要讲团结添活力。顾全大局、加强团结,充分发扬民主,在思想上同心,在政治上同德,在工作上同步,形成工作活力,才能使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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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制度研究论文

一、法理与宪法类: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体制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构想中国宪法司法化探析试论宪法权威论宪法实施保障司法审查制度研究公民基本权利发展的若干问题探讨现阶段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探析论法的本质属性法制现代化新探公民法治观念淡薄的成因与法治观念培育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律移植问题探讨论法的时代精神法律与道德的互补——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论法治国家对法律的要求论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法制与法治之我见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类: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与例外反权力腐败的法律和思想对策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制度的探析浅谈行政听证制度行政程序违法及其司法控制加入WTO对我国行政法的影响行政职务行为探析行政复议制度的性质和功能行政主体理论之探讨我国行政程序法的立法构想论无效行政行为论一般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论行政诉讼的范围行政赔偿若干问题研究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试论完善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行政审判中的事实审问题研究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三、民法学类:论人格权保护与舆论监督的相互关系论无因管理的司法适用及立法完善论合同保全制度论优先购买权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若干问题的探讨合同纠纷解决及风险防范研究论表见代理论善意取得制度关于保证的若干问题初探无权处分行为辨析我国债权人权利法律保护问题诚信原则的本质探讨及在我国民法中的定位善意取得的法理分析与法律规定预期违约制度研究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关于电子合同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论保证人的连带责任商品房预售制度研究浅析抵押权制度的完善论婚约的法律规制试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制度论我国婚姻法增补“探望权”的必要性及其不足论婚姻中的夫妻财产及其处理离婚案中的夫妻财产制度研究高校知识产权的流失及对策浅议非专利技术的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及其保护论完善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制度四、经济法类:浅论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优化论公司法人的财产权公司组织机构及其职能的研究公司股东出资义务的法律研究论股东权之保护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法律思考试论宏观经济调控的法律调整国有企业目前的困境与改革的思考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制建设构想国有资产流失的现状与对策垄断行为透视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表现与对策对商品质量管理监督体系的思考国有资产评估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偷税、漏税现象透视对经济法律监督体制现状的研究与分析试论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保护论完善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制度五、刑法类:论共同犯罪论犯罪未遂论犯罪中止论我国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论不作为的共同犯罪浅谈股票贿赂案犯罪数额的确认问题如何认定投案自首及适用刑罚试论我国假释制度的完善妨害司法活动罪研究结果犯及其形态研究论职务犯罪主体的种类浅析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弊端及对策死刑存废问题研究完善与发展我国罚金刑的思考浅淡刑法关于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及其法律适用流动人口犯罪问题研究六、民事诉讼法类我国法官制度亟待改革论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彻底贯彻辩论原则,推进诉讼民主化进程公开审判,程序公正的保障民事诉讼陪审制度改革初探民事诉讼中的调解程序亟待改革论民事诉讼上的法律事实法院不应以职权追加当事人论我国第三人制度的完善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免除问题研究诉讼权对审判权的制约论遗产继承中的共同诉讼人本证、反证辨析加强当事人举证责任,证据制度还须完善论开庭审理中法官的地位和作用论民事诉讼中的区际司法协助七、刑事诉讼法类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若干问题的探讨刑事逼供的历史渊源与成因对逮捕及其适用的探讨论刑事诉讼的监督机制我国刑事诉讼模式与改革研究论我国刑事诉讼庭审制度的改革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与作用试论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浅议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的保护谈不起诉制度的利弊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问题研究简易程序之我见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制度探微试论程序公正与正义沉默权问题研究试述非法证据的证明效力问题建议完善我国刑事证据制度

试论抢夺罪论文摘要抢夺罪是我国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一项罪名,是介于盗窃罪与抢劫罪之间的一种犯罪形态。本文从抢夺罪的概念和特征谈起,对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区别、抢夺罪与盗窃罪的区别,略作探讨学习。本文主要通过对抢夺罪的特征,即抢夺罪侵犯的客体,抢夺罪的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进行分析比对,找出不同之处。找出了抢夺罪与抢劫罪、盗窃罪的主要区别,也就是三罪之间主要存在着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抢夺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有暴力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盗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有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另外,本文还对部分外国立法例对抢夺罪大致划分的三种类型:把抢夺罪列入盗窃罪的范畴、列入抢劫罪的范畴、列入独立罪,进行了阐述。关键词:侵犯财产犯罪 抢夺罪 与抢劫罪、盗窃罪的区别近年来,抢夺犯罪,特别是“飞车抢夺”,即驾摩托车进行抢夺的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犯罪嫌疑人疯狂作案,手段残忍,直接威胁公众安全,已成为当前危害社会治安最严重的问题之一,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问题。例如,我市2006年3月份第四周110报警服务台公布的警情:全市包括五县(市、区),共发生刑事案件192起。其中,抢夺案件14起,占刑事案件的13.7%。另外,抢夺案件的路面发案率占86.7%,发案规律为18时至24时占50%。在日常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尽管各级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采取了多种措施和办法,来打击和预防抢夺案件的发生,但结果仍不能让广大群众满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7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263条的规定也就是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一、抢夺罪的概念和特征(一)、抢夺罪的概念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尚没有使用暴力等方法的行为。抢夺他人财物,是介于盗窃罪与抢劫罪之间的一种犯罪形态。它既不是秘密窃取,又不是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而是乘人不备,公然把财物夺走。对于这种犯罪,外国立法例大致分为三种类型:1、把未使用暴力、胁迫的公然抢夺行为,列入盗窃罪范畴。这种类型的立法,一般是对盗窃手段不作秘密窃取的限制,甚至或直接规定包括公开取走。例如:蒙古刑法典第109条认为盗窃罪是一种“未使用暴力或威胁手段,秘密窃取或公开劫取公民个人财产的”行为;意大利刑法典对偷窃罪的加重情节条款中,明文规定有“使用巧妙之方法或自他人手中或身上夺取者”(第625条第4款);西班牙刑法典对盗窃罪的规定是“意图获利,未对人使用暴力或恐吓,也未对物使用武力,但未经主人之同意,取走别人东西”(第514条)。反之,“对别人使用暴力或恐吓,或对别人之物使用武力,而占据别人物品或动产者,触犯抢劫罪”(第500条)。2、把盗窃罪手段明文限于秘密窃取,而把公然夺取的行为也视为暴力,以强盗罪(即抢劫罪,下同)定胜。例如:日本刑法第235条规定为“窃取他人财物的,是窃盗罪”,同法第336条规定:“(一)以暴力或胁迫抢取他人财物的,是强盗罪”,也无公然夺取他人财物行为的定罪规定。因此,对公然夺取不能解释为“窃取”,只能理解为较轻微的暴力行为,归列于强盗罪的范畴。3、对公然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列为独立之罪。例如:俄罗斯刑法第90条规定:“以抢夺的方法盗窃国家财产或公共财产的”是抢夺罪,该条文中把它解释为“公开盗窃国家财产或公共财产(抢夺)而未使用暴力的”行为;我国刑法认为,抢劫罪是重罪,公然夺取仅属于一种轻微的强力行为,并没有使用暴力伤人的故意,如视为抢劫的暴力,定为抢劫罪重罚,失之过重;但又与人们习惯上对偷窃行为视为“秘窃窃取”的观念不符合,不能列入盗窃罪范畴,故采用第三种类刑的立法例,定为独立的抢夺罪。(二)、抢夺罪的特征1、抢夺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是否属于被害人合法所有或者持有,在所不问。其侵害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这种财物必须具有能被抢走、能被移动的特点,故仅限于动产。不动产及具有经济价值的无体物,例如:房屋、土地、公路、电力都是无法夺走的,不能成为抢夺罪侵犯的对象。但与不动产可以分离之物,例如:住宅的门窗,田地上的果实,仍可成为抢夺罪侵害的对象。刑法对抢夺另有特别规定的对象,如刑法第127条规定的公然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第280条规定的抢夺“公文、证件、印章的”;第329条规定的抢夺“国家所有的档案的”;第375条规定的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第438条规定的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因所侵犯的客体各有不同,所以应按规定分别定罪处刑,不属于本罪侵犯的对象。2、抢夺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特点是:(1)必须是公然夺取。这是指犯罪嫌疑人当着公私财物持有者的面,乘其不备,公开夺取其财物的行为,公然夺取是抢夺罪区别于盗窃罪的秘密窃取的一个重要标志。所谓公然,主要是针对财物持有人而言。犯罪嫌疑人在大庭广众之下,“飞车抢夺”行人的挎包、手机等,或抢夺商场营业柜台上摆放的商品,可谓是公然抢夺。犯罪嫌疑人闯入他人住宅,面对房主一人在家,夺取其桌上放置的手机,或者深夜在僻静的小巷内抢走一妇女的挎包,虽然无旁人在场,也是公然抢夺。因此,抢夺以当着持有人的面进行为必要。如果乘持有人不在的时候,既使是不避他人,不怕被别人发现的情况下,取走其财物,仍属秘密窃取性质。(2)抢夺是一种强力行为,因为不实施强力夺取,就不能实现财物的非法转移。但必须以不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胁迫的手段为前提。这是抢夺罪区别于抢劫罪的显著标志。我们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分清抢夺与抢劫在使用轻微暴力的行为的界限。刑法第267条规定, 抢夺罪以数额较大为构成犯罪的重要条件。抢夺的情节也是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依据之一如果数额不大,情节轻微的,不构成抢夺罪。例如,有的下岗职工因生活无着,偶尔抢夺少量的猪肉、大米等物品,可以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罚。有的出自寻衅滋事的动机,抢夺他人的眼镜、头饰、帽子等,数额不大,固然也不能定为抢夺罪。另外,抢夺罪的既遂、未遂,应以财物是否已经脱离了持有人的完全控制、支配和犯罪嫌疑人是否实际控制为准。可以不考虑犯罪嫌疑人抢夺到手后,对财物占有时间的长短、即使被追赶就丢赃逃逸,也应视为既遂。3、抢夺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4、抢夺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如果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诸如:为临时急用而抢夺他人财物,用后归还的;误认他人之物为己物,或者有权取得之物,为排除已被他人占有的障碍而公然索取的;债权人声称为抵债、扣押而公然夺取债务人财物的,等等,因都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以抢夺罪定罪,只能作民事纠纷处理。构成抢夺罪的必要条件是: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数额不大,或者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不构成犯罪。犯抢夺罪的法定刑:3年以下;拘役或管制;3至10年;10年至无期徒刑。刑法第267条第二款:“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要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所称的“携带凶器”是指在抢夺时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凶器的行为。携带凶器本身就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携带凶器往往会使被害人产生恐惧感或者精神强制,造成被害人不敢进行反抗。因此,这种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胁迫行为。犯罪嫌疑人往往因携带凶器而有恃无恐,进行抢劫。一旦被害人反抗,或者在被公安干警抓捕时、或者被见义勇为的人民群众制止时,犯罪嫌疑人则会使用凶器,因此可以说这种行为是以暴力作后盾的。由于犯罪嫌疑人携带凶器抢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且对他人的人身也构成了威胁,其危害程度较之普通的抢夺行为大得多,并且具有一定的抢劫罪的特征。我国刑法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所以规定对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二、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区别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显著特征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一般地说,抢劫罪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是使被害人受到强烈的袭击,使之失去反抗能力,以任其抢走公私财物或被迫交出公私财物,犯罪嫌疑人具有危害被害人人身安全的故意。而抢夺罪的强力行为则没有这种故意,而仅以夺取具公私财物为已而满足。因而其行为的强力程度低于抢劫所使用的暴力。即使抢夺时,由于用力过猛,致使被害人受伤,因为没有伤害的故意,也不能视为暴力而定抢劫罪。有的犯罪嫌疑人在预谋时,作了抢夺与抢劫两手准备,应以其采取的实际犯罪行为方式确定罪名。比如:2004年11月22日,犯罪嫌疑人郭新坡、武洪彪、张勇清伙同张永军,预谋在位于安阳市中州路与清风街交叉口的中国工商银行铁西支行门前,对储户进行抢夺、抢劫。当日上午10时50分,当储户赵伏成,赵秀荣夫妇从银行取钱出来,准备乘车离开时,郭新坡、武洪彪、张永军冲上去抢夺,在抢夺未成的情况下公然实施抢劫,武洪彪持刀砍伤赵秀荣头部,郭新坡、张永军将装有40万元人民币的提包抢走,后与在一旁接应的张勇清分乘两辆摩托车逃走。经法医鉴定,赵秀荣的伤情为轻伤。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郭新坡、武洪彪等人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最后,中院判处郭新坡、武洪彪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处张勇清、张永军无期徒刑。另外,张勇清还被判处罚金22万元。郭新坡、武洪彪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抢夺罪与抢劫罪都是公然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主观上都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这两罪有显著区别。抢劫罪侵犯的复杂客体,抢夺罪仅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抢劫罪的构成没有数额限制,抢夺罪则只有达到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抢劫罪的犯罪行为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即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被害人不能、不敢或不知抗拒而公然劫取财物。抢夺罪的客观行为不具有强制胜,只有公然夺取财物。三、抢夺罪与盗窃罪的区别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行为。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侵害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客观方面是有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主面是故意。盗窃罪的必要条件: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即定罪。抢夺罪与盗窃罪的主要区别是,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客观方面不同,盗窃罪的客观方面是,有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而抢夺罪的客观方面则是,有公然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抢夺罪与盗窃罪有许多共同之处,也就是两罪的构成要件中主观方面都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并且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两罪所侵害的客体都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抢夺罪的客观方面是采取公然夺取的方式。所谓公然夺取是指犯罪嫌疑人当着财物管理人的面,公开夺走其财物,并且这种公然夺取没有采用暴力或暴威胁,否则将构成抢劫罪。盗窃罪的客观方面是秘密窃取,即犯罪嫌疑人用自以为不会被财物控制人发觉的手段窃走财物。在司法实践中有两个问题要给予重视:(一)、犯罪嫌疑人取走财物的行为究竟是公然夺取还是秘密窃取有时也并不是容易判断的。一般情况下,应根据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对自己取得财物的行为方式的认识来判断,如果行为人自认为自己夺取财物是在财物管理人、控制人明知的状态下进行的,即使事实上财物管理人、控制人并不知道犯罪嫌疑人的取财行为,仍构成抢夺罪。例如,犯罪嫌疑人夺走财物管控人的财物,自认为财物管控人已发现,但事实上是财物管控人正在打盹儿,对被犯罪嫌疑人夺取财物之事并未知觉,但这仍构成抢夺罪。如果犯罪嫌疑人自以为采取了让财物管控人不知道的秘密方式取走财物,即使财物管控人事实上已发觉,这也仍构成盗窃罪。但是有些时候,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对自己行为性质的认识是不确定的,这种不确定是指犯罪嫌疑人并没有判断出财物管控人对其被夺取财物的行为是否知觉,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心理就是,其行为如果被财物管控人知觉,便夺取其财物;如果未被财物管控人知觉,便窃取财物。关键在于一个是“夺”,另一个是“窃”两个字的区别上。例如,一犯罪嫌疑人欲窃取某仓库内的财物,实施盗窃之前,发现该仓库门卫房间里有一门卫人员在值班。于是犯罪嫌疑人就把仓库门房的门,从外面偷偷地锁上,然后开始盗取仓库内的财物,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心理就是,如果门卫人员没有发觉,他的行为即为盗窃;如果门卫人员发现了,他的行为就是抢夺。在这种情况下的认定,我认为,应根据客观情形加以认定,把实际的客观情形推定为犯罪嫌疑人的主观认识内容,也就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取走财物时门卫人员已经发觉,均应认定抢夺罪。(二)、盗窃罪与抢夺罪之间存在转化的可能。盗窃罪的秘密窃取行为必须能贯穿整个窃取财物的全过程,如果行为人先是秘密窃取,但是在还没有既遂之前,即控制财物之前,已经被受害人发觉,犯罪嫌疑人进而将窃取行为转化为公然抢夺的行为,则应认定为抢夺罪。例如,犯罪嫌疑人张某,从窗户潜入刘某家中企图窃取财物。刘某听见房内有响声,于是便打开房门,见张某正在翻箱行窃,刘某考虑自己年迈,家中无其他人,也没有邻居,又担心会受到张某的伤害,所以刘某既未喊人捉贼,也未采取其他措施,只是央求张某别拿走财物。张某刚开始很惊慌,当意识到受害人刘某家无他人,也无邻居,且刘某又年老体弱,不会把他怎样后,张对刘某的央求毫不理睬,旁若无人地又继续翻箱倒柜地寻找贵重物品。最后,拿走了刘某的人民币2000余元,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张某在被受害人刘某发觉之前,其行为仍属盗窃性质,但是在被受害人刘某发现其行为后,犯罪嫌疑人张某公然拿走人民币2000余元,这时犯罪嫌疑人张某的行为,已经从秘密窃取转化为公开抢夺,应认定为抢夺罪。这种案件的认定应注意转化的条件,那就是在犯罪嫌疑人的作案行为既遂以后被受害人发现,受害人实施了自救行为,这时尽管犯罪嫌疑人也可能是公然将财物取走(逃脱),但这只是盗窃既遂后的事后行为,并无向抢夺罪转化的余地。 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5年3月第1版2、《刑法学》高铭暄编著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年1月第2版、2004年6月第15次印刷3、《办理刑事案件流程及罪名适用》冯汝义 编著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6年1月第一版4、《一周警情分析》(第13期)安阳市公安局警令部指挥中心 2006年3月27日编发5、《刀砍储户抢巨款被判重刑》(大河报:2006年3月31日 第9版)

