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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政策对产业的研究现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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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政策对产业的研究现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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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稳过渡。积极的财税政策体系掩盖面广、含金量高、制度体系完备、上下贯穿,发挥了积极效应,为打赢脱贫攻坚战供应了坚强支撑,为全面推动乡村振兴供应了贵重阅历。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平稳过渡。

税收政策对企业创新的作用分析论文

由于中国目前还没有出台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而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的税收政策体系的构建与优化要以税收政策作用于战略性新兴企业自主创新的方式和规律为重要依据,当前对于税收政策如何促进战略性新兴企业自主创新的机理性研究相对缺乏,仅有少数学者从产业视角提出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思路与措施,还难以为战略性新兴企业自主创新需求下税收政策体系的系统优化提供有效的理论支持。

战略性新兴企业自主创新系统特征及其税收政策导向

1.战略性新兴企业自主创新系统的耗散结构特征。战略性新兴企业自主创新的要素及活动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复杂开放系统,受到系统内部构成和外部环境的综合影响,其系统结构如图1所示。在战略性新兴企业自主创新系统内部,存在创新要素子系统和创新活动子系统,其中创新要素子系统包括技术子系统、人才子系统、资金子系统和设备子系统等,创新活动子系统包括研发子系统、中试子系统和产业化子系统;由于创新要素的投入,使得创新活动得以持续进行,而创新活动的开展又不断地积累创新要素。战略性新兴企业自主创新活动及绩效不但取决于系统自身的结构与功能,更重要的是,还受到外部环境条件的深刻影响,是系统内外部因素综合交互作用的结果。耗散结构理论认为,一个远离平衡的开放系统,通过不断地与外界交换物质与能量,能够形成并维持一个有序结构,即耗散结构。战略性新兴企业自主创新系统是一个远离平衡态的开放系统,尤其是在外部环境(税收政策、科技政策等)的作用下,具备耗散结构的特征。

2.战略性新兴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导向。战略性新兴企业自主创新系统的运行,需要投入大量的创新要素和持续开展创新活动,该系统需要借助于外部力量,形成并维持一个耗散结构。由于战略性新兴企业需要持续投入大量创新资金,且往往缺乏配套的高端科技人才,就企业自身力量及其创新需求相比,其创新要素相对不足;同时战略性新兴企业自主创新需要不断取得新兴技术突破,其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与应用及市场开发缺乏前期基础和可借鉴的经验,存在较高的创新风险和不确定性。上述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了战略性新兴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因此,要形成和维持战略性新兴企业自主创新系统的耗散结构及其良性循环,就必须使税收政策导向能够改善战略性新兴企业自主创新系统运行的环境,以解决其创新存在的主要问题。为了引导和激励战略性新兴企业自主创新,税收政策的导向性应体现在:第一,从激励创新活动来看,税收政策应注重创新过程的上、中、下游的全面激励和协调,其中重点是技术研发和产业化,以消除技术突破和市场开发风险引发的创新意愿和动力不足。第二,从激活创新要素来看,税收政策一方面引导企业加大创新要素的投入和累积,提高创新要素的贡献率;另一方面引导社会资金、人才等资源流向战略性新兴企业,弥补资源不足。第三,税收政策不但能促进战略性新兴企业自身的发展,还能加强企业与产业链条上其他主体的合作,并加快企业技术扩散,充分发挥对其他主体和其他产业的辐射带动作用。

税收政策促进战略性新兴企业自主创新的机理

从结果来看,税收政策有助于向战略性新兴企业自主创新系统引入负熵,促使系统总熵不断减少并形成耗散结构的有序状态,提高了企业自主创新成熟度及绩效;从过程来看,税收政策为自主创新系统创造了开放性、非平衡、非线性和涨落等耗散结构条件,从而使战略性新兴企业具备持续创新的条件,促进了自主创新过程中的要素整合与活动协同。

1.税收政策向战略性新兴企业自主创新系统引入负熵。战略性新兴企业自主创新系统在与外界的交互作用中,系统总熵S不断发生变化,系统总熵的变化ds包括两部分:系统内部活动产生的熵dsi和系统与外界交换物质、能量引起的熵流dse,如式1所示。ds=dsi+dse(1)其中,dsi单调递增,且大于等于0;dse大于、小于或等于0。税收政策能够通过直接作用和间接作用,向战略性新兴企业自主创新系统引入负熵,从而使系统熵增为负,且始终保持一种低熵状态。

(1)税收政策下的战略性新兴企业自主创新系统熵变原理。在税收政策作用下,能够促使战斗略性新兴企业自主创新系统形成并维持耗散结构,如图2所示。税收政策体系的合理性及其有效实施有利于向战略性新兴企业自主创新系统引入负熵,加速其形成和维持耗散结构。战略性新兴企业自主创新活动(尤其是在企业发展初期)具有战略性创新资源需求大、新兴技术开发强度大、新兴市场开拓难度高等特点,不但使企业面临极高的技术风险,而且对企业引导和创造市场需求的“主导设计”要求较高,使企业研发、产业化和赢利的前景在短期内不明朗,抑制了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可见,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强、创新要素不足、创新资源配置不合理(未能将关键资源配置到关键创新环节、创新活动协同性差)、创新扩散的缓慢过程或技术流失等因素使战略性新兴企业在自主创新的过程中产生熵,影响其创新的效果。为了加速战略性新兴企业自主创新,税收政策需要向企业自主创新系统引入足够的负熵,使系统处于良好的发展状态。战略性新兴企业在与外部环境相互作用的过程中,税收政策(税种重点是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关税,优惠方式主要是减征、免征、抵免、扣除、退税以及低税率)通过向自主创新系统引入负熵,抵消系统内部产生的熵,使系统在内外部因素共同作用下,总熵减少,形成耗散结构,实现持续创新。

第一,降低企业创新成本,直接引入负熵。为了使企业能够降低创新成本,税收政策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向企业自主创新系统直接引入负熵,从而抵消企业创新主动性不强、创新要素不足、资源配置不合理等产生的熵:通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创新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可以引导和激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并降低企业的相对研发成本;另外,鉴于企业需要引进高层次创新人才且其成本较高,针对企业引进创新人才发生费用税前计入成本等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创新人才的使用成本;此外,企业用于技术升级换代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用途的增值税和关税等优惠政策,能够改善和提升企业的创新基础条件,提高创新效率和节约创新成本。

第二,提高创新要素贡献,直接引入负熵。为了使企业创新要素贡献率得到提升,税收政策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向企业自主创新系统直接引入负熵,从而抵消企业及其创新人才创新主动性不强、创新要素不足等产生的熵:通过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按比例扣除税金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可以提高用于研发和生产等先进固定资产的使用率和贡献率;通过创新人才、个人知识产权转让收入、科研奖励等个人所得税优惠,以及人才教育与培训费、福利费等税前扣除的企业所得税收优惠,可以提高人才素质与能力,激励人才在企业中发挥其创新的主动性,为企业创新作出积极的贡献。

第三,鼓励企业对外合作,直接引入负熵。为了鼓励企业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税收政策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向企业自主创新系统直接引入负熵,抵消创新要素不足产生的熵:通过对外投资合作业务境外所得税抵免、外部研发支出所得税加计扣除、出口退税、进出口关税优惠等税收政策,鼓励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出口与合作业务,加快引进先进的技术、设备和工艺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或技术升级。

第四,加速企业创新扩散,直接和间接引入负熵。为了加快企业向外扩散创新成果,税收政策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向企业自主创新系统直接和间接引入负熵,抵消企业创新主动性不强和创新扩散产生的熵:通过实施技术转让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产品或高新技术产品增值税减免、出口退税、关税优惠等税收政策,一方面向企业直接引入负熵,使企业得到直接的经济补偿;另一方面,有利于加快企业创新扩散速度、扩大创新扩散范围和提高创新扩散效果,使更多的社会资金加快流向企业,向企业间接引入负熵,此时创新扩散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可为企业新一轮的创新奠定坚实的基础。第五,引导社会资源流向,间接引入负熵。为了引导全社会资源流向战略性新兴企业,税收政策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向企业自主创新系统间接引入负熵,抵消企业创新要素不足产生的熵:通过针对高层次人才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引导优秀人才和团队流向战略性新兴企业从事创新创业活动,间接向自主创新系统引入负熵;通过鼓励风险投资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间接影响社会风险资金投向战略性新兴企业,拓宽企业资金渠道,加速研发与产业化。

