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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法学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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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法学毕业论文

对大学生军事技能训练以及军事理论课程的认识 军事技能训练,也就是大学生军训是大学新生进入校园的第一课,而军事理论又是在大学生第一学期的必修课程之一。它们目的是要努力让同学们更多、更好地获取知识,了解世界国防发展和高科技发展趋势,提高综合素质。军事技能训练以及军事理论课程也是为我国国防建设和后备力量打下坚实的基础。一.大学生军训对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大学生军训,主要是对其进行军事基础知识教育和必要的军事技能训练,增强他们的国防意识和国防能力。大学生军事训练对培养国家国防后备人才建设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在国防后备力量建设中有着其它形式不可代替的作用。没有一支人民的军队,便没有人民的一切,在革命战争时期是这样,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也是这样,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以中国人民解放军为主体的武装力量,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坚强柱石,是捍卫社会主义祖国的钢铁长城。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是国家安全和现代化建设的基本保证。国民国防观念的强弱,是一个国家民族精神的集体体现,也是民族向心力和凝聚力的重要象征,关系到国家民族的兴衰成败和长治久安。“居安思危,思则有备,有备无患” 我们这一代生长在一个和平的年代里,一个和平的国家里,长期的和平以及人们的市场观念的增强造成了许多人国防意识淡薄,认为战争离我们很远。但现实中,区域战争和冲突随时可能爆发,国防并不是一个遥远的话题。和平的背后要靠强大的国防力量来支撑,“国无防不立,民无兵不安”,国防体现了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现在,随着社会的多元化、现代传媒技术和网络的发展,国防这个概念越来越复杂化,其涉及面也越来越广泛。国防知识的学习也就显得尤为重要了。美国等发达国家初中就开设了国防教育课程,并经常在学生中开展夏令营活动等技能训练。海湾战争中士兵的即征即到正是因为美国重视国防,从小就开始培养公民的爱国主义精神,在公民中牢固地树立了国防意识。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没有强大的国防就谈不上建设一个强大的国家,树立强大的国威。我们的国防事业就是要保护国家领土的完整和主权的独立。任何一个不重视国防,不重视人才培养的民族就不能称得上是一个优秀的民族。二.大学生军训不仅对新生的心理适应起了很好的过渡作用,而且对学生的心理素质包括智力因素和非智力因素的培养起重要作用.首先,军训培养了同学们团结协作的精神。如今家家都是独生子女,许多人都是从小到大被呵护关的。所以学生的身体素质,独立精神,合作精神都比较缺乏。但在军训中,每个都是集体的一份子,为了集体的荣誉,大家也都努力的表现着,仅是有些痛苦也忍耐。通过军训生活,许多同学学会了与人和谐相处,学会关心他人,同时也体会着爱与关怀。其次,军训能强体魄,炼毅力,增心智。军训生活也让当代大学生养成了良好的生活习惯和严谨的生活作风。军训让纪律意识重新再我们心中树立,也让每个学生有一个有规律,有计划的生活。这些对于学校的学风校风建设也有非常大的意义。第三,军训和军事理论课程是大学生增强了忧患意识和民族使命感。平时很少有同学会去想,祖国是否存在着战争的现在危机,也不曾想过如果战争危机来了,我们能为祖国做点什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会渐渐忘记了作为当代大学生的时代责任,忘了我们肩上的担子,忧患意识越来越差了。军训和军事理论课为我们敲响了一个警钟,让我们不再迷失在追逐金钱的大潮中。可以再维护祖国荣誉中找到自我,认识到自我价值。虽然市和平年代,但不是说硝烟就会离我们越来越远。作为大学生,我们必须明确自身的历史使命,明白祖国方方面面的,时时刻刻的需要我们去贡献一份力量。军事技能训练以及军事理论课程是人生的一笔财富,对于当代大学生的自身发展有重要的意义,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更是具有重要意义,是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战略之举”。 搞好学生军训与军理教学工作,是为国家的国防建设服好务,也是对大学生具有人生意义有的一课。

那要看你写的是什么类型的论文,要根据论文的形式来写。

首先,你要选择一个题目。题目的范围不要太大,要有针对性。第二,正文部分。1.摘要。根据你写的内容,综述一下你要讨论的问题和你的观点,及研究的意义。2.正文,这部分比较灵活,但总体上要分为三个部分,(1)你探讨问题的背景,(2)从中得出的结论(你的论点),(3)以后要如何做(或阐述你的观点的意义或启示。)3,。结语要重申的是,选择内容不要过大,过杂。要抓住主要问题深入研究。提出问题要有意义,论点要鲜明,论据要充分,不长的篇幅也会写出很好的军事论文。希望能帮助你

我08年从国防科大毕业的.当时的论文也是非常头疼.但是你不用担心,一般大四下就基本没有课用来准备写论文。而且每个学员都有自己相应的导师,他会负责指导写的。如果你朋友基础不好的话就应当提前开始写,多收集资料,有的资料是只能向导师或者学院里的教员要的.写了以后多向导师请教,以便及时修改。关键是要有他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就行,不能照抄,那样过了也是中等.最后有一个答辩,是几个资深教员以及领导组成的评委进行检验,还会问你你所写论文中的问题以及相关问题.通过后就OK了,基本上都会过的,只是成绩是优秀还是良好还是中等就看你朋友的付出了.强调一点的是导言要有全英文翻译,绝对不能用金山快译等翻译软件省事.那样的话就OVER了,可以找英语好的人帮忙,特别是专有术语的翻译绝对不能有问题。最终,序言,重点内容,结语一定要用心。其他的就是凑字数. 很重要的一点,一定要尊重导师,用心请教,搞好关系,切记. 希望他有个好成绩.

军队法律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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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律师职业道德的非和谐因素及其对策摘 要:律师作为一个行业,其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但当前我国律师的职业道德存在很多非和谐因素。欲促进律师职业道德的和谐,我国必须完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强化律师内部管理监督作用以及建立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关键词:职业道德 律师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弱化律师职业是近现代法治文明的产物。毋庸置疑,在现代法治社会的舞台上,律师必然是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在构建我国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人们将更加关注律师,因为这一职业角色的兴衰和荣辱将直接关系到公民的权利和国家的法治,关系到广大公民正当的权利诉求能否得以实现,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现。基于此,强调律师的职业道德就尤为显得重要了。一、律师职业道德的界定(一)律师职业道德的涵义在探讨律师职业道德涵义之前,有必要研究一下职业道德的涵义。所谓职业道德是指各行各业在自己的业务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的总和。不同职业有各自不同的职业道德,正如恩格斯所说:“实际上,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①]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社会职业中的特殊体现。职业道德与一般的社会道德相比,有明显的职业规范性。这些职业规范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并不断的纳新除旧,形成若干条“戒律”,成为从事这一职业的人们从事有关业务活动所遵循的规则或纪律。职业道德的另一特征,是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与本职业的本质属性有密切联系,体现了从事职业所必须遵循的一些规律。律师作为一个行业,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形成了本行业的职业道德(有的国家将律师职业道德又称为律师执业行为操守),称之为律师职业道德。具体的讲,它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它是律师政治素质、理想信念、思想品质、纪律作风、情操气质和风度的综合反映。(二)律师职业道德的特征1、律师职业道德具有阶级性。在有阶级的社会里,道德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恩格斯曾经说过:“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②]道德是建立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使人们生活在正常、健全的社会环境中最必须、最有效的手段.统治阶级要维护自己的统治秩序,除了靠法律调节以外,还有不可缺少的手段——道德调节,这两者的共同作用,使一个国家的秩序得以良性运行。在一个国家里,有统治阶级的道德,也有被统治阶级道德,但占主导地位的是统治阶级道德,统治阶级按照他们的意志来要求被统治阶级,来保证本阶级的利益的实现。就律师职业道德来讲,其阶级性更为明显。步入21世纪的中国,将迎来法治时代的春天,而律师则是法治的使者,是法制的守护者。维护法律的正义与尊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是律师的神圣职责.作为一名律师必须竭尽忠诚的对国家负责、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作为一名律师应当敢于爱恨情仇,敢于同贪官污吏作斗争,敢于同人民的敌人作斗争。《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明确了制定目的是“……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国家法制建设,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责任和使命……”从以上看出,律师职业道德的阶级性,是非常明显的。2、律师职业道德具有职业性。律师职业道德有明显的职业属性,它只为律师这个职业群体所遵守,并且只有律师把它作为自己的一种本行业的公德加以遵守。律师职业道德的制定或形成是以社会公德为基础,以律师的职业性质和职务活动的特点为根据,以律师的职业行为为调整对象。律师职业道德的适用范围是特定的,只对从事律师职业的人产生约束力。3、律师职业道德具有继承性。任何事物都是相互联系的,不同时代的社会经济形态之间不是截然分开的,与之相适应具有相对稳定性质的道德意识也就会具有一定的连续继承性.律师职业道德作为一种社会道德意识,继承性是非常明显的。比如律师职业道德内容之一“忠于法律和事实”,在我国古代就有之。不过,在我国清朝之前,没有律师的称呼,那时叫“讼师”。作为“讼师”如不忠于法律和事实,将会受到严惩。如《唐律疏议·斗颂》规定,“诸如人作词赚,加增其状(将罪情夸大),不如所告者(与事实不符)答十五,若加增罪重,减诬告一等(按诬告罪减一等)。”[③]唐、宋、明、清都有类似规定。到现在,我国律师职业道德更加强调这一点。如《律师法》第3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如果律师歪曲事实,为当事人伪造证据,将负刑事责任。从以上可以看出,律师职业道德,是对以往历史上遗留下的道德思想资料进行批判的吸收,把其中尚有生命力的道德观念范畴等用来不断地丰富自己职业道德内容的。二、律师职业道德的非和谐因素(一)“拜金主义”思潮的影响拜金主义是商品拜物教的变种。在发展市场化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价值是依靠货币这一特殊商品作纽带,通过市场而实现的。货币在社会生活中的功能和作用的提高,必然会引起相当一部分社会成员崇拜金钱,向往金钱,“一切向钱看”的拜金主义思想。当前为数不少的律师“唯钱是图”,甚至还有些律师为了赚钱,不惜以身试法,利用律师的便利条件,为当事人通风报信,向法庭提供虚假的证据,引诱当事人规避法律。因而,我国的一些律师职业道德低下,拜金主义思潮的影响是一个重要原因。(二)社会不良风气的作用由于种种原因,我们的党风和社会风气曾一度恶化,虽然党和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努力纠正,但并未得到根本好转,不正之风仍然在各地区各部门盛行。“拉关系”“走后门”“请客送礼”“党政干部经商”“吃回扣”等不良风气相继出现。我国一些意志不坚的司法工作人员在这种不正之风的熏染之下,其心理失去平衡,产生一种从众心理,为适应社会不正之风的现状而改变了自己信念和行动,忘记了党和人民赋予了自己的神圣职责,迷失了正确的政治方向,反而认识了手中权力的力量,致使手中的权力发生了病变,成了谋取私利的手段。有些法官、检察官直接或间接的启发当事人,要想胜诉,你必须给我“意思意思”一下。因而很多律师深谙此道,在出庭前,频频和法官相约在宾馆、夜总会、酒楼、洗脚城诸如此类的地方。现在我国一些法官执法素质不高,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存在诸多问题的一个重要原故。(三) 对律师执业规范体系不完备、不健全总体上来讲,我国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立法,是一个循序渐近的过程。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前前后后经历了近三十年时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律师制度得以恢复。1980年8月份我国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全文4章21条,构成了我国律师制度的整体,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分别于1981年和1986年先后发出了《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及《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补充规定》。为了进一步健全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1996年第1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人和国律师法》,这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进入了一个更新的阶段。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比过去更加健全、成熟,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纵观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立法,发现该规范体系存在不少的缺陷和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比如与《律师法》配套实施的《律师资格考试办法》第五条将“品行良好”作为报名条件之一,这说明国家从一开始已将考生的道德水准作为进入律师行业的门槛。但是,在该《办法》第七条关于报名应提交的证明中却没有要求考生提交品行状况证明,这使得“品行良好”的条件要求流于形式。同时在每年的律师资格考试中,关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考试内容的分值低且形式呆板,不能使考生在考前引起足够重视,也难以对其日后的执业形成深刻影响。这说明我国对律师的道德素质,从一开始就没有从严要求,让一些品行不正的人混进律师队伍,影响律师执业的神圣性,玷污律师队伍的纯洁性.另外,我国没有针对律师业务广告宣传的专门立法,这方面的规定散见于一些关于律师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和规章中。如《律师法》第24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低毁其他律师或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司法部1995年发布的《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若千规定》第4条列举了8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第一种是:“通过招聘启事,律师事务所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或其他方式对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宣传”;第二种是:“在律师名片上印有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务和其他头衔”。这两条规定均可看作是对律师广告宣传的限制。此外,作为我国律师的行业管理规章,1900 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37条第3款规定:律师不得“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招揽业务,排斥同行”。稍加分析,我们就可发现上述规定存在下面几个问题:一是没有对律师业务广告宜传作出明确、肯定的规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律师业务广告宣传具有必然性,我国立法对此采取回避态度,这种做法欠妥。二是上述规定在内容上缺乏完备性。由于立法者的回避态度,使有关规定仅仅局限在对某些特定的不当广告行为的禁止上,而没有形成对一般的律师业务广告行为进行规制的完整体系。如在广告的内容方式、审批、非法广告的惩戒等方面均缺少明确、具体的规范。三是某些条文存在明显的不妥之处。比如,一切“不符合实际的宣传”都是应该禁止的不正当行为。但司法部的规定都单把“招聘启事”“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列举出来,是因为这几种方式更具普遍性,还是危害更大呢?显然都不是,相比较而言,通过媒介的广告宜传更为普遍,引响也更大,但该条款对此却避而不谈等等不容赘述。还有其它一些规范存在很多漏洞,比如对律师惩罚规定过于原则、笼统、不易操作等等。由此可见 ,对律师行为规范体系不完备,也是我国一些律师的职业道德水准下降的重要原因。三、促进律师职业道德和谐的基本对策(一) 完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存在很多问题,需要完善。如果不完善的话,会大大影响我国律师执业道德素质的提高。具体说来我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法律规范存在下列一些问题:1、把为无能力交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作为律师的义务,那么律师心理不平衡,市场经济体制下,如果尽接一些法律援助案,自己的生活保障问题谁来解决?这又不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法律帮助。有些律师便问:律师为无能力缴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那么国家应当为他们承担什么责任呢?所以,笔者建议,在市场体制下,应当建立法律援助基金制度,鼓励广大律师多办法律援助案。特别是对于那些在办理这类案件过程中,兢兢业业,不求回报的律师,要给予高度的表扬和适当的物质奖励,给其他律师树立榜样。促进整个律师业职业道德的进步与发展。2、我国《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不得向上述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行贿,也不得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这条规范不完备。一是“礼”一词有点用词不妥。我国新华字典将礼解释为三种含义:①由一定的社会道德观念和风俗习惯形成的为大家共同遵行的仪节。②表示尊敬的态度或动作。③礼物,用来表示庆贺或敬意.向法官等司法人员送礼物是礼节性的行为,表示庆贺之类,似无违法和道德原则,反而符合我国礼仪之邦的道德规则,再加上该规范当中请客送礼和行贿是不是有点重复之嫌?规范中的“不得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这一规定也有缺憾。影响执法部门和人员的不正当手段难道只有行贿一种吗?远不止,比如律师暗示当事人走后门,走关系等即是.所以规范不完备,有些律师便就对自己的约束不严,开始走歪门邪道,律师职业道德水准下降。3、在律师业务收费方面,尽管中国已有这方面规定,但缺乏职业特色,以致在实践中很难起规范作用。我国律师收费制度存在问题:一是收费标准不合理。比如统一定价收费,将不同能力和律师收费标准限制在同一水平线上,无法体现“优质优价”公平原则,影响了律师的服务质量。二是收费标准过低,西方国家律师收费比较高。所以他们在办案之时全力以赴,尽心尽力。我国收费比较低,影响了律师办案的积极性。所以应予以改律师收费制度,要尽快制定合理的收费制度,提高律师的积极性,更好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二)改革律师管理体制,强化律师内部管理监督作用我国对律师的管理监督模式仍就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那一套。目前,虽然我国建立了律师协会,确立了律师协会对律师进行管理的制度,但从各地的做法看,律师协会大多设在司法行政部门之下,直接隶属司法行政部门,其领导主要由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兼任,律师的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实际上是“两块牌子,一班人马”。这种管理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作为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在当时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但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各方面的巨大发展,市场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这种对律师的管理体制不再适应现时的要求。因而必须建立适应形势需要的律师管理体制,要冲破政府直接控制律师工作的传统管理模式,切实发挥律师协会的管理、监督作用。然而律师协会要真正能履行这一职责,必须赋予律师协会一定的权限。但令人感到遗憾的是,我国的法律并未赋予律师协会在律师管理方面实质性权力。按照《律师法》第4条的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工作的管理体现在“监督”和“指导”这两个方面,这与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提出的“宏观管理”是吻合的。“监督”“指加强制度建设,全国的地方律师协会,要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让协会会员自觉的遵照执行。对于遵守比较好的律师,大家都赞扬他,通过道德评价这个杠杆转化成为律师的内心品质,逐渐提高律师业道德素质的整体水平。(三) 建立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对律师执业行为要进行强有力的外部监督.给律师以外在的力量,让律师在执业中更好的约束自己。所谓外部监督体系指的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对律师的各种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所构成的多层次的系统或网络。目前,我国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体系还没有形成。笔者认为,在市场体制的新形势下,应当尽快建立起对律师执业行为的外部监督体系,该体系所包括如下四大系统:国家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当事人监督。1、国家机关应当对律师执业行为监督。国家机关监督,具体又分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对法的实施活动的监督,具体来说,主要包括对实施《律师法》等规范律师行为的法律制度的活动监督,司法行政机关执行《律师法》活动监督,并监督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律师遵守《宪法》《律师法》的情况。权力机关对《律师法》的实施活动的监督,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现行的律师制度得到真正的贯彻执行,从而推动我国法制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的历程。一旦发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要及时的处理。而且要采取相应措施,防患于未然。时常应组织各种形式的活动,对律师进行道德规范教育,更好的督促律师自觉遵守律业的道德规范.三是司法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如果发现律师在执业中有严重违法行为,触犯国家刑律,应当及时立案、审判,绝不手软,以树立社会正气。2、社会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主要是指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话等新闻媒介,将律师在执业过程不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和违法现象公之于众。这种监督具有反映快、影响广、震动大的特点。这种监督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促进律师遵守道德规范却起着有力的作用。这种监督体系的存在,让律师就有了更强的约束力。如果在执业中职业道德差或有违法行为,报纸、电台一曝光,那么律师形象无疑会大打折扣,这就损害了自己在律师路上的发展前景。一个品德好的律师,一个极有“口碑”的律师,才能赢得社会各界的尊重,其业务的发展才会拥有广大的空间。要想使律师在执业中遵守道德规范,还需要人民群众的监督。人民群众有对律师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利。人民群众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对律师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当某律师有向司法人员或行政领导行贿行为时,可向国家机关的信访机关写信或面谈;也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设立的举报中心举报;或者直接向司法机关和有关机关控告等。人民群众的监督是有力的,这样就督促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自觉遵守律师业的道德规范。3、当事人的监督。笔者认为应建立当事人监督体系。当事人对律师的执业活动最为了解。如果律师在执业中有向司法人员行贿之行为,当事人可以举报;如果律师乱收费用,当事人可以投诉;如律师在案件的代理过程中有伪造证据行为,当事人可以向司法机关控告。但当事人是否愿意承担监督的责任,是我国有关部门应予以考虑的。笔者建议,国家设立一项奖励基金制度。当事人对律师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果加以检举、揭发,可以给予奖励;或者国家免除应承担的有关诉讼费用,甚至可以代为交付聘请律师所需费用。这样就可以大大提高当事人监督的积极性,这就更好的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总之 ,只有对律师建立比较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才能更好的约束律师执业行为,促进律师业道德水平的整体提高。注释:[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36页。[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34页。[③]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4页。仅供参考,请自借鉴希望对您有帮助补充:您说的脚注是结尾注释的一种,而脚注为每页的结尾注释,你可以把每页的脚注统计到文章结尾处,则为注释即可。如需其他范文,请直接联系百度HI。

