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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委员会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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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委员会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北大法学院院长朱苏力

苏力(朱苏力),祖籍江苏东台,1955年愚人节(因此很不聪明)出生于安徽合肥(但一直很瘦)。1970年12月入伍搞炮兵测绘(最高军职为班长),1976年6月退伍后当测绘工人,游山玩水8年,喜好写点新诗,一度想当诗人。1978年因高考成绩不佳,不幸考入北京大学法律系(注:当时录取分数最高的是文史哲),仍不好读法律书,每每歪曲马克思的话(大意是“我总是把法律放在哲学和历史之后”)为自己的不务正业辩解。终于于1982年获得法学学士,并考研成功;但似乎又别有所思,赴广东海关分署“从政”。两年后二度考研,再次“混入”北京大学研究生院,就读于张国华教授门下学习中国法律思想史。一年后,赴美自费公派留学,先后就读于加州McGeorge School of Law和Arizona State University,获LL.M(1987,美国商法与税法)、M.A(1992,美国法律制度)和Ph.D(1992,法律的交叉学科研究)学位。实验生活多年,几度见异思迁,专业换了不少,飘流各地(包括海外),似乎才觉悟自己别无所能,只能读书、教书。1992年归国,任教北京大学法律系,先后聘讲师(1992)、副教授(1994)、教授(1996)和博士生导师(1997)。主要著作:《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阅读秩序》,山东教育出版社,1999年。《学问中国》(与赵汀阳、汪丁丁、盛洪等合著),江西教育出版社,1998年。《制度是如何形成的?》,中山大学出版社,1999年。《20世纪的中国:学术与社会》法学卷(与贺卫方共同主编,与强世功、贺卫方、李贵连、方流芳、张志铭合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规制与发展》(主编,与葛云松、张守文、高丙中合著),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道路通向城市》,法律出版社,2004年5月。《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5月。主要译著:《法律的运作行为》,布莱克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与唐越合译)。《法理学问题》,波斯纳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宪政与分权》,维尔著,三联书店,1996年。《美国宪法在海外》,亨金斯编,三联书店,1996年(郑戈、赵晓力、强世功译,朱苏力校)。《宪政与民主》,埃尔斯特等编,1996年(潘勤、谢鹏程译,朱苏力校)。《司法过程的性质》,卡多佐著,商务印书馆,1998年。《国家篇•法律篇》,西塞罗著,商务印书馆,1999年(沈叔平、苏力译,苏力校)。《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理查德.A..波斯纳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1月。主要论文:《福柯的刑罚史研究及其对法学的贡献》,《比较法研究》,1993年第2期。《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律文化的一点思考》,《北京大学学报》,1993年第4期。《法律规避与法律多元》,《中外法学》,1993年第6期。《读劳伦斯•却伯的〈美国宪法〉”》,《中国书评》(香港),1994年9月总第1期。《跨文化研究中的社会控制》,《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4年冬季号,50,000字 。《反托拉斯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市场经济导刊》,1994年第3期。《法律活动专门化的法律社会学思考》,《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6期。《市场经济形成中的犯罪违法现象--法律社会学的思考》,《中外法学》1994年第6期。《关于对抗制的一些法理学和法律社会学思考》,《法学研究》,1995年第4期。《法学研究规范化、法学传统和本土化》,《中国书评》(香港),1995年3月总第4期。《变法、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外法学》,1995年第5期。《什么是法理学?》,《中国书评》,1995年总第5期。《市场经济与立法原则》,《中国法学》,1996年第2期。《〈秋菊打官司〉案、邱氏鼠药案和权利》,《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美国的法学教育和研究对我们的启示》,南京大学《法学评论》1996年春季号。《从契约理论到社会契约理论,一种知识考古学的研究》,《中国社会科学》,1996年第3期。《法学本科教育的一些思考》,《比较法研究》,1996年第2期。《读〈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书评》,1996年11月。