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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违宪审查制度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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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违宪审查制度研究论文

违宪审查制度主要是在以严格遵循三权分立制度的美国比较明显和完善,我做过这方面的结业小论文,就把论文复制给你看吧,我个人觉得已经论述的比较清晰,违宪审查的原因、建立过程、特点、内容简述、意义都有。简述美国违宪审查制度摘要:美国的司法违宪审查制对于维护美国宪法的权威、促进美国宪政国家的建设、完善分权制衡体制产生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国正在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通过考美国司法违宪审查制产生的理论基础、确立过程和历史作用,我们可以得到一些有益启示。关键字:违宪审查 美国 借鉴 分权制衡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是指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效通过审查有关案件,解释宪法,审查联邦和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联邦和州采取的行政措施,宣布违反联邦宪法的法律和行政措施为无效。独立战争以来的二百多年时间里,美国法律经历了独特的发展过程,美国在接受普通法传统的同时,赋予古老的法律以惊人的活力,并以深刻的批判精神和创新精神建立了符合美国国情的法律制度,在普通法法系中,美国法占有重要地 位,成为普通法系中与英国法并驾齐驱的又一代表性法律,而美国对宪政理论的独特贡献是违宪审查制,美国最高法院拥有违宪审查权,司法审查制深刻地影响了美国的政治、法律和经济生活,它以资产阶级的分权,制衡和法治原则为基础,很好地维护了资产阶级民主制度,调整了联邦和州的法律冲突,有效地调整行政,立法、司法三机关,促进三机关的有效运作。违宪审查制度确立的理论基础首先,宪法的法律性决定了应该由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如果宪法不能由法院实施,它是没有价值的,而且是些空话。”与其他部门法相比,宪法虽然有较为浓厚的政治性,但是它的主要特性仍然是法律性,这就决定了宪法只有通过司法途径才能使纸面上的文字成为活生生的现实而有效的规则。司法机 关 的职责 就在于解决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由此决定了只有司法机关才能把握法律(包括宪法)的真正涵义。正因如此,汉密尔顿认为:“……法院 的职责就是审查一切违背宪法原意的法案并宣布其无效。”在三权分立与制衡原则 下,“解释法律乃是法院正当与特有的职责。而宪法事实上,亦应被法官看作根本大法。所以,对宪法以及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的解释权应属于法院。”美国的一位大法官同样认为:“我们受治于宪法,而所谓宪法不过是法官奉为宪法的法律 。”其次,司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是三权分立与制衡原则的要求。美国宪法贯彻了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们的三权分立理论并有所发展和创新,宪法将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分别赋予国会、总统和法院,并使三权之间互有重叠和交错以达到权力互相制约监督,从而防范各部门滥用权力,防止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害。但是分权制衡的宪政格局中,司法部门处于弱势,司法机关为分立的三权中最弱 的一个部门。正如汉密尔顿指出:“司法部门既无军权 ,又无财权,不能支配社会的力量与财富,不能采取任何主动的行动。故可正确断言:司法部门既无强制,又无意志,而只有判断;而且为实施其判断亦需借助于行政部门的力量。”司法部门的软弱必然会招致其他两方面的侵犯、威胁与影响;而且,立法机关的性质 决定了立法机关有侵权的可能性,“因为立法部门单独有机会接近人民的钱袋,对于其他部门任职者的金钱报酬有全部决定权,这在所有宪法中有极大影响,于是在其他部门造成一种依赖性,这就为立法部门对它们的侵犯提供了更大便利。”因此为了与强大的立法权、行政权相抗衡,保持司法独立和三权分立制衡的宪政格局,司法部门必须要有抗衡的权力作为武器,宪法解释权和违宪审查权便是这种强有力的武器。汉密尔顿等人认为:“如谓立法机关本身即为自身权力的宪法裁决人,其自行制定之法其他部门无权过问,即对此当作如下答复:此种设想实属牵强附会,不能在宪法中找到任何根据。不能设想宪法的原意在于使人民代表以其意志取代选民的意志。远较以上设想更为合理的看法应该是:宪法除其他原因外,有意使法院成为人民与立法机关的中间机构,以监督后 者只能在其权力范围内行事。”立法机关的潜在威胁客观上需要由司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来抑制立法的专横。著名的180年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开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司法审查的先例,确立了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最高法院是一个连续开会的制宪会议。”(伍德罗·威尔逊),独立的法官拥有司法审查权而成为重要的宪法解释者。