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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数字文档版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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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数字文档版权保护

著作权过去称为版权。版权最初的涵义是copyright(版和权),也就是复制权。此乃因过去印刷术的不普及,当时社会认为附随于著作物最重要之权利莫过于将之印刷出版之权,故有此称呼。不过随着时代演进及科技的进步,著作的种类逐渐增加。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英国《安娜法令》开始保护作者的权利,而不仅仅是出版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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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们交的钱是不是给了作者?----基本上是全给了这些数据库,当然了,数据库也不可能全拿走,每年会拿出小部分给合作机构,比如每年给合作机构的数据库账号充3000元,可以用它下载数据库里面的文献。

论文被收录了数据库会给稿费吗?-----不会给作者的,给的话就是类似上个问题说的。

学位论文---版权的取得与归属 发表日期:2006-4-17 15:22:14 1、取得学位论文版权的取得方式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规定。在实行登记制度的国家,学位论文享有版权需以登记为前提,如果不进行版权登记,是不可能享有版权的。这些国家即使是已经公开出版的作品,也必须进行版权登记,不登记作品不享有版权。我国实行版权自动保护原则,学位论文一经完成,即享有完全的版权。并不以是否出版、发行、固化、登记为版权之成立要件。2、归属从目前知识产权法学研究成果的共识看,学位论文的“作者”已经是没有争议的一个问题了,换而言之,在学位论文上署名的就是学位论文的作者,但对学位论文的版权归属争议较大。国内部分高校和有权授予学位的机构在解决学位论文版权问题时,常直接在单位内部的知识产权管理条例中直接规定了学位论文的归属。例如北京某高校规定:“研究生学习期间凡教学计划内安排的研究课题(如学位论文、课程专题等)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科技活动所取得的一切研究成果为学校职务成果。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研究课题虽属研究生自选,但利用学校的条件(如名义、指导、设备、资金、技术资料等)所完成研究成果,也属学校职务成果。学校职务成果属清华大学所有,未经学校审核同意,不得自行转让或做其他处理,这一办法同样适用于本科生。” 学校在处理这一问题时,显然是将著作权法的第十六条规定做了过分有益于学校的扩大解释,是有悖于法的公平与正义精神的。据了解该校很多学生在入学之初就签署了遵守知识产权规定的保证书,如果不能用“失学的胁迫”去解释学生签订合同的情形,就只能有一种解释,那就是学生在法律方面的无知,他们在“不知不觉”中就将自己的利益出卖了。令人意味深长的是,无论伯尔尼公约及世界版权公约,还是Trips,都几乎毫无例外对学位论文的版权问题做出了“回避”。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学位论文的版权归属无非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学位论文的作者享有完全的版权;二是学位论文的作者享有学位论文的署名权,学校享有学位论文版权的其它权利;三是学位论文的作者享有版权,但学校在业务范围内有优先使用权。后两种情况是在学位论文被视为职务作品的情况下,才得出的结论,但笔者认为,学位论文认定为职务作品是非常牵强的。按照法理学者的观点,学生就读期间和学校所形成的关系应该是一种合同关系,那就是学生支付学费而学校要提供教育。学校在学生在校期间所提供的必要的物质是为了完成“教育”这个特定的合同义务。毕业生撰写学位论文是为了“自己”获得专业学位,而不能认定为是为了完成学校所交给的“任务”。如果说写作学位论文也算完成任务的话,那也是毕业生自己在完成自己的任务,因为只有完成了得到学校认可的学位论文,才能取得学位。一言以蔽之,学位论文的版权应毫无异义的属于作者本人所有,即使毕业生的学位论文仅是学校大项目中的一个部分,他仍应该就他所负责的部分享有完全的版权。如果学校在相关学位论文的研究上投入了较多的人力物力,学校可要求享有该作品的优先使用权或者免费使用。国内很多高校目前的做法已经证明了笔者这一观点的正确性,如浙江大学和北京大学在毕业生离校前要求毕业生对自己的学位论文出示“独创性声明”或“学位论文使用授权书”,这事实上等于已经承认了学位论文的版权由作者享有。

