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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小论文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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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小论文格式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源自“刺穿公司面纱”的理论,或称为“直索理论”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 创设公司法人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鼓励投资,发展经济,造福人类。而享受公司法人制度的最大受益人则是公司的股东。因为股东利用公司形式的目的在于 公司可以其独立人格进行经营,而股东本人可以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以获得股息、红利之收益,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同时,又可以利用公司独立人格把股东的责任仅限于自己的出资以内,以避免过大的经营风险并使自己的损失最小化。但法律制度之木质要求— 公平、正义之目标,始终是法律设计者之根本任务。所以为贯彻法律公平、正义之理念,在确立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同时,民商法律制度中遂采取诸如信息公开制度、契约债权人可通过设立契约条款来回避风险、侵权行为之债权人可享受事后之应有补偿等措施,在公司人格制度设计中强调分离原则,以平衡股东投资经营风险外化而给公司债权人带来风险过重之状况。然而,法律实际运做的结果,并未完全符合设计者之原来本义,使本应平衡的公司法人格制度中的利益体系向股东一方倾斜,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在公司贯彻分离原则时,公司股东是居于优越地位的。另一方面,在公司法人制度中潜藏着一种“道德危险因素”,即将风险经营所产生的成本转移给债权人的诱因。为了平衡公司法人制度中股东与公司债权人失衡的利益关系,创设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所以现代公司法创设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功能,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以平衡公司出资人和公司债权人两大利益群体。虽然公司法在制度设计上,从公司设立、资本制度、公司运作、到公司变更解散等各方面的规范,既体现了公司独立人格制度的完整性,使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得以彻底贯彻,也反映出对股东运用公司人格的监控,以防止公司债权人与公司进行交易的风险的扩大。但是,公司有限责任制的负面效应以及对公司内部的运作监控的难度,为股东滥用公司人格侵犯债权人的利益埋下了动机隐患,留下了可操作的空间。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正是以矫正股东滥用公司人格侵犯债权人利益为己任,对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透过公司面纱,直接让躲在公司面纱后面的股东承担对债权人的责任。可见,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实质上是在维系公司独立人格的同时,防止公司债权人交易风险的扩大,以有效平衡股东与债权人两大利益群体的关系。 公司 法 人 人格否认体现了这样的公平、正义价值取向:“法律首先把承认公司人格独立作为一般准则,以维护公司人格独立的社会价值,保证投资人在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基础上大胆进行投资,促进经济发展,实现一般正义或者说是社会正义:但是法律又必须保证投资人不得在享受有限特权的同时滥用公司人格,从事不正当经营活动,谋取不当利益,损害个别正义或者说是具体正义。”3从而法人人格否认成为公司法律制度中社会公平、正义与个人公平、正义的契合点。同时公司法人格否认更是体现了经济法所追求的经济效益的原则。任何法律制度在具体实践中总会发生变异,从而背离其产生的根本宗旨,这即是“法律皆有漏洞”的事实4,在此情况下推翻整个法律制度的成本远远高过以国家权力干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从而重新构成新的利益平衡格局的成本。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充分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志,这构成了公司法律制度的一堵坚实的墙,而如果这面墙出现漏洞时,不是将这面墙全部推倒,从而使公司法人人格完全消灭,即对公司进行解散,而是由国家权力介入其中,赋予公司债权人特定的权利,在不全面否定公司法人独立人格的前提下,追索违法股东的责任,从而以最小的成本重新实现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这也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精髓的所在。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源自“刺穿公司面纱”的理论,或称为“直索理论”,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创设公司法人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鼓励投资,发展经济,造福人类。而享受公司法人制度的最大受益人则是公司的股东。《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中国共产党思想政治教育重要文献探析胡泽尧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独著2TRIPS协议商标规则与中国商标法汤跃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专著3承担其中高中版四章,5万字周继祥《贵州省中小学法制读本》20034浅析“犯罪预备”的立法合理性李运才广东经济管理学院学报第二03年第1期第二5期待可能性的性质研究李运才达县高等师范专科学校学报03年第1期6尽快把商号权纳入法律保护体系徐家力中国律师03.1期论文合著7占有浅析张旭2003民法学年会评为一等奖2003.18关于高校法律基础课教学对教师的基本要求金凤贵州教育学院学报2003.2期9消除地方保护主义,推进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金凤理论与当代2003.210论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毛永俊贵州师范大学学报2003.211正确对待重复建设,切实转变政府职能金凤贵州师范大学学报2003.3期12显著性-商标权构成的法律基础汤跃贵州师范大学学报03年5期13《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法律前沿》P139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综述徐家力法律出版社2003.8著作独立14知识共享并不意味着无偿使用徐家力光明日报A4版2003.9.2论文独立15《中国电子商务政策法律论坛论文集》P109电子证据的法律问题徐家力中国电子商务协会2003.9.13论文独立16《第三届中国律师论坛文集》中国律师业面临的困境与分析徐家力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03.11.11论文合著17应收帐款的法律问题徐家力北大光华双月刊03.11-12论文18浅议民事审判中如何体现WTO的基本规则谢海燕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419刑法理论与刑事司法潘弘贵州人民出版社2004专著20中止犯的刑事责任研究潘弘交贵州省刑法学研究会2004年年会,评为优秀论文二等奖第二2004第二21特留份制度研究戴燕贵州师范大学学报04.12004 