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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解邻里纠纷论文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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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解邻里纠纷论文研究

解决邻里纠纷的方法最好是互相沟通交流协商解决,双方各让一步。即使有再大的问题都能够迎刃而解,如果在日常生活中遇到邻里纠纷,应当通过以下几种方法解决。1、必须要保持冷静邻里之间的矛盾纠纷,建议双方要保持冷静。不要激动,也不要意气用事,双方都冷静下来,只有冷静下来了,才具有谈判的基础。2、可以私下协商解决邻里之间的矛盾纠纷,建议双方最好私下协商。特别是遇到一些芝麻大小的事之时,最好建议私下协商,不要斤斤计较,以和为贵,和气生财最好。

3、可以请人从中调解邻里之间的矛盾纠纷,假如私下协商不好,建议可以请人调解。比如请一个双方都信任的人去调解。有人居中调解,更利于矛盾的解决。4、请求人民调解邻里之间的矛盾纠纷,假如请人也没有调节好,可以去走人民调解途径。比如请社区或者村委调解,或者请官方调解组织居中调解,或者求求助于公安派出所等部门出面居中调解。常见的邻里纠纷原因有:1、邻里双方缺乏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淡薄。一方我行我素,另一方以牙还牙,怨怨相报,致使矛盾激化。2、不文明行为引起邻里纠纷。有些人在倒垃圾、泼水等时,只图自己方便,不考虑邻里的利益,邻里方提出异议时还强词夺理;有些人为了一些小事不是心平气和地讲理,而是出口伤人激怒对方,致使事态扩大。3、亲戚朋友帮倒忙。邻里之间发生矛盾,有些亲戚朋友不是抱着有利于团结,有利于双方生产、生活的目的出发,而是帮着出点气,打压对方的气势的动机而介入纠纷,使本来较小的纠纷变成了相互斗殴。4、邻里纠纷的成因往往有相邻关系外的原因,例如当事人双方因其他矛盾得不到解决,而产生积怨,在邻里纠纷中借题发挥,刁难对方。老话说的好:“”远亲不如近邻,近邻不如对门。邻里之间如果处理好关系,遇到困难可以第一时间进行帮助。有矛盾问题可以协商解决,不到万不得已不要把关系搞僵,否则对双方都是一种伤害。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问题,我来说一说。我是怎么解决邻里纠纷的。一、和解。即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民事纠纷的主体,对争议的事项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能。是否行使处分权能、何时行使处分权能以及以何种方式行使处分权能自行决定。二、调解。可以委托村委会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习惯、道德、法律等规范),居中沟通信息,摆事实明道理,促成双方相互谅解、妥协,从而达成最终解决纠纷的合意。三、仲裁。所谓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下,依法对民事纠纷居中审理并制作一定法律文书平息冲突的方法。仲裁属民间性质。仲裁的基础是当事人的合意。也就是说,提交仲裁必须以双方当事人同意为前提,否则,仲裁程序不能启动。在通常情形下,仲裁庭成员也由当事人选任。村民老林与老李是邻居,平日里老李一家旅居南美。2014年初,由于老林在建房时影响邻居老李家的墙体安全,在国内期间,老李曾多次交涉制止未果。4年来,当地镇村两级干部和多位乡贤先后多次出面调解,但收效甚微。直到今年2月下旬,老林的新房在装修时,可能是为施工方便,不慎挖穿了与老李家相邻的围墙地基,并把相邻的长约20多公分、宽9米长的埕空地围在自家墙内,这一举动彻底激化了矛盾。旅居海外的老李闻讯后,专程回国解决此事。最终,海口司法所两名调解员介入调解。调解员老郭、老陈了解到,老李年近花甲,全家长年旅居海外,而老林已近古稀,也长年在外地经商,双方都家庭兴旺、儿孙满堂,本应各有各的福禄和乐趣,可近几年来均为两家纠纷费心劳神、苦恼不已。“两位老人未必是蛮不讲理,极可能是为赌气、争面子,而该纠纷闹了四五年,双方都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为此,两位调解员认真研析案情、双方性格特点和心理诉求制定了“顺(驴下坡)”“借(力打力)”“换(位思考)”三招调解法。一“顺” 调解员认为,纠纷双方都是“老小孩”,都很固执,一味说理劝和反而效果不佳。因此,他们借鉴训驴的“顺”法,先是顺着双方当事人的思维谈心沟通,取得他们的信任和理解,逐步了解他们的真实想法,提高了调解工作的针对性。

二“借” 调解员了解到,村里老少关于俩人的纠纷议论颇多、争议不小,两位老人对此也自觉不佳。调解员巧借邻里乡亲、周围乡贤之口谈及对该起纠纷及对两位当事人的看法,让他们自感压力,推动纠纷的和解。三“换” 根据调查到的事实,调解员认为老林置邻里安全于不顾只管自家建房,也未与邻居商量就破墙占地,事件因老林而起也因其而激化,老林在纠纷中负有责任。1个多月的时间里,两位调解员多番引导老林及其代理调解的家人换位思考、主动让步,最终促成和解。最终,经过巧妙调解,老林同意退出占有的埕空地,修补好破坏的围墙墙基,双方当事人签署协议,握手言和。

一、邻里纠纷怎么处理好1、邻里纠纷的处理方法具体如下:(1)通过采取友好协商加以解决;(2)通过各种调解加以解决;(3)通过派出所加以解决;(4)进行民事诉讼加以问题的解决。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一)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提出;(二)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业主的权益有什么业主的权益如下:1、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2、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3、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邻里纠纷是人们社会关系中比较密切的一种,是共同构成社会基层的有机群体,邻里纠纷多是因相邻居住,影响对方通风、采光、通行、用水、排水、噪音、环境卫生等关系而引发的矛盾,这类纠纷不但成为妨碍社区居民安居乐业,影响居民和睦团结,而且影响邻里之间的感情交流和思想沟通。因此,在创建平安和谐社区的过程中,只有搞好邻里之间的团结友爱,构建邻里之间和睦相处的生活氛围,才能减少邻里纠纷的发生,使社区居民在安静舒适、快乐祥和的生活环境中搞好邻里关系,尽情享受美好生活的每一天。所以,创建平安和谐社区,就要搞好社区邻里纠纷的预测预防及各类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和防范,减少各类邻里纠纷的发生。 1.发生邻里纠纷的主要表现 一是由公用部位引发的邻里纠纷,如抢占楼群栋道两侧空闲松散土地或花池,栽种部分蔬菜或种农作物为争牛毛之地引发纠纷;二是在楼道内走廊或楼梯下空闲地,部分居民搭建杂棚或垒墙盛放杂物,影响其他居民通行或其他不便而引发纠纷;三是将自行车、摩托车、汽车等各类交通工具放置楼道内、消防通道、乱占停车位等现象,使公共通道更加狭窄,居民出入楼道时肩磨踵碰,或进出楼道碰伤身体,或进出车辆祥和碰擦,因而产生怨言引发纠纷;四是楼上居民在阳台上浇花,或从阳台出水口往楼下滴水,或楼上居民因管理不善致使其他杂物落入楼下而引发纠纷;五是个别居民家中水池或水龙头管理不善,致使水溢金山,殃及四邻,或是下水道堵塞,邻居之间互不体谅,各自为是,怨声载道而引发纠纷;六是个别邻居喜欢说长道短,搬弄是非,乃至流言蜚语,造成家庭内部、邻里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七是有些父母对自己的子女管教不严,袒护放纵,为孩子之间的口角而发生邻里之间的纠纷,还有的个别家长甚至唆使子女损害邻居;八是有些人以我为中心,以邻为壑,为了日常生活琐事寸步不让,处处要占便宜,依仗亲朋好友人多势众,一旦发生纠纷,全部出动以至造成严重后果,制造邻里关系人为的紧张;九是因噪音污染等原因影响居民生活或正常休息,如楼上下左右邻居各种人为的噪音、音响等声音过大,影响居民正常生活或休息,邻里之间在交涉当中发生纠纷。以上这些现象只是邻里纠纷的一部分,如何减少这些邻里纠纷的发生,避免矛盾的发展,这就需要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功能,要采取多层次、多方面、多渠道的治理、预防和调解,积极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化干戈为玉帛,为此,对发生的邻里纠纷,要积极主动妥善地进行调解,采取各种有效方法,搞好邻里纠纷的预防工作,将各类原因的邻里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 2.邻里纠纷的调处与预防 2.1根据辖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搞好邻里纠纷的预测预防和排查工作,调查研究发生邻里纠纷的原因及规律性。 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邻里纠纷规律性,要善于对邻里纠纷进行分析研究,摸索和掌握纠纷发生、发展变化的一般规律性,预测纠纷发展的趋势,与发生纠纷的利害关系联系起来,同时还要注意观察和研究不同的当事人在不同时期和环境的心理变化和心理活动,做到胸有全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找到发生纠纷的动机和矛盾的焦点,对症下药,掌握调解工作主动权,有的放矢地做好调处工作。 2.2认真做好民事纠纷的调外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解调解组织的作用。人民调解是缓和邻里矛盾,解决民事纠纷的一个传统的行之有效的好方法。社区发生的各类矛盾纠纷都可以通过人民调解组织来协商解决。因此,在社区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法活动,建立居民公约,利用多种形式开展文明社区、文明楼、文明户等项活动,通过社区宣传栏、文明一条街、广播电视等其它媒体及丰富多彩的娱乐活动进行普法宣传教育和道德规范教育,在邻里关系中建立起平等、团结、友爱、和睦、互助的亲情关系,铲除引发各类纠纷的土壤,增强邻里之间团结友爱,排除潜在矛盾纠纷的隐患。通过此项活动向社区居民宣传党的各项政策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居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居民的法律水平,从而减少社区邻里之间纠纷的发生,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要普法工作和道德规范教育做的认真、深入、细致,邻里团结就会取得满意效果。 2.3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邻里纠纷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人民调解工作通过调处社区邻里纠纷,除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和道德规范教育,消除当事人之间的隔阂,防止纠纷激化,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促进邻里之间的团结和维护社区的稳定,同时积极开展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教育,使纠纷当事人明确认识到正确与错误、合法与非法、守法与违法的界限,明确哪些是应该享受的权利,哪些是应当履行的义务,不断提高纠纷当事人的法制观念,增强其法律意识,减少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2.4要妥善全面解决好邻里纠纷,还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力量,齐抓共管,共同搞好社区的邻里关系。 发生民事纠纷的原因和类型是各种各样,各具特色的,有的矛盾纠纷时间性或季节性较强,随着时间的发生、发展而出现股同时的矛盾纠纷;有的地域性较强,特别是人口相对密集和人口流动量相对较大的区域引发矛盾较为突出;有的与民间习俗产生摩擦,不注意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而引起纠纷;还有的与当地经济发展和繁荣状况相联系由此而引发争强黄金地段,搞市场垄断采取不正当竞争而引发种种矛盾。因此,作为一名民事调解人员,必须努力提高自己的适应能力,与时俱进,结合辖区内的实际情况,开展调查研究,深查细排各类矛盾纠纷及其他不稳定因素,及时掌握了解辖区内民事纠纷发生、发展和矛盾激化的规律性,积极探索总结调处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在实际工作中,注意探索不同类型矛盾纠纷的调处方法,不断提高自己的调解工作能力,把调解工作做深、做细,力争达到纠纷当事人的满意,把群众满意作为自己的工作标准,真正发挥调解工作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的桥梁纽带作用。 2.5抓住重点,防止民转刑案件的发生。预防民事案件转为刑事案件是调解工作的重点,因此,要把预防工作贯穿到民事调解工作的始终。通过抓住重点,搞好民事纠纷的预防工作,把思想政治工作做在前头,广泛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深入细致的法制宣传教育,积极预防各类矛盾纠纷的发生。在纠纷发生后,就要及时疏导,查找发生纠纷的主观原因和各类因素,找出问题的症结,对症下药,解决矛盾,防止矛盾纠纷的反复和当事人的思想波动,巩固调解成果,同时,还要做好对纠纷苗头的排查和预防工作,掌握易发生纠纷的重点人和重点户以及容易发生矛盾和激化矛盾纠纷的人和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对待,有的放矢地做好调解工作,把各类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的防止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总之,要减少或避免邻里纠纷的发生,避免各类矛盾纠纷的发生、发展和激化,邻里之间就要树立“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传统道德观念,在生活中互谅、互让、互帮、互学,遇事要宽宏大量,和睦相处,为创建平安和谐社区,构建美好家园,共同搞好社区邻里关系。

