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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体育法律问题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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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体育法律问题研究论文

写作思路:可以写如果你是一位商人,就应明码标价,不坑蒙拐;如果你是一名医生,就应恪守医德,救死扶伤;如果你是一名法官,就应公正明察,维护正义与和平等等。

正文:

如果你是一位商人,就应明码标价,不坑蒙拐;如果你是一名医生,就应恪守医德,救死扶伤;如果你是一名法官,就应公正明察,维护正义与和平;就算你是一名扫大街的清洁工,你也应该将城市清理得和你的脸一样干净;因为这,就是你的道德,你的准则,是你职业的光辉。

遵守职业道德,散发职业的光辉,你能更好地实现自身价值。

有一名司机的事迹曾经使千万人感动。有一天,他像平时一样载着乘客在城市繁忙的街道中穿行,可是他突然感到心脏不适。

他有心脏病,但药没带在身上,怎么办?他还有一车乘客。此时他忍住巨痛,用生命的最后一分钟做了三件事:将车开到最近的公交车站,将车门打开,熄火。然后,安详地离去了。

正是他高尚的职业道德让他面对自己的生死从容不迫,使他的乘客得到安全保障。他虽然离去,但生命的价值却得以升华,他身上闪现的道德操守和人性光辉让他永远活在了人们心中。

遵守职业道德,散发职业的光辉,你能得到人们的尊崇、社会的认可。在汶川地震中有老师用自己的脊梁顶住倒塌的房梁,将学生护在怀里;有警察不顾自己家人,积极抢救别人的生命;有战士拼却全身气力抢救伤员,累倒不止。

他们中,有牺牲的,有受伤的,但是无怨无悔!他们的事迹,让世人感动,敬佩。在国家,在社会眼中,他们便是最优秀的老师、警察和战士!他们的生命,因恪守职业道德而精彩,而崇高!

遵守职业道德,散发职业的光辉,你能让精神力量四处传递。你可记得王进喜的铁人精神,中国女排的女排精神,还有载人航天精神?你可记得任长霞的秉公执法,焦裕禄的殚精竭虑,宋鱼水的鱼水情深?这些,我都不会忘记,他们的职业精神早已化作无限的精神力量,在世间流传发扬,使社会更加和谐,人们的思想境界更加高尚。

法律,总让人有神秘感和敬重感。其实,法律并不遥远,它时刻在我们的身边,规范我们的行为,也正是因为法律,我们的安全才得到保障。

有人说,我们还是未成年人,就算犯法的话也没有关系,不会有什么事。错!法律一直和我们在一起,如果现在因为你是未成年人而为所欲为,那么到了明天,就会因杀人放火而受到法律的制裁。

当今的这个社会,人们的道德意识不断淡化,只有依靠法律才能够维持社会风尚和秩序。在繁华的大都市里,平均每五分钟就有一场抢劫发生,而在学生中也普遍流传着一些不良现象,比如说抢夺钱财、恃强凌弱……近年来青少年犯罪的情况直线上升,未成年人犯罪的64.2%竟然是14岁到16岁孩子。

犯罪无疑永远威胁着我们安定的生活。但是我们应当坚信的是:法律永远维护正义,虽然现在有些贪官被金钱所迷惑,背离职业道德,但法律正在不断完善。总有一天法律会是完全公正公平的。

你是针灸学校的吧哈哈哈 6666666跑百度上能遇到同校的

新课标下学校体育法规研究的热点与问题~~~~各种语言论文代写、发表、翻译、现存论文提供~~~~ http://www.baidu.com/s?wd=www.dxf1.cn1.问题的提出2001年9月,我国体育健康课程的新大纲《体育与健康教学大纲(试行修订版)》开始在全国实施,在部分实验区开始试行小学的《体育课程标准》和初中的《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实验稿)》,2003年,普通高中的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正式颁布。至此基础教育的所有学科的课程标准均已完成。新课标的核心问题是充分照顾学生的兴趣爱好,发展学生的个性,满足学生的需求,重视学生的主体地位,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它是我国学校体育改革的重要举措。我国学校体育法规是指为了保证各级各类学校的体育工作得以顺利开展,保证每一个学生能够享有接受体育教育和参加体育锻炼的权利,而由国家教育、体育及卫生等行政部门制定,并由国务院批准发布的一系列条例、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目前我国有四百多部法律,八百多件行政法规,八千多件地方性法规。但在教育、体育方面的法律仅有7部,十多件行政法法规,立法数量明显偏少,且层次不高。新课程标准倡导学生学习方式的变革,采取探究型学习、自主型学习和研究型学习,那么相应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学生体育权利、学校体育设施等问题将更为突出。因此,如何更为妥当的处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更好地保护学生权利、更为完善地管理学校体育设施将成为学校体育新的热点问题。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相关体育法规对学校体育一些问题的界定、保障和维护存在盲点或空白。本文从法律法规与学校体育的角度入手,结合当前学校体育改革的实际,分析目前我国学生体育伤害事故处理、学生体育权利的保护、学校体育设施的管理等相关法律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探讨国外现行法规现状,借鉴其有益之处,为切实推进学校体育改革和依法治教提供参考依据。2.学校体育法规研究的热点与问题2.1.学生体育伤害事故学生体育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体育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体育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体育教育教学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伤害后果的事故。在学校体育改革之前,体育教师主要传授体育大纲的内容,学生可以选择、练习的项目很少。随着体育教育改革和体育社会化趋向的发展,新课程标准提倡:充分照顾学生的兴趣爱好,发展学生的个性,满足学生的需求,提高学生自学、自练的能力。那么学校体育教育也越来越注重学生的体育实践能力(体育锻炼、体育娱乐、体育创新、体育欣赏)和兴趣的发展。由于在体育教学内容上加大了选修的比例,因此,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去选择自己喜欢的项目。学校体育运动项目的范围也在扩大,跆拳道、武术、网球、棒球、垒球、门球、赛车、攀岩、定向越野等体育项目融进了学生的体育学习生活。学生在充分享受着体育运动带来快乐的同时,另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也出现了,那就是体育意外伤害事故也将增多。为了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学生校园伤害事故,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教育部颁布了12号令《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并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它规定了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承担责任和不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况,并对事故处理程序、事故损害的赔偿、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作了具体规定。它的颁布对学校处理体育伤害事故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另外, 有关处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其他法律依据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章、《教育法》二十九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教师法》第八条。与此同时,各地方也相继出台一些关于本地区学生伤害事故的具体处理办法:《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2001年7月13日)、《杭州市中小学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2003年2月1日)、《贵阳市中小学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2003年10月22日)、《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2004年1月1日)、《南宁市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程序》(2004年3月15日);《苏州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2004年7月21日);《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2004年5月11日);《湖南省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2005年1月1日)。国外保险业发达的国家在处理体育伤害事故主要是借助于体育保险。美国有各种类型的学校体育保险,这些学校体育保险对各种意外伤害事故的类型、赔偿金数量,以及监督机构与办法等都作了明确规定,这对学校体育活动的顺利开展起保障作用。日本学校安全会为日本义务教育的学校设立了《学校灾害互助保险》。学校根据该法与学校安全会签署灾害互助给付契约,并交纳一定的保险金,就可以获得《学校灾害互助保险》中的各种权利。日本的义务教育学校基本上都加入了该保险,很大程度上解除了日本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经济赔偿的后顾之忧。日本还颁布一些法规,如《日本学校安全会法》、《健康保险法》。这些法规保障了体育保险的实施,使体育保险有法可依。《法国大众与竞技体育活动的组织和促进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体育团体必须告知其成员签定人身保险合同的利益所在。该项保险在人身损害时可提供多种一次性补偿”;《波兰体育法》中规定:“体育协会或运动组织者负责提供运动者在体育活动中的安全、卫生条件和意外事故保险”。体育保险现已成为西方发达国家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些国家的体育保险法规均比较健全,通过法规的规定可以在制度上确保体育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也可以有效地保护学校体育中学生出现体育意外伤害事故时的合法权益。另外,还有些国家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时是求助社会保障的,如俄罗斯颁布的《俄罗斯联邦体育运动立法原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由于从事有组织的体育运动而使健康受到损害的公民,有按一定手续享受充分的医疗,社会保障、生活和恢复职业能力的权利,并可得到俄联邦体育运动基金会的补充经费”。还有一些国家设有儿童福利局,在儿童、青少年遭遇各种伤害时为他们提供直接保护和帮助,从制度上保护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2.2.学生体育权利学生的体育权利就是学生依照我国法律法规在有关体育的各种活动中所具有的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或抑制某种行为以满足自己某种利益的能动手段,其主要内容包括受体育教育权、体育财产权、体育活动中的人身权以及对体育活动的自由选择权。表1 学生体育权利的主要内容 在学生体育权利的保护上,我国先后颁布了一些法律、法规予以保障。对学生接受体育教育权利保障有明确规定的法规有:《宪法》第四十六条、《体育法》第十七条、《教育法》第九条、《高等教育法》第三十四条、《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第二十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对学生体育权利实现的时间保障有明确规定的法规有:《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六条、《2001—2010年体育改革与发展纲要》第八条、《关于保证中、小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体育活动的通知》。对学生体育财产权(体育师资、资金、场地、器材设施等物质的)的法律保障有明确规定的法规有:《宪法》第二十一条、《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第三十条、《体育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四条、《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二十、二十一条。对体育活动中的人身权的法律保障有明确规定的法规有:《教育法》第五条和第四十四条、《体育法》第二十二条、《学生卫生工作条例》第十四条。尽管我国颁布了法律法规来保护学生体育权利,但是,在一定程度上,我国学生的体育权利还未得到充分保证或实现。我们用以下的调查数据来说明这一情况:从学校方面来看:“全国有18%的学校开不出体育课,22%的学校执行不了现行的体育教学大纲,近50%的学校难以落实每天1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在我国农村74万所小学、7.8万所中学中,有19%的学生没有得到体育教育的权利,12%的学校体育教学处于随意状态。从教师来看:我国各级各类学校近40万名体育教师的学历合格率为75%左右,有近10万名体育教师尚需岗位培训。另外,体育教师在教学中,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辱骂、凭个人好恶不能公平、公正评价学生、随意剥夺学生的上课权及课外活动权等现象屡屡发生。从学生方面来看,学生对自己的体育权利的认识和重视不够,相当一部分学生“喜欢体育课但不愿意上体育课”,在教学、训练时经常请假或投机取巧,不履行自己的体育义务,从而使自己的体育权利大打折扣。在国外,有些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中明确了学生的体育权利,确保这一基本权利的实现。例如,《俄罗斯联邦体育运动立法原则》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学校根据当地条件、学生的兴趣以及国家的教育大纲和身体训练标准,独立决定从事体育活动的形式、手段、方法、活动项目和作业时间”、“学龄前儿童的体育教育是按照学龄前机构的教育计划在无偿组织体育课的过程中完成,每周不少于8小时”;《白俄罗斯共和国体育运动法》第三章十一条规定:“普通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生的体育应根据教学计划、国家的综合体育大纲以及卫生要求在学习日、延长学习日、课外时间实施,并贯穿整个学习期间,体育必修课不得小于8次”;《乌克兰体育运动法》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体育教育以必修课的形式,在学前机构、普通学校、职业技术学校、高等学校中根据审定的教学大纲进行。中等学校的体育课每周不少于三次”、“中等学校与职业技术学校根据当地条件、学生的兴趣与需要,自行决定身体活动的内容、形式、方法以及开设体育课的方法”;《古巴儿童和青年法》的第七章规定:“儿童和青年必须完成教育计划中所规定的体育活动,并参加作为教育计划组成部分的体育锻炼”; 《法国大众与竞技体育活动的组织和促进法》对幼儿园、小学、中学和技术学校内学生的体育权利给予了保障。2.3.学校体育设施学校体育设施是指作为体育教学训练、竞赛、锻炼和体育娱乐等活动之用的体育建筑、场地、室外设施以及体育器材等的总称。学校体育设施是完成学校体育教学的物质基础,是学校体育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保障,已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现实问题,其发展好坏将直接影响到学校体育改革的前途。因此,学校体育设施的发展在体育的发展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目前,我国学校体育设施的现状如何呢?2000年有关部门对学校体育设施的配备情况进行了调查:学校体育器材的配备如要100%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小学需10~15年,中学需5~8年。2002年12月教育部门对我国学校体育运动场(馆)面积进行了调查:我国“小学体育运动场地(馆)面积达标率为48.79%,普通初中体育运动场地(馆)面积达标率为64.43%,普通高中体育运动场地(馆)面积达标率为71.67%,体育器材配备达标率初中72.12%,高中55.2%。按国家原来规定二类学校体育设施标准,每所小学须购置1.5万元的体育器材,初中须购置2.5万元的体育器材,而目前小学达到0.5万元的只占33%,初中达到1万元的只占60%。而今随着学校体育的改革,根据新课程标准“健康第一” 的指导思想和“充分激发学生运动兴趣”教学理念,那么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器材的配置数量要相应的增多,并要达到一定卫生和安全要求,从而满足学生对体育运动的需求及其身心健康的内在需要。目前,学校体育人口数量不断增加,再加上我国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实行的行政型管理方式,极大的限制了场馆设施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以致于现有的体育设施还远远不能满足学生的需要。政策法规是保证体育设施发展的行政措施,因此,应该了解我国现有的关于学校体育设施的政策法规情况。国家教育部根据2001年中小学体育与健康课教学大纲的精神,对1989年颁布的《中小学体育器材设施配备目录》进行了修订,修订为《中学体育器材设施配备目录》和《小学体育器材设施配备目录》,文件规定:“体育器材设施是保证体育教学、课外体育活动和课余体育训练正常进行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是检查、督导、评估、规范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都应重视和加强体育场地器材设施的建设和配备工作,在财力、物力上予以保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定期检查中小学体育场地器材设施建设和配备情况,并把体育场地器材设施建设和配备情况作为评估学校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第三十四条规定:“各级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切实解决师资、经费、体育场地、设施问题”;《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中第二十条规定:“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制订的各类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标准,有计划地逐步配齐。”第十条规定:“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强度应当符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体育法》第二十二条也规定:“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配置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 在国外,大部分国家都是通过体育法来规范体育设施的配备及标准:如《澳大利亚体育行为规则》第十五、二十条规定:“供使用的机械设施,都必须安全完好并要适合参加运动儿童的实际能力水平”、“规则、仪器设施、比赛时间计划安排表,都应考虑到参与者的年龄、运动能力及发育状况”;《法国大众与竞技体育活动的组织和促进法》第九章第四十条规定:“在决定兴建初级学校和制定培训预测方案时,应重视在所有教育机构的建筑中设立体育教学实践所必需的体育设施的必要性”;《秘鲁体育法》第五章第六十二条规定:“在所有中小学、大学都要考虑建筑体育设施”;《波兰体育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运动设施的使用、设计、建造和更新,应符合安全和卫生的要求并方便伤残人使用”。还有日本、德国、俄罗斯、韩国等国家,都通过法律法规规定了体育设施的配备、管理和使用。3.结论与建议3.1.体育活动本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处理的法律制度仍需要不断完善。当由家庭独自承担,或由学校全部赔偿,或由双方分担都不能解决根本问题时,借助于‘体育保险’解决此类问题是一条比较切实可行的途径。我国可以借鉴国外体育保险的经验和做法,尽快填补中国体育保险上的空白。3.2.学生应该通过在学校的学习,知晓公民体育权利及其基本内容。在“最充分地发展学生个性、兴趣、才智和身心能力”基础上,尽可能达到“最高标准的健康”。 3.3.尽管我国制定了不少有关学校体育设施的政策和法规,但执行力度还很不够,难以满足学生对体育设施的需要,因此有必要针对我国学校体育设施的实际情况,按照国家制定的各级学校体育器材设施配备标准,争取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配齐,并要求达到卫生和健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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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研究论文

