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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法律意识现状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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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法律意识现状毕业论文

浅议城市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内容提要: 本文从目前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的入手,分析了形成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的原因所在,主要和我国当前的户籍制度、法规缺位以及思维惯性密切相关,并由此提出了解决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的近期和长远两方面的对策。关键词:农民工 社会保障 原因及对策由于我国社会和经济体制固有的“二元结构”,使得我国在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上,也实行了城乡有别的格局。当前,城镇化水平的提高使建立健全城乡衔接的社会保障制度更为迫切,就业形式多样化使更多的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进入城镇,这就是所谓的城市农民工。这部分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如何解决就成为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一、目前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一社会保障的覆盖面过窄。在现有的户籍制度下,民工进城后没有正式身份,在婚嫁、幼托、教育、住房、社会保障等方面面临着一系列困难,而办理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都要求有本地户口。另外,在日常谋生过程中,还有名目繁多的暂住费、管理费等各种费用,增加了农民工的务工成本。几乎没有任何用工单位像对待城市工人那样,为民工办理基本的社会保险。在陕西的一份调查中显示,265位被调查者当中,只有21人参加了劳动或医疗保险,而其中劳务单位代为缴纳保险费的仅有1人 .这使民工在遭遇疾病等天灾人祸时只能束手无策。二农民工从事的职业危险度大。很多城市人所从事的工作,农民工不是不能干,而是因为他们没有户口而不允许干, 大量农民工只能从事收入低、工作环境差、福利低劣的工作。民工主要集中在城市的非传统就业部门,即城市人不愿干的脏、累、险、差及一些社会排序低、收入低的职业,有的学者概括为“3D”(险、脏、难的英文第一个字母)职业岗位,农民工每天工作的时间较长,月平均收入也较低。三城市农民工经常面临失业的窘境。 76%的农民工在城市中都有没活儿干的经历,从“失业”时间上看,失业在3个月以下的居多,占89%。当然,一部分民工的失业情况还非常严重,在有失业经历的民工中,失业4个月以上的占13% .就业过程突然中断对于农民工的打击比下岗对于城市职工的打击更为沉重。因为下岗职工还有稳定的住所,有一定数量的生活保障金,有家庭的直接支持,而农民工几乎一无所有。农民工可能会因为突然失业而出现全面生活危机。四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经常发生。由于没有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在这种情况下,相当数量的私营、民营、“三资”等企业没有依照法律法规规范用工行为。同时,这些企业主法律意识普遍淡薄,少数经营者唯利是图,有意克扣、拖欠工资。近几年来,各地农民工因工资被拖欠而上访、投诉的现象呈逐年上升趋势。二、形成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的原因首先,从就业保障方面看,保障制度执行不力。《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上,许多用人单位根本不与外来的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造成一旦发生纠纷难以调查取证的后果。另外,大多数的城市民工由于就业受到限制,没有平等的就业权,很难伸张基本的权益要求,劳动力市场上巨大的供过于求的压力迫使他们明显地处于极为不利的境地,不敢对自己的工资、劳保等权益提出意见,而不得不接受极低的劳动力价格的现实,和诸多的“不平等条约”。城市有关劳动监察、城管、公安、工商等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对农民工存在歧视,时常出现执法不公、执法不严或面对民工权益损害时的行政不作为,使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其次,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有效的规范。现行的社会保险法规政策中,至今没有一部综合的关于民工社会保障的全国性专门法律、法规或规章,全国性立法中对民工社会保险的规定也很少且很笼统。如1991年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对民工社会保险作了较为具体却不完整的规定;1999年,国务院发布施行了(社会保障费征缴暂行条例),首次将非公有企业职工和外来劳动力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劳动法》颁布后的一系列全国性劳动立法中,在适用范围上大多未对职工作明确列举,缺乏可操作性。而各地关于民工社会保险的地方性法规也差别很大。2000年,广东省出台了《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明确提出了民工应参加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的问题;2001年,北京市颁布了《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民工签订用工合同,并为其办理养老保险手续;2002年,南京市出台了《失业保险办法》,也对民工的养老保险作了明确的规定;同年9月,上海市推出了《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凡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综合保险;2003年,成都市下发了《成都市非城镇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这是各省市迄今为止已出台的所有相关条例和办法中针对民工内容最全面的社会保障条例。其中,明确规定民工可以享受老年补贴、住院医疗费报销、工伤补偿或意外补偿等几项综合社会保险。然而,有的地方则还没有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在各地制定的法规中,有不少规定的险种不完整。由于这些法规和规章效力的层次较低,也很难保障民工的权益。第三,思想观念上的惯性思维作祟是民工社会保障缺位的深层次原因。长期以来,在工业化过程中形成的以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歧视农民的政策在民工社会保险权益保护上存在惯性作用,使得城市社会考虑得较多的是城市居民利益的获得与保护,出于对既得利益的维护,城市管理者还没有切实地考虑和解决这些“新来者”的权益问题,并且还会对这些“新来者”采取一些限制和排斥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城市民工各方面的基本权益自然就难以落到实处。城市社会由二元社会结构所形成的就业、医疗、教育、劳动保护、社会保障等制度也不可能立即得到改变。虽然政府管理部门也作出了相关反应,进行过一定的改革,但这些有限的改革与国家工业化对城市化的要求来讲仍然十分不够。以户口身份为准入条件的就业、就学、人事、保险、福利、医疗等相关制度仍将民工拒之门外。三、改进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问现状的对策当前,理论界关于建立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大致有三种意见,一是把农民工纳入到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二是建立新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就是说既不同于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也不同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一种另起炉灶的做法;三是把农民工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对于这三种办法中,笔者不同意第二种做法,这样会形成一个新的“三元结构”问题,把问题复杂化。而第一种和第三种做法,似乎是在固化目前的“二元结构”的基础上提出的办法,这与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关于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体制,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繁荣农村经济的战略目标不符,也不是解决问题最终的办法。笔者认为,就好像我国城乡“二元结构”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一样,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也不是马上就能建立起来的。所以,目前当务之急是解决城市农民工的切身利益不受侵害,要有步骤,分阶段的解决当前能够解决的问题,循序渐进的完成这一关系到亿万农民工切身利益的制度建立工作。具体设想是:就近期工作而言,应该有以下几个方面:⒈建立健全城市民工登记制度。目前,农民工进入城市务工,需要办理城市暂住证,应该把暂住证登记与社会保障登记联系起来一并完成,这样可以把基础工作做实,对于各地务工的农民工人员情况做到心中有数。⒉对城市农民工实行分类管理。这一工作的意义在于可以首先把流动性相当较小的、已经长期留住城市的农民工和经常处于流动状态的农民工进行划分。对于在长期在城市工作,并且已经在城市已经有固定住所的农民工,可以在达到规定的年限之后,给予其享受城市居民权益的资格,包括转为城市户口,纳入当地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流动性较大而且今后不一定在城市安家生活的农民工先不予考虑。这项工作比较细致,并且有一定难度,但这应该是目前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应该抓紧做好。⒊建立农民工的工资保障制度。农民工进城的首要目的是要增加收入,这比给他们提供社会保障来的更加直接和实在。现在的问题是农民工应该得到的劳动报酬却无法得到,再让他们参加社会保障、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就显得勉为其难了。如果要在当前的形势下保障农民工的切身利益,那么保障农民工能够如期得到他们应得的工资是最现实的。因此,必须坚决贯彻、严格执行《劳动法》,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和个人要下大力气整治。从长期目标看,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做工作:⒈抓紧制定有关民工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和法规。可考虑制定综合性的面向全体公民的《社会保险法》或针对民工的综合或单项社会保障的法律与法规。目前区域性的有关农民工社会保障的规章制度已经陆续出台,而农民工流动是一个全国性的现象。所以要把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到全局的角度,提高立法的级次和权威性。⒉改革现行的户籍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针对民工制定的限制性就业政策。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完善流动人口管理制度。笔者认为,户籍制度的“二元结构”是目前妨碍城乡统一的制度性障碍,必须从源头解决。⒊最终的解决办法还是要建立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这是解决农村和城镇社会保障差别的根本途径。如果做到了社会保障体系的统一,所谓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就不在是问题了。参考文献:⒈翟从海:《我国民工社会保障现状与立法建议》【J】,《社会保障制度》,2004年第6期。⒉杨立雄:《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可行性研究》【J】,《社会》,2003年第9期。⒊周倩:《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探析》【J】,《律师世界》,2003年第5期。⒋刘承英:《“三农”危机和我国面临的第三次农村大变革》【J】,《经济界》,2002年第5期。⒌《中国的社会保障状况和政策》白皮书

