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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中美知识产权摩擦研究的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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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中美知识产权摩擦研究的题目

学术堂整理了十五个关于知识产权的论文题目供大家进行参考:1、论知识产权案件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2、大学生科技创新知识产权法律意识教育3、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不足以及改进路径4、论知识产权审判中专家辅助制度的改革5、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研究演变轨迹评析6、三网融合背景下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7、试论知识经济背景下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8、国际贸易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研究9、黑龙江省高技术企业知识产权能力研究10、论“新丝路”背景下我国民间传统文化知识产权的保护11、关于知识产权正当性论争之思考12、知识产权犯罪的惩治与防范:现状、原因与对策13、服装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方式选择及策略研究14、英国知识产权审判体系15、网络交易平台数字信息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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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中美贸易摩擦原因探求最佳解决途径

[摘要] 随着中美贸易的发展。中美之间的贸易摩擦不断增多,已成为中美经济关系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依据国家、市场和社会三个维度中的中美贸易互动关系,分析中美在双边贸易交往中存在的摩擦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探讨最佳的解决途径。

[关键词] 贸易摩擦 互动关系 共同利益

根据中国海关快报统计,2006年全年,中美双边贸易额达2626.8亿美元,同比增长24.2%。其中,中国对美出口2034.7亿美元,同比增长24.9%;自美国进口592.1亿美元,同比增长21.8%;贸易顺差1442.6亿美元,同比增长26.3%。美国是中国第二大贸易伙伴( 仅次于欧盟),第一大出口市场和第六大进口来源地,从美国前三季度的统计数据看,中国是美国第三大贸易伙伴,第四大出口市场和第二大进口来源地。

一、中美贸易“三维”互动关系

国家、市场与社会三个维度上的中美经贸关系,主要体现在中美两国政府、企业与社会利益集团之间的互动关系上,这种关系不可避免地包含合作与冲突两个方面:在一些问题上,合作大于冲突,在另外一些问题上,冲突大于合作。这些行为体的共同作用,构成了当今中美经贸关系的复杂格局。见表。

表 国家——市场——社会的中美贸易互动关系

1.国家—市场层面的中美互动关系

政府帮助公司打开国外市场,建立贸易“壁垒”保护本国的产业,国家出台的国内法规又影响着公司在国际经济竞争中的表现。尤为明显的是,国家与市场之间、政府与企业之间在海外市场的拓展上形成了一种结盟关系。比如,美国政府在帮助美国跨国公司打开海外市场方面是不遗余力的,政府与公司两方面合作之密切超过了任何一个国家。这与美国政府标榜的“经济自由”“自由竞争”大相径庭。从这个角度讲,国家并没有什么独立性可言,国家就是本国企业利益的代言人,这一观念其实早已深嵌在美国的政治制度中。中国政府在对开拓海外市场的中国公司来说,同样具有极大的帮助作用。

2.市场—社会层面的中美互动关系

市场与公司具有极大的影响力,它们是支撑经济、消费与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公司的状况关乎民生,关乎众多就业者与投资者的利益,因此,社会力量往往要求政府帮助公司改善经济与经营状态。但是,在另一方面,公共利益集团又可能指责公司盲目追求利润和少数股东的利益,而置社会责任于不顾。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跨国公司在全球经济与生活中的作用显著加强。但是,它们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也同样大大增强。由于利益的差异,社会行为体又分化为不同的利益集团。公司利益结构的不同,特别是海外利益结构的不同,又导致利益集团之间的摩擦与对立。

3.国家—社会层面的中美互动关系

国家具有双重的职能。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国家的职能之一是作为阶级利益的代表,国家的政策反映统治阶级成主导集团的利益和意识形态,另一种职能则是维护社会的稳定发展。按照西方自由主义的看法,国家是公民选举出来的代表多数人意志与利益的政治代理人,国家必须维护公平正义,维护国家的长远利益。无论是知识产权协议,还是纺织品贸易协议、人民币汇率问题,都体现了这种双边合作化解国内利益集团压力的特性。正是这些复杂的互动关系,构成了中美贸易摩擦关系。

二、中美贸易摩擦的焦点问题

1.知识产权保护之争

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涉及到美国的经济垄断地位。从经济学角度来看,知识产权具有公共产品的特性。它的扩散有利于全社会的进步,它的国际扩散自然会让其他国家得益。而其他国家在科技上的进步,意味着美国在这领域的优势削弱。因此美国当然十分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美国对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之所以指责不断,主要原因就在于美国在华利益涉及知识产权的份额日益加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美国是中国最大的知识产权引进地,中国对美国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直接影响到美方的利益。其次,版权产业在美国国民生产总值中具有重要地位。最后,美国批评中国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目的是以知识产权为突破口,改善美国对华贸易逆差问题,进一步打开中国市场,扩大美国在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所有中国市场的占有份额。

2.市场准入问题

(1)中美钢铁贸易摩擦问题

美国是我国第三大钢铁出口目的地,仅次于第一位的韩国和第二位的欧盟。2007年上半年,双方钢铁贸易摩擦升温,美方已连续对我提起三件钢铁贸易摩擦诉讼案:钢钉、标准钢管和矩形薄壁钢管,涉及我国数百企业,金额上亿美元。中国钢材生产基于满足国内需要,出口是对全球钢材市场的有益补充,现在及将来都不会对全球的供需平衡造成威胁。中国钢铁对美出口增加,是因为美国粗钢产量基本稳定在1亿吨以下,不能满足当地需求。而美国本地钢铁,因错过两次产业技术革新机会而缺乏市场竞争力。

(2)农产品转基因问题

美国是世界最大的农产品出口国,长期以来推进贸易自由化,在国内对农业进行补贴,促进农产品的出口,因此,对申请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中国,要求作出“入世”承诺,对美国农产品市场开放,并将此作为同意中国“入世”的交换条件之一。中国有关转基因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出台,引起美国的强烈不满,美国认为中国出台管理办法是为了阻止其产品进口而专门制定的,为此表示坚决反对。从1998年开始,中国对美国农产品出口开始逐年增加,尤其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2002年对美农产品出口几乎翻了一番达到16.3亿美元

(见图)。美国成为中国第四大农产品出口市场。这引起美国农场主的不安。

(3)倾销案问题

随着中美双边贸易规模的不断扩大,美国对中国输美产品实施反倾销也日益频繁。美国对华日益增多,范围不断扩大的反倾销案件也已构成了扩大两国经贸关系的现实障碍。近几年,美国对中国化工、五金及农副产品的进口采取反倾销的行动有增无减。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一是美国不公正的对待中美贸易。我们知道,反倾销诉讼是国际社会认可的关税保护措施,但是美国的反倾销法在应对中美贸易之时立法不公正。这主要体现在坚持认为中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对中国实行差别待遇。这一做法不仅使中国企业在反倾销应诉中处于不利地位,容易败诉,而且促使国外企业增加对中国企业的反倾销诉讼.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体制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市场经济正在加速形成之中。

(4)高科技出口管制问题

放宽高科技出口管制是缓解并减少美国对华贸易逆差的捷径。美国根据意识形态、经济制定、与本国关系以及科技实力等因素, 将世界上的国家分为Z组、Y组、W组、Q组、T组和V组7个级别,限制最严格的是Z组,即全面禁运。新中国成立之时,中国被美列入Y组。朝鲜战争爆发之后,升入Z组。1979年随着中美外交关系的恢复以及苏联入侵阿富汉,美国政府开始放宽对华技术出口限制。1981年至1983年,中美关系一度出现挫折,致使中美贸易额连续两年下降。1983年2月21日,里根政府出于政治和经济的需要,为了改善中美关系和维护美国企业界的利益,决定在对华技术出口管制的国别分组上,把中国从P组升到V组,即同美国的非结盟友好国家列入同一大组。布什政府上台不久,“9·11”事件发生,国家安全超过了经济安全,成为美国政府第一关注的问题。美国对经济快速发展、技术水平不断提升的中国,也变得更加的警惕和多疑。

3.贸易失衡问题

中国加入WT0以后,对外贸易获得快速增长, 中美贸易关系的发展更是突飞猛进,与此同时中国对美贸易顺差在2006年达到创纪录的1 443亿美元(美方统计数据为2326亿美元)。中美经贸摩擦的领域正在由货物贸易向服务贸易领域和投资领域扩展,从劳动密集型产品向资本技术密集型产品延伸,从传统的农业、纺织汽车等向电子信息、通讯、飞机制造、生物等高科技产业领域升级, 由传统的轻工、化工等低附加值较低产品向机电等高附加值产品扩大,由企业投资个案向国家金融政策的调整、资本市场的开放、劳工权利和环境的保护、产业制度的重建等宏观经济体制层面。中美贸易不平衡的主要原因:一是统计原则不一致。美国按照原产国作为进口统计原则,中国内地的产品经由香港转口到美国,算作中国的出口。二是美国对华政策影响。美国出于政治目的,一直坚持对华出口管制,限制高技术产品出口。三是跨国公司生产基地的转移。由于生产成本的不断上涨,美国的跨国公司以及对美国出口的他国公司纷纷将生产基地转移到要素价格低廉的中国。四是中国企业竞争力的不断增强。近20年中国经济快速发展,推动了中国对外出口、投资、国际收支顺差的扩大。