22论占有的物权保护张旭贵州师范大学学报2004.123论我国监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谢海燕贵州师范大学学报04.1期独立24新形势下经济犯罪问题研究潘弘贵州师范大学学报04年3期25论我国民族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法律保护模式的构建谢海燕贵州民族研究04.3期26淡化行为相关问题的思考谢海燕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04.4期合作27论商业混同行为谢海燕贵州师范大学学报04.5期28关于死刑存废的理性思考潘弘贵州师范大学学报04年5期29论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完善途径谢海燕人大论坛04.9期30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潘弘贵州日报04年11月31中止犯的刑事责任研究李运才交贵州省刑法研究会2004年年会,评为优秀论文二等奖2004年32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评析(刑事卷)李运才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04年1月参编33略论住宅小区车库的权属金凤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2004.434先当学生再做先生-关于组织律师培训的几点体会徐家力中国律师2004.4论文352003年并购动态的法律分析徐家力人民邮电出版社2004.4著作36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中的程序和法律适用设计王军武贵州师范大学学报04年第5期37创新冲突:SP知识产权暗战徐家力信息空间2004.6论文38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特殊适用问题研究王军武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04年第6期39行政性垄断的规制与反垄断立法金凤理论与当代2004.640当代世界经济与政治(教材)胡泽尧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7主编4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理论基础研究王军武贵州法学04年第8期42网络与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保护徐家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04.8论文独立43印度之旅感受中印差距徐家力亚洲资本月刊2004.8论文44整个律师行业缺乏总体规划徐家力中国律师2004.8论文45我国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之研究王军武中华科技学报04.第9期 46民主权利的宪法基础与刑法保障李运才人民法院出版社04年9月参编47论仲裁的司法监督王军武科技与经济04年第10期48《第四届中国律师论坛一百篇优秀论文》P428中国对外技术贸易与知识产权保护徐家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0论文独立49侗族的法律规范浅析――以《侗款》为例王军武贵州民族报04.10.2550论中国古代无律师王军武贵州师范大学学报04.10.2551洗钱犯罪立法雏议许正海贵州师范大学学报04年增刊52数字图书馆的信息咨询组织与开发汪洋情报杂志2004增刑53《首都检察十大精品维权案例》P207乾进等八人抢劫维权实录徐家力法律出版社2004.11论文独立54公司重整徐家力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第三2005.1著作第三55论犯罪中止的处罪根据李运才贵州师范大学学报05年第1期56物权行为无因性之认识金凤贵州师范大学学报05.2期57中止犯的处罚根据检讨(05年9月人大复印资料选录)李运才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第二05.3期第二58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研究王军武公司法国际经验与理论架构(出版物)05年3月59犯罪黑数相关问题研究鲍蓝天贵州教育05.3.11期60对农业传统知识保护模式的思考徐家力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05.4第二期61中西法律的比较-中西刑事侦查制度比较丁志贵州法学05.6期62论我国仲裁监督机制的现状、缺陷与完善措施王晓君民商事仲裁及诉讼理论与实务(出版物)05.763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问题研究王军武民商事仲裁及诉讼理论与实务(出版物)05年7月64中学法律教育的缺陷与对策鲍蓝天大学时代学术教育05.7.7期65单位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研究鲍蓝天金筑大学学报05.9.3期66传统知识的利用与知识产权的保护徐家力中国法学05年12月67构建和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体制潘弘贵州法学05年12月68我国商业秘密的保护与刑事立法鲍蓝天贵州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第一2005.12.31第一69论古罗马法企业责任中举证责任丁志贵州民族学院学报05增刑 70论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朱孟婷西南地区农业传统知识保护案例收集研讨会论文集05.571浅析一人公司朱孟婷贵州法学05.572论不正当竞争的界定谢海燕贵州法学05.973A New Impetus for Chinese copyright protection :The Rrgulations on collective Administration of copyright/袁泽清Europe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view.第一Vol.28 Issue 4 April 2006第一74中国中医药立法现状与对策岳 洁贵州师大学报第一2006.1期第一75法律视野里的新闻自由余 华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第一2006.1第一76从历史的演进浅析公益诉讼的内涵卫 欢当代法学论坛第一2006.1第一77我国传统知识保护现状及策略朱孟婷师大学报第一2006.1第一78浅谈法律英语的语言特点卫 欢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第一2006.1第一79贵州民族音乐资源优势及保护策略朱孟婷当代法学论坛第一2006.2第一80适合我国国情的数字参考咨询模式的构架刘 宏图书情报工作第一2006.2期增刊第一81伪证罪处罚的法理浅议刘启正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第一2006.3期第一82国内2002-2005年数字参考咨询研究综述汪 洋兰州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第一2006.3期第一83孔子无诉说新解卫 欢当代法学论坛第一2006.3第一84完善保险代位权――有益于维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宋帮俊法制生活报第一2006.3第一85伪证罪主题研究刘启正当代法学论坛第一2006.4期第一86论过失共同犯罪丁 志刑事法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第一2006.4第一87论中医药传统知识及其知识产权保护潘 弘当代法学论坛第一2006.4第一88关于文献信息资源共享的几点思考汪 洋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第一2006.5期第一89中美刑法中伪证罪罪犯构成比较刘启正贵州社会科学第一2006.6期第一90单位犯罪共同犯罪相关问题探讨鲍蓝天刑事法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第一2006.6.1第一91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民主建设宋帮俊贵州民族学院学报第一2006.8第一92以保护目标为角度的传统知识的保护模式探讨岳 洁当代法学论坛第一2006.8月第一93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立法体现与完善张佩钰当代贵州第一2006.8第一94浅议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村教育宋帮俊当代贵州第一2006.8第一95保障人权:公益诉讼的灵魂杨武松诉讼法理论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第一2006.9月第一96在德育课程中渗透荣辱观的几点思考宋帮俊贵州教育第一2006.11第一97中美伪证罪比较-以主体为中心刘启正刑事法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第一2006第一98不动产证券化之“真实出售”法律问题研究王晓君当代法学论坛第一2006.12第一99贵州省民族地区环境保护习惯性规范论析杨武松人口、法制与社会论坛(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第一2006年12月卷第一

