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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题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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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题议论文

自由,是每一个人都向往的。自由,是每一个人都应该要追求的。当你看着飞鸟在湛蓝的天空飞过的时候,是否真的有过心生羡慕它的自由翱翔?当你看到电视上那些被拐卖的儿童被拯救出来重获自由的时候,你又是否会替他们感到高兴?在羡慕、高兴的背后,我们所看到的都不过是最浅表的表象而已。自由是世世代代的人们都在追求的,永恒不息的追求的一种权利。崇尚自由,追求自由是每个人活在这个世界上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将伴随着你到死去。似乎早已习惯了大肆宣扬自由的真理,似乎早已耳目濡染的以为自己真的懂得了自由的定义。自由的定义在无形的变化之中早已彻头彻尾的改变了最初的含义。五彩缤纷的社会的潜在规则太多,而真正的自由又是少之又少的。我们所拥有的,所定义的自由也不过是一顶虚帽子罢了。大张旗鼓的宣扬自由,直到最后我们才会发现,所谓的自由其实还有更多束缚捆绑在我们的身上。社会的舆论,伦理道德,无疑成为我们所追求的自由的最大的束缚与捆绑者。法国的《人权宣言》中有一项规定是:“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只有在公共利用上面才显出社会上的差别。”权利虽然是与生俱来的,但从某一角度来说,当我们正在追求自由的时候,早已忽略了那些被套上了帽子的“自由谎言。”可以想象出来,法国人民在听到《人权宣言》的宣读的时候是多么的情绪高涨,多么的激动。毫无疑问,这在他们看来,是一种解脱,是一种称得上的“自由”的解放。信仰是一种自由,是一种坚持,也是一种属于自己内心所追求的境地。生活中的繁碎事情总让活着的我们学会了自怨自艾,我们开始埋怨为何生活会有这么多的不公平,为何会有这么多的不自由,你若是真正读懂了“自由”以外的境界便也算得上圣人之列了。迄今为止,没有人能够拍着自己的胸膛对别人说,他是自由的。换个角度来说,这个“自由”仅仅是局限在他的人身自由上,若这个社会没有伦理道德、社会舆论的约束个人的行为,又该从何去定义这个人的好与坏,对与错呢。俗语说,无规矩不成方圆。规矩一旦被定了下来,多多少少都会对自己自身的自由有牵扯的地方。即使真的拥有自由,但过分的自由反而会适得其反,自由不是放肆与放纵。如果自由是风筝,那么个人的行为便是牵扯的细线,一旦个人的行为受到了道德的谴责,那些所谓的自由也就从此了断了。为了某种利益而不择手段,因此受到了道德的谴责,倒也没有必要,人生路漫长,还没看到的,经历过的,就这样成为了一种遗憾。这也是一种愚蠢的行为罢。关于自由,要说的也说不尽,涉及的道德伦理法律甚是多,其中的滋味也不是我这个无知少年可以真正说的清楚的。因为你们兴许会觉得这样说的话,未必会有些妄自菲薄了,关乎种种自由的感悟,随想的,各有各的理论,自圆其说是最重要的。不管怎么样,每个人对自由的定义都不同,所涉及的也并非千篇一律的,之中的共同之处还是有的。

畅游自由的天空是人,总会向往自由。当前紧张激烈的竞争使人不堪重负,人类追求自由的“欲望”更加强烈。打开一扇自由的窗户,呼吸自由的空气,让“风声雨声读书声,声声入耳”,让自由的心飞翔起来,感受“海阔凭鱼跃,天高任鸟飞”的自由,让心灵感受到“落霞与孤鹜齐飞”的自负与舒适。自由并非可望而不可及,其实自由无处不在。走出家门,在院子里做想做的事,“茅檐长扫静无苔,花木成畦手自栽”的悠然自得又何曾不是一种自由?畅想自由,自由无处不在,自由的思绪可以带你畅游于自由的天空下,带你感受江南温婉妖娆的气息。自由的天空下,你可以感受到“大漠孤烟直,长河落日圆”的舒适与安详。“夕阳无限好,只是近黄昏”,然而多少次,在自由的天空里,我看到是夕阳的余辉展现着最后的光芒。向往自由,自由的思绪带你畅游于天空。畅游于自由的天空下,无论是风清云淡,还是烟雨蒙蒙,自由的气息总是会弥漫在你周围。畅游于自由的天空,你会感受到“大江东去浪淘尽”是何等地壮观,自由奔腾的长江水是多么地令人羡慕。此时你不会再拘泥于心中未了的琐事,因为自由完全占据了整个心灵,直达心灵深入。“久在樊陇里,复得返自然。”陶渊明的田园生活也许是最值得他骄傲的。何必羡慕他人,自由也在你的身旁,只要你懂得畅游于自由的天空里,像一只鸟儿,自由自在地飞翔,不必再受世俗困扰。自由的快感会让你觉得自己生活在一个世外桃源里,就像陶渊明所写的那样,但这绝非虚幻。何必再承受“情到深处人孤独”的凄凉,何必再遭受“木秀于林中风必摧之”的悲惨。敞开自由的心胸,欣赏“东边日出西边雨”,欣赏“竹外桃花三两枝”,欣赏“一枝红杏出墙来。”畅游于自由的天空,你能感受到杜甫是怎样“一览众山小”,能体会到曹操是怎样的横槊赋诗,自由的气息遍布于大江南北,自由不会找你,而你必须去寻找自由。生活中并不缺少自由,只是缺少发现自由的眼睛。发现自由,自由便会带你遨翔于自由的天空中。自由并不是那么遥远,只要愿意,自由随时能够带你遨翔太空。

阳光总在风雨后 我不是个勇敢的孩子。我害怕困难,我害怕前路的茫然,还害怕面对前路的艰辛,我害怕面对没有方向感的世界,我害怕失去自我。我总是会在事情快要有结果的时候,特别是在自己有不好感觉的时候,选择逃避。 我总是想学着去坚强,可是坚强并不是那么容易的一件事。坚强总不是我想象的那样子坚强,它并不是两个字,它并不是一种心情,它不是一时的冲动就能完成的事情。我觉得它好难。我曾经尝试着去做,可是最终我还是失败了。我还是放弃了。虽然事情总是以失败而告终,虽然事情总是以放弃而结束,但是我并没有很轻易的说出不。虽然不是个勇敢的孩子,可是我也不是轻易放弃的孩子。我的放弃总是在挣扎了之后才做出的决定。 请你不要以为,在你坚强了之后就一定是彩虹,就一定是美丽的世界在等着你,人并不是会事事都顺心,我们照样会面临失败,我们照样会面临痛苦,我们照样会面对哭泣,只是在我们失败在我们痛苦在我们哭泣之前,你要尽量争取。 或许,我是个失败的孩子,我是个还没有长大的孩子。所以我的世界总是失败比较多。不管我努力了多少,我的失败率总是会有70%。 可是那天之后,我觉得,我的生活不该是这样子的,我的生活也不应该是失败的,我的生活也该是五颜六色的。我也权利我也有能力去争取彩虹的。 生命真的很脆弱。大自然两分钟的颤抖,我们就面临生离别,我们就开始人心惶惶,我们就开始不知所措,我们的大地就是一阵阵的慌乱。 同样,生命也是很坚强的。废墟中的可乐男孩,为了有活着意志力的看书女孩,那个废墟中锯掉双腿才被拯救出来的女孩,经历了几天几夜还能被解放军战士救出来的人们,如果面对着眼前的废墟,看着周围的黑暗世界,他们放弃了生的意志力,那么他们活着吗?他们还有生存的希望吗? 经历了那天,我渐渐的明白,我好像不再是个小孩了,我该做的事情还有很多,我不该那么轻易的说放弃,很多事情我要是再咬咬牙,我也是可以看见彩虹的,我也是可以看见美丽的火光的,可是我总是在最关键的时候犹豫了。尽管我的犹豫也是经历了思考的,可是要是我在思考一下,再好好的想一想,我的周围也会有美丽的奇迹出现的,我的彩虹也在不远处的。我错过了很多次看见彩虹的机会了。 错过的是永远不会再来的,眼前的还在,我要抓住现在,对眼前的事情不要轻易说不了,我要用心的去坚持,我应该用尽自己全身的力量去争取。还是那句,经历了风雨不一定见彩虹,可是不经历风雨就一定不会看见彩虹。

自由与不自由的议论文素材

小时候,在草地上放风筝,因为没有风,风筝怎么也飘不起来。于是,我沮丧地站在那里,等待风的来临。 父亲走过来,问:“为什么不让手中的风筝飞起来呢?” “没有风,风筝飞不起来。”我说。 “没有风?你自己不就是一股风吗?” “我自己就是一股风?” “对呀,你跑起来,不就是一股风吗?” 我开始跑起来,好象自己真的成了一股风,一股奔跑的风,一股热情奔放的风。于是,风筝慢慢的升上了天空...... 从那以后,每当遇事束手无策时,我就会想起父亲的这句话:跑起来你就是一股风!

