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可以是中心思想的重申、研究结果或主要观点的归纳,也可以是某些启示性的解释或考虑,以及在研究结果基础上所进行的预测等。
(1)本研究有什么新发现,得出了哪些规律性的东西,解决了哪些理论型的问题和实际问题,适用于哪些范围?对于技术性论文来说,还要指出研究中所获得的技术理论或成果与已有的技术理论或成果相比,有哪些先进性,应具备哪些条件?等等。
(2)前人的看法与本研究的结果哪些一致、哪些不一致,作者是如何进行检验的,作了哪些修正、补充、发展或否定?对于技术性论文来说,应指出实验结果与实际应用的一致性如何?
(3)本研究存在的不足之处或遗留问题。对于技术性论文来说,还应包括有哪些改进意见和建议。
结论可以对研究成果作出恰如其分的定性评价。但结论的评价仅限于此,与摘要一样,在结论中,不宜使用一些自夸式的评价,如“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等。要避免与摘要以及研究结果中的各段小结类同,这是准确写作结论的前提,也是提高论文学术价值的基础。
结论的语言十分简练,扼要。对结论性的东西部展开讨论,不重复各段小结中的内容;对可有可无的词语,如“通过理论分析和实验验证得出以下结论”等应坚决删除。措辞严谨,语句要像法律条文一样,扎钉截铁,不模棱两可,每句话只有唯一的解释,不允许存在歧义;肯定与否定必须十分明确,切忌使用“大概”、“可能”等类似词语。
结论内容的表述必须明确具体,不能使用抽象或笼统的语言。在结论中应当提供明确、具体的定性或定量信息,为了提高可读性,一般使用量名称,而不使用量符号。比如,可以说“电流与电阻呈正反比关系”,而不能说 “I与R呈反比关系”。作者的结论也不能产生于研究或实验之前。
结论写作必须以正文的分析论证或实验为基础,作者在正文中的所有研究极其成果都是为结论的写作服务和作准备,因此,从正文中得出结论是自然而然的,完全是水到渠成式的。
此外,在结论中只用文字,除了有些数学或化学方面的论文在结论中不得不用数据公式或化学反应式外,一般不用图标和公式。
毕业论文结论写模板如下:
首先你要知道毕业论文一般包括哪几项:
1、提出论文的论证结果conclusion。写作者要对全篇文章论证的内容做一个归纳提出最后的总体性看法。
2、指出对课题的展望。结论部分,不仅要概括出这篇文章论证的结果,也要指出其中存在的不足,为以后得研究指明方向、提供线索。
3、致谢词。论文结束后要附上几句话,对于在论文撰写过程中给过自己帮助的老师同学表示感谢,谢辞要感情诚恳、言语得体。
其次要清楚如何写结论:
结论的任务就是通过严密的逻辑推理得到富有创造性、指导性、经验性的结果,这种精炼表达必须是要在理论分析和试验验证的基础上的。文章的结论要和开始的引言相。呼应。结论并不是对结果简单的重复,而是对研究结果的更深一步的认识。一般包括:这个研究说明了什么问题,解决了什么问题:对前人研究中有的问题作了什么检验哪些是修改之后又得出新观点的。
研究成果或论文的真正价值是通过具体的结论来体现的,结尾处不要用绝对夸大的。话来做自我评价。
第三要知道论文写作的要求:
1、论文的结论要作为正文的最后一章单独拍鞋,不加章号。
2、语言使用方面要是概括性质的,措辞准确严谨,不能模棱两可含糊其辞。
3、结论的.字数要求在600-800左右。
4、论文结论部分要起到结束全文的作用,一般不提出新的观点或材料。
毕业论文的结论部分写法:
范文一:
老师对学问的严谨更是我辈学习的典范。本论文的完成另外亦得感谢宫的申彩静野蛮王妃大力协助。因为有你的体谅及帮忙,使得本论文能够更完整而严谨。两年里的日子,实验室里共同的生活点滴,学术上的讨论、言不及义的闲扯、让人又爱又怕的宵夜、赶作业的革命情感、因为睡太晚而遮遮掩掩闪进实验室。
感谢众位学长姐、同学、学弟妹的共同砥砺,陪伴让两年的研究生活变得绚丽多彩,感谢国光帮帮忙、不来得比特、哈比人、哈利波特学长、不可思议星球双胞胎公主、小红帽、珍珠美人鱼学姐们不厌其烦的指出我研究中的缺失,且总能在我迷惘时为我解惑。
范文二:
从动手考虑硕士论文到现在整整一年了,感叹时间过得真快,也感叹时间真得是可以让人成长。硕士论文,在诸多学术大鳄和前辈看来,级别并不高,可以总结出称之为心得的东西也并不多。
但是对于我来讲,这是我第一次独立地完成一篇四万余字的论文并在最终的评比中获得优秀,是具有纪念意义的。在整个书写过程中,我初步体会到了科研的辛苦与快乐。于是,我愿意把自己的一些浅薄但真实的想法记录下来,以作为对自己的督促,也作为对这段难忘日子的纪念。
范文三:
随着这几年高等院校扩招工作的展开,大学生越来越多,可是社会需求却并没有明显的增长。人们发现,大学生似乎没有过去那么抢手了,他们也开始挣不到钱,也开始为找不到工作而发愁。今年庞大的毕业大军更是让人见识了什么是人才市场的供过于求。
就在大部分学生还在为怎样才能够在千军万马中求一份安稳工作而着急上火的时候,我院招生就业处的领导给我们上了几堂有关就业指导的课程,它的出现,犹如一场及时雨,滋润着每一位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心田。作为其中之一的我,听了这几堂就业指导课,颇有受益,感触良多!
