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战前中德军备贸易与合作》,祝好!
政法里所有法学专业,专业课都考的一样的,课本,真题,是最基本要看的。经济条件允许的话就报个辅导班
1、《物上请求权的功能与理论基础》,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2、Grundpfandrecht in China und Deutschland, Peter Lang, 2004。 1、 《违约金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载《法学》,2013年第5期2、 《强制履行请求权的性质及其行使》,载《法学》,2012年第1期3、 《非给付不当得利的构成与举证责任》,载《月旦民商法杂志》2012年9月,第37期4、 《权利推定:实体与程序之间的构造》,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1期5、 《原物返还请求权构成解释论》,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4期6、 《论水权许可的私法效力》,载《比较法研究》,2011年第1期7、Die prozessuale Realisierung von Hypothek nach chinesischem Recht, in Recht und Rechtswirklichung in Deutschland und China, 2011, S. 35-488、《消费者撤回权的正当性基础》,载《法学》,2010年第12期9、《交往安全义务基础上的物件致损责任》,载《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5期10、《中国动产抵押登记效力规则》,载《名城法学(Meijo Law Review)》,日本,2010年第3、4合并号,第70页以下。11、《论水上权力的基本结构》,载《清华法学》,2009年 第4期12、《小产权房与集体土地利益归属论》,载《清华法学》,2009年 第5期13、《论登记公信力的相对化》,载《比较法研究》,2009年 第5期14、《动产抵押登记效力规则的独立性解析》,载《法学》,2009年 第11期15、《企业自由与社会约束视角下的消费者集团诉讼》,载汤欣主编《公共利益与私人诉讼》,2009年北大出版社16、《妨害排除与损害赔偿》,载《法学研究》,2009年第2期17、《实体请求权与诉讼请求权之辨——从物权请求权谈起》,载《法律科学》,2009年第2期18、Kreditsicherheiten nach dem neuen chinesischen Sachenrechtsgesetz— Veränderungen und Tendenz Chinesisches Zivil- und Wirtschaftsrecht aus deutscher Sicht, 200819、civil pre-trail procedure in China, in Cappi/Ramos ed. Oral and written proceedings: efficiency in civil procedure, Universitat de Valencia, 200820、《试论履行障碍风险分配规则——兼评我国《合同法》上的客观责任体系》,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5期21、《我国给付不能制度体系之考察》,载《法律科学》2007年第5期22、《论基于占有的物上请求权——实体与程序上的理论继受》,载《清华法学》2007年第3期23、《事业单位在民法典中的定位——以学校为研究范例》,载《法商研究》2007年第4期24、《物上请求权的诉权与物权基础》,载于《比较法研究》,2006年第5期25、《物上请求权制度的理论继受》,载于《中外法学》,2006年第1期26、《分割所有权论》,载于《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27、《论所有权人与占有人关系》,载于《中德私法研究》,2006年第1期28、《物上瑕疵担保责任、履行障碍与缔约过失责任》,发表于《法律科学》,2005年第4期;人大复印资料民商法全文转载29、《土地债务制度上的抽象构造技术》,发表于《比较法研究》,2005年第4期30、《缔约上过失的历史嬗变》,发表于《当代法学》,2005年第5期31、《从担保工具到信贷工具——德国土地债务制度》,发表于《杨振山纪念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2页到第112页32、《继受法律的理性化》,载于《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1期,第1页到第14页(与杨振山教授合著)33、《德国债权法的现代化》,载于《比较法研究》,2003年第3期,人大复印资料民商法2003-7全文转载34、《不动产物权登记立法研究》,载于《法律科学》,2000年2期;《中国民法学精粹》2001年卷,全文收录,独著人大复印资料民商法2000-7全文转载35、《精神损害赔偿与法官造法》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1999年第6期,李静合著,人大复印资料民商法2000年5月全文转载 