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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华罗庚的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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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华罗庚的研究论文

华罗庚(1910年11月12日—1985年6月12日), 原全国政协副主席。出生于江苏常州金坛区,祖籍江苏丹阳,数学家,中国科学院院士,美国国家科学院外籍院士,第三世界科学院院士,联邦德国巴伐利亚科学院院士,中国科学院数学研究所研究员、原所长[1]。1924年华罗庚从金坛县立初级中学毕业;1931年被调入清华大学数学系工作;1936年赴英国剑桥大学访问;1938年被聘为清华大学教授;1946年任美国普林斯顿数学研究所研究员、普林斯顿大学和伊利诺大学教授;1948年当选为中央研究院院士;1950年春从美国经香港抵达北京,在归国途中写下了《致中国全体留美学生的公开信》,之后回到了清华园,担任清华大学数学系主任;1951年当选为中国数学会理事长,同年被任命为即将成立的数学研究所所长;1954年当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至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委员;1955年被选聘为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院士);1982年当选为美国国家科学院外籍院士;1983年被选聘为第三世界科学院院士;1985年当选为德国巴伐利亚科学院院士。华罗庚主要从事解析数论、矩阵几何学、典型群、自守函数论、多复变函数论、偏微分方程、高维数值积分等领域的研究;并解决了高斯完整三角和的估计难题、华林和塔里问题改进、一维射影几何基本定理证明、近代数论方法应用研究等;被列为芝加哥科学技术博物馆中当今世界88位数学伟人之一;国际上以华氏命名的数学科研成果有“华氏定理”、“华氏不等式”、“华—王方法”等[2]。中文名华罗庚外文名Loo-keng Hua国籍中国民族汉族出生地江苏常州金坛区人物关系吴筱元妻子熊庆来老师龚升学生万哲先学生陈景润学生快速导航主要成就社会任职个人生活个人轶事人物评价后世纪念人物生平早年经历1910年11月12日,华罗庚出生于江苏常州金坛区, 他幼时爱动脑筋,因思考问题过于专心常被同伴们戏称为“罗呆子”。丹阳华罗庚故居1922年,12岁从县城仁劬小学毕业后,进入金坛县立初级中学(现江苏省华罗庚中学),王维克老师发现其数学才能,并尽力予以培养。1925年,初中毕业后,就读上海中华职业学校,因拿不出学费而中途退学,退学回家帮助父亲料理杂货铺,故一生只有初中毕业文凭。此后,他用5年时间自学完了高中和大学低年级的全部数学课程。1927年秋,和吴筱元结婚。1929年冬,不幸染上伤寒病,落下左腿终身残疾,走路要借助手杖。1929年,受雇为金坛中学庶务员,并开始在上海《科学》等杂志上发表论文。华罗庚1930年春,在上海《科学》杂志上发表《苏家驹之代数的五次方程式解法不能成立之理由》轰动数学界[3]。同年,清华大学数学系主任熊庆来了解到华罗庚的自学经历和数学才华后,打破常规,让华罗庚进入清华大学图书馆担任馆员。1931年,进入清华大学数学系担任助理,在此期间他自学了英、法、德文、日文,在中国国外杂志上发表了3篇论文。1933年,被破格提升为助教。1934年9月,被提升为讲师[4]。出国求学1935年,数学家诺伯特·维纳(Norbert Wiener)访问中国,他注意到华罗庚的潜质,向英国数学家哈代(Godfrey Harold)极力推荐。华罗庚1936年,前往英国剑桥大学,度过了关键性的两年。这时他已经在华林问题(Waring's problem)上有了很多结果,而且在英国的哈代—李特伍德学派的影响下受益。他至少有15篇文章是在剑桥的时期发表的。其中一篇关于高斯的论文给他在世界上赢得了声誉。毅然回国1937年,回到清华大学担任正教授,后来随校迁至昆明的国立西南联合大学直至1945年。1939年—1941年,在昆明的一个吊脚楼上,写了20多篇论文,完成了第一部数学专著《堆垒素数论》。1946年2月至5月,应邀赴苏联访问;同年9月,前往美国普林斯顿高等研究院访问。1947年,《堆垒素数论》在苏联出版俄文版,又先后在各国被翻译出版了德、英、日、匈牙利和中文版。1948年,被美国伊利诺依大学聘为正教授至1950年。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不久,华罗庚毅然决定放弃在美国的优厚待遇,奔向祖国的怀抱。1950年2月,携夫人、孩子从美国经香港抵达北京,在途中华罗庚写下了《致中国全体留美学生的公开信》,3月10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播送了公开信,他在信中说道:“梁园虽好,非久居之乡,归去来兮。”在这封信中,华罗庚喊出了“科学没有国界,科学家是有自己的祖国的”。之后回到了清华园,担任清华大学数学系主任。华罗庚 世界数学大师1951年8月,中国数学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华罗庚当选为理事长。1952年7月,受中国科学院院长郭沫若的邀请,成立了中国科学院数学研究所,并担任所长;9月加入中国民主同盟。1953年,参加中国科学家代表团赴苏联访问,并出席了在匈牙利召开的二战后首次世界数学家代表大会,以及亚太和平会议、世界和平理事会。1955年,被选聘为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院士)[5]。1956年,着手筹建中国科学院计算数学研究所,他的论文《典型域上的多元复变函数论》于1956年获国家自然科学一等奖,并先后出版了中、俄、英文版专著。1958年,担任中国科技大学副校长兼数学系主任;同年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同年他和郭沫若一起率中国代表团出席在新德里召开的《在科学、技术和工程问题上协调》会议。文革时期文革开始后,正在外地推广“双法”的华罗庚被造反派急电召回北京写检查,接受批判。华罗庚凭个人的声誉,到各地借调了得力的人员组建“推广优选法、统筹法小分队”,亲自带领小分队到全国各地去推广“双法”,所到之处,都掀起了科学实验与实践的群众性活动,取得了很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1969年,推出《优选学》一书,并将手稿作为国庆20周年的献礼送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70年4月,国务院根据周恩来总理的指示,邀请了七个工业部的负责人听华罗庚讲《优选法》《统筹法》。1974年,被“中央文革领导小组”副组长江青在法家著作注释会上公开点名,说他到20多个省市推广“双法”是“游山玩水”。1975年8月,在大兴安岭推广“双法”时,从大兴安岭采伐场地来到哈尔滨,积劳成疾,第一次患心肌梗塞。他昏迷了6个星期,一度病危。文革以后1976年,粉碎“四人帮”后,他被任命为中国科学院副院长,他多年的著作成果相继正式出版。1985年6月1日华罗庚赴日访问前夕1979年5月,到西欧作了七个月的访问,把自己的数学研究成果介绍给国际同行。1979年,当选为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委员会副主席[6]。1979年6月,被批准加入中国共产党。1982年11月,第二次患心肌梗塞症。1983年10月,应美国加州理工学院邀请,赴美作为期一年的讲学活动。在美期间,赴意大利里亚利特市出席第三世界科学院成立大会,并被选为院士。1984年4月,在华盛顿出席了美国科学院授予他外籍院士的仪式,成为第一位获此殊荣的中国人[7]。1985年4月,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六届三次会议上,被选为全国政协副主席;6月3日,应日本亚洲文化交流协会邀请赴日本访问。1985年6月12日下午4时,在东京大学数理学部讲演厅向日本数学界作主题为《理论数学及其应用》的演讲,由于突发急性心肌梗塞,于当日晚上10时9分逝世。主要成就科研成就科研综述华罗庚在解决高斯完整三角和的估计难题、华林和塔里问题改进、一维射影几何基本定理证明、近代数论方法应用研究等方面获得出色成果[8]。华罗庚早年的研究领域是解析数论,他在解析数论方面的成就尤其广为人知,国际间颇具盛名的“中国解析数论学派”即华罗庚开创的学派,该学派对于质数分布问题与哥德巴赫猜想做出了许多重大贡献。华罗庚也是中国解析数论、矩阵几何学、典型群、自守函数论等多方面研究的创始人和开拓者[9]。华罗庚在多复变函数论,典型群方面的研究领先西方数学界10多年,是国际上有名的“典型群中国学派”。华罗庚开创中国数学学派,并带领达到世界水平。华罗庚与陈景润华罗庚在国际上以华氏命名的数学科研成果就有“华氏定理”、“怀依—华不等式”、“华氏不等式”、“普劳威尔—加当华定理”、“华氏算子”、“华—王方法”等[10]。20世纪40年代,华罗庚解决了高斯完整三角和的估计这一历史难题,得到了最佳误差阶估计;对G.H.哈代与J.E.李特尔伍德关于华林问题及E.赖特关于塔里问题的结果作了重大的改进,三角和研究成果被国际数学界称为“华氏定理”。华罗庚在代数方面,证明了历史长久遗留的一维射影几何的基本定理;给出了体的正规子体一定包含在它的中心之中这个结果的一个简单而直接的证明,被称为嘉当-布饶尔-华定理。华罗庚与王元教授合作在近代数论方法应用研究方面获重要成果,被称为“华-王方法”[11]。学术论著华罗庚一生留下了十部巨著,其中八部为中国国外翻译出版,已列入20世纪数学的经典著作之列。此外,还有学术论文150余篇,科普作品《优选法评话及其补充》《统筹法评话及补充》等,辑为《华罗庚科普著作选集》[12]。出版日期 书名 作者 出版社2019.06 《创造自主的数学研究》 华罗庚,李文林 大连: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2018.12 《大哉数学之为用》 华罗庚著 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18.11 《走向数学丛书 3 数学模型选谈》 华罗庚,王元 大连: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展开全部科研成果奖励时间 奖励名称1956年 首届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人才培养华罗庚培养出众多优秀青年,如王元、陈景润、万哲先、陆启铿、龚升等[13]。荣誉表彰时间 荣誉表彰1948年 中央研究院第一届院士(数理组)1955年 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院士)1982年 美国国家科学院外籍院士展开全部社会任职时间 担任职务1951年8月—1985年6月 中国数学会理事长第一、二、三届理事长;第四届名誉理事长1954年9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至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委员1985年4月—1988年4月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六届全国委员副主席