三、探求中美贸易摩擦最佳解决途径

1.利用多边机制解决贸易摩擦

解决中国与其他国家的国际贸易争端我们应熟悉和适应及其他国际贸易规则,在实战中积极利用世贸组织多边机制维护自身权益,避免和应对各种可能的指控,并在贸易摩擦中处于有利位置,学会运用争端解决机制。国人应当加快熟悉规则的步伐,特别是要熟练掌握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规则,为抑制贸易战,打赢贸易战做好准备。

2.建立完善的预警机制解决贸易摩擦

有效的反倾销预警机制包括三个部分:市场预警,政策预警和政企沟通一个完善的预警机制,需要加强三个主体的作用一个是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要跟踪一些产品的进出口贸易,尤其是进口与出口激增,进口与出口价格急速变化的产品驻国外新闻记者也应具备极强的经济意识,及时跟踪和报导国外反倾销或限制进口的动向性信息,特别是对中国的主要贸易伙伴国的一切限制进口措施要进行详细报道。二是建立对政府有影响力的全国性行业协会组织,以发挥其协调,谈判和行业约束及服务的功能行业协会,积极主动地应对,指导、协调涉案国内企业参与应诉,力争取得对我有利的结果。三是国内企业不但要学会规则解决国际贸易摩擦,更要学会如何避免摩擦。我国应借鉴国外成熟的贸易救济机制,进一步完善我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法规,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贸易救济体系,健全应对贸易摩擦的快速反应机制

3.加快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减少贸易摩擦

我国目前被指控倾销的产品大多是科技含量较低的产品,本身很容易被替代。事实证明,技术层次高,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不容易被反倾销,从而减少与其他国家之间在技术贸易等方面的摩擦。因此,无论是为了获得稳定的市场份额,还是提高经济效益,企业都应从提高产品档次,形成产品的个性化竞争优势入手,打造产品国际品牌只有让产品本身具有一种价值感,才能提高消费者对产品的忠诚度,这样一方面避免了反倾销,另一方面又形成稳定的顾客群从企业长期发展的趋势看,塑造品牌形象,提升中国产品在世界消费市场的信誉,走品牌竞争的策略才是出路。为此,政府一方面要通过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鼓励企业创新,并尽可能给企业更多途径降低维权的成本;另一方面要引导企业创造条件到国外申请专利,这样不仅可以在国外市场获得创新所带来的利润,降低出口中知识产权问题带来的风险,还可以应对来自其他国家同类产品的竞争。

参考文献:

[1]林珏:涉外经贸关系[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2]王勇:中美经贸关系[M].中国市场出版社,2007

[3]张林张荐华: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M].科学出版社,2005

[4]黄晓玲:中国主要对外经济贸易伙伴[M].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6

[6]刘建明袁永友:中美知识产权争端及对策[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7年(8)

[6]李卓盛杨怿:全球经济失衡与中美经贸关系[J].经济评论,2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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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期立法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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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摩擦论文题目

中美贸易摩擦,是中美经济关系中的重要问题。贸易摩擦主要发生在两个方面:一是中国具有比较优势的出口领域;二是中国没有优势的进口和技术知识领域。前者基本上是竞争性的,而后者是市场不完全起作用的,它们对两国经济福利和长期发展的影响是不同的。中美两国在钢铁、轮胎和汽车进出口问题上时有矛盾,2011年12月,中方对美国汽车实施双反税法案。理性认识当前的中美贸易摩擦对中美贸易摩擦的几点思考

这是必然发生的,人的能力越大,消耗越多。地球上的资源越来越少。等那天资源不够了,就到打仗的时候了。国家比咱看的远,为什么老是造武器,离战争不远了。贸易摩镲是官话,实话就是战争来到以前,先抢东西。褚备物质。等到打起来了,钱没用。动西重要。一个人有两亿钱,买不来一块砖,什么用。你有千万,没有资源没水喝,什么用呢。

(一)中美之间存在的巨大贸易差额问题是导致中美贸易摩擦的直接原因根据美国商务部统计,2007年,美中货物贸易3867.5亿美元,较2006年增长12.8%。其中美对华出口652.4亿美元,增长18.2%;进口3215.1亿美元,增长11.7%。与此同时,2007年美对华贸易逆差达2562.7亿美元,增长10.2%,占同期美货物逆差总额的31.4%,逆差金额和占比均域的商标和技术侵权的现象严重。这些都严重影响了美国的利益,成为导致贸易摩擦的原因之一。中美两国经济在相互依存关系中的不对等性,决定了中美贸易摩擦必然会成为一种常态,在短期内不会消失。我国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引发中美贸易摩擦因素,维护两国贸易的健康发展,努力把中美贸易摩擦发生的频率和危害性降到最低。(一)积极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国加入 WTO的意义之一,在于有利于通过多边贸易体制中的 WTO 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中国与其他国家的国际贸易争端。我们应熟悉和适应 WTO 及其他国际贸易规则,在实战中积极利用世贸组织多边机制维护自身权益,避免和应对各种可能的指控,并在贸易摩擦中处于有利位置。在处理与美国的贸易摩擦时,我们要充分利用WTO 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维护我国的经济权益。(二)加强两国政府间的协商。加强中美两国政府定期和不定期会谈,及时交流经济、科技等方面的信息和看法,积极主动的解决贸易争端。(四)鼓励国内企业到国外投资。这一战略的实施不仅可以提升我国的产业结构,而且可以很好地缓解贸易摩擦。为了减少我国近年来由于出口量持续增长而引发的贸易摩擦,我们可通过海外投资扩大出口,这是出口企业必须重视的发展战略。这是增强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减少中美间贸易摩擦的有效举措。(五)加快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培育自主品牌,提高企业竞争力。无论是为了获得稳定的市场份额,还是提高经济效益,企业都应从提高产品档次,形成产品的个性化竞争优势入手,打造产品国际品牌。从企业长期发展的趋势看,塑造品牌形象,提升中国产品在世界消费市场的信誉,走品牌竞争的策略才是出路。

近期,美国次贷危机受到全球关注,并对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经济和贸易产生了重大影响。根据中国海关统计的最新数据,2008年1-6月中国出口金额6663.63亿美元,同比增长21.87%,比上年同期增速下降5.68个百分点。其中,中国对美出口金额1167.90亿美元,同比增长8.88%,比上年同期回落近9个百分点。可见,次贷危机对我国出口的影响已经显现。从目前情势看,次贷危机仍在进一步发展、蔓延,它对中国经济和对外贸易的影响还将持续。鉴于对外贸易对中国经济增长的重要性,尤其是美国占据作为中国出口近20%的现实,为此,本文重点分析次贷危机对我国出口的影响机理及应对策略。 一、美国次贷危机的最新发展及特点 (一)美国次贷危机的最新发展 次贷危机持续已经近两年,但至今仍在继续发展。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无力还贷或放弃还贷的数量仍在增加。2008年6月,美国国内抵押品赎回权丧失案数量达25.2万件,比去年同期上升53%,平均每502户居民就有一户房产被收回。二是中小银行破产倒闭仍在持续。2007年,有3家美国中小型银行受累于次贷危机而被迫倒闭,而2008年1-7月,美国就有7家银行破产。在美国大约8500家银行中,2008年第一季度有90家银行出现在“有问题机构”名单上。三是美国负资产家庭继续增多。不仅银行业面临危机,随着房价的持续走低,许多家庭进入负资产状态,这种负资产危机直接侵蚀到银行业的优级贷款。类似的问题同样存在于信用卡领域,美国最大存贷款银行华盛顿互惠银行发布的2008年第二财季报告就显示,该行信用卡部门出现了1.75亿美元的亏损。四是两家最大住房抵押贷款机构“房利美”和“房地美”陷入危机。为避免次贷危机进一步升级,2008年7月11日美国国会参议院批准一项救市议案。议案批准美国联邦住房管理局向陷入次级住房抵押贷款危机的房主提供总额3000亿美元转按揭贷款担保。议案还授权美国财政部无限度提高两大住房抵押贷款机构“房利美”和“房地美”的贷款信用额度,必要时可不定量收购两机构股票,以及购买两家抵押贷款,以避免美国最有影响力的两大房贷机构破产。 从历史经验看,美国房地产市场调整一般经历3-4年的调整期。本次危机持续的时间取决于房地产市场调整时间的长短、美联储2008年至2010年间的货币政策,以及美国是否能够在危机过后形成强有力的、新的经济增长点。鉴于美国经济对于中国的重要性,无论如何都应该密切关注次贷危机的最新发展,以及对中国经济,尤其是出口贸易的影响,进而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促进对外贸易又好又快发展。 (二)美国次贷危机的特点 与东南亚金融危机和拉美金融危机不同,当前的次贷危机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影响具有世界性。它在美国爆发,并且通过各类新的金融衍生工具迅速影响世界经济的健康发展。美国在世界经济和贸易中的地位,决定了此次危机对世界的影响将超过发生在东亚和拉美的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危机。二是危机传导更加复杂。次贷危机起始于信贷危机,由于高度证券化,进一步导致金融危机,如果处理不当,还可进一步升级为经济危机。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和国际资本市场都是传导金融危机的重要形式。三是表现形式相对温和。和其他金融危机不同,美国次贷危机并没有表现出剧烈的货币危机和债务危机,它更多是隐性的,而不是显性的。四是发生时期正处于美国和世界经济调整和动荡阶段。2006年美国和世界经济达到周期性波峰后,2007年以来世界经济开始出现较大动荡,美元持续贬值、国际石油等原材料和粮食价格上涨等多种因素交织在一起,而次贷危机的发生,则加速了美国和世界经济进入调整和衰退周期的历史进程。