解决邻里纠纷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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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的家庭矛盾,或者是邻里纠纷,是经常见到,并且是比较棘手的问题,处理起来比较麻烦,还成效不大。在处理的过程中,既要动之以情,还要晓之以理,还要有耐心,自己还必须懂法,懂规。以下内容,仅供参考。祝顺!遇家庭矛盾邻里争吵 找社区法律服务室调解 遇到家庭矛盾、邻里争吵等问题,通过设在居委会或村委会的法律服务室,居民便可将矛盾化解。记者了解到,自2006年8月起,北京市各区、县均建立起基层法律服务室,为居民提供更为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近日,记者前往北京市门头沟区进行了采访。 法律服务室调解邻里纠纷 “如果没有你们的帮助,我的纠纷很有可能闹到法院去。”4月16日,在门头沟区城子街道桥东社区居委会的法律服务室内,居民林女士不停地向工作人员表示感谢。此前,工作人员刚刚帮她调解完一起因自来水管道漏水引起的邻里纠纷。 林女士告诉记者,她居住的小区属老旧小区,供水管道老化,因没有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每次遇到供水管道漏水,邻里间都会产生一些摩擦。“昨晚楼上邻居用水时造成管道破裂,水全部流到我家厨房里,一些家具被水泡坏了。楼上住着两位老人,家庭条件比较困难,最初不同意赔偿我的损失。”林女士到法律服务室寻求帮助,工作人员立刻赶到现场了解情况。 “我们到林女士家调查发现,造成家具损坏的原因确实是楼上邻居家漏水所致。依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给相邻不动产权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考虑到当事人的经济条件,我们先后6次对双方进行调解,目的是使双方能和解。”桥东社区法律服务室工作人员马德彦告诉记者,最终林女士获赔2500元。通过他们的工作,这起纠纷不仅得到了解决,林女士与邻居间还加深了理解,邻里关系更为亲密和谐了。 记者在桥东社区法律服务室内看到,服务室面积约为15平方米,摆放着两张桌子和5把椅子。正对门口的墙上,悬挂着“人民调解”的标志,周围的墙壁上悬挂着法律服务室的性质、基本制度、工作职责和运行方式及法律援助案件受理范围等。“现在,我们工作人员的手机、住址都被居民们熟知。只要有需求,我们可在30分钟内开始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随着我们工作的不断深入,社区内的邻里关系越来越和谐。”桥东社区法律服务室主任李淑芳告诉记者,该法律服务室于2007年6月建成,除了有两名多年担当人民调解员一职的固定工作人员,每月还有律师来这里为居民进行公益性质的法律讲座。法律服务室为社区3000余名居民提供服务,工作人员虽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但只要居民有需要,可迅速进入工作状态。 前期普法排查预防矛盾 已经退休的桥东社区居民孙女士,是社区法律服务室的一名纠纷信息员。每天,她都会与楼里邻居聊聊家常,询问谁家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纠纷。“我已经担任纠纷信息员一年多了,了解到哪家存在矛盾,我就立刻上报给法律服务室。”孙女士说。 李淑芳告诉记者,社区居民间的法律纠纷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家庭内部矛盾,另一种是因缺少物业公司管理导致居民使用基础设施建设不当造成的邻里纠纷。对此,“我们在社区每栋楼都设有纠纷信息员,这些信息员都是楼里人缘较好的居民。信息员每天都会通过聊天的形式与楼内居民进行沟通,一旦发现矛盾隐患,他们会在法律服务室每周一次的例会上及时告知我们,我们再主动找当事人化解纠纷。”李淑芳说,这种主动排查矛盾的方法将一些潜在的纠纷及时化解了。 预防法律纠纷,普法宣传至关重要。李淑芳介绍说,利用门头沟区政府每年给每个工作室下发3000元经费,他们为居民购买了法律图书、光盘,定期组织居民观阅。在桥东社区法律服务室内,记者看到一个法律宣传资料自由索取栏,上面摆放着《人民调解案例》、《合同法》、《部分常用法律条款》等法律资料。 此外,针对一些热点民生问题,法律服务室还在社区内进行大型普法宣传活动,提高居民的维权意识。李淑芳递给记者一本《2008年法律服务室工作记录》,记者在其中看到,该服务室去年共举办了6次法律宣传活动,其中包括“3·15普法系列讲座”、“家庭及邻里矛盾如何避免”、“食品安全注意事项”等,每次宣传活动都有200名以上居民参加。 服务室成基层法律平台 记者了解到,2006年8月北京市司法局制定了《关于在农村建立法律服务室的意见》,要求各区县建立法律服务室为基层群众提供法律服务。截至2008年底,北京市共建立了1500个法律服务室。 “法律服务室是基层司法所依托街道社区居委会及农村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的,集人民调解、法律服务、法制宣传等司法行政职能为一体的法律服务机构,在群众家门口将纠纷进行化解。”4月16日,门头沟区司法局局长马星告诉记者,目前,门头沟区已经建立155个法律服务室,共有1505名工作人员进行调解工作。在2008年的工作中,全区法律服务室共调解民间纠纷952件,共涉及20726人次。 法律服务室的工作人员由村镇、社区人民调解员、律师、离退休法官、法律志愿者及其他行业专家学者担当,保证了工作人员自身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同时,对政府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当前热点民生问题,司法局会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以便更好地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到今年年底,我们建立的法律服务室的总数将达到232个,并逐步建立律师值班制度和服务预约制度,使群众的法律需求得到更好的满足。” 这种邻里纠纷怎样解决? 7月25日,居住在朝阳路65号楼的朱女士来到报社投诉:住在她家楼上的某足浴中心员工经常半夜发出很大的声响,闹得邻里无法安睡。她到很多部门投诉,但效果都不理想。 朱女士告诉记者,他们楼上的住房从去年年底开始租给了某足浴中心。该足浴中心将住房作为员工宿舍,住进了40多个人。由于足浴中心经营时间长,每天晚上到了11点多,员工们下班,在楼道上发出很大的声响,影响了周围居民的正常休息。同时,40多个人进进出出,楼下的电子门经常开着,给整个楼道造成了安全隐患。为此,她曾经向社区、房东、足浴中心经理等投诉过,甚至打了110。虽然每次投诉后,半夜吵闹的情况会有所改善,但过了几天又恢复原状。有一次,楼上实在闹得厉害,她没办法,就打了110请求援助,可过了一会儿,楼上又不闹了,只得又打电话给110,告诉他们不用来了。这令她全家很烦恼。 记者随即联系了管辖该栋楼的司徒街社区,社区干部告诉记者,社区为此曾多次会同民警、辅警上门协调,并到足浴中心协调。现在经他们与房东协调,房东表示等租房合同到期后就把房子租给别人。 其实,像这样的情况,记者日常生活中也经常遇到。租住房成了员工宿舍,众多年轻人住在一起,难免比较喧闹,尤其是上夜班的,下班时或下班后的声响会影响周围居民休息,从而造成邻里纠纷。就像朱女士遇到的情况,即使这些员工搬出去,但他们总还要租地方住,还可能影响其他邻居。对于这种纠纷,只有提高市民素质、完善管理制度,才能彻底解决。

首先我要问问楼主是站在什么角度你看,如果你是受害一方,那么你应该去起诉。其次你如果是物业一方,依旧要起诉,但是和上面的诉讼略有不同。再次,派出所根本不可能去协调,这几方没有什么必然联系,只能从具体事件出发,谁的利益受损,谁需要用法律的武器去保护,谁损害了别人的利益,就需要被法律处罚,让他长长记性

处理农村邻里纠纷要合法合理合情,既要依法依规,又要考虑风俗习惯、伦理常情。

(1)教之以行。邻里纠纷往往就是当事人不善处理人际关系而引发的,调解者就要以搞好人际关系的具体做法教导他。

(2)动之以情。以“情”感人,以“情”教育人,以“情”打动人,引导当事人宽以待人。

(3)晓之以理。摆事实、讲道理,使当事人提高认识。纠纷当事人一般都有自己的“理”,不管实际上是对是错,都用自己的“理”来辩护,但实际生活中行得通的只能是符合法律、道德的公理。

(4)喻之以法。告之当事人法律对他的某种行为是如何要求的,规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必须做。让当事人了解他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他人的权利。

关于医患纠纷的研究论文1500

楼主是课程作业还是快要毕业了?

医患关系是医疗活动中最基本、最重要、最活跃的一种人际。随着人类的进步和发展,人们对健康与疾病的理解不断深入,医学模式有了新的变化,医患关系也面临新的课题和挑战。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医患关系论文,供大家参考。

医患关系论文 范文 一:医患关系下基础医学论文

1.基础医学 教育 面临的挑战

目前我国的医学教育无论是专科、本科和研究生层次大致分为两个阶段:基础医学教育阶段和临床医学教育阶段,主要采取“基础课-临床课-医院实习”的教育模式。基础医学教育阶段是每个医学生成长为合格医生或医务工作者的必经之路。因此作为医生的摇篮,基础医学教育在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历史使命,同时基础医学教育改革也必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然而在基础医学教育阶段,学生 医学知识 有限,学生和老师与患者之间没有直接接触,在医患关系调节方面的作用很容易被忽视。但是处在这个阶段的学生既对获取医学知识正处于极度渴望的阶段,又苦于缺乏接触实际问题的机会,同时他们与进入临床实习后的医学生不同,不会涉及有关患者隐私等方面的利益冲突,在与患者沟通方面有一定的优势,更容易被患者所接受。因此,他们可以在医患之间构建医学知识和互信的桥梁,从而在基础教育阶段寻求缓解医患关系紧张的可能途径将成为一种合理的选择。

1.1构架知识的桥梁

对医学专业知识的正确认知是医患有效沟通的基础。患者医学知识匮乏,不清楚医生的诊断,不了解医生的用意,就很容易产生误解。患者饱受病痛折磨,带着毕生积蓄,甚至是四处筹措的医药费,来到医院寻求帮助,对医疗期望值往往过高,由于不了解医疗风险,将责任归咎于医生。比如湖南湘潭市产妇羊水栓塞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的医疗意外,如果患者家属对分娩并发症羊水栓塞的危险性有所了解,也就不至于爆发冲突。另一方面,目前医生接诊量巨大,任务重,很难有充分的时间为患者讲解相关的医学知识。而基础医学教育阶段的老师和医学生肩负着传播知识、服务社会的责任,将正确的医学知识和可能的医疗风险通过合适的途径和 渠道 ,持之以恒地进行系统科普,在患者和医生之间构架知识的桥梁,为医生和患者有效交流提供基础。同时医学生在充当医学知识桥梁作用的过程中,也必然经历一个“学中用,用中学”的过程,有助于解决医学生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的问题,加强自己的知识储备,不断面对实际问题以扩展自己的知识结构,活学活用,加快医学生的成长。

1.2构建医患信任的桥梁

患者及其家属与医生之间的相互信任缺失,是造成医患关系扭曲的一个重要原因。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医疗投入相对不足,医疗资源分布不均,导致一些“医疗乱象”的发生,例如“收红包”、“大处方”等现象,患者不信任医生,有的患者只信任资历深厚或者自己熟识的医生,时刻提防甚至排斥其他医务人员。而有的医生为了规避医疗纠纷中的责任,也会相应的采取一些自我保护 措施 ,比如放弃高风险手术、过度依赖医疗仪器、开具不必要的检查、出现过度医疗等问题。长此以往,必将导致医患关系的恶性循环。基础医学教育阶段的医学生走进社区,志愿服务,不仅可以起到传播知识的作用,而且和患者长期接触,建立联系,关心其心理感受,一方面医学生在实践中学习医患沟通技巧,同时防止把病人当作疾病的载体,只见“病”、不见“人”,为以后医学生步入医生岗位后建立互信、互通、互容的医患关系奠定感情基础。

2.具体对策和 方法

2.1建立健全医患关系认知教育课程体系,加强基础医学教育阶段的人文教育

医学生的医患关系认知水平和沟通技能的培养,是医学生成长为合格的医务工作者不可或缺的条件之一,它决定未来医生的职业态度、行为举止,必将为化解医患矛盾、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奠定良好的基础。而当前我国医学教育过程中,对引导医学生树立科学的医患沟通理念的相关课程体系不够健全。存在只注重临床带教,把医患关系的建立与养成寄于临床实践阶段,忽视基础医学教育阶段的人文素质培养等现象,是很不可取的。在当前医患关系的新形式下,医学院校必须在注重学生专业基础知识及技能培养的基础上,增加社会学、伦理学、人文科学等非生物学知识的课程比例,在原有的医学伦理学、医学心理学、医学和政策课程基础上,增设沟通技能、医疗事故与医疗纠纷等课程。要切实避免人文学科教学过程中流于形式,理论脱离实际,生硬地进行概念、理论、原理的灌输,同时要打破与其他学科的“壁垒”,将医学基础课程和临床课程纳入医患关系认知教育课程体系中,特别是在生理学、病理生理学、药理学等医学基础课程中及早地渗透人文课程的教育内容,进而使学生潜移默化接受医学学科的人文性,增强医患沟通及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置能力。

2.2改革现有的基础医学课程的教学模式,创新教学手段

基础医学教育过程中传统的单一以课堂讲述的LBL(lecture-basedlearning) 教学方法 的教学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医患关系对医学生培养提出的更高要求。医学生不仅需要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与职业素养,掌握广博的知识与专业技能,又要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终身学习能力,因此改革现有的教学模式,综合运用LBL、PBL(problem-basedlearning)、CBL(case-basedlearning)以及RBL(resources-basedlearning)等教学方法,积极引入MOOC(massiveopenonlinecourses)教学模式,注意多学科融合,创新教学手段。例如应用标准化病人(standardizedpatient,SP)、SimMan综合模拟人及在此基础上建立的模拟病房和模拟医院等,加强学生在整个学习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将基础和临床有机结合,用一切手段实现知识的无缝对接,为学生营造自主、独立、创造性学习的教学环境,为医学生顺利完成向医生的角色转换做好充分的知识技能储备和心理方面的准备。

2.3建立基础教育阶段医学生社区志愿服务学分制度,开创培养健康医患关系的新机制和途径

为解决医学生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的问题,医学教育早期临床实践已经逐渐受到重视,但从医患关系的角度,不可避免地会涉及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和隐私权及无证行医等问题。因此在基础教育阶段可以建立医学生社区志愿服务学分制度,安排学生利用课余时间或假期进入社区,进行医学知识科普活动,让医学生在运用自己的医学知识为群众的健康问题答疑解惑的过程中建立自信,一方面可以提高沟通技巧,使他们逐步掌握应对医患关系的策略,并且与群众逐步建立互信互重的情感联系,增进医学生对患者生命的尊重、敬畏和关爱;另一方面,医学生在 社会实践 中自主观察,不断发现医学问题,提高自主学习能力。

医患关系论文范文二:医患关系下基础医学教育论文

1.医患关系扭曲成因

在医疗市场化的大趋势下,医患关系本应该是共赢的关系,一方面医生为患者解除或者缓解病痛,从而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另一方面患者向医生求助,并支付相关费用。目前导致医患关系严重扭曲的成因复杂,涉及患者、医生、医院与政府甚至媒体各个方面的矛盾和问题。但是调查提示导致医患纠纷的前3位原因仍然是医务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差、服务态度差、医患沟通障碍。医护工作是个“生命所系,性命相托”的特殊职业,职业的属性要求从业人员首先必须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在当前大众对健康水平要求提高的形势下,对医务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的要求也相应提高,这也提示医学教育应在调节医患关系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除了少数医务工作者医德医风确实存在问题以外,医疗问题的专业性导致患者缺乏了解,对医护人员期望过高,另外医生相对短缺,任务繁重,时间和精力都制约了医患之间的有效沟通。要想走出医患困境,必须加强医患之间的有效沟通。

2.基础医学教育面临的挑战

目前我国的医学教育无论是专科、本科和研究生层次大致分为两个阶段:基础医学教育阶段和临床医学教育阶段,主要采取“基础课-临床课-医院实习”的教育模式。基础医学教育阶段是每个医学生成长为合格医生或医务工作者的必经之路。因此作为医生的摇篮,基础医学教育在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历史使命,同时基础医学教育改革也必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然而在基础医学教育阶段,学生医学知识有限,学生和老师与患者之间没有直接接触,在医患关系调节方面的作用很容易被忽视。但是处在这个阶段的学生既对获取医学知识正处于极度渴望的阶段,又苦于缺乏接触实际问题的机会,同时他们与进入临床实习后的医学生不同,不会涉及有关患者隐私等方面的利益冲突,在与患者沟通方面有一定的优势,更容易被患者所接受。因此,他们可以在医患之间构建医学知识和互信的桥梁,从而在基础教育阶段寻求缓解医患关系紧张的可能途径将成为一种合理的选择。

