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学术发表知识库 > 论文研究对象的数据不全怎么办

论文研究对象的数据不全怎么办

发布时间:

论文研究对象的数据不全怎么办

给你分享几个查数据的平台方便在写论文的时候查找数据1国家统计局这个数据平台非常适合搜集宏观数据~而且可以直接对数据进行处理,绘制柱状图、条形图、饼图,非常方便~2,Wind经济数据库这个数据库整合了海量的全球宏观和行业统计数据~对于商科学生来说非常好用~很多高校都会购买这个数据库供学生查询使用3.中国知网其实中国知网除了可以下载论文,还可以查询数据~这个数据平台包含大量的数据资料~在这里可以找到统计年鉴、分析报告、资料汇编、调查资料、普查资料以及统计摘要~以上就是分享给你的数据平台,希望能够帮助到你,祝你论文加油

向网站或者周边投放调查问卷,搜集足够的数据资料。现在网站投放链接很方便,自己把问卷资料整理出来,发散式投放,很快就可以搜集足够的数据了。经管论文数据太少会严重影响论文的质量,虽然思路与创新很重要,但一切支撑还得靠事实说话。

论文研究对象不明确该怎么办

本科毕业论文题目确定了却找不到研究对象找导师寻求一下补救方法,看看可不可以扩大一些研究对象。

学位论文设计包括选题、研究、撰写等阶段。一篇结构完整的学位论文包括标题、摘要、关键词、引言、正文、参考文献等部分,各部分的行文规范是衡量论文质量的重要依据之一。梳理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中常见的失范问题并提出建议,有助于规范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行为,提高学位论文质量。 一、研究生学位论文常见失范问题 近年来的研究生学位论文从选题到撰写的所有环节均存在失范问题,严重影响了论文的质量。 (一)选题常见失范问题 选题范围过大,缺乏针对性。确定论文选题、拟定标题是撰写论文首先要考虑的问题。研究生往往容易陷入选题研究范围过大、涉及面广、难以驾驭的误区。在研究生的论文中常常可以看到一个研究主题包含多个研究问题的现象,导致对多个问题的研究广而不精、空洞无物、有叙无论。 对开展研究的可行性考虑不充分,致使行文困难。确定研究问题是问题意识形成的起点,这对于论文设计是至关重要的。研究生在论文写作中常常遇到行文不畅的问题,是因为之前没有充分考虑选题的可行性,没能准确评估自身的研究能力。资料搜集困难、人力物力不足或其他物质条件欠缺,会导致研究工作无法展开,难以行文。 选题陈旧,未找出独特视角。论文选题的切入点是从新颖独特的视角观察某种现象,并能从现象中提炼出科学命题,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尝试创新,或者提出新观点,或者更正前说之误,或者完善前说不足等,从而体现学术研究的价值。研究生容易忽视经济社会发展的时代背景以及社会现象的特质,难以把握学术研究的关注点,导致选题过于陈旧,缺乏创新性。 (二)标题常见失范问题 论文标题空泛、笼统,深层信息表述模糊。标题空而大直接表现为题目所表述的研究问题过于宽泛、研究对象不明确,未表达出论文的核心观点或概念等深层信息。研究生缺乏问题意识,难以深入把握具体的研究问题和研究对象,再加上文献阅读工作不到位,都会导致确定研究方向和拟定论文题目的过程中呈现一定的空想性。 题文不符,行文内容与题目的对应性不强。题文不符是常见的失范问题,行文内容偏离题目所涵盖的研究对象、研究范围,核心关键词不能精准概括文章的主要论点和论题。无论是论文主要内容偏离拟定题目还是题目未能准确概述论文核心内容,都属于精准度偏差。 语言文字运用不当。标题是论文的文眼,非常重要。题目要在初次拟定之后多次精修,尤其是语言文字的表述应恰当、规范。研究生论文标题中经常出现用词不当的情形,所用词汇过于笼统、泛指性较强,存在语病,容易引起歧义。 (三)关键词常见失范问题 揭示信息不全,遗漏重要词汇。关键词一般来源于题目的拆分和原文中其他具有关键信息的词汇。研究生学位论文通常存在关键词的选取随意性大、关键信息词汇不足、遗漏重要观点词汇等问题。由于论文题目有字数限制及其他方面的影响,原文中的一些核心概念及主要方法等并不能全部体现在标题中,仅仅通过拆分题目提取的关键词难免存在随意大、遗漏关键信息点等问题。 选用过多无意义词汇。常见误区之一是将外延意义范围较大的泛意词作为关键词,此类词汇并不能揭示与文献有关的价值信息,在说明文献主旨内容上无任何作用且不具备检索意义。选取过多的无意义词汇,会减弱关键词的检索作用,降低文献检索的准确率。 对词性的把握不准确。学术论文中的关键词一般为3~8个,词性是名词,主要是合成词或专业术语。