(2)税收政策下的战略性新兴企业自主创新系统演化规律。税收政策可以使战略性新兴企业自主创新系统演化过程呈现无序到有序、低级有序到高级有序的规律,从而使企业自主创新成熟度不断提高。第一,系统由无序向有序转变。税收政策直接或间接地向系统引入负熵,当使得dse<0且满足|dse|>dsi时,ds<0,即系统熵增为负,系统总熵S减少,系统由无序向有序转变,此时战略性新兴企业自主创新由不成熟向日渐成熟转变。第二,系统由低级有序向高级有序转变。随着税收政策支持力度的不断加强,以及战略性新兴企业对税收政策利用程度的提高,税收政策一方面向系统引入越来越多的负熵,使得dse<0且|dse|不断增加;另一方面还促进了系统内部创新要素之间、创新活动之间以及要素与活动之间的良性互动,使系统内部产生的熵dsi减少,从而不但满足|dse|>dsi,而且使|dse|-dsi不断增大,使系统趋向低熵状态,由低级有序向高级有序转变,此时战略性新兴企业自主创新成熟度达到理想的状态,自主创新水平高。在税收政策的作用下,创新投入和创新产出的不断增加,技术与市场不断成熟,进而推进战略性新兴企业自主创新成熟度越来越高,该过程是系统有序度逐渐提高的演化过程。税收政策作用下的战略性新兴企业自主创新系统有序度演化模型如图3所示。图中A→B→C代表着战略性新兴企业自主创新的一般演化方向,即自主创新成熟度由低(技术和市场都不成熟)向高(技术和市场都成熟)的转化过程,在该过程中,系统由无序向有序、由低级有序向高级有序演化。对于处于不同自主创新系统有序状态的战略性新兴企业,税收政策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推进作用各有侧重,但最终体现为促进自主创新系统有序度的持续提高。例如,对于技术先行(D)状态,即技术已经非常成熟和领先,但是市场化程度相对较低,自主创新系统有序度较低,此时税收政策的重点应是加速技术转化,促进创新产出;当技术和市场成熟度较高(C),即自主创新系统有序度已经较高时,税收政策的重点应在于加快创新扩散和新一代技术研发,促进系统向高级有序转化;对于市场先行(E)状态,税收政策的重点应是激励企业加大创新投入,鼓励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合作研发以及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提升技术水平;当技术和市场成熟度较低时(A),此时自主创新系统处于无序状态,税收政策应全方位地引导企业加大投入,加强研发和产业化,加快企业成长。

2.税收政策为战略性新兴企业自主创新系统创造耗散结构条件。税收政策能够为战略性新兴企业自主创新系统提供形成耗散结构的必要条件,即开放性、非平衡性、非线性以及涨落。

(1)税收政策提高战略性新兴企业自主创新系统的开放性。虽然战略性新兴企业自主创新系统是一个不断与外界交互作用的开放系统,但是,要使该系统形成并维持一个耗散结构,必须使系统外部引入的'熵流为负且足以抵消系统内部活动产生的正熵,才能逐渐降低系统的总熵并向耗散结构的有序状态转变,可见,开放性是耗散结构形成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在税收政策的直接支持和间接引导下,不但为战略性新兴企业投入创新资金、加强对外合作创新和加速创新扩散提供了激励和保障,直接引入负熵,还促使全社会的高层次创新人才、先进的技术和设备以及创新创业资金流向战略性新兴企业,间接引入负熵,进而使企业利用外部资源的能力加强,源源不断地与外界进行输入与输出活动,系统的开放性日益增强,能够保证向系统引入足够的负熵。税收政策的上述作用使得“开放性增强+引入足够的负熵”成为战略性新兴企业自主创新系统形成并维持耗散结构的充分必要条件。

(2)税收政策促进战略性新兴企业自主创新系统的非线性作用。税收政策能够促进战略性新兴企业自主创新系统内部各要素和各子系统的非线性作用,从而使系统具备形成耗散结构的内在动力和必备条件,使系统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不断出现新的更加有序的耗散结构状态。例如,激励企业创新人才和团队的税收政策,能够使创新人才具备竞争与合作的意识,在创新过程中既相互竞争、又通力合作,形成一种复杂的非线性作用关系;另外,税收政策是从研发到产业化的整个创新过程出发来引导和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既可以避免战略性新兴企业只注重短期利益而导致资源配置不合理,也可以引导企业将重要创新资源投向自主创新的关键环节,此时,在税收政策的作用下,研发、产业化等各子系统之间不是简单的分割并形成独立个体的线性叠加效应,而是形成一种互惠共生、互为反馈的非线性关系,各子系统之间产生耦合作用并协同发展,实现倍增效应。

(3)税收政策改变战略性新兴企业自主创新系统的涨落并维持系统的非平衡性。战略性新兴企业自主创新系统是一个远离平衡态的开放系统,受到系统内外部多方面、多层次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例如,市场需求的变化、新技术的出现、产业政策的调整、创新人才的流动等,这些因素往往是创新系统不可能完全正确预测或掌控的,当这些因素发生作用时,会引发企业自主创新系统的涨落。税收政策能够放大积极性涨落、降低破坏性涨落,有助于使系统跃迁到一个新的稳定的有序状态。例如,税收政策能够通过激励创新人才进而减少企业人才流失的破坏性涨落作用,使这种消极涨落得以衰减,进而消除涨落的破坏性干扰,避免系统向低级状态演变;另外,税收政策通过引导企业加大创新投入和加强人才培训,优化创新环境、提高人才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使企业能够根据环境变化不断快速开发出新技术或新产品,放大微涨落为巨涨落,不断取得技术突破,及时满足市场需求,不断达到新的动态平衡。

结论

本文运用耗散结构理论,分析了战略性新兴企业自主创新系统的特征,提出其税收政策导向,揭示了税收政策促进战略性新兴企业自主创新的机理,即向战略性新兴企业自主创新系统引入负熵,为系统创造开放性、非平衡、非线性和涨落等耗散结构条件。揭示税收政策促进战略性新兴企业自主创新的机理,可为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中国税收政策体系优化提供科学的依据。未来应进一步加强以下研究:一是明确中国现行税收政策在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方面存在的不足及其优化方向和重点,二是构建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体系,三是设计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自主创新税收政策实施的配套管理方法和保障措施。

