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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婚姻差异毕业论文素材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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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女人和美国女人找对象的标准不一样。中国女人择偶标准:稳重、诚实、有责任感、高富帅等。美国女人择偶标准:风趣、肌肉、自由等。在美国女人眼中金钱、地位不是最重要的因素。两国对于婚姻的价值观不同。在中国,夫妻双方可能因为房子、汽车、美食等斤斤计较。美国夫妻不会这样,只要两人情投意合,租个房子住也不是很大的问题。责任感不同。中国婚姻的责任往往倾注在下一代身上,而美国婚姻的责任往往是自己。这也许是文化差异所导致的原因。道德观不同。中国人在道德观上还是比较沉默的,认为只要结婚了,就要白头偕老,一旦咱俩结婚,很难有改变的余地。在美国,婚姻纯属个人主义,无人干涉,更不涉及道德观的问题。对自由的向往不同。很多中国婚姻,有了孩子之后,男主外女主内,分工鲜明,为了孩子和家庭,安分守己。美国婚姻在这方面不同。两人结婚后,无论孩子和家庭,都会追逐心中的梦想。细节方面不同。中国夫妻会因为生活中的小事而吵吵闹闹,俗话说吵吵闹闹一辈子嘛。美国人不同,他们会把信任和尊重放在首位。其实,很多婚姻都是毁于细节上的。

中美婚姻观差异主要源于其经济方式,生存环境,社会价值观,宗教信仰,及人文心态的不同:1.经济方式不同:中国文化根治植于农业社会的基础之上,,在农业经济中,体力健壮的男性成为劳动的主体,经济基础决定男女在家庭中的地位,男性是家庭的支柱,女性的劳动可有可无,可以忽略不计,久而久之形成了阴性崇拜现象,而封建小农经济在中国有几千年的历史,其思想残余仍世世代代影响着人们的行为,直至今日,男性仍在中国家庭中占主导地位。而美国女人体格较为健壮,不存在男女劳动性别上太大的差异,再加上建国历史短,没有封建残余的影响,较早进行工业革命,男女经济地位差别不大。2.生存环境的不同:从地理环境上看,古代中国地处半封建状态的大陆地域,较为封闭的地理形态形成了人们较为封闭的思想,再加上统治者的专制和愚民政策,使儒家思想一枝独秀,而极少与西方交流。而美国两边濒临海洋,便利的海运为早期与其他国家的交流提供了条件。而且,美国作为一个年轻的国家,独立性和开拓性较强,积极与其他国家交流,主流思想在各种思想碰撞中迅速发展。3.社会价值观不同:在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历史的过程中,儒家思想一直占据着根深蒂固的弦统治地位,对中国社会产生了极其深刻而久远的影响。中国人以谦虚为荣,以虚心为本,反对过分地显露自己表现自我。因此,中国文化体现出群体性的文化特征,这种群体性的文化特征是不允许把个人价值凌驾于群体利益之上的。《新结婚时代》里有这样一句话:在中国,嫁给一个人就是嫁给了他所有社会关系的总和。我们传统婚姻观念的精髓,家庭第一,个人幸福微不足道。在这个伟大传统观念影响下,千百年来,无数的相爱之人放弃了终身的爱情和幸福,并因此得到心灵的平静和自慰。而对于集体而言,小家庭自然要让位于集体。自古就有大禹治水“三过家门而不入”

当然,以上情形都是电视剧里或者我脑补出来的,现实生活中的美国男女谈恋爱真的是这种“自由自在,随心所欲”的状态吗?好像也不是我们想象中的那样,不同的人对美国青年男女的恋爱观也褒贬不一。一、年龄首先,在年龄上美国不存在“早恋”这个词汇,十几岁的孩子谈恋爱,亲吻、拥抱也被视为正常。与中国的父母发现十几岁的孩子谈恋爱时的大发雷霆和强烈制止不一样,美国父母会借此机会加强对孩子的性教育,重点是预防性传染疾病和过早怀孕现象。虽然如此,在美国18岁之前怀孕当妈妈的依然很多。在美国的初中阶段,正是少男少女们情窦初开的年龄,而且这一阶段没有任何学业或者工作上的现实压力,所以正是谈恋爱的好时间,这一阶段的男女更看重的是恋爱的体验而不是结果。而中国这一阶段的孩子们正饱受着家长和老师对“早恋”的严厉打击,也不乏在打击面前产生逆反直接生米煮成熟饭的案例,所以这一阶段的恋爱还是引导为主,中国青少年的性教育实在有待加强。二、爱情观成年后的美国男女们爱情主要形式就是一见钟情和两情相悦,可能在某次舞会或者派对上认识,聊上两句,中国人称之为“调情”就能让两人陷入爱情,当然青年男女之间的爱情开始的容易,结束的也容易。两个人相处时间长了,新鲜感没有了随时都可以分手,而且分手后一般都可以继续做朋友,互相关心,而不是像中国男女那样老死不相往来,从此成为痴男怨女。比如在《老友记》中,罗斯和瑞秋的感情纠葛,从暗恋到表白,再到热恋、分手、复合、再分手……直至最终走到一起,历经了10年的起起落落。他们彼此坦诚相对,两个人即使已经分手,依然可以从容面对彼此,像朋友一样居住在同一个屋檐下,这种情形在中国恐怕是很难实现的。所以美国青年男女的爱情观更具开放性和包容性。三、侧重点在爱情中,中美两国青年男女看重的因素不同,在中国越来越多的年轻男女寻找恋爱对象时更加看重金钱、工作等现实因素,而美国青年男女更看重的是长相、气质等,其他因素都是次要的。在美国情侣二人的颜值基本上都会在一个水平线上,但是在中国美女配丑男或者丑女配美男是非常常见的,当然不排除爱情可以让情人眼里出西施,但是很多时候颜值悬殊的情侣会走在一起都是有外力作用的