法律是保护我们安全的重要内容,存在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法律8000字 毕业 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1:《浅谈法律信仰形成的法律基础》 摘 要 法律信仰作为法治国家的精神基础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意义重大,本文通过对法律信仰和良法概念的界定、什么样的法律才能被信仰的阐述,阐释了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作用。 关键词 法律信仰 良法 作用 一、前言 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已经有十二年之久,为了实现依法治国的理想图景,我国已基本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基本有法可依。虽然有法,但法律在实践当中权大于法、人大于法、以言代法、以权废法的现象比比皆是,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归根到底是法律不被信仰,如果法律不被信仰,与一纸具文无异,就似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①。”法律作为信仰的唯一对象在培养法律信仰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们究竟要信仰什么样的法律?良法作为一种有别于恶法的良善之法应作为法律信仰的当然对象。本文正是以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重要性为理论基础,通过以下逻辑来分析良法的这种重要性:法律信仰是依法治国方略的精神基础,这种精神基础又是如何形成的?法律作为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对法律信仰的形成起到了关键性作用,那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呢?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的良善之法应成为法律信仰的对象②。 二、法律信仰与良法概念界定 (一)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一词在《辞海》中并没有针对性的解释,只有对信仰的解释为:“信仰是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极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的准则③。”谢晖教授认为“法律信仰是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是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准则;另一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支配下的活动④。”由此,笔者认为法律信仰是指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重,并将这种信服和尊重的心理状态转化为行为准则的过程。法律信仰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非静止不动的,是包括心理状态和行为过程的有机统一。也就是说,法律信仰不仅存在于理论上,而且践行于法治实践中。 (二)良法 良法是与恶法相对应的法哲学范畴,是一个广泛且不断发展的概念,它包括法的实质良善性和形式良善性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要对良法下个确切的概念不容易,可从良法的标准来探讨良法的概念。李龙教授主编的《良法论》一书认为良法的基本标准是:价值合理性、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⑤。笔者认为,良法应从应然角度考虑,良法应是实质良善和形式良善的有机统一,由此,法律应当是怎样的,而非法律实然或已然是怎样的。价值合理性应是良法的灵魂,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都是为了实现良法的价值合理性服务的。因此,良法应是符合自然、社会、人类发展规律的,能够满足主体享有最一般人权、公平正义的,并能为大多数独立社会主体所信奉和行使的准则。 三、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法律信仰作为信仰的一种,其信服和尊重的准则当且仅当是法律,而不能是诸如权力、教义、风俗习惯之类的对象,如果法律信仰除法律之外还有其他对象,那就不是法律信仰,也培养不出法律信仰。法律的三品性“自由――人权性、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内在因素⑥。此外,规范的至上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前提条件⑦。正是因为法律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的特性及其至上性,确定了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四、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 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只有建立并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才能为依法治国提供法律基础,而法律被信仰是依法治国的精神基础,只有法律真正为社会主体所尊崇和行使才能实现法治,但是并不是只要是法律就一定会被信仰,还要看这种法律是否具有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等特性,是否能够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是否能够体现法律的应然性(公平正义性),即法律应是良善之法,是为良法。 五、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 根据谢晖教授将法律信仰分为法律信念和在法律信念支配下的活动两方面来看⑧,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可通过以下两方面来实现:1.良法对法律信念形成的作用。法律信念是一个有关个体主观心理的概念,内在包涵着个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崇,并把这种信服和尊崇内化为一种恒定的意念,而这种信服和尊崇的前提是法律可以实现主体的某种利益。良法因其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自由-人权性,使其具备被信仰的价值基础;2.良法对法律实践的作用。法律实践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而这个法的良善性决定了法律实践的有效性,法律的有效实行是法律实践的应有之义。法律的善恶决定了人们对其信仰的最基本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基础,只有善法――以人权保障为宗旨的法律,才能获得社会主体的普遍认同并加以普遍遵守,法律的良好实施才能促使人们去信服和尊崇法律,法律信仰才能形成。 六、结语 法律信仰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但要真正让法律成为普通民众的信仰,首先法律应是良善之法,且应有效实施,法条具文的泛滥,除了带来种种社会成本,还会阻碍法律人职业自律,而法律人职业素质的降低,无疑会鼓励人们在法制外另辟 渠道 ,解决纠纷维护权益,即求助于私力救助。因此,法律不仅在制定过程中要不断向良法靠近,而且制定出来的良法要得到有效的实施,这样才能为民众提供法律榜样,使民众信服法律,将法律内化为信念,从而信仰法律。 注释: ①[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28. ②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③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565. ④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⑤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⑥钟明霞,范进学.试论法律信仰的若干问题.中国法学.1998(2). ⑦谢菲.小议形成法律信仰的前提条件和经济基础.律师世界.2002(7). ⑧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2:《浅谈 保险 法律道德风险的法律防范》 摘 要 保险在我国社会中已经被越来越多的民众所重视,在保险法律关系实践中也出现了相当多的司法案例。本文首先分析了保险活动中法律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并对我国《保险法》在防范保险道德风险上存在的缺陷分析,从法律人的角度,对我国保险法的制定和修改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关键词 保险 道德风险 保险道德 一、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 (一)保险道德风险的基本概念 道德风险是指与人的品德有关的无形因素,即是指由于个人不诚实、不正直或不轨企图,促使风险事故的发生或扩大,以致引起社会财富损毁和人身伤亡的原因和条件。 道德风险以前主要存在于经济领域,但是近年来随着保险领域的不断扩大,加之保险制度自身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道德风险越来越广泛的存在于保险领域,保险道德风险成为保险业中一个特有的术语。 “保险道德风险”是指通过投保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一种精神或心理状态,即投保人为了谋取保险金赔偿或给付而投保,通过促成或制造保险事故而取保险金的危险。 本文认为保险道德风险的主体除了投保人外,还应该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道德风险同一般的风险相比,具有自身特点。一般情况下,实际危险是有形的,而保险道德风险是无形的,很难运用保险业的相关法则加以预测,因此比较难以加以识别。 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在于分散危险和补偿损失,但是人为的保险道德风险却造成保险机制的非正常运转,因此有必要从法律角度寻求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具体 措施 ,以求将其发生率尽量降到最低。 (二)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 随着社会的发展,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常见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虚构保险标的;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故意违反告知和保证义务;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道德风险源于人的自利本性,人们在利益的驱动下,可能做出一些不法行为。加之保险机制的自身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就导致了保险道德风险的广泛存在。保险道德风险的产生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信息的不对称指在交易双方之间或者所形成合作关系的双方中, 一方拥有另一方所不知的信息,在相互对应的经济人之间不作对称分布的有关某些事件的知识或概率分布。 在社会保险活动中,投保人所了解的保险商品信息都来源于保险人和中介人的介绍。保险人则通过投保人和中介人来掌握保险标的信息。彼此间存在着明显的信息不对称。 2. 逆向选择的存在。所谓逆向选择( adverse selection) 是指事前隐藏信息的行为。保险人与投保人在保险过程中,必须要达到信息的完全对称与知晓,才能签订保险条约。但在现实中,这种绝对知晓与坦白的现象是不存在的,彼此都不能绝对知道对方的形象。因此,投保人在投保时,往往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选择性的投对自己有利的保险,而并不把这方面的所有情况让保险公司知晓。所以,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保险公司总是处于劣势。这样就导致了有些投保人不愿向保险人真实告之被保险人已存在的风险状况,保险人处于被动选择的位置为投保人的行为承担相应风险。 3. 立法对相关利益主体规制不足。人们追求利益的欲望是无止境的,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人就会做出一些不法行为,表现在保险活动中,就会引发保险道德风险。要想减少甚至消灭保险道德风险,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加强对相关主体的规制。正是因为现有立法对保险道德风险的规制不足,对保、诈保等行为惩罚不够,才会造成保险道德风险的广泛存在。 4. 我国保险法仍不完善。我国现在的《保险法》及与其配套的法律法规还不十分健全。存在着保险利益不清晰、归责原则不合理、缺少近因原则的规定等一些立法缺陷。特别是在约束方面,对保险欺诈的惩罚力度不够,客观上纵容了保险道德风险的发生。 因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以及逆向选择而引发保险道德风险,主要还是由于保险法中相关制度不健全造成的。可以通过在保险法中设立和适用相关的原则和制度来加以解决。通过在保险法中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并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制度来让投保人负担举证责任就对解决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与逆向选择问题起到了有效的作用。也可以通过加大对保行为的处惩罚力度来约束各个保险利益主体,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所以,归根结底,我们要从立法角度来防范保险道德风险。 二、我国《保险法》在防范保险道德风险上的缺陷 (一)保险利益不清晰 保险利益原则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利益的法律规定却并不清晰。特别是对保险利益应该存在于何人何时,并未作详细的规定。 保险利益应该归于于何人,大多数国家规定为被保险人,而我国《保险法》规定为投保人。我认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具有更明确的保险利益。因为,假如被保险人与保险标间不存在保险利益,其又为合同受益人,那么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不仅不会对其利益造成损害,反而为其带来利益。这样以来便容易引发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 (二) 缺少近因原则的规定 我国《保险法》只是在相关条文中体现了近因原则的精神而无明文规定。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资料。保险人应当及时予以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履行保险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拒绝给付保险金的通知”。近因原则是确认保险人之保险责任的主要依据。正确认定近因,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有重要的意义。在《保险法》中增加关于近因原则及其适用标准的明确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三) 归责原则不妥当 按照保险的一般规则,保险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考虑行为人有无过错,或说行为人有无过错对民事责任的构成和承担不产生影响。 就保险领域来说,就是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发生该事故的原因属于承保范围内的原因,那么保险人就必须承担保险责任。而不必考虑该事故是否是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过错造成。 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能使因保险事故遭受的损失得到及时的赔偿,有利于保护投保人等的利益。但由于保险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并不能及时准确的获得事故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这样,对于保险人来说,证明投保人等是否存在故意是十分困难的。在此情况下,无过错归责原则的适用客观上加重了保险人的负担,增加了保险道德风险发生的危险。 (四) 对保等相关行为的惩罚力度不足 《保险法》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实施了保等行为后,主要承担的是违约的合同责任。“利益与风险相当”是一句古老的法谚,它指的是获得一定的利益必须负担相当的风险,如果利益大于风险,则必然会导致不法行为的产生。实施保等行为后所承担的责任远远小于通过保行为所获取的利益,必然会引发道德风险。另外,如今保险道德风险在保险领域广泛存在的现实说明,仅让他们承担违约责任是不足以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所以《保险法》有必要加大对保、诈保行为的惩罚力度。 三、 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立法建议 (一) 进一步明晰保险利益 “无利益者无保险”,保险利益对保险道德风险防范的意义自不待言。保险利益具体明确,可以避免投保人利用对保险利益的不同理解而利用保险道德风险。 由《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可以看出,真正有权在保险事故发生时领取保险金的是被保险人,而非投标人。而《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可见,《保险法》第十二条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明显不一致。 保险利益存在于何时,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可见与保险合同订立时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根据英美保险法通例,保险利益存在于何时因险种不同而不同。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分别具有补偿性和给付性特点,决定着保险利益原则在适用过程中的时间限制不尽相同。其中,对财产保险合同而言,一般要求从投保时至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当始终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与此不同,保险利益原则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时,仅要求明确一个时间点,至于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则在所不论。因此,我国《保险法》应该借鉴英美法的规定,明确保险利益产生于何时。 (二)增加近因原则的相关规定 由于我国《保险法》未明文规定近因原则。应在《保险法》中明确规定近因原则及其适用标准。根据近因原则的要求,认定近因的关键,在于寻找致损的因果关系。 关于近因原则的适用标准,保险界普遍认可的是直接作用论,即将对于致损最直接起着决定作用的原因作为近因。如果保险事故是作为直接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如果保险事故并非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的直接原因,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三) 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制度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对解决信息不对称引起的保险合同签订前的逆向选择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对于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保险合同订立后的道德风险该如何解决呢?则依赖于过错责任推定制度。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保险理赔过程中,对保险人来说,想要证明投保人等是否存在故意是十分困难的。而将举证责任的负担通过法律规定合理分配给投保人,可以使其自身受到相应的约束,对于弥补保险人的信息滞后性,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无疑有所裨益。 例如,对于常见的汽车保案件,由于经常存在投保人与汽修厂联手保,所以更具有隐蔽性,这无疑增加了保险人对案件事实调查的难度,造成联手保畅行无阻。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适用,将举证责任转移给投保人,给投保人增加了举证的负担,势必会增加联手保行为的难度,从而遏制保险道德风险的发生。 (四) 设立惩罚性的损害赔偿制度 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起着重要的作用。首先,通过对保人施加更重的经济赔偿责任来制裁他们的不法行为,更好达到惩罚的目的。同样,通过惩罚也达到了威慑的目的,可以防止道德风险再次发生。其次,这一制度具有补偿功能,在补偿性损害赔偿不足以补偿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时,惩罚性损害赔偿能更好的维护保险人切身利益。再次,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可以对保险交易起到鼓励作用。同样,这一制度在保险领域适用能够促进保险活动的正常进行,因为它使潜在的保人等认识到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比实施保行为更加合算。 注释: 程婧.保险道德风险的产生及规避.福建金融.2001(5).第37页. 尹田主编.中国保险市场的法律调控.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72页.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5页. 魏建文、邹国雄.论保险道德风险的法律防范.经济师.2002(3).第71页. 参考文献: [1]杨林.遏制保险欺诈.中国保险.2005(8). [2]张欢.中国社会保险逆向选择问题的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管理世界.2006(2). [3]黄海骥.保险信息不对称的表现及影响.保险研究.2003(12). [4]卓志、熊海帆.保险领域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经济分析.保险理论与实践问题探索.西南 财经 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3:《浅谈法律服务在军队政治工作中的作用》 一、引言 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逐步建立,军队的法制建设引人瞩目。其中,法律服务工作的蓬勃开展,直接促进了国家的政策法律在军队中得以更好的落实,这对贯彻中央军委依法治军的方针,保护国家军事利益,维护军队和军人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但是,这只是法律服务工作显而易见的一些作用。其实,对军队来说,法律服务工作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不仅有利于加强我军的政治建设,发挥我军的政治优势,也在落实依法治军方针、依法管理部队、拓展政治工作职能和形成政治工作合力等领域发挥着作用,从而全面提高战斗力和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法律服务工作与军队政治工作的相互作用 (一)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 随着依法治军原则的提出和部队法治建设的需要,具有军队特色的法律服务工作在部队应运而生。1995年5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将司法行政工作、军队保卫工作、军事审判工作和军事检察工作作为军队政治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而法律服务工作就是其中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政治工作条例》把“领导司法行政工作、管理律师、公证和法律服务”作为总政治部的重要职责,把领导、负责法律服务工作作为各级政治机关的主要职责之一。这样,在《政治工作条例》这一军队政治工作的权威法规中确立了法律服务工作在政治工作中的法律地位。因此可以看出是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法律服务工作纳入军队政治工作体系中,在实践中有利于加强对法律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健康发展。 (二)法律服务工作的开展促进了政治工作任务的完成 《政治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了法律服务工作和政治工作的共同任务是“打击军内违法犯罪和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的渗透破坏活动,从政治上、组织上纯洁和巩固部队,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国家利益和军事利益,维护军队和军人的合法权益”。这一任务的确定,是由法律服务工作本身的工作性质决定的。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和基层法律咨询工作,从法律角度为部队建设提供各项服务,适应部队建设需要,促进部队的全面建设。这些任务与政治工作中任务的方向是一致的。因此,军队政治工作中不能缺少法律服务工作,法律服务工作对加强军队政治工作,实现政治工作任务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三、法律服务工作在军队政治工作中的作用机制 (一)开启法律服务工作,加强军队政治建设 过去,我军的法律服务工作是潜在的,没有明确的组织机构和专业的法律队伍,也没有明确的人员职责分工。出现了法律问题,有了法律服务需求,则由保卫、组织、干部、宣传等部门办理。这些法律问题体现在为首长和机关提供法律咨询,为官兵涉法问题提供解答官兵,协调处理军地纠纷,参与诉讼和调解以及法制宣传 教育 等。依法治国和依法治军方针的贯彻,法律已经涉及国家和军队生活的方方面面。单纯的依靠行政手段和途径,单靠组织、干部、宣传、保卫等部门的工作已不能满足部队政治建设的需要。只有开启法律服务工作,满足日益增多的涉法问题解决的需求,提高政治工作的有效性,发挥我军政治工作的优势。 (二)加强法律服务工作,落实依法治军方针 依法治军,就是依据法律管理国防和军队建设事业,把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依法治军是军队建设全局性、基础性、长期性工作,中国特色军事法规体系的形成,为依法治军提供了有力支撑。依法治军是一个系统工程,如何才能找到依法开展工作的突破口和切入点?那就是通过法律服务工作。法律服务工作是贯彻实施军事法律法规的重要方面,在依法治军,有效地依法管理部队上发挥着巨大作用。 (三)加强法律服务工作,形成政治工作合力 军队法律服务工作具有独立的工作对象、工作任务和业务范围,相对于政治工作中的保卫、组织、干部、宣传、纪检等工作来说具有独特性。但是,法律服务工作又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和政治工作中的其他业务工作存在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关系,开展得好可以和其他政治工作形成合力。首先,法律服务工作与政治工作中的其他工作存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形成合力的关系。对政治工作是一个很好的充实,又促进了政治工作其他方面工作的开展,形成政治工作合力,更有利于完成政治任务。其次,法律服务工作对纪检、组织、干部、宣传、 文化 工作及群众工作等同样具有促进作用。法律服务工作与其他各项业务工作都能相得益彰,形成合力,将系统论中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原理运用到政治工作中,定会更好地搞好政治工作,实现其任务和职能。 (四)做好法律服务工作,加强基层政治工作 政治工作是我军的生命线,在我军的建设和发展中,政治工作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而基层部队的政治工作则是整个政治工作最基本、最具体体现,部队基层政治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部队的战斗力生成,对确保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基层政治工作必须做到有法可依,当前,基层政治工作主要依据《军队基层建没纲要》,那么在贯彻这一法规开展基层政治工作的过程中,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就显而易见,法律服务工作要做好《纲要》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基层官兵树立《纲要》就是法规的意识,从而增强贯彻落实纲要的自觉性。因此,法律服务工作应面向基层开展工作,帮助基层搞好依法管理、依法施训、依法理财、依法搞好教育和法律宣传、依法维权等。所以,法律服务工作在加强基层全面建设,加强基层政治工作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四、结束语 总之,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法律服务工作的开展促进了政治工作任务的完成。军队法律服务工作在军队政治工作中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 猜你喜欢: 1. 法律毕业生论文 2. 法律毕业论文范文大全 3. 法律毕业论文4000字 4. 浅谈法律毕业论文范文 5. 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本 6. 法律毕业论文范本