你的选题是不是属于法学论文范畴?这样的问题似乎有点多余。你是一个法学专业学生,你的论文研究对象是法律现象,当然属于法学论文啊! 这还真的不一定。 例如,子桐曾经指导的某个同学,他想写行政不作主题,他自选的题目是《行政不作为的行动逻辑及其治理》。乍看上去,这个选题属于法学论文的范畴,但是在看完提纲之后, 子桐发现这名同学要写的不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责任、不作为认定之类的法律问题,而是以行政不作为的内在逻辑及其行政治理为主要内容,这显然偏离了法学论文的范畴。 再举一个例子,有个同学以《英国律师会馆研究》作为选题,以英国律师会馆发展的历史这一法律文化现象作为研究对象。然而,律师会馆属于法律职业共同体机构,其主要责任偏重于法律人才的培养, 更倾向于历史学研究,要将其归入法学论文的范畴略显勉强。 除此之外,对法学论文范畴的讨论还涉及到一个跨学科研究的问题, 将法学与其他学科进行交叉研究能够促进法学研究的进步,但对于法学毕业论文选题来说,存在跨出法学大门的可能性。 子桐将在本文中对法学毕业论文选题中 “法学论文的范畴”和“法学的跨学科研究” 两个问题进行说明。 到底什么是法学论文呢?一般来说, 以法律规则的解释、适用为内容的研究属于典型的法学论文,这也是法学研究的核心领域。 我们还可以从另一个角度去理解,那就是“法律场景”,场景的法律属性强弱决定了研究问题的法学属性强弱。例如,法庭是最典型的法律场景,在法庭上,法官与当事人围绕着具体的法律问题对现行法律进行解释和适用。 此外,法学研究还存在一些“边缘”领域, 例如比较法、历史法、习惯法、公序良俗、甚至网络社区公约,这些都可以成为法学研究的对象。这些边缘领域带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其本身也是引导人们如何行为的规则体系,同样具备“公平”“公正”“权利”“义务”等内涵。 从上述法学论文范畴的界定,绝大多数法学毕业论文的选题都能够落入法学论文的范畴。论文主题只要从整体上可以归为法学的范畴,就一般认为是一篇法学论文。但是, 子桐建议我们还是不要选择过于边缘的选题,选题边界越模糊,你毕业论文失败的可能性就越大。 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法学有其核心的理论体系与研究方法,就是针对具体的法律现象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这其中还会加入典型案例、不同的学说观点,从而进行全面系统的论证。例如,《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问题研究》这样的选题就是典型的运用法学核心研究方法撰写的论文。 当前,法学研究范式出现了多元化趋势,政治学、社会学、教育学、心理学和经济学等学科都已经在法学研究当中得到了运用。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问题研究》这一选题就从妇女社会学视角,对妇女的弱势地位进行了系统阐述,进而讨论农村妇女基本权益的保护问题上。 《礼之退隐——以近代中国刑律中君亲条文的变动及其争论为中心》,这一选题由我国历史上形成的礼制到后来的礼法之争,再进一步讨论了“礼宪之争”问题,将宪政与中国传统礼制的融合问题进行了全面论证。又如《民国时期教学自由权研究》这一选题也是历史学与法学研究结合的尝试。 法学与政治学具备天然的联系,政治学所研究的国家、政府等对象是法律的制定者,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法律实施,而国家职能的履行也需要借助法律加以确认。 政治学与法学的交叉运用的比较广泛,例如《当代中国法庭仪式的政治学考察》一文将法庭仪式也视为“政治仪式”的一种,从政治学视角讨论了我国法庭仪式的文化不适、日常缺位、表演虚化等问题。 又如《美国言论自由的观念转向与制度嬗变》的选题从政治自由角度探讨宪法学问题,将政治学当中的政府权威的构建、政府形象、社会公信力等政治学研究问题与宪法学当中言论自由问题相结合进行阐述,政治自由是政治性言论的宪法保护基础。 法学与心理学的结合在刑法学、犯罪学领域已经有了较为成熟运用,例如《暴力犯罪心理成因及防治研究》,在非刑事领域也存在一些较好的研究成果,例如《法律运行中的非理性研究》。法学与心理学的结合侧重对人的情感、动机、认知与非认知等因素,并运用心理学理论研究影响人们做出法律行为的原因和影响因素。 总之,法学毕业论文的交叉学科选题能够带来全新的视角、观点、方法和理论框架,能够带来“新”意。法学属于社会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采用跨学科研究模式也是一门学科实现更广范围影响,实现理论创新的必然选择。 子桐建议我们在进行跨学科选题时 ,首先要突出法学问题,其他学科的内容应当处于辅助与次要地位。不管采用何种跨学科结合,我们一定要紧紧围绕“法学问题”展开。 原文地址:

法学专业论文提纲

提纲有助于将材料组织成一个理论系统,能够合理、恰当地安排材料的各自归宿和主次详略。以下是我为您整理的法学专业论文提纲,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篇一 :论文提纲

题目:《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研究》

一、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的理论途释

(一)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之界定

1.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的内涵

2.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的种类及特征

(二)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的概念与构成

1.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的概念

2.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的构成

(三)构建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的重要性

二、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的域外考察与启示

(―)域外辩护律师执业权利及其保障

1.域外辩护律师基本执业权利及其保障

2.域外辩护律师执业的保障性权利

(二)域外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配套制度

1.司法审查制度

2.程序性裁判机制

(三)域外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的启示

1.对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比较充分

2.赋予辩护律师执业豁免权

3.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配套制度

三、我国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的实证分析

(―)我国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的现状

1.立法现状

2.司法实践现状

(二)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存在的问题

1.《宪法》对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缺失

2.立法规定过于笼统

3.《刑法》第306条的羁绊

4.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缺乏制度保障和法律救济

5.法律职业共同体缺失

四、完善我国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的若干构想

(―)建议废除《刑法》306条

(二)完善辩护律师执业豁免制度

(三)建立法律职业资格转换制度

(四)建立刑事司法审查制度

(五)探索建立以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为主的争议解决机制

(六)强化律师行业自身维权机制

(七)完 骞 侵犯辩护律师权利的程序性制裁机制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篇二:论文提纲

题目:《英国近代法律教育转型研究》

中文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选题的缘起

二、学术史的回顾与检讨

三、研究路径、结构安排及方法论探讨

四、本文创新之处

五、研究意义

第一章18世纪中叶前英国法律教育的分离状态

一、“光荣革命”后英国社会的发展

二、律师会馆的法律教育

三、牛津、剑桥大学的罗马法一民法教育

第二章布莱克斯通与大学普通法教育的尝试

一、布莱克斯通所处的时代

二、布莱克斯通的法律教育实践

三、布莱克斯通开创大学法律教育的深远影响

第三章19世纪上半叶法律教育的艰难推进

一、英国社会对法律人才和法律教育的需求

二、19世纪上半叶主要国家的法律教育

三、伦敦大学的创建:大学法律教育的真正开端

四、法律职业组织法律教育的复兴

五、1846年法律教育报告:统一法律教育的构想

第四章19世纪下半叶新型法律教育体制的确立

一、19世纪下半叶英国法律教育的背景

二、新旧大学法律教育的展开

三、法律职业组织法律教育的进一步发展

第五章新型法律教育体制的运行

一、新型法律教育体制的构成

二、新型法律教育体制的实施效果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篇三:论文提纲

题目:《审判权与公诉权的制约关系研究》

摘要

ABSTRACT

目录

一、审判权、公诉权相互制约的基础理论

(一)公诉权的内涵与性质

1.公诉权的内涵

2.公诉权的性质定位

(二)审判权的性质与特征

1.审判权的性质

2.审判权的特征

(三)权力制约理论的内容及“制约”与“监督”的辨析

1.权力制约理论概述

2.“制约”与“监督”的辨析

3.审判权与公诉权进行相互制约的必要性

二、公诉权与审判权相互制约的内容

(一)公诉权对审判权制约的`内容

1.启动审判程序

2.公诉变更权制度

3.量刑建议权制度

4.抗诉权制度

(二)审判权对公诉权制约的内容

1.审判权对公诉权进行制约的必要性

2.公诉审査机制

3.公诉变更审查机制

4.抗诉撤回制约机制

三、公诉权与审判权相互制约过程中存在的缺陷

农村法律问题研究论文

一、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变迁与现状(一)农村养老保险压力巨大 (二)农村合作医疗取得较快进展,但存在较大的地区差异 (三)农村社会救助区域不平衡,存在较大的应保未保人员 二、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措施 (一)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加强制度建设 (二)扩大农村社会保障项目的实施范围,加大覆盖面 (三)多元化筹集社会保障资金。提高农村社会保障能力 (四)加快立法,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支持 -----------------------内容就不一一列出了。农村社会保障问题很多,但归根到底就是制度的问题。关于 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村社会保障问题 的论文研究的内容太过广泛。希望楼主能主要强调体制,多找关于社会保障体制方面的资料。也可以在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的某一单个问题下手。比方说农村的医疗,如何去建设和完善。

