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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法作论文范文生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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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法作论文范文生论文

书法作为中华名族的传统艺术至今已有3000多年的历史,是以汉字为素材,以线条极其构成运动为形式,来表现性灵境界和体现审美理想的抽象艺术。通过书法课程的学习,我对书法的发展历程及历代的名家、代表作品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同时,对于书法的欣赏,我有了更深的体会。下面我将对书法的发展历程及规律、如何欣赏书法以及学习书法的体会作进一步的论述。 一、 书法的发展历程及规律 中国书法艺术肇始于汉字产生阶段,中华名族是最早使用线条表达文字意思的名族,文字的最初形态是图画文字而不是图画。 对于书法的发展,商周至春秋战国时期,商代大批甲骨文与金文出土,春秋战国时期封建制度建立,在这五百年里,艺术有了很大的进步;秦汉时期是中国文字文化最大的一个时期,相继出现了大篆、小篆、摹印、隶书等丰富的文字形式,商周至秦汉,书法完成了从汉字的产生与发展、书体的演变以及书法风格的变异。随之书法的繁荣是从东汉开始的,在这期间,纸的发明、佛教的传入等特殊现象为书法的发展提供了契机。到汉末魏晋是书法已发展为一门独立的艺术,三国时楷书出现,代表性的书家有钟繇,为楷书的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魏晋南北朝时出现了知名书家如林、群星璀璨的空前盛景,王氏家族、谢氏家族等的出现,使书法艺术的境界得到进一步的提升,尚“韵”书风形成,而且书家们在行书、草书的书写方面也达到了变幻无穷的境界,同时,王羲之的诞生使得书法的第一个高峰出现了,审美观点由古拙转变为妍美。到了隋代,楷书风行,留下了大量的造像记、墓志和塔铭,随之而来的唐代,揭开了中国古代最为光辉灿烂的篇章,代表性的书家有柳公权、颜真卿、欧阳询等,其中颜真卿的楷书是以前年来影响华人大众生活最广大普遍的视觉艺术,颜体传达了大气、宽阔、厚重与包容的风格。接着是“宋四家”的出现,使书法成熟。后来的元、明、清时代,书法风格基本有了一定的趋向,为书法艺术的发展开辟了新天地。对于近现代的书法,具有代表性的书家有吴昌硕、林散之、高二适等人,以篆书、行书和草书为主。 二、 书法欣赏的内容与方法 书法欣赏的内容与方法,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感知。即通过反复观察,透过作品形式,感受、领会作品的形象、气韵、风格、情趣等。 这一点我们基本都能做到。 第二、描述。即概括、归纳作品的艺术特征、艺术手法 、精神内涵及自己的感受等。 第三、解释。申明所以然,即说明、论证自己的所见所感。实即逐一分析作品在艺术特征、艺术手法、精神内涵等方面的成因。 第四、评价。 即审美判断,古人谓之“批评”。主要是针对作品的艺术价值、重要影响、历史意义、艺术上的得失、给人的启示等,予以评述,其中包括对已有批评的批评。我认为这一点显得尤为重要,在平时的练习中我们应该注意这一点,只有懂得如何评价一份作品,才能取其长处,才能不断地提高自己的书法创作水平能力。 一般的直观性欣赏,大多止于第一步,因此专门的欣赏,一般含感知、描述、解释、评价四项完整的内容,需要调动书法创作、书法史论等多方面的综合修养,这四项内容相互渗透、彼此包涵,而不是各自独立的。所以我们在日常的书法学习中应该尽量学会用这种方式来欣赏书法,进一步认识到书法作品之美。 三、书法学习的心得 学习书法是一个由浅入深、循序渐进的过程,通过这一学 期的书法学习,我对书法及书法欣赏有了进一步的理解。书法的欣赏与实践是相互联系的,“眼高手低”的书法家从没有过。历代的书法家大多是具有高度鉴赏能力的书法评论家。他们都十分重视“读帖”。所谓“读帖”,就是通过观摩书迹和碑刻去领悟书法家所采用或创造的艺术风格和艺术手法,借以提高自己的鉴赏水平。所以对于一个有志于学习书法的人来说,同样需要重视读帖,逐步学会分析和欣赏书法作品的能力,取其所长,拼其所短,才能不断提高自己的书法水平。分析和欣赏书法作品,如果毫无区分地加以一概兼收,则往往进步不快,甚至会走弯路。这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历来的说法各不相同,至今还没有一个共同的欣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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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我写的书法鉴赏可以说,世界上任何一种文字的创立,最初都是为了记录语言。但是,纵观大千世界,在流传下来的这么多种文字当中惟有汉字兼具了实用和审美的功效,衍生出了独具魅力的书法艺术。其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地位也是毋庸置疑的--书法就是传统文化的缩影。(一)书法展现传统精神《兰亭阁序》的作者王羲之是我从小就认识的并被灌输为最伟大的书法家,而《兰亭阁序》也成了行书的绝品。羲之既去官,与东土人士尽山水之游,弋钓为娱。又与道士许迈共修服食,采药石不远千里,遍游东中诸郡,穷诸名山,泛沧海,叹曰:“我卒当以乐死。”从《晋书》这段文字的记载中,我们大概可以了解王羲之隐逸以后的生活。他和他的朋友们在江南的青山绿水间尽情地享受着生命的欢愉。这也正是数千年文人所推崇的。王羲之的飘逸自然,张旭的洒脱无拘,颜真卿的钢筋有力。。无一不显出了中国文化的真谛。。书法的工巧,若汉隶《曹全碑》;书法的天真,若苏轼《丰乐亭记》;书法的自然,若《兰亭阁序》;书法的方正`丰润`紧接`宽博`雄浑。。。书法的那种精神性,最感染人的就是书写者的那个精神性,在作品里所流露出来的那种激动人心、感人至深,让人千古人同此心的那种东西他们抓住了,我以为那是中国书法艺术的灵魂,那是中国书法艺术最动人的因素。(二)书法在政治上的地位打开一部部中国书法史书和一卷卷前贤法帖珍品,我们从字里行间不难发现一些特殊人物的影子。然而这些人物在中国书法史上起的作用却绝不像影子一样无足轻重,他们的力量和影响是其他任何人所不能比拟的,他们就是那些拥有至高无上权力的帝王。书法是历代帝王在登基之前的必修课,它甚至关乎着一国之君的脸面和尊严。长期的笔墨研习,增长了帝王的书写能力和欣赏能力。即使是那些金戈铁马打下江山的少数民族统治者,为了统治地位的稳固,他们也必须学习接受汉族传统文化。唐太宗`乾隆都是对书法极度的喜爱。而书法一直也是封建士大夫的最爱, 中国历史上著名的书法家无一没为官进爵的。王羲之,右将军。苏轼,丞相。。。当然在中国历史上还有很多闻名的大奸臣的书法也是同样受人称赞的,可能其中的一部分是想借助书法的手段来达到不轨的目的,这也恰恰说明了书法在政治上的地位。不断地改朝换代,中国书法艺术仍然能够沿着自己的艺术轨迹继续发展。帝王和王宫大臣们对于书法的兴趣或轻或重,表现形式千差万别。也许他们有的人是珍爱艺术,有的人是附庸风雅,有的人是出于政治需要,还有的人是出于装点门面。但是作为书法本体来说,帝王的重视与否确是非常重要的。《三》书法的物质价值中国子民素来有收集的嗜好,而书法则是其中重要的一项,1000年前的唐太宗就是收集到王羲之的《兰亭阁》,并最终将其带入自己的帝王墓。除却有特殊层次含义的书法作品,如帝王的作品(其价值含有帝王特色,故具有特殊的收藏价值)其他的名品在现在的价值应该也可以看出书法作品的物质价值。有四个字来形容就一字千金。单就这一点启示就足以说明书法在传统文化的地位。书法艺术发展到了今天,它给我们留下的不仅仅是一幅幅令我们无限追思和景仰的笔墨宝卷,更重要的是留给了我们一笔沉淀千年的思想和精神财富。站在它的面前,我们应该感到无限的欣慰和幸福,因为每当我们停下匆忙的脚步,我们都可以随时去瞻仰去体会那份古朴优雅和那份博大深邃。无论是勤学苦练的求索,还是心手两忘的抒怀,无论是浪情恣肆的狂放,还是温文尔雅的内敛。中国书法作为中国传统艺术已经经过漫长的积淀代代相传,浸透在了民族久远的血液之中。透过那变幻万千的点线形式,我们似乎看到了那种沉浸于笔底,洋溢于案头的生命存在书法艺术伴随着中华文明史的发展走过了漫长的历程,书法创作成为书家心灵世界的展现,传统文人们自觉地将书法纳入“正人心”的轨道,书法就成了地道的身心修养、人格完善的过程。虽然作为实用性书写工具的毛笔已经退出了历史舞台,但是作为中国艺术瑰宝的书法却保留了下来,它那独具的神韵、百读不厌的气质,至今依然令人倾倒、令人陶醉。千年书法的历史不仅仅是这独一无二的艺术形态的流传史,伴随着文人们的笔墨纸砚流淌千年的毫无疑问应该是那千古不变的翰墨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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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看来,学篆隶书法有五难。其一,今天距篆隶的原生时代太过遥远,很容易造成难以穿越的历史隔膜,相差二十岁就有“代沟”,差两三千年又会怎样?最典型的现象是学习篆隶书法较好者能规模其形,较逊者连形都把握不好,更不要说神意、古雅了。至于好的个性与创新,尤为麟凤之属。其二,在篆隶的原生时代,古人没有留下关于技法、审美的任何文字说明,后嗣承习的过程中偶尔有只言片语的书论,又往往不关痛痒。今人对篆隶古体的认识,大都出自清人散断的题跋、评论与书写体会,这对了解各种学习范本所代表的处于原生状态的篆隶书法来说,是远远不够的。其三,后人对那些处于原生状态的篆隶书法作品所做评述,都是根据金石拓本的审美经验,而金石文字无不受到书制工艺的影响,具有“二次完成品”的属性,不能准确的反映书写的真实状态。再则,古人的篆隶审美和技法总结,同样有隔膜,而表达见解的方式和用语,经常要借鉴来自时尚篆隶或楷行草诸体的经验感受,其中的误差与谬误自然不在少数。其四,在篆隶所处的原生时代,文字的实用是第一位的,美从属于文字规范,人们还没有纯为审美的艺术需求,更不会想到如何在作品中投入自我。那么,三代秦汉为数众多的篆隶经典作品及其丰富多变的个性风格是怎样形成的?传统书学思想中的“达性抒情”、“字如其人”等具有普遍意义的理论命题在它们那里是否能够体现?如果能,古人是怎样做到的?如果不能,这种理论上的缺陷应该怎样看?后代名家的篆隶作品又应该怎样看?二者之间有多少可以证明的异同?其五,迄今为止,后人对篆隶原生状态中的各类作品所做的总结和评述,有多少符合历史的真实?其中有多少东西能够有效地指导我们的临帖与创作实践?例如,怎样取法,怎样在“与古为徒”的同时来避免与时尚脱节,怎样在古今之间明确自我等等,都存在问题。我是一面读书、读帖、读所有的出土文字遗迹,一面思考、研究和习字,并随时修正认识,改进方法,把学术和艺术融合为一。 我提出“原生状态”的概念,旨在区别于后代的承习与变法,排除后人见解的干扰,直接进入上古的篆隶世界,追循其历程,体会原滋原味的种种探索和创造。也就是说,后人的见解可以给我们启发,也能影响我们的独立思考而先入为主,使作品中某些特有的意味被过滤掉,或是出现较大的偏差。例如,清人评说汉碑八分隶书,只关注具体作品的美感风格,从不深究其由来。当然,这里面有许多值得关注的因素,我们只择其最具普遍意义的一个简单现象来加以说明。成公绥《隶书体》前半部分称述楷书,后半部分论说隶书: 若乃八分玺法,殊好异制,分白赋黑,棋布星列。设计知识资源网 意思是说上石的八分隶书有别于书简的形式,它们要像摹刻玺印那样均匀地分窠而为方格界栏,其章法布白有如棋盘布子或星宿排列那样秩序井然。成公绥是西晋人,去汉未远,仍置身于八分铭石的风尚之中,自然熟知甚妙。那么,他为什么要强调划分界格这种粗浅的常识呢?试想,汉人书简字形皆扁,书碑皆方,二者明显有别,其关键就在于书碑有格,是长方格规定了字形的结体。推衍开来,字字撑满界格者如《景君》、《裴岑》等波挑收敛,波挑开放者字形缩小而形成宽大的字距和疏朗的章法布白。其它如整齐字形、规范蚕头雁尾等种种碑刻书法现象与原委,也都与界格有关,这里就不多说了。由此可见,清人的篆隶见解缺憾甚多,而今天的创作仍在延续其作品形式,必然是因陋就简,使学习古法疏于肤浅和空疏。我把三代秦汉书法史研究的心得逐渐转入临帖与创作当中,得出许多异于前贤、时人的体会,常有得心应手、左右逢源的快感,功夫容或未至,而见解上已经不必后人了。 这样说,前提是要有能力进入上古的篆隶世界,了解那个时代的政治思想、文化艺术、社会生活、处于不同阶层和位置的人群之所想所乐所尚。如果只有一般的艺术直觉和审美经验,即很难完整地解读那些作品。我原来的篆隶起手都学清人,也相信他们的观点,后来硕士、博士都攻读文字学,观看、摹录古文字篆隶字多了,体会也大异于从前。再后搞起书法史与书法批评研究,才真切地感受到徜徉于篆隶原生状态中的愉悦和收获,想问题、看作品也往往会与众不同。这样,我从通观古文字篆隶遗迹入手,进行经常而大量的摹习,同时验证于现代展览需求的创造和个性变化,反反复复,亦古亦我,直到今天,仍在继续这种学习和探索。 我学篆隶,主张博瞻约取,明确自己所需,临任何一件作品,都要弄清楚其目的,也就是要从中汲取什么。有一些作品我可以研究,但临习却不碰它们。这包括:大家都学的不碰,以免“下笔便同众人”;有程式化特点不碰,如李阳冰一路的玉著、铁线小篆、汉《史晨碑》等及三国魏碑唐碑隶书之类;装饰性书体不碰,如战国中山器、吴《天发神谶碑》、北朝至唐代墓志盖文等,以免堕入画字者流;个性风格鲜明或有习气的不碰,如赵之谦、徐三庚、李瑞清、吴昌硕等人的大小篆,郑盙、金农、伊秉绶、陈鸿寿等