一人公司制度研究论文结语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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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秦代司法制度的认识论文研究

秦朝可以说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法制相对健全和完善的国家, 从商鞅变法开始,法治意识已经深入人心。但是秦朝法制建立的背景却是在战国这样一个纷争不断的年代,这就导致秦朝的法多严刑峻法,秦实现统一后,也没有对严苛的法律进行调整。这也是秦朝统治时间如此之短的重要原因。但是秦朝的法制却使得法治意识开始形成,并代替人治,成为历朝历代沿袭的传统。其法律也成为后代借鉴的蓝本,为后世法治提供经验。

从一些出土的竹简来看,秦法严苛。

秦法的积极意义:

2.申韩之法在战国被地主阶级所重视,地主阶级取代了奴隶主贵族。商鞅变法后严苛的法令适应了战国时代的需要,秦国之所以能一统六国,秦法功不可没。

3.秦始皇嬴政揽申韩之法驾驭群臣。权术辅以严格的法令让秦始皇得以坐稳江山,威慑百官。

4.郡县制的推行,一套完整的法令势在必行。秦法在郡县封官治理地方时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秦法的消极意义:

2.“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秦法的严苛,官吏的严厉让黎民百姓增加了对秦国的憎恨程度。

3.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秦法可以迅速恢复地区稳定,但是如果长期推行极为严格的法令会导致民众缺乏德育而不知廉耻。

4.秦始皇死前想要传位扶苏,是想让宽仁的扶苏迈向守文之路。然而扶苏自杀,秦朝再经胡亥、子婴而亡。究其原因,秦法可取但秦国一直奉行严苛的秦法最终导致阶级矛盾的激化和六国旧势力与既得利益集团的冲突。

