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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法律博士几年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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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法律博士几年毕业论文

法学硕士:一般3年,但也有2年的,各个学校不一样,可以打相关学校电话问一下。法学博士:一般三年毕业,主要看毕业论文和相关科研成果的完成时间。不同的同学,可能毕业的时间不同,但一般都是三年毕业。

法学硕士(Master of Laws),是法学学科门类 学位教育中位于法学学士和法学博士之间的一个层次,供拥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学历的考生报考,学习侧重坚实的理论研究,旨在为国家培养全方位的学术、实务型人才。

法学博士(S.J.D,Doctor of Judicial Science)是法学教育体系中的博士学位,供硕士研究生报考,除特殊要求外本科毕业生不能报考。现代大学法学院的博士学位趋向于强调合乎科学的法律研究。

扩展资料:

法学硕士与法律硕士是两个方向有较大不同的学位。法学硕士的教育属于普通硕士教育,培养以教学和科研人才为主,而法律硕士则属于专业学位教育的范畴,法律硕士的教育更注重对应用型人才的培养。

法学硕士的培养目标是以教学、学术为指向,对法学学科门类下的各专业的研究更为精深。法律硕士是以致用、实务为指向,主要面向律师行业和法务。在就业及资格考试上,法学硕士拥有较大的优势,如公务员考试,某些公检法部门只限招法学硕士,法律硕士不能报考。国家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也远远超过法律硕士。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 法学硕士

百度百科 法学博士

法学硕士学制两年;法学博士修读期最少为期三年,当中须包括修毕一定学分的指定课程,并通过博士生资格考试(Qualifying Examination)后,学生须撰写一篇博士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获得学院的认可后便能够获颁授该学院制度的法学博士学位。

法学硕士(Master of Laws),是法学学科门类学位教育中位于法学学士和法学博士之间的一个层次,供拥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学历的考生报考,学习侧重坚实的理论研究,旨在为国家培养全方位的学术、实务型人才。

法学博士(S.J.D,Doctor of Judicial Science)是法学教育体系中的博士学位,供硕士研究生报考,除特殊要求外本科毕业生不能报考。

扩展资料

法学硕士、法学博士的招生条件:

法学硕士的招生主要由招生院校自主命题招生或者联考招生,被录取后,获得硕士研究生学籍。毕业时,若课程学习和论文答辩均符合学位条例的规定,可获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区别于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中国法学博士研究生主要招收法律专业硕士,分为法理学、法律史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国际法学等专业,主要培养面向法律教学、科研和司法实务部门的专门人才。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法学硕士   百度百科-法学博士