研究生常常将补充解释类的动词和形容词误选为关键词,选取的词数量过多或过少,导致关键词所涵盖的原文信息不全面、关键性的信息词汇缺失、文献检索的难度增加等问题。 (四)引言常见失范问题 引言与摘要、文献综述混淆。引言对全文具有提纲挈领的作用。由于对引言、摘要、文献综述的具体内涵认识不足,研究生在引言写作中常将三者混淆、内容重复。应从引言与摘要、文献综述论述内容的区别上把握引言的写作技巧。引言是在阐述研究背景的基础上对研究过程、方法、成果的全面介绍,其内容论述比摘要更详细,但在文献总结梳理方面不及文献综述详尽。 论述内容衔接不畅,缺乏逻辑性。由于尚未厘清研究主题与文献成果之间的逻辑关系,再加上写作能力薄弱、写作技巧欠缺,研究生在论文写作中常表现出语言逻辑不通、内容衔接不畅等问题,尤其是在引言部分,对现有研究成果的梳理与拟研究的主题论述等内容衔接不当,缺少内在联系。 (五)文献综述常见失范问题 资料搜集范围狭窄,遗漏代表性文献资料 文献综述建立在广泛阅读文献的基础上,文献资料的数量及质量直接决定了文献综述的质量。搜索范围狭窄、文献类型不全、数量不足、优质文献少等,会导致对研究观点的阐述不够全面等问题。研究生未真正把握文献检索方法,在文献检索时只将主题作为关键词直接检索,不注重转换关键词或关键词近位词,不能熟练运用逻辑符等。 “有述无评”,简单列举材料 文献综述是“述”“评”“创”的结合,是在对文献梳理归纳、总结的基础上进行评述的研究活动。机械地罗列材料,片面堆砌文献的主要观点,没有对文献主要内容进行综合性评述是文献综述存在的最普遍的失范问题。研究者常常心浮气躁、急于求成,文献阅读工作流于表面形式,仅进行文字的简单铺陈,缺乏必要的思考和归纳总结,导致文献综述有形式而无意义。这种形式的观点汇总缺少对文章全面理解、融会贯通的评述部分,“有述无评”的文献综述只能称为形式上的文献综述,并没有算清“学术账”。 缺少必要逻辑,文献回顾缺乏系统性 研究生未对数量庞大的原始资料进行系统性分类、整理,难以准确把握不同阶段文献研究的内在关联,没有深度探究文献内容和结构框架背后的逻辑层次,将不同研究阶段、类型及层次的研究成果混杂起来,导致文献综述内容缺乏条理性和内在联系。此类文献综述缺少串联不同阶段研究成果的逻辑主线,层次不清,研究观点易出现断层。同时,文献回顾缺乏系统性,可能导致现有研究的历史演进过程展现不完整、遗漏重要研究成果、前后的观点脱节等。 语言文字运用宽泛,言之无物 只有详尽阐述现有的文献研究成果,才能真正展示文献综述在梳理研究成果、理清研究进程、探究研究起源中的重要作用。研究生的文献综述用词宽泛、空洞,常常运用涉及范围大、内容空泛的词汇。例如,在阐述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及不足时经常使用“里程碑式意义”“不全面”等空泛的词汇,并未表达出实质性内容,也未触及现有研究深层次的学术价值和不足之处。 二、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规范 (一)选题的写作规范 多阅读,善观察,勤思考,培养问题意识 选题来源于文献阅读和对现实生活的观察。确定选题首先要具有一定的问题意识,能够基于现实中的问题,提炼出合适的研究主题开展学术研究。研究者要善于观察生活,勤于思考,思考的过程是将客观现象上升为研究问题、提炼研究方向的过程,也是培养自身的问题意识的过程。研究生要有意识地探索培养精读与泛读相结合等阅读技巧,同时提高将所观察到的现象有效地与自身知识结构相结合的能力,逐步形成问题意识。 根据研究的主客观条件全面衡量,综合考虑 确定选题要全面考虑课题研究的主客观条件,主观层面要考虑自身能力的大小、知识储备水平、兴趣爱好、技能特长等方面,客观层面要全面衡量研究地点是否具备可行性、人力物力是否具备支撑条件、数据资料的搜集是否具有完备性。论文写作并非一日之事,需要充足的时间广泛搜集相关数据资料,全面了解选题的历史背景、研究现状,在自身实际能力的基础上衡量实施研究的可行性,综合考虑研究的实践价值和理论意义。 “小题大做”“以小见大” 论文选题要“小题大做”,寻求新颖独特的切入视角,对研究主题进行深入研究。论文选题讲求“以小见大”,以某个切入点为突破口,深入剖析问题原委,深度挖掘问题本质,以一个小问题展示社会大现象。涉及范围小的选题,便于集中研究一个或几个问题,深入透彻地把握问题。 (二)标题的写作规范 标题应鲜明,具有高度概括性和表意的准确性,规范表达出论文的核心。标题的内涵要素主要包括研究范围、研究对象、主要观点和研究主题。拟定标题要用简洁、凝练的文字,内涵要素要在标题中展现出来。规范的论文题目宜以研究对象或核心议题做主语,标题长度一般不超过二十个字,要求清晰表达研究学科、方法和视角,语言表述要求简洁凝练。将提炼出的核心关键词用于论文标题,可以体现论文的主要内容。 