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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论文研究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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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论文研究目的

现代商业竞争中,商业秘密成为能给经营者带来巨大竞争优势的“秘密武器”。谁掌握商业秘密,谁就占据了现代商业竞争的制高点。因此,经营者一开始把更多的心思放在开发、整理和总结自身的商业秘密上,而对如何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来保护自己得来不易的商业秘密则思之甚少。然而,随着人才的频繁流动,商业合作的广泛开展,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的泄密现象愈演愈烈,商业秘密经常被无端泄露或遭他人盗用,给经营者带来无可估量的损失。这一问题的长期存在,不仅极大地影响了经营者开发商业秘密的热情,也破坏了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秩序。在此背景下,社会各界尤其是企业界要求采取有效的法律手段保护商业秘密的呼声愈来愈高,世界各国纷纷结合本国国情对商业秘密给予不同程度的法律保护,我国自90年代以来也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商业秘密给予保护,但总的来说,现行规定内容分散、系统性不强、保护程度较弱,因此,改革、完善我国现行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被提上议事日程。一、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立法现状我国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起步较晚,建国以后直到1991年基本上为空白。1991年4月9日,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民事诉讼法》第一次明确提出“商业秘密”这一法律术语。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商业秘密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尽管当时我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仅仅停留在民事诉讼活动范围内,未能揭示出商业秘密的本质含义、构成要件等,但是,它却昭示了商业秘密受我国法律保护这一立法方向,在社会上引起了十分积极的反响。1992年,中、美两国政府签订《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后,为履行保护商业秘密的承诺,我国于1993年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首次对商业秘密的概念、几种侵权行为以及违反规定应追究的民事、行政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成为我国商业秘密立法的一个里程碑。此后,我国在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1997年颁布的《刑法》、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2007年颁布的《劳动合同法》等法律中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作出了补充或特殊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最高人民法院等也针对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进行了相关的规定或解释,相关立法、解释进一步丰富了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方法和手段,一定程度上适应了现实社会对商业秘密保护提出的要求。至此,我国初步建立起一个包括民事法律保护、行政法律保护和刑事法律保护在内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二、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综观我国现行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规定,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条款主要分散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中。虽然这些法律对商业秘密的范围、构成要件、侵害商业秘密的方式及对侵害行为的制裁等均有涉及,但保护还是显得过于分散,不够全面、系统,且原则性规定较多,不便于实际操作。主要表现在:(一)商业秘密性质不明确商业秘密的属性问题往往决定一国的商业秘密保护的基本理论,是明确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依据、保护方式和保护程度的关键性问题,明确商业秘密的属性对于立法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①]多年来,各国理论界及司法界对于商业秘密的属性一直争论不休,存有疑义。有人认为,商业秘密只具有类似于财产的性质,保护商业秘密的理论基础是被告违反其与原告之间的信赖关系,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来自于竞争法,而不是财产法,故否定其为财产权,只认定其为准财产权;[②]有人则认为,商业秘密在性质上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相同,都是人类智力活动的结晶,是一种知识产权。[③]对于商业秘密的性质,我国理论界及司法界也极不统一,长期以来并未意识到将商业秘密提高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高度,认为其仅是一种契约关系,是一种竞争手段。进入20世纪60年代以来,人们开始将商业秘密当作知识产权来对待,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属性逐渐为人们所认同,并出现在正式文件中,如中、美两国政府于1992年签订的《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即将商业秘密归入知识产权范围。TRIPS第一部分也明确规定了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一种财产权,明确了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属性。但从我国现行商业秘密保护立法来看,尚无法律明确将商业秘密界定为知识产权。(二)权利主体范围过窄且无归属规定我国《劳动法》将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限于用人单位,《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限于经营者,而将单纯从事发明创造而获得商业秘密及通过其他合法手段获得商业秘密的其他机构及自然人排除在商业秘密保护之外,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6款将商业秘密权利人定义为: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多少弥补了法律规定的不足。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此项文件,不过是部门规章,影响有限。另外,确定商业秘密的归属,是判定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前提。因此,如何确定商业秘密的归属,是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而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并无关于商业秘密归属的直接规定。(三)侵权主体范围狭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限于“经营者”,对于非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未列入该法调整的范围;《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限于“被侵权单位的劳动者,对于被侵权单位之外的单位及个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未作规定;《合同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限于“合同当事人”,而事实上合同关系之外的任何第三人都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责任主体;《刑法》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的规定则突破了前述法律的限制,不仅将个人规定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责任主体,而且也肯定了单位犯罪的存在,且犯罪主体不受经营者、合同关系等限制,应当说保护的范围比较宽泛。但毕竟《刑法》仅适用于刑事犯罪,其有关主体的扩张解释并不能自然适用于民事侵权领域。(四)侵权方式过于原则且适用范围受限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该法关于侵权方式的规定采取完全列举式,等于将未列举或将来可能出现的侵权方式统统排除在外,不利于商业秘密的全面保护。另外,有关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除《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刑法》作出明确规定且规定一致外,其他涉及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对此尚未作出规定。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刑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尚不能自然适用于劳动法、合同法等领域,而实际情况是,商业秘密的侵权方式并不会因部门法的不同而有所区别,现行规定必然人为造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法律规定的不统一,影响法律执行的效果。(五)缺乏商业秘密保护的限制规定世界各国在以法律形式保护无形财产时无不明确指出:法律一方面要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另一方面要使社会公众共同分享无形财产带来的巨大福利,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科学和文化的发展。为此,法律在以专有权利保护无形财产利益的同时,也对这种权利给予合理约束。[④]考察我国现行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限制规定几乎为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30日颁布的《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次引入了商业秘密保护的限制规定,该解释明确规定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一)、(二)项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但从商业秘密限制的法律制度来讲,这些规定明显不足,且仅仅停留在司法解释的范畴,尚未上升为法律。(六)程序法规定明显不足商业秘密主要依靠权利人采取行之有效的保密措施维护其权利。商业秘密一旦公开,权利人则丧失其占有。因此,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诉讼程序有许多特殊性。如何保证商业秘密在诉讼中不致二度伤害,在诉讼程序上现行法律、法规均无规定。如举证责任问题,商业秘密诉讼的级别管辖问题,商业秘密的保密审理等基本制度均缺乏明确的规定。三、完善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立法构想如前所述,我国现行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规定主要散见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保护极其分散,且不够全面系统。而从世界范围来看,对商业秘密法律保护行之有效的途径是制定专门法,全面、系统地就商业秘密的概念、构成要件、权利归属及侵害商业秘密的法律救济等作出规定,并明确其知识产权属性。借鉴世界主要国家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我国有必要尽快制定一部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以加强和完善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事实上,根据全国人大立法规划显示,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专门立法早已被列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国家经贸委曾受托于 1994年8月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成立了《商业秘密保护法》起草小组,并先后拟订了《商业秘密保护法(征求意见稿)》和《商业秘密保护法(送审稿)》,只可惜至今尚未出台。当然,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无论如何,笔者坚信,随着条件的成熟,各方认识上的统一,《商业秘密保护法》终究会“前呼万唤始出来”。赶在《商业秘密保护法》正式出台之前,笔者仅就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谈以下几点粗浅看法。(一)明确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属性客观地说,自我国政府与美国政府签订《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及签署TRIPS后,事实上已经承认将商业秘密作为一种知识产权给予法律上的保护,只是在国内立法中尚未明确其知识产权属性而已。从商业秘密本身来看,与其他知识产权相比,它同样也是人们在生产经营中创造的一类特殊的无形财产,是人类智力活动的结晶,是一种精神财富,同样也可以成为合同的标的而成为交易之对象。[⑤]因此,考虑到商业秘密自身的特性及履行对国际社会作出的承诺,我国宜在国内立法中明确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属性。明确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属性后,在法律上设定其转让、许可使用、质押等权能就容易很多。从目前学者的研究来看,对于赋予商业秘密转让、许可使用权能均不持疑义,但对于赋予商业秘密质押权能却大都持保留态度。这可能与我国现行《担保法》的规定及商业秘密的特性不无关系。[⑥]但笔者认为,既然我们承认商业秘密属于财产权范畴,而其又并非法律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权利,根据法理精神,其依法就可以作为质押的标的。至于现有法律的限制性规定我们完全可以通过日后的完善来解决,毕竟法律是随着经济生活的发展而发展并为经济生活服务的,法律不应成为经济生活的绊脚石。至于商业秘密的特殊性,我们也完全可以通过特殊的制度安排来作出保障,无须过分担忧。[⑦](二)完善权利主体、侵权主体、侵权方式等规定关于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现行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仅仅将其限定在经营者与用人单位,而将单纯从事发明创造而获得商业秘密及通过其他合法手段获得商业秘密的其他机构及自然人排除在商业秘密保护之外,严重挫伤了有关单位、个人进行技术发明和创造的积极性,不利于科技的发展与进步。因此,笔者建议,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若干规定》定义的商业秘密权利人上升为法律,即商业秘密权利人为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扩大保护范围。在规定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时必然涉及到商业秘密的归属问题,由于实践中商业秘密的产生原因多种多样,法律应当对各种情况下产生的商业秘密的归属作出规定,以进一步明确权利主体。有关商业秘密的侵权主体,现行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也非常狭窄,如《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规定侵害商业秘密的主体限于劳动者;《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侵害商业秘密的主体限定为经营者;《合同法》则将侵害商业秘密的主体限定为合同相对人。