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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监督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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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监督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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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是很好的法学毕业论文,你参考下,应该有所帮助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214.6%,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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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思维论文参考文献

最近我在写毕业论文,想得最多的就是参考文献不知道在哪找?不知道你们会不会也有这样是问题呢?以下是我为您搜集整理的法律思维论文参考文献,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1、期刊论文类

1.鲁丽丽:《形式与非形式逻辑——论法律逻辑之定位》,《现代物业》2013年第5期。

2.成静:《论法律逻辑学与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安康学院学报》2013年第2期。

3.杨娟:《法律思维研究综述——从语言的角度》,《经济管理者》2012年第24期。

4.庾晋鹏:《从法律推理到法律论证——法律逻辑内涵的逐渐丰富》,《经济师》2012年第11期。

5.李瑜青、张建:《法律思维内涵与特征再思考》,《东方法学》2012年第2期。

6.王利明:《论法律思维》,《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2年第2期。

7.孙培福:《法律方法中的逻辑真谛》,《齐鲁学刊》2012年第1期。

8.王新娟、张斌:《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的培养——以问题意识为导向的宪法案例教学》,《当代教育论坛》(综合研究)2011年第9期。

9.梁开银:《法律思维: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契合点——论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互动与改良》,《法学评论》2011年第4期。

10.郭瑞昌:《论中国传统法律思维方式的现代化》,《沧桑》2011年第2期。

11.李义松、苏胜利:《环境公益诉讼的环保逻辑与法律逻辑》,《青海社会科学》2011年第1期。

12.项庭庭:《浅议法律思维》,《南昌教育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

13.马玉波:《法律逻辑的思维模式选择——谈谈刑法案例分析的方法》,《牡丹江大学学报》2010年第10期。

14.郭新杰、葛宇宁:《试论法律逻辑的品质》,《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

15.周占生:《法律思维路径之辨——以规范结构为基点》,《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

16.王萍:《对法律思维研究的整理与思考》,《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

17.印大双:《法律逻辑与大众逻辑之博弈》,《理论与改革》2009年第2期。

18.徐楠:《浅议法律逻辑研究的转向》,《沧桑》2009年第1期。

19.聂小明:《关于法律思维方式特征的内在观察》,《滁州学院学报》2008年第6期。

20.杨建军:《逻辑思维在法律中的.作用及其限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5期。

21.孙光宁:《法律思维模式及其选择》,《长白学报》2008年第2期。

22.张瑞峰、巴尔:《论法律思维在中国法治建设中的作用》,《社会纵横》(新理论版)2008年第1期。

2、学位论文类

1.卞叶:《论法律类型及其类型思维》,硕士学位论文,苏州大学,2013年。

2.黄笑君:《论法官的法律思维》,硕士学位论文,广州大学,2012年。

3.郎盛科:《论我国司法审判中的法律推理》,硕士学位论文,辽宁师范大学,2012年。

4.施榕娜:《法律规则与道德评价对法律推理的影响》,硕士学位论文,西南政法大学,2011年。

5.张林波:《法律领域的逻辑应用研究》,硕士学位论文,西南政法大学,2011年。

6.王建荣:《论法律推理与法律解释》,硕士学位论文,西南政法大学,2011年。

7.胡媛:《试论中国法律逻辑及其发展方向》,硕士学位论文,西南政法大学,2010年。

8.杨冠祥:《法律逻辑研究的新视角》,硕士学位论文,中国政法大学,2010年。

9.付云云:《法律推理之路》,硕士学位论文,西南政法大学,2010年。

10.王萍:《论法律思维的概念》,硕士学位论文,山东大学,2010年。

11.胡桂哲:《形式法律推理与实质法律推理的比较研究》,硕士学位论文,河北大学,2010年。

12.蔡勇:《论法律推理中的实质推导》,硕士学位论文,中国政法大学,2009年。

13.邢杰:《从法官裁判视角看法律推理》,硕士学位论文,燕山大学,2008年。

14.王亮亮:《法律逻辑的生命源》,硕士学位论文,燕山大学,2008年。

15.范春莹:《法律思维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山东大学,2008年。

16.罗冰:《民法教学中法律思维的培养》,硕士学位论文,首都师范大学,2008年。

3、著作类

1.郑永流(译):《法律思维导论》,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2.张斌峰著:《法律逻辑学导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3.李静著:《法律思维训练与法律文书写作——推理、结构与修辞》,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

4.杨力著:《法律思维与法学经典阅读——以哈特〈法律的概念〉为样本》,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5.范春莹著:《法律思维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6.缪四平著:《法律逻辑——关于法律逻辑理论与应用分析的思考与探索》,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7.关老健著:《法律逻辑学研究》,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

8.郑智航著:《法律内在逻辑的基调演变》,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9.陈瑞华著:《法律人的思维方式》(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10.黄伟力著:《法律逻辑学导论》,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11.葛洪义主编:《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12.穆晓军著:《经理人必备的法律思维》,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13.焦宝乾著:《法律论证:思维与方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14.赵利、黄金华著:《法律逻辑学》,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