论文标题的拟定需要“内外兼施”:对内要结合文章主题框架和关键词,善于运用发散思维,激励自己进行头脑风暴,在日常学习中积累资料,深入思考,反复推敲;对外要积极交流,听取他人的意见,向优秀学者学习,获得灵感。 (三)关键词的写作规范 关键词是以词汇揭示论文的核心内容,是读者获取文章信息的途径之一,也是读者查阅文献的选择依据,还是其他研究者选择是否阅读文献的判断标准。因此,应选取专业性较强的词汇作为关键词,具体办法如下:提炼标题中的核心词汇;从摘要中选取适当词汇;从原文论述中选取关键词。要注意总结和提炼题目、摘要及正文中的关键性专业词汇,从中选取关键词,可以增强关键词的检索功能和参考作用。 要控制数量,注意层次性。关键词的作用之一是反映论文主题,它是对原文内容的高度精炼,一般选取3~5个具备检索意义的合成词或专业词汇即可。在选取关键词时要注意遵循层层递进的原则,按一定顺序排列,体现关键词之间的层次性和内在关联性,有条理地、清晰地展现全文主旨。 (四)引言的写作规范 引言为阐述论文主题、展现论文中心内容而服务,引言表述要具有层次性。引言部分包含研究背景或目的、研究方法、研究结果及结论、地位、作用、意义以及研究出发点、已有研究成果的梳理等方面的内容。各部分内容要相互契合,表述要突出重点,按照某条逻辑主线梳理现有的研究成果,从中发现研究的切入点,锁定研究主题,详细阐述研究思路及方法,并阐明研究的创新点和研究价值。 厘清引言定位,客观界定研究价值。引言与摘要、文献综述不同,它位于文章正文的开头,其作用在于从总体上对研究的来龙去脉加以阐释,通过对论文的总述引出接下来的分述,具有总揽全文的作用。对现有文献的总结应该全面,并侧重于对研究成果、研究思路及方法的整理,合理界定自己的研究选题的价值。 (五)文献综述的写作规范 文献资料类型全面,注意数量和质量 研究者在检索文献时要尽量涉及期刊、经典著作、政策文件等类型,并适当选取英文文献资料,以免遗漏重要文献资料。尤其是社科类研究论文的综述,要善于运用国家及各地政府官方网站公布的数据资料,为论文研究提供数据支撑。撰写硕士学位论文的文献阅读数量一般在100~150篇,以相关学科领域的权威期刊上的文章为主,还要检索与研究主题有关的经典文献和该领域的知名学者的著作。 基于一定逻辑主线系统梳理文献 文献综述是对既有研究成果的回顾,目的是了解研究进程,梳理不同研究文献之间的内在关联性。要避免以论文主题为主线撰写“主题编织式”的文献综述,而应以研究问题为主线串联不同文献,揭示不同文献间的逻辑关联性,从不同角度阐释某一研究问题,这就是“问题先导式”文献综述。可以研究对象、研究问题、研究假设、研究主体为逻辑线索,全面阐述该研究主题的文献做了哪些方面的研究、研究程度如何、哪些方面有待考察等。 “综”“评述”相结合,避免“流水账”式综述 文献综述是“综”和“评述”的结合,研究者以一定逻辑主线系统阐述相关文献的观点并发表自己的见解。在文献综述中,要区分作者的观点与自己的观点,全面归纳作者的观点,并对作者观点加以评析。文献中的研究观点是研究生论述的对象和对自己某些观点进行论证的依据,因此,在综合阐述文章观点的基础上对文献观点进行评析是必不可少的。另外,并不是所有的文献研究都有严密的逻辑体系和科学的结论,可以在文献综述中对研究进行批判,已有研究的不足之处可作为创新研究的切入点。研究生必须在充分理解文献资料的基础上用自己的语言概括原文,既包括对文章观点的归纳,也包含自己对文中观点的评述和对研究不足之处的批判。 语言表达有理有据,言之有物 论文写作讲求有理有据,严谨性是学术论文的基本特征之一。文献综述的语言表达更要精确、严谨,避免用空洞、宽泛的词语。比如,阐述某一学术研究选题在理论上具有重要意义时,应论证研究具体在哪些方面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在实践中是否具有特定的意义。在文献综述中也可以运用客观数据展示研究成果或研究的具体进度。在数据的支撑下再对现有研究的程度做出评判和结论,可以弥补文献综述中语言文字空泛、缺少依据的不足。 三、结语 总体来看,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常见的失范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选题范围过大、可行性不足、选题过时、对自身的研究能力评估不足;题目空大、题文不符及用词不当;摘要中的语言啰嗦、堆砌文章标题或论点、内容论述结构不完整且缺乏关联性等;关键词漏选、选用无意义的词、对数量和词性把握不准;引言中的内容混淆、夸大自身研究的价值、内容衔接不畅;文献综述所需的资料收集范围狭窄、简单罗列材料内容、论述缺乏逻辑性、语言文字空泛。研究生在思想上必须重视起来,根据自身情况,除了加强专业理论知识的学习和广泛的阅读,还必须加强论文写作知识的学习,提高论文写作能力,最终撰写出高质量的学位论文。