简论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所谓农民工权益,是指暂时或长期离开农村土地到城镇从事非农业生产而身份或户籍仍是农民的劳动者,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与社会等基本权利及其依法获得的利益。农民工权益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被宪法确认并赋予的公民基本权利。这是作为公民所不可缺少的权利。二是农民工作为城镇非农产业的劳动者,还应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劳动者的权益。因此,以公民基本权利和劳动者的劳动权为核心,是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根本出发点。一、农民工权益受损原因的法学分析当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农民工权益保障受损和缺失的现象,其原因大体有以下几方面。1、不足的立法制度供给。第一,缺少保护的基点和制度支撑。导致农民工权益的法益缺位、权利受损、救济不畅,表面上是现行法律政策的问题,更深层次的原因则是作为限制公民流动的户籍制度的合法存在。没有法律保障下的迁徙自由,使农民工成为城市中的二等公民。农民工即便进入城镇,其择居权、就业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等也存在诸多限制。第二,法律条文的制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由于《劳动法》规定的过于原则给执法带来很大的困难,也使劳动法的许多规定难以落到实处。有关违反《劳动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偏轻,对违法行为惩处不够严厉,使《劳动法》在许多严重违法行为面前显得执行不力。第三,从法律体系上来看,目前尚未形成种类齐全、层次分明、结构严谨和协调统一的法律体系。由于与《劳动法》配套的法律法规的欠缺,涉及到劳动关系运行的重要领域尚无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明确规范,导致劳动者权利受损后寻求救济困难重重。2、无为的行政执法手段。首先,执法体系的城市主位倾向使一些城市将农民工仅仅当作劳动力,而不是城市社会的一员,个别地方政府甚至制定出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对农民工流动、进城就业实行限制。近几年,情况虽有好转,但在一些地区和某些环节仍然存在问题。其次,在执法过程中,一些行政机关存在“行政不作为”问题,即当出现侵犯农民工权益问题时,往往尽不到依法查处的职责,更少有事先预警机制,甚至自身的一些行政行为也在侵犯着农民工的合法权益。3、阻滞的司法救济渠道。司法保护是农民工权益实现的最后保障手段。但目前我国农民工权益的司法保护却存在诸多弊端,不能很好地发挥其保障功能。其一,劳动争议“先裁后审”的体制越来越不适应争议处理的需要。其二,劳动争议案件属民事案件范畴,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而农民工大多数文化素质不高,取证、质证能力有限,使农民工无法举证或举证无力。其三,法律援助手段乏力。4、缺位的工会维权组织。农民工权益之所以被侵犯,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农民工权益代表主体缺失。农民工由于缺少一个真正代表自己利益、能为自己争取并维护自身权益的组织,使得农民工权益保护中话语权较小。目前我国各类企业的工会只有少数农民工得以加入,大多数农民工并未被发展入会。正因为缺乏有效的组织,农民工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往往各谋其策,各行其是,一盘散沙,难以形成维权合力。二、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路径选择与机制完善第一方面:立法保护——加快制度创新。首先要改革户籍制度,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体系。当前,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已成为农民进城的一道门槛,户籍世袭制度不仅限制了农民自由迁徙的权利,也使农民失去了平等就业的机会和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因此,要改革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打破城乡壁垒,使各种生产要素自由流动,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体系。要将农民就业纳入整个社会就业体系通盘考虑,有关部门要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创造良好的体制环境,如以居住地登记制度或身份证管理制度替代户籍管理制度,把进城农民的职业培训、子女教育、劳动保障、社会保障以及其他公共服务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等,清理针对农民在城镇就业、上学、医疗等方面的歧视性政策等,让农民逐步融入城市。其次是构建完善的劳动法律体系。现行《劳动法》对农民工权益的一些规定相当笼统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从而给有些用人单位留下可乘之机。解决的途径就是在具体的劳动立法中加以细化。其中如下几方面迫切需要解决:一是尽快制定《反就业歧视法》,明确禁止包括劳动力城乡歧视在内的一切与能力无关的就业差别待遇,保证农民工平等的就业权。二是加快制定《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强化农民工利益的形式保障和手段保障。三是抓紧制定《工资支付条例》,建立企业欠薪保障基金制度。四是尽早制定《社会保障法》,将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纳入城市社会保障的范畴。第二方面:执法保护——制约行政权力。要确立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或者不行使公权力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制度。我国法律对行政权力制约的乏力,造成一些人滥用行政权力,行政工作人员侵犯农民工权益而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因此必须明确监督主体的职责和权限,建立严格而科学的执法监督机制。要加强劳动监察部门在人力、物力、财力、技术等方面的配备和支持,加强劳动处罚力度。劳动行政部门执法不力是导致农民工权益问题不断的重要因素。所以,应加大劳动执法力度,明确劳动部门的责任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权。第三方面:司法保护——确立司法特护制度。设立劳动法院或劳动法庭专事劳动审判。借鉴国外劳动争议司法机构的做法,设立由专业法官和兼职法官组成的特别劳动法院或劳动法庭,按照特殊的劳动诉讼程序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劳动法律关系有其明显的特殊性,劳动关系不同于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关系,劳动关系双方是管理与被管理、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因此,用民事程序解决劳动争议并不恰当。建立专门劳动法院或劳动法庭有利于提高法院处理案件的专门化程度。同时加快案件审理的节奏,缩短案件审理周期,逐步建立相关案件的快速裁判机制。规定较为特殊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与民事、行政诉讼程序不同,劳动争议诉讼程序有其特殊性,因此,应在现有的诉讼制度基础上制定特殊的规则。第一,改变现有的“先仲裁,后诉讼”的制度,建立类似商事仲裁的“或裁或审”制度,以便节约成本,提高解决劳动争议的效率。第二,扩大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加重在各种资源上均占优势的用人单位举证责任。第三,在诉讼费用的承担上,以法定方式明确规定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一律缓交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改由判决时由败诉方一并承担。尽量降低农民工获得司法救济的门槛,从而降低诉讼成本,使农民工能够切实、方便、快捷、经济地获取公正的司法保护。搭建法律援助通道。解决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援助,需要政府和社会组织共同承担。第一,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成立专门的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给农民工更多的事前法律援助。第二,政府要为农民工维权提供财力保障。第三,建立公益基金等民间慈善团体。通过广泛的社会捐助,解决法律援助资金不足问题。第四,各类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简化手续,及时受理农民工的申请,支持农民工权益的司法救济行为。第四方面:组织保护——完善维权组织。在农民工权益保护中,必须增加农民工的自治组织和博弈能力。首先是工会保护,由于工会是保护工人阶级利益的合法组织机构,而农民工属于半工半农的身份,也由于他们的权益受损主要发生在工作场所,可以试行将农民工的权益保护纳入工会组织的保护之下。同时修订现行《工会法》,使工会真正成为农民工的代言人。其次是建立专门的农民工协会,从而实现农民工享有自己的利益代言人及其强有力的组织保证体。农民工协会主要由当地政府拨款,用人单位在农民工的工资中按比例上交一部分经费,建立一个类似于消费者协会的民间组织,专门负责对本地区的农民工被侵权事件的咨询和调解。

[法学]《劳动合同法》中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困境及对策 中文摘要农民工是我国城市中的一个特殊弱势群体,尽管《劳动合同法》确立了农民工在劳动关系中的主体地位,规定了其享有与其他劳动者同等的权利,但是现实中农民工的权益仍时常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这不仅意味着《劳动合同法》在执法过程中的失灵,也极有可能因权利无法得到实现而引发农民工的“群体性事件”,激化社会矛盾,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因此,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实现农民工权益显得日益迫切。本文试图以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为例,揭示《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农民工的权利实现现状,并对导致该现状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进一步探讨如何通过社会层面和法律层面,如农民工的“城市化”,最终实现农民工的权益。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农民工;权利;城市化目 录中文摘要 IABSTRACT II一、《劳动合同法》中的农民工权益实效分析——以劳动合同签订率为例 1二、保护农民工权益的现实意义 2(一)保障《劳动合同法》立法目的实现 2(二)农民工合法权益遭受严重侵害 3(三)避免矛盾激化引发群体性事件 3三、《劳动合同法》的实效困境分析 4(一)农民工自身的特殊社会属性 4(二)企业的法律规避 6四、“城市化”与农民工权益之实现 6(一)农民工的“城市化”过程 6(二)“城市化”的法律保障 8参考文献 10致谢 1111698字

毕业论文法律意识

近些年大学生违法犯罪现象屡有发生。并明显地呈上升趋势。在这种形势下,高等院校必须将培养大学生法制观念列为大学生素质培养的一项重要内容,形成大学生较完备的法制观念。为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做努力:一、提高认识,系统规划,全面实施具备良好的法制观念是现代社会对公民的基本要求,公民法制意识的强弱是社会文明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然而,公民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并不是生来俱有的,需要社会组织有意识地加以培养。由于一个国家法律体系所构成的内容繁多,并总是处于补充、完善之中,因此,学习和掌握法律就成了公民的长期义务,甚至是终身义务。高等学校是国家人才培养的最高学府,她的毕业生理应具备高于一般公民的法律素质。从目前情况看,一些高等院校在校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大多只局限于教学计划中的法律课设置,学生法律知识的学习和掌握只表现在在校期间的一段时间,学习法律的方式也多是理解和背诵法律条文。掌握的程度仅仅表现在期末的考卷上。出现这种局面的原因,主要是学校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重视不够,只将学生法律学习作为一两门课来对待,而没有将其作为一种个人素质的培养。而这种素质恰恰又是法制社会最为需要的。国家法律体系的内容很多,大学生在校的时间只有四、五年,要使大学生在这么短的时间里全面、系统地掌握法律知识,就需要学校有一个系统的规划,明确提出总的培养目标,即学生毕业时对国家法律体系的掌握程度。并依据这个目标确定要达到此目标至少要进行的工作,继而将这些工作按学年或学期分成若干个阶段,以及每一阶段的具体要求,使其循序渐进,从简单到复杂,从一般到深入,最终形成较高的法律素养。二、加大法律课力度,强化案例教学从目前一般高校法律课开课情况看,大多不到100学时,与繁多法律律内容相比,显然偏少。在这么少的时间里讲授法律,一般情况下只能介绍一些常识性的东西,无法进一步深入,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大学生法制意识的培养,因此,加大高校法律课的力度,恐怕也是教育改革的一个重要问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具体运行,要包括法律素质在内的高素质的人才,高等学校根据这一客观要求,有必要重新审核教学计划,增加法律课的时数,并将其分布在四到五年内,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同时,对现行的法律课教材也有必要重新进行编排,使其与课程体系的内容相应,并在教学实践中根据反馈信息不断完善,在教学内容和教材内容上突出高等教育的色彩。从法律课的特点看,它是共同性很强的一门课,不论是文科学校,还是理科学校,对法律课的要求应该是一致的。一个大学生,不论其学习何种专业,都有一个法律素质的培养问题。有这个共同性,若干所学校可以共同商讨法律课的改革问题,制订出共同的教学计划,编写共同的教材,提出共同要求,甚至可以像大学生计算机过级那样对待高等学校的法律课教学。法律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科学,如果没有了公民的法律实践,法律学习对绝大多数人没有任何意义,因此大学生法律素质不应仅表现在能背多少条法规,而应该表现在实际生活中能运用法律武器解决法律纠纷。从这一要求出发,高等院校的法律课应更多地接触实际。从现有的条件看,高等院校法律课接触实际的可行方法就是强化案例教学,即在讲解法律条文时,尽可能多地结合实际生活中发生的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使法律知识由抽象到具体,这样不仅可以增强法律课的趣味性,更重要的是培养了大学生实践意识,使其不仅从案例中懂得了学法的重要意义,而且更容易掌握法律知识。一些大学生往往只注重大学专业课的学习,而忽视自身法律素质的培养。然而,在法治社会中,公民的活动毫无例外地要受到各种法律的约束,只要你处在现实社会中,你的行为每天都要面对法律,受到具体的法律条款的衡量,这是每一个人都不可能逾越的“路卡”。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我们所处的社会将日益复杂化,公民要面对越来越多的矛盾,在处理这些矛盾的过程中,会有各种各样的选择,不同的方式,不同的方法,所带来的结果将是各自不同的,这些结果有些会是合法的,有些是不合法的,不合法的结果自然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假若我们的大学生仅仅在课堂上熟知了法律条文,而缺乏在社会实践中依法办事的能力,就免不了在未来的生活和工作中触犯法律。强化案例教学,使在校生间接地接触了实际,有助于较高的法制意识和法律素养的培养。三、法制观念指导高校的各项工作任何观念的形成都需要一定的氛围,法制观念也不例外。高校是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她的各项工作理应顺应法制社会的要求,从表面上看,高校内部管理的大部分内容在现行法律中难以找到对应的条款。但从广义的角度理解,学校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在自身范围内也具有法律特征。这种特征主要表现为各项工作都应在一定的制度规范之下,将管理由靠人的管理变为制度管理,具有统一性和强制性,以防止人为随意现象的发生。这样学校的整体工作才能有秩序、有条理。处于制度范围的人员,能够从各项规章制度中知道自己该怎么做,若不按制度办事将会受到哪些处罚。一所学校,其教职员工和学生总有几千号人,这些人每天都要进行各种各样的事务,从学生入学、上课,课外活动,到教师的授课及其他活动,如果没有一整体统一、规范的制度,后果可想而知。现代社会,其成员共同生活在一定的环境之中,每个人均有自己的需要,这些需要有很多是要妨碍他人的,如果每个人都是自行其事,按自己的标准来决定自己的行动,那么这个社会将无法维持。为了群体的共同利益,人类很早就开始确立共同遵守的规则。这些规则演变到今天,对国家而言是法律,对小的群体而言便是规章制度。所以,在一定意义上讲,组织内部的规章制度也就是小范围的法律,只是强制程度和处罚方式不同而已。大学生在校期间养成遵守规章制度的习惯,懂得在人群中生活就需要遵从群体规则,走向社会以后自然也就本能地去注意按法律的要求决定自己的行为。学校要做到每项工作都有制度可循,并且一经制定即严格执行。不能给学生造成一种错误印象,即制度有时是可以变通的,以致对法律也采取同样的态度。高等学校应该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学生从入校起,就能时时感到规章制度的约束力和依据规章制度办事的气氛,并在这种气氛中建立现代公民的法律意识,在大学生综合素质中形成较好的法律素质。四、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活动进行法制教育,应开展多种多样的活动,与课堂教学相结合,使学生将法律知识融会贯通。如开展法律专题讲座、知识竞赛,模拟法庭、有奖答卷活动,形成较浓厚的法制教育气氛,使学生有更多接触法律知识的机会,促进法制观念的形成。总之,大学生法制观念的培养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高等院校做很多具体工作,这些工作虽然繁杂、长久,但社会意义是十分巨大的。大学生法制观念的培养也是高等院校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大学生是祖国未来的栋梁,加强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大学生法律意识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