硕士:2,2.5,3年都有博士,一般是3年,北大等少数是4年

法学硕士不一样的。一般都是3年制的,但国内的学校有的开始改了,如浙江大学,只有2年.法学博士一般是3年,也有4-6年的

法律博士几年毕业论文

作为一名正在撰写博士论文的博士候选人,我觉得文中提出的一些问题确实切中中国博士生特别是法学博士生的要害之处,比如说学术训练问题、数量问题、就业问题等。不过有些地方也是值得商榷的。比如说,博士生的训练时间问题。 作者在文中提到:“据统计,在美国,法律博士研究生获得学位的时间最长期限为10.2年,最短期限为6.5年,平均年限为8.3年。而在中国,攻读法学博士学位的学习年限平均仅为3.44年。”这种说法的错误在于两点:一我不知道这里所说的美国法律博士生的数据来源于什么地方,众所周知美国法学院主要是以职业教育为主的,在法学院里面,能称之为博士的一般只有JD和SJD两种,JD(国内一般翻译成“法律博士”)本身是职业教育而不是学术教育,时间一般是3年,SJD(国内一般翻译成“法律科学博士”或者“法学博士”)一般是国外的学生来攻读的,时间一般也是两三年左右(比如像何家弘教授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就用一年左右的时间读完了西北大学法学院的SJD,我认识的一些攻读SJD的台湾学生也是用二到三年左右的时间便读完了)。 JD和SJD这两种学位其实都不是非常典型的学术教育,最为正统的学术教育是PHD(哲学博士),在一些人文社会学科里的博士最后一般都是授予PHD,这种学术教育时间相对会长一些。这就涉及到第二个问题,说中国法学博士一般用三年多就读完了博士学位并据此怀疑中国博士生的训练时间,这本身又是基于信息不足的重大误解。在美国人文社会科学训练中,攻读博士的时间一般从本科毕业后进入博士阶段便开始算起,硕士阶段一般比较短,而且其实是涵盖在博士阶段的时间里面的,基本不是一个独立的阶段。比如说,我身边有两位朋友本科毕业后直接到美国攻读博士学位,一位攻读政治学博士学位,一位攻读社会学博士学位,前者用了6年的时间,后者用了7年的时间。按照这种算法的话,和国内现行的六年(硕士三年加博士三年或者硕士两年加博士四年)时间并没有太大的差距,而不是像朱先生的算法那样具有惊人的差异。之所以对朱先生论证中的一点小瑕疵较真并不是为了要钻牛角尖或者卖弄知识,而是觉得国内在学术教育特别是博士教育方面存在一个重大的思想误区,就是总觉得博士生水平不行的问题在于博士生训练的时间不够长,动辄拿英美或日本的长时间来对比。这样一种思想误区带来很多恶果,其中最直接的一个恶果就是博士后的学位化,认为博士训练的不足需要通过博士后阶段来加以弥补。换言之,中国现在的法学学术工作者的训练时间实际上是“硕士三年加博士三年加博士后两年”实际上等于八年左右。其所耗用时间实际上要超过现在英美的学术训练时间。而且要害的问题还在于,这样一种分段式学术训练方式并未能培养出来多少高水平的合格研究人员。众所周知,学术训练需要一段相当长时间的积累,需要花上几年的时间来阅读本领域中的文献、然后为自己的博士论文做田野调查收集资料,这样一个过程一般都要在两三年以上,因此需要博士生从一开始就要有一个相对长远的计划和相对稳定的预期,这样才能做到从容不迫,按部就班地完成最初的学术积累。这也是为什么美国的博士生教育要淡化硕士阶段的原因。一个人选择了进入博士阶段也就一般选择了要以学术性职业作为其今后的发展方向,从其选择一开始就需要为自己今后的时间安排和学术规划做好一个长远的预期。反观我们国内现在的学术人员培养机制,我们现在这样一种分段式学术训练模式带来的一个恶果是:进入硕士阶段的第一年要为自己将来从事学术还是从事实务而徘徊不定,到了二年级好不容易争取点时间看点书,到了三年级又得为自己进入下一阶段学习而努力奔波(考博或者考公务员);博士阶段三年又开始了新一轮的恶性循环,博士后更是如此。因此,这样一种分段式学术训练的最大弊病就在于未能对硕士阶段便开始对法学职业教育和学术教育进行分流,从而让有志于选择学术职业的学术训练者从一开始便有一个相对合理和从容的预期,这种制度安排不仅仅带来了受训者和导师宝贵时间的浪费,也造成了低水平的学术训练。因此,训练的时间长短不是一个问题,训练的时间制度安排才是症结之所在。 13

博士一般是读4年,但是有一些专业比较特殊,可能需要读5年,例如医学、建筑学以及法学等等。

附:2021暨南大学博士生学费及奖助学金一年多少钱

一般3年

博士生读几年并没有固定的一个时间范围,一般来说需要3年。3年时间里主要学习课程知识,为提高学员创新、发现的能力,院校也会组织进行学术交流。满3年完成学习并修满学分,还需要花时间撰写一篇博士学位论文,完成后通过答辩将结束整个项目学习,由院校颁发相应的证书。

附:博士课程费用

延期说明

博士通常实行的是弹性学制,3年是一个基本学习年限,还允许再延长1年。院校会制定一个最长学习年限,规定年限内要完成整个项目学习。关于延期各校有不一样的限制,基本学制也是,不同院校以及不同专业具体的学制会有区别。

博士培养分全日制和在职,两种学习方式适用于不同的人群。

高等学历教育分类:

分别为专科,本科,研究生,而研究生学历为最高学历,但研究生可以根据学位分为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是高等学历教育中最高的教育等级。

博士研究生毕业时,可以获得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博士学位证书。而以同等学历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则不能取得学历证书只能取得学位证书,其学历仍然是原学历,如本科或硕士研究生。

法学硕士学制两年,法学博士通常为三年(兼职修读一般需四年)。法学硕士是法学专业学位教育中位于法学学士和法学博士之间的一个层次,供本科阶段为法学专业的考生报考,学习侧重坚实的理论研究,旨在为国家培养全方位的学术、实务型人才。招生考试由招生院校自主命题招生或者联考招生,被录取后,获得研究生学籍。毕业时,若课程学习和论文答辩均符合学位条例的规定,可获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法学博士是法学教育体系中的博士学位,供硕士研究生报考,除特殊要求外本科毕业生不能报考。现代大学法学院的博士学位趋向于强调合乎科学的法律研究。强调合乎科学的法律研究。美国大学本科(大学部)不设法律学位,以避免学生知识太狭隘成为法匠,美国法学院也不要求学生入学时需有法律相关的学士学位。

1-一般三年毕业,主要看毕业论文和相关科研成果的完成时间。2-不同的同学,可能毕业的时间不同,但一般都是三年毕业。

吉林大学在学几年毕业论文

吉林大学申请考核制博士几年毕业:吉林大学博士研究生基础学制为三年,具体要求按培养方案执行;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为六年。吉林大学(Jilin University),简称“吉大”,位于吉林省长春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全国重点大学,中央直管副部级建制,位列国家“双一流”、“211工程”、“985工程”,入选珠峰计划、2011计划、111计划、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卓越农林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