讨论是科技学术论文的重要组成部分。讨论的目的是解释现象、阐述观点,说明您的调查/研究结果的含义,为后续研究提出建议。其主要作用是回答引言中提出的问题,解释说明研究结果如何支持你的答案,这些答案如何与该主题现有的相关知识相吻合。讨论通常被认为是一篇论文的“心脏”,最能反映作者掌握的文献量和对某个学术问题的了解和理解程度。讨论是许多中国作者论文的薄弱环节,也是与国际作者论文的差距所在。讨论部分很难写,作者应予以高度重视,投入应有的时间和精力,认真写好讨论。讨论部分写作的好坏往往决定一篇文章的深度,也是其学术水平的标志。作者应围绕主题,有针对性地进行讨论,避免重复叙述数据结果,避免重复摘要和引言内容,避免冗长的文字堆砌。讨论要以研究的结果为依据,作者既不要不敢下结论,也不可妄下结论。讨论部分应强调指出研究所获得的新的重要结果和结论,说明研究的价值和局限性;要与研究目的结合起来讨论,避免提出研究结果不支持的结论;如果未作经济学分析,一般不应下成本-效益方面的结论;要避免强调和暗示未完成的工作的重要性,如果有把握,可以提出新的假设和进一步研究的建议。许多作者的论文讨论不系统深入,重要原因之一是没有正确引用相关文献,因而没有把研究结果放在更广阔的背景中讨论。许多作者在讨论时不引用或没有系统引用相关文献,有的认为没必要,有的因为没找到,有的故意回避引用,以凸显自己研究的“新颖”和“价值”。有的作者虽然引用了相关文献,但没有结合自身的研究讨论,也就是没有把前人的研究结果和自己的研究结果融合在一起讨论。如此讨论,导致论文分割(Balkanization),读者无法系统深入的了解和理解你的研究结果。一个诚实的或者成熟的作者,应该对研究结果有一个客观的评价。既强调研究的成功和可取之处,也要指出研究的局限和不足。为使你的信息表达清楚,在全面的阐述、支持、解释和论证你的答案和讨论其他重要的和直接相关的问题前提下,讨论部分应尽可能的简短。必须注意,讨论旨在对结果进行评论,而不是重复叙述结果。不应过多着墨于不太重要的枝节问题,因为这会使你的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文”无完“文”(No paper is perfect)。关键要让读者知道什么是确信无疑的,什么只是假设推理性的。“讨论”部分的结构组织很重要,开始写作前,应草拟提纲,以符合逻辑的形式组织你的思想。可以采用链状图、问题树、数字编号或其他组织结构。汲取前人的经验,结合本人十年编辑工作的体会,总结写作“讨论”的十个步骤,以期有助于组织你的思想。1以“从特殊到一般”的逻辑结构来组织“讨论”:从你的发现到文献,到理论,到实践。在你写作“讨论”时,可讨论一切,但必须简洁、简短和明确。2 以重申你试验验证的假设和回答引言中提出的问题作为开始。使用相同的术语,相同的动词时态(现在时)和你在引言中提出问题时相同的观点。3 以试验结果支持答案。阐明你的结果如何与预期和已有文献相关联,清楚地说明为什么你的研究结果可接受,如何与该主题已发表文献的知识相一致或吻合。4 讨论与所提问题相关的所有结果,简明的概括研究结果的主要含意,不管结果统计显著性如何。5 应以正确的逻辑顺序来描述每一个主要的发现/结果所揭示的模型、原理和关系。表述这些信息的逻辑顺序很重要。首先陈述答案;其次提供相关结果;然后再引用他人的研究结果。如果必要,将读者指向插图或表格,以加深对“故事”的理解。6 论证你的答案。如果必要,可解释为什么你的答案令人满意,而别人的不满意。只有提供正反两方面的论据,才能使你的解释更令人信服。7 讨论和评价对结果相互矛盾的解释。这是一个好的讨论的标志。(中国的许多作者通常回避讨论与结论不一致的内容。)讨论任何意想不到的结果。当讨论一个意外的发现时,以发现作为段落的开始,然后叙述之。8 指明潜在的局限和缺点,评述这些因素对你的结果解释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影响研究结果的正确性。当指出这些局限和不足之处时,避免使用道歉的语气。9 为进一步的研究提供建议(至多两条)。不要提出在该研究内本该谈及的建议,这样会表明你对数据的检验和诠释不充分。10 阐明本研究的结果和结论如何的重要以及如何的影响我们的知识或如何影响我们对所研究问题的理解 科学论文的讨论需要结构化读者对论文的IMRaD结构(引言、方法、结果和讨论;Introduction,Methods,Results and Discussion)相当稔熟,自觉或不自觉地都知道每部分的作用。同样,读者也已熟悉结构式摘要,它所含的信息比非结构式摘要多。有些刊物要求特殊论文使用特殊结构,如报告随机试验(randomised trials)的论文使用CONSORT结构。现在我们提议,科学论文的讨论部分也要结构化,因为它经常是论文最薄弱之处,仔细地解释而成为喋喋不休。老式论文往往缺少新的数据资料,讨论却洋洋洒洒。讨论的作用似乎是让读者相信,作者对数据的阐述及推测的正确。这不是对证据的公正检验。时代变了,人们更重视方法和结果,因为方法愈加复杂,更具科学价值。但是,我们仍然发现许多论文的讨论似乎是在“推销”自已。Lancet主编Richard Horton 和一些人士曾撰文谈及作者如何在论文的讨论中玩弄辞藻。有些作者的讨论文字拉杂,无小标题;重一般,轻特殊;叙述臃肿,扬长藏拙,结果择要,反复唠叨,夸大发现的重要性和普遍性,导致偏差。不顾收集的证据,得出不恰当的结论。建议科学论文讨论部分使用的结构:1.陈述主要发现2.本研究的长处和短处3.同其它研究比较的长处和短处;特别要讨论结果中的差别4.研究的意义5.未解答的问题及今后的研究方向 讨论一开始要重新说明主要发现,用一个句子表示较为理想。接着全面说明本研究的长处和短处,两者不可偏废。实际上,编辑和读者最注意研究的短处,这是所有研究不可避免的。编辑和读者一旦发现研究的短处,而作者未加讨论,他们对文章的信任会发生动摇,心生疑窦:是否还有他们和作者都未发现的其它弱点呢?其次,将该研究与以前的工作联系起来,不炫耀自己的工作比以前的工作如何好,而是比较其优劣。与其它研究进行对照,切忌将自己的缺陷掩盖起来。重要的是应该讨论为什么会得出不同于别人的结论,作者可以放开去推测;但是如果弄不清自己的研究结果为什么与别人的结果有差别,就不便作这种推测,也不该断言自已的研究结果正确,而别人的错误。接着应该讨论自己的研究“表明”什么,如何解释自己的研究发现,以及对决策者有什么意义?此刻,作者的境地是危险的,多数编辑和读者能够理解作者的谨慎,不逾实证界限。由读者自己去判断研究的意义:他们是会做到的。作者甚至可以指出研究结果证明不了什么,防止读者得出过度、不实的结论。最后,应点明哪些问题尚未解答,以及要继续做的工作。显然,编辑和读者不喜欢夸大的作法。事实上,作者对论文的这一部分常常写得乱糟糟的。虽然无法阻止作者写一篇充满推测的文章,但切不可因推测而毁了证据。讨论部分有时也许需要别的小标题,但我们以为,现在提出的结构适合大多数研究论文。尽管统一结构有难度,甚至受限制,我们相信这种结构会降低总的文字长度,防止不恰当的推测和重复,减少报道偏差,提高报道的总体质量。这种设想是完全经得起检验的。