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裁决,是联邦最高法院运用司法审查权的首次实践,它明确宣布“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阐明法律的意义是法院的职权”,开创了“美国司法审查立法”的先例。从此确立了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 中,有权宣布州法律或联邦法律是否符合联邦宪法的权力 。二、违宪审查制的特点美国首创的违宪审查制真正赋予宪法以根本法的地位,它将一切法律都置于宪法精神的统治之下,一切法律权利最终都起源并归结于宪法权利它作为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具有以下基本特征:第一,联邦最高法院和州最高法院均可依据联邦宪法和州宪法,分别对联邦立法和州立法进行审查;第二,联邦最高法院所审查的是已经颁布实施的法律行政命令,而非国会提交的议案;第三,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联邦最高法院无权主动审查某项法律或法令,而是仅就宪法权利受侵犯的案件所涉及的法律进行审查,即审查在实施过程中造成侵害后果的法律或法令;第四,联邦最高法院经审查只能作出“合宪”或“违宪”的判决,而不能撤消某项法律或法令;第五,宣告某项法律或法令违宪,须经联邦最高法院三分之二多数的法官同意;第六,经宣告违宪的法律或法令并未完全丧失效力,一旦联邦最高法院在以后的判例中改变意见,仍可管用该项法律或法令;第七,联邦最高法院在行驶司法审查权时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是“政治问题回避”,司法审查权的行驶仅限于司法问题而不涉及政治问题。这些特点反映出联邦最高法院作为联邦宪法的最后解释者,拥有保障宪法正确实施的特殊权力——违宪审查权。违宪审查制度的重要意义自从司法违宪审查制确立以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行使违宪审查权所作的判例遍布美国的政治、经济、法律和社会各个领域,对于维护宪法权威、影响社会发展、捍卫宪政精神乃至推动美国的宪政建设都发挥了重大作用。第一,从法律作用看,司法违宪审查制对保障美国宪法200多年的顺利实施产生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美国宪法是刚性成文宪法,原文仅7条,修正案也不过20几条,如此简短,竞沿用200余年至今,很大程度上应当归功于违宪审查制。联邦最高法院在审查中动用司法解释权,对宪法中有关弹性条款作出符合宪法精神的解释,深化了其含义,有效地补充和发展了联邦宪法的内容,并通过灵活的遵循先例原则将古老的宪法原则与新时代的法律需求联系起来,使美国宪法成为一部不断发展的“活”的法律。迄今为止,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大约4000件关系到宪法解释的案件进行了审查,宣告了由美国议会制定的80余件法律为违宪,至于州法律被宣告为违宪的就更多,从而有效维护了美国宪法的最高权威。可以说,美国宪法沿袭200余年不变,与违宪审查制度的作用密不可分。)第二,从社会作用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所作的判例,对美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它们不仅如实记载了美国各个领域的深刻变化,而且也生动地反映了各个时期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实际变化。例如:早期联邦最高法院通过行使违宪审查权来加强联邦权力并促进了自由竞争的美国资本主义的发展;20世纪30年代以后又通过行使违宪审查权来干预国家的政治经济生活,迎合了垄断时期美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第三,从政治作用看,司法违宪审查制在相当程度上完善了美国宪法所体现的分权制衡模式,强化了司法权对于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制约力,有助于协调美国政权组织内部的关系。从历史上看,当总统软弱无能,而且与国会的多数派关系不协调时(如2O世纪20年代哈代与柯芝执政时期),联邦最高法院便奉行司法能动主义,积极通过违宪审查权干预立法和行政管理活动;反之(如20世纪30年代开始的罗斯福执政时期),法院便奉行克制主义,对维持立法、行政、司法的三权平衡发挥了积极作用。第四,从世界范围看,美国的司法违宪审查制影响了整个资本主义世界违宪审查制度的进程。首先,从直接影响来说,许多国家都建立了美国式的违宪审查制度。据统计,在全世界目前142部成文宪法中,明文规定实行司法审查的就有40个,暗含规定的有24个。这就是说,在全世界现有64个国家实行这种违宪审查方式。其次,美国的司法违宪审查制对其他没有建立这种审查制度的国家也产生了很大影响。法国及欧洲大陆的其他许多国家,原来都没有建立专门的违宪审查机关。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美国的影响下,这些国家也先后建立了各自的违宪审查体制。当然,由于各国的信念及国情不同,它们没有对美国式的违宪审查制进行简单地移植。总之,具有实效性质的违宪审查制是维护宪法权威、建设宪政国家的必要制度。原文仅7条的美国宪法沿用200余年至今却只有很小的变动,除了制宪会议政治家的深谋远虑,更重要的是违宪审查制度对于这部宪法的解释和维护。美国违宪审查所采用的平衡原则也值得我国借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处理实际案件时,通过判例发展起来而逐步得到广泛承认的原则,该原则的核心在于通过目的与手段间的考量,调整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关系以及公权力之间的关系,从而寻求衡平的正义。因此,平衡原则在宪法领域的运用及作为我国违宪审查的参考标准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必需。