研究生论文实验数据不够怎么办

一般来说,没有数据的话,是无法发表论文的,可以和你的导师联系,申请进行一些实验,得到数据就可以发表论文了

给你分享几个查数据的平台方便在写论文的时候查找数据1国家统计局这个数据平台非常适合搜集宏观数据~而且可以直接对数据进行处理,绘制柱状图、条形图、饼图,非常方便~2,Wind经济数据库这个数据库整合了海量的全球宏观和行业统计数据~对于商科学生来说非常好用~很多高校都会购买这个数据库供学生查询使用3.中国知网其实中国知网除了可以下载论文,还可以查询数据~这个数据平台包含大量的数据资料~在这里可以找到统计年鉴、分析报告、资料汇编、调查资料、普查资料以及统计摘要~以上就是分享给你的数据平台,希望能够帮助到你,祝你论文加油

检查与实验相关的过程

与实验有关的过程直接影响实验结果,相对来说具体形象,容易分析。分析的目的是确保你设计的实验是可以用来检验假设的,并且获得的实验结果是可靠的。

需要检查的与实验相关的过程包括三方面:实验设计的合理性、实验数据的可靠性、数据分析的合理性。

丢失重要数据

也许由于实验室出现问题或存储数据的硬盘出现技术问题等,你丢失了大量对项目至关重要的数据。

首先,你应该请教导师,询问解决方法。在你有时间、有资源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重新进行数据收集或实地考察,再次获取这些数据。

如果无法重新收集数据,那么可以与导师讨论如何把数据丢失纳入项目,成为研究的一部分。例如,如果是由于你所使用的某种研究方法导致数据丢失(比如,一个实验出现重大错误,导致部分数据被破坏),那就会引发非常耐人寻味、同时也十分重要的讨论。你可以研究并讨论数据丢失和错误的研究方法所带来的影响,这样也能够向该领域贡献有价值的原创知识。

多参考同类型论文,对其结果进行研究,选择结果一致并且可以和你论文里结果一致的,根据百分比对你的数据进行微调即可

论文的研究对象怎么看

个人感觉,研究对象指实体,研究内容指关注的指标和现象。比方说研究课题:“流体在多孔介质中的流动”研究对象:流体(什么流体,粘性?非粘性?空气?液体?高温?低温),多孔介质(何种多孔介质)。研究内容:1.流体在多孔介质中所受到的阻力;2.流体在多孔介质中的润湿作用;3.流体在多孔介质中的速度分布。(注意,这里3个题目虽然研究对象没变,但是观察问题的角度变了,研究内容也就变了。)个人观点,仅供参考o(∩_∩)o