《法律与权利》(参编),中国社会出版社2004年1月版,承担6万字;《证人制度研究》(合著,第一作者),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6月版,承担30万字;《刑事司法大趋势》(合著),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1月版,承担8万字;《证据法学研究》(合著,研究生教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1月出版;《简明证据法学》(合著,本科生教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4月版。《英国刑事司法程序》(合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4月版,承担12万字;《新世纪的证据法》,独译,载《诉讼法学研究》第11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娃娃屋谋杀案》,独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7年11月版;《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司法解释建议稿及论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5月版;《特免权制度研究》,(专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11月版;《比较检察制度研究》(合著),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6月版;《中国刑事名案程序与证据问题研究》,副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法律的侧面》,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2009年6月版。《证据法学》,(十一五规划教材,合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2009年9月版。《证据法学》,(参编,孙维萍主编),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9年12月版。《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释义和适用》,参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7月版。《刑事证据新规定释义》,参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11月出版。《刑法与刑事程序》(第八版),合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即将出版。 《新刑诉法对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赣南审判》1998年第4期,0.5万字;《再探控权论——行政法理论基础的反思》(获院论文大赛二等奖),《盾鸣》1998年第5期,0.5万字;《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初探》(获“华为杯”电子商务征文三等奖),载《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报》第20卷1期,0.6万字;《为陪审制度辩护》(该文获校论文大赛一等奖),《青年法学》2000年秋季号,0.7万字;《举证时限的理论思考与立法构想》,载《南京师大学报》(CSSCI索引)2001年第3期,1.2万字;《美国规制诱惑侦查的法理评介》,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0.7万字;《被告人认罪案件程序简化改革刍议》,《人民法院报》2001年7月21日第3版,0.4万字;《论诱惑侦查》,载《法商研究》(CSSCI索引)2001年第4期,1.3万字;《共犯口供证明力浅论》,载《人民检察》(核心)2001年第8期,0.5万字;《透视证人拒证权的价值理念》,载《律师世界》2001年第9期,0.5万字;《论共犯口供的证明力》,载《中国刑事法杂志》(CSSCI索引)2001年第5期,0.6万字;《证人证言的形式问题反思--以庭审改革为切入点》,载《湘潭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4期;《刑事诉讼证人拒证原因探析》,载《证据学论坛》(核心)第三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版,0.6万字;《诱惑侦查初探》,载《公安大学学报》(核心)2001年第6期,人大书报复印中心《法学文摘卡》2002年第1期转载,0.6万字;《“零口供”与沉默权》,《检察新时代》2002年第2期;《品格证据规则研究》,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2年第3期,1.9万字;《证人资格问题重述》,载《中国刑事法杂志》(CSSCI索引)2002年第5期,0.7万字;《儿童作证问题之研讨》,载《政法论丛》(核心)2003年第1期,0.8万字;《论英美法上的意见证据》,载《律师世界》2003年第3期,0.7万字;《证人权利保障论纲》,载《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3年第1期,1.6万字;《证人保护制度探析》,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CSSCI索引)2003年第3期,0.8万字;《“陷阱取证”的法律思考》,载《证据学论坛》(核心)第六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律师文摘》2004年第1期全文转载,1.9万字;《我国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探析》,载《中国司法鉴定》2003年第2期,0.9万字;《一体化下的欧盟司法制度》,《人民法院报》2003年5月26日B2版;《证人作证的实现方式》,《山东大学法律评论》第1辑,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1.5万字;《刑讯逼供案的举证责任》,载《法律适用》(核心)2003年第7期,0.9万字;《英美恢复性司法述评》,载《中国监狱法学刊》(核心)2003年第6期,0.7万字;《刑事普通程序简易审中的证据问题》,载《证据学论坛》(核心)第七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0.8万字;《证人制度的实证分析》,载《证据学论坛》(核心)第七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1.1万字;《传闻证据规则研究》,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1.9万字;《实现正义的另一种进程》载《诉讼法论丛》第九卷(权威),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恢复性司法论坛》2005年卷(群众出版社2005年版)全文转载,1.9万字;《证人补偿制度研究》,载《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CSSCI索引)2004年第3期,1.1万字;《证人制度的经济学分析》,载《证据学论坛》(核心)第八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2.2万字;《欧美恢复性司法典型案例评价》,载《判解研究》(核心)2004年第2期,0.9万字;《证人制度改革纵横谈》,载《证据学论坛》(核心)第九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0.8万字;《欧盟检察发展趋势与中国检察制度改革》,载《人民检察》(核心)2005年第2期,0.7万字;《特免权的中国命运》,载《证据学论坛》(核心)第十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1.7万字;《法治视野下的卧底侦查》,载《法治论丛》2005年的4期,1.2万字;《角色、情境与社会容忍——法社会学视野下的刑讯逼供》,载《中外法学》(CSSCI索引)2006年第2期;人大复印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6年第9期全文转载,3.3万字;《面对中国的证据法学》,载《政法论坛》(CSSCI索引)2006年第2期,2.2万字;《刑事诉讼中的律师保密义务》,载《刑事法评论》(核心)第18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3.2万字;《司法场景中的证人作证》,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人大复印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核心)2006年第11期全文转载,1.2万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证研究——以法院处理刑讯逼供为例》,载《现代法学》(CSSCI索引)2006年第5期,人大复印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7年第1期全文转载,1.4万字;《证据法学研究的迷思——在西方样本与中国现实之间》,载《政法论坛》(CSSCI索引)2006年第6期,0.7万字;《证据法的批判与建构》,载《环球法律评论》(CSSCI索引)2006年第6期,1.8万字;《中国式陪审的省察》,载《法商研究》(CSSCI索引)2007年第3期,人大复印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7年第9期全文转载,1.5万字;《传闻法则的过去、现在和未来》,载《台湾本土法学杂志》第94期(2007年5月);《举报人法律保护的实证研究》,载《法治论坛》2007年第3期;《证据法学的启蒙》,载《证据科学》2007年(第15卷)第1、2期;68. 《力量博弈下的刑讯逼供》,载《华中法律评论》第三卷(2008年12月版);《民事诉讼中的测谎》,载《中外法学》2008年第6期;《交叉询问制度的中国问题》,载《证据学论坛》第14卷,2008年12月版;《传统诉讼文化新解》,载《西部法律评论》2009年第1期;《证据法上的理论迷局》,载《证据科学》2009年第2期。《中国证据立法的理想与现实》,载《诉讼法学研究》第15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9月版;《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明》,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年第2期,人大复印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10年第7期全文转载;《理念嬗变下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载《理论视野》2010年第8期; 《喧嚣中的前进:年终评点司法界》,《湖北法制报》2002年1月22日第15版;《儿童作证,不是一纸规定那么简单》,《检察日报》2002年12月6日第3版;《切莫盲从误用测谎技术》,《检察日报》2003年1月15日第3版;《“诱惑侦查”须严格控制》,《检察日报》2003年1月24日第3版;《偷拍、偷录的困惑》,《人民法院报》2003年1月24日B2版;《面对司法的媒体监督》,《人民法院报》2003年1月27日B2版;《亟待规定证人的三种权利》,《检察日报》2003年2月28日第3版;《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不应叫停》,《检察日报》2003年3月28日第3版;《弘扬法学家精神的可人》,《人民法院报》2003年4月14日B2版;《卧底侦查需要法律规则》,《检察日报》2003年6月6日第3版;《与学术亲密接触》,《法学家茶座》第三辑,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美国的诱惑侦查》,《检察纵横》2003年第6期;《追究涉嫌伪证证人的程序》,《法治》2003年第7期;《如何保障认罪口供的自愿性和真实性》,《检察日报》2003年10月30日第3版,0.4万字;《检察机关在立案监督中具有调查权》,《检察日报》2003年12月8日第3版,0.4万字;《如何建立证人经济补偿制度》,《检察日报》2004年1月8日第3版;《欧盟检察制度有了新发展》,《检察日报》2004年5月26日第3版;《证据学研究的“三维世界”》,《证据学论坛》第八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卡拉能否永远OK?》,载《方圆法治》2005年第5期;《路的制度与制度的路》,《方圆法治》2005年第 