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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语的期刊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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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语的期刊小论文

法语语音给人最深刻的印象是每个音素都很明晰、清脆、响亮。这与法语发音的基础部位主要位于口腔前部不无关系。德语和英语的发音部位比较后,发出的音要经过口腔;而法语的音出自口腔前部,它就会显得清脆明快。另外,法国人在发音时口腔肌肉拉紧,而英国人发音时口腔肌肉较松驰(我们在讲汉语时,更松驰)。因此,人们觉得法国人发音要求严格,英国人发音时却漫不经心。法国人发音全部动作都在口腔内完成,面部却轻松自如,而某些德国人在讲德语时仿佛脸上的肌肉也被调动起来,比较滑稽。 发音时绷紧发音器官的肌肉,这对元音和辅音都会产生效应。在法语中没有像英语那样含糊的元音,在一个元音的整个发音过程中,发音器官保持同样的状态,这样,这个元音就自始自终保持它的性质。然而,英语的某些元音由于发音器官的移位而变成二合元音(le diphtongue)或是三合元音(le triphtongue)。法语的全部元音都是响亮的,没有含糊不清的。 辅音的情况也是如此。法语的辅音发音有力而适度。就拿塞辅音来说吧。不管是清音还是浊音,发音时都用同等力度,但清音和浊音之间的区别却泾渭分明。例如feu和fils的第一个字母f发音时清晰有力,而德语的fish的第一个字母发音时似乎显得有些松驰含糊。英语和德语的塞辅音带有送气的嘘音,这种情况在法语里是没有的,这就使人们觉得法语辅音在发音干脆利落,例如辅音[t],[p],[k]都很清脆。法语既没有二合元音,也没有像德语和意大利语那样的由两个辅音合成的如[ts],[dz],[pf]等复合辅音,例如意大利语中的razza,caccia,raggio,德语的zier,pfarrer。 法语和德语两种语音的音节也有很大的区别。在法语里,大部分音节由元音结尾,而德语的音节大部分由辅音结尾。请看下列法语句子的音节:Je/l’ en/ten/dais/ ve/nir/ a/vec/ sec/gros/ sabots(我一眼就看穿他的用意了)。法语的音节通常由一个(有时有二个)辅音加上一个元音组成,如detacher,tres。德语的情况正好相反,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有些音节是辅音结尾的,有时甚至有两个,三个甚至四个辅音,例如gern,surst,ernst 等。语言学家瓦特布尔(Walter Von Wartburg)曾对法语和德语两种语言的开音节和闭音节的比例进行过统计,结果是:在同等数量的散文页数里,法语的开音节与闭音节的比例是5比1,而德语的开音节和闭音节的比例是1比3。一个音节的灵魂寓于元音。法语单词的重音都落在最后一个音节上,这是一条规律,所以在一个单词时厚后一个音节也就显得特别重要。而德语则相反,多数音节属于闭音节,一个词的重音不是落在后面,而是落在前面。 组成法语句子的基本单位不是单词,而是节奏组(le groupt rithmique)。一个节奏组(如la premiere offre)就是一个整体。因此只有一个重音。在一个节奏组里,词与词之间不能分割,读音不能中间停顿。一个节奏组要一口气读(讲)完,法语位于词未的辅音通常不发音,但是,如果后面的词是以元音开始的,那么,这个辅音就要发音,并于后面的元音联诵,而且清摩擦音要读成浊摩擦音,例如:les autres, grand homme, vient-il, de gentils enfants, il lient a moi, pas encore等。[r]要与后面的音节连读,有些以辅音结尾的音节也要把该辅音与下一音节连读。在这一点上,德语与法语也相互对立的,德语的每一个词都有一定的独立性,如果说一个词的最后一个元音遇上后一个词的第一个音节为元音,那么,前一个词的读音就带有一种特殊的音以突出强调后面单词的第一个元音。因此,在德语里,每遇到一个由元音开头的词就要略有停顿。这样音与音之间就会缺乏连贯性,法语可不允许把一组意义完整的语音割断。然而,法语仍有办法把两个相邻的元音,即前一个词尾的元音和后一个词首的元音分开来,这就是在后一个词首的元音上轻微的提高音量,例如j’ai ete, il y a eu un等等。 法语元音丰富,共有16个,而意大利语只有7个,西班牙语更可怜,只有5个。法语元音比意大利语和西班牙语都要丰富得多。丰富的元音使得法语从整体来说显得十分清晰,使人能清楚区分一些近音词,如pis,pu,pou,peu,pain,pas,pan。这10个词都只有1个音节,它们之间的区分就在于元音。意大利语和西班牙语相对应的词分别是:peggio,potuto,pidocchio,poco,pelle,pane,pace,poute,passo,panno和peor,podido,piojo,poco,piel,pan,paz,puente,paso,pano。这些词都保留着词尾,它们之间的区别也全靠附在词根后面的词尾。要是法语没有那么多的元音,很多词就会成为同音词。正是因为法语元音丰富,它的语音才会那么悦耳和明晰。 法语语音的主要特征是:绝大多数的音节是开音节,无二合元音,重音落在词末最后一个音节上。这些特点并非法语自古有之,而经过一代又一代的法国学者和法语语言学这有们的辛勤劳动的结果。古法语的语音与现代法语的语音差别很大,例如,古法语有很多闭音节,后来多数变成了开音节;古法语有二合元音,甚至三合元音,后来都消失了,变成了单元音,如contean;在古法语时,有相当多的词的重音是落在倒数第二个音节上的,后来词尾e脱落,重音也就落在该词的词尾。法语语音的这些变化主要发生在13世纪到17世纪之间。 法国语言美,还包括它的语调美。法语有重音,但它并非强到弱化其他音节。重音和语调互相配合,就形成了有高低和强弱的节奏,给人以乐感。例如在il parlait bien(他讲得好)这个短句里,最后一个音节的音和调都比其它音节略强。在德语里,音和调有时是互相对立的,例如在er will fortgeher这个短句里,重音落在音节fort上,但是这个音节的调要比后一个音节低。因此,法语的语音语调因为配合默契而抑扬顿挫,悦耳诱人。 正常的重音(accent normal)只起节奏的作用,它并不表示什么意思。但是,法语还有非正常重音(accent abnormal),它不是落在通常的音节上,而是落在其他音节上。例如:由于受惊而说C’est epouvantable(这真可怕),重音应该落在pou和table上,这叫感情重音,而正常情况下,重音则落在table上。由于思想感情的缘故,正常的节奏组的重音也可能改变,例如由于某种需要而强调句子表达的价值,让听者获得深刻的印象,在宣读科研论文时和在大中学校教学中就常常遇到这种情况,这叫强调性重音(accent d’insistance)。例如C’est une verite relative, ce n’est pas une verite absolue(这是相对真理,这不是绝对真理)。在政治性演讲时,演讲人常常把两种非正常重音——感情性重音(accent d’emotion)和强调性重音——混合使用,收到良好的效果。 强调性重音和感情性重音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强调性重音总是落在节奏组的第一个音节,感情性重音通常落在一个词的第二个音节上,但这不是绝对固定的。 由此可见,正常的语言语调会由于受到强调重音和感情重音的影响而改变。感情性重音源自个人的感情生活,人的思想感情通过感情性重音表现在语音语调上。强调性重音则源于个人的意志,其目的是希望别人接受他的思想或意志。而正常重音则是传统的,约定成,并不表示个人感情和愿望的音调。因此,法语的语音语调还经常受到个人思想感情和意志两个因素的影响。有人说,法语的重音在不断的变化中,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只有在上述两个因素中的一个起作用时生音才会改变,当这两个因素都不起作用时,重音还是回复到正常的音节上。 无论是感情重音还是强调重音,都不能取消正常重音。在这种情况下,一个节奏组就有两个重音,它们的功能是很清楚的。正常重音在人们所料之中的,它的作用是表示韵律和法语千百年来的传统的节奏,这种节奏早在西塞罗(Ciceow)时代就已存在,例如拉丁语du bi to二法语doute,拉丁语amicita=法语amitie。感情性重音和强调性重音则是人们意料之外的非传统重音,它们表达了人们个人的思想感情和意愿。在法语里,非正重音不会取清正重音,后者也不会阻止前者发挥其作用。这种状况反映了均衡的法兰西民族精神。这种精神紧紧地保持传统的主线,但它又不因此而取消个人的特性。法语重音的特点充分表现了法兰西民族的特征,这就是保持个人权利和传统力量之平衡,对个人既不要过多约束,也不要让其造成混乱。 -- 语调在句子里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把词组的词构成一个语义单位,使人明白一个句子里各个部分之间的关系。法语的语调通常句首开始逐渐上升,直到词子中间,然后慢慢下降,句末语调的高度与句首相当。疑问句的语调与正常的陈述句相反,语调要逐渐上升。法语语音和语调是人个和谐的整体。每个句子由一个或多个节奏组成,例如:il ma ecrit为下节奏组,il ma ecrit avant-hier 为两个节奏组。通常来说,节奏组的第一个音节开始逐渐下降,直到最后一个音节,句子的最后一个节奏组是例外,它的声调是从第一个音节开始逐渐下降,直到最后一个音节。句子的第二部分开始时语调往往在句子的第一部分略低。从句子的升调部分到降调部分的长度并不划一,有较短的,也有相当长的,不管是散文还是诗歌,中间都有顿挫。