2.1构架知识的桥梁

对医学专业知识的正确认知是医患有效沟通的基础。患者医学知识匮乏,不清楚医生的诊断,不了解医生的用意,就很容易产生误解。患者饱受病痛折磨,带着毕生积蓄,甚至是四处筹措的医药费,来到医院寻求帮助,对医疗期望值往往过高,由于不了解医疗风险,将责任归咎于医生。比如湖南湘潭市产妇羊水栓塞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的医疗意外,如果患者家属对分娩并发症羊水栓塞的危险性有所了解,也就不至于爆发冲突。另一方面,目前医生接诊量巨大,任务重,很难有充分的时间为患者讲解相关的医学知识。而基础医学教育阶段的老师和医学生肩负着传播知识、服务社会的责任,将正确的医学知识和可能的医疗风险通过合适的途径和渠道,持之以恒地进行系统科普,在患者和医生之间构架知识的桥梁,为医生和患者有效交流提供基础。同时医学生在充当医学知识桥梁作用的过程中,也必然经历一个“学中用,用中学”的过程,有助于解决医学生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的问题,加强自己的知识储备,不断面对实际问题以扩展自己的知识结构,活学活用,加快医学生的成长。

2.2构建医患信任的桥梁

患者及其家属与医生之间的相互信任缺失,是造成医患关系扭曲的一个重要原因。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医疗投入相对不足,医疗资源分布不均,导致一些“医疗乱象”的发生,例如“收红包”、“大处方”等现象,患者不信任医生,有的患者只信任资历深厚或者自己熟识的医生,时刻提防甚至排斥其他医务人员。而有的医生为了规避医疗纠纷中的责任,也会相应的采取一些自我保护措施,比如放弃高风险手术、过度依赖医疗仪器、开具不必要的检查、出现过度医疗等问题。长此以往,必将导致医患关系的恶性循环。基础医学教育阶段的医学生走进社区,志愿服务,不仅可以起到传播知识的作用,而且和患者长期接触,建立联系,关心其心理感受,一方面医学生在实践中学习医患沟通技巧,同时防止把病人当作疾病的载体,只见“病”、不见“人”,为以后医学生步入医生岗位后建立互信、互通、互容的医患关系奠定感情基础。

3.具体对策和方法

3.1建立健全医患关系认知教育课程体系,加强基础医学教育阶段的人文教育

医学生的医患关系认知水平和沟通技能的培养,是医学生成长为合格的医务工作者不可或缺的条件之一,它决定未来医生的职业态度、行为举止,必将为化解医患矛盾、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奠定良好的基础。而当前我国医学教育过程中,对引导医学生树立科学的医患沟通理念的相关课程体系不够健全。存在只注重临床带教,把医患关系的建立与养成寄于临床实践阶段,忽视基础医学教育阶段的人文素质培养等现象,是很不可取的。在当前医患关系的新形式下,医学院校必须在注重学生专业基础知识及技能培养的基础上,增加社会学、伦理学、人文科学等非生物学知识的课程比例,在原有的医学伦理学、医学心理学、医学和政策课程基础上,增设沟通技能、医疗事故与医疗纠纷等课程。要切实避免人文学科教学过程中流于形式,理论脱离实际,生硬地进行概念、理论、原理的灌输,同时要打破与其他学科的“壁垒”,将医学基础课程和临床课程纳入医患关系认知教育课程体系中,特别是在生理学、病理生理学、药理学等医学基础课程中及早地渗透人文课程的教育内容,进而使学生潜移默化接受医学学科的人文性,增强医患沟通及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置能力。

3.2改革现有的基础医学课程的教学模式,创新教学手段

基础医学教育过程中传统的单一以课堂讲述的LBL(lecture-basedlearning)教学方法的教学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医患关系对医学生培养提出的更高要求。医学生不仅需要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与职业素养,掌握广博的知识与专业技能,又要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终身学习能力,因此改革现有的教学模式,综合运用LBL、PBL(problem-basedlearning)、CBL(case-basedlearning)以及RBL(resources-basedlearning)等教学方法,积极引入MOOC(massiveopenonlinecourses)教学模式,注意多学科融合,创新教学手段。例如应用标准化病人(standardizedpatient,SP)、SimMan综合模拟人及在此基础上建立的模拟病房和模拟医院等,加强学生在整个学习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将基础和临床有机结合,用一切手段实现知识的无缝对接,为学生营造自主、独立、创造性学习的教学环境,为医学生顺利完成向医生的角色转换做好充分的知识技能储备和心理方面的准备。

3.3建立基础教育阶段医学生社区志愿服务学分制度

开创培养健康医患关系的新机制和途径为解决医学生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的问题,医学教育早期临床实践已经逐渐受到重视,但从医患关系的角度,不可避免地会涉及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和隐私权及无证行医等问题。因此在基础教育阶段可以建立医学生社区志愿服务学分制度,安排学生利用课余时间或假期进入社区,进行医学知识科普活动,让医学生在运用自己的医学知识为群众的健康问题答疑解惑的过程中建立自信,一方面可以提高沟通技巧,使他们逐步掌握应对医患关系的策略,并且与群众逐步建立互信互重的情感联系,增进医学生对患者生命的尊重、敬畏和关爱;另一方面,医学生在社会实践中自主观察,不断发现医学问题,提高自主学习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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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医患关系哲学思考论文

一、当代医患关系性质的改变与医患利益共同体的分离

医学,无论是中医还是西医,一向是以服务于生命为宗旨的,客观地具有“善”的属性。从发生学角度看,医学起源于解救疾苦之“善”念。西方医学史上曾有:“减轻病患的痛苦的本能冲动是医学技艺起源的原因”[5]144这一观点。作为医学标志的“蛇仗”,意味着守护健康的向善志向。与此相同,中国医学史也认为由于面对“死于病”的人间苦痛,“圣人”兴发悲悯之情从而创建医药,促使医药学产生,“圣人悯之而医药兴”(《伤寒证治准绳》)。同时,医学的发展也是在“善”的力量推动下实现的。一部人类医学史,就是不断攻克疾病、维护健康、解救疾苦的历史。因此,在医学领域,维护健康、促进生命是一切价值的最终依据和标准。正是由于服务于生命的价值追求,自古以来,医学才得以享有崇高的荣誉。然而,在我国医学事业发展过程中,随着科学技术和市场机制不断深化其影响,医学的价值观念和宗旨出现了变化,这种变化深刻影响着医学性质,并强烈冲击着医患关系。

科学技术的进步,推动着我国医学事业取得了巨大的发展。客观地说,医学离不开科学技术,重要的是要将科技的位置摆正。而在科技力量的推动下,医学本身产生了对技术的过度依赖,出现了“科学技术万能”、“科学技术至上”等观念,以至于在我国医学发展进程中出现了“技术主体化”[6]1-4的趋势。这一趋势主要表现为“当代医学的一些技术,不是依从医学目的自身的需要,而是依从于技术自身想要做什么和能够做到什么,依从技术自身潜能能够实现的目标,技术因其发展而发展”[6]2,也就是说在医学发展过程中,技术引领着医学目的、规定着医学过程、塑造着医学性质,从而使得技术成为了医学的全部。其中,最根本的改变在于技术由手段变为目的,这使得一向以服务于生命为目的的医学,在价值方向上发生了转变,“善”的属性沦为“技术性”。在这样的医学背景下,技术成了衡量医学价值的标准,医务人员自然充满对技术的无限追求,在为患者诊治过程中,对技术的应用缺乏足够的审慎意识,甚至于盲目应用,这不仅导致医源性和药源性疾病增加,也使得误诊误治率上升。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医学有时似乎由主要对发展它的技术能力感兴趣的精英领导,而他们很少考虑它的社会目的和价值,更不用说病人个体的痛苦”[7]11-12。传统中医文化认为“医乃仁术”,强调医学这一“生生之具”治病救人的作用。医学不应该是为了技术而发展技术,而应该始终将技术保持在“生生之具”的位置上。对于医术和患者的关系,中医认为是“病为本、工为标”(《黄帝内经》)的关系,意思是患者的生命是本,技术是标,技术是服务于生命的,医术必须基于患者的生命而使用,为和于生命而使用。相比之下,当代“技术主体化”的医学,变得“本末”倒置、“玩物丧志”,其结果是医学和技术形成具有一致过程和目标的共同体,反而将生命和健康从中分离出去。实际上,正是基于医学服务于生命的宗旨,医学和人类生命存在健康利益共同体的关系,医患才成为健康利益上的共同体。因此,当医学和人类生命的利益共同体分离之后,医患健康利益共同体就没有了内在依据,走向分离就是势所必然。

市场的本性是求利,医学的本性是向“善”,两者在性质上互相冲突。如果说技术主体化使医学偏离了“善”的价值方向,那么市场机制进入医疗活动则使医学的发展背离了“善”的价值方向。在我国,作为医学载体的医院,被推入市场化以后,在其管理和经营过程中,十分注重“利润”,市场逻辑主导着医院的生存和发展理念,受此影响,医患关系发生了性质上的改变,“现在病人往往被称为医疗保健的‘购买者’或‘顾客’,医生则被称为医疗保健的‘销售者’或‘提供者’。这样医患关系就被当做商品交换关系。”[8]36置身于其中的医务人员以“销售者”、“提供者”角色自居,因此,在医疗活动中“求利”意识凸显出来,甚至出现“拜金主义”的现象。可见,市场机制进入医疗活动之后,医患关系被简化、扭曲为一种经济关系,当经济关系主导着医患关系,医患共同体就会受到强烈的冲击,以至于出现在看病的“消费”过程中,病人花得多、医生就挣得多,病人花得少、医生就挣得少的普遍现象。如果说技术主体化导致了医患健康利益共同体的分离,那么医疗对利润的追求则使得他们由健康利益共同体变为经济利益对立体。

二、当代医患关系人文精神的失落与医患情感共同体的分离

医学的研究对象是“人”,而“人”是具有人文性质的,所以人文精神为医学所固有。医患关系是在医疗活动中形成的人际关系,医学观指导着医疗活动的整个过程,医学观念不同医疗活动的过程就不同,结成的医患关系就不一样。医学观念决定着医患关系的特征和类型,在某种程度上,有什么样的医学观念就会有什么样的医患关系。当医学观念具有人文精神时,医患之间就具有情感凝聚力。在传统整体性医学模式的指导下,医生会关注患者的心理和情感,如希波克拉底曾说:“我们必须知道疼痛是什么,为什么会有疼痛,并且对人造成了何种危害”[5]13。《黄帝内经》也有:“凡治病必察其下,适其脉,观其志意与其病也。”在这种医学观念中,“人”是完整的,其整体性被尊重。医生“既是肉体的医师,也是灵魂的医师”[5]18。同时,在医疗活动中,医患之间注重情感交流和联系,“医师与病人之间应亲密无间”[5]17,医生对病人应“笃于情”(喻昌)等。总之,传统医学观念保持着较为浓厚的人文精神,在医疗活动中,患者的精神需要被关注,医患保持着亲近感,基于治病恢复健康的共同目标,双方具有团结意识,能够真诚协作,在情感上是一个具有凝聚力的共同体[4]。

在1977年美国学者恩格尔哈特教授就提出医学模式应该由“生物医学模式”向“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转变,我国医学界也从理论上认可这种转变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但这种转变在医疗实践层面并未实现[9]337-340。也就是说,实际上,生物医学模式仍然主导着今天的医疗活动。在生物医学模式指导下,诊治过程是在“生物属性”的视域里开展并完成的,医生局限于患者的生物层面去探寻疾病及其治疗。患者的心理、感受和情感等得不到充分地关注,这样,疾病和患者发生了分离,疾病和人发生了分离,人的整体性被简化为“生物性”。在医疗活动中,“人很久以来就已经消失了并不停地在消失”[10]419,医疗由“人道主义”变为“病道主义”,逐渐“重病不重人”。同时,医学朝着追求实证化、客观化的方向发展,在这个过程中,医学经历“祛魅”淡化了对生命的敬畏之情[11]2,在诊治过程中医生为了更好地专注于他的“科学世界”,不仅对患者的疾苦少有关注,还与患者保持必要的情感距离。比如,按照现代医学的要求,在病历书写过程中,描述患者情况时要求杜绝使用任何主观性的词语,越客观越好,在这样的医学观念影响下,医学不仅没有了敬畏,也弱化了情感。医学认识上主客二分,表现在医患关系层面,即作为认识主体的医生和作为认识客体的患者成为主客二分的关系,彼此相互分离,患者成为医生的客观化、外在化的世界。在医患交往过程中,医生沉浸于“科学世界”、患者身处于“生活世界”,医患成为两个世界的人。不仅如此,医疗活动中大量仪器设备等技术化手段的介入,大大减少了医患之间的直接交流,面对面的交流在技术设备的介入中面前变得无足轻重,医患关系被“物化”。在医学被生物模式掌控,由自然科学引领,让技术手段干预的时候,“我们的治疗是机械的和非人格的,我们的医治者以拉开距离、冷静超然、关系正式并运用抽象概念为特征。”[12]可以看出,在医学不断地强化其科学技术性、削弱人文精神的发展过程中,由于医患之间被主客二分,情感交流的和人情关怀的缺失,医学的人性品质在下降,医学的人文精神在失落,使得原本应该具有亲密感情的医患之间彼此疏远,团结精神欠缺,合作性较低,内在凝聚力丧失,情感走向分离。

三、当代医患关系德性的削弱与医患道德共同体的分离

医学具有“善”的属性,它的最终实现离不开医务人员内在人性之“善”。虽然在我国医学发展史上,科学技术的推动作用是巨大的,医学离不开科学技术,但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如果没有了人性之“善”的指导,其作用就可能是“恶”的。因此,“善”的事业只能依靠“善”的力量给予保证。所以,德性是医学的根本性力量这一根本性力量表现在医患关系上,即德性是医患交往的主要调节力量。实际上,因为医学是“善”事业,与此相应,医患关系的本质是道德性质。其内容是救助者与被救助者的关系。只有以德性作为主要调节力量,这种道德性质才能得到保证,道德性质的医患关系才与医学本身相符合,医疗活动才得以顺利开展。自古以来,医学对德性、美德都极为重视。西方医学自希波克拉底开始就对医生的美德提出了十分全面的要求,强调“他的性格必须像个君子”[5]17西方大哲柏拉图针对医学美德也曾提出:“他们是用心灵医治身体,如果心灵原来是坏的或者变坏了,他们就不可能很好地医病了”[5]22。中医在对美德的要求程度之高,内容之丰富在世界医德史上都十分突出。中医认为“医乃仁术”,以“仁心”行医才能实现医术救人的功能“仁心”即救人之心、活人之心、不忍之心等,它尤其注重仁、智、廉、不欺等主要美德。传统医疗活动以内在德性为基础,在医患交往过程中以内在德性作为调节力量,医生会将患者的需求转化为自我的道德要求,对道德责任的承担是“由仁义行”而非“行仁义”,这样,医生认同并主动践行医疗活动的道德要求,患者信任医生的道德品质,双方形成了一个道德共同体。