Ⅰ 吉林大学研究生毕业要求 我也是吉大和平的!哈哈 这个你在这问不准,找教务,他们可能也没先例,跟他们商量看能不能争取呗 Ⅱ 吉大研究生毕业之前一定要拿到英语六级吗 你必须要过了,不管吉大怎么要求。因为找工作时,更是如此,硕士没有六级证,第一轮就会打下来甚至报名的资格都没有。 Ⅲ 吉大博士可以先毕业后拿学位证吗 博士的毕业条件都是统一的,目前一般达到毕业条件就可以作学位论文,学位论文通过取得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没有达到毕业条件肯定不会允许做学位论文,也不可能降低要求给你毕业证,所以你的想法是不可能的 Ⅳ 吉林大学毕业的学生怎么样 一个毕业的吉大老校友飘过~~~你要是进国企 进机关工作 出国考研 都非常认同你的学历。。你要是去私企 去外企 哪里全看你的个人能力 和什么学校没什么关系。 至于学习怎么样 基本全国都一样 浙大打游戏还出了个09。。所以学习全看个人能力了,吉大毕业的学生一般活动能力比较强 社交能力比较好 ,也看什么系的。 Ⅳ 吉林大学本硕连读多久能毕业,我考的不好,高考成绩要求多少 七年。不过,不清楚楼主是哪个省的,327分似乎不大可能。一般重点线上五十分左右可以。 Ⅵ 吉林大学毕业要求过计算机二级吗 计算机课的期末考试过了就行!!上机操作,挺难的!!我们挺多人都考了好几次才过的!!不过一直没过也没事,毕业前还统一组织一次考试,没过的都给过了!! Ⅶ 吉林大学 研究生论文要求多少页 吉林大学对于研究生学位论文字数要求每个学院不一样,一般为3万左右,最高不要超过回4万,大约为答50至80页。 在职研究生论文要求和全日制的不一样,一般在职的字数要少些。 研究生论文通常是指硕士论文,即硕士研究生所撰写的学术论文,需要具有一定的理论深度和更高的学术水平,更加强调作者思想观点的独创性,以及研究成果应具备更强的实用价值和更高的科学价值。 Ⅷ 吉林大学必须要求毕业实习吗 要实习的,这也是为找工作做准备,最后推荐表里会有实习成绩的 Ⅸ 吉林大学结业证换毕业证,具体是哪几个时间段 如果成抄绩登入系统就是今年7月补发,如果没有就要等到明年6月,按我在校时学校的风格,考试一周左右就会出成绩,现在应该登录上了。领取毕业证带你原来的结业证和身份证,最好自己回学校一趟去换证。具体情况问院里的教务处, Ⅹ 吉林大学修满多少分可以毕业 吉林大学每个专业都不一样,所修学分也不一样。分几大模块块,每大模块都有需要的学分,具体的参照开学时你们系的培养计划,上面会有详细说明。

吉林大学文学院博士毕业论文

博士一般来说是每年的4月份教博士毕业论文。当然这个也要看你们导师确定你的答辩时间。在答辩时间前半个月左右提交论文都可以。

这个链接是博士答辩安排事宜,这是今年上半年答辩的规定,下半年答辩的除了时间不同,基本一致,你所提到的论文格式,可以在页面的左下角附件三中找到,说的很详细。我就不复制到这里了,如果需要可以加我qq16941153.晚上下班回家发给你。另外,关于发文章的问题,毕业需要发表文章的,各个院要求不一样,除了化学等那些牛×的院,其它学院差不多,都是要求中文核心期刊,第一作者或者第一作者为老师第二作者为本人的,两篇文章,且两篇文章不能在同一期刊发表。如果你要年底答辩,就需要抓紧时间了,否则时间来不及,博士毕业前是最难受的了,学校那帮烂人处处想为难人,明明该他们办理的事情,他们总拖着,我就是延期半年答的,建议你如果现在不在学校里面,赶快回学校,别为了眼前挣钱,耽误了答辩,这些事谁都不会帮你,除了你自己,所以早做准备。

呵呵 北大核心 南大核心 统计源核心 转让 稿子 西周档案管理制度之副本制度研究 浅析清代公文邮驿制度 兰台世界的 国际护理学2月-有关小儿支气管哮喘护理国际护理学2月-肺结核护理国际护理2月-有关在老年消化道肿瘤术的早期护理干 国际护理学的 统计与决策》 明年上半年1.基于三层次风险模型的人力资源管理实证研究2.人力资源管理对于企业绩效影响的回归分析 硕讲、职院另加一千硕士讲师我们可以弄,加点钱就可这是我们唯一能做的了。一般双核都做不了这么低条件的。上证A股上市公司年报中风险信息的价值研究财经问题研究 的 要求本科院校以上,博士或副教授这个杂志要求是这样的