华罗庚 华罗庚,数学家,中国科学院院士。 1910年11月12日生于江苏金坛,1985年6月12日卒于日本东京。 1924年金坛中学初中毕业,后刻苦自学。1930年后在清华大学任教。1936年赴英国剑桥大学访问、学习。1938年回国后任西南联合大学教授。1946年赴美国,任普林斯顿数学研究所研究员、普林斯顿大学和伊利诺斯大学教授,1950年回国。历任清华大学教授,中国科学院数学研究所、应用数学研究所所长、名誉所长,中国数学学会理事长、名誉理事长,全国数学竞赛委员会主任,美国国家科学院国外院士,第三世界科学院院士,联邦德国巴伐利亚科学院院士,中国科学院物理学数学化学部副主任、副院长、主席团成员,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数学系主任、副校长,中国科协副主席,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等职。曾任一至六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六届全国政协副主席。曾被授予法国南锡大学、香港中文大学和美国伊利诺斯大学荣誉博士学位。主要从事解析数论、矩阵几何学、典型群、自守函数论、多复变函数论、偏微分方程、高维数值积分等领域的研究与教授工作并取得突出成就。40年代,解决了高斯完整三角和的估计这一历史难题,得到了最佳误差阶估计(此结果在数论中有着广泛的应用);对G.H.哈代与J.E.李特尔伍德关于华林问题及E.赖特关于塔里问题的结果作了重大的改进,至今仍是最佳纪录。 在代数方面,证明了历史长久遗留的一维射影几何的基本定理;给出了体的正规子体一定包含在它的中心之中这个结果的一个简单而直接的证明,被称为嘉当-布饶尔-华定理。其专著 《堆垒素数论》系统地总结、发展与改进了哈代与李特尔伍德圆法、维诺格拉多夫三角和估计方法及他本人的方法,发表40余年来其主要结果仍居世界领先地位,先后被译为俄、匈、日、德、英文出版,成为20世纪经典数论著作之一。其专著《多个复变典型域上的调和分析》以精密的分析和矩阵技巧,结合群表示论,具体给出了典型域的完整正交系,从而给出了柯西与泊松核的表达式。这项工作在调和分析、复分析、微分方程等研究中有着广泛深入的影响,曾获中国自然科学奖一等奖。倡导应用数学与计算机的研制,曾出版《统筹方法平话》、《优选学》等多部著作并在中国推广应用。与王元教授合作在近代数论方法应用研究方面获重要成果,被称为“华-王方法”。在发展数学教育和科学普及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发表研究论文200多篇,并有专著和科普性著作数十种。