书法鉴赏 可以说,世界上任何一种文字的创立,最初都是为了记录语言。但是,纵观大千世界,在流传下来的这么多种文字当中惟有汉字兼具了实用和审美的功效,衍生出了独具魅力的书法艺术。其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地位也是毋庸置疑的--书法就是传统文化的缩影。 (一)书法展现传统精神 《兰亭阁序》的作者王羲之是我从小就认识的并被灌输为最伟大的书法家,而《兰亭阁序》也成了行书的绝品。 羲之既去官,与东土人士尽山水之游,弋钓为娱。又与道士许迈共修服食,采药石不远千里,遍游东中诸郡,穷诸名山,泛沧海,叹曰:“我卒当以乐死。”从《晋书》这段文字的记载中,我们大概可以了解王羲之隐逸以后的生活。他和他的朋友们在江南的青山绿水间尽情地享受着生命的欢愉。这也正是数千年文人所推崇的。 王羲之的飘逸自然,张旭的洒脱无拘,颜真卿的钢筋有力。。无一不显出了中国文化的真谛。。 书法的工巧,若汉隶《曹全碑》; 书法的天真,若苏轼《丰乐亭记》; 书法的自然,若《兰亭阁序》; 书法的方正`丰润`紧接`宽博`雄浑。。。 书法的那种精神性,最感染人的就是书写者的那个精神性,在作品里所流露出来的那种激动人心、感人至深,让人千古人同此心的那种东西他们抓住了,我以为那是中国书法艺术的灵魂,那是中国书法艺术最动人的因素。(二)书法在政治上的地位 打开一部部中国书法史书和一卷卷前贤法帖珍品,我们从字里行间不难发现一些特殊人物的影子。然而这些人物在中国书法史上起的作用却绝不像影子一样无足轻重,他们的力量和影响是其他任何人所不能比拟的,他们就是那些拥有至高无上权力的帝王。 书法是历代帝王在登基之前的必修课,它甚至关乎着一国之君的脸面和尊严。长期的笔墨研习,增长了帝王的书写能力和欣赏能力。即使是那些金戈铁马打下江山的少数民族统治者,为了统治地位的稳固,他们也必须学习接受汉族传统文化。 唐太宗`乾隆都是对书法极度的喜爱。 而书法一直也是封建士大夫的最爱, 中国历史上著名的书法家无一没为官进爵的。王羲之,右将军。苏轼,丞相。。。 当然在中国历史上还有很多闻名的大奸臣的书法也是同样受人称赞的,可能其中的一部分是想借助书法的手段来达到不轨的目的,这也恰恰说明了书法在政治上的地位。 不断地改朝换代,中国书法艺术仍然能够沿着自己的艺术轨迹继续发展。 帝王和王宫大臣们对于书法的兴趣或轻或重,表现形式千差万别。也许他们有的人是珍爱艺术,有的人是附庸风雅,有的人是出于政治需要,还有的人是出于装点门面。但是作为书法本体来说,帝王的重视与否确是非常重要的。 《三》书法的物质价值 中国子民素来有收集的嗜好,而书法则是其中重要的一项,1000年前的唐太宗就是收集到王羲之的《兰亭阁》,并最终将其带入自己的帝王墓。 除却有特殊层次含义的书法作品,如帝王的作品(其价值含有帝王特色,故具有特殊的收藏价值)其他的名品在现在的价值应该也可以看出书法作品的物质价值。有四个字来形容就一字千金。单就这一点启示就足以说明书法在传统文化的地位。 书法艺术发展到了今天,它给我们留下的不仅仅是一幅幅令我们无限追思和景仰的笔墨宝卷,更重要的是留给了我们一笔沉淀千年的思想和精神财富。站在它的面前,我们应该感到无限的欣慰和幸福,因为每当我们停下匆忙的脚步,我们都可以随时去瞻仰去体会那份古朴优雅和那份博大深邃。无论是勤学苦练的求索,还是心手两忘的抒怀,无论是浪情恣肆的狂放,还是温文尔雅的内敛。中国书法作为中国传统艺术已经经过漫长的积淀代代相传,浸透在了民族久远的血液之中。透过那变幻万千的点线形式,我们似乎看到了那种沉浸于笔底,洋溢于案头的生命存在 书法艺术伴随着中华文明史的发展走过了漫长的历程,书法创作成为书家心灵世界的展现,传统文人们自觉地将书法纳入“正人心”的轨道,书法就成了地道的身心修养、人格完善的过程。虽然作为实用性书写工具的毛笔已经退出了历史舞台,但是作为中国艺术瑰宝的书法却保留了下来,它那独具的神韵、百读不厌的气质,至今依然令人倾倒、令人陶醉。千年书法的历史不仅仅是这独一无二的艺术形态的流传史,伴随着文人们的笔墨纸砚流淌千年的毫无疑问应该是那千古不变的翰墨精神。