当然,这些法律关于商业秘密侵权主体的局限性是与各自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的不同有关的,并非法律本身存在问题。在出台专门《商业秘密保护法》背景下,笔者建议,对侵权主体作出全面、统一的规定,将商业秘密权利人之外的任何单位与个人均列入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范围。有关商业秘密的侵权方式,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刑法》均作出明确、一致的规定,但从这两部法律的规定来看,对于商业秘密的侵权方式完全采取列举式规定,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侵权,要完全依据这些规定来进行判定。但是我们知道,现实生活中出现的问题总是千差万别,一味依据现有列举式规定来进行侵权与否的判断必然会陷入某种行为严重侵害他人商业秘密却不能被认定为侵权的窘境。笔者认为,分析某一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时,应当严格围绕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判断,而不应拘泥于列举的范围。为此,笔者建议,有关商业秘密的侵权方式,应在现有列举式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一项概括式规定,避免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尴尬。(三)引入商业秘密保护的限制规定1、社会公共利益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限制商业秘密权属于私权范围,但其取得和行使必须符合公共利益。在紧急情况下,为了实现社会公益性目标,对商业秘密权进行一定的限制符合全社会的共同利益。因此,法律应当确立社会公益优先的原则,在个人商业秘密权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对商业秘密权作出适当限制。2、自行开发研制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限制由于商业秘密权只具有“相对专有性”,不具有绝对排他性,所以对于同一商业秘密而言,可能存在多个权利主体并存的情形。只要各个权利主体的商业秘密都是自行开发研制,不论商业秘密形成时间的先后、早晚,他们之间的权利都可以并存,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另一方行使权利作出限制。关于自行开发研制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作出了规定,但由于该项规定仅仅为司法解释,笔者建议将其尽快上升为法律。3、反向工程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限制反向工程是一个技术术语,又称“逆向工程”,是指通过对含有商业秘密因素的商品进行解剖和分析,从而知晓其构造、成分、制造工艺或者源代码等内在商业秘密因素。[⑧]目前,各国对“反向工程是对商业秘密权进行限制的一种手段”均持肯定态度。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明确认可反向工程为商业秘密保护的例外,但对反向工程本身需受到的限制则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借鉴各国立法,反向工程实施的前提必须是反向工程实施人合法拥有含有商业秘密因素的商品,且实施反向工程本身不违反任何约定。4、权利用尽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限制权利用尽,是指商业秘密权利人只对无形的商业秘密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权利人生产的含有商业秘密因素的商品以合法方式销售出去后,无论该商品辗转于何人之手,权利人均无权再控制该有形商品的市场流转。[⑨]目前,世界多数国家均将其规定为商业秘密保护的例外,我国亦应明确此项规定。5、善意第三人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限制依民法理论善意取得的一般原理,商业秘密权利人对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商业秘密无权主张权利,而只能向恶意泄密者主张权利。因此,世界各国大都将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商业秘密排除在商业秘密保护之外,只是对于善意第三人是否有权使用或披露获得的商业秘密持不同意见,有的国家许可,如巴西、芬兰;有的国家禁止,如德国和部分东欧国家;有的国家则附条件禁止,如美国、日本等。笔者建议,我国应采取许可制为宜,毕竟善意第三人在取得商业秘密时已支付相应对价,在此情况下如禁止其使用显然违背其交易目的,而对于权利人遭受的损失,宜规定向泄密者追偿。(四)引入法定赔偿从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规定来看,有关侵权的赔偿数额,主要从四个方面考虑:一是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给予赔偿;二是按照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遭受的损失给予赔偿;三是参照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给予赔偿;四是由人民法院根据法定标准给予赔偿。其中,《商标法》与《著作权法》规定了损失赔偿、获益赔偿与法定赔偿,《专利法》规定了损失赔偿、获益赔偿与许可费赔偿。目前我国商业秘密侵权赔偿规定主要见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了损失赔偿与获益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许可费赔偿规定。但笔者认为,我国现行商业秘密侵权赔偿规定仍存在很大问题,无法妥善解决实践中出现的各类商业秘密侵权赔偿案件。首先,如前所述,商业秘密侵权赔偿案件的损失本身很难准确界定;其次,对于侵权所获利益,实践中行为人往往采取生产经营不做帐、做假帐或更加隐蔽的方法来逃避法律的制裁;再次,参照许可费赔偿,假如权利人从来没有许可他人利用商业秘密时会显得非常尴尬。因此,鉴于目前状况,笔者建议最好借鉴其他知识产权法律规定,在《商业秘密保护法》中引入法定赔偿,以更好地适应现实需要。至于有人建议引入惩罚性赔偿,笔者则认为其有违侵权赔偿法理,不敢苟同。(五)改革商业秘密罪的立法模式对于商业秘密犯罪,我国《刑法》第219条作出明确规定,该条规定区别“重大损失”、“特别严重后果”,对行为人分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与“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不同刑罚。相关司法解释又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作为追诉的标准。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将侵犯商业秘密罪规定为结果犯,根据危害后果决定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予追究。从世界各国商业秘密刑事立法来看,大多数国家对商业秘密犯罪均采行为犯模式。如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刑法规定,凡盗窃工商秘密、技术秘密者,得科以五千美元罚金或五年有期徒刑,或者二者同时并科;[⑩]德国《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竞争之目的或图自己之私利,引诱他人披露或窃取商业秘密,或对于他人有意为其窃取或披露商业秘密之期许表示接受者,处两年以下自由刑或科罚金;我国台湾地区《刑法》第317条规定,依法令或契约有守因业务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义务,而无故泄露之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⑪]反观我国的商业秘密刑事立法,将商业秘密犯罪限定在产生“重大损失”上,范围过于狭窄。况且对于其中提到的损失,究竟是指商业秘密本身价值,还是指商业秘密被侵犯后给权利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学术界及实务界也存在较大争议。另外,如何确定侵权损失额的大小也是刑事司法实践面临的难题。实践中,正是由于这些原因导致对权利人保护不力,使得一些本应由刑法调整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未得到应有的处理,客观上放纵了犯罪。更主要的是,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是一种暴利行为,行为人非法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实质无异于抢劫,且其行为本身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无法估量,有些甚至是毁灭性的,不加大刑事处罚,提高其违法成本,显然不足以遏制其发生。因此,借鉴国外立法,我国应改变将侵犯商业秘密罪规定为结果犯的立法模式,将其改为行为犯,而将损失作为量刑的情节,彻底理顺侵犯商业秘密罪理论体系中的各种矛盾,解决司法实务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六)完善程序法规定1、完善举证责任制度考察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我国目前尚未将商业秘密案件列为一类特殊的案件而实行特殊的举证责任,而仍然按照民法规定的一般侵权行为来进行举证责任的分配。但按照民事侵权“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负担非常沉重,迫切需要尽快予以改变。在具体的改革方向上,笔者建议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5条“被申请人不能提供或者拒不提供其使用的信息是合法获得或者使用的证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有关证据认定被申请人有侵权行为。”之规定,在侵权方式上确立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只要原告证明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被告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被告有条件接触到原告的商业秘密,而被告无法证明其信息来源于自主开发、研制,或者通过反向工程获得,或者通过原告的许可使用获得,或者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获得时,即可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2、完善保密审理制度保密审理,在我国主要指不公开审理,还包括案卷的封存、鉴定的保密、诉讼人员的保密等。目前,我国关于保密审理的规定主要见于《民事诉讼法》,该法第66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第120条第2款规定: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上述仅有的两条规范,提供了不公开审理的轮廓,但内容过于简单笼统不利于实务操作。笔者建议,将《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2款修改为: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应当不公开审理。另外,法律还应明确规定法院对案卷材料的封存保密义务,鉴定人员对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审判人员、书记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等。3、完善专业鉴定制度对于涉及商业秘密案件,承办案件的法官也是隔行如隔山,为了查明案情,法官不得不委托专家进行鉴定,而目前我国多数法院大都是在各自所在区域范围内指定鉴定机构,由于受自身学识、能力和所处环境的限制,实践中往往出现不同鉴定机构得出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结论,也由此而导致了同一案件出现各不相同的判决。为此,笔者建议,法律应强制规定,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无论由哪级法院审理,都应委托全国性的行业机构来进行鉴定,以确保结论的科学性和权威性。4、完善证据保全制度《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由此可以看出,现行法律规定证据保全应当在起诉之后进行,当然,对商业秘密案件的证据保全也不例外。但现实情况是,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侵权人可轻而易举转移、隐匿甚至伪造相关资料,商业秘密权利人却举证艰难。为在诉讼前获得有利于自己的第一手资料,商业秘密权利人通常只能委托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但由于公证机关没有法院的强制力,实践中又使得证据保全的效果大打折扣。如果法院能在诉讼前采取保全措施,往往会使侵权人措手不及,对认定侵害,确定损失赔偿额大为有利,也能促进纠纷的顺利解决。因此,笔者建议,我国应引入诉前证据保全制度。综上所述,虽然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一个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保护在内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但从我国现有商业秘密保护法律、行政法规、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来看,国内商业秘密保护立法还过于粗糙,相关问题尚有待于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如有关商业秘密的属性规定;权利主体、侵权主体及侵权方式等规定;商业秘密保护的限制性规定等。因此,尽快制定全面、系统的《商业秘密保护法》,梳理并完善现有商业秘密保护法律规定,构建统一、协调、科学、完整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体系就成为我国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你的论文准备往什么方向写,选题老师审核通过了没,有没有列个大纲让老师看一下写作方向?老师有没有和你说论文往哪个方向写比较好?写论文之前,一定要写个大纲,这样老师,好确定了框架,避免以后论文修改过程中出现大改的情况!!学校的格式要求、写作规范要注意,否则很可能发回来重新改,你要还有什么不明白或不懂可以问我,希望你能够顺利毕业,迈向新的人生。论文写作包括以下几个步骤:第一、研究课题的基础工作——收集资料。考生可以从查阅图书馆、资料室的资料,做实地调查研究,实验与观察等三个方面来搜集资料。搜集资料越具体、越细致越好,最好把想要搜集资料的文献目录、详细计划都列出来。首先,查问资料时要熟悉、掌握图书分类法,要善于利用书目、索引,要熟练地使用其他工具书,如年鉴、文摘、表册、数字等。其次,做实地调查研究,调查研究能获得最真实可靠、最丰富的第一手料,调查研究时要做到目的明确、对象明确、内容明确。调查的方法有:普遍调查、重点调查、型调查、抽样调查。调查的方式有:开会、访问、问卷。最后,关于实验与观察,实验与观察是搜集科学资料数据,获得感性知识的基本途径,是形成、产生、发展和检验科学理论的实践基础,本方法在理工科、医类等专业研究中较为常用,运用本方法时要做认真的全面记录。第二、研究课题的重点工作——研究资料。考生要对所搜集到手的资料进行全面浏览,并对不同资料采用不同的阅读方法,如通读,选读,研读。通读即对全书全文阅读,选读即对有用部分、有用内容阅读,研读即对与研究课题有关的内容进行全面、认真、细致、深入、反复的阅读。在研读过程中积极思考。要以书或论文中的论点、论据、论证方法与研究方法来触发自己的思考,竭力产生创见,要眼、手、脑并用,要发挥想象力,开拓创造性思维,进行新的创造。在研究资料时,还要做好资料的记录。对新鲜论点,好的见解,要完完全全摘录;对能说明问题,有说服力的论据、好材料,要不加改动地摘录;对过长的资料,可加以简明扼要的概括,对这些资料都要分类整理。第三、研究课题的核心工作——明确论点和选定材料。在研究资料基础上,考生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见解,根据选题,确立基本论点和分论点。提出自己的观点要突出新创见,创新是灵魂,切忌人云亦云。同时,还要防止贪大求全的倾向,生伯不完整,大段地复述已有的知识,那就体现不出自己研究的特色和成果了。根据已确立的基本论点和分论点选定材料,这些材料是自己在对所搜集资料的加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的。组织材料要注意掌握科学的思维方法,注意前后材料的逻辑关系和主次关系。第四、研究课题的关键工作——执笔撰写。考生下笔时要对以下两个方面加以注意:拟定提纲和基本格式。拟定提纲包括题目、基本论点、内容纲要。内容纲要包括大项 目即大段段旨、中项目即段旨、小项目即段中材料或小段段旨。拟定提纲有助于安排好全文的逻辑结构,构建论文的基本框架。