华罗庚简历 华罗庚是中国科学院主席团委员和数理科学部委员,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副主席和中国民主同盟的卓越领导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副主席。更重要的是,他是中国乃至世界现代史上杰出的数学家。他是中国解析数论、典型群、矩阵几何学、自守函数论与多复变函数论等很多方面研究的创始人与开拓者。他关于完整三角和的研究成果被国际数学界称为“华氏定理”。华罗庚一生留下了二百多篇学术论文和专著。由于他在科学研究史上的卓越成就,先后被选为美国科学院外籍院士,第三世界科学院院士,法国南锡大学、美国伊利诺大学、香港中文大学博士,联邦德国巴伐利亚科学院院士,他的名字已栽入国际著名科学家的史册。华罗庚一生在数学上取得非凡的成绩,而他的一生并非一帆风顺,正是在坎坷中,他勤奋苦学,立志成才,为祖国及世界的数学研究做出无法估量的贡献。 童年 1910年11月12日,华罗庚出生在江苏省金坛县一位商人家中。父亲华瑞栋早年参加过辛亥革命,经过商,后来破落了。回家乡开了一爿小杂货铺,靠惨淡的小本经营养活一个妻子和女儿。华罗庚出生时,父亲已经四十岁。中年得子,夫妻俩把儿子看成掌上明珠,为了给儿子祝福,一生下来就用两个箩筐扣住了他。华罗庚因此得名。然而他幼年时,却不是父母所指望的那样,肯于乖乖地呆在箩筐里,他非常顽皮、爱动,是一个肯动脑子的孩子. 少年 华罗庚小学是在金坛仁劬小学度过的。因成绩不好,他没有拿到毕业证书,只拿到一张修业证书[注1]。而后,他进入了刚刚创办的金坛县立初级中学[注2]。华罗庚的才能这时就已初露锋芒。他的启蒙老师李月波是位很好得数学教师,是他引导和培养了华罗庚对数学的兴趣,为初中三年的学习打下了良好基础。在华罗庚初三那一年,又有一位老师王维克注意到他是一个肯思考且有新意的学生,更注意培养他。1925年初中毕业后,由于家境窘迫,供不起华罗庚到省城去念高中,他进入了上海中华职业学校念书,以为将来能谋求个会计之类的职业,但一年后还是由于交不起学费而辍学。 青年 1927年华罗庚回到了家乡,帮助父亲在小杂货铺里干活、记帐,同时努力钻研数学。那时,华罗庚站在柜台前,顾客来了就帮助父亲作生意,打算盘,记帐,顾客一走就又埋头看书演算起数学题来。有时入了迷,竟忘了接待顾客,甚至把算题的结果当作顾客应付的货款,使顾客吓一跳。因为经常发生类似莫名其妙的事情,时间久了,街坊邻居都传为笑谈,大家给他起个绰号,叫“罗呆子”。每逢遇到怠慢顾客的事情发生,他的父亲又气又急,说他念“天书”念呆了,要强行把书烧掉。争执发生时,他总是死死地抱着书不放。后来,回忆起这段生活,他辛酸地说:“那正是我应当受教育的年月,但一个‘穷’字剥夺了我的梦想:在西北风口上,擦着清水鼻涕,一双草鞋一支烟,一卷灯草一根针地为了活命而挣扎,”[注3]顽强自学到十八岁,华罗庚和一位同年龄的姑娘吴筱元结了婚。这一年的秋天,金坛瘟疫蔓延,华罗庚染上了可怕的寒症。在母亲和妻子的精心照料下,总算活过来了,却留下了终生的残疾--左腿关节变形,瘸了。病愈后,他外出谋生一瘸一拐地出现在家乡街头时,人们见了怜悯地说:“年纪轻轻就变成了这样,以后的日子怎么过啊!”听了这些议论,他心里很难受,经过认真思索,决定把一生献给数学。他想:“我别无他择。干别的工作要到处跑,或者要设备条件。我选中教学,是因为它只需要一支笔、一张纸-道具简单”。仅一本代数,一本几何和一本五十页的微积分。但是,有志者事竟成,华罗庚终于在十九岁那年写出了著名的“苏家驹之代数的五次方程不能成立的理由”。当时清华北京大学数学系主任熊庆来[注4]看后对这篇文章很重视,他惊问周围的人说:“这个华罗庚是谁?”。一位名叫唐培经的教员在清华工作,此人是华罗庚的同乡,向熊庆来谈了华罗庚的身世。一九三七年秋季的一天,熊庆来派人拿着招牌到北京火车站把华罗庚街道清华大学,把他安排在图书馆里担任助理员。这时华罗庚只有二十一岁。 来到清华工作,是华罗庚的一生中一个重要转折,它的数学生涯也真正从这儿开始。进了清华大学,他一面工作,一面学习、旁听。最先感兴趣的是研究数论,在这方面他一直得到熊庆来的鼓励。熊庆来在芝加哥大学的博士论文就是在莱奥那德·狄克逊指导下工作的关于堆垒素数论中的华林问题。我国数学家早在一三零零年就对数学家做出过有价值的贡献,其中包括:二项式系数的巴士卡三角形,逼近多项式根的方法,解四次方程的联立方程组的技巧,关于同余式组的解的“中国余数定理”。但是,到了明朝就停滞不前。本世纪开始,我国数学家开始吸收西方数学的精华,并继承古代数学家的传统,开始发表论文。本世纪二十年代末期论文逐渐增多,首先是在数论和“难”分析的领域里。华罗庚在清华大学的四年中,在数论方面发表了十几篇论文,自修了英、法、的文。二十五岁时已成为蜚声国际的青年学者。一天,清华的教授们聚到一起讨论能不能破格把没有大学毕业文凭的华罗庚提升为助教。会上,有的赞成,有的反对。最后,理学院院长叶企荪作了总结,他说:“清华出了个华罗庚,是好事。我们不要被资格所限制!”就这样,华罗庚迅速由助教员提升为助教、教授。以后又被中华文化教育基金会聘为研究员。一九三六年夏天由该会资助到英国剑桥大学留学。 在英国,华罗庚参加了一个有名的数论学家的小组。这个小组包括英国数学家哈罗尔德·达凡波特、哈代、李特伍德,德国数学家埃斯特曼和汉斯·海尔勃洛嗯。华罗庚在剑桥大学的工作大部分是研究堆垒素数论。堆类素数论涉及到把整数分解成某些别的整数的和。华林问题是这个学科中最透彻的研究过的一个问题,其中特殊的数是K次幂。问题是这样的:对于给定的K,要求最小的整数S,称为G(K),方程是:n=x1+x2+……+xs对每个正态数n都是可解的。1909年,在华林之后一百年,希尔伯特证明了:对每一个k,这样的最小值g(k)当然是存在的。但是它的证明与其说是构造性的,毋宁说是归纳性的,所以就不必给出g(k)明确的上界。自希尔伯特之后许多著名的数学家都致力于计算g(k)的工作。例如已经知道g(2)=4,就是说每一个整数能够表示为四个整数的平方和或者九个整整数的立方和,并且这四、九的个数不能太小。对于所有的k,要找出g(k)的明确表达的试图尚未成功。尽管相信,对于所有的正整数k,除掉有限的几个外,有g(k)=ak+A-a,此处A是不超过(3/2k)的最大整数。因为相对小的整数有时可以由特殊的表示,它包含在某些更广泛的基本结果中。g(k)定义为方程(1)对于全体充分大的n,可解的最小整数s。在计算或估计g(k)方面已经作了许多努力,知道g(2)=4,4<=g(3)<=g(4)=16,达凡波特在1942年证明了:g(5)<=25,g(6)<=36,但对于k>=s,没有找出g(k)明确的值。歌德巴赫问题就是和华林问题密切联系的一个著名难题。其中k=1,s=2或3,x要求是素数。歌德巴赫问题可表达为:“规定任意偶数h,能否找到素数x1和x2,使n=x1+x2”,对于s=3,则为“给定任意技术n,能否找到素数x1、x2、x3,是n=x1+x2+x3?”华罗庚在华林问题和歌德巴赫问题上的研究结果将他欧洲同事的工作包罗殆尽。在二十年代,哈代和李特伍德公布了一系列的论文,他们用新的解析方法解决华林问题,并指出g(k)=O(n+1),对于方程(1)要求x1>=O;……x3>=O的整数解的个数(rs(n)),他们也得到一个渐近的公式。他们将rk,s(n)表示为k,s和n的函数。为n→无穷时,加上一项(n-1+s/k),但是他们的结果仅仅是对s大的知识有效的。华罗庚在华林问题最好的成果,按照海尔勃洛恩德看法是证明了哈代--利特伍德公式对于所有s>=2+1成立。这就是华氏定理。华罗庚的这一成果,至今仍是逻辑地引导到估计g(k)一把有力的钥匙。达凡波特这样写道:华罗庚关于三角积分(2)的“最有效”的界,是他能够导出G(5)和G(6)的严格不等式。在达凡波特之前,对前一种情况的最强估计G(5),<28是属于华罗庚1939年的成果。在剑桥大学的两年中,华罗庚就“华林问题”、“他利问题”,“奇数的歌德巴赫问题”写了十八篇论文,先后发表在英、苏、印度、法、德等国的杂志上。其中包括“论高斯的完整三角和估计问题”这篇有名的论文。按其成就,已经越过了每一条院士的要求,但在剑桥他从未正式申请过学位。 1937年夏天,日本开始全面进犯中国,清华大学与北京大学迁到昆明,改名为西南联合大学。华罗庚由英国回国,这期间他除担任西南联合大学的数学教授外,还兼任中央研究院数学研究员、资源委员会专门委员,1946年到苏联访问讲学时路径印度、伊朗等地。华罗庚是个爱国者,回忆昆明的生活,他曾愤然写过这样的诗句:“寄旅昆明日,金瓯半缺时,狐虎满街走,鹰鹯扑地费。“在昆明郊区的一个小村庄里,这位国内外富有盛名的大学教授一家七口住在两间小厢楼里,吃饭、睡觉、读书、做研究工作都在这间小房子里,晚上用个破香烟罐子放上油盏,采些破棉花做灯芯,放上些菜油,用豆粒大小的灯火照明,楼下就是牲口棚,牛马在支撑小楼的柱子上擦痒时,擦得小楼摇摇欲坠。不时传来马的啼鸣、牛的哼气声和猪的尖叫。华罗庚白天拖着病腿外出上课,用微薄的薪水养活全家,晚上埋头研究。先后写了二十多篇论文,1941年完成了他第一部著作《堆垒素数论》的手稿,他在这本书中讨论了华林问题,哥德巴赫问题和一些相关联的问题,统一并改进了他以前论文里的结果。他把这本手稿交给了原中央科学院数学研究所,但是当时没有出版。1945年下半年,他应苏联科学院的邀请,到苏联旅行。早在三十年代,华罗庚就与苏联数学家维诺格拉陀夫开始通行,他们关于三角和方法的发展显著的改变了解析数论整个学科。为了褒奖华罗庚的贡献,苏联杂志《报告》从1937到1941年每年都刊登华罗庚的一篇论文。1946年四月苏联科学院出版了它的《堆垒素数论》。其中有些结果,现在还被认为是经典的。1946年秋天,华罗庚应美国普林斯顿大学魏尔教授邀请访问美国。行前,上海《东方日报》记者赵浩生访问了他。他在一篇访问记中转述了华罗庚的话说:“在昆明为了躲警报,家住在乡下,每次跑进城里上课,整天愁这一家人的生活。如果不是不得已,决不愿意出国。如果有那么一天,我们的梦想实现了,中国正开始和平建设,我想科学决不事太次要的问题,我们决不能等待真正需要科学的时候,才开始研究科学。”华罗庚就是怀着这样的心情,从黄浦江畔乘坐“美国将军号”前往美国的。同行的有吴大猷、曾昭伦、李政道、朱光亚、唐敖庆等。[注1] 华罗庚:《聪明在于学习,天才在于积累》,《中国青年》,7,1956[注2] 知识分子韩大受于1922年创办[注3] 1963年10月5日人民日报[注4] 熊庆来(1893-1969),云南弥勒人。早年曾先后赴美国芝加哥大学留学,获博士学位。1914年在法国留学时获科学博士学位。1926年从法国护国,任中国科学院数学研究所研究员,从事整函数和亚纯函数研究多年。解放前,先后在昆明东南大学、北京清华大学、昆明云南大学创办了数学系。

华罗庚出名就是出名在有关代数方程的解法上。1926年上海的《学艺》杂志在其第7卷第十期上刊登了苏家驹的文章《代数的五次方程式之解法》。当时华罗庚看了以后非常纳闷,因为早在1820年左右挪威天才数学家阿贝尔就证明了五次及五次以上的代数方程是没有代数解的,即没有“通用的代数求根公式”,经过反复推算验证,他发现文中的一个阶为12的行列式的计算有误,从而导致错误的结果,为此写出《苏家驹之代数的五次方程式解法不能成立的理由》,发表在上海的《科学》杂志。正是这篇文章被清华大学数学系主任熊庆来看到,于是邀请仅有初中学历的华罗庚到清华大学工作,随后华罗庚的才华受到熊庆来的赏识,被送到英国剑桥大学留学,终成一代数学大师。