越南数字版权保护制度研究论文

数字媒体技术论文篇二 数字技术环境下传统媒体发展的再思考 摘 要:文章通过对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的对比研究,发现传统媒体虽然在信息形式及信息传播方面面临着新兴媒体的冲击,但在信息内容的质量与易读性方面,传统媒体仍有着自身的优势。为此,传统媒体可通过媒体的构成形态、经营方式以及运作模式的重新调整,来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发展策略。最后,文章还指出,电子商务、物流信息链以及网络信息平台等新的服务内容整合,以及资本运作手段的介入是传统媒体发展所面临的新课题。 关键词:数字技术 传统媒体 新兴媒体 发展策略 中图分类号:F06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4-010-03 一、引言 从媒体发展所面临的环境来看,以互联网、多媒体制作以及光纤电缆通讯为基础的数字技术已经全面介入新闻传播领域,吸引社会大众利用新技术去共享信息和娱乐休闲;同时,网络远程通信技术的全面升级,也促使数字电视、车载移动电视、互联网媒体以及手机媒体等多种新媒体的出现,这为信息传播以及文化行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变化与趋势。而与传统媒体相比,新兴媒体无疑具有其无法比拟的优势;传播信息的快速化、内容的综合化以及主体的多元化都使得传统媒体的消费者在逐年减少,并使得新兴媒体成为大众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 更为严峻地是,随着新兴媒体的全面扩张,传统媒体正面临着以下的连锁窘境:传统媒体消费者规模的缩减,导致传统媒体收益的减少;传统媒体收益的减少,进而导致传统媒体行业人才的流失;传统媒体行业人才的流失,又导致传统媒体传播内容质量的下降;传统媒体传播内容质量的下降,最后再导致传统媒体消费者规模的进一步缩减。与新兴媒体相比,传统媒体虽然有不足之处;但就传播信息的内容质量而言,在文字编排的严谨性与易读性方面,传统媒体也有着自身的优势。因此,传统媒体应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积极地面对新兴媒体的挑战,力争做到与新兴媒体有限竞争与共存发展。 二、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的对比研究 为了更好地把握传统媒体面临的现状,以提出可行的发展策略,本文特选取了上海师范大学女子学院于2010年4月所开展的上海都市居民文化消费调研的部分数据,以对比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的消费现状,从而发现居民在不同媒体选择上的消费分布,并为数字技术环境下传统媒体的发展提供决策的依据与支持。 本次调研以分布全市徐汇、静安等10个区的上海居民作为调研的对象,通过随机访问的形式完成。本次调研共发放问卷2000份,回收1713份,得到有效问卷1601份。在调研的样本分布上,男女的性别比例、年龄层次、教育程度、职业等级及收入水平等都进行了认真的甄别,并按照各年龄阶层的真实人口分布,以中青年作为调研的主要对象,从而保证了调研的数据结果能够真实地反映当前新兴媒体消费的现状。 (一)调研样本的描述性统计 1.调研群体的性别比例。从此次调研的性别比例来看,男性人数为766,占调研总体的47.8%;女性的比例为835,占调研总体的52.2%。这表明,女性的人数略占优势,但是从整体来看,男女双方比例接近,可保证本调研结论因性别差异而造成的内在误差在可控制的范围之内。具体的男女比例分布结果可见表1-1: 2.调研群体的年龄层次。从此次调研的年龄层次来看,25岁-29岁群体占据样本总体的30%,为人数最多的群体;45岁-49岁群体占据样本总体的18.2%,为人数较多的群体。这表明,在调研的总体年龄分布上,中青年群体成为本调研的主体;一方面,青年人代表着社会消费的主流趋势,另一方面,中年人因社会地位及购买力使得自身群体成为最有可能的实际消费者,这也从侧面保证本调研的对象在年龄层次的分布比较符合社会消费的现状,从而极具参考的价值。具体的年龄层次分布结果见图1-1: 3.调研群体的教育程度。从此次调研的教育程度来看,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群体占据总体样本的48.4%,将近调研总体的一半比例;具有大专学历的群体占据总体样本的18.7%,与高中及以下学历水平的群体比例基本持平。这表明,本调研对象的整体教育素质较高,可以保证调研对象对本调研目的及意图的认知水平。具体的教育程度分布结果见图1-2: 4.调研群体的职业等级。从此次调研的职业等级来看,机关事业单位职员、公司或企业普通职员及一般专业技术人员等初级职位群体占据样本总体的53%左右;机关或事业单位干部、企业或公司部门经理及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等中级职位群体占据样本总体的30%左右。这表明,本调研群体在职业等级的分布上比较全面,各等级层次上的群体都有所涵盖,并比较符合社会现状中的职位等级分布情况。具体的职位等级分布结果见图1-3: 5.调研群体的收入水平。从此次调研的收入水平来看,4000元以下的较低收入群体占据总体样本的40%左右,基本与4000-7999元中等收入群体在总体样本中的比例持平。这表明,在居民收入分配上,上海保持着以中等收入群体为主体的合理消费结构,其在较高层次的媒体文化消费上的现状将具有典型性的代表意义。具体的收入水平分布结果见图1-4: (二)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阅读现状对比分析 在关于阅读“纸质报纸”与“数字报纸”时间的对比研究中,可发现有15.7%的调研者表示每天不会阅读纸质报纸,有17.7%的调研者表示每天会泛读纸质报纸1-10分钟,有42.4%的调研者表示每天会略读纸质报纸10-30分钟,其余的调研者表示每天会精读纸质报纸30分钟以上;同时还可发现有72.9%的调研者表示每天不会阅读数字报纸,有8.3%的调研者表示每天会泛读数字报纸1-10分钟,有12.1%的调研者表示每天会略读数字报纸10-30分钟,其余的调研者表示每天会精读数字报纸30分钟以上。这表明,在即时性信息的传播方面,可能是由于文字编排及易读性的原因,传统媒体比新兴媒体具有更大的阅读优势;同时,在需要对信息进行深入解读时,较多的调研者都会选择传统的报纸作为信息了解的渠道。具体的对比结果可见图2-1: 在关于阅读“纸质杂志”与“电子杂志”时间的对比研究中,可发现有26.1%的调研者表示每天不会阅读纸质杂志,有17.7%的调研者表示每天会泛读纸质杂志1-10分钟,有40.3%的调研者表示每天会略读纸质杂志10-30分钟,其余的调研者表示每天会精读纸质杂志30分钟以上;同时还可发现有64.6%的调研者表示每天不会阅读电子杂志,有5.9%的调研者表示每天会泛读电子杂志1-10分钟,有13.6%的调研者表示每天会略读电子杂志10-30分钟,其余的调研者表示每天会精读电子杂志30分钟以上。