中美贸易摩擦问题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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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贸易摩擦,是中美经济关系中的重要问题。贸易摩擦主要发生在两个方面:一是中国具有比较优势的出口领域;二是中国没有优势的进口和技术知识领域。前者基本上是竞争性的,而后者是市场不完全起作用的,它们对两国经济福利和长期发展的影响是不同的。中美两国在钢铁、轮胎和汽车进出口问题上时有矛盾,2011年12月,中方对美国汽车实施双反税法案。理性认识当前的中美贸易摩擦对中美贸易摩擦的几点思考

一、介绍 近几十年来,中美之间的贸易争端一直存在,但它们只能被视为“贸易摩擦”。直到2018年3月23日,美国总统特朗普正式签署总统备忘录,并宣布3月23日根据“301调查”的结果,美国将对中国进出口价格征收价值600亿美元的关税。这份总统备忘录被认为是美国正式与中国展开贸易战的第一枪。之后,美国司法部开始调查华为,他们认为华为存在安全风险。 二、贸易摩擦的深层次原因 (一)贸易逆差 2017年,中国对美出口4298亿美元,年均增长11.5%,从美国进口1539亿美元,年均增长14.5%。中国与美国之间的贸易顺差高达2,758亿美元。与二零一六年相比,二千五百七十亿美元增加近二百五十亿美元,超过二零一五年的历史最高纪录,达二千六百一十亿美元。

摘 要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与美国的双边贸易取得了飞速发展,双边贸易额持续增加。然而,在双边贸易不断增加的同时贸易摩擦也频发。尤其是在世界经济复苏乏力、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背景下,中国与美国的双边贸易摩擦高发已成为一种常态。由此,本文深入分析了当前中美贸易摩擦的主要原因及影响,期望推动中美双边贸易良好发展。关键词 中美贸易摩擦 原因 影响自从3月1日美国宣布对钢铁、铝制品分别征收25%和10%的进口关税以后,中美贸易摩擦就不断升级:3月22日,特朗普签署总统备忘录,拟对总价值约600亿美元的中国商品增收关税;4月5日又再次发表声明,指使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依据“301调查”对从中国进口的额外1000亿美元商品加征关税。至此,美国针对中国拟增税的税基已经扩大到1500亿美元。6月15日,美国白宫发布对华关税清单,将对中国价值500亿美元的商品加征25%的关税。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当时宣称第一组针对340亿美元中国商品的关税将于7月6日开征,对160亿美元的第二组关税还需进一步评估。据7月11日的报道,特朗普政府推出了一份目标清单,计划对中国新增2000亿美元产品关税,这标志着全球两个最大经济体之间的贸易战急剧升级。根据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发布的一份声明,关税可能在8月30日公开磋商结束后生效。一、原因(一)美国固执己见,对华频繁发起“双反”调查,激化中美贸易争端美国自推崇贸易保护主义以来,对进口中国的产品不断发起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新华网的数据统计,2017年,美国商务部应国内企业要求,对华发起了高达79起“双反”调查,而财经资讯的信息显示,2018年1月18日,美国对我国塑料装饰丝带发起了“双反”调查。据悉,美国进口我国这类产品的金额高达1810万美元,这使中美贸易争端逐渐被激化,贸易摩擦也呈现高频化。(二)美国认定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加剧了中美贸易摩擦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规定中表明,中国自2016年12月11日起,便“自动”成为市场经济国家,这也意味着国外对华反倾销中,采用替代国计算倾销幅度这一做法被终止。但事实上,美国商务部在对华反倾销过程中一直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并按照代替国计算倾销幅度,对中国征收相应的税率。(三)美国对华贸易逆差严重,增大了中美贸易矛盾两国之间贸易发展极不平衡是中美贸易矛盾最直接的原因,美国对我国的贸易逆差十分严重。从2000年开始,中国代替日本成为美国最大的贸易伙伴之后,中美之间的贸易差额不断扩大,美国逐渐成为中国最大的贸易逆差来源地。而且美国对华严重的贸易逆差,加之其治标不治本的贸易行为,使两国贸易矛盾逐步增大,不利于双边贸易的良好发展。(四)非关税贸易壁垒主导,加重了中美贸易冲突近年来,美国为了促进国内产业与市场的发展,纷纷发起并实施了多次非关税贸易壁垒,加重了两国的贸易冲突。网易财经数据显示,自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以来,美国贸易保护倾向愈发明显。WTO相关数据统计,2008—2016年间,美国发起并实施的非关税贸易壁垒共有2259个,其中中国受到影响的多达2067个,占比高达91.5%,专门针对中国的非关税贸易壁垒有99个,占比为4.4%。受非关税贸易壁垒的影响,两国的贸易冲突逐渐加重,贸易摩擦愈发严重。二、影响一是影响我国就业。虽然当前我国经济呈现稳中向好的态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推进,内需稳步扩张,为应对中美贸易摩擦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但是我国要实现经济增长6.5%左右的预期目标和城镇新增就业1100万人以上、城镇调查失业率5.5%以内这一目标仍有压力。二是影响我国物价的可控性。总体来看,加征关税不仅会影响CPI,还会影响到PPI。虽然据初步估算,假设大豆价格上涨25%,将拉升国内CPI约0.25个百分点,平摊到全年,预计CPI波动中枢将保持在2.4%的水平,仍在3%的调控目标之内,但仍将对我国物价可控性产生影响。三是影响我国证券市场。中美贸易战对两国经济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美国的股市出现了暴跌,中国的上证指数也下跌了接近500点。在A股所面临的长期压力里面,实际上包含的虽不只是贸易战的因素,但从长远而言,贸易战仍然会威胁A股的表现。因此,在贸易战期间,应该加强对A股市场的关注。三、结语避免贸易摩擦升级符合中美双方的利益,对于当前的中美贸易摩擦,我国政府一直保持十分冷静、清醒的认识:中美进行贸易战对双方都没有好处,是没有赢家的。这是深谙历史与现实作出的判断。在当前全球经济一体化不断深入的背景下,中国经济与包括美国经济在内的世界经济已经深度融合,因此中美之间的贸易摩擦不仅会损害美国自身的利益,也会危及第三方,包括美国的盟友。事实上,当前美国政府采取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不仅不符合美国的主流民意,也不符合美国的利益。美国政府的一些高级官员也在逐渐转向冷静,逐渐公开谈论美方在这场贸易摩擦中的利益诉求。中美两国都是WTO成员方,因此如果想为了化解当前的贸易冲突而举行谈判,双方必须遵守WTO的互惠原则。只有这样才能避免贸易战,最终真正维护中美两国的利益。(作者单位为辽宁大学经济学院)[作者简介:祁慧娟(1993—),女,河南平顶山人,辽宁大学经济学院2017级投资经济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参考文献[1] 乔宝华.特朗普新政下中美贸易摩擦预期风险点及应对[J].工业经济论坛,2017(5).[2] 张玮.中美贸易摩擦持续性的根源[J].全球视线,2018(5).[3] 王珂.中美贸易逆差从何而来[N].人民日报,2018-03-27.

