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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陆犯焉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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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陆犯焉识

《陆犯焉识》严歌苓创作的长篇小说,后由张艺谋导演改编成电影《归来》。

在该书中,严歌苓将知识分子的命运置放在20世纪中国历史和政治变迁这个大背景上,写出了一曲政治与历史夹缝中的人生悲歌。对知识分子而言,其人生悲剧表面上是源于对自身所处时代、政治的误读,但本质上是源于个体精神的独立及对自由的坚定追求。

陆焉识悲剧的人生,演绎了个人在历史洪流中的渺小与无奈,以及知识分子在政治和苦难的困囚驯化中的精神抗争、蜕变、坚持。

创作背景

严歌苓一直萦怀于对自身家族史特别是对其祖父人生遭际和精神世界的探寻。依此多年的功课,该书以深远的济世情怀,将知识分子陆焉识的命运铺展在中国近当代政治这块庞大而坚硬的底布上,检视了残酷岁月里生命可能达到的高度。

陆焉识是主人公的名字,他成为“反革命”后被判刑,之后很长一段时间都在改造,“犯”有囚犯的意思。

《陆犯焉识》是严歌苓创作的长篇小说,后由张艺谋导演改编成电影《归来》。

在该书中,严歌苓将知识分子的命运置放在20世纪中国历史和政治变迁这个大背景上,写出了一曲政治与历史夹缝中的人生悲歌。对知识分子而言,其人生悲剧表面上是源于对自身所处时代、政治的误读,但本质上是源于个体精神的独立及对自由的坚定追求。陆焉识悲剧的人生,演绎了个人在历史洪流中的渺小与无奈,以及知识分子在政治和苦难的困囚驯化中的精神抗争、蜕变、坚持。

《陆犯焉识》赏析

在《陆犯焉识》中,严歌苓的笔触往返于主人公盛年时流连的浮华地美国、上海和其后半生被禁锢的流放地西北大荒漠,世态的炎凉和命运的多诡尽收眼底。全书冷静与幽默同行,温情与练达并重,大有“翻手为苍凉,覆手为繁华”之概。