15.龙卫球著:《法学的日常思维》,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16.张大松主编:《法律逻辑学案例教程》,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侦查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意见 侦查与公诉是源与流的关系,长期以来,刑事检察工作中存在重公诉而轻侦查监督的现象,虽然原因诸多,但侦查与公诉分别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承担的分工,使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在兼顾二者的侦查监督方面,一直处于相对薄弱的境地。 造成侦查监督被动局面的表层原因是立法不完善、缺乏操作性,而深层的原因是侦查监督的基础理论不明确,为什么要设置侦查监督制度?侦查监督的本质是什么?现有的理论研究,以宪法设置了法律监督机关和刑诉法设置了刑事诉讼监督制度为前提,只讨论如何实施侦查监督的问题,很少涉及侦查监督的基础理论。事实上,正是这一基础理论的“缺席”,导致了侦查监督立法中的程序缺陷。 侦查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基础和前提,它处于刑事诉讼程序的起始环节,也是重要的环节,关系到整个刑事诉讼的进程和结果,所以,对侦查权的监督也显得尤为重要。从广义上说,对侦查权的监督是来自各个方面、各种途径的,有依照刑事诉讼体制而产生的监督,也有来自国家权力机关以及侦查机关内部的监督,其中,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应该是最具权威性、适法性和现实性的。但是,由于各个方面的局限,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机制未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作用。 一、刑事侦查监督的概念特征及侦查监督的范围 (一)侦查监督的概念 关于侦查监督的概念,有不少的观点。笔者认为,侦查监督应指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的案件的审查以及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的监督。 (二)侦查监督的范围 关于侦查监督的范围,除了侦查活动监督之外,是否还包括刑事立案监督以及对侦查机关移送案件的审查,有各种不同的观点。有观点认为,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工作包括刑事立案监督和刑事侦查活动的监督。另有观点认为,侦查监督就是侦查活动监督,不包括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还有观点认为,侦查监督包括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侦查活动监督。笔者认为,侦查监督包括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以及对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的审查等三项内容。刑事立案监督和审查案件都应该是侦查监督的内容。因为立案是对侦查权的发动和侦查程序的开启,它与侦查过程紧密相联,而且实践中确实存在刑事立案的违法操作现象,所以对刑事立案进行监督,不仅是程序上的必然,也是司法实践的要求。另外,对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移送的提请批捕和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不但是检察机关的职责范围,而且是进行侦查监督的有效载体和途径,审查案件与侦查活动监督是相互联系,不能绝对脱离的。 (二)侦查监督的对象 关于侦查监督的对象,多数观点认为,侦查监督针对的对象是公安机关;也有观点认为,国家安全机关承担了一部分的侦查任务,所以侦查监督的对象除公安机关外,还应包括国家安全机关;还有观点认为,检察机关直接受理自行侦查的案件,实行侦查活动,所以对检察机关自身也应进行侦查监督。笔者认为,尽管实践中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对象主要是公安机关,但是从理论上讲,一切享有侦查权力的机关和部门都应该是侦查监督的对象,它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监管部门以及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等等。 二、我国现行刑事侦查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及缺陷 (一)刑事诉讼立法上的缺陷 1.对侦查监督的内容、范围规定不够具体、明确,缺乏可操作性。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都规定了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可以进行监督,但这只是原则性的规定,监督的阶段范围、具体内容都没有明确,如哪些情况应当适用侦查监督手段,哪些情况只能适用提出检察建议的方式等也没有加以规定,导致进行监督时缺乏可操作性,继而出现监督的程度、宽严把握不一,监督的方式不规范、难以统一的情况。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以下问题:(1)监督与不监督的随意性。由于法律对监督的情形规定得不明确,所以遇到情况时是否进行监督,往往取决于办案人员的责任心和主观认识;(2)监督方式的随意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了侦查活动监督的方法有口头通知纠正和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两者的区别在于情节的轻重。但哪些情况属于情节较轻,哪些情况属于情节较重又未作规定,所以在侦查监督方式的选择上存在很大的随意性;(3)监督期限的不确定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刑事立案监督的程序和期限作了较简单的规定,但对侦查活动监督却未作出任何期限上的规定,这就可能出现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监督的无限拖延,以及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的监督不及时予以回复的情况;(4)监督效果的盲目性。由于法律没有赋予检察机关在侦查监督过程中具有一定的处分权,所以检察机关在进行监督以后,对监督效果能否实现,总是处于盲目的状态。以上情况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只有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明确侦查监督卯具体操作规程和具体内容,才能为侦查监督提供有力的依据和保障,才能保证侦查监督的顺利实施,达到监督的目的和效果。 2.法律规定公检两家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的机制使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职能难以充分发挥。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检、法三家在刑事诉讼中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这表明公、检、法三家行使刑事职能时处于平行的位置,各自分享权力,三机关的结构不具有层次性,这就决定了检察机关很难深人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中去,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另外,尽管法律规定了检察机关享有法律监督权,但公检两家处于相互制约的关系,监督的职能具有逆向性和交错性(如刑诉法赋予了检察机关具有决定逮捕的权力,同时又赋予了公安机关可以变更逮捕决定的权力),这大大削弱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从而导致侦查权力在某些方面的失控,使侦查监督工作步履维艰。如批准逮捕权虽然在检察机关,而对检察机关已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在不征得检察机关同意的情况下对其变更强制措施(只是事后告知),检察机关发现情况后,即使对公安机关的行为采取监督,也只是一种事后的、不具有强制性的监督。 3.立法上缺少确保监督效果实现的权力条款或责任条款。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侦查行为的监督权,但是如果出现侦查机关不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的情况时,却没有相应的条款来保证检察机关监督权的实现。如刑诉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倘若公安机关既不说明理由也不予以立案,经检察机关多次监督仍不立案的,检察机关也就没有法定的有效手段来保证监督效果的实现。侦查活动监督也是如此,在检察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以后,尽管一直进行跟踪监督,但对监督效果能否实现,却始终处于盲目之中。 (二)刑事司法中存在的问题 1.对侦查监督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如果说侦查监督立法上的缺陷是导致侦查监督工作效果不明显的客观原因,那么一些检察机关对侦查监督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则是一个重要的主观原因。如有的检察机关考虑到与侦查机关工作上的长期配合关系,出现了宁可放弃一部分侦查监督工作,也要处理好与侦查机关之间的关系的想法;有的考虑到侦查监督立法上的缺陷,监督起来法律依据不足,困难重重,从而出现了畏难情绪。这些情况都不同程度地妨碍了侦查监督工作的进展。 2.监督方式滞后、被动,难以预防和及时纠正侦查中的违法行为。目前,实践中侦查监督的做法主要表现为事后监督的形式,即在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中出现了违法情况后,才予以口头或书面的监督,很少也很难针对侦查活动的全过程进行全方位的动态的监督。而且监督的渠道主要是从侦查机关报送的案件材料中发现线索,但侦查中的违法情况一般很少反映在案件材料中,即使有所反映,待检察机关审查发现时,有的也是时过境迁,监督难以达到实效。 3.侦查行为所涉及的当事人对侦查行为的监督力度还不够。在刑事侦查中,很大程度地涉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他公民的人身以及其他权利的限制和剥夺等情况,国家法律赋予了侦查机关较大的侦查权能,以求案件得以迅速侦破,相对来说,对涉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就比较弱化。实践中,由于当事人法律意识欠缺,当侦查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力时(如违法取证或刑讯逼供等),很少有人行使监督的权力,对之提出申告。 4.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公诉、监所检察等部门在监督中缺少必要的沟通,没有形成监督的完整体系。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由于内部各部门在工作中缺乏联系和沟通,相互脱节,各自为政,没有从大局考虑及时互通信息,从而导致监督不到位或监督达不到实效。 三、完善我国刑事侦查监督机制的建议 (一)完善立法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侦查监督的内容主要体现在第76条、第87条、第137条。第7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过程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第137条针对提起公诉程序规定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以上条款是检察机关进行侦查监督的法律依据。另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71条至390条规定了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的内容、方式和程序等。但实践中仍然存在应当监督的情形没有法律依据或者监督达不到效果的被动局面,所以,笔者建议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在立法中加以规定。 1.确立检察机关在侦查监督过程中的刑事立案、撤案权以及对违法侦查行为的直接纠正权。根据刑事诉讼法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有关规定,检察机关在侦查监督过程中,只有建议侦查机关立案或建议纠正违法侦查行为的权力,而没有直接的处分和纠正权。如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检察机关的立案通知书后应当立案。但在实践中,由于对案件的事实、证据以及案件性质认识上的不同,在公安机关接通知后仍不予立案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也只能以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形式予以督促。在公安机关坚持己见,拖而不立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没有更有效的法定方式予以监督成案。侦查活动监督的情况也是如此。所以,笔者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要确立检察机关在侦查监督过程中的直接立案、撤案权以及对违法侦查行为的直接纠正权。如在刑事诉讼法第87条后面增加“如果公安机关仍不立案的,检察机关可以直接决定立案”的内容,以确保检察机关侦查监督职能的发挥。在侦查阶段,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的关系应该是一种监督、引导的关系,通过有效的监督、引导这种司法控制的手段,使侦查机关的侦查权始终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而检察机关始终是要站在公正的法律立场上,为被追诉者和被害者提供一种实质上的法律保护。[3]设立检察机关在刑事立案程序中的最终立案权,就是对侦查行为的有效的控制和引导,可以充分体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2.立法或司法解释中,明确侦查监督的原则、主体、对象、范围、内容、途径、期限等。(1)原则。侦查监督的原则是侦查监督工作必须把握的灵魂和重心,所以明确侦查监督的原则有着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侦查监督工作应遵循以下三项原则:第一,依法原则。侦查监督是检察机关依法而实行的法律监督行为、是检察司法职能的一种体现,所以,检察机关进行侦查监督时,必须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必须遵循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不能超越法律进行监督。第二,公正和效率原则。公正和效率是司法行为永远的主题和追求的目标。侦查监督工作的目标也是如此,通过监督,不但使立案和侦查活动依法进行,还要力求案件在实体上公正处理。另外,强调侦查监督的效率,目的是为了使违法侦查行为及时得以纠正,是为了追求更大程度上的公平和正义,体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效果。第三,配合与引导原则。与侦查机关在工作中相互支持、相互配合,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所要求的,而检察机关在必要的时候引导侦查机关收集证据,提出侦查建议则是为了共同的诉讼目的的需要,检察引导侦查的方式可以说是侦查监督所要达到的较理想的模式。(2)主体和对象。侦查监督的主体是检察机关,而监督的对象是一切有侦查权力的机关和部门。只有对监督的主体和对象(尤其是对象)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那么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才显得更有针对性、更加有力。(3)范围和内容。侦查监督的范围主要包括三项内容:刑事立案是否合法的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对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移送的案件的审查。对侦查监督的内容范围加以法律规定,不仅能使一些检察人员克服畏难情绪,也使检察机关开展侦查监督工作更具有适法性。(4)途径和期限。要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检察机关进行监督的具体手段、方式,并且规定检察机关进行监督的期限以及侦查机关和部门对监督的反馈和纠正的期限,这不但有利于监督效果的实现,也有利于避免检察机关滥用侦查监督权。 (二)与公安机关建立“互相配合、引导侦查”的合理关系 侦查监督制度涉及到公、检两家的工作,如何对公检两家在侦查监督中的关系予以合理定位,是关系到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职能能否发挥其应有作用的关键。笔者认为,“互相配合、引导侦查”其着重点在于引导,这是由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所决定的。“引导侦查”应该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以监督形式出现的引导,目的是为了引导公安机关规范立案以及侦查活动,保证诉讼过程依法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内容有(1)对刑事立案和不应当立案的监督;(2)对侦查过程中违法决定、执行、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和纠正;(3)对刑讯逼供等侵犯当事人权益的违法情况进行监督和纠正;(4)对侦查过程中违反法定的羁押和办案期限以及错误撤案的情况进行监督和纠正。 二是引导具体案件的侦查,主要内容是(1)适时介人公安机关的具体侦查活动,参与重特大案件的讨论,为收集和固定证据提出建议;(2)对侦查中的违法取证行为进行监督并及时提出纠正意见;(3)做好退查案件的《补充侦查提纲》以及审查批捕案件的《提供法庭证据意见书》工作,引导侦查机关补充证据时的取证方向。 (三)完善制度,落实措施 制度和措施是侦查监督不断加强的有效保障,当前,要深人开展侦查监督,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检察机关要与公安机关建立切实可行的适时介人侦查的具体制度。适时介人侦查是检察引导侦查的一个重要的切人点,是做好侦查监督工作的重要环节。由于法律没有对检察机关适时介人侦查工作做出明确规定,所以,检察机关有必要与公安机关建立可具操作性的适时介人侦查的制度。(1)明确适时介人侦查活动的范围,主要是重大、疑难的案件以及一些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涉黑涉恶和邪教组织的犯罪的案件;(2)明确检察机关介人侦查活动的工作内容,主要是了解案情,参与勘查、讨论和分析案情,为侦查机关在收集和固定证据方面提出建议,履行监督职能,及时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3)明确适时介人侦查的原则、程序和时间等。 2.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要相互配合,形成监督合力。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公诉、监所检察、控申、读职侦查等部门要经常联系和沟通,及时通报侦查监督的线索和信息,并在工作上相互配合,形成监督合力。如控申、公诉部门可将在来信来访和办案中发现的立案监督线索提供给侦查监督部门,由侦查监督部门审查后决定是否进行立案监督;监所检察、公诉等部门可对在工作中发现的侦查过程中的超期羁押、违法取证、刑讯逼供等情况进行监督,也可将线索移送给侦查监督部门进行监督;侦查监督部门也可将在侦查监督中发现的侦查人员读职犯罪的线索移送给读职侦查部门进行立案侦查。各部门之间还要建立一定的线索、信息联系、登记和反馈制度,定期进行沟通,侦查监督部门掌握信息后及时进行监督,这样才能形成监督的合力,使侦查监督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 3.建立跟踪监督制度。(1)建立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的跟踪监督制度。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经过立案监督而成案后,应当进行跟踪监督,防止立而不侦、侦而不结的情况发生。 (2)建立审查逮捕案件的跟踪监督制度。检察机关对已批捕或不捕案件进行跟踪,对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情况以及对不捕案件的办理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首先,建立侦查活动监督流程表,将批捕案件执行的监督、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不捕案件的监督以及其他情况的监督均及时输人表格,掌握情况。其次,规范不捕退查案件的办理和监督程序。由于对不捕退查案件的办理程序和监督程序,法律未作明确规定,所以有必要制定相应的制度予以规范:规定公安机关办理不捕退查案件的相对期限;规定检察人员在案件退查期间的监督职责;规定检察机关对退查案件的监督程序。 参考文献: 1、《刑事审判原理》,陈瑞华,1997年北大出版社; 2、《刑事诉讼目的论》,宋英辉,1995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3、《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 4、《刑事诉讼的理念》,左为民、周长军,法律出版社; 5、《刑事诉讼法精要与依据指引》,邱俊芳,2005年人民出版社; 6、《刑事诉讼法学》,孙长永,2004年内部文献。

