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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小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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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小论文参考文献

注释是对论文中不详细的地方进行的解释,为了不影响篇幅所以单独列出.引用是指论文中引用别人的观点,尊重知识产权,也为了不负责任,所以标明参考文献是指本文写作过程中所学习过的文献。注释一般放在说明位置,以括号标明。引用在论文中间标序号,然后在当页的页脚标出,也是脚注,参考文献列在论文的最后。

注释是对论文中不详细的地方进行的解释,为了不影响篇幅所以单独列出.引用是指论文中引用别人的观点,尊重知识产权,也为了不负责任,所以标明。参考文献是指本文写作过程中所学习过的文献,一般标注在文章末尾。注释一般放在说明位置,以括号标明。引用在论文中间标序号,然后在当页的页脚标出,也是脚注,参考文献列在论文的最后。

注释是对论文中不详细的地方进行的解释,为了不影响篇幅所以单独列出.

引用是指论文中引用别人的观点,尊重知识产权,也为了不负责任,所以标明。

参考文献是指本文写作过程中所学习过的文献,一般标注在文章末尾。

注释一般放在说明位置,以括号标明。引用在论文中间标序号,然后在当页的页脚标出,也是脚注,参考文献列在论文的最后。

扩展资料:

论文一般由题名、作者、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和附录等部分组成,其中部分组成(例如附录)可有可无。

1.论文题目

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

2.目录

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

3.内容提要

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

4.关键词定义

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

关键词是用作计算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

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分析,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参见《汉语主题词表》和《世界汉语主题词表》)。

5.论文正文

(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

(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a.提出问题-论点;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c.解决问题-论证方法与步骤;d.结论。

6.参考文献

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研究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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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药知识产权论文参考文献

第一节知识产权的概念、范围、特征及作用第二节国内外知识产权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一、世界知识产权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二、中国知识产权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三、国内外专利制度特点与专利法比较第三节国内外植物药知识产权保护概况一、国外与植物药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概况二、国内与植物药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概况第四节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一、国际保护的方式二、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组织三、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四、涉及关税贸易的知识产权保护第五节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一、知识经济的基本特征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知识经济时代的重要性第二章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第一节中药专利保护一、中药专利保护的内容和方式. 二、获得中药专利保护的必备条件三、中药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技巧四、中药专利保护策略第二节中药商标保护一、商标保护的内容二、商标申请的方法三、中药类商标注册的案例分析四、商标保护的策略第三节中药著作权保护一、著作权保护的内容二、著作权保护的方法三、著作权保护的案例分析四、著作权保护的策略第四节中药商业秘密保护一、商业秘密保护的内容二、商业秘密保护的方法三、中药商业秘密保护的案例分析四、商业秘密保护的策略第五节反不正当竞争一、反不正当竞争的内容二、反不正当竞争的方法三、反不正当竞争的案例分析四、反不正当竞争的策略第三章专利侵权判定第一节专利侵权的判定一、权利要求的解释与说明二、专利侵权行为三、专利侵权判定附:外观设计侵权判定四、侵权抗辩第二节商标侵权的判定一、商标侵权判定二、商标侵权与其他违法行为的正确区分第三节著作权侵权的判定一、著作权侵权的判定二、著作权权利的限制第四节商业秘密侵权的判定一、商业秘密侵权的行为二、商业秘密的司法救济三、商业秘密与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的关系第五节不正当竞争的判定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定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与责任第四章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与措施一、主要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战略二、关于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思考与建议三、关于中药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思考与建议参考文献