从百度上输入“法学论文”一搜就可以了,选择那些资料多的写,把四篇拼成一篇就行了!论律师职业道德的非和谐因素及其对策 律师职业是近现代法治文明的产物。毋庸置疑,在现代法治社会的舞台上,值是依靠货币这还有些律师为了赚钱,不惜以身试法,利用律师的便利条件,为当事人通风报信(二)社会不良风气的作用 由于种种原因,我们的党风和社会风气曾一度恶化,虽然党和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努力纠正,但并未得到根本好转,不正之风仍然在各地区各部门盛行。“拉关系”“走后门”“请客送礼”“党政干部经商”“吃回扣”等不良风气相继出现。我国一些意志不坚的司法工作人员在这种不正之风的熏染之下,其心理失去平衡,产生一种从众心理,为适应社会不正之风的现状而改变了自己信念和行动,忘记了党和人民赋予了自己的神圣职责,迷失了正确的政治方向,反而认识了手中权力的力量,致使手中的权力发生了病变,成了谋取私利的手段。有些法官、检察官直接或间接的启发当事人,要想胜诉,你必须给我“意思意思”一下。因而很多律师深谙此道,在出庭前,频频和法官相约在宾馆、夜总会、酒楼、洗脚城诸如此类的地方。现在我国一些法官执法素质不高,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存在诸多问题的一个重要原故。 (三) 对律师执业规范体系不完备、不健全 总体上来讲,我国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立法,是一个循序渐近的过程。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前前后后经历了近三十年时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律师制度得以恢复。1980年8月份我国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全文4章21条,构成了我国律师制度的整体,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分别于1981年和1986年先后发出了《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及《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补充规定》。为了进一步健全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1996年第1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人和国律师法》,这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进入了一个更新的阶段。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比过去更加健全、成熟,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纵观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立法,发现该规范体系存在不少的缺陷和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比如与《律师法》配套实施的《律师资格考试办法》第五条将“品行良好”作为报名条件之一,这说明国家从一开始已将考生的道德水准作为进入律师行业的门槛。但是,在该《办法》第七条关于报名应提交的证明中却没有要求考生提交品行状况证明,这使得“品行良好”的条件要求流于形式。同时在每年的律师资格考试中,关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考试内容的分值低且形式呆板,不能使考生在考前引起足够重视,也难以对其日后的执业形成深刻影响。这说明我国对律师的道德素质,从一开始就没有从严要求,让一些品行不正的人混进律师队伍,影响律师执业的神圣性,玷污律师队伍的纯洁性.另外,我国没有针对律师业务广告宣传的专门立法,这方面的规定散见于一些关于律师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和规章中。如《律师法》第24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低毁其他律师或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司法部1995年发布的《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若千规定》第4条列举了8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第一种是:“通过招聘启事,律师事务所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或其他方式对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宣传”;第二种是:“在律师名片上印有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务和其他头衔”。这两条规定均可看作是对律师广告宣传的限制。此外,作为我国律师的行业管理规章,1900 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37条第3款规定:律师不得“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招揽业务,排斥同行”。稍加分析,我们就可发现上述规定存在下面几个问题:一是没有对律师业务广告宜传作出明确、肯定的规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律师业务广告宣传具有必然性,我国立法对此采取回避态度,这种做法欠妥。二是上述规定在内容上缺乏完备性。由于立法者的回避态度,使有关规定仅仅局限在对某些特定的不当广告行为的禁止上,而没有形成对一般的律师业务广告行为进行规制的完整体系。如在广告的内容方式、审批、非法广告的惩戒等方面均缺少明确、具体的规范。三是某些条文存在明显的不妥之处。比如,一切“不符合实际的宣传”都是应该禁止的不正当行为。但司法部的规定都单把“招聘启事”“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列举出来,是因为这几种方式更具普遍性,还是危害更大呢?显然都不是,相比较而言,通过媒介的广告宜传更为普遍,引响也更大,但该条款对此却避而不谈等等不容赘述。还有其它一些规范存在很多漏洞,比如对律师惩罚规定过于原则、笼统、不易操作等等。 由此可见 ,对律师行为规范体系不完备,也是我国一些律师的职业道德水准下降的重要原因。 三、促进律师职业道德和谐的基本对策 (一) 完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存在很多问题,需要完善。如果不完善的话,会大大影响我国律师执业道德素质的提高。具体说来我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法律规范存在下列一些问题: 1、把为无能力交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作为律师的义务,那么律师心理不平衡,市场经济体制下,如果尽接一些法律援助案,自己的生活保障问题谁来解决?这又不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法律帮助。有些律师便问:律师为无能力缴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那么国家应当为他们承担什么责任呢?所以,笔者建议,在市场体制下,应当建立法律援助基金制度,鼓励广大律师多办法律援助案。特别是对于那些在办理这类案件过程中,兢兢业业,不求回报的律师,要给予高度的表扬和适当的物质奖励,给其他律师树立榜样。促进整个律师业职业道德的进步与发展。 2、我国《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不得向上述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行贿,也不得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这条规范不完备。一是“礼”一词有点用词不妥。我国新华字典将礼解释为三种含义:①由一定的社会道德观念和风俗习惯形成的为大家共同遵行的仪节。②表示尊敬的态度或动作。③礼物,用来表示庆贺或敬意.向法官等司法人员送礼物是礼节性的行为,表示庆贺之类,似无违法和道德原则,反而符合我国礼仪之邦的道德规则,再加上该规范当中请客送礼和行贿是不是有点重复之嫌?规范中的“不得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这一规定也有缺憾。影响执法部门和人员的不正当手段难道只有行贿一种吗?远不止,比如律师暗示当事人走后门,走关系等即是.所以规范不完备,有些律师便就对自己的约束不严,开始走歪门邪道,律师职业道德水准下降。 3、在律师业务收费方面,尽管中国已有这方面规定,但缺乏职业特色,以致在实践中很难起规范作用。我国律师收费制度存在问题:一是收费标准不合理。比如统一定价收费,将不同能力和律师收费标准限制在同一水平线上,无法体现“优质优价”公平原则,影响了律师的服务质量。二是收费标准过低,西方国家律师收费比较高。所以他们在办案之时全力以赴,尽心尽力。我国收费比较低,影响了律师办案的积极性。所以应予以改律师收费制度,要尽快制定合理的收费制度,提高律师的积极性,更好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二)改革律师管理体制,强化律师内部管理监督作用 我国对律师的管理监督模式仍就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那一套。目前,虽然我国建立了律师协会,确立了律师协会对律师进行管理的制度,但从各地的做法看,律师协会大多设在司法行政部门之下,直接隶属司法行政部门,其领导主要由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兼任,律师的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实际上是“两块牌子,一班人马”。这种管理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 作为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在当时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但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各方面的巨大发展,市场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这种对律师的管理体制不再适应现时的要求。因而必须建立适应形势需要的律师管理体制,要冲破政府直接控制律师工作的传统管理模式,切实发挥律师协会的管理、监督作用。然而律师协会要真正能履行这一职责,必须赋予律师协会一定的权限。但令人感到遗憾的是,我国的法律并未赋予律师协会在律师管理方面实质性权力。按照《律师法》第4条的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工作的管理体现在“监督”和“指导”这两个方面,这与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提出的“宏观管理”是吻合的。“监督”“指加强制度建设,全国的地方律师协会,要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让协会会员自觉的遵照执行。对于遵守比较好的律师,大家都赞扬他,通过道德评价这个杠杆转化成为律师的内心品质,逐渐提高律师业道德素质的整体水平。 (三) 建立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 对律师执业行为要进行强有力的外部监督.给律师以外在的力量,让律师在执业中更好的约束自己。所谓外部监督体系指的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对律师的各种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所构成的多层次的系统或网络。目前,我国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体系还没有形成。笔者认为,在市场体制的新形势下,应当尽快建立起对律师执业行为的外部监督体系,该体系所包括如下四大系统:国家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当事人监督。 1、国家机关应当对律师执业行为监督。国家机关监督,具体又分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对法的实施活动的监督,具体来说,主要包括对实施《律师法》等规范律师行为的法律制度的活动监督,司法行政机关执行《律师法》活动监督,并监督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律师遵守《宪法》《律师法》的情况。权力机关对《律师法》的实施活动的监督,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现行的律师制度得到真正的贯彻执行,从而推动我国法制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的历程。一旦发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要及时的处理。而且要采取相应措施,防患于未然。时常应组织各种形式的活动,对律师进行道德规范教育,更好的督促律师自觉遵守律业的道德规范.三是司法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如果发现律师在执业中有严重违法行为,触犯国家刑律,应当及时立案、审判,绝不手软,以树立社会正气。 2、社会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主要是指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话等新闻媒介,将律师在执业过程不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和违法现象公之于众。这种监督具有反映快、影响广、震动大的特点。这种监督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促进律师遵守道德规范却起着有力的作用。这种监督体系的存在,让律师就有了更强的约束力。如果在执业中职业道德差或有违法行为,报纸、电台一曝光,那么律师形象无疑会大打折扣,这就损害了自己在律师路上的发展前景。一个品德好的律师,一个极有“口碑”的律师,才能赢得社会各界的尊重,其业务的发展才会拥有广大的空间。要想使律师在执业中遵守道德规范,还需要人民群众的监督。人民群众有对律师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利。人民群众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对律师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当某律师有向司法人员或行政领导行贿行为时,可向国家机关的信访机关写信或面谈;也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设立的举报中心举报;或者直接向司法机关和有关机关控告等。人民群众的监督是有力的,这样就督促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自觉遵守律师业的道德规范。 3、当事人的监督。笔者认为应建立当事人监督体系。当事人对律师的执业活动最为了解。如果律师在执业中有向司法人员行贿之行为,当事人可以举报;如果律师乱收费用,当事人可以投诉;如律师在案件的代理过程中有伪造证据行为,当事人可以向司法机关控告。但当事人是否愿意承担监督的责任,是我国有关部门应予以考虑的。笔者建议,国家设立一项奖励基金制度。当事人对律师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果加以检举、揭发,可以给予奖励;或者国家免除应承担的有关诉讼费用,甚至可以代为交付聘请律师所需费用。这样就可以大大提高当事人监督的积极性,这就更好的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 总之 ,只有对律师建立比较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才能更好的约束律师执业行为,促进律师业道德水平的整体提高。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36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34页。 [③]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4页。 仅供参考,请自借鉴 希望对您有帮助 补充: 您说的脚注是结尾注释的一种,而脚注为每页的结尾注释,你可以把每页的脚注统计到文章结尾处,则为注释即可。 如需其他范文,请直接联系百度HI。 回答者: 冰凌妮妮 - 试用期 一级 3-26 13:07回答: 论律师职业道德的非和谐因素及其对策 摘 要:律师作为一个行业,其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但当前我国律师的职业道德存在很多非和谐因素。欲促进律师职业道德的和谐,我国必须完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强化律师内部管理监督作用以及建立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 关键词:职业道德 律师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弱化 律师职业是近现代法治文明的产物。毋庸置疑,在现代法治社会的舞台上,律师必然是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在构建我国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人们将更加关注律师,因为这一职业角色的兴衰和荣辱将直接关系到公民的权利和国家的法治,关系到广大公民正当的权利诉求能否得以实现,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现。基于此,强调律师的职业道德就尤为显得重要了。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界定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涵义 在探讨律师职业道德涵义之前,有必要研究一下职业道德的涵义。所谓职业道德是指各行各业在自己的业务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的总和。不同职业有各自不同的职业道德,正如恩格斯所说:“实际上,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①]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社会职业中的特殊体现。职业道德与一般的社会道德相比,有明显的职业规范性。这些职业规范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并不断的纳新除旧,形成若干条“戒律”,成为从事这一职业的人们从事有关业务活动所遵循的规则或纪律。职业道德的另一特征,是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与本职业的本质属性有密切联系,体现了从事职业所必须遵循的一些规律。律师作为一个行业,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形成了本行业的职业道德(有的国家将律师职业道德又称为律师执业行为操守),称之为律师职业道德。具体的讲,它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它是律师政治素质、理想信念、思想品质、纪律作风、情操气质和风度的综合反映。 (二)律师职业道德的特征 1、律师职业道德具有阶级性。在有阶级的社会里,道德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恩格斯曾经说过:“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②]道德是建立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使人们生活在正常、健全的社会环境中最必须、最有效的手段.统治阶级要维护自己的统治秩序,除了靠法律调节以外,还有不可缺少的手段——道德调节,这两者的共同作用,使一个国家的秩序得以良性运行。在一个国家里,有统治阶级的道德,也有被统治阶级道德,但占主导地位的是统治阶级道德,统治阶级按照他们的意志来要求被统治阶级,来保证本阶级的利益的实现。就律师职业道德来讲,其阶级性更为明显。步入21世纪的中国,将迎来法治时代的春天,而律师则是法治的使者,是法制的守护者。维护法律的正义与尊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是律师的神圣职责.作为一名律师必须竭尽忠诚的对国家负责、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作为一名律师应当敢于爱恨情仇,敢于同贪官污吏作斗争,敢于同人民的敌人作斗争。《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明确了制定目的是“……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国家法制建设,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责任和使命……”从以上看出,律师职业道德的阶级性,是非常明显的。 2、律师职业道德具有职业性。律师职业道德有明显的职业属性,它只为律师这个职业群体所遵守,并且只有律师把它作为自己的一种本行业的公德加以遵守。律师职业道德的制定或形成是以社会公德为基础,以律师的职业性质和职务活动的特点为根据,以律师的职业行为为调整对象。律师职业道德的适用范围是特定的,只对从事律师职业的人产生约束力。 3、律师职业道德具有继承性。任何事物都是相互联系的,不同时代的社会经济形态之间不是截然分开的,与之相适应具有相对稳定性质的道德意识也就会具有一定的连续继承性.律师职业道德作为一种社会道德意识,继承性是非常明显的。比如律师职业道德内容之一“忠于法律和事实”,在我国古代就有之。不过,在我国清朝之前,没有律师的称呼,那时叫“讼师”。作为“讼师”如不忠于法律和事实,将会受到严惩。如《唐律疏议·斗颂》规定,“诸如人作词赚,加增其状(将罪情夸大),不如所告者(与事实不符)答十五,若加增罪重,减诬告一等(按诬告罪减一等)。”[③]唐、宋、明、清都有类似规定。到现在,我国律师职业道德更加强调这一点。如《律师法》第3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如果律师歪曲事实,为当事人伪造证据,将负刑事责任。从以上可以看出,律师职业道德,是对以往历史上遗留下的道德思想资料进行批判的吸收,把其中尚有生命力的道德观念范畴等用来不断地丰富自己职业道德内容的。 二、律师职业道德的非和谐因素 (一)“拜金主义”思潮的影响 拜金主义是商品拜物教的变种。在发展市场化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价值是依靠货币这一特殊商品作纽带,通过市场而实现的。货币在社会生活中的功能和作用的提高,必然会引起相当一部分社会成员崇拜金钱,向往金钱,“一切向钱看”的拜金主义思想。当前为数不少的律师“唯钱是图”,甚至还有些律师为了赚钱,不惜以身试法,利用律师的便利条件,为当事人通风报信,向法庭提供虚假的证据,引诱当事人规避法律。因而,我国的一些律师职业道德低下,拜金主义思潮的影响是一个重要原因。 (二)社会不良风气的作用 由于种种原因,我们的党风和社会风气曾一度恶化,虽然党和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努力纠正,但并未得到根本好转,不正之风仍然在各地区各部门盛行。“拉关系”“走后门”“请客送礼”“党政干部经商”“吃回扣”等不良风气相继出现。我国一些意志不坚的司法工作人员在这种不正之风的熏染之下,其心理失去平衡,产生一种从众心理,为适应社会不正之风的现状而改变了自己信念和行动,忘记了党和人民赋予了自己的神圣职责,迷失了正确的政治方向,反而认识了手中权力的力量,致使手中的权力发生了病变,成了谋取私利的手段。有些法官、检察官直接或间接的启发当事人,要想胜诉,你必须给我“意思意思”一下。因而很多律师深谙此道,在出庭前,频频和法官相约在宾馆、夜总会、酒楼、洗脚城诸如此类的地方。现在我国一些法官执法素质不高,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存在诸多问题的一个重要原故。 (三) 对律师执业规范体系不完备、不健全 总体上来讲,我国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立法,是一个循序渐近的过程。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前前后后经历了近三十年时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律师制度得以恢复。1980年8月份我国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全文4章21条,构成了我国律师制度的整体,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分别于1981年和1986年先后发出了《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及《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补充规定》。为了进一步健全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1996年第1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人和国律师法》,这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进入了一个更新的阶段。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比过去更加健全、成熟,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纵观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立法,发现该规范体系存在不少的缺陷和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比如与《律师法》配套实施的《律师资格考试办法》第五条将“品行良好”作为报名条件之一,这说明国家从一开始已将考生的道德水准作为进入律师行业的门槛。但是,在该《办法》第七条关于报名应提交的证明中却没有要求考生提交品行状况证明,这使得“品行良好”的条件要求流于形式。同时在每年的律师资格考试中,关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考试内容的分值低且形式呆板,不能使考生在考前引起足够重视,也难以对其日后的执业形成深刻影响。这说明我国对律师的道德素质,从一开始就没有从严要求,让一些品行不正的人混进律师队伍,影响律师执业的神圣性,玷污律师队伍的纯洁性.另外,我国没有针对律师业务广告宣传的专门立法,这方面的规定散见于一些关于律师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和规章中。如《律师法》第24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低毁其他律师或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司法部1995年发布的《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若千规定》第4条列举了8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第一种是:“通过招聘启事,律师事务所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或其他方式对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宣传”;第二种是:“在律师名片上印有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务和其他42.