你找找吧 我也在写论文,没有的资料上百度搜吧,都有的。法律论文题目范围论庭前证据交换制度 试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试论婚前财产公证 试论企业法人财产权违约责任何谓侵权责任竞合的法律思考 破产财产处理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完善我国仲裁司法监督制度初探 论股份公司控制股东之义务新闻侵权行为的几点法律思考 论董事的义务论宪法的基本原则 试论一人公司宪法至上,依法治国的根本 试论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制度的完善从少年法庭到少年法院 医疗侵权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 问题对网络犯罪基本问题的认识 外商并购中国企业的法律规制犯罪未遂比较认定 从“TRIPS协议”看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法完善刑法基本原则的发条设置于现实差距 论死刑在我国的适用浅议合同罪的构成 诱惑侦查的合法性探讨论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合同的法定解除来由探析论可撤消合同的法定情由 论电子合同的成立和法律效力及 产生问题的解决“弱势”诉权需要尊重 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在保护人权方面的不足司法改革现状及发展方向之我见 论刑法之“职务侵占罪”宪法司法化的法治功能 论受贿罪心理动因给预防关于音像制品的著作权保护 建立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试论无效合同 我国检警关系的反思与重构诉讼制度的改革和诉讼法的完善 夫妻财产制之重构论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国有股分的职能及其法律调查浅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对被还人权益的保护 试论民事情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证人出庭难问题的对策 法院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弊端及完善论中国死刑存废与人权保障 论合同法可得利益赔偿浅议网络环境中维权与保护 论基因技术的专利保护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改革 浅谈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试论计算机软件的专利法保护 试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及解决途径浅谈对婚外性行为的法律责任调整 论国家赔偿拓展趋势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研究 论人身权的延伸法律保护我国现行的诉讼调解的弊端及完善 议我国劳动合同解除法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法治的产生、内容和实现 试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论民主与宪政 关于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价值思考论我国审判制度的现状及改革 可持续发展战略与我国环境保护的法律完善论依宪治国与社会稳定之关系 浅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浅议我国宪法的效力 政策性银行之公法人地位依法治国的实施与依法行政 浅析公用企业强制交易行为对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思考 域名纠纷及解决方法初探论民事诉讼中证据规则的完善 析生产销售假药罪及相关问题的思考中国入世与政府机构改革 浅谈股权转让浅论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之完善 论无权处分浅论中国人权保护 论辩诉交易制度——兼谈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浅证著作侵权归责原则 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反思及其完善浅证地方保护主义的对策 浅析缔约的过失责任以及缔约的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的关系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医患关系之探析 浅析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价值 取向及立法完善论国际法上的人权保护 浅析我国合同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浅议中国企业新面临的反倾销问题及应对措施 探讨中国法治的宗教土壤浅论中国上市公司的制度利益冲突 对少年犯罪的思考关于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的思考 我国死刑监控程序的现状及思考论破产发的修改与完善 从法官服饰变化来看中国司法制度的改革进程警察中的腐败及其防治研究 论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论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确立浅论我国刑事诉讼证人作证的几个问题 论法人精神损害赔偿论名誉权及其民法保护 论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履行抗辩权与预期违约 试论构建假币的防范体系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论知识产权中的侵权责任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离婚标准问题 论私权的认识与保护论公民法律意识 论政府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浅谈我国宪法的监督权 浅谈精神损害赔偿过失犯罪法定性配置研究 内幕交易的法律控制论我国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论中国刑事证据的改革 我国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多议浅议合同罪的认定 试论精神损害赔偿谈社会文化对刑法的影响 关于死刑存废的法学思考论辩析交易制度在我国的适用 机关作为单位犯罪主体之我见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应当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不动产优先购买权制度若干问题的探索和思考刑事判例制度研究 论自主性原则在《仲裁法》中的体现与完善论住房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隐性采访与新闻侵权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论我国99年宪法修正案完善政府立法 论职务身份的否认试论对重婚罪名的认定及其审理程序中的几个问题 关于死刑存废的思考浅论司法公正 论防卫过当法治理论化进程中宪法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取舍 论贪污受贿犯罪的畸形及其抑制论防止酷刑 论刑事诉讼中的沉默权问题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基点 试论中美刑事审判制度之差异议我国中电银行独立性的法律确认 从对侦查权的制约来谈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我国平常法律制度的修订及相关问题思考 论中国传统文化观念对在中国产生和确立沉默权的影响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沉默权制度 中国监狱对犯罪的人权保护论我国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 论抵押权的实现浅析生产、销售假药及其相关问题的思考 论商业秘密权的保护贪污罪主体研究 论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广告法律制度问题初探及其对策 浅论继父母子女关系论担保物权竞存的处理 试论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论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试析公司合并中股东权益保护浅谈物权行为理论 反垄断法中的企业合并规制论沉默权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欺诈与防范论审判行为 论BOT投资方式的风险论在物权变动模式下的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问题 论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自由的真义 论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法律规制初谈死刑之存废 论我国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论受贿罪的犯罪构成 论民事证据的排除规则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之辨析 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价值考察谈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和特殊防卫权 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弊端与改革论房产抵押中的法律问题 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道德基础浅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的运用 论述婚姻法基本原则之自由原则浅论先占制度 论民事诉讼法中的再审程序浅谈公司治理可够制度 论我国国家赔偿的范围论证券民事赔偿制度 浅谈我国民事诉讼模式下的辩论原则对我国目前违反一夫一妻制现象的浅析 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之我见浅析夫妻侵权责任体系 小议行政分开制度浅议电子合同生效制度的法律构建 论适应WIO的银行制度论国际反倾销与中国之对策 反倾销与保障措施的对比研究试论医药广告法律调整的完善 浅论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之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保护少数股东权益浅析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 中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比较与我国消费者保护法的完善论法定抵押权 试论我国现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保护范围及其完善论驰名商标的认定保护 浅析我国现阶段金融监管制度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 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性思考浅析行政侵权损害赔偿问题 从两个案例谈董事的注意责任及完善措施浅析刑讯逼供 消费纠纷中的举证责任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完善 试论医疗行为豁免权关于法官根据民法基本原则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的 法理研究 浅析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关于民事公诉制度可行性的探究 论加害给付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论预期违约论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 物权的自我救济论正当防卫制度的修改及把握 论沉默权在我国的实现英美法与大陆法侵权因果关系对我国借鉴意义 论无因管理之债论宪法的基本原则 论夫妻侵权责任论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论我国的家庭暴力论民事侵权诉讼的证明责任分担 浅析我国协议离婚制度论精神损害赔偿 对人身伤害大额赔偿案件有关问题法律思考浅析大学生结婚的问题 论财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论基因专利 试论家庭暴力浅析辩诉交易在中国的使用 试论离婚损害赔偿我国合同法第八条之无权处分 试论配偶权的侵权及救济浅论 商标权和对商标权的保护 试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浅析我国民事诉讼处分原则 中国同性婚姻合法化之必要性与可行性浅析正当防卫 论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研究 论我国市场经济中的诚信问题论职务犯罪的控制和预防 浅议配偶权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思考 成年人行为能力欠缺制度之比较研究对我国民事诉讼中审级制度的思考 论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挪用公款罪“归个人使用” 浅析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问题浅析债权人的代位权的理论与实践 浅析我国婚姻无效制定的基本问题试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论表见代理之构成我国民事调解制度的弊端与改革 论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我国夫妻财产制 试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论合同违约责任 论电子商务合同论善意取得制度在不动产上的适用 论侵权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新闻自由与人格权保护 论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的价值取向浅谈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 浅论根本违约浅析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 浅谈涉外遗嘱继承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分标准