1、《中国物权法原理释义和立法解读》,担保物权部分,孙宪忠主编,经济管理出版社2008年版2、《国有股权研究》,合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民法总论》,崔建远等,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年2、《物权法》,崔建远等,所有权、用益物权部分,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3、《物权法》,马新彦主编,担保物权部分,科学出版社,2007年 1、《合同法热点难点疑点理论研究》,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2、《中德私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系列出版物,已经出版8卷 1、《德国物权法(下)》,与申卫星合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2、《欧洲司法与民主》(译文),载于《中德法学学术论文集》,第二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43页到第456页3、《经济中的基本自由》(译文),载于《民商法论丛》,第34卷,第486页到第496页,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4、《德国支付不能程序以外的债务人法律行为撤销法(法律翻译)》,发表于《合同法评论》,2004年第4辑,第153页到第157页5、《法权感的产生(译文)》,耶林著,载于《比较法研究》,2002年第3期,第103页到117页,人大复印资料法理学法史学2003-2全文转载6、《附随性与抽象性之间的不动产担保物权及其在欧洲的未来》,《清华法学》,第8辑,第232页7、《所有权保留制度在欧洲的未来》,施塔德勒著《中德私法研究》2007年,第3期8、《德国强制拍卖与强制管理法》,《中德私法研究》2007年,第4期9、《德国视角下的中国新物权法》,施蒂尔纳著,《中德私法研究》2009年,第5期10、《侵权行为法的变迁(下)》,克雷默尔著,《中德私法研究》2009年,第5期,与李静合译11、《德国公益诉讼》,施塔德勒著,载汤欣主编《公共利益与私人诉讼》,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12、《法教义学的实践功效》,维亚克尔,载《中德私法研究》第6卷,2010年13、《国家责任法的体系》,海因岑,载《中德私法研究》第7卷,2011年14、《失去“往日辉煌”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Fargnoli,载《中德私法研究》第8卷,2012年15、情谊行为责任(判例)载《中德私法研究》第8卷,2012年16、梅迪库斯,《请求权基础》,法律出版社2012年,合译
首先请问你论文是想写二战时期中德关系的哪方面呢 因为一个论文的题目必须突出论文的中心思想与主题 首先我先说说我对二战时期中德关系的看法 从整体的德国来说:在凡尔赛条约严格限制下的德国,在受到西方列强的压迫下,德国陆军被限制在十万人,为了保持国力,德国国防军之父塞克特等人在隐蔽军事组织,派军人到海外任职同时(如古德里安到前苏联波罗的海国家任职,罗姆到美洲国家任顾问),塞克特更主张同苏联和中国建立军事合作关系,逐步在德国形成了亲华势力,1933年塞克特到中国任职,这是在希特勒上台的背景下发生的,希特勒的纳粹是强烈反苏,且与日本军国主义联合排华,都与塞克特亲苏亲华的政策相左。同时塞克特仇视波兰,而希特勒为了麻痹西方,一面大喊反苏,一面同波兰假意友好,在1934年1月同波签订互不侵犯条约,分化苏波关系。由于德国在中国的利益主要集中在长江以北,因为长江流域是英法美的势力范围,德日关系的发展受这种因素影响很大,在1932年日本建立伪满州国的时候,对东北大豆等原料有很大依赖的德国就开始向日本倾斜,1933年亲日的纳粹上台就反映了这个趋势。同时德国内部的亲华势力依然有巨大影响,同中国依然保持了密切关系,但是已经逐步受到削弱。1935年法肯豪森接替担任总顾问,他参加过八国联军侵华,担任过驻日武官,尽管也因一战日本攻击德国而反日,支持中国抗战,但是显然受德国内政策影响,采取了骑墙态度,比如在帮助中国制定防御政策时,冯•法肯豪森建议蒋介石与日本人打一场消耗战,他通过计算认为日本无望取得一场长期战争,他建议蒋介石应该守住黄河一线,但不应在战争的初期和中期向北出击,同时应该放弃一些北方省份,包括山东,但撤退应该是缓慢的,日本将会为他们的每一步付出代价。德国保护北方自身利益免受战火是首要目的,在中德贸易中,他对德国发来不能使用的武器,对武器价格高于国际市场价格,冯•法肯豪森对宋美龄表示,这两个问题的原因,前者有可能是德方发错了货,至于价格偏高,则是因为中方在验货时出了问题,也是站在德国立场上。德国在对华关系上显然日益受国内亲日势力影响,对中国日益疏远。7.7事变后,德国顾问没有对华北抗战给予支持,列强及德国都不愿意调停中日战争,只有苏联支持中国,双方签订互不侵犯条约,为防止中苏联合,德国被迫参与调停中日战争,在淞沪抗战失利,南京陷落后,日本侵略战争野心膨胀,在德国陶德曼调停中提出中国无法接受的亡国条件,遭到拒绝。