商业秘密特性是:(一)秘密性。商业秘密首先必须是处于秘密状态的信息,不可能从公开的渠道所获悉。《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规定:“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即不为所有者或所有者允许知悉范围以外的其他人所知悉,不为同行业或者该信息应用领域的人所普遍知悉。(二)实用性。商业秘密与其他理论成果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商业秘密具有现实或潜在的实用价值。商业秘密必须是一种现在或者将来能够应用于生产经营或者对生产经营有用的具体的技术方案和经营策略。不能直接或间接使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信息,不具有实用性,不属于商业秘密。(三)保密性。即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手段。只有当权利人采取了能够明示其保密意图的措施,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四)价值性。是指该商业秘密自身所蕴含的经济价值和市场竞争价值,并能实现权利人竟记利益的目的。

企业商业秘密研究论文

论文题目建议要切入点小以下都是优秀的经济法和商法的论文题 1、国家干预和市场调节的法律互动与平衡 2、“政府失灵”的经济法调整 3、“市场失灵”的经济法调整 4. 社会公共利益与经济法的关系 5、城乡协调发展的经济法思考 6、论企业的社会责任 7、论我国的银行监管体制 8、论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 9、关于政府采购的经济法思考 10、税制改革与经济法的创新 11、论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完善 12、论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思考 13、论产品质量责任的确定 14、关于我国新公司法的若干思考 15、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16、反垄断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17、论劳动债权的优先权 18、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19、民营经济发展中的经济法思考 20、论集体谈判制度

你的论文准备往什么方向写,选题老师审核通过了没,有没有列个大纲让老师看一下写作方向?老师有没有和你说论文往哪个方向写比较好?写论文之前,一定要写个大纲,这样老师,好确定了框架,避免以后论文修改过程中出现大改的情况!!学校的格式要求、写作规范要注意,否则很可能发回来重新改,你要还有什么不明白或不懂可以问我,希望你能够顺利毕业,迈向新的人生。论文写作包括以下几个步骤:第一、研究课题的基础工作——收集资料。考生可以从查阅图书馆、资料室的资料,做实地调查研究,实验与观察等三个方面来搜集资料。搜集资料越具体、越细致越好,最好把想要搜集资料的文献目录、详细计划都列出来。首先,查问资料时要熟悉、掌握图书分类法,要善于利用书目、索引,要熟练地使用其他工具书,如年鉴、文摘、表册、数字等。其次,做实地调查研究,调查研究能获得最真实可靠、最丰富的第一手料,调查研究时要做到目的明确、对象明确、内容明确。调查的方法有:普遍调查、重点调查、型调查、抽样调查。调查的方式有:开会、访问、问卷。最后,关于实验与观察,实验与观察是搜集科学资料数据,获得感性知识的基本途径,是形成、产生、发展和检验科学理论的实践基础,本方法在理工科、医类等专业研究中较为常用,运用本方法时要做认真的全面记录。第二、研究课题的重点工作——研究资料。考生要对所搜集到手的资料进行全面浏览,并对不同资料采用不同的阅读方法,如通读,选读,研读。通读即对全书全文阅读,选读即对有用部分、有用内容阅读,研读即对与研究课题有关的内容进行全面、认真、细致、深入、反复的阅读。在研读过程中积极思考。要以书或论文中的论点、论据、论证方法与研究方法来触发自己的思考,竭力产生创见,要眼、手、脑并用,要发挥想象力,开拓创造性思维,进行新的创造。在研究资料时,还要做好资料的记录。对新鲜论点,好的见解,要完完全全摘录;对能说明问题,有说服力的论据、好材料,要不加改动地摘录;对过长的资料,可加以简明扼要的概括,对这些资料都要分类整理。第三、研究课题的核心工作——明确论点和选定材料。在研究资料基础上,考生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见解,根据选题,确立基本论点和分论点。提出自己的观点要突出新创见,创新是灵魂,切忌人云亦云。同时,还要防止贪大求全的倾向,生伯不完整,大段地复述已有的知识,那就体现不出自己研究的特色和成果了。根据已确立的基本论点和分论点选定材料,这些材料是自己在对所搜集资料的加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的。组织材料要注意掌握科学的思维方法,注意前后材料的逻辑关系和主次关系。第四、研究课题的关键工作——执笔撰写。考生下笔时要对以下两个方面加以注意:拟定提纲和基本格式。拟定提纲包括题目、基本论点、内容纲要。内容纲要包括大项 目即大段段旨、中项目即段旨、小项目即段中材料或小段段旨。拟定提纲有助于安排好全文的逻辑结构,构建论文的基本框架。

这种应该付费吧。。。提供出来,论文就写完啦。原创的很伤头脑的。

1.论我国竞业禁止制度的完善2.论我国服务期制度的完善3.论股权的善意取得4.论公司章程的效力5.论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完善6.论我国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完善7.保险法中道德风险防范机制研究8.保险代位求偿权适用范围探讨9.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中"第三者"认定问题研究10.论我国破产撤销权制度的立法完善11.论我国破产财产清偿制度的完善12.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13.论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14.论消费者网购的权益保障15.消费者撤回权制度研究16.以附属商行为视角论自助寄存的法律性质17.论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的完善18.论商标的合理使用19.营业转让中债务承担问题研究(本回答来源于学术堂)