企业所得税政策现状问题研究论文

新企业所得税法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建议 自2008年1月1日起,我国正式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并先后发布了实施条例及各项通知,对部分未明确事项进行了解释。新税法实施已有半年,其整体在减轻内资企业税收负担水平、促进地区间税收政策环境公平统一的积极意义得到普遍认可,但也存在着一些对新概念界定模糊、政策执行口径不明确等问题。及时考察分析新税法的实施情况、对已显露出的问题进行总结并制订有针对性的补充和精细化调整措施,实为必要。一、新企业所得税法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由纳税人范围调整引发的总分机构所得税汇总征收问题鉴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我国传统企业组织形式正越来越多地被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现代企业组织形式代替,原来使用的以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判定标准,有了进一步完善的条件和必要。新税法将以公司制和非公司制形式存在的企业和取得收入的组织,界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适应经济主体变化形式的必然选择,体现了国际惯例和前瞻性。但是,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系统和企业经济组织形式还具有许多特殊性,全面而细致的“补缺查错”必不可少。现时跨省总分机构的所得税征管问题正是由此衍生的主要问题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对于因新税法实施纳税人“法人判定标准”而不再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其汇总征管基本计算方法可归纳为:一是对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统一计算其总机构和分机构全部应缴纳的企业应税所得额、应纳税额。二是将统一计算后的应纳税额在企业总机构和二级分支机构按比例分摊后分别预缴。总机构按应纳税款的25%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年终汇总清算后的收入由中央和总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按应纳税款的25%预缴至中央国库,汇总清算后的中央国库内所得税收入60%为中央收入,40%由财政部根据2004年至2006年各省市三年实际分享企业所得税占地方分享总额比例定期划转。各二级分支机构按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各自经营收入、职工工资、资产总额三因素(权重分别为:0.35、0.35、0.3)分摊剩余的50%应纳税额,并向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收入由中央和分支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三是年度终了后,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根据汇总计算的企业年度全部应纳税额,扣除已预缴税款,多退少补。此方法的执行将显著调整地区间所得税收入分配,对平衡地区间财力不均和加强分支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管理的积极性均具有一定的作用。但是,在实施的过程中,已表现出以下两方面的问题:1、二级分支机构计税及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1)仍未彻底解决分支机构利用自身税收优惠条件转移企业利润,降低企业整体税负水平的问题。我国实施法人企业所得税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用“法人条件”限制企业利用适用优惠税率的分公司来转移利润以减少整体税负的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六条的表述,对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由原来“分别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额,分别按适用税率缴纳”修正为:“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这两种表述的本质区别就在于后者限制了分支机构利用自身在低税率地区转移处于高税区总机构利润、以降低企业整体税负达到避税目的的可能性。但是,这种表述及计税方法实际上仍未彻底摒除企业利用分支机构优惠税率避税的可能性。由于采用了以二级分支机构为单位计算应纳税额,而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的计税方法,所以那些二级分支机构处于税收优惠地区而其下属三级机构不应享受优惠税率的企业,其应纳税额将大幅减少。这种税收征管漏洞的存在会导致企业扭曲其自身组织结构,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2)二级分支机构认定标准模糊。按有关规定,总机构应在6月20日前填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给总机构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并下发各分支机构,那么对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标准就成为税企双方关注的焦点,现对于企业分支机构层级的判定,规定不十分明晰,没有统一标准和监管措施,这将加大企业避税的可能性。而新税法实施的第一年所确定的企业分支机构纳税体系,又将对以后年度信息的真实性产生重要的参考作用,那么,如何及时确定科学的判定标准及可执行的监管措施已成为当务之急。(3)特殊行业实行分支机构按“三因素”就地预缴不尽合理。建筑、房地产等特殊行业,资产少、流动性强、周期短,很多注册为分支机构的单位,其实质是借用总机构的资质,向总机构缴纳管理费,总机构账面体现的是管理费收入,当地税务机关对其无法监控,总机构再按“三因素”进行分摊,显然不尽合理。(4)分支机构法律责任无法界定。新税法将法人界定为纳税人,征管法行政处罚条款只针对纳税人进行,分支机构不构成“纳税人”,因而对分支机构出现不按期申报预缴税款等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对其进行处罚将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分级管理尤其是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的税收管理,将处于尴尬境地。(5)存在加盟店、挂靠单位等特殊分支机构的“监管真空”。在实际工作当中,有一些分支机构虽然是非法人分支机构,但往往只是挂靠总机构或者为取得总机构的某类行业资质,向总机构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其经营管理是完全独立的。如果总机构在内部管理时并不把此类分支机构纳入,且按“三因素”分配税款时也不将此类分支机构纳入分配范围,此类分支机构将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2、跨省市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执行中的征管问题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税收管理权和收入层次,以2002年1月1日起实施的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为界,分为前、后两种情况。改革前,国税系统征收中央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社团组织、基金会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所得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军队所办的国有企业所得税;地税系统征收地方各级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2002年改革后,2001年12月1日前国税、地税系统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的原征管机关不作变动,自2002年1月1日起新登记设立的企业,企业所得税由国税系统征收;除少数特殊行业外,对其他企业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成,中央保证各地区2001年地方实际的所得税收入基数,实施增量分成。而此次新税法实施后,对国税和地税的税源划分、中央和地方以及各地方之间企业所得税的实际分享收入,必然产生重大影响,由此带来的两套征管系统及地区之间利益博弈的问题不可避免,而跨省总分机构的所得税收入归属和征管权划分则是问题的焦点。实行法人单位汇总纳税后,国、地税在原来的征管管辖权不易界定清楚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不一致的新问题,主要体现在:(1)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对各分支机构情况的了解不一定全面,在这种情况下所做出的决定,难免与真实情况不符,进而引发总、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之间的矛盾,影响企业纳税征管的整体性。(2)分支机构涉税事项、收入均由总机构税务机关决定,在收入任务、管理事项等相关的“责权利”不匹配的情况下,分支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失去管理的积极性。(3)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无法对收入做出预测。执行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后,对分支机构预缴的所得税,取决于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收入任务、税收负担、征管质量等都将无法考核,在目前各级税务机关都建立收入任务考核制度的情况下,其今后每年的收入计划数都将无法预测。(4)税务机关对总分机构的情况难以全面了解,税务检查(稽查)的难度加大。由于总分机构大多是跨地域经营、分属不同税务机关管理,因此,总分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无法对其经营情况进行直接、全面、有效的检查(稽查)。而实行法人汇总纳税,客观上要求总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间加强信息沟通与共享,但由于国地税征管信息不在一个平台之上,目前很难做到。(5)对总分机构情况缺乏事前监控。若总分机构不如实提供机构管理情况,可依照征管法关于“不如实提供税务资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但这仅是事后的一种补救和惩戒措施,事前并没有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加以监控。此外,新所得税收入分配方式实施后,各级政府对总分支机构高度关注。新税法的实施激发了地方政府发展总部经济的热情,因此,地方政府会通过各种措施对辖区内的分支机构施加影响,以促其转变成法人单位。其后果是干预纳税人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国地税部门的征收管辖权争议。(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中存在的问题1、不征税收入扣除问题不同于原企业所得税法对于收入仅有一个收入总额的概念,新税法明确提出了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的概念。其中,不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从税收原理上应永久不列入征收范围,主要包括财政拨款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但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这一规定不区分支出性质,“不征税”的精神未真正体现。对企业而言,其取得的不征税收入,主要是指国家规定专门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其实质是政府对企业的一种捐赠,这种不征税收入能在两个环节带来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入:一是在取得不征税收入环节,企业无须付出对价,取得的过程即是经济利益的净流入;二是企业用这部分收入从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活动,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如果纳税人将不征税收入用于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而不能按配比原则进行扣除,则必然造成对不征税收入事实上的征税。2、具体执行中合理性原则的困惑新税法第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在税前扣除中规定了“合理”这一标准。合理性原则的适用是国际上的一般做法,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依法得到充分补偿。但合理性作为一个相对模糊的概念,在具体执行中由于理解角度和知识背景等差异很容易在征纳双方甚至在征收管理机关内部(包括国、地税之间)形成截然相反的意见,给新税法的实施带来阻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2008]159号)对于工资薪金的合理性给出界定,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雇员实际提供了服务;二是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合理的。实际操作中主要考虑雇员的职责、过去的报酬情况,以及雇员的业务量和复杂程度等相关因素。同时,还要考虑当地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但是,一方面,并未对利用此项目避税的不合理扣除做出性质和适用税率的认定,对实际工作中可能出现的企业股东以工资名义分配利润或经营者不适当地为自己开支高工资等事项的界定和惩罚并不明确。可见,在合理性的评判标准上,需要进一步制订更具有可执行性的量化指标。另一方面,目前我国新税法仍未明确对职工数量的认定方法,对“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界定并不明确。在实际操作中,对于使用劳务派遣企业提供的劳务人员,企业职工应如何界定?在实务中是否可理解为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统筹?对兼职人员工资是否应视作劳务费支出?存在一系列需统一征管口径的问题。同时由于对职工数量的真实性难以确认,使以工薪总额14%为界的职工福利费支出扣除也同样失去了准确计量的可能性。3、福利费扣除问题新会计准则将职工福利费支出统一在职工薪酬中核算,会计上要求企业在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时将应付福利费转入“职工薪酬—福利费”,同时规定应付福利费结余,上市公司可以结余冲减当期管理费用,非上市公司继续按原有规定使用。而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却仍旧允许提取职工福利费,其和新会计准则的不相吻合使企业无所适从。(三)税收优惠政策中存在的若干问题1、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迟迟未出台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在此目录出台之前,企业难以认定是否享受税收优惠,应先照常纳税。目前,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外,其他各项税收优惠项目执行标准仍未推出。因此,企业将不能及时享受到税收优惠,这不利于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企业的发展。2、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税优惠的管理问题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从事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由此存在的问题:一是大型企业将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产品,作为生产产品的原材料,不对外销售,而是减少原材料外购量,那么其项目所得应如何衡量。二是在程序上,一般是先由管理部门认定项目,企业再进行投资改造,然后竣工并取得生产经营收入。但在实际工作中有许多企业是先进行投资改造并竣工取得生产经营收入,后到管理部门认定项目,前后跨年度,那么对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间认定,也成为需要明确的问题。3、关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认定和研发费用列支范围问题新税法规定对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虽然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限定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但该项政策比之于原来的“技术开发费”,无论是概念、范围还是研发区域都发生了变化。这就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认定,需要解决怎么认定、由谁认定的问题。二是“研究开发费用”项目内容应列支哪些具体费用。三是原来的关于技术开发费的相关规定如何适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项目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但新税法规定企业的上述研究开发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照研究开发费的50%加计扣除,而对企业以前年度结转技术开发费未抵扣额如何过渡处理,新税法及相关政策尚无明确规定。4、固定资产加计扣除政策的衔接问题新税法中规定对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这里存在着与原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认定不一致的衔接问题。如,新税法规定运输工具、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由5年分别缩短为4年和3年,那么此规定是否仅指2008年1月1日以后购买的设备?以前购买的设备需如何执行?另外,新税法第三十二条虽然规定了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但是此规定目前尚无法操作。对于“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也均未明确具体范围。5、资源综合利用政策问题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问题在于企业资源综合利用所生产的产品,大多不对外销售,而是继续作为生产的原材料。如何合理确认相关收入、价格、产品的计量等,是制订优惠目录时所必须考虑的问题。(四)核定征收企业及企业清算所得税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1、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适用税收优惠的问题《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填报说明中规定:“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可以依法享受过渡期的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但是,这一规定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相关规定不衔接,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2、企业清算的所得税申报问题新税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笔者认为,从1994年以来,由于没有对企业清算进行明确的征管规定,大部分企业注销时没有向税务机关提交清算报告,实际上税务机关很难对企业清算所得进行管理,企业注销时税收流失比较严重。二、进一步完善新企业所得税法规体系的建议(一)完善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计税及征管体系1、细化计税办法(1)进一步加强对分支机构利用组织结构变化避税的监督,明确、细化对二级分支机构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作出判定的适用标准,统一各地税务机关征管口径。可采用的指标及依据包括:分支机构经营权限;业务范围;企业内部的组织架构层级等。(2)制订专门的建筑安装、房地产类企业总分机构税收管理配套制度,按照法人所得税制原则,由总机构统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加强对外经营环节的管理,提高总机构对挂靠项目的财务核算的监管。(3)对加盟店、挂靠单位、承包地分支机构等特殊分支机构,应明确凡其具有独立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总机构上缴租金或者承包费的,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4)对所有跨地区经营未实行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实行年度纳税反馈制度,凡是未能提供已在总机构统一纳税证明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补征税款,以避免由分支机构非法人化而导致的税收流失。2、理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关系(1)借新税法实施之机,应尽快理顺总机构与分支机构的税收征管关系,对非法人分支机构进行一次清理,重新明确所得税征管权限,以保证总机构与非法人分支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一致。同时,将税务登记表按法人与非法人分支机构作进一步区分。(2)从制度层面上加强非法人分支机构税收管理,建立全国总分支机构信息网络平台和联合评税制度,实现纳税人户籍及申报等数据信息的动态共享,减少漏征漏管户的出现。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基础上,大力推行电子申报、网上申报,借助金税三期工程,完善综合征管软件的企业所得税应用管理功能,特别是结合新税法中新的管理内容与要求,增加如业务招待费、公益捐助、广告费、涉税事项审批等管理功能。借鉴以往企业所得税管理经验,特别是纳税评估信息的分析与应用,在企业所得税信息化建设中应统一规范国、地税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内容,实现国、地税企业所得税管理信息的共享,以信息化促进同一地区不同管理机关在新税法实施过程中政策把握的一致性,为纳税人提供一个公平的税收环境。(3)建立信息的反馈制度和总局的协调监督机构,实行年度纳税申报表双向申报复核备案制度,各地出现的问题亦由当地税务机关反馈到监督机构裁决。(4)尽快开发涵盖企业所得税管理各个环节的企业所得税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通过开发纳税评估软件,设置各指标关系和预警指标,对录入数据进行分析、比对,及时发现纳税申报中存在的问题,为税务机关开展纳税评估、税务稽查打基础。通过推进企业所得税管理信息化建设,力争所得税纳税申报、数据采集一致,从而实现资料信息共享,全面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二)优化应纳税所得额扣除规定1、进一步完善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关于不征税收入的表述明确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2、明确工薪扣除标准(1)制订与新税法相配套的《工资扣除管理办法》,以便操作规范并准确把握政策。(2)对工薪“合理性”制订量化指标。比如,日本所得税法对企业前几位董事兼股东的工资薪金水平有明确限制,规定不得超过全体雇员平均工资的一定水平;美国对工资薪金支出合理性的判断提出了具体的指标要求。(3)对企业股东以工资名义分配利润或经营者不适当地为自己开支高工资,以达到在计税时多扣除目的的,可按照“推定股息”理念对其不合理工薪推定为股息分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4)对“职工”构成的要件进行限定,以增加纳税人造假的成本和风险责任。对于依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不签订书面用工合同或协议,或者虽签订了合同、协议,但未经国家有关部门鉴证的,规定其所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得在税前扣除。对未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基本保险的,所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得在税前扣除等。3、弥合新税法与新会计准则的差异,明确福利费扣除衔接方法笔者建议,2008年在规定比例内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先在2007年末职工福利费计提结余额中列支,到计提结余额使用为零以后,再按新税法规定的比例据实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4、进一步明确原税制下几个税前扣除项目的过渡衔接问题如2006年年底前已作纳税调增的工挂结余、已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的结余及已做纳税调增的投资损失等,应当进一步明确其过渡衔接的问题。(三)加紧制订优惠政策享受条件及审批制度1、加快与新税法优惠配套的相关政策的出台(1)尽快明确原有优惠政策的时效性和有效性。如对原享受优惠政策未到期的,如主辅分离优惠政策、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优惠政策以及新出台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优惠政策的执行时效问题等,需尽快加以明确。(2)区分轻重缓急,针对目前新税法的工作重点和难点,以及急需解决和明确的有关事项,尽快出台相关优惠判定标准,以便于基层在操作时有章可循。如,研发费用列支范围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认定和管理办法;制订《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等。2、明确税收优惠审批制度对哪些税收优惠属于审批类、哪些属于备案类,权限、程序如何履行,表证单书、提供资料如何确定等具体问题应系统化地重新加以明确。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减免税做出调整,但相关新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具体优惠管理办法尚未出台。企业在季度申报中,哪些可以直接享受、哪些需要审批、审批的程序等,应尽快明确。3、增设《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因为涉及跨期结转抵免及专用设备持续使用监管问题,需要税务机关在连续的几个纳税期内进行跟踪管理,管理难度相对较大。为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笔者建议在年度纳税申报中增设《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作为附表,对该类抵免进行全面、连续的登记管理。(四)加强新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1、限定核定征收纳税人的范围本着既保护真正的小规模纳税人利益,又要有效防止纳税人以不设置账簿实行核定征收而取税收优惠的原则,将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核定征收纳税人的范围进行限定。即对经税务机关批准不设置账簿而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方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对可以不设置账簿的纳税人的规模作出明确界定。除此之外的应设置而不设置账簿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国家的所有税收优惠政策。2、细化企业清算所得税征管新税法实施后,应当细化企业清算所得税征管规定,明确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时应提供哪些资料,计算清算所得时对企业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该由谁认定、如何认定、清算所得的计算公式如何确定等问题,以利于加强管理,防止税收流失。