你可以选择穿过沙漠的方式和道路,你是自由的。而你必须穿过沙漠,你又是不自由的——题记

自律是前提,自由是需要。在自律的基础上实现自己的自由,才是自律和自由之间的最本质的关系和联系。围绕此的相关作文素材如下:

1、“自律是一种精神和意志力的体现。其中的核心和要义就是坚守和坚持。坚守自律,究竟我们要什么,不仅仅是目标,更是一种精神。没有坚守的自律,一地鸡毛。坚持是一种态度,一直朝着坚守的目标去行动和行为,几十年如一日,坐冷板凳,厚积薄发,就是坚持的内涵。

没有坚守,很难坚持,自律也就成了一句空话。没有坚守和坚持的自律,自由也就是虚无缥缈的海市蜃楼。”

2、“若为自由故,自律更要强。实现自己的自由,需要更大的坚守。自由是未来和希望,也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自由更是相对的无止境。所以怎么自律也不为过。因为想要自由,所以自律停不下来。自律多了,自由更多了。没有自律,自由就是一句空话。”

3、“用法示例:如伟大的数学家毕达哥拉斯说,不能约束自己的人不能称他为自由的人。自律是来创造井然有序来的环境,为我们的学习生活争取更大的自由,而不是让一大堆规章制度来层层地束缚自己。”

扩展资料:

自由与约束道理论据

1、不奋发,则心日颓靡;不检束,则心日恣肆。——北宋·朱熹

用法示例:诚如朱熹所言,“不奋发,则心日颓靡;不检束,则心日恣肆。”只要不努力奋发向上,心智就会一天天变得颓废;不经常检讨约束自己,心智就会一天天放纵无顾忌。做人做事,必须要懂得自律,否则就会失去前行的方向和动力,最终郁郁而终,让自己受害。

2、如若你想征服全世界,你就得征服自己。——俄·陀思妥耶夫斯基

用法示例:正像俄国作家陀思妥耶夫斯基所言,“如若你想征服全世界,你就得先征服自己。”一个朝三暮四、连自己都掌控不了、约束不了的人,不用别人来打败你,在行动之前就已经输给所有人了。所以,自律是成功的基础,是必须具备的重要品质。

3、不能自律,何以正人?——张九龄

用法示例:诚如张九龄所讲,“不能自律,何以正人?”人如果不能自我约束,于他人、于他事都是虚假妄言,无论是做事还是交友都受其约束和限制,所以要正人,要做事,就得学会自律。

走在沙漠中,如何穿越沙漠是你的自由,但不得不穿过沙漠便是你的不自由,这广袤的沙漠就像漫漫的人生路,我们必须走完这条路,但我们可以选择走完的方式,来让这长路更加缤纷多彩。 我们都是出生在这苍茫大地上的沙漠蜥蜴,注定一生要向着沙漠的彼岸奔走。有的人一直低头向前,疲于奔命,一心只为达到那彼岸而行走。而有的人却仍记得在命运途中抬头,欣赏这死亡圣地的美丽风景。海伦凯勒,一个聋盲女作家,孤独地来到了她的黑色沙漠,她并没有像其他聋盲人一样,安于命运度过一生或是在黑暗中碌碌无为,她看不见光,却用鼻子呼吸阳光,她听不见雨声,却用手指去捕捉轻风,她用心去感受着这世上的一切,黑暗对她来说只是美景的点缀罢了。 我们被束缚在这沙漠中,下一秒遇到的是险是运,我们无从预测。被厄运缠身,有人选择放弃挣扎,随风飘荡,有人选择依赖他人,像鲋鱼般苟且生活。但有的人,面惊雷而不惊,临狂风仍前行,即使遍体鳞伤,依然不放弃。著名天才物理学家霍金,年轻时患了运动神经元疾病,全身除了三个手指外都不能运动,但他身残志坚,仅仅凭他三根手指和坚强的意志,完成了时间简史这样的伟大著作,看到了别人所看不到的风景。沙漠的险恶束缚不了他对人生道路自由的选择,他用自己的选择活出了精彩的人生。 在沙漠旅行,时常会遇到沙暴、海市蜃楼等险阻,很容易会迷失自己前行的方向。与其在风沙中四处乱窜,不如抬头仰望天际,找到那一颗耀眼指路的北极星,循着星路回到自己的轨迹。著名科学家钱学森在美国攻读完博士之后,本可以留在美国享受高薪工作和舒适待遇,但他为了正在建设中的新中国,毅然选择了回国,为中国的科学研究作出了巨大贡献。最终,两弹一星的成功就是钱学森在天空的勋章。迷失方向并不恐怖,恐怖的是迷失自我,钱学森能坚持自己的原则和信仰,走出自己辉煌的人生路,难能可贵,在沙漠中所迷失的人们也正是缺少了这种信仰。 我们是不幸运和不自由的,因为我们生而在这沙漠中,一生受其束缚,注定背负着走出这片沙漠的使命。我们又是幸运和自由的,沙漠的路千万种,我们拥有选择的权力,当困难来临,当迷失方向,我们可以有不同的选择,来迎接不同的人生。