关于罗马经济法研究的论文题目

法政系本、专科生毕业论文参考选题一、 经济法类:1. 试论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2. 企业集团反垄断问题探讨3. 企业兼并法律问题探讨4.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税收问题探讨5. 试论我国自由贸易区立法6. 浦东新区土地有偿使用的法律问题探讨7. 浦东开发中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法律问题初探8. 税收担保问题探讨9. 反避税的法律对策10. 出口退税问题探讨11. 社会保险税问题探讨12. 证券税收问题探讨13. 加强证券市场管理法律对策14. 资产评估立法中相关问题探讨15. 论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的若干法律问题16. 涉外土地批租的法律问题初探17. 试论我国出口加工区立法18. 建立我国涉外反倾销法律制度探讨19. 略论经济犯罪案件的查账20. 论论审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作用21. 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探讨22. 试论我国劳动保险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23. 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法律思考24. 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思考25.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立法的思考26.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执法的思考27. 论建立我国的技术开发区法律对策28. 商品销售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9. 期货立法若干法律问题探讨30. 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31. 试论反暴利立法的必要性32. 关于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法律思考33. 房地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研究34. 我国投资立法初探二、商法类:1. 论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管理原则2. 论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3.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4.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探究5. 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6. 论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7. 论公司瑕疵设立制度8. 论公司内部监督制度9. 论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10. 论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11. 论公司股份回购制度12. 论保险的功能 --兼论与侵权损害赔偿功能的比较13. 论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14. 保险业现金运用法律监督的问题研究15. 论强制保险制度16. 保险费管理法律问题初探17. 论消费保险合同18. 论信贷合同的担保19. 股份合作制企业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0. 试析票据制度中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21. 试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22. 论自然人破产制度三、民法类�1. 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2. 关于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法律思考3. 论法人越权行为性质及效力--评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十条4. 论尸体的法律地位--兼评我国遗体及其器官捐赠与移植立法5. 论表见代理的制度价值6. 浅析人格权的本质——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7.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8. 由“借腹生子”所引发的思考--论民法中的身体权9. 试论名誉权--兼论死者名誉的法律保护10. 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11. 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及其价值研究12. 不动产物权顺位登记及其价值初探13. 论公信原则及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14. 简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15. 简论物业管理合同的性质及效力16. 试论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的完善17. 添附规则与其相关规则的比较研究18. 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19. 试论商品房抵押及效力20. 商品房预售法律问题初探21. 在建工程抵押若干问题思考22. 共同抵押及其效力探析23. 最高额抵押的设定及效力24. 股份出质的设定及其效力实现25. 商品房按揭与让与担保制度的比较研究26. 论代位权的效力:兼评最高院《司法解释》第20条27. 关于我国代位权与代位权执行制度整合之研究28. 债权人的撤销权与破产法上撤销权的整合研究29. 债权人撤销权要件中的善意分析30. 论保证合同的无效及其责任的承担31. 试论担保物权与保证的竞合32. 论悬赏广告的性质及效力33. 浅析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34. 论无权处分合同:兼论《合同法》第51条35. 合同变更与合同解除法律后果的比较研究36. 论预期违约责任--兼谈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37. 论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界定38. 论可预见性规则及其在违约损害赔偿中的作用39. 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40. 转租的性质及效力思考41. 浅论租赁权的物权化及其法理依据42. 浅析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43. 浅议租赁物上增设物的归属44.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法定抵押权分析--兼评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45. 浅议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安全保护义务46. 货物联运合同中的责任承担初探47. 见义勇为的报酬请求权--从完善无因管理相关规定谈起48. 雇主责任浅析49. 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保险与赔偿50. 医疗风险防范与损害赔偿的协调51. 试论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52.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53. 简论分家析产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54. 关于遗赠扶养协议中的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55.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56. 论人格权的法律保护57. 试析违约责任中的可预见规则 58. 论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构建59.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析60. 浅议精神损害赔偿制度61. 网络音乐著作权问题探析62. 论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63. 试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64. 略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65. 论发行权穷竭原则66.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限制制度67. 网络言论自由及其法律规制68. 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探析69.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四、诉讼法类:1. 论我国现行审级制度的不足与完善2. 论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与发展3. 试析民事诉讼的第三人制度4. “陷阱取证”引发的法律问题探究5. 审判监督程序利弊谈6. “小额消费诉讼”的法律问题探析7. 关于公益诉讼的立法保护8. 民事诉讼保全制度探究9. 论民事诉讼中的抗辩10. 地域管辖中的若干问题探究11. 举证妨碍问题探讨12. 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探析13. 浅谈行政听证制度14. 论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15. 试论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16. 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17. 民事诉讼陪审制度改革初探18. 论民事诉讼中调解程序制度的完善19. 论遗产继承中的共同诉讼人20. 民事诉讼中本证与反证辨析21. 关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若干问题探讨22. 论刑事诉讼的监督机制23. 论我国刑事诉讼庭审制度的改革24. 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与作用25. 试论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26. 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制度探究27. 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制度探讨28. 沉默权问题研究29. 试述非法证据的证明效力问题五、刑法类:1. 论特殊主体犯罪2. 论挪用公款罪3.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及不足4. 论罪刑法定原则5. 商业贿赂罪与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之比较6. 略论正当促销手段与贿赂罪7. 安乐死问题探究8. “非法经营罪” 探究9. 网络犯罪问题探究10. 新型金融犯罪问题探究11. 论侵犯商业秘密罪12.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问题研究13. 论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14. 论不作为犯罪15. 浅谈股票贿赂案犯罪数额的确认问题16. 论投案自首的认定及刑罚的适用17. 试论我国假释制度的完善18. 结果犯及其形态探究19. 浅析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20. 死刑存废问题探究21. 论我国罚金刑制度的完善22.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及其法律适用问题探讨23. 流动人口犯罪问题探究六、宪法、行政法、法理、法史、国际法类:1. 试论罗马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影响2. 浅析中国近代宪政立法3. 论沈家本修律与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建立4. 试析汉代法律的儒家化5. 论君权、父权、夫权与中国古代法律6. 谈无讼与息讼7. 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调适8. 论法律职业化与司法改革9. 行政执法难成因探究10. 关于改革和完善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思考11. 论宪法诉讼制度的构建12. 我国宪法司法化探析13. 司法审查制度探究14. 法律移植问题探讨15. 论法的时代精神16. 论国家主权豁免17. WTO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探究18. 试析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19. 对反倾销立法及其适用的法律思考20. 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21. 试论国际私法中法律选择的方法22. 论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23. 论我国涉外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三、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与一物一权主义 任何一个法律制度的突变都会使既有的制度体系受到冲击和挑战,因为绝对所有权分离与裂变而直接受到冲击和挑战的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一物一权原则。在这场变革中,不乏学者挥洒笔墨质疑一物一权原则,认为,一物一权的原始涵义是一物之上只存在一个所有权,因此,自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产生之后,尤其是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产生,在任何一个不动产上都可能存在多个物权,甚至是多个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在历史上也许很必要,但现在已经彻底过时了。而且,作为法学的概念,一物一权原则非但不科学,还常常对实践发生误导。故应当废除。也有学者站在相对的立场上以否定双重所有权为基点坚决捍卫一物一权原则,认为近代大陆法的所有权制度之所以选择了罗马法的模式,而没有选择日尔曼法的模式,即从西欧中世纪的双重所有权到资本主义时代的一物一权,是人类社会摧毁以身份等级为特征的封建制度清除财产上的封建身份束缚所做的重要努力。如果今天我们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这种二元结构的所有权制度一旦建立,现存的所有权制度即会因所有权的肢解而丧失其逻辑支撑以至崩溃。没有一物一权精神的物权决不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物权,否定一物一权,即否定物权概念、物权制度本身。当然也有学者采折衷的态度,认为股东和公司两种形态的所有权的分离是以公司的存在为根据的,公司有可能因为法定原因发生终止,一旦发生终止,权利分离的根据丧失,清算后的财产要返回股东,从而使所有权的权能完全复归于股东,这种返回正是所有权弹力性的表现。因此,多重所有权的存在与一物一权主义并不发生矛盾,在法人存续期间并存的两种所有权仅仅是一物一权的例外现象和特殊的表现形式。 笔者认为,从大陆法上所有权发展的轨迹来看,其确实经历了从日尔曼法的双重所有权到罗马法的绝对排他所有权的变革历程,而且确实通过确立所有权制度废弃了封建的身份关系的束缚,张扬了所有权人的人性与自由。但如果仅以此作为论据,就导出“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便是历史的倒退的结论,这一结论其实是欠缺必要的前提而不能成立的。