《关于中国法治建设的几点感想》,《湘江法律评论》,第1卷(1996)。《把道德放在社会生活的合适位置》,《东方》,1996年第5期。《什么是你的贡献?》,《中国书评》(香港),1996年5月总第10期。《再论法律规避》,《中外法学》,1996年第4期。《现代法治的合理性和局限性——秋菊的迷惑和山杠爷的悲剧》,《东方》,1996年第4期。《The Function of Legal Evasion in China's Economic Reform,From a Socio-legal Perspective》,Legal Development in China,Sweet & Maxwell,1996。《罪犯、犯罪嫌疑人和政治正确》,《读书》,1997年第2期。《阅读中国市场经济的秩序》,《公共论丛》,1996年总第2期。《我和你都深深嵌在这个世界之中》,《天涯》,1997年第6期。《解释的难题,对几种法律文本解释方法的追究》,《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3期。《后现代思潮与中国的法制与法学》,《法学》,1997年第3期。《法律文化类型学研究的一个评析》,《学术思想论丛》,1997年,第2卷。《社群主义的挑战?》,《公共论丛》,1997年,总第4期。《20世纪中国的现代化与法治》,《法学研究》,1998年第1期。《反思法学的特点》,《读书》,1998年第1期。《制度是如何形成的?》,《比较法研究》,1998年第1期。《法学的分类》,《读书》,1998年第3期。《为什么‘送法下乡’?》,《社会学研究》,1998年第2期。《'法'的故事》,《读书》,1998年第7期。《The Paradoxes in 20th Century China's Modernization and Legal Development》, Law Journal of Hong Kong University vol.28,part 3,pp.429-439。《哈耶克自由论证的得与失 》,《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8年夏季卷。《More on Avoidance of the Law》,Social Sciences in China,vol.XIX no.4,1998 winter.《法律社会学调查中的权力资源》,《社会学研究》,1998年第6期。《认真对待人治》,《华东政法学院学报》,创刊号,1998年12月。《发现中国的知识形态》,《学术思想评论》,第4卷(1998)。《'酷'一点》,《读书》,1999年第1期全文以“冷眼看婚姻”为题收入,李银河、马忆南编:《婚姻法论争集》,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考察与思考?》,《北大法学评论》,第1卷,第2辑。《经济学帝国主义》,《读书》,1999年6期。《学术批评的学术标准》,《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4期。《法律与科技问题的法理学重构》,《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5期。《法院的审判职能与行政管理》,《中外法学》,1999年第5期。主要译文:《尼采•谱系学•历史学》,福柯,《社会理论论坛》,1998年第5期;《学术思想评论》,1999年总第4期 。《“危险个人”概念的产生》,福柯,《社会理论论坛》,1998年5期;《学术思想评论》,1999年8月总第5期。《历史、传统和社会学的方法》,卡多佐,《外国法译评》,1998年。《司法中的社会学方法》,卡多佐,《中外法学》,1998年。《作为符号性分类的公民与敌人》,亚里山大著,集于《国家与市民社会》(邓正来、亚里山大编),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美国市民社会的语式》,亚里山大和史密斯著,集于《国家与市民社会》(邓正来、亚里山大编),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与方朝晖合译)。网上文选:走不出的背景(2004年6月16日在北大法学院毕业典礼上的致词)需要中国的法律学术批评(代发刊词)你看到了什么?面向中国的法学不会忘记的承诺——在北京大学法学院100周年庆祝大会上的致辞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法制问题解释的难题——对几种法律文本解释方法的追问可别等成了“戈多”——关于中国“后现代主义法学研究”的一点感想或提醒当代中国法理学的普性及不足(西南政法大学五十周年学术讲座)公共知识分子的社会建构认真对待人治——韦伯《经济与社会》的一个读书笔记《秋菊打官司》的官司、邱氏鼠药案和言论自由语境论——一种法律制度研究的进路和方法感受中国法律的现代性——《为什么‘送法上门’?》的一个注释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人制度变迁中的行动者——从梁祝的悲剧说起当代中国法律中的习惯——一个制定法的透视我和你都深深嵌在这个世界之中——从戴安娜之死说起法律如何信仰?——《法律与宗教》读后道德理论、说教与法律――《道德与法律理论的疑问》译序从契约理论到社会契约理论——一种国家学说的知识考古学现代法治的合理性与可行性——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法律与科技问题的法理学重构从禁忌到理性——《性与理性》苏力教授浙大对话实录知识在法律中的力量——波斯纳《反托拉斯法》代译序也许正在发生——中国当代法学发展的一个概览“酷(cool)”一点朱苏力:中国传统文化与法治现代化——朱苏力教授北京农学院讲座纪录朱苏力:社会科学研究需要人文底蕴吗——在北京大学的讲演(节选)朱苏力:法律社会学调查中的权力资源――社会学调查过程的一个反思朱苏力:《赵氏孤儿大报仇》:复仇与法律