关于小学语文教学方法的论文

语文作为最基础的一门学科,下面我给你分享小学语文教学论文范文,欢迎阅读。

小学语文论文范文篇一:小学语文教学营造课堂氛围

一、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是营造良好氛围的前提

语文学科本身就具有较强的人文特征,教学中,教师不能违背语文的学科特性。教师要营造宽松愉悦、平等和谐的课堂氛围来体现语文的人文性特征。人与人之间本来就是平等的,师生之间更应该相互尊重、相互信任、互相帮助、互相促进,以形成团结一致、共同发展的良好势态。只有这样,学生才能对学习产生浓厚的兴趣,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才能以最佳的状态投入到语文学习中去。轻松愉快的课堂氛围乃师生关系和谐发展的基石、师生沟通心灵的桥梁。曾记得《列夫•托尔斯泰》一文中描写托尔斯泰眼睛的一段话:“这对珠宝有魔力,有磁性,可以把人世间的物质吸进去,然后向我们这个时代放射出精确无误的频波。”学生对此感到疑惑不解。此时此刻,我便想到了《西游记》中各位大仙的兵器,并以此来激起学生的兴趣。我说道:“难道托尔斯泰的眼睛能像太上老君的宝葫芦、金角大王银角大王的金角一样能把世界上的物质吸进去?”学生齐声否定后,我又问:“我的眼睛能把语文书吸进去吗?”学生答:“不能。”笔者一本正经地说:“我说我能!我能通过眼睛把这本书的内容记到我的脑海中去。所谓‘吸进去’就是指将知识记入脑海中。”我接着再以好差两生的评价让学生领会了什么是“放出准确无误的频波”。最后,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让学生自己概括对该句话的理解也就水到渠成了。教育家陶行知先生曾明确指出:“创造力最能发挥的条件是民主。”只有在民主、平等、宽松、和谐的氛围中,创造力才能得到开发,学生才能积极主动参与教学。教师要放下“唯师是从”的尊严,尊重学生的人格和个性,建立新型的民主交流、教学相长的师生关系,多给学生展开想象的时间和空间,多给学生发表意见的机会和自由。教师要重视语文课堂教学氛围的营造方法,要尊重学生与众不同的想法,特别是与老师不同的意见。教师要鼓励学生敢于不屈从于教师,不迷信于权威,不盲从于教材,敢说“我认为”。只有教师彻底放开学生的手脚,为他们搭建自由表达、自由活动的舞台,让他们尽情的想象,尽情的表达自己的想法,最大限度地发挥自身的聪明才智,其学习效果才能达到最佳,课堂氛围才能良好。

二、动手操作是调动课堂气氛的抓手

前苏联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曾经说过:“儿童的智慧在他的手指尖上。”教育家短短的一句话道出了实践操作的强大力量。由此可见,在课堂教学中很有必有培养学生的动手操作能力和意识。如为了给学生创造一个浓厚的读书氛围,我让学生自己动手布置教室。学生通过想象、查阅资料、合作、动手操作,在很短的时间内使我们的教师变得书香四溢。在这个过程中,学生不仅锻炼了的动手能力,而且锻炼了思维能力。

三、多媒体技术是营造课堂氛围的助手

多媒体技术融声形于一体,在辅助教学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它可以将教学内容以多种形式呈现出来,给学生以生动形象之感觉,从而极大地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虽然多媒体辅助教学具有很强的优势,但是教师切忌泛滥使用多媒体,也就是说多媒体的使用要适时、适事。如在教学《芦花荡》一课时,首先,我播放了《小兵张嘎》的片尾曲,并加上旁白;同学们,刚才大家听到的插曲出自哪部电视剧?(学生回答)故事中小主人公主要活动的地点是哪里?(学生回答)同时,我适当配以旁白:白洋淀里淀水浩渺,苇田无边,水道纵横,足有两三千条,极为壮观,是旅游爱好者观光游玩的一大景点。可就在60年前,这里曾是抗战大舞台,演绎过无数个英雄传奇,今天我们就顺着孙犁的《芦花荡》去结识一位老当益壮、让敌人闻风丧胆的传奇英雄。然后,我板书课题:《芦花荡》,并紧接着播放配乐配、范读课文等,给学生直观形象、生动新鲜的视听感受。

四、教学设计是提高兴趣的保障

学生只有对教学内容充满兴趣,才能表现出强烈的求知欲,课堂氛围才能积极活跃。因此,教学活动的设计必须符合学生的心理特征。如教学《芦花荡》一课时,我结合问题情境开展小组合作教学。在学生初步感知课文内容后,我出示了两个问题:老头子最后与两个女孩儿告别时说了些什么话?老头子会因为这次失误而改变性格吗?学生看到问题兴趣便油然而生。紧接着,我让学生在事先分好的小组里展开讨论、进行探究。学生在问题的引领下讨论得有声有色。这种活动给了学生自由学习、合作学习的空间,他们可以在自己的小组内尽情想象、尽情表达,极大地调动了他们学习的积极性。

五、结语

总之,教学有法,教无定法。我们教师只要充分做好课前准备,了解学生的心理特征,就一定能寻找到营造良好课堂氛围的方法,使我们的语文课堂充满活力。

作者:王素静 单位:河北省宁晋县河渠小学

小学语文论文范文篇二:小学语文教学中学法意见

一、正确认识学法指导的意义

语文学法指导是现代教学论的重要思想,是培养学生自学能力、提高语文教学质量的基本途径和重要保证。注重学法指导适应新课程改革的要求,顺应时代的需要,是切实提高语文教学质量的需要,也是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的需要。尤其在大力倡导素质教育的今天,学法指导已被众多的教育工作者所重视,并在自己的教学实践中大胆地探索着。实际教学中,由于受应试教育影响,学法指导一直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教学中一直未能突破“老师讲,学生听;老师问,学生答;老师写,学生记”的藩篱,这显然与课程改革提倡的的精神理念相违背。教学中,教的唯一目的是促进学生学习,教师要为学生的发展着想,不仅要使学生“学会”,更重使学生“会学”。叶圣陶说过:“语文教材无非是个例子,凭这个例子要使学生能够举一反三,练习阅读和作文的熟练技能。因此,教师要朝着促使学生‘反三’这个目标精要地讲,务必启发学生的能动性,引导他们尽可能自己去探索。”吕淑湘也说:“教学,教学,就是教学生学,主要不是把现成的知识教给学生,而是把学习方法教给学生,学生可以受用一辈子。”因此,我们在重视研究教法的同时,更要重视学法的研究,努力让学生在学到知识的同时,学会学习。诚然,作为教师不可能把世界上所有知识教给学生,但我们却能把掌握知识的方法教给学生,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这是语文教学的根本要求,也是阅读教学的最终目的。

二、准确把握学法指导的常用方法

(一)讲授法

将行之有效的学习方法直接告知学生,让学生在学习中尝试练习并反复实践,直至熟练。如理解词义句义法、概括中心法,修改文章法等。

(二)总结法

所谓总结法就是不直接告诉学生方法,而是在教学过程中教师结合学习内容给以示范演示,使学生明确采用的哪种新的学法,并密切关注学习过程,学后引导学生发现领悟、总结归纳。