因为绝对所有权的分割与碎变并非由封建身份关系所致,亦非导致封建身份关系束缚之结果,恰恰相反,它是绝对所有权人对其权利的自由表达,表明基于契约关系而各司其职的所有权主体各方地位完全平等,不受任何身份关系的束缚,决不是简单地向封建所有权制度的回归。肯定所有权自由分割的这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不是法制的倒退,而是法制的前进。 物权具有排他性,这也是物权法的本质属性所在,否则,物权法就不称其为物权法。但是,物权的排他性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在同一物上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所有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以及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就是相容性的最好例证—物权兼具排他性与相容性双重属性。如果片面夸大物权的排他性,而否定物权的相容性,同样就如同否定物权的排他性一样,将使精心构筑与设计的大陆法物权体系遭致毁灭性的灾难。经过分割而在同一物上存在的多重所有权同样具有排他性与相容性,相容性决定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在买卖标的物上存在的出卖人法定所有权和买受人的实意所有权即所有权相容性使然;而排他性又决定在同一物上不可能存在性质相互冲突的两个所有权,出卖人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只能为出卖人一人所有,在同一出卖物上,不可能存在两个以上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同理,在同一出卖物上也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实意所有权。物权的排他性与相容性是对立的,但又相互依存,相辅相成,二者的统一构成物权的完整属性。因此,只要我们依然坚持物权的排他性,尽管承认物权的相容性,承认在同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双重所有权,反映排他性的一物一权原则仍然可以在物权法中占据重委的地位。易言之,承认双重所有权与捍卫一物一权并不发生根本性冲突,大可不必谈虎色变,诚惶诚恐。 一物一权原则的核心内容是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正视所有权的当代发展与变革又坚持物权法的一物一权原则,这正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对此应该有两种不同的解决办法,其一,在保持原有一物一权概念的基础上,将双重所有权解释为一物一权的例外或特殊表现;其二,在现代法的语境下对于一物一权予以全新的阐释。国内外学者在阐释法律原则时颇有共识:“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是法律精神的最集中的体现,是法律制度的原理和机理。”任何一项规则、制度及规范都不得和法律原则的精神相悖,因此,法律原则是对各项制度、规则和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原则可能互相冲突,所以原则有份量,就是说,互相冲突的原则必须互相衡量与平衡。”每一项原则均有其自身的价值和它所追求的价值,当某一个具体的案件适用不同的原则将有不同的结果时,就需要在不同的原则之间进行平衡和衡量,适用价值最大者。原则之间可以相互冲突或相互衡量,但原则项下不可以有例外,否则,法律原则不称其为法律精神的最集中体现,也不称其为对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与法律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有例外或特殊表现形式,很难想象那应当是怎样的例外或怎样的特殊表现形式。一物一权原则既然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同样不应该有例外。显然,第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虽然本意在于解决矛盾,却又将自己陷人新的矛盾之中。台湾学者黄茂荣先生谈及概念之演变时,以德国学者的名句作为论据:“法律必须随时间经过而演进,始能符合因时间之经过而变更之社会,应无疑义。其结果,构成法律规定之概念,自与法律同样常有历史性的时间结构,必须随历史之变迁而演进。”[41]“没有一个法律概念,在教条上是完全不变的”,[42]现代法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与演变,使得一物一权等物权法上的概念也必将随之发生改变,这样一来,第二种方法似乎才是最符合逻辑的。 中外学者对一物一权的界定,文字的多寡不同,但就其所揭示的内涵可以概括为一句话: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冲突的他物权。[43]实际上,我们无须浪费太多的文字,只要将“内容、性质相互冲突”这一修饰语放在更准确的位置上,传统的一物一权概念便会有相当大的改观:在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排斥的物权。这一概念具有两重含义:1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个物权,包括一物之上可以存在两个所有权、所有权和他物权,或所有权和若干他物权。就是说,物权可以竞存,前提是,各种物权之间具有包容性,可以和平共处。但是,包容是暂时的,不是永久的。当潜在的物权排他性终于按耐不住物权的包容性而从骨子里进发出来时,竞存的物权便发生生死存亡的激烈冲突,解决冲突的手段是物权与生俱来的,或法律后天赋予的优先效力。物权优先效力的价值就存在于物权排他性取代物权相容性的变革之中,这场变革也造就了物权的优先效力;当然,所有权(母权)与自所有权中分离出去的他物权或自所有权中分割出来的它种意义的所有权(子权)[44]之间竞存的解体与优先效力无关,而由子权最终要向母权回归的本性所决定。2.性质或内容相互排斥的物权,即不相容的物权在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这是一物一权原则的本质内涵所在,是物权的排他性使然,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理。任何物权相互之间只要具有天然的排斥性,就不可能在同一物上竞存,一个权利在某一实在物上生成了,另一相斥之权利则自始不能生成:取得质物占有之人成就了质权,未取得占有之人不可能成就质权。当然,转质可以生成另一质权,但是转质权必须以原质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依附于原质权而存在,原质权消灭,转质权随之消灭,转质权实际上是原质权的衍生物,在质物上存在的原质权与转质权并不是两个独立的质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一经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买受人的实益所有权即产生,同一标的物上不可能同时存在另一实益所有权。这期间,如果由于出卖人一物二卖,抑或买受人将自己的实益所有权出让他人而导致再行转让的实益所有权成立,那么,原实益所有权将于次实益所有权成立之时自行消灭。[45]这种天然的排斥性来源于物权本性与内容的同一性,正所谓“同性相斥”。典权可以与抵押权并存,但不可以与另一典权并存,因为两个典权同以占有为要件,并具有相同的使用、收益之内容。同理,基于信托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所有权可以与受益人的实益所有权并存,但在信托财产上决不可以再设定他人相同内容的法律所有权。总之,无论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会给所有权,乃至于整个物权体系带来怎样的变化,一物一权原则不容置疑。 注释:尹田:《论一物一权原则及其与‘双重所有权’理论的冲突》,载《中国民法学精萃》2003年卷,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 241页。 参见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8页。 〔美〕托马斯·C.格雷:《论财产权的解体》,高新军译,《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4年第5期。 参见欧阳坷:《人性光辉下的所有权》,吉林大学2004年民商法硕士学位论文,第4页。 陈华彬:《外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 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 梅夏英:<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载王利明主编:《民商法前沿论坛》,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80页。 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 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0页。 前引〔2〕,王利明书,第286页。 前引〔5〕,陈华彬书,第9页以下。 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289页。 前引〔5〕,陈华彬书,第16页以下。 肖厚国:《所有权的兴起与衰落》,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5页。 参见[英〕亚当•斯密:《国富论》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页以下。 GottfriedDietze,InfnseofproPer,ThejohnsHOpkinsPress,1971,p.126. 参见【日」我妻荣:《物权法》,岩波书店1995年版,第2页,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94页。 宋刚:《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及其担保意义—从大陆法系责任财产角度》,清华大学2005年法学博士学位论文。 谢哲胜:《台湾物权法制发展》,《财产法暨经济法》2005年第2期。 申卫星在他的博士论文中对诸种形式的所有权保留做了详细论述。简单的所有权保留指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在买方支付该特定标的物的价款前,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由出卖人保留,其保留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根据本合同占有的特定的标的物;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购买标的物不是用于消费或自己使用,而是为了将标的物转售他人,或者是对标的物进行加工、添附后再行出售,为了保证卖方的价金债权,卖方保留所有权的客体可以延长到买方的转售所得或加工物之上。在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方在完全支付价金后方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全部价金交付之前,买方有权对标的物进行处分。扩大的所有权保留,是指当事人约定当买方不仅清偿了全部价金,而且清偿了出卖人与买受人基于其它生意而产生的或即将产生的债务后,买方才可以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制度。参见申卫星:《期待权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68页以下。 沈达明:《法国/德国担保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48页。 参见前引〔20〕,申卫星文,第51页。 转引自前引〔2的,申卫星文,第91页。 转引自刘德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年版,第7页。 笔者曾经主张,所有权保留中存在双重所有权,卖方所保留不是实益上的所有权,只有在买方没有按照约定交付价金时,这种所有权才具有意义,成为出卖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权利基础;买受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使用标的物的权利是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只是这种所有权于买受人未按约定交付价金时终止而已。故可以借鉴英美法的经验,将两种所有权分别称为取回所有权和附条件的所有权。参见马新彦:《美国财产法上的土地现实所有权研究》,《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 王利明:《论公司所有权的二重结构》,载前引〔2〕,王利明书,第78页。 前引〔l〕,尹田文,第249页以下。 梅夏英教授在他的论文《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中也认为:“法人可以享有所有权所包含的一切权能,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所有权。因为所有权是就个人对物本身权利义务的描述,法人作为一个法律构建的实体,本身便是一个团体的概念,这种由团体占有形成的法律上的主体本身便与’绝对所有权’的个人主义隐喻相悖”。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2页。 前引〔7〕,梅夏英文,第84页。 以所有权保留为例,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金的,其所有权终止,并回归于出卖人,出卖人的所有权由法律所有权转变为完整意义的所有权,有权利向买受人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买受人依约支付价金的,价金一经交付,出卖人的法律所有权自行终止,买受人的所有权转变为完满状态的所有权。 前引〔1〕,尹田文,第252页。121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这种抽象的所有权的结果”。 GyorgyDiosdi,nersnPinAneetanre一classcazRomaLaw,pp.135、133、134.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75页。 傅静坤:《论美国契约理论的历史发展》,《外国法译评》1卯5年第1期。 孙宪忠:《中国物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2页。 前引〔1〕,尹田文,第249页;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04页。 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79页。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1页,第72页。 同上 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0页。 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年版,第13页。 [41]Laren:,Meth记enlehrede:Reehtswissenschaft,3.Aufl.1975,5.124f;GerhartHusserl,Reehtundzeit,1955,s一off.,转引自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3页。 [42]前引〔41〕,黄茂荣书,第83页。 [43]如日本学者川岛武宜所言:一物一权主义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的有体物,在同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物权,尤其不能设立两个以上所有权。我国学者对此也有同样的表述,一物一权原则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不得设定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他物权。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2页。 [44]为行文方便,我们在此将所有权称为母权,分离或分割后产生的物权称为子权。 [45]实意所有权指不具有所有权的法律责任,但具有所有权本质属性的所有权,亦称实质意义上的所有权,或实质上所有权,英美法上相应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与此对应的是法律所有权,指由法定公示方式表征的所有权,又称为法律上所有权,或形式上所有权,英美法中相应为普通法的所有权。