综述:讨论部分的写作分为四部分,第一,根据实验结果,总结出需要强调的要点。
第二,把实验结果和文献中的实验结果进行比较。
第三,提及这个研究工作的“言外之意”和潜在应用。
第四,指出本文的局限性,表明后续研究的可能性。
讨论部分是一篇论文的核心部分,也是审稿专家和读者必定关注的部分,也是读者阅读一篇文章的目的,在题目、摘要、前言等部分上的良苦用心均是为了引导读者阅读此部分。
所以讨论部分也是向读者和审稿专家展示自己研究水平的部分。
首先,从专业角度对自己的研究进行总结,此部分务必与研究结果保和研究目的持一致,也就是说讨论部分的内容必须在结果中找到依据。
其次对本研究的结论进行解释,为了突出解释的科学性和可靠性,一般是在和别人的研究分析对比中进行解释。
然后结论解释完之后,还要说明本研究的应用价值,也就本研究所能给社会或者临床带来什么实际价。
最后任何一项研究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不可能尽善尽美,都会或多或少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或者由于当前科技水平的限制,也会导致研究所存在的一些局限性,描述此部分内容时,一定要慎重。
就是总结你上面提出的观点,一般也要之处一点不足之处
论文结论部分可以这样写:
1.一般来说,主要是从理论高度与实践价值层角度进行归纳,用词应该简练、准确,不能出现“大概”、“也许”、“可能”等字眼,不能让人感觉你在含糊其词,当然也要避免一些大话空话内容,不能出现“我想”、“在我看来”等主观色彩的词句,这样会损害你论文的研究价值。
2.论文结论“论”的是研究的重难点,不应该面面俱到,将所有论文中的各段小结都加以提炼呈现。因为这种将所有的论述要点都呈现出来的做法没有任何实质意义,反而犯了堆砌重复的大忌。
3.谈一谈论文研究的不足之处或者留待今后需要解决的问题,这部分可以指向在研究过程中自身学识、外部研究条件和研究论题本身难度等方面,从而讲明白论文研究不够深入的原因,不要避讳论文存在的问题,因为研究有成果和价值,也必然会存在一些缺陷。
4.论文研究的真正价值和意义是通过具体“结论”体现出来的,而不是用一些高大上的词汇就可以的。在结论中不宜出现“本论文研究是国内首创的”、“填补了国内外相关研究空白”、“本研究具有很强的权威性”等等。
5.在论文结论部分,还应该重视一些技术层面的问题,一个是篇幅上不能太冗长,一定要结合论文总字数,比例适中,交代研究内容与价值要简明扼要,大多控制在600-1000字左右。结论部分在结构上不需要另加章号。
写作要点
(1) 对结果的解释要重点突出、简洁、清楚。
(2) 推论要符合逻辑,避免实验数据不足以支持的观点和结论。
(3) 观点或结论的表述要清楚、明确,讨论的最后最好是论文的最重要的结论对结果科学意义和实际应用效果的表达要实事求是,适当留有余地。
结论的主要内容:
结论写作的内容结论既然不能简单重复硏究结果,就必须对硏究结果有进一步的认识。结论的内容应着重反映硏究结果的理论价值、实用价值及其适用范围,井可提出建议或展望。也可指出有待进一步解决的关键性问题和今后研究的设想。因此,在结论中一般应阐述。
(1)研究结果说明了什么问题及所揭示的原理和规律。
(2在实际应用上的意义和作用。
(3)与前人的研究成果进行比较有哪坐异同,作了哪些修正、补充和发展。
(4)本研究的遗留问题及建议和展望。当然并不是所有的结论写作都要具备上述内容。作者可根据研究结果的具体情况而定,但第一点应是必不可少的。
毕业论文结论写模板如下:
首先你要知道毕业论文一般包括哪几项:
1、提出论文的论证结果conclusion。写作者要对全篇文章论证的内容做一个归纳提出最后的总体性看法。
2、指出对课题的展望。结论部分,不仅要概括出这篇文章论证的结果,也要指出其中存在的不足,为以后得研究指明方向、提供线索。
3、致谢词。论文结束后要附上几句话,对于在论文撰写过程中给过自己帮助的老师同学表示感谢,谢辞要感情诚恳、言语得体。
其次要清楚如何写结论:
结论的任务就是通过严密的逻辑推理得到富有创造性、指导性、经验性的结果,这种精炼表达必须是要在理论分析和试验验证的基础上的。文章的结论要和开始的引言相。呼应。结论并不是对结果简单的重复,而是对研究结果的更深一步的认识。一般包括:这个研究说明了什么问题,解决了什么问题:对前人研究中有的问题作了什么检验哪些是修改之后又得出新观点的。
研究成果或论文的真正价值是通过具体的结论来体现的,结尾处不要用绝对夸大的。话来做自我评价。
第三要知道论文写作的要求:
1、论文的结论要作为正文的最后一章单独拍鞋,不加章号。
2、语言使用方面要是概括性质的,措辞准确严谨,不能模棱两可含糊其辞。
3、结论的.字数要求在600-800左右。
4、论文结论部分要起到结束全文的作用,一般不提出新的观点或材料。
一篇高质量的论文还需要准确表达研究思路、研究内容和成果,做到结构严谨、逻辑清晰、表达准确。论文应简要概括论文的中心内容。对于毕业生来说,有些导师在没有时间仔细阅读的情况下,会通过论文对中心思想进行总结提炼。我们首先要明确要求自己理解论文总结。这个问题的总结并不是对研究分析结果的简单描述,而是企业需要通过我们对其研究调查结果有进一步的了解,相当于水平的解读。在总结中,学生需要反映其作为研究工作成果所突出的理论教育价值或适用范围,我们也可以适当提出相关建议。总的来说,本文的结论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明确概括研究成果所展示的内容及其揭示的原理。只有这样,才能说明这一结论在实际应用中的意义或作用,也只有这样,才能清楚地说明研究中遗留的问题,提出建设性的建议。同时也要注意文中概括的语言,避免夸张的修辞。它还需要以精确、简洁和符合逻辑的方式来编写。由于论文是严谨的学术论文,不能用无意义的句子来凑数,内容也不能太长。
论文的题目有了、你的实验数据、曲线、反应式、实验结果一一列举说明(如果是政论文要把你的调查报告,政策实施的反馈意见等呈现在论文内)然后就是结尾总结了。总结其实就是依据事实、透过现象得出本质的东西即结论。具体润色就是你的语文水平问题了。