论会计监督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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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sinesses recognize impairment when the financial statement carrying amount of a long-lived asset or asset group exceeds its fair value and is not recoverable. A carrying amount is not recoverable if it is greater than the sum of the undiscounted cash flows expected from the asset’s use and eventual disposal. FASB defines impairment loss as the amount by which the carrying value exceeds an asset’s fair value. CPAS need not check every asset an entity owns in each reporting period. When circumstances change indicating a carrying amount may not be recoverable, CPAS should test the asset for impairment. A test may be called for when one or more of these events our: A significant decrease in the market price of a long-lived asset. A significant change in how a pany uses a long-lived asset or in its physical con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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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会计职能会计监督问题摘 要:会计是一个信息和控制财务系统符合会计目标的信息控制系统,信息反映过程是一个记载历史的过程,真实的反映其主体的经济活动,而会计监督是用职业规范、法制监督自己的会计行为,但会计人员是否真的能够承担,监督企业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有待讨论。 关键词:会计职能;会计监督;会计目标 1 会计本质与会计职能 会计的本质是什么?其中一种较流行的观点是“会计是一个信息系统”。我们认为,定义是揭示一门学科的概念内涵的逻辑方法,对会计的定义要求它能揭示现代会计要领所反映的特有属性。现代会计至少包括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两大分支。其中财务会计以向主体外部信息使用者提供真实相关信息为基本任务,管理会计则主要为企业管理当局提供作为决策依据的会计信息,它们成为主体内、外部会计信息的渊源。从理论上说,一个独立的信息系统应具备特征包括:①以对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要为基础;②在必需的数据基础上产生有用的信息;③把数据转换成信息并传输给使用者。但这仅仅是财务会计应发挥的功能,旨在保证对外提供的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而现代会计的特性,不仅在于上述三个方面,它还包括了对信息的利用和对信息合意性的控制。其中利用信息是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两者要共同履行的职责,即会计的分析、评价等。而对信息合意性的控制是管理会计所特有,它要根据企业已定规划的要求,调整其财务数据,使之符合企业规划目标意图。从这一点看,把现代会计定义为一个财务信息控制系统更为准确。如果把会计定义为“信息系统”,那么它要解决的是主体(如投资人)对客体(如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确定性的认识以及使信息“保真”的问题,只要使得信息使用者正确了解到客观的信息,那么作为舆论系统的使命便完成了。显然,“信息系统”的观点是针对财务会计所下的定义,而把管理会计摒除在外。事实上,现代会计不仅要解决“信息系统”应解决的问题,而且要更进一步地解决主体对客体的确定性的保证和实现问题。同时还必须按照目标要求,能动地对输出的会计信息进行“干扰”,使之符合计划与决策的要求。这就是作为一个控制系统所有的作用。 所以,现代会计是一个旨在提供和控制财务信息,使之符合目标的信息控制系统。这个控制系统把现代会计的两大分支兼容于一体,既体现了财务会计信息的客观真实性,又表达了管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与合意性,从而将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两个信息范畴统一起来,更有效地发挥会计职能作用。 不言而喻,会计信息控制系统的职能就是为企业外部和内部的信息使用者提供客观、相关、合意的会计信息。 2 会计目标与会计职能 既然我们把现代会计定义为一个信息控制系统,这个系统就有它既定的目标。即会计的目标是向主体外部的利害集团和内部管理当局提供真实、相关的会计信息。这种认识似乎顺理成章,因为作为财务信息的生产地,会计不就是为提供信息而存在的吗?然而这种认识太表象化。 现代企业制度的本质特征是投资人的所有权与企业法人的财产权的分离,有限公司是其典型形式。由于投资人的所有权与经理人员的经营权的分离,因而形成了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即投资人授权给经理人员为其利益从事经营活动。实际上这种“代理关系存在于一切组织、一切合作性活动中,存在于企业每一个管理层级上”也就是说,企业是由与企业契约有关联的各种利益集团组成的。这些团体为了各自的利益,为企业提供某种投入(资本、管理、技术、人工等),以期从中获得报酬。但由于它们之间存在着利益冲突,为了降低代理风险与成本,提高代理效益,自然要通过有形或无形的契约来限制不利企业价值增长的行为和合理分配企业创造的现金流量。 代理关系的产生有赖于经济职能的分解,现代企业经济职能分解有两种最基本形式:一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这种分离导致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出现,公司所有者只是通过委托代理关系对公司法人财产权保持最终控制。二是,政策制定与行政管理分离。这种分离导致了公司高层领导(董事会、总经理)与中下层领导及职工之间的复杂的代理关系。这就需要建立一整套沟通、激励、协调代理关系的管理机制,而在这个管理机制中,会计接受委托的责任是,将各代理关系中产生的代理活动及其结果,遵循一定的规则,客观地记录下来,并经一定程序的加工整理,如实地报告给代理关系的双方,供其决策作依据。而且,在现代企业两个基本代理关系中,这种受托代理人的经营责任的报告,应由财务会计承担;决策者与具体管理者及员工的代理关系,属于企业内部上、下级之间的关系,这种内部的经营责任的报告,应由管理会计承担。所以,现代会计“因受托责任的发生而发生,因受托责任的发展而发展”,它在代理关系的管理机制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会计以货币度量形式将经营者的所有经济活动的价值方面进行确认、计量、记录、汇总、整理、最终以财务报告的形式将经营者的受托责任向委托人报告,并请求审计,以解除经营者的受托责任,这就是现代会计目标所在。“会计人员应站在受委托者立场,帮助受托认定和解除受托责任,会计的终极的、原本的目的始终在于完成和认定受托责任”。 目标是欲达到的境地与标准,也就是说目标是最终的结果。引申到会计,认定和解除受托的受托责任就是现代会计最后的目标,也是会计工作的终结。那么提供财务信息是不是会计目标?自然不是。提供会计信息是为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依据,而经营者的决策是为了完成其受托责任而必须进行的工作,投资人的决策也是为保证其委托利益受到保障进行的工作,会计只不过是为帮助他们完成委托和受托责任进行决策。由此可见,提供与决策相关的财务信息就是现代会计的基本职能。 3 会计环境与会计职能 勿庸置疑,会计所处的环境对会计目标的确定和会计模式的选择是有重大影响的,会计环境对会计职能的影响也自然存在。 会计受环境影响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其中经济因素对会计影响是最大的,诚如一位名人所言:“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这一点已为我国经济改革以来的实践所证明。并且我们也看到,经济体制的改革,必然带来会计制度的变革。企业管理体制及组织形式的变革也会带来会计职能的返朴归真。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作为企业财产的所有者,通过政府的代表直接行使企业财产的经营权,会计工作仅限于记账、算账、报账,为宏观管理提供设定的各项财务指标和数据,而且会计作为国家财政、计划在企业延伸,理所当然就代表国家对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完善和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机制的建立,会计代表国家行使监督权势基础已经丧失。企业生存于日臻成熟与完备的市场中,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形式发生根本转变,国家要通过财政、税收、货币、产业政策等来实现与企业的协调。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会计,成为企业内、外部利益集团及政府关注焦点,因为,会计所提供的信息直接关系到各方利益的协调。但是会计工作的性质决定了会计部门只能是一个主要以财务信息的收集、加工、整理,为决策人和执行部门提供决策依据的“情报部”,它的地位决定了它不是一个决策或权力机构。会计所能做的,就是与企业利益相关的各方和为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与竞争能力提供财务信息。而且置身于企业利益之中,会计不具备代表国家监督企业经济活动的精神上和物质利益上的独立性,所以,会计的所谓监督自然就随着经济环境的变革和外界强制力的弱化而解除了。这种对企业经济活动的监督,只能通过建立完善的外部监督机制和以立法形式明确企业管理当局的财务与会计责任来落实,而会计只是要充分地发挥其惟一的固有职能———反映或提供财务信息。 4 关于会计监督问题 综上所述,现代会计是一个以提供客观、相关、合意的财务信息为职能的财务信息控制系统。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会计以完成和认定受托责任作为最终目标。在市场经济下,服务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的会计是为企业内、外部提供决策依据的信息源。 然而理论对会计职能的讨论由来已久,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择其基本观点,普遍认为会计有两大基本职能,即反映与监督。所谓反映,就是客观地记录和报告企业经济活动与经营成果,这就是人们所说的提供财务信息。无论对会计职能持何种观点者,都认为会计有反映职能,看来,会计的提供财务信息的职能是得到广泛认同的。 会计有没有监督职能?这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 ①许多同志认为马克思关于会计是“对过程的控制和观念的总结”这句名言,是对会计职能的最好概括,其中提到的“控制”就是监督的意思。笔者认为这段话,应根据马克思所处的时代及当时会计的发展水平来理解。19世纪中叶的会计是集会计、财务、审计、计划于一身的,会计扮演着多种角色,在这种情况下,认为会计有监督职能是合情合理的。而在会计、财务、审计等学科已经独立的今天,会计的监督职能随之解除了。 ②职能者,事物之固有功能也。会计职能应当是会计所固有的功能。会计的“监督职能”要求会计人员担负代理国家行使行政监督权,这不是会计所固有的职能,是外部强加的责任。 ③如果说有会计监督,那它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对会计工作、会计人员的行为监督,即自我监督;二是对企业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监督。前者应当理解为会计人员在从事会计工作时应当以职业道德规范或行为准则自我约束(自律),正如从事任何职业都应有其职业道德一样,如果把这个意义理解为会计监督,虽然牵强,也无可厚非。对于后者,应根据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人员在企业所处的地位来分析。其一,会计人员属企业的普通员工,他的各种利益均受制于企业,若要会计人员监督厂长经理,实际是一个“虚拟”监督,原因在于厂长经理与会计人员的利益关系要比国家与会计人员的利益关系具有更大的“趋同性”。况且要一个命运攥在他人手中的会计人员去监督他人,岂非儿戏?其二,要会计人员按法规要求对企业经营施行监督是一种外部强制力,问题在于,会计部门是否是执行部门,会计人员是执法人员?谁来保障他们的执法力度和弥补他们因执法而遭受的利益损失?实际上把这超负荷的监督职能强加于无职无权的会计人员身上,其结果只能导致法规效力的弱化,而会计人员的惟一选择就是为自身利益所驱使,站在企业一方。 ④会计监督意指会计对企业经济行为的监督,它与会计人员按准则、制度要求进行规范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需要相应职权地位为基础的,后者则是由会计工作的性质决定的。如果把会计人员按会计工作规范提供信息,根据会计资料进行预测、分析、参与决策也视同监督,未免把监督的含义扩大化。如此一来,恐怕就不存在没有职能的工作了。 ⑤有意地拓宽会计职能,造成后果是会计对其他工作的职能(如财务、审计、计划等工作)越俎代庖,这种“侵权”行为违反了职能界线,必须明确管理原则,反而会造成各项工作的混乱。 总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不具有监督职能,而恰恰是“提供一种信息的工具,通过该工具把创利企业业绩的有关信息传递给有兴趣的人士。会计提供的基本资料是投资过程中各方经济决策的基础……。会计从而有着三种基本职能:计量经济活动以指导企业家和投资者;计量利润以作为计算风险资本回报率的基础;确保给投资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各方提供经济状况和业绩报告。这些职能在两个不同的层次上得以履行:管理会计提供信息给企业家用于控制和计划他们自身的活动;财务会计提供必要的信息供投资者参与企业家的活动过程”。而这三种职能归根到底就是一种职能———提供财务信息。 [参考文献] [1] 庄丹.会计目标与会计职能之再比较研究.会计研究,1996,(6). [2] 吴敬琏等.大中型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天津人民出版社,1993. [3] 李心合.论现代企业代理关系与会计立场.财经问题研究,1995,(5). [4] 杨时展.现代会计的特质.财会通讯,1991,(3). [5] 杨时展.会计信息系统说三评.财会通讯,1992,(6). [6] 五华.会计控制职能质疑.财会探索,1987,(3). [7] 刘执玉,雷永朗译.自由市场经济中的会计.对外经贸会计,1994,(12). 作者:张玉芬 来源: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6年第21期

2017会计监督论文参考文献

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与加强措施论文

摘要: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主, 会计核算是财务工作的基础, 高质量的会计核算对财务管理和决策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文章揭示了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主要内容, 阐述了现阶段事业单位加强会计核算的现实意义, 结合目前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工作的实际情况, 指出了在会计核算中会计人员素质和内控制度等方面存在的不足之处, 并在此基础上, 针对上述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事业单位; 会计核算; 财务管理;

一、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概述

根据事业单位的特点和性质, 我国大部分事业单位是公益性质的, 可以将其分成两种类型:即公共服务性非盈利单位和能够产生一定经济效益的公益性单位。收付实现制是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主要核算原则, 记录和反馈相关财务活动的发生情况, 在编制单位预算时, 以此为重要参考依据, 也是核查预算的执行情况的依据。

(一) 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主要内容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中规定, “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 部分经济业务或事项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的, 由财政部在会计制度中具体规定”.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主要有以下两个特点:一是国家直接拨付运营资金, 也由国家预算支出进行控制, 没有盈利性, 只有公益性;也有一部分事业单位具备一定的盈利性, 其核算原则除了收付实现制之外, 还有权责发生制用来核算其盈利情况;二是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不同于企业, 没有所有者权益与利润分配等组成部分, 不需要进行成本核算, 仅包含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及支出五个部分。从以上分析可知, 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主要工作内容是对资金流入和流出的操作与督管。

(二) 事业单位加强会计核算的意义

1. 有助于提升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信息的准确性

会计核算是事业单位汇总归纳财务数据、完善财务信息的重要基础工作。目前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已经基本实现了电算化, 能够客观体现单位各项活动的运作情况, 为财务管理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同时, 只有财务信息系统中的基础数据真实完整, 财务分析报告才能得出有效和客观的结论。可见只有加强和注重会计核算, 才能确保和提升财务管理信息化分析的准确性。

2. 有助于提升事业单位管理决策的有效性

只有财务信息系统数据完整准确, 财务分析报告才能具有实效性和客观性, 财务信息量化分析才能准确。因此, 会计核算的真实有效性是最基本的要求, 在此基础上才能保证事业单位会计管理、财务管理信息化的有效开展, 事业单位由此也才能进行财务分析和资金运行, 也可以此为参考进行判断分析进行相关决策行为。

3. 有助于促进事业单位预算管理的全面性

行政事业单位要对本单位的各项活动制定全面的财务计划, 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收支、资金运作以及进行的公共服务和公益产品等方面, 这些财务计划都要以准确的会计核算为基础才能有效地确定。因此, 财务核算贯穿了事业单位的各项活动之中, 对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起到了保障作用, 有助于促进事业单位预算管理的全面性。同时, 事业单位的全面预算工作也要以会计核算为基础, 资金运作管理、项目开发等也离不开会计核算。

二、现阶段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单位领导者对会计核算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

某些事业单位的领导对会计核算工作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 由于领导不能积极了解会计核算工作的相关知识及其重要性, 也就不能正确指导各业务部门促进相关工作的开展。由于缺乏指导, 各业务部门对会计核算工作也不能给予充分的`重视, 导致会计部门的核算工作得不到良好的配合, 因此也无法保证从各业务部门得到及时、准确、全面的原始资料, 从而影响了会计核算工作的正常进行。基层业务部门对严格遵守财务制度的认识往往也不够, 在财务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 造成会计核算基础工作出现各种不规范的做法, 如错填漏填原始凭证、签字流程不严格等。

(二) 基层会计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

会计工作中不仅要用到统计、核算、税收、金融、法律法规及所在行业的专业知识, 还需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地改进和提高, 不断地学习新的知识、工作方法、制度法规等。这就要求会计人员必须具备足够的综合素质和应变能力。不少会计人员对会计工作的认识不够全面, 认为记账、报账、做报表就是会计的全部工作, 导致会计人员的知识面偏窄, 缺少学习各方面知识的主动性, 业务能力不全面, 综合性考虑问题的能力较弱。另外, 要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从业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职业道德修养水准。所以会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素养也需要提高, 保障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会计信息如果有虚假内容, 不仅会影响正常的工作秩序, 严重时还会干扰经济的正常运行。

(三) 内控制度不够健全

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如果难以执行操作, 也会影响会计核算管理的有效性。虽然事业单位都建立了内部控制制度, 但有的内控制度可操作性较差, 执行力度不强, 使得会计核算管理缺乏规范, 会计核算内部控制达不到预期效果, 也会导致上级单位的监管工作不能有效开展进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失控也容易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如各项收支不能及时入账, 会对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以及整个预算资金的执行都造成影响, 严重的会对国家资金进行截留等问题。如果会计内控制度不能严格执行和缺乏惩罚措施, 就难以防止会计人员违法行为的发生, 使得事业单位资金风险加大。