你上学的时候的学生手册上是写着的。论文级别应该是南大核心,但是学校的要求不在这,在于学校的论文目录。他会要求发表多少篇某类文章及以上。比如,发表两篇D类,或一篇C类及以上。只要你的论文发表出来的时候,属于最新的论文目录范围里的相应地类别,就知道应该发几篇了。

吉林大学法学硕士毕业论文

什么题目的??我刚毕业,我去年写的还有。。是合同方面的。

法政系本、专科生毕业论文参考选题一、 经济法类:1. 试论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2. 企业集团反垄断问题探讨3. 企业兼并法律问题探讨4.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税收问题探讨5. 试论我国自由贸易区立法6. 浦东新区土地有偿使用的法律问题探讨7. 浦东开发中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法律问题初探8. 税收担保问题探讨9. 反避税的法律对策10. 出口退税问题探讨11. 社会保险税问题探讨12. 证券税收问题探讨13. 加强证券市场管理法律对策14. 资产评估立法中相关问题探讨15. 论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的若干法律问题16. 涉外土地批租的法律问题初探17. 试论我国出口加工区立法18. 建立我国涉外反倾销法律制度探讨19. 略论经济犯罪案件的查账20. 论论审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作用21. 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探讨22. 试论我国劳动保险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23. 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法律思考24. 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思考25.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立法的思考26.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执法的思考27. 论建立我国的技术开发区法律对策28. 商品销售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9. 期货立法若干法律问题探讨30. 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31. 试论反暴利立法的必要性32. 关于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法律思考33. 房地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研究34. 我国投资立法初探二、商法类:1. 论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管理原则2. 论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3.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4.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探究5. 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6. 论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7. 论公司瑕疵设立制度8. 论公司内部监督制度9. 论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10. 论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11. 论公司股份回购制度12. 论保险的功能 --兼论与侵权损害赔偿功能的比较13. 论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14. 保险业现金运用法律监督的问题研究15. 论强制保险制度16. 保险费管理法律问题初探17. 论消费保险合同18. 论信贷合同的担保19. 股份合作制企业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0. 试析票据制度中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21. 试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22. 论自然人破产制度三、民法类�1. 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2. 关于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法律思考3. 论法人越权行为性质及效力--评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十条4. 论尸体的法律地位--兼评我国遗体及其器官捐赠与移植立法5. 论表见代理的制度价值6. 浅析人格权的本质——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7.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8. 由“借腹生子”所引发的思考--论民法中的身体权9. 试论名誉权--兼论死者名誉的法律保护10. 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11. 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及其价值研究12. 不动产物权顺位登记及其价值初探13. 论公信原则及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14. 简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15. 简论物业管理合同的性质及效力16. 试论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的完善17. 添附规则与其相关规则的比较研究18. 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19. 试论商品房抵押及效力20. 商品房预售法律问题初探21. 在建工程抵押若干问题思考22. 共同抵押及其效力探析23. 最高额抵押的设定及效力24. 股份出质的设定及其效力实现25. 商品房按揭与让与担保制度的比较研究26. 论代位权的效力:兼评最高院《司法解释》第20条27. 关于我国代位权与代位权执行制度整合之研究28. 债权人的撤销权与破产法上撤销权的整合研究29. 债权人撤销权要件中的善意分析30. 论保证合同的无效及其责任的承担31. 试论担保物权与保证的竞合32. 论悬赏广告的性质及效力33. 浅析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34. 论无权处分合同:兼论《合同法》第51条35. 合同变更与合同解除法律后果的比较研究36. 论预期违约责任--兼谈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37. 论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界定38. 论可预见性规则及其在违约损害赔偿中的作用39. 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40. 转租的性质及效力思考41. 浅论租赁权的物权化及其法理依据42. 浅析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43. 浅议租赁物上增设物的归属44.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法定抵押权分析--兼评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45. 浅议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安全保护义务46. 货物联运合同中的责任承担初探47. 见义勇为的报酬请求权--从完善无因管理相关规定谈起48. 雇主责任浅析49. 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保险与赔偿50. 医疗风险防范与损害赔偿的协调51. 试论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52.