罗马法的复兴是指罗马法的复兴,也是指罗马法的发展,或者是指罗马法的进步。 对于这一问题,人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但是笔者认为这一问题主要是指罗马法在历史上的演变对后世法律产生了巨大而深远影响。 罗马法与民法。这两个法律制度在近代都曾受到过质疑。 第一,由于历史原因,在近代以来,民法、刑法对西方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都产生了巨大而深远影响; 第二,自19世纪以来,随着西方国家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发展和变化,这些理论观点也得到了发展和完善; 第三,在这些理论观点中,有的得到了法学领域里最先进学者的认可; 第四次世界大战后又有一批新的民法学人对他们进行研究。其中就包括一些具有卓越贡献并对民法有重要影响的学者如:美国法学家格老秀斯、法国法学家卢梭、德国法学家耶林等。

罗马法复兴背景主要是指欧洲的民族国家从中世纪的封建割据状态发展到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然后再经过19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直至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才最终完成统一的过程。因此,罗马法复兴的背景主要是指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至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的罗马法复兴。 一战时期由于资本主义迅速发展,导致战争中出现了各种新问题。比如:如何合理解决战前存在的奴隶制土地制度;如何解决战前城市和乡村之间存在冲突;怎样才能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等一系列新问题。 由于这些原因,导致战后在处理这些问题时所采用的法律方法与之前并不相同。在此期间,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出现了诸如:土地私有化、废除奴隶制等改革措施。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由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人们思想观念也发生了变化,人们开始重新审视自己原来所持有的法律观念,因此出现了对法律新认识、新观念和新方法的渴望。

罗马法的复兴与当时的社会状况是分不开的。 在当时的欧洲大陆,罗马法曾经遭到过人们的冷落,罗马法也一度被人们认为是封建社会、神权统治时期、封建专制时代所制定出的法律和制度。 到了近代时期,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和资本主义经济体系的建立,封建国家开始走向衰落并出现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工业企业大量增加而工人数量却急剧减少;城市居民日益增长的财富使他们对城市管理方式提出了更高要求(如:为保护私有财产);社会分化加剧而造成阶层利益对立严重,出现新的不平等。 这样就迫切需要建立新的法律体系以调整人们之间和社会内部之间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而法律制度就是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和实现社会体目的最重要、也是最基本方式之一。 罗马法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复兴起来。

罗马法的复兴,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是罗马法的进步,是其法律制度的进步。而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也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对法律思想观念、法律理论产生很大影响。

古罗马国家建立有意大利半岛上,原是半岛西部台伯河东岸的一个小城帮。当罗马国家的版图只包括意大利本土的时候,如隶主统治集团利用贵族共和制的形式维持自己的统治,和罗马奴隶制国家产生发展的同时,罗马法也形成并不断发展变化,它继承和发展了古化亚非国家和希腊国家的法律,经过几个世纪的演变,最终成了奴隶制国家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对后世各国剥削阶级的法律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所谓罗马法,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奴隶主为了维护其阶级统治,将现行法规加以系统整理,并用汇编形式固定下来,借以维持其统治地位,当时先后编出《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学说汇篡》和《新律》等部汇编,中世纪称之为《国法大全》,其卷 浩繁,内容丰富,是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成文奴隶制法典,标志着罗马法本身发展到达最发达,最完备阶段,是研究罗马法的基本依据和极为宝贵的文献立法资料。罗马法学家从不同角度,将罗马法划分为四类:公法和私法;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市民法和长官法。关于罗马法的种种分类方法,在历史上有可借鉴之处,发生过重大影响。其中罗马私法的基本制度最为完备,将罗马私法的结构和体系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三部份,人法是关于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人的法律地们,各种权利的取得和丧失以及婚姻家庭关系等方面的法律,人法的基本任务是巩固社会上各阶级的不同地位,确保奴隶主对奴隶的统治,同时也调整自由民内部的社会关系和财产关系。罗马法律中的人法将权利主体分为自然人和法人。在古化罗马,自然人的含义有二,一是生物学上的人,包括奴隶在内,二是指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主体,不包括奴隶,在法律上奴隶被视为物件,不是权利主体。古化罗马没有形成完整的法人制度,也没有产生法人的概念和术语,根据市民法的规定,法律上发生的关系均属个人关系。到了共和国时期,开始承认某些特种团体享有独立的人格,各种具有独立人格的团体大量涌现。罗马法上的婚姻有两种,一种是夫权婚姻,一种是无夫权婚姻。上古时候,婚姻的家庭的利益为基础,以承祭祀和继血统为目的,涉及宗教和人事关系。古化罗马所称的家庭是指在家父权支配下的一切人和物的总和,包括家父、妻、子女、孙子女,奴隶和牛、马、土地等,其重要特点是以家父权为基础,对所属成员和一切财产享有管辖和支配权力。随着社会、法律的进步,所有权、夫权、主人权先后从家父权中分化出来,家庭组织日益缩小,仅限于家长支配下的家属。进入帝国主义时期,家父权不仅是一种权利,而且也负有一定义务,如法定抚养,为女儿出嫁资,立遗嘱时要给法定继承人保留特定份额等等。物法在罗马私法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是罗马私法的主体,实体法的核心,对后出民法的影响最大,物法由物权、继承和债法三部份组成。物权是指权利人得直接行使物上的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不是由私人 设的,只有法律上所规定的物权才受到法律的保护,物权在罗马有五种:所有权、役权、地上权、永佃权、担保物权,其中所有权是物权的核心,是权利人直接行使于物上最完全的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及永续性三个法律特征。继承被置于罗马法的物法中,充分体现出它的私有财产关系性质,是所有权的引申。继承方式有两种,即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罗马法上没有专门的表示债的名词,在立法文献和法典中有过债的定义,《查丁尼法典》给债下的定义是“债是依国法得使他人为一定给付的法锁”,所谓法锁就是指特定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用法律来连接和约束的意思。与人法、物法相比,虽不如前两者那样发达完备,但它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许多方面的规定也比较详尽,提出的一些诉讼原则具有独特特点,对保证司法审判活动起了不少的作用。罗马法将法分为公法与私法的同时,也将诉讼分为公诉和私诉,私诉是根据个人的申诉,对有关个人案件进行的审查。罗马国家制定了各种各样的诉讼程序,特别是在私诉方面,形成了一整套系统的、复杂的诉讼制度和程序。后来,随着奴隶制国家阶级斗争的日益加剧,时常发生值得保护的利益不能用一般的司法程序,方式来保护,于是,最高审判官又凭借其权力,发布强制命令来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或方法,而不能用一般的程序来进行审理,这种程序称为特别诉讼,它在罗马帝国后期成为唯一通行的诉讼制度。罗马法适应罗马奴隶制社会相为发达的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要求,终于形成发达和完备的法律形式和完整的法律体系,维护了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保证了罗马国家机关的权力行以实现;罗马法的内容和立法技术也远比其他奴隶制法更为详尽,高速和发达,尤其是它提出的自由民在私法范围内形式上平等,契约以当事人同意为生效的主要条件及财产无限制私有等重要原则,对于后来欧洲许多酱主义国家的法律,特别是民法上的发展都有很大的影响,在整个中世纪占重要地位的教会法中也不乏罗马法的影响,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后,罗马法的影响超出了欧洲,遍及亚、非、南北美各国,形成具有世界影响的罗马日耳曼法系,德国、法国等资产阶级掌握政权以后,都以罗马法为基础,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先后制订了民法典。公元1804年法国民法典就是以罗马法《法学阶梯》为蓝本,从结构、体系、内容、基本原则到法律术语均继承了罗马法,1900年德国实施的德国民法典,同样渊源于罗马法,具有“现代罗马法”之称,其他如比利时、荷兰、意大利、波兰、瑞士等国也都直接或间接地受到罗马法的影响,就是英美等胃也不能排除这种影响,英国的契约原则,遗嘱制度和信托规则均来源于罗马法,就连旧中国的立法也深受罗马法的影响。总之,罗马法法理精深,内容丰富,体系完整,措词确切,结论清晰,其在历史上的作用,影响不仅在于它曾服务于罗马奴隶制社会,而且还通过各种形式间接的促进新的资本主义经济的形成,推动资本主义和货币关系户关系的发展,为后世调整和保护商品生产提供了贷鉴的现成形式。