作者在主人公名字上也都做了文章——陆焉识、冯婉喻——就算大陆的“陆”不是作者有意为之,“哪里识别得出委婉的讽喻”之意却是显而易见的。

小说主角陆焉识名字的含义应该是有深意的-陆犯,焉识?(还认得吗?)对应了小说结尾婉喻的失忆。个人理解

有关陆犯焉识的论文文献

当品读完一部作品后,相信大家都增长了不少见闻,这时候,最关键的读后感怎么能落下!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写好读后感而烦恼吧,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陆犯焉识读后感800字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故事走过漫长的五十余年,焉识从提篮桥监狱辗转来到大西北的某片草漠。他从监狱逃出了回到上海,被释放了回到上海,最终却一样地又回到那片西北草漠。西北的一片草原对于陆焉识来说究竟是什么呢?文中说一句婉喻是他寡味的开端,却是他完美的归宿。西北的草漠折磨着他,困住了他,使他从富家公子沦为老乞丐,最终却成为了他眼中的遍地自由。自由对于陆焉识来说究竟是什么? 在劳改农场生活多年的焉识熟识人情,即便是对于他起初厌恶与鄙夷的人,在与他们共生的多年中,他无时无刻不在揣摩着他们的心思。他过于旺盛的脑力其实除了帮助他存储想要写下的文章,还使他过分理性地、清楚地看透这人类情感。 在劳改农场生活多年的焉识熟识人情,即便是对于他起初厌恶与鄙夷的人,在与他们共生的多年中,他无时无刻不在揣摩着他们的心思。他过于旺盛的脑力其实除了帮助他存储想要写下的文章,还使他过分理性地、清楚地看透这人类情感。 二十二岁时候的陆焉识正处在机会、勇气、动机合而为一的不多时刻,是焉识少年不知岁月长的时候,他以为自己对于妻子的情欲是可以平等给予这世界上所有可怜女人的同情与怜悯。她们的可怜让他充满怨毒地、充满鄙夷地把自己给她们。在他这里,恋爱是一回事,和谁去熬完一生是另一回事。与之去熬完一生的女人,必定引起他的无限怜悯。他看到冯婉喻对待他的种种周到细心,在他心里她就只剩下可怜的姿态。婉喻在他眼里是锁着他的单薄的微小的锁,全靠着他的温和不争才活得安安妥妥。他对家庭关系的忍耐和对家中女人的宽和与体谅成为他让自己失去自由的原因。 因而在彼时,焉识的人生岁月里结识了种种女性,除去已为家人的两个,或许都可以让他体尝到他以为的自由没有错综复杂,需要他小心翼翼维护着的家庭关系,也没有他自己以为需要担着的责任。他与韩念痕生活时的精打细算、小心提防是他不受愧疚情感的束缚,也不受爱情蒙的时候,此刻的焉识有了他真正的自由。 在劳教农场中除去稀缺的粮食、御寒衣物,还有一样东西是可望不可求的,那便是情感。 陆焉识知道孩子的本性是寻找温情,然后投身进去。没有温情就寻找温情的代替品,找貌似温情的东西。他太清楚地知道葫芦对他的感情只是一时的依赖,焉识不是葫芦的亲人,葫芦也不将他看做应该保护的老大爷。劳教犯的生活这样无可撼动地进行下去,他们保留着精神气力挣扎着生活,与天地自然抢夺维持生计的食物,与劳教指挥员与劳动队长,与自己的`同伴争取活下去的机会,情感成为他们最不能奢望的东西,也成为他们最不需要的东西。实在奢望的时候也尚可以拉个同伴来假装维持一时最真切动人的人间情感,如同焉识和梁葫芦一样。或是将施于同伴身上的残忍来填补温情的欠缺。 梁葫芦在焉识身上寻找温情,将他看做温情的替代品而不敢奢求他真正的关心时,他以为要怪世界这么大却没有给过梁葫芦一份纯粹、无贪图的好。焉识原本没有体会过爱就要怪他的既往人生这么长,没有一刻让他勇敢地放下自己思索人情的智慧,放弃他的淡泊、他的特立独行、他的自由。 焉识本可以成为和他的同伴们一样不需要人情温暖的人,原本在他过往的少年时光里,他傲慢地不愿俯身屈就于婉喻奉献给他的感情中。其实他的高贵、清淡、智慧与细心,只有在面对韩念痕的时候才显得捉襟见肘的藏不住他的薄情寡义。当他知道自己辜负一个女人的情意时,他感到畏惧与愧疚却不会付出相等的爱报答她。陆犯焉识读后感范文 自由是陆焉识一辈子的追求,即使是接受劳教,最后获释回到儿子家也一样对执政的政党或领袖不说半句奉承话。焉识的儿子受够了革命运动带给他的打击和恐惧,从此要屈服于这些恐惧的支配,坐了二十二年牢与死亡擦肩而过的陆焉识却不受革命运动的恐吓。他这么坚强固执地捍卫精神自由,而年轻时候的焉识以为的自由也不会受女人感情的影响。 其实生活中有太多的机会让一个人从理想的万丈高台跌落,也有太多的人会因为朝夕渲染的人间烟火而放弃了自己轻狂高傲的自由。政治的残暴能使人失去身体的自由,能泯灭知识和真理,能消磨人的高贵与矜持,也能代替陆焉识本应该会经受的烟火洗礼,使他知道全心全意的爱是怎样的。于是恰恰在陆焉识失去包括着他学识的价值,他的清高与骄傲,甚至随时可能失去自己性命的时候,一无所有的陆焉识,体会到成为没有用场者的挫败感的陆焉识感到了唯一留下来的,反而是他对人情的珍视,对爱的尊重。在最难以得到它的时候他才懂得情感的珍贵,这也正是焉识悲剧结局的根源所在。 最后的焉识应当会发现,无论怎样,狱中的生活应当有着它的一份独特意味。当人们承受着随时可能死亡的恐惧或是已知了生命的框定时的痛苦,他们原本在俗世养成的眼光和认知发生着改变。在等待生命结束的日子里,人会变得残忍冷漠,碍于人伦道德而不敢做的事情那时做起来却无所顾忌。同样他们也会更加努力、费尽气力去实现自己头脑中那些遗留不散的愿望。对于这样活着的焉识来说,自由成了他每日心头的牵挂,他不怕去往礼堂的路途有多远,不怕越狱的艰难和风险,更不怕等待婉喻答复的漫长时间。他看荧幕上会说会动的丹珏觉得日子是值得熬的,命是值得保的,假如这时毙他,他甚至会不知廉耻地跪地求饶。 好比平常油滑无耻的梁葫芦,他年轻的生命早已被指定了结束的日子,他对这个不曾施舍一点善意给他的世界也许早就失去了热爱。他的残忍无惧原本不需要任何人或事的促成了,然而临到了生命的结局,原来梁葫芦的身体也会本能地向后缩,他也会在生命的最后积攒起自己的一点善意。刑期将近,他每天都少吃一口,用一个馒头或者一碗小米饭换一个帽子或一双袜子,再把手套帽子集中起来换成一件单衣外套一截截地交换,最后给所有弟妹们都换上了棉衣棉裤。所有生命都有一些难以被磨灭的本性,比如对死亡的畏惧,比如内心有一片柔软。 像翻倒在雪地里,望见礼堂灯光的陆焉识,他激动地在雪地里打起滚,一片灯火倒着进入他的眼帘,成为了他眼中的天上盛世。他在绝望痛苦的境地中感受到喜悦与温情,比婉喻体会到的晚了大半生时间。当焉识回想起婉喻为他做的事情、为他献出的心思时,心里是幸福的,他尚有等待着与她见面的决心与勇气。可是婉喻对焉识的等待却是无力的,婉喻和他之间相隔着焉识的恩娘、焉识的情人、焉识所求的自由婉喻等了焉识一辈子最后等到自己的记忆也离她而去了。对于婉喻来说,和丈夫的相伴不必要他全须全尾、活生生地待在她身边,一生对陆焉识的等待,就好像他们相伴的一生。对陆焉识来说是痛苦一瞬或是美好一瞬的事情,对她来说是日日都要经历的平常事,是她自己平平无奇的生命。等待的辛苦日日堆积起来,对平和地承受痛苦的人来说是却不足为道,对焉识来说,他们两人的重逢经历了千难万险,对婉喻来说却是她日日背负的心事忽然消失得无影无踪,所以到最后岁月在她脸上倒流,就像等待是她过往生活中的一切,等待的痛苦消失,连同着过往的生命痕迹也一丝丝抽离最后消失地无影无踪了。 如果岁月有情,应当为他们倒流。 他们枯守着岁月,寄希望于时间。时间却不予同情,空耗着他们的热情与欢乐。时间到了,剩下不知所措的留在原地的人。时间是什么?是人们为自己或别人划定的刑期,是填充在一刻刻美好乐事或灾难痛苦之间的不痛不痒的等待,是人人都会守着的一坛酒,向里面投进感情、忍耐、重复的练习以为只要等着再次打开它,理想中的美好就会安安稳稳在其中等着你了。其实这像是孩子对于神奇魔法的期待,时间像幕布掩盖住四分五裂的生活,藏起我们的失败、软弱,我们一厢情愿地以为等到一段时间过去我们会等来想要的结果,破碎的生活会变得完满起来。 等到我们将死之时,回望一生经历,回想起一生中的等待。发现漫长的一生,令我们受尽辛苦受尽煎熬的一生,画上一个圆圈就足以将其概括。阿Q临终时想到自己画的圆圈不够圆,曾国藩以盈满为戒,将自己的书房取名为求阙斋。原来人生不仅是个圆圈,磕磕绊绊走完全程回到起点,还要坦然接受这个也并不圆满的圆圈。其实无论经历了多少,生命将尽之时,我们照样会失望、会惊惧,露出丑陋的姿态向时间乞求,那时我们也许会想能多活一秒也好。让我们自己都觉得难堪。能够勇敢面对时间的又有几人? 过完一生,饶了个圈子,其实哪儿也没有去过。等了一生,谁也没等到谁,依旧是错过了。焉识的自由还在曾经困住他的荒漠,婉喻也没有等来心里那个人。人本就是脆弱无比的,时间一个圈圈就能圈住人命,我们汲汲一生最后揭开时间幕布,又能得到些什么?村上春树写过《世界尽头与冷酷仙境》,虚构的世界可以一个人孤独地一直走到尽头,而后碰上一堵高墙再前进不了。如果世界有尽头,能把我们无尽的渴望、慌乱连同痛苦一起堵在世界终止处的一堵墙内就好了。可是世界没有这样的终止之墙,终日不止的风啊,为何而吹?