大学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梦的生力军,必备的法律素养是其立足社会的核心条件。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法律方面论文,供大家参考。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后,由借款人作为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因借款人不履行贷款合同给贷款人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该业务自1997年开办,在短时间内实现了蓬勃发展,并带动了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的繁荣。但是,由于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期限较长,不仅客观上风险要在经营中逐步释放,而且随着保险事故的不断发生和理赔调查的日趋深入,该业务在管理上遗留的问题和导致的纠纷也越来越多。笔者将理论研究和业务实践相结合,就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中可能涉及的三类纠纷进行法律分析。
一、购车人发生欠款后、保险人赔付银行损失之前,银行或者保险人以银行名义起诉购车人、担保人的案件
当购车人发生欠款并构成保险事故后,银行有权选择依据贷款合同向购车人、担保人主张权利,也有权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索赔。这种情况下,除非保险条款或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保险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否则保险人没有权利要求银行先起诉购车人、担保人。同时,在没有赋予保险人先诉抗辩权的情况下,为防止银行在购车人发生欠款后滥用诉权,即便银行自愿选择起诉购车人、担保人,在未经与保险人协商一致时,该诉讼费一般是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
因此,银行和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首先应关注共同利益、从实际出发,对于购车人恶意欠款或无力还款、确已无法通过催收或协议处分抵押物等方式收回欠款,并且购车人或担保人具有可执行财产能够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尽快协商一致,由保险人承担诉讼等经费并以银行名义起诉购车人、担保人,以及尽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二、银行起诉保险人的案件
银行起诉保险人的案件是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纠纷中最为常见的,争议焦点主要是保险人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实践中争议较大、较难处理的主要有以下二种类型:
(一)涉嫌的案件
涉嫌贷款的,一般是借款人、汽车经销商单独或串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提供虚假材料以虚构汽车买卖关系、同一车辆向多家银行贷款、非法提取贷款现金挪作他用等方式套取银行贷款。此类案件中,有的是购车人伪造、变造或收购、借用他人身份证购车,有的是提供虚假财产状况证明、虚增车价,有的则是虚拟购车主体、担保人或抵押财产等情况。因此,判断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应根据实际,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利益问题。《保险法》第12条规定了“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因此,对于涉嫌的业务,如果贷款人并未实施购车行为,保险人可根据新《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规定而拒绝赔偿。
2.银行审贷和投保人如实告知的义务。针对涉嫌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保险人通常基于《贷款通则》、《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和保险条款的约定,以银行疏于履行审贷义务、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作为不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笔者认为,尽管《贷款通则》和《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等明确规定了银行的审贷义务是独立的,并且银行有审慎地进行资信调查的义务,条款中也通常约定了保险人在因被保险人过错导致贷款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在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实务中,仍然应该根据银行疏于审贷和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具体情形区别判断其法律后果。
如前所述,涉嫌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具体情形千差万别,但无论是空车套贷、虚增价款或者其他情形,其基本特征均是申请贷款的材料中存在虚假信息。既然存在虚假信息,则必然说明银行在审贷过程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疏忽、投保人在投保过程中隐瞒了真实情况。