美国知识产权的研究现状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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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知识经济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各国乃至国际组织也增强了对知识产权的国际法律保护。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很重要的就是协调各个利益主体的利益关系,得到利益状态的合理分配,既能够鼓励创新,又可以通过适当的权利限制使知识产品得到更广泛的传播和运用。因此,利益衡量机制便很自然地融入到知识产权的国际法律保护中。本文拟从利益衡量的角度出发,为知识产权国际法律保护提供一种新的思维方式,寻求后 TRIPs时代我国处理知识产权国际法律纠纷的策略和方向。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利益衡量 适用限制原则 合理价值判断原则 1、WTO体制下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商品经济和近代科学技术的产物。自十八世纪以来,资产阶级在生产领域中开始广泛采用科学技术成果,从而在资本主义市场中产生了保障知识产品私有的法律问题。资产阶级要求法律确认对知识的私人占有权,使知识产品同物质产品一样,成为自由交换的标的。在这种情况下,便产生了与传统财产制度相区别的新的财产方式——知识产权。但在当今世界,一个国家知识产品的生产数量和占有容量,往往成为衡量这个国家经济文化水平的标志。因此,凡是科学技术发达的国家,都较早地建立和健全了他们的知识产权制度和知识产品市场的不断扩展。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世界各国日益重视知识产权的立法问题,通过法律的形式授予知识产品所有者以专有权,促使知识产品进入交换和流通,知识产权制度已经成为各项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各国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的作用,更有国家提出“知识产权立国”的发展战略。在知识经济时代的背景下,发达国家产业结构的知识化带动并加快了世界产业结构演进进程,知识资源的推动更是加速了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当今的国际经济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涉及的领域在拓宽,保护力度增强,知识产权已成为贸易竞争的焦点。为更好地维护作为世界科技与经济强国的地位,美国等世界发达国家不仅在国内建立和完善了一整套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而且极力推动世界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由于大国的强力、发展中国家的妥协和稳定、健康、互益的世界经贸、科技发展的需要,《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国必须遵守的重要法则之一。知识产权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并列作为WTO的三大支柱。 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伊始,就承诺无保留全面执行TRIPS协议的规定,并明确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制的目标是达到世界水平和世界标准。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中国入世以来,不断加快了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立、改、废的步伐,是国内相关立法能够迅速与WTO规则接轨,顺应经济全球化的改革浪潮。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和执法机制,在不断融入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在逐步承诺履行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成熟和完善起来。 可以说,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较为完善,但保护水平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企业和个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差,以至知识产权纠纷时常发生。这一切,都需要我们不仅要熟悉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国内保护的基本规范,还要强化自身的知识产权意识和学会运用知识产权战略去应对市场竞争。然而,究竟应当适用什么样的标准来衡量知识产权的保护限度?比如说,在知识创新、技术创新成为时代发展主旋律的今天,是应当以鼓励民族产业的发展创新为标准,还是以知识产权的全面权利为标准,或者说,是应当以国内产业的利益为考量,还是应当以知识产权的完全独占利益为考量,这已经成为制约当前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走向的关键因素。 2、利益衡量理论简述 (1)利益衡量的由来 利益衡量论(Balance of Interest)是源于德国自由法学及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利益法学的一种主要理论,它是由日本学者加藤一郎和星野英一在批判概念法学各种弊病的基础上于60年代提出的。该理论主张对法律的解释应当更自由、更具弹性,解释时应当考虑实际的利益。在处理两种利益之间的冲突时,强调用实质判断的方法,判断哪一种利益更应受到保护。具体到法官在运用利益衡量的方法进行判决时,不是直接通过法律规定来得出结论,而是首先通过利益衡量得出结论,然后再从法律条文中寻找根据,以便使结论正当化或合理化。 台湾学者杨仁寿先生认为:“法官在阐释法律时,应摆脱逻辑的机械规则之束缚,而探求立法者于制定法律衡量各种利益所为之取舍,设立法者本身对各种利益业已衡量,而加取舍,则法义甚明,只有一种解释之可能性,自须尊重法条之文字。若有许多解释可能性时,法官自须衡量现行环境及各种利益之变化,以探求立法者处于今日立法时,所可能表示之意思,而加取舍。斯即利益衡量。换言之,利益衡量乃在发现立法者对各种问题或利害冲突,表现在法律秩序内,由法律秩序可观察而得之立法者的价值判断。”所谓利益衡量,就是在法律所确认的利益之间发生相互冲突时,由裁判者对冲突的利益确定轻重并加以权衡与取舍的活动。 (2)利益衡量的功用与正当性 简单说来,利益衡量的最大功用就在于对相互冲突的多元利益进行权衡和取舍。利益衡量作为一种法律解释方法,首先就是弥补法律的漏洞。由于法律与现实发展的不协调,不可避免地存在法律漏洞,因此从利益衡量的角度,以利益为基础来对法律漏洞进行补充,对法律未及之事实作出评判是弥补法律漏洞的恰当方式。其次,利益衡量是社会需求的体现。法律确定性和公正性的期望,要求据以衡量的规则应当具有客观性。实际上,如果利益衡量不考虑到“社会需求”,就很难具备正当性的基础。一般认为,社会需求可以包括有公众舆论、社会价值观念、社会效果等等。有活力的法律和法律实践不能与社会相脱节,私法独立的真正本意并非使法院与社会相隔离,而是在独立的环境下使法官得以冷静对待社会价值和社会期望。这些社会需求能够为利益衡量提供必要的客观评判标准,成为利益衡量的基本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利益衡量是一种法律的解释方法而非法的创造。利益衡量是在尊重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在立法者未对利益的位阶或利益的选择规则作出界定时所作的一种价值判断和选择。 利益衡量在当今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中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趋势。作为司法过程的伴生物,利益衡量在个案中实现了利益的平衡或调节,实现了个案的正义,但这种正义不能完全等同于法律的正义。由于利益衡量是一种主观性相对较大的法律解释方法,如何发展出利益衡量的客观性标准,一方面通过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运作,通过个案的审理来达到利益之间的平衡,另一方面,借助于客观外在的标准,体现利益衡量的合理性,从而实现主体思考与客观世界的契合。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利益衡量体现了立足于个案但又超越个案事实的基础之上,发展出为社会所接受的一般准则。 (3)利益衡量的基本原则 显然,利益衡量不能随意进行,应有所节制,在适用时应考虑实用的可能性并应与具体的条文相结合。利益衡量的原则,或决定着利益衡量的适用界限,或贯穿利益衡量过程而对其有重大的影响和作用,并对利益衡量的进行具有一般性的指导意义。具体而言,利益衡量的基本原则可以分为两个方面: 首先是适用有限原则。一般地,利益衡量作为一种实质性判断,有利于软化法律的刚性。在有些情况下,立法中已经对法律的这种刚性通过“但书”的形式予以缓解,这样的情况不适合运用利益衡量。但有些情况下,法律并未注意到这些问题。因此需要通过利益衡量的方式予以适当处理。由于在此情况下利益衡量是为软化法律的刚性而存在的,因此这种作用不能过扩大,否则就不仅仅是一种软化作用,而是影响到法律的安定性了。然而如果矫枉过正,则也偏离了利益衡量的初衷,超过了利益衡量软化法律刚性之目的。由此可见,利益衡量的适用应进行一定程度的节制,适用时在法律未及时可以一般原则进行衡量,在反对解释排除时的适用上,要注意其目的仅在于软化法律之刚性,依此并根据具体的条文来进行妥当处理。 其次是合理价值判断原则。法律是作为国家的强制来确保人们对正当行为的基本要求的服从而存在的,但人们对行为是否正当的认识同时还受到特定价值伦理观念以及相互间利益关系的制约。法律体现了价值观念,并将大部分纳入法律体系之中,但仍有很多价值原则游离于法律之外,不能直接从法律进行正当性评价。法律本身的局限性和适用法律的法官的自身局限性,使法律及其解释并不一定符合价值观念要求。因此,从人们一般性的正义、公平等价值观念出发来对适用过程中的法律进行解释是很多学者都不断进行探索的方法。价值判断是否合理,是利益衡量得以运用的基础和前提,而利益之正当性和法律目的之正当追求就成为利益衡量的判断标准。 3、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利益衡平机制 利益的衡量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基础。在知识产权法的整个发展过程中,利益平衡始终是知识产权法发展的主旋律。无论是鼓励创新,还是促进新技术、新知识的传播和利用,无论是对权利加以保护还是限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利益衡平机制,一直以来都是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核心理念之一。一般认为,知识产权的利益衡量包括知识产权所有人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平衡,创造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平衡,以及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实际上,这样的利益衡量主要就是实现利益主体的利益状态的平衡以及禁止权利的滥用。在考虑知识产权私权保护的同时,还应当重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求。从某种意义上说,自然法是一种追求正义秩序的信念,成为人定法权利赖以存在和有效的根据。平衡个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与不协调,无疑是对法律正义的追求。 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得以建立开始,立法者一直在为权衡私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而不断努力。遗憾的是,现代知识产权法的利益衡量机制并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甚至有利益失衡的倾向。这一点在国际条约或协定中比较突出。一般而言,发达国家基于自身利益之考量,往往提出最大限度保护发达国家利益的要求迫使发展中国家接受。随着知识产权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影响越来越重要,这种利益失衡的状况也突显出来。我国于2001年底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近年来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断出台,为的就是使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制能够达到世界水平和世界标准。但是由于基本国情的不同,不可能要求发展中国家能够象发达国家要求的那样极尽完善地保护知识产权。随着知识经济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和利益衡量机制联系得更加密不可分。 4、如何在我国跨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中适用利益衡量理论 (1)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利益衡量 知识产权,从法律角度看,是一项民事权利;从经济角度看,是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和资源;从市场角度看,是一种强有力的竞争手段。本来,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合法的垄断,是鼓励创新、促进知识生产的重要法律机制,一般是作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而存在的。但是,具有独占性质的知识产权往往会使得其拥有者在某一特定市场上形成垄断或支配地位,限制了该市场的竞争,尤其是,在某些情况下,拥有知识产权的人可能会滥用其依法获得的独占权,通过不正当行使知识产权的方式,来限制和排挤竞争,对反垄断法所保护的自由公平竞争造成了破坏,从而构成对反垄断法的违反。这种滥用知识产权的做法,必然要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尤其是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产业政策甚至于立国之本,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将越来越重要;相应地,知识产权领域内的反垄断问题也将会越来越突出。 由于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各自选择不同途径追求共同目标,因此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相当重要。这就需要确定以何种标准来衡量 “知识产权人的行为是否超出权利自身的界限,从而对市场造成不应当有的限制,而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禁止”我们认为,市场竞争和权利与利益的关系密不可分,因此运用利益衡量既能够解决知识产权权利的滥用问题,也可以维护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从而达到使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目标均能实现双赢的局面。 知识产权本身作为一种合法的垄断,是近现代社会为推动科技进步、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而作出的一项重要的制度设计,它一般是作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而存在的。但是,承认知识产权不等于说可以不对知识产权的行使加以约束。由于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而任何权利都有滥用的可能、知识产权的滥用只是民事权利滥用的一种情形,所以民法上的“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当然可以约束知识产权人的行为。但是,该原则的运用毕竟只是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进行抽象的规制,缺乏具体的制度规范。知识产权滥用导致了技术市场中各个主体(包括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失衡,而这些利益也正是反垄断法所关注的,所以,对知识产权滥用的限制成为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连接点,并且这样的连接点是以利益为导向的。具体而言,如果知识产权人行使权利的方式超出法定范围,依据利益衡量的判断方法,权利人已使原有的利益关系失衡,那么该行为即构成权利滥用,应受到反垄断法的调整。 总之,从我国的国情出发,结合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的终极目标,既要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又要考虑到相关主体及社会公众的利益要求,充分考虑各个方面和各个层次上的竞争及其相互关系,把握好各种利益要求之间的平衡。这也将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所面临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2)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利益衡量 由于TRIPs框架下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并不完善,许多利益失衡之处需要解决,因此,近年来,发展中国家不断要求修改TRIPs协议,重视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利益。 2001 年11月9日至14日,世界贸易组织第四次部长级会议在多哈召开,并最终通过了《多哈部长宣言》、《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宣言》、《关于与实施有关的问题和关注的决定》,涉及的问题主要有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TRIPs协议与《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关系、地理标志的保护问题以及非违约之诉的问题。这些议题已经引起世界贸易组织和各个参加国的不同程度的重视,其提出预示着TRIPs协议的利益失衡即将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复,是一种“历史的突破,利益的平衡”。实际上,利益的衡量是一种动态的机制,由于利益导向的不同,利益倾斜能够使一方多受益而使另一方多受损。法律的主要作用就是调整及调和种种相互冲突的利益,无论是个人利益还是社会利益。在进行利益调整之时,应当是尽可能地多满足一些利益,同时使牺牲和摩擦降低到最小限度。 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乃是各国政府与民间的共识,但在保护权利人利益之余,也应当注重社会公益与文化发展之平衡,否则在数字化时代的今天,将产生更为严重的数字落差。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止于法律层面,更与产业发展、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文化发展有关。同时,不同经济发展阶段的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着不同的保护水平。利益衡量是一把双刃剑,发展中国家可以用以维护本国利益,改善在国际经济贸易和交往中的不利地位,而发达国家也可以借此主张自身利益的绝对保护。事实证明,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与适度的权利限制有利于促进知识的创新与传播,进而推动经济的发展与科技的进步,因此,对于发达国家主导的国际社会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所提出的要求,必须以我国国情为立法前提。具体而言,我国专利法既要符合TRIPs协议的要求给予药品以专利权保护,又要建立有效的强制许可制度和明确专利产品使用的例外情况,既要顺应基因技术的发展潮流授予基因专利权,又要严格审查基因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并注意基因资源的保护,既要适应网络技术的发展增加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又要规定相应的合理使用制度与法定许可制度。