大卫·韦:市烩,最为真实的存在。美国求学时代的大卫·韦是“自由”到放纵 不学无术到无用之术尽学。与其说大卫·韦是漂洋过海来求学的,倒不如说他是来“游学”的,游而不学的“游学”。大卫·韦是比陆焉识更缺少自由的,要不然他无论如何也不会比陆焉识更渴望和寻找自由。也正是如此,留学归来的大卫·韦一事无成。求职无门的大卫·韦找陆焉识来借安身立命的论文,在被婉言谢绝之后,他市烩小人的嘴脸和行经彻底的表现了出来。 自此之后,在大卫·韦的鼓动之下,欺之下,以为学识只是学识的陆焉识成为了大卫·韦和凌博士派别斗争的牺牲品,而陆焉识那时是两不相属的局外人。抗战之后,大卫·韦再次鼓动陆焉识,与其说是批评社会的腐败,站在更好的良知的地方,倒不如说是陆焉识被当做了枪使,与当做枪使的,还有陆焉识的侄子皮埃尔。大卫·韦总是会借助革命来坑陆焉识,他本身并不是坚定的革命者,他只是革命队伍中的机会主义者,是借助革命的力量,革命的风浪,来达到自己报复自己厌恶者的小人。大卫·韦最为市烩,是机会主义者,无任何信仰可言。

