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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届成缆机类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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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届成缆机类毕业论文

现今,伴随着我国科技、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的机械行业也取得了较大的进步。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有关机械方面毕业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析机械设计与机械制造技术

摘要: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科技发展水平越来越高,机械制造技术在与机械制图、电工、计算机应用技术等结合使用过程中不断发展,但是与国外先进技术相比还是有一定距离。本文就主要对机械设计与机械制造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探讨。

关键词:机械设计;机械制造;措施

引言

当代社会,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人们对生活品质的要求越来越高,连带着对各种产品的标准越加严格,对产品的要求向着以下方面发展:合理的价格、高档的质量、方便性、多样化的种类、高度自动化、观赏性等。所以对机械设计以及机械制造的探究就显得非常有意义,能够对提升产品各方面的性质特点有所贡献。

一、机械设计的技术分析

1、机械设计的初期计划设计分析

机械设计要进行初期的计划设计,其在工作方面和计算机软件的设计需求分析比较类似,在设计之前要对机器设计的要求进行调查和分析,在分析要求的过程中,对机器应该具备的功能也要进行掌握。以此作为机械设计的基础,然后在设计以及制造过程中要对相应的约束条件进行规定。

2、机械设计的设计方案分析

在机械设计中,方案设计是关键的部分,方案也是设计的灵魂,其决定着设计的成败。在设计阶段,会遇到很多的问题,主要要面对的问题就是实际和理论之间的矛盾。方案设计不仅仅要符合机器本身的性能,同时,在功能方面也要进行满足。在方案设计方面,对检验人员对机器开发、认识以及创新方面都要进行重视.在设计阶段,主要的步骤可以简单概括为对工作原理进行定义、对机器结构进行确定、对机器运动方式进行设计、对零部件的选取与设计进行判断、对制图进行设计以及对初步设计进行调查。

3、机械设计的主要技术设计分析

机械设计中,对技术层面的要求最为严格,在这个阶段要对设计图纸进行校对,同时,要对图纸进行计算,对设计总图和部分草图要进行对比和核对分析。在机械设计方面对每个部分都要进行设计,设计时要进行非常严格的核对,不能出现疏漏的情况,同时,在校对方面也要保证质量。对要进行产品生产的机械,在设计时,要根据产品进行定型设计。

4、机械设计的技术发展趋势分析

(1)针对现代机械产品的机械设计

现代机械产品对机械设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在进行机械设计时,在技术层面一定要不断的进行改善.机械产品设计要更加具有智能化特点,主要的方式就是利用现代化设计手段,在设计过程中应用先进的设计软件和虚拟的设计技术,对产品设计进行虚拟化,同时,利用多媒体技术对产品的性能结构进行模拟演示,以达到更好的设计效果。

在机械设计方面要更加的系统化,机械设计中包含着很多的部件,这些部件要有机的结合在一起才能形成整体的设计,同时,要具有一定的层次性,在经过系统设计以后才能实现机械产品的设计目标。最后是要具有模块化特点,这种理念在设计方面比较简单,但是,要保证机械设计功能实现模块组合,在产品方案设计过程中进行实现。机械产品设计要具有特性,要根据所生产的产品特性来进行机械设计,在这个过程中要利用计算机对产品进行构建,同时,进行必要的推理,最终形成方案设计。

(2)现代机械设计的未来发展与前景分析

机械产品在性能方面要更加的优良,因此,在进行机械设计过程中要以提高产品的性能为目标,其中机械产品的优良性主要体现在可靠性技术以及控制技术方面。机械设计要更加适合市场发展,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能够获得发展空间,产品在形成以后要能够在市场中进行拓展。同时,在经济环境不断变化的情况下,要不断开发新技术,这样能够在机械设计方面应用新技术。新技术要具备一定的竞争优势,主要体现在技术方面的创新,成本方面的降低,智能化设计等。应用新技术来提高机械设计的市场竞争能力,对企业未来的发展更加有利。

二、机械制造的技术分析

1、主要的机械制造工艺

当代机械制造的技术覆盖范围非常广,包括焊、钳等。而现代机械制造的焊接技术主要有:埋弧焊焊接技术,即在焊剂表层下靠燃烧电弧来完成焊接的焊接技术;电阻焊焊接技术是指将待焊接的物体牢牢压在正负两极之间,再接上电源,依靠电流经过被焊接物表面以及周边能够发热的效应,将其熔化,使它和金属融为一体的压力焊接工艺;螺柱焊焊接技术,就是使螺柱的一端和管件或板件的表面紧紧连接在一起;搅拌摩擦焊焊接技术就是在焊接时,除了焊接用的搅拌头,其余焊接消耗性材料如焊剂、焊丝等都舍弃的焊接工艺;气体保护焊焊接技术,即用电弧来发热的焊接技术。

2、先进的机械制造技术的特点分析

(1)全球化

在经济全球化前提下,机械的制造企业已经将资源配置扩散至全球范围,这促进了制造业在全球大范围的迅速扩展壮大。现代机械制造技术也承受着全球化的挑战,许多先进的机械制造技术层出不穷。一个机械产品的完成可能是几个国家或地区分工合作的结果,所以一个国家要想在经济全球化大背景下处于常胜地位,就要使本国的制造技术处于国际先进行列,再依据国情和具体的制造技术合理分配机械产品的制造工序。

(2)系统性的技术综合

随着社会的进步,现代科技在机械制造中的重要性也逐渐突出,先进的机械制造技术更是多种现代科技的有机结合。先进的机械制造技术不仅突出制造技术的本身,而且增大了制造技术的范围。现代机械制造技术已经渗透到产品的调研、设计、制造、生产以及销售等整个链条中,应用到的科学技术有自动化、现代化管理信息系统、计算机等,是一种综合性的制造。

(3)不断迎合市场经济

传统工艺制造的机械产品已经远远落后于现代市场对机械产品的需求,因此现代机械制造技术要在保留原有制造工艺的前提下努力创新,同时不断吸收世界各国的先进工艺,研究开发新的制造技术。这样才能使机械制造在竞争逐渐激烈的市场经济中占据有利地位。

(4)符合工业发展的新要求

现代工业正在迅猛的发展,而且各种新技术的体系也接连融入其中,如计算机技术、化工技术等先进的现代技术都很好的融合成了一体。现代工业前提下,机械制造要不断革新制造技术,努力提升生产的效率,进一步满足客户的需求,从而能够很好的进行市场的扩展。