商业秘密论文答辩

14、电子商务的营销组合策略研究、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对论文中所解决和研究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说明,并提出自己的见解和观点,按时完成毕业论文的写作。79、电子商务与专利权1. 观点是否明确。结论是否合理;88、从电子商务的在线支付谈我国网上银行的现状与未来11、个人网络虚拟店铺的建立与运营59、电子商务在证券业中的应用89、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浅议31、《电子签名法》对电子商务产生的影响62、电子商务时代下的市场营销理念.尊重知识产权。不得抄袭他人作品。53、网络经济时代下的传统企业电子商务化85、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的比较优势分析38、客户关系管理在电子政务中的运用分析17、数字化产品在网络营销中的发展策略研究68、乡镇企业互联网电子商务初步16、试论差异化在网络营销中的应用、题目一经选定,如没有特别情况。不要随意变动。如需变动,应征得指导教师的同意。33、如何成功在淘宝网开店52、电子商务对会计的挑战与影响12、我国电子商务网站的赢利模式分析1. 选题:2007年月、电子商务时代的物流配送思考74、电子合同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分析、谈电子商务专业人才的培养2. 每位答辩人限20分钟左右的时间。其中:3---5分钟陈述论文要点和思路;3---5分钟由答辩教师团提问,10分钟回答问题。二、论文撰写的程序和步骤:86、电子商务的安全技术解决方案44、电子商务犯罪初论22、企业博客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2007年12月18日电子商务专业学生撰写毕业论文的主要目的是:63、保险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的探讨、电子商务的发展创新与环境构筑10、浅析中国电子商务网站存在的问题及对策20、web2.0现状及趋势分析15、电子商务时代的消费行为分析及研究对策58、中国电子商务发展之路探索23、网络视频盈利模式研究27、我国电子商务CA认证的现状及改进76、电子签名的相关法律问题40、大学生网上开店对电子商务专业实践的启示36、网络经济对中国劳动力市场影响分析73、电子合同中若干法律问题探析及应用建议用A4规格的纸打印装订;67、电子商务物流配送模式初探29、电子商务的法律环境研究45、电子商务的风险及其安全管理34、如何成功在Ebay易趣开店毕业论文任务下达如下,要求你在预定时间内完成此项任务。、电子商务发展与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与对策研究71、我国电子商务基本环节的立法完善、培养学生综合运用电子商务知识解决和分析问题的能力,达到融会贯通和学以致用的目的。(四) 论文答辩84、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研究25、电子商务与供应链管理初探字迹公正。排列整齐;实习过程应有比较具体的计划和目的,实习内容应注重尽可能与论文选题衔接起来。应做好实习笔记。记录实习心得。、检查学生对所学专业的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并将论文成绩作为学生能否毕业的主要依据之一。、本指导书给出的题目仅仅是选题的方向,而且仅供学生参考之用,并非指定题目;82、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研究66、电子商务立法问题探析61、电子商务的物流模式.、电子商务对企业的影响与对策、我国传统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的问题与对策、电子商务与中小企业的发展50、电子商务对渠道的影响78、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商业秘密保护与立法策略三、毕业论文体例和质量要求:、电子商务对商品价格的影响5. 语句通顺与否,体例是否合乎要求;、论文选题应避免过于宏看、空洞,选题应就电子商务领域的某个问题。或一个问题的某一方面入行分析展开。选题应该是自己比较认识的、资料积累比较多的、而且和自己的社会实践、实习联系密切的题目。、电子商务模式的探讨每篇论文5000---7000字19、试论网上消费者特征及网络营销策略72、电子商务安全性的法律保证研究5.形成正稿:2007年 5月日前交指导老师。在指导教师的帮助下,根据本指导书提供的选题范围见附件。从中选择论文题目 (方向。41、电子商务时代市场营销的变迁13、××公司网站的营销功能分析(二) 实习调研2. 分析过程是否清晰。逻辑性如何;看点鲜明,分析过程有理有据。时效性强;论文的撰写是学生把自己的思想和分析过程进行系统整理的过程。、电子商务环境下物流业发展对策探讨1. 按规定的顺序参加答辩、中小企业怎样实施电子商务21、网络社区应用及发展研究毕业论文任务书4. 意思表达是否准确,概念使用是否得当;83、网上信用卡结算系统与安全电子交易问题65、电子商务发展以及税收问题浅探.51、电子商务对现代企业管理的影响.57、移动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支持技术研究37、我国电子政务发展对策研究3. 完成第一稿:2007年4 月日前交指导老师。选题时要注重:、论文体例及字数要求(一) 选题根据选题重点地、有针对性地搜集资料,通过整理和分析,在消化资料的基础上,草拟论文提纲。提纲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完成。32、网络购物风险防范研究毕业论文成绩分为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五级。成绩评定标准如下:18、电子商务环境下营销管理创新60、关于加快发展中国网络银行的思考论文辅导的时间由指导教师和学生讨论确定。每个学生应主动和教师取得联系,并根据事先安排的辅导和地点,准时参加辅导。如有其它原因不能参加。应征得指导教师的同意。并另外安排时间。24、我国电子商务物流的发展模式探讨90、电子商务信用保障机制附件:电子商务专业毕业论文指导老师56、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电子商务(含计算机)方向:孙参运、王小平、陈树宁、韦修玲35、论移动商务中的个性化服务70、政府采购推行电子商务的必要性及问题05级电子商务专业 同学:3. 论据是否充分,引用文献是否可靠;81、电子商务中的相关法律问题电子商务毕业论文可从电子商务(含计算机)、市场营销(含网络营销)、物流(含管理)、国际贸易(含电子银行)、法律(含税务、会计)等方向进行着手。同学们可以从以下题目中选择,也可以自拟题目。五:论文撰写时间安排及要求2. 提交写作提纲:2007年月日前交指导老师。3. 由答辩教师团共同讨论答辩论文的成绩。商丘职业技术学院经贸系标题序号依次为:一、 一 (1)附件:电子商务专业毕业论文参考题目方向)55、电子商务发展中的问题与对策69、电子商务与企业物资采购问题54、电子商务发展的现状、难题及对策分析每个自然段起头空两格;(三) 撰写论文阶段标点符号正确,语句通顺。意思表达准确、清晰,没有错别字;77、电子商务中的版权保护问题论文题目和正文部分空两行;、电子商务安全协议的特征及企业对策法律(含税务、会计)方向:王海英、刘静中、邵林、刘军②、乔传福28、数字签名技术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分析75、电子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市场营销(含网络营销)方向:李守良、李冬芹、李建伟、张凤英、黄娜、学生根据选定的论文题目。搜集相关资料,并结合毕业实习。增强对详细问题的感性认识。同时培养理论联系实际、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电子商务与客户关系管理经贸系 2007年12月20日国际贸易(含电子银行)方向:刘军①、任冬红、罗秉鑫、26、网络支付安全防范研究物流(含管理)方向:李咏梅、李惠杰、陈勇、李炎炎、李红艳、如选择其它题目,可以和指导教师讨论确定;39、我国网络广告发展对策研究64、电子商务的金融服务初探87、电子商务中避税及反避税问题一、目的与任务:、非电子商务方面的内容不宜作为论文选题;根据国家教育部规定。高校学生在毕业前要撰写毕业论文。这是综合锻炼学生能力的一个重要环节。通过论文写作,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6.答辩:2007年5 月 11-12日全天。毕业论文的撰写应和毕业实习结合在一起。所写内容应和实习内容联系起来,以免空洞。泛泛而论。论文的撰写分成以下四个阶段。4. 完成第二稿:2007年 4月 2日前在指导老师指导下完成。、论文完成稿标准30、从电子商务的在线支付看我国网上银行的现状与未来学生应按规定的进度成完毕业论文。并按规定的时间提交给指导教师审阅。凡指导教师通知准备论文答辩的学生,应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积极准备答辩工作。论文答辩程序如下:、中国企业如何走向电子商务时代四、论文成绩评定标准:80、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你好啊,你的MBA论文选题定了没?开题报告选题老师同意了吗?准备往哪个方向写?开题报告学校具体格式准备好了没?准备写多少字还有什么不懂不明白的可以问我,希望可以帮到你,祝开题报告选题顺利通过,毕业论文写作过程顺利。 先说下开题报告的内容1、课题的来源及选题的依据。主要是研究生对其研究方向的历史,现状和发展情况进行分析,着重说明所选课题的经过,该课题在国内外的研究动态,和对开展此课研究工作的设想,同时阐明所选课题的理论意义、实用价值和社会经济效益,以及准备在哪些方面有所进展或突破。2、对所确定的课题,在理论上和实际上的意义、价值及可能达到的水平,给予充分的阐述,同时要对自己的课题计划、确定的技术路线、实验方案、预期结果等做理论上和技术可行性的论证。3、课题研究过程,拟采用哪些方法和手段,目前仪器设备和其他各方面条件是否具备。4、阐述课题研究工作可能遇的困难和问题,以及解决的方法和措施。5、估算论文工作所需经费,说明经费来源。再谈下开题报告的要求1、开题时间:开题报告至迟应于第三学期末完成。凡未按时开题着,可酌情在论文成绩中减1至5分。2、研究生要进行系统的文献查阅和广泛的调查研究,写出详细的文献综述,并进行现场考察和初步的试验研究,然后写出5000字左右的书面开题报告,并制定出详细的论文工作计划,经导师审阅、修改后进行开题报告。开题前研究生应将有关的参考文献和已做过的作为开题依据的各种理论分析、试验数据,事先印发给参加会议的有关人员。3、开题报告必须在学院或教研室(研究室)中进行,组成3至5人的开题报告审查小组,并邀请本专业的教师、学生参加,听取多方面的意见。审查小组成员应事先审阅提交的开题报告及有关资料,为开会做好准备。会议应发扬学术民主,对研究生的开题报告进行严格审核和科学论证。对选题适当、论据充分、措施落实的,应批准论文开题;对尚有不足的,要限期修改补充,并重做开题报告。若再次开题不能通过。则取消研究生学籍,终止培养。4、开题通过后,应将开题报告与论文工作计划经导师、教研室主任和学院院长签字后交校学位办公室。研究生、导师、学院各存一份开题报告和论文工作计划的复印件,以便定期检查论文工作。5、开题通过后,一般不得改变研究课题。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更改课题者,由导师写出书面报告说明理由,经教研室主任、学院院长、研究生教育学院院长批准后,方可另做开题报告,改换研究课题,更改研究课题后仍不能进行下去的,则对研究生取消学籍,并取消指导教师指导研究生的资格。

MBA论文一般都是工商管理,比如战略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企业营销管理,常用的营销理论比如SWOT,波特五力分析这些啊都可以。去年人大MBA毕业的,没时间写,找的靠谱的大咖帮我完成的。你可以问下猪八戒那个文案人才mx2356还接不接了,不错