18.Klug, Ulrich: Die Todesstrafe – ein unmenschlicher Atavismus. In: Klug, Ulrich , Rechtsphilosophie, Menschenrechte, Strafrecht. Aufs??tze und Vortr??ge aus den Jahren 1981 bis 1993. 1. Aufl.,1994. S.255-257.19.全理其:《法学研究》1999年第18卷第5期,第81页。20.一种不受目的构想所约束的正义诫命要求的纯粹的道义责任。21.尽管在制度上不可能,但是假如让作出死刑判决的刑事法官来执行罪犯的死刑,不知道会对刑事法官对死刑的选择有何种影响?刑事法官会不会成为血腥恐怖的法官?22.Jescheck/Weigend, Lehrbuch des Strafrechts. Allgemeiner Teil, 5.Aufl. 1996, S.735.23.第一次变化是从死刑-肉体刑/无期向有期徒刑的转移[结束于19世纪末],与寻找人的尊严有关;第二次变化是从自由刑向控制-罚金刑的转移[结束于20世纪中叶], 与制裁的经济性有关。24. 关于反对死刑的理性理由,也可参考 Bockelmann, Paul: Die rationalen Gründe gegen die Todesstrafe. In : Maurach, R. (Hrsg.)。 Die Frage der Todesstrafe. 1. Aufl., 1962. Bockelmann 的著名论断是:反对死刑的最重要的理性理由是死刑的存在没有理性的理由。S. 139. 对死刑基本问题的回答也可参考 R. Maurach, E. Schmidt, W. Preiser, H.-H. Jescheck, A. Portmann, E. Kretschmer, A. Huth, E. Müller-Meiningen jr., A. Süsterhenn, P. Bockelmann, W. Künneth, K. L??with (Zw??lf Antworten) 十二个回答者的一本书: Die Frage der Todesstrafe. 1.Aufl., 1962.25.Radbruch, Gesetzliches Unrecht und übergesetzliches Recht, in: SJZ, 1946, S.107.26. Albrecht, H.-J. :The Death Penalty in China from a European Perspective. In: EU-China Human Rights Dialogue. Proceedings of the Second EU-China Legal Expert Seminar held in Beijing on 19 and 20 October 1998.公民个人对这种威胁程度的知悉权只能通过公布真实的死刑判处和执行统计数据信息予以保障;任何民主国家都不得把该信息列为司法秘密。如果死刑判处和执行的统计数据不予公布或公布不实,有权公布的机关就会违反《刑事诉讼法》上死刑判处和执行应当公布(不仅仅是个案公布,关键是统计公布)的刑事诉讼法义务。27.Baumann/Weber/Mitsch, Strafrecht.Allgemeiner Teil,11.Aufl.,2003,§ 3 Rn 19ff.28. 如果的刑法规范违反的刑法规范,在刑法学理上看来,前者应当是无效的,就得通过立法予以解决;但是在立法解决以前,针对已经确定的案件事实,法官如果在寻找要适用的规范时,不能证明所选规范的有效性(该规范是“罪行极其严重”的规范)而恣意适用之,就会出现适用法律错误或失当的问题,从而动摇判决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另外, “罪行极其严重‘’ 存在严重的不明确性, 它是指所有的犯罪类型中最严重程度的类型呢? 还是指每一犯罪类型中具体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呢? 或者是最严重的类型中的最严重的具体犯罪行为?(schwerste Verbrechen oder Tatschwere?)29.通过对资深刑事辩护律师的访谈分析, Albrecht, Hans-J??rg教授认为当前死刑案件辩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第一,律师将辩护过多集中于犯罪客观方面,主观因素重视程度不足,而实践中客观方面有时难以辩护;第二,法官判决缺乏一些规范性指导,说理不够,自由裁量权有时过大;第三,最好的辩护须建立在被告人与律师彼此的信任,这在中国有待加强;第四,律师辩护活动不应过多集中在审判阶段,其他阶段均应有律师参与;第五,律师获得的关于被告人的信息和资料十分有限;第六,律师辩护有时很难影响法院定罪量刑;第七,律师应运用各种辩护策略,如怀孕、不到18周岁等法定减轻情节等;第八,律师应采取积极和消极的辩护技巧和方法。这八个问题是Albrecht教授在指导 “加强死刑案件刑事辩护” 的实证研究项目的最近一次研讨会上提出的。30. Weigend,Thomas: Unverzichtbares im Strafverfahrensrecht, ZStW 113 [2001], S.276.只要认为侦查程序澄清事实之后,有必要进行法庭审理,原则上应该坚持:仅仅是法庭审理所得对于判决才是重要的;而且只有所有的诉讼参与人同意,才能允许侦查程序的结果在法院的判决(Entscheidungsfindung)中直接予以采纳。直接把侦查程序的结果作为判决的基础是很危险的。31. 《刑事诉讼法》早就规定了死刑复核权在最高人民法院,到目前为止,只能是尽快结束这种复核现实的违法状态。32. 要制定具体明确而统一公开的核准与不核准的标准,使得辩护律师有机会和根据进行充分有效的辩护。当然,学术界主张废除死刑的专家学者只能为该指导标准提供不核准的苛刻标准,如果提供核准的标准或者充当核准程序的法官,势必会违背自己的学术主张和学术信念,从而危及自己的学术信誉。33. 历史上有过赦免的先例,宪法上也有国家元首的赦免权规定,但是在实体和程序法上并没有具体的规定。