2期;《道德与法律缝隙下的公私概念》,《方圆法治》2005年第 4期;《维权是最好的美容之道》,《方圆法治》2005年第15期;《“大义灭亲”文化与法律思维》,《方圆法治》2005年第 7期;《事实·错案·证据》,《方圆法治》2005年第 8期;《科技利刃下的隐私权》,《方圆法治》2005年第 10期;《提倡酷刑的童话》,《法学家茶座》第九辑,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于细微处见法治》,载《中国妇女报》2005年12月20日;《道德的善行与责任的缺位》,《方圆法治》2005年第 11期;《证人为什么不出庭?》,《法制日报》2006年1月5日第10版;《受贿案件不宜诱惑侦查》,《方圆法治》2006年第 3期;《为什么不能实行毒品“合法化”》,《检察日报》2006年1月9日第3版;《丛林正义与司法正义》,《法制日报》2006年1月26日第11版;《顺从暴力与顺应权力》,《方圆法治》2005年第 13期;《证据立法呼声缘何归于沉寂?》,《检察日报》2006年2月13日第12版;《破案率的神话》,载《中国妇女报》2006年2月28日第6版;《司法的悖论与尴尬》,《方圆法治》2005年第 14期;《在法治的十字路口》,《方圆法治》2006年第5期;《第二个辛普森——程序法治视野下的罗伯特杀妻案》,《方圆法治》2006年第6期;《到底为什么而争论》,《检察日报》2006年4月10日第3版;《诱惑侦查:既然实际采用,就该立法规制》,《检察日报》2006年3月20日,0.5万字;《让律师走出保密义务的困局》,《检察日报》2006年5月8日第3版;《警察的素质》,《方圆法治》2005年第 16期;《闲话“以保创收”》,《法制早报》2006年6月5日;《变迁中的法学研究方法》,《检察日报》2006年6月19日第3版;《谁来监督监督者?》,《方圆法治》2005年第 17期;《小广告治理中的法治忧思》,《法制早报》2006年7月9日;《事实的“罗生门”》,《检察日报》2006年7月24日第3版;《法律移植中的“捆绑性”》,《法制早报》2006年7月24日;《毒品“合法化”的乌托邦》,《方圆法治》2005年第 19期;《亲历庭审台湾“第一女婿”》,《方圆法治》2006年第15期;《大学的开放与限制》,《法制早报》2006年8月20日;《错案何以挥之不去?》,《法制早报》2006年8月28日;《律师的天堂与地狱》,《方圆法治》2005年第 21期;《在台北亲历呛扁现场》,《法律文摘》2006年第7期;《法学院是怎样炼成的》,《方圆法治》2006年第17期;《个案请示制度的“熄灯号”》,《检察日报》2006年9月18日第3版;《致命的“常情断案”》,《法制早报》2006年9月18日;《百分之百的背后》,《方圆法治》2005年第 24期;《美丽与哀愁:感受台湾地区法律的脉动》,《法制早报》2006年9月25日;《中国证据法学第一人》,载《法学家茶座》第12辑,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证据相对主义》,《检察日报》2006年10月23日第3版;《法学经济分析的一扇窗》,《法制早报》2006年10月30日;《法庭之上谁最大?》,《检察日报》2006年11月20日第3版;《法律的一厢情愿》,《检察日报》2006年12月11日第3版;《动物的法律权利》,《检察日报》2007年2月5日第3版;《宝岛司法掠影》,《法学家茶座》第14辑,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禁鞭令的开禁与安宁权》,《方圆法治》2007年3月上期;《排队文明与中国法治》,《方圆法治》2007年3月下期;《道路通向哪里》,《法制日报》2007年4月1日;《怎能用“电脑排期”根治司法弊病》,《法制日报》2007年4月15日;《侧面看法律》,《检察日报》2007年4月16日第3版;《以小说讲授法庭科学》,《方圆法治》2007年4月下期;《严格规则与自由裁量》,《方圆法治》2007年5月上期;《不是神明在审判——电影〈十二怒汉〉中的证明问题》,《方圆法治》2007年5月上期;《严格规则与自由裁量》,《方圆法治》2007年5月下期;《从发现真实到价值多元》,《检察日报》2007年6月18日(4748期);《错位的权利保障》,《人民法院报》2007年6月26日第5版;《打击官员的“真”文凭》,《清风》2007年第3期;《杀光所有的律师?》《晟典律师评论》2007年第1期,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8月版;《鸡肋:中国式陪审》,《中国改革》2007年第7期。《保护举报人是检察机关的义务》,《法制日报》2007年8月5日第1版;《法律人的理想与现实》,《检察日报》2007年8月13日(4804期);《“纸馅包子”背后的真问题》,《方圆法治》2007年8月下期(205期);《尘封的检察制度史》,《法学家茶座》第16辑,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8月版;《“纸包子”事件:引人深思的五个问题》,《人民法院报》2007年8月21日。《法庭上的心理学家》,《法制日报》2007年8月26日第15版。《司法改革的软件与硬件》,《检察日报》2007年9月4日(4826期)。《预防腐败犯罪需警惕当代韦小宝》,《法制日报》2007年9月9日。《关于恢复性司法的一个反思》,《人民法院报》2007年9月26日第5版。《千万别来念法律?》,《方圆法治》2007年9月下期(205期)。《法学何以成为科学》,《检察日报》2007年10月8日。《我的师父石仲朱》,《检察日报》2007年10月18日“法学院”第13版;《在台大法学院听课》,《检察日报》2007年10月18日“法学院”第21版;《网络民意下的司法公正》,《法制日报》2007年10月21日;《中国古代司法的另一面》,《方圆法治》2007年10月下期(209期);《韦式贪官与反腐利器》,《检察日报》2007年11月9日(4885期)第6版。《聂树斌案的制度反思》,《法制日报》2007年11月11日第2版;《证人是靠不住的》,载《人民检察》2007年11月上期(第21期);《证据理论的一个侧身》,载《方圆法治》2007年11月上期(210期);《科学证据的迷雾》,《法制日报》2007年11月11日第3版;《真的“假文凭”与假的“真文凭”》,《检察日报》2007年12月7日(4913期);《追问手术签字制度》,《法制日报》2007年12月9日第2版;《华南虎”真假辩:一场精彩的民间审判》,《检察日报》2007年12月10日第3版;《司法制度的选择有惯性作用?》,《检察日报》2007年12月17日第3版;《个人所得税的公众期待》,《法制日报》2007年12月23日;《新华日报》2007年12月24日A3版转载。《科学证据一定是科学的吗》,《检察日报》2007年12月28日第6版;《让个税回归“劫富济贫”的本来面目》,《检察日报》2008年1月1日第3版;《电信运营商能推个一干二净?》,《检察日报》2008年1月11日第3版;《刑事证据规定能带来什么》,《法制日报》2008年1月27日第2版;《我永远不能说真话的遗憾》,《检察日报》2008年2月1日;《这是一个谎言盛行的年代吗》,《检察日报》2008年2月1日;《一定要重复漫长的观念更新进程吗》,《检察日报》2008年3月17日;《历史的另一张面孔》,《检察日报》2008年3月21日;《“许霆案”中的量刑裁量权困局》,《检察日报》2008年4月4日;《刑讯逼供与角色扮演》,《人民检察》2008年第9期(5月)。《法学研究的本土化问题》,载《检察日报》2008年6月26日。《诉讼的游戏规则》,载《检察日报》2008年7月31日;《奥运会报道要尊重运动员隐私权》,载《法制日报》2008年8月17日。《“引诱性执法”是否具有正当性》,载《解放日报》2008年10月6日第11版。《微软的“正版秀”》,载《法人》2008年第11期。《勿让诚信体系破产》,载《方圆法治》2009年第1期;《股市期待法治阳光》,载《方圆法治》2009年第2期;《“鞭炮门”事件:公务员的年后第一课》,载《方圆法治》2009年第3期;《网络反腐的民间力量》,载《方圆法治》2009年第4期;《神证时代的正义》,载《检察日报》2009年2月19日。《为什么又是矿难?》,载《方圆法治》2009年第5期;《“上帝”为何期盼3·15》,载《方圆法治》2009年第6期;《又见公捕公判》,载《方圆法治》2009年第7期;《刑法的愚人节》,载《方圆法治》2009年第8期。《刑事司法的“潜规则”》,载《方圆法治》2009年第9期。《惩罚性赔偿有多难》,载《方圆法治》2009年第10期。《如果没有口供》,载《方圆法治》2009年第11期。《冷眼旁观破案率》,载《方圆法治》2009年第12期。《戴着镣铐的舞者》,载《方圆法治》2009年第13期。《刑罚的“实报实销”》,载《人民检察》2009年第13期。《不自愿的自愿》,载《方圆法治》2009年第14期。《法官和律师的角色》,载《方圆法治》2009年第15期。《测不出的真相》,载《方圆法治》2009年第16期。《二审为何不开庭》,载《方圆法治》2009年第17期。《刑事司法中的“躲猫猫”》,载《方圆法治》2009年第18期。《司法夹缝中的证人》,载《方圆法治》2009年第19期。《职务犯罪的“零容忍”》,载《人民检察》2009年第19期;《侦查的司法控制》,载《方圆法治》2009年第20期。《“钓鱼式执法”暴露出的问题》,载《人民法院报》2009年12月8日第五版;《公开审判的阴影》,载《方圆法治》2009年第21期;《像法律人一样思考?》,载《方圆法治》2010年第1期;《从行人社会到汽车社会》,载《方圆法治》2010年第3期;《法制的传统和移植》,载《方圆法治》2010年第5期;《该以怎样的态度和措施遏制刑讯逼供》,载《人民检察》2010年第5期;《制度的纠错系统》,载《方圆法治》2010年第7期;《诉讼的时间之殇》,载《方圆法治》2010年第9期;《罗彩霞案为何久拖不审?》,载《人民日报》2010年5月6日第9版;《正义木桶的短板》,载《方圆法治》2010年6月20日第273期;《在法律与人情之间》,载《方圆法治》2010年7月2日第274期;《司法能见度》,载《方圆法治》2010年7月20日第275期;《如何给“张竞”公平的通道》,载《人民日报》2010年7月26日;《让诉讼成为真正的诉讼》,载《方圆法治》2010年8月20日第277期;《狂欢是一种社会病》,载《羊城晚报》2010年8月29日;《见识刑事诉讼的潜规则》,载《改革内参》2010年第32期(8月27日);《交叉询问制度碰到中国障碍》,载《改革内参》2010年第32期(8月27日);《捐款为何不是义务》,载《方圆法治》2010年9月20日第279期;《法治离我们有多远》,载《方圆法治》2010年10月20日第281期;《避风港与红旗》,载《方圆法治》2010年11月20日第283期; 2003年5月—2004年3月,参与何家弘教授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证人制度研究”,合著《证人制度研究》,已经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2004年2月—5月,参与欧盟-中国司法合作项目“欧盟刑事司法制度研究”,合著的《刑事司法大趋势》已经由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2005年6-12月,参与美国福特基金项目“反酷刑与中国刑事司法改革”,相关成果已经发表在核心期刊;2006年,台湾中央研究院资助项目“证人制度比较研究”,已经提交报告;2006年,参与何家弘教授主持的国家社科项目“证据法学研究”项目,相关成果已经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2005-2007年,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证人保护制度研究”,已经完成。2007年5月-10月,参与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起草,已完成。2007年7月-2008年1月,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司法权基本理论问题研究”,已完成。2007年10月起,参与国家“十一五”规划教材《证据法学》,已完成。2007年11月起,参与最高人民检察院重点课题“检察制度比较研究”,已完成。2008年4月起,独自承担中国政法大学校级课题“证据法学的启蒙”,进行中。2008年8月起,独自承担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2008年度科研项目培育资金项目“民事诉讼中测谎结论运用之实证研究”,已完成;2008年9月起,主持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证据立法问题研究》(08JC820046),进行中。2010年6月起,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研究》,进行中。