如何写MBA论文 来源:目录 一、MBA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3 1、国务院学位办对MBA论文的总体要求 3 2、国务院学位办对MBA论文的评价要点 3 二、如何选题 3 三、MBA学位论文的基本构件 5 四、MBA学位论文主要体裁的范式 6 1、调查报告的基本格式 6 2、案例的含义 8 3、案例的类型 9 4、案例的类型 9 五、论文写作的程序 11 六、一些值得注意的方面 12 1.什么时候开始写MBA论文 12 2.MBA论文的特点 12 3.论文选题 12 4.MBA论文的一般论述过程 12 5.论文标题与提纲 13 7.论文可行性论证 14 8.论文中容易出现的问题 15 9.开题报告 15 10.论文写作过程 16 11.论文的语言与格式 16 12.摘要、结论与参考文献的写作 16 13.论文答辩 17 14.如何选论文导师 17 15.MBA论文写作建议 18 一、MBA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国务院学位办对MBA论文的总体要求 �8�5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论文工作时间应不少于半年; �8�5 论文选题要在学员自己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紧密结合我国改革与建设、企业管理或原工作单位的实际需要在导师组指导下进行。 �8�5 论文形式可以是专题研究,可以是高质量的调查报告或企业诊断报告等,也可以编写高质量的案例等。 �8�5 学位论文的字数一般在2万字左右。 �8�5 遵循学术道德。 2、国务院学位办对MBA论文的评价要点 �8�5 选题:主要考察其前瞻性、实用性、新颖性、重要性; �8�5 理论与方法:主要考察其理论应用、有一定理论深度、有独立见解、正确运用研究方法; �8�5 应用价值:主要考察其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可操作性; �8�5 综合能力:主要考察其综合运用知识能力、分析问题能力和调查研究能力; �8�5 文字表达能力:主要考察其逻辑性是否强、结构是否严谨、文字是否通顺流畅、引注、参考文献(中外文)是否规范等。 二、如何选题 �8�5 1、选题要符合MBA论文的形式的要求 �8�5 2、与实践结合,富有现实性和实用价值 �8�5 3、资料来源比较丰富 �8�5 4、有研究或经验积累 �8�5 5、个人有兴趣 �8�5 6、题目不宜太大 一些典型的选题 �8�5 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研究 �8�5 网络营销:机遇、挑战与对策 �8�5 论高科技小企业的成长 �8�5 国际营销渠道战略研究 �8�5 煤炭企业市场营销初探 �8�5 知识经济条件下中国出版业的发展 �8�5 入世对中国房地产业的影响 �8�5 ×××公司新产品开发决策研究 �8�5 ×××公司广告营销研究 �8�5 中国图书分销渠道研究 �8�5 对S公司产品结构调整问题的研究 �8�5 推进功能开发 迎接入世挑战-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发展之路探索 �8�5 宝钢热轧产品出口营销战略研究 三、MBA学位论文的基本构件 �8�5 1、封面 2、首页 �8�5 3、中文摘要 4、关键词 �8�5 5、英文摘要 6、英文关键词 �8�5 7、目录 8、正文 实施结 果 �8�5 11、附录(可选) 典型的关键词之一 �8�5 文化 冲突 交融 模式 人性化管理 �8�5 物流联盟、物流组织、物流、物流发展、物流组织发展、物流与电子商务、电子商务、流通、流通渠道、流通组织; �8�5 价格竞争 评价药店 医药行业 变革 �8�5 寿险 数据库营销 探讨 �8�5 美国 万丰 汽轮 铝合金 汽车零部件 售后市场 OEM出口 �8�5 商业流通 现代化 建设对策 �8�5 环境、市场前景、优化、调整、相关性、机遇、挑战、理论、信息不对称、研究 典型的关键词之二 �8�5 上海电信 无线电通信部 营销服务链 流程重组 �8�5 马钢股份 销售渠道 现代物流 电子商务 �8�5 电子商务 流通渠道 中间商 网上直销 �8�5 上海贝尔 关系营销 客户关系管理 CRM �8�5 山东省 新华书店 连锁经营 物流配送 �8�5 卫康公司 隐形眼镜 营销组合 战略 �8�5 物流 客户服务 运输 库存 �8�5 文化产业 事业体制 外部性 非赢利性组织 学术论文,占40-50% 四、MBA学位论文主要体裁的范式 �8�5 1、调查报告 �8�5 2、案例 �8�5 3、专题研究报告 1、调查报告的基本格式 (内雷斯.马尔霍查) �8�5 (1)扉页(title page) �8�5 (2)递交信(letter of transmittal) �8�5 (3)委托信(letter of authorization) �8�5 (4)目录(table of contents) �8�5 (5)表格目录(list of tables) �8�5 (6)图表目录(list of graphs) �8�5 (7)附录目录(list of appendices) �8�5 (8)证据目录(list of exhibits) �8�5 (9)经理揽要(executive summary) �8�5 (10)问题界定(problem definition) �8�5 (11)解决问题的方法(approach to the problem) �8�5 (12)调研设计(research design) �8�5 (13)资料分析(data analysis) �8�5 (14)结果(results) �8�5 (15)局限与警告(limitations and caveats) �8�5 (16)结论和建议(conclusions and recommendations) �8�5 (17)附件(exhibits) 调查报告的基本格式2 �8�5 (1)扉页 �8�5 (2)目录 �8�5 (3)经理揽要 �8�5 (4)引言 �8�5 (5)方法 �8�5 (6)调查结果 �8�5 (7)局限 �8�5 (8)结论和建议 �8�5 (9)附件 2、案例的含义 �8�5 一个典型的案例是关于某一个真实的管理问题、情景或争端的故事。案例以结构简洁紧凑的书面形式把一个真实的企业或工作单位中,某位真实管理者曾经面对或正在面对的情景重新创造出来。 �8�5 案例提供必要的细节,但不对问题或情况进行梳理,也不遗漏或省略事物原本的错综复杂、含混不清、多种含义或不确定性。 �8�5 案例是经特殊处理的书面的事实。 案例的类型 �8�5 (1)决策型案例(decision-forcing case) �8�5 (2)政策制定型案例(policy-making case) �8�5 (3)定义问题型案例(problem-defining case) �8�5 (4)说明型案例(illustrative case) �8�5 (5)概念应用型案例(concept-application case) 上述(1)、(2)、(3)类案例都可以看作是决策型案例,(4)、(5)两类案例属于事实说明型案例 案例的类型 �8�5 (1)决策型案例 决策型案例现了一个情景,其中的一位管理者需要对其所面临的情况做出一个特定的决策。案例中含有企业所处的客观背景,有问题和矛盾,有多种解决问题的线索、建议、方案。该管理者就是处在这样一个两难的境地,即面对相互冲突和不同的观点以及不精确、不充分和含糊不清的信息。但他必须做出一个他认为是最优的决策。 案例的类型 �8�5 (2)政策制定型案例 亦称战略制定型案例。它重现了一个情景,其中的一位管理者需要为一个组织机构或一个工作单位建立奋斗大方向和形成具体的努力目标的战略计划。通常,这类案例提供一大堆信息、各种困境、多种出路。面临的问题往往是隐含的,基本问题和机会描述的不很清楚,需要学员下功夫找出问题、理出思路、分清主次、认识利弊、拟出方案、做出决策。 3、案例的类型 �8�5 (3)定义问题型案例 它交给学员关于环境及情况的事实和证据,据此可以鉴别和定义管理者应该加以解决的问题。它使学员能在充满混乱、模棱两可、矛盾冲突和信息不足的环境中准确地鉴别和定义所存在的问题。 4、案例的类型 �8�5 (4)说明型案例 它重现了一个情景或一组十分典型的情况,其中一位管理者的管理行为方式具有示范价值。该管理者可以被看作榜样。仔细研究这些管理者对问题的分析及他们如何处理管理问题的过程,能帮助学生理解管理者成功的原因。说明型案例还用于显示、分析和处理复杂问题的有效或合适的方法或理论。 说明型案例介绍了一个管理事件的全过程,有真实的背景和情形,有现成的解决方案或计划,要求使用者对之进行评审,指出它的长处或高招,以及不足与疏漏。两者都应该言之有据,并尽量以所学的理论为基础 案例的类型 �8�5 (5)概念应用型案例 亦称理论应用型案例。它重现了一个问题或一组情景,在其中适宜应用某一特定的概念、理论或方法来进行分析和研究。 案例的格式和内容 �8�5 (1)序言(或称引言) �8�5 (2)背景(background) �8�5 (3)事实情景(situation) �8�5 (4)面临的问题(problems) �8�5 (5)所需做出的决策(decision need to taken) �8�5 (6)所需采取的行动(actions must be taken) �8�5 (7)解决方案(solutions) �8�5 (8)结果(results) �8�5 附件:(1)注释,(2)案例编写说明,(3)思考题(4)各种附录 优秀案例应具备的条件 �8�5 (1)写作生动有趣、文字清新流畅,切忌冗长乏味或流水帐式; �8�5 (2)既要阐述清楚,又不能太明显; �8�5 (3)描述 管理过程中一个有趣的和真实的故事; �8�5 (4)与学员的兴趣和教学要求有关; �8�5 (5)有案例中人物的直接引语; �8�5 (6)引人深思 �8�5 (7)体现了解决问题所需技能的应用价值。 编写案例应注意的问题 �8�5 (1)案例不仅仅是故事,不只是叙述历史,它是为特定教育目的服务而创作的故事; �8�5 (2)案例要求以事实为依据,但并不一定要完全写实; �8�5 (3)好的案例一般可以应用多年而不过时; �8�5 (4)精心安排材料、案例结构,不拘泥于固定的程式。 3、专题研究报告 �8�5 第一板块:基本状况分析与介绍(背景、历史沿革、现状、成绩、问题等) �8�5 第二板块:发展的外部条件分析(面临的环境、机遇、挑战等) �8�5 第三板块:发展的内部条件分析(自身的优势、劣势、资源等) �8�5 第四板块:比较分析(国际国内) �8�5 第五板块:对策建议〔可以含前景展望〕 五、论文写作的程序 �8�5 1、选题 �8�5 2、集材:查阅文献,搞调研、作试验 �8�5 3、构思:确定中心,选择材料,安排结构,拟定标题(形成大纲) �8�5 4、成文:撰写初稿,修改定稿,誊清文稿(形成正式论文) 六、一些值得注意的方面 �8�5 1、注意抓紧时间 �8�5 2、注意与导师的沟通 �8�5 3、关于商业秘密 1.什么时候开始写MBA论文 MBA教学环节:课程+论文 论文开题条件:学分修满,其他条件:实习环节等 建议时间:越早越好,可以课程一结束马上开题,开题以后马上答辩(如果你事前写好的话)! 2.MBA论文的特点 MBA论文:运用MBA期间所学的知识解决现实问题 (1)实践性(对于实际问题有指导意义) (2)先进性(体现国内外先进的管理思想,较新的领域) (3)创新性(创新的解决问题思路) (4)理论意义(不追求) 论文读者:指导老师、答辩委员会、企业领导、教指委 3.论文选题 从工作中发现问题(在工作岗位上的同学) 例1:工作中的不足 例2:工作内容的提炼 从实践中发现问题(不在工作岗位上的同学) 带着问题观察 描述现象 提出问题 4.MBA论文的一般论述过程 论文的总体思路 发现问题>提出解决思路>解决问题,效果分析 MBA论文主要内容: 企业内外部环境 竞争态势分析 存在问题 解决问题的因素分析 解决方案 方案的实施 �8�5 9、致谢(可选) 10、参考文献 5.论文标题与提纲 避免文不对题 不能太大 如: 我国证券业市场分析 不能太小 如: 财务软件开发企业中开发团队管理的效果评估 2-3个概念 移动通讯公司客户服务平台的建立 避免过多的修饰语 中国建设银行安徽省分行股份制改制时期人力资源 绩效考评系统的研究 避免学术化 人才招聘中的动态博奕模型研究 写作前列出三级提纲 提纲中反映的思想 章节安排:一般5-6章 章节标题:个性化,特色鲜明 例子: 市场营销、生产运作、物流等 鲜明的: 4.1扁平化渠道建设要素 MBA论文的一般方向 MBA目前四个主要方向: 战略、人力资源、信息管理、金融与财务 其他可选方向: 平庸的: 4.1渠道建设要素分析 例一: 原始想法:某开发区建设已经好几年,但找上引资效果不好,面临定位、宣传等问题,目的是提高开发区 投资水平 可选题目:某开发区发展战略选择 建议提纲: (1).某开发区内外部环境分析 (2).发展过程中面临的突出问题 环境不利、产业定位不清、吸引投资不力 (3).问题分析,要素分析 (4).解决方案(多个方案,选择倾向) (5).以电子与环保为主要方向的战略实施(问题怎么得到解决) (6).结语 例二: 原始想法:网校如何开展营销 题目:远程教育营销渠道建设的研究 建议提纲: (1).企业经营现状分析 (2).远程教育竞争状况分析 远程教育状况,分析竞争状况(五力模型) (3).网校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多个问题,主要问题是营销渠道 (4).以中学为主的渠道建设思路 (5).实施过程需要注意的主要问题与风险 (6).结论 7.论文可行性论证 论文工作量估计: 你是否有可能在1年内完成论文 论文中花费时间比较多的地方: 调查(调查表设计、调查、数据汇总、分析) 同行业比较(多项指标) 存在很多不确定性:数据能否收集、调查结果是否与主要论点冲突等 论文能否达到预期研究成果 8.论文中容易出现的问题 标题问题:题目太大/太小,文不符题 内容多余:阐述/总结理论 衔接问题:各章之间缺乏有机联系,前后不衔接,缺乏中间过程 头重脚轻:章节分布不均匀 理论依据:不充分、有较大争议、落后时代 9.开题报告 开题程序 前提:课程学分足够 填写《开题申请表》,可从网站下载 找老师签字(可以把电子版表格传给老师,老师签字后送MBAexecutive summary 中心) 集中开题(一般10人) 报告内容: 开题的目的 决定选题的合理性和研究计划的可行性 开题过程 (1)、学员用10分钟的时间介绍自己的论文选题、研究思路、研究计划等 (2)、老师提出问题,指出不足 (3)、评审结果:通过/不通过 (4)、现在做法:指导性开题,全部通过 注意事项: (1)、充分的准备 (2)、简洁美观的PPT:提纲式,避免大段文字 (3)、汇报主要问题,抓紧时间 (4)、 不要读幻灯片 10.论文写作过程 收集资料的渠道: 图书馆、资料室 网科技前沿论文 站 期刊 写作技巧: 一章章的写,加“目录” 每一节先写很短的内容提要 填充资料,放入相应章节,好写的部分先写 整理成文 11.论文的语言与格式 论文的语言: 管理专业,文学功底,安全员的文章逻辑性,避免错别字 论文的格式: 前后一致 三级标题 第1章 企业竞争环境分析 1.1 企业简介 1.1.1 企业历史沿革 级以下的处理 1, (1) 1) 各章、各节比较均匀 12.摘要、结论与参考文献的写作 摘要的写作与翻译: 摘要结构四要素:目的、方法、结果、结论,应给以准确而完整的体现 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对摘要的界定中都明确要求:摘要“不加解释或评论” 翻译:和中文摘要应完全一样,翻译水平 文章由 提供