关于白俄罗斯舞蹈研究论文

给你一个开头,

一次幼儿舞蹈比赛,老师花尽心思,连夜通宵的给我选了个高难度的舞蹈:月光。这个舞蹈讲究仪态优雅,舞步轻快,舞感要美,这个舞蹈的伴奏正是优美的草原舞曲。这首曲子的节奏十分快,所以舞蹈的难度也很大!

后续你自己努力了。

做什么用的,普通用,搜一下应该有很多的。要是发表用,就得准备内容好一些的。

俄国芭蕾吸收了意大利、法兰西和丹麦三大学派的精华,在本国民族文学艺术的民主主义传统的基础上,结 合俄罗斯演员的形体特点,创立了俄罗斯芭蕾教学体系。在这个体系的创立阶段,约翰松和切凯第作出了杰出的 贡献。约翰松( 1)人物简介原籍瑞典,1841年起担任彼得堡马利亚剧院的主要演员,以舞蹈洒脱、动作风格优美而著称。:1869年起专 门从事教学工作。在俄国进行表演活动达20多年之久,长期观察分析过俄罗斯演员和学生,所以能准确地抓住 俄国学生的特点,加上他是布农维尔的高足,熟悉丹麦学派,具备为俄罗斯学派奠定基础所必不可少的条件。( 2)主要成就培养出盖尔特、尼•列加特、克舍辛斯卡娅、普列奥勃拉仁斯卡娅、巴甫洛娃等著名舞蹈家。彼季帕也常常 到他的班上进修,并从他的练习组合中汲取养料,用于自己的编舞实践中。( 3)主要思想反对意大利学派片面追求高难动作的纯技术观点,但仔细借鉴吸收他们的舞蹈技巧,充实自己的课堂教学 内容。既反对把示范变成强制学生仿效的模式,而又强调教师必须亲自示范。( 4)教学法特点对学生因材施教,要求极其严格;在发挥学生的天生优异条件的同时更加注意克服他的缺陷,培养他摆脱舞台上的任何困境的能力;把技术当作表现手段而不是目的本身.经常改进教学方法和创造性地对待教学。为了保持学生的鲜明的个人特色,往往不惜放弃古典学院派的严格规范。课程类型多样,不重复。切凯第(1) 人物简介幼年在意大利佛罗伦萨舞蹈学院学习,老师是勃拉齐斯的学生列普利。1870年进入“拉•斯卡拉”剧院。 以后又到过丹麦、荷兰、挪威、德国、奥地利等国。1892年被聘为马利亚剧院的排练者,后又兼任教师。他还 曾与彼季帕和伊凡诺夫合作,编导《》第一、三幕的舞蹈。( 2)主要成就1911-1921年他担任佳吉列夫芭蕾舞团的教师兼排练者,对西欧芭蕾的复兴起了很大的作用。好几代俄罗斯芭蕾演员,其中包括巴甫洛娃、卡尔萨文娜、瓦冈诺娃、里法尔、莫尔德金等都出自切凯第 的门下。( 3)“切凯弟体系”切凯第结合实际情况专门为俄国学生制定了一套很有特点的教学法,后来由英国舞蹈理论家西里尔•波蒙 特和伊济科夫斯基合作整理,1922年在伦敦刊印出版,书名是:《按照切凯第方法讲授古典戏剧舞蹈的理论与实 践的教材》,这就是通常称之为“切凯弟体系”的标准教科书。该体系的特色是对芭蕾主要动作进行分类、系统地整理,对每一个动作的性格和规格要点作出了比较细致 的讲解。直到现在,这项工作仍在进行,切凯第体系对英国乃至世界古典芭蕾有着巨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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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罗马法的毕业论文

在16世纪宗教改革之前成为通行于全西欧的法律体系。教会法从以《查士丁尼法典》为代表的罗马法中吸收了一些内容,逐步形成了自己的原则和轨制。在中世纪初期,基督教的教士们是当时社会独一的知识阶层。教士们在介入立法的同时还担任法官,并且由精晓罗马法的教士充当日尔曼王国的法律参谋。因此,在制定教会法规时,吸收了良多罗马法的原则、术语和概念;在审理世俗民事案件的时候更是大量合用罗马法规范。教会法中的债权法、家庭法承袭了良多罗马法的因素。因而罗马法的某些内容是教会法的一个重要渊源,《教会法大全》的编辑就是以罗马法的《国法大全》为模式的。教会常常采用罗马法学家对于法律的注释和评论方法,甚至有人说,教会法律体系是查士丁尼罗马法的一个昆裔。教会法无论是在西方仍是东方,都深深的受到了罗马法的巨大影响,它接受了古典时期和后古典时期罗马法的大量概念和规则。以至于“在西欧的氏族统治型的文化里,教会被以为是罗马法的传承者,在8世纪里普利安法兰克的法典——《里普利安法》中有这样的文字:ecclesia vivitromano,意思是教会靠罗马法而生存。在每一个人将他的民族法律作为属人法的时代,即人们不管走到那里,在什么样的背景下发生伤害或侵权行为,均须按此法裁判,于是,在这个意义上说,教会的属人法便是罗马法。”四、罗马法对后代法律的影响罗马法不仅对当时的日耳曼法和教会法产生了巨大影响,而且它以各种方式,对后代欧洲地区的很多国家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有学者在论述罗马法的影响时谈到:“很少有国家能够完全地的保持与它毫无接触。它的影响遍及从英国对一些罗马模式的法律思惟的吸收到德国对很多特定规则和一整套罗马法概念的采用。”各个国家对罗马法采用程度各不相同,意大利、西班牙、法兰西和日耳曼等国规模和程度大些,英国及南斯拉夫规模和程度小些。罗马法的影响在进入19世纪后得到了迅速扩大,如1804年法国民法典就是以《法学蹊径》为底本的,充分地吸收和继续了罗马—罗马法,成为“典型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典”;罗马法在法国的影响大体上可分为南北两部门,南部以成文法为主,强烈地受到罗马法影响,但也含有较多的日耳曼法因素。北部虽以习惯法为主,但罗马法也不是完全被排斥,由于习惯法相称不完备,司法职员在实践中就借助于罗马法。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则更多地接受《学说汇纂》影响,被称作“现代学说汇纂”。德意志地区对外来罗马法的吸纳从公元14世纪开始,罗马法的继受在德意志地区,不论是在罗马法学理论的广泛继受方面仍是在法律思惟的科学系统化方面都非常深刻。罗马法在德意志的继受是从学术领域到实践领域由简入繁展开的。英国普通法中契约原则、遗嘱轨制和信托规则均来源于罗马法,所以说英国对罗马法的接受主要从原则和精神方面,而不在于概念术语。在欧洲大陆罗马法继受的浪潮的冲击下,英格兰法律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很大的震荡。在普通法基础的形成过程中,罗马法确实对英格兰法律理论的形成起到了重要的影响。12世纪,英格兰与欧洲大陆其他国家之间并没有什么根本的区别。法律以习惯法为基础,并且各地区的法律都有所不同。英格兰主持衡平法程序的掌玺大臣本身往往具有教士身份,而由掌玺大臣管辖的案件是根据良心和正义观念进行审讯的。因为英国法的衡平法院注重现实方面的公平原则,与罗马法中裁判官借助万民法的正义观念如出一辙,殊途同归。所以英格兰的衡平法也受到了罗马法的影响。尽管如斯,英格兰并没有走上全面继受罗马法的道路,而是应用罗马法的法律概念和术语来讨论本国的实际法律题目。他们只是吸收了罗马法的精神,采纳了部门罗马法的原则。罗马法在欧洲的继受是一个多方面的现象,其他国家如比利时、西班牙、芬兰、荷兰、波兰、瑞士、日本、旧中国等,也都不同程度的受到了罗马法的影响。在此过程中,没有一个地区或国家是有意识的去接受全部罗马法。这种继受是每个国家或地区在时代背景下,依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对罗马法进行按需所取,并将这些提取的罗马法与本国或地区的原有法律相融合的过程。因此,需求的不同导致继受的内容和程度的不同,也导致了在各国所受阻力的不同。终极导致了世界两大法系的泛起与划分,促进了近代思惟和轨制的天生。总而言之,罗马法是对世界法律文明做出重大贡献的法律体系,它不仅作用并影响于奴隶制社会与封建制社会,也促进了新的资本主义经济的形成。即使在今天,罗马法对现代资产阶级各国的法律轨制,仍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罗马法的复兴是指罗马法的复兴,也是指罗马法的发展,或者是指罗马法的进步。 对于这一问题,人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但是笔者认为这一问题主要是指罗马法在历史上的演变对后世法律产生了巨大而深远影响。 罗马法与民法。这两个法律制度在近代都曾受到过质疑。 第一,由于历史原因,在近代以来,民法、刑法对西方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都产生了巨大而深远影响; 第二,自19世纪以来,随着西方国家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发展和变化,这些理论观点也得到了发展和完善; 第三,在这些理论观点中,有的得到了法学领域里最先进学者的认可; 第四次世界大战后又有一批新的民法学人对他们进行研究。其中就包括一些具有卓越贡献并对民法有重要影响的学者如:美国法学家格老秀斯、法国法学家卢梭、德国法学家耶林等。