中国和美国的婚姻观念,还是有一定的差异的,比如说,中国人比较传统而且对婚姻的,嗯理解,非常的朴实,他们认为两个人结婚就应该长长久久的生活下去,而且,七两个应该忠于职守忠于家庭,始终如一,这种观念,而美国人却不同,美国人对婚姻的理解非常的,现代,非常的开放,他们认为,相爱就在一起不相爱,可以分开,而且两个人离回来也可以当做朋友一样来往,我觉得他们的性观念比较开放,的原因,所以说才会造成中西观念的差别。总之我觉得还是中国的婚姻比较踏实,感觉到嫁给中国人还是比较完美的。

中美婚姻观差异论文开题报告

1.中式婚姻中的夫妻关系 传统的中国婚姻中,丈夫往往在婚姻中处于主导地位,而妻子则是处于从属地位,这种婚姻结构是由于传统的文化分工造成的,即“男主外、女主内”的文化分工。丈夫是一家之主,是全家的顶梁柱,承担着家庭生活的主要经济责任,而妻子的任务是管理家务,侍奉公婆,相夫教子。

浅析中美婚姻观差异及其形成原因二中美婚姻观差异形成原因中美婚姻观差异主要源于其经济方式,生存环境,社会价值观,宗教信仰,及人文心态的不同:1.经济方式不同:中国文化根治植于农业社会的基础之上,,在农业经济中,体力健壮的男性成为劳动的主体,经济基础决定男女在家庭中的地位,男性是家庭的支柱,女性的劳动可有可无,可以忽略不计,久而久之形成了阴性崇拜现象,而封建小农经济在中国有几千年的历史,其思想残余仍世世代代影响着人们的行为,直至今日,男性仍在中国家庭中占主导地位。而美国女人体格较为健壮,不存在男女劳动性别上太大的差异,再加上建国历史短,没有封建残余的影响,较早进行工业革命,男女经济地位差别不大。2.生存环境的不同:从地理环境上看,古代中国地处半封建状态的大陆地域,较为封闭的地理形态形成了人们较为封闭的思想,再加上统治者的专制和愚民政策,使儒家思想一枝独秀,而极少与西方交流。而美国两边濒临海洋,便利的海运为早期与其他国家的交流提供了条件。而且,美国作为一个年轻的国家,独立性和开拓性较强,积极与其他国家交流,主流思想在各种思想碰撞中迅速发展。3.社会价值观不同:在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历史的过程中,儒家思想一直占据着根深蒂固的弦统治地位,对中国社会产生了极其深刻而久远的影响。中国人以谦虚为荣,以虚心为本,反对过分地显露自己表现自我。因此,中国文化体现出群体性的文化特征,这种群体性的文化特征是不允许把个人价值凌驾于群体利益之上的。《新结婚时代》里有这样一句话:在中国,嫁给一个人就是嫁给了他所有社会关系的总和。我们传统婚姻观念的精髓,家庭第一,个人幸福微不足道。在这个伟大传统观念影响下,千百年来,无数的相爱之人放弃了终身的爱情和幸福,并因此得到心灵的平静和自慰。而对于集体而言,小家庭自然要让位于集体。自古就有大禹治水“三过家门而不入”的伟大榜样,主流思想宣扬的也是先国后家、先公后私的意识,违反者便会被认为是自私自利,缺乏高尚的道德情操。仅就体育圈来说,不要说老婆生这种心态促使人们脱离实际产生一些超出自己支付能力之外的欲求。三结论通过以上对比,让我们更清晰地看出中美婚姻的差异及形成原因,使我们了解了中美文化的背景与历史,从而有助于我们以更为广阔的视野透视不同民族间的文化差异。了解中美差异的目的在于使不同民族之间进行的更好的对话与交流,使我们更好地进行跨文化交际与跨文化传播。

传统上,中国人认为婚姻是家族传宗接代的方式。对于夫妻和谐关系的培养,中国文化倡导夫妻间要互相理解,互相信任;要彼此关心、爱护、体贴、照顾,尊重感情,发生矛盾要互相忍让,切忌伤害揭短,有过激言行;在家中权利与义务平等,大事、要事要共同商量,不要武断、独裁,个人说了算;要共同负担家务劳动,平等对待双方父母与亲友;教育子女的态度要一致;保持性生活和谐;因工作需要两地工作的夫妻要加强书信往来,交流感情,诉衷情,表思念,并过好一年一度的探亲假。 在美国,婚姻则与独立自由、权利平等的思想息息相关,其婚姻家庭模式主要有三种。第一是浪漫爱情家庭模式,这个模式与自由思想紧密相连,强调个人意志的选择,作为美国主流的婚姻家庭模式,其离婚率也是相当高的,因为人们可以根据自我感觉结合,但对家庭的责任意识则比较薄弱。第二种是犹太基督教家庭模式。此类模式和宗教有关,倡导者信奉婚姻是上帝的意志决定,同时,生儿育女也是上帝意志的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对爱情和婚姻持有高尚的信仰,一辈子不离不弃。这种模式中的婚姻关系是一种永久性关系,以爱为基础,双方都要对彼此忠诚。第三种是理性家庭模式,这也是一种比较稳定的婚姻家庭模式,男女理性对待择偶和婚姻,双方在婚姻生活中相互调节,相互依靠,成为稳定的生活伴侣。而当产生矛盾时,双方不是像理性婚姻夫妻一样争吵,而是理性对待,调节关系和相处方式,如果调节失败,就会选择分居或者离婚。在理性婚姻中,法律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是婚姻的保障,所以,夫妻双方签订婚前协议的在美国是很正常的情况,但是在中国则极为罕见。 一、中美女性婚姻观差异分析 (一)选择婚姻伴侣的标准差异 很多美国女性选择伴侣时,倡导婚姻的绝对自由,大多依靠自己的喜好和感觉。如果男女相爱,有共同的兴趣爱好,性格不冲突,并相互尊重,他们那就可以结婚,组建家庭。但是,在中国,一方面,大多女性则看重男方现下经济状况或者潜力,如金钱、地位和家庭背景。在北京,如果一个男人想要结婚,不吃不喝,他需要存12年以上的钱。在哈尔滨,男人想要迎娶一个中产阶级的女性,他需要700,000人民币。当下,在中国,没有房的男子在选择伴侣中处于劣势。另一方面,自封建社会以来,“门当户对”的观念就一直流行,在大众心理已经根深蒂固,在选择婚姻伴侣时,女性很看重双方的经济、权势、家庭背景等的对等,较少会出现丈夫和妻子学历、经济状况相差很大的情况。网络上很流行的一句话“宁愿坐在宝马里哭泣,也不愿意坐在自行车上笑”就很好地反应了当下中国女性的择偶标准和婚姻价值取向。 相比较而言,在美国,女性较少看重金钱和房子。即使没有房子,他们也可以结婚,然后两个一起奋斗买房。家庭背景、经济地位、教育经历,甚至是宗教信仰多不会成为自由恋爱的阻碍,只要双方心心相印,情投意合,就可以作为婚姻伴侣的选择。中国女性根本无法想象在经济高度发达的美国女性会这么不在乎房车。当然,美国女性也无法理解为什么中国女性要求男方一定要有房才可以结婚。