以自由刑为主题论文2000字

案例;法院审理查明,从2006年11月到2007年5月案发,方某的裸聊“生意”遍及全国22个省、市自治区,仅在电脑上查获聊天记录的就有300多名观众,网上银行汇款记录达千余次,计2.4万元。浙江衢州女子方某被龙游县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有关方面证实,因网络裸聊而被判刑定罪的,目前国内尚无先例。关于网络裸聊是否构成犯罪一直是近年来争议很大的问题。2007年4月,北京曾出现一桩近似案件,只是石景山区检察院先以“聚众淫乱罪”提起公诉,后来又主动撤诉。其理由是无法依据《刑法》找到一个合适的罪名,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最后没有处理。为什么方某的案子可以定罪而北京张某裸聊的案件没有定罪?这里涉及到刑法是什么?什么样的行为刑法才可以将之评价为犯罪行为。刑法是什么?首先是一种社会规范。社会规范是指人作为社会中的一员在社会中的活动规矩和准则。法律、宗教、伦理和风俗习惯都是社会规范,其有的是约定俗成,有的是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强制制定,都是现实的社会关系的表现。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刑法与宗教、伦理、风俗习惯有什么不同呢?刑法的产生是否是必要的呢?以宗教为例,作为一种文化现象,宗教一般具有以下四个特征:第一,崇拜一个或多个神 第二,有自己的教义,即成熟的信仰体系;第三,有一定的仪式 第四,要求教民顺从。在现代社会,宗教依然成为人类社会思想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宗教具有教化和心理安慰的功能。但是,仅有宗教是不能维持现代的社会关系的,因为是否信仰宗教,信仰宗教的程度如何,教民对宗教的依赖程度是宗教起作用的关键。对于不信仰宗教或伪信仰宗教者,宗教是无法对其起作用的。此外,不同的宗教有不同的教义,在同一国家甚至同一地区常常存在信仰不同宗教的教民,不同的信仰信仰体系教化出不同思想的教民,但是,在现实的物质世界里,作为社会中的一员,其行为的最低标准是什么?行为的界限在哪里?在不同的宗教里是不同的,而且界限是模糊的,仅靠宗教无法让国民明确自己行为的界限,无法对自己的行为结果做出预测,当然无法有真正的自由。而伦理,道德、风俗习惯同样具有这种缺陷。即法律以外的社会规范,虽然也可以影响国民的思想和行为,也可以对社会秩序的维护有影响,但是其内容本身不明确,不稳定,无法调整所有的国民,因此,统治国家,维持社会秩序,保障合法权益,保障人权必须由作为国家最后一道屏障的刑法来充当此角色。作为国家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体系,刑法的第二个特征是最强的强制力。 各个部门法由于都是由国家权力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因此都具有一定的强制力。比如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违反此规定就可能构成重婚。但是,在所有的部门法中,刑法的强制力是最大的,也就是刑法所采用的调整方式会对行为人产生最大的痛苦,可以剥夺行为人的自由,财产甚至生命。这比如教育一个孩子,绞尽脑汁用尽一切方法后还是无济于事时,只能采用暴力威吓和强制。而合法运用这种恶的根据,就是通过合法机关合法程序制定下来的规则。因为人人都明白,在社会中要生存必然要让渡一部分权利给国家,形成国家公权力,刑罚就是这种公权力的行驶的表现。因为对犯罪人适用刑罚对社会本身也是一种损失,因此,刑罚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适用,即刑罚要具有谦抑性。这种谦抑性要求刑法只能是保障法和补充法,只能是足球比赛场上的守门员,而不能充当前锋、中锋或后卫。即刑法从调整的社会关系来看,调整所有国家与个人之间所有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不止包括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所有部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还包括这些部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之外,需要国家公权力规范国民或单位的社会关系,因此,如果仅从调整对象来区分刑法和其他部门法的不同,是无法区别的,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根本区别不在于其调整对象,而在于其调整方法,刑法是采用刑罚这种包含最强烈痛苦的方式来影响人的选择的。因为刑法具有最强的强制力,因此自古以来刑罚最容易被统治集团滥用,从保障人权和追求民主的现代精神来看,限制刑罚权滥用,实行罪刑法定成为必然。通过罪刑法定,明确刑罚的界限,从而保障国民行动的自由,也保障犯罪人的基本人权不受非法侵犯,这是全世界人民都会赞同的选择。问题是,刑法即使通过法条明文规定,其界限依然是模糊的,不稳定。因为要将调整无限的法律现象的规范要通过有限的文字表述出来是十分困难的。有的术语,在一段时期,我们能够通过解释达成共识,使其界限明确,但随着时代发展,更新形式的现象会冲击这种解释,使得其界限模糊不定。比如,财物,强奸,卖淫,这些词的内涵和外延立法时没有很大争议,而今天来看,其外延则很难确定。而有的表述,从一开始就是界限开放的,这使刑法的边界无法确定。这些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如何解释就决定了某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比如本案中的'淫秽物品,网络上裸聊的录像可否解释为淫秽物品?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但是适用刑法必须解释刑法,对刑法进行解释时,扩大解释是允许的。这就涉及到将裸聊的录像可否解释为淫秽物品属于扩大解释还是类推解释?关于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的区分,虽然争议了近百年,但理论上还没有达成一个共同的标准,一般认为,超出国民预测可能性的是类推解释,没有超出的是扩大解释。比如南京李宁组织他人卖淫案。卖淫这个词尽管从一般常用的含义来看不包含男性给同性卖淫,但今天男性给同性卖淫现象很多,所以将这种现象包含在卖淫中是扩大解释,没有超出国民预测可能性,但是强奸罪的对象是妇女,所以,近来很轰动的强奸成年男子的案件无法定强奸罪。因为如果将男子解释为妇女,超出了国民预测的可能性。但本案的问题不止如此,将裸聊的录像解释为淫秽物品 是否超出了国民预测的可能性呢?这很难判断。由此可见,认定有罪者是从实质的角度对刑法条文进行了解释,否定有罪者是从形式角度对刑法进行解释。这涉及到了目前我国司法中应该采用实质解释论还是形式解释论。从保障社会秩序的角度,实质解释论当然容易定罪,从保障人权的角度,形式解释论当然更科学。

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以及刑事责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代表国家力量的公权力对私人的一种制裁。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刑法 毕业 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试析敲诈勒索罪认定中若干问题

论文摘要敲诈勒索犯罪的本质特点在于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目的,使用胁迫手段对他人施以精神强制,从而获取对方交付的财物。但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无缘无故对他人进行敲诈勒索的情况较为少见,总是基于一定的理由或藉口,即敲诈勒索行为中又伴随着一定的行使权利行为,如何准确把握刑法对敲诈勒索罪的规定,明确敲诈勒索罪的保护法益,分辨敲诈勒索主观目的与客观行为之间的组合变化,以及区分正当行使权利行为与借行使权利之名行恐吓勒财之实之间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显的尤为重要。

论文关键词敲诈勒索行使权力正当性可诉性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要挟、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我省目前的数额较大标准为1500元以上)。敲诈勒索罪的基本构成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要挟、威胁——对方产生恐吓心理——对方基于恐吓心理做出处分财物的决定——行为人取得财物。从刑法条文和罪状本身理解,此罪在认定上似乎没什么疑义,但在司法实践中过程中,却经常在很多问题上产生争议,同一性质的案件在不同的司法机关往往会作出截然相反的认定,笔者在下文中将结合一些真实的案例进行简要的阐述。

一、存在权益纠纷时对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如何认定

案例1:王氏兄弟和李氏父子在同一建筑工地干活,干活过程中因琐事王氏兄弟中的哥哥与李氏父子发生打架,王氏哥哥在打斗中因一不敌二受了点轻微皮肉伤,在被人劝开后,王氏哥哥认为自己被打吃了亏丢了面子,遂和其弟弟邀来其外甥等帮手,之后王氏兄弟共计五人在工地下班前将李氏父子拦截住,并采用部分言语威胁的手段索要人民币5000元现金作为被打赔偿,最后索得现金人民币3000元,让李氏父子打下欠条2000元,当时也有部分工友和包工老板在场。WWW.11665.COM当晚李氏父子回家后向亲朋好友一诉说,都认为对方是在讹诈这个钱出的冤,遂在第二天报警,警方调查核实后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将王氏兄弟刑拘。

敲诈勒索案件中,当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不存在任何权益纠纷时,一般不存在认定与适用上的困难,但在实际办案中实施敲诈勒索的一方通常都是基于一定的理由实施敲诈行为,即往往与被害人存在一定的债权债务或侵权赔偿纠纷,如案例1中王氏兄弟就是因和被敲诈勒索一方存在的一定人身侵害赔偿关系,之后采用了部分胁迫手段取得财物,而取得的财物通常肯定大于自己的实际损失,但这种索要金额超出实际损失的行为是否就一定能认定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故意存在争议,案例中王氏兄弟中却有人被打伤属实,尽管属一点皮肉伤从治疗费用上说索要5000元赔偿显的有点多,但也不是绝对没有道理,因为一个人被打既有肉体上的损伤也有人格上的羞辱,从精神损害赔偿的角度索要5000元也有获得法律支持的可能性,退一步说即使达不到法律支持,但其仍有提出主张的权利,比如王氏兄弟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氏父子作出其5千元甚至是5万元的赔偿显然也是被允许的,既然从诉讼程序都能被接受,为什么在私力救济程序中就不能主张,显然在此案中不能简单以王氏兄弟的提出的索赔额过大就因此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笔者认为,在存在权益纠纷的敲诈勒索案件中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根据以下两点作参考:(1)主张的权利是否具有可诉性;(2)主张的权利具有民间道义上的正当性;所谓权利的可诉性即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可能会受到法律的支持,民间道义上的正当性,是指尽管这种权利主张不会得到法律支持,但在民间普遍存在,具备一定的正当性,比如说赌债、高利贷欠款等。如果主张的权利属真实存在且具备上述两点特性之一,就不能简单的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实在两高的司法解释中已经有这样的先例,比如对高利放贷者以绑架、非法拘禁的方式讨要高利债,就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敲诈勒索中手段上的正当性是否影响定罪

案例2:一天小镇上的胡某发现自己的一辆电瓶摩托车被盗,当即邀了两个好友一起去找车,竟然真的在一条马路边发现了自己的被盗车辆,其后该三人躲在车子附近,当小偷周某来拿车时被这三人抓住,小偷央求不要报警,胡某三人便以此为要挟条件向小偷索要5000元人民币,之后小偷周某筹钱无果后自己托家人选择了报警,胡某三人也因此被警方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拘。