如果从历史的角度来看,俄罗斯联邦检察制度的源头,可以追溯到彼得·阿列克谢耶维奇,也即沙皇彼得一世时期。早在1722年,彼得一世就签署了关于设立俄罗斯帝国检察机关的命令,从而奠定了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在历史上的雏形。1917年11月7日,伴随着“十月革命”的胜利,俄罗斯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11月24日,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人民委员会颁布了关于法院的第1号法令,撤销了“十月革命”前的检察机关。因此,在随后的1917一1921年,对法制状况实施监督的职能,便由许多国家权力机关和管理机关共同承担。直到1922年5月28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才通过了《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检察机关条例》,建立起新型的、社会主义性质的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1922年12月30日,苏联正式成立。随后,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依据1924年苏联宪法制定颁布了《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和各加盟共和国法院组织原则》。该法进一步扩大了检察机关的权限,责成其对司法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监督。1936年苏联宪法又使苏联检察机关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和发展。1977年苏联宪法不仅首次以一个专章的篇幅(第164一168条)确认了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而且规定检察机关的监督具有最高性。1979年11月30日,苏联最高苏维埃通过了苏联检察机关史上第一个《苏联检察机关法》。该法将苏联宪法有关检察监督的内容、目的和任务,检察机关体系,检察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检察机关的任期、任命程序、领导体制的宪法规范予以具体化。在1982年和1987年,该法又先后进行了两次修改补充,一直生效到199年12月底苏联解体前。应当指出的是,在苏联解体前,苏联检察机关的监督对象和监督范围处于逐步扩大的过程中。1991年底苏联解体,独立国家联合体(简称独联体)成立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检察机关改组为独联体检察机关,即各主权国家联盟的检察机关。在这种背景下,1992年1月17日,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最高苏维埃通过了《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检察机关法》(作者注:1992年4月17日,俄罗斯第六次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决定,使用两个具有同等效力的国名:“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在此之后,俄罗斯的法律不再冠以“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1992年检察机关法由7编54条组成,其7编分别为总则、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检察机关的体系和组织、检察监督、检察长参与法院审理案件、检察机关的干部和机构、军事检察机关体系各级机关组织和活动保障的特点、检察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其他问题。此外,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或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颁布了一系列指导性命令。其中包括:1992年3月11日颁布的《关于检察机关任务的命令》,1992年5月28日颁布的《关于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体系各级机关监督的组织和管理的命令》。上述命令规定了现阶段检察监督的目的,检察机关在检察监督各个领域活动的战术和方法以及检察机关对已查明违法行为的反应方式。但必须看到,现阶段的俄罗斯联邦属于转型期国家,其司法改革也属于转型期的司法改革。这种转型期司法改革的特点,是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地修改补充各种司法改革法,其中包括检察机关法。具体地说,从1992年1月17日俄罗斯联邦总统签署第2203一1号令批准检察机关法到现在,俄罗斯联邦总统已先后签署12个总统令,批准了12个检察机关法的修改补充法。此外,2000年2月18日、4月11日,2002年7月17日,2003年7月18日,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又先后四次以决议形式对1992年检察机关法进行了第13一16次修改补充。这些修改补充,使俄罗斯联邦的检察制度逐步地趋于完善。依照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和司法体系法的规定,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既不是立法权力机关、执行权力机关,又不是司法权力机关。它独立于三权体系之外,是一种特殊的国家机关,在俄罗斯联邦被称为是一种护法机关。其目的在于,保障法律至高无上,保障法制的统一和巩固,保障对人和公民权利与自由的保护以及保障由法律保护的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为达到上述目的,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主要履行以下三类任务:检察机关的总任务,概括地说,是加强法制,捍卫公民及其联合组织(企业、机构和组织等)的权利和由法律保护的利益,捍卫由联邦宪法和法律确认的社会制度与国家制度,使其不受任何违法行为的破坏;检察机关的专门任务,是指检察监督各个领域面临的任务;检察机关的个别任务,或者说检察监督的具体任务,则是各种各样。俄罗斯联邦的检察机关体系由三级组成:第一级是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第二级是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检察院,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军事检察院和其他的专门检察院;第三级是区(市)检察院,其他的区域性检察院,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军事检察院和其他的专门检察院。除此之外,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体系中,还有一些科研、教育和出版机构。例如,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直属加强法制和法律秩序问题科研所等。依照俄罗斯联邦国家公务原则法和国家公务体系法的规定,国家公务是指保障行使国家机关权限的职业活动。俄罗斯联邦国家公务体系由联邦国家公务和联邦主体国家公务两个分支体系组成。包括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国家公务在内的护法机关公务,属于联邦国家公务分支体系。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即各级检察长、侦查员以及检察机关体系各级区域性检察机关、专门检察机关和各种机构(包括教育、科研和出版机构)里具有衔级(军衔)的其他工作人员,都是属于联邦国家公务分支体系的国家公务员。俄罗斯联邦国家公务体系法还规定,俄罗斯联邦的国家公务划分为文职公务、军职公务和护法机关公务三种,分别由相应的公务法予以调整。俄罗斯联邦目前已颁布了文职公务法,但军职公务法和护法机关公务法尚未颁布。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的公务制度,包括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地位、检察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制度、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制度以及衔级制度等,目前由俄罗斯联邦劳动立法、国家公务立法、检察机关法以及俄罗斯联邦总统的命令、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的命令等规范性文件予以调整。上述联邦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颁布,有力地保障了检察机关高效地完成其职能,履行其作为俄罗斯联邦护法机关的神圣使命。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规定,检察机关承担并实施广泛的职能。其中包括:1.监督职能。监督职能又包括对法律执行情况的监督,对恪守人和公民权利与自由情况的监督,对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情况的监督,对侦查机关、初步调查机关执行法律情况的监督,对执行刑罚和其他强制措施的机关执行法律情况的监督。2.参与法院审理案件的职能。3.刑事侦查职能。4.协调各种护法机关反犯罪斗争的职能。5.参与完善立法的职能。检察机关承担的上述职能,彰显了检察机关在俄罗斯联邦宪政体系中占据的重要地位。当然,为了保障检察机关高效地开展各项活动,必须关注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同犯罪作斗争时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详细规定了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组织保障、法律保障、物质保障、社会保障以及继续教育保障。在研究俄罗斯联邦检察制度的过程中以及对俄罗斯联邦检察制度进行粗略描述的过程中,作为一名研究俄罗斯联邦宪政制度的学者,我有三点较深刻的体会。一是前苏联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对我国检察制度具有重大影响。二是俄罗斯联邦现行检察制度与其他的现行法律制度一样,继承了前苏联60%一70%的法律传统。三是与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的职权范围相比,我国检察机关的职权范围小得多,社会上盛行一时的关于我国检察机关权限过大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四是中俄两国曾经相近的政治、经济传统和法律文化背景,中、俄两国目前又都处在转型期,都面临相似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等方面的转型与变迁问题。俄罗斯联邦的行政体制改革、司法改革、国家结构改革等迈出了很大步伐,所有这些都迫使我们不得不更多地研究俄罗斯联邦,以期为我国的改革、建设与发展提供更多的经验和教训。同时,我想,当学界大多数同仁都把关注的目光投向欧美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时候,对作为中国邻国的俄罗斯联邦的钟情与关注,不仅能够为转型期中国的法治建设提供经验,而且还能拓宽我们的视域,为我们打开一扇“别样”的门窗。仅以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的公务制度为例,就有许多制度性内容值得我们认真反思和借鉴。例如,关于检察机关系统领导体制和检察官职务任免程序的规定,关于国家公务法律规范的科学性、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保障及权利的限制性规定,关于检察机关(包括专门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统一的录用制度、监督管理制度、考核制度和检察机关公务员的权利救济制度,都在不同程度上有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地方。