这表明,在延时性信息的传播方面,可能由于阅读易读性的原因,传统媒体仍是社会大众主要获取信息的渠道。具体的对比结果可见图2-2: 在关于收看“有线电视”与“网络电视”时间的对比研究中,可发现有16%的调研者表示每天不会收看有线电视,有2.9%的调研者表示每天会收看有线电视1-10分钟,有19%的调研者表示每天会收看有线电视10-30分钟,其余的调研者表示每天会收看有线电视30分钟以上;同时还可发现有51.8%的调研者表示每天不会收看网络电视,有2.4%的调研者表示每天会收看网络电视1-10分钟,有13.9%的调研者表示每天会收看网络电视10-30分钟,其余的调研者表示每天会收看网络电视30分钟以上。这表明,在社会大众工作之余的娱乐休闲方式上,传统的收看电视节目消遣仍是其主要的娱乐休闲方式。具体的对比结果可见图2-3: (三)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消费内因对比分析 在关于不购买“传统图书”和“电子图书”的原因调查上,可发现因图书内容质量问题而不愿意买书的人数占样本总体的10.1%,因价格原因而不愿意买书的人数占样本总体的16.1%,因没有时间阅读而不愿意买书的人数占总体的20%,因网络可以下载的原因而不愿意买书的人数占总体的27.3%;同时还可发现因图书内容质量问题而不愿意买书的人数占样本总体的30.2%,因价格问题而不愿意购买电子图书的人数占样本总体的6.9%,因电子屏幕小而不愿意购买电子图书的人数占样本总体的32.7%,因不了解电子图书而不愿意购买电子图书的人数占样本总体的5.2%,因拥有传统图书而不愿意购买电子图书的人数占样本总体的22.1%。这表明,传统图书在内容质量与易读性方面比电子图书更具优势,而电子图书在价格因素上更为占优。具体的对比结果可见表2-1: 在关于不收看“有线电视”和“手机电视”的原因调查上,可发现因节目质量问题而不愿意收看电视节目的人数占样本总体的62%,因生活忙绿而没有时间收看电视节目的人数占样本总体的9.2%,因个人兴趣而不愿意收看电视节目的人数占样本总体的17.5%;同时还可发现因屏幕问题而不愿意收看手机电视节目的人数占样本总体的36.3%,因价格因素而不愿意收看手机电视节目的人数占样本总体的28.1%,因节目质量问题而不愿意收看手机电视节目的人数占样本总体的16.7%,因信号问题而不愿意收看手机电视节目的人数占样本总体的12.7%。这表明,对于传统的有线电视,社会大众更多的关注于节目的质量因素,而对于新型的手机电视,画面的可视效果是阻碍其发展的主要因素。另外,对于新兴媒体的收费模式,因网络等新技术环境下资源免费的影响,消费者还没有形成良好的付费收看习惯。具体的对比结果可见表2-2: 三、传统媒体的发展策略研究 通过以上的调研分析可以看出,随着新兴媒体的出现,人们的消费习惯开始发生转变,传统媒体在与新兴媒体比较中,传统媒体在信息传播的内容质量、可信度以及易读性方面,明显占据着优势。另外,由于纸质媒体存在的稀缺性,通常情况下,越是稀缺的版面资源,其广告收入越高。因此,在传统媒体发展策略的制定上,应该充分发挥自身的特点,融合新兴媒体互动的多元化、即时性,并结合消费者消费习惯的迁移等特征,寻求在内容和渠道上的创新,以提升传统媒体的竞争力。具体的策略建议如下: 1.媒体的形态应该将传统平媒与以数字技术为代表的新媒体结合起来。传统平媒是由信息的发布方决定信息的内容及形式,其核心价值在于其背后拥有强大的新闻报道团队,能挖掘新闻背后的信息,这不仅是信息,是知识和智慧。因此,传统媒体应在确保传统阵地不失的同时,利用数字技术力求内容及渠道的创新。 以IPAD这个数字出版平台为例,一线平媒纷纷出版IPAD版。如《时代》周刊的IPAD版,《国家地理》杂志的IPAD版。他们充分利用了IPAD的极具视觉优势的功能,对平媒内容组合进行了创新,这种创新给消费者带来了全新的视觉冲击。同时,平媒内容商和掌握数字技术的渠道商的结合也给内容提供商带去了丰厚的利益。 2.媒体的经营应该将付费化与免费化结合起来。传统媒体的业务模式主要是依靠营运收入及版面收费,与网络环境下免费享受的信息咨询相比,消费者无疑更愿意选择后者;因此,在媒体业务的调整上,传统媒体应大力发展版面收费的模式,并采用DM直投来进行发行,以应对新兴媒体免费模式的冲击。在版面收费模式的制定上,传统媒体应根据自身的定位,来选取是以广告版面的收费为主,还是以内容版面的收费为主;DM直投的发行商,也应根据自身消费者阶层,来选择是在公共场所免费发放,还是选择通过定点直邮或在目的地定点投放的方式去发放。 与此同时,传统媒体业务的部分免费化也不是意味着信息质量的下降,相反应根据现代社会的文化特征,针对自身媒体的受众,传播易于该受众群体接受并认可的“共同生活文化形态理念”。所谓的“共同文化生活形态理念”,不仅涉及到目标受众的性别、年龄及收入等浅层次的社会阶层信息,也应包括其相关的爱好兴趣、价值观念等信息综合形成的地理和信息轮廓;并通过此种“共同文化生活形态理念”的形成,来保持自身受众对媒体的兴趣及忠诚度。 3.媒体的运作应该将职业化与业余化结合起来。传统媒体在信息的采集上主要是依靠职业记者通过专业的设备来完成,而在数字技术环境下,业余人员可以简单地通过数码相机或手机等工具来完成对新闻信息第一手的收集。在信息来源的广度及参与度上,新兴媒体具有更大的优势;因此,在媒体具体的运作上,传统媒体应更多地吸引业余人士作为编外记者,以为其提供第一手的新闻线索,并推动自身向专业的纵深向发展。如传统媒体可设立新闻热线,或者在其网络版中设置上传区域,以为社会大众提供信息传播的平台,同时还将对质量高的信息提供者提供奖励,以激发其参与的兴趣与动机,并最终形成所谓的“肖像部落”。 在此“肖像部落”中,参与信息传播的成员,不限年龄与职业等外在的条件,仅以“有社会正义感与偏爱信息传播”作为肖像特征的最好表征;同时,也通过此种媒体信息来源方式的创新,以引导传统媒体从报道角度到新闻素材、从表达方式到话语形态、从外在形式到内在特征的深刻变革,并最终形成媒体文化的再次整合,以新形成的互动性“平民文化意识”去弥补传统单向性“精英文化意识”的局限性。 四、结语 综上所述,传统媒体的变革及新媒体的冲击带给社会的影响和改变是巨大的;而传统媒体也正在面临着新一轮的产业重组与整合。所谓的重组是指传媒的信息内容生产,读者定位以及运营模式都要更为准确与合理,并在广告投放上也要采取创新的理念,以保证媒体自身内容的独特性,从而保持差异化竞争优势;所谓的整合是指,传媒的发布方在信息的采集、编辑、传播及接受方式上进行重新的组合与再造,从而引发信息采编内容及方式的全新变化,并保证信息互动中主体的多元化,以最大程度地聚集消费者的参与。 尤其值得注意地是,传统媒体的变革,将会让许多既定的社会传统与管理控制体系需要再次的重新建构,而不能简单地采用传统的管理思想和体制去强制和保护传统媒体的发展,因为这很可能会抑制因新媒体的冲击而带给传统媒体的开放性和创造性,并让传统媒体丧失了一次通过产业的重组整合而完成自我调整过程的市场机会。另外,如何利用资本运营的手段将电子商务、物流信息链以及网络信息平台等新兴的服务内容整合进传统媒体的发展中,也是传统媒体产业面临的新课题,这还需要进一步的思考与探索。 (作者单位:上海师范大学女子学院 上海 200042) 看了“数字媒体技术论文文献”的人还看: 1. 数字媒体应用技术论文 2. 数字媒体技术论文(2) 3. 浅谈数字媒体技术与数字媒体艺术的融合论文 4. 电子商务技术论文参考文献 5. 数字电视技术论文3000字