我觉得平等很重要,因为以前的中国女性就是在家照顾家庭的,不需要出去打工,这剥夺了女性追求幸福生活的权利,所以不平等。但是现在讲究女权主义了,这种情况变少了很多。

中西方婚姻观差异论文研究内容

中美婚姻观差异形成原因中美婚姻观差异主要源于其经济方式,生存环境,社会价值观,宗教信仰,及人文心态的不同:1.经济方式不同:中国文化根治植于农业社会的基础之上,,在农业经济中,体力健壮的男性成为劳动的主体,经济基础决定男女在家庭中的地位,男性是家庭的支柱,女性的劳动可有可无,可以忽略不计,久而久之形成了阴性崇拜现象,而封建小农经济在中国有几千年的历史,其思想残余仍世世代代影响着人们的行为,直至今日,男性仍在中国家庭中占主导地位。而美国女人体格较为健壮,不存在男女劳动性别上太大的差异,再加上建国历史短,没有封建残余的影响,较早进行工业革命,男女经济地位差别不大。2.生存环境的不同:从地理环境上看,古代中国地处半封建状态的大陆地域,较为封闭的地理形态形成了人们较为封闭的思想,再加上统治者的专制和愚民政策,使儒家思想一枝独秀,而极少与西方交流。而美国两边濒临海洋,便利的海运为早期与其他国家的交流提供了条件。而且,美国作为一个年轻的国家,独立性和开拓性较强,积极与其他国家交流,主流思想在各种思想碰撞中迅速发展。3.社会价值观不同:在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历史的过程中,儒家思想一直占据着根深蒂固的弦统治地位,对中国社会产生了极其深刻而久远的影响。中国人以谦虚为荣,以虚心为本,反对过分地显露自己表现自我。因此,中国文化体现出群体性的文化特征,这种群体性的文化特征是不允许把个人价值凌驾于群体利益之上的。《新结婚时代》里有这样一句话:在中国,嫁给一个人就是嫁给了他所有社会关系的总和。我们传统婚姻观念的精髓,家庭第一,个人幸福微不足道。在这个伟大传统观念影响下,千百年来,无数的相爱之人放弃了终身的爱情和幸福,并因此得到心灵的平静和自慰。而对于集体而言,小家庭自然要让位于集体。自古就有大禹治水“三过家门而不入”的伟大榜样,主流思想宣扬的也是先国后家、先公后私的意识,违反者便会被认为是自私自利,缺乏高尚的道德情操。

1、在中国,人们认为婚姻是爱情的结晶,是两个人的事情,而美国人却认为婚姻是两个家庭的事情,是两个家族的结合,所以美国人的婚姻观是以家为重的2、中国人认为婚姻是一辈子的事,所以婚姻是神圣的,是一个人一辈子的大事,是不能草率的。而在美国,他们认为婚姻只是两个人的事,只要双方同意,婚姻就可以随时结束,所以他们的婚姻观是以人为重的,是一种自由的观念。 3、中国人在婚姻中是以家庭为重的,而美国人在婚姻中以自我为重的。中国人在婚姻中是把对方看得比家庭还要重要,而美国人在婚姻中把自己看得比家庭还要重要。