给你一篇作参考;采撷中西之长 振兴民族药业 ——中药现状及前景思考 摘要:本文指出,在制药业面临机遇与挑战的今天,中药也迎来了发展的春天。但是,真正要实现中药的现代化和产业化,振兴民族药业,在研发、生产、销售及文化普及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与国际接轨,在国际医药市场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更是任重而道远。然而,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灵活运用中西方的优势,民族药业的瑰丽画卷即将展开。 关键词:中药 中药现代化及产业化 文化 目录 1.中药现状及前景概述 2.中药现代化及产业化对制药行业的要求 2.1中药现代化及产业化对研发的要求 2.2中药现代化及产业化对生产的要求 2.3中药现代化及产业化对销售的要求 3.中药发展对文化的要求 3.1中药发展对企业的要求 3.2中药发展对人才的要求 3.3中药发展对社境环境的要求 4.中药的知识产权保护 2006年6月,我获得了选择药大的机会 2006年7月,我有幸被药大录取 2006年9月,我终于踏上了药大的土地 2006年12月,我坐在了《药学概论》的课堂上, 第一次系统而全面地接触药学 2006年底,我奋笔疾书,笔尖开始流淌那似有似无的药香 身为炎黄子孙,我为祖先留下的瑰宝感到无比骄傲 身为药大人,我为学校完备的学科设置感到无比自豪 1. 中药现状及前景概述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与人类保健事业需求的增长,药品已成为一类供人们防病治病与提高生活 质量并还不段“推陈出新”的特殊药品。作为“朝阳产业”的理论基础,药学的前景毫无疑问是光明的。 作为祖先留给我们后人的宝贵财富,中药曾经为中华民族的繁衍昌盛及世界民族医药学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现在也必将发挥它的巨大作用和价值。中药在疑难病症的治疗上所获得的成果令人惊讶不已,诸如神经系统疾病、微循环系统疾病、糖尿病及并发症、恶性肿瘤、肝炎、爱滋病、老年性痴呆等均转向从天然药物、民族药物和传统药物中寻找出路。在全球制药市场的兼并收购中,中药题材也开始崛起。随着人们在使用化学药物的过程中发现其副作用逐渐增多,西方近来又回过来用含有全部有效成分的生药制剂,模仿天然有效成分,以克服副作用。在西药已走到穷途末路的时候,中药是否可以“柳暗花明又一村”,为制药业带来一线生机?作为中华文明的传承者,我们有义务发扬传统文化;作为世界公民,我们有责任造福人类。 但是,目前中药在国际医药市场激烈的竞争中还处于劣势。要改变这种现状,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2.中药现代化及产业化对制药行业的要求 2.1中药现代化及产业化对研发的要求 研发是制药业保持活力的关键之所在。 作为传统瑰宝,古人给我们留下了大量文献及技艺,我们必须善于发掘利用,从中汲取智慧和灵感。同时,随着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和加快,我们应该采取必要措施,抢救性保护散落在民间的经典药方,加以研究。总之,我们必须打破封闭的理论体系,不拘泥于中医理论,在中药研究中注重中西医结合,注重现代医学方法和生物技术的应用,进行创新。 中药仅仅是一种载体,我们要通过现代药学的一系列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如受体学说、免疫理论、光谱与色谱技术、生物技术、分子生物学等,以中药为蓝本,研发新药。 同时,必须加大研发投入,实现研发经费和利润的良性循环。但也应该避免困扰全球制药市场稳定和高速增长的问题,即官僚作风对研发的影响。 2.2中药现代化及产业化对生产的要求 中药现代化及产业化要求出厂的药品质量可靠,为此,必须从原料、生产、检验、包装等各环节严加把关。 一方水土养育一方人。中药材在特定产区集天地之灵,能发挥出最大的药效。因此,应视具体情况对中药材实施原产地保护政策,建立和发展道地药材生产的规范基地,解决中药材质量问题,对于某些稀有药材,应当积极探索其中的有效成分,进而寻找替代品或人工合成,以便从中药角度开展研发,突破研发瓶颈。 在实际生产中,改变原始煎煮的生产状态,实现工业化生产,要求各环节质量可控,并实现现代化管理。 中药的前景在于中成药的推广。我们应在科学的原则下探究改变剂型,适应现代社会的节奏和习惯,方便消费者使用。近年来,随着中药成分提取、分离、灭菌等技术的应用,口服液、胶囊逐渐成为中药制剂的主体,有些甚至制成注射剂,不但提高了疗效,还发现了一些新作用,扩大了临床应用范围。 在生产过程中,还应注重现代工艺的运用,进行二次创新。 同时,鼓励复方生产,联合用药,以避免单一用药使病原体产生变异,出现抗药性。如现在普遍同时使用青蒿素和奎宁联合治疗疟疾。 2.3中药现代化及产业化对销售的要求 任何一件产品的成功与否,都取决于消费市场对它的认同度。中药要实现最终的腾飞,文化和产品的营销尤为重要。 首先,可以加强中药保健作用的开发,改变社会的保健观念,使社会对中药滋补品有认同感。其次,应该在全球积极推广中医药文化,改变目前中医药只在华人社会步履维艰的现状,让全世界都能因中医药而受益。同时在这种文化的普及中消除偏见,改变目前有些国家以食品标准检验进口中药的现状。再次,企业应注意创立自己的品牌,利用品牌效应打开市场。 3.中药发展对文化的要求 3.1中药发展对企业的要求 企业在振兴民族药业的道路上无疑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也担负着重大的责任。除了上文已提到的加大研发投入,避免官僚作风影响研发之外,在自身发展的进程中,企业应当力求专业化,做好做精一类药,避免面面俱到,全而不精。 3.2中药发展对人才的要求 不管是研发、生产,还是销售,离开可人才,什么都是空谈。但是,我国现有的人才数量和质量,都与中药现代化发展的要求相距甚远,这也严重阻碍了中药事业的发展。 为此,各级相关学校应该加强中药教育,中西并重,奠定人才培养的基础。同时,必须看到当今制药的主流已从单一的化学制药转向化学-生物制药并重,因此,学校在加强化学相关学科教学的同时,应该加大生物学(尤其是植物学)、中西医基础理论等课程的深度和广度,力求毕业生有较宽的知识面和灵活的思维方式,能够担当理论创新和生产实践的重任。 3.3中药发展对社会环境的要求 中药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离不开外部社会环境的支持。遗憾的是,由于医药行业的特殊性和专业性,大部分人对中药不了解甚至存在偏见。培育良好的社会环境,需要我们不懈的努力。 正如上文所提到的那样,在让消费者产生认同感方面,除了从保健角度切入,推广中医药文化以外,还应在全社会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鼓励食疗。 另外,在国外市场的推广方面,要克服文化背景和哲学思想的差异,注意到中西医在理论体系上的不同,努力让全球接受东方文化。 4.中药的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是全球制药业面临的最大问题。中国由于法制不健全,相关人员意识不强等因素,这一问题尤为突出。发展中药事业,不仅要求立法部门尽快完善相关法律,也要求相关部门加强宣传力度,使知识产权保护深入人心。 传统的总经典的,民族的才是世界的。站在这个挑战和机遇并存的时代,站在这个古典和现代交相辉映的时代,采撷中西之长,相信民族药业的腾飞就在明天! 参考文献:药学概论,中国药科大学教务处,2005年10月