(四) 事业单位预算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事业单位会计核算过程中的一个很常见的问题是对预算管理重视不够。某些事业单位的财务部门在进行预算管理期间, 经常缺乏综合统筹考虑, 预算的编制往往不够合理;一些单位在预算执行期间, 存在经费支出控制不严、经费开支的事先审核和事后监督不规范、不能按期初预算来执行, 也不能及时对预算执行进行定期评审等问题。预算管理水平低下造成了单位财务风险增大, 提高预算管理水平是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工作中需要迫切改进的方面之一。

三、加强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对策建议

(一) 提高事业单位对于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视程度

首先, 事业单位领导要提高对会计核算工作的重视程度, 应了解最基本的会计核算知识, 这样在管理会计部门的过程中能够给出导向性的意见, 引导会计部门正确开展相关会计核算工作;其次, 单位领导应对各相关业务部门提出重视会计核算的要求, 使相关部门能够积极配合会计核算工作, 各部门之间能够开展有效的沟通交流, 确保真实、准确、全面、完整地向会计部门反馈相关信息, 以保证会计核算工作的顺利开展进行。最后, 基层业务部门也要加强对财务制度的学习, 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和纪律, 踏踏实实的做好财务基础工作, 不做错账和假账。

(二) 提高基层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财会人员承担了会计核算管理的主要工作, 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决定了事业单位会计核算质量的高低。会计人员应不断学习以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 学习内容包括相关法律法规、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等。通过不断地学习来掌握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所需的专业知识, 提高业务水平。在此同时, 会计人员还应将学习会计政策与单位的具体业务相结合, 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能力, 使会计核算质量稳步提高, 确保给出正确的会计信息, 以辅助决策者做出正确的选择, 提高事业单位工作质量与工作效率。

(三) 制定严格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会计内部控制是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要确保会计信息的高质量, 必须实行会计内部控制。每个事业单位都要制定切实可行的会计内控制度, 且要与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管理相协调, 具有良好的可执行性。要加强管理和监督事业单位的资金核算, 加强资金审批流程管理, 从制度设置和有效执行上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同时加大对违纪行为的惩处力度以预防违纪行为的发生。事业单位要对本单位资金的使用和流向进行监管和审查, 对各类违规行为要进行相应的处罚, 提高财务收支核算与管理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四) 合理编制事业单位预算

事业单位内部要从上及下提高对预算管理的重视程度, 做好宣传工作, 使领导及员工充分了解预算管理过程的重要性, 严格按照预算执行计划开展相关工作。事业单位在编制预算时, 要充分考虑各部门的实际工作需要情况, 根据本单位现有资源情况进行调配, 合理分配相关资源, 实行零基础预算。预算编制方法可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种方式相结合的形式, 将全部支出纳入单位预算, 使预算编制全面而准确。在预算指标下达之后, 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加强收支管理, 严格控制资金支出, 杜绝资金的浪费和超支现象的发生。年末要对比财务决算数据对预算目标完成情况及组织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价, 分析指标差异形成的原因, 对经营业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改进, 在编制下年度预算时, 为预算的目标或标准的调整与优化提供理论依据和数据基础, 以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总之, 事业单位要重视会计核算, 并根据单位业务特点不断对会计核算制度进行完善。各财会岗位人员要持续加强学习以提高业务综合素质, 严格遵守相关财务制度, 提高财务管理工作质量。单位管理者要充分了解财务管理工作, 为单位会计核算工作给出正确的指导和建议。对于核算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 提高会计工作的规范性, 完善预算管理制度, 加强财务监督, 并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从业素质。只有这样, 才能提高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与管理的水平, 提高财务工作质量。

参考文献

[1]马琳。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J].中国集体经济, 2017 (02) .

[2]赵靖霞。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企业改革与管理, 2017 (08) .

金融学位论文

论文既是探讨问题进行学术研究的一种手段,又是描述学术研究成果进行学术交流的一种工具。以下是我收集的金融学位论文,欢迎查看!

对于金融管理工作而言,金融会计在其中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力,在金融危机发生之后,我国大多数企业都受到了极大的影响。从金融危机之中,我们就可以清楚的认识到金融会计的重要性,因此,对金融会计的风险要予以高度的重视。本文主要围绕金融会计风险的防范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化解方法。

前言

近些年来,随着各种金融案件的频繁发生,人们对金融会计的风险规避变得更加重视。而在金融会计的主要功能中,核算与经营管理是其中的主要功能,故此,通常所说的金融会计风险,也就是在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因为核算出现了失误,继而导致企业的决策出现了重大的失误,进而引发一些不确定的损失,金融机构也会受到信誉乃至财产生的损失。因此,我们要切实安继强对金融会计风险的防范,一旦出现风险,那么就急需要用最快的方法进行解决,以保证企业的健康发展。

一、金融会计风险的主要类型

1.信息失真

造成会计信息失真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一是因为人为的原因,也就是会计人员做出了一些违规行为,以促使自己的利益需求得到满足。二是因为技术方面的原因,当会计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不高,对会计准则以及制度的理解不够深入,也会导致会计信息的失真。而会计信息失真又会带来较大的风险,因为其掩盖了真实的情况,导致经济运行偏离了正常的运行轨道,最终造成决策失误。

2.监督乏力

会计监督属于一种监督方式,能够进一步改善企业管理内部的经济,能够极大的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由于会计工作往往会与金钱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会计工作人员很容易做出一些违规行为。而这些违规行为的产生主要还是因为会计核算的监督不力,虽然我国大多数法律都要求企业要依法经营,然而,在大多数情况下,惩罚制度却未能跟上。与此同时,内部监督力度不强更是会导致会计人员更加嚣张,不仅会存在技术上的失误,还会导致一些携款潜逃的案件发生,这种违规行为也就增加了经营风险。

3.财务成本风险

财务成本核算主要是对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成本耗费进行计算,故此,与经济利益有着较深的影响。然而,如果在财务核算过程中,所使用的方法不恰当,那么就会蒙受较大的财务风险。对于银行而言,存款就如同救命草,它能够促使银行的资金实力得到进一步的增强,能够提升企业的竞争能力,但是银行在扮演着存款角色的同时,还扮演着支出大户的角色,这两者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然而对于我国大多数中小企业而言,都面临着融资困难的困境,向银行借款是一个重要的融资渠道,因此,对于大多数企业而言,银行就是其救命草。然而,无论什么银行都不愿意提供长期信贷,所以,大多数企业都面临着一个稳定的资金来源困难,而这就会产生债务风险。若投资者没有对所筹集而来的资金予以科学合理的利用,那么就会造成银行的财务成本风险。

4.操作与管理

若操作人员的责任心不强,或者说操作人员的法制观念非常淡薄,那么也会带来较大的财产损失,而这项风险往往是由于操作人员的技术所导致的,一旦处理不当,那么会导致企业的信誉受到损失,此外,还会导致领导的决策出现失误。

5.会计创新风险

不管是从摆脱当前的困境出发,还是要应对当前激烈的市场竞争需要,会计都是需要不断创新的。特别是在财务管理方面,有着较大的发掘潜力。但是如果创新不结合自身的情况,就会导致一些无法控制的效益风险的发生。

6.支付结算风险

会计结算制度历经多见的发展与实践,已经逐渐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善的体系。然而,在实际工作之中,尚有较多的问题未能得到有效的解决,特别是在大额提现方面,需要高度重视。而在大额提现中,越权办理大额支付是其中最为严重的问题,由于一些会计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极度缺失,这种状况的表现非常突出,并且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如果对大额的提现不进行严格的审核,那么就很容易导致支付结算风险的产生。另外,随着票据的使用范围被逐渐的扩大,许多伪造的票据纷纷涌现,而这就给我国银行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假票所设计的范围较广,存在着较大的隐蔽性,一旦出现内外勾结的情况,那么将造成恶劣的影响,会扰乱企业的正常生产,会使银行的经营活动受到了一定的影响。之所以会出现假票泛滥的现象,还是因为我国各部门对票据风险的认识较为缺乏,制度观念较差。主要来说,假票泛滥是由于以下几种原因所造成,(1)协调不够、(2)票据的印制不够规范、(3)票据的质量存在较大的问题、(4)银行辨别假票的技术还较为落后。

二、金融会计风险的防范

在金融这种高风险行业中,金融会计是其中的基础,如果这种基础不够稳固、不够扎实,那么就会使金融安全难以有效的运行,会导致企业不能够取得良好的发展。因此,对金融会计风险进行防范就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1.对相关的'制度规范进行完善

现如今,金融业取得了较快的发展,但是与之有关的会计制度去没有得到完善,因此较易导致一些会计风险问题的存在。从当前的情况来看,各金融企业应该对会计的职能管理进行完善,加强对会计的工作秩序的整顿,以提升真实核算资产的质量,进而更好的来防范会计风险。与此同时,在对制度进行不断完善、不断规范的同时,还要以国家的法律为基础,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来改善企业的经营现状。在制度上,我们又分为以下几种,第一,会计工作制度、第二,管理职能制度。会计的工作制度主要是以自身为基础,改变一些方法,例如,对一些账目的条件限制进行放宽,对于一些苛刻的规定进行相应的改革。但是管理职能制度则不同,其主要是为了实现内部控制,为了实现监督职能的更好发挥。

2.建设内部控制监督制度

在金融机构中,科学有效的内部控制与监督是其中的运行机制。从决策实施再到控制与监督,能够促使金融企业的管理者在一个最短的时间内发现所存在的风险,进而予以及时的解决,以减少因为监督乏力而导致的利益损失,促使会计工作能够井然有序的运行下去,从而促进经营管理水平的提升。若没有一个较好的内部控制,那么就会造成信息失真的现象频繁发生,会导致混乱的财务收支管理出现违规操作,这就会导致国家或者是单位蒙受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建立一个科学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3.加强会计人员的建设

加强会计人员的建设,对会计人员的基本知识与专业技能进行培训,防止它们在技术上出现失误,从而减少因为技术失误而导致风险的产生。此外,要对会计人员的政治思想进行教育,防止他们因为满足自身的私益而出现了违规的操作。还要加强会计岗位的考核制度,对于表现优秀的会计人员给予适当的奖励,对于工作不负责的会计人员给予一定的惩罚。如果会计队伍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1)政治素质好、(2)业务素质硬、(3)管理水平高,那么就能够有效的防范与化解金融会计危险,

4.要充分运用现代化操作手段

充分运用现代化的操作手段,是对金融会计风险进行防范的一个重要手段,这是由于计算机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对各种报表进行整理,当对各类账目进行查看与分析时,只要进入到会计核算系统之中,就能够得到预期的结果,这也就提升了企业的工作效率,继而大大降低了出错率。因此,要提供信息完整的的会计信息,就要建立一个计算机会计核算系统。随着网络时代的来临,计算机会计核算系统在今后必然会取得更好的发展。