(3)对死刑问题的民意测验的研究,不能为死刑的存废提供理性的标准。民意选择的前提是对要票决问题的可靠而真实的知识的掌握是充分的,信息充分而对称,并且公民个人表达自己的选择有充分的自主性。根据经验,目前的实证检测结论波动性(不确定性)很大。这一方面是由于民意选择的前提很难满足,另一方面是媒体和“专家”对公共舆论巨大的塑造力。比如,严重的谋杀和恐怖袭击犯罪发生后,支持死刑的数量就上升;出现了无辜者已被处决后才发现了真凶的司法错误,废除死刑的又成为大多数。(4)支持者通常认为,尤其对于谋杀行为的“报应”和行为人对其行为的“赎罪”,死刑是必要的。行为人的死对于他的犯罪的“赎罪”是必要的,这样的论断是不理性的。心理学分析表明,作为刑罚目的称谓的“赎罪”概念和报应思想一样,不是别的,而是一种报复要求,是一种日益严峻的、在下意识中确定的、与人的原始的恐惧相关的返祖现象[18] .更为重要的是,“赎罪”概念不能为有精确的法律审查可能性的量刑提供一个明确的界限和尺度。刑罚要求通过制裁达到社会和罪犯的和解,处决和解的一方是最终排除了和解,违背和谐社会的构想。“报应”思想和“赎罪”概念下的死刑不符合刑罚的本质和意义,它不仅不能实现刑罚的目的和任务,而且本身还存在着严重的缺点和危险。(5)枉杀无辜的司法错误的不可挽回性,对于死刑的存在是致命性的。这个方面,自由刑和罚金刑明显有别于死刑,如果判决或执行错误,可以通过金钱上的损害赔偿和补偿,至少可以部分平复冤屈。刑罚合法性的首要前提是其对于维护法秩序的必要性,在刑罚体系中已经存在的终身自由刑(尽管终身监禁刑也有它自身的问题)完全可以更好的对死刑进行功能替代,既然存在替代必要和可能,死刑制度在刑事政策上就是因不必要而多余的(从现实上看来,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和地区的安全状况总体上至少不差于保留死刑的国家和地区)。(6)只要判决不是由神而是由人作出的,错误就从来不可避免。即使在诉讼上禁止把死刑判决建立在间接证据的基础之上,也仍然不可避免错杀无辜的悲哀。因为由人操纵的严密的逻辑调查和包摄归责使得任何证据方法最终都是间接的证明工具。同时,法治国的刑事诉讼程序的前提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它只能在不同诉讼基本原则的相互制约中实现自己的目标。因而禁止不惜一切代价的探求真实原则,对于真实的发现不能不说是一个不能没有的制度障碍。坦白同样只是一个间接证据。如果把坦白或者刑讯下的口供轻率地直接用于死刑的判决上,那么这等判决的执行很可能就是不可挽回的司法谋杀。尽管不时出现这些即使平反昭雪也与事无补(因为事的当事一方已经不存在了)的司法错误,支持死刑的人,仍然奉行非人性的准则:宁可错杀,不可漏网。(7)死刑的存在,在国内司法和国际司法合作上会出现违反正常的司法和诉讼逻辑的现象。比如,有些国家的财产犯罪以数额量定死刑,这样就出现了犯罪行为人和无辜者分担数额而免于死刑的冒名顶替刑罚犯罪(如果有亲属关系可免于刑罚);在国际司法合作中,由于有些国家有死刑,有些国家没有死刑,有死刑并有管辖权的国家与没有死刑但犯罪嫌疑人在其境内的国家,就产生了犯罪嫌疑人是否可以引渡的问题。因为根据《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IRG)》第8条,犯罪人不得被引渡给对其有死刑威胁的国家,但要求引渡的国家保证(或承诺)在此等情况下不科处死刑或者至少不执行死刑的除外。在一般的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总是想证明自己所犯的罪行性质较轻,辩护人也多作无罪或者罪轻的辩护。但在无死刑国家的犯罪嫌疑人的引渡中,犯罪嫌疑人为了免于死刑而竭力主张自己犯有可判死刑的重罪,而作为追诉方的有死刑国家为了实现管辖权却提供证明说明其不过犯有应判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较轻的罪。这与一般的刑事案件的辩护正好相反[19] .(8)死刑可能成为国家和社会转嫁责任的经济方法。死刑犯的处决完全可能用于通过个体承担全责[20] 的“替罪羊”而舒缓和消解长期积累的社会矛盾和制度弊端所造成的压力。这实质上会导致掩盖和回避了问题、推诿和转嫁了责任、削弱并动摇了对其他社会制度进行变革的动力和基础。把死刑奉为解决所有突出问题的万灵药在刑法上的表现是,死刑规定在短时期内任意而急剧的膨胀以及死刑的大量判处和执行。(9)刑事法官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利的裁量权力本身是值得怀疑的。