秦法有利有弊。是秦国统一六国的有力武器,但长期的严苛法令也是最后葬送秦帝国的原因之一。

第一次健全法律体系,完善的制度

朱 骥 评 秦 始 皇作 者:朱 骥 第一个问题:秦始皇到底是不是暴君?秦国到秦朝实行的到底是不是暴政?要弄清楚这个问题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暴君。暴君是指不讲法制治国,不讲道义,残暴专政,滥杀无辜,是指专横跋扈的国家统治者。暴君与暴政,是相互关联的词句。专制无道的君主,残酷地或野蛮地行使专制权力的统治者。这是百度百科的解释。我认为这个解释是不完善的。我认为依法治国的君主也有可能是暴君。我这个话一说出来我想一定会使大家感到惊讶和不解。为什么说依法治国的君主也可能是暴君呢?这个依法治国关键是依据的是什么法?谁制定的法?什么人制定的法?我们知道陈胜和刘邦都说过这样一句名言:天下人苦秦者久矣!陈胜与刘邦这句话什么意思?百家讲坛王立群老师说这句话包含两层意思。一层是说全天下所有的老百姓都生活在秦朝暴政的水深火热之中。第二层是说全天下所有的老百姓都生活在秦朝暴政的水深火热之中很长时间了。那么这里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天下人苦秦者久矣到底有多久?这个久应该从什么时候算起?从秦始皇即位开始算起还是从秦始皇灭六国统一天下后算起?还是从秦始皇驾崩秦二世即位算起?……我认为天下人苦秦者久矣这个久矣既不是从秦始皇即位算起也不是从秦始皇统一中国算起更不是从秦始皇驾崩秦二世即位算起。那么,是从什么时候算起呢?我认为应该从秦孝公商鞅制定秦国新法算起!我说这句话什么意思?我一点也不否认秦孝公商鞅变法使得秦国迅速富强。秦孝公商鞅变法从根本上使得秦国由弱变强。但为什么又说秦孝公商鞅变法使得天下人苦秦者久矣呢?这也要分两方面来理解。一对秦国而言。商鞅是什么人?商鞅是个不可多得的大才。我给商鞅的评价很高。我认为商鞅是整个春秋战国到秦朝这段历史时期唯一的堪称旷世奇才雄才伟略的大才。商鞅变法不仅奠定了秦国最后灭六国统一天下的基础,并且奠定了中国自秦朝起大一统的政治格局并且还奠定了自秦国起中国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帝国中央集权专制制度。可见商鞅这个人多么的了不起!但是,请不要忘了商鞅的身份。商鞅不仅仅是杰出的政治家和不可多得的军事家。商鞅更是法家代表人物。法家代表人物的特点是什么?法家代表人物的特点就是弘扬法家精神宣扬法家观点。那么法家的观点是什么?法家的主要观点我归结为两点:1.依法治国。这个依法治国不是我们现在所理解的依照国家法律治理国家而是依照法家理念治理国家。那么什么是依照法家理念治理国家?这就是法家的第二个观点。那么法家的第二个观点是什么?法家的第二个观点就是法家的核心思想——严刑峻法!法家是主张严刑峻法统治国家的!说到这里大家看明白了吧。这就是我说的依法治国的君主为什么也可能是暴君的意思了吧。正因为法家推行的是严刑峻法。所以执行这样的法律怎么可能不出现暴君、暴政?但是法家主张严刑峻法的目的并不是要国家出现暴君、暴政而是要国家在法律的约束下法律的庇护下体现最大限度的公正无私,从而实现人人懂法人人守法。这个人人也包括国君。从而消除因为废法而导致国家混乱、官员贪赃枉法、国君无法无天而成为商纣王这样的独夫民贼……从而使国家在法律的轨道上有秩序的飞速发展从而实现富国强兵的目的,继而实现统一天下的宏图伟业。但是法家的严刑峻法带来的负面影响就使得执行法家学说理论治理国家的国君成为暴君。使得被治理国家官员和人民都必须担负起更为沉重的负担。这就是儒家指责的暴政。而这一点秦始皇表现得尤为突出。儒家指责秦始皇的暴政多是指责秦始皇焚书坑儒这个事。但我并不认为秦始皇焚书坑儒是暴政。我认为秦始皇焚书坑儒算不上暴政。首先说焚书。焚书王立群在百家讲坛里解释得很清楚了。秦始皇并没有完全焚毁儒家经典。这里我不多解释。坑儒。坑儒按照《史记》的说法秦始皇坑杀400多儒士。按照最不利于秦始皇的文献记载秦始皇也不过坑杀700多儒士。就人数而言不算多,就范围而言不算广。所以焚书坑儒不能算秦始皇的暴政。那么既然焚书坑儒不能算秦始皇的暴政,那么凭什么说秦始皇是暴君?凭什么说秦始皇是暴政?1.秦始皇忠实的执行了自秦孝公商鞅变法以来制定的《新法》。而这个《新法》正是秦始皇暴政乃至整个秦国秦朝暴政的总源头!首先这部对秦国乃至对中国有着深厚意义的《新法》到底好不好?我说:好!绝对是利远远大于弊。秦始皇忠实履行新法、维护新法、执行新法的政策到底对不对?应该说完全正确!那你怎么还说秦始皇忠实的执行了自秦孝公商鞅变法以来制定的《新法》是暴政。这个问题应该怎么看?首先说《新法》的利国利民的一面。《新法》的制定与执行真正做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新法》的制定与执行真正做到了让秦国由弱变强由穷变富;《新法》的制定与执行真正做到了维护先进的封建制度扫除消灭落后的奴隶制度;《新法》的制定与执行真正做到了维护郡县制废除分封制的大一统局面。…… 再说暴政的一面:秦国法律的严刑峻法的暴不是一般的暴。《新法》的残酷已经超越人伦的极限。劓刑、黥面、、宫刑、刖足、剜眼、腰斩、凌迟、车裂。……看看这些刑罚恐怖吧。秦孝公的大哥太子嬴驷的太子首傅公子虔不是因为太子犯法和自己犯法被判处劓刑吗?商鞅在秦孝公死后被判处车裂。公子虔被割鼻子,商鞅被五马分尸。可见秦国的法律是多么的残暴。而执行维护这样的法律怎么不是暴政?执行维护这样法律的君王怎么不是暴君?2.秦始皇大兴土木、穷奢极欲、好大喜功。秦始皇统一中国后不断的上马大型工程。修直道驰道;修万里长城;北击匈奴;南征百越;修灵渠;修阿房宫;修骊山陵墓。秦始皇的做法无疑是功在千秋、利在千秋的丰功伟业。问题是这些巨大的大型工程是功在千秋、利在千秋但却是苦在当代、难在当年啊!否则也不会有孟姜女哭长城的民间传说广为流传。秦始皇的这些大型工程造成秦朝人民死者十之五六。成千上万的秦人死于秦始皇的大型工程的施工期间。死人的数量甚至超过战争。