随着医学的发展,医学由个体行医模式转变为团体行医模式,在道德上,由对“好的人”的侧重转变为“好的行为”的侧重,由对个体性美德的注重逐渐转变为对团体性规范的强调。在一定意义上,对规范的强调增强了道德的可操作性,并有利于实现道德要求的客观化和普遍化。这种强调是对医学的促进。但是,由此削弱德性、美德的作用,认为伦理学在医学领域关注的重点是“规范”[8]31-37,使得道德的内在性力量和外在性力量之间失去了张力,这势必会影响道德要求的践行。总之,道德作用的发挥需要在内在德性和外在规范之间保持必要的张力,并形成合力,道德建设需要“合内外之道”。道德规范作用的发挥是建立在内在德性基础上的,如果在医患交往过程中,单纯依靠道德规范的调节而失去内在德性的保障,那么道德要求就会沦为形式,患者对医生的信任就难以建立。实际上,在调节医患关系的形式上,我国医学事业不仅越来越倚重道德规范,还增加了法律和行政手段。这些手段的增加虽然是必要的,但如果没有德性做基础,很难取得实质上的成效。就法律手段来看,依靠法律约束医患双方,医生对道德责任的承担不仅会变得更为被动,而且会把注意力集中在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上。因此,“2002年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要求医生在医疗纠纷中要证明自己无过。这一点现在被普遍认为是过度医疗的开端,医生为了避免有一天对簿公堂时无法自证清白,用‘可做可不做的检查都做’的方式提早准备‘证据’。”[1]可见,没有内在德性的支撑,法律手段不仅不会达到预期效果,甚至会增加新的问题。国家卫计委要求(从2014年5月1日起)全国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在患者住院24小时内,均须和患者签订《医患双方不收和不送“红包”协议书》,双方承诺不收、不送红包以及贵重的物品。虽然这一行政手段的效果如何还有待证实,但可以肯定的是无论是道德规范的要求还是法律要求、行政要求,这些外在要求如果没有转化为内在自我要求,其践行就不是必然的。在我国医学事业发展过程中,从对道德规范的侧重,到增加法律和行政手段,调节力量趋向于外在化和强制化,但削弱了内在德性的作用,最终外在要求和医生内在要求之间不能实现统一,其落实就没有保证。这样,在医患交往过程中,医生对道德要求欠缺认同和主观意愿,其对道德责任的承担就会是被动和消极,乃至于沦为形式,因此,患者对医生的道德品质就不能形成信任,医患道德共同体走向了分离。

四、当代医患关系局限性的弱视与医患生命共同体的分离

从生命的角度看,患者是生命需要救助的人,医生是救助生命的人,和谐的医患关系离不开医患之间关于生命的共识,这就是我们所谓的生命共同体。虽然医学在救助生命这一方向上的追求是无限的.,“医术造成健康是由于本性”[5]29,但表现在特定时期,医术的能力总是有限的。进一步看,医学虽然高扬“救死扶伤”的旗帜,但生、老、病、死的客观规律决定了死亡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在现实中,医学总呈现为一门“有缺憾的艺术”。作为患方,基于医学的局限性,对不能治疗尤其是病人死亡的情况形成客观的理解和评价,对医患交往有深刻影响。但患方的正确认识离不开医学的引导。在传统医学史上,对于医学的局限性,医生是很关注的。据《史记》记载,因为医术高超,扁鹊在当时“名闻天下”,人们对他的评价是“尽以扁鹊为能生死人”,以为他能使“死人”复活,听闻这样的赞语,扁鹊说:“越人非能生死人也,此自当生者,越人能使之起耳”,“自当生”是医生努力的前提,“非能生死人”则是医生能力的限度。对医学的局限性表现得客观且清醒。因此,中医比较关注“死症”。如《黄帝内经》中说,“五藏已败,其色必夭,夭必死矣”(《素问·三部九候论》)。“死证”代表着生命危机的讯号,洞晓这一讯号,一方面可以救其于萌芽中,另一方面如果死亡已无法挽回,那就只好“顺天”以对之。所以,遇到不能救治的情况,如三国时期的名医华佗就会以实相告。与此相同,在西方医学史上,希波克拉底也曾明确指出“那些病入膏肓的人”,“医学无能为力”[5]15。

在科学技术的推动下,医学在发展过程中将很多“不能”变为“能”,医学能力持续增强,这种发展趋势甚至使人类具有了“上帝”的能力,充当起“上帝的角色”。在医学凯歌高奏、能力巨大的时代背景下,人们习惯了医学之“能”,以至于忽略了医学本身永远存在“不能”。在医疗活动中,医学遗忘了谦虚,医生也往往傲慢。由于医学对自身局限性认识变得弱视,欠缺对患者的正确引导,人们对医学能力的要求和期望拉高,以至于“现代人已无法接受死亡了”、“因为他或她觉得自己在这样一种状态下死去实在是不应该,怎么如此发达的医学科技就治不好自己的病呢?”[13]655这种认识带给医患交往很深的隐患。在今天的医疗活动中,当患者死在医院时,往往成为医患产生冲突和纠纷的导火索。“患者无论得到多么好的治疗,如果没有治好要走向死途,那么绝对是不甘心的;而患者家属在患者去世后总要把怒火集中投向医生与医院,绝不肯接受这样的后果”[13]655。患者的这种认识和态度固然是医患信息不对称的表现,但从医学角度看,则反映出强化对医学局限性认识的重要性。客观评价医学能力,可以推动人们正确理解死亡。而在医学对其局限性弱视的背景下,由于欠缺对患者关于医学能力客观评价的引导和教育,患者不能正确理解医学“不能”的情况,医生和患者在对死亡的认识上欠缺共识,导致了生命共同体的分离。