我国企业所得税制的现状、存在问题与改革思路一、我国企业所得税制的现状目前,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制,由内资企业所得税制和外资企业所得税制两部分构成。内资企业所得税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7月1日起施行)。可以说目前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存格局,形成于1994年的税制改革。1.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一致的方面。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在很多方面是一致的。比如,二者的计税依据都是应纳税所得额,即企业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成本、费用和损失等)后的余额。又如,在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中,二者都采用权责发生制、收入与费用配比等原则。再如,二者的基本税率都是33%的比例税率;关于纳税年度的确定以及国外税收抵免等方面的规定,二者也是相同的。2.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之间的差异。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之间的差异,在相当的范围内存在。比如,在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中,尽管二者都准予扣除有关项目,但有些项目的扣除标准不同。如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内资企业按照计税工资标准列支,超出部分视同利润,而外资企业则可以据实列支。再如,内外两套企业所得税制在税收优惠的广度和深度上存在很大的差异,税收优惠的天平明显向外资企业倾斜。在这样的格局下,据测算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实际税负水平相差10个百分点左右。即使在内资企业所得税制和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内部,由于税收优惠的存在,不同区域和产业间的待遇也不同。如经济特区中经营期在10年以上从事生产性行业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享受“免二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3.2004年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收入情况。2004年,税务部门共组织税收收入25718亿元,其中企业所得税为4074.2亿元,占全部税收收入比重为15.8%。在企业所得税收入中,内资企业所得税为3141.7亿元,外资企业所得税为932.5亿元,分别占企业所得税的77.1%和22.9%。二、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1.纳税人认定标准不尽合理,突出表现在内资企业上。现行内资企业所得税,主要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纳税人,而不是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采用的以法人作为界定纳税人的标准,存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重复征税的问题。另外,由于缺少自负盈亏的实质性条款,常常使得母公司与子公司、母公司与分公司就汇总纳税等税收征管问题同税务部门产生争议,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难度。2.计税依据缺乏规范、统一。计税依据的不规范,主要指现行企业所得税制没有对收入总额给出税法概念,只列举了收入总额包括的收入项目的名称;而收入项目的范围不够明确,且收入项目的名称缺乏规范,内涵上存在重叠。如,金融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主要就是“利息收入”。计税依据的不统一,主要指内外资企业在扣除项目标准上的不一致。除工资支出扣除标准不同之外,外资企业在固定资产折旧、业务招待费及公益、救济性捐赠等方面,享受到更多的宽松政策;而内资企业普遍存在成本费用补偿不足的问题。这造成了同一收入水平的内外资企业间税负迥异,不利于内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3.税率的设置不够一致。在现行所得税制中,除法定的基本税率33%以外,对利润较少的内资企业设定了18%和27%两档优惠税率,对外资企业区分不同情况设定了15%和24%等优惠税率。但据测算,我国外资企业实际平均所得税税率为11%,而一般内资企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则分别为22%和30%。也就是说,内外资企业的实际税率都大大低于名义税率,且内外资企业之间差别很大。这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削弱了内资企业的竞争能力。4.税收优惠存在缺陷。一是内外资企业实行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妨碍了二者之间的公平竞争。二是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过于繁杂,造成了人为的市场分割,破坏了市场的统一和公平。三是税收优惠政策的产业导向功能不明确,不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不利于产业结构的优化。四是税收优惠形式相对单一,过多地体现为直接优惠,如降低税率等,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政策实施效果。可以说,税收优惠是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中差异最大的地方,也是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制的重点和难点。三、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制的改革思路1.规范确定纳税人。统一企业所得税后,可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引入“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居民企业负无限纳税义务,就来源于我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负有限纳税义务,只就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为了合理规范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可考虑以法人作为纳税人的判定标准,对法人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纳税人征收个人所得税,建立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两税协调配合的所得税调控机制。这有利于所得税法与其他法律的衔接,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2.规范统一计税依据。在收入总额的界定上,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应给出其税法概念,将企业从各种来源取得的货币形式或非货币形式的收入都纳入收入总额的范围,然后将不宜征税的收入(如财政拨款),以及根据宏观调控需要暂时免税的收入(如国债利息收入等),分别作为非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可借鉴会计制度根据企业主营业务划分收入的方法,用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等概念对收入项目进行规范。另外,要全面考虑资本补偿、劳动力补偿、技术补偿等生产要素的补偿,确定税前扣除范围和列支标准,统一在各类企业实行。如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可考虑取消对工资、广告费等扣除的限制,适当提高公益、救济性捐赠等项目的扣除比例。3.统一名义税率。就目前来说,国外企业(公司)所得税的税率大多在20%~40%之间。从我国现阶段经济和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建议统一采用25%左右的比例税率(国外中等偏下的水平),缩小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的差距。对于外资企业而言,25%左右的税率水平尚具一定的吸引力。4.完善税收优惠。我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可考虑缩小甚至取消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差异,建立以间接优惠措施为主,产业导向与区域导向相协调的所得税优惠机制。例如,以间接优惠为主,如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和延期纳税等优惠方式,同时辅以必要的直接优惠,如一定程度的减免税,重点给予那些符合国家中长期产业发展目标的民族中坚产业和高科技企业。并适度向欠发达地区倾斜,实现产业导向为主,兼顾区域导向。