军队财务自学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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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 涉及到 企业管理 的所有重要方面,正是其在整个企业管理中的重要性才使得它们成为财务管理的重点的研究对象,而财务管理反过来又为企业管理者提供了从定量方面进行决策的依据。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财务管理教学专业 毕业 论文,供大家参考。

《 高职财务管理实践教学构建思考 》

摘要:当前经济发展的形势和职业 教育 的现状,给高职教育提出了深化以职业能力为本位的实践教学必要性和迫切性.针对财务管理的理论框架和教学的特征,以及职业能力的要求,构建了以职业能力为本位的实践教学模式,并分析实际运用中应注意的问题和今后需进一步研究和完善的方向.

关键词:高职;职业能力;财务管理;实践教学模式

1引言

随着我国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入,“实践教学”日益成为我国职业教育教学领域关注的重点问题.梳理近十几年来教育部及相关部委发布的一系列相关文件可以看出,对职业教育的办学目标始终围绕职业技能培养,要求加强实践育人.2006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明确:高职院校的优势所在是培养社会所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加强学生动手能力培养,满足新时期用人单位对人才规格的要求,是当今职业教育改革的当务之急.2014年6月教育部等六部门印发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中也提到“培养兼具较高 文化 素质和专业技术技能的专门人才”,“实现优秀人才在职业领域与教育领域的顺畅转换.”«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法»(ISCED,2011)对职业教育(VocationaleduGcation)的最新定位是:“职业技术教育是主要为学习者掌握在某一特定的职业或行业中从业所需的实际技能、知识而设计的教育课程.这样的课程可能有基于工作的成分(即实习).完成这类课程之后可以获得所在国的主管当局(如教育部、雇主协会等)和(或)劳务市场以从业为目的而认可的与劳务市场相关的职业资格”.而从高职教育100多年的发展历程来看,实践教学是推动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动力,是实现职教目标的重要手段.虽然不同的学者不同的国家和地区针对实践教学提出并采用了不同的实践教学模式,但对“实践教学”的理解却形成一个共识:即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的一种教学形式,在职业院校实施以职业能力为本位的教学是职教本质的必然选择.目前的高职财务管理实践教学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整个教学过程中对实践教学仍重视不够,实践教学始终处于从属位置;(2)缺乏完善的实践教学计划和相应的实践教学大纲,使实践教学无据可依,导致实践教学随意性增大,有时难以得到保证;(3)实践教学内容较陈旧,绝大部分实践教学仅针对会计核算过程,很少涉及财务预测与决策、财务控制、财务分析等财务管理方面的内容,没有体现财务管理的实践教学特色;(4)教学过程中缺乏统一、规范的操作标准和考核 方法 ,实践教学的质量难以保证;(5)进 入职 业教育的学生素质相对较差,学习目的不明确,缺乏学习动力,造成实践教学效果不佳;(6)实践教学场地和设备与学生规模不相适应,无法满足实践教学需求.上述问题导致财务管理教学难以满足用人单位对人才规格的要求.本文通过构建以职业能力为本位的财务管理教学模式,把实践教学视为一种教学思想,融入到教学过程中,从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2“实践教学”及其“职业能力”的内涵界定

2.1“实践教学”的内涵界定

实践教学是指在实验室或生产现场,根据实验、设计和生产任务要求,在教师指导下,通过学做结合,以学生自我学习和操作为主,从而获得感性知识和技能,提高综合实践能力的一种教学形式(汤百智等2006).高职教育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相互联系,但它并非完全依附于理论教学内容,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实践教学组织建立在专业能力与方法能力基础之上,着力培养学生在职业世界和生活世界的社会能力.在实践教学组织方面,多数学者仍遵循从理论到实践再到理论的逻辑,把理论教学视为整个教学体系的核心,实践教学只不过是充当学习理论知识的手段而已.当然也有学者提出了不同看法,认为:“职业教育的教学框架是一个由实践情境构成的、以过程逻辑为中心的框架,强调的是整体的教学行动与典型的职业行动的整合.”(蔡则祥2007).职业教育教学组织应从传统“学科体系”向“行动体系”转变.实践教学的目的和功能不仅仅定位于学生的技能操作训练上.长期以来,我们对实践教学的内涵理解是线性化,偏重于“硬实践”,即动手能力、操作能力的培养.实践教学的内涵不仅包括“硬实践”,还包括“软实践”,即理论知识的运用、心智技能的形成以及实践 经验 的积累等实践教学活动(蔡则祥2007).对实践教学的理解应突破单纯的技能训练层面,而是要从综合职业能力培养的视角去理解.

2.2“职业能力”的内涵界定

“职业能力”所指的“职业”具有特定的含义,它直接对应的是与生产、技术、管理或服务密切相关的“职业”.这些“职业”对职业能力的要求是能够胜任一定的职业任务,并能直接影响职业活动的效率.职业教育中的“职业能力”可定义为:个体将所学的知识、技能和态度在特定的职业活动或情境中,进行类化迁移与整合所形成的能完成一定职业任务的能力.根据“职业能力”的定义,我们就可以认为学生的职业能力,必须在参与特定的职业活动或模拟的职业情景之中,通过对已有的知识、技能、态度(包括敬业、创业的职业精神和职业信念、职业道德)等的类化迁移,并得到发展与整合以后,才能真正形成和发展.能力本位教育(CompetenceBsedEaducation,又称CBE)理论于20世纪70年代开始在国外运用到职业教育与培训中来,到了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能力本位的教育和培训理念逐步成为职业教育和培训改革的主导理论,并深入到职业教育的教学领域.CBE理论下的教学模式正是以胜任岗位工作要求作为出发点、以能力为基础的模式.本文构建的职业能力为本位实践教学模式正是借鉴CBE理论,以职业能力为目标,在确定目标时最大程度地反映职业对培养对象的要求,自始至终强调与职业有关的各种能力的培养,让学生的技能训练及其考核评价在模拟的职业情景中完成,从而能够体现CBE理论的精粹,使学生真正获得职业能力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就业的需要并为谋生作好准备.

3以职业能力为本位的财务管理实践教学模式构建

3.1构建原理

根据现代职业教育的要求和能力本位教育(CBE)理论的思想,以职业能力为本位的财务管理实践教学模式出发点是以就业为导向,根据职业能力分析表制定专业教学计划,以专项能力确定教学模块(教学单元),以模拟职业情景创造学生训练、演习的环境,以职业能力分析表中对应某一“职责”的综合能力为模块对学生进行考核评价.也就是说,职业能力为本位的教学模式是以就业 市场调查 为前提,以“职业能力分析表”为总目标,以对应职责的综合能力作为设置模拟职业情景和确定现场考核标准的依据并进行演习考核,以专项能力中的各技能或技术指标为教学着力点,从而制定专业教学计划和实施模块式教学.在这一教学模式中,摈弃原有的“把理论教学视为整个教学体系的核心,实践教学作为理论教学的辅助教学方式”的理念.同时,也并非把实践教学和理论教学割裂开来,而是将实践教学作为教学的核心,理论教学贯穿其中,围绕实践教学中职业能力的培养服务.

3.2基本框架

企业在经营中会遇到四大财务问题:投资问题、筹资问题、日常经营与管理问题、利润分配问题.围绕着这几个主要的财务问题进行财务预测,财务决策,财务预算,财务控制和财务分析就构成了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财务管理因具有广泛适用性和实务性,处于企业管理的核心地位,其作用越来越突出,由此成为各高职财会类相关专业最重要的核心课程之一.其教学目的是培养学生既具备一定的财务管理基本理论知识又能够进行实践操作能力.本文仅对财务管理这一专业课程实践教学模式作探讨,作为一门 财经 类专业核心课程,其实践教学应作为教学的主导部分,而不是理论教学的依附.其基本框架如图1所示.图中流程描述如下:根据市场调研设置专业后,要组织专业工作分析会,分析专业领域内都做哪些工作,形成“职业能力分析表”,确立实践专业针对就业的若干职责,对应每一职责就有一个综合能力目标;以“职业能力分析表”为基础制定专业教学计划,确定综合能力包括哪些专项能力,对应每一综合能力就有一个组成此综合能力的各专项能力,由专业工作职责对应综合职业能力开发课程;专项能力再划分典型工作任务,典型工作任务友包含具体的技能或技术指标,确定专项能力有哪些具体的技能或技术指标组成,对应每一专项能力就有一个组成此专项能力的技能或技术指标.财务管理职责(课程)的综合能力中的专项能力(实践教学模块)包括:(1)投资管理;(2)筹资管理;(3)日常资金营运管理;(4)利润分配管理.需要说明的是图中虚线部分非本文探讨的主要问题.