造成的妻离子散家破人亡更是不计其数。秦始皇这些大型工程大大的超越了当时秦人所能承受的重压极限。这也是我们给秦始皇定性为暴君的主要原因。 但是如果我们简单的将秦始皇看做暴君就大错特错了。我们将秦始皇定性为暴君这没错。但秦始皇更是一位雄才伟略的明君是为不可多得的一代天骄一代圣主一代雄主! 秦始皇不是暴君吗?怎么又是明君?这不是自相矛盾吗?这还真不是自相矛盾。暴君的反义词是什么?是明君吗?不是。暴君的反义词不是明君而是仁君。什么是仁君?文景之治的汉文帝、汉景帝就是仁君。王立群说,不对汉景帝就不是仁君。你看汉景帝把刘荣搞得多惨。虎毒不食子啊。汉景帝这么狠毒能算仁君吗?唐太宗还杀自己的兄弟呢。所以王立群认为所有的皇帝都不算仁君。我不这样认为。我认为什么是仁君?仁君是相对暴君而言的。只要对老百姓施仁政的君主都可以叫仁君。什么叫施仁政?就是休养生息给老百姓过太平的日子。具体表现就是:轻徭役、低赋税。用黄老学说和儒学治国最终达到垂拱而治。这就叫仁政这样的君王就叫仁君。而不是看君王对某个个体的人如何如何。汉景帝能够勤政爱民就是仁君。至于他对亲生儿子怎样怎样那是政治范畴的残酷与是仁君与否无关。同样什么是暴君。那要看国君的国策对老百姓是否横征暴敛是否暴虐,而不是看国君杀了多少人。那么什么是明君?用人唯贤、唯才是举那就是明君。仁君肯定都是明君这是毫无疑问的。因为仁君所用之人绝对是君子。道德高尚,为人宽厚。仁君用这样的人当然是亲贤臣。亲贤臣自然也就远小人。那么,暴君呢?暴君就未必都是明君了。比如商纣王、北齐的几任君主不仅是暴君更是昏君。昏君是相对明君而言。也就是说昏君才是明君的反义词。昏君未必个个都是暴君。比如:陈后主、李煜、宋徽宗、宋钦宗、宋高宗、明熹宗绝对是地地道道的昏君但还算不上暴君。昏君的突出表现就是:亲小人、奸臣、弄臣远贤臣、忠臣。昏君根本就是不辨忠奸昏聩无能荒淫无道残害忠良。昏君还有个特点就是:任人唯亲,偏听偏信。如果是昏君加暴君那就等于独夫民贼。明君的特点是什么?明君的特点就是任人唯贤,唯才是举,察纳雅言。刚才我们说昏君加暴君等于独夫民贼。那么明君加暴君又会怎样呢?明君加暴君那就不得了了。明君加暴君等于千古一帝一代天骄!昏君加暴君等于独夫民贼这个我们好理解。明君加暴君等于千古一帝一代天骄这就难理解了。其实我们看看暴君的特点这点就不难理解了。暴君什么特点?穷奢极欲吗?对。但不要忘了暴君往往个人野心勃勃雄心壮志。暴君想象力也特别丰富想人不敢想做人不敢做。这样的人当了国君会怎么样?我们说疯子与天才仅仅一步之遥啊。那么好。暴君野心勃勃雄心壮志,那么暴君就喜欢开疆扩土。雄才伟略就渴求开创盛世。我们看秦皇汉武唐宗宋祖成吉思汗隋炀帝武则天哪个不是这样呢?要想实现他们的雄才伟略大政方针怎么办?唯才是举用人唯贤!并且用什么样的人才?旷世奇才啊!没有旷世奇才如何能实现大有为的丰功伟绩?秦国秦朝自商鞅变法几乎所有的君王都是暴君加明君。与此同时一系列的奇才人才得到重用。秦孝公用商鞅;秦惠文王用张仪;秦昭襄王用范雎、白起;秦王异人用吕不韦;秦王嬴政用李斯、蔚寮、王翦、蒙恬。君臣一体,相得益彰。英雄用武,君王高瞻远瞩。而开创的自然也是旷世奇功,丰功伟绩。那仁君加明君呢?能不开创旷世奇功,丰功伟绩啊?不能。仁君加明君制定的国策是休养生息。明君加仁君用的人才都是谦谦君子。谦谦君子的特点是什么?谦谦君子的特点是笃信儒学,主张仁政。仁政就是让人民休养生息。对外睦邻友好和亲番邦。对内实施仁政。而明君加仁君最后结果获得的是垂拱而治天下太平。秦国秦朝力行法度严刑峻法。固然富国强兵;固然开疆扩土;固然可以开创旷世奇功丰功伟绩。……但换来的是国力、民力消耗殆尽。国家财富日益枯竭。一旦昏君奸臣尽弃法度,横征暴敛、滥施淫威。特别是秦始皇后期群臣无人敢谏言。国家就立刻崩塌。秦国、秦朝如同一把至刚至纯至阳的宝剑,起初所向披靡无与伦比所向无敌。但最后会瞬间断毁,所以秦朝二世而亡。其实秦朝二世而亡早在秦孝公时期就注定了。秦国新法过于严峻,使得秦国得以发展到登峰造极的地步。这就如同一把名剑至刚至纯至阳锋利无比强盛时自然所向无敌灭诸侯天下一统。一旦穷途末路灭亡也就一瞬间的事。所以说秦成也新法,败也新法。秦国用武力征服了天下。那是新法让秦国富强崛起。秦国用武力征服了天下。同时对六国而言就是给六国带来了战争。给六国百姓带来了灾难。这就是我说的秦国暴政的第二层意思。但是没有秦国的征伐,六国之间也会相互讨伐。所以秦国新法使得秦国统一天下结束天下纷争。由此可见,秦国新法在统一战争中不仅不算暴政,相反是结束暴政。但问题是秦国统一天下。秦国新法必将推行到六国故地。这意味着什么?这就意味着:劓刑、黥面、、宫刑、刖足、剜眼、腰斩、凌迟、车裂。……这些恐怖的刑罚也推行到六国故地!再加上秦始皇的横征暴敛、大兴土木、好大喜功这还不算加上秦二世亲小人远贤臣废弃法度滥施淫威,诛杀宗室残害忠良。使得秦朝民心尽失、人心尽失。随着秦始皇的驾崩秦二世实则是暴君加昏君完全沦为独夫民贼。秦朝弄得天怨人怒、民不聊生。秦朝众叛亲离。秦二世、赵高,君昏臣奸、倒行逆施、失道寡助秦朝不灭天理难容!秦国新法成就了秦国霸业,成就了秦始皇的旷世丰功。可以说没有秦国的新法就没有秦始皇的灭六国统一天下。秦始皇用人唯贤,唯才是举。可以说没有秦始皇用人唯贤,唯才是举再好再完备的军事奇谋比如草根学者程步所说的那个军事奇谋在庸才手里一样是纸上谈兵不足挂齿!而马上得天下,须得马下治天下啊。秦国统一六国,就该举贤用能改革法度休养生息。而不是强行上马大型工程企图一蹴而就飞跃发展。否则,只能是民不聊生而导致民心尽失,最终失道寡助邦国倒塌。秦始皇武力征服了天下却没能赢得天下民心这就是秦朝灭亡的根本原因。秦二世亲小人远贤臣用人为亲而不是用人唯贤这就是秦朝灭亡的根本所在。综上所述得出这样的结论:得道多助,失道寡助。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江山。呜呼!灭六国者六国也,非秦也。族秦者秦也,非天下也。嗟夫!使六国各爱其人,则足以拒秦;使秦复爱六国之人,则递三世可至万世而为君,谁得而族灭也?秦人不暇自哀,而后人哀之;后人哀之而不鉴之,亦使后人而复哀后人也。

