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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相亲的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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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相亲的毕业论文

你选这个题材我是很赞同的,但是我觉得写论文应该写出自己的东西,我建议你应该对这个年龄段的人做一个调查,包括你周围的朋友,和同学,她们从认识到恋爱,再到结婚。这些人都经历了怎样的事,她们都是怎么度过的,她们的心里是怎么变化的,广泛收集素材,总结到一起,做一个对比研究。不赞成以江苏台的非诚勿扰和湖南的我们约会吧为例,因为像这样的相亲节目,电视上很多,而且很滥。前些时候江苏台的非诚勿扰,不是让国家广电总局给封杀了吗,之前这是很多人早就预料到的,它们多为商业炒作,故意造假,让自己培训好的人上去,说一些语出惊人的话,讲一些事先编造好的故事,吸引观众眼球,赚些广告费。他们从很多层方面扭曲了人们从相亲,恋爱到结婚的这份美好的感情。给很多人造成误导,这不是这个社会所弘扬的主流的恋爱观 和婚姻观。建议你不要过多采用这类素材为例。

首先,我想告诉你,我回答你的问题不是因为你的悬赏分,而是我是过来人,经历了许多你即将要经历的事.想说说我的感受.可惜不能回头,可以的话,我选择高中就认真谈一场恋爱.我读大二了,高中没有真正去和女生交往过,所以总期望上大学能找到自己爱的另一半.幸运的是我在我读的大学里找到了我认为自己可以用一生爱的人,可悲的是仅仅三个月,我们就从甜蜜走向分手.她给我的分手理由是:我对她太好了,她承受不了甚至喘不过气来.最后她和她高中谈了2年的前男友复合.而她前任男友在遥远的外地读大学.我觉得大学里谈恋爱绝大多数不可能走到最后,因为大学的爱情已经不是那么纯洁了,有的为了性,有的为了排解寂寞.有的为了钱.有的甚至为了攀比.而高中就不同,相对而言,你们的心还比较纯洁,找个男朋友或女朋友未必想的那么多,只是感觉对方有吸引你的地方就喜欢他或她.并且高中非常注重学习,在父母老师的监管之下,爱情也不会怎么越轨,绝大多数父母老师更是容忍不了高中谈恋爱的.所以,高中期间真正找到了爱的人,就好好珍惜,保持适当距离的同时,相互关心互相促进,这样既能增进感情,又能有动力实现自己的大学梦.双双步入理想的殿堂.并且为你们爱情的将来打下坚实的基础.现代那些速配爱情就是因为没有感情的积累,才绝大多数没有下文.而大学的爱情掺杂了太多的非感情因素,导致毕业就要分手.或者根本就是闪电恋爱闪电分手.高中毕业可能是会影响两个人的感情交流,.甚至让相爱的双方饱受折磨,但正是因为高中的感情纯洁,所以可信所以珍视,才会如此.即使分了,不是因为谁对不起谁的客观原因一般都有复合的可能.本人就是最好的例证.爱情本来就是随缘的,来了谁也挡不住,不来你勉强也不会有好结果.所以,在高中有份真诚的爱情,就好些把握,比如为你们的将来多想想,你们处理爱情就会在感性的恋爱中更理智一些,就不会因为爱情影响到学业,或者因为学业放弃爱情.记得我有个朋友去应聘.面试官就问了个奇怪的问题.你认为什么时候谈恋爱合适?我的朋友告诉我他怎么回答的:他说:小学谈恋爱是早熟,初中谈恋爱是生理和心理发育不完全.高中谈恋爱恐怕耽误了考大学.大学谈恋爱恐怕多半是因为生理需要,工作了谈恋爱会影响工作.因此,我真的不是很清楚在中国我们到底要什么时候谈恋爱.非要给个答案的话,我选择高中,因为我换了2个女朋友,最后选的竟然还是高中给我补过英语的那个.其他的话我不是这个主题.我就省略了.最后我想告诉你,爱一个人一定是可以发现对方别人看不到的他(她)的优点的.如果你和你的另一半都能互相看到别人甚至是你自己都没发现的自身优点.那可以说,你们是有缘人,珍惜吧.高中我认为可以谈恋爱,在这期间感情总是在不经意间积累,并且细水长流,相信只要处理好和学业的矛盾,爱情可以长久,并且最有可能成就一段美满婚姻.祝福你.

应该谈 不然长大了得相亲,相亲的时候也没好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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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亲亲相隐论文范文资料

叶公告欣孔子:「我们这里有一个能行直道的人,他父亲窃人羊,他出来证明了。」孔子说:「我们的直道和此相异。父亲替儿子隐瞒,儿子替父亲隐瞒,直道便在其中了。」〔《论语.子路》今译〕叶公说的「直」是坦白。他从法理的关系来看,父亲偷了羊,儿子便去告发他。叶公认为这是正直的行为,因为偷羊毫无疑问是犯法的事。作为社会的一分子,应该要维护社会公义,有人犯法,便应不理亲疏地加以指证。孔子则从人伦关系去解释。他认为「直」是率直的性情。儿子不肯作证,是不忍心见到父亲受到惩罚,指证父亲偷羊是违背亲情的行为,因此隐瞒此事。这是亲情的流露,是合乎「直」的品德。孔子并不同意叶公的说法,因为从孔子及儒家的立场,那位坦白的儿子太不近人情了。余英时在《从价值系统看中国文化的现代意义》中提到三点。英国、欧美的法律也规定几等亲之间不能够相互为证。这并不是怕他们串通,而是不希望父子之间的亲情受到摧残。因为父子之间伦常亲情崩溃,人间温暖消失,法制再严明也没有意义,此其一。儒家所推广的人伦秩序、价值自觉,是发自内心而非从外强加的。和这个推广程序相应的原则便是礼。以礼来调节法,强调个人内省,既可使犯事者被耻心引发而不再犯,又可便有意犯罪的人益生羞耻之心而不敢触犯法纪,此其二。社会不能没有法律,但法律不能真正解决问题。要人不犯法,全凭那人的自觉,此其三。所以孔子以为父之之间互相替对方隐满,方才合於道义,,是有一定道理的。林行止〈为「程」所累?为「情」所困!〉一文则指出在旧式农业社会结构简单,但凭人情礼教已足以维系社会的秩序运作。现今人类文明工业化发展,人际关系变得复杂,大家接受不尚人情的法律规章约束。法治精神是「义不容情」,「父为子隐」已不合时宜。华人社会还把特殊人情放在社会性的人际公义上,是中国法治意识尚嫌落后的一大原因。我以为一个人的价值自觉是十分重要的,这是由一个人的心中自然推广出来而不是外面强加的。通过礼的调节,可使犯罪者知耻而不再犯,又可使有意犯罪者知耻而不敢去犯。以前农业社会较简单,单靠人情礼教足以维系社会秩序。现今社会较复杂,须要以法律保障大众的利益。但法律不能真正解决问题。法律只是在事发后惩罚犯罪者。而只顾亲情不顾法律是中国法制未能建立的原因,这个说法也不太恰当。法理与人情之间必须取得平衡。因为法制的基础建基於人性,亲情则是人的价值本性之一。若果法制有违人性就是不健全,不能保障人们。再者,「子为父隐」的「隐」并不是知道父亲有错纵容姑息,而是子女忠於自己的感情。举报、顶证的行为不应出自父子之间。子女可以以劝告的方式令父亲明白自己的过错。人与人之间互相监视、告发只会破坏。换一个角度说,家庭就是一个简单的小社会,为何家庭之间不能以人情礼教来调节呢?我相信失去情的人生甚无意义可言。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出自《论语·子路》这就是孔子思想的弊端 孔子的儒家思想终究是含有封建糟粕的