德国的调停失败后,1938年初,其国内的亲日的法西斯势力大增,控制了国防和外交,他们认为中国已经失败了,所以亲日的里宾特洛甫取了一系列措施,来解决德日关系中的几大障碍——承认满洲国问题、在华军事顾问问题和军火出口问题。1938年2月21日,德国承认满洲国为独立的国家。同年3月3日,德国决定在中日战争结束前不再接收中国军事学员,并遣散现有的中国在德军事学员。4月22日,令在华的德国军事顾问返回德国。可以说随着在东北、山东以及华北有德国利益的中国领土落入日本手中,以及江南富庶地区被攻占,德国法西斯政权认为同中国政治、经济上的往来都是没有价值了,而完全和日本侵略者勾结起来,中德两国关系逐步由合作转为敌对。其次因为领袖希特勒的原因:希特勒童年在维也纳的生活的非常贫穷,受到过一家旅居奥地利的中国家庭的无私帮助,姓张。无偿的一次提供给他500奥地利帝国先令作为他的学费和生活费用,还常常邀请他到家里吃饭留宿.当知道希特勒有很好的绘画天分时,这个善良的中国家庭还主动帮他联系了闻名的维也纳大学,希望能资助他进入大学学习."他们的帮助是无私的,.后来希特勒掌权后合并了奥地利,但那时无论他用什么方法都再也没有找到过这家善良的恩人们。希特勒喜欢孙子兵法和资治通鉴并经常放在床头。在轴心国结盟的初期,当时在美茵茨的军事基地里,他曾私下对自己的秘书长阿姆施太朗说过 "和这种国家结盟简直是耻辱,他们只会在海边打鱼!"在他和一些重要将领的信笺中,他也提出了自己的二分天下设想:以巴卡思坦(当时的波兰东部和苏联的交接处)为界限,西方(欧洲,中东,北非,大西洋西岸)为德意志第三帝国领土,东方(亚洲,小亚西亚,印度,太平洋西岸)为中华民国领土.因此,尽管迫于意大利的压力与日本结盟,但纳粹德国对中国政府的态度一直都相当暧昧不明.甚至在得知南京沦陷后,德国还曾秘密支援了国军一些包括I号坦克,sdk.222在内的德制武器.最后的一个原因是种族吧,因为亚洲有纯正的雅利安人,对中国人是否有雅利安血统一直存疑。比如说,蒋公次子纬国,便是德军军官。德国对中国,远好於英美。另外,希特勒承担了1936年奥运会,中国代表团的全部费用,并称中国人是“特殊的不同一般有色人种,理应享受更多权利。” 中国在二战的时候得到德国的很多支持,使用的都是德式先进装备。而苏联当时只会用“赤化”的名义尽量分裂中国! 在战斗期间德国和中国是友好关系!屡次的派遣专家和中国考虑战略。 而当时德国对收容犹太人的国家都给予打击,但是中国收容这种人是最多的,德国竟然没有提出条件.所以说二战时期中德关系是有很复杂多变的 如果以二战时期中德关系的变化入手 可以用《二战时期中德关系的利益交替》为题 突出“国家与国家之间没有永远的朋友只有永远的利益”的观点
法学论文开题报告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报告的用途越来越大,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语言要准确、简洁。在写之前,可以先参考范文,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法学论文开题报告,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撰写毕业论文的意义毕业论文写作是高校教学的重要实践环节。从一般意义来讲毕业论文是检验学生的学习成果,培养学生初步的研究能力,促进学生学以致用,提高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从现代远程开放教育来讲,法学本科开放教育试点,其目的是探索多种方式培养法学专门人才的路子。实践环节进行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对试点项目的评价和远程开放教育的未来。
二、毕业论文写作的基本要求
1、目的要求毕业论文是带有学术研究性的理论分析文章。撰写毕业论文可以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专业知识和技能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并且使学生受到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训练。
学生要在实事求是、深入实际的基础上,运用所学知识,在教师指导下,独立写出具有一定质量的论文。文章观点明确,材料详实,结构严谨,层次清楚,语言通顺,格式规范。
2、内容要求毕业论文的体裁应具有学术性。毕业论文包括目录、提纲、论文摘要、正文、引用的'参考资料,其中正文是论文的主体,它包括绪论、本论、结论三大部分。
毕业论文的内容容量与所给予的时间和学分相适应,字数不得少于6000字,专科毕业生不得少于4000字。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3、选题要求
(1)、毕业论文的选题限于法学专业的范围内,一般以本科阶段所学课程内容为主要选题方向。
(2)、要紧密结合法学研究动态和我国立法、司法、执法实际。
(3)、选题避免过大。
(4)、选题避免过度集中,要有新意,要结合专业,学生自选两个题目,交指导教师平衡后,确定其中一个为你的论文题目。选题时要注明以哪门课程(法)为主。
(5)、学生在专科阶段所写的毕业论文不可直接或变相作为本科的毕业论文来使用。
三、成绩评定办法与步骤毕业论文的成绩分为优秀、良好、中、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