一、法理与宪法类: 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体制 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构想 中国宪法司法化探析 试论宪法权威 论宪法实施保障 司法审查制度研究 公民基本权利发展的若干问题探讨 现阶段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探析 论法的本质属性 法制现代化新探 公民法治观念淡薄的成因与法治观念培育 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法律移植问题探讨 论法的时代精神 法律与道德的互补——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 论法治国家对法律的要求 论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 法制与法治之我见 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类: 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与例外 反权力腐败的法律和思想对策 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制度的探析 浅谈行政听证制度 行政程序违法及其司法控制 加入WTO对我国行政法的影响 行政职务行为探析 行政复议制度的性质和功能 行政主体理论之探讨 我国行政程序法的立法构想 论无效行政行为 论一般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 论行政诉讼的范围 行政赔偿若干问题研究 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 试论完善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 行政审判中的事实审问题研究 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三、民法学类: 论人格权保护与舆论监督的相互关系 论无因管理的司法适用及立法完善 论合同保全制度 论优先购买权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若干问题的探讨 合同纠纷解决及风险防范研究 论表见代理 论善意取得制度 关于保证的若干问题初探 无权处分行为辨析 我国债权人权利法律保护问题 诚信原则的本质探讨及在我国民法中的定位 善意取得的法理分析与法律规定 预期违约制度研究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 关于电子合同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 论保证人的连带责任 商品房预售制度研究 浅析抵押权制度的完善 论婚约的法律规制 试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制度 论我国婚姻法增补“探望权”的必要性及其不足 论婚姻中的夫妻财产及其处理 离婚案中的夫妻财产制度研究 高校知识产权的流失及对策 浅议非专利技术的保护 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及其保护 论完善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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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综述在不同的地方会有不同的要求,比如写项目基金申请书中的文献综述和毕业论文中的文献综述会有区别;内容侧重点不同,格式要求也不同。如下给出的模板是一般文献综述中应该包含的部分和基本的格式要求。读者在实际的写作过程中可视情况而选择恰当的方式。1、文献综述(论文标题,小二号,黑体,居中)2、摘要:(“摘要:”两个字要求是黑体小四,顶格写;摘要的内容要求是楷体小四。字数要求200-300.)3、关键词: ; ; ;(关键词要顶格写,有3-5个,格式要求黑体小四,词与词间用分号隔开)4、正文 (要求:正文的标题是宋体小四,要加粗,顶格写;正文内容是首行空两格,字体小四,不加粗;标题之间的标号统一)一、前言说明写作目的意义介绍有关的概念提供必要的背景材料描述课题的研究现状有关主题争论的焦点及发展趋势(核心主题)交待综述讨论的范围(引用文献起止年份学科范围)二、正文理论发展阶段性成果理论意义实践意义成熟可靠新近的权威可信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一)历史发展:采用纵向对比的方法,要按时间顺序,简要说明某一课题的提出及各历史阶段的发展状况,体现各阶段的研究水平,说明目前达到的水平。(二)现状分析:介绍国外研究现状、国内研究现状,对比研究差距,来阐述国内研究与国外研究相比还有哪些空白点没有涉及,找到未来发展趋势,提出自己的想法和观点:首先将整理和归纳出来的资料进行排列和必要的分析;其次讲解有创造性和发展前途的理论或假说,并引出论据;第三介绍有争议的相关专家观点或学说,对其进行分析比较,指出各种的发展趋势和问题焦点,并提出自己的观点;第四,简要的介绍陈旧、过时的或被否定的观点,这样使文章更系统全面,而且这些资料也可以起到对比反衬的作用。(三)趋向预测:在纵横对比中肯定所综述课题的研究水平、存在问题和不同意见、提出展望性意见。这一部分主要是给读者以启示,使从事这一课题的工作者能看到未来课题研究的发展方向。这部分的内容要客观,不仅要指明方向,而且要指出捷径,为有志于攀登新高峰者指明方向,搭梯铺路。三、总结与展望高度概括主题内容提出观点意见主张展望发展前景简明扼要地指出目前研究中尚需解决的问题及研究成果的意义和价值,在写作中应注意给出一个较为明确的阶段性结论。一篇好的综述总结,可以发人深思,具有导向意义。参考文献(格式要求:黑体小四)[1]作者,作者.文献名称[J].期刊名称,年份,卷号,起止页码.(宋体五号)(附录:学术论文参考文献的著录格式:1.专著: [序号]作者.书名[M].版本(第1版不著录).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2.期刊: [序号]作者.题名[J].刊名,年,卷(期):起止页码.3.会议论文集(或汇编):[序号]作者.题名[A].编者.论文集名[C].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4.学位论文: [序号]作者. 题名[D]. 学位授予地址:学位授予单位,年份.5.专利: [序号]专利申请者. 专利题名[P].专利国别(或地区):专利号, 出版日期.6.科技报告: [序号]著者. 报告题名[R].编号,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7.标准: [序号] 标准编号,标准名称[S].颁布日期.8.报纸文章 : [序号] 作者. 题名[N]. 报纸名,年-月-日(版次).9.电子文献: [序号] 主要责任者.电子文献题名[电子文献及载体类型标识].电子文献的出处或可获得地址,发表或更新日期/引用日期(任选).10.各种未定义类型的文献:[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Z]. 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文献综述范文的写作步骤如下: (一)选题 选题是写好文献综述的首要条件。选题要从实际出发,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在理论或实践上有一定意义。选题来源包括:1)与自己实际工作或科研工作有关的、较为熟悉的问题;2)某护理问题的研究今年来发展较快,需要综合评价;3)从掌握的大量文献中选择反映本学科的新理论、新技术或新动向的题目。  文献综述的题目不宜过大,越具体越容易收集资料,从某一个侧面入手,容易深入。 (二)搜集资料 文献资料是撰写文献综述的物质基础,选定综述的题材后要大量的搜集和阅读有关的中文和外文文献,文献越多,就越好些,综述的质量就越高。选择文献应先看近期的(近3-5年),后看远期的,在广泛阅读资料的基础上,在深入复习几篇有代表性的文章,必须找到原文阅读,特别是有权威性的文章应细读。在阅读文献过程中应做好读书卡片或笔记,为撰写综述准备资料。 (三)整理资料 综述不是众多文献资料的堆积,而是作者在阅读了一定量的资料的基础上,根据资料的重要程度进行细读,抓住其主要观点和结论,对掌握的资料进行分析、综合,先列出提纲,写出各级的大小标题,然后将观点相同的资料分别归入有关问题,并排好顺序。综述要如实反映原作者的观点,不能任意改动,但对引用的资料也要加以选择,不可能把搜集和阅读过的所有资料都写进去,应有所取舍。 (四)写作 根据写作提纲,逐项将内容展开,并注意观点与内容的一致。在写作过程中,可根据需要调整结构和补充内容。论述观点时,作者可有倾向性,但不同观点也应列出。初稿写出后,要反复修改和补充,包括内容增减、结构统一、数据核对和文字润色,综述发表前,最好请有关专家和同行审阅,力求做到主题明确、层次清楚、数据可靠、文字精练、表达准确。范文1: 从政府到企业:关于中国民营企业研究文献的综述 一、引言 在过去的20多年中,中国经济在转轨过程中的不俗表现,一直令中外经济学家为之着迷,作为其背后主要支撑力量的民营企业更是倍受关注。从民营企业的发展支撑着中国经济增长速度和市场化进程的基本假定出发,经济学家们运用现代经济学的基本原理、方法,去观察、解释民营企业的成长绩效,及其所创造的“中国奇迹”。一些学者甚至认为,中国民营企业的成功挑战了“传统智慧”(Montignola,Qian and Weingast,1993),为主流经济学的发展作出了新的贡献。 以此为背景,我们尝试对该领域内主要贡献者的观点进行归纳,并梳理其理论逻辑,力求从另一个侧面去理解民营企业,进而理解中国经济改革的实质。具体讲,作为一种制度安排的民营企业,从其产生、发展和变迁的全过程看,它的特殊性究竟是什么?从产权已基本清晰的民营企业发展现状出发,将会把我们引导到一种什么样的未来状态?随着各种形式壁垒的消除,我们如何预测它下一步的表现?本文期望能为人们进一步寻求上述问题的答案提供一些有益的视角。 本文对文献的综述基本上按照民营企业的实际发展进程展开。第二部分评价斯蒂格利茨(Siglitz)等人的观点。与早期的政治经济环境相适应,产权安排被视为外生变量,市场竞争、激励与信息等因素得到了强调。第三部分介绍围绕产权安排提出的各种理论假说。尽管文献的视角各不相同,但大多数都是从Grossman-Hart-Moore的剩余控制权理论起步的。第四部分比较分析各种关于企业改制原因的假说。一般认为,地方政府退出与企业改制内生于市场化改革的总体水平。随着环境的变化,民营企业作为一般意义上企业的性质被更多地展现出来。 二、市场竞争、激励机制与效率改进 众所周知,中国的改革具有渐进性、政治改革与经济改革非同步性的特点。这构成中国民营企业成长的初始环境。早些时候,依照Sachs(1989)等人所设计的“大爆炸”模式进行改革的前苏联及东欧国家的经济出现持续衰退,而“摸着石头过河”的中国经济却保持了持续强劲增长的势头。尤其令经济学家感兴趣的是,推动这种增长的竟是有惊于主流经济学(企业)定义的乡镇企业。起初国内学者曾从经济行为的逻辑性与财产所有制无关的假定出发,运用兰格(Lange)的市场社会主义理论作过一些探讨,但基本没有得出什么有解释力的假说。根据主流经济学的标准理论模型似乎也一时难以给出令人信服的答案。 面对理论与现实的强烈反差,斯蒂格利茨(Stiglitz,1994)在详细考察了中国经济改革过程后认为,乡镇企业的成功表明,缺乏主流经济学所强调的私有产权关系并不是传统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问题所在,同时市场社会主义也存在一个严重失误,那就是低估了激励问题的重要性。由于假定信息完全,像阿罗—德布鲁(Arrow-Debreu)模型一样,作为市场社会主义理论基础的兰格—勒纳—泰勒(Lange-Lerner-Tallor)定理,并没有对信息不完全的现实予以足够的重视。在信息不完全的情况下,经济活动中会产生严重的委托一代理问题。此时的首要问题是改变管理人员的激励结构,而这一点在不改变企业产权的情况下也能做到。由于竞争机制的引入和企业“软预算约束”(Kornai,1998)的改变,致使经理的激励结构发生变化,即使不进行私有化也可使企业效率得到提高。正像人们已经观察到的,与积极推行私有化的前苏联、东欧国家相比,中国在给予经理人员更多的利润方面走得最远(热若尔·罗兰,中译本,2002)。乡镇企业早期的成功案例表明:激励机制的改进向相关行为主体提供了有力的激励。例如,随着企业生产率水平的提高,经理人员的收益不断增加;乡村居民生活状况得到改善;同时地方政府也可以获得企业所创造的大部分税收和利润(萧好,2000)。 沿着竞争与激励之间关系的思路,田国强(1995)通过一个基于激励理论的分析框架,较为系统地解释了激励机制变化对乡镇企业效率的影响。他从产权界定与资源有效配置的关系出发,认为明晰产权通常是资源有效配置的充分条件,却不一定是必要条件。很多情况下,资源的有效配置并不取决于产权的明确界定。因为在市场机制中,行为主体的激励来源于占有财产和获取利润,所以不像人们通常所理解的那样,只有私有产权才会产生高强度激励。为此,田国强用中国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成功案例作了进一步说明:尽管土地仍然归国家所有,但将努力程度与收益水平紧密结合起来的措施使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在很大程度上得到提高,最终导致农业生产效率的改进。这似乎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产权并不是解释中国乡镇企业效率的最关键变量。依照激励机制设计的理论逻辑,在公有制条件下也可能通过选择恰当的激励机制来使资源配置优化。中国乡镇企业表现出高效率的主要原因就是其制度安排满足了激励机制最基本的先决条件:把个人的收入和劳动贡献联系起来;企业经理和职工拥有更多的选择自由等等。 可以认为,斯蒂格利淡和田国强等人的上述理论比较成功地解释了早期中国乡镇企业的成长绩效。随着时间的推移,当外部环境参数发生变化时,经济学家进而发现,乡镇企业的决策权逐步由地方政府向企业转移(Jefferson et al,1994)。正如田国强同时所强调的,乡镇集体企业作为中国特定阶段特定条件下的特有现象,它诞生于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早期阶段。随着经济体制转型的深入,当市场体系日益完善、产权明晰的企业不断增加时,乡镇企业的竞争优势可能会越来越小,很有可能竞争不过产权得到明确界定的企业(田国强,1995)。很显然,仅凭对竞争、激励的强调已不能更深入解释乡镇企业后来的表现。 三、产权配置与民营企业的绩效 尽管竞争机制的引入有助于改善民营企业的绩效,但我们知道,从计划到市场的转轨本质上是一个制度变迁过程,作为这一过程的微观基础,企业内部的制度安排特别是产权配置对效率的改进十分重要。此前有关东欧国家转轨的经验研究表明,在不稳定状态下,市场竞争的潜在功能难以完全发挥,过分强调竞争,会形成新的扭曲。但有关中国民营企业的案例似乎并不支持这一观点。究竟是什么抵消了扭曲造成的效率损失?现实使经济学家们最终认识到产权问题是无法回避的。Grossman-Hart-Moore所发展的剩余控制权理论为更深入地分析提供了一个共同的理论基础。以此为出发点,学者们从不同视角提出假说,积累了大量文献,并由此构成中国民营企业研究的主流。 Weitzman-Xu(1994)较早发展了一个有关中国乡镇企业内部产权安排的模型用以解释民营企业的绩效。在模型中,乡镇企业被刻画成一种产权模糊的合作性组织。虽然乡镇企业名义上归社区全体成员所有,但其控制权实际上掌握在乡镇基层政府手中。与私有产权相比,其产权安排是模糊的。然而在中国,它却表现出了与私营企业相近的绩效(Svejnar,1990;Pitt andPutterman,1992;Dong and Putterman,1997)。Weitzman-Xu进而认为,乡镇企业的出色表现挑战了标准产权理论。根据Grossman-Hart-Moore的理论,产权特别是剩余控制权的配置对一个企业来说是极为重要的,它可以在合约不完备的情况下向相关主体提供激励,并解决组织内可能发生的冲突。中国的经验似乎表明,产权的重要性与组织内冲突发生的可能性是正相关的,但这种相关性依文化中合作精神的不同而异。