因为一方面,通过法官刑罚的裁量给犯罪行为人的浴火重生创造机会是量刑的再社会化原则的要求,死刑裁量权有违对于刑事法官在人道、理性和现实的刑事政策[21] 上的目的定位;另一方面,如果把科处死刑的先决条件限于:排除科处时的任意并不得适用死刑于适用它就过分严厉的情况,都会存在危及法官的裁量权合法性的危险。因为为防止任意而排除自由裁量(比如绝对刑),会出现不像立法者认为的那么严重的情况同样会遭遇死刑;赋予法官自由裁量(相对刑),就会存在差别对待的适用危险[22] .基于死刑这种刑种的特殊性, 如果这果真成为死刑科处的先决条件,那其实是在本质上否定了法官的死刑裁量权。(10)人道、人权和人的尊严的价值不容许死刑在世界所有的法律制度中有容身之地。应该高度重视的是,在非法治国的国度里,死刑因其不可挽回的效应而作为权力斗争的有力武器,极有可能用来清除政治上或者宗教信仰上的异己或异端。另外,存在没有生存价值的生命的非人性偏见,与1966年《联合国人权公约》序言表达的“承认人类社会所有成员深植于内的尊严”的观点、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第1款和第2款表达的观点是格格不入的。这主要是因为从近代以来制裁模式和刑制重心的两次重大变化[23] 来看,死刑的问题和人们对人的尊严的深入省思与理解有重要的关联。不是不可放弃的死刑[24]不是刑罚,但是它确实存在于实在法中。当实在法和公理支持的正义之间的矛盾不可调和时,“拉德布鲁赫公式 (Radbruch‘sche Formel)”[25] 给出的解决方案是:实在法作为“不正确的法(unrichtiges Recht)”必须让步。也就是说,《刑法典》必须修改,死刑必须废除。三、怎样执行“死刑之死”?反对国家对个人的死刑威胁[26] ,尤其在那些刑法学的犯罪论上把所有公民假定为“犯罪主体”的国家,更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具有向标功能的死刑问题将始终伴随着建设自由、民主的社会法治国家的历史进程,从对死刑的质疑、讨论、辩论、批判到废除,是个人在国家那里讨回尊严的过程。在存在死刑一时难以废除的情况下,限制并逐步废除死刑,是比较现实的刑事政策。首先,在实体法上,根据法治国的合比例性原则,要保持刑法的“最后手段性”,也就是说,在其他特别是诸如民事的、行政的手段不足以为相应法益提供相应保护时,才可动用刑法这件“重武器”[27] ;而死刑在《刑法典》的体系上处于刑罚目录的顶端,是刑罚上的“最后手段(ultima ratio)”。这样,死刑就成为“最后手段的最后手段”,它是一件不可轻易和首先使用的“战略核武器”。也就是说,在立法上,让《刑法典》的限制死刑规范对死罪死刑的立法产生切实的规范效力,在《刑法典》中,要把死刑仅仅限制在最严重的犯罪上;在司法上,如果法官在适用的规范时,不能证明所选择的规范是符合限制规范的,就不得适用该所选规范定罪量刑[28] ;避免司法外因素的干预,强调法官独立,尤其是个体独立,由审判庭而不是审判委员会来决定是否判处死刑,并且尽量不判处死刑。积极进行死刑一般预防效应的实证研究,为公共舆论的形成提供充分的经验科学知识;利用媒体,调动民众,积极对枉杀无辜的司法错误,进行深刻反思,使民众充分认识到“司法杀人罪”的危害和危险,以减轻法官对死罪做出非死刑判决时,可能出现的舆论压力。当然也可以通过诉讼技术规则达到限制死刑的目的。首先是进一步切实保障辩护律师的权利,加强死刑案件刑事辩护律师的专业辩护水平[29] ;其次要提高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和证明程度:所施加的制裁威胁越是严重,对于法院的判决所要求的事实基础的确实性就越高,对被告人的辩护权的保障也必须更加突出和有效[30] ;在死刑复核程序上,尽快权力集中[31],明确复核标准[32] ,统一规则,严格规定复核期限,巡回地方进行直接的非书面复核;在机构设置上,在最高法设立复核庭,严格控制编制和经费,不可增编和追加经费;通过复核程序控制死刑判处和执行。再次,是要扩大适用死缓的执行制度。最后,是要建立赦免制度[33] ,以行政权来救济司法权,使得司法错误和司法的严厉性多一个改正和宽容的途径,以体现宽和人道的刑事政策。这样,难判,不判,不核准,改判,缓刑,或者个别赦免,过渡到多年不执行死刑,逐渐在司法实务中,即在事实上废除死刑,最终达到在宪法上明确规定保障人的尊严,废除并永久不得恢复死刑。并在立法技术上保障该宪法条款很难修改或不得修改。这样,“死刑之死”就此执行完毕。