针对保险人关于银行审贷疏忽的抗辩,保险人不承担责任的条件应以银行的过错为限,不宜包括轻微的疏忽、更不应以虚假信息推定银行存在过错。特别是购车人收购、借用他人身份证件的情形,笔者认为应构成表见代理,贷款合同成立,保险人不能以银行未尽到资信调查义务或当事人之间没有一致意思表示为由而不承担保险责任。
针对保险人关于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抗辩,笔者认为尽管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对“最大诚信”的要求更高,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仍然应以“有限告知”为原则,同时应逐步确立书面询问的有限告知方式。在有限告知的前提下,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中,由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分离的,被保险人是进行保险索赔的权利人,因此,投保人告知义务的履行以及对投保人有关情况的调查直接关系到被保险人权益的风险。
根据《保险法》规定,对投保人的选择和有关情况的调查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其该义务的履行也关系到保险合同的履行,因此有人提出要通过双方协议将保险人的审查义务和银行的信贷资产审查结合在一起,或者以银行的资信审查代替保险人的承保审查。笔者认为,银行的资信调查和保险人的承保审查义务的法律依据不同,前者是依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后者是依据《保险法》,其侧重的专业重点亦有所不同,因此不能混为一谈或相互替代,相反,应分别予以强化。
(二)由于银行未履行作为被保险人的催收、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未代投保人连续投保车辆险等而引发保险责任争议的案件
1.根据《贷款通则》第32条规定,“贷款人在短期贷款到期1个星期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1个月之前,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贷款人对逾期的贷款要及时发出催收通知单,做好逾期贷款本息的催收工作。保险条款通常约定被保险人有做好欠款的催收工作和催收记录的义务。
2.根据《保险法》关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的规定,保险条款通常也在被保险人义务中约定被保险人发现投保人有潜在的不还款风险或任何可能导致保险合同风险增加的情况,应通知保险人并协助减少或消除风险。
3.为避免投保人因贷款所购车辆自身发生事故损失而产生的不还款风险,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一般要求投保人一并投保贷款所购车辆的损失险、盗抢险等车辆保险,且保险条款通常约定投保人未按时续保上述车辆保险的,被保险人应代投保人投保。银行违反上述保险法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义务,保险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或减小赔偿责任。
三、保险人赔付银行损失后,向购车人、担保人进行追偿的案件
保险人在履行了保险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向购车人、担保人进行追偿,但笔者认为该追偿不等同于保险代位求偿。保险代位求偿权,是“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转移制度”,通常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实质是民法清偿代位制度在保险法领域的具体运用;该制度设立的目的是既不能让被保险人因投保而取得额外的利益,也不能让有过错的第三者逃避其在法律上的赔偿责任。
新《保险法》第60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由此可见,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代位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行使权利;因此有观点认为,由于保证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即是债务人,其是否还款、是否按约定履行义务直接决定了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与第三人没有直接关系,因此一般不存在第三人过错致使保险事故发生的情况,当然也不存在保险代位求偿权。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就是没有区分保险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形,将保险人的追偿权等同于代位求偿权的错误认识。
(一)投保人因主观意愿而发生恶意违约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承保的风险具有信用性,与投保人对债务履行的主观愿望具有一定的联系。对于保险人而言,其在依赖投保人的诚信态度的基础上为其信用承保,无法通过一般的询问和告知来了解投保人的主观世界,况且投保人的主观意愿随时可能发生变化。因此,一旦因投保人主观恶意造成保险事故发生,即出现了保险人承保的不确定性危险的必然发生,保险人得为该射幸率的发生而给付保险金,并将因为缺乏第三方责任因素而不享有代位求偿权。但是,保险人不享有对第三方的代位求偿权,并不等于其不能向投保人(债务人)或担保人追偿;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履行了保险赔偿责任之后,被保险人对投保人不再享有赔偿金额范围内的债权,该债权及相应的担保权一并转移至保险人,实务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也会就权益转让问题签署权益转让书。
