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络直播的论文
现在网络直播行业火热,出现了主播平台、网红等新名词。在此,我为大家准备好了关于网络直播的论文,一起来学习吧!
摘要: 网络直播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传播途径,近两年来成为一种大热的现象,笔者以主播和观众两个群体为切入点,分析了网络直播参与者背后的心理动力,发现主播和观众在互动中主要受自我表达欲望的驱使。并在最后讨论了如何引导网络直播健康发展,从而消减其对参与者心理的消极影响。
关键词: 网络直播;自我表达;卷入度;孤独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智能终端的普及,人与人之间的互动方式越来越多样化,所谓的网络直播应运而生。通过在现场架设独立的信号采集设备(音频+视频)导入导播端(导播设备或平台),再通过网络上传至服务器,发布至网址供人观看。其又可分为“表演性质的网络直播”和“实录性质的网络直播”,前者常见的就是各类主播通过镜头唱歌、模仿、脱口秀以及动作表演等,而后者则是各类会议、活动或事件的网络直播。网络直播无疑是近期的热点之一。直播平台如雨后春笋纷纷成立,直播内容也已扩展到生活的方方面面,观众们总能在其中找到自己的兴趣所在。有关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在线直播平台数量接近200 家,网络直播平台用户数量已经达到两亿。其中大型直播平台每日高峰时段同时在线人数接近400 万,同步进行直播的房间数量超过3000 个[1]。本文主要探讨“表演性质的网络直播”参与者背后的心理动力。
一、网络主播的心理动力分析
直播网站由用户创建内容(User-Gennerated Content,UGC),成为网络主播的门槛非常之低,只需要简单的摄像头与麦克风,“主播”们即可创建自己的“房间”(类似于聊天室),向观众实时分享自己的生活。
主播们以观众的“礼物”来获取报酬,但经济报酬绝不是主播们进行“表演”的唯一动力。据笔者访谈的一位网络主播表示,“每当系统提示有新观众进入我的房间,就会觉得自己更加受到关注”,这一心理状态很具代表性。网络直播作为一种新的个体自我呈现方式,其用户也大多数以青少年为主,这一群体普遍具有很强的自我意识,倾向于积极寻求社会认同,引起他人关注[2],网络直播给了他们展示自我的平台。较之文字表达为主的社交渠道――如微博等,直播的方式更加直观,自我展示的方式更为立体多样,因此受到欢迎。
除去以网络直播为生的专职主播,直播平台上还存在着大量的“业余”主播,在现实生活中扮演着普通的社会角色,如学生、白领、工人。但在直播平台上,很多主播在“粉丝”的关注中感到自我价值获得了提升,有被访谈的主播声称,“坐到摄像头前,我就像换了一个人一样,仿佛突然由龙套变成了主角。”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将“自我实现”视为人的最高需求,而对于一些主播来说,通过网络直播能够或多或少地实现自我。
此外,在现实生活中,自我展示失败可能会造成自尊心下降等不良后果,但在网络直播中,这些失败的压力很大程度上被消解了。已有诸多心理学研究表明:匿名情况下人们的言谈和行为会超越平时的规范[3]。而主播和观众之间的互动沟通大多数情况下是匿名的,这在一定程度上促使直播的参与者更加自由开放地讨论某些话题,同时越轨行为不可避免地伴随着开放性出现,比如某些主播在直播时打色情擦边球,或表演一些猎奇的内容。
二、观众的心理动力分析
首先,网络直播中主播与观众的互动形式提升了观众的心理卷入度。卷入度(involvement)这一概念最先由学者库拉格曼(Herbert,E.Krugman)提出,也翻译为“参与度”,在传播效果的研究中是一个重要的指标[4]。一般认为,观众的卷入度越高,传播效果就越好。在一个典型直播场景中:主播主动热情地向新进入“房间”的观众打招呼,也会点名向赠送“礼物”的粉丝表示感谢,并满足其一些表演要求,如演唱指定的歌曲。在这里观众不再是单纯的旁观者和内容消费者,而是与主播一起构建直播内容。这种“共同决定”的形式能够调动观众的参与热情,提升观众的注意力,最终使观众更深入地卷入到直播中去。
其次,网络直播中传递的信息容易吸收,减轻了人们的认知资源负担。信息爆炸的网络时代,获得知识变得极其简单,只需要耗费极少的认知资源,人们就能即刻获得想要的信息,因此大多数网民面对网络传播的信息常常缺乏深刻的理解和记忆。网络直播的形式恰好满足了这一需要:主播形象立体生动,大多用口语传递内容。对于观众来说,欣赏和参与网络直播消耗的精力非常之少,又有足够的娱乐性来排解无聊感。
再次,观众能够察觉到其他人的存在,这有效地排解了孤独感。网络直播的“房间”大多会标示观众人数;在主播表演时,观众之间也能进行一些交流,这些设置都能够让观众产生一种群体归属感。对共同主播内容的兴趣,也能使爱好相似的观众聚集到一起,以产生更多的话题。因此虽然有些直播非常无趣,有时却能聚集起大批的观众对其进行评论。这种集体评论(网络称之为“吐槽”)模式既满足了观众的表达欲望,这些评论反之成为了直播内容的一部分吸引更多的人参与进来。