论文答辩委员会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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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应该可以

论文答辩委员会评审

因为不同院校的论文评审是采取不一样的流程,可能在评审方法上也会有一定的差异,所以说大家可以在自己所报考的院校研究生官网中进行查询,下面我们以南昌大学的为例。南昌大学的学位论文评阅人为两名。评阅人应是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其中有一名是校外相关行业实践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能作为论文评阅人;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前一个月提交论文评阅人,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同时对论文可否提交答辩、是否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提出具体意见;如评阅人之一的意见是不同意答辩,应增聘一名评阅人评阅论文。如二名评阅人均不同意答辩,则不能答辩,待论文修改完成,半年后两年内重新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由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由各学位点负责指定,由5人组成,成员应由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担任,其中应有1~2名校外相关行业实践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参加,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应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校外专家担任。论文指导教师不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但可列席本人指导的研究生的答辩;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协助主席组织论文答辩,并做好记录,整理与答辩有关的全部材料;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应以公开方式举行。答辩委员会在作出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时,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相应学院学位分委员会。硕士学位论文在答辩中被半数及以上答辩委员会委员认定不合格者,可在一年内进行修改论文并重新申请论文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答辩者,以后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问题一:毕业论文答辩资格审查表指导老师评语如何填写 生很好的掌握了试验内容及试验方法,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基本上独立完成福整个毕业试验研究的过程,能够熟练地查阅与研究内容相关的文献资料。试验过程中勇于面对复杂的试验流程,最终很好的完成了整个试验。书写论文时,论文选题有现实意义,试验方案可行,数据处理可信,分析条理清晰,其结论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毕业论文写作格式规范,单位统一,书写标准,篇幅适中。表明该生具备本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和试验研究技能,具有参加毕业答辩的资格。 问题二:论文答辩资格审查表学生自查怎么写 大概意思就说,该论文为本人独立完成,无抄袭行为,引用的参考文献中的文字量未超出论文要求,从论文要求来说,该论文格式、内容、重复率等符合一般要求,等等 自己在圆润圆润 记得给满意哦^.^ 问题三:本科毕业论文答辩申请及成绩评定表指导教师评语怎么写 评价毕业设计,要坚持质量标准,研究评语的写法,做到评价公正,评语规范。毕业设计的评语有三种:一是指导教师意见,二是评阅人意见,三是答辩委员会意见。 eg: 论文选题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能够达到综合训练目标,题目有较高难度,工作量大。选题具有较高的学术研究(参考)价值(较大的实践指导意义)。 该生查阅文献资料能力强,能全面收集关于考试系统的资料,写作过程中能综合运用考试系统知识,全面分析考试系统问题,综合运用知识能力强。 