摘要: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它的有效实施是以全体公民的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为前提的。大学生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充分认识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及其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原因,对策

法律意识是“人们的法律观点和法律情感的总和,其内容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对某种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关于法律现象的知识以及法制观念等”1,是现代法制建设的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

一、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

(一)大学生法律意识呈现出逐步增强的趋势

随着我国普法活动的大力开展,学校法制教育的持续进行,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法律意识已经有了普遍的提高,用法、守法和维法行为也明显增多,在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时,越来越多的大学生能够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在许多调查中都显示采取法律途径是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

(二)大学生法律意识存在的问题

1、缺乏应有法律的基础知识,法律知识水平较低

我国目前除法律专业的大学生以外的非法律专业的大学生进行的法制教育主要是通过开设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公共课程,对法律基础知识进行部分的讲授,使学生在一定程度上对法律制度、法制建设有基本的框架性认识,但由于涉及的法律知识内容有限,课程的实际效果并不十分理想,学生对法律制度和法律建设往往只停留于感性认识层面,而无法上升到理性层面乃至在实践中运用。

2、知行脱节,淡于守法、用法

在我国高校都开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课程,不少学校还设有有关法律内容的选修课,学生能够通过老师的讲授学到一定的法律知识。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经常会出现知行不一、知法但不守法用法的情况,当遇到冲突或问题时,往往是因头脑过热、失去理智而采取过激的行为,有时甚至是违法行为,最终造成严重的后果。

3、大学生违法犯罪现象日益增多

身处于“象牙塔”的学生们的生活并不像社会想象的那样平静和安宁。近年来,我国大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呈明显的上升趋势,其犯罪类型也正在向智能化、多样化发展。从2002年的“伤熊事件”到“马加爵”案,再到2010年的“李刚”案和“药家鑫”案,使大学生犯罪问题成为众人瞩目的焦点,而这些背后的深层原因更值得大家关注和深思。

二、造成大学生法律意识缺失的原因

(一)学校原因。长期以来,学校对法制教育的重视程度不够,大多只通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对学生进行简单、基础的教育,更侧重于进行法律知识的灌输,缺乏以发挥学生主观能动性为主的启发式教学和实践教学,对学生的测评哈停留在考试成绩上。另外,由于许多教师在法律方面大多是“半路出家”,缺乏系统和专业的知识,以至于对学生的教育成果产生一定的影响。

(二)家庭原因。家庭在大学生教育过程中扮演者重要的角色。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家长的法律意识普遍不强,对法律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产生怀疑,而习惯于靠群众运动来解决国家和社会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同时,家长对学生的教育往往只注重智力教育而忽视了健康人格教育,特别是法律意识方面的培养和教育,使学生无法健康、平衡的发展和成长。

(三)社会原因。我国是拥有两千多年封建社会历史的国家,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高度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天人合一和与人无争、与世无争的传统文化观念,至今还存在于社会观念中,影响着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形成、巩固和强化。同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立法上成绩与不足同在,法律空白、法律体系内部的摩擦和冲突、法律规范缺乏可行性, 司法干预和司法腐败现象时常出现,使人们对法律效力的公正性产生质疑。

三、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对策

英格尔斯曾说:“再完美的现代制度和组织原则如果没有其得以运营的社会根基和缺少赋予这些制度与组织原则以真实生命的现在心理基础,也会变成一堆废纸或导致畸形发展。”【1】

(一)优化社会法治环境。营造良好的社会法治氛围,是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重要外部条件。社会要加强立法和提高立法质量,树立起法律权威,使公民在认识和情感上对法律产生信仰感和依赖感;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守法、公正司法,发挥自身的表率作用,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大众传媒的报道要始终坚持客观。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并能够利用自身优势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努力营造学法、知法、守法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要充分发挥学校教育主渠道、主阵地的作用。要积极营造“依法治校”的氛围,对学生的管理要始终坚持人人平等,各项程序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以实践法律的行为去影响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养成。要充分发挥课堂教学在培养学生法律意识中的作用,将思想政治教育与大学生的法制教育紧密结合,改进法律基础课课堂教学、教学内容,充分发挥新媒体在大学生法律意识塑造方面的功能,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自我管理和约束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错误思潮和违法行为。

(三)重视和完善家庭教育。家庭对于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形成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要通过多途径增强家长的法律意识,并能够以身作则,加强自身修养,从正面对大学生进行教育,用自身的榜样力量影响孩子,用潜移默化的方式对子女进行法律观念和意识的教育。

总之,我国正处于发展的机遇期,要建立社会、学校、家庭一体的教育模式,充分利用社会的有效资源,发挥学校教育的主渠道作用,高度重视家庭教育的力量,从多方面帮助大学生培养和提高法律意识。

参考文献:

[1]刘旺洪.法律意识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49

[2](美)英格尔斯.走向现代化[C].世纪档案――影响20世纪世界历史进程的100篇文献.北京:中国文献史出版社,1996.435

试论如何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

摘 要:大学生是祖国未来的栋梁,加强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作为造化育人的高等院校是大学生成长的主要环境,因此担负着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重任。本文就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方法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大学生 法律意识 培养

大学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肩负着祖国未来现代化建设的任务,然而,由于绝大多数人自幼上学、很少接触社会,在应试教育下,从学生到家长都只注重分数,忽略素质教育,缺乏法律知识的学习,导致部分大学生虽然以优异的成绩进入高校,却有许多人不知法、不懂法,有的甚至是法盲。因此,作为教书育人的高等学府,主导性培育和快速提升大学生的法律素养、法律意识,是其参与社会现代化进程和塑造“现代型人才”不可推卸的职责。

1 充分发挥学校课堂法律基础知识教育的作用

健全的法律意识必须以一定的法律知识为基础,课堂教学一直是学校教育的根本,也是高校向大学生传播法律知识的主渠道,通过教师的讲授学生们可以在短时间内接受大量的法律知识,因此发挥好法律基础课的作用,对于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显得尤为重要。

1.1 了解宪法内容,树立宪法的权威性

使学生明确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国家权力必须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明文规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和范围内行使,公民义务也必须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设定,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迫他人履行法定范围之外的义务。我们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必须确立宪法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等一切重要领域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

1.2 调动学生积极性,启发学生主动思考

要让学生成为课程的主体,由老师提出问题,鼓励学生积极思考、开动脑筋并通过分析阐述自己的观点,发表自己的看法;师生之间也可以通过讨论、辩论,在争鸣中求同存异,这样学生掌握的知识就会更为牢靠、更加深入。

1.3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的原则

法律基础课的教学不但要联系社会实际,而且要联系当代大学生的思想实际。比如在模拟法庭中,法官、律师、当事人、法警、书记员、观众等角色都由学生来扮演,让学生在亲身参与中体察到法庭的威严、对法官的尊重、诉讼的程序等等实践知识;激励更多的学生参与案件的分析,并从多种方案中,鉴别、筛选、产生最佳方案,从而使课堂的案例分析更加深入、实用,实现大学生在实践中学法、在情景中体验法、在现实中懂法和用法的积极效应[1]。

2 营造良好的法制文化氛围

2.1 为学生创造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环境

高校应坚持从“依法治校”开始,一切事情要做到有章可循、照章办事,切实保障学生的权利。各项规章制度要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尤其是在学生普遍关注的学生德智体量化考核、评奖评优、贫困生资助、学生干部的选拔等问题上,校方一定要按规定办事、不因人而异,对违法违纪行为严肃处理。潜移默化地影响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形成和提高[2]。

2.2 为大学生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

高校应积极开展不同层次、不同程度的法律知识教育的专题讲座和报告,定期邀请专家和学者来校为学生做法律知识的宣传,把最新的法律信息及时传达给学生,使学生在这个过程中增加法律知识、树立法律观点、强化法制观念,从而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水平,使大学校园形成一种学法、守法、用法的氛围。

另外,形式灵活的校园法制文化活动能极大地激发学生对法律学习的热情和兴趣。比如:组织开展一些主题鲜明的法制演讲、辩论赛、知识竞赛,使学生在比赛的同时提高对法律的认识;组织学生收看法制节目,通过观看典型案例的分析促进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形成。

3 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大学生正处于青年时期,其生理和心理都在走向成熟但还没有成熟。他们感情丰富,心理起伏大,易冲动,自控能力差;他们没有走向社会却渴望走向社会;他们缺乏社会阅历和人生经验,但社会却纷繁复杂。所以,如果没有正确的引导,大学生很容易误入歧途,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3]。

面对大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高校要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引导大学生人格健康发展。第一,要及时了解大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做好新生的心理测试,建立和科学利用大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健全大学生心理健康危机预警机制;第二,培养健康人格,让学生们掌握心理调适的基本方法,通过正当方式来减轻心理负担,培养坚强的意志力、稳定的情绪、乐观向上的进取精神,坚决抵制各种不良风气,以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悲剧的发生;第三,通过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健康知识讲座和心理咨询服务,使大学生了解基本的心理卫生知识,对心理有问题的学生应及时对其进行疏导和纠正,并时常关注,为学生做好心理健康服务工作,帮助大学生形成健康向上的心理。

4 加强大学生劳动权益自我保护的教育

目前,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做兼职,这样一来可以提高自己的社会实践能力,为毕业后的就业增添砝码;二来可以获取一些生活费用,减轻家庭负担。然而,社会上一些非法中介和用人单位利用大学生做兼职工作心情急切、社会经验少、缺乏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的特点,取大学生钱财,甚至导致大学生受到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

针对上述情况,一方面,高校应让学生更深入地了解一些与他们自身权益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找工作前先认真学习《劳动法》、《民法》和《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面对纷繁复杂的求职市场保持清醒的头脑,提高自我保护能力,防止上当。另一方面,多开展“大学生求职就业维权”讲座,通过讲座,使大学生知法懂法,了解自己在求职过程中,应该享有什么样的劳动权益,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什么样的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将来在竞争激烈的职场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做好准备[4]。

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是帮助和引导青年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的一个重要途径,也是我们教育工作者应高度重视的内容,因此,高校应坚持不懈地将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贯穿于大学生教育始终。

参考文献

[1] 黄蔡芹.浅议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中山大学学报论丛[J] 2007,27(11).

[2] 於艳萍.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问题探讨 教育与职业[J] 2007(30).

[3] 赵 艳.对当代大学生犯罪现象的几点思考 法制与社会[J] 2007(01).

[4] 杨一青.浅谈大学生勤工助学的权益保护 思想政治研究[J] 2006(77).