现状是纳税遵从度很差,核定多余查账。

晋城蚕桑产业现状及对策研究论文

一,我国桑蚕养殖业的发展特点:全国总产量增长较快:传统主产区中,珠江三角洲发展较快,其他发展缓慢;广西发展迅速,成为最大的桑蚕养殖省区;其余省区(大于0.1吨)多数有发展,只有新疆减产较大。二,我国桑蚕养殖业遇到的问题(1)自然灾害频繁蚕桑产业属于一项弱势产业,在发展的过程中,面临着巨大的市场风险,还面临着较大的自然风险。在发展的过程中,一旦遇到春季冻害、低温等现象,就会给蚕茧的生产造成巨大的损失。(2)对外依存度较高,市场波动较大一直以来,蚕桑产业属于一种外向型产业,蚕丝绸商品的市场主要是国际市场为主,而国内市场的份额则比较小。由于对海外市场依赖程度比较高,使其在发展的过程中,极容易受到国际市场波动的影响,极容易出现忽高忽低等现象,进而制约了其产业的发展,导致蚕桑产业经济出现起伏的现象。(3)生产环节局限性就目前而言,蚕桑产业主要是栽桑和养蚕,整个产业的生产环节相对比较繁琐。但在蚕桑产业生产中,其生产环节中受到制约因素:首先,蚕桑生产人员老龄化。受外出打工潮影响,出现了劳动力短缺、人口老龄化的现象。受此影响,劳动力成本出现了明显的上升现象,增加了蚕桑产业的生产成本,降低了产业的经济效益;其次,在蚕桑产业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化肥、农药、投入设施、蚕种等投入逐渐上涨,也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蚕桑生产的成本,降低了蚕农的经济效益和蚕农的生产热情;最后,蚕桑产业在生产过程中,因为桑园管理不到位,以至于蚕产茧量较低,进而制约了蚕桑产业的发展。三,应对措施针对以上这些问题,首先,国家要加强宏观调控,蚕桑产业链条长,单纯的依靠市场力量很难做到有效调控,各地方政府要结合我国蚕桑产业及当地蚕桑产业发展现状,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发展目标,对于蚕桑产业遇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例如自然灾害问题,一方面通过技术手段尽量规避,另一方面也要做好蚕桑产业的保险问题,以便农户真的遇到了自然灾害后,也能有一个生活保障。图片由于蚕桑产业对外依赖度较大,极易受市场波动影响,首先要改变的就是经营模式,要从分散经营逐渐转向规模经营,各地可根据情况建立地区性甚至全国性的机构,将蚕桑的生产环节、经营环节、科研环节和开发环节等融为一体,从单纯的养蚕,逐渐转变为以销售为依托,采用供销一条龙的服务模式。

生态循环农业的发展是非常不错的,而且在我国也得到了非常好的普及,存在的问题就是怎样通过更高效的方式来建设农业,解决对策就是通过研发一些机器,来解决农业上面的一些问题。因为我们国家对于农业的需求是非常大的,所以才会采用这样的方式来建设农业。

生态循环农业现状发展的非常不错,目前已经有良好的试验结果;存在的问题有,循环模式有缺陷,农民积极性不高,农民收益没有得到大幅度增加;对策是,政府加强相应的管理,提供最基础的保证,播放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指导;因为农村很多条件是有限制性的,进行生态循环农业的时候受到自然环境的限制,并且农民知识水平不高,容易出现各种各样的失误。

生态循环农业建设现状不是很好,目前还没有大规模的实施;存在的问题有,生态循环农业建设全面,农民积极性不高,不能给农民带来更高的经济收益;对策研究是,加强政府相应的投资,提供更好的生态循环农业技术;因为生态循环农业对于我国来说在很多地方是不实行的,可行性不是很强,所以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