数字化和互联网技术被广泛应用前,对版权保护对象:图书、音像制品等传统作品的保护基本上通过相关法律和一定的机构来实行。新的环境下,传统的版权保护方式已难以解决上述问题,数字版权保护技术应运而生。

1.数字版权管理

DRM是指采用信息安全技术手段在内的系统解决方案,在保证合法的、具有权限的用户对数字媒体内容(如数字图像、音频、视频等)正常使用的同时,保护数字媒体创作者和拥有者的版权,并根据版权信息获得合法收益,而且在版权受到侵害时能够鉴别数字信息的版权归属及版权信息的真伪。

目前,市场上存在众多的DRM系统。根据保护的对象,可以分为针对软件的DRM系统和针对电子书、流媒体等一般数字内容的DRM系统;根据有无特殊的硬件,可以分为基于硬件的DRM系统和纯软件的DRM系统;根据采用的安全技术,可以分为基于密码技术的DRM系统、基于数字水印技术的DRM系统以及两者结合的DRM系统。

2.数字版权管理技术

(1)密码技术。

密码技术旨在实现对数字内容的访问控制。具体做法是对需要进行版权保护的数字内容进行一定强度算法的加密,拥有密钥或权限的用户才能使用。

密码技术主要用于数字内容的保密性和可认证性的应用,主要为数字内容秘密性服务、身份认证、不可否认性认证、数据完整性认证等。

1)加密技术:加密技术应用于对数字内容进行保密。

2)数字摘要技术:内容提供者使用一定算法(如单向散列函数)对需要保护的内容生成一段数字摘要,并将这段内容安全存放。使用者在获取内容时首先使用相同的算法生成一段摘要,然后将其与获取的原摘要进行对比以验证数字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如果两段数字摘要相同则证明内容完整准确,如果不同则证明内容被篡改。

数字摘要技术应用于验证数字内容的准确完整性,用于验证购买的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3)数字签名技术:数字签名技术主要采用公钥密码体制,签名者利用自己的私钥对信息进行签名,验证者利用签名者的公钥进行验证。

采用数字签名的技术可以保护签名者对数字内容的版权,也可以保证签名者无法抵赖签署过的信息,同时也保证验证者也无法伪造他人的签名。

(2)数字水印。

基于密码技术的版权保护,权限、签名与受保护的数字内容通常相互分离,无法抵抗不良用户对数字内容版权的破坏,往往需要在用户端添加安全模块,如智能卡、DRM代理等,提高了用户成本,使得其实际安全性依赖于终端的安全性。而在基于数字水印技术的版权保护中,版权信息、权限、签名等都被作为水印嵌入到了数字内容中,与内容融为一体,如果要破坏他们的联系,就必须破坏内容的可用性,从而有效防止了不良用户对版权的破坏。

3.图书馆数字版权管理技术应用

(1)访问控制。

资源的知识产权问题是构成数字图书馆中对内容和服务进行访问控制的主要原因。访问控制服务提供了一种将多个系统进行统一管理的机制。访问控制主要包括授权、认证、实施访问权限。认证的主要手段包括Password/ID,restricted IP和CA(Certifying Authority)三种。当主体对课题访问时必须考虑:访问是有限的,不宜在任何场合下永远保留主题对课题的访问权;遵循最小授权原则,不能进行额外的访问;访问方式应该予以检查,也就是说不仅要检查是否可以访问,还要检查允许何种访问。

(2)版权管理和计费。

第一代数字版权管理(DRM)主要通过安全和加密方法来解决未授权的非法拷贝,即锁定内容并限定它的发布权限于付过费用的用户。第二代DRM已经贯串了描述、识别、交易、保护、监测和跟踪的数字版权全部过程。在知识产权管理的三个重要模块中:产权创建、管理和使用,DRM定义了协作和交互操作模块的角色和行为规范,理想情况下这些模块将全部构件化。

参考文献

吕淑萍.2013.图书馆数字资源版权管理实践与案例[M].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

马海群.2011.面向数字图书馆的著作权制度[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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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宁宁.2013.数字图书馆版权利益平衡机制研究[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

王玉林,冯晶.2011.数字媒体的版权管理与控制[M].北京:科学出版社.

张茹,杨榆,张啸.2008.数字版权管理[M].北京: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

张志勇,范科峰.2013.数字版权管理与安全技术[M].北京:国防工业出版社.

论文开题报告基本要素

各部分撰写内容

论文标题应该简洁,且能让读者对论文所研究的主题一目了然。

摘要是对论文提纲的总结,通常不超过1或2页,摘要包含以下内容:

目录应该列出所有带有页码的标题和副标题, 副标题应缩进。

这部分应该从宏观的角度来解释研究背景,缩小研究问题的范围,适当列出相关的参考文献。

这一部分不只是你已经阅读过的相关文献的总结摘要,而是必须对其进行批判性评论,并能够将这些文献与你提出的研究联系起来。

这部分应该告诉读者你想在研究中发现什么。在这部分明确地陈述你的研究问题和假设。在大多数情况下,主要研究问题应该足够广泛,而次要研究问题和假设则更具体,每个问题都应该侧重于研究的某个方面。