公司法制度的完善论文题目

1 “郎顾之争”的法律分析 2 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 3 论民事纠纷证明责任 4 论民事诉讼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5 论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 6 论名誉权的损害及其法律责任 7 人民陪审制度问题研究 8 论商事纠纷解决机制 9 论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10 国有企业MBO的法律分析 11 论证券市场的诚信建设 12 论网络世界“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13 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 14 我国信托业发展的法律环境探讨 15 信托关系当事人法律地位探析 16 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与处理 17 电信互联互通的法律思考 18 对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重构研究 19 各国信托业比较研究 20 关于刑讯逼供的理性思考 21 合法垄断刍议 22 互联网域名抢注的法律思考 23 环境民事侵权的规则与救济 24 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法律责任探讨 25 家庭暴力问题浅析 26 建立中国宪法法院—探析与重构 27 论保险代位权 28 论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的建立 29 论表见代理 30 论不安抗辩与预期违约 31 论不当得利之请求权 32 论沉默权制度 33 论程序正义 34 论驰名商标的保护 35 论驰名商标与域名保护争议中的冲突与解决 36 论大陆法对清末法制形成的影响 37 论代位执行 38 论单身女性生育权 39 论单位犯罪主体及其处罚 40 论当代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的重塑 41 论缔约过失责任 42 论动产抵押权的效力 43 论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公司中的应用 44 论法律解释 45 论法律行为在法律关系中的意义 46 论非法人组织 47 论非法证据 48 论夫妻财产制度 49 论腐败与法制监督 50 论妇女权益保障 51 论格式合同及其规制 52 论根本违约、情势变更与合同解除 53 论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54 论公司法注册资本制度的完善—以一种价值比较之角度 55 论公司合并 56 论公益诉讼 57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 58 论共同犯罪 59 论共有知识产权 60 论国际私法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 61 论国际直接投资之国际法调整 62 论国民待遇不构成WTO体系的基本原则 63 论合同的撤消权 64 论合同的效力 65 论合同无效 66 论合同罪 67 论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 68 论环境法制建设 69 论缓刑制度的适用 70 论回避制度 71 论会计信息失真及其法律责任 72 论婚内强奸的认定 73 论货物贸易中的国民待遇适用标准 74 论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