(二)因受第三方侵害影响履约能力而发生善意违约
投保人因第三方的侵权或合同违约行为而遭受侵害,降低或损害了投保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能力,造成保险事故发生,一般称为善意违约。这种情况下,由于投保人最终可以从第三方获得损失的救济,而保险代位权的本质是“一个为了防止被保险人获得超过全额补偿,有利于承保人或保险人的原则”(语出1883年Castellainv.Preston案中的布莱特法官),故笔者认为此时保险人既可以向投保人(债务人)、担保人追偿,也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向有责任的第三人追偿。
(三)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发生违约
除了主观因素以外,某些客观上的事件,例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以及战争、武装冲突等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不可抗力以及非因当事人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意外事件,也可能导致投保人(债务人)不履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清偿责任。对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的保险事故,保险合同从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角度出发,立足于减轻并合理分配风险,一般约定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且不向投保人追偿。同时,此类情形下因无特定第三方的过错,亦不存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一、法律文化的内涵
自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随着我国文化理论的发展,“法律文化”从西方引入我国,开始引起我国法理学、比较法学和法律史学领域学者的关注,“颇有言必称法律文化之势”。但由于学界对法律文化的内涵缺乏明确的界定和深入的研究,使得法律文化现在仍未形成系统的理论,更遑论一门独立的学科。“法律文化”的概念最早是由美国学者劳伦斯•弗里德曼在《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一文中提出的,指的是“与法律体系密切关联的价值与态度,这种价值与态度决定法律体系在整个社会文化中的地位”。而法念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一文中最先英国法学家科特雷尔则认为“法律文化”仅适用于观察法律与文化一体化的初民社会和小型社区以及特定职业人群的法律观念,与“法律意识形态”等同。也有学者把法律文化视为法律传统或作为一种法律解释方法。概括而言,法律文化是指植根于一个民族或国家长期共同生活的历史文化过程中公认的、稳定的法律价值、观念以及学说的统称,是人们进行法律活动的行为模式和指导规范。
二、当前我国法律文化研究现状与问题
首先,我国法律文化侧重与其他法学学科结合来研究某一问题,而缺少对宏观理论的研究。从我国近几年的研究成果来看,我国当前研究法律文化,主要集中在:(1)与法制史结合来研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包括礼法、无讼、自然法、律等,这部分研究占绝大部分;(2)与比较法结合来研究法律文化;(3)进行地方性研究,来研究少数民族如藏族、彝族、瑶族等的法律文化。而对法律文化本身的理论基础、体系的研究却明显不足。其次,法律文化没有厘清与一些学科尤其是法学学科的关系,从而影响了自身学科的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学科交叉越来越明显,也越来越重要。这种跨学科的发展前提是相应学科之间的合作关系,而非简单的包含关系。而且我国法律文化的跨学科研究仅着眼于法社会学和法制史,对于其他学科不够重视。而当前世界中关于法与数据、数字时代、工程学、戏剧、数学、人工智能的研究已经变成一种新的发展趋势。最后,对我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路径这一理论基础问题,我国学者存在认识偏差。不少学者认为打破法律文化区分的制度性法律文化与观念性法律文化这种二元结构并进行整合,使观念性法律文化向制度性转变,是我国法律现代化的路径。然而,深入分析后我们可以发现这种观念背后体系的是一种法律的一元观,即“趋向于附和占据支配地位的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观点”,是“现代科学主义驱动下型构而成的以立法统合整个法律定义”,是“唯法律的”、“现代性的”、“宏大叙事型的”。但就转型期的我国现代化进程而言,我们更多的恰恰是对“现代性”的反思,更关注的是“后现代的”“地方性知识”这样多元格局的存在。我们的出发点不再是看“冲突”,而是看“存在”,不再是进行统一的“整合”,而是研究各自独立的前提下互动的融合来起作用,来满足转型的中国社会现实需要。
三、法律文化研究的理论基础——法律多元主义