研究对象,,,,,,,,,,,,,,,,,,,,,,,,,,,,,,多少字呢 ? 我还是可以给 您的,

对客观事物和现象的调查、考察所得观测资料以及有关文献资料数据为研究对象。

理论性论文具体可分成两种,以纯粹的抽象理论为研究对象,研究方法为严密的理论推导和数学运算,有的也涉及实验与观测,用以验证论点的正确性。

以对客观事物和现象的调查、考察所得观测资料以及有关文献资料数据为研究对象,研究方法为对有关资料进行分析、综合、概括、抽象,通过归纳、演绎、类比,提出某种新的理论和新的见解。

扩展资料:

论文的相关要求规定:

1、关键词为标示文献关键主题内容,但未经规范处理的主题词。它是为了文献标引工作,从论文中选取出来,用以表示全文主要内容信息款目的单词或术语。

2、理论分析中,应将他人的意见、观点与本人的意见、观点明确区分。无论是直接引用还是间接引用他人的成果,都应该注明出处。

3、从全篇论文的全部材料出发,经过推理、判断、归纳等逻辑分析过程而得到的新的学术总观念、总见解。 结论可采“结论”等字样,要求精炼、准确地阐述自己的创造性工作或新的见解及其意义和作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毕业论文

证据学的研究对象论文

民 事 证 据 举 证 时 限 制 度 刍 议一、 举证时限制度概述对于举证时限,我国诉讼法学理论界并未见一致的定义与确定的内涵,而且其他国家也似乎没有明确的相同规定,依笔者的理解,举证时限是指在诉讼中应当向法院提交证据的时间及期限,以及未能提交证据时所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按“证据规定”的具体内容来看,举证时限可以分为二种类型,分别为指定举证时限及协商举证时限,但不论是何种类型人民法院都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这也是我国民事司法中的一个共同特点。在民事诉讼发展早期,司法公正占据主导地位,为了实现判决结果的公正法庭普遍认可案件当事人可以随时提交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但是,随着经济对社会的影响,人们发现这个权利也被一些当事人滥用,随时提交证据不仅违背了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而且有些当事人采用突然袭击提交证据的方式来影响到案件的审理时限,甚至可能会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处理与判决,也严重地影响到了诉讼的效率。鉴于此,现代各国民诉法大多将随时提交证据改革为适时提交,最高法院的“证据规定”就是如此,至于其规定的作用与正当性如何,下文将予以简要分析。二、 举证时限与证据失权举证时限制度与证据失权制度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所谓证据失权,是指负有提交证据责任(而不是举证责任,请留意)的一方诉讼当事人如果未能按照约定或规定的时间向法庭提交证据时,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其提交的证据将不再予以组织质证,自然也就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规定”第34条就明确规定:“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笔者认为,证据失权的后果将及于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实现,从而将实质性地决定裁判的结果,所以不能轻率处理。首先,证据失权的后果是极为严重的,应属于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内容之一,应当由法律作出规定才行,所以最高法院的这一解释有越权的嫌疑;其次,过于严苛的证据失权制度并不利于做到法院的裁判符合案件的客观事实,很有可能会产生错误的裁判,从而无法实现公正司法的最基本要求;第三,由于我国并未建立完全的律师代理诉讼制度,而且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普遍较低,往往无法正确理解某一证据的作用及举证不能所产生的严重后果,如果严格依照规定来处理,必然会出现许多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认定与处理,减损法律的根本目的与真正价值。这一点已经在司法实践中有着突出的表现。三、 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问题“证据规定”第37条规定:“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第38条规定:“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此时出现了“举证期限届满日”与“证据交换日”这两种日期,其关系如何呢,笔者试作简要分析。按照规定理解,证据交换日既可以是在举证时限届满日之前、之日及之后这三种关系。如果是在其后,则规定举证时限有何意义?而且,规定证据交换的目的是什么呢?仅仅是为了“互相传递证据”吗?需要确定双方争议的焦点(即有些同志所称的争点)吗?如果一方当事人在举证时限届满之前或届满之日才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而且提出了其未答辩或虽然答辩但未在答辩中提出的新的观点及证据,此时对方当事人的举证时限因证据交换而届满,那么他所收集到的反驳证据如何提交与处理?如果一方当事人在举证时限届满日进行证据交换时提交了此前未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如何提出反驳的证据?等等。尽管规定第40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如果这个“指定的时间”会在原指定的证据交换时间之后,而此时举证时限因证据交换而届满,岂不是宣告原指定时限根本不起任何作用?这些问题似乎有些自相矛盾。这些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不仅让当事人及律师摸不着头脑,连法官也是稀里糊涂,莫衷一是。还有,关于证据交换的次数及规定、证据交换的内容与范围、证据交换的方式与程序,等等,都需要得到明确的规定,以免不具有操作性。笔者揣测,制定此解释的主要目的似乎是为了达到英美诉讼法律制度中的证据开示制度的类似效果,故笔者先援引英美证据法中的“证据开示”概念略作比较。