论文护士法律意识现状及对策研究

护理论文写作范文

引导语:从事护理行业的伙伴们,下面是护理论文写作范文,希望对您的论文写作有所帮助。

护理论文写作范文

从工作细节谈临床护理安全

【论文关键词】细节 护理 安全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的日益增为病人提供高质量的服务,首先和最基本的就是要有效防止各强,医院护理工作要体现“以病人为中心”的护理服务宗旨,类护理差错事故及纠纷的发生,确保临床护理安全。 安全的管理是护理质量的根本保证,是护理管理的重点,也是衡量医院护理管理水平的标准。

有一句话这样说:“细节决定成败”。护理工作是一项繁琐的工作,而且环环相扣,其规范多,交接多,因此做好临床护理工作中的每一细节,是减少和杜绝纠纷隐患差错事故的前提,也是提高护理质量的保证。因此我们要高度重视护理工作中的细节问题。

一、工作细节中的安全问题

(一)护士礼仪和沟通细节

要认真学习护士礼仪,加强审美意识,可起到尊重患者并增加患者对我们信任感的作用。如工作服要合体洁净,略施淡妆上岗 ,对病人不呼床号或直呼其名 ,避免引起病人反感。说话声音要柔和、亲切、大方,走路、关门等动作要轻,并注重内在气质的培养、形象的塑造及注重语言艺术等,能增加患者对我们的信任度,对我们的服务容易接受,即使工作有小的失误,也容易得到谅解,有人统计40%的纠纷是由于不会沟通造成的。反之,如着装不整、衣帽不洁,对病人或家属的提问不耐烦、说话生冷硬顶,无事玩儿手机、大声打电话说笑 ,会增加病人的反感,在遇到矛盾及不足之处时就不易得到谅解而易导致护理纠纷发生 。所以我们要认识到使用礼貌用语,用美的语言和病人沟通,充分发挥语言艺术的超值作用,她不但能提升护士形象,消除误会和隐患,也是为医院赢得社会美誉和病人满意的重要砝码。

(二)护理核心制度落实的细节

1、交接班制度:护士交接班要认真、仔细、准确、到位。交班者在交班前要保质保量的完成本班次工作,做好交班准备,接班者要提前15分钟上岗,与交班者进行床头交接班。接班者接班后要巡视病房所有病人,做到心中有数。避免交接匆忙 、不巡视、不掌握病房情况 。

2、分级护理制度:要求按护理级别进行巡视病人 并记录。巡视的内容:病情、用药、反应、皮肤、管道、卧位、仪器设备使用等,不能机械完成或不巡视,在办公室等叫。在巡视过程中增加与病人的沟通,体现人性化服务 。

3、查对制度:是护理制度中的重中之重,每个护理人员对查对制度都非常熟悉,只是落实的问题,其实就是责任心的问题。惯性思维或主观臆断,“自己以为如何如何”结果出现问题,如药物有效期、摆错药、更换液体张冠李戴 、液体絮状物等等 ,所以,要求处置时用药时必需做好查对工作。

(三)护理质量细节

1、患者的安全问题评估。对患者的入院介绍流于形式,对患者疾病程度带来的安全问题评估不足。如年老、体弱、小儿患者的安全指导,虽然在走廊、厕所、窗台等部位放了警示牌,但也要有针对性的指导到位。住院患者的安全评估要及时,如躁动病人、行动不便病人坠床危险,长期住院、慢性病、肿瘤病人的心理问题,自杀倾向等。

2、重症护理:病情的观察、掌握不到位,不能及时发现病情变化;用药不及时——不掌握用药顺序、时间,输液呼吸困难心衰速度处理观察,休克的观察等。

3、基础护理:“三短、六洁”,卫生部关于《加强临床护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简化护理文件书写,把时间还给护士、把护士还给病人,做好病人的基础护理、生活护理工作,减轻病人家属负担。强调基础护理工作质量,口腔、皮肤 、治疗管道等的护理不到位。

4、技术操作:告知、宣教、指导、观察——处置前告知目的、意义,用药不良反应等,“三查七对”——特别是中药制剂,容易出现絮状物、颜色变黄、瓶盖是否已鼓等;试敏液——一人一用一弃,是否更换针头?更换批号;药物配伍——中间用盐水;配药——考虑药物半衰期?现配现用。

(四)病房环境安全细节

如环境卫生是否使病人满意,床铺是否清洁,病房是否肃静,下水道是否堵塞有异味等,治疗车或门窗滑轮等处是否定期加油,如果噪音太大,就会影响病人睡眠休息。护理人员发现异常问题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解决。另外,保证病人各方面的安全也是我们应有的责任。护士要注意如提醒病人保管好贵重物品,防止被窃等。   二、原因分析

(一)护士法律意识、职业风险意识淡薄

长期以来医疗的思维习惯和视野,形成“在医言医 ”不问其他。护士只注重解决病人的健康问题,而忽视潜在的法律问题;护理从业人员低龄化,护理经验不足,安全预防意识不强,缺乏预见护理纠纷及差错事故发生的能力。

( 二)基础理论不扎实,新技术的.运用能力不够

临床护士基础知识薄弱,基本技能不娴熟,新技术运用能力不够,专科业务知识较为缺乏,工作经验不足,易导致操作失误或操作错误 。随着专科新技术的开展,护理工作中技术复杂程度高、技术要求高的内容越来越多,而影响护理安全。

(三)责任心不强,机械地执行医嘱,不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及操作常规

护士受到的教育是正确执行医嘱并已形成习惯,而没有深究医嘱是否正确及执行医嘱可能出现的问题。护士要把好最后一道关,不能只是机械地执行医嘱;工作中不能很好的落实查对制度等核心制度,处置时不遵守常规如违反无菌操作原则。护士责任心不强,必然造成严重后果。

三、对策

(一)提高护士职业风险意识,加强法律知识教育。

要确保护理安全,护理人员首先要提高护理的风险意识,增强自律行为。要经常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要知法懂法,护理部将在护士的相关培训中增加与护理有关的法律知识教育,还要进行护理缺陷案例讨论及护理过失案例和易引起护理纠纷案例的专题讨论,使护理人员对工作中潜在的法律问题有深刻熟悉,自觉守法,增强法律意识。

(二)加强护理培训,提高专业素质。

加强对护理人员的基础理论及基本技能的培训,做好上岗资质认定考核,不能勉强。年资高的护士要起带头作用,做好传、帮、带。鼓励护士参加自学考试,将采取送出去、请进来的方式方法为年轻护理人员提供学习的机会,使其了解了更多国内外的护理新知识、新动态、新理念,这样不但开阔了视野,而且还能拓展其理论水平。

(三)护士长要加强对年轻护士的管理,重视细节管理。

护士长是病区护理治理工作的指挥员,首先要熟悉自己所在科室情况以及专业理论和技能、专科特点等,同时应当明确对病人护理的过程,善于发现护理环节中出现的薄弱点,进行细节管理。护士长要管,不要出了问题找理由,在日常护理工作检查中一旦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提出应对措施,消除隐患,确保患者安全。

(四)加强责任心,做好与病人的沟通。

每个护理人员要有较强的责任心,要重视患者的每一个细节问题。特别是对病人及家属提出的疑义,认真对待。加强与病人的沟通,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总之,高度重视每一个细节,密切关注每一件小事,不是教条、空话,要从实际做起,要认真落实并贯穿与整个护理过程工作中。以人为本、以病人为中心,工作中从小事情、小才能提高护理质量,使病人及家属满意,真正体现出白衣天细节做起,培养慎独精神,做好工作中的每一个环节,这样使的风采。

在我国,道德是行为的底线,法律是行为的警戒线,两者存在着很大的不同,却又相辅相成,共同维护社会的秩序。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道德与法律实践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论当代大学生应该如何正确看待道德与法律

内容摘要:科技在发展,社会在进步,中国在腾飞,而人才是其中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面对挑战与机遇,当代大学生应该正确看待道德与法律,正确处理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文化修养再高的人,如果缺乏道德与法律的陪衬,就只能是社会的蛀虫。

关键词:道德、法律、当代大学生、责任、人生观与价值观、阶级意志、法理。

时代呼唤人才,希望在于青年。大学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民族的希望,国家的未来,肩负着人民的重托,历史的责任。大学生对道德与法律的认识直接影响到中华民族的复兴之路。

一、道德的地位以及对当代大学生的要求

道德是人生的底线,品质的灵魂。他约束着人们的行为,却同样也规范了人生。遵守道德是大学生不可缺少的素质。没有了道德,人才就不再是人才,而是社会的垃圾,人类的蛀虫。

(一)正确认识道德

1.道德是社会关系的产物。当人们意识到自己作为社会成员与他人或集体的不同利益以及产生了调节利益矛盾的迫切要求时,道德才得以产生。因此道德作为一种特殊的意识形式,归根到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是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

2.道德是处理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道德往往借助于道德社会、道德准则、道德理想等形式帮助人们正确认识社会道德规律和原则,认识人生的价值和意义,使人们的道德实践建立在明辨善恶的认识基础上,从而正确选择自己的道德行为,积极塑造自身的道德人格。

3.当代大学生正处在祖国高速发展的时刻,有着巨大的发展空间,然而只有那些认识道德准收道德的人才能脱颖而出,成为其中的佼佼者,这正是由于道德对人们根深蒂固的影响。

(二)责任伴随一生

进入新的环境大学生们大的负担轻了许多,但有一样未曾减少,那就是责任。责任与生俱来,如影随形。作为确定的人,现实的人,你就有规定,就有使命,就有任务,至于你是否意识到这一点,那都是无所谓的。[1]作为大学生就一概肩负起复兴中华的责任,努力提高道德文化水平,促进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做一个有道德的人,有用的人。

(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与价值观是成才的必要条件

1.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建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建设和谐文化的根本,[2]也是领导当代大学生成长成才的根本指针。他要求我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与价值观,加强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不断改革创新,成为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

2.人生观主要是通过人生目的、人生态度和人身价值三个方面体现出来的。作为大学生,只有顺应时代潮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坚持摒弃错误的人生观,才能有明确的人生目的,才能端正人生态度,才能懂得人生价值,从而更有利于自己走向成长成才之路,为祖国的现代化建设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3.价值观一方面表现为价值取向、价值追求,凝结为一定的价值目标;另一方面表现在价值尺度和准则。如何在复杂的社会价值观念体系中寻求正确的价值目标显得尤为重要。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当代大学生应从维护国家和民族利益的大局出发,理性表达爱国热情,化爱国热忱为学习动力,为中华之崛起而读书。[3]

二、正确看待法律

(一)如何认识法律

1.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法律有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保证实施,也就是说,法律具有强制性。

2.法治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我国,工人阶级是统治阶级。同时,由于工人阶级的意志和利益与全体人民的意志与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因此我国法律反映的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们的意志。

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和先进性。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中,法律受少数人狭隘利益的局限,容易与客观事实与历史规律相背离。中国屈辱的近代史正好证明了这一点。而社会主义法律反映的是全体人民的利益,它与历史的发展趋势和基本规律是一致的。

4.社会主义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顺利发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法律保障,在经济、政治、文化建设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遵守并利用法律

在社会主义高速发展的时期,只有坚持遵守法律才能大胆地开辟自己的一片天地。任何组织或个人一旦触犯法律,都不可能逃避法律的追究。因此大学生要想毕业后展翅翱翔,一帆风顺,就必需从现在起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讲法律,讲证据,讲程序,讲法理,认真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加强国家安全意识,加深法律修养。只有这样才能在前进的道路上利用法律解决一切艰难险阻,才能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建设中做一个知法懂法的合格公民,最终陈成为社会的脊梁,国家的未来。

三、 正确处理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在我国,道德是行为的底线,法律是行为的警戒线,两者存在着很大的不同,却又相辅相成,共同维护社会的秩序。

案例:一男子疑患绝症产生悲观厌恶情绪,酒后持刀欲刺死父亲,所幸及时醒悟,只造成轻伤。该男子以故意伤人罪获刑两年,缓刑两年。[4]

法律固然威严,却不可能面面俱到,这就需要社会道德的约束,同时道德作为一种力量,在保证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道德随范围宽广,却缺乏强制力,这就需要法律的强制约束。大学生在创业路上既不能为了道德而忽略法律,也不能因为法律而不顾道德。

注释:

1)马克思语。

2)选自《中共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3)选自2005年四月重庆大学学生会和重庆大学“三下乡”与“三个代表”重要

思想理论研究会联合向重庆大学生发出的倡议。

4)选自《解放日报》2010年12月18日。

浅谈护理法律的理论和实践

【摘要】目的:避免临床护理中护患纠纷的发生。方法:分析在医院临床护理中易引起护患纠纷的诸多因素。加强护士的法律意识教育,增强法律意识;加强责任心,提高技术水平,随时收集整理具有法律证据的资料;处理特殊和应急事情,必要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结果:护士尤其是新护士的法律意识淡漠是引起医疗纠纷的主要因素。