法学毕业论文题目: 1. 论犯罪的基本特征和本质特征 2. 我国犯罪成立理论的体系性特点及其缺陷 3. 论犯罪成立要件与犯罪构成要件的异同 4. 犯罪本质特征新说 5. “犯罪客体不要说”之检讨——从比较法的视角考察 6. 关于犯罪客体的若干问题思考 7. 论法益侵害说与规范违反说之争 8.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的新解读 9. 论刑法中的人身危险性 10. 试论不法侵害的认定 11. 现代刑法中报复主义残迹的清算 12. 我国法治视野下刑罚目的的理性选择 13. 报应主义与目的主义之对峙及调和 14. 论刑法中危害结果的概念 15. 论刑法中的行为对象 16. 试析刑法中行为对象与犯罪对象 17.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和客观归责论 18. 论犯罪构成的情节要求 19. 关于刑法情节显著轻微规定的思考 20. 我国刑法中犯罪概念的定量因素 21. 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研究 22. 论定罪情节与情节犯 23. 刑事政策视野中的情节犯研究 24. 量刑情节适用的若干问题研究 25. 论刑法适用中的隐性不平等:以刘海洋案为视角的考察 26. 罪刑法定原则与刑事司法 27. 罪行法定原则下的刑法解释及其发展趋势 28. 罪刑法定原则在实践中的得与失 29. 罪刑法定原则与社会危害性的冲突 30. 善待罪刑法定原则 31. 罪刑法定与自由裁量权 32. 犯罪“故意”的学理分析 33. 从主观要件中对“明知”的认定问题的探讨 34. 明知必然发生能否放任? 35. 违法性认识在我国犯罪成立中的地位 36. 违法性认识在故意犯罪中的地位 37. 复合罪过形式理论之合理性质疑 38. 判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时不应考虑主观要素 39. 论刑法适用解释 40. 司法解释之刑法谦抑性的背离 41. 狭义刑法解释若干问题探析 42. 刑事政策在刑法有权解释中的功能 43. 中国刑法司法解释体制演进过程之检视与反思 44. 论司法解释的法律监督 45. 我国刑法立法解释性质问题初探 46. 刑法有权解释主体辨析 47. 间接故意犯罪的中止 48. 犯罪中止若干问题思考 49. 论犯罪预备行为的处罚范围 50. 论我国刑法中犯罪未遂立法的缺失、成因及其完善 51. 结果加重犯基本理论研究 52. 结果加重犯刑事责任根据及其合理性问题探讨 53. 论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人分类的完善 54. 共犯的停止形态研究 55. 共同正犯的若干问题研究 56. 实行过限问题研究 57. 共谋共同正犯问题研究 58. 片面共犯若干问题思考 59. 过失共同犯罪若干问题思考 60. 共同过失与共同犯罪 61. 过失犯的构成要件构造及其适用 62. 激情犯基本理论研究 63. 过失危险犯基本问题研究 64. 中国刑法上的新类型危险犯 65. 论危险犯的危险状态 66. 危险犯犯罪形态研究 67. 刑法中的危险及其判断:从未遂犯和不能犯的区别出发 68. 数额犯中“数额”概念的展开 69. 犯罪数额研究 70. 不纯正数额犯略论 71. 单位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72. 关于“单位累犯”问题的思考 73. 单位犯罪自首制度初探 74. 论单位犯罪停止形态 75. 论单位犯罪主体消亡后刑事责任之承担 76. 试论单位犯罪的主体结构——“新复合主体论”之提倡 77. 论单位实施自然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78. 单位共同犯罪的几个疑难问题探究 79. 关于被害人承诺的若干问题思考 80. 事后承诺与阻却犯罪成立 81. 被害人的宽恕与死刑适用 82. 被害人承诺成立要件比较研究 83. 建立“受害人谅解”相关制度的设想 84. 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及其在我国的制度构想 85. 试论刑法中的被害者过错制度 86. 被害人有过错的故意杀人罪的死刑裁量研究 87. 试析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立法之不足 88. 对弱势群体中犯罪现象的观察与思考 89. “亲亲相隐”刑事立法化之提倡 90. “不认为是犯罪”司法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91. 对不能犯处罚的理论基础及现实意义 92. 论未遂犯的处罚范围 93. 《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干问题思考 94. 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的若干规定 95.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及其制裁的新理念 96. 青少年违法犯罪原因浅析 97. 完善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刑事司法制度 98. 将未成年人责任规则扩大适用于青年人 99. 身份犯研究 100. 共同犯罪与构成身份新论 101. 论胁从犯不是法定的独立共犯人 102. 吸收犯之生存空间论 103. 论想象竟合犯——兼与法条竟合犯相区别 104. 再论牵连犯 105. 我国刑法溯及力若干问题研究 106. 完善我国刑法空间效力立法的思考 107.我国刑法属人管辖权存在的缺陷和立法完善:兼论海外华侨的刑法保护 108. 浅析刑法条文中涉及的暴力犯罪 109. 刑法上的不作为研究 110. 不作为犯罪的行为性 111."重大"道德义务应当成为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来源 112. “见死不救”行为定性的法律分析 113. 刑法因果关系研究——兼评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 114. 论不作为犯罪中的先行行为 115. 先行行为可以为犯罪行为 116. 法益状态说——作为犯与不作为犯的区别标准新探 117. 论作为犯罪客体的法益及其理论问题 118. 针对中国络犯罪之认定探讨——兼评刑罚相应立法的完善 119.中国络中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其刑法保护 120. 计算机犯罪之犯罪客体再研讨 121. 论我国中国络犯罪的界定:兼论我国中国络犯罪的立法现状 122. 论计算机中国络犯罪 123. 试论中国络共同犯罪 124. 关于中国络空间中刑事管辖权的思考 125. 论“黑哨”的立法定性 126. 我国刑法中无限防卫权的再思考 127. 我国刑法未设立无限防卫:对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定性 128. 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 129. 论“假想防卫” 130.业务过失犯罪研究 131.依命令之职务行为正当化研究 132.论家庭暴力中的正当防卫 133. 刑法竞合论 死罪、死刑与期待可能性 134. 论死刑的具体适用——兼对新旧刑法中的死刑适用作一比较 135. 论死刑罪名与死刑限制 136. 试论死刑适用应设年龄上限的合理性 137. 死刑不引渡原则探讨——以中国的有关立法与实务为主要视角 138. 关于社区矫正若干问题的思考 139. 行刑社会化及其理论基础探讨 140.试论非监禁刑及其执行体制的改革 141.保安处分的理论与实践 142.保安处分在防治未成年人犯罪中的运用 143.大陆、台湾刑法中保安处分制度比较 144.大陆与台湾刑事责任年龄之比较 145.教唆犯罪的理论与实践 146.论未遂的教唆的可罚性 147.陷害教唆若干问题研究 148.间接正犯研究 149.论转化犯 150.我国刑法中的转化犯及其价值趋向 151.转化犯与结果加重犯——兼论刑讯逼供的立法完善 152.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 153.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困境与诠释 154.期待可能性事由在刑法规范中的具体适用 155.认识可能性与期待可能性 156.特别自首若干问题思考 157.对“以自首论”的理解和适用 158.余罪自首成立要件解析 159.单位累犯、数罪累犯及未成年人累犯问题 160.论量刑中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的适用 161. 论剥夺政治权利刑内容的改革 162.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重新犯罪如何处罚 163.减刑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164.我国假释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165. 论我国的缓刑制度及其立法完善 166. 论累犯制度的立法完善 167. 论我国短期自由刑的改进 168. 浅议我国刑法中的财产刑 169. 刑法中没收财物之分类研究 170.论赦免的刑事政策意义 171.论死刑缓期执行变更为死刑立即执行若干问题探讨 172.论数罪并罚的根据:兼论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173.论酌定从轻情节 174.刑法中关于保护国有资产的立法不足与完善 175.惯犯问题研究 176. 初犯的刑法学界定 177.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 178. 紧中国避险限度条件的