毕业论文陆游

爱国篇围绕(示儿)写、爱情就是和唐婉的事了

古代文学不仅成就了一代代文人雅士,也缔造了中国五千年璀璨的文明史;不仅有着极高的文学欣赏价值,历代政治家、文学家、哲学家乃至普通人还源源不断地从中吸取营养,提高社会文明的步伐,提高个人的修养。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有关古代文学毕业论文选题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有关古代文学毕业论文选题(一) 1. 浅论《史记》的游侠精神 2. 论乌江流域民歌的思想内容和艺术价值 3. 论乌江流域竹枝词的思想内容和艺术价值 4. 论乌江流域古代贬谪文人的诗歌创作 5. 论乌江流域民间故事的思想内容和艺术价值 6. 乌江流域历代碑刻文学艺术价值略论 7. 论王维山水诗田园的诗情与画意的交融 8. 论李白诗歌与道家精神的关系 9. 杜甫夔州行迹及诗歌创作考论 10. 负重生活下的自我寻求——从杜甫诗歌看其性格 11. 杜甫成都诗与夔州诗的差异比较 12. 试论李清照的词学观及其创作 13. 浅谈苏辛词风之异同 14. 论苏轼的出世和入世 15. 论高适诗歌深沉悲凉的风格特色及其成因 16. 试论杜诗中的“哭”字诗 17. 试探陆游的“梅”情结 有关古代文学毕业论文选题(二) 1. 论李商隐爱情诗中的缺失性体验 2. 杜牧、李商隐咏史诗比较 3. 论李商隐诗歌创作中的内转倾向 4. 论宋元时期的李商隐研究 5. 论李贺诗歌的神秘美及其成因 6. 论禅修队苏轼词境的影响 7. 论宋元明清时期黄庭坚诗歌的传播 8. 苏轼、黄庭坚诗歌艺术特征比较 9. 论黄庭坚诗歌对杜甫诗歌的继承与创新 10. 论通俗小说的历史发展轨迹 11. 论《金瓶梅》中的民俗描写 12. 论李贽对明后期文学创作的影响 13. 元代少数民族作家研究 有关古代文学毕业论文选题(三) 1. 从乌台诗案探苏轼政治悲剧的根源 2. 论李商隐爱情诗中的朦胧意境 3. 李白、王昌龄七言绝句比较 4. 论李白诗歌中的英雄主义精神 5. 李白、李贺浪漫主义诗歌比较研究 6. 论李白诗歌的现实主义因素 7. 论李白的咏侠诗 8. 李白、苏轼的人生态度和诗风比较 9. 李白和杜甫对诗歌创作的贡献与影响比较研究 10. 李白诗歌中的自我形象及其演变 11. 李白浪漫主义诗风探源 12. 论尚侠思想对李白诗歌的影响 13. 杜甫夔州时期的诗歌创作及其审美观照 14. 论杜甫咏怀咏史诗的超前意识和批判精神 15. 论杜甫人文精神的构成要素 16. 论杜甫的律师成就 17. 论白居易的闲适精神及其思想根源 18. 论李商隐咏史诗对杜甫咏史诗的突破创新 猜你喜欢: 1. 古代文学论文题目 2. 古代文学论文选题方向 3. 古代文学毕业论文 4. 浅谈古代文学论文 5. 古代文学毕业论文范文

人间万事消磨尽,只有清香似旧时让我推开岁月尘封的门,让我走过清,走到明,走过元,一路走到南宋。就让我和着凄婉的宋词,踩着千年的月光,悄然走进沈园,去寻那清香似旧时。一、小楼一夜听春雨那在江南的烟雨中徜徉了千年,忧伤了千年的《钗头凤》。某一年,当时沈园中应是百芳争艳的时节吧,才华横溢的陆游娶了秀美柔雅的唐婉,过得幸福安宁。又一年,应当是残灯听落花的时节吧,陆游心爱的唐婉因为“二亲恐其惰于学”遂将唐婉赶出家门“放翁不敢逆尊者意”泪眸中,他依稀的唐婉碧裙拽地。两年的时光一晃而过,陆游不记得梦过唐婉多少次,两人终究难舍难分,多次私会,不想陆母发觉,,陆游是个孝子听取母亲之意娶了另外一位女子,最后的悠悠情思也被陆母这样斩断。陆游的再次娶亲他的婉儿肝肠寸断,第二年唐父便安排女儿出嫁,嫁给当时一个名声显赫的文人—赵士程,唐婉当时入目的应当是满目刺眼红色吧,刺得两行清泪顺颊而下……再次相见,已是十年之后,陆游故游沈园,走在沈园的幽深小径上,回想着当年与唐婉在一起的时光,低眉信步一抬头,眼前的分明是唐婉,唐婉和赵士程来沈园游玩,唐婉正在给赵士程斟酒,那露出的纤纤细手,拨动了放翁的思绪。是啊,唐婉早在十年之前的泪眸中就不属于他了……只是那一刹那,昨日情梦,今日痴怨尽绕心头。二人眼中所包含的,不知是情,是怨,是思,是怜。万千心绪只留下一首《钗头凤》红酥手,黄?酒。满城春色宫墙柳。东风恶,欢情薄。一怀愁绪,几年离索。错、错、错。春如旧,人空瘦。泪痕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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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以及刑事责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代表国家力量的公权力对私人的一种制裁。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刑法 毕业 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试析敲诈勒索罪认定中若干问题