知识产权维权论文

论国际贸易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对策分析[摘要] 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知识产权贸易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重日益增大,作用更加显著,随着加入世贸组织,重视和加强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培育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对于我国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国际贸易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从知识产权理论与国际贸易的关系为切入点,重点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从国家和企业的战略高度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关键词] 知识产权保护保护战略知识产权主要指个人及其组织在脑力劳动方面创造并完成的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它具有无形性、双重性、确认性和独占性的特点。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知识产权有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在当今知识经济社会显得非常重要,它不但激励发明,创新知识,而且可以引进先进技术和资金,加快配置技术创新资源,促使新技术商品化和产业化。本文从知识产权理论与国际贸易的关系为切入点,重点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从国家和企业的战略高度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的关系知识产权保护是以知识为基础的对国际及国际经济关系的反映,是新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根据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只有物质资料生产才能产生剩余价值,而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非物质经济本身不产生剩余价值,只有参与物质生产部门的价值分割才能产生价值。在国际贸易的过程中,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压低物质部门的产品价格,而提高与知识相关的非物质经济部门的价格,从而在国际贸易中取得较为有利的地位。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国际上把知识产权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相提并论,其重要性可见一斑。1994年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第十回合谈判过程中,形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TRIPS》协议;1995年世贸组织成立,《TRIPS》协议同时生效,2001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TRIPS》协议也当然成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准则。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将产生重要的影响。1.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众所周知,对外贸易是经济增长的发动机。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商品和服务的知识含量和技术含量越来越高,其中涉及知识产权的商品占有较大的比重,且这个比重还在不断攀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之所以能够大量成功地引进外资和国外的先进技术,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我国建立并实行了知识产权制度,为正常的国际贸易活动和投资活动奠定了基础性的保障制度。只有在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中,国际贸易和投资才能得到有效发展。2.知识产权保护对发展中国家的不利影响在弗农的产品生命周期理论中,一般来说,一个国家的工业都将经历以下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创造新产品,进入国内市场;第二阶段,国内市场饱和,向国外市场出口;第三阶段,对外投资,向外国市场提供产品;第四阶段,外国生产,向母国市场出口。从发达国家角度说,当处于产品周期的二、三阶段时,它会极力支持自由贸易;而当到了第四阶段时,国内市场的产品为进口产品所替代时,该国产品的市场地位开始衰落,其市场占有率受到挑战。此时,它会转向知识产权保护,在贸易政策中会极力与知识产权保护挂钩,通过强制性措施来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以设法减慢产品周期的步伐。这对在技术上处于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而言,无疑是有失公平的。这样知识产权的保护无疑扩大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差距,贫富差距愈加严重。二、当前我国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问题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随着世界步入经济全球化时代,以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建立和制定了相关法律制度,取得了世界各国公认的成绩。但从我国社会还正处在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制度还有待完善,在国际贸易中,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薄弱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我国企业每年取得省部级以上的重大科技成果有几万个项目,而申请的专利数却不到10%,企业较为重视有形资产的保护,却忽视了其作为无形资产的保护,从而导致我国每年有很多知识产权被“抢注” 。所以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已成为企业家的共识,加强企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也已成为企业发展的“原动力”和“分水岭”。目前,我国缺乏一套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涉及很多方面,包括法律、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如山西老陈醋商业秘密泄露事件的发生;景泰蓝、宣纸等民族绝技的泄密,国内大量的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因此,在大力保护国外的驰名商标时,应加强对国内驰名商标的扶植与保护。2.知识产权人才缺乏国内大多数企业尚未建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没有专门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人员,真正了解和懂得知识产权知识的人才不多。企业万一牵连到知识产权争端,要么处于极其被动的地位,要么要支付高额费用聘请外部人员应诉。一些专业性很强的包括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产权谈判及分析工作,因为专业人才的缺乏而无人胜任。3.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亟待完善我国有些法律和TRIPS相关法律还有很多不同甚至有许多空白。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的一种合法垄断。一些跨国公司企图利用知识产权中的非法限制和排斥竞争实现其垄断地位。针对滥用知识产权的非法垄断行为,许多发达国家都通过制定反垄断法进行制约,但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反垄断法,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中也没有可操作的反垄断条款。这样,我国企业在遇到知识产权争端时就可能遭遇不利的被动状态,从而在国内市场上对其他企业的垄断行为束手无策、在国外市场上遇到严格的反垄断法控制而使自身陷入尴尬境地。三、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在国际贸易过程中,各国都非常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定了行之有效的法律保护制度,来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对我国而言,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涉及面较广的系统工程,虽然我国政府在这方面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制度,但真正从国民意识上重视知识产权问题还需一个过程。就目前看,应该做好以下方面工作:1.实施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1)政策倾斜,资金扶持。政策上要从笼统扶持转到重点支持专利项目上来,特别是那些高科技专利项目,建设拥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民族工业群体。同时,采取有力措施,保证专利制度各项奖酬的兑现,重奖一些重大发明专利技术。在资金上,面对“入世”后的新形势,各级政府都应建立专利基金,以财政、企业为主体,广开资金来源,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重点支持那些有广泛的市场前景、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专利技术,如火炬计划、星火计划、高新技术产业化、技术改造项目、新产品开发项目等各种科技和经济计划项目。(2)加强立法,完善法律。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制定要以鼓励创新、优化环境为宗旨,进一步形成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抓紧修订和完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办法、保护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等的立法。 同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依法公正、高效地解决好知识产权纠纷。积极发挥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和区域协作执法机制的作用,打击和防范群体侵权、反复侵权行为。巩固知识产权重大案件联合督办制度以及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间的沟通对话机制。加强“奥运会”和“世博会”等各类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升我国农业技术、农用工具、农药化肥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认真落实知识产权司法解释,依法追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3)重视人才,培养人才。科技以人为本,人才是国家的第一资源。国家间的竞争实际上是人才的竞争,谁占有的人才越多,谁就能在竞争中获得优势,取得胜利。近年来,跨国公司已经加大了对中国本土人才的争夺,中国企业如果还不加强对人才的重视,将会失掉企业未来发展的动力源泉;同时,企业还应该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结构变革,培养自己的人才队伍。要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人才队伍培养工作,特别是加大知识产权工作高层次人才培养的力度,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工作水平,造就一支包括各类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在内的规模宏大的知识产权队伍。继续加强对各级政府领导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知识产权宣传与培训工作。(4)突出特色,借鉴经验。发展经济有特色,保护知识产权也应该有自己的特色。要有符合本国和地区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重点和方向。近年来,美国将打击盗版等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其中媒体盗版是重中之重。同时,它们根据现代标准改进美国知识产权法规——特别是刑事惩处手段,包括通过修订及更新美国签署的双向司法援助及引渡条约,让盗版者及伪冒者在美国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国也应注重在寻求传统知识资源的联合保护。当发达国家对全球现代工业知识产权“圈地运动”基本完成后,我们的“传统知识”便成为新世纪圈地运动的新目标。中国应当积极运用现行知识产权法律机制,对传统知识资源进行保护的同时,积极寻求国际联合集团式的保护。2.实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1)树立品牌 ,增强意识。知识经济时代,品牌之“名”越来越在于产品的知识含量之高,企业应保持产品在知识含量上的优势来谋求产品的竞争优势,只有企业掌握了过硬的知识产权,才能在市场上推出叫得响的民族品牌,才能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有了自己叫得响的民族品牌,更应该树立品牌保护意识,洞悉跨国集团在我国运用的品牌战略,以品牌的国际化带动知识产权战略。不仅要利用国内的资源条件和市场,更要充分利用国外的资源与市场,进行跨国经营,使我们的品牌发展成为全球化品牌。由于我国的一些企业在早些年没有商标保护意识,大量的国内驰名商标被在国外抢注,例如“同仁堂”“青岛啤酒”等,使这些企业在国外的发展受到了重重阻力,因此我们要吸取这些教训,要时刻注意自己的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否则无异于在扼杀企业在国外的发展之路。(2)加强申请,促进保护。据报道,仅加入世贸以来我国企业因知识产权纠纷引发的经济赔偿累计超过10亿美元。因此我们应从多个角度、立体地实施专利保护战略。实施专利保护战略作为企业发展的护身符已是我国企业的当务之急。第一,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机构,建立专利信息中心收集信息,构建知识产权保护网,通过专利信息中心,对与本企业产品相关的专利作分类管理。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统计表明,每年新技术发明创造的90%以上都会在专利文献中检索到,所以我们可以不断地更新我们的专利资料库,对相似技术进行排查并通过专业人员对相关内容进行侵权分析,在不构成侵权的情况下,使企业的研发人员了解本行业的技术发展趋势,为创新项目提供方向,保持研究开发中的合法性。第二,提高专利申请率,设置专利网战略。对每一项创新方案都申请一项专利,并在基本专利的周围设置大量原理基本相同的不同权利,并且技术开发本来就是一个不断升级的过程,因此当一个企业拥有自己的自主专利权时,应通过不断改进原有技术而获得网状的专利保护范围。(3)加大创新,提高效率。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必须加快建立企业技术创新体系, 增加知识产权的产出量,形成企业在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中的主体地位。一要在企业技术创新过程中确立知识产权的概念,充分利用知识产权文献,注意发现、申报和形成知识产权;二要加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使技术中心成为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载体,成为吸引、凝聚科技人才,调动和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平台;三要加强产学研合作,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共同开发新产品和新技术,建立研究所和实验室,共同培养技术人才。参考文献:[1]田晓菁: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摩擦及应对策略[J].甘肃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1)[2]黎 奔 刘路遥 卢鹏论:WTO框架下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滥用问题[J].商场现代化,2007(1)[3]丁永刚 张海鹏:论国际贸易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商场现代化,2007(5)其他相关文献:1.《知识产权与国际竞争》 中国科学技术促进发展研究中心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中国:直面国际经济摩擦》刘力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3.《知识产权学术前沿问题研究》南振兴 中国书籍出版社4. 《以制度和秩序驾驭市场经济》 洪银兴著 人民出版社5.《WTO与地方行政管理制度研究》唐民皓主编 上海人民出版社6.《我国知识产权贸易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李浩 《国际贸易问题》2005/11期7.《知识产权保护:中国式跨越》刘勇 《国际技术贸易》2005/3期8.《跨国集团在华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吕文举 《国际技术贸易》2005/4期9.《知识产权保护的“西学中用”》 《国际技术贸易》2006/1期10.《中国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 郑成思 《新华文摘》2006/15期11.《知识产权-民营企业出口绕不过的壁垒》 夏瑞林《对外经贸实务》2004/612.《建立大类出口商品技术标准预警机制的建议》 江榕 《对外经贸实务》2003/913.《广州市大类出口商品技术壁垒预警机制的建立及改进》 江榕等 《世界标准化与质量管理》2004/11期