三、分析与建议

综上,会计金融的风险与以下几方面有着密切的联系,(1)机制、(2)企业的管理、(3)会计工作人员,因此,我们就需要予以各个击破。首先,要建立一个完善的会计制度,建立一个科学的内部控制机制,通着这个科学的内部控制制度来对会计人员予以管理,以培养出素质较高的会计人员,进而防范因为个人的疏忽大意而导致效益的风险。

四、结语

对于金融管理工作而言,金融会计在其中扮演者极其重要的角色,在发生金融危机之后,我国大多数企业都受到了较大的影响。因此,在金融工作中,金融会计的作用至关重要,我们应该高度重视金融会计的防范措施。而这就需要我国对与金融会计有关的制度机制进行不断的改革,要求企业要加强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此外,企业还要以当前的市场情况为基础,结合自身的实际经营状况来不断的完善本企业的经营策略,从而提升企业的竞争力,规避金融会计风险。

摘要 :在世界经济大环境的影响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改革,金融体制会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而发展,波动而波动。现代经济发展的重点和核心是金融行业,而拥有良好的金融环境对金融行业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影响着金融行业的生存和发展。金融行业存在着高风险性,世界经济秩序发生混乱,发生金融危机,也就会制约着金融行业发展。因此,金融行业为了有效防止和控制风险,就必须事先做好防范措施。本文介绍了新型金融环境下金融会计风险的成因及防范措施。

关键词 :金融环境;风险;措施

一、浅析金融会计风险的成因

1.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业的竞争更加激烈,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它的实行,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推动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但是,在发展过程过快的前提下,市场经济的不足日益显露,垄断、官场腐败和社会腐败、不公平竞争等,使经济环境更加复杂多变,加重了金融会计的风险。

2.金融会计机制存在问题

为了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步伐,推动我国经济越快越好的发展,金融行业实行了金融改革,促使金融机构设立门槛相对降低,更多的金融机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带动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但是我国金融机构毕竟处于起步阶段,与资本主义发达国家金融机构相差甚远,发展还不够成熟,发展水平还有待提高。一些中小型金融机构尤其刚起步的金融机构还不能完全符合金融会计制度的要求,对风险发生的防范意识薄弱,不能做好控制和防范措施。而且,我国的现行的金融会计制度存在不足,它更多强调金融机构在运行过程中的情况,并未对前期的风险防范措施做出合理准确的说明。

3.管理模式不健全

随着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一系列关于金融会计的管理条例和法规出台,这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在外部减轻金融会计风险,营造了相对安全的外部环境。但是最主要的风险出在金融机构的内部。很多金融机构的管理体制存在缺陷,管理模式不健全,管理机制混乱。内部的改革停滞不前,监督体制不健全,监管力度差,不能进行有效的监督。金融会计机构内部的人员不能坚守职责,出现一些凭证填制错误,会计信息失真、不按工作流程走,越权工作、私吞企业内部资金等混乱内部管理现象,内部更容易产生金融风险。

4.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从业人员是金融机构正常运行的重要主体,当前,很多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综合素质不高,无法达到金融行业发展的要求,直接影响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从而这个金融机构的发展。我国虽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大力支持金融企业的发展,高校设立专门的金融专业来培养和训练人才,但是这些人才最后都不能成为金融机构的中坚力量。而且在人才短缺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往往会降低招聘标准,招到一些综合素质不高,缺少专业知识的人员。所以,从业人员综合素质不高,也是加大金融风险的一个因素。

二、金融会计风险的防范措施

1.建立健全金融会计体系

建立健全金融会计体系是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措施,是金融机构内部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推动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就要建立健全金融会计体系,建立内部规范化体制,加强内部管理体制,明确各岗位职责。与其他业务相互配合,提高工作效率,更有效的防范金融会计风险。

2.有效发挥金融会计核算监督职能

不管在各行各业,监督这个职能是必不可少的。规范金融监督体系是防范金融会计风险的有效举措。有些金融机构为了自身的利益,把监督这个职能直接缺失了,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现象屡见不鲜。因此为了有效地控制和降低风险,必须有效发挥金融会计核算的监督职能,做好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制定好事后补救措施。各个部门相互独立,以避免出现越权工作,互相串通勾结等现象,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从业人员也要积极参加监督工作,调动从业人员监督的积极性,坚持工作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工作原则。最大限度的防范风险。

3.注重综合人才培养

人才对于行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金融机构在人员配置方面要慎重,要培养高素质人才,提供培训和学习,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为金融从业人员提供合适的岗位。并要求从业人员熟知金融行业的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开设专门的职业道德课程,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建立奖惩措施,激励从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对于在工作中要优秀表现的,自觉加强职业道德素质和专业知识,又能对工作有效监督的人员进行奖励。对于工作不认真,违反法律法规,不遵守规章制度的人员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从而提高了整个从业团队的素质。

结语

金融环境是金融机构的依托,没有良好的金融环境,金融机构也很难实现良性发展。当前,在新型金融环境下,金融机构想要获得更多的市场占有率,实现自身的健康快速发展,获得更多的基金,那么也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很多金融风险和问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各行各业相互关联,金融行业出现波动也会影响着其他行业的发展,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必须要对新金融环境下的金融会计风险有一个准确的认识,把握金融发展的大局,对金融风险进行有效的防范,以促进金融行业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赵鹤.新型金融环境下金融会计风险成因与防范措施分析[J].商业会计,2016,01:49.

[2]李泽翊.新型金融环境下金融会计风险成因与防范措施[J].时代金融,2017,02:215.

[3]韩雪松.浅议金融会计的风险与防范措施[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2,16:87-88.

