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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论文答辩不合格的可在几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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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论文答辩不合格的可在几年内

在职研究生论文答辩很少通不过的,如果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 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的文献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硕士学士论文答辩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中原中一般应当由外单位的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副教授,教授和相当值撑的专家担任。

法律依据:

第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聘请一至二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评阅人应当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成员中一般应当有外单位的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关于在职研究生论文答辩,如果没通过,主要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直接没有通过,那么这类考生就需要将之前进行的在职研究生环节重新来过,之前参加的考试都将作废,从头开始。第二种情况是答辩委员会允许第二次答辩机会,那么考生就要抓紧这次机会。如果第二次通过,考生就顺利拿到学位证书。如果没有通过,就要重新进行在职研究生进修环节了。

正常来说,本科最长为6年,但是根据学生本人情况或是教授出具的证明,可以适当延长时间;硕士阶段正常为2年,最长可以延期至5年;博士正常为3年,最长可以延期至8年。

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本科大学生一般是4年到8年内修够学时、合乎国家开放大学大学毕业标准即准许大学毕业。硕士研究生学籍一般是3年到6年,学生若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但是各个院校对研究生具体修业年限的规定又有所不同,学生必须要以学校官网上的《学籍管理细则》为准。

虽然可以延期毕业,但是学费方面学校可是一分不差必须交齐,这也是休学和延期毕业的本质区别。休学是完全的不去学校、不交学费,让学校保留学籍,而延期毕业则是必须要上课,并且如数缴纳学费,学校才会保留学籍,这一点大家一定要弄清,否则因为自己的懒惰导致自己延期毕业,那可真是得不偿失了。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可在

论文答辩未过可以获得毕业证书,但是不能获得学位证书。

能拿到学位证书的在职研究生只有同等学力申硕这一种,想要拿证,论文答辩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因为只有论文提交并且顺利通过答辩才可以获得最后的硕士学位证书,所以,论文答辩不通过那将面临的就是没有证书可拿。

扩展资料

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

教育部2001年2月5日发布

第一条、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的需要,有利于高等教育健康发展,保证高等教育质量,维护国家学历制度和学历证书的严肃性,维护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特建立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

第二条、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经批准承担培养研究生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同。)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的学生,所取得的学历证书予以注册。

第三条、证书注册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

第四条、教育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学历证书注册工作。教育部对经注册的证书进行审核、备案;经审核、备案后国家方予承认和保护。

第五条、注册学历证书分毕业证书、结业证书两种。

第六条、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毕(结)业证书以及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取得的毕业证书,由证书颁发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毕业证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毕业论文答辩

1、硕士毕业后论文抽检(已获得硕士学位)不会判定为不合格,只会判定为是否抄袭。2、如果论文判定为抄袭则会被取消学位证。3、如果只是判定为论文质量或者水平不高则不会被取消学位证,因为这不是学生的问题而是指导老师和答辩老师的问题。

如果论文答辩没有通过的,则本次申请就无效;但如是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的,可以再次获得机会,在半年后到一年内重新申请答辩,通过的还是可以获得学位证书;仍没有通过的或者在规定的时间没有申请的则本次的申请也就没有用了。

在职研究生论文答辩很少通不过的,如果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 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硕士论文答辩不合格在多少时间内