最后,网络主播对自身生活的袒露,满足了观众的窥探欲望。精神分析学家卡伦霍妮曾指出,人一生下来就处于一个看不见、充满敌意的'世界里,有着不安全的恐惧,这种不安全感又导致了焦虑。所以,“窥探欲”属于某种自我保护的需要,也可以说是人类的本能。在网络直播出现之前,窥探别人的生活有悖于社会道德伦理,因此处于被压抑的状态。但网络直播将窥探上升为光明正大的行为,主播们直播自己吃饭,逛街,甚至睡觉,这些原本属于个人私密的内容对观众来说有着强烈的吸引力。
三、结语
虽然主播与观众参与网络直播的动力并不相同,然而双方的互动却构成了网络直播的核心,观众对主播表演的内容做出积极或消极的回应,而主播会更加频繁地表演观众喜闻乐见的“情节”。根据斯金纳的强化理论,及时的反馈对强化行为至关重要,而直播平台能够保证观众和主播之间的反馈是即时有效的,双方的互动也促进了直播行为的持续。
网络直播的出现,满足了参与者的心理需求,但其野蛮生长很容易出现乱象,截止目前,已有多起关于网络直播的负面新闻出现[5]。直播本是为追求个性化的声音而出现,但当观众开始盲目追捧主播,主播开始盲目讨好观众,就会陷入到所谓的“群体迷思”中去。
因此,在需要外部监管的同时,主播与观众也应维持良性的互动;主播以自己的才艺去吸引观众,而非哗众取宠,观众对不健康的直播内容应及时举报,而非拍手叫好,双方共同构建出健康的直播环境,才能促使网络直播这一新兴事物持续发展。(作者单位: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苏红宇.网络直播:烧钱背后危机四伏.经济[J].2016(16):50-53
[2]赵亮.青少年学生的网络心理表现及其疏导.教学与管理[J].2012(36):61-62
[3]王礼申.去个体化效应――群体偏差行为的心理学解释.科协论坛[J].2009(6):72
[4]胡晓云,徐芳.关于卷入度(involvement)问题研究的追踪溯源.广告研究[J].2006(1):22-26
[5]张F.热闹的“网红”:网络直播平台发展中的问题及对策.中国记者[J].2016(5):64-65
直播电商行业主要上市公司:目前国内直播电商行业的上市公司主要有吉宏股份(002803.SZ)、小商品城(600415.SH)、金字火腿(002515.SZ)、广百股份(002187.SZ)
本文核心数据:直播电商用户规模、直播电商客户转换率、直播电商相关企业注册数变化、直播电商主播从业人数变化、直播电商市场规模及增速
需求端:观看人数不断提升
直播电商,是随着电商行业及互联网技术不断发展的新兴行业。截至2020年底,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已达6.17亿,占整体网民的62.4%。其中,直播电商经高速发展已成为网络直播中用户规模最大的直播类别,用户规模达3.88亿人,较2020年3月增长1.23亿人,占整体网民近四成。
直播电商相较于传统广告和营销模式,由于其互动性、社交性、娱乐性特点,且给消费者提供了观众更优惠的价格、更直观的介绍、更高度的信任,因此更受消费者的喜爱。这一点从直播电商的用户消费转换率明显可以看出,66.2%的直播电商观看用户最终下单消费,这说明直播电商能够有效地提升了观看者的消费意愿。
供给端:行业参与者爆发时增长
从直播电商供给端来看,2018年-2019年行业不断沉淀,到2020年受疫情的影响,线下实体店遇冷,电子商务行业在政策的支持下快速崛起,直播电商行业也因此快速爆发,截至2020年底,我国有关直播电商地企业注册数量已达到8862家,较2019年增加6939家,同比增长360.8%。
直播电商行业主播从业人数变化也比较类似,2020年受到疫情影响,许多线下实体销售人员面临失业危机,成为直播电商主播一方面帮助商家销售了货物,另一方面更在我国疫情最艰难的阶段有效的解决了大量的就业问题。2020年直播电商主播从业人数从2019年的27.5万人增长到123.4万人,同比增长348.8%。
市场规模快速增长
需求端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消费需求不断旺盛,且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观看直播电商,且最终转化为消费地比率高;供给端,受到政策和疫情的双重影响,行业内参与企业数量快速膨胀。在供需均不断快速增长的情况下,我国直播电商规模也快速增长,截至2020年,我国直播电商市场规模已经突破万亿,达到12379亿元,同比增长197%,两年复合增长率超过200%。预计未来,短期内疫情控制情况仍有待观察,直播电商行业仍将保持快速增长,行业市场规模预计将进一步增大。
直播电商带来更加优质体验
直播电商是以直播为渠道来达成营销目的的新型电商形态,是数字化时代背景下直播与电商双向融合的产物。
与传统电商相比,直播电商播提供深度实时、富媒体形式的商品展示,为用户带来了更丰富、直接、实时的购物体验,拥有强互动性、强专业性与高转化率等优势。
中国电商直播起始于2016年,从最初以内容建设与流量变现为目的起步尝试,产业链至今逐步完整化多元化。目前行业处于爆发式增长阶段,交易额陡增,头部流量平台和交易平台持续向直播倾斜资源,直播带货几乎成为各大平台的标配。
“直播+”将成为电商新常态
2020年直播电商整体规模突破万亿,预计未来两年仍会保持较高的增长态势。随着内容平台与电商交易的融合程度不断加深,预计2021年直播电商规模将扩大至2万亿元,渗透率达到15%。