3.3实践教学的组织实施

(1)根据实践教学模块所需完成的工作划分典型工作任务,再分析完成这些任务所需具备的具体职业能力.以此确定教学目标.财务管理的四大教学模块中,投资管理包括项目投资与证券投资,其典型工作任务包括“项目投资可行性分析”,“证券股价”和“证券投资收益率计算”等;筹资管理典型工作任务包括“筹资需求量预测”,“筹资 渠道 的选择”,“筹资方式的选择”,“资金成本计算”,“筹资风险的衡量”,“最佳资本结构的确定”等;日常资金营运管理典型工作任务包括“现金持有量控制”,“信用政策的制定”,“存货控制”等;利润分配管理典型工作任务包括“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等.每一模块贯穿财务预测,财务决策,财务控制和财务分析等财务管理的基本职能.

(2)按各实践教学任务设置模拟的职业情景.模拟的职业情景是实践教学的载体.本文提出的实践教学模式要求在整个教学过程都以实践教学为主导,理想的教学环境是真实的职业情景,很显然,现阶段达不到这个要求.因此,设置特定的职业活动或模拟的职业情景,让学生训练.创设模拟职业情景可参照ERP企业管理沙盘,借鉴企业实际经营案例,多媒体虚拟现实,或教师根据教学内容设计等.教师可通过具体的实物、图片、幻灯片、录音、录像、投影仪、投影片、VCD等手段进行情景模拟,为学生提供真实自然的财务管理职业情景,让学生置身于财务管理环境中,体验财务管理的实际运用.

(3)实践教学中技能演练与理论知识的安排.要完成每一典型工作任务都需要具备一些具体的职业能力,而财务管理的这些职业能力与许多专业尤其是工科专业相比较而言,更需要理论知识的支撑,因此,实践教学中穿插必要理论知识的讲授.理论知识的安排过程中涉及到把握度的问题,高职特点强调以理论“够用”为度.以“项目投资可行性分析”教学为例,在项目投资可行性分析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内容是财务可行性分析,其技能要求与理论支撑内容见表1.教学过程中不要将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人为划分其比例,目前大多教学模式都把理论与实践教学的比例写进教学计划中,这种做法是不恰当的.应该把理论知识的讲授看成是实践教学的一部分,是为了保证高职学生更好的掌握职业技能,整个实践教学过程都需要理论知识的支撑.

(4)评价考核.日常教学以专项能力为目标,以组成各专项能力的各技能或技术指标为教学着力点.而评价考核则是在模拟职业情景中,针对综合能力按量化方式进行,次序为单项技能指标(三级指标)的评价考核⇒工作任务(二级指标)的评价考核⇒专项能力(一级指标)的评价考核⇒综合能力的评价考核.在各综合能力评价考核完成以后,再对学生的 学习态度 、创新精神、钻研精神、务实精神等诸方面跟踪.然后综合评定学生的职业能力,得出学生职业能力的成绩档次及其总体描述,最后记入学生档案(见表2).以筹资管理模块为例说明,见表3.

4实际应用中尚需解决和完善的几个问题

4.1实践教学的载体问题———校企合作?校办企业?行业办学?

前文提到,以职业能力为本位的实践教学模式要求在整个教学过程都以实践教学为主导,理想的教学环境是真实的职业情景,这实际上就是对实践教学理想的载体的要求.目前普遍的做法是建实训室,购置实训设备和实训软件,力求营造出仿真的模拟职业情景.但是无论如何仿真,和真实的职业情景终究存在差距.2014年6月发布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可以看出,国家鼓励社会办学,行业办学,企业办学,促进产教融和,努力发展工学交替、双元制、学徒制、半工半读等方式的职业教育,在制度层面上,真实的职业情景的实践教学将成为可能.解决实践教学的载体问题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一是建立校企深度合作新机制.建立根据企业用人“订单”进行教育与培训的模式.行业、企业要深入地参与高职院校的教学活动,在市场需求调研、人才规格、知识技能结构、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和学习成果评估等各方面发挥主导作用.高职院校则要主动关注企业用人需求变化,根据需求变化,调整专业方向和知识技能结构,确定培养规模.只要校企做到真正意义上的深度合作,合作企业就能够提供场所承担更多的实践教学任务.二是设立校办实体企业以满足实训教学的要求.这需要政策层面的支持.三是行业办学的院校,可以要求所处行业提供实践教学的真实的职业情景.

4.2师资队伍建设是实施以职业能力为本位实践教学模式的保证

以职业能力为本位的实践教学对教师的要求更高.作为职业教育的专业教师首先是一个职业实践者,传统意义的教师将面临新的挑战.首先,传统意义上的教师学科单一,实践能力较欠缺,难以应对以职业能力为本位的教学模式对教师跨学科的综合知识结构以及综合应用能力的要求.导致教师对学生进行以职业能力本位的教学在指导上的困难,如果教师的知识结构与思维模式无法达到综合化与实践化,对学生的指导则会显得苍白无力.其次,现在处于知识更新较快的时代,一项职业能力不断有新的内容补充,如果教师的教学方式与教学思维还停留在原有的知识传授上,对于如何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往往会感到力不从心.因此,教师要改变传统的知识授受模式,形成以实践促认知的新思维,又要求教师走出校门去参与 社会实践 获得实践体验,重新调整自己的知识结构.在具体做法上,学院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培养“双师型”教师,鼓励在校教师定期到企业挂职实习.再次,以职业能力为本位的实践教学更强调教师之间合作意识.一种职业能力往往有多项具体技能综合构成,甚至一项技能又拆分更多细微的技能,例如商业银行柜面业务技能,可拆分为点钞、小键盘录入、翻打传票、客户存取款业务处理,还包括礼仪,顾客沟通等,这就要求同一课程的教学需要多位教师的合作.师资队伍的建设的另一个途径是聘请企业的能工巧匠和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生产技术人员到高职院校担任兼职教师.许多高职院校都采用了这一途径提高师资队伍的整体质量.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首先高水平的能工巧匠作为行业的佼佼者,因自身工作原因不愿到高职院校担任兼职教师;其次是薪酬没有吸引力.

4.3完善与实践教学模式配套的教学质量控制体系,加强管理和评价工作

实践教学质量控制体系大致包括:实践教学模式的规划与论证,实施过程中的动态控制,后期对实践教学效果进行评价三方面.

(1)实践教学模式的规划与论证.首先根据本校实际教学情况,教学资源以及财务管理教学实践活动的运行情况,对实践教学现状做出有效的评价,作为实践教学模式的规划与论证的依据;其次,从实践教学目标出发,论证实践教学模式是否能确保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让学生掌握其从业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即要保证实践教学内容与将来职业工作相适应;再次,要制定详细的实践教学计划以及建立各项 规章制度 .

(2)实施过程中的动态控制.加强过程控制是保证实践环节教学效果的关键环节,主要涉及的问题是实践教学所需资源的是否保证;实践教学环境的设计;实践教学过程是否能有效地监督管理.

(3)实践教学效果评价.主要涉及的问题是教学质量评价体系中评价指标的确定,各指标权重的赋值以及评价主体与客体选择等.

4.4实践教学模式本身需要不断地更新完善

许多传统职业的内涵和外延正快速变化,不少技术更新加快,更新周期缩短,作为实践教学基础的职业能力分析不是一成不变,而要反复进行,对已经制定的职业能力分析表也要经常修改,及时调整和完善.在内容上,要根据知识经济和信息化社会对综合职业能力、个人素质的新需求,扩大职业能力分析的范围.不仅分析专业能力还要分析非专业能力,例如分析社会能力、方法能力等.不仅分析职业能力还要分析个人素质.在分析方法上,在单一职业、单一专业的能力分析完成后,要向职业群的分析、相关专业群的能力分析转化;从静态分析向动态分析转化.社会在发展,知识在更新,实践教学模式本身需要在应用中不断地更新完善.

参考文献

[1]教育部.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Z].2014,(6).

[2]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Z].2012.

[3]教育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关于“实施职业教育与培训创新工程”部分[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4,(19).

[4]陈素琴,卢新国.财务管理专业实践教学研究[J].财会通讯,2015,(25).

[5]蔡则祥,刘海燕.实践教学理论研究的几个角度[C].中国大学教学年会,2007,(3).

[6]张惠忠.高校财务管理专业实践性教学环节设计构想[J].会计之友,2013,(11).

[7]汤百智,蒋满英.高职“综合实践课程”校本开发的研究[J].职教论坛,2006,(22).

[8]杨定安,丁伟雄.多层次、开放性电工电子实践教学中心探索与实践[J].中国现代教育装备,2006,(14).

《 高职财务管理教学改革分析 》

摘要:本文提出高职财务管理教学存在的问题,并对问题进行分析,最后结合笔者学习和教学实践经验,就高职财务管理教学的改革对策提出几点个人看法,以供参考。

关键词:高职院校;财务管理教学;改革

一、高职财务管理教学存在的问题

1.教学模式单一,实践教学环节缺乏。财务管理作为应用型学科,其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对学生实践应用能力的培养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在高职院校财会专业中,财务管理课程一直以来都占据着核心地位,课程设置必须为财务管理的实践活动提供积极的指导意义。然而,传统财务管理教学存在诸多不足,很多教师将更多的精力与时间放在了理论知识的讲授上,旨在学生能够快速系统的获取专业知识,在实践教学活动的安排上并不合理,进而难以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传统的财务教学活动忽略了学生的主体地位,完全围绕教师开展教学,学生在教学中过于被动,学习积极性难以得到提高,学生的财务管理操作能力也无法得到有效培养。

2.教学内容单一,缺乏创新性。大部分高职院校财务管理教学仍然沿用传统模式,教学内容不够丰富,教材中的经典案例也有所缺失,学生的批判性思维得到有效培养。传统的财务管理教学主要是以课堂教学中的理论学习为主,教师通过对财务管理教材中的知识点进行讲解来让学生被动地接受知识内容,学生更多的只有生搬硬套,在学习中难以培养其创新能力,无法在实践中灵活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在面对比较复杂的现实案例时,学生往往无法通过对所学财务管理理论知识的综合运用使实际问题得到解决。

3.教师队伍建设不理想。目前,很多高职院校的教师都属于本科或者研究生毕业后直接到学校任教的,这些教师相对年轻,缺乏教学经验,难以充分把握财务管理教学的特点开展教学。再加上这些教师更注重理论教学,缺乏实践经验,在教学过程中通常只能按照教材上的内容进行教学活动的组织与安排,教学案例相对呆板,在知识点的讲解中又缺乏趣味性,不仅使学生难以理解,又无法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最终导致高职财务管理教学的质量得不到保障。

二、高职财务管理教学的改革对策

1.积极转变教学理念。为了解决高职传统财务管理教学存在的问题,首先,就要积极转变教学理念,加强财务管理教学模式的创新。在传统财务管理教学中,教师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学生在教学中的主体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导致教学质量难以得到提升。因此,必须对教学中以教师为主的局面进行改变,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并围绕学生开展教学活动,教师更多的是扮演组织者与引导者的角色,为学生在知识学习过程中提供帮助与引导,掌握 学习方法 ,使其创新能力与学习能力得到培养。

2.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在高职财务管理教学中,应围绕实性知识的讲授开展教学,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实践知识的传授中贯穿理论知识,这并不是说不重视理论知识的学习,而是要使传统教学中单纯的理论知识的讲授的局面得到改变,使教学的趣味性得到提升,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如此还可以使琐碎的理论探索得到减少,为实践教学提供更多的空间。

3.加强与企业的交流与沟通。高职院校财务管理教学应以就业为导向,培养适应企业相应岗位的人才。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高职院校就要与企业保持积极的交流与沟通,做好毕业生回访工作,这样才能够充分认识到时代发展形势,并以此培养企业需要的人才,同时可以充分了解学生的特点与劣势,据此不断改进教学,使高职院校的教学质量得到进一步提升,培养出更多适应社会发展的专业人才。

4.不断创新教学模式。在高职财务管理教学中,为了有效提高教学效率与教学质量,就要不断创新教学模式,采用科学的 教学方法 ,例如,ERP沙盘模拟教学、启发式教学、案例教学法以及情境教学法。本文对前三者进行介绍:

第一,ERP沙盘模拟教学。这是一种将学生的管理意识寓于游戏当中的教学模式,该教学模式能够有效考察学生的经营、运作能力,通过沙盘来体现学生的经营管理成果,使复杂、抽象的财务管理理论变得直观形象,不仅使学生的企业运作与资金能力得到培养,同时,学生更加接受这种在游戏中获取知识的教学,能够使教学质量得到有效提高。