3、我国机械制造技术的现况及发展趋势分析

现今,我国的机械制造业发展迅猛,究其原因,主要可以从机械制造的设计、制造工艺和管理等方面来分析:首先就是机械制造的设计方面,在工业比较发达的国家企业多数都应用先进的设计理论及方法,而且会对机械制造的设计数据进行不间断的更新,特别是计算机CAD软件技术的应用,更是让越来越多的机械制造企业走进了无图纸的时代,可目前我国紧缺这样类似的先进技术或者是应用得不广泛,需要有关部门和核心机械制造企业大力的宣传和推广;其次是机械制造的技术分析方面,目前机械制造的主要发展趋势是高精密、高精度加工,在发达的国家,一些高级的加工工艺如纳米、电磁、微型加工以及激光等加工技术都被广泛运用到实际的生产制造中,而目前我国这类高端技术应用得则很少甚至还没有开发出来。

因此,在我国的机械制造技术方面还有很大的发展进步空间,值得投入更多的精力去研究探索;最后就是机械制造的管理方面,在这个信息时代的大背景下,应用计算机技术来实行管理已经成为了一种必然趋势,随着机械制造的组织机制和生产方式的不断更新,精细生产(LP)、准时生产制(JIT)、敏捷制造(AM)以及制造资源计划(MRPⅡ)等先进的管理思想应运而生,而在我国这些先进的管理理念则比较稀少,只有极少数的机械制造企业引进了这些管理机制,因此我国的机械制造企业要多多引进这类先进的制造管理理念,提高机械制造的效益与效率。

结束语

综上所述,要想促进机械制造业的发展,就必须不断提高机械制造技术和精密加工工艺的发展及应用水平。而机械设计对机械制造来说非常的重要,因此在机械设计过程中要严格把关,保证质量,实现高标准、高质量的机械生产。

参考文献

[1]郭健禹.现代机械制造技术的发展方向探析[J].中国科技纵横,2011(18).

[2]刘超.我国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发展方向研究[J].河南科技,2013(6).

[3]陈海平.试析我国机械制造技术的现状及发展方向[J].价值工程,2013(18).

浅析电梯的机械装置及机械结构

摘要:随着高层建筑的进一步增多,电梯也开始频繁出现在我国的各大商场及居民建筑物中,电梯为人们的生产及生活活动带来了方便与快捷的同时,所出现的安全事故等问题也为人们的正常生活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关键词:电梯;机械装置;机械结构

引言

电梯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方便和快捷,但是,当电梯出现故障的同时也给人们带了不便甚至危害到了人们的生命安全。因此,应对电梯结构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完善。

一、电梯的概念及分类

1、电梯的概念

虽然电梯十分普及,多数人也都使用过电梯,但是人们对于电梯的理解却仅仅局限于狭义的概念方面,所谓狭义的电梯指的是对规定楼层进行服务的,具有轿厢等垂直或是倾斜的升降设备,不包括自动人行道以及自动扶梯等等。对于广义的电梯而言,其主要指的是具有动力驱动的,可沿着刚性导轨进行运行的箱体或是沿着固定的线路进行运行的梯级、踏步等等,可对人或货物进行升降或平行运送的机电设备。其既包括普通意义上的载人或载货电梯,也包括自动扶梯以及自动人行道等等。

2、电梯的分类

2.1 按其运行速度快慢来分,可将电梯分为四大类:低速、快速、高速以及超高速四类电梯。对于低速电梯而言,其主要指的是运行速度小1m/s的电梯,多数货梯的运行速度均在此速度区间内;快速电梯指的是运行速度在1m/s-2m/s之间的电梯,通常而言,15层以内的多层客梯以及住宅电梯的运行速度均在此区间内;高速电梯主要指的是运行速度在2m/s-4m/s之间的电梯,高层写字楼中常为此种类型的电梯;而超高速电梯的运行速度超过4m/s,主要用于分区进行控制的高层大厦中。

2.2 根据电梯使用用途的不同,可将其分为乘客、载货、医用、杂物、观光、车辆以及船舶等多种类型的电梯,除了常用电梯以外,还有不少种类较为特殊的电梯,例如,建筑施工电梯、斜行电梯以及立体停车场用电梯等等。

二、电梯的机械结构及主要装置分析

1、门系统

门系统的主要任务是在电梯运行的过程中关闭电梯的轿厢空间门与各层的层门以免乘客出现意外。门系统是电梯安全保障的重点之一,门系统必须保障的几点是:在轿厢没有升到层门并停好之前层门自动闭锁(某商场就出现过电梯因意外导致层门闭锁失灵,结果一个乘梯的顾客看也没看就走了进去);在轿厢运动过程中轿厢门必须自动闭锁。

2、曳引系统

曳引系统的主要目的就是牵引轿厢上上下下到达乘梯者指定的层数。曳引系统主要由导向轮、限速轮、曳引钢索、曳引机等组成。曳引机即俗称的电梯主机,是为电梯提供动力的装置。电梯主机根据其电机可以分为交流曳引机与直流曳引机;根据其减速方式可以分为无齿轮曳引机与有齿轮曳引机;按其速度可以分为低、中、高、超高速曳引机;据其结构形式可分为卧式曳引机与立式曳引机。电梯的轿厢与对重是通过同一根曳引绳挂在同一个曳引轮上的。轿厢的重量与对重的重量使曳引轮与曳引绳之间产生摩擦力,曳引机则驱动曳引轮转动从而以摩擦力驱动轿厢的上下。

3、轿厢系统

轿厢就是我们平常进入到电梯里的厢式空间。轿厢一般是由轿底、轿门、轿顶、轿壁等部件组成的。轿厢是四大空间中唯一的乘客空间。轿顶与轿门对面的轿壁通常为镜面,轿顶处安装有监控装置。轿厢是电梯的承重与承载空间也是我们最熟的空间,但是我们不知道的是轿厢的底部还有称重装置,可以精确地称量出目前电梯上所有乘员的总重量,一旦这个总重量超出了电梯的额定重量,则发出声音报警,现在许多电梯已经将原来单调的警示音改成了语音报警,以提示电梯目前处于超生停止运行状态,必须对重要做出调整。这时候只要下去一个或几个人只要不超过额定的重量电梯就可以继续运行了。