颜真卿(公元709——785),祖籍琅琊临沂孝悌里(今山东省费县方城诸满村),字清臣,唐代杰出的书法家、政治家、军事家,历事四帝,官到吏部尚书、太子太师,曾与从兄颜杲卿联合起兵抗击安禄山叛乱,功勋卓著;后被叛将李希烈所杀,壮烈殉国。生前以功业节操获封“鲁郡开国公”,身后被追封为“司徒”,谥号“文忠”,世称“颜鲁公”。是继“书圣”王羲之之后又一位伟大的书法家,是唐代新书体“颜体”的创造者,世称“亚圣”。在书学史上“颜体”缔造了一个独特的书学境界。苏轼曾有“诗止于杜子美,书止于鲁公”一说。“点如坠石,画如夏云,勾如曲金,戈如发弩,纵横有象,低节有态,笔力雄强,沉着端庄”是其书法的独特风格,其墨迹有200多种,虽经千年沧桑,至今仍有大量流传。他那博大精深的书法艺术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千年来深为海内外华人和汉学友人所共仰,其墨迹成为后人学书的典范样本,是祖国传统文化宝库中光辉灿烂的瑰宝。为弘扬历史文化,继承颜真卿的爱国思想和书法艺术遗产,费县下大力气挖掘、征集、整理了费县琅琊颜氏发祥地、琅琊颜氏始祖和颜真卿的大量有关史料,县委、县政府于1994年2月成立了“费县颜真卿研究会”,积极开展了一系列的宣传、研究和对外联络活动。先后筹资在县城建塑了颜真卿大型汉白玉雕像,举办了两次颜真卿故里书画展,整理出版了《唐鲁郡颜文忠公新庙记》碑帖,修复了《唐鲁郡颜文忠公新庙记》碑,修复了颜林、诸满“孝悌里”牌坊和“双忠桥”。1997年,费县又成功举办了首届全国颜真卿学术研讨会,会后编辑出版了论文集《翰墨忠烈颜真卿》,编辑出版了中国第一部《颜真卿志》。自书告身《自书告身》楷书墨迹,传为颜真卿自书,是颜真卿晚年的名作。共386字。有人疑为伪托。今藏日本中村不折氏书道博物馆。 其书法苍劲谨严,沉稳厚重,字里行间可体会出颜书行笔的气韵和结体的微妙变化,。詹景风称此书:“书法高古苍劲,一笔有千钧之力,而体合天成。其使转真如北人用马,南人用舟,虽一笔之内,时富三转。”董其昌谓:“此卷之奇古豪放者绝少。” 争座位帖《争座位帖》亦称《论座帖》,《与郭仆射书》,为颜真卿行草书精品,唐广德二年(公元764)颜真卿写给仆射郭英又的书信手稿。行草书,传有七纸,约64行古时。“乡里上齿,宗庙上爵,朝廷上位,皆有等”。然而郭英又为了献媚宦官鱼朝恩,在菩提寺行及兴道之会,两次把鱼朝恩排于尚书之前,抬高宦官的座次。为此颜真卿引历代及唐代成规抗争之,写下此长信。此稿系颜真卿因不满权奸的骄横跋扈而奋笔直书的作品,故通篇刚烈之气跃然纸上。许多字与行还写得豪宕尽兴,姿态飞动,虎虎有生气。似乎也显示了他刚强耿直而朴实敦厚的性格。宋代米芾在《书史》中说:“此帖在颜最为杰思,想其忠义愤发,顿挫郁屈,意不在字,天真罄露在于此书。”此帖本是一篇草稿,作者凝思于词句间,本不着意于笔墨,却写得满纸郁勃之气横溢,成为书法史上的名作,入行草最佳范本之列,后世以此帖与《兰亭序》合称“双壁”。苏轼曾于安氏处见真迹赞曰:“此比公他书犹为奇特,信手自书,动有姿态。” 颜家庙碑全称《唐故通议大夫行薛王右柱国赠秘书少监国子祭酒太子少保颜君庙碑铭并序》,楷书,颜真卿撰文并书。唐建中元年(公元780)七月立,碑存西安碑林。 碑四面环刻,碑阳24行,行47字。碑阴同两侧各6行,行52字。额篆书“颜氏家庙之碑”六字,为李阳冰书。是颜真卿为其父颜惟贞所立,记载家族世系情况。此碑是颜氏七十二岁时作,笔力雄健、结体庄密。隋代与初唐的楷书,多以运指为长、结字左紧右舒,呈欹侧之势。颜书则加强了腕力的作用,巧妙运用藏锋和中锋,形成力透纸背的效果。又横轻竖重,似有立体感觉。颜真卿正书,横画端平,左右竖笔略呈向内的弧形,这不仅造成庄重感,而且使整个结构圆紧浑厚,富有强大的内在力量。这一切都是突破旧格局的创新。《颜家庙碑》是“颜体”的典型之作,也是他传世碑刻中最后的巨作。

书法是中国及深受中国文化影响过的周边国家和地区特有的一种文字美的艺术表现形式。下面是我整理了书法学术论文范文,有兴趣的亲可以来阅读一下!

书法艺术·艺术书法

摘要:此篇论文旨在探讨研究中国传统书法艺术在当代艺术环境中的际遇,通过对书法艺术的学习以及对当代艺术的了解,发现当今的先锋艺术中许多作品(包括架上绘画,新潮美术,装置艺术,甚至行为艺术)都运用到了书法的元素,有的甚至直接将书法作为主要的表现形式。例如,在国内外颇受关注的徐冰等人的艺术作品,还包括近几年在书法界热闹过一番的“流行书风”现象等等。

不难发现,当代的书法艺术越来越远离传统的创作模式`风格,而更多的是对视觉艺术,形式美感的关注,传统的书法艺术逐渐发展成了“艺术书法”。书法艺术的这种逐渐走向多元化的现象是如何形成,其存在的主要表现,对于书法艺术发展的影响,以及人们的此现象的反思是本文主要研究的内容。

关键词:书法;艺术;多元化;现代转型;反思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新材料,新工艺的产生在人类社会带来前所未有的转变的同时,也为书法艺术打破了原有的格局,开拓了新的领域,全方位多维度地扩展了欣赏者的视野。现代书家们已不在一味追求传统的创作模式与风格。而更多的是对视觉艺术,形式美感的关注。可见,书法艺术已逐渐开始走向了多元化。而这种多元化现象产生的原因,此现象对书法艺术发展的影响,以及如何反思该现象是本文需要探讨的问题。