题目是:论知识产权与刑法、刑诉、经济法之间的关系

母课题的名称是:知识产权与淘宝商城子课题:1、淘宝商城更名天猫:论企业商标战略2、企业进驻淘宝商城的商标注册与商标维权3、浅议淘宝网店图片盗用的版权侵权赔偿问题4、淘宝商城的版权保护问题研究以上论文题目是为知识产权量身打造的,我正愁没论文交呢,楼主写好了能不能上传来借鉴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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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识产权论文范文参考文献

论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摘要:知识产权领域是存在法律冲突的,但这种法律冲突既不来源于国际条约对知识产权提供保护的国际性,也不来源于知识产权管辖权制度的新发展,它只源于一国对外国知识产权法域外效力的直接承认,而这种直接承认在目前看来是非常有限的。因此,知识产权领域内的法律冲突也只在有限的范围内存在。 知识产权领域存不存在法律冲突?这对传统国际私法来讲并不是一个问题,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根据一国法律获得承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发生法律效力,而不能被外国所承认和保护,因此在传统国际私法上,知识产权被认为与法律冲突无缘。但19世纪末建立起来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要求缔约国对其他缔约国的知识产权也通过内国法予以保护,从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了国际性。有学者认为“对知识产权的国际性保护必然导致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1],并从一些国家对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规定,推断出知识产权领域是存在法律冲突的。事实是否如此?本文将对这一问题进行有意义的探讨。 一、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与国际性 知识产权是个人或组织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领域里创造的精神财富或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知识产权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另一类是著作权,亦称版权。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体财产权,具有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的特点,这也是知识产权与有体财产权的显著区别。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雏形,是封建社会的地方官、封建君主、封建国家通过特别榜文、敕令的形式授予的一种特权。一定的敕令当时只可能在发出敕令的官员、君主或国家权力所及的地域内有效,超出这个地域就无效了。所以,由此而产生的特权也只能在相应的地域内有效,超出这个地域也就无效了。现代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即是对封建时代特权这一特性的保留[2]。与此同时,这也是资本主义自由竞争的需要所决定的。在一国出版的著作如果它具有商业价值,其他国家的出版商就会想方设法地加以复制销售,以便从中获利。为了尽可能多地牟取暴利,资本家当然最愿意“无偿”地利用外国的智力成果,因此,他们也就不愿意承认其他国创造者依其本国法而取得的对其智力成果的专有权。从国家的角度来说,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的条件下,承认外国法产生的知识产权在内国的效力,不仅不利于吸取外国文化、科技的新成果,而且也不利于内国的社会经济进步和文化发展。所以,自由竞争时期的资本主义各国都不愿承认根据外国法而产生的知识产权,当然也不会要求外国承认根据内国法而产生的知识产权。这样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便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的条件下得以强化。这种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指的就是在一国境内依该国法律获得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境内有效和受到保护,它不具有域外效力,不能得到其他国家法律当然的承认和保护,当一知识产品跨越国界进入到另外一国而没有获得此国的知识产权时,该国就可以随意使用该知识产品而不负法律责任并不受知识产品来源国法律的约束。 当资本主义进入到垄断阶段后,资本家不再满足于在国内市场的竞争和掠夺,他们把目光投向国际市场,希望在国外寻找商品(包括图书)销路、向国外输出技术及产品,以便获更大利润,而这一目标最直接和最现实的障碍便是外国知识产权法对他们的知识产品并不进行保护,这样,知识产权的严格地域性同垄断资本家扩张国际市场的需要之间的矛盾变得越来越突出,这种矛盾的发展结果便是一系列全球性和区域性的保护知识产权条约的订立,如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6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乐尼公约》、1952年《世界版权公约》和1994年《TRIPS协议》。具有严格地域性的知识产权由此得以某种方式获得许多国家的保护,具有了“国际性”。这里所谓的国际性是指同一智力成果通过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在各个缔约国依各该缔约国的国内法取得知识产权,从而在这些国家都获得保护。 然而,知识产权的国际性并没有否定地域性,而是建立在充分尊重知识产权地域性基础之上的,甚至可以说,起到了进一步强化和确认知识产权地域性特征的作用,这可以从《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等公约确立的“国民待遇原则”、“独立性原则”中得到说明。如《伯尔尼公约》第5条就规定,国民待遇是指“就享有本公约保护的作品而言,作者在作品起源国以外的本同盟成员国中享有各该国法律给予其国民的待遇”,独立性原则是指“享有和行使这些权利不论作品起源国是否存在保护,保护程度以及补救方法完全由被要求给予保护的国家的法律规定”。这两项原则要求在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的取得和保护方面,缔约国间应互相给予对方国家的公民和法人以同内国国民相同的待遇;而且各缔约国都是依据其内国法的规定来决定对其他缔约国国民的发明创造、商标和作品是否给予保护和给予怎样的保护。国民待遇原则是前提,独立性原则是一种具体安排,两者结合起来便是:对于外国的知识产权人同内国的国民一样,适用内国知识产权法的有关规定。上述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意义只是为一国国民的智力成果在他国取得知识产权提供便利,创造条件或者说是为缔约各国相互保护对方国民的智力成果规定了义务,而各缔约国在履行这种义务、实施这种保护的时候,其直接的法律依据仍然是各缔约国的国内法,发明创造者和作者由此而取得的知识产权仍然是各缔约国国内法意义上的知识产权,而不是“国际知识产权”[3]。简言之,根据条约规定,各缔约国有义务对符合其国内法规定条件的来自其他缔约国的智力成果给予知识产权,使之在内国得到保护,对于不符合内国法而在其他缔约国已获得知识产权的智力成果,内国依然没有保护的义务。也就是说,即使存在着上述条约,外国的知识产权法在内国依然是没有法律效力,是不被承认的,内国只依照本国知识产权法规定的条件对来自外国的智力成果决定是否给予保护,外国知识法在内国无域外效力,不能成为内国判断是否给予知识产权的根据。条约施加给缔约国的义务仅仅是承认和保护符合内国法规定的外国智力成果,而在没有条约的情况下,内国对于即使符合内国法规定的外国智力成果也是可以不予承认和保护的。条约并没有施加给缔约国以义务,要求其必然承认和保护已在其他缔约国取得知识产权的智力成果。可见,其他缔约国的知识产权法在内国没有效力。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和国际性是并行不悖的,各国的知识产权法依然只在本国地域范围内有效,并不因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性而具有了域外效力。