随着知识经济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各国乃至国际组织也增强了对知识产权的国际法律保护。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很重要的就是协调各个利益主体的利益关系,得到利益状态的合理分配,既能够鼓励创新,又可以通过适当的权利限制使知识产品得到更广泛的传播和运用。因此,利益衡量机制便很自然地融入到知识产权的国际法律保护中。本文拟从利益衡量的角度出发,为知识产权国际法律保护提供一种新的思维方式,寻求后 TRIPs时代我国处理知识产权国际法律纠纷的策略和方向。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利益衡量 适用限制原则 合理价值判断原则 1、WTO体制下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商品经济和近代科学技术的产物。自十八世纪以来,资产阶级在生产领域中开始广泛采用科学技术成果,从而在资本主义市场中产生了保障知识产品私有的法律问题。资产阶级要求法律确认对知识的私人占有权,使知识产品同物质产品一样,成为自由交换的标的。在这种情况下,便产生了与传统财产制度相区别的新的财产方式——知识产权。但在当今世界,一个国家知识产品的生产数量和占有容量,往往成为衡量这个国家经济文化水平的标志。因此,凡是科学技术发达的国家,都较早地建立和健全了他们的知识产权制度和知识产品市场的不断扩展。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世界各国日益重视知识产权的立法问题,通过法律的形式授予知识产品所有者以专有权,促使知识产品进入交换和流通,知识产权制度已经成为各项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各国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的作用,更有国家提出“知识产权立国”的发展战略。在知识经济时代的背景下,发达国家产业结构的知识化带动并加快了世界产业结构演进进程,知识资源的推动更是加速了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当今的国际经济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涉及的领域在拓宽,保护力度增强,知识产权已成为贸易竞争的焦点。为更好地维护作为世界科技与经济强国的地位,美国等世界发达国家不仅在国内建立和完善了一整套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而且极力推动世界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由于大国的强力、发展中国家的妥协和稳定、健康、互益的世界经贸、科技发展的需要,《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国必须遵守的重要法则之一。知识产权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并列作为WTO的三大支柱。 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伊始,就承诺无保留全面执行TRIPS协议的规定,并明确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制的目标是达到世界水平和世界标准。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中国入世以来,不断加快了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立、改、废的步伐,是国内相关立法能够迅速与WTO规则接轨,顺应经济全球化的改革浪潮。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和执法机制,在不断融入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在逐步承诺履行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成熟和完善起来。 可以说,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较为完善,但保护水平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企业和个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差,以至知识产权纠纷时常发生。这一切,都需要我们不仅要熟悉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国内保护的基本规范,还要强化自身的知识产权意识和学会运用知识产权战略去应对市场竞争。然而,究竟应当适用什么样的标准来衡量知识产权的保护限度?比如说,在知识创新、技术创新成为时代发展主旋律的今天,是应当以鼓励民族产业的发展创新为标准,还是以知识产权的全面权利为标准,或者说,是应当以国内产业的利益为考量,还是应当以知识产权的完全独占利益为考量,这已经成为制约当前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走向的关键因素。 2、利益衡量理论简述 (1)利益衡量的由来 利益衡量论(Balance of Interest)是源于德国自由法学及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利益法学的一种主要理论,它是由日本学者加藤一郎和星野英一在批判概念法学各种弊病的基础上于60年代提出的。该理论主张对法律的解释应当更自由、更具弹性,解释时应当考虑实际的利益。在处理两种利益之间的冲突时,强调用实质判断的方法,判断哪一种利益更应受到保护。具体到法官在运用利益衡量的方法进行判决时,不是直接通过法律规定来得出结论,而是首先通过利益衡量得出结论,然后再从法律条文中寻找根据,以便使结论正当化或合理化。 台湾学者杨仁寿先生认为:“法官在阐释法律时,应摆脱逻辑的机械规则之束缚,而探求立法者于制定法律衡量各种利益所为之取舍,设立法者本身对各种利益业已衡量,而加取舍,则法义甚明,只有一种解释之可能性,自须尊重法条之文字。若有许多解释可能性时,法官自须衡量现行环境及各种利益之变化,以探求立法者处于今日立法时,所可能表示之意思,而加取舍。斯即利益衡量。换言之,利益衡量乃在发现立法者对各种问题或利害冲突,表现在法律秩序内,由法律秩序可观察而得之立法者的价值判断。”所谓利益衡量,就是在法律所确认的利益之间发生相互冲突时,由裁判者对冲突的利益确定轻重并加以权衡与取舍的活动。 (2)利益衡量的功用与正当性 简单说来,利益衡量的最大功用就在于对相互冲突的多元利益进行权衡和取舍。利益衡量作为一种法律解释方法,首先就是弥补法律的漏洞。由于法律与现实发展的不协调,不可避免地存在法律漏洞,因此从利益衡量的角度,以利益为基础来对法律漏洞进行补充,对法律未及之事实作出评判是弥补法律漏洞的恰当方式。其次,利益衡量是社会需求的体现。法律确定性和公正性的期望,要求据以衡量的规则应当具有客观性。实际上,如果利益衡量不考虑到“社会需求”,就很难具备正当性的基础。一般认为,社会需求可以包括有公众舆论、社会价值观念、社会效果等等。有活力的法律和法律实践不能与社会相脱节,私法独立的真正本意并非使法院与社会相隔离,而是在独立的环境下使法官得以冷静对待社会价值和社会期望。这些社会需求能够为利益衡量提供必要的客观评判标准,成为利益衡量的基本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利益衡量是一种法律的解释方法而非法的创造。利益衡量是在尊重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在立法者未对利益的位阶或利益的选择规则作出界定时所作的一种价值判断和选择。 利益衡量在当今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中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趋势。作为司法过程的伴生物,利益衡量在个案中实现了利益的平衡或调节,实现了个案的正义,但这种正义不能完全等同于法律的正义。由于利益衡量是一种主观性相对较大的法律解释方法,如何发展出利益衡量的客观性标准,一方面通过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运作,通过个案的审理来达到利益之间的平衡,另一方面,借助于客观外在的标准,体现利益衡量的合理性,从而实现主体思考与客观世界的契合。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利益衡量体现了立足于个案但又超越个案事实的基础之上,发展出为社会所接受的一般准则。 (3)利益衡量的基本原则 显然,利益衡量不能随意进行,应有所节制,在适用时应考虑实用的可能性并应与具体的条文相结合。利益衡量的原则,或决定着利益衡量的适用界限,或贯穿利益衡量过程而对其有重大的影响和作用,并对利益衡量的进行具有一般性的指导意义。具体而言,利益衡量的基本原则可以分为两个方面: 首先是适用有限原则。一般地,利益衡量作为一种实质性判断,有利于软化法律的刚性。在有些情况下,立法中已经对法律的这种刚性通过“但书”的形式予以缓解,这样的情况不适合运用利益衡量。但有些情况下,法律并未注意到这些问题。因此需要通过利益衡量的方式予以适当处理。由于在此情况下利益衡量是为软化法律的刚性而存在的,因此这种作用不能过扩大,否则就不仅仅是一种软化作用,而是影响到法律的安定性了。然而如果矫枉过正,则也偏离了利益衡量的初衷,超过了利益衡量软化法律刚性之目的。由此可见,利益衡量的适用应进行一定程度的节制,适用时在法律未及时可以一般原则进行衡量,在反对解释排除时的适用上,要注意其目的仅在于软化法律之刚性,依此并根据具体的条文来进行妥当处理。 其次是合理价值判断原则。法律是作为国家的强制来确保人们对正当行为的基本要求的服从而存在的,但人们对行为是否正当的认识同时还受到特定价值伦理观念以及相互间利益关系的制约。法律体现了价值观念,并将大部分纳入法律体系之中,但仍有很多价值原则游离于法律之外,不能直接从法律进行正当性评价。法律本身的局限性和适用法律的法官的自身局限性,使法律及其解释并不一定符合价值观念要求。因此,从人们一般性的正义、公平等价值观念出发来对适用过程中的法律进行解释是很多学者都不断进行探索的方法。价值判断是否合理,是利益衡量得以运用的基础和前提,而利益之正当性和法律目的之正当追求就成为利益衡量的判断标准。 3、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利益衡平机制 利益的衡量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基础。在知识产权法的整个发展过程中,利益平衡始终是知识产权法发展的主旋律。无论是鼓励创新,还是促进新技术、新知识的传播和利用,无论是对权利加以保护还是限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利益衡平机制,一直以来都是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核心理念之一。