中国是书法的故乡。中国人把书法作为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并以此为骄傲。“书法”一词的意思,一直不十分明确。很早时是说写文章的一种笔法,以后转成为书写汉字的一种规范。然而如果只是把书法局限在书写法度之内会降低、“书法艺术”的高度。如果把“书法”概括起来,无论规范、方法、书迹、评论、分析、鉴赏、考订,甚至文字学、用具等等都积聚梳理在一起,说这是一门“学问”,倒是很合适的。另外,一些书法理论、书法史、艺术理论等论著也做了大量研究,试图对书法的“本质”做出概括和规定。如,书法是“线条艺术”、“造型艺术”、“具象艺术”、“抽象艺术”、“表达情感的艺术”、“生命艺术”、“纯粹艺术”、“最高的艺术”等。这些概括、界定和解说,或出于名家之口,或见于著名论著,它们对“书法艺术”的“高”度、“纯”度等都有认识上的差异,有趋同也有对立,但有一个共同点,即书法是“艺术”,是中国古代传统艺术。这在书法界、艺术界、学术界基本是一个共识。而“书法艺术”这一概念的出现则是在2004年底,文化部直属中国艺术研究院成立的“中国书法院”、标志着归属于人民政府的国家文化机构第一次正式予书法以“书法”身份。

五四以来,书法的存在意义一直遭到质疑。一位知名学者和作家曾哀叹中国书法所依托的“社会氛围”和“人文趋向”已经消失①,“古代书法是以一种极其广阔的社会必须性为背景,因此产生的特别自然、随性、陈恳;而当代书法终究是一条刻意维修的幽径,美则美矣,却未免失去了整体上的社会性陈恳”。更重要的是,由毛笔文化所涵养出来的那种文人品格和人格构架在现代文化语境中也失去了意义,甚至会成为民族生命力和创造性的阻碍。很明显,在当代书法创作中,人们为了推陈出新,想尽办法崭露头角,往往在创作中采用的是背离传统的方式,说的更具体一些,就是利用各种手段的创新来博得大众的认可。在书法界出现的这种现象我们命名它为:艺术书法。

“艺术书法”这一名词是由王镛老师首度提出的。顾名思义是将“艺术”提前,注重艺术的表现,而相对弱化书法的本事。这在当代表现为书法的民间化倾向上,近几年流行的“流行书风”就是其典型代表。纵观这几年来的各大书展,我们都不难发现书法正经历着从“书法艺术”向“艺术书法”转化的过程。导致此种现象出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第一,几千年的二王书风,颜筋柳骨看下来的确让人有点累,出现审美疲劳是很正常的。许多作品让人看下来已经不是艺术而是复制品了。于是更多的作品开始追求视觉上的感觉,开始抓形式感,尽管这在有些人看来是丑态百出,但你不得不承认它确实让人有眼前一亮,有豁然开朗的感觉。

第二,展览和比赛的效应不容小觑。近二十余年来,各种书法展览和比赛此起彼伏,尤其是两年一届的全国展和中青展对流行书风的兴起起着十分重大的推动作用。在展览和比赛中,某种风格的作品得到了专家的认可或者受到了媒体的关注,那么效仿这一风格形式的人马上就会一哄而上。为了获得好的名次,参展和参赛者往往会投评委所好,纷纷追摹评委的风格。正是因为书法流行现象的出现,以王镛为代表的几位书法艺术家共同主持了“首届流行书风、印风提名展”,并连续成功做到了现在。展览中的作品坚持汉字书写及线条原则,基本上仍属于传统书法的范畴,与更具前卫意义的“现代书法”有着较大差距。但参展作品基本反映了近二十年来中国当代书法在观念和实践上的一个最主要的趋向:随着书法实用功能在现代社会的日益消减和信息时代东西方文化资源的不断丰富,中国书法的艺术性和创作意识正日益凸显和升华,传统的书法艺术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现代转型,以适应新时代的需要。虽然流行书风遭到了不少人的批判,但其批判者们也许不得不接受这样的事实,即“流行书风”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已成为多元化时代中国书法艺术的流行风尚,并显示出相当的风格魅力和艺术史价值。

当代书法创作者对书法艺术现代视觉效果的不断追求,是书法艺术家们不甘寂寞的表现,也是书法艺术走向新的发展的富有生机的动力。他们已经不满足于传统书法的自娱雅玩和记事交流,而更多地注重用笔墨线条表达自己的创意与性情,并通过幅式、材料、颜色、结构等方面的突破来制造视觉上的特殊效果。现代展览中大多是顶天立地的鸿篇巨制,而且多为竖式,很少见到传统的尺牍和卷轴。这样的幅式比较适合现代化的展厅格局,同时也使观众有仰望之感,增强作品的视觉魅力。在用纸上,书法家们广泛取材,从传统本色的纯白净宣到富丽堂皇的洒金(银)宣,从有作旧效果的仿古宣到简单脱俗的手边纸,不一而足,除了在纸张上以背景色增加厚重感等手法以外,石开等书法家还大胆地以色彩入书,寻求新鲜的视觉感受。当然,更明显的是作者们对文字结构的个性化变形和章法布局方面的大胆探索。另外,从展览的布展风格较过去也有不小的突破,新颖协调,将作品拓裱在统一底色的展板上或装置于精美的画框里,旁边配有考究的标签,印有详细的说明、创作自述和主持人评语等,无形中提升了作品的档次。也极大的增强了观赏者的兴趣。 然而,“书法艺术”转化为“艺术书法”,也是具有自身必然性的。首先,书法在其漫长的历史轨迹中,曾经具有两面性,即书法具有实用性和艺术性两个相辅相成的方面。随着现代书写工具的革命性变化,中国人的书写方式发生了根本的改变,书法的实用性要求正在减弱,而艺术性要求则日益增长,人们力图在书法中获得艺术情感的表现和人格精神的追求,日益脱离书写实用价值的书法,应按照艺术的本性来发展。艺术的本性是不断地否定自己和永无止境的创造,不满足既有的艺术形式和风格,向传统挑战,追求原创性和超越性。这是艺术得以发展,繁荣的规律。其次,现代审美方式的改变,对书法艺术提出了新的要求。高科技、高节奏的现代信息社会,改变了人们对艺术品欣赏的方式。优雅精美的印刷术和发达的出版业,消除了艺术品的神秘性和复制失真性,人们可以及时掌握大量的艺术信息;良好的展览条件和收藏条件,提高了人们欣赏和品评书法艺术的维度,人们希望书法作为中国文化精髓所体现的艺术感受性和表现力有更为切实的现代体现。最后,书法家们面对书法的日益专业化和高度艺术化,以及大量优秀的异质文化成果的挑战,更有来自艺术消费市场的巨大竞争力,因此,他们无法停留于固有的书法观念和传统书法模式。他们的现实处境使他们不得不探索新的发展途径。

当然,形式上的现代感和丰富性并不能代表作品的本质特征。其关键所在其实是创作者们对传统书法艺术在当代社会发展创新的历史使命感及其作品中所反映出的当代社会文化特色。他们更多地思考传统书法的当下状况和未来走向,或者说他们希望书法艺术不要固步自封,而应再创辉煌。古今之变重要的不是形式,而是艺术的核心理念和书法家的心性品质的改变。古人重“格调”与“意境”的“高”与“低”。因此,从作品的艺术语言上,更多地使致力于从传统的资源中发掘出新的可能性。例如作品以墓志残纸为基调,并掺杂一些破坏性的用笔,力图表现结构、章法的动荡感和上下左右的呼应关系。不过,这样的书风也并不是那么好把握。不少创作者过于重视书法形式技巧上的翻新,而对书法文化本身缺乏深刻体悟,对传统书法艺术语言也缺少系统研究,因而其创新显得底气不足,粗浅浮躁。其次,由于创作者取法相似,观点相近,且互相影响,因而存在风格面目趋同的隐患,在强调个性的同时可能就失去了个性。

中国书法在全球一体化进程中不断探索这新的发展维度,原有古典的书法系统,正由文化封闭走向文化开发,尝试着汲取其他艺术的养料,来充实自己的表现力。“艺术书法”常常招致人们的非议,斥之为非书法、不识“传统”。但事实上,书法艺术不应躺在传统的、古人的艺术成就上面沾沾自喜,书法家们也不应该是艺术创造方面的懒汉,笔墨技巧固然是书法艺术的基质之一,然而它也能扼杀人的活生生的艺术感受性。由于我们肩负着沉重的历史传统,因此书法艺术的现代转换中,更应注重主体的分辨力,突出主体的创造性,以之开掘新传统,整合新方法,窥视书法艺术现代发展的生长点,在面向新生活的诸种尝试中把握书法艺术现代转型的契机。

由此看来“书法艺术”转向“艺术书法”也未尝不可。当然也可以毫不夸张的说书法艺术的这种发展变化是有贡献的,它在一定程度上也推动了书法形式美的建设。试想,如果一个歌唱家如果只是在舞台上向大家展示她的发音有多到位多准确,仅仅只是展示她的基本功,而不拿自己独具艺术个性的歌声展现给大家看,那观众又如何会有兴趣。中国古代的书法经典精华,被大众认可的就是那么几十个人的几十件作品,如果大家都去宗法他们的作品不去创造,书法艺术就不会形成勃勃生机,风格也不会在竞争中互补,而更严重的,书法这门艺术也会因此而衰落。

注释:①20世纪90年代初,余秋雨先生在《笔墨祭》一文中哀叹中国书法所依托的“社会氛围”和“人文趋向”已经消失。

参考文献:

[1] 当代书法论文选(理论卷)[M].荣宝斋出版社,2010.