指导教师根据学生的写作态度和论文的质量,提出建议成绩,学生经过答辩,由答辩小组根据指导教师的建议及答辩质量,写出答辩评语,经答辩委员会审核,确定最后成绩。毕业论文不及格者,可于当年补做一次。四、组织机构:学校设毕业论文工作委员会,下设指导组和答辩组,成员分别由学校领导、教师和校外专家担任(名单见附件一)。论文答辩设若干小组,每组由三名教师组成,设答辩主持人一人。答辩小组根据论文研究方向设立,本人的指导教师不担任该答辩小组成员。五、指导教师、答辩教师的工作职责:
指导教师的工作职责:
指导学生选题和收集资料,指导论文写作方法,介绍参考。
题目:论担保物权的竞合
1.课题研究的意义
担保物权的竞合,即几个担保物权发生冲突时的处理办法,它是指同意标的物上存在同种类或者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何种担保物权优先实现。现实生活中,担保物权竞合的情形时常发生,确立各担保物权的效力有着极其重要的社会意义。它能够理清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各个债权人的法律地位和受偿顺序,从而快速有效地实现其债权,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最终使担保物权的价值得以真正实现。
我国《担保法》对解决担保物权竞合问题并没有系统而明确的规定,仅相关司法解释对部分担保物权竞合予以规定,但其内容不尽系统和完善。20xx年3月,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颁布,担保物权竞合这一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解决。然而,社会生活纷繁复杂,物权法不可能详尽地规定各类担保物权竞合的情形。各学者对物权法条文的理解不尽相同,加之物权法司法解释尚未出台,使得担保物权竞合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并没有得到真正解决。因此,本文即就担保物权竞合进行粗浅的探讨,以此进一步加强对我国担保物权制度的认识。
2.课题的基本内容
本文首先简要介绍了担保物权竞合的概念及其基本理论。所谓担保物权竞合是指同意标的物上存在同种类或者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何种担保物权优先实现。担保物权竞合可分为同种担保物权竞合和异种担保物权竞合。
本文对担保物权竞合的常规处理原则和我国法律对于担保物权竞合的具体处理办法也予以详细介绍。其常规处理原则一般包括:设立在先原则、法定优先原则等;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和《物权法》则列举部分竞合情形,并规定了相关处理办法。如《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这是对同种抵押权竞合的规定。同时,担保法司法解释对异种担保物权,如抵押权与质权竞合、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合这种异种担保物权竞合问题也有相关规定。
最后本文对动产抵押权和动产质押权竞合、留置权一律优先等学说争议予以浅析并提出自己的看法,对现有物权法规定不完善之处,作者也对其加以分析,从而进一步加深对我国担保物权制度的理解。
3.课题的重点和难点
本课题的重点是在于分析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担保物权竞合情形的规定及其处理办法。其大致可分为同种担保物权的竞合和异种担保物权的竞合。《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了同种抵押权竞合的处理办法。异种担保物权大致可分为抵押权和质权的竞合、抵押权和留置权的竞合以及质权和留置权的竞合。《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了抵押权或质权与留置权竞合的处理办法;《担保法解释》第七十九条规定了抵押权和质权效力。本文对具体的竞合情形均加以分析。
本课的难点是分析我国物权法的不完善以及争议之处。对于动产抵押权和动产质押权竞合、留置权一律优先等学说争议提出自己的观点要符合我国的法治现状以及我国的国情。与此同时,要提出有建设性的立法建议,还需在此基础上阅读大量的法律资料,并且借鉴国外优秀的立法成果。
法学基础理论一般只能是理论性选题,而部门法似乎选题范围更大,而且如果不是非常擅长抽象思维和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还是从具体的部门法制度着手 梁慧星老师的《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方法》详细多维度的阐释了法学论文的写作方法。建议您要是初学法学且有兴趣下下来看看. 从选题要求这一角度来说,一般要求:1.有学术性,理论性;2有实践性,针对性;3有充足的资料(个人觉得非常重要);4扬长避短 我个人倾向与民法类的制度性选题,因为民法理论发展的非常成熟,资料繁多,且各个基础制度的争议不是很大,很适合切入.而且文章篇幅弹性也会很大,比如”不当得利研究”这一课题,从8000字的学位论文到100万字的专著都有. 以上,如有问题可以共同切磋.