未来“直播+”将成为电商新常态,直播电商的“人货场”范围快速扩大,直播将成为电商“标配”。从长期业态来看,直播电商将逐渐从“粗放式业态渗透”向“稳定商业链路”转化,同时,流量重心向服务重心转移,驱动电商渗透率进一步提高。
——更多数据请参考前瞻产业研究院《 中国电子商务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云南一位毕业生的论文写的是网络直播带货的影响力,然而,这篇论文中他就以薇娅作为论文的论证的例子。然而,我认为他的论文是不可能通过的,因为现在薇娅已经被全网封杀,而且已经成为了网络直播带货中的负面人物。
云南一位毕业生在写自己的毕业论文时,就以直播带货一姐薇娅为例。然而,现在薇娅因为偷税漏税事件被全网封杀,该名学生担心自己的论文无法通过。其实就我个人而言我认为该名学生的论文应该是没有办法通过的。毕竟现在薇娅已经成为了直播带货的负面人物。虽然之前薇娅的确给直播带货行业树立起了标杆,也产生了一些正面的影响。但是这些都是在她还没被揭露偷税漏税的情况之下所产生的,现在她的行为已经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就我个人而言,薇娅现在真的不适合作为网络直播带货影响的代表人物。所以这篇论文很大概率是无法通过的。
现在薇娅在直播带货行业已经是一个有污点的人物了,她真的不适合在进入到论文当中,而且我认为相关的论文检测软件也不会让这篇论文通过的。该名云南的毕业生应该做好换人物的准备,毕竟在直播带货行业中,也还有一些优秀的直播播主。例如李佳琦。因为这篇论文本身就是在论直播带货的影响,然而,李佳琦作为优秀的直播带货播主,他所带来的影响肯定不比薇娅小,而且李佳琦目前在直播带货行业依然是标杆的存在。
总之,我认为该云南大四毕业生论文写薇娅的这篇论文大概率是无法通过的。他应该想好补救措施适当地对论文进行修改。
我觉得可以,如果他对论文稍加修改,或许就可以通过。
曾经看到一个真实而有趣的段子。一个在大学四年认真学习天天泡图书馆的男生,和一个大学四年整天呆在宿舍打游戏的男生。大学毕业了,天天泡图书馆的男生没找到工作,天天打游戏的男生进入了一个网络公司,月入2万。大学生做直播工作正确,正当合理!
主播这个份职业被很多人误解或是错误的解读,比如一下就联想到了那些低级下流的内容,但是这完全是看主播本人,如果她是这种人,即使在学校也是个混;如果她不是这种人,即使不在学校也会上进,凡事看人。我之前就看过一篇新闻说:一个男大学生退学当网络游戏搞笑的直播,结果被爸爸暴打,其实,大学生都成年人了,很多父母都在报考专业和院校时都选择了让孩子自己报,那就在选择人生和事业的方向上,让他她们自己闯吧,年轻不要留后悔,年轻时即使犯错,也是一种经历和珍惜。相信是种力量。
本论文研究的目的、意义及国内外研究现状: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直播行业异军突起,“直播带货”已成为电商平台新的增长点,网红、明星、政客等卖力讲解、体验分享、 直接呈现使得“直播带货”行业异常火爆,据相关资料显示,2018年直播电商行业总规模达到1330亿,2019 年总规模达到4338亿,同比增长226%,2020年随着新冠疫情的爆发,“直播带货”掀起了一波高潮,“云直播”“云购物”“云复工”相继推出,抖音、快手、斗鱼、虎牙、淘宝直播等各大直播平台都有大量“直播带货”板块,罗永浩直播带货首秀就拿下 1.1 亿元的成交额、董明珠直播仅仅 3 小时就完成了 3.1 亿元的销售额,更有名气不大的网红一 夜都能卖出几十万的销售额,“直播带货”可谓是炙手可热。但是,网红“直播带货”市场背后存在众多乱象。一是虚假宣传泛滥,有些本质上就是虚假广告;二是产品质量不过关,假货泛滥;网红对产品并未亲身体验,消费者本应享 有与所支付对价相称的产品或服务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三是商品同质化明显,部分带货的广告色彩 太强,参考价值低,所选产品的质量存在问题等;四是消费者投诉维权难。在“直播带货”中,消费者往往在“全网最低价”“限量秒杀”等言语的诱惑下盲目消费、冲动消费,发现上当之后缺乏维权手段,甚至在提出正当维权诉求后还被自己的偶像拉黑、屏蔽。研究直播带货有关的法律问题,有利于完善我国对于直播带货这种新模式的法律认定以及法律的保护制度,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避免让图谋不轨之人钻法律的空子。其次,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让消费者即使买到了质量有问题的商品,能更便捷、及时的追责,权益能尽快的得到保护,而不是各方主体对互相“踢皮球”。二、国内研究现状“直播带货”是一种新兴的电商交易模式。目前,对于网红“直播带货”法律性质的认识存在较大分歧,大致有三种观点:一是网红“直播带货”不是一个新的现象,“网红”在“直播带货”中所发挥的作用与传统明星等具有影响力的公众人物所发挥的广告代言效应有很多共同点,网红“直播带货”完全符合《广告法》关于商业广告的认定条件,网红应当履行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二是网红“直播带货”属于电商交易模式,不属于商业广告,不适用《广告法》规范。