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写文献综述步骤:
1、搜索相关文献
2、评价来源
3、识别主题、辩论和差距
4、概述结构
5、写文献综述
这个简单啊,我这里有一篇现成的,你可以拿去参考下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214.6%,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生命是以时间为单位的,浪费别人的时间等于谋财害命;浪费自己的时间,等于慢性自杀。可是,绝大多数大专一年级学生都在慢性自杀,更加谋财害命。
文献综述范文的写作步骤如下: (一)选题 选题是写好文献综述的首要条件。选题要从实际出发,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在理论或实践上有一定意义。选题来源包括:1)与自己实际工作或科研工作有关的、较为熟悉的问题;2)某护理问题的研究今年来发展较快,需要综合评价;3)从掌握的大量文献中选择反映本学科的新理论、新技术或新动向的题目。 文献综述的题目不宜过大,越具体越容易收集资料,从某一个侧面入手,容易深入。 (二)搜集资料 文献资料是撰写文献综述的物质基础,选定综述的题材后要大量的搜集和阅读有关的中文和外文文献,文献越多,就越好些,综述的质量就越高。选择文献应先看近期的(近3-5年),后看远期的,在广泛阅读资料的基础上,在深入复习几篇有代表性的文章,必须找到原文阅读,特别是有权威性的文章应细读。在阅读文献过程中应做好读书卡片或笔记,为撰写综述准备资料。 (三)整理资料 综述不是众多文献资料的堆积,而是作者在阅读了一定量的资料的基础上,根据资料的重要程度进行细读,抓住其主要观点和结论,对掌握的资料进行分析、综合,先列出提纲,写出各级的大小标题,然后将观点相同的资料分别归入有关问题,并排好顺序。综述要如实反映原作者的观点,不能任意改动,但对引用的资料也要加以选择,不可能把搜集和阅读过的所有资料都写进去,应有所取舍。 (四)写作 根据写作提纲,逐项将内容展开,并注意观点与内容的一致。在写作过程中,可根据需要调整结构和补充内容。论述观点时,作者可有倾向性,但不同观点也应列出。初稿写出后,要反复修改和补充,包括内容增减、结构统一、数据核对和文字润色,综述发表前,最好请有关专家和同行审阅,力求做到主题明确、层次清楚、数据可靠、文字精练、表达准确。范文1: 从政府到企业:关于中国民营企业研究文献的综述 一、引言 在过去的20多年中,中国经济在转轨过程中的不俗表现,一直令中外经济学家为之着迷,作为其背后主要支撑力量的民营企业更是倍受关注。从民营企业的发展支撑着中国经济增长速度和市场化进程的基本假定出发,经济学家们运用现代经济学的基本原理、方法,去观察、解释民营企业的成长绩效,及其所创造的“中国奇迹”。一些学者甚至认为,中国民营企业的成功挑战了“传统智慧”(Montignola,Qian and Weingast,1993),为主流经济学的发展作出了新的贡献。 以此为背景,我们尝试对该领域内主要贡献者的观点进行归纳,并梳理其理论逻辑,力求从另一个侧面去理解民营企业,进而理解中国经济改革的实质。具体讲,作为一种制度安排的民营企业,从其产生、发展和变迁的全过程看,它的特殊性究竟是什么?从产权已基本清晰的民营企业发展现状出发,将会把我们引导到一种什么样的未来状态?随着各种形式壁垒的消除,我们如何预测它下一步的表现?本文期望能为人们进一步寻求上述问题的答案提供一些有益的视角。 本文对文献的综述基本上按照民营企业的实际发展进程展开。第二部分评价斯蒂格利茨(Siglitz)等人的观点。与早期的政治经济环境相适应,产权安排被视为外生变量,市场竞争、激励与信息等因素得到了强调。第三部分介绍围绕产权安排提出的各种理论假说。尽管文献的视角各不相同,但大多数都是从Grossman-Hart-Moore的剩余控制权理论起步的。第四部分比较分析各种关于企业改制原因的假说。一般认为,地方政府退出与企业改制内生于市场化改革的总体水平。随着环境的变化,民营企业作为一般意义上企业的性质被更多地展现出来。 二、市场竞争、激励机制与效率改进 众所周知,中国的改革具有渐进性、政治改革与经济改革非同步性的特点。这构成中国民营企业成长的初始环境。早些时候,依照Sachs(1989)等人所设计的“大爆炸”模式进行改革的前苏联及东欧国家的经济出现持续衰退,而“摸着石头过河”的中国经济却保持了持续强劲增长的势头。尤其令经济学家感兴趣的是,推动这种增长的竟是有惊于主流经济学(企业)定义的乡镇企业。起初国内学者曾从经济行为的逻辑性与财产所有制无关的假定出发,运用兰格(Lange)的市场社会主义理论作过一些探讨,但基本没有得出什么有解释力的假说。根据主流经济学的标准理论模型似乎也一时难以给出令人信服的答案。 面对理论与现实的强烈反差,斯蒂格利茨(Stiglitz,1994)在详细考察了中国经济改革过程后认为,乡镇企业的成功表明,缺乏主流经济学所强调的私有产权关系并不是传统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问题所在,同时市场社会主义也存在一个严重失误,那就是低估了激励问题的重要性。由于假定信息完全,像阿罗—德布鲁(Arrow-Debreu)模型一样,作为市场社会主义理论基础的兰格—勒纳—泰勒(Lange-Lerner-Tallor)定理,并没有对信息不完全的现实予以足够的重视。在信息不完全的情况下,经济活动中会产生严重的委托一代理问题。此时的首要问题是改变管理人员的激励结构,而这一点在不改变企业产权的情况下也能做到。由于竞争机制的引入和企业“软预算约束”(Kornai,1998)的改变,致使经理的激励结构发生变化,即使不进行私有化也可使企业效率得到提高。正像人们已经观察到的,与积极推行私有化的前苏联、东欧国家相比,中国在给予经理人员更多的利润方面走得最远(热若尔·罗兰,中译本,2002)。乡镇企业早期的成功案例表明:激励机制的改进向相关行为主体提供了有力的激励。例如,随着企业生产率水平的提高,经理人员的收益不断增加;乡村居民生活状况得到改善;同时地方政府也可以获得企业所创造的大部分税收和利润(萧好,2000)。 沿着竞争与激励之间关系的思路,田国强(1995)通过一个基于激励理论的分析框架,较为系统地解释了激励机制变化对乡镇企业效率的影响。他从产权界定与资源有效配置的关系出发,认为明晰产权通常是资源有效配置的充分条件,却不一定是必要条件。很多情况下,资源的有效配置并不取决于产权的明确界定。因为在市场机制中,行为主体的激励来源于占有财产和获取利润,所以不像人们通常所理解的那样,只有私有产权才会产生高强度激励。为此,田国强用中国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成功案例作了进一步说明:尽管土地仍然归国家所有,但将努力程度与收益水平紧密结合起来的措施使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在很大程度上得到提高,最终导致农业生产效率的改进。这似乎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产权并不是解释中国乡镇企业效率的最关键变量。依照激励机制设计的理论逻辑,在公有制条件下也可能通过选择恰当的激励机制来使资源配置优化。中国乡镇企业表现出高效率的主要原因就是其制度安排满足了激励机制最基本的先决条件:把个人的收入和劳动贡献联系起来;企业经理和职工拥有更多的选择自由等等。 可以认为,斯蒂格利淡和田国强等人的上述理论比较成功地解释了早期中国乡镇企业的成长绩效。随着时间的推移,当外部环境参数发生变化时,经济学家进而发现,乡镇企业的决策权逐步由地方政府向企业转移(Jefferson et al,1994)。正如田国强同时所强调的,乡镇集体企业作为中国特定阶段特定条件下的特有现象,它诞生于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早期阶段。随着经济体制转型的深入,当市场体系日益完善、产权明晰的企业不断增加时,乡镇企业的竞争优势可能会越来越小,很有可能竞争不过产权得到明确界定的企业(田国强,1995)。很显然,仅凭对竞争、激励的强调已不能更深入解释乡镇企业后来的表现。 三、产权配置与民营企业的绩效 尽管竞争机制的引入有助于改善民营企业的绩效,但我们知道,从计划到市场的转轨本质上是一个制度变迁过程,作为这一过程的微观基础,企业内部的制度安排特别是产权配置对效率的改进十分重要。此前有关东欧国家转轨的经验研究表明,在不稳定状态下,市场竞争的潜在功能难以完全发挥,过分强调竞争,会形成新的扭曲。但有关中国民营企业的案例似乎并不支持这一观点。究竟是什么抵消了扭曲造成的效率损失?现实使经济学家们最终认识到产权问题是无法回避的。Grossman-Hart-Moore所发展的剩余控制权理论为更深入地分析提供了一个共同的理论基础。以此为出发点,学者们从不同视角提出假说,积累了大量文献,并由此构成中国民营企业研究的主流。 Weitzman-Xu(1994)较早发展了一个有关中国乡镇企业内部产权安排的模型用以解释民营企业的绩效。在模型中,乡镇企业被刻画成一种产权模糊的合作性组织。虽然乡镇企业名义上归社区全体成员所有,但其控制权实际上掌握在乡镇基层政府手中。与私有产权相比,其产权安排是模糊的。然而在中国,它却表现出了与私营企业相近的绩效(Svejnar,1990;Pitt andPutterman,1992;Dong and Putterman,1997)。Weitzman-Xu进而认为,乡镇企业的出色表现挑战了标准产权理论。根据Grossman-Hart-Moore的理论,产权特别是剩余控制权的配置对一个企业来说是极为重要的,它可以在合约不完备的情况下向相关主体提供激励,并解决组织内可能发生的冲突。中国的经验似乎表明,产权的重要性与组织内冲突发生的可能性是正相关的,但这种相关性依文化中合作精神的不同而异。同西方相比,中国高合作精神的文化氛围(自利性动机弱,合作意识强)使得乡镇企业的模糊产权具有了一定效率。然而,Weitzman-Xu并没有清楚地解释文化作用的机制。如果真是高合作精神导致了中国乡镇企业的效率,那么处于相同文化环境中且产权同样模糊的国有企业效率的相对低下就是不正常的(田国强,1995)。很显然,要对中国乡镇企业的独特表现做出更具说服力的解释,还应当引入新的变量。 …… 四、企业改制与政府退出 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中国在两个方面发生了显著变化:(1)短缺经济时代结束,经济市场化水平进一步提高,以及(2)政治上对私有财产的看法较之以前宽容多了,甚至在形式上开始承认其合法性。在此背景下,一个被普遍观察到的现象是,乡镇企业增速减缓,以及紧接着的大范围改制。此时,文献关注的中心开始转向乡镇企业改制的原因。伴随着地方政府的退出,“模糊产权”这一中国民营企业的标志性特征,也逐渐褪色。蔡防(1995)用一个委托一代理理论的分析框架探讨了乡镇企业改制的动因。他假设地方政府是委托人,乡镇企业经理则被看作代理人,企业绩效取决于对经理的激励和约束。给定地方政府的监督能力,其监督效果内生于乡镇企业的数量和个体规模。在早期,企业个数少、经营规模小,加之经理的就业机会较少,企业面临的委托一代理问题尚不严重。随着地方政府所掌管的乡镇企业在规模和数量上的扩张,及经理就业机会的增多,监督效果逐渐变差。地方政府只得默许经理人员以灰色收入的形式获得部分剩余索取权以达到激励效果。因为经理所获得的剩余是“灰色的”,具有较高风险,作为补偿,对集体资产的侵蚀在所难免。结果乡镇企业的运作成本日益提高,以企业所有权(在地方政府和经理之间)重新配置为核心内容的乡镇企业改制也由此启动。 至此,整个理论演进的逻辑逐渐变得清晰起来。正如人们已经观察到的,随着政府的全面退出,中国民营企业的内容也在发生着实质性的改变,其内涵越来越接近主流经济学关于“企业”的标准定义。民营企业首先是一个普遍意义上的企业,其特殊性就在于被嵌入中国的体制转轨过程。伴随着经济市场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它的一般性会被更多地展示出来。解决了这一关键认识问题后,有关中国民营企业的发展问题似乎开始逐步淡出主流经济学的分析视野。最近的文献考查表明,学者们的研究方向已开始由“解释问题”向“解决问题”转变。例如,姜长云(2000)对乡镇企业资本短缺问题的研究;张杰(2000)、格雷戈里和塔涅夫(2001)对民营企业融资;习题的研究;范从来等(2001)对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模式和股权结构的研究;Sun(2002)对股份合作制内部治理机制合理化问题的研究等等。 需要指出的是,各种经验与对策性研究逐渐成为主流的现象,并不意味着民营企业的发展问题已不再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在我们看来,产权已基本明晰的民营企业,在当前的政治经济环境下,能否尽快成为国家应对全球化带来的一些重大社会、经济问题的主要力量,仍有许多问题需要从理论上进行解释。很显然,只有一种综合了政治学。社会学和经济学的多元化视角才能勾勒出它未来的成长轨迹。如何预测民营企业下一步的表现?随着它的成长将会对整个改革进程施加怎样一种影响?无疑是现实对理论提出的又一大挑战。(来源:经济研究) 范文2: 关于《中国财政分权问题研究》的文献综述 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后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越来越多的国内外学者围绕中国的财政分权问题展开研究。财政分权问题涉及到诸多因素,对其研究必须采用多层次的视角。既有的研究成果多囿于财政分权的某个局部层面,尚未见一个能够解释、分析中国财政分权问题的完整理论框架出现。财政分权,从政府间财政关系的角度而言,是指通过法律等规范化的形式,界定中央(或联邦)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间的财政收支范围,并赋予地方政府相应的预算管理权限,其核心是地方政府具有一定程度的财政自主权。1980年代开始,在全世界范围出现了一股财政分权的浪潮。据世界银行统计,截至1990年代中期,全世界人口超过500万的75个发展中国家中,有62个进行了程度不同的财政分权改革(世界银行,1997)。伴随着财政分权实践的蓬勃兴起,涌现了大量理论文献。这其中的大部分研究集中于探讨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的财政分权问题,而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经历了令人瞩目的快速发展后,其财政分权问题被越来越多的学者所重视。已有的研究中国财政分权问题的文献主要沿着下述几条线索展开: 1.对财政分权和市场化改革之间次序问题的研究。新中国成立后,具有制度变迁意义的财政分权改革肇始于1980年代初“分灶吃饭”财政体制的实施。将中国的财政分权置于其市场化进程的宏观视野中考量,学者们首先对于两者之间的先后次序问题进行了研究。高培勇(2001)认为,在国民经济调整的大背景下,分权化的财政体制改革先行一步,在改革启动初期扮演着为推进整体改革“铺路搭桥”的角色。贾康(2000)也认为,只有先从财力增量的分配格局入手,向地方政府放权,才能使传统的体制有所松动,为以后计划、物价、工资、企业等方面的改革提供空间。总之,多数学者的观点认为“分灶吃饭”式分权体制的实施,是中国市场化改革的突破口,是中央出于经济理性主动向地方进行放权让利的产物,其目的是缩小国家干预范围、增强市场经济的调节作用。 胡鞍钢和王绍光(1997)虽然也认同先行一步的财政分权对于中国市场化经济改革所具有的积极意义,但他们认为,1980年后的分权化改革并非是中央纯粹按照经济理性所做出的决策。事实上,这种“放权让利”是中国在1979和1980年连续出现巨额财政赤字,增收和减支皆不可行的背景下,为了缓解财政压力,中央被迫向地方妥协的产物。 与前述学者们的观点不同,黄佩华(1991)认为财政分权应当在市场化改革之后进行,否则会给地方政府带来盲目发展经济的负面激励。按照黄佩华的观点,中国1978年开始的经济改革的重要特征之一是财政分权先于对计划经济体制的市场化改革,且中国的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工业部门企业缴纳的税利,这就给地方政府提供一种负面激励:大力扩张地方工业规模,实施地区保护主义,以实现地区经济增长和财政收入最大化。正是地方政府的这种行为导致了1980年代经济运行的过热。基于上述分析,作者认为,转型国家的财政分权必须要选择合适的时机,确定正当的顺序,即中央向地方的财政分权应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基础上进行。