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53. 简论分家析产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54. 关于遗赠扶养协议中的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55.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56. 论人格权的法律保护57. 试析违约责任中的可预见规则 58. 论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构建59.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析60. 浅议精神损害赔偿制度61. 网络音乐著作权问题探析62. 论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63. 试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64. 略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65. 论发行权穷竭原则66.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限制制度67. 网络言论自由及其法律规制68. 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探析69.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四、诉讼法类:1. 论我国现行审级制度的不足与完善2. 论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与发展3. 试析民事诉讼的第三人制度4. “陷阱取证”引发的法律问题探究5. 审判监督程序利弊谈6. “小额消费诉讼”的法律问题探析7. 关于公益诉讼的立法保护8. 民事诉讼保全制度探究9. 论民事诉讼中的抗辩10. 地域管辖中的若干问题探究11. 举证妨碍问题探讨12. 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探析13. 浅谈行政听证制度14. 论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15. 试论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16. 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17. 民事诉讼陪审制度改革初探18. 论民事诉讼中调解程序制度的完善19. 论遗产继承中的共同诉讼人20. 民事诉讼中本证与反证辨析21. 关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若干问题探讨22. 论刑事诉讼的监督机制23. 论我国刑事诉讼庭审制度的改革24. 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与作用25. 试论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26. 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制度探究27. 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制度探讨28. 沉默权问题研究29. 试述非法证据的证明效力问题五、刑法类:1. 论特殊主体犯罪2. 论挪用公款罪3.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及不足4. 论罪刑法定原则5. 商业贿赂罪与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之比较6. 略论正当促销手段与贿赂罪7. 安乐死问题探究8. “非法经营罪” 探究9. 网络犯罪问题探究10. 新型金融犯罪问题探究11. 论侵犯商业秘密罪12.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问题研究13. 论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14. 论不作为犯罪15. 浅谈股票贿赂案犯罪数额的确认问题16. 论投案自首的认定及刑罚的适用17. 试论我国假释制度的完善18. 结果犯及其形态探究19. 浅析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20. 死刑存废问题探究21. 论我国罚金刑制度的完善22.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及其法律适用问题探讨23. 流动人口犯罪问题探究六、宪法、行政法、法理、法史、国际法类:1. 试论罗马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影响2. 浅析中国近代宪政立法3. 论沈家本修律与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建立4. 试析汉代法律的儒家化5. 论君权、父权、夫权与中国古代法律6. 谈无讼与息讼7. 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调适8. 论法律职业化与司法改革9. 行政执法难成因探究10. 关于改革和完善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思考11. 论宪法诉讼制度的构建12. 我国宪法司法化探析13. 司法审查制度探究14. 法律移植问题探讨15. 论法的时代精神16. 论国家主权豁免17. WTO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探究18. 试析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19. 对反倾销立法及其适用的法律思考20. 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21. 试论国际私法中法律选择的方法22. 论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23. 论我国涉外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三、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与一物一权主义 任何一个法律制度的突变都会使既有的制度体系受到冲击和挑战,因为绝对所有权分离与裂变而直接受到冲击和挑战的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一物一权原则。在这场变革中,不乏学者挥洒笔墨质疑一物一权原则,认为,一物一权的原始涵义是一物之上只存在一个所有权,因此,自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产生之后,尤其是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产生,在任何一个不动产上都可能存在多个物权,甚至是多个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在历史上也许很必要,但现在已经彻底过时了。而且,作为法学的概念,一物一权原则非但不科学,还常常对实践发生误导。故应当废除。也有学者站在相对的立场上以否定双重所有权为基点坚决捍卫一物一权原则,认为近代大陆法的所有权制度之所以选择了罗马法的模式,而没有选择日尔曼法的模式,即从西欧中世纪的双重所有权到资本主义时代的一物一权,是人类社会摧毁以身份等级为特征的封建制度清除财产上的封建身份束缚所做的重要努力。如果今天我们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这种二元结构的所有权制度一旦建立,现存的所有权制度即会因所有权的肢解而丧失其逻辑支撑以至崩溃。没有一物一权精神的物权决不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物权,否定一物一权,即否定物权概念、物权制度本身。当然也有学者采折衷的态度,认为股东和公司两种形态的所有权的分离是以公司的存在为根据的,公司有可能因为法定原因发生终止,一旦发生终止,权利分离的根据丧失,清算后的财产要返回股东,从而使所有权的权能完全复归于股东,这种返回正是所有权弹力性的表现。因此,多重所有权的存在与一物一权主义并不发生矛盾,在法人存续期间并存的两种所有权仅仅是一物一权的例外现象和特殊的表现形式。 笔者认为,从大陆法上所有权发展的轨迹来看,其确实经历了从日尔曼法的双重所有权到罗马法的绝对排他所有权的变革历程,而且确实通过确立所有权制度废弃了封建的身份关系的束缚,张扬了所有权人的人性与自由。