这恰恰与有的学者的观点相左,他们认为“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一般都要求缔约国承认对方国家知识产权的域外效力,使得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由可能转化为现实” [1](P402) 二、知识产权的国际性与法律冲突 法律冲突,是指在涉外民事关系中,由于其涉外因素导致有关国家的不同法律在效力上的抵触。关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众说不一,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第一,在同一个涉外民事关系中,有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同;第二,一个国家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个国家法律的域外效力同时出现在一个涉外民事关系中,便产生不同国家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的冲突;第三,涉案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4] 知识产权领域究竟存不存在法律冲突,我们可以从这三个条件来判断。对于涉外知识产权关系,第一个条件的满足自不待言,关键是看后两个条件是否成立。 法律的域内效力,亦称属地效力,是指法律的空间效力,即国内立法对本国境内的所有人、物和行为有效。法律的域外效力,亦称属人效力,是指一国法律对于本国的一切人,不论该人是在境内还是境外都有效,都应适用。任何国家在制定法律时都可以依照自己的主权确定自己的法律只具有域内效力或既具有域内效力,又具有域外效力,但这些域外效力只是一种虚拟的或自设的域外效力,只有当别的国家根据主权原则和平等互利原则承认其域外效力时,这种虚拟的域外效力才变成现实的域外效力。当内国承认外国法在内国的域外效力时,位于内国的外国人便要受内国法律的属地效力和该外国法律属人效力的双重约束,法律冲突便自此产生。当内国不承认外国法在内国的域外效力时,外国法即使规定了域外效力也只是一种虚拟的域外效力,位于内国的外国人便只受内国法的支配,法律冲突无从产生。 就知识产权领域来说,知识产权法的属人效力表现在根据一国知识产权法获得知识产权的智力成果在进入某外国后是否还受到被该外国所承认的来自来源国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如果智力成果来源国规定其知识产权法具有域外效力,并且内国承认这种域外效力,那么法律冲突也就会随之产生。无疑,来源国可以规定其知识产权法具有域外效力,这是其主权的正当行使。如我国《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事实上是说我国国民的作品无论在何国都受我国知识产权法的保护,然而这只是一种虚拟的域外效力,外国有权决定是否承认这种域外效力,除非外国自动承认,便不会产生我国著作权法域外效力与该国知识产权法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然而依本文第一部分所述,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即使是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也没有施加给缔约国以义务要求其承认其他缔约国知识产权法在内国的域外效力。各国的知识产权法依然只在本国地域范围内有效,并不因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性而具有了现实的、被外国所承认的域外效力,法律冲突也就无从产生。 至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知识产权的国际性并不会导致法律冲突,不会象有的学者所指出的那样,“知识产权由国内保护发展为国际保护,逐步取得了在权利独立原则之下间接的域外效力,从而引发了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5]。既然不存在法律冲突,因此有的学者认为“公约中的‘国民待遇原则’可以看作是统一指向法院地法的单边冲突规则[6]”的观点也就根本无从谈起。 三、知识产权地域性突破与法律冲突 应该承认,知识产权领域是可能产生法律冲突的,关键条件在于一国承认外国知识产权立法在内国具有域外效力,亦即要求突破知识产权的地域性限制,要求一国对待依外国法成立的知识产权犹如对待依外国法成立的物权、债权一样,予以自动承认和保护。这种对知识产权地域性的突破可以见于为数不多的几个国家的法律中,表现为对知识产权适用来源国法律,即专利权应适用最初取得地法,商标权应适用最初登记地法,著作权应适用最初发表地法。例如,1961年修改和补充的《法国民法典》第2305条规定:“文化及艺术产品由作品的首次发表地法规定”;1974年《阿根廷国际私法》(草案)第21条规定:“文学和艺术作品受作品首次发表国的法律支配。外国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期依照其原始国的规定,但不得超过阿根廷准许的期限。”该条还规定“外国国家赋予任何人的商标、厂商标牌、专利的专用权或其他产生于工业产权的权利,在阿根廷具有同样的效力,但要符合阿根廷共和国规定的条件。保护期不能超过阿根廷立法规定的期限”。对知识产权适用来源国法律的学说和立法可以保证知识产权在不同的国家有相同待遇,尊重和保护既得权利,让智力成果的创造者有权决定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避免侵权人有机会选择知识产权的准据法,防止因各国法规定不同,给当事人造成利益损害。然而一国如在没有对等和互惠情况下单方面承认外国的知识产权在本国也能获得保护,将要大大增加本国的经济负担,并对本国科技文化的发展造成一定的限制。另外,由于知识产权是一种具有排他性的对世权,这种方法对其他保护此权的其他国家的相对人极为不利,他们难以查找到该权利的来源国或者为了利用某一知识产权而必须费力查找外国法,这种方法的实质是将有关源于外国的知识产权的交易费用转嫁于内国人身上。此外,这种方法所能达到的实际效果是将智力成果吸引到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较高的国家,加剧精神产品分布不平衡,不利于发展中国家对知识产品的利用。最后,更重要的是,适用来源国法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法律体制所要求的“独立性原则”是背道而驰的,“以作品来源国法来解决著作权的法律冲突在实践中将难以实行”。[1](P410)因此,适用来源国法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具有很大局限性,这就决定了这种做法不会被太多国家所接受,即使被接受也往往要采纳阿根廷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重叠适用内国的知识产权法。因此可以说,这种对知识产权地域性的突破无论在范围上还是程度上都是极其有限的,这同时也就决定了知识产权法律冲突存在的范围和程度的有限性。 另外一种对外国知识产权法域外效力予以承认从而突破知识产权地域性的表现形式是一些国家关于知识产权适用保护国法的规定。而在笔者看来,这种规定是否是对外国知识产权域外效力的承认都还是很值得怀疑的。所谓适用保护国法是指适用实施权利行为地或侵权行为发生地的法律,如某人在甲国依法取得了一项专利权,如果乙国有人使用了该项专利,专利权人可否在乙国请求法律保护,乙国的使用人是否构成了侵权行为,这些问题均依乙国法规定[4](P154)。如《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34条规定:“无形财产权的创立、内容和消灭,依使用行为或侵权行为发生地国家的法律”。笔者认为适用保护国法实际上是一种知识产权法属地主义的主张,因为它坚持实施权利行为和侵权行为受该行为发生地所在国家知识产权法的调整。而知识产权法地域性所指的就是知识产权法只有属地效力,只能调整其所属国地域范围内的智力成果。反言之,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行为只受该行为地国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当然适用保护国法也可以被理解为一种冲突规范,它似乎隐含的一层意思是内国承认知识产权来源国法律的域外效力,并且也存在着保护国法律域内效力与来源国法律域外效力之间的冲突,但前者的效力优先。然而,适用保护国法也可以理解为不承认来源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实施行为和侵权行为只受该行为发生地所在国家知识产权法的调整。不管如何理解,在效果上,适用保护国法都承认了知识产权法属地效力,而没有突破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另外,保护国法说来源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公约中有关“独立性原则”的规定[7],有的学者把公约中这种规定的内容概括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依权利赋予国的法律”,即保护国法,因而认为这是属于冲突法意义上的“法律适用规范”。