学术堂整理了十五个好写的法律论文题目供大家进行参考:1.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2.网络游戏直播的著作权问题研究--以耀宇诉斗鱼案为例3.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版权问题探析--以新浪网诉凤凰网中超体育赛事直播案为例4.同人作品的著作权问题研究--以金庸诉江南《此间的少年》侵权案为例5.论我国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完善6.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研究7.图形用户界面(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研究--兼评奇虎诉江民案8.我国引入局部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思考9.专利当然许可制度研究10.中国好声音商标侵权案评析11.王老吉加多宝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评析12.我国声音商标的法律保护探析--以腾讯声音商标案为视角13.网络环境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14.实用艺术品的知识产权保护15.知识产权与民法典的关系探讨
学术堂整理了一部分法律论文题目,供大家参考:非全日制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论行政法比例原则的适用论行政事实行为论《英雄烈士保护法》的立法意义与完善路径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论劳务派遣中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当场击毙"正当化研究我国偷渡犯罪刑法立法研究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法立法研究论刑法中的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论刑法在反恐中的作用与局限我国环境犯罪刑法立法研究人体器官犯罪研究我国宪法指导下的刑法理念研究论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及预防的思考邪教组织的传播与治理浅析网络赌博的现状与治理未成年人犯罪法律制度研究故意杀人罪在中国的死刑适用研究
你要是实在不知道怎么定题目的话,你可以找(法学)里去找找头绪
论建设社会主义法制文明的必要性
在法学领域中,比较法(Rechtsvergleichung)是不同国家或地区法律秩序的比较研究。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学论文比较法的 范文 ,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什么是比较法
一、 比较法的研究对象
一般意义上说,比较法的研究对象是对不同国家的 法律 进行比较研究。如对中美、中德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从特定意义上说,比较法的研究对象也包括同一国家不同地区的法律的比较研究,如对美国不同的州之间的法律进行的比较研究、 中国 大陆与两个特别行政区之间的法律制度进行的比较研究,又如对我国加入WTO后法律与国际接轨、相适应 问题 的研究等。
比较法的研究可以是双边的,即在两个国家或特定的地区之间进行比较研究;也可以是多边的,即对三个或三个以上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
比较法的名称容易引起误解。一般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等都有特定的研究对象、调整规则,而比较法谈不上特定的调整对象、调整规则。它是法学的一个学科,而不是一门具体的法,但法学界对“比较法”一词沿用已久,一般不会引起歧异。 目前 这么学科的名称还有如“比较法学”、“比较法研究”、“法律的比较研究”等。
对一国法律之间的比较,不属于比较法学的 内容 。如对一国的民法和刑法间的比较研究、一国的民法和行政法之间的比较研究,均不属于比较法学的范围。
比较法学课一般分一下几个层次:一是基础训练,如现在讲的比较法总论;二是部门法的研究;三是专题训练、
下面我想举一个案例来说明比较法这门学科的重要性。
甲是R国人并居住在R国,生前是美国纽约州一公司在R国的代理人。在其生前所立的遗嘱中声明,在5他死后,全部财产由其女儿继承。其女也是R国公民,已成年,居住在R国。根据R国的法律,这一遗嘱是有法律效力的。R国的法律属于西方国家的民法法系。甲死后,其女在纽约州法院向该公司起诉,要求后者支付其所欠甲的薪金和佣金。被告的律师提出,根据纽约州的法律,遗嘱的效力必须警告遗嘱检验法院的证明,而且,遗产应首先由遗嘱执行人管理并作为遗产的代理人,由遗产执行人提起诉讼。而本案中,遗嘱未经遗嘱检验法院的证明,甲的女儿也不是遗嘱执行人,因而,甲的女儿无权起诉,请求法院撤销其起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甲的女儿按纽约州的条件重新提起诉讼,容易导致时间、金钱的浪费,还可能发生过期的问题。这时原告的律师以R国的法律进行抗辩,他提出,本案应适用R国法律。