论文摘要敲诈勒索犯罪的本质特点在于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目的,使用胁迫手段对他人施以精神强制,从而获取对方交付的财物。但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无缘无故对他人进行敲诈勒索的情况较为少见,总是基于一定的理由或藉口,即敲诈勒索行为中又伴随着一定的行使权利行为,如何准确把握刑法对敲诈勒索罪的规定,明确敲诈勒索罪的保护法益,分辨敲诈勒索主观目的与客观行为之间的组合变化,以及区分正当行使权利行为与借行使权利之名行恐吓勒财之实之间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显的尤为重要。

论文关键词敲诈勒索行使权力正当性可诉性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要挟、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我省目前的数额较大标准为1500元以上)。敲诈勒索罪的基本构成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要挟、威胁——对方产生恐吓心理——对方基于恐吓心理做出处分财物的决定——行为人取得财物。从刑法条文和罪状本身理解,此罪在认定上似乎没什么疑义,但在司法实践中过程中,却经常在很多问题上产生争议,同一性质的案件在不同的司法机关往往会作出截然相反的认定,笔者在下文中将结合一些真实的案例进行简要的阐述。

一、存在权益纠纷时对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如何认定

案例1:王氏兄弟和李氏父子在同一建筑工地干活,干活过程中因琐事王氏兄弟中的哥哥与李氏父子发生打架,王氏哥哥在打斗中因一不敌二受了点轻微皮肉伤,在被人劝开后,王氏哥哥认为自己被打吃了亏丢了面子,遂和其弟弟邀来其外甥等帮手,之后王氏兄弟共计五人在工地下班前将李氏父子拦截住,并采用部分言语威胁的手段索要人民币5000元现金作为被打赔偿,最后索得现金人民币3000元,让李氏父子打下欠条2000元,当时也有部分工友和包工老板在场。WWW.11665.COM当晚李氏父子回家后向亲朋好友一诉说,都认为对方是在讹诈这个钱出的冤,遂在第二天报警,警方调查核实后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将王氏兄弟刑拘。

敲诈勒索案件中,当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不存在任何权益纠纷时,一般不存在认定与适用上的困难,但在实际办案中实施敲诈勒索的一方通常都是基于一定的理由实施敲诈行为,即往往与被害人存在一定的债权债务或侵权赔偿纠纷,如案例1中王氏兄弟就是因和被敲诈勒索一方存在的一定人身侵害赔偿关系,之后采用了部分胁迫手段取得财物,而取得的财物通常肯定大于自己的实际损失,但这种索要金额超出实际损失的行为是否就一定能认定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故意存在争议,案例中王氏兄弟中却有人被打伤属实,尽管属一点皮肉伤从治疗费用上说索要5000元赔偿显的有点多,但也不是绝对没有道理,因为一个人被打既有肉体上的损伤也有人格上的羞辱,从精神损害赔偿的角度索要5000元也有获得法律支持的可能性,退一步说即使达不到法律支持,但其仍有提出主张的权利,比如王氏兄弟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氏父子作出其5千元甚至是5万元的赔偿显然也是被允许的,既然从诉讼程序都能被接受,为什么在私力救济程序中就不能主张,显然在此案中不能简单以王氏兄弟的提出的索赔额过大就因此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笔者认为,在存在权益纠纷的敲诈勒索案件中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根据以下两点作参考:(1)主张的权利是否具有可诉性;(2)主张的权利具有民间道义上的正当性;所谓权利的可诉性即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可能会受到法律的支持,民间道义上的正当性,是指尽管这种权利主张不会得到法律支持,但在民间普遍存在,具备一定的正当性,比如说赌债、高利贷欠款等。如果主张的权利属真实存在且具备上述两点特性之一,就不能简单的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实在两高的司法解释中已经有这样的先例,比如对高利放贷者以绑架、非法拘禁的方式讨要高利债,就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敲诈勒索中手段上的正当性是否影响定罪

案例2:一天小镇上的胡某发现自己的一辆电瓶摩托车被盗,当即邀了两个好友一起去找车,竟然真的在一条马路边发现了自己的被盗车辆,其后该三人躲在车子附近,当小偷周某来拿车时被这三人抓住,小偷央求不要报警,胡某三人便以此为要挟条件向小偷索要5000元人民币,之后小偷周某筹钱无果后自己托家人选择了报警,胡某三人也因此被警方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拘。