开始组织实施国民经济信息化工程建设。现在,以“三金”工程为代表的“金”系列工程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兴建全球互联的电脑信息网络涉及到“路”(网络)、“车”(应用软件)和“货”(数据库、多媒体产品等知识形态的商品)的制造维护和管理。以网络技术、数字技术和多媒体技术装备的信息高速公路的兴建和运营,以及由此产生的信息新产品和服务对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本身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信息网络内部运行与服务所衍生的知识产权问题这个问题解决得不好,就有可能使信息网络出现“道路”尽管四通八达,但“车辆”寥寥无几或者有“车”无“货”的局面,从面阻碍信息高速公路的发展。因此,如何调整完善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使之适应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的需要,已引起发达国家和有关国际组织的高度重视。 1995年9月5日,美国信息基础设施专门工作组(IITF)下属的知识产权工作小组( WGIPR)在绿皮书的基础上,提交了一份关于“知识产权和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的白皮书。主要论述了著作权法及其对信息调整公路的应用与影响。参加白皮书起草的除美国专利与商标局、美国版权局外,还包括美国商务部、国防部、教育部、能源部、财政部、国家科学基金会等26个国家部门和机构*1。可见其重视程度。 欧洲委员会于1995年 7月19日公布了题为“信息社会的著作权与相关权”的绿皮书*2,主要提出著作权和相关权在信息社会的新产品与服务中的应用问题凶手与著作权有效行使密切相关的某些法律与技术概念,但没有论及信息网络内部运行以及网络服务引起的著作权问题。与美国政府白皮书不同的是,欧委会绿皮书未将工业产权保护列入其讨论讨论范围中。 受法国文化部长委托,以西里内利(Sirinelli )教授为主席的一个委员会于1994年 7月提交了一份题为“工业文化与新技术”的报告(亦称西里内利报告),*3详细阐述了瓦解有多媒体领域的组成及多媒体未来的发展趋势,分析了这种趋势对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的影响。 由于多媒体具有关于信息媒体和传播手段的双重含义,与信息高速公路有着异曲同工之妙,所以当美国人以信息高速公路描述正在兴起的信息革命时,日本人则大肆宣扬多媒体革命。1993年,日本通产省所属的知识产权研究所提交了关于“知识产权对多媒体新影响的提案”的临时报告,着重讨论了建立负责多媒体著作权合并与授权的著作权清算中心的可能性以及作品完整性的问题。日本文部省则于1993年11月和1995年2月分别就多媒体和著作权保护提出两分报告。*4 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有关机构受各处政府委托,分别提交了“著作权与信息高速公路”*5和“在新的通讯环境下的著作权”的专题报告。*6 俄罗斯于1995年2月22日颁布了《关于信息、信息化和信息安全》联邦法,并起草了《商业秘密法》和《个人隐私法》法案。同时在俄联邦新的刑法典中提出增设电脑犯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建议。*7 德国政府为了构建规范电脑信息网络空间的法律主框架,于1996年12月20日向联邦参议院提交了关于《信息服务的通讯服务法》草案,其中第 7条中拟定对现有的著作权法加以修改,新增设保护数据库的条款。*8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去年底召开的外交会议上,为了协调信息高速公路建设对各成员国在执行《伯尔尼公约》和《罗马公约》时带来的问题通过了《关于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若干问题的条约》和《保护表演者和唱片制作者权利条约》。《关于数据库的知识产权条约》草案将于今年审议通过。*9欧盟则于1996年 2月颁布了《欧洲座谈会与欧盟理事会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10 近年来,信息高速公路中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引起我国有关人士的注意。早在1993年12月召开的海峡两岸著作权问题研讨会上,两岸学者就探讨了数字化技术和联网技术对现有著作权理论与实践的影响。在1995年10月召开的全国著作权理论研讨会上,与会人士就数字化技术对著作权的影响进行了专题讨论。去年 5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我国共同在京举办了数字技术版权研讨会。在去年 6月举办的全国著作权法修改问题座谈会了,与会者就数字化作品、多媒体作品保护等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二、信息高速公路与著作权保护 在电脑信息网络中,不同作品均可通过数字技术转换成二进制数码进行存储和传输。网上用户能够把这种数字化作品的完美复制件直接或间接地传送到其他用户的电子邮箱服务器上,或者传送到网上所有用户提供信息查询和发布服务的“电子公告牌系统”(Bulletin Board System,简称BBS)上。这样,其他用户便能通过BBS检索这些信息或作品,需要时可以将这些作品复印件无限制地打印在纸上,或复制在硬盘上。此外,网上用户还可借助数字化技术轻而易举地组合加工网上的版权作品。因此,原著作权人的复制权、作品完整权等权利在网上受到有力的挑战。于是有人提出,现行的著作权法及其基本理论还能适应数字化技术快速民展的需要吗?美国对此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应保留现有的著作权法,无需修改;反对者提出应对现行著作权法全面改革。 WGIPR认为,现行的著作权法只要作少许修改和必要的说明,即可为相关权利提供足够的保护。*11 据欧盟绿皮书推测,新技术的出现不会影响著作权和相关权的基本理论和原则。*12 法国西里内利报告的结论是:数字技术固然拓宽了作品的传播范围,并使新形式的作品问世,但是这种技术变化不会在各个方面对著作权法产生影响。*13 纵观著作权法的历史沿革,著作权法始终处于对科学技术的挑战予以应战的过程中。*14 眼下的问题是,而对数字技术的冲击,现行的著作权法是否还能适用?应该指出,现行著作权法的概念,很大程度上是以印刷术为背景逐步形成的。*15 当印刷技术发明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大多以一定的排列组合直接由文字、图形信号物化在某种单一的载体上,由此主要产生的是文字作品和美术作品。此后录音、影视等作品随着磁带、影带等载体的出现和模拟技术的发明而陆续诞生。其制作过程是通过模拟技术由录放装置等先将文字、声音等信号转换为机器可识别的模拟信号,再由同一装置还原成人们可以直接视听的原作品。它与印刷术为基础的文字作品转换过程相比,其间仅增加了一道机器模拟信号的过程,模拟前后的作品并未发生变化。所以模拟、录音、电影等技术的出现没有动摇以印刷术为主形成的著作权法的理论基础。但在作品的存储、传播和使用上又较之印刷术时代向前迈进了一步,版权作品被他人擅自使用的可能性更大。不过当时的著作权法也仅仅为适应这方面的变化作了适当的调整(比如对“合理使用”的范围重新加以限定)。数字技术与模拟技术的不同之处,后者是把作品道德转换成一种机器可识别的模拟信号,前者是把作品通过直接转换或模——数转换转换为一种机器(电脑)可读的二进制数码形式。可是作品数字化后如同作品模拟化后一样,也能由同一装置(电脑)把机读的数码原作形式(假如人不主动是加工改变它们在该装置或某一载体中的原存储状态)。作品的数字化过程也是一种中间技术过程,纯属机械性代码变换,没有原作者以外第三人的创造性劳动。由于作品产生于人的创作,*16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实际上体现了作者的创造性劳动。所以这种中间技术过程不会另行出现新的作品。况且在作品数字化转换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的是装置而非人,装置本身不具有创造能力。因此作品的数字化过程不会对原作赋予新的创造性,进而不会产生新的作者,其著作权仍然属原作者所有。*17由此可以认为,信息处理技术从模拟方式向数字方式转变并非质变,现行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仍然适用。 但是,由于数字技术、多媒体技术及网络技术的出现,使作品存储呈现多媒体化,其传播更加广泛化和便捷化,所以在多媒体作品、电子数据库以及新型的信息网络服务中的著作权保护和权益归属问题上,对现行著作权法提出了调整,充实和修改的要求。 作品的传统存储载体有纸张、磁带、磁盘、录像带等,而且一种载体一般只能存放一种单一的信息媒体。随着多媒体技术的飞速发展,现在可以把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音乐作品、动画作品、影视作品等中的文本、数字、图形、静动态图像、声音等各种不同的信息媒体同时存放在一种单一的载体,比如只读光盘(CD—ROM)上,从而产生一种所谓的多媒体作品(multimedia work),*18使人们能借助电脑阅读、欣赏图文并茂、声形交错的作品。