原因在于,只有先经历市场化的改革,割断政府和企业间的非正常联系,企业才能摆脱政府附庸的地位,成为独立自主的经济主体。接下来再实施财政分权,就可以避免给地方政府提供“铺摊子”的负面激励,更可以有效地实现财政分权所带来的诸多收益。杨灿明(1996)也持类似的观点。他认为1978年以来的财政分权化改革不仅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分配层面的问题,反而带来了市场分割、区域间交易费用提高及地方政府对地方企业控制加强等诸多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政企分开等其他层面的市场化改革滞后于中央向地方的财政分权,没有把分配问题与整个宏观经济协调起来;其次,也是因为分权改革一开始并没有把促进市场经济发展作为明确的目标,改革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对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间分权体制的量变。 2.对财政分权和宏观经济运行绩效的研究。总体而言,对于1980年代初开始的财政分权改革的绩效,多数学者的看法是,中央向地方权力的下放,地方收入留成比例的提高,强化了地方政府的利益动机,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Qian和Weingast,1996;Qian和Roland,1999)。但也有学者指出,财政分权所带来的这种激励机制仅仅在沿海地区发挥了作用,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主要是由这些地区带动的。因为这些地区充分受益于外来直接投资的流入、浓厚的企业家传统以及国有企业面临的预算软约束(Young,2000;Tsai,2004)。这一方面已有的文献主要集中在分权与经济增长以及分权和宏观经济稳定两个问题上。 (1)与经济增长相关关系的研究。关于财政分权对经济增长影响的定量研究,学者们有着不同的结论。主要是因为在不同的研究中衡量财政分权的方法存在着差别。Zhang和Zou(1998)注重于财政资源在中央和地方间的分配,用人均省及省以下的财政支出与中央财政支出的比例衡量财政分权程度,并据此估计财政分权的影响。解释变量中包括了劳动力增长、投资增长以及以实际税率衡量的税收。其研究结果表明中国的财政分权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着负相关关系。与他们的结论不同,林毅夫(2002)等人认为财政分权积极地影响了中国经济的增长。林毅夫的研究注重于地方政府对中央财政政策激励的反应,使用边际留成比例衡量财政分权,选择了28个省级政府1970-1993年的数据进行研究,得到的结论是财政分权主要通过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而不是促进投资来推动经济增长。马骏(1997)同样发现财政分权促进了中国的经济增长。不同的是,马骏选用的衡量财政分权的指标是省级政府的平均留成比例,而非边际留成比例。乔宝云(2002)就财政分权对于经济增长和财政资源分配均等的影响以及两者之间的取舍关系进行了探索。他使用中国1985-1998年间分省的有关数据,建立联立方程组计量模型,对经济增长率、分配均等和财政分权之间的关系进行了估计。结果显示,财政分权对于促进中国的经济增长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这种正面影响并不是线性的。 (2)与宏观经济稳定相关关系的研究。Rajiv Lall和Bert Hofman(1994)在分析改革开放后中国宏观经济波动的财政根源时发现,实施财政分权后,中国的行政管理体制是一种特殊的双重领导和条块管理的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地方政府官员负有双重受托责任。1980年以来开始的放权让利改革,强化了地方政府官员的权力和促进本地区经济发展的激励,地方官员的受托责任也产生扭曲:对本级政府负责成为其首要目标,“条条管理”让位于“块块管理”。这种分权所带来的财政后果是,中央收入比重的逐年下滑以及中央对地方财政赤字控制能力的削弱。这些负面的财政后果进而成为导致宏观经济波动的财政根源。然而,也有学者认为财政分权改革是维护中国宏观经济稳定的重要因素。Montinola(1995)认为“中国式的财政联邦主义”在为地方政府发展经济和展开竞争提供激励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种保护改革的作用,这主要包括为中央政府的经济攫取和其他非正规资源配置能力施加了一种可信的限制。钱颖一和Weingast也持类似的观点(Qian and Weingast,1996),他们认为1980年代中国的财政分权改革确立了一种“维护市场”的财政分权框架,改革赋予地方政府管理本地经济的责任,强化了地方政府预算约束。同时,改革也有助于消除地区间的市场分割,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与钱颖一等人的观点不同,Li和Lin(1999)将中国的成功归因于改革过程中“维护市场的威权主义”的确立。他们认为,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得益于实现了在中央政治控制和协调下经济分权化和地方预算自主间的平衡。 3.对财政分权程度的研究。在这一问题上学者们的看法比较一致,即中国的财政已经过于分权。既有的研究主要是通过设计一定的指标体系来衡量财政分权的程度。赵志耘和郭庆旺(2005)在研究中所选取的两类指标是地方政府收入自主权和地方政府财政支出占国家财政支出的比重。在地方政府收入自主权的三个衡量指标中,地方政府的税收控制指数比较小,表明中国地方政府的税收自主权较小,其他两个指标——地方财政本级收入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和地方财政本级收入占地方财政总收入的比重,都表明中国的财政分权程度已相当高。特别是第二类地方财政支出占国家财政支出比重的指标,充分反映了中国是一个财政高度分权的国家。 国际比较也表明相同的情况。王绍光(1994)认为分权存在底线。通过研究34个国家中央财政收支的情况,他发现尽管各国国情不同,但当今世界一国中央政府财政收入或支出不应低于财政总收入和总支出比重的50%或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0%。如果某一国家在上述四个方面全部低于这些指标的话,就可以认为超出了分权的底线。他发现,前南斯拉夫在1980年代就超过分权底线,随后即出现了国家的动荡不安。而中国的上述四个方面也低于相应指标,表现为中央政府所应承担的公共服务数量和质量能力十分低下。这表明,中国的“放权让利”改革已经走过了头,超过了分权的底线,需要作出新的制度创新和制度安排,才能避免出现最坏的结果。 尽管普遍认为,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初步带来了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的规范化、科学化与公正化(楼继伟、李克平和项中新,2002),实现了提升“两个比重”的既定目标(高培勇,2004),是中国政府间财政关系的一次重新集权化(EraDabla—Norris,2005)。但是,财政分权依然处于过度的状态。由于过度分权, 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没有促进经济增长,同时也没有改善财政资源分配的均等(乔宝云,2002)。姚洋 (2003)也认为,适度的财政分权有积极的作用,但目前中国财政分权由于制度供给的失衡而远远超过了适度的界限,其后果是导致了各级政府对事权的推诿和由此而产生的矛盾在基层的积累、政府行为的商业化和机会主义倾向、地方公共品提供的分散化和小型化、地区差距的扩大,以及政府预算约束的软化等诸多问题。 4.简要评价和思考。通过对相关研究中国财政分权问题文献的梳理,不难得到以下结论:第一,财政分权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运用多种方法,进行多层面的考量。从研究方法看,以往的研究既有规范分析,也有实证分析;研究视角上,历史和现实相结合,国际经验和中国国情相结合。既有的研究不仅涉及到宏观经济稳定等经济领域问题,也关乎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设计等政治、法律问题。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财政问题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管理问题。对其研究和处理必须拓宽视角,不能拘泥于财政本身。第二,需要构建一个能够解释、分析中国财政分权问题的理论框架。目前,一些学者在研究中国财政分权问题时,往往直接照搬西方财政分权理论对中国情况进行分析,缺乏对中国特殊国情的深入考量。传统西方财政分权理论建立在发达国家的基础上,其关键性的前提,如成熟的代议制民主体制等,在中国并不存在,因此,正如Bahl所言,中国财政分权所获得的“好处”不能用传统的分权优点所解释(Bahl,2003)。另一方面,也有部分文献在立足中国国情的基础上,对现行财政分权制度安排的弊端进行了中肯的分析,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建议,但由于缺乏宏观层面的理论指针,这些政策建议只能是局限于财权或事权划分等方面的零敲碎打式的制度创新,尚未有能够指导中国财政分权制度建设进程的系统化的理论出现。这一点也许正是下一步研究中国财政分权问题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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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述论文(包括元分析) 通过对已发表材料的组织、综合和评价,以及对当前研究进展的考察来澄清问题。在某种意义上,综述论文具有一定的指导性,包括以下内容: 对问题进行定义; 总结以前的研究,使读者了解研究的现状; 辨明文献中各种关系、矛盾、差距及不一致之处; 建议解决问题的后续步骤。 综述论文的组织形式是按逻辑关系而不是按研究进程来组织的。一、综述概述 1.什么是综述:综述,又称文献综述,英文名为review。它是利用已发表的文献资料为原始素材撰写的论文。 综述包括“综”与“述”两个方面。所谓综就是指作者必须对占有的大量素材进行归纳整理、综合分析,而使材料更加精炼、更加明确、更加层次分明、更有逻辑性。所谓述就是评述,是对所写专题的比较全面、深入、系统的论述。因而,综述是对某一专题、某一领域的历史背景、前人工作、争论焦点、研究现状与发展前景等方面,以作者自己的观点写成的严谨而系统的评论性、资料性科技论文。 综述反映出某一专题、某一领域在一定时期内的研究工作进展情况。可以把该专题、该领域及其分支学科的最新进展、新发现、新趋势、新水平、新原理和新技术比较全面地介绍给读者,使读者尤其从事该专题、该领域研究工作的读者获益匪浅。因此,综述是教学、科研以及生产的重要参考资料。 2.综述的类型:根据搜集的原始文献资料数量、提炼加工程度、组织写作形式以及学术水平的高低,综述可分为归纳性、普通性和评论性三类。 (1)归纳性综述:归纳性综述是作者将搜集到的文献资料进行整理归纳,并按一定顺序进行分类排列,使它们互相关联,前后连贯,而撰写的具有条理性、系统性和逻辑性的学术论文。它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某一专题、某一领域的当前研究进展,但很少有作者自己的见解和观点。 (2)普通性综述:普通性综述系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作者,在搜集较多资料的基础上撰写的系统性和逻辑性都较强的学术论文,文中能表达出作者的观点或倾向性。因而论文对从事该专题、该领域工作的读者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和参考价值。 (3)评论性综述:评述性综述系有较高学术水平、在该领域有较高造诣的作者。在搜集大量资料的基础上.对原始素材归纳整理、综合分析、撰写的反映当前该领域研究进展和发展前景的评论性学术论文。因论文的逻辑性强,有较多作者的见解和评论。故对读者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并对读者的研究工作具有导向意义。 二、综述的书写格式 综述与一般科技论文不同。科技论文注重研究方法的科学性和结果的可信性,特别强调阳性结果。而综述要写出主题(某一专题、某一领域)的详细情报资料,不仅要指出发展背景和工作意义,而且还应有作者的评论性意见,指出研究成败的原因;不仅要指出目前研究的热点和争论焦点,而且还应指出有待于进一步探索和研究的处女领域:不仅要介绍主题的研究动态与最新进展,而且还应在评述的基础上,预测发展趋势和应用前景。因此,综述的书写格式比较多样化,除了题目、署名、摘要、关键词(这四部分与一般科技论文相同)以外,一般还包括前言、主体、总结和参考文献四部分,其中前三部分系综述的正文,后一部分是撰写综述的基础。 1。前言:与一般科技论文一样,前言又称引言,是将读者导人论文主题的部分,主要叙述综述的目的和作用,概述主题的有关概念和定义,简述所选择主题的历史背景、发展过程、现状、争论焦点、应用价值和实践意义,同时还可限定综述的范围.使读者对综述的主题有一个初步的印象。这部分约200~300字。 2.主体部分:综述主体部分的篇幅范围特别大,短者5000字左右,长者可达几万字,其叙述方式灵活多样,没有必须遵循的同定模式,常由作者根据综述的内容,自行设计创造。一般可根据主体部分的内容多寡分成几个大部分,每部分标上简短而醒目的小标题。部分的区分标准也多种多样,有的按年代,有的按问题,有的按不同论点,有的按发展阶段。然而,不管采用何种方式,都应该包括历史发展、现状评述和发展前景预测三方面的内容。 (1)历史发展:按时间顺序,简述该主题的来龙去脉,发展概况及各阶段的研究水平。 (2)现状评述:重点是论述当前国内外的研究现状,着重评述哪些问题已经解决,哪些问题还没有解决,提出可能的解决途径;目前存在的争论焦点,比较各种观点的异同并作出理论解释,亮明作者的观点;详细介绍有创造性和发展前途的理论和假说,并引出论据,指出可能的发展趋势。 (3)发展前景预测:通过纵横对比,肯定该主题的研究水平,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可能的发展趋势,指明研究方向,提示研究的捷径。 3.总结部分:总结部分又称为结论、小结或结语。书写总结时,可以根据主体部分的论述,提出几条语言简明、含义确切的意见和建议;也可以对主体部分的主要内容作出扼要的概括,并提出作者自己的见解,表明作者赞成什么,反对什么;对于篇幅较小的综述,可以不单独列出总结,仅在主体各部分内容论述 完后,用几句话对全文进行高度概括。 4.参考文献:参考文献是综述的原始素材.也是综述的基础,因此,拥有并列出足够的参考文献显得格外重要。它除了表示尊重被引证作者的劳动及表明引用的资料有其科学依据以外,更重要的是为读者深入探讨该主题提供查找有关文献的线索。 三、综述的写作步骤和注意事项 1.综述的写作步骤。 (1)选题:综述的选题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①选择的专题或领域:应是近年来进展甚快、内容新颖、知识尚未普及而研究报告积累甚多的主题;或研究结论不一致有争论的主题或是新发现和新技术在我国有应用价值的主题。 ②选题与作者的关系:应选择与作者从事的专业密切相关的主题;或是与作者从事专业交叉的边缘学科的主题;或是作者即将进行探索与研究的主题;或是与作者从事专业关系不大,但乐于探索的主题;或是科学情报工作者作为研究成果的主题。 ③题目要具体、明确,范围不宜过大.切忌无的放矢,泛泛而谈。 ④选题必须有所创新,具有实用价值。 (2)搜集文献:题目确定后.需要查阅和积累有关文献资料.这是写好综述的基础。因而,要求搜集的文献越多、越全越好。常用的方法是通过文摘、索引等检索工具书查阅文献。也可以采用微机联网检索等先进的查阅文献方法。 (3)阅读和整理文献:阅读文献是写好综述的重要步骤。因此,在阅读文献时,必须领会文献的主要论点和论据,做好“读书笔记”,并制作文献摘录卡片,用自己的语言写下阅读时所得到的启示、体会和想法,摘录文献精髓,为撰写综述积累最佳的原始素材。阅读文献、制作卡片的过程,实际上是消化和吸收文献精髓的过程。制作的卡片和笔记便于加工处理.可以按综述的主题要求进行整理、分类编排,使之系列化和条理化。最终对分类整理好的资料进行科学分析,结合作者的实践经验,写出体会,提出自己的观点。 (4)撰写成文:撰写综述之前,应先拟定写作大纲,然后写出初稿,待“创作热”冷却后进行修改。 2.撰写综述的注意事项。 (1)综述内容应是前人未曾写过的。如已有人发表过类似综述,一般不宜重复,更不能以他人综述之内容作为自己综述的素材。 (2)对于某些新知识领域、新技术,写作时可以追溯该主题的发展过程,适当增加一些基础知识内容,以便读者理解。对于人所共知或知之甚多的主题,应只写其新进展、新动向、新发展,不重复别人已综述过的前一阶段的研究状况。 (3)综述的素材来自前人的研究报告,必须忠实原文,不可断章取义,阉割或歪曲前人的观点。 (4)综述的撰写者必须对所写主题的基础知识、历史与发展过程、最新进展全面了解,或者作者本身也从事该主题的研究工作,是该主题的“专家”,否则容易出大错、闹笑话。 (5)撰写综述时,搜集的文献资料尽可能齐全,切忌随便收集一些文献就动手撰写,更忌讳阅读了几篇中文资料,便拼凑成一篇所谓的综述。 (6)综述的原始素材应体现出一个“新”字,亦即必须有最近最新发表的文献,一般不将教科书、专著列为参考文献。