综上所述,我国现代医患关系的问题是医患共同体的分离,因此,缓解医患关系紧张的发展趋向,进而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实际上是医患共同体的重建。如果说,医患共同体的分离是医学偏离了其本身的结果,那么重建医患共同体,实际上是医学向其本身回归的过程。这个过程的完成,至少需要医学回归“善”的属性以此重建医患利益共同体。需要医学大大提升其人文精神,以此使医患重回情感共同体。需要医学强化对德性力量的重视,以此重建医患道德共同体。需要医学客观面对其局限性,引导人们的死亡观念,以此实现医患生命共同体的重建。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医患共同体应该是在医患“主体间性”(胡塞尔)基础上的重建,不能以共同体的统一性、整体性取消医生的独立性,尤其是在当前医生的人身安全屡遭危险的情况下,更应关注医生的合理权益。这应该成为医患共同体重建的一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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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科护理工作的主要是以保证产妇与婴儿的安全、健康,防止因外界因素影响而产生的对产妇或者婴儿损坏的情况发生。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产科个案护理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产科个案护理论文篇1:《产科隐私护理》 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国民 文化 水平的普遍提高, 医学知识 的普及及法制观念的增强,人们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也在不断提高,护理纠纷的发生率也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因此,如何适应时代发展的需求,减少护患纠纷的发生,达到患者满意的高质量的护理,是目前护理工作者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通过探讨产科常见护理纠纷的因素,提出有效地防范 措施 ,从而增强产科护理人员的服务意识,减少护理纠纷,提高产科的护理质量。 关键词:产房隐私护理相应措施 1产房隐私内涵 隐私通常被人们理解为身体的隐蔽部位,而据资料记载隐私的标准定义最先是由美国法学家沃伦(Ssmtiel D.Warren)和布兰德斯(LouisD.Brandeis)于1890年提出的,后来逐渐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认可隐私是指患者不妨碍他人及社会利益的个人心中不愿告诉他人的秘密,它主要包括个人身体秘密、身世及历史秘密、有关家庭生活秘密、财产方面的秘密等。妇产科是个特殊的环境,医护人员在对患者进行病史采集、体检和护理操作中,常涉及患者方面的隐私问题,如生殖器官的暴露、未婚先孕、性传播疾病、异常婚育史、婚外性伴侣、生殖器畸形、不孕不育等,多患者对此存在不同的情绪反应和心理变化。所以,注重产房个人隐私保护显得格外重要。 2产房隐私被暴露的原因分析 在分析隐私被暴露的原因之前,我们很有必要先研究一下患者对隐私的认识。 在进行妇科检查时,需暴露隐私部位,很多女性患者,特别是年轻未婚女性,怕被男性看到,怕男医生检查,不愿有男实习生在场,觉得在男性面前暴露生殖器很难为情,同时也存在怕被家属不理解的顾虑。有某些隐私的女性患者,例如:生殖器畸形、有性传播疾病、未婚先孕等,在接受妇科体检和询问病史时,是抱着忐忑不安的心情,怕隐私被暴露而受到歧视或影响夫妻感情和正常生活,造成夫妻家庭不和,心里充满矛盾和不安。 2.1病房、妇科检查室的布局因素 病房、妇科检查室的布局不当会导致患者的隐私暴露。如病房较大,设施不齐全,病室环境差,个房间住7~9位患者甚至更多,中间没有隔帘;某些常用无菌物品放置在妇科检查室内,以至于患者在做妇科检查时,常有医护人员闯入检查室取物。 2.2医护人员素质因素 医护人员直接面对、接触患者隐私,医护人员认识隐私意识淡薄、观念不正确、素质低下等也会直接导致患者隐私被暴露。具体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意识淡薄。没有真正理解隐私和隐私权的含义,以及保护患者隐私是医务人员的主要义务之一等,也就无法从根本上重视保护患者隐私,并从言语和行为中反映出来。 (2)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尽管医学模式也由过去的以疾病为中心阶段转变到了以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为中心的阶段,但在实际操作中,还是存在着你是患者,我是医生,我只要医好你的病,而你只要配合我的检查治疗就行了的思想,从而忽略了患者的心理感受。 (3)服务意识较差,对患者个性化的服务需求不了解,或不能很快适应。不能主动为患者服务,而是按照操作规程机械地进行着每一次操作,单纯地用手和用脑做事,而没有用心去做。 (4)不尊重患者。如让进修、实习医生、护士查看患者时,不事先做好解释工作,或未征得患者同意就执行操作,或检查时不分时间、地点等。 (5)职业素质较低。如在办公室、走廊等地方,随便谈论患者病情、隐私,进出病室不随手关门,在进行操作时接操作前要评估环境,符合保护患者隐私的要求,但实际上,为了省时间或怕麻烦或自认为没有必要等而被忽视听电话、接待同事或来访者等。 (6)不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现在很多诊疗操作都明确规定操作前要评估环境,符合保护患者隐私的要求,但实际上,为了省时间或怕麻烦或自认为没有必要等而被忽视。 2.3医院管理方面因素 医院管理不当也是导致患者隐私暴露的原因之一。如诊室秩序混乱,表现为患者、陪人多,甚至妇产科诊室里有男陪人等。探视制度不严格,探视人数多和探视时间长,有的病床24小时都有陪护,有时甚至有多人陪伴的现象。一览表上写明疾病诊断,来人通过查找便可知道该患者到底得了什么病。病历资料管理不善,病、陪人趁机私自翻阅等。 3对象与 方法 3.1调查对象 随机抽取2009~58月份产科患者116人(其中包括大月份引产15人),发放问卷116份,回收有效问卷110份,有效回收率94.8%。110例患者年龄18~36岁;97例已婚,13例未婚;文化程度,小学22例,初中38例,高中29例,大专及以上21例。 3.2方法 采用问卷调查法,自行设计问卷,内容包括一般资料:年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隐私认知、个人隐私有无被泄露、主要由哪些途径泄露、泄露后的心理状况。答案可多项,由患者自己填写或口述。 4结果 患者对隐私的认识:56例(50.9%)认为病情属于个人隐私;69例(62.7%)认为身体某些部位属于个人隐私;32例(29.1%)认为婚育史属于个人隐私;27例(24.5%)认为其他如心理活动属于个人隐私。 5提高产房隐私护理的相应措施 3.1加强医护人员隐私保护意识 由于产科患者有别于其他科室,入住产科,都无可避免的要面对医护人员对婚育史、孕产史的询问,以及身体隐私部位的暴露,如会阴部备皮,腹部监测胎心音,分娩时的截石位、不可缺少的肛检与阴查、哺乳时乳房的暴露等,针对产科患者的特殊情况,医院应加强对医护人员的隐私 教育 ,加强其法律意识,注重患者隐私保护。 3.2改善就医环境 门诊设分诊台、诊疗室改造成“一医一患一室”,并请家属或亲友在诊室外等候,避免了患者尴尬解除心理顾忌,以便能详述病情。病房改装成单人或双人房。 3.3提高医护人员服务意识及水平 (1)急诊入院时,先把孕产妇安置人诊疗室,查看产前检查情况。避免当着家属或亲友的面询问病史及既往史,特别是孕产史,以防揭穿孕妇的隐私而引起家庭和社会问题。如果是未婚先孕或其他原因引起的阴道出血、外阴裂伤或性病引起的生殖器官炎症患者护士应做到一视同仁,不冷漠轻视。 (2)检查、治疗及护理操作时,特别是在做肛检、阴查及会阴冲洗时,应该关上房门或用屏风遮挡。操作时尽量避免与患者面对面,可采用侧卧位导尿法。对手术患者,应做好隐私部位的遮挡,避免不必要的暴露,操作期间不谈论患者隐私,操作结束后应该帮助擦净血污,穿好衣服,适当遮盖后送回病区休息。 (3)由于目前产时服务模式的改变,提倡导乐分娩及家庭式分娩,大部分孕妇分娩时都有家属或丈夫陪伴,因此,在做检查时应特别注意说话的语气和技巧,并告知家属不得乱窜产房,以免泄露和侵犯其他孕产妇的隐私。孕妇待产及检查时,适当遮挡腹部及会阴,特别注意防止接产过程中不慎泄露产妇隐私。 (4)对于妊娠合并性病或者其他传染病的患者,直接安排住单人房间,做好保密和消毒隔离。一览表及床头卡上只写姓名及床号,不写诊断。现在很多医院的护士站均为开放式的,医嘱的录入转抄与病历书写完善都在这里完成。因此,对病历资料的管理显得更为重要,应防止无关人员随意翻阅病历及治疗本,以免泄漏隐私,电子病书写后随时退出界面或予以加密。但护理人员对患者的隐私保护也不是无条件压倒一切的,当患者隐私和诊疗信息的保密会损害第三者生命健康利益及社会公共安全利益时,这时的保密必须让步。 4结论 护理工作性质决定了护士在工作中与患者的特殊关系。而产科患者诊疗及护理的特殊性,更容易导致患者隐私不慎的泄漏。因此,如何提高服务技巧和水平,强化法律意识,做好孕产妇隐私保护是每个产科护理人员应尽的法律义务和责任,我们应持慎重的态度,自觉维护患者的隐私权,避免无意的侵权行为,减少不必要的医疗纠纷。 参考文献: [1]王湘,邓瑞姣,保护患者隐私在护理实践中的问题与对策,中国医学伦理学,2005,18(61:88-89。 [2]戴慧萍,妇产科患者隐私保护的调查分析冲华现代护理学杂志,2007A(20):1846。 [3]潘孟昭,护理学导论,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99,138。 [4]秦美珍,中华现代护理学杂志,2007,4(18):1693。 [5]张新宝主编,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第1版,北京:群众出版社,2004,610。 [6]蒋建设,潘伟民,丁淑君,等,女性患者卧位导尿的观察,实用护理杂志,2003,19-48。 [7]施卫星,杨廷忠,护士应如何看待患者的隐私权,中华护理杂志,2004,36:312-314。 产科个案护理论文篇2:《妇产科护理管理》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医疗体制的改革以及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临床护理工作者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和冲击。由于人们对医疗技术的质量和医疗服务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因此,提升护理质量,势在必行,我们必须实施全面、规范的现代化护理管理模式,积极调动护士的潜能,为患者提供更全面、更优质的服务。 【关键词】妇产科;护理管理;探讨 护理管理对妇产科来说至关重要,高质量的护理管理可以给妇产科患者带来福音。特别是妇产科工作复杂、繁琐、危重、疑难的病例增多,这就要求我们对当前的妇产科管理模式进行有效的改革,因此本文首先分析妇产科护理管理的自身特点,最后针对妇产科护理管理模式目前遇到的一些问题提出一些建议,以便更好地指导以后的妇产科护理工作实践。 1、存在的问题: 1.1 护理人员观念及专业水平问题 现在的妇产科产室中存在着许多基本医疗服务不到位专业水平相对落后的护士医师。这样从本质上就影响了我们整体的工作质量。并有可能造成患者家属对医院的不信任。其次,这也会对刚出生的婴儿造成不良的影响。并且现在许多医护人员在诊治及服务中对患者耐心不够,没有足够的热请去为患者服务;在现在的医护管理中,一些检查过于流程化,落不到实处,于是一些医务工作者就随便应付了事,一些人员更是草草了之。对待一些评比也就是当时认真,过后不当回事。 1.2 病患沟通问题 从医院的角度出发,现在有许多医院所设立的护理评价机制与患者的需求非常的不符,这样使患者的诉求非常难传播出去,也不利于医院自身的完善和对医护人员的要求。同时这也与患者的家属产生了非常大的隔阂。这样的结果就最终导致了在孕妇生产时,由于对医师护士的不信任而产生的紧张。对胎心造成一定的影响最终影响到胎儿。如果长此以往下去,我们医患之间的隔阂就会日益加深。如果这样,就会引发十分严重的影响。 1.3 制度缺陷 从一个问题的完整程度上想,想要究其根源不应该简简单单只存在于表层上,而应在本质上寻找问题的根源,是不是在制度上存在着缺陷。现在助产室中有编制的人员不在少数,这也就使得一些助产人员对待工作的态度上不够积极不够热情,尤其是妇产科的护士,工作量明显超负荷,每天夜班工作繁重,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对待工作的积极性。如果这样常此以往的话,对护士的本身健康也有非常不利的地方。 1.4 缺少实践 经验 近些年,国内大批高层次护理人才进入临床,这批新生力量拥有丰富扎实的理论基础,但缺乏实践经验。妇产科作为基础科室,工作负荷过重,患者进出频繁,并且较单一的流程及繁重的工作使护士容易产生职业倦怠。 2、建议及对策 2.1 护理管理者要重视自我管理,提高团队凝聚力 护理管理者是医院护理管理层最基层的管理者,是护理管理中的重要角色,是病房工作的具体领导者和组织者,在完成病房管理和基础护理技术管理中起着主导作用,尤其在基层医院妇产科,护理管理者不仅承担着助产技术持续改进,还承担对病房护理质量的持续改进,更是解决医疗纠纷的协调者。提高护理队伍的整体素质,护士长要重视自我管理,并着力提高整个护理团队的凝聚力,培养且使用专业护士。 2.2 护理人员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 可以运用自己所学的专业知识,主动去观察病人,给予产妇心里的安慰鼓励,让患者感到惬意和舒适,而不是被动的单纯的查房。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以德治医。护理人员要与病患之间建立良好的沟通体系,及时了解病人所需。做好护理人员的管理,对护理服务的提升、护理队伍的稳定、护士素质的提高、护理专业的发展都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护理管理者要坚持科学的护理管理,通过不断的学习,持续的改进,灵活的运用,将人员管理的效能发挥到最好。 2.3 加强监督管理 大力开展医护工作的检查工作,做到每周一小查,每月一大查,每个季度一次彻底查。在检查的过程中要设身处地的为患者着想,从患者的角度出发这样才可以有效地提高医务人员的服务质量。如果有条件可以设立开放日,让每一个患者都参与到医院的建设当中来。同时要求每一位医护人员在医院检查中找到自身不足完善自己,全心全意把自己的业务水平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把每一位患者当作自己的家人。同时也应该注意到,我们应当从源头上,对医护人员的素质做一个有效并且严格的筛选。通过严格的笔试,来择优录取。作为整个医院的最特殊而又最敏感的地方,妇产科的医护配备应该是最先进并且也应该是学习性最强的,对妇产科的医护人员多外派学习,学习新的理念新的知识。同时,也应该多多了解并学习产后的一些相关护理知识,例如:母乳喂养和新生儿的养护。 2.4 加强妇产科护理管理实践 首先,要加强妇产科病房管理,增加晨间护理的力度,做到护理单元的整洁,努力为妇产科的患者创造一个清洁、整齐和舒适的住院环境。其次,要深入开展整体护理,积极发挥妇产科责任护士的主观能动性,认真组织整体护理查房、健康教育指导,特别加强入院介绍、康复指导、出院指导等健康教育工作,使得患者对健康教育知识的知晓程度高,从而提高妇产科患者的满意度。再次,加强妇产科护理安全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护理安全措施和护理安全管理制度。对护理工作中出现的缺点与差错,及时进行认真分析、 总结 与改进。增强护理人员的 法律知识 和相关安全保护意识;同时加强妇产科住院患者的安全管理,杜绝突发意外伤害事件的发生。最后,加强妇产科危重患者的管理,对年轻而缺少经验的护理人员进行抢救技术的相关培训,提高危重患者的抢救成功率。另外要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及护理操作规程,医嘱要做到班班查对,切实杜绝严重差错及电脑信息与医嘱不相符合的现象,加强妇产科护士对患者的基础护理知识的积累,提高妇产科护理人员的基础护理合格率。 3、总结 通过本文分析可得知,由于妇产科护理工作有其特殊性,所以要求护理人员要把精湛的专科技能、高度的责任心和优秀的道德品质、认真的工作态度、敏锐的观察力贯穿于护理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只有这样才能克服护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更加完善地为广大患者服务。 参考文献: [1]李明慧.产科护理工作易出现的纠纷原因分析及应对措施[J].中国中医药咨讯,2012,4(4):55. [2]佟丽芳,林春敏,石丽.护士长在护理安全中的管理作用[J].吉林医学,2005,48(9):934―935. [3]黄琼.论妇产科护理管理[J].中国医药指南,2011,99(13):149. [4]吴慧群,胡杰,张明英.妇产科护理安全隐患及对策[J].中国医药导报,2008,5(10):25. [5]刘兰珍.以人为本概念在妇产科护理管理中的运用[J].医学信息,2011,24(5):2101. [6]谭有妙.护理查房在提高妇产科护理质量中的应用[J].中国医药导报,2008,5(20):48. 产科个案护理论文篇3:《产科心理护理研究》 【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提高,开始提高精神上的要求。医学模式的变革,护理也开始从对患者身体护理,发展到兼顾心理护理,临床护理更加人性化。本文主要对产科心理护理进行研究。 【关键词】 护理;产科;心理护理 在分娩这一生理过程中,产妇的心理和生理都会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产科心理护理非常重要。如果在不良情绪刺激下,抑制宫缩,出现宫缩乏力,就会延长产程。体内肾上腺素因为紧张情绪也会增加分泌,血压升高导致子痫。可见对产妇的心理护理非常重要。 一种新型的 “生物-心理-社会” 医学模式的确立,使得心理护理被人们更加认可。心理因素直接影响到人的生理活动,影响到病程的长短,影响到患者疾病痊愈程度。研究患者心理,做好心理护理,提高护理质量势在必行。产科患者大多是妊娠、分娩的女性患者,患者状态的改变会给她们的精神上增加很大的压力。这一变化会使产科患者处于强烈应激状态,难免会出现紧张、焦虑和恐惧或者抑郁的情绪出现。如果不加以正确引导,让产妇思想上有充分准备,调整心态和必胜的信心,会给接生带来困难。从事产科护理工作多年,现对我院2012年10月至2013年3月31例产科患者心理护理情况做深入研究。 我院2012年10月至2013年4月31例产科患者,年龄22-37岁,平均年龄29岁,孕周(35±3)周。 1 孕产妇人患者独特的心理特点 产科患者大多是妊娠、分娩患者,分娩对孕产妇而言是最重要时刻,既有盼子出生的喜悦,又有担心新生儿出现不良情况的恐惧。妊娠会加重孕产妇的身体负担,造成一系列生理改变,表现为情绪不稳,没有耐心,精神脆弱,哭泣叫喊等。这些急躁的情绪变化会加重患者的疼痛,这时的医护人员的护理态度和医疗服务质量对她们很重要。生疏的待产环境,加上持续的阵缩,使得患者的体力消耗很大,难免会引起大脑皮层功能紊乱,就会造成产妇患者的宫口扩张变得缓慢,无形中就会延长产程,产程的延长会危害到产妇更会危及到胎儿和新生儿的健康状况。 2 根据产科患者的特点,实施临床心理护理 护理人员在护理过程中,根据心理学理论,根据产科患者的特点,主动通过行动影响和改变患者的心理状态,促进患者康复,主要措施如下。 21 优质病房环境便于患者心理调适为最佳状态 产科病房设置在安静的地带,通风采光好,室内湿度适宜,环境干净整洁。病房内有标准间和套单人间,卫生设施齐全,利于孕产妇心情舒适平静。每层的产科病房都配备责任护士,便于对病房内孕产妇的心理护理。 22 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便于消除产妇恐惧感 著名医史学家西格里斯曾说过:“医学的目的是社会的,它的目的不仅是治疗疾病,使某个机体康复,它的目的是使人调整以适应新的环境,作为一个有用的社会成员,每个医学行动始终涉及两类当事人,医师、护士与病员,或者更广泛地说,医学团体和社会。医学无非是这两群人之间多方面的关系。”可见护患关系的重要作用。护患关系也是人际关系的一种,真诚和温暖的态度有利于建立关系,理解和接纳有利于推动关系的深入,经常见面也有助于关系的推动。护患关系贯穿于医疗护理活动的全过程,孕妇入院后,护士安排好床位,稳定孕妇情绪,消除产妇的陌生感和恐惧感,营造一个轻松、舒适的环境。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可以缩短护患距离,便于患者配合完成各种治疗,早日康复。 23 妊娠期妇女产前心理护理 妊娠期妇女无论是在心理上还是在生理上,都会发生明显的变化,但是在各项指标都正常的情况下,属于女性特殊的生理阶段。对于这一阶段的产科分娩患者在心理上的护理,关键在于提供临床分娩知识教育与咨询答疑,对胎儿出生前的保护和孕产妇的自我监护方法,提前进行母乳喂养知识宣讲工作。对于个别妊高征孕妇必要时进行吸氧,降血压,定时监测胎动。胎膜早破的孕妇,帮助卧床抬高臀部,观察羊水性状,孕妇出现阵痛不要恐慌,这属于生产征兆,帮患者讲解宫缩性阵痛,给患者增加自然分娩的信心,做好迎接宝宝出生的心理准备。 24 产程中三个阶段的心理护理 孕妇随着生产过程的临近,身体上会出现更多的变化,比如宫缩性阵痛频率的加强,体力消耗不断增大,无形中给产妇在心理上增加了很大的负担,难免会出现从未有过的恐惧与情绪上的不安。护理人员需要及时对产程中的产妇的生理与心理做出准确的预测,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护理。 初产妇第一产程时间较长,缺乏分娩知识,对宫缩疼会产生焦虑、恐惧心理,易导致宫缩乏力,产程延长,宫颈扩张缓慢或水肿,应向产妇讲解分娩知识,稳定情绪,利用宫缩间歇期休息,学会放松与呼吸相结合的技巧,如抚摸产妇的额头,对其讲述顺从的生理知识,握住产妇的手,给产妇心理上的力量。将话题转移到即将出生的婴儿,分散产妇患者对阵痛的注意力。对于待产时间较长的产妇,由于患者的体力消耗很大,这时护理人员需要陪伴身边。在宫缩间隙让产妇积极休息保证体力,能进食的要及时补充营养迎接分娩的到来。耐心解释,安慰和鼓励产妇,按摩腰骨部,转移注意力,缓解其无助的心理,心态放松顺利完成分娩,充分享受分娩的难忘时刻。对于情绪极度紧张的患者需要播放舒缓的轻音乐,安抚患者紧张的心理,让平时最亲近的人来身边陪护,增强患者迎接分娩的信心。 第二产程阶段,患者会出现反应强度增大、阵痛间歇时间缩短的现象。在这一阶段,护理人员需要鼓励产妇吃一些易消化的食物。帮助患者减少因为分娩阵痛带来的顾虑,相信医护人员,并努力配合,正确运用腹压娩出胎儿。 第三产程阶段,胎儿娩出后,初产妇极度疲倦。此时要告知产妇婴儿健康无畸形,保证产妇思想放松,充分的休息。对患者家属也要进行不要的产妇妊娠情况与情绪介绍,给产妇最大的心理上的支持,缓解焦虑,避免出现产后的抑郁情绪。 25 对产后产妇心理障碍的护理 部分产妇在产后会发生心理障碍,主要有产后沮丧即产后心绪不良,是短暂的抑郁;产后抑郁即非精神病性的抑郁症状群;产后精神病,即一种严重的精神错乱状态。产后沮丧的发病率约为60%左右。产妇出现情绪激动,如易哭、因孤独而委屈、疲劳、失眠等状态,会在产后持续3-14天内出现率较高。产后抑郁产妇患者一般出现乏力疲劳、失眠、自责、担心自己或婴儿受到伤害等行为。产后精神病,起病急,症状呈现多样性如乱语、出现幻觉、兴奋躁动、缄默少语,严重的会出现意识障碍和自杀倾向等。 产后心理障碍治疗护理,主要是让产妇患者,解除产妇不良的社会、心理因素,减轻心理负担和躯体症状。安静修养避免不良精神刺激,减轻生活中的应激压力。倾听产妇诉说心理问题,做好产妇心理疏通工作,产后的沮丧情绪不需特别治疗,给予心理护理,促进和帮助产妇适应母亲角色;重症产后抑郁或精神病病人需住院给予抗抑郁、抗分裂等治疗。对于存在抑郁症高危因素的产妇应给予足够的重视,高度警惕产妇的伤害性行为,必要时请心理医师或精神科医师给予治疗。 综上所述,通过护士的心理护理,调动患者积极自我护理保健能力,早日恢复和增进健康。满足人们 健康知识 需求,提高产妇自我保健能力,降低产科并发症的发生几率。 参考文献 [1] 佘树梅孕产妇的心理护理[J]泸州医学院学报,2011,(01) [2] 张卫红52例高龄初产妇围生期心理护理[J]中国初级卫生保健,2009,(11) [3] 师丽卿,王芬浅谈心理护理在高龄初产妇自然分娩的作用[J]中外医疗,2010,(16) [4] 弓丽琪,唐素华孕产妇心理护理及对照性研究[J]河南大学学报(医学版),2007,(03) [5] 张平223例高龄初产妇的围生期心理护理[J]现代医药卫生,2009,(09) [6] 郇仪花,高慎霞分娩产妇的心理护理[J]泰山卫生,2004,(02) 猜你喜欢: 1. 护理案例分析范文 2. 专科护理小组工作总结 3. 妇产科护士演讲稿 4. 护理个案研究论文范文 5. 内科护理个案论文范文