(三)示范法

利用典型范例指导,学生依照方法步骤尝试学习,达到掌握的目的。如修改病句的“读-找-想-改-读”法。

(四)对比法

教材中类似的内容要采用类化的方法,不同的内容要选择不同的学法。教师要引导学生针对文本内容对采用的学法进行比较筛选,精选出最恰当、有效的学法。

(五)迁移法

利用已掌握的学法去学习新的内容,根据内容变更创新学法。如古诗及现代诗歌均可采用迁移法学习。

(六)模仿法

教师示范,让学生进行模仿。低年段朗读让学生模仿范读、录音及应用文的仿写等。

(七)渗透法

将方法渗透融合在教学过程中,学生通过反复体验实践掌握方法。

(八)尝试法

学生在尝试自学中,教师适当点拨,在交流合作中归纳总结新的学法。

(九)还原法

对于可正反操作的双向性内容,可采用还原法。如扩句缩句、陈述反问互改等,通过双向训练,可提升学生的逆向思维能力,总结出新的方法。

三、合理设计学法指导的步骤过程

(一)示范展示环节

小学生受年龄及心理限制,逻辑思维能力较差,因而在授课起始,教师不便向学生直接讲授或灌输抽象的学习方法。若直接讲授,很难被学生接受,效果会适得其反。学生即使接受了也只是机械地记忆套搬,根本谈不上深入理解和主动应用。因此,在学法指导的第一环节,教师必须结合教学内容和学生实际,通过示范演示,使学生从教师的教法中感受学法,领悟学法,让学生积累具体形象的感性认识。需要注意的是,教师在示范过程中,要切合学生实际,由易到难,由简到繁,循序渐进,不能一蹴而就,要做到过程步骤明晰,层次脉路清楚,方法鲜明形象,易于把握操作,这样学生才能从中发现和领悟学法。

(二)反思归纳环节

通过第一环节的感受了解后,学生积累了一定的感性认识,第二环节中教师必须及时引导学生对第一环节的学习过程进行简要回顾与复习,指导学生从教师的教法示范演示过程中领悟和发现学法,将学习过程中发现、领悟到的学法归纳出来,使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这样学法才会在学生的心田与脑海中扎根,从而对学法的认识更加明晰和深刻。

(三)实践运用环节

第一环节的感受领悟和第二环节的总结归纳,已为后期的尝试应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领悟和归纳学法只能是学法指导过程中必不可少的核心环节,而不是终极目标。进入第三环节,教师要结合阅读教学实践指导学生将领悟总结的学法大胆运用于尝试练习之中,让学生通过一定量的自学实践练习才能真正掌握学法,并不断熟练应用学法。只有这样,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得以巩固并逐步提高进而内化为学生自能读书的能力。

(四)检查巩固环节

学生通过一定量的尝试练习之后,学法是否真正被内化或掌握,还不能定论。此时,教师必须采用得力措施和恰当的方式及时检查学生对学法自学运用的效果,掌握并了解学生对学法的掌握情况。在这一过程中,检查巩固环节是不可或缺的基本环节。教师通过对学生学法自学运用效果的检查,能及时肯定学生在学法运用中取得的成绩,使学生及时获得成功的满足和喜悦,不断激励学生运用学法的的热情和兴趣,也能及时纠正学生在学法应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引导他们在以后的学习中不断改进并逐步完善。

四、结语

总之,学法指导中教师必须充分结合教材内容和学生实际,善于把握教材中不同内容和文体的特点,结合教材内容精心设计学法指导的程序步骤,合理选用学法指导中的基本方法,只有这样,才能切实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真正实现和达到学生自能读书的目标。

作者:薛万文 单位:甘肃省民勤县勤锋小学

小学语文论文范文篇三:小学语文教学激发学生兴趣

一、以生动形象的课堂语言,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

教师生动优美的课堂语言是一种魅力,这种魅力不但会令学生心生羡慕,而且能够引发学生对语文学科产生浓厚的兴趣。因此,教学中教师应精心设计,运用华美的词句、灵活的方法感动学生的内心,把学生引入到美妙的语文境界中,让学生感受到语言之美、文学之趣。例如在教学朱自清的《春》时,我是这样导入的:“一提到春,我们就会想到新的生命,无穷的力量,内心洋溢的喜悦,焕发萌动的,蓬勃生机的老人、小孩、男人、女人们都出来了;有的散步、放风筝、耕种、插秧……好一派春天的新气象……”听到这些,学生怎能不兴趣勃发呢?

二、以赏识表扬,促使学生自信心的形成

任何人所付出的劳动都希望得到他人的赏识,得到别人的赏识是每个人的心理需求,尤其是小孩子表现得将更为强烈。因此,教师必须善于发现学生的长处,哪怕是极小的亮点都要给予肯定,给于表扬,这样学生就能获得自信。清代学者颜元也说过:“数子一过,不如奖子一长。”这正是对赏识作用的肯定。虽然赏识没有付出物质的代价,但是它发挥的价值是无法用物质衡量的,它是学生走向成功的催化剂。课堂上,当学生回答正确时,我通常会伸出大拇指,或说一声“你真棒!”一句亲切简短的话语,一个简单的动作,都将会在学生心里形成美好的记忆,这个记忆能够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促进师生关系和谐的发展,甚至影响学生一生。大量实践证明,好学生的确是夸出来的。

三、以最佳的情绪密切师生关系

教师的情绪直接关系着学生学习的兴趣,关系着课堂教学的成败。所以,教师走进课堂以前,必须要把自己的情绪调整到最佳状态,站在教室里以微笑的面孔面对学生,而且不但要微笑,还要笑得灿烂,发自内心的笑,这样才能在课堂活动中为师生互动、师生合作、师生交心奠定良好的基础。我们可以想象:如果一个人整天板着脸,即使他的心地再善良,给人的第一印象也是难以沟通的。其实有很多教师为了在学生面前树立威严,经常板着面孔去授课,给学生的感觉是望而生畏,这样课上学生只是一味的听讲,不敢回答问题,生怕答错了受到教师的责备。这样的课堂与新课程改革的要求是背道而驰的,其教学效果是非常低下的,即使学生学到了一些新知识,也是被强制灌输进去的。学生整天在这种压抑的课堂气氛中学习,久而久之,不但对学习失去了兴趣,而且还会厌烦这位教师。可见,课堂上教师的情绪至关重要,教师激情的笑容是师生沟通心灵的纽带,是学生创新的动力,同时也是教师树立美好形象的法宝。

四、以游戏活动活跃课堂气氛

小学阶段的学生天真、活泼,而且贪玩,对游戏充满了浓厚的兴趣。陶行知说:“学生有了兴味,就会用全副精力去做事。所以,学与乐是不可分离的。”新课标也一直强调:要让学生在“玩”中学,在学中“玩”。因而,在教学中,我们要运用学生喜闻乐见的游戏来创设情境,组织学习活动,为活跃课堂氛围、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创造条件。游戏改变了以往学生被动接受式的学习,教师不用再用说教去教育学生,使学生不再靠死记硬背来学习。游戏发挥了学生的主体参与能力,使学生在游戏过程中受到了启发,获得了亲身体验,从而寓教于乐,实现了教育的知识性和娱乐性的完美结合。教师在课堂创设游戏时要根据教学内容和学生的学习情况来选择,要用生动活泼的形式、恰当的手法表现出来,让学生真正地体会到其中的乐趣。教学中,我们常采用的游戏有以下几种:1.找朋友。教师用卡片制作成相对的正反义词、汉字组合、拼音的生母与韵母等,让学生拿着其中一张去找另一张。一学生说:“找呀找,我的好朋友在哪里,谁是我的好朋友。”若与其他学生的卡片对上了就说:“我是你的好朋友。”找错了就说:“错错错,赶快去找好朋友。”2.逛超市。教师让学生把搜集到的标有汉字的商标、广告和自制的卡片放在桌子上,让学生分组去柜台逛,比比谁的收获多。游戏要求学生能正确读出桌上的识字材料。这个游戏检查了学生的课外识字情况,又让学生感受到了学习的乐趣。3.猜猜猜。让学生看动作猜词语,看口型猜字母,讲故事猜谜语等。

五、结语

总之,只有教师为学生创造了舒适优雅的学习环境,学生才能安心、舒心地学习。所以作为小学语文教师,要不断搜集学生喜闻乐见的教学资源,采用多种手段为学生创设良好的教学情境,使学生学得热心、学得开心。这样我们的语文课堂才会红杏出墙,彰显出青春活力。