4、导向系统

电梯的导向系统主要由导轨、导轨架、导靴等组成。导向系统的功能就是对轿厢与对重的自由度进行限制,约束对重与轿厢在各自的轨导上运行,以免发生碰撞,因为对重与轿厢其实挨得很近,如果不加以约束非常容易相撞。在意外停电、曳引绳断裂等意外发生时,导向系统可以将轿厢卡死在导轨上以防止其做自由落体式坠落从而造成人身伤亡。导轨能控制电梯的升降方向,控制了轿厢和对重在水平方面的移动,使得轿厢与对重在井道中处于合理的位置,避免发生倾斜。电梯井道中共有4根导轨,2根为对重架导向,2根为轿厢导向。利用螺栓、螺母与压道板实现导轨的固定。而导轨架之间的距离需控制在3-5m长的导轨上,且数量必须在2个以上。导轨在安全钳动作时,可当成被夹持的支承件,支撑轿厢或对重。

5、重量平衡系统

此系统主要包括了对重、补偿绳、补偿装置以及补偿缆等。对重用的钢丝绳经曳引轮与导向轮同轿厢相连,并负责在运行过程中对轿厢及电梯的负载进行平衡。对于对重重量值而言应严格依据电梯的额定载重量相关要求进行配置,以尽可能确保电梯处于一个最佳的工作状态。若电梯的曳引高度大于30m时,曳引钢丝绳的差重将会对电梯的运行稳定性及其平衡状态造成影响,因此,必须进行补偿装置的增设,例如,补偿链及补偿缆等等。

6、机械装置

电梯作为垂直交通工具,安全必须绝对保证。在此主要介绍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及终端超越保护装置。

6.1 限速器和安全钳

限速器能够反映轿厢或对重的实际运行速度,当电梯的运行速度达到或超过设定的极限值时(一般为额定速度的115%以上),限速器停止运转,并借助绳轮中的摩擦力或夹绳机构提拉起安装在轿厢梁上的连杆机构,通过机械动作发出信号,切断控制电路,同时迫使安全钳动作,从而使轿厢强行制停在导轨上,只有当所有安全开关复位,轿厢向上提起时,安全钳才能释放。当安全钳没有恢复到正常状态时,电梯不能使用。所以限速器是电梯超速并在超速达到临界值时,起检测及操纵的作用。

6.2 缓冲器

缓冲器是电梯极限位置的最后一道安全装置。当所有保护措施失效时,带有较大的速度与能量的轿厢便会冲向底层或顶层,造成机毁人亡的严重后果。设置缓冲器的目的,就是吸收、消耗轿厢能量。一般在对重侧和轿厢侧都分别设有缓冲器。缓冲器的类型有弹簧型和液压型。由于弹簧缓冲器受到撞击后需要释放弹性变形能,产生反弹,造成缓冲不稳,因此一般只用于额定速度1m/s以上的低速梯。液压缓冲器,是以消耗能量的方式缓冲的,因此没有回弹现象,缓冲过程相对平稳,噪声又小,因此在快速和高速电梯中被普遍使用。

6.3 终端超越保护装置

终端超越保护装置的作用,在于避免电梯的电气系统失效,而造成轿厢越过上、下端站能够持续运行,引起冲顶、撞底等意外的发生。终端超越保护装置,通常安装在轿厢导轨的上、下终端支架上,其主要是由减速开关、限位开关、极限开关并配有打板、碰轮、钢丝绳等构件组成。打板在电梯失控后,会因轿厢的运行而与减速开关相碰,让开关内的接点送出电梯停止运行的指令信号。若这种方式无法停止电梯,则需要利用限位开关的动作,使得电梯往相反的方向运行。若电梯依旧无法停止,极限开关将把电源断开,电梯迅速停止。

结束语

综上所述,虽然电梯的机械结构较为简单,但其机电一体化程度相对较高,所应用的自动化技术也相对较为先进,电梯控制电路及过程复杂程度高。但是,同其他任何机电系统相同,电梯的装置以及机械结构间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因此,现有电梯仍需进一步完善,应将传统的曳引绳牵引电梯转变为磁悬轨道动力牵引电梯,并采用固定轨道对电梯进行固定,以确保电梯使用过程的安全性。

参考文献

[1] 叶安丽.电梯控制技术[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

[2]丁立强.曳引电梯动态特性研究及其仿真平台开发[D].杭州:浙江大学,2005.