第二,启发式教学。与传统理论教学相比,启发式教学是通过教师的引导与帮助,促使学生对所学的知识内容进行 总结 与归纳,学生的成就感得到增强,使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与主动得以激发。由于财务管理具有管理课程的特点,因此在教学过程中,采用启发式教学具有一定的适用性,能够有效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案例教学法。财务管理的本质就是对企业日常财务活动与生产活动进行总结与归纳,由于学生缺乏实践经验,对企业的财务管理活动不甚了解,因此可以采用案例教学法开展教学。在理论学习中,教师可以将生活中一些实际案例引入教学当中,并结合理论知识进行讲授,让学生通过所学的理论知识来解决问题,如此就可以使学生的实际问题的处理能力得到培养。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目前高职院校财务管理教学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我们必须对此予以高度重视,并围绕此展开深入的研究,对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细致的分析,并据此提出有效的改进对策,使财务管理教学得到进一步完善,如此才能够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出适应社会需求的专业人才,为推动高职院校教学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参考文献:

[1]张卫华.高职财务管理教学改革的几点思考[J].新经济,2014

[2]王晓凤.关于高职《财务管理》教学改革的几点思考[J].华章,2009

[3]刘琳.高职院校财务管理教学改革的探索与研究[J].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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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基本理论2.1 融资方式2.1.1 内源融资与外源融资融资的方式按照其资金来源和途径的不同可以大致分为传统的外源融资与传统的内源融资。内源主要指的是企业自身在生产活动中积累的资金,而外源融资主要是指所融资金主要来自于企业外部的其他社会经济主体,也就是说资金来自社会闲散资金。折旧和留存收益共同构成了企业内源融资。向企业外部主体融资的外源融资会产生一定的融资成本,企业存在偿还压力。外源融资的融资成本和风险都要高于内源融资。但企业的规模和收益的积累能力都会限制内源融资的规模。因此,当企业内源融资规模不足以进一步扩大再生产,往往会搭配外源融资实现资金的融通。2.1.2 股权融资与债权融资融资方式按照资金来源途径的不同可以分为外源融资与内源融资,其中外源融资是指所需的资金来自于企业外部的其他经济主体,也就是说从社会获得的资金。内源融资主要是企业自己拥有的资金和正常投入产出运营过程中的资金积累部分。留存收益与计提的折旧是内源融资的主要构成成分。折旧是为维持企业简单再生产用来重置损耗固定资产价值,而留存收益由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构成,所以,留存收益是企业内源融资的主要渠道。外源融资会发生一些成本费用,并存在支付危机,所以其与内源融资相比融资成本较高、融资风险较大。内源融资规模的大小会受到企业本身积累能力有限性的约束,因此,当其不能满足企业扩大再生产的要求时,企业会根据本身的经营状况选择相应的方式实行外源融资。2.2 融资结构融资结构即资金的来源结构,是指企业的生产要素来自不同渠道所形成的结构情况。它是由资产负债表右半部分构成的,即所有者权益、短期和长期负债等会计科目中各自数额的占比情况。融资结构特征的表示方法会随融资方式划分种类的不同而不同。例如,当融资方式分成外源融资和内源融资时,此时公司的融资结构会以资金来源途径结构的形式来表示。当以时间长短来划分融资资金时,此时公司的融资结构就会以资金的期限结构来表示。融资结构本质上代表着企业的生产要素供给者之间的经济关系,所以它决定企业的权力分配结构。2.3 融资成本融资成本是资金使用者使用提供者提供的资金必须付出的代价和支付的报酬。公司的融资成本由资金使用费和融资费用构成。融资费用就是发生在公司筹集资金过程中的各种交易费用。资金使用费就是公司获得资金使用权支付的费用。一般情况下,公司会以成本最小的原则进行融资决策,从而影响融资结构。