但如果仅以此作为论据,就导出“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便是历史的倒退的结论,这一结论其实是欠缺必要的前提而不能成立的。因为绝对所有权的分割与碎变并非由封建身份关系所致,亦非导致封建身份关系束缚之结果,恰恰相反,它是绝对所有权人对其权利的自由表达,表明基于契约关系而各司其职的所有权主体各方地位完全平等,不受任何身份关系的束缚,决不是简单地向封建所有权制度的回归。肯定所有权自由分割的这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不是法制的倒退,而是法制的前进。 物权具有排他性,这也是物权法的本质属性所在,否则,物权法就不称其为物权法。但是,物权的排他性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在同一物上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所有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以及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就是相容性的最好例证—物权兼具排他性与相容性双重属性。如果片面夸大物权的排他性,而否定物权的相容性,同样就如同否定物权的排他性一样,将使精心构筑与设计的大陆法物权体系遭致毁灭性的灾难。经过分割而在同一物上存在的多重所有权同样具有排他性与相容性,相容性决定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在买卖标的物上存在的出卖人法定所有权和买受人的实意所有权即所有权相容性使然;而排他性又决定在同一物上不可能存在性质相互冲突的两个所有权,出卖人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只能为出卖人一人所有,在同一出卖物上,不可能存在两个以上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同理,在同一出卖物上也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实意所有权。物权的排他性与相容性是对立的,但又相互依存,相辅相成,二者的统一构成物权的完整属性。因此,只要我们依然坚持物权的排他性,尽管承认物权的相容性,承认在同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双重所有权,反映排他性的一物一权原则仍然可以在物权法中占据重委的地位。易言之,承认双重所有权与捍卫一物一权并不发生根本性冲突,大可不必谈虎色变,诚惶诚恐。 一物一权原则的核心内容是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正视所有权的当代发展与变革又坚持物权法的一物一权原则,这正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对此应该有两种不同的解决办法,其一,在保持原有一物一权概念的基础上,将双重所有权解释为一物一权的例外或特殊表现;其二,在现代法的语境下对于一物一权予以全新的阐释。国内外学者在阐释法律原则时颇有共识:“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是法律精神的最集中的体现,是法律制度的原理和机理。”任何一项规则、制度及规范都不得和法律原则的精神相悖,因此,法律原则是对各项制度、规则和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原则可能互相冲突,所以原则有份量,就是说,互相冲突的原则必须互相衡量与平衡。”每一项原则均有其自身的价值和它所追求的价值,当某一个具体的案件适用不同的原则将有不同的结果时,就需要在不同的原则之间进行平衡和衡量,适用价值最大者。原则之间可以相互冲突或相互衡量,但原则项下不可以有例外,否则,法律原则不称其为法律精神的最集中体现,也不称其为对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与法律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有例外或特殊表现形式,很难想象那应当是怎样的例外或怎样的特殊表现形式。一物一权原则既然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同样不应该有例外。显然,第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虽然本意在于解决矛盾,却又将自己陷人新的矛盾之中。台湾学者黄茂荣先生谈及概念之演变时,以德国学者的名句作为论据:“法律必须随时间经过而演进,始能符合因时间之经过而变更之社会,应无疑义。其结果,构成法律规定之概念,自与法律同样常有历史性的时间结构,必须随历史之变迁而演进。”[41]“没有一个法律概念,在教条上是完全不变的”,[42]现代法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与演变,使得一物一权等物权法上的概念也必将随之发生改变,这样一来,第二种方法似乎才是最符合逻辑的。 中外学者对一物一权的界定,文字的多寡不同,但就其所揭示的内涵可以概括为一句话: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冲突的他物权。[43]实际上,我们无须浪费太多的文字,只要将“内容、性质相互冲突”这一修饰语放在更准确的位置上,传统的一物一权概念便会有相当大的改观:在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排斥的物权。这一概念具有两重含义:1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个物权,包括一物之上可以存在两个所有权、所有权和他物权,或所有权和若干他物权。就是说,物权可以竞存,前提是,各种物权之间具有包容性,可以和平共处。但是,包容是暂时的,不是永久的。当潜在的物权排他性终于按耐不住物权的包容性而从骨子里进发出来时,竞存的物权便发生生死存亡的激烈冲突,解决冲突的手段是物权与生俱来的,或法律后天赋予的优先效力。物权优先效力的价值就存在于物权排他性取代物权相容性的变革之中,这场变革也造就了物权的优先效力;当然,所有权(母权)与自所有权中分离出去的他物权或自所有权中分割出来的它种意义的所有权(子权)[44]之间竞存的解体与优先效力无关,而由子权最终要向母权回归的本性所决定。2.性质或内容相互排斥的物权,即不相容的物权在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这是一物一权原则的本质内涵所在,是物权的排他性使然,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理。任何物权相互之间只要具有天然的排斥性,就不可能在同一物上竞存,一个权利在某一实在物上生成了,另一相斥之权利则自始不能生成:取得质物占有之人成就了质权,未取得占有之人不可能成就质权。当然,转质可以生成另一质权,但是转质权必须以原质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依附于原质权而存在,原质权消灭,转质权随之消灭,转质权实际上是原质权的衍生物,在质物上存在的原质权与转质权并不是两个独立的质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一经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买受人的实益所有权即产生,同一标的物上不可能同时存在另一实益所有权。这期间,如果由于出卖人一物二卖,抑或买受人将自己的实益所有权出让他人而导致再行转让的实益所有权成立,那么,原实益所有权将于次实益所有权成立之时自行消灭。[45]这种天然的排斥性来源于物权本性与内容的同一性,正所谓“同性相斥”。典权可以与抵押权并存,但不可以与另一典权并存,因为两个典权同以占有为要件,并具有相同的使用、收益之内容。同理,基于信托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所有权可以与受益人的实益所有权并存,但在信托财产上决不可以再设定他人相同内容的法律所有权。总之,无论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会给所有权,乃至于整个物权体系带来怎样的变化,一物一权原则不容置疑。 注释:尹田:《论一物一权原则及其与‘双重所有权’理论的冲突》,载《中国民法学精萃》2003年卷,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 241页。 参见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8页。 〔美〕托马斯·C.格雷:《论财产权的解体》,高新军译,《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4年第5期。 参见欧阳坷:《人性光辉下的所有权》,吉林大学2004年民商法硕士学位论文,第4页。 