同西方相比,中国高合作精神的文化氛围(自利性动机弱,合作意识强)使得乡镇企业的模糊产权具有了一定效率。然而,Weitzman-Xu并没有清楚地解释文化作用的机制。如果真是高合作精神导致了中国乡镇企业的效率,那么处于相同文化环境中且产权同样模糊的国有企业效率的相对低下就是不正常的(田国强,1995)。很显然,要对中国乡镇企业的独特表现做出更具说服力的解释,还应当引入新的变量。 …… 四、企业改制与政府退出 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中国在两个方面发生了显著变化:(1)短缺经济时代结束,经济市场化水平进一步提高,以及(2)政治上对私有财产的看法较之以前宽容多了,甚至在形式上开始承认其合法性。在此背景下,一个被普遍观察到的现象是,乡镇企业增速减缓,以及紧接着的大范围改制。此时,文献关注的中心开始转向乡镇企业改制的原因。伴随着地方政府的退出,“模糊产权”这一中国民营企业的标志性特征,也逐渐褪色。蔡防(1995)用一个委托一代理理论的分析框架探讨了乡镇企业改制的动因。他假设地方政府是委托人,乡镇企业经理则被看作代理人,企业绩效取决于对经理的激励和约束。给定地方政府的监督能力,其监督效果内生于乡镇企业的数量和个体规模。在早期,企业个数少、经营规模小,加之经理的就业机会较少,企业面临的委托一代理问题尚不严重。随着地方政府所掌管的乡镇企业在规模和数量上的扩张,及经理就业机会的增多,监督效果逐渐变差。地方政府只得默许经理人员以灰色收入的形式获得部分剩余索取权以达到激励效果。因为经理所获得的剩余是“灰色的”,具有较高风险,作为补偿,对集体资产的侵蚀在所难免。结果乡镇企业的运作成本日益提高,以企业所有权(在地方政府和经理之间)重新配置为核心内容的乡镇企业改制也由此启动。 至此,整个理论演进的逻辑逐渐变得清晰起来。正如人们已经观察到的,随着政府的全面退出,中国民营企业的内容也在发生着实质性的改变,其内涵越来越接近主流经济学关于“企业”的标准定义。民营企业首先是一个普遍意义上的企业,其特殊性就在于被嵌入中国的体制转轨过程。伴随着经济市场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它的一般性会被更多地展示出来。解决了这一关键认识问题后,有关中国民营企业的发展问题似乎开始逐步淡出主流经济学的分析视野。最近的文献考查表明,学者们的研究方向已开始由“解释问题”向“解决问题”转变。例如,姜长云(2000)对乡镇企业资本短缺问题的研究;张杰(2000)、格雷戈里和塔涅夫(2001)对民营企业融资;习题的研究;范从来等(2001)对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模式和股权结构的研究;Sun(2002)对股份合作制内部治理机制合理化问题的研究等等。 需要指出的是,各种经验与对策性研究逐渐成为主流的现象,并不意味着民营企业的发展问题已不再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在我们看来,产权已基本明晰的民营企业,在当前的政治经济环境下,能否尽快成为国家应对全球化带来的一些重大社会、经济问题的主要力量,仍有许多问题需要从理论上进行解释。很显然,只有一种综合了政治学。社会学和经济学的多元化视角才能勾勒出它未来的成长轨迹。如何预测民营企业下一步的表现?随着它的成长将会对整个改革进程施加怎样一种影响?无疑是现实对理论提出的又一大挑战。(来源:经济研究) 范文2: 关于《中国财政分权问题研究》的文献综述 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后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越来越多的国内外学者围绕中国的财政分权问题展开研究。财政分权问题涉及到诸多因素,对其研究必须采用多层次的视角。既有的研究成果多囿于财政分权的某个局部层面,尚未见一个能够解释、分析中国财政分权问题的完整理论框架出现。财政分权,从政府间财政关系的角度而言,是指通过法律等规范化的形式,界定中央(或联邦)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间的财政收支范围,并赋予地方政府相应的预算管理权限,其核心是地方政府具有一定程度的财政自主权。1980年代开始,在全世界范围出现了一股财政分权的浪潮。据世界银行统计,截至1990年代中期,全世界人口超过500万的75个发展中国家中,有62个进行了程度不同的财政分权改革(世界银行,1997)。伴随着财政分权实践的蓬勃兴起,涌现了大量理论文献。这其中的大部分研究集中于探讨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的财政分权问题,而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经历了令人瞩目的快速发展后,其财政分权问题被越来越多的学者所重视。已有的研究中国财政分权问题的文献主要沿着下述几条线索展开: 1.对财政分权和市场化改革之间次序问题的研究。新中国成立后,具有制度变迁意义的财政分权改革肇始于1980年代初“分灶吃饭”财政体制的实施。将中国的财政分权置于其市场化进程的宏观视野中考量,学者们首先对于两者之间的先后次序问题进行了研究。高培勇(2001)认为,在国民经济调整的大背景下,分权化的财政体制改革先行一步,在改革启动初期扮演着为推进整体改革“铺路搭桥”的角色。贾康(2000)也认为,只有先从财力增量的分配格局入手,向地方政府放权,才能使传统的体制有所松动,为以后计划、物价、工资、企业等方面的改革提供空间。总之,多数学者的观点认为“分灶吃饭”式分权体制的实施,是中国市场化改革的突破口,是中央出于经济理性主动向地方进行放权让利的产物,其目的是缩小国家干预范围、增强市场经济的调节作用。 胡鞍钢和王绍光(1997)虽然也认同先行一步的财政分权对于中国市场化经济改革所具有的积极意义,但他们认为,1980年后的分权化改革并非是中央纯粹按照经济理性所做出的决策。事实上,这种“放权让利”是中国在1979和1980年连续出现巨额财政赤字,增收和减支皆不可行的背景下,为了缓解财政压力,中央被迫向地方妥协的产物。 与前述学者们的观点不同,黄佩华(1991)认为财政分权应当在市场化改革之后进行,否则会给地方政府带来盲目发展经济的负面激励。按照黄佩华的观点,中国1978年开始的经济改革的重要特征之一是财政分权先于对计划经济体制的市场化改革,且中国的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工业部门企业缴纳的税利,这就给地方政府提供一种负面激励:大力扩张地方工业规模,实施地区保护主义,以实现地区经济增长和财政收入最大化。正是地方政府的这种行为导致了1980年代经济运行的过热。基于上述分析,作者认为,转型国家的财政分权必须要选择合适的时机,确定正当的顺序,即中央向地方的财政分权应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基础上进行。原因在于,只有先经历市场化的改革,割断政府和企业间的非正常联系,企业才能摆脱政府附庸的地位,成为独立自主的经济主体。接下来再实施财政分权,就可以避免给地方政府提供“铺摊子”的负面激励,更可以有效地实现财政分权所带来的诸多收益。杨灿明(1996)也持类似的观点。他认为1978年以来的财政分权化改革不仅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分配层面的问题,反而带来了市场分割、区域间交易费用提高及地方政府对地方企业控制加强等诸多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政企分开等其他层面的市场化改革滞后于中央向地方的财政分权,没有把分配问题与整个宏观经济协调起来;其次,也是因为分权改革一开始并没有把促进市场经济发展作为明确的目标,改革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对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间分权体制的量变。 2.对财政分权和宏观经济运行绩效的研究。总体而言,对于1980年代初开始的财政分权改革的绩效,多数学者的看法是,中央向地方权力的下放,地方收入留成比例的提高,强化了地方政府的利益动机,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Qian和Weingast,1996;Qian和Roland,1999)。但也有学者指出,财政分权所带来的这种激励机制仅仅在沿海地区发挥了作用,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主要是由这些地区带动的。因为这些地区充分受益于外来直接投资的流入、浓厚的企业家传统以及国有企业面临的预算软约束(Young,2000;Tsai,2004)。这一方面已有的文献主要集中在分权与经济增长以及分权和宏观经济稳定两个问题上。 (1)与经济增长相关关系的研究。关于财政分权对经济增长影响的定量研究,学者们有着不同的结论。主要是因为在不同的研究中衡量财政分权的方法存在着差别。Zhang和Zou(1998)注重于财政资源在中央和地方间的分配,用人均省及省以下的财政支出与中央财政支出的比例衡量财政分权程度,并据此估计财政分权的影响。解释变量中包括了劳动力增长、投资增长以及以实际税率衡量的税收。其研究结果表明中国的财政分权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着负相关关系。与他们的结论不同,林毅夫(2002)等人认为财政分权积极地影响了中国经济的增长。林毅夫的研究注重于地方政府对中央财政政策激励的反应,使用边际留成比例衡量财政分权,选择了28个省级政府1970-1993年的数据进行研究,得到的结论是财政分权主要通过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而不是促进投资来推动经济增长。马骏(1997)同样发现财政分权促进了中国的经济增长。不同的是,马骏选用的衡量财政分权的指标是省级政府的平均留成比例,而非边际留成比例。乔宝云(2002)就财政分权对于经济增长和财政资源分配均等的影响以及两者之间的取舍关系进行了探索。他使用中国1985-1998年间分省的有关数据,建立联立方程组计量模型,对经济增长率、分配均等和财政分权之间的关系进行了估计。结果显示,财政分权对于促进中国的经济增长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这种正面影响并不是线性的。 (2)与宏观经济稳定相关关系的研究。Rajiv Lall和Bert Hofman(1994)在分析改革开放后中国宏观经济波动的财政根源时发现,实施财政分权后,中国的行政管理体制是一种特殊的双重领导和条块管理的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地方政府官员负有双重受托责任。1980年以来开始的放权让利改革,强化了地方政府官员的权力和促进本地区经济发展的激励,地方官员的受托责任也产生扭曲:对本级政府负责成为其首要目标,“条条管理”让位于“块块管理”。这种分权所带来的财政后果是,中央收入比重的逐年下滑以及中央对地方财政赤字控制能力的削弱。这些负面的财政后果进而成为导致宏观经济波动的财政根源。然而,也有学者认为财政分权改革是维护中国宏观经济稳定的重要因素。Montinola(1995)认为“中国式的财政联邦主义”在为地方政府发展经济和展开竞争提供激励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种保护改革的作用,这主要包括为中央政府的经济攫取和其他非正规资源配置能力施加了一种可信的限制。钱颖一和Weingast也持类似的观点(Qian and Weingast,1996),他们认为1980年代中国的财政分权改革确立了一种“维护市场”的财政分权框架,改革赋予地方政府管理本地经济的责任,强化了地方政府预算约束。同时,改革也有助于消除地区间的市场分割,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与钱颖一等人的观点不同,Li和Lin(1999)将中国的成功归因于改革过程中“维护市场的威权主义”的确立。他们认为,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得益于实现了在中央政治控制和协调下经济分权化和地方预算自主间的平衡。 3.对财政分权程度的研究。在这一问题上学者们的看法比较一致,即中国的财政已经过于分权。既有的研究主要是通过设计一定的指标体系来衡量财政分权的程度。赵志耘和郭庆旺(2005)在研究中所选取的两类指标是地方政府收入自主权和地方政府财政支出占国家财政支出的比重。在地方政府收入自主权的三个衡量指标中,地方政府的税收控制指数比较小,表明中国地方政府的税收自主权较小,其他两个指标——地方财政本级收入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和地方财政本级收入占地方财政总收入的比重,都表明中国的财政分权程度已相当高。特别是第二类地方财政支出占国家财政支出比重的指标,充分反映了中国是一个财政高度分权的国家。 国际比较也表明相同的情况。王绍光(1994)认为分权存在底线。通过研究34个国家中央财政收支的情况,他发现尽管各国国情不同,但当今世界一国中央政府财政收入或支出不应低于财政总收入和总支出比重的50%或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0%。如果某一国家在上述四个方面全部低于这些指标的话,就可以认为超出了分权的底线。他发现,前南斯拉夫在1980年代就超过分权底线,随后即出现了国家的动荡不安。而中国的上述四个方面也低于相应指标,表现为中央政府所应承担的公共服务数量和质量能力十分低下。这表明,中国的“放权让利”改革已经走过了头,超过了分权的底线,需要作出新的制度创新和制度安排,才能避免出现最坏的结果。 尽管普遍认为,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初步带来了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的规范化、科学化与公正化(楼继伟、李克平和项中新,2002),实现了提升“两个比重”的既定目标(高培勇,2004),是中国政府间财政关系的一次重新集权化(EraDabla—Norris,2005)。但是,财政分权依然处于过度的状态。由于过度分权, 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没有促进经济增长,同时也没有改善财政资源分配的均等(乔宝云,2002)。姚洋 (2003)也认为,适度的财政分权有积极的作用,但目前中国财政分权由于制度供给的失衡而远远超过了适度的界限,其后果是导致了各级政府对事权的推诿和由此而产生的矛盾在基层的积累、政府行为的商业化和机会主义倾向、地方公共品提供的分散化和小型化、地区差距的扩大,以及政府预算约束的软化等诸多问题。 4.简要评价和思考。通过对相关研究中国财政分权问题文献的梳理,不难得到以下结论:第一,财政分权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运用多种方法,进行多层面的考量。从研究方法看,以往的研究既有规范分析,也有实证分析;研究视角上,历史和现实相结合,国际经验和中国国情相结合。既有的研究不仅涉及到宏观经济稳定等经济领域问题,也关乎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设计等政治、法律问题。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财政问题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管理问题。对其研究和处理必须拓宽视角,不能拘泥于财政本身。第二,需要构建一个能够解释、分析中国财政分权问题的理论框架。目前,一些学者在研究中国财政分权问题时,往往直接照搬西方财政分权理论对中国情况进行分析,缺乏对中国特殊国情的深入考量。传统西方财政分权理论建立在发达国家的基础上,其关键性的前提,如成熟的代议制民主体制等,在中国并不存在,因此,正如Bahl所言,中国财政分权所获得的“好处”不能用传统的分权优点所解释(Bahl,2003)。另一方面,也有部分文献在立足中国国情的基础上,对现行财政分权制度安排的弊端进行了中肯的分析,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建议,但由于缺乏宏观层面的理论指针,这些政策建议只能是局限于财权或事权划分等方面的零敲碎打式的制度创新,尚未有能够指导中国财政分权制度建设进程的系统化的理论出现。这一点也许正是下一步研究中国财政分权问题的关键所在。