一般认为,知识产权的利益衡量包括知识产权所有人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平衡,创造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平衡,以及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实际上,这样的利益衡量主要就是实现利益主体的利益状态的平衡以及禁止权利的滥用。在考虑知识产权私权保护的同时,还应当重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求。从某种意义上说,自然法是一种追求正义秩序的信念,成为人定法权利赖以存在和有效的根据。平衡个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与不协调,无疑是对法律正义的追求。 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得以建立开始,立法者一直在为权衡私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而不断努力。遗憾的是,现代知识产权法的利益衡量机制并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甚至有利益失衡的倾向。这一点在国际条约或协定中比较突出。一般而言,发达国家基于自身利益之考量,往往提出最大限度保护发达国家利益的要求迫使发展中国家接受。随着知识产权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影响越来越重要,这种利益失衡的状况也突显出来。我国于2001年底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近年来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断出台,为的就是使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制能够达到世界水平和世界标准。但是由于基本国情的不同,不可能要求发展中国家能够象发达国家要求的那样极尽完善地保护知识产权。随着知识经济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和利益衡量机制联系得更加密不可分。 4、如何在我国跨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中适用利益衡量理论 (1)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利益衡量 知识产权,从法律角度看,是一项民事权利;从经济角度看,是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和资源;从市场角度看,是一种强有力的竞争手段。本来,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合法的垄断,是鼓励创新、促进知识生产的重要法律机制,一般是作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而存在的。但是,具有独占性质的知识产权往往会使得其拥有者在某一特定市场上形成垄断或支配地位,限制了该市场的竞争,尤其是,在某些情况下,拥有知识产权的人可能会滥用其依法获得的独占权,通过不正当行使知识产权的方式,来限制和排挤竞争,对反垄断法所保护的自由公平竞争造成了破坏,从而构成对反垄断法的违反。这种滥用知识产权的做法,必然要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尤其是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产业政策甚至于立国之本,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将越来越重要;相应地,知识产权领域内的反垄断问题也将会越来越突出。 由于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各自选择不同途径追求共同目标,因此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相当重要。这就需要确定以何种标准来衡量 “知识产权人的行为是否超出权利自身的界限,从而对市场造成不应当有的限制,而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禁止”我们认为,市场竞争和权利与利益的关系密不可分,因此运用利益衡量既能够解决知识产权权利的滥用问题,也可以维护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从而达到使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目标均能实现双赢的局面。 知识产权本身作为一种合法的垄断,是近现代社会为推动科技进步、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而作出的一项重要的制度设计,它一般是作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而存在的。但是,承认知识产权不等于说可以不对知识产权的行使加以约束。由于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而任何权利都有滥用的可能、知识产权的滥用只是民事权利滥用的一种情形,所以民法上的“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当然可以约束知识产权人的行为。但是,该原则的运用毕竟只是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进行抽象的规制,缺乏具体的制度规范。知识产权滥用导致了技术市场中各个主体(包括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失衡,而这些利益也正是反垄断法所关注的,所以,对知识产权滥用的限制成为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连接点,并且这样的连接点是以利益为导向的。具体而言,如果知识产权人行使权利的方式超出法定范围,依据利益衡量的判断方法,权利人已使原有的利益关系失衡,那么该行为即构成权利滥用,应受到反垄断法的调整。 总之,从我国的国情出发,结合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的终极目标,既要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又要考虑到相关主体及社会公众的利益要求,充分考虑各个方面和各个层次上的竞争及其相互关系,把握好各种利益要求之间的平衡。这也将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所面临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2)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利益衡量 由于TRIPs框架下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并不完善,许多利益失衡之处需要解决,因此,近年来,发展中国家不断要求修改TRIPs协议,重视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利益。 2001 年11月9日至14日,世界贸易组织第四次部长级会议在多哈召开,并最终通过了《多哈部长宣言》、《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宣言》、《关于与实施有关的问题和关注的决定》,涉及的问题主要有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TRIPs协议与《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关系、地理标志的保护问题以及非违约之诉的问题。这些议题已经引起世界贸易组织和各个参加国的不同程度的重视,其提出预示着TRIPs协议的利益失衡即将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复,是一种“历史的突破,利益的平衡”。实际上,利益的衡量是一种动态的机制,由于利益导向的不同,利益倾斜能够使一方多受益而使另一方多受损。法律的主要作用就是调整及调和种种相互冲突的利益,无论是个人利益还是社会利益。在进行利益调整之时,应当是尽可能地多满足一些利益,同时使牺牲和摩擦降低到最小限度。 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乃是各国政府与民间的共识,但在保护权利人利益之余,也应当注重社会公益与文化发展之平衡,否则在数字化时代的今天,将产生更为严重的数字落差。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止于法律层面,更与产业发展、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文化发展有关。同时,不同经济发展阶段的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着不同的保护水平。利益衡量是一把双刃剑,发展中国家可以用以维护本国利益,改善在国际经济贸易和交往中的不利地位,而发达国家也可以借此主张自身利益的绝对保护。事实证明,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与适度的权利限制有利于促进知识的创新与传播,进而推动经济的发展与科技的进步,因此,对于发达国家主导的国际社会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所提出的要求,必须以我国国情为立法前提。具体而言,我国专利法既要符合TRIPs协议的要求给予药品以专利权保护,又要建立有效的强制许可制度和明确专利产品使用的例外情况,既要顺应基因技术的发展潮流授予基因专利权,又要严格审查基因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并注意基因资源的保护,既要适应网络技术的发展增加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又要规定相应的合理使用制度与法定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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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版权保护研究论文