我是法学专业03界毕业的。这是我的毕业论文,你可以先看看参考参考。住宅小区停车位(库)所有权归属分析Abstract:Residential District parking garage and ownership of belonging is a distinction between all buildings in a specific system, the Property Law provides for the adop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different nature of the parking garage ownership attribution, so that we more clearly than in the past these different the nature of the solution. The promulgation of the law not only related to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broad masses of urban residents, but also the harmony of the whole district, we should attach great importance to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Bill of this system, there are still some flaws bill, we need to correct住宅小区的停车位问题,是目前我国物业管理中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车位之争”在房地产开发商、小区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愈演愈烈,由于现行法律规范的缺失和不甚明确,导致了各地法院的判决也是五花八门。随着住房商品化的进一步深入和有车一族的不断涌现,“车位之争”,必将导致更大范围的矛盾对立, 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是各种纷争和矛盾的核心所在。住宅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归属不明,将令房地产开发商和置业者的合法利益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严重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妨碍着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地发展,给社会经济生活和公共管理带来诸多的难题。所以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对此问题加以明确规定是当务之急也是必要的。本文试图结合我国目前的学说和借鉴国外一些理论和实践,根据小区停车位的不同形式,对其所有权归属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小区停车位的所有权,从时间上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所有权为停车位的初始所有权,这类所有权为开发商所有;第二类为后继所有权,指在开发商将全部房屋出售给业主后,停车位的所有权问题。这是两类不同性质的所有权,不能相互混淆。在现实生活中,就第一类所有权并无争议,有争议的为第二类所有权的归属,所以后者是本文分析的重点。在分析小区停车位(库)归属之前,我们有必要首先引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在结构上区分为由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专有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有部分时,每一所有人所享有的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与对其共有部分的共有权的结合。”(参见王利明著《论物权法中的车库的归属及相关法律问题》)建筑物所有权是由专有权和共有权两方面构成的,其权利的客体也包括两个方面,即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王译鉴著:《民法物一权》(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95页)。专有部分主要是指根据建筑物的结构和功能而分割出来的具有独立建筑构造和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共有部分则指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和附属设施等不具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部分。《物权法》第76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除建设单位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其中虽然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其中关于物业管理用房、会所、车库、绿地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规定“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除了开发商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的以外,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特别是目前争议较多的小区车位车库所有权归属问题,《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租,出售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则归业主共有”。 《物权法》虽以做出相关规定,但是此类问题在现实生活中还是比较复杂,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归属规则在实务适用中的难点。从我国目前的现有小区情况大体来看,其停车位的形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形式:在小区内建造的专门的停车设施,其相互间由墙壁隔开,四周范围明确,具有独立的入口,己成为与住房相区别的、独立的特定物。其权属可以登记,业主只有购买或者承租该停车位后,方可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其所有权归修建停车设施的开发商所有。对这类停车位,我们称其为库,开发商对这类停车位的销售,通常采用捆绑式销售或者分别销售的方式进行,即将特定车位与特定住宅单元相联系,一体出售给业主或者开发商将住宅单元和地下车位作为各自独立的买卖标的物分别销售。两种销售方式的不同在于:捆绑销售中将停车位作为特定单元的附属物进行销售,而在分别销售中则车位作为独立的标的物来出售。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这种类型的停车位,是由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小区的业主所有。第二种形式:是在小区的空地上由小区的物业公司划出专门的停车位。这类停车位开发商并不进行专门的销售,多采取分摊销售的办法。因开发商对其投入极其有限,且已将其计入公摊面积进行销售,故在开发商将房屋售出后,因小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已归全体业主所有,故其土地使用权上的停车位归全体业主享有。在现实生活中,一般是由停车者向物业公司交纳使用费,而物业公司将该使用费作为物业管理费的一部分,为全体业主的利益而使用。第三种形式:在小区的每幢楼房下的第一层或地下一层修建的停车位。对于这种情形,开发商采取的销售方式有三种情形:分摊销售、捆绑销售或者分别销售方式。分摊销售是指开发商在不能对每一单元提供一个位的情况下,将车位销售给全体业主,每一业主按其住宅专有部分的建筑面积分摊车位的购买费用。在现实生活中有两种判断分摊的方法:一种是合同注明方法,即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注明小区车库属于公摊范围为分摊销售,否则为分别销售;另一种是成本计算方法,即小区车库成本计算到房屋价格中为分摊销售,只有明确表明房屋价格中不包括小区车库成本作为分别销售。在分摊销售的方式中,多以业主是否分摊了建筑的成本进行判断,如果由全体业主分摊了此项费用,则停车位归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否则归开发商所有。 相对而言,捆绑销售或者分别销售方式,其所有权的归属比较明确。在现实生活中,因为我们很难查明开发商是否将建筑成本分摊销售,而且在我国现阶段小区的停车位不能满足小区所有业主需求的情况下,有些开发商将这种类型的停车位销售给业主以外的人,从而引发纠纷。现行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中对此问题有相应条款说明。文件规定双方对停车费用要事先进行约定,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便具有了决定是否购买或租用车位,并就停车位的价格与开发商、物业公司在合同中约定。车库、车位利益的纠纷关键是明晰车位、车库所有权问题。所有权确定了,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都随之解决。由于建国后我国废除了国民党统治期间的“伪法统”,一并废除了民国时期的“六法全书”和“民法典”,我国至今又还未颁布自己的民法典,加之中国传统社会忽视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确定和权利边界经常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对财产的保护和利用。目前对于住宅小区停车位(库)的所有权归属认识有几种通说:(一)合同约定说此种观点认为,对车库的归属应当通过约定来确定。这种观点的本质意义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是以平等的身份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自行协商车库的归属。《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归全体业主共有”。从物权法的规定上来看,现在我们国家对于车位车库所有权的归属也是遵从于此通说来认定的。但是在当前卖方市场条件下,房地产商极有可能仗着自己的强势地位制定霸王条款,并且他们在合同中主动要求同业主进行协商的可能性也微乎其微。这样将对广大业主极为不利且这也不符合本观点的本意。只有随着商品房市场的发展逐渐变为买方市场的时候,此种观点才有可能实现。(二)成本分摊说此种观点认为,当房地产开发商将车库的建造成本分摊到业主购房款中,车库所有权即为业主共有,否则归开发商所有。目前房地产价格是由需求决定的,而不是由成本决定的,开发商是否将车库的建造成本分摊到住宅销售价格中去,也只有开发商清楚,业主几乎不可能去核定开发商的开发成本,也没有权力去核清开发商成本。因为成本是属于企业的核心商业秘密,因此据此来确定车库的所有权也是非常困难的。(三)国家所有说此种观点认为,地下车库属于地下人防工程,根据《人民防空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推定为国家所有(参见 王利明著《论物权法中车库的归属及相关法律问题》)。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1998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居住小区内人防工程使用管理的补充通知》第2条指出:“人防国有资产是国防资产的组成部分,未开发使用的不交纳物业管理费。开发使用的人防工程,由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费。使用人须承担产权人应交的物业管理费,并在人防工程使用协议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注明。”随着城市商品房的发展,我国的人防工程建设发展迅速,人防工程投资建设主体已由国家作为单一投资建设主体发展成为多元的投资建设主体。这种情况下,仍然认为地下人防工事归属于国家所有显然是不妥当的,理由有三。第一,《人民防空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所有的地下人防工事都属于国家所有。《人民防空法》第5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此处只是规定了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并没有界定人防工事的所有权归属问题。相反,在没有界定所有权归属的情况下,应当认为投资者就是所有者,而不能反过来认为在没有明确规定归属的情况下就可以认为属于国家所有。第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界定所有权最基本的原则仍然是投资者享有所有权。对于商品房小区的地下人防工事,国家并没有作出任何投资,因此就不存在在法律上主张所有权的基础。第三,如果地下人防工事属于国家所有,政府应当承担管理和维护的义务。但是事实上,对小区地下人防工事的管理费用并非由国家承担,大量的是由开发商或者业主承担。而由开发商或者业主承担管理费用而不享有所有权,这也是说不通的。(四)登记说此种观点认为:车位(库)房的所有权证登记是谁,即归谁所有。依据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理对于已登记的车位(库)肯定归登记产权人所有。但是我国目前的情况是:没有进行房地所有权属登记或者压根就不能进行登记的车库在我国的住宅小区里比比皆是,显然以此来确定车(位)库的所有权归属也是很难办到和不现实的。对于公共小区来说,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直接关系到业主和全体小区居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各国或地区的立法中,对此问题均有所规定,我国物权法的立法应当进行吸收和借鉴。(一)日本在日本,区分所有建筑物附设之停车场被分成两类:一为屋外停车场,通常是在建筑物基地划出明显的界线而形成;另一为屋内停车场,指在区分所有建筑物内设置的停车场,一般设在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地下或一二层,但也有设在屋顶平台上的。对屋外停车场日本的司法实践及立法均将其视为共用部分,并可得为特定区分所有权人或区分所有权人以外的其他人设定利用权,且该专用权应予以公示。但是,对屋内停车场的产权归属问题并没有作十分明确的规定。日本的地方法院与最高法院特别是在对地下停车位到底是属于法定共用部分还是专有部分分歧严重。日本学界存有争议,法院判例也不大相同。日本最高法院于昭和56 年6 月18日的判决中表明支持专有部分见解的立场,从而使其在日本的司法实践中占据了绝对的主流地位。而日本学界认为,由于建筑物一层或地下部分之容积率是不记入建筑物总面积的,最高法院将地下停车位认定为专有部分的理由是不充分的,故建议应当通过共用部分的专有使用权来进行处理。(二)德国德国1973 年7 月30 日修正的《住宅所有权法》第3 条第2 项规定,“以持久性界标标明范围之停车场,视为有独立性之房间。”亦即地上、地下之停车场皆可设“专有所有权”,并能够独自让与、设定负担。