一、什么是文献综述 文献综述是对某一方面的专题搜集大量情报资料后经综合分析而写成的一种学术论文,它是科学文献的一种。 文献综述是反映当前某一领域中某分支学科或重要专题的最新进展、学术见解和建议的它往往能反映出有关问题的新动态、新趋势、新水平、新原理和新技术等等。 二、学写综述的好处①通过搜集文献资料过程,可进一步熟悉文献的查找方法和资料的积累方法;在查找的过程中同时也扩大了知识面;②查找文献资料、写文献综述是临床科研选题及进行临床科研的第一步,因此学习文献综述的撰写也是为今后科研活动打基础的过程;③通过综述的写作过程,能提高归纳、分析、综合能力,有利于独立工作能力和科研能力的提高;④文献综述选题范围广,题目可大可小,可难可易,可根据自己的能力和兴趣自由选题。 三、文献综述的特点其特点首先是“综”,“综”是要求对文献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归纳整理,使材料更精练明确、更有逻辑层次;其次是“述”。 “述”就是要求对综合整理后的文献进行比较专门的、全面的、深入的、系统的论述。总之,文献综述是作者对某一方面问题的历史背景、前人工作、争论焦点、研究现状和发展前景等内容进行评论的科学性论文。四、文献综述研究写作步骤一般须经过选题,搜集阅读文献资料、拟定提纲(包括归纳、整理、分析)和成文四个阶段。1.选题和搜集阅读文献 撰写文献综述通常出于某种需要,如为某学术会议的专题、从事某项科研、为某方面积累文献资料等等,所以,文献综述的选题,作者一般是明确的,不象科研课题选题那么困难。文献综述选题范围广,题目可大可小,大到一个领域、一个学科,小到一种疾病、一个方法、一个理论,可根据自己的需要而定,初次撰写文献综述,特别是实习同学所选题目宜小些,这样查阅文献的数量相对较小,撰写时易于归纳整理,否则,题目选得过大,查阅文献花费的时间太多,影响实习,而且归纳整理困难,最后写出的综述大题小作或是文不对题。 选定题目后,则要围绕题目进行搜集与文题有关的文献。关于搜集文献的有关方法,前面的有关章节已经介绍,如看专著、年鉴法、浏览法、滚雪球法、检索法等等,在此不再重复。搜集文献要求越全越好,因而最常用的方法是用检索法。搜集好与文题有关的参考文献后,就要对这些参考文献进行阅读、归纳、整理,如何从这些文献中选出具有代表性、科学性和可靠性大的单篇研究文献十分重要,从某种意义上讲,所阅读和选择的文献的质量高低,直接影响文献综述的水平。因此在阅读文献时,要写好“读书笔记”、“读书心得”和做好“文献摘录卡片”。有自己的语言写下阅读时得到的启示、体会和想法,将文献的精髓摘录下来,不仅为撰写综述时提供有用的资料,而且对于训练自己的表达能力,阅读水平都有好处,特别是将文献整理成文献摘录卡片,对撰写综述极为有利。 2.格式与写法 文献综述的格式与一般研究性论文的格式有所不同。这是因为研究性的论文注重研究的方法和结果,特别是阳性结果,而文献综述要求向读者介绍与主题有关的详细资料、动态、进展、展望以及对以上方面的评述。因此文献综述的格式相对多样,但总的来说,一般都包含以下四部分:即前言、主题、总结和参考文献。撰写文献综述时可按这四部分拟写提纲,在根据提纲进行撰写工。 前言部分,主要是说明写作的目的,介绍有关的概念及定义以及综述的范围,扼要说明有关主题的现状或争论焦点,使读者对全文要叙述的问题有一个初步的轮廓。主题部分,是综述的主体,其写法多样,没有固定的格式。可按年代顺序综述,也可按不同的问题进行综述,还可按不同的观点进行比较综述,不管用那一种格式综述,都要将所搜集到的文献资料归纳、整理及分析比较,阐明有关主题的历史背景、现状和发展方向,以及对这些问题的评述,主题部分应特别注意代表性强、具有科学性和创造性的文献引用和评述。 总结部分,与研究性论文的小结有些类似,将全文主题进行扼要总结,对所综述的主题有研究的作者,最好能提出自己的见解。参考文献虽然放在文末,但却是文献综述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它不仅表示对被引用文献作者的尊重及引用文献的依据,而且为读者深入探讨有关问题提供了文献查找线索。因此,应认真对待。参考文献的编排应条目清楚,查找方便,内容准确无误。关于参考文献的使用方法,录著项目及格式与研究论文相同,不再重复。 3.注意事项 由于文献综述的特点,致使它的写作既不同于“读书笔记”“读书报告”,也不同于一般的科研论文。因此,在撰写文献综述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搜集文献应尽量全。掌握全面、大量的文献资料是写好综述的前提,否则,随便搜集一点资料就动手撰写是不可能写出好多综述的,甚至写出的文章根本不成为综述。2)注意引用文献的代表性、可靠性和科学性。在搜集到的文献中可能出现观点雷同,有的文献在可靠性及科学性方面存在着差异,因此在引用文献时应注意选用代表性、可靠性和科学性较好的文献。 3)引用文献要忠实文献内容。由于文献综述有作者自己的评论分析,因此在撰写时应分清作者的观点和文献的内容,不能篡改文献的内容。 4)参考文献不能省略。有的科研论文可以将参考文献省略,但文献综述绝对不能省略,而且应是文中引用过的,能反映主题全貌的并且是作者直接阅读过的文献资料。总之,一篇好的文献综述,应有较完整的文献资料,有评论分析,并能准确地反映主题内容。