【关键词】护理;法律;护患纠纷;沟通技巧;应对措施

在护理工作中,法律与护理专业的关系已日益受到重视,牵涉到护理人员的诉讼案件也有不断上升的趋势。随着医疗体制改革和法律知识的普及,人们维权意识逐渐加强,护理纠纷呈上升趋势,影响护理质量及医院声誉,从而导致医疗纠纷的上升[1]。护理工作作为整个医疗卫生工作的重要部分,如稍有不当极易导致医疗纠纷。因此,护理人员必须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必须有慎独精神,做好各个环节的工作,预防护理纠纷的发生[2]。

1 在医院临床护理中易引起纠纷的主要因素

1.1 卫生法律法规教育严重滞后,护士相关知识缺乏。

1.2 卫生法律法规种类繁多,自学难度大。

1.3 护理记录书写不规范,或是与医生记录不一致。

1.4 年轻护士缺乏沟通技巧,且操作技术不够熟练。

1.5护士工作量大,难免出现急躁情绪。

2 应对措施

2.1 增强法制观念,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作为护理工作者,必须加强法律知识,做到学法、知法、用法,增强自我防范意识[3]。要不断练就精湛技术,再加上良好的服务态度和恰当运用沟通技巧,从根本上减少纠纷的发生。法律知识是我们提供医疗服务的行为准则和根本要求[4]。在校护生学习过程中着重学习专业知识,接触相关法律知识少。最近出版的《护理学基础》和《护理学导论》虽然增加了“护理与法”的内容,但是课时只有2-4学时。然而德国护理教育中设有与职业有关的法律、公民法、法学课程,总共为140学时[5]。

显而易见,我国卫生法律法规教育是严重滞后的。全国人大会颁布了护士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执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近500个部门规章。以下与临床护理关系密切的法律内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关医疗责任的内容;《民法通则》中有关公民法人权利、侵权行为及民事责任的内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再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等内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等临床护士应该重点学习。护理部应该定期组织相关法律知识讲座、法律知识竞赛及护患纠纷实例分析探讨等多种方式,有计划有目的地组织法律知识,做到警钟长鸣。

2.2 在工作中要养成随时收集整理具有法律证据的资料要养成随时进行认真、客观、全面记录的良好习惯,字迹要清楚整洁,杜绝涂改。要认真履行告知义务,维护患者的知情权、同意权、隐私权。对遇到特殊治疗护理项目,患者坚决拒绝执行时,当班护士一定要将当时情况及患者的意见详细记录,并且经患者核实后签名无误,方可放弃执行项目。

对患方疑似输液、输血、药物、注射等引起不良后果的,要严格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七条规定要求保留实物。遇到特殊及突发事件,必要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当正常的医疗护理不被人理解时,应理智高于一切,解释无效时,应请示上级处理,切忌与患者或家属进行争执。当护士人身安全和正常医护秩序受到干扰时,可以找保卫科或直接拨打“110”协助解决。当护士人身受到伤害时,可依法提出上诉。

2.3 加强业务技术培训,增进和改善医患关系针对年轻护士,必须提高技术水平和沟通技巧,加强责任心。临床上年轻护士占大部分,引起护患纠纷的往往是年轻护士,尤其是新毕业的护士操作技术欠熟练,沟通不到位,忍耐力差,遇事表现出不耐烦。有关部门调查发现,有50%的医护人员认为医患沟通不够是引发医疗纠纷的主要原因[6]。

所以,应该在平时工作中积累经验,提高护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常规化的操作程序和防范护理医疗纠纷的能力。在执行每一项操作前都应给患者讲清治疗目的,药物的作用以及可能出现的问题,使病人有思想准备,取得病人的配合、理解,避免不必要的误解;巡视病房时主动与病人进行交流,注意谈话语气及选择合适的谈话时间,对她们提出问题耐心细致的解释。

2.4 端正服务态度作为一个护理工作者,要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由于任何一个人无论是由于工作不顺心,或是因家庭琐事所烦扰,或是工作量大、工作压力大,经常会出现情绪低落、心情不畅、性子急躁,而由于我们工作性质和工作对象的特殊性,要求我们在工作中一定要全力以赴,绝不能有半点马虎和放松。

3 讨论

通过分析引起护患纠纷的诸多因素,从而得知:护士尤其是新护士的法律意识淡漠是引起医疗纠纷的主要因素;虽然积极采取防范措施,但是目前所采取的防范措施并不能很好实施。

3.1 社会因素立法的不完善,从国务院2002年9月实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四年以来的情况看,我国处理医疗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原则性太强,不易操作,仍需不断完善和补充[7]。

3.2 医方因素医学科学技术的局限已成为医患关系紧张的重要原因,医疗对象是千差万别的复杂体,有社会属性也有自然属性,常见病及多发病在一些人身上也有复杂性转变的可能,使医护人员给予治疗及技术操作时过多考虑保护自己,不能大胆进行诊治。

3.3 患方因素

3.3.1 患者法律意识增强,满意度标准也在显著提高,并对人文性医疗服务提出新的要求。

3.3.2 患者对医疗工作的不理解,对医护人员的技术期望过高,缺少对医护人员的理解。比如要求护士输液时一针见血,增加工作者压力。

总而言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不仅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也保护医护人员的合法权益。护理人员应该积极主动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护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和依法维护医院正当权利,预防护理纠纷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代秀珍,庞金英,初探如何防范护患纠纷.中华现代临床护理学杂志,2006,1(2):137.

[2] 刘燕群,浅析医疗分析.现代医药卫生,2009,10:1587

[3] 丁培霞,王书海,陈秋虹,门诊急诊工作中存在的护理安全问题和对策.医学信息,2009,01:124

[4] 聂双莲,医疗纠纷预防对策研究.中外医疗,2009,5:107

[5] 张志明,加强高职护理专业法律法规课程建设的思考.卫生职业教育,2009,2:84-58

[6] 支凯林,金月红,浅谈加强医疗沟通在医疗工作中的作用.人民军医,2009,1:11

[7] 张华,肖思,医患关系紧张的成因分析,现代商贸工业,2009(01):329-330

毕业论文农民收入差距现状

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分析常鹏宇,张信东(山西大学管理学院,山西太原,030006)摘要:分析了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现状及其对社会发展的影响,探讨了城乡收入差距的深层原因,并就这一问题的解决提出若干政策性建议。关键词: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二元结构1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现状按照国际通行的反映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程度的基尼系数表示,改革开放前我国的基尼系数仅为0.25,现在据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收入分配课题组公布的调查报告显示,2002年我国的基尼系数已达到0.454,超过了国际警戒线(0.4),提高了80%,其中最明显的当属城乡收入差距。改革开放20多年来,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经历了由逐渐扩大到逐渐缩小,再由逐渐缩小到加速扩大的发展过程。如果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之比来衡量城乡的收入差距,就国际一般情况而言,当经济发展水平人均GDP在800美元~1 000美元阶段,城镇居民人均收入大体上是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7倍,而我国城乡收入差距一直超过国际一般情况,1978年城乡居民收入比为2.57∶1(以农村居民收入为1),1985年达到历史最低点,为1.8∶1,1994年达到顶峰,城乡居民收入比为2.86∶1,1997年达到新的谷底,城乡居民收入比为2.47∶1。1997年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开始加速扩大,2001年突破历史最高点,城乡居民收入比扩大到2.90∶1,2003年继续扩大到3.23∶1,2004年收入差距比为3.2:1。但这个结论,还不能真实地反映城乡之间的实际收入的差别。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没有涵盖城市居民所享有的各种各样的实物性补贴。如果把城市居民所享有的各种各样的实物性补贴(医疗、教育、养老金保障、失业保险、最低生活费救济等等)考虑进去,城乡收入差距可能要达到4倍~5倍,甚至是6倍。2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对社会发展的影响城乡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演变过程中,合理差距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产生一定正效应,但不合理差距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产生负效应。由于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比较大,因此当前城乡收入差距的负效应占主导地位。2.1正面影响(1)一定时期内能使我国经济在生产力发展方面有长足进步,比如改革开放后打“破大锅饭”及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确实把我国的现代化进程提前了(在汽车等方面)。(2)推动农业发展。当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调节到工业化所需要的一个理想差距程度时,企业会在农村用较低的价格获得工业发展所需要的劳动力而促进工业化进程,而留在农村的劳动力能享受更多农业资源,最大限度利用现有的生产手段,优化资源配置,推动农业增长。(3)使农村居民向城市聚集,提高了农村居民的素质。城乡收入存在适度差距,会对农村居民产生吸引力。一方面,会使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变成市民,这使他们的文化素质、劳动技能得到提高,比如农村居民通过努力,以升学、学习劳动技能等方式到城市定居;另一方面,农村居民到城市打工,在自己原有知识结构的基础上,在一定条件下接受城市先进的思想观念和生产技术,提高了素质。2.2负面影响(1)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从而影响改革发展的进程。经济发展需要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但是如果没有农村的稳定也就不会有整个社会的稳定。我国农村人口占总人口数的70%,是社会人口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民作为劳动群众,也是我们的政权基础,城乡居民收入分配是否合理,会直接影响社会成员心态的平和程度、社会关系的协调程度和社会形势的稳定程度。在贫富悬殊的社会中,收入分配对社会稳定的影响较多表现为社会秩序的混乱。这个问题在转型社会中尤为突出。贫困阶层不断扩大并日益边缘化,必然引发社会成员对社会的不满情绪,继而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使社会秩序混乱无序,从而造成社会形势的动荡不安,致使经济发展可能止步。(2)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过大导致农村居民购买力过低,难以激活农村广大消费市场,可导致农村边际消费倾向持续走低,而这又影响了投资乘数作用的发挥,难以起到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从而影响我国经济全面发展。(3)城乡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扩大会导致农村教育投入不足和人力资本水平低下,直接导致了农村教育投入不足,农村居民人力资本水平难以提高,这也决定了农村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缺乏真正的支撑。为提高农村居民收入水平,最关键的还是要不断提高农村居民的受教育程度。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唯有加强人力资本投资才能真正提高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3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形成的原因3.1收入的不平衡行业垄断带着计划经济深深的烙印,虽然在一定期间可明显提升此行业与国外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但其长期存在,必然导致行业间及城乡居民收入的差距。因行业垄断由中央政府的主管部门实施,所以能够创造出完全排斥竞争的效果,如电力、电信、金融等自然垄断的行业,以及一些因行政体制原因产生的制度性垄断行业,由于机会不均条件下的垄断和特权,在这些行业从业的人员几乎都成为社会的高收入者。由于行业垄断,破坏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均衡规律”,弱化甚至排斥了市场的调节功能,使垄断行业与非垄断的行业出现了收入上的差距。再有是一些人将权力作为一种资本参与收入分配,贪污腐败,导致收入分配的严重变形。这些权力资本的使用不当已经成为影响城乡居民收入的重要因素。3.2城乡户籍制度的影响城乡户籍制度是城乡分割体制的基础,它是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符合当时对城市倾斜发展和城乡社会稳定的需要,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入,它已成为影响社会协调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因素,具体表现在农民劳动力转移不顺畅、农民工子女上学(中小学)难等问题。3.3市场运作不规范在市场机制尚未完全健全的前提下,保证市场运作规范的重要条件是法制建设的先行。当前,由于我国法制不健全或执法不严,致使非法非正常收入大量存在;而且由于市场运作不规范,城乡间信息的不对称,在这样一种背景下出现的农业产业布局不科学,也导致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3.4社会保障体制不健全社会保障的功能在于它通过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等方面的运作,缩小居民间收入差距,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然而,目前社会保障面太窄,只有城市职工享受,而农民却很少享受。这种在享受社会保险方面的相对不均等性,特别是医疗保险,使农民由病返穷。虽然国家在2005年采取了农村医疗统筹,但就实际情况看,对于完全单纯靠土地生存、困难(孤寡老人)及大(多)病的农民群体,按现在的统筹标准,其本身支付的部分也是有相当难度的。3.5教育机会不均等在现实社会中,受过高等教育人员的收入水平普遍高于未受过教育或受过很少教育的成员。目前教育软硬件投资明显不足,特别是农村地区、西部地区。据2002年9月12日的《经济时报》报道,各级财政教育投入分配格局为:中央和省级政府掌握了主要财力,但只分别承担了义务教育经费的2%和11%,也就是说只承担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极小部分责任,县乡政府财力薄弱,却分别负担了经费的绝大部分。事实上,县乡财政收入的大部分却是对农民的征收,这就客观上加重了农民的负担,而城镇居民则是无需缴纳这部分费用的,这就不可避免地加大了城乡居民收入之间的差距。4缩小城乡差距的建议和措施4.1完善法律制度建设通过法律形式来查处政府官员的渎职行为和打破垄断,保证机会的均等,允许民间资金进入,消除不正当竞争。通过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限制和打破垄断,逐步消除行业壁垒和垄断,降低垄断行业的市场准入标准,鼓励资本在行业之间的合理流动和有序竞争,促进行业之间平均利润的形成,逐步消除非法收入形成的条件与环境,缩小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4.2改革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城乡户籍制度就是实行开放式管理的户口制度,即任何人不论从何处迁往另外任何一处,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就应该依法享有同当地居民同等的权利,如享受教育(子女上学问题)、医疗等。改革户籍制度的实质是去除依附在户籍关系上的种种社会差别,真正做到城乡居民在发展机会上的均等,社会身份的同等,使户籍只承担对人口的社会管理职能,不再与特定的社会经济利益联系在一起。4.3优化产业结构通过农村工业化、农业现代化等落实农业与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发展农村经济和非农产业,以农村非农产业的发展带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是国际上农村经济发展的一条重要经验,也是解决贫困地区农业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的长期性和根本性措施。农村工业化,就是大力发展农村第二、三产业,不断提高第二、三产业在农村经济结构中的比重,使越来越多的农民剩余劳动力从事非农产业,提高农民收入。同时,对于农村经济,政府应积极指导,使城乡对农产品供求双方信息得到尽可能对称,以便科学布局。4.4加大对农村的投入增加投资,加大对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和农村社会保障等的投入力度;增加资金、技术、人力投入,发挥政府投资的导向作用。同时改革农业投入体制,推进农村投资和金融体制改革,特别是搞好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坚持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方向,信贷资金不准或按特定优势比例投向非农领域和非农产业,提高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加强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并广泛吸纳外资、工商资本和社会闲散资金,形成多元化的农业投融资体制,扩大农业投入来源,增加农业投入总量。通过各种投入,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完善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农业、农村的发展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并且使广大农民拥有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障。4.5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政府应进一步通过对高收入人群的征税来调整收入差距,因为税收可直接有效地减少高收入人群的比例,并且能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起到稳定社会的作用。对于农用物资也应制定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国家虽然减免了农业特产税等税种,但是对于农业物资(如化肥等)也应依照一定比例来减少其税率,让农民最直接受益,让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能较快缩小。4.6增加农村教育投入国家应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入,把农村基础教育列入中央预算,改善农村办学条件和办学模式,并且在农村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加强农村实用技术的培训,完善农村职业技术教育,让广大的农村劳动者掌握一些实用技术,实现教育在农村的真正普及。此外,还要对农民进行法律法规培训,全面提高农村人员素质,从根本上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5正确看待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解决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是哪一项具体措施就可以做到的,亦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渐进过程,是一个系统工程。这就必须坚“持统筹安排”,不能因过分强调公平而忽视效率,重“返大锅饭”,如统筹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就要在初次分配中注重效率,公平、合理拉开收入差距,把劳动者的物质利益与劳动贡献直接结合起来,鼓励各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把生产要素投入到经济活动中去,按贡献参与分配;而在再分配中注重公平,把公平放在突出的位置,更多地考虑低收入群体的实际困难。统筹市场力量、政府力量和社会力量,更科学地对社会资源配置;从社会的角度出发,应切实贯彻收入分配政策,保护每一个社会成员各方面的积极性并使其收益最大化,使我国经济能在稳定中持续增长,让全社会成员共同过上富裕生活。