俄罗斯联邦从1917年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到苏联解体为止,其间共制定了4部宪法,即1918年《苏俄宪法》,1925年、1937年和1978年的《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其中1918年宪法并非一部完整的宪法,它真正的历史意义在于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十月革命的成果建立了苏维埃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宣布了苏维埃政权建设社会主义的基本任务和目标。后3部宪法是俄罗斯联邦在苏联时期作为苏联的一个加盟共和国而制定的宪法。这3部宪法在内容和形式上与1924年、1936年和1977年的苏联宪法没有太大的区别,是同时期苏联宪法的翻版。

在苏联剧变和解体过程中,俄罗斯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为适应这一系列的变化,掌握俄罗斯国家政权的民主派由于当时忙于同掌握着苏联联盟国家政权的苏共争夺领导权,未能及时制定和通过新的宪法,而是于1989年10月,1990年5月、6月、12月,1991年3月、11月,1992年4月多次对1978年通过生效的《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进行修改补充。为了制定新宪法,1990年6月召开的俄罗斯第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上成立了以叶利钦为主席的宪法委员会,1991年11月公布了由宪法委员会提出的新宪法草案。但是,总统和议会在国家政体,即建立总统制还是议会制,以及私有化等一系列原则性问题上存在分歧,新宪法一直未能通过。在1992年12月举行的第七次人民代表大会和1993年3月举行的第八次人民代表大会上,总统与以议长哈斯布拉托夫为首的议会之间展开了激烈的较量。叶利钦提出应由制宪会议而不是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新宪法。哈斯布拉托夫则主张立即修改现行宪法中有关条款以限制正在扩大的总统权力,由总理而不是总统组阁并经议会批准,政府向议会报告工作,并由下一届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宪法。在双方争执不下的情形下,1993年3月20日总统发表了《告俄罗斯公民书》,宣布对国家实行总统特别治理,决定4月25日举行对总统的全民信任投票,同时对由总统准备的新宪法草案和联邦议会选举法草案进行全民投票。叶利钦发出的这一“特别治理”命令遭到了议会方面的抵制。宪法法院裁定总统此举违宪。3月26日召开了第九次非常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弹劾总统的问题,叶利钦总统的“特别治理”方案未能实施。4月25日俄罗斯举行全民公决,总统及其推行的激进改革方针得到了超过半数以上参加投票者的支持。此后,总统及其支持者决定尽快制定并通过新宪法,取消现议会。不久,总统提出了《总统宪法草案》,并提交联邦主体行政首脑讨论,然后准备召开制宪会议通过新宪法。此后不久,议会也公布了《议会宪法草案》。1993年9月21日晚,叶利钦发表电视讲话,解释“关于分阶段宪法改革”的第1400号总统令,宣布中止人民代表大会和最高苏维埃的立法、管理和监督职能;在联邦会议开始行使职能前,按总统令和政府的决定办事;建立最高立法机关———由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两院组成的联邦会议(议会),于1993年12月11~12日举行议会选举。议会指责总统的政变行径,于9月23日晚召开了第十次非常人民代表大会,作出了解除总统职务的决议。随后发生的“莫斯科十月流血事件”结束了长达两年半之久的总统与议会的宪法之争。俄罗斯首届民选议会———人民代表大会被解散。

1993年12月12日,俄罗斯在举行国家杜马选举的同时,对宪法草案进行全民投票,全国共有58187755名选民,即54.8%的登记选民参加了全民投票,其中赞成新宪法草案的选民共32937630人,占参加投票选民的58.4%,反对的选民共23431333人,占参加投票选民的41.6%,新宪法草案获得通过。1993年12月12日经全民投票通过、12月25日正式生效的《宪法》是俄罗斯独立后的第一部宪法。宪法分正文和结束语两部分。正文部分共9章137条,结束语部分共9条。宪法规定,俄罗斯联邦是共和制的民主联邦制国家,实行三权分立原则和总统制。《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将政治斗争胜利者的成果固定下来。即经过前一阶段的较量,通过全民投票,政治舞台上占主导地位的政治力量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

与苏维埃时期的宪法相比,《宪法》从内容到形式都有根本性的变化。

第一,放弃了“社会主义”及其立法原则,以西方“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作为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以人民主权、联邦制、共和制、分权作为宪法制度的基础,规定了国家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该宪法取消了以苏共为领导力量和指导力量的社会主义全民国家的提法,树立“主权在民”原则,规定,“俄罗斯联邦———俄罗斯是共和制的民主联邦法治国家”,“俄罗斯联邦的多民族人民是俄罗斯联邦主权的拥有者和权力的唯一源泉”。