中美婚姻观的差异?(一)结婚目的两国婚姻观念的差异明显体现在结婚目的上。传统中国人的婚姻是为了整个家庭,而不是为了个人。单身青年在选择未来伴侣时会听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这种婚姻的主要目的是巩固和加强两个家族的权力。在现代中国,尽管传统的结婚目的受到了严重的冲击,但要转变根深蒂固的传统仍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上海社会科学院的一项调查显示,仅出于爱情的缘故而结婚的年轻人比例约为25%。而美国人结婚的主要原因有两个:一,对于恋爱中的情侣来说,婚姻是爱情的完美结局;二,这种长期伴侣关系是寻求心理和身体需求的好方法。90%的美国人认为婚姻的先决条件是爱情,婚姻是两个人而不是两个大家庭的结合。从他们的角度来看,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二)配偶选择标准两国在配偶选择上的差异在很大程度上受结婚目的的影响。当两个年轻人不顾家人的强烈反对而寻求真爱时,大多结局悲惨。即使在现代中国,大多数年轻人在选择伴侣时仍然要寻求父母的同意。此外,不少人也同时考虑未来伴侣的经济状况。与中国配偶选择标准不同,美国人认为夫妻双方合得来才是关键要素。家庭背景、文化程度等因素对婚姻并不重要。因此,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诸如王子和白雪公主的西方童话故事。(三)夫妻关系中国是一个典型的男性社会,男人在家庭关系中起着主导作用。这种长期的传统是由中国古代的社会分工造成的。“男主外女主内”的思想已经根深蒂固。在当代中国,尽管妇女的家庭地位已得到很大改善,但大多数中国已婚妇女在某种程度上仍需要依靠丈夫。在中国,妻子依靠丈夫来赚钱养家是很普遍的现象。但是,丈夫辞职留在家里照顾家庭的现象并不常见。在美国这样的西方社会,夫妻是平等的伴侣。特别是自工业革命以来,对劳动力的需求刺激了越来越多的妇女参加工作。随着妇女对社会的贡献不断增加,她们开始呼吁更多的自由与平等。(四)离婚态度大多数中国人仍然怀有对婚姻一心一意的信念。中国人非常重视人际关系,一旦感情受到伤害,他们会寻求家人或朋友的安慰与和解,这可能会大大减轻夫妻关系的紧张。此外,中国人认为完整的家庭也是给孩子的一份保障。美国是一个多元文化的国家,重视个性发展、追求快节奏的生活和相对冷淡的人际关系使他们通常会用离婚来结束一段感情。中美婚姻观念差异的原因:1、从结婚目的来看,中国人的结婚目的在一定程度上维持了婚姻的稳定性和持久性,因为夫妻双方在婚姻中会考虑更多的因素,而不仅仅是他们自己的感情。相反,美国人的结婚目的通常是以爱情为导向的,在他们看来,爱情是婚姻的基础。我们在欣赏这种纯洁的婚姻目的的同时,也必须意识到随着爱情的消逝,他们更有可能结束婚姻关系。2、在配偶选择方面,中国人将家庭背景视为重要因素,门当户对才是正确的婚姻选择。而美国人认为一切外在因素都不是重要的,双方合得来才至关重要。在当今社会,中国年轻人既需要向美国人学习,拥有自己的婚姻决定权,但也要尊重父母的意见。在夫妻关系上,双方应该平等,平等地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以维持婚姻的和谐。同时,夫妻双方也要保持相对独立。在离婚态度上,即使夫妻双方没有了爱情,很多中国人还是愿意为了孩子勉强维持婚姻,这种婚姻看似家庭和睦,实则是忽略和放弃了自己的感情。而美国人却会选择结束感情,寻求自我。但是许多孩子在父母离婚后没有接受良好的家庭教育,从客观上导致了青少年犯罪率上升,孩子的身心容易受到伤害。中美婚姻观念的差异与历史、文化、经济等都是分不开的。要用批判的眼光继承中国传统婚姻观念中的积极部分,并借鉴美国婚姻观念中的优势,例如,以爱情为导向的婚姻,平等的配偶关系等。同时也必须牢记,经过数千年的考验,中国婚姻观念具有其自身的独特优势。保持家庭关系的稳定很重要,这也有利于社会和谐。

聊聊东西方婚姻观。第一,对个人而言。婚姻对于西方人来讲,是个人情感问题,是个个人幸福问题。会婚姻对中国人而言,是你是不是成人。是你没有完成个人的成长。是你没有找到个人的归。所以你没有婚姻,你是不幸的,你是可怜的,你是值得同情的。所谓的男大当婚,女大当嫁,就是对这个问题的社会解释。如果你如果不结婚,证明独立的人格,证明,你有问题证明,你,没有吸引力,证明你没有魅力证明你的,能力不行,证明你的人格不健全,甚至在单位上甚至单位提拔,都没有你的事。如果你在同居状态 ,没有进入婚姻状态,说明你过的日子不正常,不着调,是不被这个祝福的。你的两性关系是不能公开出来说的。第二,对父母而言。婚姻对西方的父母来说,是孩子的个人隐私,是你自己的选择,有合适的结婚,没有合适也可以不结婚。这完全是你个人的事。婚姻对中国父母来讲,是父母的责任,父母有帮助儿女成家的责任。在古代,父母是必须给儿女建立婚姻。在子女的成家,婚姻问题上,父母有有财产资助的义务,有情感帮助的义务,有协调矛盾的义务,有在道义上赞助的义务。儿女的婚姻是父母永远不能抹去的责任,是父母对儿女成长的一种付出,除了帮助带大孙子以外,这就是最大的一个付出了。第三社会是鼓励年轻人结婚成家的。从对年轻婚姻的祝福,到提供婚姻假期等方便。因此我们这个社会是鄙视拆散别人婚姻的人,鼓励那些帮助别人成家的人。这就是一个追求完整性的文化。中国人的文化里,追求完整,追求圆满,追求儿女成家,夫妻和睦,儿女双全,父母健康,这种圆满的追求就形成了中国人的一种平衡,圆润,满足的社会文化状态。第四,中国人对幸福的理解是表面的,中国人缺少对幸福的情感体验,对幸福的内心体验。所以中国的婚姻即使很不愉快,也会将就着过下去。这就是中国人重视完美,忽略个性的体现。所以现在很多知识女性就不愿意结婚,宁可交男朋友,也不愿意结婚,就是对这个文化的一种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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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自己的婚姻不理想,婚又离不了,就采取同居两处、另觅新欢的办法。其二,随着南来北往的人口流动性的增加,婚姻管理机关的人手不足,无法管理,为一些人到外地重新创造了条件。其三,由于贫富差别的存在,一些人抗拒不了金钱的诱惑,放纵自己的行为去取得物质利益。由此可见,物质的诱惑是重婚、纳妾等行为存在的土壤。其四,违反了一夫一妻制行为之所以猖狂,其主要原因是法律制度还不完善。具体可归结为以下几点:一方面,从实体上看,重婚罪的构成条件比较严格,它要具备已婚者再行婚姻登记或以夫妻相称的公开同居。否则,就不成立重婚罪。从程度上看,重婚罪由原配偶自诉,检察院提起公诉。但在实践中,原配偶因涉及到利害关系不愿起诉的居多。另一方面,因婚外情判决离婚的,离婚不仅没有惩罚有过错的一方,反而或多或少地损害了无过错一方的合法权益。其五,对纳妾、婚外恋现象,很多人认为是道德问题,属个人私事,而一些派出所对此事也开“绿灯”,熟视无睹。其结果都从客观上纵容了这种行为的蔓延。�三、对治理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的对策�重婚、纳妾、婚外丑恶现象的抬头,这是个不容忽视的现实问题,各方面对这现象就实行综合治理。�1.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笔者首先建议放宽对重婚罪的构成条件,对已婚者婚外公开同居一年以上的应以重婚罪给予处罚。其次,对有过错离婚的,让过错方承担包括赔偿损失在内的民事责任。这种赔偿的目的是为了给受害当事人以经济上的补偿和精神上的安慰。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另外,对那些喜新厌旧、破坏他人家庭关系的,有关部门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乃至制裁,以保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2.加强法制宣传�重婚、纳妾、婚外情是一个社会现象。因此,应依靠社会的力量,首先,必须由党委重视,妇联、基层组织、新闻等部门互相协作,大力进行法制宜传来增强人们懂法、守法的意识。其次,加强两个文明的建设,通过深入开展“文明乡”、“五好家庭”的活动,教育群众树立正确婚姻家庭的观念,提高他们的婚姻家庭的责任感,从而自觉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预防和减少重婚、纳妾、婚外情现象的产生。�3.加强社会主义道德观念�社会主义道德准则要求人们的行为既要符合道德,而且还要符合法律的要求。通过加强道德调节,不仅可以提高人们对真、善、美的判断能力,使人们真正认识到重婚、纳妾、婚外情是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行为,甚至是违法、犯罪的行为,从而自觉遵守婚姻法,杜绝重婚、纳妾行为的发生。�(作者单位:方明月,哈尔滨广播电视大学�刘海渤,哈尔滨大学)�〔责任编辑:张〓毫〕