(参见陈华彬著:《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容》,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69页。) 因此在德国车库作为一种独立的物,其所有权可由开发商自由出售给小区内的业主,而不是作为从物,直接归全体业主所有。其优点在于保护了开发商和小区居民中不需要车库的业主的利益,其可以不用支付该车库的分摊费用。应明确的是,即使小区内的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对停车位享有专用使用权的业主也可以在小区内的业主之间自由转让其使用权。(三)法国在法国,新公寓的建造者负有一项法定的义务:在建筑物基地内,按一户一空间的标准为住户设计停车场。学界及司法实践认为,区分所有建筑物之居住区域与停车区域为分别的不动产,即停车位必须另行购买;并且该区分所有建筑物之居住者以外的人,亦可购买基地内之停车位。(四)美国美国法律对小区内车库的制度设计,遵循两个最基本的原则,一是不允许小区业主以外的任何人拥有小区内车库的所有权,二是不允许小区内的车库做为独立的专有专有部分进行单独买卖。可以看出,美国法律的规则设计与德国法、法国法不同。第一,美国法明确不允许小区业主以外的人拥有小区内车库的所有权,避免了小区业主以外的其他人垄断小区内车库的所有权向业主收取高额垄断资金。第二,不允许小区内车库单独买卖,有效的避免了车库所有权转让到业主以外的他人手里。当然美国也有作为独立专有部分可以单独买卖或者出租、抵押的车库,但那是指在住宅小区的范围以外另外建造、开发并经营,本身就具有区分所有性质的专门车库。(一)住宅小区地面停车位地面停车位是指经政府发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同意, 在住宅小区地面上直接设置的停车设施, 一般以划线分割方式标明。(陈华彬著:《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04页。)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或现售商品房住宅小区建筑房屋单元后, 房屋单元办理初始登记及转移登记, 房屋单元所有人按份共同拥有该小区宗地号的全部土地使用权。由于地面停车位所在的地面面积包含在小区总土地使用面积之内, 因此, 该种停车位的使用权显然属于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人, 即业主。在这里全体业主拥有停车位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是基于以下考虑: 所有权的客体必须符合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标准, 而地面停车位只是通过划线分割而成, 不具备建筑物所要求的遮蔽性, 所以只能被视为土地使用权的客体。对停车位的使用性质我们可以认定为对共用部分的专有使用, 它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和区分所有人之间的共同约定, 由某一个或数个区分所有人对某些共用部分享有排他的、独占性使用权。(王利明著:《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9页)。该种使用权所产生的收益必须归全体区分所有人享有。根据我国的实际, 我们认为, 应当由地面停车位的使用人向业主委员会交纳使用费或租金, 同时向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交纳看管费用。因此, 无论是开发商还是物业公司都无权擅自在小区的地面设立停车位, 而必须在得到业主大会的许可并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 对有关收益分配作出具体约定( 比如可约定租金所得用于弥补小区内的物业管理费用开支) 后, 才能设立和运营这种地面停车位。否则, 将构成无权处分的侵权行为。(二)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是指开发商利用地下空间而建造的停车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对土地需求的日益膨胀, 现代建筑物不得不更多地向空间发展, 包括地表上空和地下空间。正是对地下空间的充分利用, 才导致了地下停车位的出现。而我国对于地下停车位的法律规定仍是空白, 要确认地下停车位的权利归属, 首先要对地下停车位的权利结构有清楚的认识。传统物权理论认为只要具备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 即可以成为所有权的客体。地下停车场四至明确, 与其上的房间有墙壁相隔, 已成为与住房相区别的、独立的特定物, 可以成为单独所有权的客体。然而, 结合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实践来看, 如果一概地赋予地下停车位以单独所有权( 即相当于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 亦即赋予房地产开发商对地下停车位享有完全的所有权的话, 会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出现。其原因便在于地下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一般情况下是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即该停车位并没有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根据我国“房地不分离”的原则, 没有地的存在, 怎么可能有房的存在呢?在转移登记时, 其不能取得房地产权证, 其法律权利依附于计算容积率的房屋建筑物(王利明著:《物权法论(王利明著:《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00页。)。另外, 由于该种停车位建立在全体业主所共同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上, 不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商是无法对其取得产权的。也因此, 实践当中, 开发商在售房合同中约定的“停车位的产权属于卖方”的条款应当属于无效条款。该种地下停车位的权益应由小区的业主共同享有, 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是无权擅自处分的。当然在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后, 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委托, 将停车位予以出租, 所得租金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 用于弥补物业管理费用开支。同时, 停车位使用人必须向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交纳看管费用。当然, 对于将地下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也计算建筑容积率的特殊情况, 我们应区别对待。这些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规划用途建造的地下停车位, 和地上建筑物一样要计入整个的建筑面积。因此, 该种停车位可拥有独立的所有权。此种地下停车位开发商有权予以出售、出租。通过买卖而拥有产权的业主虽然无须缴纳车位使用费, 但仍应按期缴纳物业管理费或车辆看管费。(三)楼房首层架空停车位楼房首层架空停车位, 是指将建筑物地面上的第一层架空而形成的停车位。在现行的房地产行政管理法律制度下, 首层楼房架空层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也是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 不能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 其法律权利依附于计算建筑容积率的房屋建筑物( 面积) , 也是住宅房屋单元的从物。所以关于楼房首层架空停车位的产权归属与地下停车位的情形是一样的, 此处不再赘述。(四)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 是指在小区商品房楼顶平台上设置的停车位。虽然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在我国目前还未普及, 但随着停车位的日益紧张, 有关这种停车位的纠纷也会日益增多。对于屋顶平台的归属问题, 也是颇有争议。有人认为, 屋顶平台应当归建筑物的全体区分所有人共有; 也有人认为, 其应属于顶楼住房所有权的范围, 因为顶楼部分的附属物由最高一层的区分所有人所有。我们知道, 对屋顶平台的利用更多的是用它的空间, 而这个空间显然不仅仅属于顶层的区分所有人, 而应当归该建筑物的全体区分所有人所有。所以, 在该空间上设置停车位的权利也应当属于建筑物的全体区分所有人, 开发商和物业公司都无权擅自在屋顶平台设置停车位, 而应与该楼的业主进行协商并征得同意之后才可以。对于本次物权法立法内涵的分析及一些个人建议:我们学过法律的人都知道民事法律规范的核心任务为协调利益关系,立法者总是根据利益关系的不同类型,设置相应的法律规范。民法所协调的利益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民事主体与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民事主体的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民事主体在本文中仅代表单个人或单个组织,并不代表国家),民事主体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王轶著 对中国民法学学术路向的初步思考—过分侧重制度性研究的缺陷及其克服[J ] . 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 。对于民事主体和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在通常情况下,会采用任意性规范、倡导性规范或混合性规范进行调整;对于民事主体的利益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则通过强行性规范去调整。首先应明确停车位权属之争所属利益的性质,即其调整的利益为民事主体与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还是民事主体与国家、社会公共的利益。如果其为民事主体之间利益的争议,则应该运用任意性、倡导性或混合性的规范去调整;如果其为民事主体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则应该运用强制性规范进行调整。不能笼统地把停车位权属之争称为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或者称其为民事主体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因为停车位的情形相当复杂,如果停车位可以进行登记,则登记后的业主利益和开发商的利益都仅代表他们个人或组织,所以开发商与已购买该停车位的业主之间为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他们之间采取协商的形式解决利益冲突,即法律不采取强行法规范二者之间的关系。但就目前我国住宅小区绝大多数情况是整个社区的业主的利益与开发商的利益而言,其是否应该属于民事主体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呢?小区所有业主的利益到底是否属于公共利益呢?什么是公共利益呢,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就要看在某一事项所涉及的众人中,是不是有多数人对该事项表示认可。如果得到多数人的认可,该事项属于“公共利益”无疑!反之,如果在某一事项所涉及的众人中,有多数人对该事项不认可,则该事项必不属于“公共利益”。说到这里,公共利益的内涵已经很清楚了。所谓“公共利益”,必须要与公共决策结合起来,大多数人认可之事就是公共利益,大多数人不认可之事就不是公共利益(参见 王昌英著 何为社会公共利益[J] 北京大学学报 2001 04)。所以说什么是公共利益问题属于事实判断问题,必须结合具体的事项,由该事项所涉及的公众来决定,在立法时对哪些事项属于公共利益进行事先列举是不可能也是不实际的。由此可以得出全体小区业主的利益是经过大多数人民认可的利益(相比于单一开发商来讲)所以应该属于社会公共利益范畴,所以应由强行法进行规范。而物权法第76 条第2 款赋予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权利,为任意性规范,因此背离了规范的性质,所以我认为是错误的。并且长期在清华大学法学院任教的崔建远教授也认为:《物权法》不宜规定‘约定优先’,而应另辟蹊径。”(王谨著 公共物业所有权归属的《物权法》分析)并且从国外的制度上看没有一个国家对于车库的权属纯粹以约定的方式处理,而多数是以“法定”加“约定”的方式来解决,且法定优先,约定作为补充。所以,本人认为,如果法律强制规定停车位属于业主的共同所有可能更有利于保护业主的利益,更加合理的解释了停车位与建筑物的归属的关系。既应用强行法进行明确规定: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共有,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开发商利用自己占着卖方市场而钻法律漏洞损害广大业主的利益。只有真正的使约定变为法定,才能维护最根本的我国广大业主的利益。综上所述,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领域中,停车位(库)的权属问题是十分重要的,涉及到全体区分所有权人的利益。只有规定清晰、明确的集体规则,确定停车位(库)所有权的归属,在现实中才能够保护区分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建设和谐社会。参考文献:(1) 张军斌.黄武双.物业权属于物业管理[M]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37.(2) 高富平.小区停车位产权归属问题探讨[J] .法苑,2002.(3) 陈华彬.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研究[M] .法律出版社,1995,46(4) 周树基.美国物业产权制度于物业管理[M]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9-11.(5) 邓光达.钟声.论商品住宅小区停车场的产权归属及相关问题[J]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5,(04).(6) 王利明.物权法论[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15.(7) 杨明.小区停车位究竟属于谁[J/OL]载搜狐焦点房地产网.(8) 金凤.略论住宅小区车库的归属[J] . 贵州师范大学学报,2004(9) [德]鲍尔,使蒂尔纳.德国物权法[M] .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04, 24-25.(10) 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M]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123.(11)崔建远,小区停车位的归属论[EB/OL] .(12) 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15.9