第二,《宪法》确定了俄罗斯联邦的基本政治制度。

1)改变了国家的阶级性质,以人、人权、人民权利取代了以工人阶级为社会主导力量的劳动人民全民国家的提法。1978年《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根本法)》指出“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是社会主义全民国家,代表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国内各族劳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第1条)“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第2条)。《宪法》遵循“尊重个人尊严和基本权利”的原则,接受人权概念,宣称:“依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并按照本宪法,俄罗斯联邦承认保障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第17条第1款),“人的基本权利与自由不可被剥夺并且每个人生来就具有”(第17条第2款),“每个人都享有生存权”(第20条第1款)。改变了国家发展的意识形态理论基础。此前,苏联以及俄罗斯联邦一直将科学共产主义、马克思列宁主义作为指导国家和社会发展的理论基础和行动指南。1978年《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根本法)》序言中指出,俄罗斯人民“遵循科学共产主义思想”。苏联剧变后,这一提法显然已经“过时”了,在俄罗斯宪法修改、补充过程中就已取消了这种提法。而《宪法》进一步明确指出,国家“承认意识形态的多样性”,“任何意识形态不得被规定为国家的或必须遵循的意识形态”,承认“政治多元化和多党制”(第13条)。实质上是以自由、民主、人权基础上的“民主政治思想”作为国家发展的意识形态理论基础。

2)改变了国家和社会的发展目标。1977年《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根本法)》序言中指出:“苏维埃国家的最高目标是建成无阶级的共产主义社会,在这个社会中,共产主义的社会自治将得到发展。”1978年《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根本法)》序言中也指出: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团结各民族共同建设共产主义”。而《宪法》则没有了这种提法。

3)改变了对国家和社会领导力量和指导力量的有关规定。1978年《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根本法)》第6条认定:“苏联共产党是苏联社会的领导力量和指导力量,是苏联社会政治制度以及国家和社会组织的核心。苏共为人民而存在,并为人民服务。”早在1990年俄罗斯修改宪法时就取消了这一条中有关苏共领导地位的规定,将宪法第6条修改为“各政党、工会组织、青年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运动通过自己选人民代表苏维埃的代表以及其他各种形式参加制定国家政策,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而在《宪法》中则不再保留类似的提法,只是强调“在俄罗斯联邦,承认政治多元化和多党制”。“社会团体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13条)。

第三,《宪法》规定了俄罗斯的基本经济制度。

1978年《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根本法)》规定:“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所有制。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形式包括:国家(全民)所有制和集体农庄合作社所有制。”“国家保护社会主义财产,并为其增多创造条件。”“任何人无权利用社会主义财产来达到个人发财致富的目的和其他自私目的。”(第10条)《宪法》取消社会主义的生产资料公有制是国家经济制度基础的提法,代之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宣布:“私有权受法律保护”(第35条第1款),“每个人都有权拥有私有财产,有权单独或与他人共同掌管、使用和支配这些财产”(第35条第2款)。同时强调“俄罗斯联邦是社会国家”(第7条),“在俄罗斯联邦,对私有制、国家所有制、地方所有制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予以同样的承认和保护”(第8条第2款)。

第四,《宪法》明确了俄罗斯的国家地位。苏联解体后,俄罗斯成为苏联国际法意义上的继承国,已无须再使用“主权国家”、“在经过革新的苏维埃联盟中建立民主的法治国家”等词句了。

第五,《宪法》对联邦体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规定“俄罗斯联邦的联邦体制建立在俄罗斯联邦国家完整、国家权力体系一致、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和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之间划分管辖对象和分权、俄罗斯联邦各族人民平等与自决的基础上”(第5条第3款);“俄罗斯联邦在其全部领土上享有主权”,“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在其全部领土上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俄罗斯联邦保障自己领土的完整和不受侵犯”(第4条);“俄罗斯联邦总统和俄罗斯联邦政府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保障在俄罗斯联邦全境实现联邦国家权力的全权”(第78条第4款)与1978年宪法相比,《宪法》有关属于俄罗斯联邦管辖、属于俄罗斯联邦和联邦各主体共同管辖,以及联邦各主体独立行使的权限范围方面的规定变化不大,只是在行文中改变了过去就共和国、自治州和自治专区、边疆区和州分别设立章节(原宪法第8、第9章,9(1))的做法。从而淡化了不同联邦主体间的区别,以实现“在同联邦国家权力机关的相互关系方面,俄罗斯联邦各主体一律平等”(第5条第4款)。《宪法》规定“联邦委员会由俄罗斯联邦每个主体各派二名代表组成:一名国家权力代表机关代表和一名国家权力执行机关代表”(第95条第2款)。

《宪法》第65条第1款开列了组成俄罗斯联邦的联邦主体,其中包括共和国、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区等建制。

共和国(国家)拥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共和国的地位由俄罗斯联邦宪法和共和国宪法共同确定,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区拥有自己的章程和法律,它们的地位由《宪法》和相应的俄罗斯联邦主体的立法机关通过的各自的章程规定。

根据《宪法》,俄罗斯联邦的国籍是唯一的和平等的。俄罗斯联邦的公民只有一个国籍,即联邦国籍,联邦主体不具有国籍。在国家语言方面,《宪法》规定,俄语是俄罗斯联邦全境内的国语,但是,共和国有权规定自己的国语,在共和国的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和国家机构中,共和国国语和俄罗斯联邦国语一起使用。另外,俄罗斯联邦保障俄罗斯联邦各族人民享有保留本族语言、建立学习和发展本族语言条件的权利。