军事经济学院地方生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办法 毕业论文(设计)是高等院校教学过程中十分重要的教学环节,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本学科的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一个重要环节。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全面提高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体要求 1、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独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使学生获得科学研究的基础训练。 2、引导学生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思想方法,培养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和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 3、进一步训练和提高学生的分析设计能力、理论计算能力、实验研究能力、社会调查能力、经济分析能力、外语能力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以及查阅文献资料和文字表达等基本技能。 二、毕业论文(设计)选题 1、选题是做好毕业论文(设计)的前提,各系应从各专业的培养目标出发,尽量结合科研与生产实践。选题要有先进性和新颖性,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协作精神、独立工作能力、创新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各专业可根据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和要求,选择体现本专业特点、符合本专业发展动态、能使学生受到全面训练的题目。在满足教学要求的前提下,为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尽可能安排有理论探讨意义和实际操作价值的题目供学生参考,提倡不同专业(学科)互相结合,扩大学生知识面,实现不同学科之间互相渗透。 3、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要由各系组织有关教师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拟出,要尽可能覆盖专业主干课程,其范围和难易度要符合学生的实际水平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应使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经过努力能基本完成,或者可以相对独立地做出阶段性成果。选题经系认真讨论筛选后,予以公布。 4、毕业论文(设计)选题下达后,各系要指定教师给毕业班学生举办有关撰写毕业论文(进行毕业设计)方面的讲座,对学生选择论文(设计)题目要做动员、介绍,然后由学生自由选题。 5、原则上一个学生一个课题,也可以多个学生共同做一个课题,但必须每个学生都有自己独立完成的任务,分工明确,工作量适当。 6、学生在选定题目后,一般不得随意更改。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题目,由学生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变更原因,经指导教师报系主任批准后,方可换题。学生原则上不得选做本专业范围以外的课题。 7、根据学生选题方向,由各系统一安排指导教师,若学生选题较集中,或某个方向的指导教师缺乏,可动员学生重新选题。 8、学生也可根据本专业特点选择自己实践中感兴趣的实际问题作为毕业论文(设计)课题,但必须经指导教师审定报系主任批准。 三、指导教师 1、指导教师资格 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教师必须具有一定科研能力,各系可根据情况安排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优秀教师参加指导。凡是参加论文指导的教师应参加论文答辩工作。 2、指导教师职责 1)指导学生选择课题,安排学生作开题报告(附件一)。 2)在毕业论文(设计)内容上对学生提出具体要求,指定主要参考资料和社会调查内容。指导学生调研、实验、上机等各项工作。 3)全面掌握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和进度,及时解答和处理学生提出的有关问题,并根据指导情况认真填写毕业论文(设计)指导记录表(附件二)。 4)做好学生外文翻译的评阅工作,指导学生按规范要求(附件三)正确撰写毕业论文(设计),制止出现抄袭现象。 5)在指导期间,指导教师有特殊情况不能进行指导的,需经系主任批准,并委派相当水平的教师代理指导。 6)根据各系要求,配合有关人员做好毕业论文(设计)的答辩、评估、归档工作。 四、答辩与成绩评定实施办法 1、答辩资格审查 凡本科生毕业论文按计划完成,其论文经系资格审查通过,并无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方可获得参加答辩资格。本科毕业生采取抽查答辩的方式,按每个队3%的比例确定答辩名单,答辩顺序采用抽签的办法随机排定。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系确定。 2、、毕业论文答辩 毕业论文资格审查通过后,由答辩小组主持答辩并以公开方式进行。答辩前应详细审阅每位学生毕业论文报告,为答辩作好准备。答辩人答辩时,先介绍毕业论文(设计)的基本思想和主要内容,若条件具备,可允许学生将实验过程和结果进行演示。然后由答辩小组成员对答辩人提问,具体实施办法按附件四中的规定进行。每个学生答辩时间约为20分钟。答辩过程中,应做好记录供评定成绩时参考。 3、成绩评定 1)﹑答辩前每个学生都要提前将毕业论文(设计)交给指导教师审阅,由指导教师写出评语。 2)、学生论文(设计)由指导教师评阅、评分。 3)﹑答辩完成后,论文(设计)答辩小组根据学生论文(设计)的质量和答辩情况,给出答辩评分(附件五)。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按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80-90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五级评定。要求优秀比列控制在15%以内,良好比例控制在55%以内,其余为中等、及格、不及格。未参加答辩学生最终成绩以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为准;参加答辩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最终成绩计算公式为: 最终成绩=指导教师评分×50%+答辩评分×50% 4)、对答辩小组提出的优秀和不及格论文(设计),答辩委员会可以提出复议,最终确定成绩,并向学生公布。 4﹑实施办法 1)﹑答辩委员会根据学生人数的多少,按专业成立若干个答辩小组。每一答辩小组,可设秘书一人(负责答辩时记录),成员不少于3人。答辩小组成员除答辩秘书外,其他成员由指导教师组成。答辩小组在答辩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答辩委员组成和答辩工作安排等应在答辩前1周报教务部备案。 2)﹑答辩工作结束后,答辩小组应向系作出书面报告。 5﹑各系须准备相应毕业论文工作总结,报教务部。 五、工作程序及时间安排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须按以下程序进行: 选题—开题报告—中期检查—结题验收—抽查答辩—归档。 1、各系在2007-2008学年度第一学期第13 周前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参考选题的命题工作并根据学生选题情况安排好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初步查找、收集相关资料,制定毕业论文(设计)相关计划。 第16周前将毕业论文(设计)课题汇总表(附件五)报教务部。 2、各系应在毕业论文(设计)进行中间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学生论文(设计)任务书的执行情况;指导教师的指导情况;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各环节的跟踪检查及改进措施。 3、2007-2008学年度第一学期16周前,学生应完成开题报告,并交给指导教师审阅。 4、学生在2007-2008学年度第二学期第3周以前完成论文(设计)初稿,并交给指导教师审阅。 5、结题验收是在学生论文(设计)完成后、正式书写论文之前进行。主要是检查学生的论文(设计)是否按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要求完成;学生的实验结果、设计图纸、数据是否合格可靠等。对不合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学生根据指导教师提出的修改意见对论文(设计)进行修改,在2007-2008学年度第二学期4周以前完成论文的最终定稿,交指导教师评阅(附件七),并准备论文(设计)答辩。 6、07-08学年度第二学期第7周进行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原则上,到校外单位进行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学生应在答辩前一周返校接受论文(设计)审查和参加答辩。 7、各系在答辩结束一周内进行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总结并将相关材料报教务部备案。 所有的毕业论文(设计)资料由各系整理归档装袋,保存时间至少3年,各系还应按 规范统一保留毕业论文(设计)的电子文档。 8、论文工作进度表 论文工作程序 时间安排 (2007-2008学年) 工作任务 选题、开题报告 第一学期第12-15周 系选聘指导教师,并组织选题 指导教师检查 第一学期第16-18周 指导教师评阅开题报告 撰写 第二学期第1-4周 毕业生本人撰写并由指导教师指导 评阅 第二学期第5-6周 指导教师评阅论文 抽查答辩 第二学期第7周 各队按3%比例抽查答辩 归档 第二学期第12-14周 成绩汇总等 六、其它 1、毕业论文(设计)的撰写必须按照《军事经济学院地方生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撰写规范》要求统一格式打印。网上下载地址: 2、毕业论文(设计)的教师工作量和论文(设计)经费开支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3、未经指导教师同意,学生不得将毕业论文(设计)公开发表;未经学校有关部门同意,学生不得将成果转让。 4、学生所撰写毕业论文因抄袭、剽窃等原因被评阅教师认定为不合格论文的,学生应重新撰写论文,所产生的教师指导及其他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 5、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推进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内在要求摘 要:正确处理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关系,推进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必须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来统筹,努力形成“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良性互动机制,并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要求加快国防现代化建设。关键词:国防建设;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互动机制;党的十六大以后,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把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纳入到更高层次的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指导思想之中,并明确了“坚持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方针,进一步形成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相互促进的良好局面”的战略目标。正确处理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关系,推进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内容。一、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筹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在认识上的重要升华,是我们党执政理念的一次飞跃。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妥善应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关键时期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和挑战的正确选择,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迫切需要,同时也是正确处理好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关系,积极推进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内在要求。用科学发展观统筹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就是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认真处理好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关系,从而不断提高和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增强国防实力和国家综合国力。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是相互影响和相互制约的两个方面,胡锦涛强调指出:“经济建设是国防建设的基本依托,经济建设搞不上去,国防建设就无从谈起。国防实力是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防建设搞不上去,经济建设的安全环境就难以保障。”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筹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就是要确保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之间相互协调,并努力防止在实践中出现相互偏废现象。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国防实力要与国家经济建设的安全环境相协调。没有一定的国防实力,国家经济建设的安全环境就无法得到保障。而脱离国家经济建设安全环境,单纯追求国防实力的增长将耗费大量的宝贵资源,影响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二是国防发展战略要与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相适应。安全战略和发展战略是国家和民族赖以生存和得以延续、保持稳定和走向繁荣的两个重要支点,只有在国防发展战略和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相协调情况下,国防和经济的发展战略目标才能得以真正实现。三是国防建设投入要与国家经济的承受力相协调。经济是国防的基础,国防建设超出经济的承受能力,不仅国防建设的目标难以实现,而且经济发展也将因此受到拖累。四是国防体制要与国民经济体制相适应。计划经济体制和市场经济体制对国防体制有不同的要求,因此经济体制的变迁必然要求国防体制进行相应的改革。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防体制的改革和完善必须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协调。除此之外,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之间相互协调还包括其它许多方面内容,如国防发展方向要与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国防政策要与国家经济政策相适应等。推进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内涵,随安全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和平时期,实现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需要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国防建设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依托,在服从国家经济建设大局前提下谋求发展。经济建设是国防建设的基础,只有紧紧扭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动摇,不断增强国家的经济实力,才能为国防建设提供雄厚的经济基础。