亲亲相隐论文的开题报告

开题报告是指开题者对科研课题的一种文字说明材料。这是一种新的应用写作文体,这种文字体裁是随着现代科学研究活动计划性的增强和科研选题程序化管理的需要而产生的。

开题者把自己所选的课题的概况(即"开题报告内容"),向有关专家、学者、科技人员进行陈述。然后由他们对科研课题进行评议。亦可采用"德尔菲法"评分;再由科研管理部门综合评议的意见,确定是否批准这一选题。开题报告作为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对学生答辩资格审查的依据材料之一

扩展资料:

开题报告包括综述、关键技术、可行性分析和时间安排等四个方面 。由于开题报告是用文字体现的论文总构想,因而篇幅不必过大,但要把计划研究的课题、如何研究、理论适用等主要问题写清楚。开题报告一般为表格式,它把要报告的每一项内容转换成相应的栏目,这样做,既避免遗漏;又便于评审者一目了然,把握要点。

开题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题目、理论依据(毕业论文选题的目的与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方案(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研究过程、拟解决的关键问题及创新点)、条件分析(仪器设备、协作单位及分工、人员配置)、课题负责人、起止时间、报告提纲等。

开题报告怎么写如下:

一、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

明确提出论文所要解决的具体学术问题,也就是论文拟定的创新点。明确指出国内外文献就这一问题已经提出的观点、结论、解决方法、阶段性成果。评述上述文献研究成果的不足。提出你的论文准备论证的观点或解决方法,简述初步理由。

你的观点或方法正是需要通过论文研究撰写所要论证的核心内容,提出和论证它是论文的目的和任务,因而并不是定论,研究中可能推翻,也可能得不出结果。

开题报告的目的就是要请专家帮助判断你所提出的问题是否值得研究,你准备论证的观点方法是否能够研究出来。一般提出3或4个问题,可以是一个大问题下的几个子问题,也可以是几个并行的相关问题。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内容要求:列举与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密切相关的前沿文献。基于“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提出,允许有部分内容重复。只简单评述与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密切相关的前沿文献,其他相关文献评述则在文献综述中评述。

三、论文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简单阐述如果解决上述问题在学术上的推进或作用。基于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提出,允许有所重复。

四、论文研究主要内容

容要求:初步提出整个论文的写作大纲或内容结构。由此更能理解“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不同于论文主要内容,而是论文的目的与核心。