[摘 要]土地作为物,是极为重要的社会经济资源。本文立足于中国的现实,从存在的问题出发,以法学、经济学的、历史的、世界的角度和眼光考察大陆传统民法物权和民法典理论,主张物权法可以缓行,制定土地法,更加合乎我国的国情,从长远看,也更加维护了物权制度体系的完整和民法典的稳定。 [关键词]土地 土地法 一 土地法律制度建设的意义 农业税的取消有划时代意义,已经引起极大关注和广泛称赞。但是根本问题不在农业税,而是土地法律制度问题。农业的发展离不开土地,中国有 60%的耕地处于中等产量,需要有大量的投入;农民问题最核心的就是收入问题。世界发达国家土地都是私有地,土地法律制度非常完善和稳定。土地法律制度是农民增收的关键。农民上访,农村的不稳定很大程度上与土地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不稳定有关。土地法律制度是农村的基本制度,不解决,国家的农村政策难以贯彻,法治、人权目标也无从达到。解决农民低收入问题,应该从土地入手。即使农业税真正取消,等于平均每亩土地增收20元。如果我们能够稳定土地法律政策,农民必然会主动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其增收远远超过20元,难度和成本也远远小于取消税赋。 国家可以帮助农民而鼓励他们留于农业,也可以帮助农民而鼓励他们转到工商业同时鼓励其他力量投资农业建立更开放的市场。第二条路更好更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目前制定物权法的重大障碍是民法典的稳定性,和政治、经济的制约如国有企业制度,土地制度之类的重要制度遭遇现代化、全球化年代。而“在民法的各基本制度中,物权法最需要而且最能够体现各国的本国特色”。 [1]我国的《民法通则》没有采用物权的概念,而用“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其现实性就在于土地法律制度的不成熟不稳定。而如果盲目追求概念体系的形式完美并急于求成,反而会损害法律的尊严并在实践上造成对社会关系的破坏从而最终侵害人民的利益。 土地是重要的自然资源,是大多数其他财产的来源。从古到今,东方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都非常重视关于土地制度的立法。在中国目前还没有《土地法》这样一个总揽性的土地法律文件,我认为未来的土地立法的一个重要目标,是拟定一部《土地法》,代替或统领目前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农业法和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土地登记规则、土地违法案件处理暂行办法 等。 而作为民法典之重要组成部分的物权法则可以缓行。 土地法是社会法,不同于单纯的私法性质的民法或单纯公法性质的土地管理法。我所构想的土地法应该具有类似知识产权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属于但不捆绑于,有一定的独立性,出于现实、时代和适用的考虑使其游离于民法典这一文件之外;而婚姻法则应该回归民法典,因为婚姻法本身比较起土地法更具有私法的性质,同时婚姻纠纷更加的有法可依,人们对婚姻制度有相当的信仰,现代婚姻制度已经基本建立和深入人心,未来所需要的将是细微的修改。而土地法律制度则处于一个相当变动的年代,无论是制度上还是人们的心目中都是不可信赖的。在民法典物权编中解决土地制度的立法固然是良好法治的一个重大设计,然而在当前却不大现实,只会耽误民法典的出台和损坏民法典的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全书》及《地方法规汇编》是《民法典》的归宿,《民法典》必须与法律规则体系相协调,这一点也很难达到。在一个权力缺乏必要控制的社会,权力必然要蚕食人民的宪法权利,民法规范必然被管理法制渗透、误导和破坏; 详尽的 民事法律这一现代社会主体性法律的处境是完全不利的。立法者一定要制定出包容一切的《民法典》,可以预计的是,相当长的时期内不可能废除掉管理法制的侵扰性规定,即使民法典颁行后进行法律清理,但是没有宪政体制的法制,不可能完成对固化权力的管理法的清理。包容一切的《民法典》纳入现有管理型法律体系内,暴露在管理法制侵袭之下,必然根本落空。物权法的重要任务是要理顺国家与国有企业的财产关系;物权法应当解决集体所有制的主体、内容、及权利的行使问题, [2]这其实是作为私法的物权法无能为力的。在当前的改革年代,土地法是变动不居的,是摸着石头过河。从19 28年12月湘赣边界政府制定的《井冈山土地法》和各地起义后制定的《土地问题决议案》等,29年4月的《兴国土地法》;30年5月的《土地暂行法》;30年8月的《中央军事委员会土地法》,31年11月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抗日民主政权的减租减息条例,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1947年9月的《中国土地法大纲》,到1949~1952年的土改,53年开始的初级农业合作社,56年开始的高级农业合作社,58年开始的人民公社,62年“人民公社16条”,1978~1982年的“大包干”,88年修改宪法和土地管理法,1997年后落实“30年不变”的延包政策。每次间隔太短。土地调整非常频繁,已经严重威胁到了土地的稳定。可以想象未来民法典物权制度的变动性。 土地法律制度的根本目的是土地资源的保护和有效利用;土地法律制度的调整对象是土地的归属关系、利用关系、流转关系和管理关系。 [3]土地法要确定土地的各项权属,并尽可能地将土地的一些权属界定给农民。权利不仅要界定清楚,还必须能够有效地保护。如果在法律上界定给农民的权利,农民并不能全部地拥有,或者说全部地拥有代价太高,那么这项措施也不是根本解决土地纠纷和税费负担沉重的行之有效的方法。要想使这种方法奏效,国家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法案,并有效地监督基层严格地执行这些法案。很明显,在目前中国农村的政治环境、行政环境、法律环境约束下,低成本地保护法律赋予的农民的权利是不太可能的。 土地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土地法,是一切的和土地直接有关的法,狭义的,则指为实现一定土地政策所为关于土地分配,利用及改良的法律规定及其附带规定的总称。土地法从广义上说不仅包括了专门的土地立法,还包括其他法律制度中的有关土地的规定,这当然也包括了大陆物权法和英美财产法中的不动产制度的规定。土地法体系是由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制约,旨在调整因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土地和土地市场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其他法律渊源所组成的系统。土地法体系不是指某个具体的土地法律、法规或法律规范,而是指所有土地法律规范,土地法律、法规和其他土地法律表现形式,其他土地法律渊源的总和,包括土地权属,土地的合理开发、利用,以及土地保护、治理、管理等十分丰富的内容,涉及民法、经济法、环境法和资源法。狭义的土地法,仅指综合性的《土地法》,也即专门的土地立法所包括的法律规范,如前苏联、朝鲜、罗马尼亚和柬埔寨等国的《土地法》。关于土地法的具体内容,不同国家由于政治经济、历史文化传统不同存在很大差异。例如,英美法系国家主要的土地法律制度包括彼此联系并不紧密的三项制度:地产制度、信托制度和特殊土地财产权制度 .大陆法系各国土地法律规范中核心内容都是直接渊于罗马法中的土地物权,其内容包括土地所有权、役权、永佃权、地上权、质权和抵押权。本文所指的体系参考综合了各种现行体系、目标体系和其他的学术体系,希望通过比较和争鸣,可以促进土地法现行体系、目标体系和其他体系的优化、健全和发展。 二 中国的土地法律框架及评析 中国的土地法律框架由宪法、基本法律和土地法构成。宪法是根本的法律文件,是土地立法的基础。基本法律如民法,刑法,行政法对土地问题作出的重要的规定,是制定下一层次土地法的主要依据。土地法是土地法律体系中的主体法。目前,中国还没有一部《土地法》――以致于群众、媒体和干部在不同场合把《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都分别叫做“土地法”――而只有管理性质的《土地管理法》、《农业法》,具有较多管理色彩的民事法律文件《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环境法方面的一些文件等等。中国的土地法律框架可以从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来划分。从纵向关系看,它包含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由国务院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和基本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土地法规;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各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的土地规章,如 2002年4月3日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于2002年7月1日起施行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的土地规章。从土地法的横向关系看,应包括所有与调整土地关系有关的法律,如《城市规划法》、《测绘法》、《铁路法》、《森林法》、《水土保持法》、《农业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水法》等。这些法律从不同的侧面,规定了法律的调整对象与土地关系的协调问题。 农村土 地私有化是可行的和必行的。土地的所有权应该界定给农民, 农村土地承包法 的宗旨其实就是如此。 私法性质最浓的农村土地承包法 在维护农民的权益方面,有很多值得肯定的地方。例如,在总则部分,强调农民,亦即承包方,有平等的承包和不承包的权利,特别强调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强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并尽量避免土地使用权的频繁更迭。鉴于有些地方农村干部常常任意改变机动地的面积,操纵其分配和使用而牟私利,严重侵犯农民的土地使用权,第 63条规定,“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本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这些规定有利于农村土地使用权的相对稳定,有利于农民保卫自己对土地的使用权、转包权、出租权、互换权、转让权、继承权等权利,使农民在承包期内捍卫自己对土地的排他性使用,强调了土地权利的物权性。 从效率的角度,特别是从促进要素的充分流动性和自由组合性的角度,这部法律似乎缺乏前瞻性。农村土地的流转必须大大加速,才能有助于农村人口的大部分彻底离乡离土,有助于耕地尽速向种地能手集中,有助于农业经营的平均规模的扩大和生产结构的深刻改变,有利于中国农业生产力的提高,有利于中国农业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世界农贸市场上发挥比较优势。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和世界上绝大部分实行土地农户所有的国家还有较大的区别。中国仍然坚持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先进国家没有一个采用中国的这种独特的土地制度的。这种土地制度会在中国与世界接轨和向真正的市场经济过渡的历史过程中,逐渐显示其局限性,不利于城市化和现代化的进程。和私有制下的土地流转相比,其规定不但使土地流转变得更为困难,而且容易政治化。《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法管理实施条例》中对土地的控制权规定不明确,容易造成上级和下级的管理混乱。上级和下级之间的权限没有划分清楚,就会造成权力缺位或者权力越位,其最终结果只能是对农民权利的损害而已。《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农民和国家的权利与义务界线划分不明确,国家和农民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处于农民之上。在国家征用土地的时候,法律上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至于政府应该怎样有偿使用,法律上却没有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法,或者解决原则。农民的土地权利没有得到法律的有力保障,农民的土地权利在国家权力面前变得非常脆弱。而在农民和政府之间关于土地问题���苁保�┟衲岩哉业揭桓龊侠淼慕饩龇桨浮!