文献综述范文的写作步骤如下: (一)选题 选题是写好文献综述的首要条件。选题要从实际出发,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在理论或实践上有一定意义。选题来源包括:1)与自己实际工作或科研工作有关的、较为熟悉的问题;2)某护理问题的研究今年来发展较快,需要综合评价;3)从掌握的大量文献中选择反映本学科的新理论、新技术或新动向的题目。 文献综述的题目不宜过大,越具体越容易收集资料,从某一个侧面入手,容易深入。 (二)搜集资料 文献资料是撰写文献综述的物质基础,选定综述的题材后要大量的搜集和阅读有关的中文和外文文献,文献越多,就越好些,综述的质量就越高。选择文献应先看近期的(近3-5年),后看远期的,在广泛阅读资料的基础上,在深入复习几篇有代表性的文章,必须找到原文阅读,特别是有权威性的文章应细读。在阅读文献过程中应做好读书卡片或笔记,为撰写综述准备资料。 (三)整理资料 综述不是众多文献资料的堆积,而是作者在阅读了一定量的资料的基础上,根据资料的重要程度进行细读,抓住其主要观点和结论,对掌握的资料进行分析、综合,先列出提纲,写出各级的大小标题,然后将观点相同的资料分别归入有关问题,并排好顺序。综述要如实反映原作者的观点,不能任意改动,但对引用的资料也要加以选择,不可能把搜集和阅读过的所有资料都写进去,应有所取舍。 (四)写作 根据写作提纲,逐项将内容展开,并注意观点与内容的一致。在写作过程中,可根据需要调整结构和补充内容。论述观点时,作者可有倾向性,但不同观点也应列出。初稿写出后,要反复修改和补充,包括内容增减、结构统一、数据核对和文字润色,综述发表前,最好请有关专家和同行审阅,力求做到主题明确、层次清楚、数据可靠、文字精练、表达准确。范文1: 从政府到企业:关于中国民营企业研究文献的综述 一、引言 在过去的20多年中,中国经济在转轨过程中的不俗表现,一直令中外经济学家为之着迷,作为其背后主要支撑力量的民营企业更是倍受关注。从民营企业的发展支撑着中国经济增长速度和市场化进程的基本假定出发,经济学家们运用现代经济学的基本原理、方法,去观察、解释民营企业的成长绩效,及其所创造的“中国奇迹”。一些学者甚至认为,中国民营企业的成功挑战了“传统智慧”(Montignola,Qian and Weingast,1993),为主流经济学的发展作出了新的贡献。 以此为背景,我们尝试对该领域内主要贡献者的观点进行归纳,并梳理其理论逻辑,力求从另一个侧面去理解民营企业,进而理解中国经济改革的实质。具体讲,作为一种制度安排的民营企业,从其产生、发展和变迁的全过程看,它的特殊性究竟是什么?从产权已基本清晰的民营企业发展现状出发,将会把我们引导到一种什么样的未来状态?随着各种形式壁垒的消除,我们如何预测它下一步的表现?本文期望能为人们进一步寻求上述问题的答案提供一些有益的视角。 本文对文献的综述基本上按照民营企业的实际发展进程展开。第二部分评价斯蒂格利茨(Siglitz)等人的观点。与早期的政治经济环境相适应,产权安排被视为外生变量,市场竞争、激励与信息等因素得到了强调。第三部分介绍围绕产权安排提出的各种理论假说。尽管文献的视角各不相同,但大多数都是从Grossman-Hart-Moore的剩余控制权理论起步的。第四部分比较分析各种关于企业改制原因的假说。一般认为,地方政府退出与企业改制内生于市场化改革的总体水平。随着环境的变化,民营企业作为一般意义上企业的性质被更多地展现出来。 二、市场竞争、激励机制与效率改进 众所周知,中国的改革具有渐进性、政治改革与经济改革非同步性的特点。这构成中国民营企业成长的初始环境。早些时候,依照Sachs(1989)等人所设计的“大爆炸”模式进行改革的前苏联及东欧国家的经济出现持续衰退,而“摸着石头过河”的中国经济却保持了持续强劲增长的势头。尤其令经济学家感兴趣的是,推动这种增长的竟是有惊于主流经济学(企业)定义的乡镇企业。起初国内学者曾从经济行为的逻辑性与财产所有制无关的假定出发,运用兰格(Lange)的市场社会主义理论作过一些探讨,但基本没有得出什么有解释力的假说。根据主流经济学的标准理论模型似乎也一时难以给出令人信服的答案。 面对理论与现实的强烈反差,斯蒂格利茨(Stiglitz,1994)在详细考察了中国经济改革过程后认为,乡镇企业的成功表明,缺乏主流经济学所强调的私有产权关系并不是传统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问题所在,同时市场社会主义也存在一个严重失误,那就是低估了激励问题的重要性。由于假定信息完全,像阿罗—德布鲁(Arrow-Debreu)模型一样,作为市场社会主义理论基础的兰格—勒纳—泰勒(Lange-Lerner-Tallor)定理,并没有对信息不完全的现实予以足够的重视。在信息不完全的情况下,经济活动中会产生严重的委托一代理问题。此时的首要问题是改变管理人员的激励结构,而这一点在不改变企业产权的情况下也能做到。由于竞争机制的引入和企业“软预算约束”(Kornai,1998)的改变,致使经理的激励结构发生变化,即使不进行私有化也可使企业效率得到提高。正像人们已经观察到的,与积极推行私有化的前苏联、东欧国家相比,中国在给予经理人员更多的利润方面走得最远(热若尔·罗兰,中译本,2002)。乡镇企业早期的成功案例表明:激励机制的改进向相关行为主体提供了有力的激励。例如,随着企业生产率水平的提高,经理人员的收益不断增加;乡村居民生活状况得到改善;同时地方政府也可以获得企业所创造的大部分税收和利润(萧好,2000)。 沿着竞争与激励之间关系的思路,田国强(1995)通过一个基于激励理论的分析框架,较为系统地解释了激励机制变化对乡镇企业效率的影响。他从产权界定与资源有效配置的关系出发,认为明晰产权通常是资源有效配置的充分条件,却不一定是必要条件。很多情况下,资源的有效配置并不取决于产权的明确界定。因为在市场机制中,行为主体的激励来源于占有财产和获取利润,所以不像人们通常所理解的那样,只有私有产权才会产生高强度激励。为此,田国强用中国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成功案例作了进一步说明:尽管土地仍然归国家所有,但将努力程度与收益水平紧密结合起来的措施使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在很大程度上得到提高,最终导致农业生产效率的改进。这似乎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产权并不是解释中国乡镇企业效率的最关键变量。依照激励机制设计的理论逻辑,在公有制条件下也可能通过选择恰当的激励机制来使资源配置优化。中国乡镇企业表现出高效率的主要原因就是其制度安排满足了激励机制最基本的先决条件:把个人的收入和劳动贡献联系起来;企业经理和职工拥有更多的选择自由等等。 可以认为,斯蒂格利淡和田国强等人的上述理论比较成功地解释了早期中国乡镇企业的成长绩效。随着时间的推移,当外部环境参数发生变化时,经济学家进而发现,乡镇企业的决策权逐步由地方政府向企业转移(Jefferson et al,1994)。正如田国强同时所强调的,乡镇集体企业作为中国特定阶段特定条件下的特有现象,它诞生于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早期阶段。随着经济体制转型的深入,当市场体系日益完善、产权明晰的企业不断增加时,乡镇企业的竞争优势可能会越来越小,很有可能竞争不过产权得到明确界定的企业(田国强,1995)。很显然,仅凭对竞争、激励的强调已不能更深入解释乡镇企业后来的表现。 三、产权配置与民营企业的绩效 尽管竞争机制的引入有助于改善民营企业的绩效,但我们知道,从计划到市场的转轨本质上是一个制度变迁过程,作为这一过程的微观基础,企业内部的制度安排特别是产权配置对效率的改进十分重要。此前有关东欧国家转轨的经验研究表明,在不稳定状态下,市场竞争的潜在功能难以完全发挥,过分强调竞争,会形成新的扭曲。但有关中国民营企业的案例似乎并不支持这一观点。究竟是什么抵消了扭曲造成的效率损失?现实使经济学家们最终认识到产权问题是无法回避的。Grossman-Hart-Moore所发展的剩余控制权理论为更深入地分析提供了一个共同的理论基础。以此为出发点,学者们从不同视角提出假说,积累了大量文献,并由此构成中国民营企业研究的主流。 Weitzman-Xu(1994)较早发展了一个有关中国乡镇企业内部产权安排的模型用以解释民营企业的绩效。在模型中,乡镇企业被刻画成一种产权模糊的合作性组织。虽然乡镇企业名义上归社区全体成员所有,但其控制权实际上掌握在乡镇基层政府手中。与私有产权相比,其产权安排是模糊的。然而在中国,它却表现出了与私营企业相近的绩效(Svejnar,1990;Pitt andPutterman,1992;Dong and Putterman,1997)。Weitzman-Xu进而认为,乡镇企业的出色表现挑战了标准产权理论。根据Grossman-Hart-Moore的理论,产权特别是剩余控制权的配置对一个企业来说是极为重要的,它可以在合约不完备的情况下向相关主体提供激励,并解决组织内可能发生的冲突。中国的经验似乎表明,产权的重要性与组织内冲突发生的可能性是正相关的,但这种相关性依文化中合作精神的不同而异。同西方相比,中国高合作精神的文化氛围(自利性动机弱,合作意识强)使得乡镇企业的模糊产权具有了一定效率。然而,Weitzman-Xu并没有清楚地解释文化作用的机制。如果真是高合作精神导致了中国乡镇企业的效率,那么处于相同文化环境中且产权同样模糊的国有企业效率的相对低下就是不正常的(田国强,1995)。很显然,要对中国乡镇企业的独特表现做出更具说服力的解释,还应当引入新的变量。 …… 四、企业改制与政府退出 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中国在两个方面发生了显著变化:(1)短缺经济时代结束,经济市场化水平进一步提高,以及(2)政治上对私有财产的看法较之以前宽容多了,甚至在形式上开始承认其合法性。在此背景下,一个被普遍观察到的现象是,乡镇企业增速减缓,以及紧接着的大范围改制。此时,文献关注的中心开始转向乡镇企业改制的原因。伴随着地方政府的退出,“模糊产权”这一中国民营企业的标志性特征,也逐渐褪色。蔡防(1995)用一个委托一代理理论的分析框架探讨了乡镇企业改制的动因。他假设地方政府是委托人,乡镇企业经理则被看作代理人,企业绩效取决于对经理的激励和约束。给定地方政府的监督能力,其监督效果内生于乡镇企业的数量和个体规模。在早期,企业个数少、经营规模小,加之经理的就业机会较少,企业面临的委托一代理问题尚不严重。随着地方政府所掌管的乡镇企业在规模和数量上的扩张,及经理就业机会的增多,监督效果逐渐变差。地方政府只得默许经理人员以灰色收入的形式获得部分剩余索取权以达到激励效果。因为经理所获得的剩余是“灰色的”,具有较高风险,作为补偿,对集体资产的侵蚀在所难免。结果乡镇企业的运作成本日益提高,以企业所有权(在地方政府和经理之间)重新配置为核心内容的乡镇企业改制也由此启动。 至此,整个理论演进的逻辑逐渐变得清晰起来。正如人们已经观察到的,随着政府的全面退出,中国民营企业的内容也在发生着实质性的改变,其内涵越来越接近主流经济学关于“企业”的标准定义。民营企业首先是一个普遍意义上的企业,其特殊性就在于被嵌入中国的体制转轨过程。伴随着经济市场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它的一般性会被更多地展示出来。解决了这一关键认识问题后,有关中国民营企业的发展问题似乎开始逐步淡出主流经济学的分析视野。最近的文献考查表明,学者们的研究方向已开始由“解释问题”向“解决问题”转变。例如,姜长云(2000)对乡镇企业资本短缺问题的研究;张杰(2000)、格雷戈里和塔涅夫(2001)对民营企业融资;习题的研究;范从来等(2001)对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模式和股权结构的研究;Sun(2002)对股份合作制内部治理机制合理化问题的研究等等。 需要指出的是,各种经验与对策性研究逐渐成为主流的现象,并不意味着民营企业的发展问题已不再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在我们看来,产权已基本明晰的民营企业,在当前的政治经济环境下,能否尽快成为国家应对全球化带来的一些重大社会、经济问题的主要力量,仍有许多问题需要从理论上进行解释。很显然,只有一种综合了政治学。社会学和经济学的多元化视角才能勾勒出它未来的成长轨迹。如何预测民营企业下一步的表现?随着它的成长将会对整个改革进程施加怎样一种影响?无疑是现实对理论提出的又一大挑战。(来源:经济研究) 范文2: 关于《中国财政分权问题研究》的文献综述 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后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越来越多的国内外学者围绕中国的财政分权问题展开研究。财政分权问题涉及到诸多因素,对其研究必须采用多层次的视角。既有的研究成果多囿于财政分权的某个局部层面,尚未见一个能够解释、分析中国财政分权问题的完整理论框架出现。财政分权,从政府间财政关系的角度而言,是指通过法律等规范化的形式,界定中央(或联邦)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间的财政收支范围,并赋予地方政府相应的预算管理权限,其核心是地方政府具有一定程度的财政自主权。1980年代开始,在全世界范围出现了一股财政分权的浪潮。据世界银行统计,截至1990年代中期,全世界人口超过500万的75个发展中国家中,有62个进行了程度不同的财政分权改革(世界银行,1997)。伴随着财政分权实践的蓬勃兴起,涌现了大量理论文献。这其中的大部分研究集中于探讨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的财政分权问题,而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经历了令人瞩目的快速发展后,其财政分权问题被越来越多的学者所重视。已有的研究中国财政分权问题的文献主要沿着下述几条线索展开: 1.对财政分权和市场化改革之间次序问题的研究。新中国成立后,具有制度变迁意义的财政分权改革肇始于1980年代初“分灶吃饭”财政体制的实施。将中国的财政分权置于其市场化进程的宏观视野中考量,学者们首先对于两者之间的先后次序问题进行了研究。高培勇(2001)认为,在国民经济调整的大背景下,分权化的财政体制改革先行一步,在改革启动初期扮演着为推进整体改革“铺路搭桥”的角色。贾康(2000)也认为,只有先从财力增量的分配格局入手,向地方政府放权,才能使传统的体制有所松动,为以后计划、物价、工资、企业等方面的改革提供空间。总之,多数学者的观点认为“分灶吃饭”式分权体制的实施,是中国市场化改革的突破口,是中央出于经济理性主动向地方进行放权让利的产物,其目的是缩小国家干预范围、增强市场经济的调节作用。 胡鞍钢和王绍光(1997)虽然也认同先行一步的财政分权对于中国市场化经济改革所具有的积极意义,但他们认为,1980年后的分权化改革并非是中央纯粹按照经济理性所做出的决策。事实上,这种“放权让利”是中国在1979和1980年连续出现巨额财政赤字,增收和减支皆不可行的背景下,为了缓解财政压力,中央被迫向地方妥协的产物。 与前述学者们的观点不同,黄佩华(1991)认为财政分权应当在市场化改革之后进行,否则会给地方政府带来盲目发展经济的负面激励。