在敲诈勒索罪中,进行敲诈勒索的手法通常是暴力威胁(也包含轻微暴力)和要挟两种方式,前一种以暴力威胁的方式实现,就手段本身来说显然就是不合法、不正当的,但要挟的手段有很多种,有揭露隐私、丑闻、举报违法犯罪事实、公布不雅照片视频、向媒体曝光真相等,这其中包括合法手段和非法手段,如案例2中胡某等人采取的要挟手段是报警,从手段本身来说是合法正当的,但手段本身的正当性并不影响对胡某等人构成敲诈勒索犯罪的性质认定。因为敲诈勒索罪从本质上一种财产性犯罪,罪恶本质主要体现于非法攫取他人的财产权,一切手段都是为目的服务,当目的不正当时讨论手段本身是否正当已没有多大意义,这时只需讨论手段本身是否对被勒索对象产生了心理上的强制力。当然也不能说手段的正当合法与否对构罪认定完全无影响,笔者认为,当案件中的行为人在非法占有故意上存在疑问,或者说行为人的勒要财物行为在目的上介于正当和不正当之间,这时手段正当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影响定罪,笔者在后面还会论述到。

三、消费者维权过程中伴有敲诈勒索行为如何认定

案例3:2006年2月,首都经贸大学黄静购买了一台华硕 笔记本 电脑。买回后电脑运行出现问题,黄静将笔记本送回公司检修后仍不能正常使用,随后黄静请朋友帮忙检修电脑时得知其买回的电脑是检测版的 cpu ,按法律规定不受保证也不得销售。得知此事黄静非常气愤并找到周某作为其代理人与华硕公司进行谈判,周某提出要求华硕公司向黄静作出50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要求,如不接受其将就此事向法院起诉该公司并将此事向媒体披露。此要求遭到华硕公司拒绝,当二人第二次来到华硕公司时,北京市某公安分局将二人刑事拘留。2007年11月9日,海淀区检察院向黄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书。2008年6月5日,黄静向海淀区检察院提出刑事赔偿申请。2008年9月22日,检察院做出刑事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黄静29197.14元。在该决定书中指出“黄静采取向媒体曝光,将华硕公司使用测试版cpu的问题公之于众的方式与华硕公司谈判赔偿的方式,虽然带有要挟的意味,但与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有本质的区别。黄静在自己的权益遭到侵犯后以曝光的方式赔偿,并不是一种侵害行为,而是维权行为,索要500万美元属于维权过度但不是敲诈勒索。”

案例3是一个在网络上广受评议的真实案件,笔者认为此案也是在敲诈勒索罪认定中一个可供参考的标杆性案件。从网上大众网友评议及专家学者们的论述看,几乎都认为一边倒的支持黄静,认为黄静等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犯罪,但对于其不构罪的法律理由却大都语焉不详或很难让人信服,多数学者的观点认为和检察院刑事赔偿决定书中的论述理由相近,即认为黄静等人之所以不构罪是因为黄静等人的行为是一种消费者维权行为,采用的要挟手段只是向媒体曝光,属于正当手段。虽然笔者也赞同黄静等人无罪,但确认为上述理由没有点出问题实质。笔者认为消费者维权并不是使犯罪行为得以豁免的法定理由,可以说任何行业任何人的维权行为超出必要的界限照样可以构成犯罪,消费者维权也不例外。从黄静等人索要金额看显然也大大超出其实际损失,主观故意上存在非法占有故意的可能,从要挟手段上说尽管正当,但如本文前文所述,要挟手段合法正当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并不影响构罪认定,如案例2中胡某等人的行为,所以仅是从敲诈勒索罪的罪状条文本身看,黄静等人的行为从形式上完全符合。

笔者认为黄静等人的行为之所以难以构罪,是出于以下理由:

1.这类维权行为本质上是一种行使权利行为。这种敲诈勒索行为是基于行使一定的正当权利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犯罪,在中外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在刑法理论上有三种学说:无罪说、胁迫罪说和有罪说。无罪说认为,具有正当权利的人,即使将胁迫作为实现权利的手段,也不宜认定为犯罪,因为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胁迫罪说认为,刑法设立财产犯罪是为了保护私法上的权利关系,既然行为人具有接受对方交付的财物的权利,而且只要是基于交付者的意思而交付的财物,对方就不存在财产上的损害,因而不成立财产犯罪。但是,其行使权利的手段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在国外刑法可构成胁迫罪;有罪说认为,既然行为人使用胁迫手段,使他人基于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那么,就侵害了其对财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这一本权的事实上的机能,产生了财产上的损害,具有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能性。

笔者认为对行使权利行为持有限度的无罪说,即行使权利行为不构罪应符合限度两个条件:(1)所行使的权利具有一定可诉性或正当性,即权利内容可能获得法律的支持或可为民间大众所接受。这点在前文已阐述过,其实本质上说案例1和案例3在案件性质上是相似的,行为人都是一种行使权利行为,且该权利基础具有可诉性和正当性,所以客观上成为认定其非法占有故意的阻却事由,而案例2中却恰恰缺少这一阻却事由;(2)行使权利的手段具有相当性,能为社会大众所容忍,私力救济行为没超过必要限度。即行使权利的手段如果超出必要限度,一方面手段本身可能构成犯罪,另一方面使行使权利行为整体上丧失正当性。比如假设案例1中王氏兄弟等人以暴力、非法拘禁方式索要医药费赔偿,则行为本身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假设案例3中黄静等人仅是以手中持有华硕高层领导的个人艳照、隐私作为谈判筹码索要赔偿,则可能使案件性质发生根本性的转化,因为这些行使权利的手段已经超出了社会大众的容忍度,影响了对其权利本身正当性的评判。

2.这类维权行为本质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任何犯罪都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是认定一行为构成犯罪的基础。现代社会是一个高度商品化的社会,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提供各种商品和服务的企业也是也越来越大越专业,普通消费者和大企业在交易过程中更加的处于信息不对称、地位不平等的弱势地位。尽管案例3中黄静等人提出了天价赔偿,主观上具有一定恶的成份,但这类维权行为是处于弱势地位下的非对称性抗争,即使行为本身有所出格也能达到社会大众所包容,因为从本质上说这类行为是促进了生产服务者提高产品服务质量、诚信合法经营,惩罚了欺诈者,使更多的消费者免遭同类遭遇,是在促进和维护社会公益,从行为本身看不出一丝的社会危害性。

浅谈罚金刑数额立法模式的优化途径

摘要:当前,我过的罚金刑适用范围逐步扩大,罚金刑数额立法逐步改进,但对于罚金刑数额的规定并非尽善尽美。对此,应结合我国的实际需要和现实可能性进行完善,即逐步减少无限额罚金制的适用;增强限额罚金制与自由刑的协调性

关键词:罚金刑自由刑数额立法模式

一、逐步减少无限额罚金制

无限额罚金制,不符合刑法的相对确定性原则,弊大于利。我国刑法规定了大量的无限额罚金制,弊病重重。实践中,我国最高院和一些地 方法 院早已有了取代无限额罚金制的尝试。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盗窃罪的无限额罚金制改为了倍比罚金制和限额罚金制。此立法改进在司法实践中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件适用财产刑几个问题的讨论纪要》中规定:个人罚金的最高数额,有犯罪数额或违法所得的,为犯罪数额或违法所得的五倍;没有犯罪数额或违法所得的,为一万元或犯罪分子所在地的年人均收入的三倍。但毒品犯罪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经济犯罪除外。可见,江苏省高院在罚金数额的确定上也采用了限额罚金制和倍比罚金制取代无限额罚金制。

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在刑法总则中对自然人犯罪的罚金刑数额规定一个总的最高和最低限额,并规定例外情形,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贪利性犯罪不在此限。最高限额和最低限额为多少则要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居民的收入水平而定。在分则中,对具体的犯罪,可以对同一类的犯罪规定相同的立法模式,如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等同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的可以适用限额罚金制;侵犯著作权罪均可规定限额罚金制度;扰乱市场秩序罪可规定倍比罚金制。对侵犯财产罪则可沿用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规定,对其处以一千元以上涉罪数额(抢劫数额、敲诈勒索数额、数额、抢夺数额等)的二倍以下罚金,没有涉罪数额或无法计算的,则处以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都可规定限额罚金制度。