然而,这种集多种传统作品为一体的作品形式使传统的作品分界线变得模糊不清。假如对多媒体作品的归类划分不当,势必影响到对其权利的行使和限制。按照美国著作权法第 101条的规定,视听作品是指“由一系列真正意图用投影机、取景器或电子设备之类4的机器设备显示的有关图象。”这说明美国法中的视听作品也含静态图象,或者至少与之相关。根据多媒体作品的特征,美国白皮书建议,多媒体作品从整体上可以看作一种视听或音像作品(audiovisual work)。*19 日本文部省的提案认为,可用“多媒体作品”或“视听作品”的概念取代现行著作权法对于电影作品的定义,或者将现行法中关于电影作品的规定另行修改,把多媒体作品直接划归为电影作品。*20 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第5项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9项只是对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加以界定,规定这类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物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依笔者之见,上述规定基本概括了多媒体作品的主要属性。可是把多媒体作品划归为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似有不妥。是否可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将电影、电视、录像和多媒体作品统称为视听作品,对视听作品的概念和范围明确界定并作必要的解释。 “独创性”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首要条件。但是许多国家对作品“独创性”的评判标准不太一致。在多媒体作品大多数取材于已有版权作品改编、组合而成的情况下,它在何种程度上才浇灌满足“独创性”的要求?从微观上讲,多媒体作品具有某些类型的数据库的特征。一般认为,即使多媒体作品取材已有的版权作品,但只制作者在作品的选择、安排和组合上体现出智力创作,也应对合成的多媒体作品提供著作权保护。不过,由于这种多媒体作品基于已有版权作品产生,其著作权应视为邻接权加以保护。 一部多媒体作品的制作往往涉及到多个作品和多个作者,如果事先不取得已有版权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又不注明作者及作品出处,这种行为可能构成侵权。*21 然而,要求通过多媒体作品制作者本人逐一取得每个原作者的授权,决非易事。国内艺人集团在开发一套多媒体软件时在授权问题上遇到的困难便是明显的例证。*22 为了保护原作者的著作专有权,又方便多媒体制作者的使用,日本和美国提出建立著作清算中心和多媒体清算机构的设想。这类机构代表著作权人人事著作权的统一授权业务,向使用者发放作品使用许可证,收取版税后按一定比例发给著作权人。我国目前仅建立起保护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权利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及负责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中心。但是,在我国怎样建立维护各类作品的著作权人权益伯集体管理机构?如何从法律上对这些机构定位?这些机构是否有必要与媒体制作者及用户签订标准的许可合同?作者人身权(比如修改权)问题可籍这种合同解决吗?*23 假如可以,是否能推定为允许对原作品进行诸如配音、译制增加副标题、重组、拼接等修改呢?这些问题是我们修改著作权法时亟待解决的。 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特别是国际互联网络(Internet)的出现,使作品传播更加广泛化和便捷化。有的网上用户甚至毋需说明自己的用户标识和电脑地址,便可以匿名地将信息上网或将网上信息下载到他们的电脑内存储起来。这样至少引出以下两个问题。 首先,数字作品上网传输后,何种行为构成复制?按照美国、欧盟和日本的看法,*24 下述行为均应视为复制。①将一作品或邻接权的客体存储在任何一个脱机的数字存储器(比如CD—ROM)中;②将一印刷品扫描成一数字文档;③将一作品或邻接权的客体数字化;④将一数字化文档从某用户的电脑内取出上载到BBS或其他信息服务器上;⑤从一BBS或其他信息服务器中下载一数字化文档;⑥将一文档从某个电脑网络用户转送到另一个电脑用户;⑦存储甚至暂存储一种作品或邻接权的客体于一电脑存储器(比如随机存储器RAM)中。 复制权是著作权和相关权的核心,它使得著作权人可以授权任何人或阻止任何人复制受保护的作品。《伯尔尼公约》第9条第1款规定文学艺术品的作者享有授权“以任何方式”或“以任何形式”复制这种作品的专有权,这是一种广义的说法,它应该涵盖各种已知和未知的复制方式,原则上包括上述所有复制方式。但公约第9条第2款却规定:“本同盟成员国法律得允许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复制上述作品,只要这种复制不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也不致无故侵害作者的合法利益。”这是公约中最有争议的条款之一。由于不同国家对此有不同解释,所以第9条第2款所称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的范围是不确定的。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规定给予供复制者个人合理使用的复制权,一般将个人使用视为复制权的例外。但是,著作权法的传统例外在复印技术、录音录像技术出现后受到极大的挑战。在Internet网上个人用户日益剧增的情况下,假如他们擅自将网上的版权作品以不同形式存储或复制下来,是用于商业止的还是个人参考,其界限更难划清。所以发达国家建议对数字环境下数字作品的种种复制行为严加限制。 我国著作权法第52条规定,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虽然上述国外认定的七种数字化环境下的复制方式未在本条中明确列举,但一般可以认为已隐含在“等方式”的无穷例举中。事实上,数字化环境下的复制方式不止这七种。所以修改著作权法似无必要将作品数字化或其他复制方式在第52条中予以明确。至于以上第七种行为是否构成复制,笔者认为值得商榷。困为这种行为只是使作品短暂地存储在电脑存储器内,或者短暂到电脑用户根本不可能显示、阅读、聆听该作品的全部或大部,实质上不会对作品著作权人的复制权的有效行使构成任何威胁,若认定为复制,则近于苛刻。 其次,与上述复制行为密切相关的是作品上网后的发行权问题。当论及信息在网络中传输时复制权与发行权之间的关系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87年关于《印刷文字的政府专家委员会会议备忘录》中指出:“文字作品和版刻作品的传统(印刷)复制模式是复制完成以后发行拷贝。而用电脑存储或向公众传输文字作品和版刻作品时,拷贝在复制期间(同时)发行。……用电子方式传输或发行时,发行是复制或发行过程的一部分。基于复制权承认这种隐含的发行权看来是必要的”*25 在信息网络中,人们很容易将一个电脑软件上网后从一台电脑传送到另一台甚至更多的其他电脑内。这种传输一旦完成,原始拷贝通常仍保存在发送方的电脑内,该拷贝的复制件被输送到接受方的一台甚至更多的电脑存储器中。所以美国白皮书认为,*26 网上信息(作品)的数字传播应视为发行行为,应受到发行权的限制。这里与传统发行概念不同的是,传统的作品拷贝发行(比如图书发售和录像带租借)是发行者与其拥有的作品拷贝相分离,而通过网络发送或发行作品拷贝时,发送或发行者的拷贝仍存在电脑内,他所发送或发行的只是该拷贝的新的复制件。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5项的规定,发行是“指为满足公众的合理需求,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制件。”那么,上述作品数字化后的网上传输能否划分为出租行为(假如网上用户付费租用网上传输的作品)?如果分类不当,是否有必要将作品的数字化网上传输在修改著作权法时明确为“发行”行为呢? 再次,与发行权密切相关的是对其加以限制的所谓“首次销售说”(First Sale Doctrine)或“(权利)耗尽论”(Exhaustion Theory)。美国《著作权法》第109条(a)对这一理论作了准确的解释,即“任何合法制作或复制的作品的合法所有人,均有权不经作品著作权人许可而出售归他所有的那份作品或复制品,或作其他处置。”*27 这表明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控制仅仅及于将作品复制件出售之前,该复制件一旦销售、出租或者发行后,其发行权即告耗尽,不得再次行使。不过,美国法规定电脑软件的拷贝或录音作品的某一唱片的所有人不得为直接间接赢利的目的而出租、出借该拷贝或唱片,原因在于人们能用比此类原件制作低得多的成本去获得优质的复制件。*28 美国白皮书认为“首次销售说”不适用于作品拷贝通过数字传输发行的场合。*29 该原则性规定仅仅限于著作权人的发行权,决不影响著作权人复制权的行使。“首次销售说”并不允许一作品拷贝通过电脑网络传输。如前所述,困为按照现有的网络技术和电脑技术,作品一旦上网,在作品的传输者保留了该作品原始拷贝的同时,接受者也获得了该原始拷贝的一件复制件或一份新拷贝,而非传输者拥有的那份拷贝。