在敲诈勒索罪中,进行敲诈勒索的手法通常是暴力威胁(也包含轻微暴力)和要挟两种方式,前一种以暴力威胁的方式实现,就手段本身来说显然就是不合法、不正当的,但要挟的手段有很多种,有揭露隐私、丑闻、举报违法犯罪事实、公布不雅照片视频、向媒体曝光真相等,这其中包括合法手段和非法手段,如案例2中胡某等人采取的要挟手段是报警,从手段本身来说是合法正当的,但手段本身的正当性并不影响对胡某等人构成敲诈勒索犯罪的性质认定。因为敲诈勒索罪从本质上一种财产性犯罪,罪恶本质主要体现于非法攫取他人的财产权,一切手段都是为目的服务,当目的不正当时讨论手段本身是否正当已没有多大意义,这时只需讨论手段本身是否对被勒索对象产生了心理上的强制力。当然也不能说手段的正当合法与否对构罪认定完全无影响,笔者认为,当案件中的行为人在非法占有故意上存在疑问,或者说行为人的勒要财物行为在目的上介于正当和不正当之间,这时手段正当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影响定罪,笔者在后面还会论述到。

三、消费者维权过程中伴有敲诈勒索行为如何认定

案例3:2006年2月,首都经贸大学黄静购买了一台华硕 笔记本 电脑。买回后电脑运行出现问题,黄静将笔记本送回公司检修后仍不能正常使用,随后黄静请朋友帮忙检修电脑时得知其买回的电脑是检测版的 cpu ,按法律规定不受保证也不得销售。得知此事黄静非常气愤并找到周某作为其代理人与华硕公司进行谈判,周某提出要求华硕公司向黄静作出50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要求,如不接受其将就此事向法院起诉该公司并将此事向媒体披露。此要求遭到华硕公司拒绝,当二人第二次来到华硕公司时,北京市某公安分局将二人刑事拘留。2007年11月9日,海淀区检察院向黄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书。2008年6月5日,黄静向海淀区检察院提出刑事赔偿申请。2008年9月22日,检察院做出刑事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黄静29197.14元。在该决定书中指出“黄静采取向媒体曝光,将华硕公司使用测试版cpu的问题公之于众的方式与华硕公司谈判赔偿的方式,虽然带有要挟的意味,但与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有本质的区别。黄静在自己的权益遭到侵犯后以曝光的方式赔偿,并不是一种侵害行为,而是维权行为,索要500万美元属于维权过度但不是敲诈勒索。”

案例3是一个在网络上广受评议的真实案件,笔者认为此案也是在敲诈勒索罪认定中一个可供参考的标杆性案件。从网上大众网友评议及专家学者们的论述看,几乎都认为一边倒的支持黄静,认为黄静等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犯罪,但对于其不构罪的法律理由却大都语焉不详或很难让人信服,多数学者的观点认为和检察院刑事赔偿决定书中的论述理由相近,即认为黄静等人之所以不构罪是因为黄静等人的行为是一种消费者维权行为,采用的要挟手段只是向媒体曝光,属于正当手段。虽然笔者也赞同黄静等人无罪,但确认为上述理由没有点出问题实质。笔者认为消费者维权并不是使犯罪行为得以豁免的法定理由,可以说任何行业任何人的维权行为超出必要的界限照样可以构成犯罪,消费者维权也不例外。从黄静等人索要金额看显然也大大超出其实际损失,主观故意上存在非法占有故意的可能,从要挟手段上说尽管正当,但如本文前文所述,要挟手段合法正当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并不影响构罪认定,如案例2中胡某等人的行为,所以仅是从敲诈勒索罪的罪状条文本身看,黄静等人的行为从形式上完全符合。

笔者认为黄静等人的行为之所以难以构罪,是出于以下理由:

1.这类维权行为本质上是一种行使权利行为。这种敲诈勒索行为是基于行使一定的正当权利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犯罪,在中外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在刑法理论上有三种学说:无罪说、胁迫罪说和有罪说。无罪说认为,具有正当权利的人,即使将胁迫作为实现权利的手段,也不宜认定为犯罪,因为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胁迫罪说认为,刑法设立财产犯罪是为了保护私法上的权利关系,既然行为人具有接受对方交付的财物的权利,而且只要是基于交付者的意思而交付的财物,对方就不存在财产上的损害,因而不成立财产犯罪。但是,其行使权利的手段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在国外刑法可构成胁迫罪;有罪说认为,既然行为人使用胁迫手段,使他人基于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那么,就侵害了其对财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这一本权的事实上的机能,产生了财产上的损害,具有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能性。

笔者认为对行使权利行为持有限度的无罪说,即行使权利行为不构罪应符合限度两个条件:(1)所行使的权利具有一定可诉性或正当性,即权利内容可能获得法律的支持或可为民间大众所接受。这点在前文已阐述过,其实本质上说案例1和案例3在案件性质上是相似的,行为人都是一种行使权利行为,且该权利基础具有可诉性和正当性,所以客观上成为认定其非法占有故意的阻却事由,而案例2中却恰恰缺少这一阻却事由;(2)行使权利的手段具有相当性,能为社会大众所容忍,私力救济行为没超过必要限度。即行使权利的手段如果超出必要限度,一方面手段本身可能构成犯罪,另一方面使行使权利行为整体上丧失正当性。比如假设案例1中王氏兄弟等人以暴力、非法拘禁方式索要医药费赔偿,则行为本身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假设案例3中黄静等人仅是以手中持有华硕高层领导的个人艳照、隐私作为谈判筹码索要赔偿,则可能使案件性质发生根本性的转化,因为这些行使权利的手段已经超出了社会大众的容忍度,影响了对其权利本身正当性的评判。