依牛津法律大辞典的解释,“证据开示”(Discovery)是“指在英格兰,民事诉讼当事人可在一定限度内获得有关双方争议事项的全部文件的内容和已经存在的信息的一种程序。该程序旨在于审理前开示相关文件,从而避免在审理中出现意外以促进公正处理案件。”1而我国学者沈达明先生则称之为“发现程序”,并明确指出,此程序“起着以下几种作用:(1)保全审理时不能出庭的证人的证言;(2)暴露事实;(3)明确争执点;(4)把证言冻结起来以防止伪造;(5)双方当事人发现他们之间惟一争执点为法律争执点时,便于援用简易判决程序;(6)经过仔细的调查,双方摸清了对方的事实与法律点的份量后,很可能进行和解;(7)即使不能避免进行审理,运用得当的发现方式能为审理作好准备,使审理的事项达到具体化程度。”2笔者不敢掠人之美,但引用原文如此之多的文字乃是沈达明先生的归纳似乎已经说明了证据开示制度的主要作用,足可借鉴。在英美法国家,证据开示制度得到较大的发展及进一步完善,并结合到相关法律制度及法制传统,较好的实现了预期的目的,尽管目前尚存在一些问题,但正在逐步的研究和解决。但笔者认为,“证据规定”的举证时限及证据交换制度与证据开示制度存在显著的区别,主要表现在证据开示的范围、内容、方式、程序等方面,而且需要结合到较详尽完整的证据规则及熟练掌握该程序的法律服务人士的专业帮助才能较好地发挥这一制度的作用并实现其目的。由于我国并未建立起律师全部代理的民事诉讼制度,因此这施行这一制度的客观条件与制度环境似嫌不足,同时由于该证据规定太简单粗糙而使得效果很不理想,并产生了许多新问题,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并妥善处理。四、 新证据问题我国民诉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但在“证据规定”中却被明确否定了。而且,什么叫做“新证据”呢?“证据规定”第41条第(1)项分一审及二审这2种程序进行了规定:“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后一种情形容易理解也较合理,但第一种情形就不易掌握了。有的学者认为:“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既可能是举证时限届满后新产生的证据,也可能是原来已经存在但由于种种原因当事人没有发现也没有提交的证据。如果是客观原因或者是当事人不存在过错时,似乎可以向法庭说明情况后得到法庭的谅解与认可。但如果是当事人对证据的作用及结果的错误认识而未推荐阅读:民 事 证 据能提交法院时,如何处理呢?笔者的一些同事就遇到过此类问题,有些当事人在诉讼中根本无法确定某件证据的作用与重要性,而是只到在法庭辩论时经法官的调查与提醒才知道该证据已有但未提交,如果严格执行“证据规定”去处理,对这些证据不组织质证并不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则有相当一部份的案件结果显失公正甚至明显错误,不仅有悖于司法公正的宗旨,肯定也会引起当事人的强烈不满;如果对这些证据组织质证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则实际上使得“证据规定”形同虚设,根本没有约束力。看来这个问题并不是简单地从法律上进行规定或者作出一个司法解释就能解决的问题,而是可能需要改革某些重要的相关联的司法制度才能解决的问题,各级法院岂能轻率处之?!从“发现”的词义上来看,按照《现代汉语成语词典》的解释,“发现”是指“①经过研究、探索等,看到或找到前人没有看到的事物或规律;②发觉。”3而“发觉”是指“开始知道(隐藏的或以前没有注意到的事)。”4由词义可见也就包括证据此前已经存在但却被忽视而未予以相应的注意并提交的情形。但词典对此后新产生的事物却并未提及,“无存在何来发现”,属于发现应无异议。因此,不认是从语言学的理解还是证据法学的角度去理解,不去重视处理这一“忽视”或“未注意”的情况的处理无疑是不全面的,这也是必须认真研究处理的事情,不能视而不见。二审程序中也有关于“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理由如上,不再赘述。五、 评价与建议笔者在此仅对 “证据规定”有关举证时限制度进行粗浅的讨论。笔者坚持认为,由于最高法院规定了时限制度及证据失权后果,严重限制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并实质上影响到判决的结果,所以有越权的嫌疑。这实际上也是司法公正与效率之争问题的一个具体表现。尽管从表面上来看,法院这样做似乎更有“效率”,但笔者坚持认为,作为法律,追求公正是其最根本的目的,只有在公正司法的基础上兼顾效率,才能实现法律的本质特征与目的。如果过于追求效率而忽视公正,无疑会让社会公众对法律与司法制度的公正性产生动摇,这也将会是最无效率的作法。笔者认为,举证时限制度的建立需要完善的审前准备程序、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体系、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法制环境与法律意识的建立与提高、可行且有力的证人保护制度等等作为基础或提供支持,目前实行严格的证据失权制度并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提供保障且过于严苛,不利于我国的法制建设。对于举证时限与证据失权问题,笔者认为不如规定举证时限届满后,如果一方当事人提交新的证据导致审判结果改变时,可以由其承担支付诉讼费用并赔偿相应损失的作法,甚至可以规定对其进行必要的制裁,等等,既能解决司法公正这一最本质要求,又可对举证不力者予以制裁,在现阶段似乎更加可行。当然,笔者也建议大家都来研究寻找其他更为合适的办法来解决这个问题。同时,笔者建议不如正式建立较为完善与具体的证据开示制度或审前准备制度,使其更具可操作性,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基础上提高司法效率,以达到建立该项制度的预期目。注释:1 、戴维·M·沃克著、李双元等译《牛津法律大辞典》,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29页。2 、沈达明著《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87页。3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2002年增补本)》,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340页。4 、同上书,第338页。