主要理由是:网红“直播带货”模式等同于线下商场售货员现场推销,而线下售货员现场的推销行为在执法实践中不被认定为商业广告,根据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网红“直播带货”不属于《广告法》调整的范畴。三是网红“直播带货”是具有强烈商业广告色彩的电子商务活动,但是又具有传统商业广告所不具有的一系列特征,比如社交互动性、直观的体验性和明显的交易属性等。同时,网红在“直播带货”时与商家及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也不一致。因此,直播带货的认定还存在分歧。在我国,直播带货的模式多种多样,有的店家自己就是主播,为自己家的产品代言,自产自销,那么主播就是销售者没有疑问,应当承担商品质量带来的法律责任;有的店家请来网红、明星等为自己家的产品直播代销,明星、网红根据货物的销售额提取佣金,此时,这些网红明星是否属于销售者,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的店家作为老板,长期聘请明星、网红等作为主播为自己家货物直播销售,这样的话,商品质量的主体责任又如何认定。并且在直播带货中,虽然有明星,但是大大小小的网红才是直播带货的主力军。那网红在直播带货的性质该如何认定。网红虽然不是我们传统意义上的明星,但是毋庸置疑,能力强的网红其影响力不输明星。因此,我们是否要将“网红”带货纳入明星、名人代言范围内;还是对这种新的宣传方式需要引入相关法律来进行规制。在直播带货中,消费者往往会受到主播个人知名度影响,一些消费者对于主播个人情感影响,忽略了商品本身的质量,产生了冲动消费或者遇到了商品质量问题等等问题,消费者面临着直播平台、电商经营者、主播、消费者协会、有关行政部门、法院诉讼等多种途径进行维权,但途径多不代表消费者维权效果好,消费者经常会遇到“九龙治水”的问题,各责任人之间相互推诿,互踢皮球,都不愿意承担法律责任,最终部分消费者由于损失小或者维权花费的时间、金钱成本过高等原因放弃。对于遇到直播带货中,消费者到底应当如何维权。三、国外研究状况关于国外的直播带货,也是由国内的风潮传入海外的。国外的直播带货虽然也存在,但只属于刚兴起阶段,并没有发展起来。我国在这新型的交易模式中独树一帜,走在世界的前沿。因此,需要我国不断的总结经验,不断的完善。
关于网络直播的论文
现在网络直播行业火热,出现了主播平台、网红等新名词。在此,我为大家准备好了关于网络直播的论文,一起来学习吧!
摘要: 网络直播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传播途径,近两年来成为一种大热的现象,笔者以主播和观众两个群体为切入点,分析了网络直播参与者背后的心理动力,发现主播和观众在互动中主要受自我表达欲望的驱使。并在最后讨论了如何引导网络直播健康发展,从而消减其对参与者心理的消极影响。
关键词: 网络直播;自我表达;卷入度;孤独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智能终端的普及,人与人之间的互动方式越来越多样化,所谓的网络直播应运而生。通过在现场架设独立的信号采集设备(音频+视频)导入导播端(导播设备或平台),再通过网络上传至服务器,发布至网址供人观看。其又可分为“表演性质的网络直播”和“实录性质的网络直播”,前者常见的就是各类主播通过镜头唱歌、模仿、脱口秀以及动作表演等,而后者则是各类会议、活动或事件的网络直播。网络直播无疑是近期的热点之一。直播平台如雨后春笋纷纷成立,直播内容也已扩展到生活的方方面面,观众们总能在其中找到自己的兴趣所在。有关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在线直播平台数量接近200 家,网络直播平台用户数量已经达到两亿。其中大型直播平台每日高峰时段同时在线人数接近400 万,同步进行直播的房间数量超过3000 个[1]。本文主要探讨“表演性质的网络直播”参与者背后的心理动力。
一、网络主播的心理动力分析
直播网站由用户创建内容(User-Gennerated Content,UGC),成为网络主播的门槛非常之低,只需要简单的摄像头与麦克风,“主播”们即可创建自己的“房间”(类似于聊天室),向观众实时分享自己的生活。
主播们以观众的“礼物”来获取报酬,但经济报酬绝不是主播们进行“表演”的唯一动力。据笔者访谈的一位网络主播表示,“每当系统提示有新观众进入我的房间,就会觉得自己更加受到关注”,这一心理状态很具代表性。网络直播作为一种新的个体自我呈现方式,其用户也大多数以青少年为主,这一群体普遍具有很强的自我意识,倾向于积极寻求社会认同,引起他人关注[2],网络直播给了他们展示自我的平台。较之文字表达为主的社交渠道――如微博等,直播的方式更加直观,自我展示的方式更为立体多样,因此受到欢迎。
除去以网络直播为生的专职主播,直播平台上还存在着大量的“业余”主播,在现实生活中扮演着普通的社会角色,如学生、白领、工人。但在直播平台上,很多主播在“粉丝”的关注中感到自我价值获得了提升,有被访谈的主播声称,“坐到摄像头前,我就像换了一个人一样,仿佛突然由龙套变成了主角。”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将“自我实现”视为人的最高需求,而对于一些主播来说,通过网络直播能够或多或少地实现自我。