锚机绞缆机毕业论文

阅读人数:105… 页数:3页一、 实习目的 在校学 习期间感受海上生活,了 解船舶与船舶生产实践, 理论联系实际巩固已学知 识, 为学好后续专业课程 打下良好基础。熟悉船员职责及海上生产 组织程序, 培养适应海上 生活的能力;及 设备维护保养、管理使 用中有关知识,了解各种 导航仪器功能、作用及基 本使用方法,学习践中了解值班中航行定 位,避让等知识。习时间:2010 年 1 月 12 日至 2010 年 1 月 20 日 三、 实习地点:宁安 4 号 散货轮 四、 实习单位和部 门: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 五、 实习内容:感谢学院为我们提供的此 次实习机会,一名大三的学生提前解除 到了海 上生活,了船上的工作及职责,我们将书上所学到的理论 知识与实践有了一次紧 密 的结合, 同时也解决了一 些我在课堂上没有解决的 疑问, 通过本次实习不仅 巩固了我的专 业知识,而 且使我首次接触了船员生 活,总之,此次航行令我 受益匪浅,下面将实习经 过、 受益及感受一一道 来。 2011 年 1 月 11 日我 们接到了上船的通知,经 过近 15 个小时的火车我们 从武汉赶到了 上海,在上 海稍作休息后,乘大巴前 往江阴,与 1 月 12 日下 午 4:00 在江阴港登上了 宁安 4 号散货船,从此时 起开始我的首次航行之 旅。可以毫不掩饰的说: 初上得船来,内心颇有 几 分激动,船上的设施,人 员、轰轰的发动机声以及 嗡嗡的汽笛声,以前这些 只是在课堂上 学习室脑海 中想象的画面,如今就在 我的眼前,如此之近,如 此之亲切。 在船第一天, 船舶还在江阴港卸货,我 的房间在一楼,三副和几 个水手正在对消防器材 进 几个上船来的工 行检查, 人正对一些过期的消防器 进行更换和换剂,业后首先要做 的就是三副 的工作, 三副职责中重要 的一项就是:防设备、 器材和火警报警 定期养护、检查和 设备, 换剂,使其处于良好的技 术状态;灭火机应注明检 验和换剂日期;禁止将 消 防器材移作他用,管理并 熟练地操作固定式灭火系 统,保持管系和分路阀的 铭牌、标志鲜 明。副的工作态度关系到整个 船在遇到火灾时的应变能 力甚至船员的安危,宁安 4 号上三副的工作态 度很严谨认真,想必这条 船上的管理也很不错。月 13 日,船要离港了,大 副在船头,二副在船尾指 挥水手们首先将尾缆解掉 然后解 尾倒缆,水手们娴 熟的将缆绳按顺序解掉, 然后慢慢通过绞缆机将缆 绳收上船,水手工艺上 老 师经常讲的画面显现在了 眼前,有一种莫名的亲 切,大概是源于自身专业 的原因,或许很 多认为船 员是一种危险、枯燥的职 业,但看到百度旅游,带你轻松玩转五一假期这样场景,我却没有 这样认为,船上的生活依 然可以丰富,只需要我们 认真的做好每一件事,尽 自己的职责,船上生活有 很多值得学习的 地方。宁 安 4 离港是靠拖轮辅助 的,这是因为江阴港口一 段的长江水域过往船只较 多,若宁 安 4 不靠拖轮辅 助来调头所需的旋转半径 这样对过往的船只 较大, 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和威 胁。 在学校的模拟器上有 涉及利用拖轮协助船舶靠 离码头及调头的场景,所 以观察的特别认真,4 首尾各有一艘拖轮,缓的拖着宁安 离开码头一定距离后口, 船尾拖轮减小 了速度,使 船首离开的角度增大,宁 安 4 需要转向 180°,过往 船只较多,保持好船舶移 动 的速度是关键,由于船 舶移动时的惯性很大,加 之需要考虑航道宽度,离 泊、调头的操作确 实具有 一定的技术含量,学校老 师曾经讲过:最能考验一 名驾驶员实力的地方有两 个,一是 处理突发情况时 的应变能力,泊时的操作指挥,的船长能在最短的时间内 用最有效的方法将船靠离 码头, 站在船舷边静静看 着两艘拖轮在船长的指挥 下完美的完成了向。 为了对船舶的一些仪 器有进一步直接的了解, 我来到了驾驶台,首先了 解到就是宁安 4 的船舶数 据,呼号:BPDD,船籍 港:广州,载重吨: 38640 吨,总吨:14810吨,净吨:吨,总长:185.0高度:46.015.4 米,型宽:宁安 4 的驾驶台有 两架雷 达,对称的分布在左右, 右面雷达型号为: FURUNO—2825,距离鉴 别度<30m,最小围<30m,方位分辨率 <1°,天线距主甲板高度 28m;左面雷达型号为: JMA—9122,<30m,最小测距范围 <40m,方位分辨率<1°, 天线距主甲板高度 32m, 记得雷 达课上有讲过,响最小测距范围的因素有 雷达天线高度及天线垂直 并且最小测 距 波束宽度, 范围与天线高度成正比, 由此关系可以得知由于 JMA—9122 的天线距主甲 板高度大于2825,所以的最小测距范围大于 FURUNO—2825;大副向 我们简单演 示了一些雷达 的操作,比如当时海面浪 比较大,为了减弱海浪干 扰,大副调节了钮, 利用活动距标圈测定 物表距离, 以及设定警戒 圈等等, 虽然船上雷达型 号与学校模拟器上的 雷达 型号不尽相同,但是基本 的操作还是比较接近的, 雷达就如同船舶的眼睛, 在慢慢的海 洋中航行,雷 达具有着举足轻重的地 位。其他设备还有 SPERRY CR1仪,GP—150SDH—4B 型回声测深仪等 等。 1 月 17 日,宁安 4 到达了大沽口锚地,今天 早早的来到驾驶台,看到 船长在指挥,大 副在船头 通过对讲机与船长通话, 12:30 左锚备妥,12:36 船长 喊出双车停,二副将双车 停住,12:40 左锚下水两 节,12:50 左锚抛妥,七 节入水,测深仪显示 11.4m,二副用 VHF 与天 津交管取得了联系,并报 告了船位(38°56.63′, 118°07.71′)后,我们去 了船首,看到 左锚入水 2,锚链受力, 我们发现右锚比较光亮, 锚链也没有像左锚那样有 些 许锈迹,大副告诉我们 宁安 4 一般情况下都是抛 左锚,右锚作为备用,只 有在紧急情况下才用, 不过右锚及锚机也是 按正常的程序养护和检 修, 做到右锚随时可用。 因为是在白天, 《船舶结构与设了锚球, 备》中有讲到锚球,今天 见到实物,原来是用黑铁 丝编成 的球网。天,政委带着我们下了机 舱,为的是让我们了解机 舱的设备,虽然我们是驾 驶 类的学生,不过了解机 舱的设施还是很有必要 的。宁安 4 采用的是双主 机,两台主机对称分 布在 船龙骨左右,同时是双螺 旋桨、双舵;在机舱的第 一感受是噪音大,油味 重。政委给我 们重点介绍 了压载水控制系统,说作为我们驾驶类的了解 压载水的控制是非常有必 随后我们又去观看 要的, 了应急舵、冷藏室等地 方。 1 月 20 日早上宁安 4 靠上了天津新港,带着对 船上生活的经历和对家乡 的思念我们下 船了,实习 结束了,我们收获了很 多,十天时间过得很充 实习总结 十天 六、 实。 的航行很快就过去了,却 在我的脑海中留下了很深 的印象,在家的很多天还 在回想 着在船的画面,可 以用受益匪浅来形容此次 的实习,通过十天的在船 生活,基本上完成了学 院 老师交予的任务,固了一些专业知识,并且 更进一步的了解了船员生 活,我想通过 此次实习以 后,我对以后的目标更加 明确了。在电影中看到过 很多航海的画面,曾幻 想着有一天能够驾船 远航,通过亲身的体验, 虽然没有脑海中想象的那 般美妙,但是我在船 上明 白了一个道理:工作都是平凡的,的是我们能认真对待这份 平凡的工作,件事情都不能小视,每一 个微小的细节都关乎于整 条船的安危。活空间有限,活动较少, 生活相对比较枯燥,但是 提前有了思想准备,加上 航海心理学课程先前的指 基本上能够适应船上 导, 的生活。 感谢学院给我们 创造的这次实习 机会,经 过了本次实习我更加坚定 了自己的学习目标,对自 己所学的专业也有更深的 认识, 我想以后我会更加 重视专业课的理论学习, 以便在以后的实践中得到 灵活运用。

95°C。绞缆机又称系缆绞车(mooringwinch)是一款用于绞收缆绳的设备。船用绞缆机在空载运行30分钟后的轴承温度最多可以达到95℃。船首的绞缆机由锚机兼,船尾部的单独设置,其他部位的由就近的起货机代替,有些大型船舶的中部也专设系缆绞车。

学校历届的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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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届法学生毕业论文