马克•维恩•霍克在第23届世界法哲学大会的基调报告中曾讨论了欧洲统合过程中法文化的统一性和多样性,指出在全球化背景下,由于“在不同地域文化传统相互影响愈益强烈的过程中,强势的文化传统往往处于支配地位,并且时常会驱逐、消磨在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处于相对弱势的文化传统中的某些要素”,因此努力保护本地区部分的传统和经济,“提升后发国家的法律地位”,建立国家法和国家内部多元的、部分社会的法规范、以及欧盟法的三元法律构造这一多元体制至关重要。事实上,这种法律文化的多元化正如我们前文所述,是现代社会下,法律文化发展的必然选择。这种法律文化多元主义正是我国研究法律文化的理论基础。提倡法律文化多元主义的学者中,最有影响的一位是日本的千叶正士。其理论的核心观点就是对于作为国家法的正式法与非正式法之间具有复杂的交互关系,应当将包涵多元价值、理念的法前提予以概念化,并运用构成多元法体制的各种概念进行分析。千叶正士针对亚洲不同地域多元法体制下的国家法和移植法、固有法,进行法人类学、法社会学、以及法哲学上的分析论证,提出了法文化上的独创概念——“法文化的操作性定义”。其多元法体制的法文化理论内核可以概况为是三种二元区分下二项对立,具体是指“正式法•非正式法”,“移植法•固有法”,“法规则•法前提”这三方面的二项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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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本着强制性、广覆盖性和公益性的原则,我国自2006年7月1日以来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是我国第一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自实施以来,由于在制度设计上存在诸多缺陷以及相配套的措施没有到位,致使交强险在实施过程中遇到许多问题。本文首先分析了交强险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然后提出了完善交强险的相应对策。
论文关键词: 交强险,问题,对策
一、前言
2006年7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制度,这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实行交强险制度,其首要目标就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手段,提高机动车第三方责任险的覆盖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从而更好地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可见,交强险是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保障的一个特殊险种。作为我国第一个法定强制责任保险,其人道主义立场和保护交通事故弱势参与者利益的制度价值不容怀疑。交强险实施两年以来,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也发挥了巨大作用,充分发挥了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但交强险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了很多问题。笔者通过实习,认识到保险人越来越多的介入到因交通事故纠纷引起的民事、刑事关系中。本文结合实习中看到的关于交强险纠纷的案例,首先分析了我国交强险实施中的问题,然后给出了完善交强险的建议。
二、交强险制度实施结果证明一盈四亏
交强险制度的实施会对相关主体产生极大的影响,经过2年多的实施,仅仅有保险公司可以从交强险中的受益,而交强险的实施却无法在其它主体上产生同样的效果。甚至经营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也未受益。
(一)受害人问题总结
我国交强险实行的是每一事故责任限额制,死亡伤残的责任限额低,并不能使受害人得到及时赔偿。对每一限额分项,进一步降低了受害人的保障程度。由于交强险针对的是每一起交通事故,而不是事故中的每一个受害人,在多人多车的交通事故中,所有受害人在责任限额中分摊,使得受害人的保障程度进一步降低。我国交强险的制度设计是其不足部分由投保人购买商业三者险为补充,但是很多的因车主或汽车驾驶人,一方面因为缺乏风险意识,另一方面因为没有经济能力购买商业三者险,使得发生交通事故时,并没有经济赔偿能力使受害人得到充分赔偿。
(二)被保险人的问题总结
被保险人普遍反映相对于交强险提供的保障,交强险的保费过高,即车主或驾驶人承担了较高保费,而得到了低保障,被保险人的风险并没有全部转移。从交强险的实施情况看,目前交强险限额低引发的一个严峻的问题是,受害人的实际索赔额与交强险限额的差额由谁负担?高收入者自身有经济赔偿能力、风险意识较高,一般通过买商业三者险,转移自己的风险,而低收入者,如摩托车,二手车所有者,他们自身经济赔偿能力低,更需要买商业三者险转移自己的风险,但因为自身风险意识不高加上承担不起高保费,使得这些人中买商业三者险的比例并不高,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就可能得不到赔偿。
(三)保险监管机构的问题总结
《交强险条例》确定了交强险费率不盈利不亏损的费率厘定模式和交强险业务的独立核算模式,保监会主要对这两方面实施监管。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支付代理人的交强险的手续费不超过4%,但因保险公司左手做交强险右手做商业车险使得保监会难于分清保险公司的经营费用。这就决定了保险监管部门需要投入极大的精力监管费率的厘定,监督交强险业务经营成本和利益是否与其他保险业务混同。保监会疲于监管但效果不佳。
(四)保险公司的问题总结
保险公司可以从交强险经营中获益。如保险公司可以获得现金流,保证资金链的平稳运转,可以吸引投保交强险的客户继续在自己的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或其它车险,扩大市场份额,并借以盈利。但是不盈不亏原则使得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的积极性不高,没有动力去创新。经营交强险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计算机系统更新,财务方面单独核算等,要投入大量成本。同时各保险公司还面临经营交强险的法律环境恶劣,保险责任被法院随意扩大,保险公司经营三者险的风险加大等问题。
(五)法院的问题总结