此外,在现实生活中,自我展示失败可能会造成自尊心下降等不良后果,但在网络直播中,这些失败的压力很大程度上被消解了。已有诸多心理学研究表明:匿名情况下人们的言谈和行为会超越平时的规范[3]。而主播和观众之间的互动沟通大多数情况下是匿名的,这在一定程度上促使直播的参与者更加自由开放地讨论某些话题,同时越轨行为不可避免地伴随着开放性出现,比如某些主播在直播时打色情擦边球,或表演一些猎奇的内容。
二、观众的心理动力分析
首先,网络直播中主播与观众的互动形式提升了观众的心理卷入度。卷入度(involvement)这一概念最先由学者库拉格曼(Herbert,E.Krugman)提出,也翻译为“参与度”,在传播效果的研究中是一个重要的指标[4]。一般认为,观众的卷入度越高,传播效果就越好。在一个典型直播场景中:主播主动热情地向新进入“房间”的观众打招呼,也会点名向赠送“礼物”的粉丝表示感谢,并满足其一些表演要求,如演唱指定的歌曲。在这里观众不再是单纯的旁观者和内容消费者,而是与主播一起构建直播内容。这种“共同决定”的形式能够调动观众的参与热情,提升观众的注意力,最终使观众更深入地卷入到直播中去。
其次,网络直播中传递的信息容易吸收,减轻了人们的认知资源负担。信息爆炸的网络时代,获得知识变得极其简单,只需要耗费极少的认知资源,人们就能即刻获得想要的信息,因此大多数网民面对网络传播的信息常常缺乏深刻的理解和记忆。网络直播的形式恰好满足了这一需要:主播形象立体生动,大多用口语传递内容。对于观众来说,欣赏和参与网络直播消耗的精力非常之少,又有足够的娱乐性来排解无聊感。
再次,观众能够察觉到其他人的存在,这有效地排解了孤独感。网络直播的“房间”大多会标示观众人数;在主播表演时,观众之间也能进行一些交流,这些设置都能够让观众产生一种群体归属感。对共同主播内容的兴趣,也能使爱好相似的观众聚集到一起,以产生更多的话题。因此虽然有些直播非常无趣,有时却能聚集起大批的观众对其进行评论。这种集体评论(网络称之为“吐槽”)模式既满足了观众的表达欲望,这些评论反之成为了直播内容的一部分吸引更多的人参与进来。
最后,网络主播对自身生活的袒露,满足了观众的窥探欲望。精神分析学家卡伦霍妮曾指出,人一生下来就处于一个看不见、充满敌意的'世界里,有着不安全的恐惧,这种不安全感又导致了焦虑。所以,“窥探欲”属于某种自我保护的需要,也可以说是人类的本能。在网络直播出现之前,窥探别人的生活有悖于社会道德伦理,因此处于被压抑的状态。但网络直播将窥探上升为光明正大的行为,主播们直播自己吃饭,逛街,甚至睡觉,这些原本属于个人私密的内容对观众来说有着强烈的吸引力。
三、结语
虽然主播与观众参与网络直播的动力并不相同,然而双方的互动却构成了网络直播的核心,观众对主播表演的内容做出积极或消极的回应,而主播会更加频繁地表演观众喜闻乐见的“情节”。根据斯金纳的强化理论,及时的反馈对强化行为至关重要,而直播平台能够保证观众和主播之间的反馈是即时有效的,双方的互动也促进了直播行为的持续。
网络直播的出现,满足了参与者的心理需求,但其野蛮生长很容易出现乱象,截止目前,已有多起关于网络直播的负面新闻出现[5]。直播本是为追求个性化的声音而出现,但当观众开始盲目追捧主播,主播开始盲目讨好观众,就会陷入到所谓的“群体迷思”中去。
因此,在需要外部监管的同时,主播与观众也应维持良性的互动;主播以自己的才艺去吸引观众,而非哗众取宠,观众对不健康的直播内容应及时举报,而非拍手叫好,双方共同构建出健康的直播环境,才能促使网络直播这一新兴事物持续发展。(作者单位: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苏红宇.网络直播:烧钱背后危机四伏.经济[J].2016(16):50-53
[2]赵亮.青少年学生的网络心理表现及其疏导.教学与管理[J].2012(36):61-62
[3]王礼申.去个体化效应――群体偏差行为的心理学解释.科协论坛[J].2009(6):72
[4]胡晓云,徐芳.关于卷入度(involvement)问题研究的追踪溯源.广告研究[J].2006(1):22-26
[5]张F.热闹的“网红”:网络直播平台发展中的问题及对策.中国记者[J].2016(5):64-65
网络直播是一种运气,更是一种创业的方式。如果直播玩的好,那就可以相当于就业。
平台自律现有大平台已经开始联合确定行业标准。多平台实行主播实名制,提高进入门槛,加强了对主播的管控;运用先进的技术,对全时段全范围的直播进行监控,一旦有违规行为立即查处、封房间。确立规章制度由相关部门牵头,对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利用信息网络传播现场文艺表演、网络游戏等文化产品技法展示或解说的行为进行了规范。网络直播平台对平台内的网络直播负主体责任,这也意味着,网络直播平台方在行业自律方面将承担更为关键的角色。政策限制发布广电的《视听证》使不规范、打擦边球的平台已经面临关闭的困境。让符合规范的大直播平台可以有序进行。直播新政会抑制直播市场低俗内容的出现,虽然在短时间内,这会影响直播的流量,但却为优质内容的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将较大程度激发主播创作优质、精品内容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主播会更注重特色化、差异化发展,内容的多元化现象将愈加明显。严格监察不管是由平台自身实行监管,还是有相关部门进行,对于有违规行为的直播间、平台绝不姑息。望采纳。谢谢