按照黄佩华的观点,中国1978年开始的经济改革的重要特征之一是财政分权先于对计划经济体制的市场化改革,且中国的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工业部门企业缴纳的税利,这就给地方政府提供一种负面激励:大力扩张地方工业规模,实施地区保护主义,以实现地区经济增长和财政收入最大化。正是地方政府的这种行为导致了1980年代经济运行的过热。基于上述分析,作者认为,转型国家的财政分权必须要选择合适的时机,确定正当的顺序,即中央向地方的财政分权应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基础上进行。原因在于,只有先经历市场化的改革,割断政府和企业间的非正常联系,企业才能摆脱政府附庸的地位,成为独立自主的经济主体。接下来再实施财政分权,就可以避免给地方政府提供“铺摊子”的负面激励,更可以有效地实现财政分权所带来的诸多收益。杨灿明(1996)也持类似的观点。他认为1978年以来的财政分权化改革不仅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分配层面的问题,反而带来了市场分割、区域间交易费用提高及地方政府对地方企业控制加强等诸多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政企分开等其他层面的市场化改革滞后于中央向地方的财政分权,没有把分配问题与整个宏观经济协调起来;其次,也是因为分权改革一开始并没有把促进市场经济发展作为明确的目标,改革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对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间分权体制的量变。 2.对财政分权和宏观经济运行绩效的研究。总体而言,对于1980年代初开始的财政分权改革的绩效,多数学者的看法是,中央向地方权力的下放,地方收入留成比例的提高,强化了地方政府的利益动机,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Qian和Weingast,1996;Qian和Roland,1999)。但也有学者指出,财政分权所带来的这种激励机制仅仅在沿海地区发挥了作用,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主要是由这些地区带动的。因为这些地区充分受益于外来直接投资的流入、浓厚的企业家传统以及国有企业面临的预算软约束(Young,2000;Tsai,2004)。这一方面已有的文献主要集中在分权与经济增长以及分权和宏观经济稳定两个问题上。 (1)与经济增长相关关系的研究。关于财政分权对经济增长影响的定量研究,学者们有着不同的结论。主要是因为在不同的研究中衡量财政分权的方法存在着差别。Zhang和Zou(1998)注重于财政资源在中央和地方间的分配,用人均省及省以下的财政支出与中央财政支出的比例衡量财政分权程度,并据此估计财政分权的影响。解释变量中包括了劳动力增长、投资增长以及以实际税率衡量的税收。其研究结果表明中国的财政分权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着负相关关系。与他们的结论不同,林毅夫(2002)等人认为财政分权积极地影响了中国经济的增长。林毅夫的研究注重于地方政府对中央财政政策激励的反应,使用边际留成比例衡量财政分权,选择了28个省级政府1970-1993年的数据进行研究,得到的结论是财政分权主要通过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而不是促进投资来推动经济增长。马骏(1997)同样发现财政分权促进了中国的经济增长。不同的是,马骏选用的衡量财政分权的指标是省级政府的平均留成比例,而非边际留成比例。乔宝云(2002)就财政分权对于经济增长和财政资源分配均等的影响以及两者之间的取舍关系进行了探索。他使用中国1985-1998年间分省的有关数据,建立联立方程组计量模型,对经济增长率、分配均等和财政分权之间的关系进行了估计。结果显示,财政分权对于促进中国的经济增长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这种正面影响并不是线性的。 (2)与宏观经济稳定相关关系的研究。Rajiv Lall和Bert Hofman(1994)在分析改革开放后中国宏观经济波动的财政根源时发现,实施财政分权后,中国的行政管理体制是一种特殊的双重领导和条块管理的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地方政府官员负有双重受托责任。1980年以来开始的放权让利改革,强化了地方政府官员的权力和促进本地区经济发展的激励,地方官员的受托责任也产生扭曲:对本级政府负责成为其首要目标,“条条管理”让位于“块块管理”。这种分权所带来的财政后果是,中央收入比重的逐年下滑以及中央对地方财政赤字控制能力的削弱。这些负面的财政后果进而成为导致宏观经济波动的财政根源。然而,也有学者认为财政分权改革是维护中国宏观经济稳定的重要因素。Montinola(1995)认为“中国式的财政联邦主义”在为地方政府发展经济和展开竞争提供激励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种保护改革的作用,这主要包括为中央政府的经济攫取和其他非正规资源配置能力施加了一种可信的限制。钱颖一和Weingast也持类似的观点(Qian and Weingast,1996),他们认为1980年代中国的财政分权改革确立了一种“维护市场”的财政分权框架,改革赋予地方政府管理本地经济的责任,强化了地方政府预算约束。同时,改革也有助于消除地区间的市场分割,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与钱颖一等人的观点不同,Li和Lin(1999)将中国的成功归因于改革过程中“维护市场的威权主义”的确立。他们认为,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得益于实现了在中央政治控制和协调下经济分权化和地方预算自主间的平衡。 3.对财政分权程度的研究。在这一问题上学者们的看法比较一致,即中国的财政已经过于分权。既有的研究主要是通过设计一定的指标体系来衡量财政分权的程度。赵志耘和郭庆旺(2005)在研究中所选取的两类指标是地方政府收入自主权和地方政府财政支出占国家财政支出的比重。在地方政府收入自主权的三个衡量指标中,地方政府的税收控制指数比较小,表明中国地方政府的税收自主权较小,其他两个指标——地方财政本级收入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和地方财政本级收入占地方财政总收入的比重,都表明中国的财政分权程度已相当高。特别是第二类地方财政支出占国家财政支出比重的指标,充分反映了中国是一个财政高度分权的国家。 国际比较也表明相同的情况。王绍光(1994)认为分权存在底线。通过研究34个国家中央财政收支的情况,他发现尽管各国国情不同,但当今世界一国中央政府财政收入或支出不应低于财政总收入和总支出比重的50%或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0%。如果某一国家在上述四个方面全部低于这些指标的话,就可以认为超出了分权的底线。他发现,前南斯拉夫在1980年代就超过分权底线,随后即出现了国家的动荡不安。而中国的上述四个方面也低于相应指标,表现为中央政府所应承担的公共服务数量和质量能力十分低下。这表明,中国的“放权让利”改革已经走过了头,超过了分权的底线,需要作出新的制度创新和制度安排,才能避免出现最坏的结果。 尽管普遍认为,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初步带来了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的规范化、科学化与公正化(楼继伟、李克平和项中新,2002),实现了提升“两个比重”的既定目标(高培勇,2004),是中国政府间财政关系的一次重新集权化(EraDabla—Norris,2005)。但是,财政分权依然处于过度的状态。由于过度分权, 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没有促进经济增长,同时也没有改善财政资源分配的均等(乔宝云,2002)。姚洋 (2003)也认为,适度的财政分权有积极的作用,但目前中国财政分权由于制度供给的失衡而远远超过了适度的界限,其后果是导致了各级政府对事权的推诿和由此而产生的矛盾在基层的积累、政府行为的商业化和机会主义倾向、地方公共品提供的分散化和小型化、地区差距的扩大,以及政府预算约束的软化等诸多问题。 4.简要评价和思考。通过对相关研究中国财政分权问题文献的梳理,不难得到以下结论:第一,财政分权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运用多种方法,进行多层面的考量。从研究方法看,以往的研究既有规范分析,也有实证分析;研究视角上,历史和现实相结合,国际经验和中国国情相结合。既有的研究不仅涉及到宏观经济稳定等经济领域问题,也关乎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设计等政治、法律问题。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财政问题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管理问题。对其研究和处理必须拓宽视角,不能拘泥于财政本身。第二,需要构建一个能够解释、分析中国财政分权问题的理论框架。目前,一些学者在研究中国财政分权问题时,往往直接照搬西方财政分权理论对中国情况进行分析,缺乏对中国特殊国情的深入考量。传统西方财政分权理论建立在发达国家的基础上,其关键性的前提,如成熟的代议制民主体制等,在中国并不存在,因此,正如Bahl所言,中国财政分权所获得的“好处”不能用传统的分权优点所解释(Bahl,2003)。另一方面,也有部分文献在立足中国国情的基础上,对现行财政分权制度安排的弊端进行了中肯的分析,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建议,但由于缺乏宏观层面的理论指针,这些政策建议只能是局限于财权或事权划分等方面的零敲碎打式的制度创新,尚未有能够指导中国财政分权制度建设进程的系统化的理论出现。这一点也许正是下一步研究中国财政分权问题的关键所在。
你这个范围太广了···社会的文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改革开放继续推进,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和思想观念都在发生深刻变化。这种以社会转型形式出现的空前社会变革,一方面给我国的发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使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呈现出一系列新的鲜明特征,并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增添了新的内容;另一方面也必然带来这样那样的社会矛盾和问题,其中深层次的矛盾逐步显现,影响社会和谐的问题日益增多。例如,从社会学视角来看,未富先老问题、社会财富分配和社会风险分配的双重压力问题等许多古典现代性问题和当代现代性问题,集中出现在我们面前,使我们不得不同时加以应对;而在发达国家,这两种问题是先后出现的,因而有较为充裕的时间从容处理。与此同时,我国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长期存在“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问题,社会事业发展明显滞后,社会体制和政策不完善、社会管理水平不高等问题愈益明显。公共产品供给不足和公共服务体系能力不强,也日益成为我们不能不面对的现实。在这种情况下,只有着力发展社会事业和解决民生问题,为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创造良好的环境与条件,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才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强社会创造活力,保持社会安定有序,有效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得更为顺利和健康。 解决突出问题的需要 历史经验表明,仅有经济发展和社会财富总量增加,并不能自然实现社会和谐。一些拉美国家上世纪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中期“失去的十年”的教训,佐证了这一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仍然存在种种不平衡因素、不协调现象。例如,就业压力沉重;城乡、区域、行业之间发展不平衡,收入差距拉大;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农民的社会保障尤为脆弱;很多地方教育水平不高,医疗卫生体制落后,上学难、上学贵和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依然存在;文化事业发展滞后;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等等。如果我们只顾经济增长而忽视社会发展,不仅会加重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矛盾,而且经济发展最终也将难以为继。 我们追求的发展,应该是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发展,是全体人民共享发展成果的发展。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关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和战略举措,就是针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而提出的,必将指导我们不断开创科学发展的新局面,不断取得和谐社会建设的新成就。应当强调的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人类历史上从未经历过的伟大事业,对这一过程中出现的种种不平衡因素、不协调现象,我们既要有常态感,有一种从事这样的伟大事业不可能不遇到矛盾和困惑的平和心态;又要有紧迫感,抓紧研究解决如何把社会代价减少到最低限度、控制在最小范围。 转变政府职能的xu要 把促进社会发展和解决民生问题作为重点,也是推进政府自身改革和建设的一个强大动力。要真正促进社会发展和解决民生问题,就必须建设服务型政府,逐步理顺政府、企业和各类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明确要求“建设服务型政府,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正是促进社会发展和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部署。这是因为,各级政府拥有人民赋予的权力,掌握着大量公共资源,处于经济社会管理者的特殊地位,在促进社会发展和解决民生问题中承担着主要责任。反过来说,促进社会发展和解决民生问题的实践,又会推动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强化其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为了推动促进社会发展和解决民生问题与建设服务型政府二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决定》明确提出,以发展社会事业和解决民生问题为重点,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注重向农村、基层、欠发达地区倾斜,逐步形成惠及全民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当前,我国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差距大。