儿科护理风险因素探究论文

儿科患儿的年龄普遍偏小,缺乏良好的自控能力,不具备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且通常表现为治疗护理配合度低等特点。以下是我为您整理的儿科护理风险因素探究论文,希望能提供帮助。

摘要: 儿科护理工作属于医院临床护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儿科临床诊断和治疗工作的有效性,儿科护理工作与患儿的健康息息相关。为了分析儿科护理工作中存在的风险因素,根据风险因素制订相应的风险防范方案并执行,实现对儿科护理风险的有效防控,为今后的儿科护理工作提供科学的参考依据。本次研究针对儿科护理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风险因素进行挖掘和分析,包括护理人员技术因素、护理人员服务观念落后、法律意识欠缺、医疗管理制度不完善等,同时采取重视细节护理、加强护患沟通、强化护理人员技能培训及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等措施,不断完善儿科临床护理工作。

关键词: 儿科;护理风险因素;防范对策

近年来,我国医疗卫生事业不断发展壮大,大家对于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开始建立良好的维护意识,广大患者对于医院护理服务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儿科患儿的年龄普遍偏小,缺乏良好的自控能力,不具备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且通常表现为治疗护理配合度低等特点。针对患儿的药物治疗以及其他临床治疗、护理具备一定的特殊性,也更容易引发各种护理纠纷问题[1]。护理纠纷的存在不但不利于维持良好的医疗秩序,而且还会给医院及患者双方带来负面影响。因此,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解决是现阶段医院儿科护理管理的当务之急。笔者综合分析护理风险的主要诱发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希望能够为儿科临床护理工作的开展提供参考依据,现报道如下。

1儿科护理风险因素分析

1.1护理人员技术因素

随着医疗技术的快速发展,新设备、新仪器的不断推广应用,护理技术复杂程度也不断增高,护理人员技术水平跟不上、经验不足或协作能力差,如静脉留置针、PICC的应用,主要指患儿临床查对问题以及药物使用问题,同时还包括输液输血以及标本送检等问题。

1.2护理人员服务观念、理念落后

表现为责任心不强,服务态度生硬,沟通能力差。个别护理人员工作作风不严谨,未能体现急患者所急、想患者所想,主要指的是护理人员态度不够亲切、护理技术不娴熟、护理操作不及时等行为。

1.3护理人员法律意识欠缺

表现为因工作繁忙护理记录不书写、护理记录不完整、不准确、不及时等[2],使得作为医疗纠纷中的重要证据失效。

1.4医疗管理制度不完善

护理管理者对潜在的不安全因素缺乏预见性和主动防范性,不能及时提醒护士们引起足够重视,相关的业务知识培训不及时、不到位,医德医风等职业道德教育薄弱,导致护理人员认识不到位。护理质量管理机制不健全,一级质量监控不到位,奖惩不分明,护理人员积极性受挫。

2儿科护理防范对策

2.1重视护理细节,强化风险意识,减少护理差错

做好护理某个细节工作是体现护士工作作风、防范医疗护患纠纷的环节之一,细节工作是比责任心更细致的一层工作,也是对患儿关心照顾周到的一种体现。儿科护理工作具有护患沟通难度大、家长情绪波动大等特点,针对这一现状,护理人员应在护理工作中注重细节,提供人性化护理服务,避免工作疏漏。在儿科护理中要多与患儿及家长交流沟通,了解他们的护理需求,并积极提供帮助,主动提供完善的.护理服务,以患者满意为最高的护理目标,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不断完善护理服务[3]。

2.2加强护理人员与患儿及家长沟通能力的培养

在沟通交流中护士应态度和蔼、热情,关心、同情患儿,应用恰当的语言,注意语言上某个细节的谈话,与患儿交流的语言温柔、清晰易懂,对家长使用的语言规范礼貌,多用解释性语言,对家长提出的疑问给予合理解释,同时提供微笑服务,从而融洽护患关系[4]。及时观察患儿家长的情绪变化,如开心、烦 躁 、抑郁等,根据情况予以安慰。当患儿家长不便应及时给予帮助,从而取得配合和认可。患儿出院前护理人员应主动帮助其办理相关出院手续,并致以诚挚的祝福。

2.3加强对护理人员的技能培训,提高护理服务质量

护理人员必须要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拥有较好的问题分析能力以及临时应变能力等,才能够保证良好的儿科护理质量,取得良好的护理风险防范效果。强化对护理人员的护理管理技能培训,保证护理人员的用药安全性,同时开展科学的护理教育以及管理,按照护理部要求,全部儿科注射用药均需要通过两人共同核对后正式执行用药治疗[5]。临床治疗和护理过程中需要应用到各种先进的精密仪器,护理人员必须积极参与仪器应用专项培训,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仪器的使用方法,根据相关操作规程进行仪器操作。

另外,从基础护理入手,要求每个护士对婴儿沐浴、配奶、喂奶、更换尿布、脐部护理、测体温等基础护理操作必须熟练掌握,人人过关,然后进行专科技术操作的培训和考核。事实证明,只有精通基础护理理论知识,掌握新生儿专科护理技能,掌握抢救的程序、配合方法,各种常用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病情观察等,才能在繁忙的儿科护理工作中镇定自若、有条不紊,保障患儿安全。按照护士规范化培训的要求,对工作5年内低年资的护士进行强化培训,反复训练专业技能,根据个人特点每月考核操作、理论至少各1次,合格后方可从事儿科护理工作。

2.4规范儿科护理操作程序,学习相关法律知识

构建科学的护理安全管理网络,组织安全管理小组,配备适合的护理人员,不断增强护理人员的风险意识,进一步推进护理安全管理工作,鼓励和引导护理人员对相关法律知识以及相关管理制度进行学习和了解,熟练掌握各种临床应用知识,并严格按照相关护理管理制度开展儿科临床护理工作,实施护理管理风险防控。

不断完善儿科护理制度,针对儿科护理操作程序进行规范化处理,不同护理单元均需要针对一般护理常规以及临床症状护理常规、疾病护理常规等进行制定和修订等。护理人员应积极学习儿科护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全面了解《护士管理办法》以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具体内容,给予患儿及其家属充分的尊重,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时,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各项知情告知义务[6]。选择国内外不同报刊以及杂志中报道的医疗纠纷案例等,针对案例发生原因以及解决办法等展开全面讨论,增强护理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借鉴国内外处理纠纷案件的成功经验。

3小结

儿科患者由于年龄较小,其身体发育尚未成熟,抵抗力相对较差,无法承受各种护理风险因素引发的不良后果,为了保证儿科治疗以及护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患儿及时康复,必须要加强对患儿的临床护理,主动挖掘儿科护理过程中存在的护理风险因素,制定相应的临床护理风险防范措施,改善风险防范效果。笔者从重视护理细节,出发强化风险意识;规范儿科护理操作程序,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加强对护理人员的技能培训;注重对护理人员的沟通能力培养等方面综合开展儿科风险护理防控,及时发现儿科护理过程中的风险因素,提高儿科临床护理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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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翠林.儿科护理投诉的原因分析及对策[J].基层医学论坛,2012,19(3):198-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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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薛娜.常见儿科护理缺陷的发生原因和防范措施[J].中国医药指南,2012,10(22):389-390.