统计学监督论文参考文献

统计学专业是一门处理大量数据的学科,在社会中的重要性越来越不可忽视。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统计学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统计学论文篇1 谈农经统计工作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摘要:农经统计是农村地区经营管理的基础工作,也是农村社会经济统计的一部分,具有重要的地位,通过收集相关的数据并整理出来,数据可以反映出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让人们掌握农村经济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农经部门就可以针对农村经济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制定针对性的工作 措施 和思路,对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本文就农经统计工作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进行分析,并提出了提高农经统计工作效率的措施。 关键词:农经统计工作;农村;经济发展 引言 农经统计工作是一类重要的农村经济社会统计工作,收集农村经济发展的相关数据,为农经部门的工作提供正确的思路和方向,政府也可以根据相关的数据依据制定农业政策、农业发展规划,及时发现农村经济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提出有效的解决措施。因此,在农村社会经济统计中,一定要做好农经统计工作。 一、农经统计工作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一)为农村经济政策的制定提供有效的依据 近年来,我国的经济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农村经济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在一个地区,农经统计的主要工作就是收集当地经济发展的相关数据,整理出来,人们通过数据就可以了解农村经济的运行情况,掌握农村经济的发展脉络,而只有掌握历史,才能针对发展中的问题提出有效的解决措施,从而引导农村经济的正确发展。农经统计得出的信息不仅可以反映出农村经济发展脉络,同时还能够为地方政府部门以及单位部门提供数据依据,使其能够正确判断农村经济发展的形势,加强农村经济的研究,提出有效的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措施。例如,通过对农民的负担进行统计,政府部门就可以正确分析和了解农村的负担构成、负担水平以及其发展的趋势,从而针对实际情况制定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真正达到减负的效果。因此,农经统计工作可以为各种惠农政策的制定提供重要的依据[1]。 (二)农经统计工作可以为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创新提供有效的途径 近年来,我国的经济体制在不断改革,为了促进我国的农村经济发展,还应该做好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改革,才能真正促进农业和其他产业的和谐持续发展。因此,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创新对于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而是在创新机制的过程中,就要求充分了解当地农业的经济发展情况。通过农经统计数据,人们可以了解农业发展取得的成效,同时也能够及时发现农业发展过程中的制约因素[2]。例如,针对农村土地流入企业,就可以反映出政策导向的问题。而清楚的了解这些问题之后,相关的部门就可以针对具体的问题提出有效的应对措施,提出针对性的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创新途径,以促进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 (三)农经统计是国家统计局工作的有效补充 国家统计局工作对于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国家统计局的工作是有效的,在实际工作中也有一些重要的工作没有涉及到,例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以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等工作,都使没有被包含在国家统计局的工作内容中的,但是其对于农村经济的发展来说具有直观重要的作用。而农经统计工作中就会对相关的工作内容和数据信息进行统计,提供能够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重要信息资料。因此,农经统计工作不仅具有独特的业务特点,其也是国家统计局工作的有效补充。 二、加强农经统计工作效率的措施 (一)建立完善的统计制度 农经统计工作对于促进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从实际的情况来看,在农经统计工作中还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制约着农经统计工作作用的发挥。其中,缺乏完善的统计制度是一个重大的问题。因此,在实际统计工作过程中,一定要建立完善的农经统计工作制度。加强基层统计制度的建设,包括统计台账制度、原始数据统计记录制度以及统计数据的质量检测制度等,从数据统计的最开始、数据统计过程一直到统计数据的检测都能够有一套完善的制度,来指导人们工作。对于数据的采集,应该采用抽样分层调查、重点调查和典型调查等相关的统计调查 方法 。 (二)改善统计方法 农经统计工作中,统计方法的合理性和科学性直接会对统计结果造成影响。因此,在实际的统计环节中,一定要改善统计方法,采用科学的统计方法来确保统计的有效性。在数据的收集过程中,要广泛收集,进入农户家中收集相关数据,询问农作物的生长情况,对于农作物的病虫害防治、农作物的销售等都要采集相关的数据。此外,还应该加强对各个部门的数据收集,深入到邮局、信用社、烟草站等部门了解相关的数据,了解农民的存款增长情况、贷款余额、汇款额等,还应该深入学校了解学校的收费情况,掌握农民的 教育 负担[3]。在广泛收集数据的基础上,还应该采用抽样调查的方式,抽取一定比例的农户进行细致调查,指导农户做好自己的台账,详细记录自己在一段时间内的收支情况。收集数据之后,还可以通过开展农民座谈会来验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三、结语 农经统计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其可以为农村经济政策的制定提供有效的依据,为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创新提供有效的途径,也是国家统计局工作的重要补充,在实际的统计工作中,应该制定完善的统计制度,采用科学的统计方法,提高统计工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参考文献 [1]车德彬.浅谈农经统计工作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J].农民致富之友,2014,14(11):134-135. [2]廖兵.做好农经统计工作促进农村经济大力发展[J].中国农业信息月刊,2014,21(12S):133-134. [3]宋铁.做好农经统计工作,促进农村经济大力发展[J].农民致富之友,2013,12(7):257-258. 统计学论文篇2 浅析中小企业发展中统计的作用 摘要:当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很多企业单位也正在进行不断的改革,这使得很多中小型企业的经济统计专项目标和要求也发生了改变,逐渐向更高更远的方向发展。对于中小型企业来说,统计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工作内容,是保障企业未来更好运作的关键内容,因此本文就通过对中小企业发展中统计的作用进行分析,并对中小企业统计工作中初中的问题进行合理分析,在制定合理的解决策略,更好的提升中小企业统计工作效率和质量,为中小企业未来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关键词:统计;中小企业;发展;作用 在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统计、会计核算等对象与目标都是相统一的,而其两者的内容与原则以及技术形式是有很大差别的,中小企业中的统计工作是非常重要的,通过运用有效的统计方法、要求以及原则等来完成统计工作,从而保证企业生产经营以及管理等工作能够顺利开展,统计在中小企业发展中的作用是非常大的,因此企业必须要重视统计工作,并制定合理的统计工作策略,发挥其重要价值,为企业未来发展奠定建设有利的基础。 一、中小企业发展中统计的具体应用 1.有效的统计工作能够客观的强化企业预测 中小企业在运用统计分析开展相关工作时,是需要运用动静结合的形式开展统计工作,在这一过程当中要发挥预测的重要作用,并且要与企业发展要求保持一致,通过对季度统计与年度统计等内容进行预测分析,进而有效的完成中小企业的最终目标,从而更好的促进企业未来发展。要与企业发展计划保持一致,对往年的销售数据进行合理分析,提升其合理性,之后对企业自身行业的特殊性进行研究,合理运用科学和专业的技术来优化企业服务形式、发展目标等,提升企业竞争力。 2.良好的统计工作能够确保企业决策的科学性 当前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很多先进的技术和设备被广泛的运用在不同的企业当中,尤其是计算机技术以及 网络技术 等,这使得外部环境对企业的发展也带来较大的影响。而在这样的情况下,中小企业一定要拥有分析和处理相关信息的技能,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企业良好发展。企业必须要拥有良好的统计能力,并且要结合当前的市场需求以及各方面因素,对其进行合理分析,之后在对市场经济情况进行合理研究,从而合理制定长远发展战略,这样才能把总企业决策更加具有科学性特点,更好的保障中小企业在竞争激烈的市场氛围下更好发展。 3.完善的统计工作能够提升 企业管理 的实效性 企业管理工作中统计的作用是非常大的,借助统计分析的相关知识对管理模式进行优化和完善,这样比较能够提升企业管理工作的整体水平,还能更好的提升管理工作的实效性,发挥其重要作用;并且还能对中小企业的管理思想进行创新,全面完善企业管理形式,并为企业量身定制符合相关需求的统计形式,对企业管理成本进行合理控制,提升企业管理实效性,为中小企业未来稳定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统计在中小企业发展中发挥有利作用的有效策略 1.对中小企业统计管理工作形式进行创新 通过对统计工作在中小企业中的应用进行分析明确,对于不同的部门来说,其统计工作的形式是不同的,通过将相关数据已经报表上交到管理部门。而对于传统的统计形式来说,相对比较单一化,过于传统,无法良好的发挥统计工作的作用,企业内部如果无法构建一个相对独立、专业的统计部门的话,那么就不能更好的以企业未来良好发展为方向,会导致统计工作出现很多弊端,不利用中小企业更好发展,因此中小企业必须要对统计管理工作形式进行创新,从而保证统计信息的完整性和全面性,更好的保障中小企业良好发展。对于近几年刚刚起步的中小企业来说,有些企业并没有认识到统计工作的作用,使得企业内部欠缺相对完整的统计制度和规定,而且还要一些企业是由财务会计来兼职统计职务,使得统计工作并不全面和完善,出现很多严重的问题。因此中小企业必须要制定合理的统计工作策略,对统计管理形式进行创新,首先,企业要在内部创建相对专业且独立的统计部门,并要明确各岗位的主要职责,建立完整的统计结构,进而保障企业统计工作能够良好完成。而对于规模较小的企业来说,要制定比较精简统计机构,虽然并不用制定独立的统计机构,但是还是要保障企业统计岗位的综合性,在各个环节良好的发挥统计作用,从而保障企业更好发展。另外,企业要全面落实不同部门的权力与职能,并且要将统计工作贯彻到各个环节当中,更好的发挥统计工作的作用,进而为中小企业未来发展奠定坚实有利的基础。 2.有效借助专业的统计模型工具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管理形式与企业决策等需求,对企业各种数据与信息进行统计、排列和组合,进而有效满足企业统计信息的综合分析。通过对某种简单信息进行分析与研究,例如生产进度或者销售状况,在对相对比较复杂、多层次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包括结合盈利或亏损数据等信息,在运用统计分析信息,在结合企业的发展方向和最终目标开制定合理的统计形式,主要由具体的研究内容来选择最终方案,之后在上交到上级部门,为企业后期相关工作提供一定的信息参考。企业的统计人员也要不断提升自身整体能力,要明确自身职责,正确认识到统计工作的重要性,进而严格按照相应的标准来开展统计工作,更好的保障统计工作顺利完成,推动中小企业稳定发展。 3.建立信息化统计分析体系 随着信息技术在不同企业中的广泛运用,中小企业也要有效的利用信息化技术来开展相关工作,企业统计工作也要有效利用信息化技术,结合该技术制定一个完善的统计系统,为企业统计工作奠定建设有利的基础。企业要有效的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的优势,借助其先进功能制定一个良好的统计报表指标,将企业不同部门通过网络系统进行连接,从而借助统计系统,将不同的部门中信息进行整合,进而完成统计工作,在通过网络技术上交到领导部门,为上级领导开展决策工作奠定良好基础,更好的推动企业未来发展,发挥统计在中小企业发展在的有利作用。 三、结束语 通过对中小企业发展中统计工作的作用进行分析,明确发现统计在中小企业发展中的重要是非常重要的,统计工作时贯穿到企业各个环节当中的重要环节,也是促进企业未来发展的重要部分,因此企业必须要重视统计工作,并明确其重要性,之后在制定一系列合理的统计工作策略,发挥其重要意义与价值,进而更好的推动中小企业未来发展。 参考文献 [1]杨莉.怎样发挥统计在中小企业改革中的作用[J].四川省情,2010,(8):40-41. [2]王发山.试析统计分析在中小企业中的应用[J]. 财经 界(学术版),2013,(6):76,78. 统计学论文篇3 论文摘要:统计分析是运用统计方法与分析对象有关的知识,从定量与定性的结合上进行的研究活动,是整个统计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企业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也是企业制定生产计划、发展战略与规划的主要依据。 论文关键词:统计分析 企业 发展 一、统计分析的概述及其特点 1.统计分析的概述 统计分析是指运用统计方法及与分析对象有关的知识,从定量与定性的结合上进行的研究活动。它是继统计设计、统计调查、统计整理之后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是在前几个阶段工作的基础上通过分析从而达到对研究对象更为深刻的认识。它又是在一定的选题下,集分析方案的设计、资料的搜集和整理而展开的研究活动。系统、完善的资料是统计分析的必要条件。 2.统计分析的特点 运用统计方法、定量与定性的结合是统计分析的重要特点。随着统计方法的普及,不仅统计工作者可以进行统计分析,各行各业的工作者都可以运用统计方法进行统计分析。只将统计工作者参与的分析活动称为统计分析的说法严格说来是不正确的。提供高质量、准确而又及时的统计数据和高层次、有一定深度、广度的统计分析 报告 是统计分析的产品。从一定意义上讲,提供高水平的统计分析报告是统计数据经过深加工的最终产品。 (1)运用统计方法:统计方法是以总体现象的数量关系为对象的一类特殊科学研究方法的总称,从运用的角度可分为 经验 方法和数学方法。经验方法是指人们长期的统计实践经验相关的方法。在统计分析中常用的数量比较法、分组分析法、指数及因素分析法等就属于这一类。对于这一类方法如能正确运用,可以提高统计分析的科学性。 (2) 定量与定性的结合:统计分析面对的不是抽象的数字,而是在定性分析的前提下。通过其数量表现对研究对象进行认识。因此,熟悉和掌握与研究对象有关的知识是十分必要的。 二、统计分析在企业中的运用 统计分析在一个企业的运转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从统计认识的全过程来看,通过统计设计、调查和初步整理所取得的统计资料,可以对客观现象总体的数量特点取得一定的认识。但是这些认识却只是初步的、表面的,只有对这些资料进行由表及里的分析和研究,才能把握事物的本质特点、内在联系和发展变化规律,使统计认识得到进一步的深化。由于统计分析具有深化认识的作用,使得统计分析在企业当中得到广泛的应用。 统计具有数量性的特点,统计分析所起的作用,主要是通过定量的分析来实现的。统计分析在人们的认识过程中主要有三个方面的作用:一是对客观事物量化,包括反映客观事物规律的数量表现;二是根据量变程度确认事物的质,即确定区别事物质量的数量界限;三是揭示新的规律,即通过分析数量关系,发现尚未被认识的事物的规律。统计分析工作是一个从感性到理性的认识客观世界的过程。 在企业正确处理好统计分析工作,可以从整体上更为全面地看清现状,可以更好地促进企业的发展和发挥统计分析工作的作用和意义。就社会经济领域而言,统计分析还是发挥统计整体功能,提高统计工作地位的重要手段。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实施,社会经济领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各级领导部门和决策者仅凭个人能力和经验已经很难把握瞬息万变的局面,更难以正确做出科学的决策。在这种情况下,统计分析的优势随之显现。它可以把数据、情况、问题、建议等融为一体,既有定量分析,又有定性分析。比一般统计数据更集中、更系统、更清楚地反映客观实际,又便于阅读、理解和利用。因而是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监督功能的主要手段。与此同时,也提高了统计工作的社会地位。 统计分析在企业发展中应用广泛,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统计分析在企业预测中的应用。 在统计预测中,一般强调静态分析预测和动态分析预测相结合,以静态分析预测为主。首先,企业应根据自身特点,重点进行年度、季度统计预测分析,确保企业目标管理和考核的有效性。其次,要根据企业的计划目标和历史销售数据确定各项数据指标,找出经济运行波动的共性和差异性。再次,要根据企业的总体规划和行业的特殊性,综合运用一定的预测模型来提高分析的科学性,公司的市场份额取决于该公司的产品、服务、价格、沟通等与竞争者的关系。如其他因素相同,则公司的市场份额取决于它的市场费用在规模和效益上与竞争者的关系。 第二,统计分析在企业决策中的应用。 随着企业信息化建设的推进,企业受外部环境的影响逐步加深,这就要求企业及时对相关信息进行处理和分析。一是对市场需求和供给能力的分析。主要包括居民的购买力、商品的潜在和实际市场需求量、品牌成熟度、订单满足率、消费偏好等。通过分析,可以判断企业的赢利空间、供需缺口等,为领导层确定商品销售规模、制定阶段性营销策略等提供依据。二是对社会经济环境的分析和影响。主要包括国内、国际的宏观环境对我国行业发展的影响和对地方法规、民风民俗对企业的发展的影响。三是对企业竞争力的分析。通过分析本行业其他企业的经营情况,在对比中认识自身发展的差距和潜力,从而为制定正确的发展战略提供参考。 第三,统计分析在企业过程分析和阶段分析控制中的应用。 在计划方案的落实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些不可预知的状况。需要及时的进行过程分析和阶段分析。企业利用统计数据定期分析计划完成情况、进度情况等,可以及时的发现执行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通过对完成阶段的结果进行对比分析,有利于确定指标完成率。便于衡量市场潜力相同的不同市场之间的业绩。也作为销售目标制定的依据。 在企业当中,统计分析工作是了解现状、预测未来,为了更好的促进企业发展进步的重要方法。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因此,我们要提高对统计分析的研究,使统计分析工作更好地成为企业发展的有力推动力量。 参考文献: [1]百度 百科 .统计分析[EB/OL]. [2]赵井霞.试谈如何进行统计分析[J].商业经济.2004.4. [3]宋安. 统计分析在企业管理与经营决策中的应用[J].经济师.2003.6 猜你喜欢: 1. 统计学论文范文 2. 统计学专业论文范文 3. 浅谈统计学论文论文 4. 浅谈统计学专业相关论文 5. 统计学分析论文

统计学参考文献格式

统计学是一门有关统计数据的科学。它研究如何搜集、整理资料和进行数量分析,推断的一门方法论科学。是统计工作经验的总结和概括。以下是我整理的统计学参考文献格式,欢迎阅读。

一、统计学参考文献的类型

参考文献(即引文出处)的类型以单字母方式标识,具体如下:

M――专著 C――论文集 N――报纸文章

J――期刊文章 D――学位论文 R――报告

对于不属于上述的文献类型,采用字母“Z”标识。

对于英文参考文献,还应注意以下两点:

1.作者姓名采用“姓在前名在后”原则,具体格式是: 姓,名字的首字母. 如: Malcolm Richard Cowley 应为:Cowley M.R.,如果有两位作者,第一位作者方式不变,&之后第二位作者名字的首字母放在前面,姓放在后面,如:Frank Norris 与Irving Gordon应为:Norris F. & I.Gordon.