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国家权力由它们组建的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同时,通过《宪法》、联邦条约和其他条约的规定,划分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和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管辖职权。根据《宪法》的有关条款,在俄罗斯联邦管辖范围之外和俄罗斯联邦对其与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共同管辖的对象所拥有的权力之外的所有国家权力由俄罗斯联邦各主体行使,且各主体可以对属于自己的职权实施包括通过法律和其他法规在内的法律调节;共和国、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和自治区的国家权力机关系统,由俄罗斯联邦各主体依据俄罗斯联邦宪法制度的原则和联邦法律规定的组织国家权力代表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的一般原则独立确定。在联邦中央和联邦主体相互关系中,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在俄罗斯联邦通过的法律及其他法规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第71、第72和第73条对联邦中央和联邦主体所属的职权作了具体的规定。其中,属俄罗斯联邦中央管辖的权力主要有:通过和修改《宪法》与联邦法律,监督其执行情况;维护联邦体制和俄罗斯联邦领土的完整;确定联邦立法、执行和司法权力机关系统及其建立和活动的程序;成立联邦国家权力机关;管理联邦国家财产,包括联邦银行在内的联邦经济部门;确定俄罗斯联邦在国家、经济、生态、社会、文化和民族发展方面的联邦政策和联邦计划的基本原则;规定统一市场的法律规则,关税、货币及价格政策;制定联邦预算与税收;负责联邦运输、交通与通讯方面的活动;负责联邦的对外政策和国际联系,包括联邦国际条约的签订,以及有关战争与和平问题;监督国防生产与防务安全问题;保卫俄罗斯联邦的国家边境、领海、领空、特别经济区和大陆架地位的确立;负责管理国家司法体系与确保其正常运行等。

属于俄罗斯联邦中央和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共同管辖的权力是:保证共和国的宪法与法律,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和民族自治区的章程、法律及其他法规符合《宪法》和联邦法律;维护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维护少数民族的权利;负责国家财产的划分与自然资源的利用;确定俄罗斯联邦税收的一般原则;规定组织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体系的一般原则;协调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际交往和对外经济联系,履行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

《宪法》规定,在俄罗斯联邦管辖范围之外和俄罗斯联邦对其与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共同管辖的对象所拥有的权力之外的所有权力由俄罗斯联邦各主体行使。

联邦中央所属的职权大多涉及有关国家总体规划、管理和安全,关系到全体人民利益方面的重大问题。而联邦中央和联邦各主体共同拥有的职权则主要局限在有关社会服务、公民事务的一般原则等需各主体协商方能确定的一系列问题上。属于联邦主体的职权却因为《宪法》未给出具体的文字表述,而使其拥有的范围更大更广,为各主体自主、有效地处理各自管辖范围内的一切事务提供了法律依据。

《宪法》特别强调指出:在俄罗斯联邦管辖范围之内和俄罗斯联邦对其与俄罗斯联邦主体共同管辖的对象所拥有的权力范围之内,联邦执行权力机关与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执行权力机关组成俄罗斯联邦统一的执行权力机关系统;俄罗斯联邦总统和俄罗斯联邦政府根据《宪法》保障在俄罗斯联邦全境实现联邦国家权力的全权。这样,联邦中央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对各联邦主体有支配权,尤其在联邦预算、联邦税收,以及关税等方面联邦各主体必须服从联邦中央的统一管理与调配。

违宪审查制度毕业论文

本文通过解析创业人才素质概念内涵,构造了成功创业者个人素质测评表。通过案例访谈,并结合现有的理论数据,首先整理出对成功创业者个人素质共性的初步认识,然后通过案例分析及开发网络的著名企业家案例,分析样本返回的各项素质指标,建立成功创业者个人核心素质构成测评表。

研究内容与论文框架

本研究围绕成功创业者所具有的个人素质展开,着力研究中国背景下知识型创业者个人素质共性内涵及内容,阐述创业者个人作用的创业者个人素质与创业成功(创业绩效)之间的关系。主要采用案例研究的方法,并辅以访谈法、文献法,叙述法及定性分析法等全面地对创业者个人素质与创业成功之间的关联性进行探讨。本文研究思路的框架如图1. 1所示:本文结构安排上,除第1章绪论外,主要内容由四章构成第2章为国内外文献综述第3章则是研究方法,及在初步访谈认识成功创业者素质共性的基础上,总结归纳出成功创业者所共同具有的八大核心素质。第4章是创业成功者及失败者案例分析,并研究这些核心素质与创业绩效的关联性。第5章为结论与讨论,总结了本研究成果的理论内涵,并指出进一步研究的工作方向。

开题报告的作用是表明你写作的主题、论述的主要内容、引用的材料等,以获得导师的认可。如果你的导师不认可你的开题报告,那比较麻烦,可能要反复修改,甚至要重新选题。所以,开题报告一定要一次搞定,以此获得老师对论文良好的印象。

第研究背景及意义

第国内外研究状况

第论文的主要内容及提纲

第文献综述

第工作方案及进度安排

第所遇到的困难及解决方法

第参考文献

以上七个部分是一个完整的开题报告所必须具备的内容,但是各大高校教务处下发的开题报告并不必然包含上述几个部分。例如,有的学校需要学生单独提供文献综述,有的学校需要学生将文献综述置于开题报告之内,因此同学们必须严格按照学校下发的开题报告模板进行写作。