锻恋毓芾矸ā酚搿锻恋毓芾矸ㄊ凳┨趵�返牟蛔悖��踅缯�圩罹缌业木褪桥┟竦耐恋厮�腥ㄎ侍狻Q�踅缂负跻恢氯衔��ǎ可对农民与土地郑夸的相互关系没有能够清常跨定#壳当矗咯民龋浚寇害、龋咯问题难决的关迹浚口。应该福咯民以确切的土地耍啃权#竣在罚可在明确福胯保障。只有剑苛地权永久性地赋予农民#咯民才会珍惜保护土地;只有剑苛地权永久性地赋予农民#咯民才会真眨磕实现土地的自由买卖#矿规?呐┮稻?貌拍芄挥行У亟?小?/SPAN> 而且目前 农民对土地公有的法制观念非常淡薄,一些人片面认为,土地是集体的,如能用来建房就变成了自己的,于是千方百计多占宅基地,甚至将承包的责任田当成私有土地,未经许可随意侵占或调换建房 .现在农村大量空闲宅基地问题, 在老村之外又聚集成新村,致使旧村出现了大量闲置、废弃的宅基地和空白带, 而新的民宅布局散乱,占地面积过大,宅基规模一年超过一年。久而久之,便形成了一个个庞大的 “空心村”。 如何让 “空心村”实起来,保护现有耕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已不仅是基层组织面临的新课题,更是国家土地立法的大问题。土地私有化就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 三 横向对比考察 德国,日本,韩国和我国的台湾地区土地所有制度和物权制度可能是我们最终的目标体系。美国在西部开发过程中,为了处理西部拓殖中的土地问题,美国国会通过了多个土地法。 1785年土地法是第一个付诸实施的联邦土地法。它规定了土地国有制和向移民出售的原则。在出售公地的过程中,联邦政府从1796年至1820年间,采取了部分信贷和延期付款的优惠政策。从1806年至1832年间,国会又通过了多个《救济法》,来延缓未付款土地被没收的期限。这些措施对贫苦农民获得土地起了一定的作用。 1861年 5月20日通过的著名的《宅地法》是西部开发中最具民主色彩的一部土地法,它实际上为每个或每户合乎条件的定居者无偿分配了一块160英亩的安身立命的宅地,从而大大加速了西部的土地开发。1866年,联邦政府将土地出售政策扩大到了矿产地,推动了采矿业的资本主义开发。从1823年起,联邦政府为公路、运河及铁路的修建,拨赠了大量的土地,推动了西部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在美国,一个以农为业的小康之家,需要拥有的一级农地大约是中国的三百亩。今天中国一户农家的耕地太少,还要交承包租金。可以肯定的是:如果不大量地弃农从工,中国的农民不可能达到小康。 法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大大得益于拿破仑的法典。土地制度改变,农奴就变成自由民,人身依附关系也即消灭。俄罗斯总统普京上台,首先就是土地私有化。 土地的私有所有权,是基于既定约束下的成本最优或收益最大的经济学基本原理。在交易成本不为零的条件下,将土地的所有权界定给农民将比界定给政府或国家会产生更大的收益。任何制度或契约能够顺利施行,不仅需要清楚地界定所有权,而且还要有效地保护所有权,否则制度或契约将难以执行,违约、越权及各种侵权行为都会发生。 四 历史考察和 土地私有化思路 土地私有制的确立代表了人类历史上的一次意义重大深远的制度更替;土地制度对生产力的发展也起着重要的促进或制约作用;同时中国历史上因土地制度政策的失误导致灾难性后果的教训也值得吸取。 [4]中国传统是土地私有,从井田制到明清,私有是一个传统。而且,民国以来,土地私有就已经制度化了,而在清朝,皇帝还可以没收土地。 中国在20世纪20年代就有《土地法》。当然,当时的《土地法》有其局限性,比如限制租赁、限制租金比例、强制永佃权等,行政权力过大。自秦汉至清末的二千多年间,耕地始终是在国有――私有――国有的三轮大循环中变化着,每一次由私有土地向国有土地转化都伴随着社会动乱与逆转;而由国有土地向私有土地转化则促使农业经济恢复和国家强大。与此相适应,通过土地买卖兼并转移产权,利用租佃制经营又成为中国封建社会土地关系的主要内容。非耕地一般属于国有,基本上不加入产权流动的领域[5].我国封建制度中的土地私有产权曾长期存在并允许在较大范围内自由流转,起了重要作用。 新中国成立后,通过土改彻底废除了封建土地私有制,建立起土地平分的农民家庭私有制,允许私有土地产权自由买卖、出租、典当、抵押、赠与等,并受到国家土地法律制度的有力保护。这种社会主义性质的农地私有制,具有很强的生产激励作用、农地配置效率和制度变迁绩效。随后,我国确立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隐含着土地平分机制,它直接刺激农村人口快速增长,反过来又使人地比率下降,造成农地经营规模的细碎化,使农业劳动生产率不断下降和土地报酬率递减。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继续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通过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使农民拥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但国家始终没有给农民下放土地私有的财产权。因此,下一步农村土地制度创新,必须彻底恢复土地作为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要素的性质,引入市场经济机制,发挥市场在配置农业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真正使农村土地流转起来。通过积极培育和逐步完善农村土地市场,来提高农地利用水平,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投入产出率,提高农业市场化、国际化程度,不断地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生产持续发展和农村经济全面繁荣。我国下一步继续进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创新,必须建立科学有效的土地法律 制度。 我国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体制下的集体土地所有权长期虚置,形成行政权大于农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传统,导致农村耕地资源大量流失,侵犯了农民的经济利益。要按照农民所拥有的土地所有权在法律上与经济上相统一的原则,重构产权清晰的农村土地市场主体,并从宪法和有关土地法律制度上予以保护。 据1996年中国土地资源调查数据分析,国有土地面积占53.17%,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面积占46.18%,尚未确定土地权属的面积占0.65%[6].由此可见即使把农村集体所拥有的土地面积全部私有化,也不会彻底改变我国土地资源的社会主义公有性质;相反若继续维持现行的国家土地征用制度,只能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往城市国有土地所有权单向转移,直接造成农民所拥有的农用土地资源存量的净减少。农村土地私有化使城乡土地市场的产权关系更加明晰,便于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来优化配置资源,促进可耕地在农户之间自由流动,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水平和农业劳动生产率,推动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和农村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快速发展。农村土地私有化有利于耕地规模适度的集中经营,可以更好地发挥土地作为增加社会财富母体的再生功能,将会培育出大量的新型合作经济实体和合作经济组织,建立 和发展新型的具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性质的农村集体经济。土地不是私有的,按照马克思的说法,就是“农民被束缚在土地上”。意味着农民如果永久性地离开土地,就将丧失土地的权利。所以打工在外,他要定期回去,政府对农村土地按照婚嫁生死3、4年调整一次。调整意味着没有真正的私有产权。调整的权力,完全在政府手中。 农民人口一定要大幅下降,弃农转工商。 中国几亿农民都要从土地里面走出来。中国现状却是农民走了,就会丧失对土地的权利。所以现在农民抛荒现象非常严重。把土地交回村里以后,丧失权利;却又不能买卖租赁,因此他宁愿荒着,出去打工。 土地制度应该公有还是私有,其实这是农民的权利问题, 他应该能自己决定土地是公有还是私有。宪法规定,农村土地是集体所有。集体所有就是说,那这个村集体里的人应该能决定将它们分了或者出租或者出卖。没有完全的私人产权,没有土地私有和自由买卖, 地价不能形成。土地私有化,以及取消户口制度、把人变成自由民。这是两件重大且急迫的事情。如果土地是他的,他就可以永久移民。因为他的地即使不卖掉,也可以委托别人管理、出租。 随着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步伐加快,举家进城居住、务工或经商的农民日益增多,建新房弃旧房日多,农村集体土地上农民卖私宅的情况越来越普遍。由于没有产权证而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拆迁时如何确定受偿主体,由此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主要原因是我国现行法律对此类财产的买卖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既没有规定农村集体土地上的私宅不得买卖,也没有规定农村私宅如何买卖。因为这些房屋没有产权证,买卖时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导致大量农村私宅闲置,进而由于无人居住、无人修缮而倒塌。另外,土地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民土地包括宅基地、自留地和自留山,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出售宅基地实际上是对农村集体组织所享有土地所有权的侵害。而在农村,以出卖房屋为名出售农村宅基地非法谋取利益的现象也比较突出。农民的房屋财产缺乏保护,不利于农村人口的流动和农村经济的市场化发育。私有化使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私宅能够合法、有序地买卖,以促进农村人口有序流动,推动农村经济健康发展。 土地所有权私有化可以在改革中逐步实现,在此基础上在建立成熟完善的物权法体系和民法典。正是 向来枉费推移力 ,此日中流自在行。 2002年土地承包法案而言,已经明确地将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流转权界定给了农民,但是农民并没有完全得到法律上赋予他们的各项权利。 当然与私有化应该同时进行的是加强基层民主化进程。另外可以取消、削弱或者淡化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因为村委会和乡政府在目前已经没有存在的必要,并且就其所起的作用看已经是弊多利少。目前农村村委会的工作绩效看是非常差的。农村土地的所有权界定给农民。农民行使土地权利将不再与村委会签约,而只是与国家签约,是社会契约( SOCIAL CONTRACT)。 五 结语 民法的各基本制度中物权法最需要也最能够体现本国特色。物权法基本上可以归结为一国对本国资源的分配和利用的范畴。况且,我国是资源相对短缺的人口大国,长期以来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而且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一向重视财富分配的相对公平,不能不在制定物权法的过程中更多的强调从本国的国情出发,而不是从现成的概念出发,所以要研究中国的物权,必先研究中国的土地权利;要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物权法,必先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土地权利制度。[7]在这一点上中国的物权法、民法典不能急于求成,现实的做法可以考虑先建立完善的土地法律制度这并不意味这我们停滞不前。而是在不断前进不断完善中要注意立足现实,一步一个脚印,才能真正有利于民生和国计。 [1] 王卫国,《中国土地权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5月第1版,第6页 [2] 王利明,《物权法专题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2002年7月第1版,第3页 [3] 王卫国,前书,第3页 [4] 王卫国,前书,第2页 [5] 江平, 《 中国土地立法研究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第96-97页 [6] 刘育成, 《 中国土地资源调查数据集 》 全国土地资源调查办公室印制, 2000,第38页仅供参考