关于消费纠纷论文范文资料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增长,法制观念深入人心,消费者保护工作亦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从世界各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来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只不过是保护消费者法律体系的初级目标,以保护消费者权益来维护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的终极目标和价值所在。所以保护消费者权益途径的利弊,应当以是否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否有益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否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为判定标准。为了更好的使消费者权益争议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解决,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定了协商和解、调解、申诉、仲裁、诉讼五种渠道途径。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可根据所碰到情况不同的纠纷,进行选择适用。虽然这几种途径最终的目标是一样的,但是在实践生活中,假如选择不同的途径产生的效果也就会有差别。这不但影响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也影响了法律价值的实现。本文通过对我国现有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的五种途径进行多层次多方面剖析、比较,提出如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合理方案,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我国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一些合理建议。 [要害词] 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权益纠纷 仲裁 一、引言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经济迅猛发展、我国消费者权益问题日益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事件非常突出,侵害消费者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不但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而且打击了合法生产经营者的积极性,令消费者怨声载道,并且损害了国家在国际上的声誉。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状况如何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社会文明发展程度和法制建设完善程度的重要标志。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例如《价格法》、《商标法》、《广告法》、《食品卫生法》、《药品治理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尤其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成为消费者保护自身合法权利的坚强后盾。本文通过分析、对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五种途径,给消费者指出一条如何保护自我合法权益的清楚思路,并在这基础上,给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提出一些建议。 二、协商和解 和解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的形式分清责任,取得彼此谅解,最后达成公平合理的解决消费者争议协议的一种方式。协商解决是指在争议发生后,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有关争议进行协商、交换意见而最终达成解决争议的方案。消费者在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或就与自己利益有关的问题与经营者发生分歧时,可以主动与经营者联系,提出自己的要求和看法。这种方式具有简便、高效、经济的特点,且涉及的消费者争议大多数是标的不大,案情比较简单的争议。协商和解在实际生活中最普遍,假如这种方式一旦被接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会受到保护,同时经营者在利润和商誉上也不会受到损害,而且程序简单、节省时间和精力。这种方式对于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稳定都不会产生任何消极的影响与其他的途径相比成本最低,无论是对消费者或经营者,它都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途径。因而也是世界各国消费者与经营者解决纠纷的首选方式。但是这种方式的效果主要取决于消费者个人的力量和经营者的态度,在双方协商过程中,因双方处于一种互动的关系中,只有双方都遵循老实信用的原则,才能在利益平衡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消费者与强大经营者相比处于弱势地位,无法与具有优势地位的经营者抗衡。假如经营者以消费者的利益为重,就会为消费者解决问题。假如经营者不讲信用,就可能会推诿,逃避责任,那样消费者的利益就会得不到保障。协商和解的缺点就在于缺乏国家强制力,它可能使消费者在碰到不负责任的经营者时候消耗精力、时间而问题仍得不到解决。那样的话就应当寻求其他更好的解决途径。 三、调解 调解指在第三方的支持下,由当事人就有关问题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这是一种民间由来已久的解决方式,其中以消费者协会调解最为正规。消费者协会调解是指消费者和经营者将争议提交消费者协会居中调和,双方相互协商调解,从而达成解决争议的方式。调解不同于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协商和解只有消费者与经营者参加,而调解是消费者、经营者、消费者协会三方参加,由消费者协会居中调解,此时消费者协会不代表任何一方利益,它必须公正的调解;另外消费者协会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无论调解是否达成协议或怎样达成协议,应当由双方当事人自己协商。假如达成调解协议,即由双方当事人自动履行协议,消费者协会不得强迫履行。消费者协会还可以在调解过程中提供双方当事人解决纠纷的参考方案,但是不能代协议双方当事人做决定。 在我国,消费者协会可谓是联系国家与广大消费者的纽带。各级消费者协会广泛的吸收国家政府机关的代表参加,为消费者协会争取国家对支持消费者保护工作开辟了一条有效道路。续1983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将每年的三月十五日确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在1984年12月由国务院批准成立之后,全国各省、市、县等各级消费者协会相继成立,目前全国各地已成立消费者协会及相应组织五千多家,每年都要受理全国各地的消费者投诉几十万件,截止2005年3月份、全国消费者协会共受理消费者投诉达到224万多件。消费者协会代表消费者与各方进行交涉、调解,为消费者挽回4亿多元的经济损失。消费者协会受消费者委托时,是代表消费者利益的,是消费者的代理人。受理消费者投诉、为消费者排忧解难、并进行处理是消费者协会直接帮助消费者,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所谓消费者投诉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受到侵害,往往标底金额较小,消费者不愿意花太多的时间、金钱、和精力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但这些小事假如不及时的解决处理,往往又会纵容不法经营者继续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投诉案件并非都表现为争议案件,有时消费者只是希望能够制止某些经营者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并不一定要求经营者给予其赔偿。可以说消费者协会的调解对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在总体上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它缓解了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部分冲突,承担了一部分社会负担,也是市场经济建设中不可缺少的润滑剂。不仅在我国,在其他国家、民间社会组织的调解也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途径。但是消费者协会也存在一些弊端,由于消费者协会等民间组织没有法律强制力,实际工作起来没有威慑力度,经常力不从心,使它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限制。所以往往只有依托于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来解决那些令人厌恶不讲老实信用、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经营者投诉。 四、申诉 行政申诉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向行政机关提出的、要求行政机关予以保护的请求。行政申诉提出后,由行政机关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及行政机关解决一定范围内带有民事性质的争议案件的活动,属于行政裁判行为的一种类型。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利机关的执行机关,目前已制定的法律、法规大多数要由国家行政机关负责行使。行政机关的经济监督,在国家经济监督体系中居于主体地位。在整个国家监督机关的建设中,对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直接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机关有——负责对一般商品、服务进行综合治理的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负责食品、药品、化妆品质量问题的食品卫生部门;负责商品价格或服务收费问题的物价部门;负责商品质量、服务标准、商品计量问题的技术监督部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8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及其他社会团体对经营者的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因此,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制定了一些相应的行政规章,如《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工商行政治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等。工商、物价、卫生、质检等行政部门实际履行着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能,促使其成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途径的主要因素有如下: (一) 从市场经济发展的角度上来看:在市场经济中经营者为了追求自身最高的经济利益,有时会损害社会利益,也包括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假如仅靠市场自身的力量是无法解决的,这就需要政府以“裁判员”的身份出面去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才能保证市场经济迅速健康的发展。而行政机关对消费申述的解决就是一种对市场经济竞争的维护,大量实践证实这是一种相当有效的维护方式。 (二) 从社会利益的角度上来看:通过消费者向行政部门申述,行政部门能够利用强制的执行力及时地打击那些坑害消费者、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经营者。行政部门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提高了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尤其是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承担着对市场流通领域商品进行监督管的重要职责,做好消费者申诉工作,将会为国家的经济宏观调控提供良好数据,为繁荣市场经济打下坚实的基础。假如按《环保法》的立法模式,予工商行政机关行政裁决权,工商行政治理机就能更好发挥其完备的体系与消费者、经营者联系密切的优势、高效地处理权益纠纷、防止纠纷的扩大化、及时制止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三) 从消费者利益的角度上来看:要以申诉的方式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的纠纷有很多优点;1、以申述的方式解决与协商、调解相比较,申诉的程序比较正规,对于消费者来说可靠性会更强些。《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规定了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的程序,包括时间规定、回避制度等,这些程序上的规定保证了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处理行政申诉的正确性和可靠性,所以消费者可以放心地将纠纷交于工商行政治理部门解决。2、以申诉方式解决消费纠纷会更经济。《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规定行政申述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对于小额的消费纠纷,以申诉的方式解决,会更有利于消费者。不会出现赢了官司,赔了钱的后果。3、另外申诉还有高效、快捷的特点。《工商行政治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规定,以普通程序解决消费纠纷的时间是60天,对于争议金额较小的消费纠纷可以采用简易程序,花费的时间会更短,同其他保护途径相比效率要高的多些。 五、仲裁 解决消费者争议的另一种方式就是由仲裁机构仲裁。仲裁也称“公断”是指发生纠纷的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行为。消费纠纷应当以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简称《仲裁法》)的规定进行。与其他处理消费者纠纷的方式相比,仲裁是由消费者、经营者、仲裁机构三方当事人参加,但是必须有仲裁协议,才能申请仲裁。它是一种准司法活动,并具有公正性、权威性、经济性、快速性、保密性强的优点。 根据《仲裁法》第十五条规定:“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仲裁委员会,是指依法成立的有权根据仲裁协议受理一定范围的经济纠纷,进行法院外仲裁的机构。而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由此可见我国仲裁委员会属非政府民间机构。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我国大中城市,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有建立仲裁机构需要的其他设区的市,都应设有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没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因仲裁机构只在设区的市设立,对于其他地区的消费者假如要想以这种方式解决纠纷将会非常的不便利。而且只要有一方不愿意选择仲裁的方式,仲裁机构将不受理。所以这种途径在我国并不被争议当事人看好,现在选择仲裁方式做解决消费纠纷的不太多。 美国是最早尝试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的国家。美国仲裁协会在1968年接受“福特基金会”的资助,设立了“全国解决纠纷中心”,该中心确立了消费者权益纠纷仲裁制度,并开始在全美范围内进行运作。在美国,一些商家往往通过合同约定将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首选方式,尤其是在汽车销售、金融服务、医疗和其他家庭服务机构,都将仲裁条款纳入合同的必备内容。假如消费者和经营者愿意选择仲裁为解决消费纠纷的途径,将是一种对社会和市场经济都有利的方式。我国某些城市也开始了消费者权益仲裁的尝试。例如从2000年湖州消费者协会成立消费争议仲裁中心以来,浙江湖州市消费争议仲裁中心已经为消费者解决了170多起纠纷。经过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各地消费者协会的努力,在同各地区仲裁委员会协商后,我国已经在河南、山东、河北、浙江、辽宁、等地,设立了以消费者协会为依托的仲裁委员会分支机构,专门受理消费纠纷,尤其是小额消费纠纷案件。当然,消费者权益仲裁机制要想正常发挥作用还需法律制度的认可,必须为现有的仲裁法所接纳,其做出的裁决才具有强制执行力,否则,仲裁裁决的效力将仅相当于现在的调解书,消费者权益仲裁机制也只不过是现有消费者协会协调解的又一翻版而已。 六、诉讼 在我国消费者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决争议。诉讼是解决争议最有力的方式。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其判决具有强制力。另外法院可以依自身职权强制执行生效判决。消费者的诉讼可分为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三种。在这,我们一般讲的主要是民事诉讼。虽然这种途径十分有力度也最有效,但是在实践生活当中出于以下几方面因素考虑,民事诉讼不应该成为解决消费者纠纷的主要途径。 (一)社会利益的角度上来看:以民事诉讼保护消费者权益,只能是保护消费者的最终途径,不应当是首选途径。消费者在寻求诉讼途径解决纠纷时,不仅自身要花掉一定的费用,而且还要花费法院的司法成本费。假如所有的消费纠纷都交由司法机关解决,那么司法机关必然会不堪负重,社会的公共利益也将会受到损害。所以从考虑社会利益的方面看,分散消费纠纷解决渠道,将会更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和稳定。 (二) 场经济的角度上来看:虽然我国市场经济制度已经有一些完善,但尚未完全走上正规轨道,大量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充斥着市场,所以必须靠效率高、效果显著的方式调控市场,显然实现这一目标靠行政保护途径要比司法途径更可行些。 (三) 从消费者的利益角度上来看:在我国,一般消费者的权利意识差,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往往听之任之、不到万不得已,不愿到法院打官司。而且,一些消费者对法律缺乏了解,加上其所面对的经营者大多数是财力雄厚的大公司。对其是否能够胜诉缺乏信心,害怕打官司后,不仅受到的损害得不到补偿,而且会造成更大的人力、财力的浪费。伴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宣传力度的提高,非凡是“王海打假”现象的出现,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法律意识已培养起来。依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诉讼中的各种开销费用全有投诉者承担。但由于消费者的收益是有限的,既便赢了官司,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最多能得到增加一倍的赔偿金额。对于那些小金额的消费纠纷,消费者要以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就显然得不偿失。显然诉讼成本高已经成为消费者选择民事诉讼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的绊脚石。 随着国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不断的完善,非凡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等一些法规的出台,使消费者在民事诉讼领域里有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虽然在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有简易程序的规定,但对于争议标的较小,发案又比较多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来说仍显繁琐,消费者往往不堪费时、费力的诉讼拖累。因此,在程序法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我国应当仿效国外设立小额程序,专门受理并解决消费者因缺陷产品造成损害、争议的金额较小的纠纷案件。 七、结束语 通过我们对比、分析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五种途径。笔者认为现实我国消费者在解决消费纠纷时可根据不同的标的、不同的情况选择其相应的解决途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的建立应以行政保护为主,以调解、仲裁为补充,以民事诉讼为最后的渠道。同时加强规范、完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政法规章,增强行政执法力度提高其法律层次。抓紧制定消费者援助制度,消费者援助制度实施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政机构就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违法者的民事责任并赔偿受害者的损失。另外,还可利用社会传播媒介和消费者运动,广泛宣传消费者维权意识,形成“讲诚信、反欺诈”抵制假冒伪劣商品,自我保护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风气。通过社会舆论,使假冒伪劣商品退出历史舞台。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向前推进,市场经济逐步完善,消费者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途径将会更加完备、高效。

下面将会介绍如何增强大学生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所谓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而消费者权利——消费者为进行生活消费应该安全如公平地获得基本的食物、衣物、住宅医疗和教育的权利等,实质即以生存权为主的基本人权。保护消费者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基本任务,是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要求,也是引导市场经济发展方向的需要。切实保护消费者,既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又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方面。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逐渐成为广大老百姓和政府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而当代大学生正属于社会消费者群体中的弱势群体,在当前形势下,大学生消费维权问题应给以足够的重视与合理的引导,使青年学生能够很好地实现从学生到社会一员的角色转变,懂得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一篇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范文参考: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理论重述与裁判研究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对处于弱势地位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特别是区域性或全球性金融危机的频发,世界各国普遍达成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金融改革重中之重的共识.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猛发展、市场化程度不断深入,市场消费空间持续拓展以及消费层次不断提高,生产经营者在追求利益最大化而进行的市场争夺过程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屡见不鲜,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个重大问题.在金融市场领域,金融消费者与金融经营者之间因为力量、信息的不对称,侵害明显处于弱势地位的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现象日益增多,但是由于我国有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存在诸多不足,例如法律制度不够健全、司法制度不够完善等,这导致金融纠纷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地解决,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消费者的积极性和金融业的良性发展.本文围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核心,除了绪论以外,主要从七个章节展开讨论.第一章为绪论,主要阐述本文的选题意义、文献综述、写作思路、写作方法和主要贡献.第二章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概述.从消费者保护运动谈起,回顾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社会起源和背景,指出我国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的经济、社会意义和紧迫性,这不仅是金融业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鼓励金融创新和维护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随后,梳理我国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相关的立法,并分析其特点:金融消费者基本政策处于有法难依的局面、传统民商法难以实现倾斜保护、专门金融法律直接规定稀疏和层级较低,从而不能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最后,归纳出我国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几种表现:金融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及信息安全因金融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遭受侵害;金融经营者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不适当销售行为,诱使消费者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意思表示;金融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并对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实状况进行评价.第三章介绍和评价域外国家和组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以期为我国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有益的参考.依次介绍美国、英国、日本、加拿大、国际组织等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要立法内容,并分别作出评述.这些国家和组织共同的特点主要是,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认识逐渐加深,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并适时加重金融经营者的义务,包括说明义务、安全保障义务、适当性销售义务等.