当某一拷贝的所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向他人传输一拷贝时,这种传输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人复制权的行为。因此该合法拷贝所有人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发行他那份拷贝,但不得擅自复制,或擅自将它上网传输。 笔者以上认及的数字环境下的复制权和发行权及其“首次销售说”,均涉及到对数字作品“合理使用”原则的掌握和“个人使用”范围的界定。对版权作品“合理使用”是大多数国家著作权法对著作财产权的一种限制。但许多国家对“合理使用”的范围规定不太一致既然我们认定擅自将他人版权作品上网传输是侵权行为,那么,1.作品在两个私人间的网络上传输,2.作品在多个私人与一家企业间的网络上传输,3.作品仅仅在企业内部网上传输,这些传输行为能视为“个人使用”吗?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1项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范围畴。可是擅自将他人在网上传输的版权作品下载,或者将他人版权作品上载(比如国内某人将他所喜爱的版权作品和国内朋友尚未发表的作品通过Internet网发送给美国的朋友)能够视为“合理使用”吗?法国一家信息咖啡店老板未经作者和出版者同意,将揭露前总统密特朗私人生活的禁书《大秘密》输入Internet后,曾在法国引发了关于侵犯著作权和隐私权争论*30。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对著作权人的权利在12个方面作了限制性规定。但这些规定难以涵盖数字环境下个人使用的各种情况,而且它们很难在法律中一一列举。作者认为,除对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适当充实、明确化外,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合理使用”时应掌握以下三个基本原则*31: 1.使用的目的和性质。主要考虑这种使用是否以非赢利教育为目的,是否具有商业性质;2.被使用的版权作品的性质。如果某版权作品能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如畅销书或电影,那么对它们进行复制要受到严格审查;3.被使用的版权作品的使用数量和质量。除对他人作品大量抄袭可能构成侵权外,即使对作品的一小部分进行复制(特别是被复制部分质量很高或对作品的其他部分非常重要)也也会构成侵权。在Janus诉A & M Records一案中,法院判决,如果所复制的整部作品来说至关重要(即使在整体上两个作品不完全相似),可以视为侵权。*32 这样,假如一个新音乐作品是以他人作品的一小部分(并使之数字化)为基础创作的,而且采用部分对他人作品具有相当价值,则可能构成侵权。 三、信息调整公路与专利权保护 一部分多媒体作品中常常包括查找文本及检索软件。多媒体系统和数据库系统中则配有相应的系统管理软件。由于这些软件很容易被他人剽窃和复制,所以如何为电脑软件提供法律保护成为信息高速公路建设中的一个重要话题。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对电脑软件给予登记保护。但软件的著作权登记并非软件取得著作权的必要条件,它通常只能作为软件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者诉讼的前提,*33 可见其保护效力之低下。我国现有的专利法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专利法一样,把单纯的电脑软件排除在其保护范围之外。但是,如果一项发明专利申请的主题因含电脑软件产生技术效果,构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对现有技术作出技术上的贡献的(比如将一电脑软件输入一公知电脑来控制该电脑的内部操作,从而实现电脑内部性能的改进),就不能因为仅使用了电脑软件而拒绝授予专利权。*34 电脑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多年来一直为知识产权学理界和实务界所困惑,是采用著作权法保护,抑或专利法或者商业秘密法保护,各方始终各执一词。对于软件相关发明,美国偏向向专利法保护。美国联邦上扩充法院最近连续判决了几个有关电脑数学算法( Mathe-matical algorithm)专利的案件,*35不同意美国专利上诉委员会拒绝授予专利的决定,认为具有数据结构的记忆体可以授予专利,因为数据结构必然构成数据的实体组织(physical organization)。针对法院的判决,美国专利与商标局于1995年 6月草拟了《电脑实施发明审查准则》。为防止仿造电脑软件,日本特许厅最近一改原来专利法中关于电脑软件只有和装置等硬件贯例才能授予专利的规定,决定对CD—ROM软件等实行专利权制度。*36 尽管目前著作权法和专利法保护软件各有利弊,可是从实务上讲,因为专利具有排他性特征,其保护范围又由权利要求书明确框定,相对著作权保护易于取得侵权证据,故应优考虑对软件实行专利保护。笔者认为,单纯的电脑软件演绎法或数学算法本身作为智力活动规则的一部分,不能成为我国专利法的保护对象,但是对于与硬件有机结合的软件相关发明如何保护,应在中国专利局的审查指南中予以规定,其中特别要明确授权的实质性条件(比如怎样判断这类发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信息高速公路的诞生,加速了信息的传播和交流,因此在专利审查和无效诉讼中,会有越来越多的信息影响到专利审查员和法官对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判断。现在往往通过手检或机检查找专利说明书或印刷型出版物中的信息。但是,通过这些方法检索到的大多是由传统出版渠道传播的纸张型原始文献。电子出版物的出现改变了传统的信息传播和检索方式,增加了判断专利申请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公开信息源。不过,这些新型的电子文献虽然具有检索途径多、速度快的特点,但由于其中的信息经过网络传输发生信息丢失,或者网络用户擅自对网上的电子文献加以篡改、删除、破坏信息的完整性,以至于不能按原样打印出来。因此无法取得有关电子信息首次公开日的实物证据。依照我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在判断一项专利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时,主要看申请日以前有没有同样内容的文献在国内外公开发表过,有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公开使用过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而创造性的高低则是与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相比较加以审定。那么,电子出版物在网上传输是是否视为“公开”?它在什么条件下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出版物公开”?由于电子文献的发行量或公开使用程度目前尚无法衡量,加之在使用范围有限的情况下(比如这类文献在个人网络或者企业内部网内传播和使用),一般不可能作为判断现有技术的信息源。所以这几个问题很难解决。而且某篇文献欲构成一篇有效的现有技术文献,其技术内容必须准确可靠。可是基于上述同样原因,电子文献的内容和准确性变化莫测,文献的准确公开日期亦难确定,很难经受任何形式的同行评议或内容审查。这样会导致对电子出版物中所含信息的评价复杂化,反过来又影响到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判断。*37 然而,从长远的观点看,电子出版物必定在不远的将来成为判断现有技术的重要文献源,故我们现在应该尽早研究如何拟定某些标准确定电子出版物的首次公开日期和内容以及它们的使用和传播范围。 四、信息高速公路与商标权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 我国对商标实行注册制度,商标一经核准注册,即受到商标法的保护。商标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按照我国商标法第38条第 1项的规定,他人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核定使用的相同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核准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即构成侵权。我国商标法第11条又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这说明申请人在提出一份商标注册申请时,必须按照商品分类表准确、清楚地填写该申请注册商标所要使用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这样既表明申请人欲在哪一类的哪些商品上限得商标权,明确