就算有人在这给你写了,你查重也肯定过不了,老老实实自己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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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是很好的法学毕业论文,你参考下,应该有所帮助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214.6%,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这篇谈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还不错,你可以借鉴一下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214.6%,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历届英语专业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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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 is a long poem, telling a story in the form of ballads .The poem can be approached as a dream voyage to another realm, as a story of sin and expatiation, or as the quiet essential representation of the alienated isolated modern individual. 一、作者简介 塞缪尔·泰勒·柯尔律治(Samuel Taylor Coleridge)1772年10月21日生于英格兰西南部德文郡一个乡镇牧师的家庭。9岁丧父,被送往伦敦基督慈幼学校上学,熟读希腊、罗马文学。19岁入剑桥大学,与骚塞相识。当时两人都同情法国革命,但又都害怕革命暴力,于是设想去美洲建立乌托邦社会。计划失败后柯尔律治移居英格兰部西部湖区,致力于写诗,并与华兹华斯结成密友。他憎恶资本主义城市文明和冷酷的金钱关系,于是远离城市,隐居于昆布兰湖区,寄情山水或缅怀中世纪的宗法社会。他们创作出歌颂大自然的或美化宗法制农村生活方式的诗篇,以抵制丑恶的资本主义现实。因此被称为“湖畔派诗人”。1798年,两人合作出版著名的《抒情歌谣集》。同年他与华兹华斯兄妹到德国 留学 ,被康德的哲学和耶拿派的诗歌理论和创作所吸引。回国后继续居住于湖区,与华兹华斯保持往来。柯尔律治年青时代即患有风湿痛等多种疾病。为求镇痛他长期服食鸦片竟至上瘾,故健康大受损害。晚年他贫病交加,1834年7月25日逝世于海格特。柯尔律治的作品以真的细节描绘超自然的神秘事物,令人甘愿暂时不去考虑普通情理而信以为真,并在领略到一种怪异的美的同时获得教益或良知的觉醒。柯尔律治的创作实践和理论建设,不仅影响过他的同时代人,也影响了包括和他政治态度相左的拜伦、雪莱和济慈,而且,对于时至今日的诗歌艺术探索者,仍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他在英国文学史上有重要地位,是浪漫主义思潮的重要代表。 二、《苦舟子咏》简介 《苦舟子咏》是柯尔律治唯一一部完整的长诗。这部长625行的叙事谣曲是一个神秘恐怖的浪漫故事:一名老水手对一个赴结婚宴的客人讲述了他自己的可怕的故事。客人想走开,赶快去赴宴,却为老水手眼中的特殊表情所吸引住,不得不站在那里把这个故事听完了。老水手和同伴们坐了一艘船出海去。一路上很平安。然后遇到了一阵暴风,暴风过后,这位水手却无端地射杀一只了航海者认为好运象征的信天翁。因此,厄运又降临了。船驶进静海中,那里没有风也没有浪;太阳如火如荼地照耀着。海水绿绿地满载着腐物。船停在那里不动,老水手被视为这次厄运的造因者。水手们都渴得要死去,仿佛有一只船要驶进救他们却又消失不见了。那是一只幻船,水手们一个个都死在甲板上,每个死者的眼光都注定在这位杀死信天翁的水手身上。全船的人,只有他没有死。后来,他对于自所做的恶罪觉得悔恨。于是天使们可怜他的悲苦,使死尸们站了起来,仍去做水手们的职务。他们开上了帆。虽然没有风,船却渐渐地移动。于是,这船一直驶到了老水手的故乡。一个领航者离了海岸,出来迎接。但在他到这船之前,它却突然地沉下了,留下了这位老水手在海波中与死神挣扎着。他被领航者所救。后来,他一想起那时受的言之不尽的痛苦,便不能忍。他的心在体内烧着,一直到了把这可怕的故事说了出来,方才觉得舒服。 三、分析老水手的心理历程 “自由、平等、博爱”是资产阶级道德重要规范。“自由、平等、博爱”的 口号 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来的。它既是资产阶级的政治主张,又是资产阶级道德的重要内容。这一口号的提出不仅在政治上曾经起过推动历史进步的作用,而且在人类道德发展史上也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因为它否定了人身依附关系,肯定了人身自由;否定了等级特权,肯定了人的平等;否定了把人不当人的非人道主义的博爱思想。一句话,肯定了人的尊严、价值以及个人对幸福的追求。所以,它对个性的张扬和自我意识的发展,对人们挣脱禁欲主义、蒙昧主义、等级主义的枷锁都起到了巨大的革命作用。 西方____的万物泛神论主张神无处不在,万物都是神的表象。这种主张认为:上帝就等于万事万物;任何个别事物就是上帝;世上的事物实际上都是虚无的。 在这两种思想的支配下,作者把信天翁认为是基督____徒。老水手无端地射死了信天翁,表示他拒绝社会给他的礼物,他除掉了深爱自己并代表超自然的事物,也就除掉了对这个世界的感情。老水手违反上天的指意,违反自然规律,射死了无辜的信天翁,必然要受到惩罚。于是,灾难来了:风停了,船无法前进,阳光酷热,水手们口干舌燥。这时候,有人指责老水手——“你怎敢放肆,将神鸟射死!是它引来了南风。”此时,老水手开始意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于是,他开始不断地感到内疚。心理学认为,在道德情感系统中,羞耻感是其中的一个元素。毕达哥拉斯要求人们对自己言行进行反省以后,就应该在内心里对卑劣的行为感到羞耻、悲哀和恐惧;对善良行为感到欣喜。沙莆慈伯利认为,道德上的善恶主要取决于感情系统中的羞耻感。他说:“凡出自不公正的情感所作的,就是不义恶行和过失;如果情感公正、健全、良好,并且情感的内容有益于社会,而且还是以有益于社会方式施行,或有所感动,这就必定在任何行动中构成我们所说的公平和正直。”不义、恶行和过失将引起人们的羞耻感。羞耻感是个人的自我道德意识的一种表现,表示一个人对自己的行为、动机和道德品质的谴责时的内心体验。良心是羞耻感的的主要作用机制,常表现出焦虑、羞愧和内疚等情绪。道德焦虑是一种复合情绪。其中,痛苦和畏惧是主要构成“因子”。但它仅以避免外在处罚为目的,是低级形式的羞耻感,可又是羞耻感发生的基础。那么,羞耻感的真正作用是什么?是内疚,只有内疚才是高度的主体意识的产物,它激活潜在的思维和力量,专注与对过失的懊悔和追悔的行为,促进个体的心理成熟。如果个体内疚匮乏,那他将对道德不屑一顾,达不到“有羞知格”的认识。同时,羞耻感要以自尊为前提,一个没有自尊的人是不会知耻的,更不会自责。自尊体现了对自我社会话的切近,没有自尊的防卫,就不可能有自责的意识和行为的发生。老水手对自己的不道德行为知耻,惭愧和悔恨。老水手真是由于良心发现才深感自己行为的错误,于是惶惶终日,不断自责自己。 事态进一步发展,在他忏悔和祈祷下挂在脖子下的鸟掉下来了,但是同行的水手都因为缺水而一个个地死去,只有老水手一个人活着。这似乎是上帝对他的又一个惩罚。他一方面觉得自己的罪行深重,导致了其他水手的死亡——痛苦;另一方面在茫茫大海中,一条船上就他孤零零的一个人——恐惧。于是他的内心又经历了一场痛苦与恐惧的考验。