我们不同意这种看法,因为,如前所述,地域性的存在决定了法律冲突无从产生,公约所带来的知识产权的国际性并没有产生法律冲突,因而保护国法的提法不应被看成是一种冲突规范。总之,我们认为知识产权适用保护国法的规定与其说是知识产权的冲突规范,毋宁说是在变相地坚持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只是碍于知识产权及其立法国际化的大趋势,而不得不作出的一种灵活安排而已。 四、知识产权管辖权制度的新发展与法律冲突 对于涉外民事纠纷的管辖权,各国一般均采取积极争取的态度,以便在由本国法院审理时,尽可能保护本国及国民的利益。如英国在对“对人诉讼”中,只要被告身体出现在本国并可以送达传票,哪怕只是路过,英国法院也可以行使管辖权。美国则采取了“长臂管辖原则”,只要被告在经济上与本国具有“最低限度的联系”,就将被视为在本国营业,本国即具有管辖权[8]。然而在知识产权领域的管辖权问题上,各国的态度却截然不同,除了保护依本国法产生的内国知识产权,一国法院很少受理依外国法产生的知识产权案件,即使被告的依据在本国或被告为本国人。大陆法系,更多的国家固守绝对地域性原则,由案件发生的国家专属管辖,几乎没有司法管辖权的合作[9]。而在英美法系,对知识产权跨国案件虽基本沿用一般民事案件的处理方法,但更多地引用公共政策或不方便法院规则,限制对域外发生的案件的受理[10]。在这种传统的知识产权管辖权制度下,由于法院只受理依本国法产生的内国知识产权案件,法院也是就当然适用法院地法,根本不承认也不用考虑外国知识产权法在内国的效力,因此法律冲突也就无从产生。 由于传统知识产权管辖制度很难适应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新形势,变革传统制度的要求也就越来越强烈,主要表现在要求扩大法院对涉外知识产权的管辖权,以便对外国知识产权纠纷实行有效的司法管辖。德国、法国、荷兰、英国等国也先后采纳了这种主张,即可以受理依外国法产生的知识产权所涉及的案件。[7](P225)例如,1997年,英国高等法院就一在英国与荷兰的版权分别受到侵害的案件中,予以管辖并合并审理,创造了英国对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域外管辖的先河。[11]在此案中,原告建筑设计图的版权分别在英国与荷兰遭到侵犯,原告向英国法院起诉,并要求将该案中的所有侵权行为合并审理。法院同意了的原告的请求,认为英国法院有权受理侵犯荷兰版权的案件,只要被告在英国有住所,最后法院对在荷兰的侵权行为适用了保护国法,即荷兰法。有的学者就此认为,“由于法院审理案件时适用了荷兰法,使得荷兰法具有了域外效力,很明显,知识产权法的地域性的的确确是被打破了……知识产权管辖权制度的创新致使法律冲突大量产生[12]”。我们不同意这种观点,并认为管辖权制度的新发展不是导致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法院适用了外国法也不必然意味着法院地国承认了外国法的域外效力。正如案例所述,英国法院适用荷兰法是用来调整在荷兰发生的侵权行为的,而不是用来荷兰法调整在英国领域内发生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的。英国法院采纳荷兰法恰恰是对荷兰法域内效力——即荷兰法约束本国领域内的一切人、物、行为的效力的承认,而不是对荷兰法域外效力的承认。如果说英国法院承认了荷兰法在英国的域外效力,那么英国法院就应该承认依荷兰法成立的知识产权在英国也必然受到保护,然而英国实际上只用本国法来判断一个发生在英国的行为是否构成了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所以,英国法院实际上实行的是保护国法的主张,正如本文第三部分所述,保护国法说事实上坚持的是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和知识产权法的属地主义,它不构成对知识产权地域性的突破,不承认知识产权法的域外效力,因而法律冲突也就无从产生,认为知识产权管辖权制度的新发展带来了法律冲突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另外,在该案中,英国法院确实是适用了保护国法这样一种规范,但这种规范不应该被认为是一种冲突规范,因为冲突规范是在效力相互冲突的两个或几个法律体系中进行选择的规范。然而对于在荷兰发生的侵犯版权的案件,只有荷兰法可以支配,英国版权法不存在支配在荷兰发生的侵权行为的任何正当理由,英国与荷兰的版权法在此案中是不冲突的,或者说英国与荷兰知识产权法间的冲突,根据英美学者对法律冲突的理解,只是“法官头脑中的一个矛盾的反映,这个矛盾就是法官应该选择哪一个国家的法律”[13],这并不代表英国与荷兰法之间存在真实的、效力上的冲突。 总之,一国法院适用外国法处理涉外民事案件即意味着承认了外国法的域外效力,这在物权、债权家庭婚姻等民事领域是行得通的,但在知识产权领域却没有这种必然的因果关系。究其原因,实乃由于知识产权存在严格属地性限制,其他民事权利则不存在这种地域性限制,各国对依一国法律产生的其他民事权利是普遍给予自动承认的,这符合“既得权”的思想。 五、 结语 至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知识产权领域是存在法律冲突的,但这种法律冲突既不来源于国际条约对知识产权提供保护的国际性,也不来源于知识产权管辖权制度的新发展,它只源于一国对外国知识产权法域外效力的直接承认。这种直接承认要以牺牲承认国巨大经济利益为代价,并且与现行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法律制度相背,这就决定了无论是承认国的数量还是承认的范围和程度都是极其有限的,进而决定了知识产权法律领域内的法律冲突远没有我们想象中的严重。就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现状而言,大多数国家尚未在立法中作出规定——这意味着,大多数国家还没有承认知识产权法的域外效力,它们在司法实践中也仅仅实施内国的知识产权法,根本不考虑外国的知识产权法。尽管各国知识产权法各不相同,但它们之间相互产生冲突的机会却并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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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知识产权法与公共利益【摘要】知识产品不仅是一种个人财富,更是一种社会财富,知识产品的推广和应用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这就要求我国在进行知识产权立法时要兼顾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达到两者的平衡。【关键词】知识产权;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私权”性是知识产权的基本属性,知识产权作为知识财产私有的权利形态,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但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知识产品,是一种信息,具有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的双重性质,而由此带来的权利义务的分配,不仅关系到知识产权人的个人利益,也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知识产权立法在确认和保障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同时也需要兼顾对公共利益的保障。近些年来,国际上的一些知识产权公约明确地对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问题作了规定。确保公共利益已成为各国知识产权立法的宗旨。本文仅结合知识产权专门法中的著作权法、专利权法、商标权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分析知识产权法对公共利益的保障作用。一、知识产权法在赋予专有使用知识产品的基础上激励知识产品的创造活动知识产品作为无形财产与有形财产不同,知识产品一旦被公开就很难由原来的知识产品所有人专有地控制。竞争者可以通过研究、模仿市场中的知识产品生产同类产品,而不需要付出大量的智力劳动和研发成本,并承担相应的市场风险。因此,竞争者可以以更低的价格在市场上出售同类知识产品,与知识产品所有人展开竞争,这使得知识产品所有人很难从其智力活动中收回投资,更谈不上收益,极大地挫伤了知识产品所有人进行智力活动的积极性。