作者:左世锋 单位:河北省巨鹿县王六村校区洪水口小学

在小学语文教学中,教师的教学语言极大影响着小学生语言发展与语文能力的培养,小学语文教师的教学水平、教学风格等也都会从教学语言的具体运用上体现出来。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小学语文教学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儿童文学作为一种文学题材,在小学语文教学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它有利于丰富学生的课外知识,培养学生想象思维提高学生的想象力。教师要从小学生的心理特点出发,站在儿童的立场上,发挥儿童文学在语文教学中的作用。在分析儿童文学在小学语文教学中地位和作用的基础上,对如何实践教学应用提出几点建议,旨在增强小学生的想象力,拓宽小学生视野,真正提高小学语文教学的质量。

关键词:儿童文学;语文教学;教学实践;地位;作用

我们应该在了解儿童文学的基础上,分析儿童文学在小学语文中的地位和作用。掌握儿童文学的特点,从小学生的角度出发,了解小学生的心理特点和对语文课堂教学的需求。教师也需要转变自身的教学策略,在提高小学生学习语文兴趣的基础上讲解课堂知识,帮助学生树立争取的价值观和人生观。

一、儿童文学在小学语文教学中的地位

目前,小学语文教学应该注重儿童化,教学的同时应该结合童话故事、寓言故事进行教学。儿童文学是小学语文的重要组成部分,占据着小学课本的大部分内容,各种童话故事蕴含这儿童成长所需要的方方面面的知识。教师应该在合理的的情况下设计教学方式,在孩子们需要的时候把儿童文学中知识传达给孩子,使学生理解、消化讲述的内容。教师应该改变传统教学较为生硬的教学方式,不要进行填鸭式教学,要改为学生较为能接受的方式,引导学生快乐学习。让学生在快乐中领悟知识,从知识中找到快乐。教师可以采取图文结合或者制作些多媒体课件,让课文以为生动的方式呈现在学生面前,让学生深刻理解中心思想。可以在课堂上开展一系列的活动,充分调动学生在课堂上积极性,活跃学生的课堂思维,充分和学生互动,指引学生了解课文、理解中心。教学本是一个水到渠成的过程,不能用局部代替全局,也不能用部分概括整体。寓教于乐的方式,才是儿童教学的真谛。

二、儿童文学在小学语文教学中的作用

儿童文学可以以更为贴切的方式来让儿童了解这个社会,只有从小让孩子接触社会,积攒社会经验,儿童们才能有立足于社会的资本。初步的社会知识儿童立足社会的必要条件,儿童文学中蕴含着大量的社会初步认知,方方面面的生活知识,可以帮助儿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许多文学大家都是从儿童时期接触文学从而慢慢培养出的兴趣,为以后带你定了坚实的社会基础和文学基础。高尔基先生在回忆儿时的学习时光时曾讲过:“每一本书就像我生命成长的一个小小阶梯”,是这一个个阶梯成就了这个伟大的文学家。儿童文学与一般教科书不同,它是以一种艺术形式展现在学生面前的,用艺术之美感染儿童幼小的心灵,使孩子印象深刻,让孩子在生理上的认知得以提升,更使孩子的认知能力得以提高。潜移默化的让孩子们得到教育。让孩子们以更为成熟的方式思考问题,更为广阔的视角认知世界。他们是未来的花朵,他们有权利改变这个世界。

三、如何把儿童文学运用在语文教学中

1.掌握多种教学方法

儿童是目前最受重视的教育阶段之一,儿童的教学方式与其他时期的教学方式有很大差异。这是由儿童这个特殊时期和儿童文学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儿童的认知能力和理解能力都是在成长中逐渐提升的,所以传授的方式也不同。儿童诗歌、童话故事、寓言故事等一系列的,充满童真童趣,各种夸张的手法、各种幻想反映着现实生活,通俗易懂。作为语文老师,在教学过程中要快速掌握教学中的关键,了解不同儿童文学作品之间的差异,来改变不同的教学方式,让孩子们用最能理解的方式获得知识。儿童文学作品分两大类:诗歌类和散文类。不同的文学类型自然教学方式不同,诗歌类的作品往往需要通过朗诵来表达,朗诵可以使作品更具活力,同时可以让学生了解这部作品所表达的感情,所以,教师必须要掌握这项基本功。故事类的作品则需要绘声绘色的讲述,教师同样要掌握这项基本功,只有教师把感情倾注到语言中,学生才能更好的理解文章,掌握知识。

2.注重儿童文学鉴赏

在阅读文学作品时,还有一种特殊的精神活动,那就是儿童文学鉴赏,这是由阅读引发的一项活动,它是在阅读的基础上完成的,通过自己的想象使故事角色更加丰满,通过了解发掘故事更深刻的意义,对艺术形象进行更立体的描述。之所以说这是一项审美活动,是因为读者可以通过阅读培养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激发读者对理想生活、美好人生、高尚青草的向往。小学语文老师应尽可能的提高儿童文学的鉴赏能力,了解中外儿童作品的发展史和目前种完儿童作品的发展规律,多阅读一些儿童文学作品,提高鉴赏能力,这样才能做好学生文学的领路人、精神的导师。

3.从儿童角度出发

要进行儿童文学的创作,就要站在一个儿童的角度看问题,用儿童的心去体会,这样才能创作出儿童理解、能接受的作品。作为儿童教师,不仅要在学习上指导学生,还要在做人上给孩子指导,了解儿童,所以进行儿童创作便是一条很好的途径,在创作过程中不仅能更好的运用了解的知识,更能熟悉懂得儿童文学的技巧。用一颗孩子的心去看待孩子,不仅提高自己的文学素养,还为小学语文教育贡献了自己的一份力。

总之,儿童文学在小学语文教育中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所以在培养小学语文教师的同时要考虑各项能力的培养,加强儿童文学作品在小学课本中的应用,让孩子有一个快乐的童年,让孩子把学习语文当作一种乐趣,而不是一种负担,让孩子赢在起跑线上。

参考文献:

[1]谭英娥.儿童文学在小学语文教学中的地位和作用[J].课程教育研究,2014,(11).

[2]周晓云.儿童文学在小学语文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J].快乐学习报,2014,(10).

[3]韦宏.儿童文学在小学语文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J].边疆经济文化,2006,(08).

摘要:在素质教育的影响下,德育教育就成为了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在小学语文教学中渗透德育教育是具有实际意义的。就目前来说,在小学语文教学中融入德育教育可以让学生产生出共鸣,同时也存在着没有重视小学德育教育的现象。在小学语文教学中融入德育教育可丰富课堂教学,提高学生的精神层次,实现教学目标。基于此本文针对小学语文教学中渗透德育教育的研究进行了简要阐述,并提出几点个人看法,仅供参考。

关键词:小学语文;课程教学;德育教育;研究分析

对于小学语文教材来说,具有丰富的文化底蕴,同时也展现出了我国的传统美德。因此小学语文教师在开展课堂教学的过程中,要帮助学生正确认识自己,这样才能发挥出德育教育的魅力。但是由于长期受到应试教育的影响,使我国的小学语文教学与教学目标发生了偏离的现象,这样也就没有及时对小学生进行人文教育,使得小学生的德育素质不高,也就影响了小学生的未来发展。

1将德育教育渗透到小学语文教学中的意义

在小学语文教学中融入德育有着其他课程不可比拟的优势,因此在语文教材中渗透德育教育可以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德育观,提高学习效果。

1.1层次比较分明。

对于小学语文教材来说,在编写上层次比较分明,其中所选择的教学内容也大多是根据学生的心理发展等情况来进行编排的。所以将德育知识渗透到小学语文教学中是具有实际意义的。如年级较低的学生在学习《刘胡兰》的过程中,教师就可以直接引导学生学习她在敌人面前那种不惧敌人的坚韧性格。如中年级学生在学习《黄继光》的过程中,教师就可以引导学生,让学生学习他的憎恨敌人的思想。如高年级学生在学习《董存瑞舍身炸碉堡》的过程中,教师就可以引导学生学习他舍己为人,甘愿献出年轻生命的品质。这样学生就可以在学习的过程中,增强自身的德育意识,提高精神品质[1]。

1.2具有良好的渗透性。

对于小学语文来说,可以将德育教育渗透到教学中的方方面面,如文章的讲解与阅读等。其中将德育渗透到阅读中就是一个重要的途径,因此在小学语文教学中,教师要利用好教育的要点,如在进行文章讲解的过程中,教师就可以让学生带着自己的情感进行朗读文章,以此来丰富学生的内心,帮助学生树立起良好的道德,同时还可以让学生养成良好的阅读习惯。除外在写作教学中也可以渗透德育教育,教师在引导学生进行写作的过程中,可以提高学生的写作能力,促使学生养成良好的品质,同时还可以帮助学生提高自身的审美观念[2]。