学术堂整理了一部分法律论文题目,供大家参考:非全日制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论行政法比例原则的适用论行政事实行为论《英雄烈士保护法》的立法意义与完善路径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论劳务派遣中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当场击毙"正当化研究我国偷渡犯罪刑法立法研究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法立法研究论刑法中的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论刑法在反恐中的作用与局限我国环境犯罪刑法立法研究人体器官犯罪研究我国宪法指导下的刑法理念研究论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及预防的思考邪教组织的传播与治理浅析网络赌博的现状与治理未成年人犯罪法律制度研究故意杀人罪在中国的死刑适用研究

现在的人们很难想象,30年前,拥有960万平方公里国土的泱泱中国,没有一部专门规范土地管理和利用的法律。30年过去,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伟大历程,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土地管理法律体系已初步建立,土地权利保护、土地登记、土地用途管制等诸多重要方面,均从法律上得以规范。在市场化配置土地资源的历史进程中,我国广袤的城乡土地激情拥抱法治。零的突破:选择市场,选择法治,土地管理和利用步入有法可依的轨道土地管理法制建设,合着改革开放的节拍而动。改革始于土地,改革唤醒了对法治的需求。1978年12月,安徽凤阳小岗村18户农民的包干协议一举掀开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新的历史,农村土地从人民公社的集体化大生产转变为以户为单位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1982年1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制化进程不断加快。1982年,国务院决定在农牧渔业部内设置土地管理局,作为依法统一管理全国土地的职能机关。同时,《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建设用地暂行规定》等一系列法规出台、实施。然而,这些规定不能从根本上扭转土地分散管理、政出多门的局面。1985年,全国耕地净减少高达100万公顷,唤醒了人们对耕地资源的严重稀缺及加强耕地保护紧迫性的认识。1986年是新中国土地管理史上具有决定意义的一年。3月,党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的通知》,提出要“建立和完善土地管理法规”,“抓紧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4月,农业部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后提请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6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6月25日公布,1987年1月1日起施行。依据这部法律,我国对城乡土地集中统一管理。1986年8月1日,原国家土地管理局诞生,代表国务院对全国范围内的城乡土地实行统一管理。随后,省、市、县、乡四级地方土地管理机构也相继建立,我国土地管理队伍不断壮大。我国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步伐不断加快。1987年12月,深圳经济特区敲响了土地拍卖第一槌,突破了当时《宪法》对出租土地的禁令。法随事变。1988年4月,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同年12月29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这次适宪性修改,一举扫清了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面临的法律障碍,为土地作为生产要素进入市场开辟出一条法治之路。原国家土地管理局成立后,以《土地管理法》配套法规建设为中心,形成以《土地管理法》为基本法律的法规体系框架。据不完全统计,仅从1986年8月到1992年年初的5年多时间里,国务院先后制定颁布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成片开发经营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土地复垦规定》等;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制定颁布了《土地违法案件处理暂行办法》、《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土地登记规则》等。土地管理有法可依,并不意味着高枕无忧。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特别是进入上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逐渐显现,土地管理面临严峻挑战。法律规定的分级限额审批制度,在现实生活中大打折扣。各地通过“化整为零”、“下放土地审批权”等办法,大量占用耕地。据统计,1986年到1996年,因各项建设占用、农业结构调整以及灾毁等原因全国共减少耕地约1.02亿亩,而同期开发复垦的耕地只有7368万亩,10年间,耕地净减少2898万亩。严峻的现实,迫切要求土地管理法制与时俱进。关键之举:确定用途管制的法律地位,土地管理思想发生根本性转变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为法制变革打下坚实基础。1996年初,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下达了11个重点调研课题,其中之一就是耕地保护问题。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党组十分重视,举全局之力开展这项调研。经过对广东等13个省(区)和上海等12个城市历时10个多月的调查,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向中央提出了保护耕地的政策性意见,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修改和制定有关法律。1997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即中央11号文件下发,明确提出,必须从体制、机制和法制上采取治本之策,扭转人口大量增加、耕地大量减少的失衡趋势。此时,《土地管理法》的修订也正式启动。1997年5月成立修改小组, 8月18日修订草案上报国务院。经国务院第64次、第65次常务会议讨论审议原则通过后,形成了《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1998年4月11日,由国务院正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4月26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听取国务院就《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作的说明。8月29日上午,出席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的141名代表按动了表决器,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以139票赞成获高票通过。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以立法形式明确肯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确立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土地利用规划的法律地位。在立法指导思想上,从保障建设用地供应为主转到切实保护耕地为主;在土地管理方式上,从分级限额审批制度转到用途管制制度;在土地利用方式上,从外延粗放型转到内涵集约型;在各级政府土地管理职权分配上,从土地管理权主要集中在市、县转到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土地用途管制要求合理划分;在执法监督工作上,从传统的土地监察转到建立现代土地执法监察体系;在调整范围上,从单纯调整行政管理关系转到既调整行政管理关系又调整财产关系。1999年1月1日,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正式实施,作为其重要配套法规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同步施行。速度之快,在中国立法史上前所未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继续向前推进。2001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出台,明确规定四类经营性用地一律实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但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征地规模不断扩大,涉及征地问题的土地信访数量不断攀升,因征地补偿安置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日益突出,社会各界对改革和完善征地制度的呼声十分强烈。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决定将《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一修正,不仅将原来的土地征用区分为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而且从《宪法》层面上强调无论征收或者征用都要给予补偿,体现国家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同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对《土地管理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了第三次修正,主要是将总则第二条第四款的“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同时,将《土地管理法》中的“土地征用”全部修改为“土地征收”。随着土地管理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行政的水平在不断提高。以《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全民意见的成功尝试为起点,国土资源部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草案,积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多方听取意见,奉行“开门立法”。对一些技术性较强的立法,认真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信访规定》等规章在出台前,都全文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作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的重要内容,《国土资源听证规定》是第一部严格规范国土资源系统听证工作的规章。2004年1月9日经国土资源部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后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它是最早的由部门制定的听证规定。颁布并实施《国土资源听证规定》,是国土资源系统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与此同时,以层级监督和行政救济为重点的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不断得到加强,探索建立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有效化解因征地补偿安置引发的群体性纠纷和社会矛盾,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法律的创新和变革,使我国土地管理走上法治轨道。新的起点:土地管理制度改革面临新形势,土地管理法制建设担负新使命进入新世纪,我国工业化、城镇化不断提速,土地问题成为各方关注的热点。2004年6月,国务院领导批示要求,在抓好土地清理整顿的同时,着手研究制定管理制度。7月,国土资源部先后召开部党组扩大会议和专家座谈会,专题研讨国土资源制度建设,继而成立了加强土地管理制度建设领导小组,保证《土地管理法》确立的各项制度真正得到执行。当年10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出台,决定重申,要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出现新增建设用地供应量过大、工业用地低成本过度扩张、土地地方违法用地比例很高、出现新的违法形式如“以租代征”等。为解决这些问题,中央下定决心,要运用土地政策,切实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2006年8月31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下发,从调整利益机制、完善责任制度和健全法律机制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经过多年的积极摸索,土地管理改革方向越来越明晰,就是法律、经济、行政手段并举,建立土地管理的长效机制。与中央的部署相一致,国土资源部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政策措施。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物权法》,作出了许多有重大意义的规定。如:建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完善了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构建了以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为主要内容的土地物权体系;依据宪法,按照党和国家关于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对土地征收补偿制度进行了完善;贯彻平等保护的原则,在土地物权体系方面作出了多项创新性规定。结合《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国土资源部部署开展了相关部门规章的制定工作。2007年12月30日,《土地登记办法》正式向社会公布,并于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等规章的制定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2008年10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决定》同时明确,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积极稳妥和规范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任务迫切,《土地管理法》已进入新一轮修订。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将《土地管理法》修改列入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国土资源部党组对《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工作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土地管理法》修改工作方案和修改思路,目前,《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正在抓紧进行。据部有关负责人透露,起草工作坚持四项原则。一是既要全面总结和回顾现行《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取得的经验、成效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又要展望未来土地管理改革的基本方向,为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提供法律武器。二是注重将党的政策上升为法律。党中央、国务院在土地参与宏观调控、完善征地制度、提高新增用地成本、节约集约用地等方面已经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将通过法律修改使之上升为法律制度。三是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将被实践证明的具有强大生命力的共同责任制度、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等上升为法律制度。四是坚持开门立法、民主立法。这是我部立法工作一贯坚持的基本原则,也是保证立法质量的关键环节。起草《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除了由部机关主要司局参与起草外,还特别委托中国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起草专家建议稿,委托广东等省厅联合起草地方建议稿。最终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审议的送审稿,将综合考虑专家和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30年锐意改革和不断创新,我国土地管理法制建设正站在一个崭新的起点上,我国土地法治之路必将走得越来越顺畅。(

酒店法律问题研究论文

酒店前厅服务质量的问题与对策研究论文

在日常学习和工作生活中,大家一定都接触过论文吧,通过论文写作可以提高我们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写论文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酒店前厅服务质量的问题与对策研究论文,欢迎大家分享。

摘要: 对于酒店业来说,客户进入酒店产生的第一印象便是酒店前厅,它的服务质量直接影响着酒店的整体形象和最终效益。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酒店行业发展迅速,酒店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促使酒店前厅服务质量问题越来越突出,影响着我国酒店的整体发展以及行业的发展。酒店前厅服务问题是当前酒店行业亟待解决的一大问题。因此,本文通过探讨我国目前酒店前厅服务质量相关理论及服务现状分析了酒店前厅服务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与不足之处,得出提升酒店前厅服务质量的对策,希望我国酒店前厅服务质量有所提升,促进我国酒店前厅工作进一步发展与完善。

关键词: 酒店前厅;服务质量;对策

酒店前厅对于酒店整体服务工作中所起的地位与作用至关重要。它既是酒店对内对外联系的总渠道,又是枢纽,是酒店接待服务工作的重要环节,酒店内部的各个部门如餐饮部、游乐中心、供应部等和顾客人住,都要靠酒店前厅提供咨询与其它具体服务来协调才能搞好酒店整体服务工作。因此,酒店前厅服务人员需精通业务、行动敏捷准确无误,确保提供高质量的服务,能够协调与完善酒店整体服务,具有重要地位与作用。

一、酒店前厅服务存在的问题

(一)酒店前厅部与其他部门沟通不畅,服务不及时前厅部与其他部门沟通不畅影响着酒店前厅服务质量。酒店前厅日常工作离不开酒店其他相关部门的配合与支出,但在日常工作过程中,与其他部门未及时沟通与合作,如电话沟通、会议交流以及各种酒店公司举办的集体活动相对较少,使得前厅工作人员日常工作遇到一些问题时,难以解决,最终导致前厅工作人员在为顾客服务过程中质量与效率均受到一定影响。此外,为了解决酒店部门之间沟通不畅中的一些问题,规范酒店前厅部门与其他部门权利关系。需依据当前我国酒店日常运营的现实情况,将酒店前厅部门与其他部门职权与工作义务适当分配。为了更好的为顾客提供更加优质的.前厅服务质量,在前厅工作人员为顾客提供服务时,需要的任何辅助工作,其他部门必须充分的支持协助,为前厅工作人员提供各方面的条件与帮助,共同协助完成高质量的顾客服务;同时,其他部门工作人员一旦发现前厅工作人员在我顾客提供服务出现不足之处或发生隐患问题时,需及时处理问题,并及时向前厅部门反映情况,最终实现前厅部门高质量的服务。

(二)员工能力与服务意识较低

一方面,酒店服务属于无量化,很难量化计算与衡量,通常情兄下顾客会以酒店服务人员态度、服务过程等衡量酒店服务质量。前厅工作人员服务水平存在差异、工作人员工作能力存在差短。有些前厅服务人员业务水平较低,如酒店的前厅工作人员的臣装、态度、说话方式等等均会影响顾客对酒店服务质量的判定,近而影响顾客的人住意愿。但前厅服务人员自身工作能力的限制,使得前厅服务难以符合酒店要求,表现出的问题便是没有能力按照酒店规定为顾客提供优质前厅服务;另一方面,有些酒店前厅员工受到传统酒店服务观念影响,不具备现代化的酒店服务意识,服务意识的淡薄最终引发了一系列的前厅服务质量问题。

(三)客史档案重视程度不足

酒店前厅作为酒店的门面,需要为到酒店的所有顾客提供服务,每天接触的顾客最多,了解顾客相关信息最全面,只要入住酒店的顾客都需在前厅登记,拥有较为准确、完整的顾客资料,以此根据不同类型的顾客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客史档案的重要性可想而知。当前部分酒店前厅当客史档案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仅仅作为顾客入住酒店的一项记录,未充分利用客史资料,前厅服务质量有所下降。

二、酒店前厅服务质量的问题原因

(一)缺乏有效管理

缺乏有效管理影响着酒店前厅服务质量。工作人员服务质量工作积极性不高,前厅工作人员管理不到位。前厅服务质量很难得到有效控制与管理。此外酒店前厅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传统观念影响较深,缺乏有效管理,使得酒店在日常工作过程中出现服务质量问题,顾客满意度受到一定影响。一方面,通常情况下酒店没有有效、完善的前厅服务质量控制机制,公司很难对前厅员工进行有效监督与管理,没有依据与相关奖励和激励规章制度作为基础,前厅工作人员服务管理实际效果不明显,然后花费大量精力与人力,服务质量提升幅度非常小,与花费的财力与精力相比,反而得不偿失,不利于酒店企业发展,其原因在于没有奖励与激励机制,服务质量控制与管理效果不明显所导致;另一方面,没有奖励与激励机制引导,酒店高层领导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出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对于基层的员工来说难以提升工作积极性,工作不尽责,促使一部分员工对于酒店的一些规则制度无法接受,员工受不了处处受到限制,而且有的规定是完全为了员工着想,员工却不以为然,导致酒店工作人员不能依照规则制度工作,引发服务质量问题。同时,工作过程中,也是马马虎虎的,导致工作上出现了各种各样的误差,产生一系列的前厅服务质量问题。工作上的失误往往会使得员工产生不满的情绪,会进一步影响正常的工作。

(二)培训工作不重视

酒店前厅工作人员日常工作过程中,酒店不重视前厅员工工作过程中销售管理与服务相关培训。众所周知酒店的前厅管理包括员工工作与管理部分,前厅服务人员管理是酒店日常管理非常重要一部分,需要所有酒店人员参与与共同努力,需要前厅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与部门关注与有意识的做好前厅服务,在各自岗位上做好自己工作的同时,提升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但酒店前厅工作人员日常工作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到位使得服务意识淡薄,没有意识到员工对酒店前厅服务的巨大作用,使得员工日常工作过程中,仅仅关注工作任务与目标完成,往往忽视服务质量以及顾客满意度。导致酒店前厅工作过程出现一系列服务质量问题。