一共四篇,链接两篇,下面文字两篇宏观经济形势分析及政策取向 2003年工业生产增长农村经济稳步发展;固定资产投资增势强劲,居民消费继续扩大;外贸进出口大幅增长,利用外资保持较高水平。各项改革也有序推进,促进了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2004年,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国际环境总体上可能好于2003年。主要国际经济组织普遍调高了对2004年的预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预计全球经济增长4.1%,世界贸易增长5.5%,经合组织预计世界贸易增长7.8%,均高于2003年。国际经济的这些新变化,对于我国加快发展是有利的。但同时也应看到,世界经济发展也还存在一些不确定因素,影响全球经济的稳定回升。 一、2003年经济和社会发展去的显著成绩 2003年,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突如其来的非典型肺炎疫情和频繁发生的自然灾害,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容应对,果断决策,适时调控,紧紧抓住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动员和组织全国人民,克服各种困难,赢得了抗击非典的阶段性重大胜利,战胜了各种自然灾害,保持了经济较快增长和社会事业全面发展的良好势头。初步预计,全年国内生产总值突破11万亿元人民币,增长速度达到8.5%左右,人均国内生产总值首次超过1000美元。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进一步改善,全年财政收入增收较多。工业企业实现利润大幅度增长。 工业生产增长加快,农村经济稳步发展。重工业增长继续快于轻工业,电子信息、交通运输设备、电气机械等技术含量较高的制造业成为工业增长的主导力量。原煤和电力生产继续保持较快增长。工业产销衔接水平进一步提高。农业优质化、区域化、产业化不断推进,畜牧业和养殖业较快发展。国家进一步加大了对农村“六小”工程、农村医疗卫生和教育事业等方面的投入力度,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改善。 固定资产投资增势强劲,居民消费继续扩大。全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预计增长23%。国债投资进一步向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启动公共卫生设施建设、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推动技术进步等重点领域倾斜。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的积极性继续提高,民间投资更趋活跃,投资自主性增长因素有所增强。居民消费受“非典”冲击曾一度大幅下滑,但“非典”过后很快恢复,预计全年增长9%。消费结构升级步伐加快,居民用于汽车、通讯、住房等方面的消费支出大幅度增加。 外贸进出口大幅增长,利用外资保持较高水平。预计全年外贸进出口总额将达到8400亿美元。出口总额中,机电产品出口所占比重超过50%,高新技术产品和服装、鞋类等传统产品出口进一步扩大。原油、成品油、钢材和汽车等进口增加较多。全年贸易顺差比上年减少。通过进一步拓宽外商投资领域和改善投资环境,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继续保持在较高水平。实施“走出去”战略取得新进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扩大。人民币汇率基本稳定,国家外汇储备继续增加。 各项改革有序推进,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工作力度不断加大。政府机构改革稳步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迈出重要步伐,金融分业监管体系框架基本形成,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建设得到加强。电力、电信、民航等行业的改革稳步实施。农村改革进一步深化。西部开发工作取得新进展,西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和重点工程建设积极推进。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开始启动。 各项社会事业稳步发展,人民生活继续改善。增加国债投入,加快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农村基础教育办学条件进一步改善。科技发展在一些领域又取得重大成果,首次载人航天飞行获得圆满成功。城乡居民收入继续提高。就业再就业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全年新增城镇就业800万人以上。社会保障工作进一步加强。 二、2004年经济发展环境和经济工作的总体要求 2004年,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国际环境总体上可能好于2003年。主要国际经济组织普遍调高了对2004年的预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预计全球经济增长4.1%,世界贸易增长5.5%,经合组织预计世界贸易增长7.8%,均高于2003年。国际经济的这些新变化,对于我国加快发展是有利的。但同时也应看到,世界经济发展也还存在一些不确定因素,影响全球经济的稳定回升。 从国内来看,国民经济仍具备较快发展的条件:(1)扩大内需政策效应会进一步显现,经济发展的物质技术基础不断增强,有效供给能力显著提高;(2)对外开放继续扩大,使我们能够更加充分地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经济发展空间和回旋余地不断拓宽;(3)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贯彻实施,将使一些多年阻碍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障碍逐步消除,各种所有制企业发展的潜力将得到更好地发挥,为经济发展提供新的动力;(4)经过多年的实践,国家宏观调控的经验更加丰富,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进一步增强。 但也必须看到,经济发展中还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是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特别是粮食主产区和纯农户增收困难,城乡收入差距继续拉大。粮食产量连续下降,一些地方忽视农业、忽视粮食生产的问题比较突出。二是就业形势依然严峻。新增就业岗位不能满足城乡居民就业需要,社会保障面临较大压力。三是部分行业和地区盲目投资、低水平扩张的倾向比较明显,一些地方盲目兴办开发区的问题比较突出,能耗高、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等粗放经营的状况比较严重,资源约束的矛盾日益突出。四是信贷投放偏快,贷款投向的行业结构不尽合理。五是经济与社会发展不够协调,公共服务发展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要。六是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加剧,增大了我国扩大出口的难度,利用外资也将面临更加激烈的国际竞争。 为巩固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好形势,着力解决经济生活中的突出矛盾,积极应对各种挑战,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定,2004年经济工作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按照稳定政策、适度调整,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把握全局、解决矛盾,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思路,做好各项工作。坚持扩大内需的方针,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保护好、引导好、发挥好各方面加快发展的积极性,切实把工作重点转到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提高增长质量和效益上来,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三、2004年宏观调控政策取向和主要措施 2004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一年,也是实现“十五”计划目标的关键一年,必须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部署,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强化经济监测预警和经济运行调节,积极做好各方面工作。 (一)坚持宏观调控政策基本取向,正确把握政策的力度和重点。2004年要保持宏观经济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坚持扩大内需的方针,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同时,根据形势的变化,区别情况,适时适度地调整政策实施的力度和重点,有针对性地解决经济运行中出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努力保持经济的平稳增长,避免出现大起大落。在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方面,考虑到保持稳定、促进发展、推进改革的需要,以及加强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建设的要求,应继续发行一定数量的长期建设国债,重点发挥国债资金在调整经济结构。促进协调发展方面的作用,加大对“六小”工程等农村基础设施、公共医疗卫生体系、基础教育和基层政权建设、西部大开发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支持力度,保证在建重大国债项目的建设。加大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的力度,重点向“三农”、公共卫生、就业和社会保障等领域倾斜。对一般性支出继续实行零增长,遏制一些地方建设中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研究建立完善的政府公共投资机制,形成稳定的、与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政府公共投资资金来源,逐步解决多年来国家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发展、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等方面欠帐过多的问题。 继续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发挥好货币政策的宏观调控职能,综合运用各种货币政策工具,注重“预调”和“微调”,促进货币信贷总量合理增长。加强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调整信贷结构,增加对促进结构调整、扩大消费、增加就业等方面的信贷支持。扩大直接融资比重。加强金融监管。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基础上的基本稳定。 (二)努力增加农民收入,高度重视粮食安全。统筹城乡发展,继续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更多地关注农村,关心农民,支持农业。(1)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开展全国性的基本农田保护执法大检查,制止乱占滥用耕地。(2)坚决纠正忽视粮食生产的倾向,增加粮食播种面积,保持和提高主产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加大对中低产田改造和现有大型商品粮生产基地等建设的投入,对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要重点向粮食主产区倾斜。主销区也要保护基本农田和保持必要的粮食综合生产能力。(3)稳步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加快农产品优质化和区域化的步伐,加强农业科技储备、良种繁育和科技推广,提高农产品的产量和质量。积极发展畜牧业。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龙头企业的发展。(4)努力增加农民现金收入。重点做好对农民外出务工的服务,加大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检查和处罚力度,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国家支持的农村项目建设投资中要专门列支农民报酬一项。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把通过流通环节的间接补贴改为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加快推进农村税费改革,除烟草税外,全部取消农业特产税,降低农业税税率,平均降低1个百分点。力争2004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增长5%,税费负担比上年有所减轻。 (三)加强引导和调控,遏制盲目投资和低水平扩张。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更加注重运用信息手段加以引导,经济手段加以调节,法律手段加以规范,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促进钢铁、汽车、电解铝、水泥等行业健康发展。(1)加快制定和完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完善并严格执行行业准入标准,建立行业信息发布制度,引导地方和企业的投资方向。(2)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优胜劣汰的作用,推进企业实施联合重组,加快结构优化升级,促进优势企业发展,淘汰落后生产能力。(3)完善土地管理制度,严格用地管理,对不符合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达不到行业准入标准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批准用地。继续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4)加强金融机构与宏观调控部门的协调配合,引导商业银行依据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对有市场、有效益、符合环境和生态保护要求的生产企业和建设项目,积极予以支持;对盲目投资、低水平扩张问题比较突出的领域的建设项目,要严格审贷。 (四)将扩大就业放在更加突出的住置,努力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切实落实中央已确定的各项政策措施,继续把就业再就业工作抓紧抓实。(1)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责任制,加大对再就业的扶持力度。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制度。(2)在税收、融资和市场准入等方面创造有利条件,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积极扶持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发展,充分挖掘和发挥第三产业吸纳劳动力的潜力。(3)加大对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支持力度,充分利用企业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创造新的就业岗位,安置下岗分流职工。(4)深化劳动管理、户籍制度和社保体制改革,加快培育全国统一规范的劳动力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和培训体系,鼓励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健全再就业援助制度。 (五)促进和扩大居民消费,继续增强国内需求增长。要积极创造条件,进一步发挥城乡居民消费需求潜力,为经济持续平稳发展打下稳固的基础。一是增强中低收入者的消费能力。既要多渠道促进农民增收,又要努力增加城镇中低收入者的收入,完善并严格执行不同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加大对收入再分配的调节力度和对困难群体的扶持力度。二是大力改善消费环境。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商品流通设施、商业网点建设,加快推进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继续扩大消费信贷规模。推行医疗服务价格、非义务教育收费决策听证制度,合理确定价格和收费标准。继续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严厉打击制假售假、商业欺诈活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三是培育和扩大消费热点,满足不同层次、多样化的消费需求。增加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推动存量住房交易。鼓励居民汽车消费。推行电信普遍服务,促进农村和边远地区电信消费。继续改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发展体育和文化产业,鼓励居民扩大旅游、体育健身和文化消费。 (六)坚持以结构调整为主线,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继续推进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增强经济发展的后劲。引导各方面量力而行,克服经济发展中单纯追求速度、急于求成、过度消耗资源的倾向,切实把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作为经济工作的重点。(1)以市场为导向加快产业升级步伐。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大力发展装备制造业。积极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逐步形成掌握核心技术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2)努力缓解经济发展中的瓶颈制约。加快电源电网建设,做好电力调度,增加电力供应;加快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加大重要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力度;合理调配运输能力,加快重要交通干线和枢纽的建设。(3)按照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要求,使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适应,突出抓好土地、水、能源、重要原材料的节约和综合利用,加快冶金、石化、建材、造纸等重点行业节水、节能技术改造。 统筹区域发展,逐步形成东中西互动、优势互补、相互促进的格局。完善西部开发的政策措施,继续加强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努力发展特色经济和优势产业。有效发挥中部地区的区位优势和经济优势,支持中西部加快改革和发展。继续加大东部地区对外开放力度,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和国际竞争力。积极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集中力量进行重点地区、重点优势产业以及重点行业和企业的调整改造。大力推进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 (七)加大改革和投入力度,促进社会事业发展。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发展阶段,突出重点,加快发展科教文卫事业。(1)抓好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和卫生执法监督体系等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医疗卫生体系,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2)将农村教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大投入力度,保障农村适龄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加快推进西部地区“两基”攻坚,加大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力度。推进高等教育学科专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加快紧缺人才培养。(3)做好中长期科技规划的编制工作。加强国家创新体系、国家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提高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4)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鼓励多渠道资金投入,引导和促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协调发展。(5)做好人口和资源、环境保护工作。 (八)努力扩大外贸出口,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年。统筹国内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的关系。(1)进一步做好进出口宏观调控。培育国内优势品牌,提高出口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改革进出口商会体制,完善对企业的服务。加强重要商品进出口的平衡和管理,继续严厉打击走私、贩私活动。健全产业损害预警系统。加强对外谈判工作,有效地应对国际贸易摩擦。(2)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注重提高引资质量,把利用外资与国内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及国有企业改组改造结合起来。研究规范开发区发展的政策措施,促进开发区健康发展。(3)加强对境外投资合作的规划指导,推动我国与东盟建立自由贸易区。积极发展我国的跨国公司。全面落实并逐步完善内地与我国港澳地区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九)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会会的部署,进一步深化各项改革。利用当前经济增长较快、发展环境比较宽松的有利时机,抓紧研究解决深层次的体制和机制问题。要协调好改革进程中各方面利益,注意把握好改革力度、发展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程度的关系,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各项改革。(1)加快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继续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推进国有企业规范的股份制改造,发展混和所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完善电信、电力、民航等行业管理体制改革,稳步推进邮政、铁路等行业的改革,加快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步伐。(2)认真实施行政许可法,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做好投资体制改革工作,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允许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3)稳步推进财税、金融和价格改革。逐步推行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改革出口退税机制。健全金融企业监管机制,深化金融企业改革,建立健全内控机制。选择有条件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实行规范的股份制改造,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出台电价改革配套办法,完善水、石油、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4)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积极探索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十)关心群众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坚持以人为本,把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作为经济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问题入手,千方百计地帮助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1)继续巩固“两个确保”,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妥善解决城市困难家庭在子女入学、医疗、住房等方面的实际困难。(2)加大农村扶贫开发力度,扩大以工代赈规模,规范农村社会救济制度。做好灾区和贫困户的税费减免,切实解决好灾区群众的生产生活困难。(3)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和措施,坚决遏制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4)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把解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引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第二篇: 关于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及政策的讨论述评[摘要]经济理论界对我国经济是否过热问题的争论,自2003年第2季度开始就一直不绝于耳,媒体炒作的介入和境外传来的声音更是使这个热点变得沸沸扬扬。到了去年底至今年初以来,随着2003年全年的经济增长格局基本明了,围绕着2004年宏观经济的走势与宏观政策的取向,关于这个问题的讨论再度“热”起来。由于这种讨论对于微观经济活动和宏观决策层都会产生影响,对其中的主要观点和主张进行梳理综述,具有明显的现实意义。 经济理论界对我国经济是否过热问题的争论,自2003年第2季度开始就一直不绝于耳,媒体炒作的介入和境外传来的声音更是使这个热点变得沸沸扬扬。到了去年底至今年初以来,随着2003年全年的经济增长格局基本明了,围绕着2004年宏观经济的走势与宏观政策的取向,关于这个问题的讨论再度“热”起来。由于这种讨论对于微观经济活动和宏观决策层都会产生影响,对其中的主要观点和主张进行梳理综述,具有明显的现实意义。 一、关于经济是否过热的不同判断 大多数争论不休的问题,多半与问题的含义或边界不清晰有关。这次关于是否“经济过热”问题的争论也是这样。从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关系看,宏观经济是“过热”还是“不过热”,即总需求(增长)是不是超过总供给(增长),只能有两种不同的判断。但是,当前对这个问题却产生了多种不同的看法。其中的主要观点可概述如下: 1.认为经济存在着过热的趋势或苗头 最初引起对经济过热问题争论的,就是有些经济学家提出了这种观点。提出这种观点的主要依据是经济增长速度过快,生产资料价格上涨;其背后则是货币供应和贷款增加偏多。如到2003年7月底,广义货币(M2)同比增长20.7%,金融机构各项贷款同比增长23.2%,均达到了偏高水平。对此,连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也于2003年7月15日在华盛顿举行的国会听证会上明确提出,中国需要控制货币供应量的增长,以避免出现通货膨胀。同时,一些研究中国问题的国外经济学家也发表文章,指出中国经济出现过热的兆头。 2.认为经济只出现局部过热 另一些经济学家认为,经济只是出现了局部过热,而不能说是全面“过热”或总体过热。局部过热的主要表现是: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投资增长速度超过了30%);一些行业(如房地产、钢铁、建材、汽车等)投资和发展过热;很多地区的开发区建设(圈地)过热;地方政府主导性投资过热。这种观点可能是比较主流的观点。大多数国外报刊和国外经济学家对中国经济的评论也倾向于这种观点,认为当前中国经济的过热主要是一种投资性过热。 局部过热论的另一种看法是过量供应的货币流向了资产市场,导致以房地产为首的资产市场过热和价格上涨,而消费品市场则不出现过热和价格上涨问题。 3.认为当前的经济过热是一种“非典型”过热 有些学者认为,目前中国经济已经进入过热状态,但这种过热与过去不同,与世界多数国家的过热也不同,是一种无通胀的经济过热。 这种观点提出,不要笼统地讲经济过热,要将经济过热区分为合理性经济“过热”和非理性经济过热;要弄清究竟是合理性经济“过热”占上风,还是非理性经济过热占上风。并且,从目前经济“过热”的微观机理看,内生性的市场推动型是主要的,外生性的政府推动型是次要的,这是此次经济过热与以往的不同之处。从总体上看,目前出现的经济“过热”既有合理性也有非理性,但前者超过了后者;它既属于内生性的市场推动型的经济过热,又属于外生性的政府推动型的经济过热,但前者超过了后者;它既与以往的经济过热有很大不同,又与以往的经济过热有某些相同,但前者超过了后者;因此,是一种与以往的经济过热有较大区别的非典型性的经济过热。 不过,这种看法虽然有一定的道理,但将“经济过热”问题这种对总需求超过总供给增长的客观现象的判断,转变为一种主观的、微观的分析,似乎已经偏离了宏观经济学的分析轨道,不完全是在讨论同一个问题。 4.认为经济不存在过热问题 不同意或坚决否定经济存在过热问题的,也有一大批经济学家。他们的主要观点和依据如下: ----现在说经济过热不符合实际。目前的经济增长速度和物价上涨水平,根本不存在着过热的问题。中国有广阔的市场和投资空间,开发西部现在只是起步阶段,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也才刚刚开始,如此广阔的市场完全可以使投资增长持续下去,中国经济将保持高速增长。 ----中国经济的这一轮扩张,与10年前的情形大不相同。2003年与1992年经济扩张的机理不同;前三季度的经济增长速度尚未达到改革开放以来9.4%的年均水平,不能对当前经济运行总体上做出“过热”的简单判断。炒作经济“过热”对经济的运行非常有害。 ----判断经济过热的依据不存在。如:经济增长速度低于潜在增长能力;价格上涨水平仍然较低;作为经济晴雨表的股市处于低迷状态,股票价格持续下降;生产资料价格的短期内上涨属于恢复性上涨;最终消费增长乏力,居民消费倾向较弱成为制约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资金供给没有出现紧张,利率仍处于历史最低水平;贷款增长快是前几年因惜贷而导致的存贷差太大的结果,是贷款紧缩后的恢复性增长,而货币供应(从M0到M2)的变化离开贷款的变化并不能说明我国经济运行的实际问题;固定资产投资的高速增长没有引起投资价格的明显上涨;国民经济运行整体的供求格局仍是供大于求;除了电力、钢铁等供应相对较紧张外,没有出现明显的“瓶颈”制约;经济运行领域没有出现明显的“泡沫”;处于高增长期的房地产、汽车、钢铁等产业供求协调增长,发展速度虽高但没有出现过热,更没有引起经济运行的过热;个别能源、原材料产品价格短期内大幅度上涨有特定的原因,更多的是结构问题,而不是经济过热的问题。 ----从经济增长过程本身否定“经济过热论”。理由是:我国经济已进入一个新的发展周期,相对于前几年增长速度的连续下降,现在的反弹是经济自身发展规律性的表现,不能人为地回避甚至违背这种势头;看宏观经济形势不能只盯着一年、一个季度,不能对短时间的变化妄下结论,而应看到长期趋势;要在今后20年实现全面小康,必须保持年平均7.2%的增长速度,而有些年份高速增长是可能的,也是必然的;不能拿我国经济的增长同国外简单类比,我们的经济增长中有水份,有重复计算的问题;目前的经济增长中存在着五个同步现象,包括:经济增长与结构调整同步、与经济效益提高同步、与国家财政收入增长同步、与城市居民收入增长同步,以及国内经济增长与涉外经济增长同步另外,虚机团上产品团购,超级便宜