下面,我们简要谈一下开题报告各部分的要点。

第一部分:研究背景及意义。

这部分其实要表明的是你为什么要选这个题目,以及你选这个题目的意义在什么地方。所谓的研究背景,就是你的选题目前在学术界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其社会背景是什么;所谓的选题意义是,你的选题对学术研究会产生什么样的实际意义,对社会发展产生什么样的积极效果。这两点必须明确,否则导师会觉得你的选题毫无意义,并且遭致不必要的麻烦。

第二部分:国内外研究状况。

笔者认为,对于一个开题报告来说,国内外研究状况是应该要提及的,但是高校不可拘泥于此。有些同学写的是中国特有的制度,因此在这一部分的写作上遇到了不少困难。例如,我们曾经碰到某学生,写的是死刑复核制度,但是国外有死刑复核制度吗?没有。还有一个学生写的是城管制度,但是国外有城管吗?似乎也没有。目前的趋势是,高校在这一部分的要求过于僵化,缺少灵活性。笔者只见到一个高校说,这一部分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自由填写,参照实际情况来确定。

不过我给同学们的建议是,如果学校对这个方面要求比较严格,那么你就按照学校的要求来办,没有必要和老师争执。具体写法是,先国外,后国内,必须条例清晰,内容丰富。

第三部分:论文的主要内容及提纲。

这是开题报告的核心部分。具体写作方法是,分每一部分,简明扼要地表达你的写作思路,在写完内容后,再付上一份写到三级目录的提纲。根据我们的经验,这样的写法老师比较满意。请看下面的格式:

本文的写作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第四部分:

根据上述写作内容,笔者草拟提纲如下:

第四部分:文献综述

文献综述是指根据你在写作准备阶段所阅读的材料,对你的选题所涉及的范围做一综述,以此概括该学术领域的研究现状。因此,本部分内容和国内外研究现状有所重叠,所以很多学校是要求学生单独提供文献综述的。文献综述的具体写法,我们在后续的讲座中陆续推出。

第五部分:工作方案及进度安排。

这部分内容写作比较简单,主要是谈一下你如何准备毕业论文的写作,以及你在时间上是如何合理安排的。这部分内容老师一般不会太关注。

第六部分:所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

这部分内容和第五部分一样,属于必要但是不重要的部分。

第七部分:参考文献。

这部分内容比较重要。有两个方面值得同学们关注:

(2)格式必须正确

参考文献的列举不能杂乱无章,必须格式正确、规范,一目了然。开题报告阶段的参考文献可以不附页码。

例如:

[1]郑天锋.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思考[J].人大研究,2015(5)

[2]许崇德.宪法学(中国部分)[M].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

比如违宪审查之比较研究、各种违宪审查制度之优劣、中国违宪审查模式之选择```个人认为,其最终落脚点要立足于本国国情,提出自己的观点,探寻一条适合我国的道路。因为只有这个才是你自己的观点。而只有有自己观点的论文才有可能是好的论文。前面的说得再好也只是别人的理论,是用来给自己的观点做铺垫的。

俄罗斯兵役制度研究史论文怎么写

美国目前实行全志愿兵役制,凡年满17至35周岁的男女,经智力测验和身体检查合格者,均可入伍,年限根据本人与军方签订的合同而定。第一次入伍的兵服役期为4年,技术复杂的专业士兵服役期为6年。第一期服役期满后,可继续签订合同,延长服役最长可达30年。1993年,俄罗斯决定放弃普遍义务兵役制,但在2008年底启动的建设武装力量新面貌改革中,俄军又放弃了建立完全职业化军队的发展目标。俄罗斯目前实行义务兵役制与合同兵役制相结合的混合兵役制度。英国实行志愿兵役制,英军是完全由志愿官兵组成的职业化军队。服役人员的服役期分别为3、6、9年不等,一般最长为22年,特殊情况可长达35年,主要由本人与军方签订的合同而定。法国军队是以职业军人为主、志愿军人为辅的职业化军队。法军著名的“外籍兵团”,是由外籍志愿兵组成的陆军正规部队。需要注意的是,外籍兵团为法军正式编制部队,在契约期间兵团成员与法军士兵拥有同等身分保障,并非日内瓦条约所禁止的佣兵部队。日本现在实行募兵制,所有军人都称“自卫官”,待遇参照公务员的标准适当提高。自卫队一度有极大吸引力——既提供了一个学习高科技技术的好途径,又不必面临上阵受伤的危险。但目前,民众反对出兵海外的呼声高涨,加之自卫队待遇的相对下降和人口出生率的降低,想参加自卫队的青年日益减少。

是。实行强制兵役制国家:新加坡、韩国、朝鲜、柬埔寨、越南、泰国、伊朗、土耳其、希腊、丹麦、瑞士、奥地利、挪威、芬兰、俄罗斯、古巴。韩国20至30岁的男性公民必须进行服兵役,选择的兵种不同,服役时间也就不同。拒绝服兵役者会被判刑监禁,对于身体未达到标准或已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的公民可免除服兵役。俄罗斯18岁到27岁的成年男性都有义务定期服兵役。有些人会通过考取研究生或以身体疾病为由拒绝服兵役。不过新兵可以在国家指定机构工作来抵消一年服兵役的时间。以色列是一个全民皆兵的国家。兵役法规定,国内年满18岁的青年都应参加服兵役,男性为3年,女性为2年。在以色列国内很少会有人逃兵役,甚至定居别国的犹太人都会专门回来参加服兵役。古巴是一个长期实行义务兵役制的国家,年满17岁的男性青年都应进行服兵役,服役时间为1年或2年。年满17岁的女性公民,如果符合军队要求,也可自愿参加服兵役。欧洲国家除了比利时、法国和英国实行志愿兵役制,西班牙和丹麦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荷兰实行合同兵役制,马其顿和塞尔维亚实行义务兵与职业军人相结合的兵役制度,葡萄牙实行多种成分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以外,其他国家都实行义务兵役制。以德国为例,德国男性公民年满十九岁必须去军队服役九个月。在中国没有都有服兵役的义务,但是并不是每个人都要服兵役,中国征兵政策是义务自愿,不是采取强制性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俄罗斯研究生论文查重