论我国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侵害的构成及其处罚原则【主题词】婚姻制度、侵权、处罚原则;【内容简要】一夫一妻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核心。重婚、事实婚、婚外同居、包二奶等社会丑恶现象构成了一夫一妻制的侵害。为了充分有效地运用法律武器遏制这些现象的孳生和漫延,有必要在立法上对这些现象进行甄别、界定,从而正确予以处罚以保护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制度不受侵犯……

希望对你有帮助有关我国《婚姻法》中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看法内容摘要:《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确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使法律对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更进一步,使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进行裁判有了法律的依据,使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有了进一步的完善。但是该制度在实践操作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使得对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显得不足。本文就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基础,确立的意义,损害赔偿的要件,适用条件,赔偿义务主体的范围,以及实际操作中的归责原则等问题进行了论述和探讨,并提出了一些现实存在的问题及自己的看法与建议。关键词: 婚姻的契约本质 损害赔偿 婚内损害赔偿 举证责任(一)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基础有学者认为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依据源于民法上的侵权损害赔偿。对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责任,依照侵害名誉权的法律处理。也有观点认为应将破坏婚姻关系认定为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实行精神损害赔偿。本文认为: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依据在于婚姻的契约本质。长期以来,我国并没有采用婚姻契约理论,传统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精神上的结合”,“爱情是不应该用金钱来衡量的”,更有反对确立婚姻损害赔偿的人士认为:损害赔偿制度违反了婚姻的伦理本质,并使婚姻关系商业化,法律解决道德的问题是不妥当的等等。总之,这是因为对婚姻的本质存在不同看法而导致的不同结论。婚姻是男女双方为共同生活的目的而依法结成的以人身和财产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民事契约。就是说,婚姻的本质是一种契约,而契约不仅强调权利,更强调自由。因此,我们可以说,婚姻意味着自由。法律上的婚姻自由制度的根据就是契约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我国采取结婚登记主义,这说明,婚姻契约的缔结必须严格依照婚姻法进行。它的内容就是夫妻双方各自所享有的婚姻权利和各自所应履行的婚姻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包含了人身和财产两个方面;而且婚姻当事人可以选择离婚来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即婚姻契约的解除。以上内容均可反映出婚姻的契约本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就是从婚姻救助措施的角度来反映婚姻的“契约”本质的。我国修改前的婚姻法并无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而国外立法却早在几百年前就确立了这项制度。如1791年法国《宪法》、法国民法典、墨西哥民法典均确立了这项制度。婚姻的“契约”本质在我国长期受到禁锢,在封建社会,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是极不平等,妇女的地位极其低下。长期以来,人们似乎承认婚姻是一种契约,仿佛就是把婚姻看成了一种可耻的交易。所以应当说,这种理念回避了婚姻关系的本来面目,也限制了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和实现。所以妇女在婚姻关系中基本没有什么合法权益,当婚姻关系破裂时,更谈不上合法权益的保障。近年来,随着民众“契约”理念的渐趋深入,有关婚姻本质的认识也越来越明晰。并且,这种认识已经反映到婚姻立法上来。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正是基于婚姻的契约本质而确立了损害赔偿制度。尤其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过错方已经严重违反了婚姻契约之义务,理应承担损害赔偿之责任。(二) 《婚姻法》确立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2001年,我国《婚姻法》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目前社会形势下保护婚姻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有利于警示、惩罚重婚,姘居,通奸,婚外恋,家庭暴力等过错当事人的行为。(2)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公序良俗的需要,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在人们对包二奶,通奸,姘居等行为日渐麻木漠然 ,社会风气日渐沦下的今日,用法律的手段,来提高道德的认识是必要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要树立崇尚法治婚姻,道德家庭的理念。(3)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完善婚姻家庭法,加强民事法律制度的需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之一,也是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4)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司法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需要,也是实现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从以往的司法实践看,由于我国原婚姻法没有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只能按照分割共同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来操作。但是在财产很少甚至没有财产的情况下,该照顾原则根本无法适用,无法给予无过错的受害方以公平合理的保护;同时使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的处理和制裁。因此,让司法有法必依,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至关重要。有反对该项制度建立者认为:损害赔偿制度违反婚姻的伦理本质,而惩罚第三者是用法律干涉私人的感情世界,道德问题不能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并且容易造成侵犯他人隐私,捉奸成风的不良风气,司法介入婚姻过错的调查,取证困难,诉讼成本高,操作难等等。笔者认为,婚姻关系是建立在夫妻双方感情的基础上的,但婚姻关系的维护除了需要感情的积极因素,也需要法律制度的介入。婚姻法有伦理道德方面,但更多的确实法律制度。如前所述,我国采用结婚登记主义,婚姻这项契约必须严格依照婚姻法缔结。它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巨大利益,更涉及社会利益,理应受法律的严格保护。调查难,诉讼成本高不能成为反对立法的理由。三峡大坝水利工程难、成本高,为什么国家还要建设?因为它建成后的社会效益可观。那么建立婚姻法上的损害赔偿,其社会效益,也具有长远的精神效益!(三) 损害赔偿的要件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这是损害赔偿的主观方面要件,即要求一方主观有过错。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无过错,则不承担赔偿责任。行为具有违法性。这是损害赔偿的客观行为要件,即过错方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或婚姻契约对婚姻义务的要求。请求权人有受损害的事实。这是损害赔偿的客观后果要件,即享有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具有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事实上,也只有当无过错一方有损害事实时,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需要强调和补充的是:通说精神损害赔偿要有精神损害的事实。因为精神本身是抽象的,又要求它用法律所要求下的事实状态表现出来更难。在学理上为了解决精神损害存在的客观性,有学者和实务者将精神损害分为“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和“证实的精神损害”。