消费税是我国为了保障财政收入、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和调节社会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引导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等方面,而开征的,有着重要的作用。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消费税的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消费税的论文篇1:《浅谈旅游消费税收政策》 一、旅游消费及其拉动内需的特点与税收政策刺激旅游消费的着力点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建立的经济特区主要是投资特区,意在吸引投资;而今像海南国际旅游岛,则重在吸引消费,称之为旅游消费特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扩大内陆沿边开放,支持内陆城市增开国际客货运航线,允许沿边重点口岸、边境城市、经济合作区在人员往来、加工物流、旅游等方面实行特殊方式和政策。”这说明旅游消费特区建设可能会不断推进,相应地对旅游消费的刺激作用将更猛更有效。制约旅游消费的主要因素有居民的收入水平、闲暇时间及旅游消费产品的吸引力等方面。尽管我国居民人均收入水平在不断提高,但由于养老、住房、医疗、 教育 等方面的刚性支出的存在,尤其对这些支出预期的存在,仍使部分居民,尤其是广大农村居民因收入水平不足而不“能”消费,或即使暂时有消费能力也不“敢”消费;由于带薪休假制度还没有得到有效落实,以及每年假期过于集中导致出行难,旅游产品吸引力还不够、旅游环境还有待完善导致旅游体验较差,使居民不“愿”消费。作为国家主要的宏观经济政策工具之一,税收制度和政策对促进旅游业发展以及旅游消费的扩大和升级具有重要影响。税收制度安排与政策设计的优化,是促进旅游生产力发展、提升旅游产业内涵质量、优化旅游发展环境的重要途径。随着税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旅游市场的活力进一步被激发,要素活跃度明显增强,税收政策在促进旅游业发展,相应刺激旅游消费方面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税收政策促进旅游消费的着力点正是通过改变制约旅游消费的三大因素来提升旅游消费,即如何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如何增加可用于旅游的时间及如何推出对消费者有吸引力的旅游产品包括旅游基础设施的完善、涉及各要素的特色产品的提供等。 二、制约旅游消费的主要税收政策原因及刺激旅游消费的主要税收政策 从整体上看,当前我国还没有在全国层面形成独立的和体系化的旅游税制,从优化税收政策运行环境看,决策层面需要就通过税收手段促进旅游业发展和刺激旅游消费这一重大问题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 财税 部门同其他部门间的协调联动,增强政策的衔接和协调,以此优化促进旅游业发展和旅游消费升级的税收政策运行环境。当前旅游相关税收制度与政策仍存在诸多不足,不能全面和实质地满足促进旅游经济发展尤其是刺激旅游消费的需要。例如,在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投融资等方面还缺乏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旅游业的税收负担还有下调的潜力;税收在促进旅游产业内部均衡和优化、促进优质旅游产品供给、增进旅游同相关行业衔接性和比较优势发挥等方面,均具有较大的制度与政策优化余地,如税收政策还不充分关注出境游、入境游、国内游的均衡发展,对旅游新业态、旅游消费新模式缺乏应有支持,对旅游消费特区类旅游主体功能区和综合改革试验区还缺乏相应的税收政策支持体系;在直接刺激旅游消费方面无论是对企事业单位还是对居民个人还没有直接的税收 措施 ;对推动带薪休假、鼓励旅游新产品供给(如自驾车、房车营地建设)等还没有相关政策;对刺激旅游购物尤其对生产和消费“旅游商品推荐名单”所列商品还缺乏税收鼓励措施;对购物退税制度已经在海南岛实施了离岛免税购物办法,免税购买额度也有所提高,但入境游客购物退税制度还没有建立,更没有从国家战略角度研究如何推出可供入境旅客消费的代表国家形象和地方特色的标志性商品。因此需要从顶层设计的高度,从贯彻税收法定原则的角度系统研究促进旅游消费的税收政策措施。 1.从供给角度看 通过税收政策措施促进旅游业本身的发展,以提供更吸引居民旅游消费的个性化、特色化、多样化、时尚化的旅游消费产品,使居民“愿”进行旅游消费。税收支持主要是不同形式的税收支出,主要是对旅游投资的刺激及对市场失灵的调节:一是要研究制定针对旅游投资的优惠政策。如对购买旅游企业发行的企业债券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旅游项目投资从获利年度始可以享受几年的免税政策,或者享受投资从应纳企业所得税中进行一定比例的抵免;由于旅游产品的推广宣传具有特殊重要性,对旅游宣传费用应允许税前全额扣除;由于旅游新业态的投资风险大、效益难确定,在新业态发展初期,应给予一定的减免税收优惠,如对自驾车、房车营地建设项目给予所得税减免优惠。二是需进一步降低中西部地区旅游企业和从事乡村旅游、红色旅游、生态旅游等业务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限期适用优惠税率,这既是平衡不同地区旅游业发展差异的措施,也是区域经济平衡发展的重要手段,具有很强的社会效益。三是要提高旅游业应纳税额核算中人员培训、筹资融资等方面的成本费用扣除标准,降低旅游企业税负。四是应完善旅游业并购所得税收制度,积极促进旅游企业上市和资产的并购整合,引导大型旅游企业向适度集团化和市场集中化方向发展,优化旅游业内部不同企业之间的结构。五是要优化旅游产业内部结构。如对旅游消费需求的引导形成国际旅游、国内旅游、出境旅游并重的旅游消费格局,建立合理的旅游产品结构,增强旅游产品间的衔接和协同。 2.通过税收鼓励特色旅游商品开发和完善购物退税制度 我国2013年境内旅游购物收入约7000亿元。国发[2014]31号文件中提出:“到2020年,境内旅游总消费额达到5.5万亿元”。2009年的《意见》提出要“大力发展旅游购物,提高旅游商品、旅游纪念品在旅游消费中的比重”。此后我国的旅游购物、旅游商品、旅游纪念品有了长足发展,旅游购物收入占旅游总收入的比重也逐年提高。目前,全国旅游购物收入占旅游总收入的比重已接近30%,但相较旅游购物发达国家和地区40%-60%的比重,还有很大差距。当我国旅游购物在旅游消费中的比重从现在的不到30%上升到旅游发达国家的最低点—占比40%时,消费额就能达2.2万亿元,这将给我国带来巨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对转变发展方式、扩大内需有着重大的影响和意义。税收方面对列入“旅游商品推荐名单”的商品的研发费可视同科技企业的研发费加计扣除,对旅游商品的宣传费亦可据实扣除。要加快研究制定入境外国游客的购物退税制度。欧洲、澳大利亚等已经有很成熟的外国游客购物离境退税制度。随着我国游客到欧洲旅游人数的激增和购物支出的增加,欧洲国家在方便我国游客退税方面也出台了不少“便民”措施,如提供现场退税、提供中文服务甚至直接提供退税一条龙服务等。我国的税收征管、海关管理方面已经具备了相应的条件,但由于缺乏退税制度,更缺乏有吸引力的商品,从外国游客购物方面取得的收入并不多。应尽快选择一定的商店作为免税购物的定点企业,在商店或海关设立退税柜台,确定退税流程和额度,以刺激旅游购物。 3.从提供旅游时间角度 通过一定税收措施鼓励所有单位和企业落实带薪休假制度,通过闲暇时间的保证让居民“能”进行旅游消费。尽管我国相关法律已经规定了带薪休假制度,但要真正落实仍需要一段时间。在过渡期—比如3年内,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双倍休假期间的工资支出。对避开法定假日高峰期,实施错峰带薪休假并且享受休假的职工人数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可以按职工工资总额再加计一定比例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从增加个人可支配收入角度 应完善对个人旅游消费的优惠措施,使居民“能”进行旅游消费。提高居民收入水平是扩大旅游消费的根本途径,从旅游业角度通过发展旅游业提高相关从业人员数量,并逐步提高其收入水平是一个方面,从与旅游相关支出的税收优惠看,又是另一个方面。比如,对企业为职工提供集体旅游或企业提供部分或全部旅游支出的,可以设定一定限额不计入个人应税所得范围;旅游企业为吸引旅客进行旅游券免费发放的可以加倍进行税前扣除;在逐步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时可以考虑允许居民个人每年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一定额度的旅游消费支出;鼓励旅游消费信贷,对旅游消费信贷支付的利息允许在税前扣除;加快完善养老医疗教育等项改革,为居民旅游消费提供底气和信心。 5.建立旅游特别消费区(或称自由旅游贸易区 或将旅游特别消费区的概念直接并入自由贸易区概念),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对边境旅游消费特区应视同“境内关外”,实行封闭管理,区内关税零税率,购物零税率。应制定相应的促进消费的政策,除零税率外,在消费特区推出适合的旅游新产业并制定相应税收政策,尤其在沿边重点口岸、边境城市更应从入境免签证到购物管理等全方位实行优惠。也可以在内地建立类似的消费特别区,尽管全封闭较难,但也可增设免税店、完善退税程序。制定鼓励内地居民去旅游消费特区购物和消费的优惠政策,如继续提高从海南离岛购买免税物品的额度等。 6.配合“一带一路”战略 研究对入境游和出境游及国内游的税收差别待遇,适当调整我国居民旅游结构,缩小旅游贸易逆差。对涉及“一带一路”的国家可以鼓励国民去旅游,并放宽免税入境物品的额度。鉴于我国2014年出境游客已经大大超过1亿人次,而入境游则增长缓慢,可以结合外交需要,适当控制非“一带一路”国家的出境旅游流向和总量,如考虑对出境游客征收一定的旅游特别消费税;同时严格控制我国居民出境旅游后携带免税品入境的数量,严格按照关税条例对行李物品征收关税。与国内扩大免税店规模、提高免税品购买额度、鼓励去旅游特别消费区进行购物进行配合,促进国内旅游商品的消费。 消费税的论文篇2:《试论消费税税收筹划对其他税种的影响》 一、消费税税收筹划对增值税的影响 (一)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关系 在我国现行的税制体系当中,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及特殊的消费行为按流转额征收的一种商品税,而增值税一般是对普通货物在各个环节普遍课税。一般情况下,在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消费税是对需要限制和控制消费的特定的消费品和特殊的消费行为按消费流转额再征一道税。我国消费税的具体征收环节主要集中于生产环节,在委托加工、进口以及零售环节也有部分特殊规定。按现行消费税法的基本规定,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主要分为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和复合计征三种方式,一般而言,其计税依据与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具有同一性,但当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时,增值税是按同类应税消费品平均价计税,消费税则是按同类应税消费品最高价计税。 (二)消费税税收筹划对于增值税的影响 在消费税应纳税额从价定率计算 方法 下,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为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反观增值税,计征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与计征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相同的,均以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由于消费税税收筹划而降低其计税依据时,必定引起增值税销项税额同向减少。 在一般销售形式中,由于消费税与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税依据是相同的,所以消费税税负与增值税的税负呈同向变化。而针对特殊销售形式,则不可一概而论。 对于消费税视同销售行为,增值税可能也同样做作视同销售处理,例如将自产或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用于集体福利等,在这一情形下,既缴纳消费税又缴纳增值税,基于同一计税依据,消费税与增值税的税负同增同减。另一方面,如果消费税作视同销售处理,而增值税不需要视同销售,例如将自产或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用于管理部门使用等,这一经济活动只需缴纳消费税,而不缴纳增值税,则消费税的税负不对增值税产生任何影响。同样,在某些经济活动中,可能只有增值税作视同销售处理,而消费税不视同销售,例如销售代销应税消费品等,只缴纳增值税,而不缴纳消费税,两者相互独立,消费税税收筹划对于增值税的税负高低也无影响。 二、消费税税收筹划对房产税的影响 (一)消费税与房产税的关系 按照我国消费税法的规定,消费税是指对消费品和特定的消费行为等按消费流转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而房产税则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消费税与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并无交集,两者没有直接联系。但基于特殊的经济业务活动,例如在消费税视同销售行为中,与房屋有关的应税消费品成本计入到房屋的成本时,消费税税负变化会对房产税税负产生影响。 (二)消费税税收筹划对房产税的影响 消费税与房产税的关联度较低,在现实的生产经营过程当中,只有比较特殊的经济活动才能将这两者联系起来,并且在这些特殊的经济业务活动下,消费税税负与房产税负呈同向变动,在降低消费税税负的同时,也会使得房产税税负同向降低。 【案例1】 甲公司为某市木质地板生产企业,2015年初准备修建一栋办公大楼自用。该公司准备用一批成本为100万,平均售价为110万(不含税)的实木地板用于大楼的建设。试分析,此项经济活动涉及的消费税是否对房产税产生影响? 方案:企业为取得一项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支出,例如人工支出,材料成本,相关税费等。上述案例中涉及的经济活动为企业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项目,应作为视同销售行为进行处理。该批实木地板的成本以及涉及的消费税应计入办公大楼成本当中,而不能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中,所以会导致大楼成本增加,使得消费税与房产税税负呈同向变化,与企业所得税税负呈反向变化。 需要注意的问题是,自2016年5月1日全面实行“营改增”后,不存在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对于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项目而言,其增值税部分也就不作为视同销售处理。而“营改增”之前,其增值税视同销售的部分也同时计入到办公大楼成本当中。 因此,此项经济活动计入办公大楼的成本为: “营改增”之前:100+110×5%+110×17%=124.2(万元) “营改增”之后:100+110×5%=105.5(万元) 三、消费税税收筹划对土地增值税的影响 (一)消费税与土地增值税的关系 消费税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环节不同,消费税主要在生产环节征税,而土地增值税则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时,对取得增值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与此同时,二者应纳税额的计算也大相径庭。按现行消费税法的基本规定,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主要在生产环节,分为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和复合计征三种方式,而土地增值税则实行超率累进税率,在实际工作中一般可以采用速算扣除法计算,即计算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由此可见扣除项目是决定土地增值税税额大小的关键因素。这两个没有直接联系的税种,只有基于特殊的经济活动下,消费税税收筹划所带来的增值税负的变化也会影响到土地增值税。 (二)消费税税收筹划对土地增值税的影响 消费税与土地增值税在一般情况下没有直接联系,在纳税人现实的生产经营过程当中,也只有在特殊应税消费品视同销售等经济活动发生时才能将这两者联系起来,并且在这些特殊的经济业务活动下,消费税税负与土地增值税税负呈逆向变动,纳税人通过消费税税收筹划,在降低消费税税负的同时,会使得土地增值税税负逆向上升,因此税收筹划工作的进行必须统筹兼顾,综合衡量整体税负的大小,而不只是单税种税负的降低。 四、消费税税收筹划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一)消费税与企业所得税的关系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其基本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而当期的消费税额属于扣除项目中营业税金及附加的范畴,其中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包含除了企业所得税以及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附加。基于上述的定义以及税法的相关规定,消费税税负的变化必然会影响到企业所得税。 (二)消费税税收筹划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消费税属于价内税,纳税人当期产生的消费税额应当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而营业税金及附加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项目,其金额的大小必然会对企业所得税产生一定的影响。在这一情形下,假定纳税人的其他情况不变,如果消费税税收筹划使得消费税的税负减少,营业税金及附加的金额也呈下降趋势,则应纳税所得额因扣除项目的减少而增加,企业所得税额随着消费税额的减少逆向增加。反之若营业税金及附加的金额呈上升趋势,则应纳税所得额因扣除项目增加而减少,企业所得税额随着消费税额的增加逆向减少。而对于减少收入、递延纳税的消费税税收筹划方法而言,由于减少当期确认的收入金额,则消费税税额与企业说的税税额会同时减少,呈同向变化。 消费税的论文篇3:《浅谈消费税税收筹划方案》 一、税收筹划概述 1.税收筹划的涵义 本文认为,税收筹划的目的不仅是为了税收负担降低,而是企业的整体效益最大化,甚至税收负担降低反而引起企业价值减少,这样,追求减少税负就毫无意义。国内以刘蓉教授主编的《税收筹划》中观点为代表,认为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 企业战略 管理的高度,在符合国家法律和税收法规的前提下,选择涉税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处理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的一种企业涉税管理活动。 2.消费税税收筹划的可行性分析 一方面税收优惠政策的存在。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明文规定的,不仅有税法中规定的减免税政策,还包括对纳税人有利的可以应用的税务处理方法:如折旧方法的选择,税前扣除方法的选择,税收征管方式的选择等;另一方面我国税制的健全发展。随着经济不断发展,我国税收制度的不断健全,全社会纳税意识不断提高。同时,我国税制与国际惯例逐渐接轨,促使税收筹划研究和从业人员水平提高,使更多纳税人愿意通过税收筹划来降低税负。因此,从长远来看,消费税税收筹划是可行的。 二、消费税税收筹划具体方案 1.对消费税计税依据进行筹划 按照消费税法基本规定,消费税计算主要有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及从价从量复合计征三种方法。一是包装物的筹划。消费税相关规定: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押金不应并入销售额中征税。包装物如果不作价随同产品出售,那么企业就可以在包装物商节约消费税。包装物不作价随产品销售,收取押金,这样方式收取的押金并不计入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二是商业折扣的筹划。税法规定,企业采用商业折扣方式时,如果折扣额和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净额作为依据来算消费税;如果将折扣额单独开票,不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因此,企业可以按照税法规定将销售额、折扣额在同一发票中注明,可以降低应税销售额,以达到节税目的。 2.对消费税税率的筹划 从税率方面来考虑节税问题有以下两种:一是兼营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的筹划。税法规定,多项经营不同税率消费品,应分开计算不一样税率的消费品销售数量和销售额。未分别计算的或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合成套装方式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企业如果想节省消费税,可以将税率一样或相近的消费品组成套装方式销售,也可将本身不同品牌的产品组装成套装销售。二是混合销售的筹划。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征收增值税。企业可以考虑设立售后服务部等为客户提供劳务,将劳务收入单独核算,单独纳税。 3.已纳税款扣除的筹划 税法规定,如果将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消费品,可利用本期生产使用的数量计算按规定可以的扣除外购、进口或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允许扣除已缴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只能是从工业企业买入的消费品,对于商业企业买入消费品已纳税款全部不得扣除。企业采购应税消费品,应当尽可能从厂家直接买入,这样不但降低支出成本,而且可对已缴纳税款进行抵扣,从而帮助企业减轻税负。 4.出口退税的筹划 税法规定,企业应将不同消费税税率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分开计算和申报,适用税率划分不清楚的,全部从低适用税率来计算消费税税额。企业在申报出口退税时,应当分开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经分析,对于出口业务较多生产企业来说,可以考虑组建独立核算的外贸子公司,由生产企业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外贸子公司,交纳消费税,再由外贸子公司将应税消费品出口,获得相同金额的出口退税,减轻税收负担。 三、消费税税收筹划风险防范策略 1.正确理解税收法律政策,注重税收法律政策变动 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国家 政策法规 是不断修改完善,消费税税法的规定也是不断变化的,在不同时间和不同地域税收相关政策是不同的。税收筹划是一项长时期工作,因此纳税人不仅要正确把握现行税收政策变化导向,而且要经常关心税收政策变动,企业可安排专门人力来收集和处理税收信息,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规避税收筹划风险。 2.加强筹划人员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税收筹划执业风险与税收筹划人员素质相关,税收筹划人员具有高的专业能力,能够为企业提供高效税收筹划,降低筹划风险。这要求税收筹划人员不仅具备对税收政策的综合分析能力,而且具有丰富 经验 和完备理论结构。为提高税务筹划人员素质,减少由于知识结构欠缺所带来的税收筹划风险,企业必须重视人员的培训工作。 3.依法筹划,使税收筹划与税收政策方向相一致 税收筹划应当严格遵税收相关法律,税收筹划如果违法违规,给企业将会造成重大的损失。税收筹划成功与否,和是否依法筹划息息相关。纳税人在税收筹划过程中要处理好避税与税收筹划两者关系。税收筹划必须符合税收政策方向,使企业在享受优惠税收政策的同时,也顺应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意图。 猜你喜欢: 1. 税收论文参考 2. 浅谈增值税税法论文 3. 浅谈进口关税相关论文 4. 有关税务会计专业论文 5. 关于税务专业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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