因此,国防和军队建设要在服从国家经济建设大局下谋求发展,使国防投入、军队规模等控制在经济承受能力范围之内。二是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努力加强国防建设。富国不等于强国,一个国家即使有雄厚的经济实力,若无强大的国防力量,也难于巩固已有的经济建设成果,难于取得与其自身经济实力相符的国家地位。坚持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方针,要求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三是要立足提高国防建设的效率和效益。当前,我国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还存在某些不相协调的地方,一是国防发展实力与经济发展实力不相协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一直保持较高的增长速度,经济总量已跃居世界前列。与此同时,我国现有武器装备综合质量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有较大差距,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相比也不占优势。军队建设整体上处于机械化和半机械化阶段,而发达国家正在进入信息化军事阶段。二是国防费占GDP比重过低,同经济建设面临的传统和非传统安全威胁不协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防开支占GDP的比重长期呈下降趋势, “六五”和“七五”时期平均分别为3.6%和2.0%,“八五”和“九五”进一步下降到1.5%,2001年回升到1.5%,2003年进一步回升到1.7%%。尽管近年来加大了国防费的投入,但仅仅是一种恢复性增长、补偿性投入,国防费占GDP的比重低于3%的世界平均水平。为了推进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我们应当在国家经济不断发展基础上,适度增加国防费占GDP和财政支出中的比重,以增强国防实力和应对各种安全因素的能力。二、努力形成“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良性互动机制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是矛盾的统一体,推进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协调发展,其实质就是尽量减少和降低两者对立矛盾的因素,促进和强化两者互为依托的能力。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的运行机制,主要包括“军民分离”和“军民结合”两种模式。在“军民分离”模式下,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各自封闭、互不相通,两者在资源的分配上通常表现为相互对立关系,难以起到良性互动作用。而在“军民结合”模式下,国防领域和民用领域的技术成果、人才、资金、信息等可形成双向扩散、交流和融合的态势,促进国防与经济良性互动作用。因此,通过军民结合,不仅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克服资源重复配置现象,缓解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相互争夺资源矛盾,而且可提高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的效率与效益,从而能够更好地推进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协调发展。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形成良性互动机制,就是要打破军民分割、相互封闭的传统界限,按照“军民结合、寓军于民”要求,使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相互融合和相互促进。也就是,一方面将国防建设根植于国民经济体系之中,形成国民经济对国防建设的强大支撑力;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国防建设对经济建设的促进作用,形成国防对经济发展的强大牵引力。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之间建立起军民结合、相互促进的良性互动机制,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要求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在项目立项、资源配置等方面真正实现相互融合。国家和地方在铁路、港口、机场等大型公共基础建设以及光缆、移动通信、卫星通信网络等信息化基础建设方面,不仅要考虑经济建设需要,而且应当充分考虑军事和作战需要,做到寓“战场建设”于“经济建设”之中,使一笔投资能获得经济和军事双重收益。军队在人才培养和后勤保障上要充分依托国民教育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通过军事教育和人才培养体制的改革,做到寓军事人才培养于国民教育体系之中,使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健康协调发展获得持久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通过物资供应、卫生勤务、交通运输和技术保障等军事后勤社会化和市场化改革,做到寓后勤保障于国民经济体系之中,使军事后勤保障的效率和效益得到显著提高。应当按照军民一体化要求,大力发展军民两用技术,加大军民兼容设施的开发和利用力度,努力促进国防资源和民用资源的相互溢流和优化配置,使有限资源最大限度地转化为生产力和战斗力。努力发挥国防支出的投资乘数效应、地区乘数效应与就业乘数效应,使国防建设在拉动国民经济增长、协调区域经济发展和改善就业形势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努力形成“军民结合、寓军于民”良性互动机制,积极推进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需要相应方针政策和法律制度为之配套。应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改革和完善国防市场的准入和退出制度。政府需要适度放宽国防市场准入,逐步降低民用部门进出国防市场的门槛,允许和鼓励非公有经济进入军民兼容的军工行业和非关键领域。同时,还应当通过相应的政策引导,使设备老化、生产能力过剩、市场竞争相对较弱的国有军工企业,能够自主地退出武器装备生产领域,使有科技优势和市场竞争力的民用高科技企业,能够自主地进入武器装备生产领域,从而彻底改变我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相对封闭格局,迅速扭转国防建设落后于经济建设局面,并为“军民结合、寓军于民”良性互动机制的加快建立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二是要抓紧制定并实施国家标准化战略。必须及时修订和完善军用标准和规范,扩大军品和民品的通用化、标准化和系列化程度。比如,在武器研制和采购方面,只要不影响武器装备的作战性能,凡是适合采用民用标准和规范的地方,就应当尽可能使用民用标准和规范,以此提高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的军民融合程度,从而达到降低资源重复配置和浪费的作用。三是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决策、协调和评价机制。在决策机制上,政府应当按照“军民结合、寓军于民”要求,把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纳入统一规划进行决策。其中,经济建设的决策要贯彻国防原则,国防建设决策要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在协调机制上,应当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军地联系办公会议制度,从项目立项、投融资、价格、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各个方面,加大统筹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工作力度。在评价机制上,应当把“军民结合、寓军于民”作为衡量各级政府工作业绩的重要考核内容,使各级政府在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同时,能够兼顾国家安全利益。四是要进一步完善国防动员体系。让有限资源在和平时期能够最大限度地用于经济建设,在战时可有效地保障战争需要。最后,还应当健全和完善相应法律和法规,为“军民结合、寓军于民”良性互动机制的形成提供制度保障。三、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要求加快国防现代化建设国家在一定时期的资源总是有限的,而用于国防建设的资源投入就更加有限。为了使国家有限资源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国防与经济的发展需要,在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问题上,我们还必须遵循“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从当前我国现实情况看,经济不够发达仍然是影响我国综合国力、制约我国在国际事务中所起作用大小的关键因素。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国防建设服从国家经济建设大局,将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方针。因此,我国用于国防建设的资源不可能在短时期内有大幅度的增加。这就要求我们在处理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关系时必须坚持协调发展、有所侧重原则,避免出现全方位推进和平均着力而导致国防建设效率低下的现象。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要求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就是以增强国防实力和提高军队战斗力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有限资源真正用在刀刃上,着力解决好影响和制约国防实力及军队战斗力的关键因素。国防和军队建设是一个有机系统,根据“木桶效应”原理,系统的整体功能主要由系统的“短板”决定。为了提高系统的整体功能,就必须集中力量解决好系统的“短板”问题。为此,必须根据信息化条件下的战争特点和规律,抓住我国国防建设特别是军队信息化建设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集中有限资源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军事战略威慑能力的建设。提高军事战略威慑能力是遏止战争,从而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重要手段。军事战略威慑力量的建设,通常被认为是“费效比”较高的国防建设活动。在国防投入一定的情况下,应当以足够的投入确保急需的高新技术武器装备和“杀手锏”武器的研制生产,并逐步装备部队形成战斗力,从而依靠强大的国防实力和战略威慑力震慑对手。二是国防和军队的信息化建设。建设信息化军队和打赢信息化战争,是当前世界主要国家的重要建军目标,也是我国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重要目标。为此,国防和军队建设要紧紧围绕建设信息化军队和打赢信息化战争的战略目标,加大军队信息化装备以及信息化作战指挥系统等方面投入,努力完成机械化与信息化复合式发展的双重历史任务,加快推进军队建设跨越式发展步伐。三是军队“一体化联合作战”能力建设。现代信息化战争是一体化的联合作战,需要海、陆、空、天、电、磁以及后勤保障等方面的有效配合和联合作战。军队能否打赢现代信息化战争,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其“一体化联合作战”能力。为此,需要加大军队“一体化联合作战”能力建设的投入力度,努力建成一体化的作战指挥系统、火力打击系统、情报侦察系统、装备研制与采购系统、动员及后勤保障系统等。四是国防和军事人力资源建设。国防现代化建设,人才是关键,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加大国防和军事人力资源的投入,提高国防和军事人才的综合素质,积极推进人力资源配置由数量型向专家型和职业型转变。国防是典型的公共产品,而且是特殊的公共产品,国防现代化建设理应由国家来进行投资。但这并不意味着国防现代化建设的一切活动,都必须由国家来进行投资。实际上,国防建设的某些领域,国家完全可以充分依靠和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长期以来,我国的国家发展战略和规划对军事、民用技术协调互动重视不够,军用标准和国家标准的通用化程度较低,造成了大量社会资源的重复配置和低效率,不但损失了社会经济效益,而且影响了国防现代化建设发展的后劲。为此,国家对国防建设的资源投入,应该集中投在民用部门“不能”、“不愿”和“难以”进入的国防建设领域,如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中安全保密性强、投资大和风险高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在这些领域,国家应当在项目立项、投融资、土地使用等各个方面,逐步加大对国防建设的支持力度。而对于一些军民兼容性和非关键的国防建设领域,国家应当允许和鼓励民用部门积极参与,以增强国防现代化建设发展的后劲。另外,还必须依靠科技,创新管理手段,借助信息技术,提高国防费保障的信息化水平,促进国防费保障向精确化转型,提高军队和国防建设的质量效能。-----------------现代国防与经济建设李贵祥加强我国现代化国防建设,从各方面高质量地做好军事战斗准备,为国家经济发展创造安全应对加入世贸组织带来的机遇与挑战,是时代的主旋律,也是今年中国“两会”的一个鲜明主题。WTO把中国以发展为主题的建设推上了一个崭新的“平台”,每一位关心民族复兴大业的中国军人,都应该在这个新的“平台”上校正自己的视觉与观念,都应该深思远虑自己肩上新的使命,为我国的经济建设提供安全环境。安全与发展是任何一个国家根本利益之所在。国家安全,需要强大的国防力量,这就有赖于军队实力和潜力的增强,而军队实力和潜力的增强,又要有以军队力量为核心的国防为其提供安全的环境。因此,安全与发展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偏废。军队力量的增强与国家经济发展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这种联系表现为矛盾的对立统一关系。当社会资源量一定时,分别用于两方面的资源量必然呈反向的变化:如果军队开支过大,则用于经济建设的支出必然减少,使经济建设受到制约,“军事的巨人与经济跛子”这种不协调的状况将会造成经济停滞不前,军队开支也将陷入困境;反之亦然,如果军队经费投入过少,则军队实力下降,国防安全得不到保障,最终将损害国家的经济发展和长远利益。可见,军队建设与经济建设两者的发展是互为条件的,即军队建设必须以经济建设为基础,而经济建设又必须有军队建设为后盾,缺少任何一个条件,国家的利益将受到严重损害。历史已经证明并将继续证明,“落后就要挨打。”这种“落后”不仅是经济,而且也指“军事”,在这个意义上讲,国家的发展需要与安全需求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军队建设与经济发展在社会物质财富的分配和流向上确实有一定的矛盾,如何解决好这一矛盾将关系到国家安全与发展的全局。自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世界各国无不在军队建设和经济建设之间努力寻求解决矛盾的最佳途径。在实践中,人们逐步认识到,平时并不一定需要保存与战争要求相适应的现实军力,只要具备强大的战争潜力和高效的动员机制,在战时就可形成必要的军事实力。如果用于战争的那部分国力加以科学计划,有效地进行组织和管理,并通过战时合理的区分和使用,就可最大限度地满足战争需求。由此不难看出,加强军队建设的同时,加强民兵预备役等队伍建设,可有效地保证军队建设和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在和平与发展成为时代主题的新的历史时期,世界各国都从国家的长远利益出发,注重走精干的常备军和强大的国防后备力量相结合之路,并建立强有力的“转化”机制,以保证国防力量不被削弱。我国也逐步摸索出了一条“军民结合”、“平战结合”的正确道路,如控制常备军的规模,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经济布局,使之既适应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也符合国防战备的要求,等等。总之,把军队建设纳入为国家建设与发展的规则之中,使之融为一体,协调发展,在平时有利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国家发展,在战时则可通过动员转化机制,调整国家的中心任务,把国家的力量集中用于保障反侵略战争、维护国家安全和祖国的统一需要。现在,世界局势复杂多变,各国国防力量逐步加强,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建设面临威胁,作为中国军队,我们应充分认识国防建设的重要性,我们应当闻声警醒,切不可倒头高睡,忘了爱军习武、秣马厉兵。《左传》记载,在春秋时代,就有过“假途来虢”的战争。当今世界,可假之事日多,突袭危险剧增,虞国无备而亡的教训,弥尔愈新,尤须牢记。“戌楼西望烟尘黑,流兵屯在轮台北。”(唐·岑参)只要我们高度警惕,搞好全民国防教育,创建有力稳定、祥和的环境,为国家经济建设再立新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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