而按R国法律,遗嘱的效力无需经遗嘱检验法院的证明;甲死后,其财产所有权即行转移给其继承人而无需遗产执行人。因而,甲的女儿有权根据所有权起诉。最终,甲的女儿胜诉。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对纽约州法院来说,遗嘱要由遗嘱检验法院证明,遗产的处分需要遗嘱执行人,这是本国法。原告方提出适用R国的法律,这是外国法。本国法与外国法发生冲突怎么办?这里又涉及到国际私法或者说冲突法。根据纽约州的冲突法,涉外遗产案件适用法院地法(即纽约州法)或死者住所地法(即R国法);动产继承案件,应适用死者住所地法。同时,如果我们假定甲的女儿委托其在纽约州的代理人起诉的话,就要涉及到国际公法的问题。我们看到,该案件涉及本国法、外国法、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我们不可能熟悉所有外国的法律,但通过比较法的 学习 ,大致了解两个法系间的冲突法,我们面对这些问题的时候就能游刃有余。这时比较法学的价值也就体现出来了。
二、 几十年来比较法学的 发展
比较法学十九世纪在欧洲大陆兴起。二战后获得了巨大的发展。研究的内容也从大陆法系扩展到英美法系,还包括了二战后大批新独立国家法律的研究。
九十年代以来比较法研究取得了更为巨大的发展,我认为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一些因素:
1、美国法律思想在西方取得了主导地位。十九世纪上半期是法国占主导地位,十九世纪下半期是德国占主导地位,二战后,美国获得了主导地位。这主要表现为以下的美国法律思想、制度的盛行:(1)美国意义上的司法审查制度,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审查联邦法律和各州宪法、法律是否违背联邦宪法。现在,法国有宪法委员会,德国和俄罗斯联邦有宪法法院,而日本直接仿效美国由普通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2)联邦管理商务的法律。(3)有关隐私权、反性骚扰的法律。(4)对抗制的庭审模式。(5)法律 教育 中的判例教学法。
2、欧盟法律的兴起、欧盟法律的特点是:(1)它不是独立的法律,其效力比成员国法律要高;(2)它不仅适用于成员国国家,还直接适用于成员国的公民。所以,有人称欧盟的法律不是联邦法,也不是国际法,而是超国家的法律。北大设有欧洲法研究中心。
3、两个法系融合的加强。现在,大陆法系也更多地使用判例。这与欧盟的发展有关。欧盟原来是以法国、德国为中心的,七十年代后英国的加入,加强了两个法系的融合。
4、前苏联法律的解体,俄罗斯联邦的兴起。
5、东德的法律由联邦德国的法律所替代。前苏联和东德解体的形式是不一样的。苏联解体以前的法律与俄罗斯联邦现在的宪法不抵触的,由俄罗斯联邦继承沿用。东德的法律则是完全由西德法律所代替。
6、伊斯兰法的改革。这有两个方向,一个是逐步向传统西 方法 律靠拢的方向,一个是更为宗教化的方向。
7、当代中国法律的巨大变化。
8、一国两制的实现。我认为这是具有世界意义的事件。
三、比较法 研究 的 方法 论
这是根据西方比较法译著加上我个人看法的一些 总结 。
(一)、宏观的比较和微观的比较
这里有不同的理解。法国比较法学家达维认为,宏观比较是研究具有很大差别的 法律 制度;微观比较是同一个法系的法律比较研究。莱茵斯坦认为,宏观比较是对整个法律制度的比较;微观比较是具体法律制度和规则的比较。瑞典的波格旦认为,宏观比较是形式的比较,如法律结构和渊源的比较;而微观比较是实体的比较,集中在法律规则、 内容 的比较。我个人倾向于第二种理解。对不同的 社会 制度,即不同法系或同一法系不同国家的比较,是宏观比较;具体法律规则的比较是微观比较。
我们看法学 教育 中经常提到的案例,西瓜皮案件。老太太在商场购物时滑倒,我们可以看到不同国家的不同处理办法。在法国,人们径直查法国民法典1382至1384条;在德国,人们认为还没有成立契约,属于缔约过失 问题 ;而在英国,人们则认为这属于占有问题,或者说实际控制的问题。
(二)、功能比较和概念比较
功能比较强调各种不同的法律解决同样的对象即具有同样的功能,就是可以比较的。功能比较时比较法的基础和出发点。概念比较强调法律概念、法律的形式、结构、渊源的比较。我个人认为功能比较时重大的突破,是比较高层次的研究,但并不排斥概念、规则、形式的比较。
(三)、 文化 比较
这是美国法学家埃尔曼等提出来的。文化比较强调法律本身是一种文化,应比较不同民族的文化。我个人认为,文化和法律文化究竟指什么,模糊不清。文化对法律有积极 影响 也有消极影响, 传统文化 与法律紧密联系,但法律的决定因素毕竟不是文化。
(四)、静态比较和动态比较
静态比较是指法律法规条文的比较;动态比较除法律条文外,还包括法律的产生、 发展 、作用、形式以及制定和实行的比较。我个人认为这两种比较应该结合起来。
(五)、法律比较的步骤
1、找出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律共同遇到的问题(共同的起点);2、比较各国的解决办法;3、研究各国所采取的办法的理由;4、研究这些异同及其产生原因的可能趋势;5、进行评价;6、预测未来的发展趋势。
四、比较法的作用
一是在立法方面。比较法从欧洲兴起,特别是从比较立法兴起,在立法方面作用巨大。我曾 作文 《当代 中国 借鉴外国法律的实例》对此进行论述。
二是在法律执行和司法行政方面。例如,《民法通则》中有一条关于涉外合同发生纠纷适用什么法律的条文。一般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选择的由与案件发生地具有最密切联系地法院管辖。这里就产生了“最密切联系”的解释问题。通过比较法研究我们会找到比较适当的答案。