企业商业秘密问题保护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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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制度

你的论文准备往什么方向写,选题老师审核通过了没,有没有列个大纲让老师看一下写作方向?老师有没有和你说论文往哪个方向写比较好?写论文之前,一定要写个大纲,这样老师,好确定了框架,避免以后论文修改过程中出现大改的情况!!学校的格式要求、写作规范要注意,否则很可能发回来重新改,你要还有什么不明白或不懂可以问我,希望你能够顺利毕业,迈向新的人生。论文写作包括以下几个步骤:第一、研究课题的基础工作——收集资料。考生可以从查阅图书馆、资料室的资料,做实地调查研究,实验与观察等三个方面来搜集资料。搜集资料越具体、越细致越好,最好把想要搜集资料的文献目录、详细计划都列出来。首先,查问资料时要熟悉、掌握图书分类法,要善于利用书目、索引,要熟练地使用其他工具书,如年鉴、文摘、表册、数字等。其次,做实地调查研究,调查研究能获得最真实可靠、最丰富的第一手料,调查研究时要做到目的明确、对象明确、内容明确。调查的方法有:普遍调查、重点调查、型调查、抽样调查。调查的方式有:开会、访问、问卷。最后,关于实验与观察,实验与观察是搜集科学资料数据,获得感性知识的基本途径,是形成、产生、发展和检验科学理论的实践基础,本方法在理工科、医类等专业研究中较为常用,运用本方法时要做认真的全面记录。第二、研究课题的重点工作——研究资料。考生要对所搜集到手的资料进行全面浏览,并对不同资料采用不同的阅读方法,如通读,选读,研读。通读即对全书全文阅读,选读即对有用部分、有用内容阅读,研读即对与研究课题有关的内容进行全面、认真、细致、深入、反复的阅读。在研读过程中积极思考。要以书或论文中的论点、论据、论证方法与研究方法来触发自己的思考,竭力产生创见,要眼、手、脑并用,要发挥想象力,开拓创造性思维,进行新的创造。在研究资料时,还要做好资料的记录。对新鲜论点,好的见解,要完完全全摘录;对能说明问题,有说服力的论据、好材料,要不加改动地摘录;对过长的资料,可加以简明扼要的概括,对这些资料都要分类整理。第三、研究课题的核心工作——明确论点和选定材料。在研究资料基础上,考生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见解,根据选题,确立基本论点和分论点。提出自己的观点要突出新创见,创新是灵魂,切忌人云亦云。同时,还要防止贪大求全的倾向,生伯不完整,大段地复述已有的知识,那就体现不出自己研究的特色和成果了。根据已确立的基本论点和分论点选定材料,这些材料是自己在对所搜集资料的加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的。组织材料要注意掌握科学的思维方法,注意前后材料的逻辑关系和主次关系。第四、研究课题的关键工作——执笔撰写。考生下笔时要对以下两个方面加以注意:拟定提纲和基本格式。拟定提纲包括题目、基本论点、内容纲要。内容纲要包括大项 目即大段段旨、中项目即段旨、小项目即段中材料或小段段旨。拟定提纲有助于安排好全文的逻辑结构,构建论文的基本框架。

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期刊杂志

商业秘密基线保护方法(Baseline Protection Approach)基线保护方法以“商业秘密泄密和保护原理”为基础,综合了全球优秀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最佳实践惯例而形成的商业秘密保护方法。该保护方法包含完整的保护基线(20多类,300多个保护内容)、能力判断和风险计算模型,能够快速发现存在的泄密隐患,自动计算泄密风险,提供风险控制建议,最后形成TSBPM(商业秘密基线保护手册)。 其中,保护基线所包含的300多个保护内容根据商业秘密泄密风险的变化趋势动态调整,以维持其完整性和适用性。 商业秘密基线保护方法的特点是应用简单、使用方便、内容齐全,特别适合中小企业用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大型企业也可以借助该方法,快速分析判断自己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现状,建立基本、全面的保护机制。 1. 基线保护方法的构成:基线保护内容 保护能力判断 风险计算模型 泄密风险计算 泄密风险比对分析 泄密风险控制建议 泄密风险报告 TSBPM(商业秘密基线保护手册) 2. 基线保护方法的应用流程 略注:TSBPM—商业秘密基线保护手册3. “商业秘密基线保护”特点简单实用,直接给出操作步骤和方法 保护内容完整,覆盖了商业秘密保护的各个方面 可以作为深度商业秘密保护的基础 通用性强,应用广泛 能够根据保护能力和泄密风险状况,设计编制的个性化TSBPM 允许各企业根据实际保护效果,对TSBPM增删调整 可以反复测评自己的泄密风险,进行比对,发现变化趋势 4. 实施基线保护方法,企业可以获得的信息通过实施基线保护方法,企业可以获得丰富的商业秘密保护信息:自己拥有的商业秘密类别和数量 所拥有商业秘密的重要程度 企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能力(综合及分类) 企业的泄密风险大小 企业自身保护能力的变化趋势(综合及分类) 企业保护能力与同行业比较分析 企业保护能力与全行业比较分析 企业泄密风险的变化趋势 企业泄密风险与同行业比较分析 企业泄密风险与全行业比较分析 提高保护能力,降低泄密风险的措施建议 综合风险分析报告 符合自己企业特点的TSBPM 5. 基线保护的优点简单实用,无需学习了解繁琐的风险评估理论,直接给出操作步骤和方法 对企业的组织架构、人力资源要求低 实施成本低 保护内容完整,覆盖了商业秘密保护的各个方面 风险测评结果具有可比性,能够通过比较,判断自己的泄密风险程度 测评周期短 可以通过反复多次测评校准自己的保护基线 实施过程通用性强,而形成的TSBPM完全个性化,符合企业的实际状况 6. 基线保护的缺点对具体商业秘密资产的针对性不强 对组织架构复杂的企业适用性差 7. 基线保护的应用范围中小企业发现自己的泄密风险,采取有针对性的控制措施 大型企业快速测量现有的商业秘密保护现状,发现商业秘密保护存在的隐患,为建立有的放矢的商密保护机制提供依据 发现企业保护能力和泄密风险的变化趋势 与同行业的保护能力和泄密风险进行比对分析 与深度保护方法结合使用,为深度保护提供实施参考 在实施深度保护方法风险评估时,将基线保护内容作为风险参考点 IP转移实施前,对接受IP一方的保护能力进行测评,判断IP转移后的保护能力 对合作伙伴的商业秘密保护能力进行测评,判断对外合作时商业秘密的安全 8. “商业秘密基线保护”与“深度保护方法比较”商业秘密的深度保护方法是一个动态的识别关键要素、分析数据、判断决策、落实实施、效果评估、持续改进的完整科学管理过程,按照该商业秘密保护过程,各类企业可以完整、有效的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对于大型企业,由于其具有充分的组织架构、人力资源和技术能力,所以不难完成上述商业秘密保护过程,实现对商业秘密的有效保护。但对于中小企业,则受上述因素的限制,很难按照上述过程对自己的商业秘密进行保护,而不实施完整的商业秘密保护过程,宝贵的商业秘密就处于泄密风险之中。“商业秘密基线保护”,恰巧解决了中小企业在商业保护方面所面临的两难选择,提供了一种简单、实用、有效的商业秘密保护方法,平衡了保护投入和泄密风险之间的矛盾,特别适用于中小企业,以及商密保护基础薄弱的大型企业。 参见: 商密卫士—中国商业秘密保护网

近年来,在《会计研究》等专业期刊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三十余篇,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一项(《监管理论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策略研究》,批准号:05cjy007),并参与导师魏明海教授主持的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重点课题《会计准则制定:原则导向与规则导向》的研究,参著《我国会计协调测定及政策研究》(魏明海等著,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代表成果如下:[1]审计回扣、审计质量与审计监管[J].会计研究,2004.6.[2]自愿性信息披露:信息租金与管制[J].会计研究,2005.4.[3]会计回归与会计外部化[J].会计研究,2002.5.[4]论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适度问题[J].会计研究,2003.2.[5]我国上市公司财务管理的政府导向及其改进[J].投资研究,2003.4.[6]利益相关者责任与公司财务治理[J].会计研究,2004.3.[7]我国会计信息失真法律责任分析[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3.1.[8]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建设的经济视角[J].中国注册会计师,2002.10.[9]试论产权基础会计的俱乐部模式[J].财会月刊,2003.4.[10]论会计信息供求矛盾的协调[J].四川会计,2003.3.[11]会计研究方法及其在我国的运用[J].财会通讯,2003.1.[12]人力资源价值思想的演变历程[J].当代财经,2003.3.[13]论资产的流动性[J].会计之友,2003.3.[14]论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适度理性[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3.1.[15]论成本控制目标[J].电子财会,2002.10.[16]政府主导型财务管理及其改进[J].审计与经济研究,2003.4.[17]应付账项: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筹资方式[J].湖北财税,2003.13.[18]试论企业相关者目标[J].财会月刊,2003.11A.[19]论适度会计管制[J].特区财会,2003.11.[20]论适度强制性信息披露[J].上海会计,2003.12.[21]基于程序的审计形式独立性[J].审计与经济研究,2004.1.[22]审计判例与注册会计师职业发展[J].财会月刊,2004.8.[23]审计判例与审计职业责任[J].中国注册会计师,2004.7.[24]审计报告的不同解读[J].对外经贸财会,2005.2.[25]关于长城电脑信息披露策略的研究[J].财会通讯(综合版),2005.8.[26]经济后果、选择性与信息披露管理[J].会计论坛,2005.2.[27]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商业秘密保护[J].财会月刊,(会计版)2006.4期.[28]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策略的理论基础[J].审计与经济研究,2006.2期.[29]风险及其在财务管理中的应用[J].财会学习,2006.4期.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监管理论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策略研究”(主持,2005年下达)