(三)规章制度有待完善

我国酒店前厅管理过程中,没有具体、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作为依据,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前厅工作人员日常服务质量差异较大,没有同意标准进行衡量。如客户进入酒店时,规章制度需规定前厅工作人员如何接待,为客户以怎样方式提供服务时,遇到问题时。酒店前厅规章制度无需细化,但工作人员服务方式、日常穿着等等需有具体规定。此外,考核机制不完善,员工工作积极性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前厅服务质量。

三、提升酒店前厅服务质量的对策

(一)规范管理

引进西方先进的酒店管理技术,与我国酒店运营的现实情况相结合,制定符合我国酒店管理方式与管理机制,规范我国酒店管理。首先,规范酒店内部部门之间配合机制,当酒店前厅需要其它部门配合时,其它有责任、义务辅助前厅工作人员完成前厅工作,将此项作为薪资发放的衡量标准之一,以提升部门配合落实到实处;其次,重视前厅工作人员奖励激励,优秀的前厅工作人员需发放奖励,并在全体员工面前给予表扬,利用榜样效应,不断提升酒店前厅服务质量。

(二)定期培训

依据我国酒店前厅工作情况,为了更好的提升前厅服务质量,需对前厅工作人员定期培训:一是工作能力培训,定期培训与指导前厅工作人员如何做好前厅服务、前厅服务需要关注什么以及提升前厅服务质量方法等等培训内容;二是前厅工作人员态度与观念培训,既然是一名前厅服务人员,就需有该有的工作态度,转变传统服务观念,植根于现代酒店前厅服务理念。

(三)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首先,需建立与完善前厅工作人员日常工作相关规定,进行标准化规定,为客户提供标准化的前厅服务,一旦出现问题,加大处罚力度,旨在提升前厅服务质量;其次,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对优秀、表现良好的前厅工作人员给予奖励,并以此为榜样,激励其它员工。最终提升我国酒店前厅整体服务质量。

(四)充分利用客史档案

重视充分利用客史档案。首先,酒店前厅需对人住的顾客信息登记准确、完整,确保前厅工作人员为顾客提供服务时有据可依,顾客资料需涵盖顾客姓名、性别、电话等基本资料,以往人住酒店记录,离店时间、客房类型等人住习惯等等一些顾客信息,并且在顾客本次人住酒店时,对以往信息进行更新与完善,了解顾客需求,提供个性化、高质量前厅服务;其次,利用顾客档案建立有完善客户关系管理工作,如定期回访顾客,了解顾客满意度、入住需求以及收集意见等等,更加深入的了解顾客,能提供更加优质的前厅服务。

酒店前厅工作人员提升服务质量,能促使顾客在第一时间增强对酒店的好感度,为酒店赢得忠实的顾客,提升酒店效益。酒店前厅服务质量的重要性体现在酒店方方面面,需做好酒店前厅服务质量,最重要的是通过酒店管理、工作人员、酒店制度等方面工作加强与完善,促使酒店前厅提供服务环节做到环环相扣,最终提高酒店前厅服务质量,让酒店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吕三玉,郑钟强,李咪咪,酒店前厅服务质量影响因素研究[J].旅游学刊.2014

[2]罗振鹏.酒店前厅服务质量与顾客满意度分析——以北京诺富特和平宾馆为例[J].旅游学刊.2013

[3]李亚茹.浅析金宸国际酒店前厅部服务质量提升策略[J].科技视界.2014

[4]欧阳晓波.浅析酒店前厅部服务质量问题[J].商业经济.2013

[5]吴军卫.高星级酒店前厅部人员选拔浅析[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2011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服务经济也得到一定的进步和发展。在一个企业的发展过程中,有着正确的管理条例和办法是十分重要的,对酒店来说,管理办法同样也是很关键的。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酒店管理 毕业 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析现代酒店成本管理的新思路

【摘 要】 随着酒店业的迅猛发展和竞争的日益加剧,现代酒店如何进行成本管理成为困扰酒店行业发展的一个难题。本文从新的视角指出,酒店业应转变成本观念,以提升成本功能价值为导向、本量利分析为手段进行成本决策,努力提高成本意识,进行全面成本管理。

【关键词】 现代酒店; 成本管理; 成本意识

现代市场经济中,酒店业应树立怎样的成本管理观念来支配企业的成本管理工作是一个既有一定理论意义,又有一定现实意义的问题。

一、转变酒店业成本管理观念,以提升成本功能价值为主导的新思路

所谓成本功能价值是指成本支出所获得的功能或效益与其成本的比值,该比值越大说明成本功能价值越大,成本支出越合理也越有必要。这是价值工程分析在成本管理中的推广和应用。传统的酒店业成本管理是以抓好企业是否勤俭节约为依据,片面地从降低成本乃至力求避免某些费用的支出入手,强调节约和节省。传统的成本管理要点可简单归纳为减少支出以降低成本。这是对成本理解的狭隘观念。当前酒店业成本管理存在以下几个误区:

一是损害顾客合法利益。有一些酒店尤其是规模小、档次较低的酒店选择了舍本逐末的做法。它们随意取消服务项目甚至减少客房用品的标准性配量,采购原材料时以次充好或者在食品加工中减少配料定额等。这些短期行为最终会使酒店企业丧失信誉丢掉市场。

二是降低客房用品质量。为了迅速降低成本,有些酒店尤其是流动资金不足的酒店往往喜欢在客房用品、餐具上“打主意”。采购时,不是借助科学的 市场调查 购买质优价廉的商品,而是试图用低价采购低档用品,以降低成本,如某些信笺、服务指南等低值易耗品早已过时,却不及时更新,影响了酒店的形象。

三是不注重设备的日常维护,致使设施设备运行失常造成客户不满,甚至提前报废,最终影响了酒店的服务质量。四是刻意压缩正常的营业费用。大型酒店的营业费用一般有25项之多,除了工资、折旧、大 修理 费、水电费、物料消耗等大额项目外,还包括宣传促销、 教育 培训、劳动保护等多种费用。在不浪费的前提下,上述费用的支出都是维持酒店的正常运转所必需的,因而不能随意削减,不少酒店经营者由于追求短期效益等原因,偏偏采取了这种不明智的行为。

因此,现代酒店业应树立成本功能价值观念――从产出看投入、从效益看成本的新思路,实现由传统的节约、节省观念向现代效益观念转变。特别是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的今天, 企业管理 应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通过向市场提供质量尽可能高、功能尽可能完善的产品和服务,力求使企业获取尽可能多的利润。为与这一基本要求相适应,酒店成本管理应与企业整体经济效益直接联系起来,以成本效益观念来看待成本管理及其费用控制问题。

企业的一切成本管理活动应以成本效益观念作为支配思想,从投入与产出的对比分析来看待投入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即努力以最合理的成本付出,创造尽可能多的使用价值,为企业获取更多的经济效益。在确定成本是否合理时,需要对其提供的功能或创造的经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即功能或效益与成本的比值最大化。只要企业的高成本投入能创造更高的经济效益就是可取的。价值工程分析原理说明,“合理的成本支出”与“单纯减少支出”在概念上是有区别的。“合理的成本支出”不只是简单地节省或减少成本支出,它是运用功能/成本比值最大化理念指导酒店成本费用管理,以最合理的成本投入创造出高质量、高功能的产品与服务。

二、拓宽成本管理途经,以本量利分析为手段的新思路

所谓本量利分析是对企业成本、销售数量、营业利润之间的关系进行的分析。可以用它来分析酒店业的一些问题,例如,在任意给定的客房出租率下,酒店预期利润会是多少?在下一个年度客房销售额必须增加多少时才能弥补固定费用或 其它 增加的必要费用,且能达到预期利润?客房出租率达到多少时才能实现预定的利润?如果客房价格变动、变动成本上升或固定成本增加的话,将会对利润产生什么影响等等。本量利分析为酒店业成本管理提供了一个新的分析思路。即理论上,酒店的营业利润(经济效益)是其成本的函数,酒店在预测效益时,应从成本角度出发,考虑怎样保证必要的成本支出且能使成本最合理化,达到最佳点,也就是上面谈到的以最合理的成本付出,去满足期望达到的效益。下面以如何定房价的例子说明这个问题。

假设一家酒店有300间客房,年固定成本为3 000万元,期望年目标营业利润(所得税前)为800万元,假设每间售出客房的变动成本是50元/间/天。假设经过市场综合调研后出租率大约在70%左右,即一年按售出8万间客房计算,那么这家酒店该如何定房价呢?

根据本量利方程式:

TR=Q(p-v)-F有:

p=V+(TR+F)/Q

其中:TP――(目标)营业利润额(所得税前);Q――销售量;F――固定成本;P――单位销售价格;v――单位变动成本。

代入方程式后计算出这家酒店房价应定525元才能实现营业利润目标。由此看出,客房价格是受酒店的固定成本、单位变动成本、目标营业利润及销售数量的影响。方程式中的四个变量是相互影响的。

在上例中,首先确定了成本,即单位变动成本、固定成本和预期目标营业利润,在此基础上才能确定客房的销售价格。因此酒店在制定客房销售价格、出租率以及餐饮定价政策时,不应该单纯考虑市场因素、竞争对手因素和自身外在条件因素,而应首先从成本角度综合考虑,以确保达到最佳收益状态,由此反映出本量利分析中体现出来的成本管理的新理念。

在分析酒店成本时,一定要深入了解酒店成本的特性,只有熟知其特性,才能真正有针对性地去研究它、控制它。通常酒店的成本有固定成本,其中又分为约束性固定成本和酌量性成本。所谓约束性固定成本是指与提供商品和服务能力有关的,对经营能力有约束力的成本。对于饭店而言,约束性固定成本是与提供客房能力有关的成本如固定资产折旧费、照明费、取暖费、财产税以及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等。约束性固定成本有两个特点:一是其支出大小取决于企业经营能力的规模和质量;二是它是实现企业长期目标的基础。酌量性固定成本是企业在一定时期经营上需要确定的成本,是受管理者短期决策影响的成本,如 广告 宣传费、职工培训费等。酌量性固定成本有两个特点:一是其支出大小受管理决策的影响;二是与约束性固定成本相比其预算期较短,通常为一年。对于酒店而言,约束性固定成本不能采用降低总额的 措施 ,只能着眼于合理利用客房资源,提高服务质量,相对降低其单位分摊成本;而对于酌量性固定成本,可在不影响酒店经营能力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这部分支出。

另外,还有阶梯成本如客房或餐饮主管的工资就是典型的阶梯成本。如一个客房主管能监督的客房服务员人数假设最多不超过15人,则酒店就必须增加另一个主管来监督增加的更多的服务员。还有混合成本,如一家酒店委托管理公司管理会发生基本管理费和奖励管理费以及特许经营费,而奖励管理费及特许经营费在收取方式上往往采用阶梯或特定方式,有固定的部分,也有达到一定效益则提高比率的部分等。

对酒店的这些成本要有针对性地去分析其特点。只有深入分析了解其特性,才能有效控制,以达到最佳效益。

通过以上分析也可以发现,成本控制是多方面的,如价格政策的制定要考虑成本,意味着需要部门间的协调和沟通。这就要求企业要将成本管理的理念和思路与相关部门沟通,帮助他们分析怎样合理控制成本使成本效益达到最佳状态。如不断地改变菜系,利用酒店业的“菜单工程”管理方式使菜品价格的提高尽量无弹性,而客人也非常愿意付出等等,让他们顺着这条思路去想办法、挖掘潜力。