你的论文准备往什么方向写,选题老师审核通过了没,有没有列个大纲让老师看一下写作方向? 老师有没有和你说论文往哪个方向写比较好?写论文之前,一定要写个大纲,这样老师,好确 定了框架,避免以后论文修改过程中出现大改的情况!! 学校的格式要求、写作规范要注意,否则很可能发回来重新改,你要还有什么不明白或不懂可以 问我,希望你能够顺利毕业,迈向新的人生。下面我就阐述一下对于本次开题报告的心得体会。 一、总体感受 刚从本科生跨入研究生的大门,我觉得很难自如地转变角色。以前是按部就班地上课、考试, 有老师计划性的安排。而现在全凭自觉,师傅领进门,修行靠个人,想要培养独立学习的习惯实 在是困难,而且学习动力不足,总是得过且过。今天我意识到,只靠鞭子抽打才会前进的耕牛, 即使最终完成任务,过程也注定艰辛。学长学姐们正在实习,教课已经很累了,还要写论文,确 实是很辛苦,所以有些人就想要敷衍了事。但是各位导师都是很有责任心的,对于每一篇开题报 告都仔细阅读并发现问题,给予学生建设性的指导,足见他们对学生的负责态度、对学术的严谨 作风、对自身本职工作的敬业精神。导师每一个建议都是多年经验的沉淀,对我们来说都是沉甸 甸的宝贵财富。所以,我认为,既然选定了研究生这条路,我就必须牢记“不忘初衷,方能始 终”这句话,踏踏实实地看书、学习、实践、搞研究,努力提高个人修养。而且我是教育硕士, 更肩负着国家教育事业的未来,因此,唯有不断提高自身理论水平,并应用于实践,在实践中总 结经验,做到研究实践两不误,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教育者。二、对于选题的思考“主题”是一篇论文的精髓,是眼睛,透过它不仅能读懂论文,更能窥探作者内心的思想。以下 是我的一些思考:1、选题一定要“新”。 所谓“新”,不是为了“新”而“新”,去凭空创造一个童话般的东西来研究,这只是在建 造空中楼阁,根本找不到坚固的支撑。我认为,新颖就是“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 同”,即视角新。暂且不谈其他领域和专业,仅就思想政治教育专业而言,我国的研究成果就数 不胜数,放眼望去,似乎找不到一块处女地来开发。恰恰是这些烟雾弹蒙蔽了我们的双眼,世界 上最创新、最独特的不就是我们自己吗?有谁可以完全复制我们吗?没有的,所以站在自己的视 角,用自己的亲身经历来思考问题,不要试图从别人身上挖掘漏洞来研究,自己的思想永远是别 人不可复制的创新点。今天几位导师反复提到,说我们是教育硕士,有机会在一线教学,这是学 术型研究生所不具备的条件,因此我们要充分利用这一优势,在自身教学实践中发现问题。我国 教育方面存在许多问题,仅仅站在理论层面去探讨是没有实际意义的,自己在教学中发现的问题 才是真正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此外,我们的专业是培养中学思想政治教育课老师,这就是一个 限定,我们专注于本学科,就应该在选题上突出学科特点,不能泛泛地谈论所有学科都出现的问 题。因此,关于我的论文选题,我认为需要经历一段教学实践才能提出更有价值、更新颖的观 点。2、选题一定要“精”。 所谓“精”是指把主题的范围缩小至精华,找准一个核心点来深入探究,就好像抛进水中一 块石头,我们不能只研究水面泛起的波纹多么美丽,重点应该是石头进入水中的状况。 俗话说,面面俱到就是面面不到。选题也是如此,作为一名研究生,我们的能力有限,国家、社 会层面的问题是我们力所不能及的,太过宽泛就是“假、大、空”,因此只要做好眼前就行了, 针对自己所教学科、年级甚至班级、某一节课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范围越小就越出新,越能深 入挖掘,越能触及本质问题。例如有篇论文是《当代中学生孝道问题研究》,导师们说选题很 好,“孝道”问题是个新问题,但是界定的太过宽泛,可以缩小为“中学思想政治教育课中孝道 问题研究”,这样就提高了研究的深度。再如,论文《探究式教学在<文化生活>中的应用研 究》,导师指出,并不是《文化生活》中的每一节课都需要运用探究式教学,最好是细化到具体 某一节课来研究。当然,“精”也要把握好一定的尺度,要确保在精准的前提下有话可说,有东 西可挖。 3、选题一定要“准”。 所谓“准”就是界定准确。 一般理科类研究力求精准,用数字说话,不能有半点误差。人文科学虽然不能数量化,但是 许多概念很类似,多一字少一字就会改变原意,如果在选题上界定不准就容易在今后的研究中走 错方向。例如,有篇论文是《中职生心理健康教育中的现状、问题、策略研究》,导师提出, “心理健康教育”在这里是指狭义的“心理健康教育课”还是广义的“心理健康教育”,这两者 是差别迥异的,如果不界定清楚就会使读者误解。因此,搞学术研究要注意语言的准确性。 4、选题一定要“真”。 所谓“真”就是真实发生的、真切存在的。 在选题时我们往往为了追求创新点而无病呻吟,本来微不足道的问题也可以放大去谈,只因 为这个问题没人研究过。这是一个恶性循环,其弊端将是学术越来越偏离其实效性。前面已经提 到,教育硕士在撰写论文时一定要侧重实践研究,这是我们的特点,更是优势。所以要想选题 “真”,唯有实践,实践才能出真知。一篇论文就是一段教学经历的总结,亲眼看到的、亲耳听 到的第一手资料绝对比书上看来的更有价值、更有说服力。因此,我们该摒弃眼高手低的坏习 惯,低下头去身体力行,用行动做学问,用真心解决问题。 5、关于选题的其他问题 除了以上详细论述的问题之外,我认为选题还要注意一下几个方面:实际性、科学性、可行 性、合适性。导师没有重点讲解,我通过查阅课堂笔记整理了这么几点,认为也是值得借鉴的。 三、对于文献综述的思考 文献综述是写作前期进行大量准备工作的总结性报告,不仅要整理所读文献,还要提出自己 的见解。文献综述反映了作者阅读文献的广度和深度,因此我们需要注意一下几个问题: 1、文献尽量全面。我们说,老师要给学生一杯水,自己就要有一桶水,写论文亦是如此,只有 查阅了大量的相关文献我们才能全面地了解选题的发展动态,包括国外的和国内的,胸中没有足 够的墨水是难以写出有理有据的论文的。这就启示我要多读书、读好书,充分利用图书馆以及网 络资源,拓宽知识面。 2、选用较新的文献。我们的选题要推陈出新,参考文献也要与时俱进,紧跟学术发展潮流,筛 选出最新最近的文献,这样才能更好地体现时代特点,更容易我们结合实际。 3、选用具有代表性、科学性、可靠性的文献。老话说的好,病急乱投医。我们在写作时常常出 现这样的问题,凡是与选题相关的文献通通阅读,以至于找不到重点,甚至不考虑文献的可靠 性,结果就是“乱花渐欲迷人眼”,根本分不清楚孰好孰坏了。所以,选择文献要去权威机构搜 索,注意筛选,不可尽信。 4、要忠实于参考文献。我们常常有这样一种心理,就是所选资料都是为论文服务的,所以当出 现与论文观点不符的内容时,会选择性地篡改一些资料以满足论文。我自己也出现过这样的错 误。在以后的研究中,我们应尊重科学,保持严谨的科研态度,实事求是。 四、对于论文框架的思考 框架是整篇论文的骨架,是作者思路的反映。我认为在写论文框架时需要注意一下几个问题: 1、要思路清晰。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各个大标题的关联度。也就是说论文标题要有一定的顺序 性,比如常见的“目的-意义-现状-问题-策略”式,要符合逻辑,这个方面一般没有问题。二是 某一标题下内容的契合度。我们的论文会涉及三级标题甚至四级标题,层次越多就越容易混乱, 本应属于这一个标题的内容却写到了别的标题下,内容与标题的吻合度不高,似乎适合于这个标 题,又适合于那个标题。所以还是上文提到的,选题要准确,进而思路紧扣主题,都有极强的针 对性,这样就不容易混乱。 2、要分清主次。这一点还是要和选题结合起来。在今天的开题报告中普遍存在一个问题,那就 是本末倒置。大家都是基于自身实践提出一个问题进行研究,在行文时先介绍这个问题的相关理 论知识,比如目的、意义、原则等,然后开始谈论实践意义。思路是对的,只是在论述理论时篇 幅过长,这些理论都是前人总结好载入书籍的,没有必要再拿出来长篇大论,使人看不到新意, 好像是观点堆砌一样,实践部分本应是重点,却被忽视。这个现象在我们做论文时普遍存在,当 我们搜集到大量相关信息时就希望全都写到论文里面以显示自己多有水平,其实不然,这样会让 读者敬佩你的阅读量时认为你没有自我。所以搞研究还是要脚踏实地,多思考,多创造。 以上便是参加开题报告的心得体会,愿您一切安好!