必须扩大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覆盖范围,更加注重向农村、基层、欠发达地区倾斜,向社会各种困难群体倾斜,保障这些群众的基本公共需求。这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是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的必然要求,也是各级政府转变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由之路。由于长期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一些政府工作人员往往更多地是从行使权力的角度来看待施政问题,存在着重权力轻责任、重管理轻服务的现象。发展社会事业和解决民生问题的实践,能够强化政府提供服务和履行责任的意识,推动政府从“权力本位”向“责任本位”转变,从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从偏重行政控制向科学化的公共治理转变。性别和谐与和谐社会建设 作者:曲鹏, 期刊 党政干部学刊JOURNAL FOR PARTY AND ADMINISTRATIVE CADRES 2007年 第04期 - 论性别平等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意义 On the Significance of Gender Equality in Building a Harmonious Society 作者:金梅,李晓燕, 期刊 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JOURNAL OF YUNYANG TEACHERS COLLEGE 2007年 第04期 - 基于性别平等的和谐家庭论 Harmonious Family Based on Gender Equality 作者:付红梅,朱尧耿, 期刊 伦理学研究STUDIES IN ETHICS 2008年 第01期 - 论性别平等与和谐发展机制的构建 On the Construction of Gender Equality and Harmonious Development system 作者:唐娅辉, 期刊 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学报JOURNAL OF WOMEN'S ACADEMY AT SHANDONG 2008年 第02期 - 和谐社会建设中的"性别平等"研究 On the Gender Equality in the Construction of Harmonious 作者:徐莉,张荣余, 期刊-核心期刊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DUCATION 2008年 第11期 - 性别平等主题与和谐文化建设 作者:刘卓红,王夏冰, 期刊-核心期刊 广东社会科学SOCIAL SCIENCES IN GUANGDONG 2008年 第04期 - 性别和谐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Gender Harmony and the Development of a Harmonious Socialist Society 作者:陈耀, 期刊-核心期刊 妇女研究论丛COLLECTION OF WOMEN'S STUDIES 2005年 第02期 - 性别和谐是和谐社会之基 作者:揭光红, 期刊 湖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HUBEI ADULT EDUCATION INSTITUTE JOURNAL 2006年 第03期 - 和谐社会视野下性别平等的实现路径 Vision of the Harmonious Community Gender Equality to Achieve Trails 作者:黄艳娥, 期刊-核心期刊 湖南社会科学HUNAN SOCIAL SCIENCES 2006年 第03期 - 性别和谐与社会和谐 作者:周丽丽, 期刊-核心期刊 贵州社会科学SOCIAL SCIENCES IN GUIZHOU 2007年 第10期 - 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性别关系的思考 作者:吴爱芳,戴真真, 期刊 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LESHAN MUNICIPAL COMMITTEE OF C.P.C 2007年 第06期
仅供参考:摘 要社会主义文化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占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是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的需要,是全面实施党和国家发展战略的需要,是维护我国文化安全的需要。建设什么样的文化,坚持什么样的文化前进方向,是一个政党在思想上、精神上的一面旗帜。在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不断发展和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背景下,面对各种思想文化互相交织、互相激荡的复杂局面,如何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势在必行。关键词:文化建设、社会主义、重要性。今年十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并将加强文化建设列入十二五规划的重要篇幅,充分说明:文化对于一个民族一个国家至关重要。人类文明进步的历史也充分表明,没有先进的文化的积极引领,没有人民精神世界的极大丰富,没有全民族创造精神的充分发挥,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不可能屹立于世界先进民族之林。当今时代,文化越来越成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越来越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丰富精神文化生活越来越成为我国人民的热切愿望。本文也将浅谈如何加强社会主义文化的建设。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含义狭义的文化是指作为观念形态的,与政治、经济并列的,有关人类社会生活的思想理论、道德风尚、文学艺术、教育和科学等精神方面的内容。先进文化是符合人类社会发展方向、体现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反应时代进步潮流的文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是反映先进生产力发展规律及其成果的文化,是源于人民大众实践又为人民大众服务的文化,是继承人类优秀精神成果的文化,具有科学性、时代性和民族性。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吸引力和感召力,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五大报告作了十分明确而简洁的概括:“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就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 ,以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为目标,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这是面对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综合国力剧烈竞争,面对世界范围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面对中国国民素质和人才资源开发的现状,面对小康社会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面对中国40多年特别是近20年来文化建设的经验教训而提出的科学概念。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凝聚和激励全国各族人民的重要力量,是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根本任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根本任务,就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着力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切实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1、思想道德建设 思想道德建设要解决的是整个民族的精神支柱和精神动力问题。它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核心,决定着精神文明建设的性质。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整个过程中,思想道德建设的任务是:坚持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建设,引导人们树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思想道德建设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理想建设。理想建设是思想道德建设的核心。我们的理想就是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理想。它分为最高理想和共同理想两个层次。 我们的最高理想就是实现共产主义的社会制度,这是共产党人的最终奋斗目标,也是全人类的最高理想。 我们在现阶段的共同理想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2)道德建设。道德建设是思想道德建设的主体内容。道德又可分为社会主义道德和共产主义道德两个层次。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在全社会形成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前进的人际关系。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道德的集中体现。共产主义道德建设则以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公而忘私、勇于献身、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基本特征。(3)纪律建设。纪律建设是思想道德建设的保证,同时也是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 2、 社会主义教育科学文化建设 教育科学文化建设所要解决的是整个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和现代化建设的智力支持问题。教育发达、科学昌明、文化繁荣既是物质文明建设的重要条件,也是提高人民群众思想道德水平的重要条件。 发展教育事业是精神文明建设的基础工程。教育作为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重点,如果得不到应有的发展,不仅经济建设没有后劲,精神文明建设也不可能搞好。 科学是推动历史进步的革命力量。作为第一生产力,科学技术不仅是推动物质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而且是推动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其发展程度本身直接就是精神文明发展达程度的重要标志。因此,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必须大力推进科学技术的进步。 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又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载体。这种文化应该既是民族的,要继承我国各民族历史上的一切优秀思想道德和文化成果;同时又是面向世界的,要吸取世界各国各民族的一切优秀的思想和文化成果。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根本是在全社会形成共同理想和精神支柱。 三、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意义 1、理论意义 (1)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是坚持唯物历史观的重要表现。文化发展对生产力的促进作用主要体现在通过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转化形成新的生产力;通过思想道德建设和科学文化建设提高人的素质,为社会的发展提供思想动力和智力支持;通过对社会制度建构的指导作用,实现社会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的优化,从而产生新的生产力。 (2)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党建理论的创新和发展。从党的建设来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是我们党保持先进性的根本条件之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要求党在坚持马克思主义同时不断创新发展马克思主义,并用之指导党的建设和各项工作,保证党的指导思想的先进性,保证党在思想理论上永葆生机活力,永远站在时代社会的前列。 2、实践意义 (1)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人民享有接受良好教育机会,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消除文盲。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 (2)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奋斗目标。只有经济、政治、文化协调发展,只有两个文明建设都搞好,才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才能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实现社会主义的现代化。 (3)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是增强综合国力的需要。当今世界,文化与经济、政治相互交融、相互渗透。文化的力量深深熔铸在民族的生命力、创造力和凝聚力之中。文化不仅是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而且是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强大精神动力。在当代,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综合国力的增强,都有赖于科学技术的发展,有赖于文化发展水平及其影响力。