[2] 当代书法论文选(书史卷)[M].荣宝斋出版社,2010.

[3] 历代书法论文选[M].上海书画出版社,1979.

[4] 书法研究[J].1993(01).

[5] 文艺研究[J].2008(12).

[6] 欧阳中石.光明日报――文化与书法[J].2007(621).

[7] 王岳川.流行书风的文化问题[J].2008(7).

作者简介:秦兆诗(1989―),女,湖北武汉人,湖北美术学院硕士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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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写作论文

说理清楚,层层剖析,有理有据,用三段论的方式进行论证观点。

法律写作既有“法律”的独特性,也有“写作”的一般性,其本质体现为写作者价值观实现的两个层次,一是依法做事,二是规范行文,前者要求思维和行为方面须合法依规,言出有据;后者要求语言和表达方面要遵守标准,格式规范。因此,法律写作对创造性、文采要求不是特别高,但是对于规范性、严谨性和准确性的要求高之又高。没有文采、没有创意不要紧,除了律政文学题材的写作,其他法律写作类型还要抑制文采和创意,而没有依据、不合规范,则太要命了。本文梳理一下法律写作中可能涉及的相关规范依据和标准,限于篇幅,无法全文,罗列目录索引以及简单介绍,以备查询。一、法律依据方面法律写作,顾名思义写作必然要有法律依据。即,法律写作要有现行有效的,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在内的法律渊源以及法学基本理论作为支撑。这方面的要求看似显而易见,实际的法律写作中问题却不少,主要表现为想当然地得出结论,却没有任何依据,当进一步追问时,写作者也无法提供依据,只能回答“我觉得、我认为应该如此”。截止目前,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有200多件,行政法规有600多件,其他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各种规范性文件不计其数。如果将这些依据全部都罗列出来,哪怕只是目录,篇幅也相当浩大。实践中,法律依据的查询和使用多凭借主流的法规数据库。数据库的优势是收录海量,但是也有不足,数据库如同汪洋大海,我们很难通过数据库对法律法规有体系性的、具体的认知。写作中需要的法律依据对于数据库来讲,常常如同弱水三千,只取一瓢饮,而这一瓢在哪里,常常是基于关键词搜索,类似一种大海捞针,尽管有高级搜索,依然是在一定逻辑下的打捞。这种情况下,有两个建议:第一,备一本《法律法规全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编),这本汇编收录了现行有效的全部法律和行政法规。一本《法律法规全书》之所以是必要的,一是官方文本,可以核实准确性,二是集约的一本书,可以将全部的法律、行政法规呈现出来,能够为我们提供一种立法板块和体系的感觉,这样寻找法律依据便不再像在浩瀚无边的大海里打捞,而像手中有了一个指南针,大致的方向有清晰的指引。第二,建立自己的专属法律法规库,结合自己工作的特点和知识管理方法,将每次检索查询的结果及延申内容做一种分门别类的固定,逐渐地形成个性化的、查询方便的小数据库。二、文书格式和规范方面在司法活动和执法活动中,法律写作一般表现为制作文书。关于文书格式和规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及其他各部委都有相关规定。此处仅列举一些典型的规定,不一一穷尽。(一)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法释〔2009〕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后刑法条文的批复(法释〔201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法〔2016〕2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的通知(法发〔1999〕12号)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实施《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若干问题的解答(2001年6月15日法办[2001]155号)《行政诉讼文书样式(试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 人民法院出版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法发[2003]21号)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法办发〔2012〕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公益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法〔2020〕7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相关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法〔2020〕261号)(二)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2017年7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六次会议通过)人民检察院工作文书格式样本(2020年版)(高检发办字〔2020〕36号)(三)公安部相关发布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式样(2012版)》的通知(公通字[2012]62号)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修改和补充部分刑事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公法制〔2020〕1009号)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刑事复议复核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公通字〔2014〕36号)公安部关于印发《DNA鉴定文书规范》的通知(2018年1月17日公刑〔2018〕349号)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国家赔偿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公通字〔2018〕33号)公安部关于印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公交管〔2020〕69号)(四)司法部相关发布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律援助文书格式》的通知(2013年3月19日 司发通〔2013〕34号)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法律援助投诉处理格式文书的通知(2014年1月17日 司办通〔2014〕2号)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格式的通知(司发通[2016]112号)司法部关于印发和使用《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的通知(司发通〔2012〕126号)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和统计报表的通知(2010年12月31日司发通[2010]239号)其他相关的格式和规范略。三、起草活动方面有一种法律写作叫做起草。起草活动,不仅需要遵守语言的规范,更体现了权力运行的逻辑。起草活动的主体、流程及行为都有严格的规定。行文除了遵守一般的语言规范外,还要求有较高的立法技术。相关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通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印送《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的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印送《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的函(2011年2月5日法工委发[2011]5号)民航规章立法技术规范四、案例方面法律写作中案例的参考和支撑作用日益重要,作为依据的案例可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公布或者通过专业数据库进行查询,也可以通过权威部门发文公布的相关案例进行查找,以及查阅相关出版物。(一)相关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法发〔2010〕51号)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法[2015]130号)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印发《关于编写报送指导性案例体例的意见》、《指导性案例样式》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N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N=1、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的通知(法〔2020〕343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不一一例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的通知(2019修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N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N=一、二、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典型案例(不一一例举)公安部关于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公法[2010]661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19〕24号)(二)相关出版物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人民法院报以及其他相关案例类图书(可以在线下的书店,或者当当或京东等网店法律图书板块进行浏览和检索,也可以去图书馆借阅),之所以括号备注这些看上去好小儿科的获取途径,是因为我竟然遇到不止一个法律精英不知道怎么获取图书,甚至包括某全球公司中国区法总,该总问我哪里可以买到某书,我本来条件反射想说哪里都买得到啊,后来深呼吸一口气微笑地告诉他,可以上当当、京东、天猫。他像获得了什么情报般地说,好,太感谢了!我让我的助理去买。那不食人间烟火的范儿在我脑海中挥之不去。。。五、权利与禁忌写作既是一种知识生产活动,也是一种塑造影响力和提供价值宣传的行为,因此,法律写作体现为一种成果,同时又是一种表达行为,写作中需要遵守著作权法、广告法等的相关规定,且必须避免一些禁止性内容。相关的权利和禁忌可参考如下规定及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图书出版管理条例新华社新闻报道中的禁用词(第一批)(新华社在《新闻阅评动态》第 315 期发表)六、行文规范法律写作的行文规范方面主要涉及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格式等,基本遵循一般写作的规律,相关规范主要体现为各种标准以及权威的工具书。主要包括:(一)关于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二)语言文字方面GF 1001—2001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通用规范汉字表新华字典(商务印书馆)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三)标点和数字方面校对符号及其用法(GB/T 14706—93)出版物上数字用法 GB/T15835-2011(四)学术论文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学位论文编写规则(GB/T 7713.1—2006)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T 7714-2015)学术出版规范 注释(CY/T 121—2015)学位论文写作指南(GB/T 7713.1—2006)学术出版规范 注释(CY/T 121—2015)(五)公文写作方面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文书格式((GB/T 9704-2012))(六)校对方面校对符号及其用法(GB/T14706-93)

开放教育法学多元化毕业论文研究

模拟审判是一项最综合、最全面的实践性环节,通过一个模拟法庭的组织与演练,以下是我J.L为大家分享的关于开放教育法学多元化之论文范文。

1999年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项目研究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明确由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展“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工作。2012年7月31日,国家开放大学正式挂牌成立,国家以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为基础组建国家开放大学,这是一个具有重大意义的战略决定,是中国开放教育发展到一个新阶段的标志。[1]经过十五的发展,开放教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截止到2013年9月,全国电大系统开放教育注册在校生达到369万人。《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明确写明国家要“办好开放大学”。[2]国家开放大学是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的重组与升级,国家开放大学重新确定了人才培养目标,确立新型的人才培养模式,注重教学内容改革和学习评价。作为国家开放大学重点专业的法学本科也面临着人才培养目标和教学内容的调整,其中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是取消还是要加强[3],是全员参与答辩还是部分参与答辩,是保留单一传统论文形式还是向多元化转变,成为国家开放大学系统内法学教师日常教学中经常讨论的问题。本文主要探讨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的问题。

一、国家开放大学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考核机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国家开放大学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考核机制的现状