2.这类维权行为本质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任何犯罪都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是认定一行为构成犯罪的基础。现代社会是一个高度商品化的社会,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提供各种商品和服务的企业也是也越来越大越专业,普通消费者和大企业在交易过程中更加的处于信息不对称、地位不平等的弱势地位。尽管案例3中黄静等人提出了天价赔偿,主观上具有一定恶的成份,但这类维权行为是处于弱势地位下的非对称性抗争,即使行为本身有所出格也能达到社会大众所包容,因为从本质上说这类行为是促进了生产服务者提高产品服务质量、诚信合法经营,惩罚了欺诈者,使更多的消费者免遭同类遭遇,是在促进和维护社会公益,从行为本身看不出一丝的社会危害性。

浅谈罚金刑数额立法模式的优化途径

摘要:当前,我过的罚金刑适用范围逐步扩大,罚金刑数额立法逐步改进,但对于罚金刑数额的规定并非尽善尽美。对此,应结合我国的实际需要和现实可能性进行完善,即逐步减少无限额罚金制的适用;增强限额罚金制与自由刑的协调性

关键词:罚金刑自由刑数额立法模式

一、逐步减少无限额罚金制

无限额罚金制,不符合刑法的相对确定性原则,弊大于利。我国刑法规定了大量的无限额罚金制,弊病重重。实践中,我国最高院和一些地 方法 院早已有了取代无限额罚金制的尝试。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盗窃罪的无限额罚金制改为了倍比罚金制和限额罚金制。此立法改进在司法实践中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件适用财产刑几个问题的讨论纪要》中规定:个人罚金的最高数额,有犯罪数额或违法所得的,为犯罪数额或违法所得的五倍;没有犯罪数额或违法所得的,为一万元或犯罪分子所在地的年人均收入的三倍。但毒品犯罪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经济犯罪除外。可见,江苏省高院在罚金数额的确定上也采用了限额罚金制和倍比罚金制取代无限额罚金制。

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在刑法总则中对自然人犯罪的罚金刑数额规定一个总的最高和最低限额,并规定例外情形,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贪利性犯罪不在此限。最高限额和最低限额为多少则要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居民的收入水平而定。在分则中,对具体的犯罪,可以对同一类的犯罪规定相同的立法模式,如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等同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的可以适用限额罚金制;侵犯著作权罪均可规定限额罚金制度;扰乱市场秩序罪可规定倍比罚金制。对侵犯财产罪则可沿用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规定,对其处以一千元以上涉罪数额(抢劫数额、敲诈勒索数额、数额、抢夺数额等)的二倍以下罚金,没有涉罪数额或无法计算的,则处以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都可规定限额罚金制度。

对于《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无限额罚金制规定,应当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细化操作标准,以确保新规的顺利实施。对敲诈勒索罪和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可以按照上文的方式规定罚金刑;对属于危害税收征管罪的持有伪造发票罪可以规定限额罚金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对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笔者认为仍可以按原来的规定处销售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但对于危害特别的严重的可以不受此限。寻衅滋事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危险驾驶罪和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均可规定限额罚金制,具体应适用什么幅度的罚金,将在下文论述。

二、完善限额罚金制

我国的限额罚金制主要存在数额高、幅度大、不协调等问题。笔者认为,首先要确定合理的罚金数额上下限。对于限额罚金刑数额的上限,目前我国刑法的规定是五十万,综合考虑我国当前居民的收入水平、将来一段时间经济发展的水平和控制犯罪的需要,维持这一上限尚可。至于罚金数额的下限,则应与行政罚款相衔接。罚金刑与行政罚款的性质截然不同,但二者并非毫无关系。某一行为因其程度的轻重分别构成犯罪和违法,所处的罚金(特别是单处罚金的情形)必然高于罚款数,至少应当与罚款数保持一致。我们可以根据行政罚款的上限来确定限额罚金的下限,对同样或类似的犯罪行为应适用高于一般违法行为的罚金数额,对我国刑法中个别犯罪的罚金数额与罚款倒挂的条文予以修改。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第61条规定: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第67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那么,与此相对应的刑法中的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罚金数额则应当规定在五千元以上。目前我国的行政罚款上限一般为一千元,因此对于没有相应的行政罚款可供参考或相应的行政罚款较低的犯罪,其罚金数额下限可规定为一千元,这与司法解释的规定也是一致的。如此规定罚金刑的下限,既能体现罚金的刑事惩罚性,又可避免罚金的起刑点过高,也增强了刑法的协调性。