知识产权法赋予知识产品所有人以专有使用权,排除他人擅自使用,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可以凭借这种垄断地位收回自己为进行智力活动所进行的各方面的投资,这种制度设计激励着知识产品的创作活动,例如,著作人身权财产权的赋予激发对智力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专有实施权所带来的巨大收益激发人们从事发明创造活动、商标的专有使用促使厂商改善商品质量,创造出更多的知名品牌。所以说,知识产权法反映了赋予有限的垄断权刺激革新目的的动态效率,它通过授予有限的垄断权利刺激了知识创造活动,报偿在创新上的投资从而刺激对创新者在时间、精力和资金方面的投入,从而创造出更多的知识产品,不断地满足社会对知识产品的需求。二、以垄断换“公开的机制”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公共利益知识产权法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激励将知识产品向尽早社会公开,可以说公开也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公共利益。它不仅保障公众正当地接近原创者的知识产品,为后续创新提供充分的“养料”,促进技术创新和文化创新;而且避免了对同一客体的重复创作和研究,节约了社会资源。这一点在著作权法和专利权法中表现的尤为明显,著作权法赋予了权利人专有复制发行权换取了对作品的公开,为后续性创作提供了大量的资料,虽然限制了对作品的自由接近,特别是带有赢利性质的利用和传播,在独创性的层面上刺激更多的合乎社会需要的新作品的创作,最终促进了文化繁荣和文明进步。专利法更是如此,专利法通过专利的“充分公开”要件确保所授予的专利公开,这些以公开的专利成为重要的信息来源,为后续发明和研究提供了技术信息和知识,避免了对同一客体的重复投资,研发者将节省的时间和经费来进行其他的研发,不断促进新发明更多的被创造出来,以满足社会对技术进步的需要。三、适当的限制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以达到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国内外相关法律,都将公共利益作为知识产权人行使其权利的前提,如我国《著作权法》第四条第2款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再如美国,其立法和司法都强化了“知识产权是为了实现社会目标的有限的权利”的观点,坚持“对知识产权人的报偿是作为第二位考虑的”。因此,知识产权都具有有条件的独占性、有限制的排他性和有期限的时间性的特点。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保护做了时间和范围的限制。如我国现行《专利法》对于发明专利的保护期规定为20年。经过20年后,发明专利就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财富。其次,知识产权法还规定了一些“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以及“强制实施”条款。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他人使用或销售该产品不构成侵权即专利权人权利用尽后的使用不侵权。在充分保护权利基础上对知识产权作以必要的限制是为了在保护私权的前提下维护公共利益,寻求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正所谓权利的限制,应是在充分保护权利基础上的必要限制;权利的保护,应是在实现社会利益前提下的必要保护。四、促进公平竞争,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对有效竞争的促进是知识产权法的一种重要的公共利益。通常,生产者可以使用市场中任何可以获得的手段,针对他们的竞争者来获得优势,但是这种手段必须正当、合法、体现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在缺乏知识产权的保护下,企业可以立即复制被改进的技术与改进者展开竞争而没有必要投入时间和精力进行技术改造;厂商可以采用“搭便车”,“傍名牌”的方式展开市场竞争而不是在提高产品的质量上展开竞争。这些都是违反市场竞争规律的不正当的、不公平的竞争,严重地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相反,在赋予专利权的情况下,竞争者意识到他不能随意地复制、模仿专利发明,因此,不得不进行独立的研究和开发,形成替代发明和改进发明,因为他们知道拥有一个合乎社会需要的、具有广阔市场的专利是企业占领市场和开拓市场的重要砝码,是取得巨大经济效益、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重要手段,这一种竞争是在不断开发新技术的基础上展开的公平竞争。商标权的赋予使得商标作为一种识别性的商业标记,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核定使用的同种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自己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通过制止市场中商品的商标被混淆而维护竞争秩序,促使厂商在提高产品质量的基础上展开市场竞争。五、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知识产品作为公共财富,最终要进入流通领域,成为消费者手中的消费产品,所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也就成为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标之一。知识产权法是通过两方面的机制来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一方面,赋予知识产品所有人以专有使用权,这使得不同知识产品所有人所创造的知识产品得以区分,也使得假冒的知识产品不能进入市场流通领域,从而保证消费者可以购买到自己信得过的、高质量的产品。如商标法保护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从而区别产品或者服务来源,确保了消费者能够凭借商标按照自己的意愿选购自己需要的产品。商标不仅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而且具有标识商品一致质量的作用,一旦消费者习惯于将一个特定的商标作为特定商品质量的符号,他就会确信其购买的这种商标的商品具有质量的一致性,逐渐形成一种 “品牌认知”, 并且愿意为此商品支付较高的费用。厂商便可借助商标赢得消费者对其商品的青睐,这样就能获得较大的利润,激励了厂商提高产品的质量以便利用商标实现更大的利益,最终保证了消费者可以获得高质量的产品。所以,知识产权法在以法定形式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人利益的同时,也兼顾了对公共利益的保障。虽然知识产权的取得意味着权利人获得一定程度之垄断地位,这是社会公共利益所做出的让步,以鼓励技术创新,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也要注意与社会公众之间实现利益平衡.仅供参考,请自借鉴。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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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教材,我们常见的文献信息的出版、发布及外在表现形式特征,可以把文献资源归结为11大类,分别是:图书、报刊、科技报告、会议资料、政府出版物、毕业论文、标准资料、产品样本、专利文献、档案材料、网络文本2、EBSCOhost数据库系统不论是在基本检索界面还是在高级检索界面,除了最基本的关键词检索功能外,还针对每一特定数据库提供了主题检索、期刊检索、公司名录、图片检索等检索方式。3、学术侵权主要包括的情形有:剽窃、不正当署名、一稿多投4、提高查全率的技巧通常包括:(1)使用“全文”等相关度低的检索入口(字段)进行检索(2)使用“同义词”和“近义词”(3)使用“模糊检索”和“截词检索”(4)利用文后的参考文献进行检索。5、利用《中国期刊网》检索到论文,如果要阅读全文必须下载并安装CAJ浏览器。6、查找浙江大学2009年申请的专利文献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系统来实现。7、信息素质的内涵实际包含了三方面的内容:信息意识信息能力、信息道德8、事实型数据库中,法律和商业金融类占多数。9、学位论文数据库,由于收录的内容都是已经通过论文答辩后的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其内容具有专业性强、学术水平高、内容相对可靠且详实具体、参考文献丰富、信息量大、多涉及最新研究领域和成果的特点。