刑事证据运用中的问题分析 我国证据制度中有关证据运用的规定并不缺失,只是因为规定的抽象、零散,系统性与规范性不够,以至于人们理解上出现含糊不清与认识不一。(一)查证属实中的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查证属实”是证据运用的基础性原则,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查证属实的“事实”所指的是“客观事实”还是“法律事实”,这个问题困扰司法实践。笔者认为,案件的客观事实指的是组成案件的必备要素以及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案件的法律事实是指《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作为刑事案件构成中的要素及它们之间的关系。简言之,案件的客观事实是案件内部的联系,办案人员不能完全认识;案件的法律事实是定案的依据,办案人员必须获得。当一起案件中的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而另一部分较为次要的犯罪事实无法查清时,办案人员就可以忽略不计或对未能查清的那一部分实行疑罪从无,如果仅据已经查清的部分还不能定罪时,则应对全案实行疑罪从无。[1](P7)可见,查证属实的证据运用原则,一方面要求必须尊重客观事实,发现案件真象,另一方面表明证明过程是一个把客观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的运用过程,只有对某些客观事实按照法律规定的种类、形式、要求进行查证属实,让它们成为法律真实,才能发挥在案件中的证明作用。 (二)口供主义与零口供规则。口供主义也称口供情结,是指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重口供而轻其它证据。表现在有了口供就轻信口供,有了口供即使没有其他可印证的证据也照样草率定案;相反,没有口供不敢定案,甚至“无供不录案”。口供主义是导致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受侵犯的主要原因之一。 “零口供”的规则来自于2000年辽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推出的《主诉检察官办案“零口供”规则》。该规则的精神表明:当侦查机关将包括有犯罪嫌疑人口供在内的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批捕或审查起诉时,检察官应视口供为零,然后根据案件中的其他证据分析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事实,应否批捕或起诉。[2] 显然,口供主义违背了“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原则”,“零口供”也并不是“没有被告人的供述,其它证据确实充分即可定案原则”的体现。因为零口供是在存在口供的情况下仍然无视口供的作用,或者能够获得口供的情况下,竟然舍近求远完全排斥口供,将口供弃之不用,办案人员如果以“零口供”规则为指导,把口供的作用弱化到不用的程度,将无法完成诉讼任务,当然,这种做法也不是诉讼效益的价值选择。所以,实践中既不能推崇“口供主义”也不能搞“零口供”。 (三)疑案从无、从轻与从挂。疑案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犯罪,既无法证实其有,也无法证实其无。对待此种情况,实践中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款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即采取疑案从无的作法;也有的在侦查阶段对确定不了的事实情节采取不结案、不起诉、也不撤案而“挂”在一边的作法。导致上述问题的原因,归根到底是证据上出了问题:一是作为实体法意义上的刑事证据确实不足,无法开展证明活动;二是与刑事诉讼证明活动的证明标准“证据确实充分”的理解和运用有关。在此笔者分析第二个原因。在司法实践中,对证明标准的不同理解,可能导致相同案件出现大相径庭的处理结果,事实上,一个具体案件的事实或情节,其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不是一个“是”与“非”的问题,而是一个合理程度的问题。如果每个案件都能结合其具体情况,运用具体的标准去全面衡量,实践中的疑案会大大减少,即使存在疑案,从无处理或从轻处理的合法性与准确性将更高,同样一个事实在适应法律的过程中就不会出现大相径庭或截然相反的结果,因此而导致的不必要的纷争也就会大大减少。当然“疑案从挂”的作法不可取,因为如此放弃证明责任,是司法失职。 (四)证人证言运用效力的缺憾。证人证言运用过程中的弊端之一就是不传唤证人出庭作证,而往往只在法庭上宣读其中的某一“节录”,这种做法很难判断证言中是否有虚假不实的情况存在。当证人证言出现了真伪虚实交织难辨的时候,证人又不能当面澄清,严重地影响证言的证据效力。尽管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件都存在或多或少的证人证言,但由于目前证人出庭的比例太低,致使有关的法律规定形同虚设,刑事诉讼中普遍存在的证据类型在运用效力上大打折扣。