陈华彬:《外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 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 梅夏英:<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载王利明主编:《民商法前沿论坛》,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80页。 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 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0页。 前引〔2〕,王利明书,第286页。 前引〔5〕,陈华彬书,第9页以下。 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289页。 前引〔5〕,陈华彬书,第16页以下。 肖厚国:《所有权的兴起与衰落》,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5页。 参见[英〕亚当•斯密:《国富论》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页以下。 GottfriedDietze,InfnseofproPer,ThejohnsHOpkinsPress,1971,p.126. 参见【日」我妻荣:《物权法》,岩波书店1995年版,第2页,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94页。 宋刚:《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及其担保意义—从大陆法系责任财产角度》,清华大学2005年法学博士学位论文。 谢哲胜:《台湾物权法制发展》,《财产法暨经济法》2005年第2期。 申卫星在他的博士论文中对诸种形式的所有权保留做了详细论述。简单的所有权保留指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在买方支付该特定标的物的价款前,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由出卖人保留,其保留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根据本合同占有的特定的标的物;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购买标的物不是用于消费或自己使用,而是为了将标的物转售他人,或者是对标的物进行加工、添附后再行出售,为了保证卖方的价金债权,卖方保留所有权的客体可以延长到买方的转售所得或加工物之上。在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方在完全支付价金后方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全部价金交付之前,买方有权对标的物进行处分。扩大的所有权保留,是指当事人约定当买方不仅清偿了全部价金,而且清偿了出卖人与买受人基于其它生意而产生的或即将产生的债务后,买方才可以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制度。参见申卫星:《期待权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68页以下。 沈达明:《法国/德国担保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48页。 参见前引〔20〕,申卫星文,第51页。 转引自前引〔2的,申卫星文,第91页。 转引自刘德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年版,第7页。 笔者曾经主张,所有权保留中存在双重所有权,卖方所保留不是实益上的所有权,只有在买方没有按照约定交付价金时,这种所有权才具有意义,成为出卖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权利基础;买受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使用标的物的权利是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只是这种所有权于买受人未按约定交付价金时终止而已。故可以借鉴英美法的经验,将两种所有权分别称为取回所有权和附条件的所有权。参见马新彦:《美国财产法上的土地现实所有权研究》,《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 王利明:《论公司所有权的二重结构》,载前引〔2〕,王利明书,第78页。 前引〔l〕,尹田文,第249页以下。 梅夏英教授在他的论文《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中也认为:“法人可以享有所有权所包含的一切权能,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所有权。因为所有权是就个人对物本身权利义务的描述,法人作为一个法律构建的实体,本身便是一个团体的概念,这种由团体占有形成的法律上的主体本身便与’绝对所有权’的个人主义隐喻相悖”。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2页。 前引〔7〕,梅夏英文,第84页。 以所有权保留为例,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金的,其所有权终止,并回归于出卖人,出卖人的所有权由法律所有权转变为完整意义的所有权,有权利向买受人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买受人依约支付价金的,价金一经交付,出卖人的法律所有权自行终止,买受人的所有权转变为完满状态的所有权。 前引〔1〕,尹田文,第252页。121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这种抽象的所有权的结果”。 GyorgyDiosdi,nersnPinAneetanre一classcazRomaLaw,pp.135、133、134.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75页。 傅静坤:《论美国契约理论的历史发展》,《外国法译评》1卯5年第1期。 孙宪忠:《中国物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2页。 前引〔1〕,尹田文,第249页;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04页。 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79页。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1页,第72页。 同上 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0页。 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年版,第13页。 [41]Laren:,Meth记enlehrede:Reehtswissenschaft,3.Aufl.1975,5.124f;GerhartHusserl,Reehtundzeit,1955,s一off.,转引自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3页。 [42]前引〔41〕,黄茂荣书,第83页。 [43]如日本学者川岛武宜所言:一物一权主义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的有体物,在同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物权,尤其不能设立两个以上所有权。我国学者对此也有同样的表述,一物一权原则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不得设定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他物权。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2页。 [44]为行文方便,我们在此将所有权称为母权,分离或分割后产生的物权称为子权。 [45]实意所有权指不具有所有权的法律责任,但具有所有权本质属性的所有权,亦称实质意义上的所有权,或实质上所有权,英美法上相应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与此对应的是法律所有权,指由法定公示方式表征的所有权,又称为法律上所有权,或形式上所有权,英美法中相应为普通法的所有权。