广州陶瓷生产现状及对策研究论文

陶瓷艺术在生活中存在的价值 在人类进化和发展的初期,中国的先民在从事渔、猎、农牧的同时,伴随着火在改造大自然的长期劳动中使用。便出现了中国古文化最具代表的劳动艺术创造物——陶瓷。一、陶瓷的历史和现状纵观陶瓷发展的历史,陶瓷一直作为重要的商品和达官显贵的奢侈品而存在各个历史阶段,古有“陶于政通”的说法,从而体现陶瓷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而自明清以来,更是大设御窑厂,专为皇家生产宫廷用瓷。大量的人务和丰裕的资金,促使中国的制瓷业得到空前规模的发展,也创造了一个以制瓷而闻名于世的瓷都——景德镇。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市场经济在国内的高速发展,给广大的劳动人民的经济带来更多的实惠,高高在上的陶瓷不再是昔日王孙庭前燕。在解决了温饱以后,人们开始便由主要的实用功能用瓷转为以精神享受为主的艺术瓷。现代生活中大量的陶吧在各大中城市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其出现又不仅仅是简单的商业行为,或是某种潮流引发,或是人们心中压抑已久自由创造精神的本能流露。由此可见,陶瓷既可以实用亦能育人,是一种集精神实用生活化的商品。二、陶瓷本身的构成因素:古有云:“计一坯工,过手七十二,方克成器”、“泥做火烧,靠天吃饭”等来形容陶瓷成型的工艺难度。由于其制造工艺的复杂,以至长期以来,在许多工艺材料中,便以陶瓷为最显价值的品类。而在传统文化思维中,火是人类由蛮荒进入文明的重要标志,古希腊的普罗米修便是由盗天火以济世而至今令人称颂。因此,火便被赋以一种至高无上的神圣力量,由火和泥制作而成的陶瓷其根本价值可以通过其丰富的文化内涵而显现出来,由此可说:“陶瓷文化内涵主要核心是精神因素”。在现代工业社会,高生产力,高机械化,高统一的模式标准。无不制约着人类社会日常生活的自由,自然的天性和本能,故而一件由手工制作,极富精神文化内涵和生活情趣的陶艺作品,能使人从繁重快节奏的现代生活中解脱出来,使人们不必通过旅游等方式也能体会感受到心灵与大自然的沟通。放松疲惫不堪的重负身心,通过人瓷对话达到精神上的最大平衡。目前社会上流行二个字“绿色”。意思就是在日常生活当中,穿衣戴帽,柴米油盐及至生活环境都无污染,于人体无害为最高所选,取材自然的矿土,经1380度高温烧制而成的陶瓷日用品,在其生产制作中,无铅无毒,在所有日用材料中最为环保,以其易清洁环保在日常生活中被广泛采用。充分满足了人们更健康,要绿色,要环保的要求,更被广泛的适用于航天、医疗等各个领域。三、陶瓷在生活中的存在价值以上从陶瓷的实用、审美、社会功能等几个侧面印证了陶瓷丰富的内涵和特性,陶瓷本身无与伦比的实用性和人文亲和力,为陶瓷在生活中存在提供了无可辩驳的事实依据。综上所述,陶瓷自产生以来,始终存在于中国人的精神领域,日常生活中,现代陶瓷在继承传统基础上,开始新的精神价值取向,而促成陶瓷在精神实用领域的新生,陶瓷人更要继承传统,把陶瓷这门“现代最古老的艺术”发扬光大。

潮州陶瓷已形成瓷土矿开采、瓷泥瓷釉加工、陶瓷颜料生产、花纸制作、成品生产、彩烤、包装等完整的陶瓷专业生产体系;陶瓷制品品种齐全,款式多样,既有中西餐具、茶具、咖啡具等高、中、低档的日用瓷、炻瓷、厚瓷成套和单件产品,又有造型优美、工艺精致的工艺美术陈设瓷,还有建筑瓷、园林瓷、卫生洁具瓷、工业陶瓷、电子陶瓷等共6000 多个花色品种。陶瓷业是潮州四大工业支柱产业之一,陶瓷制品历来是潮州的传统出口创汇产品,远销欧、美、非、亚的100多个国家和地区。 潮州陶瓷企业做内销,这原本就不是潮州陶瓷企业的强项,既缺人才,又缺品牌;做外销,有了订单却没了利润,可是不做又不行;关门停业,放弃多年苦心经营的事业又不甘心。这就是当前潮州大部分陶瓷企业所面临的尴尬境地。从当前潮州陶瓷产业的优势来看,政府的重视、产业的规模、产品的丰富、企业闲散的资金存量、设备技术的完善、悠久的产业文化、人才的聚集、原材料的充足、交通的便利等都是潮州陶瓷产业升级的良好基础。从当前潮州陶瓷产业的劣势来看,政府的产业规划欠科学、政府的整合政策粗放、产业研究机构功能不完善、国内外渠道不畅通、企业品牌意识差、缺少专业的营销人才、行业组织功能缺失、企业融资困难、单个企业的信用等级偏低、市场信息不对称、龙头企业的影响力小、产品价格混乱、产品同质化严重等都是制约潮州陶瓷产业发展的主要原因。要摆脱当前潮州陶瓷产业的困境并不难,关键是看潮州地方政府对陶瓷产业的重视程度。其实,潮州当地政府一味鼓励企业上市的动机是好的,但如果过于追求数量可能就会出问题。我们经过近一个月的调研发现,潮州的陶瓷产业当前主要是缺乏一个完整的产业引擎,整个产业呈现出一种群龙无首的状态。这是导致潮州陶瓷产业对外缺少竞争力的根本原因。从解决潮州陶瓷产业发展的实际困难出发,当地政府可牵头分别组建中国潮州日用陶瓷有限公司、中国潮州工艺陶瓷有限公司、中国潮州卫生陶瓷有限公司。这三家公司可为正式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发起股东可由政府下属的一些国资机构、当地的陶瓷企业、当地的原材料供应商、当地的各种配套供应商、陶瓷经销商等共同组成。三家公司分别承担着当地相关企业的市场开拓、产品销售、人才培训、企业融资担保、产品规划设计、信息化管理、上市融资、争取政府的各项优惠政策、终端价格监管、市场调研、品牌推广等任务。在公司组建过程中,首先要导入第三方服务机构,以保证公司的规范操作。比如:品牌营销顾问、财务顾问、投资顾问、法律顾问等。三家公司组建后,可在国内每个省会城市设立一个“中国潮州陶瓷直销基地”,每个基地均可由当地拥有大店的商家投资组建(日用、工艺和卫生陶瓷可分别找一个代理商),该基地主要承担潮州陶瓷在当地的分销任务。对于投资直销基地的商家来说,可以享受公司提供的下列优惠政策:品牌在当地的独家代理权、可优先作为公司发起股东、可帮助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担保、可帮助提供人才培训、可享受公司的信息化服务、可享受政府的产业优惠政策等一系列扶持政策。而各基地必须做到:公司统一配货、店面风格统一、终端价格统一、服务理念统一、对外形象统一、品牌名称统一、信息管理统一等。对于上游的制造企业来说,可根据自己的产品类别来选择公司,并与公司签订长年的供货协议。制造企业可以享受公司提供的下列服务:产品销售、品牌推广、生产所需的流动资金担保、产品规划设计、人才培训、信息化服务、品牌规划包装、信用担保、技术服务等一系列政策扶持。对于这三家公司来说,它们都可以发展为几年后的上市公司。公司的利润来源便是从产品的供销价中提取15%—20%作为营销管理费,这种提价决不会影响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这其中10%可作为企业利润,5%—10%可作为企业的宣传、税收、管理、培训、客户接待等成本。外销可适当地增加一些管理成本。而这三家公司的操盘手必须在社会公开招聘,董事会认可后授其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并充分采用现代企业的管理手段。总之,要确保这三家公司一两年内引进风险投资,三年后挂牌上市。从产业理论上讲,这三家公司的出现,将直接解决当前潮州陶瓷产业存在的官、产、销、学、研的严重脱节问题,也为潮州陶瓷产业制造了三个大引擎。它不仅使产业分工更加明晰,同时也使潮州的陶瓷产业增强了免疫力和对外竞争力。汉高祖刘邦说,没将请将,没势造势。如今,夹江、晋江、德化、淄博、法库、高安、景德镇等陶瓷产业基地也都像潮州一样存在着产业引擎缺失的问题。如果各地政府或行业协会能及时为当地产业装上一个引擎,中国陶瓷产业的发展前景绝对是一片光明。

财政政策问题以及对策研究论文

财政学的多元化特点要求财政学教学方法必须更加多样化,并且不断革新,与时俱进。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一个国家的发展离不开科技创新,科技创新离不开资金的支援。在国际新形势下,发展战略性产业已成为时代的要求。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人们生活水平低的提高,对产品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而企业要想顺利完成转型,就需要有效的财政政策的支援,而我国目前的财政政策还有待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一.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现状