毕业论文写作是开放教育中的重要环节,是提高学生专业素质,达到专业培养目标的必要步骤,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为了规范毕业论文的写作和指导,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于2002年5月出台了《关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工作的意见(试行)》。

1.毕业论文基本要求。选题必须是法学专业范围,不能用专科毕业论文替代本科毕业论文。毕业论文形式必须为学术性论文,不能用法学案例评析、社会实践调查报告、法律工作总结等其它形式。毕业论文正文字数必须在6000字以上。毕业论文选题不能太集中,本科阶段课程内容选题要高于总选题的30%,选题要同我国司法实践相结合。

2.指导教师资格与职责。本科毕业论文指导教师必须由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写作水平高的老师担任,一般选用中级职称或是具有硕士学位的人员。本科毕业初级职称的教师工作五年以上才有资格担任本科论文指导教师。本科毕业工作五年以上的审判员、检察员、律师也可以被聘为本科毕业论文指导教师。指导教师指导学生选题,资料收集、写作方法的运用、文献检索、写作提纲的拟定、督促学生按写作计划完成初稿;论文初稿进行审阅,提出修改意见;对论文定稿进行成绩初评,书写评语。

3.论文答辩及成绩评定。开放教育法学本科学员须全员参加毕业论文答辩。答辩组由3人组成,答辩主持人须具备高级职称,答辩组由电大教师和外校答辩教师组成。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成绩的认定除了要看毕业论文的本身质量外,还要看学员现场答辩的情况,通过答辩来检验论文是否为学员本人完成。成绩分为不及格、及格、中等、良好、优秀五个等第。优秀人数不得超过参加答辩总人数的20%。

(二)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考核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1.教学计划中学术训练课程缺失。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教学计划中没有论文写作课程,课程考核方式也都是考试形式。学员没有经过专门的学术训练,缺`论文写作的能力。学员不知道如何收集资料,不知道如何撰写研究综述,不知道论文的布局谋篇。虽然有开设《法律文书》课程,但讲授内容为司法机关、公证机关、仲裁机关法律文书的规范和要求,并非学术论文技能的训练。

2.毕业论文表现形式单一。毕业论文只能写学术型论文,导致部分学术功底差,但实践经验丰富的学员兴趣不大。学术型论文需要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格式,束缚了学员的手脚,难以调动学员的写作热情,不能充分发挥学员的经验优势。

3.毕业论文答辩过场化。答辩过程中有一部分学员答不出来答辩教师提出的问题,部分学员法学基础知识欠缺不能很好的回答提问,但为了能让毕业率达到一定的比例,答辩主持人往往会放宽答辩要求,一个班级只留下一两个最差的同学不通过,其他同学即使再差,也送个及格分数。导致整个论文答辩过程不是很严谨,学员认为通过太容易,不能够引起学员的重视,不利于论文写作质量的提高。

4.存在抄袭和购买论文的现象。开放教育学员因为没有时间或是因为能力不足无法按时完成毕业论文,但为了毕业,就去网上抄论文或是花钱买论文,助长了不正之风,构成了学术腐`。

二、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的机遇和挑战

(一)国家开放大学的成立为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创造了条件

电大开放教育法学本科过去是同中国政法大学联办,在教学和毕业论文写作等环节受联办学校的制约。2012年国家开放大学在人民大会堂正式揭牌成立。国家开放大学可以设置本科专业,按教育部规定,首批设置本科专业为19个,这19个专业有独立发放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资格,其中就包括法学专业。国家开放大学可以自主设定教学计划,决定毕业论文的形式。可以说国家开放大学的成立为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的改革提供了可能性。

(二)国家开放大学人才培养目标也需要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

开放教育的教学具有开创性[4],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多元化必将更加适合成人学生,更符合开放大学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应用型法律人才,应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具有娴熟的法律职业技能,能够公平合理地处理法律纠纷。[5]调查报告、案例分析等形式更有利于学员将法学理论同自己的实践经验相结合,对学员的职业技能的提高更有帮助,更有利于促进知识向技能的转变。

(三)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有利于法学教师自身素质的提升

电大系统的法学教师在学历、教学水平和业务能力上和普通高校的教师都有一定差距,这其中有制度的原因也有电大系统自身的原因。省级电大以下的法学教师无法兼职从事律师职业,导致这些法学教师无法代理案件。电大系统组织的法学教师业务培训数量也不多,省级电大的老师还有机会参加培训,基层电大法学教师很少有机会参加培训。一所基层电大,法学教师只有一两个,教研活动很难开展,在教学压力不大的情况,教学技能很难提高。如果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将促进促使教师知识更新,并提高法学实践能力。

三、普通高校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改革的尝试

(一)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如果学生的学术功底较好,可以通过撰写传统毕业论文来获得学分。此外,学生还有其他选择,或是在有国际国内刊号的杂志上发表论文,或是提交社会实践调查报告。还可以选择模拟审判案卷及审结报告或法律意见书作为毕业论文成果形式。毕业论文的形式确定后,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须报指导教师同意,并须重新开题答辩。

(二)武汉大学东湖分校法学院

武汉大学东湖分校法学院实行毕业论文“双轨制”改革,在法学专业114名大四学生中,推行法庭模拟审判和论文结合的方式,法庭上的表现和制作完整的卷宗占60%,论文占40%。目前,此项改革尚未全面推开,该校采取自愿选择方式,在2011届114名毕业生中,已有22人选择了“上法庭”模式,其余学生还按传统模式写作毕业论文。[6]

(三)山东大学威海分校

法学本科生科研立项、“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暑期和寒假社会实践活动的优秀研究成果经鉴定程序直接转化为毕业论文。

(四)中国政法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本科毕业论文除了学术型毕业论文形式之外,新增案例分析、毕业设计和调研报告三种形式。[7]

(五)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2008年年底,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宣布改革举措:2009年毕业的本科生必须写案例分析,而且必须是具有争议、比较新颖、有研究价值的案例。[8]

(六)华侨大学法学院

法学院要求毕业生在实习过程中,复印一个已结案件的全部卷宗。案件可以是刑事案件或民商事案件,也可以是行政案件或其他案件,但复印卷宗必须完整。根据该卷宗呈现出来的证据材料,对该案件的性质和判定结论进行分析,并撰写案例评析报告,内容包括:案件的简介、证据的认定(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实体法和程序法)以及最后的认定结论。毕业生在答辩的时候,必须带上复印的全部卷宗,以便备查,期间要求毕业生先介绍该案件的情况,并提出自己的处理意见以及事实与法律根据。答辩老师可以根据该案件的具体情况,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角度,对案件处理提出问题,要求学生回答自己是如何处理案件以及认定结论的事实与法律根据。答辩老师根据毕业生撰写的案例评析报告的质量和答辩的表现进行评分。[9]

四、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制度设计

国家开放大学可以尝试毕业论文改革,既保留传统毕业论文,也采用其他形式。

(一)传统型毕业论文

论文的选题必须是法学专业范围,选题要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切记题目不能过大,如在题目中出“中国”或是“我国”等字样,撰写的论文能够解决生活或是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学员论文选题尽量不要重复,最好一人一题。在论文的格式和学术规范上要严格要求学员,论文格式必须符合要求,字数不少于6000字。论文的复制比必须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论文理论性方面的要求可以适当降低,论文的'写作着重在于培养一种法律思维能力,重在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根据开放教育法学本科学生的工作性质和生活阅历,引导其选择能将工作经验、生活积累都运用起来的题目,以充分发挥社会经验丰富,动手能力强的优势,而避免了理论基础相对较薄弱的劣势,从而扬长避短,写出具备电大毕业论文特色的高质量论文。[10]

(二)调研报告

在课程教学过程中,辅导教师可以通过专题讨论、主题辩论、布置小论文等方式,引导学员将自己的工作实践同法学专业课程相给合,确定调研主题。教师要对学员的调研活动及调研报告的撰写进行指导,提高学员运用法学知识解决和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调研报告原始材料应真实可信,调研内容应具有较强的典型性、实证性和时效性,调研材料能有效支持调研报告,调研报告能解决实际问题,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审视现有法学理论,研究报告有一定的指导意义。调研报告应格式规范,内容明确、资料充实、方法科学、结论可靠,字数不少于10000字。

(三)模拟审判

模拟审判是一项最综合、最全面的实践性环节,通过一个模拟法庭的组织与演练,可使参加的学生熟悉相关的诉讼程序、掌握所涉及的各种诉讼法律文书的写作,培养他们的组织能力、善辩能力及综合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11]。辅导教师带领学员去法院旁听,和学员共同确定模拟法庭选用案例,确定模拟法庭开庭计划,指导学员完成所有诉讼文书的撰写。模拟审判适用普通一审程序。模拟审判全过程的演示,不仅要求学生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更是对其组织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写作能力的一次全面考核,而法律文书和判决书的撰写又可以检测学生对所学理论和法律条文的实际运用能力[6]。没有撰写法律文书的学员可以撰写审判总结上交。辅导教师根据学员在模拟审判过程中的表现及提交的诉讼文书和总结给学员打分,审判过程中的学员演示表现占总成绩的60%,提交的诉讼文书或是总结占总成绩的40%。