好像是2万以内!多少起有点记不清了!估计是5000

吉林大学毕业论文格式要求

格式,指官吏处事的规则法度。下面是我为你带来的吉林大学毕业论文格式要求 ,欢迎阅读。

1.毕业论文(设计)编写的要求

论文应采用汉语撰写(英语专业除外),毕业论文(设计)的排序依次为:(1)封皮 (2)中文摘要及关键词(3)目录(4)正文 (5)参考文献(6)致谢(7)附录(8)论文申报表 (9)指导教师评语表

2. 毕业论文(设计)各部分具体要求如下

2.1 封皮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的封皮要统一使用学院发放的封皮。

题目: ☆☆☆☆☆(二号字、黑体、加粗);姓名等用四号字、宋体、加粗。

2.2 中文摘要(内容提要)

毕业论文(设计)的中文摘要字数为200~300字左右,简要介绍研究的课题内容、主要结论及创新之处,语言力求精炼。中文摘要要有关键词,关键词另起一行,一般为35个。格式如下:

摘 要(“摘要”二字中间空两格、小二号字、黑体、居中)

本文…(内容为四号字、宋体)

关键词: (“关键词”三字加粗,各关键词之间要有空格)

2.3目录的要求

“目录”二字用三号字、黑体、居中书写,“目”与“录”之间空一格。目录的各章节应简明扼要,内容用小四号字、宋体。目录里包括正文层次的标题序号、参考文献、致谢、附录(必要时)等标题和页码。

2.4正文

正文一般包括前言、主体说明和论述、结语三个部分,各个部分之间连续排印,不需重新起页。正文文字一般不少于8000字。应用型论文章前空一行,层次采用格式按各专业具体要求执行。一级标题采用三号字黑体居中,上下各空一行;二级及以下标题用小四号字黑体;正文用小四号字宋体。

正文章节、段落之间排版按各专业范文要求。

2.5参考文献

只列出作者直接阅读过或在正文中被引用过的文献资料。参考文献要另起一页,一律放在正文后,不得放在各章之后。参考文献作者最多写到第三位,余者写“等”。

参考文献(五号、黑体、顶格)格式:[1] 作者. 文题. 刊名,年,卷号(期号):起~止页码(仿宋体、五号)

例:

参考文献

[1] 王传昌. 高分子化工的研究对象. 天津大学学报,1997,53(3):1-7

2.6致谢

“致谢”二字中间空一格、三号字、黑体、居中。内容限1页,采用小四号宋体。

2.7附录

另起一页。附录的`有无根据说明书(设计)情况而定。内容一般包括正文内不便列出的冗长公式推导、符号说明(含缩写)、计算机程序等。“附录”二字中间空两格,用四号字、黑体、居中。内容用小四号字宋体。

2.8附表

(8)和(9)附表《毕业论文申报表》、《指导教师评语表》的内容可以打印输出,但指导教师签名必须本人手写。

3.几点具体要求

3.1语言表述

3.1.1要做到数据可靠、推理严谨、立论正确,确切地阐明自己的思想、观点、主张和见解。论述必须简明扼要、重点突出,对同行专业人员已熟知的常识性内容,尽量减少叙述。

3.1.2论文中如出现一些非通用性的新名词、术语或概念,需做出解释。

3.2标题和层次

标题要重点突出,简明扼要,层次要清楚。

3.3页眉和页码

3.3.1页眉从摘要开始,采用宋体五号字居中书写。

3.3.2页码放在页脚中(插入自动图文集中的:第X页 共X页)(宋体小五号),从正文开始,连续编排,居中书写。

3.4图、表、公式

图、表、公式等与正文之间要有一行的间距;文中的图、表、附注、公式一律采用阿拉伯数字分章(或连续)编号。如:图2-5,表3-2,公式(5-1)等。若图或表中有附注,采用英文小写字母顺序编号。

3.5打印规格

编辑文字统一使用Windows平台下的Word字处理软件打印,一律采取A4纸张,页边距一律采取默认形式(上下2.54cm,左右3.17cm,页眉1.5cm,页脚1.75cm),行间距取多倍行距(设置值为1. 5);字符间距为默认值(缩放100%,间距:标准)。论文封皮内容最好打印,没有打印条件的,书写一定要工整、清晰。

3.6印刷

毕业论文必须打印并装订成册。论文选择单面印刷,左侧装订成册。

4.其它说明

4.1 《会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土木工程》、《机电一体化》专业正文各章要单独起页;《经济管理》、《法学》正文各个部分之间连续排印,不需重新起页。

4.2各专业论文格式要求如与上有差异,以该专业指导教师要求或范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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