近年来,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国家的支援和引导下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在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有些产业有了重大突破,取得了不少成就,有效提高了产品国际竞争力,可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其核心问题就是创新能力有待提高,唯有不断创新才能有所进步,可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技术创新并没有跟上脚步,这一环节的落后直接影响新兴产业迈上新台阶,制约著其进一步发展。而且有很多企业盲目投资新兴产品,没有对其合理评估,造成各方面的浪费。因此,在欢呼新兴产业所取得的成就的同时也要注意自己的不足, *** 也要引起注意,积极力量鼓励科技创新。

二.我国对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财政政策

一财政支出政策

1.财政直接投资我国对于新兴产品的投入大部分是通过拨款给相关企业实现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总是离不开科学技术的支援,甚至是依赖于科技创新,而技术创新往往在有其前沿性的同时也有风险性,导致这样的产品在研制前和投入生产时集资较为困难,在这种情况下, *** 就要出面提供相应资金保证产品顺利研发。

2.财政补贴财政补贴是针对个人和企业的一项政策,主要包括相对价格补贴和企业亏损等,为企业提供了一定的保障。通过补贴培养更多的创新人才,为新兴产业的发展积极献计献策;通过补贴鼓励公司坚持发展新兴产品,投入更先进的技术,逐渐调整资源配置结构,使新兴产业的发展迈上一个新台阶。

3. *** 采购 *** 采购这一财政政策有其独特的意义。通过 *** 采购可以直接改变市场需求,高需求量可以使得相关企业生产规模扩大,而且 *** 采购大大降低了企业的产品成本, *** 企业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进一步影响新兴产业格局。这一手段也可有效阻止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在市场上扩散。

二财政收入政策

财政收入政策包括税收和国债等。一般是通过对新兴产品企业和从事相关工作的工作人员实行减税甚至免税政策,增加员工的收入,降低企业执行成本,引导企业重视新兴产业,加大对其的投资,逐步提升新兴产品在市场中的地位,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三.我国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财政政策所存在的问题

一财政投入力度不够

近几年来,国家也意识到了发展战略性新兴产品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因此在财政上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给予支援,可是这与实际需求还有一些差距。企业完成转型,转向向新兴企业投资的过程中面临很多的挑战,要想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顺利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离不开国家的财政支援。而在我国,对新兴产品研发和生产的投入远低于其他发达国家。

二采购政策效果不佳

*** 采购对于推销新兴产品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可以说它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着市场需求,使产品更快更容易被消费者接受。而我们国家的采购政策还不是很成熟,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一方面,采购政策在实际实施过程中效率低下,并没有向预想的方向发展;另一方面, *** 对于战略性新兴产品采购有限,没有形成一定规模,影响较小,对需求结构的改善有其局限性,不能很好地带动新兴企业的发展,使企业主动转型向新兴产品投资。

三税收政策有待改善

税收政策对调整资源配置有很重要的作用,可是我们国家的税收并没有形成一定的体系,实际效果不尽人意。税收政策范围太广,太过笼统,没有具体到哪些产业和哪些环节,无法达到真正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目标。战略性产业在发展初期,尤其是产品研发初期面临很大的投资风险,不仅需要大量启动资金,产品效果还未知,无法保证,面对这样的情况,如果有风险投资税收政策就会给企业很大支援,而我国这方面的税收政策还有待完善。因此,在税收政策方面还需要根据企业实际需要作出改善,形成一套完整的、系统的额、真正对促进新兴产业发展有所帮助的税收政策。

四.总结

国与国的竞争,归根到底是技术和人才的竞争,我们国家要想走出自己的一条路就要强化创新意识,坚持发展新兴产业,不断适应时代的要求。毫无疑问,新兴产业的顺利快速发展离不开国家的财政支援。只有国家对其高度重视,加大投入力度,才能保证企业自主创新,改进技术,进一步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为此 *** 要意识到财政政策对其的关键性作用,在实际实施中不断发现问题并及时改善,给新兴企业的发展提供实质性的保障,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稳定快速发展。

所谓低碳经济,是以提升能源利用效率、推动低碳技术创新、优化能源结构为前提,旨在转变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降低人们对不可再生资源的依赖程度,减少能源的浪费,降低碳的排放量,从而减少环境污染,实现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财政政策则是指 *** 为了带动低碳经济的发展而使用的一些政策激励手段,它不仅保障低碳经济的持续发展,同时对低碳经济也起著调节以及引导的作用。最近几年以来, *** 出台了很多财政方面的政策来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并且取得了很多积极效果。但是从目前的实际状况来看,现有的财政政策仍然存在着一些缺陷,必须对促进低碳经济的财政政策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完善。

一、我国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主要财政政策

最近几年来,我国出台了很多关于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其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两点。

一节能环保产业的财政支援政策

*** 为了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制定了一系列支援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财政政策。一是加大对节能技术改造中财政奖励资金的投入,奖励资金的额度是按照专案工程中节能技术改造以后,在实践中取得的节能量以及根据有关规定的标准确定的,这种财政政策有利于增加节能技术改造的动力,带动低碳经济发展。二是鼓励节能产品的研发以及惠民,比如说一些高效的节能照明产品的研发与使用,不仅减少了居民用电额度,也降低了能源的浪费。三是加大对再生节能材料利用时的补助,比如说,国家增强对于再生节能建筑材料在再生产过程中的补助,对这部分企业贷款贴息,或实行相应的奖励政策。

二可再生能源的财政支援政策

该政策主要是针对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而言的,旨在通过财政政策的引导,进一步优化我国的能源结构,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如对“金太阳”工程实行财政上的补贴;国家对“太阳能屋顶计划”的财政支援;对风力发电工程设定专项的财政资金;对秸秆回圈利用实行的财政补助;对节能汽车或者新能源汽车在推广使用环节的财政补助政策等。

二、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体系存在的问题

为促进低碳经济发展制定的一系列财政政策,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经济产业结构的转变以及调整,带动了我国能源的利用率,推动了我国能源结构的优化。但是,从发展低碳经济这一总体目标而言,目前的财政政策仍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首先,财政支援的投入力度不高,针对性不强,国家要想大力发展低碳经济,要面对的首要问题便是经济结构调整和科技创新等方面的问题,但是由于国家对于节能环保技术以及新能源研发与利用技术方面的财政资金支援力度仍然较低,缺乏稳定性和长期性,所以财政政策对低碳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因此,国家还需要结合低碳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与支援的力度,以便使低碳经济处于一个长期稳定的发展环境之中。其次,现在的财政政策很多缺乏市场机制的有效引导,我国目前没有形成以市场机制为主导的财政政策体系,有关资金与担保方面的市场引导机制不够健全,这就容易造成财政政策的制定脱离低碳经济发展的市场需求,造成财政资金利用率偏低、针对性不强等方面的问题。此外,我国目前也没有形成比较完善的市场节能服务体系,这都不利于财政政策发挥应有的作用。再次,在财政资金的管理上还存在一定的漏洞,国家为了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投入了大量的财政专项资金,但是因为资金管理的组织机构不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的建设相对滞后,所以在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以及行政审批等环节存在很多的漏洞,导致资金利用效率低,甚至存在专项资金挪用的现象,导致很多节能工程无法正常的运转。

三、促进我国低碳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建议

一规范财政资金的投入与管理

为了进一步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需要进一步健全财政资金的投入与管理。一方面, *** 要加大对财政资金的投入力度,这是促进低碳经济发展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方式。在对低碳经济的财政投入中,应该重视有关节能减排、开发清洁高效能源、改造低碳技术等方面的资金投入,进而为低碳经济的发展提供稳定的资金投入,从而为低碳经济的稳定发展提供长期的资金保障。另一方面, *** 要加强有关低碳经济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合理的使用,提高财政资金的利用效率,从而促进低碳经济持续发展。此外, *** 还要明确财政资金支援的重点领域,不断调整我国的产业结构,从而推动节能减排工作的进行。如加强科技创新方面的扶持力度,多开发一些低碳技术,优化能源利用结构,支援一些低耗能以及清洁能源企业的发展;要重视一些污水管理、新能源开发、环保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推动原有的大型企业以及建筑节能方面的技术改造等。

二完善财政补贴细则,引导企业发展低碳经济

利用国家财政补贴机制,引导企业大力发展低碳经济,是促进我国低碳经济发展的有效方式。所以,各地必须针对当地的实际,进一步完善财政补贴的具体细则。一是要利用财政方面的补贴,给予企业有关环境治理费用以及稀缺资源保护费用方面的补贴,从而引导企业加强对环境的保护以及对资源的节约;二是对于一些开发使用清洁能源、对废物实行回收再利用的企业,进行贷款贴息;三是对自觉进行污水、排放气体治理的企业,在其贷款利率、还贷条件等方面给予政策上的优惠;四是对使用的清洁能源要进行价格上的补贴;五是对企业能源、节能减排等技术方面的改造给予补贴。除此之外,利用国家财政补贴,引导地方 *** 在公交、私人汽车、计程车等汽车领域积极推广清洁能源以及节能汽车,也能起到有效的促进作用。