三、树立全面成本管理观念,以提高成本意识为理念的新思路

酒店的全面成本管理体现成本管理中的“三全性”,即全员、全面、全过程,从产品的设计、生产、管理、组织、流程每一个环节,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员工,都能参与到成本管理中。酒店成本管理应从以往单纯的经营成本内容,扩展到酒店广义的成本项目内容,要涵盖酒店全部成本费用,使酒店成本管理内容更具全面性。对酒店实行全面成本管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为使酒店产品在市场上具有强大竞争力,成本管理不仅局限于节约、节省、单纯降低,而且要将视野向前延伸到产品的市场需求、管理方式的发展态势分析以及产品的设计;向后延伸到顾客的感觉、满意程度。按照成本全程管理的要求,会涉及到信息来源成本、技术成本、销售成本等成本范畴。对所有这些成本内容都应以严格、细致的科学手段进行管理,以增强产品在市场中的竞争力,使酒店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如对在建酒店,在设计阶段推行价值工程分析。一座建造很豪华的酒店未必是一家适合酒店经营或经营很出色的酒店,因为它的设计功能未必是最适合酒店经营所需求的。

二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非物质产品日趋商品化。与此相适应,成本管理的内涵也应由物质产品成本扩展到非物质产品成本,结合到酒店业如人力资源成本、服务成本、环境成本等等。优秀人才的储备、骨干力量的培养、员工的培训等,应作为酒店企业考核总经理业绩的重要方面。

三是管理决策成本的研究分析也很重要,可以避免决策失误给企业带来的巨大损失,为保证企业作出最优决策、获取最佳经济效益提供基础。如酒店改造需要做可行性研究,需要发生设计费、考察费等,如果单纯考虑成本,选择的专业机构不熟悉酒店行业,那么做出的方案可能就不是最佳方案,实际上造成了浪费,发生了不必要的损失。反之,酒店选择了一家专业机构,虽然可行性研究费用及设计费看起来高一些,但改造后的效益会给酒店带来预期甚至于意想不到的效果,那么这笔钱就花得值。

四是酒店应将成本控制意识作为 企业 文化 的一部分,消除认为成本无法再降低的错误思想,对全体员工进行培训教育,要求各级管理人员及全体员工充分认识到酒店成本降低的潜力是无穷无尽的,人人应对成本管理和控制有足够的重视。

五是在酒店内部形成员工的民主和自主管理意识。企业的成本受到人为的主观因素驱动。因为人具有最大的能动性,人为的主观动因也应是驱动企业成本的一个重要因素。比如,员工的成本管理意识、综合素质、集体意识、企业主人翁地位意识、工作态度和责任感、员工之间以及员工与领导之间的人际关系等,都是影响企业成本高低的主观因素,因而也可将其视为成本的驱动因素。在酒店日常成本管理中,积极运用心理学、社会学、社会心理学、组织行为学的研究成果,努力在员工行为规范中引入一种内在约束与激励机制。按照西方心理学家斯洛提出的人类基本需求层次理论,人类的需要由低级到高级可分为五个层次,即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交需要、尊重需要、自我实现需要。引入内在约束与激励机制就是要注重人的最高层次需求,即自我发展、自我实现的需求。这种机制强调的是人性的自我激励,不需要任何外在的因素约束。改变企业常用的靠惩罚或单纯奖励的传统机制,实现自主管理,这既是一种代价最低的成本管理方式,也是降低成本最有效的管理 方法 。

四、结束语

总之,在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下的酒店业成本管理中,应对比产出看投入,研究成本增减与效益增减的关系,以提高成本功能价值为导向选取最有利于提高效益的成本决策方案。酒店业应进行成本形态分解推广运用本量利分析方法进行经营决策,采取最佳成本控制策略;同时酒店应努力提高员工的成本意识,实施系统的全面成本管理以提高酒店业的经营效益。

【参考文献】

[1] 李来儿.现代管理会计[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1.

[2] 王爱民.酒店成本管理方式的探究(下)[N].中国旅游报,2006-6-7(007).

浅谈我国酒店企业的危机管理

摘要:在酒店发展的同时,酒店企业也面临着各种危机。认真对待这些危机,有效防范和应对危机的发生,关系到酒店的生存与发展,危机管理因此成为酒店企业在竞争中生存的必备方案。本文分析了酒店企业中存在的各种危机发生因素,初步探讨了应对各种危机的控制措施以及防范机制。

关键词:酒店危机;因素;控制措施;防范机制

危机是指一般由客观自然(社会)或主观(人为)因素,有时甚至是“不可抗拒力”所引发的意外事件,使企业产生的紧急或危险状态。“危机”是一种挑战,是对企业管理素质、企业管理者领导能力的考验。危机管理是指:企业通过对危机的监测、防范、决策和处理,达到避免和减少危机产生的危害,甚至将“危”转化为“机”的管理过程。“危机管理”的对象是危机,因此,我们就必须研究、分析危机的类别、特征、危机产生的原因、危机来临时的处理方法和危机处理预案的建立。危机管理就是一门研究危机为什么会发生,什么样的步骤或方法可以避免这些危机的发生,一旦危机发生,如何控制危机的发展和消除危机影响的科学。实施危机管理可以保证组织系统在相对稳定的环境下运行,也可以使组织实行渐进式的变革,促进组织兴旺发达。而缺乏危机意识必然导致管理水平的低下。因此,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胜就必须实施危机管理。

一、酒店企业发生危机的因素

(一)危机发生的客观因素

1.自然灾害危机:我国属于自然灾害多发的国家,有一些由不可抗拒力的因素造成的自然灾害随时可能给酒店带来直接或者间接的损失,导致“危机”的发生。如沿海地区的风暴灾害;地震多发地的地震灾害;南方各大江、河沿岸的洪涝灾害;恶劣天气造成的冰雹灾害;甚至城市改、扩建后排水管网跟不上发展所形成的内涝等等。

2.人为危害因素: 我国人口众多,法制建设还不完善,有的城市社会治安状况较差。打架、赌博、吸毒等丑恶现象时有发生,再加上酒店本来经营环境复杂,接待的人来自四面八方,鱼目混珠,所以特别容易发生各类突发事件,稍微处理不慎就可能酿成大祸。

3.旅游饭店人才危机:旅游饭店业的迅速发展必然导致饭店之间激烈的人才竞争,大部分酒店都面临着“人员充足,人才缺乏”的困境。培养人才不如猎取人才的观念促使人才竞争的重心转移到那些具有丰富工作 经验 和管理经验的中、高层管理人员,以及具有良好业绩的营销人员群体。旅游饭店一般会采取改善软硬件水平吸引人才的方法,最常见的就是提高猎取人才的薪酬和职位,或是完善饭店工作的硬件设施,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等。这些人才一般都会再次从事自己擅长的行业,饭店方几乎没有任何的培养费用,替代成本非常低廉,却往往能给企业带来较好的收益,因而饭店人才流动率非常之高。

4.本土酒店业面临边缘化危机:业内人士认为,国际酒店管理集团对中国市场的占领是一个长期战略,目前正处于加速扩张期。国际酒店集团正在越来越多地聘用中国籍的职业经理人,以解决跨国酒店管理水土不服问题。而这种“本地化人才掠夺”,会将国内高素质饭店管理精英挖走,这又从很大程度上导致本土酒店业的团队素质相对较弱,平均房价较低、智能化管理水平和网络化水平落后,从而加大了本土酒店业与国际酒店集团之间的差距。

(二)危机发生的主观因素

1.管理者素质:在酒店管理中,某些高层领导官僚意识浓厚,自认为高人一等,不尊重人才,管理方式粗暴,管理态度恶劣,利用个人权力阻断上下级的沟通 渠道 ,员工缺乏利益表达途径,自尊和利益受到极大的伤害;管理人员素质不高,处理店、客纠纷不力;服务人员也因管理者培训不够而应变能力差等等。

2.员工素质: 旅游饭店的主要产品是服务。服务即时性的特点要求服务提供者必须具备娴熟的技能和良好的素质。有些酒店员工素质不高,提供服务时牢骚满腹,因语言不合与客人发生纠纷,甚至大打出手;有的员工受利益驱使出卖酒店内部机密。这都是对酒店缺乏忠诚度的表现。一旦发生这些情况,不仅降低了饭店的服务质量,最终必然还给饭店的经营和发展带来严重影响。

3.酒店的文化和结构:如果一个酒店没有形成核心的组织文化并且结构松散,员工的责任感就会松懈,容易形成办事随随便便、拖拖拉拉的局面,从而使该酒店失去凝聚力,其沟通管理也更加困难。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危机发生了,其危机传达到上至最高领导下至基层的每一员工,往往需要更多的时间,有时候会延误处理危机的最佳时机,使得危机产生的不良后果难以消除。

二、控制措施探索

酒店“危机”突发性强、时间短,不易被事先发觉,而且如处理不当,影响会迅速扩大,使酒店声誉受损。因此有必要建立危机控制机制,当危机不可避免时,实施有效的控制可以减少危机的负面影响,甚至化危机为转机。借鉴国内外大酒店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酒店的实际,以下的控制措施对处理危机有积极的意义。

(一) 果断采取行动,针对不同的目标群体采取不同的对策

在酒店内部:1.危机小组成员在危机爆发后,应及时对危机情形作出判断,分清主次,找出最需要解决的问题并制定方案迅速行动,将危机处理情况快速准确地传达给酒店员工,让他们认识到危机处理和他们的利益息息相关,必要时还让他们参与到危机管理中来。2.对受害者:认真了解情况,实事求是承担相应的责任,诚恳地表达歉意,冷静倾听受害者的意见,了解和确认有关赔偿损失的要求。3.对待新闻媒体:应在最短的时间内向媒体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说明危机时,尽量避免使用专业术语或者难懂的词句,同时公开酒店企业的立场,减少媒体的猜测。危机公布最好是企业的最高领导。在讨论危机时,决不能敷衍塞责,否则给公众造成缺乏责任心的感觉,其损失是不可估量的。

(二)重塑酒店形象

即使酒店采取了有效的措施应对危机,但一定时期内,酒店的形象和经营状况都不可能完全恢复到危机发生前的水平。因此,危机处理还要进入重塑酒店形象的营运阶段,只有酒店形象重新得到建立,才能称上转危为安。首先,针对危机公关形象受损的内容和程度,重点开展一些有利于弥补酒店形象的公关活动,以期待公众的谅解;与酒店息息相关的公众保持联络,告诉他们危机之后酒店的新局面和新进展,保证酒店适时出现在公众场合,使公众时时关注危机管理工作的进展情况,耐心解答公众的问题,打消他们的疑虑。此外,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酒店的 规章制度 ,有效地规范员工的行为,加强员工之间的内部沟通以及酒店企业与各相关部门的外部沟通,使酒店的经营活动接受更广泛的群众监督。

(三)化危机为转机

危机的最后一步就是化被动为主动、寻找更好的发展机会。我们如何从避害中来趋利,这就是危机管理的课题,注意细节是危机管理的重要原则。在管理学中有一个“木桶理论”,把企业比作木桶,企业的各个环节就是围成圆桶的木板,不管木桶怎么大,由于木桶装多少水取决于最短的一块木板,因此企业的经营实绩就取决于最薄弱的环节。 平时,我们习惯于 总结 成绩和经验,不大喜欢寻找不足和问题,即使寻找问题,也不会在意最薄弱的环节,殊不知,薄弱环节即使是细节,也会铸成大错。酒店如何化危机为转机呢?这需要在危机过后,总结经验教训,作一个自我评估。评估的常用方法有两种:1.数据分析法,该方法是对酒店危机处理过程中一系列工作情况进行收集、整理,将其行为和公众的认可及社会利益结合起来,进行统计量化分析。2.公关实效调查法,该方法通过走访当事人,从他的角度考虑问题、评估危机处理方法的成败得失,以便把握规律、积累经验。

三、酒店危机防范机制的构建

(一)树立人才危机意识。

树立人才危机意识是酒店服务业防止人才流失的前提条件。无论是旅游酒店的高、中层领导,还是酒店的普通员工,都应该树立人才危机意识,必需清醒地认识到,高素质的人才永远是稀缺的,是企业之间竞争的焦点,能否留住人才在某种意义上决定着企业经营的成败。