国家的发展和强盛,民族的独立和振兴,人民的尊严和幸福,都离不开强大文化的支撑。 (4)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是维系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精神纽带。文化是人类的精神活动及其产品的总称。文化在本质上属于社会意识的范畴,是对社会存在的反映,文化是经济和政治的产物。一方面体现着人类自身的利益和要求,在阶级社会里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另一方面又反映着人们认识和改造客观世界的程度和精神成果,因而又具有普遍性,如科技文化等;任何文化都是由处于共同地域、具有共同语言和共同心理的群体创造的,因而文化又具有民族性。 (5)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是维护我国文化安全的需要。少数西方国家凭借其掌握的经济、科技和军事优势,正在加紧建立和扩大文化霸权。面对这种形势,许多国家纷纷在维护本国文化安全和反对文化霸权主义的旗帜下,加速发展本国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以有效地抵御外来的文化侵略,维护本国本民族的利益。在这样的国际背景下,如果我们不加快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全社会就会失去共同的理想和精神支柱,全民族就会丧失凝聚力和战斗力,整个国家就会极大地削弱综合国力,最终不但不能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而且会成为西方文化的附庸,从而葬送中华民族的光明前途。所以说,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思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才能维护我国文化安全的需要,才能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 四、如何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要实现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最根本的是要文化创新。繁荣和发展文化,要吸收中国传统文化和外国优秀文化,但是只停留在继承和传承的基础上是远远不够的。最根本的是要在继承和借鉴的基础上进行文化创新。文化创新首先要培养文化创造者,培养“大师”。我们需要培养的是文化界的“乔布斯”,一个乔布斯先后领导和推出了风靡全球亿万人的电子产品,深刻地改变了现代通讯、娱乐乃至生活的方式,而且鼓励了无数人致力于技术创新。而一个文化界的“乔布斯”不仅能够为我们带来丰富的文化产品,他带动的是一个文化创新的群体,这个群体会为我们创造出更多的优秀文化成果。应该重视“大师”的示范、带动效应,应该有意识地培育能够产生“大师”的土壤。要实现文化大繁荣大发展,应该致力于创造划时代的文化产品。 文化强国必须有强国文化。我认为,强国文化不仅是优秀的文化产品,还必须具有时代标志性和创新理念。我小时候认为动画片都是西方出的,有的小孩还认为“没到迪士尼,就不算去了香港”;还有现在美国“好莱坞大片”占据中国很大的电影市场,中国人认为只有美国拍出来的“大片”才叫大片;看偶像剧都是韩国的;漫画都是日本的;包括现在流行的欧美风和日韩风。从这些小点,我们可以看出文化的影响力之巨大。一个迪士尼早已不单单从事影视制作,支撑迪士尼运作的有五大事业部:影视娱乐、媒体网络、互动媒体、相关消费品、主题乐园。迪斯尼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文化创意产业。我认为,我们缺的正是这样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和时代特点的文化和文化产业。要实现文化大繁荣和大发展,应该鼓励打造划时代的文化作品。划时代的文化作品从内容上来看,应该是民族性和世界性的结合,并且具有创造性;是中国儒、道、佛思想和基督教为主体的西方文化的结合,在两种不同的文化之间寻找共通点;既保留了中华民族最有价值的文化,又符合世界文化的特点。这样才能发挥中国当代文化的创造力,使中国当代文化成为世界文化体系的一部分,并对世界文化有所贡献。从形式上来看,划时代的文化产品形态应该与高新技术相结合,这是我们所处的信息化时代的特点所要求的。文化产业只有充分利用高新技术,特别是要和现在的信息技术结合,才能适应信息社会的广泛需要。 如今,外国都很注重保留传统文化,并发扬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的结合,而中国随着快速的经济发展也摒弃了很多本属于我们民族的传统文化,甚至很多文化被别国窃取并发扬,文化的侵袭对一个民族来说是十分深远的,一个国家具有统一的文化,才能更有向心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然伴随着中华文化繁荣兴盛。全党要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满怀信心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进行文化创造,为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文化强国而努力奋斗!提升中国在世界的影响力!参考文献[1]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2011 [2] 鞠鹏,新华网, 2011年10月25日 [3] 编写组,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4] 朱慧芸 ,《北京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 第7期-维普资讯网
有具体框架吗?你是用于毕业还是其它方向
尽其责,诚实守信“三杯吐然诺,五岳倒为轻。”这是李白《侠客行》的诗句,形容承诺的分量比大山还重,极言诚信的重要。中国是个有五千年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诚信一向是中国人引以为豪的美德,“人无信而不立”。诚实守信更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中国,崇尚"诚信"的文明源源流长,早在几千年前,孔子就说过:“人而无信不只其可”,延伸之意就是:“信,则知其可”。千百年来,人们讲求诚信,推崇诚信。诚信之风质朴淳厚。远在三国时期,刘备三顾茅庐的故事每个人可能都听说过:诸葛亮辅佐刘备并受托孤之重任,正如《出师表》所言:“追先帝之遗诏,臣不胜受恩感激,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一心为汉,七出祁山,耗尽毕生心血,留下千古美名。什么是诚信?诸葛亮就是诚信。诚实守信,能够履行承诺而取得他人信任。诚信也是道德建设的根本,是一种非常宝贵的素质。我国素有“一诺千金”之说:“君子一言,驷马难追”。但在现在的社会,有些人受西方思潮的影响,“不在乎天长地久,只在乎曾经拥有”,在生活中迷失了自己,图一时之快,置后生于不顾,拼命透支自己已经不多的诚信,可想而知,这种行为的后果就是沦为成克杰之流:遗臭万年!在中华几千年历史中,有许多关于诚信的论述,也流传着许多诚信的故事。这些宝贵的论述,在今天也能给我们深刻的启示。诚信是一切道德赖以维系的前提。失信于人,什么工作也就开展不起来。古语曰:索物于暗室者,莫良于火;索道于当世者,莫良于诚。也就是说最好借助于光亮在黑暗中取物;而只有诚信,才能取信于天下。“得道多助”古人尚能如此明白,而作为我们,当代的中学生,更应该诚信做人!青少年时期,是人生的黄金时期,是人生中至真至纯至美的时期。而诚信又是最容易而又最不应该让人忽视的美德,我们应该把诚信作为人生中的一个坐标,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诚信对人,诚信对己,诚信就像一轮圆月,惟有与高出的皎洁相伴,才能衬托出对待生命的态度;诚信就像一个砝码,在生命的天平上,放上他,摇摆不定的天平就会稳稳地倾向他;诚信更像是高山之水,能够在浮动的社会里,洗尽铅华,洗尽虚伪,露出真诚。所以我们应该在全社会大力提倡诚信,为社会风气的净化,尽一份自己的责任!-------------------------------------------------------------重塑诚信诚信是立国之本、立业之本,一个健全的社会一刻也离不开诚信。人无信不立,商无信不誉,市无信不兴,企业无信不昌。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诚信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一个带有根本性的问题。诚信是源远流长的历史传统的继承。诚信是中华民族的光荣传统,也是我国传统道德的基础和根本。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中华民族形成了重承诺、守信义、以诚立业、以信取人的道德传统,形成比较稳定的社会结构、凝聚力强大的传统文化和延绵不绝的中华文明,“千金一诺”、“一言既出,驷马难追”之类的美谈佳话永留史册并体现在实际生活中。中外历史反复证明,一个不讲诚信和没有诚信传统的国度和民族,终究会消亡。在当今,实施以德治国方略,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汲取传统道德中诚信素养的精华,大力开展公民道德建设,重塑诚信,建立与当代经济社会相适应的诚信体系,努力建设诚信社会。重塑诚信是践行“三个代表”的具体行动。不论发展先进生产力,还是发展先进文化,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人民根本利益,都要有诚信的保障。在市场经济体制规范过程中,既要注重培养社会成员和经济主体的内心诉求和道德理念,突出诚信品质的道德自律,又要注重建设社会成员和经济主体对诚信的普遍崇尚和共同追求,突出诚信制度和规则体系对市场经济的法律约束,从而为先进生产力的发展创造良好的道德与法制环境。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总是沿着诚信要素铺展的道路前进,漠视或者舍弃诚信建设的意义和作用,经济社会发展就会陷于混乱和停滞。诚信建设集中了人民群众的呼声,攸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应当成为制定政策与决策的第一信号。对此,必须从实践“三个代表”的政治高度,增强诚信建设的自觉性,用实际行动推进这一宏大系统工程建设。重塑诚信是推进物质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诚信是经济发展的基础,无论发展到哪个程度,信用两个字不能丢。一个地区也好,一个企业也好,人才、资金、项目等可从外面引进,唯独信用不能引进,信用只能靠自己。一个地方、一个城市、一个企业的竞争力、凝聚力、影响力的不断增强,不仅仅取决于经济结构与产品质量的优化、地理气候交通环境的优越,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经济是否具备诚信环境,诚信品级是否在竞争圈内形成共誉。要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各项事业的进步,必须要有一个好看诚信环境。好的发展环境是人创造的,人的诚信至关重要。诚信是市场发展的灵魂,市场诚信已经成了一个地方经济繁荣、腾飞的必由之路。以市场为基础对社会资源配置所形成的物质流、货币流、信息流都以信用的存在为前提,一个高效率的市场必定是一个信用良好的市场,一个信用缺失的市场肯定是一个效率低下的市场。信用低下是经济的大忌,也是对外开放、合作交流的重大隐患,信用缺失导致交易成本提高,严重时还会导致交易链的中断,必然波及到并导致经济的衰退和竞争力的衰弱。重塑诚信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基石。重塑道德理念,关键是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处理好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利益的关系,处理好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处理好竞争与合作的关系。要让所有社会成员、经济主体认识到,只有讲求信誉,不损害他人利益,才能实现“共赢”,获取长远利益和持续发展,以此推动诚信道德建设,使人际关系和谐、诚实守信,整个社会风气良好,文明程度提高。重塑诚信是政治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政治文明表现为人类社会政治生活的进步状态,也表现出诚信这个基本要素。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加强政治文明建设,并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我们党历来以实现和发展人民民主为己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保证人民群众更好地当家作主,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使党能够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使国家政权机关能够更有效地领导和组织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就要求以诚信为基础,造就良好的诚信环境,遵循诚信原则行事,共同建设诚信社会。重塑诚信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从根本上建设好诚信社会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构筑庞大力量,实现打造“诚信社会”这一目标。-------------------------------------------------------诚实守信,是我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千百年来,人们讲求诚信,推崇诚信。诚信之风质朴醇厚,历史越悠久,诚信之气越光大华夏,充盈中华。她早已融入我们民族文化的血液,成为文化基因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然而,近些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冲击、涤荡,人们发现,诚信在消退,“拜金”在滋长。“利益”取代了美德、诚信让位于欺诈。在好多人的人生天平上,沉下去的那端是“健康”、“美貌”、“机敏”、“才学”、“金钱”、“荣誉”,唯有“诚信”这端高高翘起。诚信,变轻了!且不说商场上尔虞我诈,风谲云诡;且不必说市场内小贩们短斤少两,以次充好;也不必说黑心米贩污油兑陈米,自来水掺甲醇;就是某一天天气晴好,你也心情愉快,一不小心在马路边发现一个鼓囊囊的钱包:你敢捡吗?且住!要是事情发生在××年前,你会乐呵呵地把它交给警察叔叔赢得人们称赞,可是在今天,在人流如织的大街上,我客观一点说,只要你手一触到那包,麻烦就上身了。小环境如此,国际大环境也有不少例子。瞧瞧大洋那边的山姆大叔,更是视诚信如无物,咱要搞NMD,《反导条约》是个障碍,撕了撕了的没商量。诚信之风将止将息,有识之士扼腕叹惜。但是,我们,新世纪,新青年,已经在缓缓展开一面旗帜,我们在旗帜上写道,我诚信,我美丽!青少年时期,是人生的黄金时期,是人生中至真至美至纯的时期。而诚信是最不应该又最容易让人忽视的美德。我们有必要把诚信高高举起,让人人都能看见,并被她的温暖光芒吸引。我有一种强烈的预感,在可望更可及的未来,诚信将回归到市场,回归到社会,回归到你我身上。她像一股活水,逐渐浸润,深入人心;她又像一缕清风,吹过田野,吹开人们心扉。在那里,到那时,诚信取代了伪饰,有序取代了无序,简单取代了复杂,温情取代了冷漠、人们沐浴在诚信的晨晖中,全都受益不浅。那么,行动起来吧,朋友们!我诚信,我美丽;我美丽,我自豪!