对于《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无限额罚金制规定,应当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细化操作标准,以确保新规的顺利实施。对敲诈勒索罪和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可以按照上文的方式规定罚金刑;对属于危害税收征管罪的持有伪造发票罪可以规定限额罚金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对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笔者认为仍可以按原来的规定处销售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但对于危害特别的严重的可以不受此限。寻衅滋事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危险驾驶罪和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均可规定限额罚金制,具体应适用什么幅度的罚金,将在下文论述。

二、完善限额罚金制

我国的限额罚金制主要存在数额高、幅度大、不协调等问题。笔者认为,首先要确定合理的罚金数额上下限。对于限额罚金刑数额的上限,目前我国刑法的规定是五十万,综合考虑我国当前居民的收入水平、将来一段时间经济发展的水平和控制犯罪的需要,维持这一上限尚可。至于罚金数额的下限,则应与行政罚款相衔接。罚金刑与行政罚款的性质截然不同,但二者并非毫无关系。某一行为因其程度的轻重分别构成犯罪和违法,所处的罚金(特别是单处罚金的情形)必然高于罚款数,至少应当与罚款数保持一致。我们可以根据行政罚款的上限来确定限额罚金的下限,对同样或类似的犯罪行为应适用高于一般违法行为的罚金数额,对我国刑法中个别犯罪的罚金数额与罚款倒挂的条文予以修改。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第61条规定: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第67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那么,与此相对应的刑法中的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罚金数额则应当规定在五千元以上。目前我国的行政罚款上限一般为一千元,因此对于没有相应的行政罚款可供参考或相应的行政罚款较低的犯罪,其罚金数额下限可规定为一千元,这与司法解释的规定也是一致的。如此规定罚金刑的下限,既能体现罚金的刑事惩罚性,又可避免罚金的起刑点过高,也增强了刑法的协调性。

其次,要在罚金刑数额和自由刑刑期之间确立一定的比值关系。我国限额罚金刑的数额幅度具有一定的随意性,与自由刑刑期的关系不明显。如果犯罪人在判决前被羁押,结果被判处罚金,现行羁押的日期该如何折抵罚金?在规定了自由刑并科或选科罚金刑的情况下,并科罚金刑数额与选科罚金刑数额怎样以示区别?这些问题表明自由刑与罚金刑并非是相互割裂的两种刑罚。而且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人的罪行轻重和刑事责任的大小相适应,自由刑与罚金刑均为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在量刑情节一致的情况下,它们之间就必然存在对等关系,这为它们的相互换算提供了理论支撑。从国外的立法来看,在自由刑刑期与罚金刑数额之间进行换算、折抵也是可行的。如法国新刑法典中,对于一般的犯罪,平均每一年监禁所并科的罚金数额为1.5万欧元,每增加一年的监禁刑,与之并科的罚金数额也随之增加1.5万欧元,形成一定的比例。因此,我们应当抛开“以钱赎刑”的顾虑,在罚金刑与自由刑之间设置合理的比例。

应当设置怎样的比例才合理呢?对此,有学者认为可以从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中获得启示:《国家赔偿法》第26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国家在特定情形下对监禁刑的金钱价值评断,那么一年监禁刑就和收入扣除基本生活费的差相当。有学者则借鉴俄罗斯刑法的规定,认为1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应规定并处或单处6个月工资收入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最低月劳动报酬10倍的罚金。上述两种方法均有可取之处,至于我国刑法该如何确定自由刑与罚金刑的比例,则需要进行大量的理论和实践的摸索检验。

总之,对自由刑与罚金刑的搭配设置,既要能实现对犯罪的报应,又不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在自由刑与罚金刑并科时,应当以二者的强度共同体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我国刑法应在分则条文中使自由刑与罚金刑有一定的比例关系,随着自由刑刑期的变化,相应的罚金刑数额也应当按比例变化,从而改变我国罚金数额幅度设置无规律可循的问题。对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以及贪污贿赂罪等,我们在规定限额罚金制时,可以体现这种有序性,如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对应一万以上五万以下罚金,二年以上七年以下、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对应一万以上十万以下,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可对应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等。当然,对于走私、贩毒等经济犯罪,应当作例外规定。因此,对《刑法修正案(八)》中的危险驾驶罪的罚金可限定为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寻衅滋事罪的罚金可限定为一万以上十万以下,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积极参加的,罚金可限定为一万以上十万以下,其他参加的,可为一万以上五万以下。

针对我国限额罚金数额幅度过大、限额罚金制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完善裁量方法以及适时颁布刑法修正案予以克服。当经济发展繁荣,货币大幅贬值以致罚金刑惩罚功能失效时,可以适当提高罚金数额,使罚金数额能与经济发展状况相匹配,以确保罚金刑功效的发挥。

三、改进倍比罚金制

倍比罚金制主要的问题是难以明确所选择的参照基准和比例与社会危害程度的关系,因此,有学者主张改革现行的倍比罚金制,适用“新型倍比罚金制”。所谓“新型倍比罚金制”即以犯罪人的年总收入作为基数,再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对某种情节的犯罪明确规定按此基数的倍数或百分数来确定罚金数额。④笔者认为,倍比罚金制虽然有不尽合理之处,但是在我国现阶段它仍有存在的意义,不宜立即废除。“新型倍比罚金制”设置了统一的参照基准,并与犯罪人的经济状况挂钩,避免了参照基准选择难的问题。在参照基数的确定上,必要时应当全面考虑犯罪涉及的多种数额,如违法所得额、造成损失额、销售金额等,择其中对量刑影响最大的数额作为参照基数。

倍比罚金制的倍数或比例的设置则应当满足刑罚梯度的要求,一方面应当避免对同一犯罪的轻行为和重行为设置同样的倍数或比例,另一方面应当避免设置的罚金比例低于行政罚款。正如有学者认为的,基于报应应符合等价性要求的理由,罚金刑应该满足刑罚的梯度要求,从而实现罪刑相适应,否则其为不正当。罚金比例的设置应当与犯罪情节所反映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对不同严重程度的犯罪行为所设定的罚金比率应当具有一定的差异。过失犯罪的罚金比例应当低于故意犯罪,情节一般的犯罪的罚金应当低于情节严重的犯罪。

总之,借鉴国外立法,在我国确立以限额罚金制为主,倍比罚金制和无限额罚金制为补充的罚金刑数额立法模式格局,基本符合当前我国的现实需要。在今后的立法修改过程中,我们还应当注意吸取美国量刑指南式罚金的精细、俄罗斯收入罚金制的周密、欧洲日额罚金制的平等,逐步改进和创新我国的罚金刑数额立法,使我国多样化的罚金刑数额立法体系更趋完善。