法院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交强险诉讼案件多,判决执行难。法院大多是保障受害人的利益,减少保险公司的豁免权,实际判决中,很多法院都将诉讼费用,出租车司机的承包金、误工费等间接费用,受害人伤残鉴定费等也判由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条例》规定了保险公司的四种垫付情形,但实际判决中很多法院也将四种情形下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损失,判由保险人承担的。而保险人根据《交强险条例》并不想承担上述费用,一方面使得法院的判决执行难,另一方面加重了保险公司对交强险的不满。受车主赔偿能力限制,很多时候由于加害人经济赔偿能力不足,或者加害人在受到刑罚时不愿进行经济赔偿使得受害人的损害得不到补偿,不利于社会安定,也不利于法院判决的`执行。
三、完善交强险的对策建议
(一)扩大受害人范围
我国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障范围是被保险机动车所致道路交通事故中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将乘客的伤害排除在外。理论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专门为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维护而设立的,其着眼点在于保障受害人能够取得及时有效的补偿, 在法院判决中很多法院也将车上乘客或正在上车或下车的人视为第三者。因此笔者认为应将受害人的范围扩大至含有本车上的乘客,这能更好的转嫁车主或驾驶员的风险,提高他们的赔偿能力,使受害人得到保障。
(二)提高人身伤亡赔偿限额
大幅度提高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可以实现对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最充分的救济,符合《交强险条例》的立法宗旨,也符合当下以人为本的国家政策和法制理念。虽然我国交强险把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从6万元提高至12万元,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死亡赔偿额在40万左右,加上医疗费用也飞速增涨,我国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仍有较大提升空间。而且我国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实行分项原则,死亡限额为11万医疗费用限额为1万,降低了保障程度,而且责任限额是对每一事故中所有受害人的赔偿限额,若事故中涉及多个受害人则各受害人要对本来就低的限额分摊,使得的受害人获得的赔偿更低,因此笔者认为应进一步提高人身伤害赔偿限额,或者考虑取消分项限额制度,改变目前交强险在多车事故、多人死亡的情况下保障不足的局面。
(三)规定受害人对保险公司享有直接索赔权
目前,除英国外,各发达国家和地区一般都已赋予了受害人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我国交强险应借鉴国外交强险做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明确规定受害人对保险人享有直接请求权,从而可以简化法律关系,节省诉讼成本,强化受害人的权利,保障受害人的权益。如果受害人不得直接请求保险人给付,仅向被保险人请求损害赔偿,被保险人赔偿后,再向保险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在此情形下,受害人的求偿辗转费时,经常遭到被保险人的故意推托,特别是被保险人被判刑服刑时,即使有赔偿能力,也不愿再承担经济上的赔偿责任,对受害人极为不利,不利于实现交强险的初衷。在交通事故人身索赔纠纷案件中,保险人大都是作为共同被告,而不是第三人,可见法院认可受害人对保险人享有直接索赔权,为了避免保险人的不满,益在交强险条例中直接规定受害人对保险公司的享有直接索赔权。
(四)实行费率厘定自由化
我国交强险实行的是不盈利不亏损的费率厘定模式,实践表明它仅不能降低交强险费率,反而使保险费率维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这对投保人意味着保险费的提高(如果考虑到保险责任的减少,则保险费将显得更高),对受害人(特别是人身伤亡事故中的受害人)意味着交强险不能为其提供充分的保障,对保险公司意味着没有利润可以分配,对保险监管部门来说意味着疲于监管。因此有必要修改交强险不盈不亏的费率厘定模式。笔者建议可以引入英国交强险费率厘定的自由竞争机制,通过竞争使交强险费率合理化。竞争性的交强险费率不仅可以降低费率减轻投保人负担,而且因为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会降低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保障程度,保险公司也可以获得合理的经营利润,同时保险监管机构也会避免疲于监管交强险的行为。
(五)完善相关法律,保证交强险的顺利实施
由于法律适用性的不明确、各方利益出发点的不同以及对条款理解的差异等,交强险的实施过程中面临许多争议。如保险公司认为该赔法院却判决不赔的;公司认为该拒赔,法院判决赔付的;一审判赔或不赔,二审改判的;不同法院对同类情况作出不同判决的(鉴定费与出租车的份儿钱等各法院存在较大差异);法院超限额判赔的(不顾交强险限额分项和针对的是每一事故)等等。各法院判决的不统一对于保险人和事故当事人来说都是极其不合理的。有的判决中法院认为道交法的法律位阶高于交强险条例,且现行法律并未对两者的适用规则作出明确规定,从而优先适用道交法。但笔者认为交强险条例和条款的出台晚于道交法,是对我国立法体系的完善,且其规定也更全面、更细化、更专业。因此,我国亟待出台相关法律,完善交强险的法律,明确道交法与交强险条例的适用规则。对于交强险条款中一些界定模糊的问题(垫付与追偿情形是否适用),保险业应尽力和司法部门进行沟通,达成一致的见解,以维护交强险执行的明确性和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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