研究生临近毕业,最关心的是能不能毕业。考研的路很难很长,所以毕业前他们对一切都很上心。因此,他们绝不能忽视论文查重。所以最近,一些学生通过学术平台发出了自己的问题:研究生的毕业设计论文会被重查吗?毕业设计论文是需要查重的。下面小编将详细讲解如何对毕业设计论文进行查重:1.首先,我们需要选择一个合适的论文查重系统。通常,各大高校一般选择知网论文查重系统进行论文查重。知网论文的标准更接近学校的要求,所以在查重时有利于论文,所以我们选择知网论文查重系统检测;2.打开浏览器,在浏览器的搜索框中输入“知网论文查重系统”,然后点击搜索进行搜索;3.然后点击进入知网的论文查重系统,选择合适的论文查重入口。由于是毕业设计论文,需要选择“硕士/博士论文查重系统vip5.3”进行论文查重;4.点击【论文上传】按钮,将论文以word文档的形式上传到系统中。这里选择word是为了防止论文在查重时容易出现乱码;5.然后完成论文的相关信息,包括论文标题、作者姓名、手机号码;6.最后点击页面底部的【提交测试】,最后检测完成查看查重报告。

:当然可以。知网论文查重系统囊括了几个子系统,这几个子系统各有不同,但是好在它们的查重规律是一样的。系统对文章进行检测的时候。如果发现文章里有一段文字重复字数超过了13字,那这段文字就会被贴上“重复”的标签。

俄罗斯的毕业论文查重率是20% “查重率又叫做重复率、抄袭率以及相似率等,这些词语表达的意思其实都是一样的。论文查重率是由论文查重系统将大家所上传的论文与查重系统中的数据库进行比对检测所得出来的一个百分比结果,并且是根据查重系统算法所计算出来的,这个百分比结果就是与他人论文重复的最直观体现,能够依此直观的看到论文中可能抄袭的部分所占整篇论文有多少比重。”

研究生小论文这类论文除了要有专业性和创新性外,在发表前的重复率也要达到一定的标准,要保证原创性合格,那么,研究生论文查重重复率要求是多少?

对于一般期刊,一般来说,研究生小论文的检测率必须在20%或30%以下才能合格,但关于焦点期刊,当然要严格得多。一般来说,研究生小论文的检测率不得超过10%,更严格的是检测率不得超过5%,如果研究生小论文的查重率超过标准,肯定不合格。研究生小论文需要仔细修改,重复率应降低到合格标准以下,才能通过初步检测。

研究论文的查重率是多少?

因此,应该怎样核对研究生的小论文呢?国内最受欢迎的检测系统是权威论文检测系统,开发了相应论文类型的检测系统,大家可以选择权威的小论文检测系统,进入系统后可以看到填写问题、写作者、提交原文等选项。再看本人的小论文有几何字符数,若是在14000个字符数之内,您可以直接提交检测。如果字符数超过14,000,论文需要分段。查重后会出查重报告,可以看到查重率结果,以及到底哪一部分有重复,以便自己重点修改。

利用权威论文查重系统可在查前去除论文中的目录和致谢等部分,减少部分字数,方便更好地查重,将字数控制在14000字以内。当然可以应用papertime论文查重网站举行论文初稿检测,查重结果的准确性也比较高,而且参加活动可以得到免费查重的机会。

俄罗斯研究生论文

会,俄罗斯在你考博士期间也会看你硕士期间的论文,也会根据硕士期间的论文来评论评价你这个人的水准

会看硕士论文。因为博士是硕士更高的学位,所以导师会考察一下申请人硕士的研究情况。

先不看你发没发论文,考博难度本身就挺大的,首先你得会做题。

俄罗斯硕士论文一般在2.5万字至4万字之间(中文),1.3万至1.8万单词之间(俄文);论文主体部分英文词数至少20000 words;硕士论文需要通过俄罗斯科学教育部反剽窃系统检查,重复率不能超过15%。

要求:

1、总页数根据学校具体要求有所不同,毕业论文本科50-70,研究生100-120,博士150

2、字体一般为Times New Roman,14号,页边距左3cm,右1cm,上下2cm。1.5倍行间距,段前1.25字符。

3、文章引用部分一定要标明脚注(Сноска)。

摘要要求

摘要分俄语摘要和汉语摘要两部分。中文摘要一般要求500字以内。论文摘要另起页并排在标题页之后,先俄文后中文,分页打印。摘要部分包括论文题目、论文摘要和关键词。俄文题目用Times New Roman三号字居中打印。之后,空两行开始摘要部分。

将“Тезис”一词加方括号,前空两格,用Times New Roman四号字加黑,俄文摘要内容用Times New Roman小四号字。中文题目用三号黑体,居中,空两行开始打摘要部分。将中文“摘要”二字加方括号,前空两格,用黑体四号字。中文摘要内容用宋体小四号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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