《如何保护商业秘密》主讲人:赵春芳;出版社:机械工业出版社。商业秘密可以决定一个企业的兴衰;商业秘密纠纷案已成为司法审判的热点。本片作为国内首套关于商业秘密的音像教材,通过大量商业秘密被侵权的案例告诉读者,什么是企业的商业秘密、企业怎样确认自己的商业秘密、怎样保护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一旦被侵权应当怎样寻求法律保护等知识与案例。《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和黄民欣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该书分上下两篇。上篇精心解释了商业秘密保护实务,包括中国商业秘密法律规定,企业商业秘密的管理和商业秘密被侵权的法律救济三部分内容。下篇评析了一百个商业秘密保护案例。适合广大企业家、高层管理、核心技术人员和法律工作者阅读使用。《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针对广大企业家、高层管理、核心技术人员、法律工作者关心的有关商业秘密的问题做出有针对性的回答。同时,对国内审理并公开判决的100个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例从各种角度进行分析点评,试图从个案中寻找规律,从而从“前人”的教训中吸取经验。主编简介:唐青林,湖南邵阳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在商业秘密领域办理过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为多家大型科技企业提供商业秘密保护制度设计、商业秘密保密法律咨询等服务。其关于随业秘密法律保护的观点多次被《知识产权报》、《科技日报》等全国专业性媒体广泛报道,并多次为清华大学大学和众多大型企业举办的总裁班讲授《企业商业秘密法律保护》课程。