为了使死刑真正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刑法应明确规定适用死刑必须坚持主观罪过与客观危害相结合的原则。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刑法论文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刑法论文范文篇1 浅谈死刑存废 死刑是生命刑,是当代中国最为严苛的刑法方式,它的存留问题一直饱受争议,是我国当前刑法改革最具现实意义的重大问题。到目前为止,仍然保留死刑的有中国、美国、日本、新加坡等75个国家。但限制和废除死刑已经成为国际潮流,随着这股潮流,我国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原则上废止老年人犯罪死刑和取消13种经济性、非暴力性犯罪的死刑罪名。但这只是开始,随着社会的发展,对人权关注的升温,我们还有很多要做,以应对步入深水区的中国死刑改革之路。 一、目前中国可否全面着手废除死刑 当前,限制、减少最终废除死刑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各界特别是刑法界的共识,但该不该从现在开始着手准备废除死刑,则意见不一。 (一)相关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就当前的中国国情而言,全而废除死刑为之尚早。我国当下的刑事犯罪发生率特别是涉及公民生命的刑事犯罪发生率仍处于较高范围,在这样的社会基础上,彻底全而废除死刑无从谈起。而另一种观点则觉得,我国目前就应着手废除死刑。如有人认为,死刑与道德伦理相悖,而且也不能对刑事犯罪行为起到吓阻作用,为保障死刑犯生命权,应立即废除死刑。 (二)基本立场 客观的说,从目前的中国国情来看,各方而社会问题非常复杂,而且到目前为止,我国司法实践上还没有过停止适用死刑,也相应缺乏对公众死刑观念的必要引导,所以很难在短时间内全而废除死刑。因此,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在现阶段,我们只能少杀、慎杀,将死刑的适用控制的更为严格,但不可一下就彻底废除。 二、死刑改革的根据 不管上而任何一种观点,要想对现有的死刑政策进行改革,都必须有根据的制订出一套相应的解决方案,那我们进行死刑改革到底是该从功利上考虑,还是人道,或是其他?我们现价段应从法理入手,兼顾人道功利,制订出一套符合当下社会基础,人民群众普遍接受的死刑改革方案。 我们制定刑法,规定死刑的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分子,维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构建和谐稳定安全的生活环境。假设我们现在仅考虑人道全而废除死刑,而不考虑我国的实际社会基础,则在侧而助长了那些暴躁乖戾的不安定分子为图私利杀人越货的邪恶心思,增加犯罪数据,威胁公民安全,影响社会秩序的安全稳定。而只考虑私利,即杀人偿命,一起凶杀案,结果双方都失去生命,笔者觉得这并不是个好的解决方案,因为这样只会将损失扩大化,对双方都不利,我们应考虑具体情况比如杀人动机、方式、杀人者个人情况等,再决定是否采取死刑。 所以,我们应该进行死刑改革应从法理入手,兼顾私利和人道。 三、死刑改革措施 就目前而言,司法控制是我国死刑改革的有效可行措施。现行刑法典第48条第1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但“罪行极其严重”的标准是模糊的,这就为不合理的配置死刑打开了方便之门。“罪行极其严重”量定客观危害,是死刑适用的一般化标准,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因人而异;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测查主观恶性,是判定死刑立即执行或者缓期执行的个别化依据,不同情况不同对待,需因人而异。立足国情贯彻少杀慎杀政策精神,对“罪行极其严重”标准应予“严加”把控,对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尺度适当“放宽”掌握,通过公正司法达致“罪行极其严重”可判死刑的“犯罪分子”被限制到极少数。 (一)“罪行极其严重”:量定客观危害 就危害后果而言,危害后果的性质及其程度的不同是决定适用死刑与否必须考虑的因素。基于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极刑,因此,对犯罪人适用死刑应以其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结果具有相当性为必要,即只有出现致命性结果或者其他极其严重的结果时,才能考虑适用死刑;特别是在选择死刑立即执行时要尤其慎重。 2011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0年度工作报告指出:“将统一死刑适用标准,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尽量依法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起到了对死刑适用标准解释的指引作用,充分发挥了司法控制对立法不足的弥补作用,彰显了我国死刑的慎杀政策。 (二)“罪行极其严重”:考查主观恶性 为了使死刑真正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刑法应明确规定适用死刑必须坚持主观罪过与客观危害相结合的原则。主客观统一是我国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在适用死刑时强调这一原则尤为重要,并且该原则在刑法中应当明确加以规定。“罪大恶极”一方而指犯罪人主观恶性很深,不堪改造;另一方而指罪行严重,给国家和人们造成重大损害。 司法过程中,充分了解犯罪分子的罪前、罪中、罪后情况,可以得知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大小和人身危险性深浅,从而决定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可否缓期执行。如果犯罪分子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不大,即可判处“死缓”。 刑法论文范文篇2 浅谈经济犯罪死刑的废除 一、经济犯罪中死刑废除的现状 目前全球有117个国家废除死刑制度,只剩下78个国家依然保留死刑制度,我们国家是这78个保留死刑制度的国家之一,死刑存废越来越多地与这个国家的人权发展水平、法制发展状况,以及社会文明程度联系密切,成为一个国家的重要的人权、法制以及文明程度的重要评判标准。作为刑事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经济类犯罪,是1982年全国人大会在《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首次提出经济犯罪一词,经济犯罪是指在商品经济的运行领域中,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严重侵犯国家社会管理制度、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在我国经济犯罪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另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以及刑法分则规定的侵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犯罪,如制造贩卖假药罪、贿赂罪,也属于经济犯罪的范畴。 经济犯罪的特征:第一,经济犯罪的贪利性。一些经济犯罪只要能得到钱,就会肆意践踏法律,不把道德和法律放在眼里。第二,经济犯罪主体有较高的智能性。经济犯罪的主体大多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或者一定的专业技能,具有更强的反侦察的能力。第三,经济犯罪的可变性。第四,经济犯罪的复杂性。首先,经济犯罪主体的复杂性。其次,经济犯罪所涉及的法律复杂性。最后,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决定了经济犯罪的犯罪的复杂性。 二、经济犯罪死刑废除的原因 随着废除死刑的呼声日益高涨,我们试图论述经济犯罪死刑废除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经济犯罪适用死刑不符合刑罚的公正性。公正性是刑法最重要的价值,也是历来立法、司法、执法所追求的原则与精神,而判断一个刑罚是否公正,就是要看到其是否符合罪责相适应的原则。罪责相适应原则要求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不罚,罚当其罪。第二,经济类犯罪适用死刑不符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我国已经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和谐社会必然是现代法治社会,健全、理性、高效的社会主义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石。作为现代法治重要组成部分的现代刑事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正义、平等、自由、安全、秩序这些和谐社会的基本价值,也是现代刑事法治内在的核心价值。第三,经济犯罪适用死刑违背人道主义原则。贝卡利亚在首次提出废除死刑时曾经说过:“如果我要证明死刑既不是必要的也不是有益的,我就首先要为人道打赢官司。”第四,死刑的配置并不能有效地遏制经济犯罪。在我国虽然不断有犯罪分子因贪污、受贿、伪造货币等被判处死刑,但是经济犯罪屡禁不止。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死刑的适用并不能有效地遏制经济犯罪,这需要从产生经济犯罪的深层社会经济因素来分析。 第五,废除经济犯罪死刑有利于遏制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国家社科规划《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重大对策研究》课题组认为,中国外逃的4000多名贪官中,金融体系、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约占87.5%,其他部门约占12.5%,与贪官外逃相伴生的是资金外逃。中国1988年至2002年,资金外逃额共1913.57亿美元,年均127.57亿美元。 第六,经济犯罪的死刑问题是影响我国国际司法协助的重大障碍。西方国家以人权保障为由不向中国引渡或移交外逃经济犯罪的嫌疑人,需要加以研究。虽说我国目前还不具备全面禁止死刑的客观条件,而西方的许多国家都已经废除了死刑或者极少使用死刑。面对大量经济分子一旦被引渡回国就有可能判处死刑的情况,西方国家也会因此而难以与我们合作,这是十分现实的问题。 三、经济犯罪死刑废除的立法完善 第一,及时废除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和侵犯财产罪中的死刑。从立法上及时废除对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死刑以及侵犯财产罪中的死刑复核当前我国刑法立法趋势。第二,在条件成熟时废除贪污贿赂中的死刑。贪污贿赂行为时以权谋私,用国有财产来满足其个人私欲的行为。第三,加强无期徒刑的惩罚力度。既然应从立法上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那么就应该对于仅次于死刑的无期徒刑的惩罚力度予以加强。以便更好地打击经济犯罪,遏制此类案件的发生。第四,完善罚金刑的适用。罚金刑作为我国一个刑种,在惩治经济犯罪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就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应当从刑罚手段上加以完善,即:采取高额罚金刑与易科处罚金刑相结合的手段。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我国宜采取用罚金易科自由刑的制度。 四、结语 冯亚东教授在其著作《理性主义与刑法模式》中谈到:“对于个人的邪念,我们防不胜防,但唯一能够做到的就是不一国家和法律的名义剥夺人的生命,这是考虑人类生存的根本利益,根本价值作出的明智选择。”我国经济犯罪适用死刑有不合理的地方,应当在立法上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同时,完善经济犯罪立法和刑罚适用,使经济犯罪得到适当的处罚。这样可以使我国刑法更加健全,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 猜你喜欢: 1. 刑法毕业论文范文 2. 刑法毕业论文 3. 刑法学年论文范文 4. 浅谈刑法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5. 刑法学年论文范文