文章篇幅完全符合学院规定,内容完整,层次结构安排科学,主要观点突出,逻辑关系清楚,有一定的个人见解。 文题完全相符,论点突出,论述紧扣主题。语言表达流畅,格式完全符合规范要求;参考了丰富的文献资料,其时效性较强;没有抄袭现象。 问题四:参加在职硕士论文答辩资格审查条件有哪些 参加在职硕士论文答辩资格:1、已获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含3年)以上。2、参加课程学习,并取得结业证书;3、通过全国统一的综合水平考试;4、课程成绩在有效期内。满足条件者,才能进入到答辩流程:eduego/content-58-20671-1 答辩时,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聘请三位与论文选题相关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研究生导师资格的专家评审论文,其中至少一人为校外且非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专家,评阅意见须密封传递。答辩委员会由五位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专家组成,申请人的导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申请重新答辩。重新答辩需按规定另交论文指导费及答辩费。 问题五:论文的评审表的意见的选题来源怎么写 (文理科专业适用) 表一:南昌大学2009届本科生毕业论文答辩资格审查表 表二:南昌大学2009届本科生毕业论文评阅人评审表 表三:南昌大学2009届本科生毕业论文答辩记录表 表四:南昌大学2009届本科生毕业论文答辩评分表 题目: 题目来源:□省部级以上 □市厅级 □横向 □自选 题目性质:□理论研究 □应用与理论研究 □实际应用研究 学 院: 系: 专业班级: 学生姓名: 学号: 指导教师: 职称: 二0 0九年制 表一:南昌大学2009届本科生毕业论文答辩资格审查表 指导教师检查 学生毕业论文 内容 任务书 □ 有 □ 无 开题报告 □ 有 □ 无 正文 □ 完成 □ 未完成 字数 中、英文摘要 □ 有 □ 无 外文资料翻译 □ 有 □ 无 字数 软硬件验收 □完成 □未完成 毕业论文期间考勤情况 有无旷课 累计旷课 时间 天 指导教师评语(说明是否可进行答辩,并根据学生毕业论文质量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成绩及给出评定成绩的依据): 指导教师签名: 职称: 所在院(系): 成绩 年 月 日 表二:南昌大学2009届本科生毕业论文评阅人评审表 评阅人姓名 职称及学历 所在院(系) 评 价 项 目 好 较好 一般 差 选题 质量 01 选题符合专业培养目标,体现综合训练基本要求 02 题目难易度 03 题目工作量 04 理论意义或实际价值 能力 水平 05 查阅文献资料能力 06 综合运用知识能力 07 研究方案的设计能力 08 研究方法和手段的运用能力 09 外文应用能力 成果 质量 10 文题相符 11 写作水平 12 写作规范 13 篇幅 14 成果的理论或实际价值 毕业论文原创性 □ 是 □ 部分引用 □ 部分抄袭 □ 抄袭 评阅人评定成绩(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等) 评 阅 人 评 语 评阅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评阅人原则上应由指导教师以外的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特殊情况下经院(系)毕业论文领导小组同意可由具有讲师职称的教师担任。 表三:南昌大学2009届本科生毕业论文答辩记录表 一、答辩专家信息 答辩委员会 (或答辩小组)成员 序号 姓名 职称 单位(A:校内;B:校外) 二、答辩记录 答辩地点 答辩日期 记录内容:1、阐述毕业论文要点 2、提问与回答内容 记录人: 注:如记录内容多请加附页。 表四:南昌大学2009届本科生毕业论文答辩评分表 指导教师评定成绩: 指导教师签名: 年 月 日 评阅人评定成绩: 评阅人签名: 年 月 日 答辩委员会意见: 委员签名: 、 、 、 成绩 ......>> 问题六: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资格审查表内容综述怎么写 可以,专业、原创、质量。 问题七:英语专业毕业论文答辩资格审查表 内容综述怎么写 你好 关键要看你的毕业论文是本科、硕士还是博士毕业论文而且各个学校在毕业论文的格式要求上不尽相同所以你最好到学校网站上去查找相关格式要求,或者到所就读院系去进行咨询,那是最准确的 问题八:西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表怎么填 我愿意帮你,绝对专业 问题九: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表示放在档案里吗?? 发格式来,我给你发 问题十:化学毕业论文答辩申请暨资格审查表怎么写 可以做,根据详细的要求?来制作