社会主义社会是和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一样的独立社会形态。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社会主义论文的 范文 ,欢迎大家阅读参考!社会主义论文篇1 浅析空想社会主义 摘 要:空想社会主义是马克思主义产生之前的社会主义的统称,这一称呼来源于托马斯`莫尔的《乌托邦》。空想社会主义有三个显著的特征:没有明确的阶级立场,盲目推崇理性并且坚持唯心史观。空想社会主义的发展一共经历了三个阶段,直至19世纪早期达到顶峰。虽然空想社会主义的思想具有主体性的缺失以及违背了社会发展规律的客观性的局限性,但它在批判性以及预见性方面的积极作用也是不可忽视。 关键词:空想社会主义;乌托邦;《共产党宣言》 一.什么是空想社会主义 在社会主义思想史中,马克思主义产生之前的社会主义被称为空想社会主义,是指产生于资本主义生产状况和阶级状况尚未成熟时期的一种社会主义学说。其“空想”之名,则来自于最早的社会主义思想文献――托马斯?莫尔的《乌托邦》。 Utopian socialism,即乌托邦社会主义,通常称之为空想社会主义。这一词最早起源于英国人文主义者托马斯?莫尔于1516年所写的《乌托邦》一书中。“乌托邦(Utopia)”一词是根据希腊语“虚”造出来的,指的是“乌有之乡”,即是一个不存在于现实世界的地方。 空想社会主义学说是在16世纪反封建的资产阶级运动中,伴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而产生的,这是其深刻的历史根源。“在每一个大的资产阶级运动中,都爆发过作为现代无产阶级的发展程度不同的先驱者的那个阶级的独立运动。①”德国宗教改革时期的托马斯?闵采尔,法国大革命时期的巴贝夫等,正是在这样的无产阶级的革命斗争的背景下,产生了空想社会主义的相关学说和思想,“伴随着一个还没有成熟的阶级的这些革命暴动,产生了相应的理论表现②”。 根据恩格斯在《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中的阐述,空想社会主义有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没有明确的阶级立场。“他们都不是作为当时已经历史地产生的无产阶级的利益的代表出现的③”,他们想要改善社会一切成员的生活状况,想要解放全人类而且,空想社会主义者没有意识到无产阶级是这场革命的主体,而是寄希望于统治阶级,希望通过和平的途径、通过试验去实现他们的社会主义计划。 第二,推崇理性。和启蒙学者一样,空想家们同样希望建立一个理性的永恒正义的王国。和启蒙学者不同的是,启蒙学者的理性王国宣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只主张消灭阶级特权,而不是阶级本身;而空想家们的理性王国则是要消灭私有制和阶级产别。和启蒙学者相比,这无疑是一个大的进步,然而,空想家们企图建立的是一个超越阶级的、永恒的国家,这无疑是不现实的。 第三,坚持唯心史观。空想家们认为实现社会主义,“所缺少的只是个别的天才人物④”,他们把社会主义当作纯粹主观的偶然的产物,在他们看来,“今后的世界历史不过是宣传和实施他们的社会计划⑤”。 二.空想社会主义的发展阶段 (一)16、17世纪的空想社会主义 这一时期的典型代表有托马斯?莫尔的《乌托邦》以及托马斯?康帕内拉的《太阳城》。这一时期的空想社会主义处于早期阶段,其主要的特征是空想家们出于现实社会中由于私有制而产生的各种弊病和罪恶,而描绘了一个他所憧憬的美好社会――一个一切生产资料归全民所有,生活用品按劳分配,人人从事生产劳动的理想社会。 如莫尔的《乌托邦》,书中叙述一个虚构的航海家航行到一个奇乡异国乌托邦的旅行见闻。“乌托邦”一词来自希腊文,意即“乌有之乡”。莫尔第一次用它来表示一个幸福的、理想的国家。在那里,社会的基础是财产公有制,人们在经济、政治权力方面都是平等的,实行按需分配的原则。没有商品货币关系,金银被用来制造便桶溺器。莫尔的结论非常明确:私有制乃万恶之渊薮。莫尔在社会主义史上第一次提出了消灭私有制,建立公有制的问题。 (二)18世纪的空想社会主义 这一时期的空想主义最主要的特征是“禁欲主义的、禁绝一切生活享受的、斯巴达式的共产主义”,主要代表有摩莱里的《自然法典》和马布利的有关著作。 (三)19世纪早期的空想社会主义 19世纪初期的空想社会主义,是空想社会主义发展到顶峰的时期,其主要特点是:批判矛头直接对准资本主义制度;理论上提出了经济状况是政治制度的基础,私有制产生阶级和阶级剥削等观点,并用这种观点去分析历史和现状,从而预测到资本主义制度的剥削本质;在设计未来社会蓝图时以大工厂为原型,完全抛弃了平均主义和苦修的禁欲主义,使社会主义成为一种具有高度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社会。著名的三大空想家圣西门、傅立叶和欧文只这一时期的典型代表。 三.空想社会主义的局限性与积极性 (一)局限性 根据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的“批判的空想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一节中的有关内容,空想社会主义主要有以下两个主要的缺陷。 第一,主体性的缺失。三大空想家为代表的空想社会主义者们虽然看到了阶级对立,以及占统治地位的资产阶级社会本身中的瓦解因素的作用。“但是,他们看不到无产阶级方面的任何历史主动性,看不到它所特有的任何_运动。”而是寄希望于统治地位的资产阶级,希望通过和平途径实现他们的社会主义计划。 第二,违背了社会发展规律的客观性。在空想家们的身上,他们个人的发明活动代替了社会的活动,企图用自己的美好幻想去解放全人类。“在他们看来,今后的世界历史不过是宣传和实施他们的社会计划。”然而未来的社会实际上是现实运动的结果。 (二)积极性 空想社会主义的积极因素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批判性。“这些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著作也含有批判的成分。”这些著作是为工人阶级服务的,它们批判资产阶级,抨击现存社会的种种弊端,为启发工人阶级的觉悟提供了极为宝贵的材料。 第二,预见性。空想家们对未来社会的一些预见性的设想,“例如消灭城乡对立,消灭家庭,消灭私人营利,消灭雇佣劳动,提倡和谐社会”等。在当时,阶级对立还处在刚刚发展的阶段,空想家们已经能对未来社会提出消灭私有财产、消灭阶级对立的思想,这是极为难得的。(作者单位:浙江师范大学法政学院) 参考文献: [1] 卡尔?马克思、弗?恩格斯,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30~67. [2] 卡尔?马克思、弗?恩格斯,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523~567. [3] 托马斯?莫尔,戴镏龄.乌托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8~47. [4] 摩莱里,黄建华、姜亚洲.自然法典[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20~55. [5] 宫玉宽.《反杜林论》哲学编教程[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7:31~44. 注解: ① 卡尔?马克思、弗?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25页。 ② 卡尔?马克思、弗?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25页。 ③ 卡尔?马克思、弗?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25页。 ④ 卡尔?马克思、弗?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26页。 ⑤ 卡尔?马克思、弗?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63页。 社会主义论文篇2 浅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优越性 摘 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具有自己的特点,其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适合中国的基本国情,中国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建立和不断发展的不同于西方国家的民主制度,符合中国现阶段的国情和需要,具有理论上突出的优越性。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 三权分立 西方资产阶级民主 在发源于西欧和北美的民主化浪潮席卷世界的今天,中国走出了一条不同于西方国家的民主化道路,建立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面对当前国内外对于中国民主制度的种种质疑,我们有必要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及其所具有的优越性有个清晰的认识和判断。 一、民主的内涵 从词源上讲,民主一词产生于古希腊,源于古希腊文,由demos(人民)和kratos(统治)两个词汇组成,意为“人民的统治”,即多数人的统治,意味着最终的决定权不依赖于个别人或少数人,而是依赖于特定人群或人民全体的多数。 民主概念产生于欧洲,其存在和发展的外部条件是欧洲 文化 ,在部分人欧洲人移民北美大陆后,民主也发展成为美国政治文化的重要元素。因此,“民主”作为欧美国家及其地区共同体的政治文化,是一个有区域性意义的政治哲学理念,并不存在于其他文化的本来形态中。 而今天,民主之所以被其他文化接受和使用,是因为民主所蕴含的基本价值观念如平等、自由、至善、多数统治等对于世界文明和发展的价值得到世界各国的认可,而对于民主本质的认可并不等于对于西方实现民主本质的具体形式的认可,而混淆民主本质和实现形式的关系往往是导致一些国家民主进程曲折甚至失败的重要原因。 二、制度的选择 制度是民主精神、理念和原则的载体,也可以说是民主精神、理念、原则得以实现的工具。由于各个国家的历史不同、文化不同、价值取舍不同,完全有可能(也应该)选择更适合当前国情需要的实现形式。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历史反复验证了一个道理: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政治制度,走什么样的民主道路,必须要与本国的国情相适应。这一国情首先包括国家规模、自然资源条件、人口规模等自然因素,这是一个国家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对源于其上的政治制度有着深刻和长期的影响。西方国家在其历史传统影响下以及长期的民主实践过程中形成了以议会制、选举制和政党制为基石的民主制度。就我国而言,我国在国家性质上与西方国家存在本质上的不同,同时,我们国家领土广大,历史源远流长,民族众多,具有同西方国家差别巨大的现实条件,因此,在民主制度的选择和建立上,尽管西方国家比我们 经验 丰富,但我们也不能够盲目学习,更不能轻松地“克隆”,我们必须立足于本国实际。无论理论分析还是实践考察,当前我们所建立和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的、能够实现民主本质的、具有自身优越性的制度。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优越性 如何判断一国民主制度的优越性呢?笔者认为除了符合该国国情以外,还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察:首先,从本质上讲民主就是要保证社会按照多数人的意志进行管理,因此,通过各种不同方式选举产生的代议机关能否代表多数人的意志进行决策就成为判断民主程度的重要标准。其次,民主制度下代议机关决策的执行能否得到有效监督,这决定着民主制度带来的效果是实质的还是形式的。再次,在民主制度之下社会发展能否保持长期有序、稳定的状态也是考察该民主制度有效性必不可少的条件。从上述几方面考察,建立在人民民主专政基础上的、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具体制度为核心内容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具有如下四个方面的优越性: (一)保证了代表利益的全面性 西方国家对于民主的理解,普选制是民主的重要标志,只有通过普选产生的代议机关才能体现大多数人的意志、保证代表利益的全面性。而事实并非如此,一方面不论选举制度是采用多数代表制还是比例代表制,一部分群体的利益都很容易会被选举规则过滤掉,比如女性代表;另一方面,西方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代表部分精英群体的利益。在一个拥有十三亿人口的大国实现国家民主管理必须要采取区别于西方普选制的途径。我国选择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满足了既符合国情又保证代表利益全面性的双重目标。我国的各级人大代表是按区域及人员构成比例分配名额,分别由间接、直接选举和差额选举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使不同背景、不同利益取向的人都能够参与到国家事务的决策当中,真正体现社会主义民主“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 (二)保证了监督的有效性 现代民主的主要特征之一就是代议,对代议机关的监督也是民主制度的重要构成部分。西方国家的代议机关之间通常采取相互监督的方式,议会立法权、政府行政权、司法机构司法权三项权力往往分立或存在部分联系使得相对独立的机构能够产生权力的相互制约,三者之上不存在更高的权力监督机构,这一制度存在理论上的优越性,但在实际运行中权力监督的效率不高并容易造成权力的牵制和推诿。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国家的政权形式相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不分权,在我们国家的机构构成中,人民代表大会是在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背后的最高权力来源,各机构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其监督,而人民代表大会本身作为最高权力机关监督其他机构的同时也在受每一位参会代表监督,每一个权力主体都具体、明确并可进行权力问责,相对于西方存在权力争夺的机构相互监督和个人监督方式,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好的保证了对国家管理权力的监督的有效性。 (三)保证了政局的稳定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现了十三亿人当家作主,体现和保障了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从而维护了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也使得社会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得到最快、最直接、最有效的解决,也使得危害社会稳定的因素消失在萌芽阶段。除了上述两个方面,还有一项重要的民主制度对我国社会稳定、政局稳定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保障作用即——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项民主制度的最大优势在于中国共产党与其他党派的关系是领导与合作、执政与参政。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各民主党派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和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为国家的建设贡献智慧和能量,从而能够把社会各方面的政治力量整合成朝同一目标作用的正向力量。 (四)保证了执政效率 西方的议会制和三权分立由于只强调民主而缺乏必要的集中,议会内部、议会与行政部门、司法部门之间经常存在互相牵制、推诿、挟制的现象,即使是正常的议会立法程序也由于不同党派之间的矛盾、争论而变得冗长,很多好的议案在复杂的议会争论中不了了之。而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实行的民主集中制结合了民主与效率要求,无论在决议的形成阶段还是执行阶段,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都贯彻其中,有议有决,实现决策的民主化、程序化、科学化,“既可以保证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发挥民智,反映民情,汇集民意,维护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各项权力和权利;又可以集中各方意见,协调不同利益,统筹各种需要,做出正确决策,因此民主集中制是保证民主与效率相统一的有效方式。” 总结 中国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建立和不断发展的不同于西方国家的民主制度,符合中国现阶段的国情和需要,具有理论上突出的优越性,并在实践中较大程度的实现了民主的精神、理念和原则。不可否认,我国在民主制度方面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有待于改进和完善。然而,笔者认为这些问题都是民主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不能因此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本身所具有的优越性。
论社会主义基本矛盾与改革一、发展了解决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理论,提出改革是社会主义的发展动力在经济文化落后的国家如何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通过什么方式解决社会基本矛盾、推动生产力发展呢?这是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的一个新课题。1956年,我国进入社会主义时期以后,以毛泽东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在探索中国社会主义建设道路过程中,对社会主义认识有许多重大的突破和发展。毛泽东同志提出了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学说、两类矛盾学说、我国的主要矛盾理论、体制改革思想和中国式工业化道路等一系列重大理论观点;他在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基本的矛盾仍然是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的矛盾、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已经建立起来,它是和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的;但是,它又还很不完善,这些不完善的方面和生产力的发展又是相矛盾的邓小平同志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对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作了深入的具体的分析,深刻总结了国内国外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和教训,明确提出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而要发展生产力,必须进行全面改革。他指出,这种改革不同于过去的政治革命,不是改变社会主义制度的性质,而是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因为,社会主义制度是人类历史上崭新的制度,它的基本方面不会成为束缚生产力发展的桎梏。但是,制度不等于其具体实现形式,长期形成的过分单一的所有制结构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尽管在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方面起过重要的积极作用,但随着条件的变化,越来越不适应现代化建设的要求,严重地阻碍生产力的发展。邓小平同志抓住了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同现行经济体制、政治体制之间的矛盾,科学地阐述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矛盾的具体表现形式,从而把握了解决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关键,深化了对社会基本矛盾的认识,也从根本上论证了社会主义改革的必要性,指明了改革的对象和任务。二、阐明了社会主义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为实现工作重点转移奠定了理论基础人类社会的发展,归根到底是由经济的发展,由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所决定的。这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观点。毛泽东同志继承并发挥了这一思想,在1956年便指出,社会主义革命的目的是为了解放生产力。当中国进入了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以后,邓小平同志断言:“目前时期的主要矛盾,也就是目前时期全党和全国人民所必须解决的主要问题或中心任务,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也就是说,我们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很低、远远不能满足人民和国家的需要,这就是我们目前时期的主要矛盾,解决这个主要矛盾就是我们的中心任务。”(《邓小平文选》第168页)这样,就使得停止执行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方针获得了理论依据。把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作为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特别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最根本任务”,这是邓小平同志反复强调指出的一个重大问题。据此,我们坚定地实现了全党工作重点和全国人民的注意力由“以阶级斗争为纲”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历史性转移。邓小平同志反复强调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以马克思主义最注重发展生产力的原理为依据的,更重要的是以现阶段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和建国以来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教训为现实条件的。邓小平同志立足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辩证地把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和目前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既联系起来又区别开来。他认为,在社会基本矛盾中,根本的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在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中,主要的是人民内部矛盾。要解决这些矛盾,就要调动和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而要调动和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最中心的环节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我们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低,远远不能满足人民和国家的需要,影响了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发挥,影响了基本矛盾的解决。