(二)培养员工危机意识。

平时生活中,给酒店员工多讲一些危机发生带来的严重后果以及危机的防范知识,有条件的话还可以让他们进行处理危机的实战演练,以增强他们对危机征兆感知的敏锐性,这样他们在工作中才会多出一份警戒心,从而达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

(三)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

其主要成员应由熟知酒店内外环境、由较高职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士参加,他们应具备善于沟通、思维敏捷、处乱不惊等素质,以便总揽全局,迅速做出对策。基层员工也应派代表参加,这样才能保证信息传递渠道的畅通。

(四)建立危机管理预案,即危机发生时的处理程序。

所以,危机管理预案中必须规定危机发生时,各级人员的分工、职责、工作程序,什么样的问题由谁来处理,谁有权处理什么事,处理问题的要点和原则是什么,由谁发出酒店的紧急状态令,对外发布信息的原则是什么,现场和善后处理的指挥、协调、对外关系处理等工作的原则是什么,以争取在第一时间内,果断地采取措施,这些是战胜“危机”的关键因素。

(五)建立良好的媒体关系,做好“危机”的传播和公关工作。

酒店应该认识到危机发生时的“危机公关”是危机处理的重要工作。作为酒店,本身的日常经营与管理工作就处在各种社会关系的周旋中,可以说并不缺乏公关能力,此时,更要以积极主动的态度去赢得社会公众的认可,要善于和媒体进行友好地沟通与对话,要善于利用、借助媒体的力量来控制“危机”的范围,缓和矛盾,防止任何不利因素的蔓延和扩散,增强社会公众对酒店的信任感。因此,酒店在危机发生之时,要直面问题,尽快弄清真相,分清责任,勇于接受事实,勇于承担责任,不可自欺欺人,要及时加强与各方面的沟通,把危机真相尽快告知媒体和社会公众,倾听他们的意见,这样,以真诚的态度去打动人,以真实的信息去引导人,促使社会形成对酒店有利的舆论氛围,避免引发舆论的“围攻”和谴责,防止进一步引发酒店的公关危机,从而化危机成为转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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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张玉波.危机管理智囊[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

网络法律问题研究论文

自己写的论文,满意请采纳,谢谢!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及其利息的权属及利用机制研究络购物的交易规模空前巨大。消费市场的扩大,交易形式的改善,为人民生活提供的便捷等优势可以让我们看到,在可预见的未来,互联网消费市场将会持续扩大。然而,任何新生事物的出现和发展过程都会不可避免地对现存的体制机制产生一些挑战。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及其利息的权属和利用就是伴随网络购物成长过程中的一个典型问题。目前,学界对其权属及利用问题的争论已有很多,但理论上还不能形成较为清晰的定位。民众对沉淀资金的认识还很不足,各国政府对其监管和利用机制的实践经验也参差不齐……

具体什么时间交呢,我有。

[论文摘要]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发展,计算机网络安全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分析了计算机网络存在的安全隐患,阐述了防范的安全策略。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广泛应用,全球信息化已成为人类发展的大趋势。但由于计算机网络具有联结形式多样性、终端分布不均匀性和网络的开放性、互连性等特征,致使网络易受黑客、怪客、恶意软件和其他不轨的攻击。因此,计算机网络的防范措施应是能全方位针对不同的威胁,这样才能确保网络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一、计算机网络安全存在的问题影响计算机网络安全的因素很多,有些因素可能是有意的,也可能是无意的;可能是人为的,也可能是非人为的;可能是外来黑客对网络系统资源的非法使有。(一)计算机病毒:面临名目繁多的计算机病毒威胁计算机病毒将导致计算机系统瘫痪,程序和数据严重破坏,使网络的效率和作用大大降低,使许多功能无法使用或不敢使用。层出不穷的各种各样的计算机病毒活跃在各个网络的每个角落,如近几年的“冲击波”、“震荡波”、“熊猫烧香病毒”给我们的正常工作已经造成过严重威胁。(二)人为的无意失误:如操作员安全配置不当造成的安全漏洞,用户安全意识不强,用户口令选择不慎,用户将自己的账号随意转借他人或与别人共享等都会对网络安全带来威胁。(三)人为的恶意攻击:这是计算机网络所面临的最大威胁,以各种方式有选择地破坏信息的有效性和完整性。还有就是网络侦查,它是在不影响网络正常工作的情况下,进行截获、窃取、破译以获得重要机密信息。这两种攻击均可对计算机网络造成极大的危害,并导致机密数据的泄漏。(四)网络软件的缺陷和漏洞:网络软件不可能是百分之百的无缺陷和无漏洞的,然而,这些漏洞和缺陷恰恰是黑客进行攻击的首选目标。另外,软件的“后门”都是软件公司的设计编程人员为了自便而设置的,一般不为外人所知,但一旦“后门”洞开,其造成的后果将不堪设想。(五)物理安全问题。物理安全是指在物理介质层次上对存贮和传输的信息安全保护。如通信光缆、电缆、电话线、局域网等有可能遭到破坏,引起计算机网络的瘫痪。二、计算机网络的安全策略(一) 加强安全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工作。一定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所采用 的技术条件,参照有关的法规、条例和其他单位的版本,制定出切实可行又比较全面的各类安全管理制度。主要有:操作安全管理制度、场地与实施安全管理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系统和数据库安全管理制度、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制度、软件安全管理制度、密钥安全管理制度、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等。制度的建立切不能流于形式,重要的是落实和监督。另外,要强化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真正认识到计算机网络系统安全的重要性和解决这一问题的长期性、艰巨性及复杂性。只有依靠人的安全意识和主观能动性,才能不断地发现新的问题,不断地找出解决问题的对策。(二)物理安全策略。对于传输线路及设备进行必要的保护,物理安全策略的目的是保护计算机系统、网络服务器等硬件实体和通信链路免受自然灾害、人为破坏和搭线攻击;验证用户的身份和使用权限、防止用户越权操作;确保计算机系统有一个良好的电磁兼容工作环境。(三)访问与控制策略。访问控制是网络安全防范和保护的主要策略,它也是维护网络系统安全、保护网络资源的重要手段。各种安全策略必须相互配合才能真正起到保护作用,但访问控制可以说是保证网络安全最重要的核心策略之一。1.入网访问控制。入网访问控制为网络访问提供了第一层访问控制。用户的入网访问控制可分为三个步骤:用户名的识别与验证、用户口令的识别与验证、用户账号的缺省限制检查。2.网络的权限控制。网络的权限控制是针对网络非法操作所提出的一种安全保护措施。用户和用户组被赋予一定的权限。网络控制用户和用户组可以访问哪些目录、子目录、文件和其他资源。可以指定用户对这些文件、目录、设备能够执行哪些操作。3.属性安全控制。当用文件、目录和网络设备时,网络系统管理员应给文件、目录等指定访问属性。属性安全控制可以将给定的属性与网络服务器的文件、目录和网络设备联系起来。属性安全在权限安全的基础上提供更进一步的安全性。网络上的资源都应预先标出一组安全属性。用户对网络资源的访问权限对应一张访问控制表,用以表明用户对网络资源的访问能力网络的属性可以保护重要的目录和文件,防止用户对目录和文件的误删除、执行修改、显示等。4.网络服务器安全控制。网络允许在服务器控制台上执行一系列操作。用户使用控制台可以装载和卸载模块,可以安装和删除软件等操作。网络服务器的安全控制包括可以设置口令锁定服务器控制台,以防止非法用户修改、删除重要信息或破坏数据;可以设定服务器登录时间限制、非法访问者检测和关闭的时间间隔。5.防火墙控制。防火墙是一种保护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技术性措施,它是一个用以阻止网络中的黑客访问某个机构网络的屏障,也可称之为控制进/出两个方向通信的门槛。在网络边界上通过建立起来的相应网络通信监控系统来隔离内部和外部网络,以阻档外部网络的侵入。目前的防火墙主要有以下;(1)包过滤防火墙:包过滤防火墙设置在网络层,可以在路由器上实现包过滤。首先应建立一定数量的信息过滤表,信息过滤表是以其收到的数据包头信息为基础而建成的。信息包头含有数据包源IP地址、目的IP地址、传输协议类型、协议源端口号、协议目的端口号等。当一个数据包满足过滤表中的规则时,则允许数据包通过,否则禁止通过。(2)代理防火墙:它由代理服务器和过滤路由器组成,它将过滤路由器和软件代理技术结合在一起。过滤路由器负责网络互连,并对数据进行严格选择,然后将筛选过的数据传送给代理服务器。(3)双穴主机防火墙:该防火墙是用主机来执行安全控制功能。一台双穴主机配有多个网卡,分别连接不同的网络。双穴主机从一个网络收集数据,并且有选择地把它发送到另一个网络上。网络服务由双穴主机上的服务代理来提供。内部网和外部网的用户可通过双穴主机的共享数据区传递数据,从而保护了内部网络不被非法访问。(四)信息加密技术。对数据进行加密,通常是利用密码技术实现的。信息加密的目的是保护网内的数据、文件、口令和控制信息,保护网上传输的数据。在信息传送特别是远距离传送这个环节,密码技术是可以采取的唯一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能有效的保护信息传输的安全。网络加密常用的方法有链路加密、端点加密和节点加密三种。链路加密的目的是保护网络节点之间的链路信息安全;端-端加密的目的是对源端用户到目的端用户的数据提供保护;节点加密的目的是对源节点到目的节点之间的传输链路提供保护。随着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的发展,计算机网络将日益成为重要信息交换手段,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采取强有力的安全策略,保障网络的安全性。参考文献[1]黄鹤,《浅析计算机网络安全策略[J],《科技信息(学术研究)》 , 2007,(16)[2]张维, 魏霞, 郑世珏,《电子银行防火墙安全策略的研究与实现》[J],《高等函授学报(自然科学版)》 , 2003,(06)[3]刘青超,《电子商务的安全策略》[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 , 2005,(21)[4]高永安,《计算机网络安全的防范策略》[J],《科技信息》, 2006,(07)

21世纪,计算机的普及和网络高速公路的迅速发展为人们足不出户就能广泛地进行信息的交流和沟通提供了便利,人们只要坐在电脑前运用谷歌、百度等搜索引擎就能知晓世界各地的新闻,使网上的信息杂而广却快速地充斥着人们的头脑。互联网不仅带给人类一场技术革命,它也重新构建了人类的互动方式、价值观念和生活形态。21世纪互联网已经深入人心,虚拟社会就像现实社会一样复杂。2008年“网络暴力第一案”的宣判使司法第一次进入网络暴力案件中,也拉开了大众对于探讨网络暴力的序幕。在网络上爆发的“人肉搜索”所代表的网络暴力事件也让人们看到了网络的阴暗面,而网络上频频爆发的谣言、诽谤、骂战等网络暴力也使这个阴暗面正在消极的增大。网络暴力行为具有如此强的威力本质上源于互联网庞大的用户群体的集合行为,这正是本文所要研究的重点,网络暴力行为同时也对多方造成了负面影响,这也是本文所要探究的。本文的研究类型属于定性研究,运用个案访谈法并辅以事件分析,探讨网络暴力行为对个体、法律和社会道德所造成的危害,并以集合行为理论、冲突论探讨网络暴力行为的成因。本研究主要包括六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选题的缘起及意义、相关文献及理论依据的梳理以及研究过程,说明本文是以网络暴力行为作为文章主线,集合行为理论及冲突论为理论视角对本篇论文进行阐述。第二部分介绍网络及网络的发展状况,并解释网络暴力行为的内涵及其实质。第三部分通过对“史上最毒后妈”事件、“李刚门”事件、“铜须”事件这三个案例的描述和分析,将网络暴力行为分为三类,即网络舆论暴力、网络谣言、人肉搜索,使网络暴力行为更加具体、清晰。第四部分主要论述网络暴力行为对个体、法律、社会所造成的危害,正是这些潜藏的威胁引发对网络暴力行为的反思。第五部分分别从社会现实根源、群体形成过程及群体心理三个角度对网络暴力行为的成因进行分析。第六部分也就是本文的结论,主要对本研究进行总体概述及展望。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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