学位分委员会详审论文

你好,这个最主要的是成绩,也就是考试考试分数。其次就是其他的一些测试,还要审核有没有违反过什么,有没有记过污点什么的。

据学术堂了解,盲审是一种组织专家组评审的制度,就是匿名送审,意味着评阅导师不知道论文作者是谁。盲审制度,就是将不署作者名的学位论文送给作者不可能知道的专家审核,这样打出来的分数,应是最为客观。一般高校,特别是研究生院,均有对学位论文进行定期盲审的相关规定,多为随机抽取一定数目的论文进行盲审。一、盲审原则(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有关原则和规定;(二)有利于客观地反映各学位点研究生培养质量的真实状况;(三)有利于加强学位点建设,有利于建立和完善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和监督机制;(四)突出重点,简便易行。二、盲审方法1.参加双盲评审的研究生:博士生100%,每人送审三份。硕士生(含同等学力申请学位)按当年申请学位论文答辩人数的3~5%,每人送审二份。2.研究生部根据每年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学科、专业研究生分布情况制定出盲审方案,并交分管校长审批。3.研究生部根据盲审方案,抽出需进行论文盲审的研究生名单,与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名单核对无误后,将盲审论文的信息通知本人及学科所属学院。4.被抽出参加盲审的研究生应在接到通知的二天内,按规定格式制作论文(隐去作者和导师姓名),硕士生论文一式二份,博士生论文一式三份,报送研究生处。三、盲审结果处理(一)论文送审意见全部收回,评审意见有效,若不能全部收回,缺额份数必须追加送审。(二)论文送审意见若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全部收回,研究生部可根据已收回的评审意见,决定是否让研究生先进行论文答辩,再根据缺额份数收回情况及评审意见确定答辩的处理意见。(三)博士学位论文双盲评审中若出现一票否决的,则追加二位评阅人重审,如再出现否决意见,则该论文评审定为不合格。若出现二票否决,则该论文评审即定为不合格。硕士学位论文实行盲审意见一票否决制。(四)通过盲审的学位论文,由研究生部通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导师及研究生,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定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由研究生部通知研究生本人及导师,进行论文的修改;如研究生本人及导师对盲审结果有异议,可填写“复审申请表”申请复审。(五)责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接到“复审申请表”后,应组织有关专家或分委员会成员对被盲审为不合格学位论文及盲审意见进行评议,如认同盲审结果,则应责成指导教师负责指导研究生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论文进行认真修改。其盲审费用由导师或研究生承担。(六)被盲审为不合格学位论文修改期限,博士不超过二年,硕士不超过一年,修改后的论文仍必须参加双盲评审,原则上由原评审人员重新评审。论文若再次被否决的,则取消该论文作者学位申请资格。(七)凡被盲审为不合格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所带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必须全部参加下一轮双盲评审或评议,且费用自理,同时提高所在学科双盲评审比例。(八)研究生指导教师若累计有两次(不同届)学位论文盲审中出现不合格,则限制招生两年,若一届中有两人次被盲审为不合格学位论文,则取消其导师资格。(九)若一个二级学科点一届研究生中有两人次被盲审为不合格学位论文,则对该学科予以警告、整顿及减少招生计划。

研究生科研成果的审核(一)学院(学科组)审核。对研究生提交的科研成果,学院(学科组)要对其发表的时间、刊物的等级、署名情况、论文发表状态等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审核,并登记在学位信息系统中。(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秘书审核学生发表论文(刊出或在线发表或已有校对稿清样)的数量及刊物的等级是否符合学位申请要求。符合学位申请要求的,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审核。不符合学位申请要求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予讨论,可缓授学位。(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未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的人员,不予上会讨论。

可能是论文的问题。比如说发现有抄袭、创新度不足等的情况,学位委员会一般会给出修改意见,过三个月或半年后可以有二次答辩的机会,按意见修改即可。学位是标志被授予者的受教育程度和学术水平达到规定标准的学术称号。我国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校学位委员会审核论文

你好,这个最主要的是成绩,也就是考试考试分数。其次就是其他的一些测试,还要审核有没有违反过什么,有没有记过污点什么的。

校委会严格。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委会”)定期召开学位评定会议,审查硕士学位申请人的材料,确定授予和不授予学位人员名单。校委会对分委会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者,要对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成绩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作出相应的决议。校委会对分委会作出不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者,要求分委会主席陈述具体情况,审议后单独投票表决。学位评定会议应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表决一般不采用通讯方式。会议应有记录。经校委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作出以下决议:暂缓授予;或允许在3个月以后至12个月以内(不得超过我校规定最长有效修业年限)修改论文,重复率检测通过后,重新提请分委员会审议;或不同意授予硕士学位。

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审核的内容有,对硕士论文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硕士研发内容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审核。

指在申请某种学位之前,需要提交的一篇经过严格审核的论文。审核论文是展示个人研究成果和能力的重要材料,也是评估个人是否满足学位要求的关键因素之一。将完成学术研究的过程中所做出的成果、思考、创新以学术论文的形式展现出来。这篇论文需要满足一定的学术要求,如研究内容必须新颖、探索性强;论述清晰、条理分明、逻辑严密等,同时还需要严格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在审核论文的过程中,学校或相关机构会进行严格的评审和检查,以确保论文的学术水平、研究内容、论述逻辑等方面符合学位要求,并且没有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

  • 索引序列
  • 审判委员会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 论文答辩委员会重审
  • 论文答辩委员会评审
  • 学位分委员会详审论文
  • 校学位委员会审核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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