关于自由的议论文题目大全

追逐那自由的风,给未来绽放的理由,(可以当散文 或记叙文)论自由,何谓自由,(这样的可以做议论文的标题)起题目关键是要紧扣文章,建议可以先将主体思路整理出来,列好提纲,再下笔,行文中还要注意文章层次的递进,相关的说明,描写,议论也是必不可少的。望采纳~~~

向往自由望着天天之中翱翔的鸟儿,望着楼下快乐玩耍的小伙伴们,我的心中不免生起羡慕之情——什么时候我也能像他们一样,自由自在的玩耍呢?我从小妈妈就让我好好学习。每个星期五的下午,我必须坐在主桌前,完成自己的作业。即使作业写完了,也不能出去和朋友们玩耍。当耳边传来小伙伴们的嬉笑声时,我十分羡慕,只有听听音乐才能使我失落的心情变得好一些。有一次,放学后,和我玩的还不错的几个朋友约我出去玩,说:“嘿!正好今天没有作业,我们一起出去玩吧?我们把书包放回家后就在学校门口汇合。”我摇摇手,说:“不好意思,我还要去看书呢。况且——我妈妈也不让我去。”于是,朋友们失落的走了,我无意中听见一个同学说:“哎,真扫兴,每次叫她她都不去。”“谁让她的妈妈管得严呢!”另一个人耸耸肩,说。我听了之后心里特别难过,其实我也很想和她们出去玩的!只不过我妈妈肯定不同意。同学们每次叫我出去我都拒绝了,因此我的人缘也不怎么好,和我交朋友的人越来越少,许多人都说我是“书呆子”,“只知道读书,都不知道怎么玩”。我多么寂寞啊,多么向往自由,渴望友谊啊!我多么想向蓝天中的鸟儿一样,自由自在的飞翔,不在困在“金色的笼子”里;我多么想像在空地上的小伙伴一样,快乐的在院子里玩着各种各样的游戏,不在囚禁在“温室花园”李。我向往自由,想到外面的世界看一看、瞧一瞧!

畅游自由的天空是人,总会向往自由。当前紧张激烈的竞争使人不堪重负,人类追求自由的“欲望”更加强烈。打开一扇自由的窗户,呼吸自由的空气,让“风声雨声读书声,声声入耳”,让自由的心飞翔起来,感受“海阔凭鱼跃,天高任鸟飞”的自由,让心灵感受到“落霞与孤鹜齐飞”的自负与舒适。自由并非可望而不可及,其实自由无处不在。走出家门,在院子里做想做的事,“茅檐长扫静无苔,花木成畦手自栽”的悠然自得又何曾不是一种自由?畅想自由,自由无处不在,自由的思绪可以带你畅游于自由的天空下,带你感受江南温婉妖娆的气息。自由的天空下,你可以感受到“大漠孤烟直,长河落日圆”的舒适与安详。“夕阳无限好,只是近黄昏”,然而多少次,在自由的天空里,我看到是夕阳的余辉展现着最后的光芒。向往自由,自由的思绪带你畅游于天空。畅游于自由的天空下,无论是风清云淡,还是烟雨蒙蒙,自由的气息总是会弥漫在你周围。畅游于自由的天空,你会感受到“大江东去浪淘尽”是何等地壮观,自由奔腾的长江水是多么地令人羡慕。此时你不会再拘泥于心中未了的琐事,因为自由完全占据了整个心灵,直达心灵深入。“久在樊陇里,复得返自然。”陶渊明的田园生活也许是最值得他骄傲的。何必羡慕他人,自由也在你的身旁,只要你懂得畅游于自由的天空里,像一只鸟儿,自由自在地飞翔,不必再受世俗困扰。自由的快感会让你觉得自己生活在一个世外桃源里,就像陶渊明所写的那样,但这绝非虚幻。何必再承受“情到深处人孤独”的凄凉,何必再遭受“木秀于林中风必摧之”的悲惨。敞开自由的心胸,欣赏“东边日出西边雨”,欣赏“竹外桃花三两枝”,欣赏“一枝红杏出墙来。”畅游于自由的天空,你能感受到杜甫是怎样“一览众山小”,能体会到曹操是怎样的横槊赋诗,自由的气息遍布于大江南北,自由不会找你,而你必须去寻找自由。生活中并不缺少自由,只是缺少发现自由的眼睛。发现自由,自由便会带你遨翔于自由的天空中。自由并不是那么遥远,只要愿意,自由随时能够带你遨翔太空。

自由成长议论文素材

以冬天美景素材为例。

1、早上起来,冬雾弥漫。雾散之后,立即出现了一幅美景。那松树的针叶上凝着一层厚厚的白霜,像是一树洁白的秋菊。微几拂过,那黄黄的叶子纷纷落下。

2、一个个婀娜多姿的少女在欢快地跳舞,一只只玉蝴蝶在打着旋儿地纷飞。落在树上,落在假山上,落在了一切它们喜欢的地方。瞧,它们有的像树木茂盛的丛林,有的像怪石嶙峋的崖壁,有的则像一片茫茫的原野,羊群和马儿正欢快地享受着美味。

3、雪温柔地吻着我,洒在脸上,凉丝丝的,落进脖子里,麻酥酥的,真让人心醉!雪一直地下个不停,好像在向人们诉说着:它最想来到人间,在大地身上留下洁白的痕迹,让树木享有生命的甘泉。它们就像春天的花朵那样艳丽,像夏天的蝴蝶那样飞舞,像秋天的落叶那样潇洒。

4、雪花漫天卷地落下来,犹如鹅毛一般,纷纷扬扬。轻轻地、轻轻地落在房顶上,落在草地上,落在山峰上。一会儿,大地一片雪白,好象整个世界都是银白色的,闪闪发光。雪落在地上,那么纯洁,那么晶莹,真使人不忍心踩上去。

5、寒冷的冬天来了,一场大雪过后,整个东方红都成了粉妆玉砌的世界。柳树上挂满了银条,草坪也披上了银装。 寒冷的冬天来了,一场大雪过后,整个东方红都成了粉妆玉砌的世界。柳树上挂满了银条,草坪也披上了银装。

要是让我写就免了,麻烦!我来说下怎么写,我虽然写不出高品质的(那需要积累很多的材料,还要多写)作文,但我可以说一下应付老师和考试的作文手段。关于自由的议论文,我的想法就是自由但不要过度,然后罗列出N多例子来说明你说的对,最后再阐明一下你的主旨就OVER啦。