2将德育教育融入到小学语文教学中的措施

2.1全面解析德育教育。

在小学语文教学中,教师利用文字对德育教育进行解析是最为基础的内容之一,而这也成为了进行德育教育的最佳阶段。在此过程中,教师在进行德育教育时不能过于注重德育教育,忽视语文教学任务。因此在实际教学中,教师可以将文章中的生字与生词等向学生进行分析,促使学生在掌握这些内容的基础上理解其中的思想,这样才能在学生的内心中产生出正确的认识,最终也就实现了语文教育与德育教育的有机融合。

2.2在语文教材中渗透德育教育。

对于小学语文教材来说,其中蕴含着许多的德育教育内容,但是这些内容在教材中却并不明显,因此就需要语文教师要详细分析好教材,挖掘出语文教材中的德育素材,这样在开展语文课堂教学中,教师就可以引导学生,让学生对文章中的字词等进行赏析,掌握好字词在文章中的意义,明确句式的变化形式等,这样对于学生来说,可以在学习语文知识的过程中,感受到我国文化的魅力。此外在教学中,教师还要找准教材中的内容,先对文章进行分析,这样才能促使其成为德育教育的材料。如在培养学生热爱祖国上,教师就可以组织学生查阅相关资料来辅助教育,尤其是一些描述我国历史背景与文化的材料。让学生在学习中掌握这些内容可以让学生明确我国的幅员辽阔,同时还可以帮助学生掌握我国的人文地理,如学生在学习《西湖》的过程中,教师就可以选择一些描写西湖美景的段落来让学生朗读,或是利用多媒体来讲西湖的图片展示在学生的目面前,这样学生就可以通过自己的直观感受来差生对西湖的向往,同时也会让学生明确西湖是我国的名胜古迹之一,这样也就会产生出一定的自豪感,在无形中也就提高了学生的爱国主义情怀[3]。

2.3利用情感来对学生进行德育教育。

教师在开展课堂教学的过程中,可以先引导学生进行课前预习,并为学生介绍一下文章的背景,同时教师还要为学生创建出相关的教学情境,以此来吸引学生的目光,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对于学生来说,也可以在这种情境中更好的学习语文知识,增强自己的情感体验,这样学生也就更容易接受德育内容了。此外在教学中,教师不仅要做好知识的传授,还要培养学生,让学生具备高尚的品格。如学生在学习滴水穿石的过程中,学生就可以明确只有坚持不断,注重从点滴细节开始积累,才能逐渐完善自己,促使自己走上良性发展的道路上[4]。总之,在小学语文教学中融入德育教育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因此在课堂教学中,教师要分析好语文教材,将德育教育内容融入其中,帮助学生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与价值观。

参考文献

[1]宋贵.教书育人,润物无声———小学语文教学中渗透德育教育的几点思考[J].中国校外教育(中旬刊),2014,(02):57-59.

[2]王光辉.教育应触及学生的心灵———在语文教学中进行德育渗透的思考与尝试[J].基础教育参考,2012,(09):737-738.

[3]周波.让孩子拥有一颗感恩的心———浅谈新课标下小学语文教学中的感恩教育[J].新课程(教育学术版),2010,(04):36-37.

关于刑法的小论文

刑法具有保护价值与保障价值,而刑法保障价值作为刑法保障功能之价值彰显,具体表现为刑法保障国民利益价值和刑法保障被告人特定利益价值。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刑法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在我国经济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及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时代背景下,各种工业和城市污染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当前,超标排水、排气、排污、重金属污染等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给人们的正常生产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影响。为了及时采取有效 措施 ,打击环境犯罪,用法律途径惩治环境犯罪行为,促进我国社会生态环境质量水平的不断提高,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犯罪的刑罚迫在眉睫。因此,本文将在分析当前我国环境犯罪相关刑法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对完善环境犯罪刑法做进一步的研究,以为打击、惩治环境犯罪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据。

关键词:环境犯罪;刑法;问题完善

生态环境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必要保障,然而当前人类对生态环境的不断破坏已经给社会的正常生产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威胁。进一步完善环境犯罪相关刑法,既能充分发挥刑法在惩治违法犯罪行为方面的 教育 、震慑、惩治作用,又有利于帮助人们树立环保意识、规范环境保护行为。然而当前我国相关的环境刑法还不完善,其作用发挥的还不够彻底。因此,研究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犯罪的相关刑具有重要意义。

一、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法的重要性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生态环境问题越来越成为人们不可回避的重要课题。由于人类前期的对生态环境的不断索取和破坏,导致当前雾霾、全球变暖等环境问题严重威胁着人类赖以生存的家园,使得很多国家纷纷走上了通过立法来打击环境犯罪的路子。因此,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法是保护我国当前生态环境的必然选择。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工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也带来了日益突出的环境问题。为了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我们必须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来改善当前生态环境。近年来,国家提出了一些环保策略,对改善生态环境有所帮助但效果有限,导致我国的生态环境仍然在不断恶化,环境污染问题正逐步由城市向农村扩展,污染程度也在不断加大。研究表明,生态环境破坏给我国的经济带来了严重的损失,水土流失、酸雨等环境问题的不断加剧给人们的正常生产生活也带来了越来越严重的影响。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要想有效的保护生态环境,控制环境犯罪行为,离不开环境犯罪刑法的不断完善。特别是针对当前我国现行环境保护环境相关法律中存在的系列问题,进一步促进我国相关刑法的完善已经迫在眉睫。

二、当前我国环境犯罪刑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保护客体、保护范围不明确

在对我国当前环境犯罪相关法律调查和研究的基础上,发现当前我国法律中对环境犯罪的客体的界定十分不明确,有时甚至存在无法确定环境犯罪客体的现象。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离不开传统的立法模式,由于当前我国相关环境犯罪的刑法立法仍然采取传统的立法模式,而环境犯罪又具有一定的独特性,最终导致环境犯罪客体界定模糊的问题。此外,我国环境犯罪的保护范围也不明确,我国当前的环境犯罪刑法虽然对常规的环境违法行为做了相应的规定,然而却对水土流失、噪音污染、非建筑引发污染等新的环境问题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在处理一些环境犯罪行为过中出现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问题。

(二)归责不科学

当前我国的环境犯罪刑法对环境犯罪的归责方面存在不科学、不合理的现象,并缺乏有效的追责机制。虽然我国社会各界对环境犯罪行为都普遍持有一种批判的态度,然而对环境犯罪的惩治方面仍然存在低限度处罚的问题,甚至对于一些环境破坏行为就采取警告、行政处罚、经济制裁等措施一了了之,而没有严格的明确责任。这些现都,不利于保护我国当前的生态环境,反而为一些个人和企业进一步破坏生态环境带来了可乘之机,必然会导致我国的环境问题和环境犯罪行为的不断加剧。

(三)对环境危险犯规定不足

一般而言,对环境造成的实际危害结果是当前我国现行环境犯罪法律来界定环境犯罪行为的必要条件,然而由于环境犯罪具有持续时间长、行为持久性等特点,必然导致以此来惩治环境破坏行为不但根本无法起到预防和惩治环境犯罪的刑法立法目的,而且还会对人类的生产生活及赖以生存的环境造成不可扭转的影响。当前,我国这种事后处理的环境犯罪刑法模式使得刑法预防和惩治环境犯罪方面的作用无法充分发挥。因此,进一步完善环境犯罪刑法对环境犯罪危险犯方面的规定,明确环境犯罪的范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立法不完善、可操作性差

在充分调查和研究当前我国现行环境犯罪刑法的基础上,发现当前我国现行的环境犯罪刑法将环境犯罪行为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同等对待处理,这根本无法满足打击和惩治环境犯罪的实际需求。从本质上而言,环境犯罪行为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环境犯罪对社会带来的影响在某种意义上而言要比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对社会带来的影响更大、更深远。因此,当前我国现行环境犯罪刑法中这一规定根本无法体现对环境犯罪的惩治决心和重要威慑力,导致对环境犯罪的处理可操作性差。此外,当前我国环境犯罪刑法对一些环境犯罪行为的相关罪状存在描述迷糊、界定不明确等一些纰漏和问题。