现代商业竞争中,商业秘密成为能给经营者带来巨大竞争优势的“秘密武器”。谁掌握商业秘密,谁就占据了现代商业竞争的制高点。因此,经营者一开始把更多的心思放在开发、整理和总结自身的商业秘密上,而对如何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来保护自己得来不易的商业秘密则思之甚少。然而,随着人才的频繁流动,商业合作的广泛开展,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的泄密现象愈演愈烈,商业秘密经常被无端泄露或遭他人盗用,给经营者带来无可估量的损失。这一问题的长期存在,不仅极大地影响了经营者开发商业秘密的热情,也破坏了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秩序。在此背景下,社会各界尤其是企业界要求采取有效的法律手段保护商业秘密的呼声愈来愈高,世界各国纷纷结合本国国情对商业秘密给予不同程度的法律保护,我国自90年代以来也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商业秘密给予保护,但总的来说,现行规定内容分散、系统性不强、保护程度较弱,因此,改革、完善我国现行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被提上议事日程。一、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立法现状我国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起步较晚,建国以后直到1991年基本上为空白。1991年4月9日,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民事诉讼法》第一次明确提出“商业秘密”这一法律术语。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商业秘密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尽管当时我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仅仅停留在民事诉讼活动范围内,未能揭示出商业秘密的本质含义、构成要件等,但是,它却昭示了商业秘密受我国法律保护这一立法方向,在社会上引起了十分积极的反响。1992年,中、美两国政府签订《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后,为履行保护商业秘密的承诺,我国于1993年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首次对商业秘密的概念、几种侵权行为以及违反规定应追究的民事、行政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成为我国商业秘密立法的一个里程碑。此后,我国在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1997年颁布的《刑法》、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2007年颁布的《劳动合同法》等法律中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作出了补充或特殊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最高人民法院等也针对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进行了相关的规定或解释,相关立法、解释进一步丰富了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方法和手段,一定程度上适应了现实社会对商业秘密保护提出的要求。至此,我国初步建立起一个包括民事法律保护、行政法律保护和刑事法律保护在内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二、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综观我国现行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规定,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条款主要分散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中。虽然这些法律对商业秘密的范围、构成要件、侵害商业秘密的方式及对侵害行为的制裁等均有涉及,但保护还是显得过于分散,不够全面、系统,且原则性规定较多,不便于实际操作。主要表现在:(一)商业秘密性质不明确商业秘密的属性问题往往决定一国的商业秘密保护的基本理论,是明确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依据、保护方式和保护程度的关键性问题,明确商业秘密的属性对于立法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①]多年来,各国理论界及司法界对于商业秘密的属性一直争论不休,存有疑义。有人认为,商业秘密只具有类似于财产的性质,保护商业秘密的理论基础是被告违反其与原告之间的信赖关系,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来自于竞争法,而不是财产法,故否定其为财产权,只认定其为准财产权;[②]有人则认为,商业秘密在性质上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相同,都是人类智力活动的结晶,是一种知识产权。[③]对于商业秘密的性质,我国理论界及司法界也极不统一,长期以来并未意识到将商业秘密提高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高度,认为其仅是一种契约关系,是一种竞争手段。进入20世纪60年代以来,人们开始将商业秘密当作知识产权来对待,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属性逐渐为人们所认同,并出现在正式文件中,如中、美两国政府于1992年签订的《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即将商业秘密归入知识产权范围。TRIPS第一部分也明确规定了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一种财产权,明确了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属性。但从我国现行商业秘密保护立法来看,尚无法律明确将商业秘密界定为知识产权。(二)权利主体范围过窄且无归属规定我国《劳动法》将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限于用人单位,《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限于经营者,而将单纯从事发明创造而获得商业秘密及通过其他合法手段获得商业秘密的其他机构及自然人排除在商业秘密保护之外,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6款将商业秘密权利人定义为: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多少弥补了法律规定的不足。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此项文件,不过是部门规章,影响有限。另外,确定商业秘密的归属,是判定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前提。因此,如何确定商业秘密的归属,是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而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并无关于商业秘密归属的直接规定。(三)侵权主体范围狭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限于“经营者”,对于非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未列入该法调整的范围;《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限于“被侵权单位的劳动者,对于被侵权单位之外的单位及个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未作规定;《合同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限于“合同当事人”,而事实上合同关系之外的任何第三人都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责任主体;《刑法》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的规定则突破了前述法律的限制,不仅将个人规定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责任主体,而且也肯定了单位犯罪的存在,且犯罪主体不受经营者、合同关系等限制,应当说保护的范围比较宽泛。但毕竟《刑法》仅适用于刑事犯罪,其有关主体的扩张解释并不能自然适用于民事侵权领域。(四)侵权方式过于原则且适用范围受限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该法关于侵权方式的规定采取完全列举式,等于将未列举或将来可能出现的侵权方式统统排除在外,不利于商业秘密的全面保护。另外,有关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除《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刑法》作出明确规定且规定一致外,其他涉及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对此尚未作出规定。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刑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尚不能自然适用于劳动法、合同法等领域,而实际情况是,商业秘密的侵权方式并不会因部门法的不同而有所区别,现行规定必然人为造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法律规定的不统一,影响法律执行的效果。(五)缺乏商业秘密保护的限制规定世界各国在以法律形式保护无形财产时无不明确指出:法律一方面要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另一方面要使社会公众共同分享无形财产带来的巨大福利,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科学和文化的发展。为此,法律在以专有权利保护无形财产利益的同时,也对这种权利给予合理约束。[④]考察我国现行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限制规定几乎为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30日颁布的《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次引入了商业秘密保护的限制规定,该解释明确规定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一)、(二)项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但从商业秘密限制的法律制度来讲,这些规定明显不足,且仅仅停留在司法解释的范畴,尚未上升为法律。(六)程序法规定明显不足商业秘密主要依靠权利人采取行之有效的保密措施维护其权利。商业秘密一旦公开,权利人则丧失其占有。因此,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诉讼程序有许多特殊性。如何保证商业秘密在诉讼中不致二度伤害,在诉讼程序上现行法律、法规均无规定。如举证责任问题,商业秘密诉讼的级别管辖问题,商业秘密的保密审理等基本制度均缺乏明确的规定。三、完善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立法构想如前所述,我国现行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规定主要散见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保护极其分散,且不够全面系统。而从世界范围来看,对商业秘密法律保护行之有效的途径是制定专门法,全面、系统地就商业秘密的概念、构成要件、权利归属及侵害商业秘密的法律救济等作出规定,并明确其知识产权属性。借鉴世界主要国家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我国有必要尽快制定一部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以加强和完善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事实上,根据全国人大立法规划显示,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专门立法早已被列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国家经贸委曾受托于 1994年8月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成立了《商业秘密保护法》起草小组,并先后拟订了《商业秘密保护法(征求意见稿)》和《商业秘密保护法(送审稿)》,只可惜至今尚未出台。当然,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无论如何,笔者坚信,随着条件的成熟,各方认识上的统一,《商业秘密保护法》终究会“前呼万唤始出来”。赶在《商业秘密保护法》正式出台之前,笔者仅就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谈以下几点粗浅看法。(一)明确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属性客观地说,自我国政府与美国政府签订《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及签署TRIPS后,事实上已经承认将商业秘密作为一种知识产权给予法律上的保护,只是在国内立法中尚未明确其知识产权属性而已。从商业秘密本身来看,与其他知识产权相比,它同样也是人们在生产经营中创造的一类特殊的无形财产,是人类智力活动的结晶,是一种精神财富,同样也可以成为合同的标的而成为交易之对象。[⑤]因此,考虑到商业秘密自身的特性及履行对国际社会作出的承诺,我国宜在国内立法中明确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属性。明确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属性后,在法律上设定其转让、许可使用、质押等权能就容易很多。从目前学者的研究来看,对于赋予商业秘密转让、许可使用权能均不持疑义,但对于赋予商业秘密质押权能却大都持保留态度。这可能与我国现行《担保法》的规定及商业秘密的特性不无关系。[⑥]但笔者认为,既然我们承认商业秘密属于财产权范畴,而其又并非法律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权利,根据法理精神,其依法就可以作为质押的标的。至于现有法律的限制性规定我们完全可以通过日后的完善来解决,毕竟法律是随着经济生活的发展而发展并为经济生活服务的,法律不应成为经济生活的绊脚石。至于商业秘密的特殊性,我们也完全可以通过特殊的制度安排来作出保障,无须过分担忧。[⑦](二)完善权利主体、侵权主体、侵权方式等规定关于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现行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仅仅将其限定在经营者与用人单位,而将单纯从事发明创造而获得商业秘密及通过其他合法手段获得商业秘密的其他机构及自然人排除在商业秘密保护之外,严重挫伤了有关单位、个人进行技术发明和创造的积极性,不利于科技的发展与进步。因此,笔者建议,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若干规定》定义的商业秘密权利人上升为法律,即商业秘密权利人为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扩大保护范围。在规定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时必然涉及到商业秘密的归属问题,由于实践中商业秘密的产生原因多种多样,法律应当对各种情况下产生的商业秘密的归属作出规定,以进一步明确权利主体。有关商业秘密的侵权主体,现行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也非常狭窄,如《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规定侵害商业秘密的主体限于劳动者;《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侵害商业秘密的主体限定为经营者;《合同法》则将侵害商业秘密的主体限定为合同相对人。当然,这些法律关于商业秘密侵权主体的局限性是与各自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的不同有关的,并非法律本身存在问题。在出台专门《商业秘密保护法》背景下,笔者建议,对侵权主体作出全面、统一的规定,将商业秘密权利人之外的任何单位与个人均列入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范围。有关商业秘密的侵权方式,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刑法》均作出明确、一致的规定,但从这两部法律的规定来看,对于商业秘密的侵权方式完全采取列举式规定,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侵权,要完全依据这些规定来进行判定。但是我们知道,现实生活中出现的问题总是千差万别,一味依据现有列举式规定来进行侵权与否的判断必然会陷入某种行为严重侵害他人商业秘密却不能被认定为侵权的窘境。笔者认为,分析某一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时,应当严格围绕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判断,而不应拘泥于列举的范围。为此,笔者建议,有关商业秘密的侵权方式,应在现有列举式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一项概括式规定,避免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尴尬。(三)引入商业秘密保护的限制规定1、社会公共利益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限制商业秘密权属于私权范围,但其取得和行使必须符合公共利益。在紧急情况下,为了实现社会公益性目标,对商业秘密权进行一定的限制符合全社会的共同利益。因此,法律应当确立社会公益优先的原则,在个人商业秘密权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对商业秘密权作出适当限制。2、自行开发研制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限制由于商业秘密权只具有“相对专有性”,不具有绝对排他性,所以对于同一商业秘密而言,可能存在多个权利主体并存的情形。只要各个权利主体的商业秘密都是自行开发研制,不论商业秘密形成时间的先后、早晚,他们之间的权利都可以并存,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另一方行使权利作出限制。关于自行开发研制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作出了规定,但由于该项规定仅仅为司法解释,笔者建议将其尽快上升为法律。3、反向工程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限制反向工程是一个技术术语,又称“逆向工程”,是指通过对含有商业秘密因素的商品进行解剖和分析,从而知晓其构造、成分、制造工艺或者源代码等内在商业秘密因素。[⑧]目前,各国对“反向工程是对商业秘密权进行限制的一种手段”均持肯定态度。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明确认可反向工程为商业秘密保护的例外,但对反向工程本身需受到的限制则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借鉴各国立法,反向工程实施的前提必须是反向工程实施人合法拥有含有商业秘密因素的商品,且实施反向工程本身不违反任何约定。4、权利用尽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限制权利用尽,是指商业秘密权利人只对无形的商业秘密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权利人生产的含有商业秘密因素的商品以合法方式销售出去后,无论该商品辗转于何人之手,权利人均无权再控制该有形商品的市场流转。[⑨]目前,世界多数国家均将其规定为商业秘密保护的例外,我国亦应明确此项规定。5、善意第三人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限制依民法理论善意取得的一般原理,商业秘密权利人对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商业秘密无权主张权利,而只能向恶意泄密者主张权利。因此,世界各国大都将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商业秘密排除在商业秘密保护之外,只是对于善意第三人是否有权使用或披露获得的商业秘密持不同意见,有的国家许可,如巴西、芬兰;有的国家禁止,如德国和部分东欧国家;有的国家则附条件禁止,如美国、日本等。笔者建议,我国应采取许可制为宜,毕竟善意第三人在取得商业秘密时已支付相应对价,在此情况下如禁止其使用显然违背其交易目的,而对于权利人遭受的损失,宜规定向泄密者追偿。(四)引入法定赔偿从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规定来看,有关侵权的赔偿数额,主要从四个方面考虑:一是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给予赔偿;二是按照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遭受的损失给予赔偿;三是参照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给予赔偿;四是由人民法院根据法定标准给予赔偿。其中,《商标法》与《著作权法》规定了损失赔偿、获益赔偿与法定赔偿,《专利法》规定了损失赔偿、获益赔偿与许可费赔偿。目前我国商业秘密侵权赔偿规定主要见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了损失赔偿与获益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许可费赔偿规定。但笔者认为,我国现行商业秘密侵权赔偿规定仍存在很大问题,无法妥善解决实践中出现的各类商业秘密侵权赔偿案件。首先,如前所述,商业秘密侵权赔偿案件的损失本身很难准确界定;其次,对于侵权所获利益,实践中行为人往往采取生产经营不做帐、做假帐或更加隐蔽的方法来逃避法律的制裁;再次,参照许可费赔偿,假如权利人从来没有许可他人利用商业秘密时会显得非常尴尬。因此,鉴于目前状况,笔者建议最好借鉴其他知识产权法律规定,在《商业秘密保护法》中引入法定赔偿,以更好地适应现实需要。至于有人建议引入惩罚性赔偿,笔者则认为其有违侵权赔偿法理,不敢苟同。(五)改革商业秘密罪的立法模式对于商业秘密犯罪,我国《刑法》第219条作出明确规定,该条规定区别“重大损失”、“特别严重后果”,对行为人分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与“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不同刑罚。相关司法解释又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作为追诉的标准。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将侵犯商业秘密罪规定为结果犯,根据危害后果决定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予追究。从世界各国商业秘密刑事立法来看,大多数国家对商业秘密犯罪均采行为犯模式。如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刑法规定,凡盗窃工商秘密、技术秘密者,得科以五千美元罚金或五年有期徒刑,或者二者同时并科;[⑩]德国《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竞争之目的或图自己之私利,引诱他人披露或窃取商业秘密,或对于他人有意为其窃取或披露商业秘密之期许表示接受者,处两年以下自由刑或科罚金;我国台湾地区《刑法》第317条规定,依法令或契约有守因业务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义务,而无故泄露之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⑪]反观我国的商业秘密刑事立法,将商业秘密犯罪限定在产生“重大损失”上,范围过于狭窄。况且对于其中提到的损失,究竟是指商业秘密本身价值,还是指商业秘密被侵犯后给权利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学术界及实务界也存在较大争议。另外,如何确定侵权损失额的大小也是刑事司法实践面临的难题。实践中,正是由于这些原因导致对权利人保护不力,使得一些本应由刑法调整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未得到应有的处理,客观上放纵了犯罪。更主要的是,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是一种暴利行为,行为人非法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实质无异于抢劫,且其行为本身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无法估量,有些甚至是毁灭性的,不加大刑事处罚,提高其违法成本,显然不足以遏制其发生。因此,借鉴国外立法,我国应改变将侵犯商业秘密罪规定为结果犯的立法模式,将其改为行为犯,而将损失作为量刑的情节,彻底理顺侵犯商业秘密罪理论体系中的各种矛盾,解决司法实务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六)完善程序法规定1、完善举证责任制度考察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我国目前尚未将商业秘密案件列为一类特殊的案件而实行特殊的举证责任,而仍然按照民法规定的一般侵权行为来进行举证责任的分配。但按照民事侵权“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负担非常沉重,迫切需要尽快予以改变。在具体的改革方向上,笔者建议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5条“被申请人不能提供或者拒不提供其使用的信息是合法获得或者使用的证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有关证据认定被申请人有侵权行为。”之规定,在侵权方式上确立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只要原告证明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被告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被告有条件接触到原告的商业秘密,而被告无法证明其信息来源于自主开发、研制,或者通过反向工程获得,或者通过原告的许可使用获得,或者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获得时,即可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2、完善保密审理制度保密审理,在我国主要指不公开审理,还包括案卷的封存、鉴定的保密、诉讼人员的保密等。目前,我国关于保密审理的规定主要见于《民事诉讼法》,该法第66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第120条第2款规定: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上述仅有的两条规范,提供了不公开审理的轮廓,但内容过于简单笼统不利于实务操作。笔者建议,将《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2款修改为: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应当不公开审理。另外,法律还应明确规定法院对案卷材料的封存保密义务,鉴定人员对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审判人员、书记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等。3、完善专业鉴定制度对于涉及商业秘密案件,承办案件的法官也是隔行如隔山,为了查明案情,法官不得不委托专家进行鉴定,而目前我国多数法院大都是在各自所在区域范围内指定鉴定机构,由于受自身学识、能力和所处环境的限制,实践中往往出现不同鉴定机构得出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结论,也由此而导致了同一案件出现各不相同的判决。为此,笔者建议,法律应强制规定,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无论由哪级法院审理,都应委托全国性的行业机构来进行鉴定,以确保结论的科学性和权威性。4、完善证据保全制度《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由此可以看出,现行法律规定证据保全应当在起诉之后进行,当然,对商业秘密案件的证据保全也不例外。但现实情况是,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侵权人可轻而易举转移、隐匿甚至伪造相关资料,商业秘密权利人却举证艰难。为在诉讼前获得有利于自己的第一手资料,商业秘密权利人通常只能委托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但由于公证机关没有法院的强制力,实践中又使得证据保全的效果大打折扣。如果法院能在诉讼前采取保全措施,往往会使侵权人措手不及,对认定侵害,确定损失赔偿额大为有利,也能促进纠纷的顺利解决。因此,笔者建议,我国应引入诉前证据保全制度。综上所述,虽然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一个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保护在内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但从我国现有商业秘密保护法律、行政法规、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来看,国内商业秘密保护立法还过于粗糙,相关问题尚有待于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如有关商业秘密的属性规定;权利主体、侵权主体及侵权方式等规定;商业秘密保护的限制性规定等。因此,尽快制定全面、系统的《商业秘密保护法》,梳理并完善现有商业秘密保护法律规定,构建统一、协调、科学、完整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体系就成为我国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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