人民调解制度研究论文

一:选题的意义及依据二:已存在的有那些研究三:你的创新点:分析现有的关于革命根据地的人民调解制度有那些、主要是分析优缺点,然后结合实际提出你自己的想法四:结合实际分析你自己的想法的好处,即改进的地方五:最好可以举个案例分析,就最好了六: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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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论文

你这个悬赏都没有,谁会费心写个4000字的论文来。。。

农业技术推广方面的法规政策是确保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有效开展和有序进行的保障。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农业政策与法规的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 要:学习掌握并切实贯彻实施我国农村基本政策和法律,对从事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领导、干部就显得尤为重要,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巨大推动作用。

关键词:农村政策与法规;教学方法;教师专业素质;教学效果

为了巩固和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业生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维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科学 文化 素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200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公布施行,奠定了农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首要地位。自2004年以来,我国连续9年将中央一号文件锁定“三农”,并不断出台了有关农业、农村、农民发展的政策与法规,有力地促进了我国农业的快速稳定发展。临夏农校根据当地农业生产发展的实际需求,提升为“三农”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不断转变工作思路,将单一的中专 教育 转变为农业中专教育、成人继续教育和农民短期培训三位一体的办学模式,并将《农村政策与法规》作为主要课程之一。但如何上好这门课程,让学员在工作实际中发挥更大的主体作用,本人在几年的教学实践中进行了深入思考和探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1 教师专业素养的培养是提高农村政策与法规教学质量的前提和保证

一般来说,《农村政策与法规》的授课教师,没有进行专门的学历教育,或者说在大学没有进行该专业的深造研修,而是从农业专业教师或政治专业教师中派生出的,对农业和政策的掌握与理解难免偏颇。而农村政策与法规的制定、颁布、实施和完善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多领域、多部门、多学科的一门课程。所以,要上好该课程,要求教师具备极高的专业素养。

1.1 教师要潜心学习农村政策与法规的相关知识,不断提升专业水平。农村政策与法规不仅涉及到农学、社会学、心理学,也涉及到我国农业法、土地法、环境保护法、婚姻法及其我国农村经营体制等诸多学科领域,而且,新的 政策法规 又不断出台。这就要求教师必须广泛学习各门学科相关知识及 其它 们之间的内在联系,做到融会贯通,运用自如。同时,必须掌握农村政策与法规的最新动态,给学员讲授最新政策,切实指导实际工作。

1.2 教师要积极参加各种与农村政策有关的师资培训,加强交流和学习,拓宽自己的视野,不断充实教学内容。

1.3 任课教师要在具体的工作生活中,深入农村一线,了解农业、农民、农村中对国家出台的相关农业政策的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分析存在该问题的原因,寻求更好更有效的方式方法,为农村贯彻执行政策法规提供参考和建议,以提高自身专业实践水平。

2 创新教学方式方法是提升农村政策与法规教学效果的有效 措施

2.1 采用参与式教学,加强师生沟通,培养学生主动学习的能力。参与式教学的出发点是让所有的学生都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学习中来。自主创新的课堂教学,要求做到“学生积极参与,师生双向互动”。笔者在对村干部学员讲授农村土地经营权这一章节时,根据村干部生产 经验 丰富,整体素质高的特点,本人大胆采用了参与式教学法。先让学员分组讨论当地农村土地的经营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学员纷纷发言。比如:一家一户的生产规模小,劳动力生产效率低;土地条块分割很细,农业机械很难使用;部分农民外出打工,土地撂荒,同时也有农民无地可种;城郊农村土地被强行开发修建商品房而补偿很低等等,课堂气氛非常热烈。紧接着我趁热打铁又提出了问题:如何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答案五花八门。这时我提出了有一项政策能较好的解决这些矛盾,那就是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给学员讲解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含义、流转方式,以及安徽省通过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涌现出全国种粮大户的典型案例。这样,不仅激发了学员的学习兴趣,教学效果也有所提高。更是培养了学生主动思考、主动学习的能力,也培养了学生相互协作的团队精神。