论文开题报告模板!直接套用!

每一个内容都有参考句式,把自己的研究内容往上套即可。

1. 论题的背景及意义

例:...研究有利于全面...的特点,可以丰富现...的研究。

这一...研究可以弥补......研究的不足,深化与之密切相关......的研究......研究。

......角度进行研究,运用相关的......理论分析...问题,突破传统的......的角度去研......的模式,使......的研究能从一个新的角度获得解决方法。

2. 国内外研究现状

例:......在国际的研究现状;......国内的研究现春仔袭状。

文献评述(把上面的国内外的研扒兄究现状总结一下即可)

3. 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和拟解决的问题

A研究目标与内容

例:

本文拟......分析......分析两部分。首先对......情况重新审视,深入分析......,然后与其相关的......进行异同比较,最后归纳......的类型,并得......启示。本文的研究重戚裂点是.....情况

B拟解决的问题

例:

根据对......的现有研究成果,在全面考察的......情况下,结合......综合考虑......因素,以确定......

绘制相应的......模型后,通过实验结论证实其......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4. 研究方法

例:

文春仔袭献研究法:通过图书馆、互联网、电子资源数据库等途径查阅大量文献,理解......等相关知识,理清......的发展脉络及研究现状,学习......有关理论,获取......等相关数据信息,为设计......提供思路和参照。

实验研究法:通过设计......选取......,进行数据分析,考察.......。

统计分析法:运用......数据分析软件,采用拍冲人工操作和计算机统计向结合的方法,进行定扒兄性与定量分析。经过人工和计算机校对筛选出所有合乎要求的信息,在定量研究春仔袭的基础上进行定性分析。

5. 创新之处和袭乎歼预期成果

例:

通过与戚裂现......技术的结合,使扒兄用......软件设计模型,......运用到......方面提春仔袭供新的视角。

6. 进度计划(根据自己院校顷凳修改相应时间扒兄即可)

例:

2020年10月中旬-2020年11月底确定论文选题,完成开题报告及答辩。

2020年12月初-2021年1月底撰写论文大纲完成论文前X章

2021年2月初-2021年2月底撰写论文后X章,完成初稿。

2021年3月初-20213月底交导戚裂师审批修改,完成二稿。

2021年4月初-2021年4月底进一步修改格式,完成三稿。

2021年5月初-2021年5月中旬查重定稿,装订成册及论文答辩准备。

7. 已取得的研究工作成绩

例:

已积累了一定的相关文献,初步研读了其中的大部分文献扒兄,并将其分类春仔袭以方便日后查阅参考,基本完成了本研究的准备工作。

8. 已具备的研究条件、尚缺少的研究条件和拟解决的途径

已具备的研究条件

例:

已经查阅到相关的论文和著作,并且研读了其的大部分文献,理清了论文的基本思路。

尚缺少的研究条件

例:

由......的使用权限有限,使得搜集到......不多,关......的搜集比较困难。

对......的理论知识的掌握还不够,自己......理论素养还不够深厚。

拟解决的途戚裂径

例:

利用图书馆的文献传戚裂递功能,向其他高校图书馆求助,同时向老师和前辈寻求帮助。

完毕!

亲亲得相首匿本科毕业论文下载

这是中国古代法制上的一个原则,一般规定是如有人犯罪,那么百姓不得包庇,窝藏罪犯或掩盖罪行,现行刑法也有相关罪名。但在中国古代法制上,规定如果是亲属犯罪,其他亲属对其包庇、窝藏、掩盖罪行将不会受刑罚或减轻刑罚,而且如果亲属犯罪而其他亲属揭发的,反而可能收到官府追究。"首匿"就是窝藏包庇的意思,指亲属间允许互相窝藏包庇掩盖罪行。例外的是,反谋反等大罪不适用此原则

这是我国古代刑法的一大进步。是对人性的一种尊重(在这方面我国古代比现代做得还要好,现在不用这个原则了)。古代按尊长顺序分为——天地君亲师。君是国君,是人间最尊者,然后是亲,亲分为大父母,父母,兄弟,夫妻等。其中按从大到小的顺序确定家庭尊长关系。亲亲得相首匿是指位于下位的人对上位的人犯罪事实进行隐匿的行为不负担刑事责任。比如:父亲杀了人,儿子知道后不告,而且还帮助埋人。但是不能倒过来,比如父亲知道儿子杀人,不报告。那要连坐的。