根据《山东财经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规定(修订)》(政教〔2019〕8号)要求,现就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做好我校2022届本科生毕业论文答辩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答辩范围和时间安排答辩工作适用于我校符合答辩条件且拟申请答辩的全日制本科生。查重检测工作结束后,各院便可自行组织答辩工作。二、答辩形式结合学生返校实际情况,各院可灵活采取答辩形式。(一)答辩形式一:网络视频答辩网络视频答辩软件要求:软件功能稳定、操作简单易用、支持共享屏幕在线播放PPT、可在线共享文件等;可采用钉钉直播、腾讯会议、QQ等平台进行。各答辩组成员和学生须提前熟悉线上平台的使用方法,各答辩组对线上平台的录音、录像、表决方式等进行测试,确保答辩顺利进行。答辩期间应加强对平台的管理和维护,确保答辩秩序正常。(二)答辩形式二:线下答辩线下答辩模式同于往年。
大学毕业论文存档入库的,希望回答能帮的上您。
受疫情影响,很多高校启动网上答辩流程,以下是我整理的高校毕业生网络答辩相关内容,供您参考。
清华大学: 2月27日,清华大学举办疫情防控期间首场在线学位论文答辩。为保障2020年度学生毕业工作有序开展,清华大学制定了《因应疫情防控工作的学生毕业工作方案》,指出符合答辩条件的学生可以进行网络答辩,网络答辩的学术水平要求和程序等应与线下答辩一致,确保合法、合规、规范、公正、公开。
上海交通大学: 对尚未进行论文答辩,但已通过论文评审且符合答辩条件、拟申请在2020年3月授予学位的研究生,采用视频方式进行论文答辩。视频答辩应全程录像备存。答辩委员会组成、答辩会程序等均严格按照原有文件规定执行。
答辩申请与审批采用线上形式,《通讯评议意见反馈表》、《学位申请表》等可使用电子签名或邮件审批。
山东大学: 对于3月份批次授位的研究生,根据研究生本人意见,各单位可组织远程视频答辩,也可延后到6月份批次一并组织答辩。
对于6月份批次各单位可利用网络平台在线开展预答辩,预答辩需保留影音资料,相关表格可采用电子签名的方式或后期补交。
为了搞好毕业论文答辩,在举行答辩会前,校方、答辩委员会、答辩者(撰写毕业论文的作者)三方都要作好充分的准备。在答辩会上,考官要极力找出来在论文中所表现的水平是真是假。而学生要证明自己的论点是正确的。
毕业答辩前要写好毕业论文的简介,主要内容应包括论文的题目,指导教师姓名,选择该题目的动机,论文的主要论点、论据和写作体会以及本议题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答辩时要熟悉自己所写论文的全文,尤其是要熟悉主体部分和结论部分的内容,明确论文的基本观点和主论的基本依据;弄懂弄通论文中所使用的主要概念的确切含义,所运用的基本原理的主要内容;同时还要仔细审查、反复推敲文章中有无自相矛盾、谬误、片面或模糊不清的地方等等。
1、首先明确概要的构成,概要的四个构成要素:目的、方法、结果、结论。2、其次注意写作技巧,概要放在文章的头部是读者最先看到的部分。3、最后提出问题,言简意赅,总结全文。
本论文研究的目的、意义及国内外研究现状: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直播行业异军突起,“直播带货”已成为电商平台新的增长点,网红、明星、政客等卖力讲解、体验分享、 直接呈现使得“直播带货”行业异常火爆,据相关资料显示,2018年直播电商行业总规模达到1330亿,2019 年总规模达到4338亿,同比增长226%,2020年随着新冠疫情的爆发,“直播带货”掀起了一波高潮,“云直播”“云购物”“云复工”相继推出,抖音、快手、斗鱼、虎牙、淘宝直播等各大直播平台都有大量“直播带货”板块,罗永浩直播带货首秀就拿下 1.1 亿元的成交额、董明珠直播仅仅 3 小时就完成了 3.1 亿元的销售额,更有名气不大的网红一 夜都能卖出几十万的销售额,“直播带货”可谓是炙手可热。但是,网红“直播带货”市场背后存在众多乱象。一是虚假宣传泛滥,有些本质上就是虚假广告;二是产品质量不过关,假货泛滥;网红对产品并未亲身体验,消费者本应享 有与所支付对价相称的产品或服务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三是商品同质化明显,部分带货的广告色彩 太强,参考价值低,所选产品的质量存在问题等;四是消费者投诉维权难。在“直播带货”中,消费者往往在“全网最低价”“限量秒杀”等言语的诱惑下盲目消费、冲动消费,发现上当之后缺乏维权手段,甚至在提出正当维权诉求后还被自己的偶像拉黑、屏蔽。研究直播带货有关的法律问题,有利于完善我国对于直播带货这种新模式的法律认定以及法律的保护制度,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避免让图谋不轨之人钻法律的空子。