(四)发表论文

鼓励学员在读书期间撰写、发表论文,学校对公开发表论文的同学依期刊的不同级别给予一定的补助。公开发表的论文选题必须是在法学专业范围之内,作者所属单位必须是学员就读的学校。论文应符合学术规范,没有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对学员上交的发表过的论文进行成绩评定时要进行学术不端检测。论文应当观点明确、论证充分、方法科学、逻辑严密、层次清晰、结构合理。在南大核心期刊和北大核心期刊上的发表的论文只要达到4000字即可,在其它公开出版且有国际和国内刊号的刊物上发表的论文要达到6000字。在公开出版的论文集或其他公开出版的编著中发表,且字数在6000字以上的学术论文,应具备申请认定的资格。

(五)审判卷宗

在法院工作的学员或是参加法院实习的学员可以对本人审判或是参与过的案例进行归纳、汇总、分析和总结。要求学员提供完整的案件卷宗,卷宗及审结报告要符合格式要求,要对案件的基本经过、案件中证据的采信、法律的运用情况进行详细的描写,以不少于4000个字为宜。

(六)论文获奖

学员参加国家开放大学、省级法学团体或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法学论文评比,获得奖项,获奖论文可以转化为毕业论文。获得一等奖,毕业论文可以定为优秀;获得二等奖,毕业论文可以定为良好;获得三等奖,毕业论文可以定为中等;获得优秀奖,毕业论文可以定为及格。以上毕业论文的形式,可以由学生自由选择,学生在入学后至毕业前任一时间段完成其中一项即可获得毕业论文学分。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教学计划、教学、考核等多个环节。每种毕业论文形式的认定和成绩的评定都需要制定严格的标准,工作量也比较大。但改革是必然趋势,是国家开放大学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的重要手段。

法律根据立法法来制订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是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

法律文书写作论文3000字

3000字太短了,写不出来什么有深度的东西,下面这篇还可以,你参考下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214.6%,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基本内容结构论文一般由 题名、 作者、 摘要、 关键词、 正文、 参考文献和附录等部分组成,其中部分组成(例如 附录)可有可无。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内容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定义论文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计算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分析,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参见《汉语主题词表》和《世界汉语主题词表》)。论文正文(1) 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 论据、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a.提出问题-论点;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c.解决问题-论证方法与步骤;d.结论。参考文献一篇论文的 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研究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论文装订论文的有关部分全部抄清完了,经过检查,再没有什么问题,把它装成册,再加上封面。论文的封面要朴素大方,要写出论文的题目、学校、科系、指导教师姓名、作者姓名、完成年月日。论文的题目的作者姓名一定要写在表皮上,不要写里面的补页上

为什么不要这样呢?其实原因很简单。一旦你把自己的位置放到敌对者这样一个角色,对方就会觉得你是不是太过于小心眼了。尤其是,当他认为他新认识的那个人并没有你说的这些缺点,而却遭到你的诋毁,这会让他觉得你对他还有所留恋,还想和他重新在一起。

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虽然可能因其缺陷而失效,甚至根本失效,但它绝不是一种荒.唐的玩笑。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法律论文 范文 精选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析法律 文化 对新型法制化建设的影响

摘要: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法制建设越来越为学界与社会所重视。在探索如何在中国法制建设的道路存在多方面的观点与争论。法律具有民族特性,是民族的共同意识。发掘传统法律文化在现代法制建设中的意义,能有效地促进法制的完善与发展,形成具有特色的、完善的中华法系。

关键词:

传统;法律文化;法制建设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背景和“依法治国”方针国策的指导下,中国的法制建设的重要性日益显现。但是,依法治国,从这个源于西方的治国理念传入我国并且应用到实践当中的成效来看,比起西方来说,我们不得不承认在此落后于西方的尴尬局面。著名的德国历史法学派法学家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认为法律就像语言、风俗一样,具有“民族特性”,是“民族的共同意识”,“世世代代不可分割的有机联系”,它“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中国新型法制建设面对着越加开放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西 方法 律文化的冲击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应当如何取舍,何去何从?对此,我们不得不承认一个亊实,中国今天正在使用的一整套法律制度以及法律职业群体的分类,是几乎全部从西方发达国家借鉴和移植过来的。所以,它们基本上不属于我们传统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法制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是源于西方的“舶来品”,而这与以封闭的小农经济、政治的专制统治和以家庭为中心的宗法关系为基础的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某种程度上来说甚至是格格不入的。

一、从法律的起源和用途来看

在我国的传统法制文化中,法只是一种统治和刑罚的工具。自奴隶社会时期便有“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出现;而司法也主要依靠于“鬼神”、“神兽”等,并且主要应用于宗教和政治、军事活动。我国古代法的基础是“礼”和“刑”,追求的是维护血缘统治关系和等级制度。①而这却令人民对法产生畏惧和排斥,甚至是厌恶。而并不像西方法律文化中的古希腊法和古罗马法,是奴隶制的商品经济关系下,契约式的人权和民主。

二、从法律的发展来看

在我国的传统法制文化中,儒家学派逐渐成为被统治者推崇、主导社会的思想体系,中华民族精神在本质上是“儒”的体现。②首先是受儒家推崇的“人治”传统。儒家主张具有贤德礼义理想主义下的人来统治整个国家,这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体现的便是权力大于法律和专制统治的长期延续。法律的正当性来自于统治者手中权力的赋予,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把法视为政治的一部分。而这种思想至今仍有深刻的影响,正是由于这种根深蒂固的潜在意识,把法看成是统治者手中的政治工具或者是打击报复的惩罚手段。从近现代中国的历史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小到一个刑亊案件的法官因为民众的舆论和关注便匆匆给一个案件下结论,大到对权力、特定人物的盲目崇拜和对民主、宪政与分权排斥的思想。而在西方法律文化中,早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就形成了早期的民主制度,出现了以亚里士多德、柏拉图为代表的主张民主与法治的学者;到近代,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对现代世界法制建设影响巨大的“鼻祖”级的人物,均来自于西方。

其次是受儒家文化推崇的“礼”与“德”。

在西方法律文化中,官僚政治受法律调节,但在中国法律并不独立,法律从属于道德,为行政服务,也成为稳定社会秩序,巩固统治的制度。所谓“德礼为政教之本”③,法只是一种辅助的手段和教条式的工具,这导致长期以来法律不能得到人们的有效重视和信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强调对礼义的追求,提倡纲常伦理。正如费正清先生在《美国与中国》所言,在以家庭为单位的重农主义的社会中,“人的价值并不像西方所认为的那样是每个人所固有的品质,而是需要从外界获得的。一个人的行为好坏主要应看它对社会福利、安定与是否有贡献来判断,个人本身也是不受赞扬的,因此中国所存在的一种政治传统即为家长式的控制。”④这种影响是巨大的。一方面,这导致“人情”、“等级”和“面子”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重要因子。

而这对我国当今法制建设的影响,是极其不利的。近年来“打官司就是打关系”、“一纸司考不如有个叫李刚的爹”等一些言论从侧面体现出,我们的社会建立在一种错综复杂的关系网上,而在此当中,作为一个独立个体的地位和尊严所体现出的价值越发的小,心甘情愿也好被迫无奈也好,只有屈从和扎入这一张张类似等级制度的大网才能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从而进一步的导致在某些司法当中“以亊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原则的陷落和法律本身公信力的下降。另一方面,在此基础上一旦少了等级和家庭的一定程度的约束,对社会规则的漠视就很可能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受侵害的客体既可能是公共利益也可能是私利,而这与法制建设中,人们对法律这种社会公共规则的敬畏和自觉的遵守的目标是截然相反的。

崇尚“以和为贵”、“天人合一”的儒家思想,这种基础下,造就了不管是在统治者还是人民,还是立法、司法中都存在的“无讼”的价值取向。再加上“重狱轻讼”的诉讼制度,这使得自古以来人民的权利意识淡薄。人民没有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利的意愿和倾向,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却向权力寻求救济(而这通常是非法的),或是干脆选择忍气吞声。目前我国当下“主流”的观点类似于“先中体西用,再逐步过渡到西体中用”的文化价值取向。但是新型法制建设的要求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要求显然是冲突激烈的,在“中体”思想的引领下依然是无法摆脱人治和人情关系的窠臼的,而这将是法制建设的致命伤。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我们要全盘否定抛弃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呢?这显然是不行的。那么在新型法制化建设的浪潮中我们应当如何取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实现自己的“华丽转身?”一是坚决破除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不利于进步的部分,弘扬吸收西方的先进法律精神。可以大胆的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大部分是不利于法制建设的,而造成这种问题的原因当然有方方面面,但在当今世界市场经济的大势下,这不仅是我国发展的要求,更是一种不可逆的趋势。