三、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法的相关思路

(一)进一步明确界定保护客体及保护范围

为了进一步改善我国当前环境犯罪刑法中存在保护客体、保护范围界定模糊的现象,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法首先要明确界定犯罪客体和保护对象,才能充分发挥我国环境犯罪刑法在保护当前生态环境方面的重要职能和有效作用。其次,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法还要进一步扩大对环境保护的范围,特别是针对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出现的新的破坏环境的问题。环境犯罪刑法只有,不断的从保护生态环境的层面寻找新的突破口,才能够真正的发挥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和有效性。

(二)明确环境犯罪的相关责任

当前我国社会存在环境问题不断突出,一些个人和企业环境破坏行为和环境犯罪屡教不改,部分社会个人和群体对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淡薄。这些现象的存在与环境犯罪刑法打击力度不够、归责不明确之间存在直接的关系,导致我国环境犯罪刑法根本无法充分的起到预防和惩治环境犯罪的作用。因此,我国环境犯罪刑法必须进一步明确对环境犯罪的相关责任,加大对环境犯罪的打击和处罚力度,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的起到预防和惩治环境犯罪行为的效果。

(三)增设危险犯的规定

危险犯,即“以行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险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当前,我国现行环境犯罪刑法中没有对危险犯的相关规定,而增设对危险犯的规定可以有效地预防以破坏结果来规定犯罪而带来得对环境破坏不可扭转的损失。在我国环境犯罪刑法中增设危险犯的规定,能充分发挥刑法对环境犯罪的预防作用,可以在环境破坏最终结果发生前采取有效的措施对环境破坏行为进行遏制,以达到达到惩治环境犯罪的目的。

(四)设置独立立法体例

通过对当前我国环境犯罪刑法中存在问题的分析,发现当前我国并没有对环境犯罪设置独立的犯罪类型,而将环境犯罪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混为一体,这必将会影响环境犯罪刑法对环境犯罪的打击和惩治力度。因此,我国必须采取对环境犯罪独立立法的相关措施,基于环境犯罪的本质及特点出发,通过独立立法来加大环境犯罪刑法的威慑力和法律效力,以充分发挥其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的重要作用。总而言之,环境犯罪刑法是保护生态环境的有效途径,针对当前我国现行环境犯罪刑法中存在的系列问题,我们必须不断的完善环境犯罪刑法才能够应对随着社会不断发展而出现的环境问题,才能真正的起到提高人们环保意识,打击、惩治环境犯罪行为的重要目的。

[参考文献]

[1]李立明.目前我国环境犯罪刑法的现状及其研究对策[J].上海 财经 学院,2013,13(09):116-126.

[2]张文丽.分析我国环境犯罪立法完善的重要性[J].江苏经济管理学院,2011,13(05):118-125.

[3]王关媛.我国环境犯罪的几个基本问题[J].吉林财经学院,2012(07):120-126.

[4]徐梅玉.我国环境犯罪刑法的着力点论析[J].湖北工商学院,2012,13(11):119-124.

[5]李立旺.我国环境犯罪刑法完善的有效途径探讨[J].浙江经济学院,2011,11(15):132-136.

一、将食品安全犯罪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食品安全犯罪既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也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食品安全犯罪则主要侵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无论从质上还是量上考察,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带来极其严重的后果,对公共安全的破坏显然重于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因此,将食品安全犯罪归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更符合其罪质,符合刑法对于食品安全保护的目的,实践中能更有效的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打击。

二、扩大食品安全犯罪规制的行为

《食品安全法》在食品的包装、加工、运输、销售等一系列环节设立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对有可能会对食品安全产生影响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规定。而目前刑法中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刑事责任只体现在生产、销售环节,其他方面在刑法中并没有体现。实际上在食品流通的其他环节同样可能发生严重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应扩大食品安全犯罪的客观行为,从单一的生产、销售行为扩大到包括包装、运输、贮藏等一系列行为上,从而更好的全方位对食品安全进行刑法保护。扩大刑法关于食品安全犯罪本罪的打击范围。

三、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观形态包括过失

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刑法立法中,都不同程度地对社会公共安全犯罪规定了过失危险犯。美国食品安全犯罪普遍遵循这个原则。这种责任原则不要求原告明确证明缺陷的存在,并且原告不需要证明产品缺陷是造成损害的原因。在我国,故意犯罪占较大比例,因为绝大多数食品安全事件是由不法生产经营者为谋取暴利而人为造成的。但是因过失行为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高发的事实应引起我们的关注。食品安全犯罪不能只惩罚故意犯罪。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法中,除了食品监管渎职罪外,因重大过失引起的严重食品安全事件,只能间接适用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食品犯罪的主观罪过包括过失,那么,我们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惩治将更加全面有力。

四、细化罚金适用标准

《食品安全法》中罚款标准是根据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的不同而确定不同幅度的罚款。采取特定数额制和倍比制两种立法模式,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的罚金也可考虑采取同样的立法模式加以规定。

(1)设置食品安全犯罪罚金的最低数额。原则上罚金的数额应高于食品违法行为所要承担的罚款数额。(2)对罚金刑量刑幅度细化,对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观、客观行为、危害后果以及犯罪人是否为累犯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防止出现量刑的畸轻畸重,实现食品安全罪责刑一致。(3)针对自然人犯罪与法人犯罪设置不同的罚金刑体系。法人食品安全犯罪的罚金数额要高于自然人犯罪的罚金数额,以区别对待,实现不同的惩治效果。

五、增设资格刑

为了从源头上杜绝犯罪分子从事食品安全犯罪的可能性,必须增设相应的资格刑。《食品安全法》中虽规定了资格处罚措施,如吊销卫生许可证、停止生产经营等。这种打击和威慑效果明显不足:行政处罚措施力度小,且没有具体禁止从事生产经营期限的限制。

鉴于食品安全犯罪往往是滥用自身的某些资格和优势实施,因此,对食品安全犯罪资格刑进行设置时,从业禁止等资格刑可适用于生产经营者;强制破产可适用于单位。根据犯罪的情节不同和危害后果严重程度,对食品安全犯罪人处以禁止从事食品生产和经营的不同期限的刑罚。在具体设置资格刑时,要针对不同种类的犯罪,选择相适应的资格刑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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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敲诈勒索罪认定中若干问题

论文摘要敲诈勒索犯罪的本质特点在于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目的,使用胁迫手段对他人施以精神强制,从而获取对方交付的财物。但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无缘无故对他人进行敲诈勒索的情况较为少见,总是基于一定的理由或藉口,即敲诈勒索行为中又伴随着一定的行使权利行为,如何准确把握刑法对敲诈勒索罪的规定,明确敲诈勒索罪的保护法益,分辨敲诈勒索主观目的与客观行为之间的组合变化,以及区分正当行使权利行为与借行使权利之名行恐吓勒财之实之间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显的尤为重要。

论文关键词敲诈勒索行使权力正当性可诉性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要挟、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我省目前的数额较大标准为1500元以上)。敲诈勒索罪的基本构成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要挟、威胁——对方产生恐吓心理——对方基于恐吓心理做出处分财物的决定——行为人取得财物。从刑法条文和罪状本身理解,此罪在认定上似乎没什么疑义,但在司法实践中过程中,却经常在很多问题上产生争议,同一性质的案件在不同的司法机关往往会作出截然相反的认定,笔者在下文中将结合一些真实的案例进行简要的阐述。

一、存在权益纠纷时对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如何认定

案例1:王氏兄弟和李氏父子在同一建筑工地干活,干活过程中因琐事王氏兄弟中的哥哥与李氏父子发生打架,王氏哥哥在打斗中因一不敌二受了点轻微皮肉伤,在被人劝开后,王氏哥哥认为自己被打吃了亏丢了面子,遂和其弟弟邀来其外甥等帮手,之后王氏兄弟共计五人在工地下班前将李氏父子拦截住,并采用部分言语威胁的手段索要人民币5000元现金作为被打赔偿,最后索得现金人民币3000元,让李氏父子打下欠条2000元,当时也有部分工友和包工老板在场。WWW.11665.COM当晚李氏父子回家后向亲朋好友一诉说,都认为对方是在讹诈这个钱出的冤,遂在第二天报警,警方调查核实后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将王氏兄弟刑拘。