所谓“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又称“形式上的精神损害”,只要受害人有举证侵害人的侵权行为明确存在的表现形式,依一般的认识水平,相信受害人确实存在遭受精神损害的事实,法律则推定这个损害的真实性。所谓“证实的精神损害”也称“实证的精神损害”,法律不能推定受害人是否存在精神损害的真实性,受害人必须举出证据加以证明是否存在心理上,身体上,精神上受到损害。笔者认为:通说要件所述的精神损害的事实应理解为是“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只要有侵害婚姻家庭的危害行为的存在,即推定受害方存在有精神损害而无须再辅以证据加以证明。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这是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要件,即违法行为与无过错一方的损害事实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四) 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文中在阐述中一直强调婚姻的损害赔偿,而非离婚的损害赔偿。这正是本文的重要观点之一——确立独立的婚姻损害赔偿制度,支持婚内损害赔偿。《婚姻法》第46条适用的条件是“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应该理解为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提起确定了一个前提条件吧?那么,如果婚姻一方当事人不要求离婚就不能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么?难道说无过错方要想得到赔偿就必须以离婚为代价么?笔者认为,这种规定,无疑使离婚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形成了一种“强行配售关系”,如果婚姻一方当事人想主张损害赔偿,那么离婚便成为了一种“强制搭配品”,否则损害赔偿就无从提起。然而离婚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两种本质截然不同的权利。离婚请求权是基于婚姻关系的破裂而主张夫妻关系的解除,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基于违背婚姻法所规定的义务的违法行为而主张受损权益的法律保护。因此,应将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一项独立的请求权,取消以离婚为前提的限制,支持婚内损害赔偿的请求。也许有人认为这种赔偿没有什么意义?判来判去都是一家人的财产。但笔者认为,这样界定是有意义的。它可以整体提高人们对家庭、对婚姻义务的重视,起到警示的作用,而对有过错一方进行惩罚和教育,即体现了法律的威力所在,又有利于过错方悔悟,使其“回头是岸”,促进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如果一定要以离婚为代价,对无过错一方也是不公平的。并且对于这种因婚内赔偿无过错方所取得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亦应认定为其个人财产。家庭是社会的组成细胞,其稳定与否,在一定因素上关系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如果确立这种独立的赔偿请求权,从长远的角度看,其社会效益,精神效益都是可观的。(五) 损害赔偿义务主体范围的界定《婚姻法》第46条,在责任主体上界定模糊。从条文分析,损害赔偿义务人限制在夫妻双方的范围之内,这使得受害人在权利保护上受到影响。实际上,是免除了有过错的第三方的连带责任。无过错方可否向“第三者”主张赔偿呢?笔者认为可以。第三者介入他人的婚姻,是对现行法律保护的婚姻制度的破坏,同其他的违法行为的本质是相同的,而不仅仅只是道德问题,法律必须做出否定的评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制止,制裁。因为配偶一方与婚外第三人重婚、姘居、通奸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过错方有错的同时,第三者也大都有过错,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不过,无过错方不应在离婚诉讼中向第三者主张权利而应另行提起侵权之诉;如果像本文第四点所述的,允许婚内赔偿的话,无过错方则可以以有过错的配偶和第三人为共同侵权人提起侵权之诉。有的专家、学者称“惩罚第三者有可能导致捉奸成风,司法上难以操作。”笔者认为:只要第三人插足于他人家庭并有重大过错,如重婚、姘居、长期通奸,及导致他人离婚的就应受到民事制裁,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亦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追究第三人责任体现了一种立法价值取向,维护公序良俗。当由道德约束的问题超越了社会文明的底线,则需要法律来维持它的正义和标准。如果法律对第三者的重大过错视而不管,仅对离婚过错方进行惩罚,将达不到法律所预期的预防,警示及教育,惩戒作用。而且设立向婚姻损害第三方主张损害赔偿的制度也是多数国家法律的通例。(六)婚姻损害赔偿制度在举证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权主张损害赔偿的是“无过错方”。其意味着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为归责的最终要件。这样举证的责任就落在了无过错的受害一方。在单纯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下,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者要求其承担举证责任,对这一证据的采集要求在婚姻家庭领域存有相当的难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为若干解释)第二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权利主张者如何来证明配偶与婚外异性该种关系的持续性、稳定性呢?有些权利主张者在束手无策的情况下,雇佣私家侦探或干脆自己充当起私家侦探的角色,期望借助这些手段来实现自己的权利请求。但往往会由于收集证据材料及运用证据不当而引发权益之间的冲突。譬如,将捉奸照公布于众,可能引发配偶一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保护与第三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的冲突;将同居的事实大肆渲染,可能引发配偶一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保护与第三者名誉权的法律保护的冲突等等。当然,有相当一部分权利主张者根本无法提供此方面的证据材料。在种种状况下,一味地实行谁主张谁举证,便可能导致该种局面:由于证据的不足或缺乏证据,权利主张方的请求权实现不了,应承担责任的一方则可逃脱法律的惩处。法院的法官明知存有侵权的事实却苦于证据的缺乏而无法对被侵犯的民事权益给予相应的民事救济。在该种局面下,损害赔偿制度确立的立法价值,其所透析的立法精神便荡然无存。笔者认为:适当适时适地地采用过错推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会加大受害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如果可以这样操作,那么有相当一些问题可以得到解决。“我们主张,无过错责任或者特殊侵权场合,我国民法应借鉴法国的经验,侵权人侵害自然人物质性人格权,无论侵权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换言之,在受害人之物质性人格权遭受侵害,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场合,可以适用过错责任,也可以适用无过错责任。正由于过错推定是从保护受害人利益考虑而产生的,其主要目的是对受害人提供救济, 因此笔者认为可以也应该将过错推定原则引入到婚姻家庭领域中的损害赔偿制度中。例如在重婚、与婚外异性同居等情况下,无过错方要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应采用过错推定的原则,由过错方对其对精神损害的后果没有过错进行举证。正如本文前面所述,“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 确立婚姻法的损害赔偿制度源于婚姻的“契约”本质,更何况婚姻家庭关系是感情色彩非常浓厚的民事法律关系,它具有强烈的伦理道德性,复杂性,会使婚姻家庭领域随时可能出现法律所预料未及的新情况、新问题。过错推定原则也会有助于对此类婚姻家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及时的调整。同时,也加大了对无过错受害方的保护力度。综合前六方面的论述,笔者在婚姻损害赔偿制度方面存在了以下的看法及建议: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源于婚姻的“契约”本质;确立这项制度是我国目前婚姻家庭观念“世风日下”,恢复道德伦理的公序良俗的需要;对于婚姻法中的精神损害应理解为“名义的精神损害”为宜;损害赔偿不应局限在离婚条件之下,亦应及于婚姻持续的过程中;损害赔偿的义务人应包括有过错的配偶一方和第三人(权利主张者以何名义诉之在所不问);适当适时适地的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来加大无过错受害方的保护力度。参考文献:(1)王利明 主编 《民法侵权行为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王利明 主编 《民商法研究》(3)林秀雄《婚姻家庭法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4)李银河 马忆男 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5)关今华 主编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与评算》(6)杨遂全《新婚姻家庭法总论》,法律出版社(7)杨大文主编:《亲属法》,法律出版社(8)李绍章:《点评新婚姻法》