良心是每个人自身内部的道德评析,是自己对自己行为道德价值的认识、认知、判断、态度、感情、体验、意向、意志、动机等一切心理反应活动。老水手不断对自己惊醒良心谴责。良心的基本因素是感情,感情是对需要的体验,是心理的动力因素。它一方面产生良心的认知因素,推动自己去判断自己行为的道德价值;另一方面则产生良心意志因素,推动自己做出改过迁善的选择。在行为过后,良心对行为的后果有影响和评价作用。对于履行了道德义务并产生了好后果的影响和行为,它便于进行自我谴责,使人感到内疚、惭愧和悔恨。这种自我谴责,往往能形成一种力量,促使人们改正自己的行为。 后来,老水手虔诚地祈求海蛇破开魔法,他才获救得以回家。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人生在生活中不免发生道德过失。道德反省就是通过对道德过失的追悔,从而激励人们采用新的道德行为去补救已经酿成的道德不幸,并且通过对道德过失的觉醒为将要开始的道德行为提供罗盘。道德反省的实质在于主体对自己已作的道德选择进行批判性的分析,是在主体已经体验到自己的道德行为存在着过失的情况下,从而进行的对自己内心的深刻 反思 。通过反思,要为今后的行为提供新的路线和方案,明白来者可追,逝者可补。在今后的行动过程中,要用千倍的补偿替代原有的损失;通过反思,主体对自我发展和自我需要与社会道德的系统会领悟得更加深刻。 故事的最后,老水手回到了家。于是出现了开篇的那一幕:他极力拉住去赴婚宴的人,让他们听他讲这个离奇的故事——他想寻找听众,承认自己的错误,说出自己的故事,解除内心的痛苦——赎罪。尽管老水手已经虔诚忏悔,但还是有种负罪感难以释怀,于是他渴望被人理解,宣泄出来以排除内心的痛苦。生活也是这样,当我们遇到困难、痛苦的时候,不要封闭自己,找一个忠实的听众,把自己的苦恼说给他听。这是一种释放压力的好 方法 。 总之,柯尔律治的这首诗歌以神秘、怪诞著称,其中的心理描写可谓是典范!诗歌探讨了罪与罚、善与恶,生与死等哲学问题,宣传了一切生物皆上帝听造的教义。但诗歌的真正价值并不在故事本身或它所包含的哲理上,而在以造型艺术的精确性和音乐的流动感为读者创造了一幅幅神奇的海洋画面:时而风平浪静,沉寂安宁;时而风暴骤起,一片喧嚣。在写作此诗时,柯尔律治并不熟悉大海,但他能凭借想象,使真实的情形与幻想的景象互相交织,把平凡的细节与诗意的象征融为一体,充分显示了瑰丽奇特的想象能力。在诗艺上,长诗将英国民歌的自由与古典文人诗的谨严冶于一炉,炼就出适合表达浪漫主义情绪的活泼自然的诗体,而长诗的音韵与节奏之美,也表现了诗人能让文字进行歌唱的本领。 [参考文献]: 《英美文学选读》 天津大学出版社出版 《英国文学简史》 河南人民出版社出版 《道德心理学》 中南大学出版社出版 毕业英语论文范文大全篇2 浅谈东西方数字九的 文化 对比分析与翻译 一、前言 "数是人类思维发展到一定阶段,为适应社会生产活动的需要,在符号的帮 助下产生的。"(苏金智,19 91)"数字是语言学中的一个特殊的领域。在科 学的数字世界里,它的功能是计算,秩序严谨,职司分明,是 实数;而在人类 心灵的数字世界中,它的功能是表义,许多数字经过“神化”后成为“玄数”、 “虚数”、“ 天数"。它们有着极其丰富的外延和内涵。"(王秉钦,1998) 由于受东西方文化传统、宗教信仰、语言崇拜、地理环境等方面的影响,数 字的神化存在着东西方的差异 ,但也存在着共性,有着共同的规律。在"数的 灵物崇拜"上各民族都有普通性。东方人有自己心目中的"天 数",而西方人 也有自己心目中的"神数"。神秘数字的演化规律一般经过"神化—泛化—虚 化"的过程。( 王秉钦,1998) 东西方已有不少有关数字科学的专著和论文, 如毕达哥拉斯(phythagoras) 学派的T·丹齐克的《数 科学语言》(商务印书馆,1998),英国人伦拉德·法 拉的《七的探源》;国内也有不少学者就数字写过著作 和论文,并开展过学术探 讨。如,王秉钦教授在其《语言与翻译新论》的中篇第六章就以"数的语义范围 比较 与翻译"为专题;苏金智曾写过《数的灵物崇拜》(载〈语言、社会、文化》 440页, 语文出版社,1991,1) 等。在1998 年南昌大学主办的"中国英汉语 比较研究会第二届年会暨第三次学术研讨会"上,英汉文化对比专 业委员会会 员曾就中南工业大学外语学院吴玲英老师的《中西文学中"以三为法”的文化模 式》展开了激烈的 讨论。本人认为东方人,尤其是中国人,自己心目中的天数 是"九"而不是"三",也并非完全是因为"九" 是"三"的倍数。 二、东西方数字"九"的文化对比分析 在我国,人们之所以把"九"看成是自己心目中的"天数"和最富有神奇色 彩的数字, 是因为"九" 这个数字的象征意义(symbolicmeaning),在我国可 以说历时最久,涉及面也最广。 "九"作为数不同于一 般数字,在中国古代被 认为是一种神秘的数字,它起初是龙形(或蛇形)图腾化之文字,继而演化出"神 圣" 之意,于是中国古代历代帝王为了表示自己神圣的权力为天赐神赋,便竭 力把自己同“九”联系在一起。如天 分九层,极言其高,天证/诞日为正月初 九,天子祭天一年九次。更有趣的是连皇宫建筑都与"九"有关。例 如,北京 城有九门,天安门城楼面阔九问,门上饰有九路钉(即每扇门的门钉纵横各九排)。 汉语词汇中也常 用"九"来形容帝王将相的称谓,如"九五之尊"(imperial throne);称官位仅次于皇帝的王爷为"九千岁 "等。 根据阴阳五行与数的关系,万物之根均为数,宇宙也是数。数始于1而终于 10,五行也是数,按传统的五行 理论来划分,则1、2为木:1为阳木,2为阴 木。以3、4为火:3为阳火,4为阴火。以5、6为土:5为阳土,6为 阴土。 以7、8为金:7为阳金,8为阴金。以9、10为水:9 为阳水,10为阴水。这 就是将"象"、"数"与五行 结合起来推演变化,用以显示事物发展变化的内 在联系。由此看来,"九"是最大的阳数,象征着天。 传说 古 代中国人把天分 为九层,九层天是天的最高处,汉语中有关词汇有"九重霄"(指极高的天空, "九霄云外" ,"九天揽月","九天九地"等。另外,天坛,这个明清两代 祭天的场所,其建筑无处不体现着“九”的象 征意义。 民间传说中还有"九头 鸟"(nine-headed bird: a fabulous bird whose appearance was f ormerlyregarded as a bad omcn)的故事。 中国人以"九"为大数,刘师培在《古书疑义举例补》一书中写道:"凡数 指其极者,皆得称之为'九' ;"《素问》中说:"天地之数,始于一,终于 九。"因此,汉语中有"九九归一"或"九九归原"之说。因 从"九"为数之 极而引出人生之限,故"明九"或"暗九"均为人生之"坎",避讳有“九”之 岁。例如:“ 老太太因明年八十一岁,是个暗九。"(《红楼梦》)。日本人一般 认为"九"是"苦命和痛苦"的象征,因 为"九"与"苦"同音,因此忌讳 "九"。然而,《外语与外语教学》曾报道过国内一位学者曾为考证这一点 ,采 用"全选法"将日本某地电话号码其中的几千个姓和名分别进行统计,结果发现 将"九"作为姓的只占极 少数(约占0.35%),而将"九"作为名的却不少(约 占35%)。看来,日本人忌讳"九"也并非绝对。 此外,《词源》中说:"九:虚指多数。""九"作虚数解时,是数的一种 语义模糊现象。《现代汉语词 典》中,"九"的意思有三个:(1)数目,八加一 后所得;(2)从 冬至 起每九天是一个"九",从一"九" 数起,二"九"、三 "九",一直数到九"九"为止。冬练三九,夏练三伏;(3)表示多数或多次: 九泉,三 弯九转等。因此, 汉语中有不少和"九"有关的 成语 。如:"九牛一 毛"、"九死一生"、"九牛二虎之力" 、"九流宾客"等等。 在我国,数字"九"涉及面在所有数字中最广。含有数字"九"的词汇也十 分丰富。如,"九州"是指传 说中的我国上古行政区划,后用作"中国"的代 称。因此,有的全国性的电视节目就取名为“九州方圆”;“ 九族"(the nine degrees of kindred: either thenine generations from one's great-great-gr andfather down toone's great-great-grandson;or four generations of one'spatemal relations, three generations of one's matemalrelations, and two generations of noe's wife's relatio ns),古代有一种残酷的刑法叫"诛灭九族";古代传说 "龙生九子,各有所好"。