2.书名、报刊名使用斜体字,如:Mastering English Literature,English Weekly。

二、统计学参考文献格式及举例

1.期刊类

【格式】[序号]作者.篇名[J].刊名,出版年份,卷号(期号):起止页码.

【举例】

[1] 王海粟.浅议会计信息披露模式[J].财政研究,2004,21(1):56-58.

[2] 夏鲁惠.高等学校毕业论文教学情况调研报告[J].高等理科教育,2004(1):46-52.

[3] Heider E.R.& D.C.Oliver. The structure of color space in naming and memory of two languages [J]. Foreign Language Teaching and Research, 1999, (3): 62-67.

2.专著类

【格式】[序号]作者.书名[M].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份:起止页码.

【举例】

[4] 葛家澍,林志军.现代西方财务会计理论[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1:42.

[5]Gill R.Mastering English Literature [M]. London: acmil,1985: 42-45.

3.报纸类

【格式】[序号]作者.篇名[N].报纸名,出版日期(版次).

【举例】

[6] 李大伦.经济全球化的重要性[N]. 光明日报,1998-12-27(3).

[7] French W. Between Silences: A Voice from China[N]. Atlantic Weekly,1987-8-15(33).

4.论文集

【格式】[序号]作者.篇名[C].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份:起止页码.

【举例】

[8] 伍蠡甫.西方文论选[C]. 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79:12-17.

[9] Spivak G. “Can the Subaltern Speak?”[A]. In C.Nelson & L. Grossberg(eds.). Victory in Limbo: Imigism [C].Urbana: University of Illinois Press, 1988, pp.271-313.

[10] Almarza G.G. Student foreign language teacher’s knowledge growth [A]. In D.Freeman and J.C.Richards (eds.). Teacher Learning in Language Teaching [C].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6. pp.50-78.

5.学位论文

【格式】[序号]作者.篇名[D].出版地:保存者,出版年份:起止页码.

【举例】

[11] 张筑生.微分半动力系统的不变集[D].北京:北京大学数学系数学研究所, 1983:1-7.

6.研究报告

【格式】[序号]作者.篇名[R].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份:起止页码.

【举例】

[12] 冯西桥.核反应堆压力管道与压力容器的LBB分析[R].北京:清华大学核能技术设计研究院, 1997:9-10.

7.条例

【格式】[序号]颁布单位.条例名称.发布日期

【举例】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Z].1991-06-05.

8.译著

【格式】[序号]原著作者. 书名[M].译者,译.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份:起止页码.

【拓展内容】

统计学论文

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统计思想及统计工作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本文就统计思想体系及其在统计工作的指导意义进行了讨论。

关键词: 统计思想;统计工作;影响

在当前我国统计工作中,认清统计的真谛、领会统计思想,对统计本身来讲,有利于提高统计水平和统计工作者的整体素质;对外界而言,有利于树立别的工作及别的理论不能取代和比拟的统计权威。

一、统计思想简述

统计思想是指统计工作中应树立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哲学上世界观和方法论是基础,是人们行动的指南,也是统计工作中应遵守的指南。这里统计思想是指统计不同于别的学科所特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也是树立统计权威的基础。

统计的总体思想使统计始终要站在研究对象的整体角度来看问题,形成了大量观察法和大数定律等一系列认识规律。所谓“站得高,看得远”、“把握大局”也是这种思想的体现。这要求统计工作者在工作中,做到万变不离其宗。因为,总体资料是由作为承担者的个体身上搜集后综合而来的,而个体资料千差万别,有些界限还不好判断。这时就需要站在总体的角度,看哪些符合总体要求,哪些不符合总体要求,避免“旁观者清,当局者迷”,避免偏离统计本身的功能。

二、统计思想的几个方面

1.均值思想。

均值是对所要研究对象的简明而重要的代表。均值概念几乎涉及所有统计学理论,是统计学的基本思想。它告诉我们统计认识问题是从其发展的一般规律来看,侧重点不在总规模或个体,体现了数量观和推断观。均值思想也要求从总体上看问题,但要求观察其一般发展趋势,避免个别偶然现象的干扰,故也体现了总体观。

2.变异思想。

统计研究同类现象的总体特征,它的前提则是总体各单位的特征存在着差异。如果各单位之间不存在差异,也就不需要做统计,如果各单位之间的差异是按已知条件事先可以推定,也就不需要用统计方法。统计方法就是要认识事物数量方面的差异。统计学反映变异情况较基本的概念是方差,是表示“变异”的“一般水平”的概念。可以说,均值与方差这两个概念分别起到“隐异显同”和“知同察异”的作用。平均与变异都是对同类事物特征的抽象和宏观度量。

3.估计思想。

估计以样本推测总体,是对同类事物的由此及彼式的认识方法。使用估计方法有一个预设:样本与总体具有相同的性质,样本才能代表总体,但样本的代表性受偶然因素影响,在估计理论对置信程度的测量就是保持逻辑严谨的必要步骤。

4.相关思想。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事物是普遍联系的,在变化中,经常出现一些事物相随共变或相随共现的情况,总体又是由许多个别事务所组成,这些个别事物是相互关联的,我们所研究的事物总体是在同质性的基础上形成。总体中的个体之间、这一总体与另一总体之间是相互关联的。相关概念表现的就是事物之间的关系。

5.拟合思想。

拟合是对不同类型事物之间关系之表象的抽象。任何一个单一的关系必须依赖其他关系而存在,所有实际事物的关系都表现得非常复杂,这种方法就是对规律或趋势的拟合。拟合的成果是模型,反映一般趋势,趋势表达的是“事物和关系的变化过程在数量上所体现的模式和基于此而预示的可能性”。

6.思想。

统计方法总是归纳性的,其结论永远带有一定的或然性,基于局部特征和规律所推广出来的判断不可能完全可信,检验过程就是利用样本的实际资料来检验事先对总体某些数量特征的假设是否可信。

三、统计工作

统计工作应包括统计设计、统计调查、统计整理、统计分析、统计信息应用和发布等D 个环节;而作为统计工作成果的统计资料显然应包括调查的原始资料,整理的系统资料和分析的深度加工资料;统计学研究统计工作的全过程,同时也研究统计资料的可行性、可信性和可用性。3个涵义之间存在着严密的辨证关系。

统计工作的5个环节中,设计是基础,说统计学是方法论的科学,最主要的就体现在统计设计上;统计工作能否达到目的,关键也在于设计。若把统计工作看作是产品生产过程,统计设计就相当于产品设计,统计调查就是施工,统计整理就是组装,统计分析就是质量检验与分析,统计信息应用与发布就是广告宣传与销售。每一环节都具有很强的技术性,但设计和分析是技术性、理论性最强的工作,统计的特殊功能也主要体现在这两个环节上。统计设计实际上是告诉操作者怎样去调查,怎样去整理;分析与信息发布就是告诉用户统计可以达到什么目的.,而这些目的是别的专业达不到的。发达国家为什么对统计如此重视,联合国为什么专门设立统计委员会,关键也体现在这两个方面。

今天的社会,统计已相当发达,无论是资料搜集方法研究,还是统计规律研究,其目的都是为了认识我们所研究的对象,或者说认识统计总体。统计工作者从调查开始到整理出对外服务的系统资料,这一过程使人们对统计总体的外貌有比较清楚的认识,如果我们能再从数字后面找出内部特征,就能总结出现象发展的规律性,结合社会经济运行的法则,就可以提出管理社会经济的有效建议。统计指标体系是一个完整的科学系统,由统计指标所核定的数量是有科学涵义的,指标之间是有严密分工的。因此,统计分析是别的分析所不能比拟的。

四、统计工作如何改进

统计学虽然在20 世纪已经取得了无可比拟的伟大成就, 但还没有成熟为一个具有完整稳固基础的知识领域, 因为就统计学的研究对象而言, 其所能涉及到的范围是如此之大、我们所面临的未知是如此之多而不得不需要不断夯实和拓展其学科基础, 以保证统计学定量认知的职能与功能。所以, 从人类不断增加和提高的对统计的要求出发,我们要更强调多学科的交叉与相融, 要不断汲取其他相关学科例如数学、复杂系统科学、混沌学、仿真学、计算机学等的最新发展成果来补充、拓展统计学的基础, 否则,统计学的发展就会缺乏生命力, 就会裹足不前。

在市场经济时期,全面系统的统计工作却需要具有一定统计业务基础、专业技术和相对固定的统计人员来完成。相对稳定的统计队伍,可以积累经验,为企业管理做出更大、更快捷的贡献。如果责任心不强、上进心不足、业务素质低下,势必贻误正常工作。统计人员要善于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才能胜任本职工作。同时,企业单位,行业系统,尤其是企业集团需要具有责任心、富有时代感,并有开拓创新精神与较高业务素质,能带领同事一道学习与工作的统计负责人。

在这种情况下,统计人员应自尊,要自信、自强,方能自立。统计人员务必刻苦学习,努力工作争取创新,多出成果。与此同时,企业领导和有关部门,也应为统计人员创造机会,组织他们学习统计知识及相关的业务知识、法律制度和微机知识,支持他们参加统计工作会议,鼓励统计人员参加业务水平和技术职称的考试,引导他们积极提供统计资料,主动参与企业管理,对工作积极并有较大贡献或较快进步者,应该及时给予表彰。

随着社会的发展,统计学在我国的地位越来越高,也越来越受重视,统计思想体系也越来越完善,相信不久的将来我国的统计工作将会不入更高的一层台阶。

参考文献:

〔1〕思想探讨[J].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06,(04)

〔2〕庞有贵.统计工作及统计思想 [J]. 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4,(03)

〔3〕唐源鸿.统计学的普及及应用[j].经营管理者,2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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