10、学术论文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学术性论文、技术性论文、学位论文及其它(综述、述评、可行性报告)等。11、万方资源系统的浏览器是PDF浏览器,中国期刊网可使CAJ或PDF浏览器。12、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中国专利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3种类型。14、利用《超星数字图书馆》检索到图书,如果要阅读全文必须下载并安装超星浏览器。15、三次文献是指对一次文献和二次文献的内容进行综合分析、系统整理、高度浓缩等深加工后而形成的文献。如综述、述评、词典、百科全书(至少写出三种)年鉴、指南等。16、《中图法》将图书划分为“A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B哲学,C-K社会科学,N-T自然科学,Z综合性图书”五大部类,共32个基本大类。17、常用的书目检索途径有题名、作者、分类号、主题词、ISSN/ISBN等。18、当检索结果信息量过多时,优化检索结果的方法有:缩小检索范围、选择合适的检索系统等。19、查“防腐蚀技术”方面图书,一般可以通过“分类检索”途径来进行检索。20、常用国内期刊全文数据库有《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数据库》等。21、《CALIS公共目录检索系统》主要可以提供查询书目数据共享服务信息。22、常用布尔算符有AND、OR、NOT等,当采用同义词进行检索时应当选用的算符是OR23、三次文献是指对一次文献和二次文献的内容进行综合分析、系统整理、高度浓缩、综述评价等深加工后而形成的文献。如字典、词典、手册、综述、述评、百科全书、年鉴、指南(数据库)等等。24、利用文献末尾所附的参考文献为线索,查找原始文献的检索方法是引文法25、根据我国国家标准,文献是记录有知识的一切载体26、增加限制性概念,采用逻辑“与”连接检索词是缩小检索范围的有效方法。而选上位词或全同义词与相关词、并用逻辑“或”将它们连接起来则是提高查全率的有效方法。27、学术论文的主体部分主要由前言、正文、参考文献、致谢(附录)等组成28、提高检索效果的三大举措是:提高检索人员素质、优选检索工具和数据库、优化检索策略与步骤29、相对于文献信息数据库,事实型数据库具有更强的实用性,涉及面广,查准率高,检索结果往往只是单一记录。30、一篇完整的学术论文包含参考文献部分,著录文后参考文献的主要作用是对前人成果继承的反映,是尊重他人著作权的标志,是真实反映论文中某些论点、数据、资料来龙去脉的一句,是向读者准确地提供检索信息资源的线索31、根据国家标准的规定,学术论文主要由前置部分、主体部分组成。32、专利就是在一定时空范围内受国家专利法保护的申请人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发明创造成果所享有的独占、使用和处分的权利33、参考文献的记录形式一般有三种情形:夹注、脚注、尾注34、《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的传统检索功能,为我们选取恰当的检索词及准确的作者信息提供了方便。35、当检索结果过多、过泛的时候,我们可以采取(1)使用高相关度的检索入口(字段)进行检索;(2)使用限制检索;(3)反复使用“二次检索”(AND);(4)使用精确检索等三种以上的检索技术来精确检索结果。36、学术论文应提供新的科技信息,其内容应有所发现、有所发明、有所创造、有所前进,而不是重复、模仿、抄袭前人的工作38、Web2.0主要包括有:①博客(Blog)②移动博客(mblog)③播客(podcasting/podcast),④社会化标签(Tag),⑤内容聚合(RSS、Atom),⑥对等互联网(P2P),⑦维基(Wiki),⑧阿贾克斯(Ajax),⑨WEB服务,⑩社会化网络软件(SNS)40、对于一些阅读频率较高的图书,在超星数字图像站点中可以添加个人书鉴以方便快速找到特定的页面。41、通过检索数据库“方正Apabi”可以查到杭州解放的具体时间。43、在搜索引擎中,检索词上加双引号,检索结果相当于精确匹配检索44、在数据库检索中,要想精确检索结果,可以采用的主要方法有:1.使用高相关度的检索(入口进行检索),2.使用限制检索3.反复使用“二次”检索4.使用精确检索45、科研课题立项信息检索(也叫科技查新),是国家科技部为避免科研课题重复立项和客观正确地判别科研成果的新颖性47、当检索结果过少时,我们可以采取(1)使用“全文”的相关程度低的检索入口(字段)进行检索;(2)使用“同义词”和“近义词”;(3)使用“模糊检索”和“截词检索”;(4)利用文后的参考文献进行检索等多种检索技术来调整检索策略。49、文献综述一般由前言、正文、结语和参考文献构成,每一部分都有独特的写作要求和方法。50、论文的创作与发,实际上集中地表现了一个人的科学研究、写作水平、信息素质等多方面的能力和水准。51、如果采用学科分类途径进行检索,那么我们必须在检索前知道检索目标的学科范围52、查找原文总的原则是方便获得。即首先应该在本校范围内查找,若没有再在全国乃至世界范围内查找。54、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为10年。56、WebofKnowledge是一个综合性数据库系统服务平台。目前该系统的普通检索为用户提供了多个检索途径(字段),它们是主题词检索、篇名、作者姓名、团体作者、来源出版物名称、出版年、作者单位或地址、语种、文献类型57、开放获取资源出版的形式有:开放存取期刊、学科仓储、机构仓储、合作与竞争性电子出版资源、开放存取仓储搜索以及其他开放存取资源等,而其中OA期刊和OA仓储是主要的两种出版形式。58、一用户在某个数据库中检索到了50篇文献,查准率和查全率分别为40%、80%,则全部相关文档有100篇。59、信息污染危害人类信息环境,影响人们对有效信息及时而正常的吸收和利用,信息污染主要包括陈旧信息、重复信息、干扰信息、虚假信息、错误信息、有害信息60、文献综述的内容具有以下特点:语言的概括、信息的浓缩、评述的客观61、学术侵权是指违反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通常表现在违背学术规范,抄袭、剽窃他人学术论著、学术思想、学术观点,其主要的行为方式有不适当地引用他人论著、不正当署名、一稿多投等。62、为了便于读者从期刊来源、期刊学科分布、期刊出版发行动态、期刊重要程度等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解期刊情况,《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提供了多种导航,它们是专辑导航、数据库刊源导航、刊期导航、出版地导航、主单位导航、发行系统导航、期刊荣誉榜导航、世纪期刊导航、核心期刊导航63、EBSCOhost的Images\图像检索提供图片类型有人物照片、自然科学照片、地方风景照片、历史照片、地图、标志64、开放获取资源出版形式中OA期刊和OA仓储是主要的两种。其中OA期刊是指以电子文献形式通过网络出版的期刊;OA仓储是指某组织(如研究机构、学校、校会)将用于共享的学术信息存放在服务器中供用户免费访问和使用66、文献信息的社会传播渠道有以下三种基本形式:人际传播、组织传播、大众传播67、我国专利法所规定的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是: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68、Elsevier全文电子期刊数据库中的检索字段Affiliation的代表的是什么检索途径作者单位,同样的检索途径在WebofScience中用的是什么检索字段?Address70、目前国内比较有影响的学位论文数据库有万方公司编制的《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清华同方公司编制的《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71、搜索引擎按其搜索收录内容可分为综合型和专题型两大类,其中前一类是指:搜索各种主题、类型资源的搜索引擎后一类是指:专门用来检索某一主题范围或某一类型资源的72、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说明书所描述的技术实质内容,要做到该技术领域的一般技术人员因为学习和研究的缘故,经过阅读、分析、领会,基本可以在实验室等场合下进行复制完成73、一次文献是指作者以本人的生产实践、学术研究与科技工作成果为依据,进行创作、撰写而形成的文献。如期刊论文、科技报告、会议论文、专利说明书及各种专著等等。74、国际公认的三大检索系统是:SCI、EI工程索引、ISIProceedings

目前已经不存在手工检索这种方式了,那是没有普及互联网之前例如上世纪80、90年代的事情。网络检索极大地降低了检索专利的成本、提高了专利检索的效率、准确率、并且能够实现更多的检索后分析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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