敲诈勒索案件中,当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不存在任何权益纠纷时,一般不存在认定与适用上的困难,但在实际办案中实施敲诈勒索的一方通常都是基于一定的理由实施敲诈行为,即往往与被害人存在一定的债权债务或侵权赔偿纠纷,如案例1中王氏兄弟就是因和被敲诈勒索一方存在的一定人身侵害赔偿关系,之后采用了部分胁迫手段取得财物,而取得的财物通常肯定大于自己的实际损失,但这种索要金额超出实际损失的行为是否就一定能认定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故意存在争议,案例中王氏兄弟中却有人被打伤属实,尽管属一点皮肉伤从治疗费用上说索要5000元赔偿显的有点多,但也不是绝对没有道理,因为一个人被打既有肉体上的损伤也有人格上的羞辱,从精神损害赔偿的角度索要5000元也有获得法律支持的可能性,退一步说即使达不到法律支持,但其仍有提出主张的权利,比如王氏兄弟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氏父子作出其5千元甚至是5万元的赔偿显然也是被允许的,既然从诉讼程序都能被接受,为什么在私力救济程序中就不能主张,显然在此案中不能简单以王氏兄弟的提出的索赔额过大就因此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笔者认为,在存在权益纠纷的敲诈勒索案件中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根据以下两点作参考:(1)主张的权利是否具有可诉性;(2)主张的权利具有民间道义上的正当性;所谓权利的可诉性即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可能会受到法律的支持,民间道义上的正当性,是指尽管这种权利主张不会得到法律支持,但在民间普遍存在,具备一定的正当性,比如说赌债、高利贷欠款等。如果主张的权利属真实存在且具备上述两点特性之一,就不能简单的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实在两高的司法解释中已经有这样的先例,比如对高利放贷者以绑架、非法拘禁的方式讨要高利债,就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敲诈勒索中手段上的正当性是否影响定罪

案例2:一天小镇上的胡某发现自己的一辆电瓶摩托车被盗,当即邀了两个好友一起去找车,竟然真的在一条马路边发现了自己的被盗车辆,其后该三人躲在车子附近,当小偷周某来拿车时被这三人抓住,小偷央求不要报警,胡某三人便以此为要挟条件向小偷索要5000元人民币,之后小偷周某筹钱无果后自己托家人选择了报警,胡某三人也因此被警方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拘。

在敲诈勒索罪中,进行敲诈勒索的手法通常是暴力威胁(也包含轻微暴力)和要挟两种方式,前一种以暴力威胁的方式实现,就手段本身来说显然就是不合法、不正当的,但要挟的手段有很多种,有揭露隐私、丑闻、举报违法犯罪事实、公布不雅照片视频、向媒体曝光真相等,这其中包括合法手段和非法手段,如案例2中胡某等人采取的要挟手段是报警,从手段本身来说是合法正当的,但手段本身的正当性并不影响对胡某等人构成敲诈勒索犯罪的性质认定。因为敲诈勒索罪从本质上一种财产性犯罪,罪恶本质主要体现于非法攫取他人的财产权,一切手段都是为目的服务,当目的不正当时讨论手段本身是否正当已没有多大意义,这时只需讨论手段本身是否对被勒索对象产生了心理上的强制力。当然也不能说手段的正当合法与否对构罪认定完全无影响,笔者认为,当案件中的行为人在非法占有故意上存在疑问,或者说行为人的勒要财物行为在目的上介于正当和不正当之间,这时手段正当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影响定罪,笔者在后面还会论述到。

三、消费者维权过程中伴有敲诈勒索行为如何认定

案例3:2006年2月,首都经贸大学黄静购买了一台华硕 笔记本 电脑。买回后电脑运行出现问题,黄静将笔记本送回公司检修后仍不能正常使用,随后黄静请朋友帮忙检修电脑时得知其买回的电脑是检测版的 cpu ,按法律规定不受保证也不得销售。得知此事黄静非常气愤并找到周某作为其代理人与华硕公司进行谈判,周某提出要求华硕公司向黄静作出50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要求,如不接受其将就此事向法院起诉该公司并将此事向媒体披露。此要求遭到华硕公司拒绝,当二人第二次来到华硕公司时,北京市某公安分局将二人刑事拘留。2007年11月9日,海淀区检察院向黄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书。2008年6月5日,黄静向海淀区检察院提出刑事赔偿申请。2008年9月22日,检察院做出刑事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黄静29197.14元。在该决定书中指出“黄静采取向媒体曝光,将华硕公司使用测试版cpu的问题公之于众的方式与华硕公司谈判赔偿的方式,虽然带有要挟的意味,但与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有本质的区别。黄静在自己的权益遭到侵犯后以曝光的方式赔偿,并不是一种侵害行为,而是维权行为,索要500万美元属于维权过度但不是敲诈勒索。”

案例3是一个在网络上广受评议的真实案件,笔者认为此案也是在敲诈勒索罪认定中一个可供参考的标杆性案件。从网上大众网友评议及专家学者们的论述看,几乎都认为一边倒的支持黄静,认为黄静等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犯罪,但对于其不构罪的法律理由却大都语焉不详或很难让人信服,多数学者的观点认为和检察院刑事赔偿决定书中的论述理由相近,即认为黄静等人之所以不构罪是因为黄静等人的行为是一种消费者维权行为,采用的要挟手段只是向媒体曝光,属于正当手段。虽然笔者也赞同黄静等人无罪,但确认为上述理由没有点出问题实质。笔者认为消费者维权并不是使犯罪行为得以豁免的法定理由,可以说任何行业任何人的维权行为超出必要的界限照样可以构成犯罪,消费者维权也不例外。从黄静等人索要金额看显然也大大超出其实际损失,主观故意上存在非法占有故意的可能,从要挟手段上说尽管正当,但如本文前文所述,要挟手段合法正当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并不影响构罪认定,如案例2中胡某等人的行为,所以仅是从敲诈勒索罪的罪状条文本身看,黄静等人的行为从形式上完全符合。

笔者认为黄静等人的行为之所以难以构罪,是出于以下理由:

1.这类维权行为本质上是一种行使权利行为。这种敲诈勒索行为是基于行使一定的正当权利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犯罪,在中外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在刑法理论上有三种学说:无罪说、胁迫罪说和有罪说。无罪说认为,具有正当权利的人,即使将胁迫作为实现权利的手段,也不宜认定为犯罪,因为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胁迫罪说认为,刑法设立财产犯罪是为了保护私法上的权利关系,既然行为人具有接受对方交付的财物的权利,而且只要是基于交付者的意思而交付的财物,对方就不存在财产上的损害,因而不成立财产犯罪。但是,其行使权利的手段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在国外刑法可构成胁迫罪;有罪说认为,既然行为人使用胁迫手段,使他人基于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那么,就侵害了其对财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这一本权的事实上的机能,产生了财产上的损害,具有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能性。

笔者认为对行使权利行为持有限度的无罪说,即行使权利行为不构罪应符合限度两个条件:(1)所行使的权利具有一定可诉性或正当性,即权利内容可能获得法律的支持或可为民间大众所接受。这点在前文已阐述过,其实本质上说案例1和案例3在案件性质上是相似的,行为人都是一种行使权利行为,且该权利基础具有可诉性和正当性,所以客观上成为认定其非法占有故意的阻却事由,而案例2中却恰恰缺少这一阻却事由;(2)行使权利的手段具有相当性,能为社会大众所容忍,私力救济行为没超过必要限度。即行使权利的手段如果超出必要限度,一方面手段本身可能构成犯罪,另一方面使行使权利行为整体上丧失正当性。比如假设案例1中王氏兄弟等人以暴力、非法拘禁方式索要医药费赔偿,则行为本身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假设案例3中黄静等人仅是以手中持有华硕高层领导的个人艳照、隐私作为谈判筹码索要赔偿,则可能使案件性质发生根本性的转化,因为这些行使权利的手段已经超出了社会大众的容忍度,影响了对其权利本身正当性的评判。

2.这类维权行为本质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任何犯罪都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是认定一行为构成犯罪的基础。现代社会是一个高度商品化的社会,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提供各种商品和服务的企业也是也越来越大越专业,普通消费者和大企业在交易过程中更加的处于信息不对称、地位不平等的弱势地位。尽管案例3中黄静等人提出了天价赔偿,主观上具有一定恶的成份,但这类维权行为是处于弱势地位下的非对称性抗争,即使行为本身有所出格也能达到社会大众所包容,因为从本质上说这类行为是促进了生产服务者提高产品服务质量、诚信合法经营,惩罚了欺诈者,使更多的消费者免遭同类遭遇,是在促进和维护社会公益,从行为本身看不出一丝的社会危害性。