如果第一次答辩没通过的话,在年内,还有一次答辩机会,如果再次答辩没通过,那就没机会了,拿不到学位证了。

可在一年内完成修改工作。硕士是一个介于学士及博士之间的研究生学位,拥有硕士学位者通常象征具有对其专注、所研究领域的基础的独立的思考能力。在我国硕士研究生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主要通过拥有各高等院校举办的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来进行招生,2017年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开始实行相同的考试招生政策和培养标准,其学历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相同效力。在学位划分学术型硕士和专业型硕士两种。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制定本暂行实施办法。第二条学位按下列学科的门类授予: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管理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 第三条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高等学校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学士学位。第四条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应当由系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非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对达到学士学术水平的本科毕业生,应当由系向学校提出名单,经学校同意后,由学校就近向本系统、本地区的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推荐。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有关的系,对非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推荐的本科毕业生进行审查考核,认为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第五条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经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由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硕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申请书和申请硕士学位的学术论文等材料。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申请日期截止后两个月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申请时,应当送交本单位关于申请硕士学位的推荐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时,应当送交两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书。学位授予单位对未具有大学毕业学历的申请人员,可以在接受申请前,采取适当方式,考核其某些大学课程。申请人员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第七条硕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为三至四门。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3.一门外国语。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可按上述的课程要求,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非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组织进行。凡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核,认为其在原单位的课程考试内容和成绩合格的,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同等学力人员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组织进行。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论文答辩。规定考试的课程中,如有一门不及格,可在半年内申请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的,不能参加论文答辩。试行学分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按上述的课程要求,规定授予硕士学位所应取得的课程学分。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取得规定的学分后,方可参加论文答辩。第八条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地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聘请一至二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评阅人应当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成员中一般应当有外单位的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第九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多数成员如认为申请人的论文已相当于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除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可向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提出建议,由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按本暂行办法博士学位部分中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申请书和申请博士学位的学术论文等材料。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申请日期截止后两个月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申请人所在单位。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时,应当送交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书。学位授予单位对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申请人员,可以在接受申请前,采取适当方式,考核其某些硕士学位的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申请人员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第十一条博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考试范围由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定三位专家组成的考试委员会主持,考试委员会主席必须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3.两门外国语。第一外语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第二外国语要求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个别学科、专业,经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只考第一外国语。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课程考试.可按上述的课程要求,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第十二条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的,应当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有关的出版著作、发明的鉴定或证明书等材料,经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按本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审查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第十三条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博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应当在答辩前三个月印送有关单位,并经同行评议。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聘请两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其中一位应当是外单位的专家。评阅人应当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第十四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成员的半数以上应当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成员中必须包括二至三位外单位的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应当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栗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博士学位的论文答辩一般应当公开举行;已经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应当公开发表(保密专业除外)。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第十五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且申请人尚未获得过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六条名誉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授予。第十七条授予名誉博士学位须经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由学位授予单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授予。 第十八条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授予学位的权限.分别履行以下职责:(一)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二)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和博士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审批主考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三)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四)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五)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六)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七)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八)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九)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第十九条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成员应当包括学位授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人员应当从本校讲师以上教师中遴选。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单位,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研究人员主要应当从本单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中至少应当有半数以上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学位授予单位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主要负责人(高等学校校长,主管教学、科学研究和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或科学研究机构相当职称的人员)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按学位的学科门类,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各由七至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由各学位授予单位报主管部门批准,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处理日常工作。第二十条学位授予单位每年应当将授予学士学位的人数、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名单及有关材料,分别报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学士学位,参照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办理。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或教学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硕士学位或博上学位,参照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二条学士学位的证书格式.由教育部制定。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证书格式,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学位授予单位发给。第二十三条已经通过的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论文,应当交存学位授予单位图书馆一份,已经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还应当交存北京图书馆和有关的专业图书馆各一份。第二十四条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同意参加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后,准备参加考试或答辩,可享有不超过两个月的假期。第二十五条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本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

硕士论文答辩不合格者

需要重新进行答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八条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地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

成员中一般应当有外单位的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相关法条:

第二十二条学士学位的证书格式.由教育部制定。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证书格式,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学位授予单位发给。

已经通过的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论文,应当交存学位授予单位图书馆一份,已经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还应当交存北京图书馆和有关的专业图书馆各一份。

第二十四条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同意参加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后,准备参加考试或答辩,可享有不超过两个月的假期。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同等学力申硕考试要通过论文答辩才可获得硕士学位证书,所以同等学力申硕考试论文答辩是至关重要的,那么同等学力申硕考试论文答辩没有通过怎么办呢?还有机会在从新申请吗?下面在职研究生网老师为大家详细介绍下:报考同等学力申硕考试的考生,一定要注意同等学力申硕论文写作和答辩的时间,依据相关规定,申请人应在通过同等学力申硕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内提交学位论文,若没有按规定时间进行提交,那么考试的成绩将会被作废,考生只能重新来考。同等学力申硕考试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那么,同等学力申硕考试论文答辩没有通过怎么办?还有机会吗?第一: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审核无效。第二:论文答辩未通过,但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申请答辩一次。如果重新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第三:论文答辩通过,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由于论文答辩时在全部课程考试合格的前提下进行的,因此做出上述结论,并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即表明对申请人的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认定全部合格,可授予硕士学位。通过上面的介绍,大家可以知道同等学力论文答辩有两次机会,如果论文答辩一次没通过,委员会会提出修改建议,考生可以在半年后一年内重新申请答辩一次。大家一定要珍惜这次机会,认真的准备答辩,如果重新答辩还是未通过或者逾期未申请,本次申请无效。考研政策不清晰?在职申硕有困惑?院校专业不好选?点击底部官网,有专业老师为你答疑解惑,211/985名校研究生硕士开放网申报名中。

硕士论文答辩在几月

清华航院硕士一般6月答辩。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清华大学研究生为每一年的6月组织毕业生答辩。答辩,是一种教育术语,是几位相关专业的老师根据学生的设计实体和论文提出一些问题,同时听取学生个人阐述,以了解学生毕业设计的真实性和对设计的熟悉性,考察学生的应变能力和知识面的宽窄,听取学生对课题发展前景的认识。

一般是在4月底或5月初。研究生毕业答辩一般在6月份。研究生毕业论文一般在4月底或5月初送出去盲审(博士生100%,每人送审三份;硕士生按当年申请学位论文答辩人数的3-5%,每人送审两份),5月中旬或下旬盲审意见返回,盲审和外审通过后才能取得答辩权,只要盲审2个专家通过,或者外审的2个专家通过就取得答辩权利,答辩委员会不包括外审专家,半数通过即可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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