对我国目前违反一夫一妻制现象的浅析�近几年来,伴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生活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在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新气象、新风貌,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妇女的社会地位得到了普通提高,家庭的职能进一步扩大。本文仅就目前违反一夫一妻制现象的表现、危害性以及存在的原因、治理的对策进行粗浅的分析,以就教于方家。�一、目前违反一夫一妻制现象的表现及社会危害�现行婚姻法对于调整我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确实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但由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政策的贯彻和执行,婚姻家庭领域里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其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重婚、纳妾恶习抬头�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为了贯彻一夫一妻制,《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重婚”。重婚是破坏一夫一妻制的犯罪行为,应依据刑法258条的规定追窟刑事责任。除了重婚之外,纳妾也应禁止,纳妾是指有配偶的男子又娶另外女子为偏室。�2.第三者插足、婚外情的现象有继续增加的趋势�《婚姻法》保护的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第三者插足、婚外情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也违背了社会主义伦理道德观念,更败坏了社会风气,是一种违法行为。�3.非法姘居现象增多�姘居既是不道德的,也是破坏婚姻关系的不法行为,应受道德上的谴责和法律上的禁止。目前,非法姘居现象有所增加。特别是一些富裕起来的暴发户,利用金钱玩弄女性。如广东某些长期在外从事商业活动的老板,与雇佣的女职工长期姘居、通奸。�4.一些人包养暗娼�娼妓是旧社会的产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坚决以缔了旧社会遗留的娼妓业,卖淫的丑现象早已绝迹。但近几年,在我国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娼妓业又死灰复燃,且有发展的趋势。�总之,上述违反一夫一妻制的现象,破坏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妨害了合法的婚姻关系,社会危害性极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违反一夫一妻制现象,破坏了婚姻家庭关系,影响了婚姻家庭制度的稳定和巩固,造成家庭悲剧。�在现实生活中,重婚纳妾表现为:一方面,一些人喜新厌旧而发生感情外移,接受第三者的感情,导致通奸继而发展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上的重婚。另一方面 ,夫妻双方感情和睦,虽然有新欢,但又舍不得抛弃原配,只得两处轮流同居。其结果,这种行为不仅破坏了原来的夫妻感情,使得夫妻反目,也造成了家庭的悲剧。�2.违反一夫一妻制的现象,直接影响了社会生活秩序和社会道德准则。�合法、文明、健康的婚姻是以夫妻双方爱情专一、相互忠诚为基础的。它既是婚姻法对人们的要求,也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表现。目前,重婚、纳妾、婚外情而引起的婚姻家庭纠纷,直接影响了社会生活的秩序。其表现可归纳为三点:�首先,一方因躲债、外出打工等原因离家出走,通过接触社会,大开眼界,思想遂发生变化,在外重婚长期不归。另一方外出寻找,找到后就易发生人身纠纷。�其次,因一方重婚、纳妾,受害的一方索要生活费、孩子的抚养费等问题而发生财产纠结婚。�3.违反一夫一妻制的现象,妨害了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两个文明的建设,为真正实现一夫一妻制提供了物质方面的精神方面的保证。但是,由于受各种腐朽因素的影响,在中国早已绝迹的重婚纳妾等现象又重新回潮。这种恶习不仅破坏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而且也妨害了两个文明的建设。�二、违反一夫一妻制现象存在的原因�近年来,出现的违反一夫一妻制的现象,都有其产生的原因,笔者拟从主观、客观方面人手进行分析,以达到治理的目的。�1.主观原因�目前,一些人受金钱成能思想的影响,不是通过正当的方式获取物质利益,而是采取牺牲人格、名誉的办法去傍大款,做情人、做小妾来满足物质上的要求。而一贯道德败坏的一些人,视婚姻为儿戏,用财物的诱惑和离婚的谎言来欺对方,以达到长期玩弄异性的目的。�2.客观原因�随着对内搞活、对外开放政策的贯彻执行,人们的价值观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具体表现在婚姻家庭领域:其一,外出工作、经商、打工等见过世面的一些人,