公司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的混同。个人感觉是个比较好的题目。

自己去看下(法学)吧,看下别人的论题是什么,你参考学习下

公司法相关论文篇3 浅谈中小企业公司法的运用 一、发起人在公司成立中的单方行为 公司法并没有对成立中小企业中发起人单方行为进行规定,例如慈善捐赠、政府捐赠等。实际上,发起人通过单方行为实施捐赠或者获得捐赠时,可能是用自己名义,也可能是用成立中中小企业名义,如果有关立法不进行约束管制,发起人处于自身利益考虑可能会做出不良行为,造成成立中中小企业、债权人等有关主体利益受损。 在本人看来,公司法应增加以下规定内容,来弥补立法缺陷:发起人在中小企业成立过程中用自己名义实施捐赠等行为从而让中小企业受益的,有关所有法律责任由成立后中小企业承担,反之,发起人承担一切后果;而发起人出现接受捐赠等有关行为时,成立后中小企业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对于在中小企业无法成立情况下,因为发起人过错造成交易方利益受损问题处理办法,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比如在中小企业成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 广告 宣传错误造成交易方利益受损,抑或对交易方商业机密造成侵犯的情况。本人认为,公司法应进行以下规定来弥补立法缺陷:出现该情形的,按照侵权法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由发起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不同发起人根据过错严重性承担具体赔偿份额。 二、《公司法》对成立中中小企业的责任规定不足与完善 成立中中小企业责任规定有利于保障其行为制度和人格制度有效落实。但是,对于成立中中小企业责任发起和清算内容,公司法规定不够具体全面。 (一)公司成立发起责任制度 责任发起主要针对发起人,根据公司法第28条第2款内容规定,“股份持有者不按之前规定额度出资的,应向已按规定额度按时出资的股份持有者承担违约责任”;而第31条内容规定,“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后,如果作为公司成立资本的非货币资产实际价值额度明显少于公司规定的价值额度,该资产出资方应当不足剩余差额;成立中公司其他股份持有者也要承担责任。”公司法的这两条发起责任规定存在一定缺陷,具体包括:首先,规定没有明确提到货币资产出资问题。对于这点,立法机关看来可能是因为货币出资必然要经过验资程序,所以认为发起人出资一定是足额的。但实际上,发起人可以利用虚假出资等 方法 来混过验资环节,抑或和验资机构合伙取成功验资资格,这种情况十分常见。 在本人看来,有关条款中应加入规定“发起人货币出资必须足额”。其次,针对发起人出资行为,我国法律是按中小企业成立前后进行分类的。中小企业成立前,发起人如果不按规定出资就属于违约行为,所以并不直接向中小企业承担出资责任;中小企业成立后,按照合同法第28条规定,如果发起人出资不足,应当负责补足额度,其他有关发起人也要承担责任。本人认为后一种责任规定太过简单。 (二)公司成立清算责任制度 不管公司无法成立,还是成立公司无效,中小企业在成立过程中或者成立后都失去了法人资格而要进行责任清算。但是关于怎样清算以及怎样承担责任问题,公司法并未进行具体规定。在本人看来,立法内容应加入以下规定,从而完善公司成立清算责任制度:第一,中小企业在成立过程中不具备法人主体人格,相当于是一种合伙状态,所以可以按照合伙中小企业法来进行清算;第二,如果成立中中小企业有相应的清算规定,可以按照中小企业规定进行; 第三,清算成立中中小企业时,应把股资返还给非发起人股东,按照普通债权人进行处理。这不仅可以保护非发起人股东利益,也满足公司法中第95条对于发起人责任规定的处理要求。如果成立中中小企业资产无法清偿所有债务,由于发起人承担成立中中小企业债务连带责任,所以由发起人偿还。结论 综上所述,我国公司法应尽早弥补以上立法缺失,基于现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发展,这样才能丰富理论内涵,并科学指导实践活动。只有成立中中小企业民事地位得到法律形式确立,对其性质进行合理解释,重新构建公司成立责任机制,才能协调处理好不同法律关系问题,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从而推动我国社会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 公司法相关论文篇4 浅谈公司法所面临的转变 1、现行公司法中主要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经济体制不断发生变革,而公司法1993年在制定实行之初至今的变动并不大,面对当前市场经济状况难免会力有不逮。公司法的制定是秉持“法律内容应当较为完整,且具备大致的基本规范,拥有合理的法律框架”的基本理念。为了使公司法更加完善,更加适应当前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发展状况,下面我们就对其中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行总结, 以填补当前公司法中的部分空白。 第一,注重法律框架设计,缺乏具体的操作设计。于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对框架设计较为注重,就以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来说,不能说是面面俱到,但也算是较为全面了。“坚持公司法内容较为完整,具备大体的法律基本规范,框架合理”它既是人们的意见,同时也是公司法草案的起草原则。公司法的制定顺应了当时经济发展的状况,具备公司设立及运营的基本架构规则,注意框架设计 然而在操作层面设计上,略显不足,表现为以下几点: 存在法律空白。例如在公司法中没有制定出明确的规定,并将决定权交由其他法律法规或授权国务院,据统计,公司法约有8处法律规定由国务院制定,法律和法规中有8处另行规定,由国家做具有股东大会临时召开的股东大会,它是公司法赋予少数股东的权利。 但在公司法中却未明确该项权利的具体内容,股份持有多久具备该项权利、哪种请求方式属于正当请求、请求不被采纳时应如何救济等等问题在公司法中并未有明确的规定。 