二是制度改革和完善。

制度的不完善更是为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煽风点火。不能让“党”的头衔成为某些不法分子的“免罪金牌”和特权标志。对于作为执政党队伍,对其违法行为更应当透明的依法处置。”减少权对立法、司法的干预,重视宪法的地位,逐步建立违宪审查机制(宪法虽然是充满政治意识形态的产物,但是对于违反宪法的必须采取得到法律的制裁和追究,否则宪法将沦为一种形式主义的文字),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使得立法、司法、行政三者相互独立又互相牵制。不仅是立法、司法制度面,作为行政的执政党,也应当加强自身的建设。这是破除等级和特权势力风气的关键,使得法治得到真正保障的关键。三是文化大环境的建设和 教育 的改革。我国没有西方深厚的__宗教的传统,这正是一个很好的基础;所以,要培养大众对法律的信仰,把法律作为自己的“宗教信仰”,减少政治和意识形态在文化和教育中的影响,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提倡多样化的文化,同时又要适当的运用中国传统法律道德的教化作用,把“无讼”最为发展的最终目标而不是过程。从文化教育入手,加强法制的教育,是一种广泛的必要的保障。

培根说过,“对于一切亊物,尤其是艰难的亊物,人们不应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是不可能消失的,中国的法制化建设必然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但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的不仅是眼光和视野,更需要的是决心和毅力。我们必须站在整个人类发展的历史 经验 和当今时代发展的趋势下,既要大胆的吸收和借鉴西方先进的法律文明,又要理性的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进行取舍,真正从权力社会走向文明的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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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写作论文题目

要分清楚。不分清楚有什么后果要看具体情况。

我们从小接受传统教育,学会了中文表达如何色彩斑斓和花样繁多,但却没有人告诉我们,这恰恰是法律用词的忌讳;我们能够熟练地在陈述句、肯定句、否定句、感叹句或祈使句等各种句式自由变换,但却不知道在实践当中,法律文书在什么场合使用什么句式更为合适。今的大学生,可以将一篇散文写得娓娓道来,也可以将一篇学术论文写得纵横古今中外、高屋建瓴,但每当下笔写作法律文书之际,却依然感觉混沌一片然不知所措。缘何如此?不怪学生们悟性不高,只怪法学界目前仍然缺乏对法律文书语法规则的深入了解和研究。其实,法律文书有其独特的语法规律,好比诗词,自有对偶、平仄、押韵等自成一体的格律。法律文书根据客户目标、使用对象、使用场合、选用法律关系、法律和事实不一致,从形式到内容,写法到结论,都与普通的中文语法规范大相径庭。从一般规律而言,研究语法规则自然应该从文书的基本单元——字词开始,然后逐步推广到句子,最后到文书。但是,考虑到本书的主要读者应该都有一定的中文语法基础,所以本章的排列顺序从法律文书的整体开始,逐步分解到句子,然后才回到字词本身。当然,读者可依据自己的阅读习惯和兴趣,按照三、二、一节顺序反过来阅读亦无不可。一、如何写好一篇法律文书(一)写好大小标题法律文书标题不需要讲究文采,最重要的是准确反映文书的商业目标和法律关系。通过准确界定法律关系的文书标题,不仅能够使客户在没有阅读文书正文的情况下对文书的整体框架和重点先有了初步概念,而且能够帮助客户迅速明白文书的核心内容——法律关系和交易重点。但是,我不止一次遇到这样的当事人或者律师,为了规避法律,故意将文书标题简化或模糊化,以为这样就能够瞒天过海,其实是自欺欺人。一份好的法律文书,应当通过准确的文书标题来清晰界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从而充分保障交易的成功和交易双方的权益,以下是另外一个例子:【案例:你需要的仅仅是改标题】我们的一个法律顾问单位甲公司拟向乙公司出售包括压缩机、液化机械以及配件在内等一批设备,双方约定由甲公司帮助乙公司将上述设备装配成一条生产线,乙公司律师提出了一份由当地工商局制定的《买卖合同》格式版本,甲乙双方对合同文本没有太大意见,但甲方担心乙方缺乏付款能力但又希望做成这笔生意,所以要求我所律师,“修改一下合同字眼就行了。” 我所主办律师按照客户的指示,将合同的部分条款作了字眼改动后提交给我审查,我看完后觉得律师的修改没有问题,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客户的忧虑,于是指示律师与客户联系,建议撇开合同字眼这些枝节问题,仅改动合同标题,从原来的《买卖合同》改为《加工承揽合同》。客户听完我们的解释半信半疑地接受了。我们的着眼点是这样的:考虑到本案中客户的主要担心是对方的付款能力,如果要从根本上解决客户的忧虑,最好的办法当然是将货物控制在自己手上,修改合同字眼只是治标不治本,没有实际效果。考虑到本案的交易行为既有买卖性质也有加工承揽性质,而合同法当中对于保护承揽方利益有留置权的特别规定,一旦对方无力或者故意不付款,我方客户可以通过留置设备的方式保障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因此能够从根本上解决客户的忧虑,所以我们做出了如上建议。此案结束后不久,客户打来电话,高兴地告诉我们,在后期货款清结过程中,由于有了留置权的保障,每当对方出现拖欠货款的情况,他们就立刻停止供货,很好地避免了欠款风险,现在所有货款已经全部按时收齐了。 法律文书按照用途的不同,当中的标题各有特点:如果是以说服、攻击给目标的法律文书如代理词等,文书当中的标题通常是一个分论点,一个论断,采取肯定或否定的写法比较直截了当;如果是合同等经过双方合意的法律文书,则标题是一个交易的某一部分、某一范围或层面,因此采取归纳范围的方式比较多见。一般而言,标题有如下若干写法:论点式 开宗明义,将本段落的基本观点或主要内容揭示出来。这种方法的好处是简洁明了,容易引起读者的注意,比较广泛地适用于各类法律文书。 范围式 提示本段落论述问题的范围,这类写法一般适用于说理性的法律文书,如法律服务建议书或者双方合议性的法律文书例如合同、章程等。 概念式 总结本段落当中所阐释的基本概念和重点内容,该种写法通常与论点式交替使用。 提问式 一开头就提出问题,好处是提醒读者注意,通常用于代理词等以说服为主要目的的法律文书,主要配合归谬法的使用。文书标题一般用2号小标宋体字,居中或居左排列。如果字数偏多,需要分行排列,分行时须注意不要把各行上下对齐排成等长,最好不要将词组分别拆开两行描述,更不得将两个字以上的词拆开排在不同行的首尾。总之,标题的排布要做到词义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二)划分章节文书写作很重要的一部分工作就是将整篇文书划分成适当的章节,其目的是帮助阅读者更容易和快速地找到需要的内容,减少歧义。初入门者在章节划分上容易犯错之处包括:? 将合同双方各自应当完成的工作内容或者权利义务混合到同一章节当中; ? 违约责任条款被分散到付款、交货等各个条款当中;

看你报什么学校了。既然你有专科证,毕业了,不如去考成人高考,简单点,一样是国家承认的学历,自考太难,很容易让人中途放弃。

1、毛泽东思想概论 2、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3、英语 (二) 4、劳动法 5、知识产权法 6、公司法 7、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8、合同法 9、国际经济法概论 10、国际私法 11、法律文书写作 12、婚姻家庭法 (一) ---------------以下为选考课程(考外语者,任选考 3门,计9学分以上; 不考外语者,须考完全部 6 门) 13、房地产法 14、税法 15、金融法 (一) 16、公证与律师制度 17、外国法制史 18、中国法律思想史 19、民事诉讼法学 ----------以下为B、C类考生须加考 20、法理学 (一) 21、宪法学 (一) 22、民法学 23、刑法学 24、毕业论文 (实践) 注:1、不考英语(二)者,须考完全部选考课程。 2、毕业论文(实践)为实践性环节考核课程,应考者依据培训与考核基本要求进行撰写与答辩。论文题目范围由主考学校选定公布,应考者任选其中一题写作,篇幅一般在8000字左右。论文必须由应考者本人独立完成,且观点明确,结构合理,论述有据,文字通顺。论文由主考学校组织评阅和答辩,论文成绩采用五级计分制评定,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 3、报考类别 A类考生:凡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的法律、经济法学、行政法学、律师等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者可直接报考本专业(不考加考课程 ); B类考生:监所管理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报考本专业,须加考民事诉讼法学课程; C类考生:其他专业的专科及以上毕业生报考本专业,须加考法理学(一)、宪法学(一)、刑法学、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五门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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