三健全与之相关的财税制度

针对目前我国环境保护以及节能减排的实际状况,应该加大对现行税收制度的调整以及完善,形成对财政政策的有效补充。对此,要积极研究制定有关环境方面的税收政策,实行环境税与碳税等新型的税种,保证环境资源有偿使用,达到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的目的。第一,要对那些使用之后会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征收消费税,并且提高这些产品的税收征收标准,以资源的稀缺程度来制定产品的单位税额。对那些不可再生资源并且稀缺性较大的产品要提高征税比例,以此来提高对于这些能源的利用效率,避免资源的浪费。第二,要开征碳税,碳税的征收不仅有利于资源的节约使用,提高利用效率,也能够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以免加剧温室效应。

四制定能源价格财政补偿机制

为了实现能源的高效利用,我国应该把能源直接引入市场机制,并且根据市场中的价格规律以及市场的供需状况,对能源的价格进行有机的调节,最终让环境的成本能够在市场的价格中反映出来,建立起一个系统的完整的能源价格体系。伴随着能源价格体系的建立, *** 部门要进一步建立起科学的有关能源成本的核算体系,使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等能源的定价机制更加完善,让其可以及时准确地反映出国际市场中的价格变化情况,以及在国内市场中能源的供求平衡状况。在此基础之上,国家要进一步完善能源价格的财政补偿机制,即通过财政政策上的优化,鼓励开发与优先使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当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价格过高时,要实施财政补偿,减少劣质煤、劣质油等污染物排放量大的能源,以促进我国能源结构的不断优化,更好地服务于低碳经济的长远发展。

四、结语

总而言之,促进我国低碳经济的稳定可持续发展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虽然说,现在有关低碳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在实施过程中也面临着很多困难。但是,只要我们努力做好相关的工作,不断健全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完善环境与能源方面的相关机制,就一定可以实现低碳经济的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财政政策是 *** 实施巨集观调控的重要手段,财政政策既可以直接作用于需求,拉动经济增长;也可直接作用于供给,在推动经济增长的同时,推动经济结构优化调整。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希望大家喜欢! 篇一 《我国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 【摘要】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可谓是国家调控巨集观经济的重要工具,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配合的好与坏就会直接影响经济执行。在不同的经济形势下,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都有其不同的搭配模式。在不同时期中央 *** 会对已有的政策模式下的政策侧重点和政策手段进行一定的调整,即纵向协调;在某一个时期的政策搭配模式下, *** 不仅要调整政策本身,也要注意政策配合系统的整体优化,即横向协调。 【关键词】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协调 配合 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可谓是国家调控巨集观经济的重要政策手段。这些政策主要是通过实施扩张性或收缩性措施,来调整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关系。它们及各有千秋,又要紧密联络,但是必须把握和处理好他们之间的关系,依据现实情境协调一致的运用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才能保证国民经济稳定持续快速发展。 我国现在通过两种重要渠道来调节货币,一是各类银行购买国债并通过财政开支向社会投放货币;二是银行贷款,这也是货币投放最主要的一条渠道。这里,财政增加向银行发放国债,就意味着银行增加货币投放;财政兑付向银行发放的国债,就意味着银行减少货币投放。也就是说,财政收支不仅也为社会货币的收付,体现为社会货币的再分配,而且财政向银行发放国债规模的大小就是调整货币供应总量的重要渠道。这也是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紧密相关的重要表现。 一、政策协调配合因素 一国债 国债是协调配合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一个基本结合点,不仅是财政筹集资金的一种方式,而且为货币政策的调节市场提供了操作物件。国债对两大政策协调配合的制约作用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1年期国债是中央银行公开市场业务操作的主要工具,但是我国中短期国债存在许多不足之处,这会影响到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互相协调发挥作用,影响巨集观经济政策的效果。二是国债市场由交易所市场、银行间市场和柜台市场三个部分组成,也就是说投资者不能跨市场交易,这些条件也限制了国债的流动性。三是按照金融市场收益与风险对等的原则,国债利率在市场利率体系中是最低的,由于我国的利率机制缺乏弹性,不利于反映社会资金的供求状况从而影响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配合。 二财政投融资 财政投融资是指财政部门利用国家信用把社会闲散资金集中起来,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计划,在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前提下,通过直接或间接贷款方式来支援企事业单位发展生产和事业的一种资金活动。它是协调配合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另一个重要结合点,财政投融资具有调整和改善经济结构,促进经济有效增长,强化巨集观调控能力的作用。但在目前,由于我国财政投融资与商业银行投融资二者没有明显的的范围,没有相关法律的约束,政策性金融机构为了追逐市场份额,纷纷向竞争性商业银行的金融业务领域渗透。一方面扩大了 *** 投资对民间资本的“挤出效应”,遏制了民间资本的投资;另一方面,使得货币政策的调控难度加大,影响了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协调性,并且加大了地方 *** 融资风险。 三外汇储备 目前我国外汇储备以惊人的速度不停增长。然而,这样做会带来很多问题。一方面,从目前来看,外汇占据的款项成为我国基础货币投放的主要渠道,这就造成我国资本市场资金流动性的问题。另一方面,中央银行在外汇市场被动收购外汇,迫使外汇储备增加的同时,人民币实际汇率与有效汇率的背离相驰程度越来越大,从而人民币面临短期升值和长期贬值的两难境地。 二、建议 由于以上几方面因素的共同制约,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调节作用大打折扣。所以应该针对这些因素提出建议: 1加强国债管理,加强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协在国债管理方面的配合。第一,使国债品种多元化,并且进一步扩大短期国债的发行规模。第二,应逐步取消限制商业银行购买国债的条令,允许商业银行大规模地直接进入国债市场,打破国债市场的分割局面,建立统一的国债市场。第三,要逐步调整国债的利率结构,改变长期以来的国债利率高、银行储蓄存款及其它金融产品利率低的状况,增强国债利率弹性,加快实现利率市场化。 2推进财政投融资体系改革,构建科学合理的投融资框架体系。在财政投融资方面,应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来明确财政投资的原则、范围和领域。在科学的投融资体系内,财政投融资应加强公共福利的增长,不宜干扰和影响民间投资的选择和偏好,不宜进行风险性投资。为防范融资风险,还需要强化地方 *** 对投融资平台的管理,提高地方 *** 投融资效率。这些都是构建长期规划、统筹安排、规划有序和风险可控的投融资框架体系的内在要求。 3坚持汇率市场化改革,进一步增强财政与货币政策的主动性国际收支经常专案、资本专案保持顺差。但是这种格局蕴藏着巨大的风险,为了防范这一风险,把国际收支和内外部经济调整平衡是当前我国巨集观经济面临的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要打破这种格局,必须坚持汇率形成机制的市场化取向,改革外汇管理制度。尽管这种做法在短期内会使我国面临人民币升值的预期,从而导致大量外汇流入,但从长远看,市场化的汇率形成机制会增加货币政策的主动性和独立性。从更进一步的角度来讲,应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扩大内需。通过以上方式逐步实现国际收支平衡,以减轻外汇占款的压力,从而减轻相关的制约因素,使货币政策得以有效实施,更好的与财政政策协调配合。 总之,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作为国家巨集观经济调控的两大基本政策手段,既有不同的调节重点和手段,有着不同的调节影响和作用范围,又紧密联络、相互影响,必须正确认识和准确处理二者的关系,才能充分发挥二者应有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黄亚钧.巨集观经济学第二版[M].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2]高鸿业.西方经济学巨集观部分第5版[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3]郭庆旺.积极财政政策及其与货币政策配合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4]任碧云.中国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的协调配合的技术路径[J].中国经济问题,2009. [5]汪同三,王成璋.21世纪数量经济学[M].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05. 点选下页还有更多>>>

  • 索引序列
  • 财税政策对产业的研究现状论文
  • 企业所得税政策现状问题研究论文
  • 晋城蚕桑产业现状及对策研究论文
  • 广州陶瓷生产现状及对策研究论文
  • 财政政策问题以及对策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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