中美篮球差异毕业论文

中美职业篮球文化我比较多了解

中美篮球的差距很大;第一,就是运动天赋的差异很大,美国是一个多种族的国家,自然而然会出现很多运动天赋优秀的运动员;第二,就是战术素养差距非常大,中国篮球的战术体系要远落后于美国篮球;第三,美国篮球属于高度职业化,竞争压力巨大,很有优秀的球员在NBA都不一定打的上球,这就导致优秀中选择更优秀。

yinggaiba:I suggest that you were discussed from three directions, basic basketball (high school), the recreational exercise habits, university basketball, society (including the NBA basketball goal from three aspects, I know of American primary and high school basketball culture (for), it is mainly engaged in the activities of public recreational exercise, it is a project and baseball, football, hockey, etc, it is the main U.S. special one four. They (four categories of movement) due to cultivate teenagers teamwork spirit and upwards to wait, also can let teenagers to make more friends here, of course, also including theexercise strong body, so many parents, many people engaged in sports is encouraged, The traditional Chinese scholars and the so-called "" there is a big difference. In Chinese, valuing literature while ignoring and in the book the gold room, in the book YanRuYu etc, encouraging adolescents reading this is the first extreme differences. The best example, you can see many American or European basketball game, they are in many ways to "family" stranger, participate in the competition of teenagers learn get along with people, that is, the family of the club.College basketball or society (including the NBA basketball in the United States, it is a combination of local culture, the special region culture, and the part of the current Chinese territory, but some CBA, Chinese university basketball and American different, Many times, either China or Taiwan university basketball education competent "authority" shall not handle a competition, it is China and Taiwan university basketball) has many places, actually is to match the tenet to match, it is written, "just" impressive-looking, so far, I CaiShuXueJian, so, I really don't see those special cultural meaning.The university in Taiwan, a level of basketball game, you can't see many of the so-called "young man," I see hussle playes is 3/5 above oh, Young people like to watch American university basketball, but you need to 2 or 3 university in the game to see. However, you will find that, in the second tier university in Taiwan, except the win-loss, you may see a culture breath; any It refers to the college basketball (Taiwan) is basically university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what with rooters' home, school, alumni, local special cultural activity, etc, and is completely different. And if so, China, and I will not!

我虽然年岁尚小,但是对两国的篮球情况还算有些了解,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我是土生土长在中国的,从小开始打篮球。一直对篮球的热情很高,小学时在同龄人里面(除了体校的)算是不错的了。初中时注重学业,身体走形,篮球荒废。现在在美国读高中,经过自己系统训练一年在校队里面勉强打点球,对美国篮球的制度和系统也算很了解。在中国,如果你想走职业篮球,基本上有两条路,一是去比较有名的篮球高中进校队(不论高中还是最后进cba球员都很少),之后打入cuba,打出点成绩进入cba或者低级别联赛;二是从小进体校,之后之后进入体育大学或直接被选入俱乐部的青年队训练。在中国,高中联赛的发展是相当不成熟的,体校的体制也极大的限制了篮球的热情和普及选材。在美国,运动普遍很受家长之间的认可,他们不象大多数中国家长觉得职业运动不好,他们觉得年轻就该拼搏好胜健康,所以他们很多人花很多钱送很小的孩子参加篮球训练营。这种训练营很普遍,每天放学后都会训练(因为他们的小学基本没什么功课)。他们每周末都会和其他训练营进行比赛,有的时候我们高中的篮球馆会承包这种比赛。很小的孩子就拥有比现在我们中国自以为不错的大学生所没有的基本功(我没有夸张,他们小学生打全场比赛时都会用我们高中的计分设备和更衣室什么的,而且他们动作的扎实和从小对战术的理解比我们这边打野球的不知道好多少)。初中的联赛和训练水平和中国高中的差不太多。之后我们高中教练会从这些联赛里面选人进入高中。所以说打篮球打得越好,你进的高中就越好(或者说你能选的高中就越多)。而且篮球和学业绝对是紧密相连的。高中联赛的强度和水平可以和国内的大学联赛相比。高中球员在高二开始就会联系自己中意的大学,会给大学的教练和球探寄自己的比赛录像,会邀请他们来看自己的比赛或者夏季的表演赛。大学也会根据自己学校的情况进行招生。ncaa分为三个不同级别的联赛,高中球员会根据自己的水平来决定去哪个级别的学校。当然好的高中生也会选择直接进入职业篮球(在美国,大学篮球ncaa不是职业篮球,像nba或是低级别联赛才是职业)。大学篮球的球员就会开始考虑是否参加选秀或是进入低级别联赛打球再或是直接放弃打职业篮球。从我上述的经历来看,你就会对中美篮球的差异有个大概的体会。比如我小时候就被管的很严,去上好学校,而我们学校连校队都没有。而我如果在美国上学的话,每个学校都会有水平不差的球队,充分给你空间坚持自己的爱好的天赋。还有的区别就是中国体校现在在选材是会动用测骨龄,预测身高的手段来选材,这种方式就间接拒绝了很多人,而美国这种行为很少见,至少我们学校的教练都不是这么选的。而且美国的训练手段和资源要远远超过我们。他们那边的私人篮球训练师(就是一对一这种)很多,而在中国基本找不到。那边的训练营就更是数不胜数了(有运动品牌的,高中的,大学的,nba明星的,还有单纯的训练提高营)。总体来说,中国学校和家长的观念扼杀了很多篮球的萌芽,而中国的教育制度也决定了想走职业篮球就不能享受好的教育去上体校。训练师等上面的差距也不是一点半点。我不是在贬低中国,但是中国篮球的制度和校园普及确实要下功夫才行。希望对你有所帮助。都是一个一个字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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