浅谈罚金刑数额立法模式的优化途径

摘要:当前,我过的罚金刑适用范围逐步扩大,罚金刑数额立法逐步改进,但对于罚金刑数额的规定并非尽善尽美。对此,应结合我国的实际需要和现实可能性进行完善,即逐步减少无限额罚金制的适用;增强限额罚金制与自由刑的协调性

关键词:罚金刑自由刑数额立法模式

一、逐步减少无限额罚金制

无限额罚金制,不符合刑法的相对确定性原则,弊大于利。我国刑法规定了大量的无限额罚金制,弊病重重。实践中,我国最高院和一些地 方法 院早已有了取代无限额罚金制的尝试。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盗窃罪的无限额罚金制改为了倍比罚金制和限额罚金制。此立法改进在司法实践中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件适用财产刑几个问题的讨论纪要》中规定:个人罚金的最高数额,有犯罪数额或违法所得的,为犯罪数额或违法所得的五倍;没有犯罪数额或违法所得的,为一万元或犯罪分子所在地的年人均收入的三倍。但毒品犯罪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经济犯罪除外。可见,江苏省高院在罚金数额的确定上也采用了限额罚金制和倍比罚金制取代无限额罚金制。

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在刑法总则中对自然人犯罪的罚金刑数额规定一个总的最高和最低限额,并规定例外情形,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贪利性犯罪不在此限。最高限额和最低限额为多少则要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居民的收入水平而定。在分则中,对具体的犯罪,可以对同一类的犯罪规定相同的立法模式,如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等同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的可以适用限额罚金制;侵犯著作权罪均可规定限额罚金制度;扰乱市场秩序罪可规定倍比罚金制。对侵犯财产罪则可沿用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规定,对其处以一千元以上涉罪数额(抢劫数额、敲诈勒索数额、数额、抢夺数额等)的二倍以下罚金,没有涉罪数额或无法计算的,则处以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都可规定限额罚金制度。

对于《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无限额罚金制规定,应当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细化操作标准,以确保新规的顺利实施。对敲诈勒索罪和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可以按照上文的方式规定罚金刑;对属于危害税收征管罪的持有伪造发票罪可以规定限额罚金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对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笔者认为仍可以按原来的规定处销售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但对于危害特别的严重的可以不受此限。寻衅滋事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危险驾驶罪和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均可规定限额罚金制,具体应适用什么幅度的罚金,将在下文论述。

二、完善限额罚金制

我国的限额罚金制主要存在数额高、幅度大、不协调等问题。笔者认为,首先要确定合理的罚金数额上下限。对于限额罚金刑数额的上限,目前我国刑法的规定是五十万,综合考虑我国当前居民的收入水平、将来一段时间经济发展的水平和控制犯罪的需要,维持这一上限尚可。至于罚金数额的下限,则应与行政罚款相衔接。罚金刑与行政罚款的性质截然不同,但二者并非毫无关系。某一行为因其程度的轻重分别构成犯罪和违法,所处的罚金(特别是单处罚金的情形)必然高于罚款数,至少应当与罚款数保持一致。我们可以根据行政罚款的上限来确定限额罚金的下限,对同样或类似的犯罪行为应适用高于一般违法行为的罚金数额,对我国刑法中个别犯罪的罚金数额与罚款倒挂的条文予以修改。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第61条规定: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第67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那么,与此相对应的刑法中的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罚金数额则应当规定在五千元以上。目前我国的行政罚款上限一般为一千元,因此对于没有相应的行政罚款可供参考或相应的行政罚款较低的犯罪,其罚金数额下限可规定为一千元,这与司法解释的规定也是一致的。如此规定罚金刑的下限,既能体现罚金的刑事惩罚性,又可避免罚金的起刑点过高,也增强了刑法的协调性。

其次,要在罚金刑数额和自由刑刑期之间确立一定的比值关系。我国限额罚金刑的数额幅度具有一定的随意性,与自由刑刑期的关系不明显。如果犯罪人在判决前被羁押,结果被判处罚金,现行羁押的日期该如何折抵罚金?在规定了自由刑并科或选科罚金刑的情况下,并科罚金刑数额与选科罚金刑数额怎样以示区别?这些问题表明自由刑与罚金刑并非是相互割裂的两种刑罚。而且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人的罪行轻重和刑事责任的大小相适应,自由刑与罚金刑均为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在量刑情节一致的情况下,它们之间就必然存在对等关系,这为它们的相互换算提供了理论支撑。从国外的立法来看,在自由刑刑期与罚金刑数额之间进行换算、折抵也是可行的。如法国新刑法典中,对于一般的犯罪,平均每一年监禁所并科的罚金数额为1.5万欧元,每增加一年的监禁刑,与之并科的罚金数额也随之增加1.5万欧元,形成一定的比例。因此,我们应当抛开“以钱赎刑”的顾虑,在罚金刑与自由刑之间设置合理的比例。

应当设置怎样的比例才合理呢?对此,有学者认为可以从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中获得启示:《国家赔偿法》第26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国家在特定情形下对监禁刑的金钱价值评断,那么一年监禁刑就和收入扣除基本生活费的差相当。有学者则借鉴俄罗斯刑法的规定,认为1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应规定并处或单处6个月工资收入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最低月劳动报酬10倍的罚金。上述两种方法均有可取之处,至于我国刑法该如何确定自由刑与罚金刑的比例,则需要进行大量的理论和实践的摸索检验。

总之,对自由刑与罚金刑的搭配设置,既要能实现对犯罪的报应,又不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在自由刑与罚金刑并科时,应当以二者的强度共同体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我国刑法应在分则条文中使自由刑与罚金刑有一定的比例关系,随着自由刑刑期的变化,相应的罚金刑数额也应当按比例变化,从而改变我国罚金数额幅度设置无规律可循的问题。对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以及贪污贿赂罪等,我们在规定限额罚金制时,可以体现这种有序性,如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对应一万以上五万以下罚金,二年以上七年以下、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对应一万以上十万以下,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可对应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等。当然,对于走私、贩毒等经济犯罪,应当作例外规定。因此,对《刑法修正案(八)》中的危险驾驶罪的罚金可限定为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寻衅滋事罪的罚金可限定为一万以上十万以下,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积极参加的,罚金可限定为一万以上十万以下,其他参加的,可为一万以上五万以下。

针对我国限额罚金数额幅度过大、限额罚金制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完善裁量方法以及适时颁布刑法修正案予以克服。当经济发展繁荣,货币大幅贬值以致罚金刑惩罚功能失效时,可以适当提高罚金数额,使罚金数额能与经济发展状况相匹配,以确保罚金刑功效的发挥。

三、改进倍比罚金制

倍比罚金制主要的问题是难以明确所选择的参照基准和比例与社会危害程度的关系,因此,有学者主张改革现行的倍比罚金制,适用“新型倍比罚金制”。所谓“新型倍比罚金制”即以犯罪人的年总收入作为基数,再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对某种情节的犯罪明确规定按此基数的倍数或百分数来确定罚金数额。④笔者认为,倍比罚金制虽然有不尽合理之处,但是在我国现阶段它仍有存在的意义,不宜立即废除。“新型倍比罚金制”设置了统一的参照基准,并与犯罪人的经济状况挂钩,避免了参照基准选择难的问题。在参照基数的确定上,必要时应当全面考虑犯罪涉及的多种数额,如违法所得额、造成损失额、销售金额等,择其中对量刑影响最大的数额作为参照基数。

倍比罚金制的倍数或比例的设置则应当满足刑罚梯度的要求,一方面应当避免对同一犯罪的轻行为和重行为设置同样的倍数或比例,另一方面应当避免设置的罚金比例低于行政罚款。正如有学者认为的,基于报应应符合等价性要求的理由,罚金刑应该满足刑罚的梯度要求,从而实现罪刑相适应,否则其为不正当。罚金比例的设置应当与犯罪情节所反映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对不同严重程度的犯罪行为所设定的罚金比率应当具有一定的差异。过失犯罪的罚金比例应当低于故意犯罪,情节一般的犯罪的罚金应当低于情节严重的犯罪。

总之,借鉴国外立法,在我国确立以限额罚金制为主,倍比罚金制和无限额罚金制为补充的罚金刑数额立法模式格局,基本符合当前我国的现实需要。在今后的立法修改过程中,我们还应当注意吸取美国量刑指南式罚金的精细、俄罗斯收入罚金制的周密、欧洲日额罚金制的平等,逐步改进和创新我国的罚金刑数额立法,使我国多样化的罚金刑数额立法体系更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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