三是当代世界呈现出 经济 全球化和 政治 多元化的趋势,法学界如何适应这一趋势的问题。个别西方法学家(主要是美国的法学家)提出“法律全球化”的 口号 。我个人认为,这是不切实际的幻想。经济全球化是客观事实,是必然,在经济贸易方面的法律我们应该积极与国际接轨。但法律不同于经济,法律是不会全球化的。其实,一些美国法学家也承认,他们提出的“全球化”是倾向于“美国化”的。
四是在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方面。这就不用多说了。
五、不同法系和不同社会制度的法律
不同法系是指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不同社会制度是指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它们的概念是有区分的,是不可混同的。苏联解体前,有的法学家称有三个法系,即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这就混淆了概念了。有一种理解是认为有一“远东法系”,还有人认为有一“中华法系”。苏联法学家也曾提出对内比较和对外比较的概念。对内比较是指同一法系的国家间法律的比较,对外比较比较是指社会主义法律与资本主义法律的比较。苏联解体后,比较法学界对此并没有定论。我个人是按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划分的,“社会主义法系”我作为 历史 资料来讲解,其他的我作为专题讲。
法学理论中法的作用
[摘要]法是人类 社会自我 管理的最伟大创造。在漫长的人类文明 发展过程中,法形成了自己独特的 语言、概念、逻辑和体系。立法是一项严肃的 政治活动,也是一门政治 艺术。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应该是我国公民的基本道德。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结合建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 实践,探索法律科学,掌握法的原理,将有助于提高立法质量,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贡献。
[关键词] 法学理论 法律 政策 管理
现在世界上关于法的定义五花八门,有几十种之多。对法律是什么的回答既体现不同的价值观,也体现不同的认识论。马克思主义法学把法定义为: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体现国家意志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由国家以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行。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应该是我国公民的基本道德。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我国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和其他各种各样的法学理论不同之处在于:一是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作为上层 建筑的法律是一定发展水平的 经济基础的产物,法的发展必须同整个社会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发展相适应,法律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经济条件所提供的范畴和结构。二是坚持统治阶级意志与人民意志相统一的观点。法律是一个社会中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超然的、抽象的法律是不存在的,法律是统治阶级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立法者由人民选举产生并对人民负责,最大限度地表达人民的意志是我国立法的宗旨。三是坚持发展的观点。法一定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基于新的社会现实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范是法律生命力的源泉。
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方式,法具有多种社会作用。我国古代思想家管仲把法的作用概括为“兴功惧暴、定分止争”。现代社会的法的作用显然不止于此。在政治领域,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第一,法确立掌握政权的阶级的统治地位,为国家政权的存在、结构和活动提供法律依据。
“要立国,先立法”,国家的产生和存在必须具备合法性。在国际法上,合法性表现为获得国际法上的主体资格,在国内法上,合法性表现为合宪性。在这里谈一谈宪政的问题。近年来,我们听到很多关于宪政的讨论。宪政的含义,有不同解释,有人认为宪政就是“限政”,就是“分权制约”,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理论认为,宪政的核心是一部好宪法切实得到遵守。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必须成为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行为准则。对执政党来说,宪政就是依宪执政。