2.2 应用换位教学,为学生提供展示和交流的平台,提升学员的综合素质。换位教学法是指在特定的教学环节中,让学生临时充当和扮演教师的角色,走上讲台讲课,老师坐在学生座位听课,学生讲完后,由讲课学生先做 自我评价 ,然后其他同学和老师进行点评 总结 。学生由被动变主动,利用教师指导下的自我思考、自我实践、自我激励,达到对知识的掌握。在村干部大专班的教学中,本人选取了关于如何促进农民增收这一与学生直接相关的主题,采用了师生换位法教学,将七县一市的学员分成八个小组,每个小组推荐一名学员代表,通过小组讨论、代表主讲、大家评定、老师总结四个环节,很好地完成了教学任务,而且,收到了意想不到的教学效果,使本人对当地的农村经济发展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对村干部带头致富的急切心理有更多的理解,使我对服务三农更加坚定了决心和信心。同时也发现个别村干部的心理素质和语言表达等方面存在严重障碍,争取在以后的教学中有针对性地锻炼和提高学员全方位的能力。参与式教学不但起到了活跃课堂气氛、挖掘学生潜能的作用,而且使学生能够在轻松愉快的学习气氛中展示了学员才能,加强了同学及师生之间的交流,提升了学员的组织表达能力。

2.3 利用多媒体课件,展示农业发展成果,提高学员的带头创新意识。在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中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是“十二五”时期的一项重大任务。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既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要求。在过去的三十年里,我国逐步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现代农业已成为我国农业的发展方向,着力促进农业生产经营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强化政策、科技、设施装备、人才和体制支撑。在讲授现代农业时,采用多媒体课件,让学员了解“十一五”期间我国农业取得的成绩,讲述了发展现代农业的核心要素,通过图片展示了国内外现代农业的模式和类型,使空洞的说教变得有声有色,激发了学员的学习热情。作为村干部,不但要承担起农村政策的执行落实,也要成为现代农业科技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主力军,更要成为推进现代农业的带头人。

2.4 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增强学生的使命感,提升学员解决问题的能力。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教学中,本人介绍了近年来中共中央关于“三农”的中央一号文件,让学员了解新农村建设提出的历史背景,系统讲述了新农村建设的“二十字方针”,阐述了五个方面的要求及其内在联系。在干部进修班和大专班都布置了作业――根据当地实际,如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经过两周的深入调查,村干部提出了许多好思路、好办法,而对 调研 报告 的撰写很吃力,进修班学员倒是完成了任务但是内容大多都比较空洞,甚至只是从网上下载打印的。对此状况本人经过反复思考,在村干部大专班讲授了调研报告的基本格式和写作方法,并让各县乡的进修干部与该乡村的村干部组合结对,使宏观政策与具体措施相结合、县乡规划与农村实际相结合,撰写出了一篇篇有骨有肉的优秀调研报告。通过这次活动,拉近了干部与群众的距离,增进了沟通,使学员发挥了专长,弥补了不足,使两个班学员相互学习,共同进步。

2.5 邀请专家开展专题讲座,开阔眼界和思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自愿参加的,以农户经营为基础,以某一产业或产品为纽带,以增加成员收入为目的,实行资金、技术、采购、生产、加工、销售等互助合作经济组织。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推动农村经营体制创新、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也是组织农民进入市场的重要措施。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既要立足当地实际,更要放眼世界发展趋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新型产业,本人了解不全面不系统,就邀请省上专家开展专题讲座,系统讲解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内涵、特征及其功能和类型,同时介绍了在国内外的发展状况和未来发展趋势,提出了当地开展农民合作组织建设应注意的问题。通过这次专题讲座,不但让学员清楚了怎样去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更是为教师提供了难得的学习机会。

摘 要:本文解析了韩国、美国和欧盟的农业政策,以期为我国农业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关键词:农业政策;国外;粮食安全;城镇化

中图分类号:F312 文献标识码:A

城镇化在中国社会发展中所起到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在中国,城镇化应该着眼以下3个问题,即发展重点为中小城市;将新生代农民工等已经在城市就业的农民视为主体;解决就业、社保、住房和教育等方面的农民工的主要关注的关键问题。城镇化的推进不能以损害农业这一国民根基为前提,而应该以发展好农业为前提。因此,国家在制定相关政策,特别是农业政策上应该重点考虑到城镇化与农业如何实现协调可持续发展,如何提升农业从业者的收入,如何保障农业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以及如何确保我国粮食供给安全问题等等。国家在制定农业政策的时候,从保障粮食安全的角度着眼,应该将重点放在价格政策、补贴政策和金融 保险 政策上。如果从改革的方面来讲,应该从以下方面着眼,即深化改革农村土地制度、新经营主体的培育以及解决农业从业者日趋减少的问题。在欧美和韩国等国家,农业发展水平较高,其农业政策法规或许对我国的农业政策的制定具有一定启示,本文将对其进行概述。

1 韩国农业政策法规分析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韩国不但依靠工业的腾飞带动了国民经济的发展,而且也实现了农业的较快发展。早在1950年,韩国就开始制定计划推动农业、农村的现代化,并加快了将农业人口转变为非农业人口的速度。韩国农业现在已经处于世界先进水平之列,无论是生产技术还是生产水平都可以同欧美农业发达国家相比较。

韩国国土面积小,且农业人口大规模转变为非农业人口,在这种情况下,实现农业现代化成为一个需急切解决的问题。韩国农业之所以能够快速实现现代化,主要是5方面的合力造成的,即流通体系、农业科技、新村运动、农业政策和土地制度。

在20世纪70年代到20世纪90年代,为了避免耕地分散带来的弊端,在尊重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上促使土地联合使用。并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通过了法律来保护农地的流转,从而为土地规模化经营奠定了基础。韩国农业政策的根本出发点是保护本国农业,从环境政策、价格政策和生产政策入手,综合运用补贴等手段,确立了稻米作为生产政策的最核心部分;新村运动通过改善农民的居住环境,进一步激发其建设农村的积极性;在农业科技方面,60%以上的农业科技人员属于国家政府人员,从而保证了科技队伍的稳定性;通过建立完善的流通体系,将销售同生产充分结合起来,保证了生产和流通效率。

应该为农业发展提供科学性的宏观管理;完善市场经济,保证农村经济的活力;确保农业科技队伍的稳定性,为农业发展提供科技推动力。

2 美国农业政策法规分析

作为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美国的农业政策是紧跟市场的。农场主会根据相应的市场价格变化情况,以利润最大化为指导原则,这是其农业发展的主基调。美国政府会根据其中存在的不足,出台相应政策来弥补市场的不足,主要是宏观方面的政策调整。美国政府对于农业的调控从原先的流通领域拓展到了生产领域,这是基于美国农业巨大的生产力导致粮食生产过剩的情况。罗斯福新政开始后,美国政府开始实施农产品价格支持政策与农产品生产缩减政策。随后开始了缩减生产金融政策,进而设立了土地银行,为休耕土地提供补助金。这些政策主要是为了防止农产品过剩可能导致的农产品价格的剧烈波动。从现在的效果来看,达成了宏观调控的目的。

从1985年~1995年这段时间,美国的农业政策开始调整向农业生产的市场化。这是因为欧洲农业快速发展导致全球农产品市场的变动,而且美元开始大幅度升值,引发了其农产品竞争力下降的状况。随后,美国政府不断地削减其预算支出,降低受补贴面积,让农场主根据自身状况与市场状况自主调整 种植 面积与种植品种,从而增强农产品竞争力。不但如此,美国还积极开展农业方面的关税与贸易谈判,积极开拓国际市场。随后的《1990年食品、农业、资源保护和贸易法》更是继续放松对生产的管控,推进了农业的市场化。从1996年以后,政府干预农业生产进一步减少。但是为了保证农业生产的安全,开始重视农场安全,建立了一系列措施,如反周期支付与农作物平均收入选择计划等,并为农业灾害提供救援等等,构建起来一个完善的农场安全网络。

对于农业支持的手段应该更加多元化;集中财力重点补助粮食生产;农业支持政策应该网络化和体系化,避免盲目出台政策;对于农业的支持不应该只停留在行政层次,更应该法律化,进而实现项目化。

3 欧盟农业政策法规分析

在欧盟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中,共同农业政策是很重要的一环,虽然备受争议,但是欧盟农业的发展成果却是有目共睹的,其在奶制品、禽肉和糖的出口量上已经超过了美国,摆脱了主要农产品处于净进口的不利状态。欧盟共同农业政策正在转化重点方向,走农业与农村并重的道路,将关注焦点投向农业环境与可持续发展上。《建立农产品统一市场折中协议》着眼于提升农业效率并达成农业市场稳定的目的,提升农业从业人员的收入。在1992年共同农业政策变动中,开始强调对农业结构的调整。在《走向2020共同农业政策―应对未来粮食、自然资源和区域挑战》中,提出在保障粮食生产的基础上,对自然资源进行最优化管理,进而维持农村发展的平衡。欧盟开始利用多种措施对农业支持,如价格支持、农业发展支持以及收入补贴等,并进一步提升其农产品市场的自由度。值得注意的是,欧盟的共同农业政策放弃了原来的封闭状态,进入到开放状态。

必须以粮食自给为核心制定农业政策;立足于生态农业和循环农业,发展多功能农业;基于多边贸易协议框架,加大对国内粮食产业的支持力度;可以适当放弃一些低效且处于垄断状态的农业生产领域,来获得农业谈判的主动权;学习欧盟的双边合作策略。

4 总结

中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农业政策对于农业发展的走向至关重要。虽然我国农业有了长足发展,但是仍然有很多不足。应借鉴世界农业先进国家的经验,汲取精华,根据我国农业发展现状,制定最合理的农业政策。

参考文献

[1] 白文周,吴义周.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内涵及实现途径[J].经济问题探索,2008,5: 52-55.

[2] 蔡海龙.美国农业政策支持水平变化特点分析[J].浙江农业学报,2013,

25(5): 1124-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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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农村、农民(以下简称三农)问题始终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根本问题。尤其是伴随经济全球化的深化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过渡期的结束,三农问题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在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最繁重、最艰巨的任务在农村”,“没有农民的小康就没有全国人民的小康,没有农村的现代化就没有国家的现代化。”土地制度问题是解决农村问题的一个重要内容。因此,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际出发,针对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目标模式,并在此基础上构建有中国特色农村土地制度,对实现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本文坚持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原则,运用科学抽象法、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纵向比较分析与横向比较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提出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目标,并在此基础上系统构建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农地制度创新模式,从四个方面论述了当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问题。 论文的第一部分,通过对各种关于土地制度含义的分析,阐明了土地制度的科学含义及特点,并以此为基础论述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对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意义。 论文的第二部分,阐述了新时期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历史进程,在对其现状的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当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 论文的第三部分是国际比较,在分析美国和日本两个不同市场经济国家农地制度的发展历程,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加以学习和借鉴,以期得出对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启示,从而实现我国现有土地制度改革的创新。 论文的第四部分是对策研究,论述了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中国农村改革与发展面临着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在此情况下系统探索、寻找出符合生产力水平,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土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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