学术堂整理了十五个关于知识产权的论文题目供大家进行参考:1、论知识产权案件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2、大学生科技创新知识产权法律意识教育3、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不足以及改进路径4、论知识产权审判中专家辅助制度的改革5、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研究演变轨迹评析6、三网融合背景下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7、试论知识经济背景下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8、国际贸易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研究9、黑龙江省高技术企业知识产权能力研究10、论“新丝路”背景下我国民间传统文化知识产权的保护11、关于知识产权正当性论争之思考12、知识产权犯罪的惩治与防范:现状、原因与对策13、服装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方式选择及策略研究14、英国知识产权审判体系15、网络交易平台数字信息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以中美贸易摩擦为主题的论文题目

这是必然发生的,人的能力越大,消耗越多。地球上的资源越来越少。等那天资源不够了,就到打仗的时候了。国家比咱看的远,为什么老是造武器,离战争不远了。贸易摩镲是官话,实话就是战争来到以前,先抢东西。褚备物质。等到打起来了,钱没用。动西重要。一个人有两亿钱,买不来一块砖,什么用。你有千万,没有资源没水喝,什么用呢。

(一)中美之间存在的巨大贸易差额问题是导致中美贸易摩擦的直接原因根据美国商务部统计,2007年,美中货物贸易3867.5亿美元,较2006年增长12.8%。其中美对华出口652.4亿美元,增长18.2%;进口3215.1亿美元,增长11.7%。与此同时,2007年美对华贸易逆差达2562.7亿美元,增长10.2%,占同期美货物逆差总额的31.4%,逆差金额和占比均域的商标和技术侵权的现象严重。这些都严重影响了美国的利益,成为导致贸易摩擦的原因之一。中美两国经济在相互依存关系中的不对等性,决定了中美贸易摩擦必然会成为一种常态,在短期内不会消失。我国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引发中美贸易摩擦因素,维护两国贸易的健康发展,努力把中美贸易摩擦发生的频率和危害性降到最低。(一)积极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国加入 WTO的意义之一,在于有利于通过多边贸易体制中的 WTO 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中国与其他国家的国际贸易争端。我们应熟悉和适应 WTO 及其他国际贸易规则,在实战中积极利用世贸组织多边机制维护自身权益,避免和应对各种可能的指控,并在贸易摩擦中处于有利位置。在处理与美国的贸易摩擦时,我们要充分利用WTO 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维护我国的经济权益。(二)加强两国政府间的协商。加强中美两国政府定期和不定期会谈,及时交流经济、科技等方面的信息和看法,积极主动的解决贸易争端。(四)鼓励国内企业到国外投资。这一战略的实施不仅可以提升我国的产业结构,而且可以很好地缓解贸易摩擦。为了减少我国近年来由于出口量持续增长而引发的贸易摩擦,我们可通过海外投资扩大出口,这是出口企业必须重视的发展战略。这是增强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减少中美间贸易摩擦的有效举措。(五)加快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培育自主品牌,提高企业竞争力。无论是为了获得稳定的市场份额,还是提高经济效益,企业都应从提高产品档次,形成产品的个性化竞争优势入手,打造产品国际品牌。从企业长期发展的趋势看,塑造品牌形象,提升中国产品在世界消费市场的信誉,走品牌竞争的策略才是出路。

提供一些国际贸易专业毕业论文的题目,供参考。1、绿色壁垒对我国××产品出口的影响分析2、跨国公司在华扩张模式探析3、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产业的影响及对策4、国际贸易中的技术壁垒研究5、论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竞争压力及对策6、外国对华反倾销的现状及其应对策略研究7、进出口业务中进出口商存在的风险及其防范8、中国企业国际化经营模式探索9、高科技企业跨国经营模式研究10、跨国经营中的市场营销与跨文化冲突11、国际贸易中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与应对策略研究12、国际贸易中的反倾销及我国的应对措施研究13、国际贸易领域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与我国的应对策略14、绿色壁垒的成因及其防范15、SA8000对我国外贸出口的影响分析16、反倾销的国际比较及其启示17、论我国农产品的国际比较优势和经营策略18、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进展、问题和政策取向19、世界制造业发展趋势与我国制造业发展对策20、技术贸易壁垒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及对策21、我国的贸易依存度及其国际比较22、电子商务中的EDI及其应用分析23、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对中国对外贸易的影响24、利用产业内贸易理论促进我国的产业升级的作用探索25、中美贸易结构之比较分析26、战略性贸易政策和中国产业结构的调整27、“更紧密经贸安排(CEPA)”的经济效应分析28、我国出口商品结构问题的分析及调整对策29、论我国服务贸易结构的优化30、当前我国××产品外贸出口的主要问题及对策31、非关税壁垒的发展动态研究32、中国出口贸易过度竞争的原因及对策分析33、利用世贸规则加强农业保护的政策体系研究34、中国农产品的对外贸易发展的障碍及对策分析35、自由贸易下我国农产品出口前景及其策略36、我国高新技术产品现状分析及其战略选择37、进出口业务中进出口商各自存在的风险及其防范38、中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与结构优化研究39、我国加工贸易发展的现状与趋势分析40、中国大型生产企业国际化经营模式的探索41、我国高科技企业跨国经营模式研究42、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战略研究43、国际反补贴发展趋势及对策44、应对反倾销中的企业行为研究45、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的区域分布及区域政策46、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企业发展的主要障碍及其对策研究47、我国外商投资的区位特征及变迁48、新形势下我国利用外资战略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研究49、跨国并购的发展及其对东道国的影响50、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发展趋势和我国的对策研究51、跨国公司制造业和服务业外包发展趋势与我国政策研究52、纺织品全球配额取消后,我国纺织品对外贸易的形势变化及今后的发展战略53、中美贸易摩擦的根源分析54、充分发挥动态比较优势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55、建立我国产业部门的有效预警保护机制56、外贸行业协会现状与作用的经济学分析57、跨国经营中的人力资源管理与跨文化冲突58、论跨国经营中的政策风险与规避59、国际服务贸易的新特点和趋势分析60、全球贸易失衡及各国在贸易政策中的反应61、世界石油价格的变化趋势及对国际贸易的影响62、战略性贸易政策在发展中国家的适用性分析63、WTO框架下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比较研究64、WTO框架下发展中国家幼稚产业保护研究65、非关税壁垒的发展趋势与对策探究66、反倾销全球化及其贸易效应分析67、SA8000及对国际贸易的影响68、新的贸易壁垒——劳工标准的影响分析69、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发展及其对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启示70、Trips知识产权国际争端解决机制问题研究71、石油危机对中国国际贸易发展战略的警示72、从比较优势向竞争优势转变——中国产业发展战略的调整73、从外贸依存度看中国外贸面临的结构风险74、中国与东盟(其他地区)出口商品比较优势变化的分析75、中国与东盟贸易(或其他地区)的竞争性与互补性研究76、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对进出口贸易(或纺织品行业)影响的分析77、后配额时代中美纺织贸易磨擦及对策78、入世后我国出口产品遭遇新型非关税壁垒及其对策研究79、从中美贸易逆差数额争议看原产地规则80、中国民营企业对外贸易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81、我国外贸代理制的缺陷及完善82、高新技术产业分工格局的演变与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对外贸易发展的对策研究83、我国“走出去”战略下对外直接投资与对外贸易的关系研究84、从贸易大国走向贸易强国的战略思考85、技术引进与中国后发优势的发挥86、中国产业(或某类)国际竞争力提升的路径选择87、贸易自由化背景下中国汽车(或其他行业)产业国际竞争力的分析88、中国家电业OEM/ODM/OBM跨国经营战略的转变89、中国贸易自由化带来的竞争效应及福利影响90、CEPA及其对中国经济发展的影响91、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贸易趋势与效应分析92、中国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战略利益与特点93、中国服务贸易的竞争力分析及国际比较94、服务贸易自由化与我国服务贸易发展95、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分析96、中小企业如何利用电子商务开拓市场97、电子商务的物流模式研究98、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电子商务框架研究99、我国企业实施电子商务战略研究100、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现状与对策研究101、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探析102、信用证软条款问题研究103、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制度之法律性质研究104、关于国际保理业务在中国未来发展基本格局的探讨105、跟单信用证银行审单问题研究106、企业并购中支付方式及交易价格问题研究107、信用证支付风险的法律研究108、我国出口信贷现状及对策研究109、中国出口信用机构的现状及发展110、出口信用保险制度研究111、托收支付方式的使用及其风险规避112、现代国际物流及其在中国发展策略的探讨113、供应链一体化与我国口岸物流发展研究114、从国际贸易的发展看CEPA在香港的实施115、电子商务环境下现代物流的理论研究116、出口保险中融资银行权益保障法律问题研究117、国内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风险管理研究118、信用证类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风险与控制119、进出口贸易融资及其风险管理研究120、中小外贸企业国际贸易融资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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