一旦遇到股东大会困难,就会产生解决困难;某些“不作为”规定,没有相应的法律后果规定;部分制度存在设计实施障碍和疑点。 第二,重视过程设计,忽略了“行为人”设计。过程是指公司法对办事程序及行为过程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对于行为实施者的具体的义务和责任并未设计。 第三,注重组织设计,轻视了机制与机理的条件设计。公司开展有效经营应当以完善的组织机构为前提,现行的公司法比较注重组织机构设计。在公司法中对公司业务执行、经营决策机关、权利机关以及监督机关的职权和组成均有明确规定。但对于组织机构的机制和机理方面就显得有些薄弱。 2、公司法修改应遵循的指导思想 修改公司法时应当从公司法性质与公司性质两方面出发。公司法与公司具有怎样的性质?首先公司法是商法的~部分,它主要对公司内外关系加以调整,在一定程度具有法律强制性,但调整主体是平等的,因此,将公司法界定为私法领域是毋庸置疑的。公司是企业法人的一种,它是一个扩大的个人,并不是一个缩小的社会。 从民法通则中的第42条可以看出,公司法人是一种经营性组织,可将其看做商事主体。从公司与公司法性质对现行公司法进行修改,就是要增加其任意性规则,减少强行性的规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投资都具有风险,责任自负和风险自担是公司的根本原则。因此,修改后的公司法应对规则的充分性与相关当事人公正性加以强调。我们对修改公司法的指导思想归纳如下: 2.1适应世贸组织要求,借鉴成功的法律 经验 在我国公司法案起草时,公司已经成为了世界上普遍的企业形式,因而世界各国在公司法案方面均有所涉猎,为了填补我国公司法的空白,我们应当借鉴过程成功的经验如股东共有限责任原则、股东平等原则等。我们可以从降低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实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本授权制、设立公司准则主义和揭开公司神秘面纱的原则对我国现行公司草案进行修改,增强其实用性和全面性。 实施有限责任公司简化规则,突出股份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二者之间的区别。我国公司法中将公司规定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其用意无非是将公司形式的决定权交到了投资者手里。而现行的公司法对这两种形式的差别明确的区分,虽然有部分规定了欧诺公司组织结构进行区分,但是仍较为复杂。为了使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的简便易行特点更为突出,公司法是否可在以下方面加以改进: 现行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制度。我国自1979年的7月以来,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一直实行董事会为公司权力机关的制度,并未在董事会之上设立上位机关股东会。这种体制有别于现行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制度,由于其已运行了2O年,我们可进行该方面的相关经验总结,吸收对公司法修改有益之处。比方说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对应作出的决议表示同意,就无需再召开股东会会议;或经全体股东同意,可以不经过召集程序而召开股东会会议。注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少这一的特点,注意一些召集股东会与股东议决方式的设计。将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和董事会适用范围缩小,对其进行限制。适当对现行公司法中只设执行董事及一两个监事的做法加以改动。 2.2分别实行国有企业改革立法和公司立法公司法制定之季,恰逢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实行阶段。 因而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公司制作为国有企业实行现代企业制度做出了一定的探索,又成为人们的~种共识。因此,公司法容纳了不少国有企业改革的内容。在当时的背景下,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也不能不注意到。由于公司立法与国有企业改革立法的混同进行,使公司法中出现了不少仅为国有企业改革或国有投资主体规定的规则,导致规则之间的不协调,不利于公司法的实施。国内外的经验表明,国有企业改革是一项自身特点很突出的问题,将其与其他立法一起进行,不利于解决这些问题。 相反,单独立法则有利于解决国有企业改革的特殊问题。依此思路,有关国有企业改革的特殊问题,诸如国有企业改革中国有财产保护、国有职工的安置、土地使用权处置、国有资产的运营体制、国有股股权的行使,等等,可以单独制定为一个立法文件,譬如命名为“国有企业改制法”。而公司法修改则不必再与国有企业改革扭在一起,而只需完善公司应遵循的共同规则,包括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后遵循的规则。至于国有企业如何为成为公司创造条件,公司法则不必过问了。 2.3应当充分体现我国公司法精神利用法律形式来塑造公司法律人格是我国公司法主要体现的精神,并以公司所有同公司经营分离为前提,通过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来实现对公司法律人格的完善。 3、结束语: 公司法的健全和完善是对企业投资者和债权人行使权利的保证,同时也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实施有效的宏观调控的一种重要表现。本文仅对公司法需要改进的方面进行了浅要的描述,以为我国公司法的不断完善贡献一份微薄之力。 猜你喜欢: 1. 公司法论文范文免费下载 2. 公司法论文范文 3. 公司法论文参考题目 4. 公司法论文题目 5. 有关公司法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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