因此,《红楼梦》第九回 中用"一龙生九种,种种各 别"来比喻贾氏家族族大人多,龙蛇混杂,好坏不一,各种各样的人都有。还有 " 九龙杯"等。此外,在文娱、体育等词汇中,数字"九"也比比皆是。如, 许多歌名都以"九"开头:"九妹 "、"九九艳阳天"、"九百九十九朵玫瑰" 等;乐器中也有"九音锣";在体育活动中,"九柱戏"(nine pins),兵器中 有"九节鞭"[但这与西方文化中的"九尾鞭”(cat-o '-nine- tails: an instrurnent of punishment so calledfrom the nine pieces of leather or cord which compose it)意义不大一样]。 地名中也有一些以"九"开头的,如"九 寨沟"、"九华山"、"九江"和"九龙"等。此外,中国人常把" 九"看成 为吉祥数字之一。在申请电话号码时,人们宁愿多出 钱去买一个尾数为"8"或 "9"的吉祥号码。比 如,湖南有线电视台的"欢乐热线"号码为"16899919"。 在西方,数字"九"也是人们心目中的"神数"之一。对西方人来说, "九"的象征意义是"神性"、 "神圣之至"。 英语权威字典Webster's Ninth New Collegiate Dictionary and Webster's ThirdIntema tional Dictionary 中 对"九"所解释的意义比《现代汉语词典》所解释的意义还多,分别有: 1)one more than eight, three threes, the square of three;2) nine units of objects (a tota l of nine) ; 3) a: thenumerable quantity symbolized by the arabic numeral 9; b: thefigure 9 ; 4) nine o'clock——compared Bell table, timeillustration; 5) the ninth size in a set series: as a; aplaying team of nine members,esp.a baseball team; b:the firstor last 9 hol es of an 18-hole golf course…。 其中收入与"九"有关词语和成语多达近二十条。常用的有: a nine-day's wonder (an object or event that creates ashort-lived sensation) ____Those political expositions…that make a nine day'snine wonder till something fresh c omes alone——Mary Deasy. nine times out of ten(very often) be dressed up to the nines(elaborately dressed, as for aformal occasion) ____She dressed herself up to the nines and went to theparty. in the nineholes:in the difficult situation nine-men's morris: morris played with nine counters A cat has nine lives: A cat can move so fast and jump sowell that he seems to escape being killed many times. 从以上的解释还可以发现一个规律:数字"九"及其倍数在西方也被广泛运 用于文娱和体育活动中。如, 保龄球(bowling )中的瓶状木柱数(ninepins) 为"九"; 高尔夫球 球场有一十八个洞:跳子棋的棋板上各 方均为九个孔; 古 时英国还有一种九个男人一起跳的舞蹈(morrisdance)等。由此看来,数字"九" 也倍 受西方人的青睐。 总之,在东西方文化中,数字"九"含有以下主要共性: 1)东西方大多数人把数字"九"看成神秘的数字, 其象征意义均有"神 圣"之意。 2)在东西方文化中,数字"九"均可虚指多数。 3)数字"九"被广泛运用于文体项目中。 数字“九”在东西方文化中的个性恐怕主要在于:对中国人来说,其神奇色 彩要比西方人更浓;其象征意 义的历史在东方文化中比西方文化中更悠久;其 涉及面在东方文化中比西方文化中更广泛。 三、数字"九"的翻译问题 罗马西塞罗说过:"翻译不是字当句对,而是保留语言的总风格和力 量。""按分量而不是按数量译词" 。此处所说的数字是指经过神化、泛化、 虚化了的"虚数","实数"的翻译不在此例。根据这一理论,结合 东西方文 化的共性与个性,可采用如下的翻译方法,并遵循以下的翻译原则。 可采取的翻译方法主要有: (一)保留原数字 e.g. We thought our cat would be killed when he fell fromthe roof of the house. He was not, he used up one of his ninelives. 我们以为我们的猫从屋顶掉下来会死了,它并没死,只失掉九条命中的一条。 这样翻译过来,人们很容易接受,因为人们已熟悉"猫有九命"这个成语, 并能够促进东西方文化的融合 。 (二)转换成各民族喜爱的数字 e.g.nine out of ten——十之八九 nine days' wonder———可翻译为"昙花一现", 这样翻译可以加深对奈 达的"对等"和纽马克的"转 换"翻译理论的理解。 (三)增舍数字 比如,"九死一生"可翻译成"a narrow escape from death;survival after many hazards";又如 ,"九九归一,还是他说的话对。"可翻译成"All things considered,what he says is right."其译文均 舍弃了数字,转译其 形象意义。 应遵循的原则主要有: (一)民族性原则 比如,汉语中的"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汉英词典》(外研社,1996)的译 文有三个:"strain onese lf to the limit; use everyounce of one's strength; make herculean efforts"。笔者认为第二种译文 "use every ounce of one's strength "更符合"民族性原则”,成功地将东方文化中该成语的比喻意义转 化成了西方文化语言中的形象意义。 (二)习语性原则 比如:"匡超人此时恍若亲见瑶宫仙子,月下嫦娥,那魂灵都飘到九霄云外 去了。"(《儒林外史》), 其译文为"Kuang felt that he was gazing at a goddess and his spirit had flown to heaven."这种译 文因遵循了"习语性原则", 充分地体现了人类交际行为的一个最根本原则——语言——符号的经济原则。 (三)形象性原则 数字用于模糊意义时,一般都失去了其数量意义而具有形象意义。翻译时, 必须越出其理性意义而捕捉其 与 其它 的词结合后所产生的形象意义。 比如:"飞流直下三千尽,疑是银河落九天(李白)。"此句诗中的"九天" 的形象意义为"极高的天空 ",因此,可翻译成"Down itcascades a sheer three thousand feet—As if the Silver River [i.e. the Milky. Way]were falling from heaven!"猜你喜欢: 1. 毕业英语论文范文 2. 英美文学毕业论文优秀范文 3. 商务英语专业毕业论文范文 4. 大学英语毕业论文范文 5. 英语专业论文范文 6. 本科英语专业论文范文