试论著作权的继承杨唐勇( 广东培正学院 法学系,广东 广州 510830)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908(2007)0420著作权作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近代文化、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历史不很悠久。当著作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以后,著作权继承也逐渐在各国法律中确立下来了,我国也不例外。由于法律对著作权的保护有许多特殊之处,因而,对有关著作权继承问题的探讨也就显得很有意义。本文试图对著作权继承的理论基础、特殊性、法律的适用以及实践中具体操作等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一、著作权继承的理论基础著作权的继承是指根据著作权人的合法有效的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或其它继承方式,在著作权人死亡时,将其所有的著作权移转给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法律制度。从各国的法学理论和立法实践来看,著作权通常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部分。其中,前者与著作权人人身的存在不可分离,不具有可转让性,不可以由其继承人继承;对于后者,由于这种财产权利与人身可以分离,具有可转让的性质,各国通常在其著作权法和继承法中明确规定公民死亡后,其生前享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可以依法由其继承人继承。因此,在本文论述的著作权继承的法律关系中,仅仅指著作财产权继承这部分内容,而不含著作人身权这部分内容。目前,世界上几乎所有建立了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国家都承认著作权的继承制度,并在著作权法中作出了相应的规定。[1]著作权成为继承的客体,其理论基础何在呢?首先,著作权是一种财产权,具有财产属性。从著作权客体来看,它是以某种客观存在的具体形式体现出来的创造性的智力创作成果,即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是作者智力创造性劳动的结晶。由于创作作品的作者付出的劳动通常都不是一般的简单劳动,而是能创造出较高价值的复杂劳动,这些劳动创造的价值均凝聚在作品之中。因此,作品是一种凝聚了一般人类劳动的劳动产品,必然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它可以在市场上交换、转让,和其他知识产品一样都是一种具有财产价值的无形商品。其次,著作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具有可转让性。著作财产权是一种财产权,可以与其主体相分离,从而可以转让。对此,我们可以考察一下世界各国有关著作财产权转移的立法理论。各国对著作财产权的转移存在着不同的立法理论。大多数国家采纳著作权“二元论”的观点,主张将著作权分成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两部分,彼此相互独立,认为著作人身权不能转让,著作财产权可以转让,从而可以被继承。也有一部分国家采纳著作权“一元论”的观点。例如在德国,该国著作权法学者认为著作权是由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两部分构成的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著作财产权的转让,必然涉及著作人身权的转让,由于著作人身权是不可转让的,因而著作权也就无法转让。该理论有碍于版权贸易的发展,于是,学者们又设计了一种“创设转移”或“创设继受”的理论,从而使得著作财产权可以转让,最终也可以被继承。可见,无论是采用“二元论”理论的国家还是采用“一元论”理论的国家,其著作权立法或继承立法都普遍承认著作财产权可以作为继承的客体。[2]著作权的财产属性以及它具有的可转让性特点,决定了它可以成为继承的客体。从民法学的理论来看,在继承法律关系中,继承的客体也就是遗产,判断某一客体能否成为继承客体,关键是看它是否符合遗产通常必须具备的如下特征:第一,遗产是公民遗留下来的财产,具有财产性。第二,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财产,具有特定的时间性。第三,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财产,并且是依法能移转给他人所有的财产,具有个人专属性和可流转性。第四,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具有合法性。从我们前述分析中知道,著作权的客体符合了遗产必须具备的特征要求,因而,在遗产的具体范围上,各国从自己的国情出发,分别作出了相应的具体规定,通常都把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规定为属于遗产的范围,能够成为继承的客体。我国充分借鉴了世界各国继承立法和著作权立法的经验,在继承法和著作权法立法过程中,均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于公民死亡时由其继承人继承;在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中,也审结了许多涉及著作权继承纠纷的案件。例如,冯雏音等八人诉江苏三毛集团侵犯著作权纠纷案;[3]裴立、刘蔷诉山东景阳岗酒厂侵犯美术作品著作权案;[4]……通过对案件的审理,法院均肯定了作者的继承人依法享有被继承人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包括对作品的使用权、许可使用权、获得报酬权等;对著作人身权,继承人只能给予保护,而没有继承权。二、著作权继承的特殊性分析(一)著作权主体的特殊性著作权的主体是广泛的,既有自然人,也有法人和其它组织,甚至可能是国家(例如我国)。但是,能作为遗产成为继承客体的著作权,其主体只能为自然人,这是由继承法律关系的本质所决定的。因为继承法律关系,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发生于自然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承受关系。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作为著作权人,发生变更、解散、撤消或终止法律关系时,其著作财产权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由国家享有,但这不是继承。因为法人和其它组织不能成为被继承人,因而不产生继承法律关系。只有自然人死亡时,其著作权才能成为该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由此可见,著作权的可继承性仅限于作为著作权主体的自然人个人。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在作为著作权主体的自然人死亡后,可以由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继承。[5](二)继承期限的特殊性作为继承客体的著作财产权,各国著作权法普遍规定了一定的保护期限,超过了有效保护期,该著作财产权就终止,这种智力成果也就进入公有领域,成为人类社会的共同财富,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该保护期通常包括著作权人的生存期间和死后一定期间。目前,在世界各国的著作权立法和国际著作权立法中,对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期限,有的国家规定为著作权人终身加死后25年,如波兰;也有规定为著作权人终身加死后75年的,如德国;还有规定为著作权人终身加死后80年的,如西班牙;甚至还有长达99年的,如科特迪瓦;但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为50年。