法也是凝聚国民精神的政治符号。很多国家的学校要求学生向宪法致敬,公民进入法庭要对法律宣誓,掌握国家政权的政党和领袖表示对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忠诚最能够得到人民的支持。
第二,法确认和维护国家政权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
经济基础既包括物质财富的生产,也包括经济制度。任何社会的立法者都把维护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作为重要任务。法对经济基础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1)保障作用。通过设定权利和责任,鼓励、支持符合法定经济制度的行为,惩治违反和破坏法定经济制度的行为;
(2)规范作用。通过制定 公司法 、 合同法、税法、企业法等规范经济活动,将其纳入健康发展的轨道;
(3)指导作用。通第三,确认和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和与同盟者之间的关系。统治阶级内部不同群体、不同阶层和不同成员的意志和利益是有差异的。把这些差异统一到统治阶级整体利益之下,规定他们的权利和责任,确定共同的行为准则,使个别利益服从整体利益,个别主张服从统一意志,以维护统治阶级整体的政治统治和经济利益。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的关系也需要以法律形式加以确定。
第四,通过立、改、废为社会变革提供法制保障。
改革通常被称为“变法”,其含义是对现有法律中阻碍改革和社会进步的规定及时修改或者废除,并且把改革的成功 经验 及时地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在社会变革的条件下,法的制定、修改、补充经常是先通过政策指导的方式进行探索试验,取得经验,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大体定型化之后再制定法律。在政党政治中,把执政党的政策通过立法程序转化为法律是实现执政目标的重要手段。实践表明,现代国家立法的绝大部分以执政党的主张为背景或者是由执政党自己动议的。
在我国,党的治国主张是集中了党和人民的智慧而形成的,通过立法程序,进一步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将其转化为法律,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我国宪法的四次修正分别是在党的十三大、十四大、十五大、十六大之后,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把党的代表大会的政治决策宪法化的。
在这里谈一下法和政策的区别。
(1)政策,顾名思义,是政治决策。政策可以是临时的,也可以是针对具体问题和特定人群的。法则是普遍的规则。只有那些成熟的、具有全局性和普遍性意义的政策才需要上升为法律。
(2)政策可以很具体,也可以比较原则,执行中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导向性强,规范性弱,而法则具有明确的规范性。
(3)现实生活中政策和法律经常配套使用,但二者的实施方式不同。在实施遇到障碍的情况下,法具有相应的制裁手段,而政策的执行则主要靠行政 措施 和纪律手段。
(4)政策可以是探索性的,可以在一定时间、针对特定问题有效,法则调整稳定的、明确的社会关系。从我们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经验看,某些重大的改革总是先通过政策来实施,有了必要的实践经验后再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为制度。
法的社会作用主要表现社会事务的管理。
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必须承担社会管理功能,主要表现为管理社会生产、维护人类基本生活条件,如 环境保护、管理自然资源、维护生产和交换秩序等规范。马克思、恩格斯在分析资本主义国家时指出,它既“执行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又包括由政府同人民大众对立而产生的各种特殊职能”,法的社会作用的范围取决于政权的性质。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我国法的社会作用是非常广泛的。
法是人类社会自我管理的最伟大创造。
在漫长的人类文明发展过程中,法形成了自己独特的语言、概念、逻辑和体系。立法是一项严肃的政治活动,也是一门政治艺术。结合建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实践,探索法律科学,掌握法的原理,将有助于提高立法质量,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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