其次,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让消费者即使买到了质量有问题的商品,能更便捷、及时的追责,权益能尽快的得到保护,而不是各方主体对互相“踢皮球”。二、国内研究现状“直播带货”是一种新兴的电商交易模式。目前,对于网红“直播带货”法律性质的认识存在较大分歧,大致有三种观点:一是网红“直播带货”不是一个新的现象,“网红”在“直播带货”中所发挥的作用与传统明星等具有影响力的公众人物所发挥的广告代言效应有很多共同点,网红“直播带货”完全符合《广告法》关于商业广告的认定条件,网红应当履行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二是网红“直播带货”属于电商交易模式,不属于商业广告,不适用《广告法》规范。主要理由是:网红“直播带货”模式等同于线下商场售货员现场推销,而线下售货员现场的推销行为在执法实践中不被认定为商业广告,根据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网红“直播带货”不属于《广告法》调整的范畴。三是网红“直播带货”是具有强烈商业广告色彩的电子商务活动,但是又具有传统商业广告所不具有的一系列特征,比如社交互动性、直观的体验性和明显的交易属性等。同时,网红在“直播带货”时与商家及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也不一致。因此,直播带货的认定还存在分歧。在我国,直播带货的模式多种多样,有的店家自己就是主播,为自己家的产品代言,自产自销,那么主播就是销售者没有疑问,应当承担商品质量带来的法律责任;有的店家请来网红、明星等为自己家的产品直播代销,明星、网红根据货物的销售额提取佣金,此时,这些网红明星是否属于销售者,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的店家作为老板,长期聘请明星、网红等作为主播为自己家货物直播销售,这样的话,商品质量的主体责任又如何认定。并且在直播带货中,虽然有明星,但是大大小小的网红才是直播带货的主力军。那网红在直播带货的性质该如何认定。网红虽然不是我们传统意义上的明星,但是毋庸置疑,能力强的网红其影响力不输明星。因此,我们是否要将“网红”带货纳入明星、名人代言范围内;还是对这种新的宣传方式需要引入相关法律来进行规制。在直播带货中,消费者往往会受到主播个人知名度影响,一些消费者对于主播个人情感影响,忽略了商品本身的质量,产生了冲动消费或者遇到了商品质量问题等等问题,消费者面临着直播平台、电商经营者、主播、消费者协会、有关行政部门、法院诉讼等多种途径进行维权,但途径多不代表消费者维权效果好,消费者经常会遇到“九龙治水”的问题,各责任人之间相互推诿,互踢皮球,都不愿意承担法律责任,最终部分消费者由于损失小或者维权花费的时间、金钱成本过高等原因放弃。对于遇到直播带货中,消费者到底应当如何维权。三、国外研究状况关于国外的直播带货,也是由国内的风潮传入海外的。国外的直播带货虽然也存在,但只属于刚兴起阶段,并没有发展起来。我国在这新型的交易模式中独树一帜,走在世界的前沿。因此,需要我国不断的总结经验,不断的完善。
关于网络直播的论文
现在网络直播行业火热,出现了主播平台、网红等新名词。在此,我为大家准备好了关于网络直播的论文,一起来学习吧!
摘要: 网络直播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传播途径,近两年来成为一种大热的现象,笔者以主播和观众两个群体为切入点,分析了网络直播参与者背后的心理动力,发现主播和观众在互动中主要受自我表达欲望的驱使。并在最后讨论了如何引导网络直播健康发展,从而消减其对参与者心理的消极影响。
关键词: 网络直播;自我表达;卷入度;孤独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智能终端的普及,人与人之间的互动方式越来越多样化,所谓的网络直播应运而生。通过在现场架设独立的信号采集设备(音频+视频)导入导播端(导播设备或平台),再通过网络上传至服务器,发布至网址供人观看。其又可分为“表演性质的网络直播”和“实录性质的网络直播”,前者常见的就是各类主播通过镜头唱歌、模仿、脱口秀以及动作表演等,而后者则是各类会议、活动或事件的网络直播。网络直播无疑是近期的热点之一。直播平台如雨后春笋纷纷成立,直播内容也已扩展到生活的方方面面,观众们总能在其中找到自己的兴趣所在。有关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在线直播平台数量接近200 家,网络直播平台用户数量已经达到两亿。其中大型直播平台每日高峰时段同时在线人数接近400 万,同步进行直播的房间数量超过3000 个[1]。本文主要探讨“表演性质的网络直播”参与者背后的心理动力。
一、网络主播的心理动力分析
直播网站由用户创建内容(User-Gennerated Content,UGC),成为网络主播的门槛非常之低,只需要简单的摄像头与麦克风,“主播”们即可创建自己的“房间”(类似于聊天室),向观众实时分享自己的生活。