这个题目确实不好写哦。。。我刚忙完毕业论文,不过写的是文化类的,要好驾驭得多。习语翻译这个题目专业性太强了,我是英语翻译专业的,不敢写这类题目哪。。。你把邮箱给我吧,论文的内容我不好说什么啦,,不过我这里有些关于论文格式和要求的资料,要的话发你。里面还有篇范文,可以参考。

英语专业毕业论文-英语委婉语的交际功能摘要委婉语是人类使用语言过程中的一种普遍现象。它不仅是一种社会语言现象,更是一种文化现象。不管是在日常生活还是在涉外交际中,我们都要进行语言交流。由于某些生活习惯或习俗差异,以及不同文化背景的社会具有不同的忌讳,这时我们就必须学会使用委婉语以避免尴尬或不愉快。所以本文从语言学的角度,试图通过具体的例子来探究在特定的语言环境下英语委婉语的交际功能。只有认知委婉语在不同背景、不同环境下的使用方式,才能够调整好礼貌程度,从而把给对方的伤害降到最低限度,达到成功的交际目的。委婉语可以反映出各种各样的社会心理,从而也体现出了委婉语的各种社会交际功能。委婉语在各个领域都有广泛的应用,对于我们学好英语,进行有效的跨文化交际有很大的帮助。关键词:委婉语;功能;忌讳;交际Communicative Function of English EuphemismAbstractEuphemism is a common phenomenon when people use language, which is not only a social language phenomenon, but it is also a cultural phenomenon. We all need to communicate in our daily life or in diplomacy. However, because of the difference of life habit or custom and the taboo of different culture, we must learn to use Euphemism to avoid embarrassment or unhappiness. Therefore, through linguistic facet, this paper tries to research into communicative function of English Euphemism in certain language condition by special examples. Only when can we know how to make use of Euphemism in different background and environment, we can use the proper Euphemism to minimize hurt to people and to achieve the purpose of effective communicative Euphemism reflects all kinds of social mentality and social communicative function. Euphemism is also widely used in every field, so it is good for us to study English and do effective multi-cultural intercommunication. Key words: euphemism; function; taboo; intercommunication委婉语(Euphemism)一词源自希腊语的前缀eu=well 和词根pheme=speaking。根据《英语委婉语详解词典》的定义,委婉语是一种用无害的或悦耳的词语替代那些较直接的、唐突的言词,用善意的话语把事实掩盖起来的修饰手段。它不仅是一种社会语言现象,更是一种文化现象。随着社会的进步,人类文明的发展,委婉语始终伴随着整个社会的言语交际过程,且充分显示了它的交际功能。委婉语在各个领域都有广泛的应用,所以委婉语的交际功能的了解对于我们学好英语,进行有效的跨文化交际有很大的帮助。一. 避讳功能由于人对于某些事物或现象的恐惧,在语言表达时不愿言、不敢言,但有时又不得不表达出此种意思,于是人们便学会用委婉语来代替。各个民族中对于“死”的说法都有各自的委婉语。讲英语的国家的人们和许多民族一样,忌讳直接说英语中的“死”也有多种表现形式。例如:人们常用“去了”(to pass away), “离别了”(to depart), “离开了我们”(to leave us), “睡着了”(to go to sleep), “去天国”(to go to heaven), “最后一觉”(final sleep),得到安息 (to have found rest)等词来代替说某人“死了”(to die)。以上回答你满意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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