“亲亲得相首匿”作为我国封建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在古代司法实践中曾发挥了重要的社会职能。今天,当我们走向法治国家时,如何科学地对待“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应该说是一个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的课题。“亲亲得相首匿”,是指亲属间相互隐瞒罪行可以不负刑事责任。这一思想由来已久。早在周礼中就有“为亲者讳”的说法,春秋末期孔子又将这一传统宗法原则概括为一种司法主张。《论语·子路第十三》中记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父亲偷了人家的羊,儿子作了告发,从法治的角度来看这是一种正直的行为;但在孔子看来这却是一种丧德败行。孔子主张父亲应替儿子隐瞒罪行,儿子也应替父亲隐瞒罪行,认为只有这样,才能体现父慈子孝的道理。由于这一原则顺应了人的亲缘本性,有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因而得到统治者的青睐。尤其是到了汉朝儒家思想成为一尊,“亲亲得相首匿”便成为汉律中定罪量刑的一项基本原则正式确立下来。《汉书·宣帝纪》记载,宣帝地节四年下诏:“……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这就是通常所说汉代的“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其大意是说子女帮助父母、妻子帮助丈夫、孙子帮助祖父母掩盖犯罪事实的,一概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父母帮助子女、丈夫帮助妻子、祖父母帮助孙子掩盖犯罪事实的,一般情况下可不负刑事责任,死刑案件则上请廷尉,由其决定是否追究首匿者罪责,这段话也可以简单的概括为“亲亲相隐不为罪”。“亲亲得相首匿”的思想到了唐朝得到全面的发展,这时的国家法律不仅使亲属容隐制度的范围更为扩大,而且对其具体内容也作出了比较严密的规定。如《唐律疏议》中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漏其事及擿语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在这里容隐亲属的范围不再局限于汉代的父母子女、夫妻、祖孙,而是进一步扩展到同居的亲属、不同居的同姓大功以上亲属及外祖父母、外孙、孙媳、夫之兄弟、兄弟妻等。除此之外,奴婢或仆人可以为主人隐匿犯罪,这些隐匿行为都不受到处罚。其他不同居的小功以下亲属如果隐匿犯罪,则较之普通人犯罪降低三个等级对其进行减轻处罚。在容隐亲属范围扩大的同时,容隐行为的范围也进一步扩展。犯罪的亲属,即使是泄露其事或通报消息给罪犯,使之逃匿也不为罪。同时,为使得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更方便操作,唐统治者还在《唐律》和《唐律疏议》中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主要体现在十个方面:(1)关于“知情藏匿罪人”。(2)关于“漏泄其罪令得逃亡”。(3)关于禁止逼亲属作证。(4)关于不得告发尊亲属。(5)关于不得告发卑亲属。(6)关于“子孙与金刃”帮助父祖逃脱囚禁及不得复捕回送官。(7)关于犯罪共亡捕首之法不适用于容隐亲属。(8)关于审讯中不得已吐露亲属犯罪。(9)关于奸罪捕告。(10)关于谋反、谋大逆、谋叛等严重国事罪不得容隐。这些具体而翔实的规定,标志着“亲亲得相首匿”思想已经走向成熟。在随后的宋律、元律以及明清律中,容隐范围又扩大到了岳父母、女婿。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刑法将其扩充到包括夫妻、四亲等以内的宗亲、三亲等以内的外亲、二亲等以内的妻亲。1935的《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又进一步将容隐范围扩大至五亲等以内的血亲、三亲等以内的姻亲,且均有亲属拒绝作证权及不得令亲属作证等明确规定。从“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确立和传承轨迹不难看出,这一原则不仅贯穿了中国的整个封建社会,同时也对现代社会产生了影响。其之所以被长期沿用并得到不断发展和完善,大体有以下原因:其一,该原则从根本上体现了人的亲缘本性。人的亲情是维系整个社会稳定的先决条件,亲属间的爱是人的本能反映,是一切爱的起点,是人类的感情基础。“亲亲得相首匿”原则规定亲亲相隐不为罪,顺应了人的本能需求,因而得到多数人的拥护和支持。其二,“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及统治者的长治久安。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制度和等级制度是封建社会政治制度的核心与基础。在该制度下,家、国融为一体,家庭的和睦与安定直接决定着国家的稳定。亲亲相隐的思想以人的家庭亲情为基础,强调对家长权的确认保护,不仅有利于家庭和睦,而且有利于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其三,“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维护了封建经济秩序,有利于农业生产。在封建社会中,以家庭为社会的基本生产单位的小农经济是社会经济的主体。家庭成员之间团结协作共同致力于农业生产是封建经济发展的前提。如果不允许亲亲相隐则必然会增加家庭矛盾,造成家庭不稳,最终可能是家人离散,田地荒芜。这对维护封建经济秩序是十分不利的。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是孔子法律学说中宗法性最浓的内容,中华传统文化中两千五百年来占主导地位的是儒家文化,儒家文化是小农经济生产方式与封建宗法社会制度下的产物,强调伦理道德、社会责任、人际关系与群体意识。它对维持家庭与社会的稳定,规范行为与人才培养,起过有益的作用。

亲亲得相首匿、亲亲相容隐,亦称为同居相容隐等,是中国古代中华法律体系中一项规定,指“禁止亲属之间互相控诉或者作证,以保护传统的伦理秩序”的规定。这种亲属之间隐匿犯罪不负刑事责任的原则,“亲亲相容隐”原则起源自东周。时周襄王曾提出:“父子将狱,是无上下” 孔子也认为:“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矣”。

秦朝首次在其司法实践中进行了明确规定:“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勿听。而行告,告者罪。”将“亲亲相容隐”定为亲属、主仆之间卑微一方必须遵循的义务,但是公室告并不包含在其内。

其后各朝各代对此原则多有所发展,汉宣帝于地节四年(前66年)下诏规定:“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将容隐的范围扩大到夫妻、祖孙之间,且规定家庭中尊崇的一方如果容隐卑微的一方,也可以考虑减罪。

至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此原则更逐渐凌驾于株连制度之上。北魏在其刑法中正式写入“期亲相隐”条款,将该原则确立为近亲属之间应当互相遵循的原则。

唐朝时,该原则发展基本完备。唐律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漏露其事及○语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根据唐朝的司法解释,此条意为同居的亲属不论远近皆可互相容隐,不同居的大功以上近亲属以及奴仆为主人也可互相容隐,远亲属之间互相容隐可以减三等处罚。谋叛以上的大罪不在此列,但如果上述“得相容隐者”被告发的话,可被按照自首处理。在实际实践中,唐律具体规定:

唐朝以后各朝基本沿用唐律对“亲亲相容隐”的规定,明朝之后将岳父母和公婆也增加入相容隐的范围。直到1906年沈家本等人制定的《刑事民事诉讼法》中方才将“亲亲相容隐”的原则从“禁止亲属作证”改为“不得强迫亲属作证”,从而将“亲亲相容隐”从义务变成了权利。

中华民国法律中将“亲亲相容隐”与西方特免权制度进行结合,保留了“亲亲相容隐”制度的大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对这一原则进行了批判,将其批评为“孔子法律学说中宗法性最浓的封建糟粕”,从而在其法律体系中排除了“亲亲相容隐”的原则。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送法》规定第18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此举被认为是“亲亲相容隐”理念的回归。

关于亲子关系的论文题目

《陪我走到世界尽头》 这是一本感人的书,关于父子关系的新解释,也关于不同年龄的互相扶持。绝望的父亲培育出充满仇恨的儿子,结果要靠另一个浪漫又有包容心的男人改变这个儿子的未来…… 作者: 艾力克·埃马纽埃尔·史密特,法国知名小说家和剧作家。1960年出生于法国里昂,曾就读于音乐戏剧学院,拥有法国高等师范学院哲学博士学位。特别倾心于哲学家狄德罗。16岁参加学校戏剧社的演出,发现自己的写作天分。1993年的作品访客(Levisiteur)获得莫里哀三大奖项:戏剧创新奖、最佳剧作奖、最佳舞台奖,奠定剧作家的地位。此剧作已被译成30多种语言在全世界演出。1994年以《利己教派》(Lasectedesegoistes)一书荣获最佳小说奖。2001年所有剧作荣获法兰西学院戏剧奖。他的作品深受广大读者喜爱,已传至全球30多个国家。本书自推出以来,在欧洲各国造成轰动,佳评如潮,已改编成电影及舞台剧于欧洲演出。关于父子关系的新解释,也关于不同年龄的互相扶持。本书一推出就在欧洲各国造成轰动,佳评如潮,一上市即登上畅销书排行榜,蝉联数周冠军,并改变成舞台剧于欧洲演出,电影则由“日瓦格医生”主角担刚演出。故事深刻、温暖,独特又充满智能与爱的幽默感,让你在一开始震惊、看到最后又会流泪的一本书。 乐观与勇敢,是大师面对“死”的态度,那“生”呢?那些痛失亲人的人,又该如何活下去呢?艾力克一埃马纽埃尔史密特的另一个故事《陪我走到世界尽头一少年摩摩的成长故事》,主人翁摩摩,是个12岁身强体壮的男孩,比“奥斯卡”多了两岁,再加上身体健康。自然与时下年轻人一样,活力十足,精力充沛,但他的遭遇却不平坦顺遂:面对着父母亲的遗弃所衍生出的自卑感与愤世嫉俗、对年少爱情欲望的蒙蒙懂懂,让他差点儿误入歧途,幸好,有伊博罕先生,一个杂货店老板,以诙谐不羁的人生观,带着摩摩这个娘不疼、爹不爱的孩子,走向正轨,让他重新以乐观与勇敢的态度,去面对挥别死亡后、生存下去所会遭遇到的种种难题。 在这个无常的年代,如何面对生死,不仅是哲学的研究范畴,更是人生的必要课题,无论古今中外、无论在哲学大师的笔下或是悠悠众生的眼中,生与死,Cestla v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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