大学生法律意识论文题目

民事诉讼的可以写刑法的也行,挺多的

本人可以做,可以私下交流。

近年来,我省不断加强法治宣传工作力度,创新法治宣传平台,强化集中宣传教育,积极探索法治文化推广、宣传、传播新手段,深化“法律七进”活动。下面由我为大家整理的大学生加强法治意识的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一)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然选择。大学生作为国家未来的接班人,对其进行法制教育就是要使他们树立法治观念,培养其法律意识,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使他们能够做到遵纪守法、依法办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求,成为满足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合格人才。

(二)加强大学生的法制教育是社会现实的需要近年来,大学生犯罪率直线上升,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反思。据统计,大学生犯罪案件数量及犯罪人数2001年比1999年增加了54.5%,2005年到2007年大学生犯罪增长率在18%以上。因此,如何预防大学生犯罪,已经成为了中国当前面对的主要社会问题之一。毫无疑问,大学生违法犯罪对社会,对高校的影响力和危害力都是极大的,因此面对这样的社会现实,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提高大学生法律素养,使大学生知法,懂法,守法,用法,这无疑成为预防大学生犯罪,维护校园和社会稳定和谐的主要手段之一。(三)加强大学生的法制教育是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的需要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大力推行素质教育是近年来我国提出的教育改革目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增强适应时代发展、社会进步,以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要求和迫切需要的素质教育。要重视培养学生开拓进取、自强自立、艰苦创业的精神;大力加强法律教育特别是宪法的教育。

三、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有效途径

(一)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变革对大学生法制教育的认识定位大学生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同属于素质教育的内容,因此,相关部门应将法制教育放置于与道德教育同等高度,加大对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关注力度。首先,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将法律基础知识从《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中独立出来,专门开设法律基础课程,并将其与思想政治理论课一同作为大学生的必修课程,制定明确的教育目标和内容,形成较为系统的课程体系。其次,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高校实施的法制教育进行监管,通过规定课时、学分以及师资力量等方式督促高校的法制教育正规化。

(二)高校应完善大学生法制教育的课程设置,丰富教学内容高校作为国家接班人的培养基地,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强大学生的法制教育。首先,高校应专门开设法律基础课,使其与计算机基础、大学生英语等公共必修课一同作为大学生的必修科目;同时,根据不同专业的性质和特点开设相关的法律选修课,如此才能使学生在理解法律框架的基础上有所侧重,满足学生所学专业的发展要求。其次,高校在开设一系列法律课程的基础上应该注重教学内容,在公共基础课的内容设置上主要偏向于培养学生的法治精神和法治思维,加强学生宪政理念,使学生对我国的各个部门法有基本的认识;而在相关专业的法律选修课的内容设置上,要注意结合专业特点为学生开始相关的法律课程,使学生对所学专业所涉及的具体法律知识有一定的了解,为其以后从事相关工作奠定法律基础。

(三)学生社团应开设形式多样的法制教育活动大学生的法制教育不仅局限于课堂的理论知识学习,开设课外实践活动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学校的各类学生社团应积极组织各类法制教育活动,努力创设法制的校园环境,将法制教育由课堂推行的课外,由校内推行到校外,增强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创造机会推动学生下基层进行普法教育活动等等。对于学生社团推行的这一系列活动,学校要给予大力支持,鼓励以学生社团牵头,创办各种实践活动以开辟学生法制教育的新途径。

时光荏苒,岁月如梭,共和国走过了五十六年的风雨历程,在这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人民真正得到了公平和正义的法律保护,成为了国家的主人。翻阅中华五千年浩瀚的历史,在浩如烟海的历史长河里,千百年来人们呼唤着一个共同的目标,那就是公平和正义的司法主题!能否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关系到国家命运、人民命运的严肃话题。在人生的考场,面对这张人生的试卷,我们能否交上令人满意的答案,对我们是严峻的考验!

“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这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正是应时代呼唤而出,它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理论是行动的指南,没有正确的理论指导,就没有正确的行动。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正确理解法治精髓,把握法律本义,正确执法的关键,它关系到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性质与地位,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人心的向背。没有正确的法治理念,就难以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没有先进的法治理念,就难以在改革开放中做好人民的公仆。

在这个小小的演讲台上我曾无数次地赞美过身边的兄弟姐妹们,一次次为战友们的优秀事迹而感动,之所以总是这样被感动着是因为他们身上特有的一种精神。可曾记得?为了不延误开庭,撇下待产的妻子与辩护人唇枪舌战的公诉人;可曾记得?为了保证严打需要认真审核证据,把幼小的孩子独自遗忘在学校门口的批捕干警;可曾记得?迎风踏雪追捕逃犯,夜行11个小时不休息的反贪战士;可曾记得?一年四季一身汗埋头苦干,为干警做好服务的后勤人员……这些发生在身边平常的不能再平常的事,却每时每刻都在演绎着不平凡。不畏惧恐吓的刘道军;带着钢卡审讯的王立新;扎着吊瓶整理案卷的杨献伟;事无巨细的管家人邓冠军……

他们都是新时期我院检察干警中的优秀代表,他们都是新时代我院检察队伍的精英,他们的事迹感人肺腑,摧人奋进;他们的行动体现了“公平正义、拼搏苦干、和谐共进、创新争先”的曹检精神。正是这种精神使他们不顾干扰,公正办案;正是这种精神让他们不惜身体,加班加点;正是这种精神让他们不顾蚊虫叮咬,夜行潜伏;正是这种精神使他们不畏压力,奋勇当先。他们---就是检察官职业道德的遵循者,他们---就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实际工作中的践行人。带病工作,他们用生命铸就忠诚;拒礼拒贿,他们用无私捍卫公正;秉公办案,他们用奉献锻造清廉;公正执法,他们用威严塑造严明!他们以对党、对人民、对检察事业的无限忠诚赢得了人民群众的爱戴和尊敬!我们有这样的兄弟姐妹,怎能不为他们骄傲?我们有这样的兄弟姐妹,如何不为他们而自豪?

低头看看胸前神圣的检徽,感到自己的心是和人民一起跳动,做为一名检察官,我在时刻在告诉自己,人民检察为人民。只有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运用到工作中,以依法治国为核心;以执法为民为本质;以公平正义为追求;以服务大局为使命;以党的领导为保证,才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自觉的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才能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才能用实际行动弘扬公平和正义的司法主题!

在全面建设平安XX县的进程中,检察机关担负着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神圣使命,这份使命是要通过严历打击各种犯罪,促进反腐倡廉来实现;这份使命是要通过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来实现!我骄傲,我能够成为检察队伍中的一员!我自豪,我可以用自己的一言一行镌刻对检察事业的挚爱!我奋进,我将用汗水与生命铸造对党和人民的忠诚!也许,我们每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可是,只要我们努力去做,把我们的力量聚集在一起,这力量就是无限的,让我们做一块砖、一片瓦、一粒沙,共同筑起一道法治的长城!

大学生法治观念之培养

“法治观念是社会中的法律现象在人脑中的反映。同时人们的法治观念又能够反作用于人们的行为。良好的法治观念能够指导人们正确地对待法律实践,但是错误的法治观念就会阻碍人们的社会实践活动。”因此,培养大学生正确的法治观念应该成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重中之重,是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法制教育的途径与方法。首先,要通过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培养大学生的法治观念。理论是实践的先导,但实践又检验着理论的正确与否,再精致的理论如果不能通过实践加以检验,也难以为人所信服。“法治”观念应该是法治理论与法治实践完美结合后必然生发的一种信仰的力量。

1.课堂讲解与课外实践相结合

大学生法制教育理论与实践结合的突破口在于法治理论的阐述与法律运作方式对其具体的体现。课堂讲解与课外实践相结合即是将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等法律运作方式的四个方面设立四个专题。每个方面涉及的法治理论知识由授课教师在课堂上进行讲解,同时通过联系学校驻地的人大、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在当地建立的大学生法制教育基地,有针对性地将以上课堂知识和实务部门的实际工作结合起来,以直观的方式让大学生将学习到的有限的法治理论知识和整个法律体系实际的运作相结合,通过大学生的感同身受培养起基本的法治观念。

2.理论讲解与案例评析相结合

限于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时空条件,培养大学生法治观念的主阵地仍然是课堂。在极其有限的课堂教学中,理论讲解即使再为精致,也难以承担起培养大学生法治观念的任务,最多也只能引起大学生对法律这种行为规范的兴趣而已。因此,理论知识寄于说教不如寓于案例,通过一个个直观而现实的案例引发大学生的思考,激发大学生求真求实的欲望,春风化雨、水到渠成。应当注意的是,案例教学中选用的案例应当具有典型性、普遍性和历史性。其次,要通过塑造从课堂到学校多位一体的社会生态环境来培养大学生的法治观念。一个人的意识往往与自己生活的环境相关,良好的社会环境具有规范行为、陶冶情操、教育矫正等诸多功能,会使生活在其中的人于潜移默化中形成恒定且趋同的心理意识。建构多位一体的校园微生态法治环境,其最大功效在于,让身处其中的大学生能够切实感受到法治带来的益处与不同,让他们坚信法治应该成为我们共同的生活方式,让他们能够自觉地形成法治观念。因此,高校在自身管理过程中应贯彻校园民主和依法治校,在潜移默化中培养大学生的法治观念,这样可以取得比课堂教学更好的法制教育效果。

四、结论

大学生法律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步伐,关系到依法治国方略能否实现。作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一部分的法制教育,对培养具有全面法律素质的现代合格公民具有重要作用。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加强和改进是一项系统工程,非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然而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代背景下,必然要求以“法治”观念为引导,对大学生法制教育进行全面的反思与重构。高校要从国家的高度重视“法治”观念的普及,要从社会的广度重视“法治”观念的弘扬,要从个人成长与成才的角度重视“法治”观念的领会。另外,在大学生中普及“法治”观念,不能仅仅从口号到口号,从理论到理论,需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更需要塑造从课堂到校园多位一体的社会生态环境,让“法治”如阳关雨露般成为生活之一部分。惟有如此,才能将大学生个人的成长与社会的需要、国家的发展联系起来,也惟有如此才能将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实效性落到实处。

有本法学期刊,你找找看有没有适合你好写的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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