这决定了继承人所继承的被继承人的著作权也有期限限制,只能限定在著作权人死亡后有效的保护期内。(三)继承数额的不完全确定性著作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其价值是不确定的。它本身并不具有直接的物质财富,必须经过物化过程才能产生一定的物质财富,通常要通过对作品的使用才可实现其价值。著作权人使用作品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可以是发表作品,从而可获得稿酬;也可以是许可他人以复制、发行、翻译、改编、网上传播等方式使用自己的作品,从而获得报酬;而且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一些新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还将会不断出现,这都可能给著作权人带来财产利益。因此,著作财产权的财产利益在数额上是无法完全确定的。在著作权人死亡后,其继承人继承了其著作财产权,他也可以通过类似方式使用该作品,从而获得报酬。甚至将来出现新的作品使用方式,该继承人也可使用,只要在著作权保护期内就可以取得收益。由于法律对著作权的保护深及作者死后的几十年,这就使得被继承人生前拥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利益在数额上是不能完全确定的,因此,继承人所继承的著作权在继承数额上具有不完全确定性。三、著作权继承的法律适用与继承方式各国著作权法或继承法都有关于著作权继承的规定。由于著作权继承与有形财产权继承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著作权继承当然也可以适用各国继承法中关于继承的原则规定。[6]不过,由于著作权的特殊性,许多国家并没有简单地援引其他单行法或民法一般原则来处理著作权继承问题,而是在著作权法中对著作权继承作出专门的、具体的规定。有些国家甚至在著作权法中特别指出民法中关于继承的某些一般性原则,不能适用于著作权继承。在这一类著作权法中较典型的,恰恰是在民法典中对继承的规定最为详尽的法国和德国。[8]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他享有的著作财产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因此,在我国,著作权的继承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或遗赠扶养协议继承等方式。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当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为复数时,通常要进行遗产分割,最终使每一个继承人得到自己的遗产份额,由其单独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由于著作财产权与物的所有权不同,因而其分割的方法也有区别。一部著作、一幅画的著作权是不可能像粮食、布匹等物品那样按继承人数分成相等的若干份。因为著作权是无形的,对著作权载体的分割不等于对著作权的分割。如果将一幅画的载体分割成若干块,不仅不能分得这幅画的著作财产权,而且会毁了这副画的载体,也会毁了这副画的著作财产权。因为它再也不能以这幅画的价值进入商品流通领域了。[7]因此,在著作权分割过程中,对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只获得了权利而没有取得实际财产利益的那部分,通常要等到实际财产利益实现时,其继承人才可以通过分割而实际获得。对处于这种状态的著作财产权,共同继承人应该保持一种共同共有关系。但是,继承人也可以通过将它折作价款归其中一人所有,而由他向其他共同继承人支付相当于他人继承时应分得的同等份额的价值以补偿其损失,从而分割遗产。继承人还可以通过向第三人转让全部著作财产权并获得价款的方式,从而进行实际分割。当然,这只是在一般情况下平均分割著作财产权的办法,若发生继承人中有人应多分、少分或不分等特殊情况时,则应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区别对待。此外,由于著作财产权价值的不完全确定性,各继承人可结合著作财产权进行价值评估,以免日后产生更多的纠纷。参考文献:[1]王利民主编,《知识产权法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第105页。[2]参见吴汉东等著,《西方诸国著作权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0~122页。[3]唐德华主编,《知识产权案例实录与解析精要》,研究出版社2002年版,第150~154页。作者简介:杨唐勇,男,江西泰和县人,广东培正学院法学系教师,硕士,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大数据论文参考文献回答于2018-09-14现今人们的生活到处充斥着大数据给我们带来的便利,那么大数据论文参考文献有哪些呢?小编为方便大家特意搜集了一些大数据论文参考文献,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大数据论文参考文献一:[1] 陈杰. 本地文件系统数据更新模式研究[D]. 华中科技大学 2014[2] 刘洋. 层次混合存储系统中缓存和预取技术研究[D]. 华中科技大学 2013[3] 李怀阳. 进化存储系统数据组织模式研究[D]. 华中科技大学 2006[4] 邓勇强,朱光喜,刘文明. LDPC码的低复杂度译码算法研究[J]. 计算机科学. 2006(07)[5] 陆承涛. 存储系统性能管理问题的研究[D]. 华中科技大学 2010[6] 罗东健. 大规模存储系统高可靠性关键技术研究[D]. 华中科技大学 2011[7] 王健宗. 云存储服务质量的若干关键问题研究[D]. 华中科技大学 2012[8] 余雪里. 金属氧化物pn异质结对光电响应与气体敏感特性的作用[D]. 华中科技大学 2014[9] 王玮. 基于内容关联密钥的视频版权保护技术研究[D]. 华中科技大学 2014[10] 韩林. 云存储移动终端的固态缓存系统研究[D]. 华中科技大学 2014[11] 田宽. 宫内节育器用Cu/LDPE复合材料的表面改性研究[D]. 华中科技大学 2013[12] 聂雪军. 内容感知存储系统中信息生命周期管理关键技术研究[D]. 华中科技大学 2010[13] 王鹏. 低密度奇偶校验码应用于存储系统的关键技术研究[D]. 华中科技大学 2013[14] 刁莹. 用数学建模方法评价存储系统性能[D].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13[15] 符青云. 面向大规模流媒体服务的高性能存储系统研究[D]. 电子科技大学 2009[16] 王玉林. 多节点容错存储系统的数据与缓存组织研究

数字媒体在生活中的应用有:

1、文本与文本处理:

文字是一种书面语言,由一系列称为字符的书写符号构成。文字信息在计算机中使用文本来表示。文本是基于特定字符集成的、具有上下文相关性的一个字符流,每个字符均使用二进制编码表示。

2、数字视频:

视频是指内容随时间变化的一个图像序列,也称为活动图像或运动图像。常见的视频有电视和计算机动画。电视能传输和再现真实世界的图像和声音,是当代最有影响力的信息传输工具。

传播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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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毕业论文版权保护

著作权归毕业论文的作者。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生前及死后50年,在其死后的50年中,相关权利由其继承人享有,但署名权等非财产性权利除外。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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