这就是我们整个社会主义初级发展阶段中的主要矛盾。要解决主要矛盾,就要首先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我们是在一个贫穷落后的东方大国里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就更加具有直接的决定意义。而要发展生产力,首先就要把生产力从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与之不相适应的那些不完善、存在着缺陷的方面和环节的阻碍和束缚下解放出来,以生产力的解放带动整个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出发点。是否坚持这个基本出发点,是判断是否真搞社会主义的根本标准。针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历程中曾经未能始终如一地做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生产力的沉痛教训,邓小平同志一再强调,在确定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后,就要牢牢地在实际工作中抓住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这项根本任务,除了爆发大规模战争外,要始终如一地、贯彻始终地搞这件事,一切围绕着这件事,不受任何干扰。三、发展了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理论,提出政治体制改革和建设民主政治的必要性在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我党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创造性地并系统地阐述了关于社会主义社会人民内部矛盾学说。它以崭新的思想内容丰富了马克思主义哲学和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对于指导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有十分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毛泽东同志指出人民内部矛盾是在人民利益根本一致的基础上的矛盾,在劳动人民之间来说,是非对抗性的。长期以来,系统地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并不在毛泽东同志的视野之内。因而,面对官僚主义现象在党和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广泛存在,虽经反复多次的斗争,却总是收效甚微,他困惑了,倒退到用阶级斗争的观点去看待官僚主义及其酿成的同人民群众的矛盾和冲突,对矛盾性质的看法也就由非对抗性变为对抗性的了。邓小平同志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认为体制上的弊病,只能用改革的办法来解决。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官僚主义问题的最终解决,不在于大搞群众性阶级斗争或所谓“大民主”,关键在于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和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1980年8月,他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一文中指出,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中国的政治体制是从苏联模式演化而来的,高度集权,并不是很成功的。因此,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必须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二者应当相互依赖、相互配合。政治体制改革就是要改变实行中央高度集权的管理体制,使政治生活民主化,保证全体人民真正享有通过各种有效形式管理国家的权力;更为重要的是从制度上保证政治生活民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美国著名毛泽东研究专家施拉姆指出:毛在晚年很少考虑任何正式的和制度化的民主程序,而邓小平则把从制度上保证政治生活民主化以至整个社会生活民主化作为他的目标。我认为这个评价是比较中肯的。
我们老师是钱燕在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毛泽东同志首先创立了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理论,阐述了社会主义社会是在不断解决矛盾中前进的。而邓小平同志则从发展和解放生产力的高度,正确区分社会主义的根本制度和具体制度,提出改革开放的总方针,从而丰富和发展了社会基本矛盾的理论。邓小平同志正是基于对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深刻分析和具体把握,抓住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这个根本问题,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与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主要矛盾,竭力主张和推动全面改革,扩大开放,克服发展生产力的主要障碍,促进社会全面进步,从而揭示了社会主义发展的客观规律,解决了社会主义发展史上长期使人困惑的重大问题。 一、发展了解决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理论,提出改革是社会主义的发展动力 在经济文化落后的国家如何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通过什么方式解决社会基本矛盾、推动生产力发展呢?这是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的一个新课题。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唯物史观,揭示了作为一般社会形态均具有的基本矛盾,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其中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是更为基本的矛盾,指出这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但是,由于他们没有亲身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经验,因而对于社会基本矛盾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具体表现不可能作出超前的说明。列宁因去世过早也没有解决这个问题。斯大林认为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完全适合生产力发展,在实际上否认了这一问题的存在。前苏联和东欧一些国家,正是由于对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问题长期没有得到科学的认识和正确的解决,因而造成了种种严重失误。 1956年,我国进入社会主义时期以后,以毛泽东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在探索中国社会主义建设道路过程中,对社会主义认识有许多重大的突破和发展。1956年至1957年上半年,毛泽东同志发表的《论十大关系》、《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及党的八大文献,提出了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学说、两类矛盾学说、我国的主要矛盾理论、体制改革思想和中国式工业化道路等一系列重大理论观点;他在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基本的矛盾仍然是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的矛盾、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已经建立起来,它是和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的;但是,它又还很不完善,这些不完善的方面和生产力的发展又是相矛盾的。除了生产关系和生产力发展的这种既相适应又相矛盾的情况以外还有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的既相适应又相矛盾的情况。他还认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与旧社会的矛盾不同,具有非对抗的性质,大量的表现为人民内部矛盾,可以经过社会主义制度本身,不断地得到解决。毛泽东的这些精辟论述,为探索社会主义发展规律指出了正确的方向,无疑是一大理论贡献。然而,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的那样,“指出这些矛盾,并不就完全解决了问题,还需要就此作深入的具体的研究。”事情就是这样,尽管毛泽东指出了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所在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某些环节上的缺陷,但是由于他没有对此作出符合实际的具体分析,不仅没有看到基本矛盾的具体表现形式,抓住束缚生产力发展的主要症结,在实践上反而把新制度和旧制度残余的矛盾扩大化,认为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之间谁战胜谁的问题是主要矛盾,所以要用阶级斗争和政治运动的办法解决矛盾,作为推动社会主义发展的动力。这样搞的结果,不仅没有也不可能解决社会基本矛盾,反而使基本矛盾更加突出,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致使中国在20年间基本上处于动荡、徘徊和停滞状态。 邓小平同志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对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作了深入的具体的分析,深刻总结了国内国外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和教训,明确提出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而要发展生产力,必须进行全面改革。他指出,这种改革不同于过去的政治革命,不是改变社会主义制度的性质,而是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因为,社会主义制度是人类历史上崭新的制度,它的基本方面不会成为束缚生产力发展的桎梏。但是,制度不等于其具体实现形式,长期形成的过分单一的所有制结构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尽管在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方面起过重要的积极作用,但随着条件的变化,越来越不适应现代化建设的要求,严重地阻碍生产力的发展。邓小平同志抓住了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同现行经济体制、政治体制之间的矛盾,科学地阐述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矛盾的具体表现形式,从而把握了解决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关键,深化了对社会基本矛盾的认识,也从根本上论证了社会主义改革的必要性,指明了改革的对象和任务。 二、阐明了社会主义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为实现工作重点转移奠定了理论基础 人类社会的发展,归根到底是由经济的发展,由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所决定的。这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观点。毛泽东同志继承并发挥了这一思想,在1956年便指出,社会主义革命的目的是为了解放生产力。农业和手工业由个体所有制变为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私营工商业由资本主义所有制变为社会主义所有制,必然使生产力获得大解放,为大力地发展工业和农业生产创造了社会条件。1957年初他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中又指出,革命时期的大规模的急风暴雨式的群众阶级斗争基本结束。我们的根本任务已经由解放生产力变为在新的生产关系下面保护和发展生产力。他号召全党把工作中心适时地转移到经济建设和技术革命方面来。应当说,毛泽东同志关于进入社会主义时期后我国主要矛盾转化以及由此而来的工作重点转移的思想是明确的,只是由于他后来在主要矛盾的认识上发生了错误的转向及其它复杂原因,才导致了在实践中未能一贯地实行转移。毛泽东同志虽然认识到中国经济文化落后,人口众多,没有发达的生产力做基础,社会主义制度是不能巩固的,但他夸大了主观能动性和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反作用,急于求成,轻率地发动了“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特别是到了晚年,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思想支配下,甚至批判所谓“唯生产力论”了。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不是说他不想发展生产力,但方法不都是对头的。” 当中国进入了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以后,邓小平同志断言:“目前时期的主要矛盾,也就是目前时期全党和全国人民所必须解决的主要问题或中心任务,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也就是说,我们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很低、远远不能满足人民和国家的需要,这就是我们目前时期的主要矛盾,解决这个主要矛盾就是我们的中心任务。”(《邓小平文选》第168页)这样,就使得停止执行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方针获得了理论依据。把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作为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特别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最根本任务”,这是邓小平同志反复强调指出的一个重大问题。据此,我们坚定地实现了全党工作重点和全国人民的注意力由“以阶级斗争为纲”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历史性转移。 邓小平同志反复强调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以马克思主义最注重发展生产力的原理为依据的,更重要的是以现阶段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和建国以来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教训为现实条件的。邓小平同志立足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辩证地把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和目前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既联系起来又区别开来。他认为,在社会基本矛盾中,根本的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在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中,主要的是人民内部矛盾。要解决这些矛盾,就要调动和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而要调动和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最中心的环节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我们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低,远远不能满足人民和国家的需要,影响了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发挥,影响了基本矛盾的解决。这就是我们整个社会主义初级发展阶段中的主要矛盾。要解决主要矛盾,就要首先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我们是在一个贫穷落后的东方大国里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就更加具有直接的决定意义。而要发展生产力,首先就要把生产力从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与之不相适应的那些不完善、存在着缺陷的方面和环节的阻碍和束缚下解放出来,以生产力的解放带动整个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出发点。是否坚持这个基本出发点,是判断是否真搞社会主义的根本标准。针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历程中曾经未能始终如一地做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生产力的沉痛教训,邓小平同志一再强调,在确定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后,就要牢牢地在实际工作中抓住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这项根本任务,除了爆发大规模战争外,要始终如一地、贯彻始终地搞这件事,一切围绕着这件事,不受任何干扰。 三、发展了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理论,提出政治体制改革和建设民主政治的必要性 在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我党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创造性地并系统地阐述了关于社会主义社会人民内部矛盾学说。它以崭新的思想内容丰富了马克思主义哲学和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对于指导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有十分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毛泽东同志指出人民内部矛盾是在人民利益根本一致的基础上的矛盾,在劳动人民之间来说,是非对抗性的。我们的人民政府是真正代表人民利益的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但是它同人民群众之间也有一定的矛盾。这种矛盾包括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同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民主同集中的矛盾,领导同被领导之间的矛盾,国家机关某些工作人员的官僚主义作风同群众之间的矛盾。官僚主义者与人民群众的矛盾,始终是毛泽东同志深切关注的问题。他曾把这个矛盾,归结为社会主义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在某些环节上还不相适应的矛盾,并认为这种矛盾是非对抗性的,是可以经过社会主义制度本身,不断地得到解决的。引申来说,官僚主义作为一种长期存在的复杂现象,固然有其历史的、阶级的、社会的原因,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首先是由于党和国家的具体制度上还存在一些弊端,成为其滋生、发展的土壤。据此,逻辑的结论应该是进行社会主义的政治体制改革,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可是,长期以来,系统地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并不在毛泽东同志的视野之内。因而,面对官僚主义现象在党和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广泛存在,虽经反复多次的斗争,却总是收效甚微,他困惑了,倒退到用阶级斗争的观点去看待官僚主义及其酿成的同人民群众的矛盾和冲突,对矛盾性质的看法也就由非对抗性变为对抗性的了。 邓小平同志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认为体制上的弊病,只能用改革的办法来解决。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官僚主义问题的最终解决,不在于大搞群众性阶级斗争或所谓“大民主”,关键在于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和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1980年8月,他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一文中指出,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中国的政治体制是从苏联模式演化而来的,高度集权,并不是很成功的。因此,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必须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二者应当相互依赖、相互配合。政治体制改革就是要改变实行中央高度集权的管理体制,使政治生活民主化,保证全体人民真正享有通过各种有效形式管理国家的权力;更为重要的是从制度上保证政治生活民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美国著名毛泽东研究专家施拉姆指出:毛在晚年很少考虑任何正式的和制度化的民主程序,而邓小平则把从制度上保证政治生活民主化以至整个社会生活民主化作为他的目标。我认为这个评价是比较中肯的。
我是老校区314齐礼根班的,有同班的不?
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写论文可以起一下题目:1、建设社会主义下的文化强国。2、文化强国背景下的中华体育精神弘扬研究。
我是老校区314齐礼根班的,有同班的不?
我喷啊!!!帮你写到一大半了,却不小心删除了。。。。。。。。。给你个内容提纲吧。什么是社会主义:主要分三段落写。1,毛泽东思想,2.邓小平理论,3,三个代表思想。这三点说明了和体现:社会主义是如何发展的。论文就看你了不了解这些思想的发展路线。通俗一点就是,由毛泽东做开荒牛,然后每一代领导人都会参照之前的毛泽东思想加以调整,得出属于自己的理论和思想,方针等等。把这些主要要素在书本找出来,在通过万物都有联系性连接起来即可生成论文。二。怎样建设社会主义?主要就是考你的毛泽东思想:里面的矛盾性(包括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还有里面的联系性,还有辩证法和唯物论等等。。全部在毛泽东思想里面有找到的理论。然后结合现代社会的一些主要新闻做题材,作出你对以后建设的见解即可。(注意避免偏激和浮夸)因为毛泽东思想里面有教导过实事求是,实践验证法嘛。三。注意在写论文的时候,加多一点小学学习的造句,比如排比句,比喻句,等等即可。。最后得出一篇属于自己的论文,又可以认识更多的理论,以后出来社会实践会很有用的。我就是政治出身的,并不是写手出身。认识这些理论,做写手可见也不难。反正60分万岁。哈哈。。。祝你好运。。
这个命题太难了,上帝都会为难的,建议换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