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包括以下内容: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中的运用证据经验;各种证据制度和理论;法律规范中关于证据的规定;古今中外关于证据的历史、理论和实践;研究司法、执法、仲裁、公证、监察等活动中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或其他相关事实的规律、方法以及证据法律规范。

论证据裁判原则 [摘要]证据裁判原则是目前为大多数国家所认可的一项刑事诉讼原则,是法治与理性对刑事裁判的必然要求。由于对作为证据裁判结果的事实以及作为证据裁判依据的证据理解和要求不同,各国形成了不同的证据裁判制度。而证据裁判原则在我国尚未得到应有的法律保障。为此,须对裁判事实的内涵和裁判证据的要求进行重新定位,并在观念和制度两个层面上进行相应改革,以完善我国证据裁判制度。 [关键词]证据裁判;裁判事实;诉因制度;裁判证据 证据裁判指裁判者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根据一定的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能认定事实。证据裁判是人类从非理性裁判走向理性裁判的一个重要标志,并且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时至今日,证据裁判原则已经在绝大多数国家的司法中获得了普遍的意义。但是,在不同的证据制度和不同的诉讼理念下,证据裁判的内涵并不完全相同,其中由于对作为证据裁判结果的事实以及作为证据裁判依据的证据理解和要求不同,从而形成了内容各异的证据裁判制度。 一、作为证据裁判结果的事实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在裁判事实的问题上存在着较大区别。虽然基于控审分离的基本理念,两大法系都认可诉审同一原则,但两大法系对“同一”的理解并不相同。英美法系奉行严格的法律事实同一性原则,即诉审同一不仅仅是指事实的同一,而且包括对事实的法律评价即罪名的同一,法官审判的事实和罪名均应受起诉指控的限制。英美法系对诉审罪名同一的强调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体现了法官对控方处分权的尊重;另一方面则是基于保障被告人辩护权的需要。法律事实同一性原则构成了英美法系诉因制度的理论基础,根据诉因制度,检察官在起诉时,不仅要在起诉书中记载公诉事实,而且应明示诉因。所谓诉因,即诉讼请求原因,也称为起诉的理由,它指的是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具体事实,也即构成要件化的事实。诉因制度具有两项基本功能:确定审判对象与设定防御对象。根据诉因制度,裁判事实必须与控方提出指控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同一,因此,法院不能改变指控罪名,否则便改变了控方指控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但这一点并不是绝对的,基于诉因制度的重点在于保障被告方的辩护权,因此,英美法系允许裁判者在不妨碍辩护权行使的基础上,改变指控罪名,但只能是缩小认定包容性犯罪。如《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31条C项(减轻罪行的定罪裁决)规定:“被告人可以被确定犯有包容于被控罪行之中的某项罪行,或者被确定意图实施被控罪行或者实施必然包容在被控罪行之中的某项罪行,如果意图构成犯罪的话。” 大

  • 索引序列
  • 论文研究对象的数据不全怎么办
  • 论文研究对象不明确该怎么办
  • 研究生论文实验数据不够怎么办
  • 论文的研究对象怎么看
  • 证据学的研究对象论文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