主播们以观众的“礼物”来获取报酬,但经济报酬绝不是主播们进行“表演”的唯一动力。据笔者访谈的一位网络主播表示,“每当系统提示有新观众进入我的房间,就会觉得自己更加受到关注”,这一心理状态很具代表性。网络直播作为一种新的个体自我呈现方式,其用户也大多数以青少年为主,这一群体普遍具有很强的自我意识,倾向于积极寻求社会认同,引起他人关注[2],网络直播给了他们展示自我的平台。较之文字表达为主的社交渠道――如微博等,直播的方式更加直观,自我展示的方式更为立体多样,因此受到欢迎。
除去以网络直播为生的专职主播,直播平台上还存在着大量的“业余”主播,在现实生活中扮演着普通的社会角色,如学生、白领、工人。但在直播平台上,很多主播在“粉丝”的关注中感到自我价值获得了提升,有被访谈的主播声称,“坐到摄像头前,我就像换了一个人一样,仿佛突然由龙套变成了主角。”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将“自我实现”视为人的最高需求,而对于一些主播来说,通过网络直播能够或多或少地实现自我。
此外,在现实生活中,自我展示失败可能会造成自尊心下降等不良后果,但在网络直播中,这些失败的压力很大程度上被消解了。已有诸多心理学研究表明:匿名情况下人们的言谈和行为会超越平时的规范[3]。而主播和观众之间的互动沟通大多数情况下是匿名的,这在一定程度上促使直播的参与者更加自由开放地讨论某些话题,同时越轨行为不可避免地伴随着开放性出现,比如某些主播在直播时打色情擦边球,或表演一些猎奇的内容。
二、观众的心理动力分析
首先,网络直播中主播与观众的互动形式提升了观众的心理卷入度。卷入度(involvement)这一概念最先由学者库拉格曼(Herbert,E.Krugman)提出,也翻译为“参与度”,在传播效果的研究中是一个重要的指标[4]。一般认为,观众的卷入度越高,传播效果就越好。在一个典型直播场景中:主播主动热情地向新进入“房间”的观众打招呼,也会点名向赠送“礼物”的粉丝表示感谢,并满足其一些表演要求,如演唱指定的歌曲。在这里观众不再是单纯的旁观者和内容消费者,而是与主播一起构建直播内容。这种“共同决定”的形式能够调动观众的参与热情,提升观众的注意力,最终使观众更深入地卷入到直播中去。
其次,网络直播中传递的信息容易吸收,减轻了人们的认知资源负担。信息爆炸的网络时代,获得知识变得极其简单,只需要耗费极少的认知资源,人们就能即刻获得想要的信息,因此大多数网民面对网络传播的信息常常缺乏深刻的理解和记忆。网络直播的形式恰好满足了这一需要:主播形象立体生动,大多用口语传递内容。对于观众来说,欣赏和参与网络直播消耗的精力非常之少,又有足够的娱乐性来排解无聊感。
再次,观众能够察觉到其他人的存在,这有效地排解了孤独感。网络直播的“房间”大多会标示观众人数;在主播表演时,观众之间也能进行一些交流,这些设置都能够让观众产生一种群体归属感。对共同主播内容的兴趣,也能使爱好相似的观众聚集到一起,以产生更多的话题。因此虽然有些直播非常无趣,有时却能聚集起大批的观众对其进行评论。这种集体评论(网络称之为“吐槽”)模式既满足了观众的表达欲望,这些评论反之成为了直播内容的一部分吸引更多的人参与进来。
最后,网络主播对自身生活的袒露,满足了观众的窥探欲望。精神分析学家卡伦霍妮曾指出,人一生下来就处于一个看不见、充满敌意的'世界里,有着不安全的恐惧,这种不安全感又导致了焦虑。所以,“窥探欲”属于某种自我保护的需要,也可以说是人类的本能。在网络直播出现之前,窥探别人的生活有悖于社会道德伦理,因此处于被压抑的状态。但网络直播将窥探上升为光明正大的行为,主播们直播自己吃饭,逛街,甚至睡觉,这些原本属于个人私密的内容对观众来说有着强烈的吸引力。
三、结语
虽然主播与观众参与网络直播的动力并不相同,然而双方的互动却构成了网络直播的核心,观众对主播表演的内容做出积极或消极的回应,而主播会更加频繁地表演观众喜闻乐见的“情节”。根据斯金纳的强化理论,及时的反馈对强化行为至关重要,而直播平台能够保证观众和主播之间的反馈是即时有效的,双方的互动也促进了直播行为的持续。
网络直播的出现,满足了参与者的心理需求,但其野蛮生长很容易出现乱象,截止目前,已有多起关于网络直播的负面新闻出现[5]。直播本是为追求个性化的声音而出现,但当观众开始盲目追捧主播,主播开始盲目讨好观众,就会陷入到所谓的“群体迷思”中去。
因此,在需要外部监管的同时,主播与观众也应维持良性的互动;主播以自己的才艺去吸引观众,而非哗众取宠,观众对不健康的直播内容应及时举报,而非拍手叫好,双方共同构建出健康的直播环境,才能促使网络直播这一新兴事物持续发展。(作者单位: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苏红宇.网络直播:烧钱背后危机四伏.经济[J].2016(16):50-53
[2]赵亮.青少年学生的网络心理表现及其疏导.教学与管理[J].2012(36):61-62
[3]王礼申.去个体化效应――群体偏差行为的心理学解释.科协论坛[J].2009(6):72
[4]胡晓云,徐芳.关于卷入度(involvement)问题研究的追踪溯源.广告研究[J].2006(1):22-26
[5]张F.热闹的“网红”:网络直播平台发展中的问题及对策.中国记者[J].2016(5):64-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