议论文:《让孩子自由成长》 在很久以前,狼和狗是同宗同族的兄弟。但是,后来由于性格不同,狗受不了大自然恶劣的生存环境,愿意接受人类的训导;狼却非常有傲骨,为了保持自己吃肉的尊严,宁愿在恶劣的环境里生存,也不愿像狗那样放弃自由,跟人类过杂食生活。于是,动物界出现了两个长相类似,性格迥异的动物群类——狼和狗。狼和狗是本家,但由于志趣不同,走上了不同的生活道路,并且各属于敌对的阵营。 一天,一只饿得就剩皮包骨头的狼在森林里遇到了一只强壮的迷了路的大狗。这只狼想到狗的“背叛行为”,想起饥肠辘辘的肚皮,就想冲上去袭击狗,把狗撕碎,但是此时自己正有气无力,贸然进攻,不但没有胜算,说不定还要搭上自己的性命。于是,狼装出一幅很温和的样子,上前跟狗打招呼说:“狗兄弟,几天不见,你发福了。” 狗看着狼瘦骨嶙峋、低声下气的样子,也放松了警惕,开始和狼聊了起来:“是吗?兄弟,看来你这一段时间打猎经常放空枪呀!要不……” 狼很自然地点点头说:“是啊。我哪里能和兄弟您的高官厚禄相比呀!最近运气是差一点!……” 狗说:“你也真是不可救药,为什么非要迷恋打猎呢?作为同族兄弟,我愿意帮你到人类那里谋一份差事,保你跟我一样的待遇,每天吃好、喝好、玩好、睡好!” 狼说:“我怕不习惯吧!再说人类跟我有过节。” 狗说:“这个你放心。我在人类那里可受宠了!他们疼我都来不及,只要我出面向他们提,他们一定会给面子的,再怎么说,我也是他们的守门大将呀。只要你愿意离开森林荒原,我保证让人类好好待你。你看看,就是你们那一股不识时务的骨气,跟人类斗,结果只能像流氓乞丐一样,躲在森林荒原里过着穷极寒酸的日子。你们不是用鲜血换来一餐‘夹生饭’,就是忍饥挨饿。听说,每年还有不少兄弟饿死。哎,你们也太可怜了,跟我一起去弃暗投明吧!保证你的命运将从此改变!“ 狼说:“我除了打猎外,什么都不会干,我到人类那里能做些什么呢?” 狗说:“看,看,你们打猎的时候,自信得敢打老虎,现在怎么这么自卑了?你到了人类那里,就会相我一样,什么都不用干,只要见了拿棍子的人和乞丐就拼命地赶他走,见了主人就摇头摆尾,用人类的话说,就是去拍主人的马屁,讨主人欢心。你每天的工作就是这些,不用栉风沐雨,风餐露宿,忍饥挨饿,得到的酬报还肯定比你们打猎得到的要丰富的多。各式各样的残羹剩饭,猪肉骨头鸡肉骨头有的是,而且都是煮熟了的,既有营养,又保健身体,还可以延年益寿。主人高兴的时候,还会把你抱起来千般爱抚……” 没有等狗说完,狼就感动得流泪了。虽然兄弟之间平时有一些隔阂,但是毕竟患难见真情,狗兄弟真心实意地为自己指了一条走向光明幸福的道路。狼赶紧说了几声“谢谢”,就请求狗带它到人类那里去“接受重用”。 正当狗准备带狼去晋见新主人时,狼发现了狗颈上有“受伤”的痕迹。狼意识到去人类那里生活可能不像狗说的那样美好,要不,狗颈上怎么会有伤呢?于是,狼忍不住好奇地问狗:“您脖子上怎么有一道伤痕?” 狗说:“这哪里是伤痕,这只是掉了一点毛而已!” 狼说:“不会吧?我看就像绳索勒伤。” 狗哈哈大笑:“你真多疑,这哪里是什么伤痕,这是戴项圈留下的一点痕迹而已。” 狼说:“您经常在脖子上戴一个项圈吗?” 狗说:“不是经常,只是在家的时候,是主人要求戴的。” 狼说:“是不是戴了项圈,就不能到处自由自在地跑?” 狗说:“不总是这样。但吃了人类的饭,就要受人类管,这点小委屈又有什么关系?” 狼说:“我认为这大有关系,您那各式各样的饭菜我一概不稀罕,即使是珍宝,花这样的代价我也宁可不要。”狼说着拔腿就跑,一溜烟地跑进了大森林的深处。 这就是有傲骨的狼!它宁愿在大自然里面忍饥挨饿、欲血奋战,也不愿意牺牲自由,为了“嗟来之食”而不顾尊严地向主人摇头摆尾。 狼是如此的热爱自由,人类也是如此。尤其是处于成长阶段的孩子,他们对自由更是充满了渴望。但是,在生活中,我们的许多孩子并不自由。 在应试教育环境里。一切以考试为中心,许多父母几乎从孩子生下来的那一天起,就为孩子设计好了将来的人生道路。孩子在成长的过程中,只能沿着这条道路前进,不能有“非分”之想。 然而,孩子是天生热爱自由的,他们对自由的渴望不亚于对自己生命的尊重。有位诗人说的好:“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随着孩子年龄的增长,尤其是进入青春期后,随着自我意识的觉醒,他们会努力地为自己争取自由,对父母给他们设计的人生道路开始抵制。当然,这样的行动会导致父母的不满,并进一步处处限制他们。一场自由与反自由的斗争由此拉开序幕。 对此,著名的教育工作者孙云晓说:“中国的父母正在辛辛苦苦地酝酿着孩子的悲剧命运,争分夺秒地制造着孩子的成长苦难。实际上,我们的父母在和自己作战,用自己的奋斗来击毁自己的目标。”父母限制孩子的自由,实际上是在制造孩子的自己的距离,在某些时候会导致“控制”和“反控制”的斗争愈演愈烈。 某15岁的初三女还对父母一直把她当小孩子,限制她的自由感到特别烦恼。她说,父母就像看劳改犯一样管着她,有时比看管劳改犯还要紧。她所做的每一件事都是父母给她安排的。她感觉到自己像一个玩具,毫无自由可言,连每天吃什么、穿什么、看多长时间书、做多长时间功课、练多长时间古筝、看多长时间电视、几点上床、几点起床,甚至连她日记中写的什么内容,父母都要干预……尤其让她感到不舒服的是,学校就在家的对门,父母还要坚持每天接送她,这让她在同学面前很没面子,感觉自己是一个实实在在的囚徒…… 这个女孩的遭遇让我们想起了不慎被人捕捉,被关在笼子里面的狼。狼在笼子里双目低垂,视游人而不见,狼不发威,不倦怠,不虚张声势地吼叫,不肯安于现状地昏睡,更不屑于低三下四地向人们乞讨食物。尽管身陷笼中,它那富有弹性的脚步和充满活力的肌肉总是给人一种向前的节奏和冲动;它在笼子里迅速走动,撞到铁栏扭头再走,让人感觉它时刻都在准备着破笼而出,不返山林誓不罢休。它们虽然很安全,不用努力就能够吃得很好,但是“池鱼思故渊”,它们很向往以前自由自在的生活。 孩子处在年少好动的阶段,渴望自由是他们的天性使然,当父母的无论把他们看管得多紧,他们呢,还是会想方设法去冲破种种管束,就像笼子里的狼,不管你给它什么好吃的,它们永远都处于不安分的状态。只有自由的天地才是强者生存的土壤,为了自由,狼宁愿去搏杀,在险象环生的处境中生活,也不愿享受“被限制了自由的富贵”。因为狼是强者,敢于自由自在地挑战一切。我们的父母要想把自己的孩子培养成为生活的强者,就应该多给他们一些自由的空间。

一个人的成功与失败必然会有受到一些力量的控制,很多人虽是饱读诗书满腹经纶,可依然业绩平平。成功励志的方法多如牛毛,可又有几人真正起了作用?关键就在于你的恒心和毅力。摆脱束缚,摆脱烦恼最简单的就是用快乐去填补他. 人生中的烦恼是无止尽的. 与其浪费时间与他斗争. 还不如认他自由. 用微笑来面对. 逃避只会让自己有更多的束缚之感哦. 每天早上起来对自己说,我可以做的更好. 遇到麻烦时也不要偏激,心平气和的分析.那样你会发现很多乐趣. 晚上嘛.就对自己说我尽力了. 人嘛,一生也不过几十个春秋而已. 不要让烦恼占满自己的岁月. 等将来回忆时,只剩下懊悔. 祝你开心 ∧ _ ∧其实,束缚你的,往往是那些心中的烦恼这样想你就会没有烦恼!首先是思想的转变! 每个人应重视今天,实质就等于重视自己的生存。若将应做、必做的事拖到明天或日后去做,则等于不重视自己的生命。要把握住现在正生存着的生命,即要把时时刻刻出现在自己生命的“现在”充分地利用好。谁要做不到这一点,谁就会难于成功或许会失去一切。 每天都是新的人生、新的挑战、新的战斗,也是新的前进。 每天都是新的一天,就意味着不要把昨日的或过往的悲伤、忧虑、痛苦带到今天。每天都是一个新的开始,每个早晨都是重新被创造出来的世界。背负着悲伤、罪恶的重担而苦恼的人呀,这里有你美丽的新希望与新起点! 要把过去到昨天炎止所有令你苦恼、悲伤的事以及失败的事,统统忘掉!当清晨开明时你就去面对一个崭新的挑战,面对一个新的人生。记住:抹掉旧的悲伤与过往的罪恶,那些未来可预知的痛苦与悲伤也要统统去抹掉。人啊,请你以“今天”的勇气重新站起来,重新开始你的人生! 尽管你的过去是失败与痛苦的连续,将来可预知与未可预测的痛苦和不幸又是多么深重,你也必须坚强起来,挺想腰杆把握好今天,勇敢而坚强地活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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