其次,要在罚金刑数额和自由刑刑期之间确立一定的比值关系。我国限额罚金刑的数额幅度具有一定的随意性,与自由刑刑期的关系不明显。如果犯罪人在判决前被羁押,结果被判处罚金,现行羁押的日期该如何折抵罚金?在规定了自由刑并科或选科罚金刑的情况下,并科罚金刑数额与选科罚金刑数额怎样以示区别?这些问题表明自由刑与罚金刑并非是相互割裂的两种刑罚。而且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人的罪行轻重和刑事责任的大小相适应,自由刑与罚金刑均为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在量刑情节一致的情况下,它们之间就必然存在对等关系,这为它们的相互换算提供了理论支撑。从国外的立法来看,在自由刑刑期与罚金刑数额之间进行换算、折抵也是可行的。如法国新刑法典中,对于一般的犯罪,平均每一年监禁所并科的罚金数额为1.5万欧元,每增加一年的监禁刑,与之并科的罚金数额也随之增加1.5万欧元,形成一定的比例。因此,我们应当抛开“以钱赎刑”的顾虑,在罚金刑与自由刑之间设置合理的比例。

应当设置怎样的比例才合理呢?对此,有学者认为可以从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中获得启示:《国家赔偿法》第26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国家在特定情形下对监禁刑的金钱价值评断,那么一年监禁刑就和收入扣除基本生活费的差相当。有学者则借鉴俄罗斯刑法的规定,认为1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应规定并处或单处6个月工资收入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最低月劳动报酬10倍的罚金。上述两种方法均有可取之处,至于我国刑法该如何确定自由刑与罚金刑的比例,则需要进行大量的理论和实践的摸索检验。

总之,对自由刑与罚金刑的搭配设置,既要能实现对犯罪的报应,又不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在自由刑与罚金刑并科时,应当以二者的强度共同体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我国刑法应在分则条文中使自由刑与罚金刑有一定的比例关系,随着自由刑刑期的变化,相应的罚金刑数额也应当按比例变化,从而改变我国罚金数额幅度设置无规律可循的问题。对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以及贪污贿赂罪等,我们在规定限额罚金制时,可以体现这种有序性,如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对应一万以上五万以下罚金,二年以上七年以下、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对应一万以上十万以下,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可对应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等。当然,对于走私、贩毒等经济犯罪,应当作例外规定。因此,对《刑法修正案(八)》中的危险驾驶罪的罚金可限定为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寻衅滋事罪的罚金可限定为一万以上十万以下,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积极参加的,罚金可限定为一万以上十万以下,其他参加的,可为一万以上五万以下。

针对我国限额罚金数额幅度过大、限额罚金制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完善裁量方法以及适时颁布刑法修正案予以克服。当经济发展繁荣,货币大幅贬值以致罚金刑惩罚功能失效时,可以适当提高罚金数额,使罚金数额能与经济发展状况相匹配,以确保罚金刑功效的发挥。

三、改进倍比罚金制

倍比罚金制主要的问题是难以明确所选择的参照基准和比例与社会危害程度的关系,因此,有学者主张改革现行的倍比罚金制,适用“新型倍比罚金制”。所谓“新型倍比罚金制”即以犯罪人的年总收入作为基数,再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对某种情节的犯罪明确规定按此基数的倍数或百分数来确定罚金数额。④笔者认为,倍比罚金制虽然有不尽合理之处,但是在我国现阶段它仍有存在的意义,不宜立即废除。“新型倍比罚金制”设置了统一的参照基准,并与犯罪人的经济状况挂钩,避免了参照基准选择难的问题。在参照基数的确定上,必要时应当全面考虑犯罪涉及的多种数额,如违法所得额、造成损失额、销售金额等,择其中对量刑影响最大的数额作为参照基数。

倍比罚金制的倍数或比例的设置则应当满足刑罚梯度的要求,一方面应当避免对同一犯罪的轻行为和重行为设置同样的倍数或比例,另一方面应当避免设置的罚金比例低于行政罚款。正如有学者认为的,基于报应应符合等价性要求的理由,罚金刑应该满足刑罚的梯度要求,从而实现罪刑相适应,否则其为不正当。罚金比例的设置应当与犯罪情节所反映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对不同严重程度的犯罪行为所设定的罚金比率应当具有一定的差异。过失犯罪的罚金比例应当低于故意犯罪,情节一般的犯罪的罚金应当低于情节严重的犯罪。

总之,借鉴国外立法,在我国确立以限额罚金制为主,倍比罚金制和无限额罚金制为补充的罚金刑数额立法模式格局,基本符合当前我国的现实需要。在今后的立法修改过程中,我们还应当注意吸取美国量刑指南式罚金的精细、俄罗斯收入罚金制的周密、欧洲日额罚金制的平等,逐步改进和创新我国的罚金刑数额立法,使我国多样化的罚金刑数额立法体系更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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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毕业论文陆锦程

不是。《予她半城》中陆锦程成绩优异,毕业后分配到基层工作。他精力旺盛,心地善良,得到大家支持和承认。后来他被提拔到管理层,前途一片大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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