罗马法复兴背景主要是指欧洲的民族国家从中世纪的封建割据状态发展到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然后再经过19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直至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才最终完成统一的过程。因此,罗马法复兴的背景主要是指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至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的罗马法复兴。 一战时期由于资本主义迅速发展,导致战争中出现了各种新问题。比如:如何合理解决战前存在的奴隶制土地制度;如何解决战前城市和乡村之间存在冲突;怎样才能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等一系列新问题。 由于这些原因,导致战后在处理这些问题时所采用的法律方法与之前并不相同。在此期间,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出现了诸如:土地私有化、废除奴隶制等改革措施。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由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人们思想观念也发生了变化,人们开始重新审视自己原来所持有的法律观念,因此出现了对法律新认识、新观念和新方法的渴望。

罗马法的复兴与当时的社会状况是分不开的。 在当时的欧洲大陆,罗马法曾经遭到过人们的冷落,罗马法也一度被人们认为是封建社会、神权统治时期、封建专制时代所制定出的法律和制度。 到了近代时期,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和资本主义经济体系的建立,封建国家开始走向衰落并出现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工业企业大量增加而工人数量却急剧减少;城市居民日益增长的财富使他们对城市管理方式提出了更高要求(如:为保护私有财产);社会分化加剧而造成阶层利益对立严重,出现新的不平等。 这样就迫切需要建立新的法律体系以调整人们之间和社会内部之间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而法律制度就是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和实现社会体目的最重要、也是最基本方式之一。 罗马法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复兴起来。

罗马法的复兴,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是罗马法的进步,是其法律制度的进步。而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也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对法律思想观念、法律理论产生很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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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1】

论文关键词:违约责任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

论文摘要: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则是该制度的核心内容。

目前,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到底是采用严格责任还是过错责任,无论是在法学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务界都存在比较大的争议,文章从违约责任及其归责原则的概述、两大法系中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比较研究出发,结合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论述。

一、违约责任及其归责原则的概述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当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应凭由何种依据来使其负责。

这种依据实际上就反映了法律的价值判断标准。

从各国的民事立法来看,有关合同责任的归责方面,主要采纳了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两种归责原则。

确定不同的归责原则,对违约责任的承担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主要表现在:

1 归责原则直接决定着违约责任之构成要件。

采纳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意味着过错乃是构成违约责任的一般要件。

而采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则表明其责任的构成不以过错为要件,违约方是否存在过错并不影响其对违约责任的承担。

2 归责原则决定了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下,非违约方仅就违约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史务的不符合约定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而同时采纳过错推定的方式,要求违约方承担反证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而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下,则一般不要求违约方负上述之举证责任,也即一般不考虑其违约方的主观过错。

3 归责原则决定了免责事由。

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中,不可抗力是主要的免责事由。

但债务人因遭受意外事件且不存在个人过错时也可以免责。

而在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中。

法定的免责事由主要是不可抗力。

4 归责原则对违约责任的大小也有一定之影响。

由于过错责任原则要以过错为违约责任的一般要件。

因而对于违约后损失的承担上也必然要参照双方当事人过错的大小。

而采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则一般不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

因此,从以上来看,弄清楚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二、两大法系中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比较

1 大陆法系国家关于过错归责原则的规定。

罗马法是在《阿奎利亚法》的基础上,通过后来的判例和学术解释加以补充、诠释和发展,形成了自己系统的成熟的以过错为基准的民事归责原则;这一原则又在查士丁尼《国法大全》中得到了进一步的确立和完善。

随着社会发展。

仅有过错责任原则还不足以维护良好的经济和社会秩序,因此又有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这在罗马法当然是作为例外。

大陆法系各国,秉承罗马法的传统,均以过错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法国民法典》第1147条规定:“凡债务人不能证明其不履行债务系由于有不能归究于其本人的外来原因时,即使在其本人方面并无任何恶意,如有必要,均因其债务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而受判支付损害赔偿。

”这个条文在规定违约责任的条件时,并未提到当事人的“过错”。

对此,可以理解为该条文所规定的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中,已当然地包含了当事人的过错。

因为债务人尽管不能期待每一个合同都能够得到完好的履行。

在某些情形下甚至不能期待合同能够得到履行,但有权期待债务人将竭力做到使之能履行。

如果因债务人的过错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则债务人应当对其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国现代合同理论对合同责任进行了限制,即对债务人责任的追究。

须根据其过错的严重程度。

为此,过错被分为欺诈性过错、不可原谅的过错、重过错以及一般过错。

《德国民法典》第276条规定:“(1)除另有其他规定外,债务人应对其故意或者过失负责。

在交易中未尽必要注意的,为过失行为。

(2)债务人因故意行为而应负责任,不得事先免除。

”德国学者认为,债务人承担责任的条件是,违反履行义务必须是由债务人的行为造成的。

而其行为必须具有过失性。

2002年1月1日施行的《德国债法现代化法》对第276条未作大修订,仍坚持过错责任原则。

大陆法系各国,在坚持过错责任原则的同时,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的例外适用。

例如。

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能交付种类物的责任、瑕疵担保责任、债权人受领迟延责任、迟延履行后的责任等,均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债务人不论其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都应承担违约责任。

2 英美法系国家关于过错归责原则的规定。

与大陆法系国家不同。

英美法系国家以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在英国法上,许多合同义务是严格的。

确定当事人是否绝对地受有拘束去做约定的事情或者他们只是受有拘束尽可能地保障合同的履行,也就是合同当事人是否对非因自己的过错发生的违约负责,在英国合同法上,被认为是一个合同解释问题,即解释当事人合同义务的范围。

在一般意义上,此问题的答案是,合同债务是绝对的,而过错的欠缺不成其为抗辩。

因违约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不考虑过错。

一般来说,未能履行其注意义务是无关紧要的,被告亦不能以其尽到注意义务作为其抗辩理由。

在美国法上,强调违约损害赔偿不具有惩罚性,合同法在总体的设计上是严格责任法,相应的救济体系是不过问过错的。

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版)第260(2)条规定:“如果合同的履行义务已经到期,任何不履行都构成违约。

”当然,英美法系国家在坚持严格责任原则的同时,也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的例外适用。

3 两大法系国家对过错归责原则不同规定的法理分析。

两大法系国家将过错责任原则或者严格责任原则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但并不否认其他归责原则的适用。

也就是说,在违约责任的归责体系上,两大法系国家均采用了二元制的归责体系。

这是由交易关系的多样性、违约发生的原因和所致的后果的复杂性所致。

一元制的归责体系有其无法避免的缺点,即法官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中,难以根据具体需要而灵活运用法律来处理归责问题,从而不利于平等地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采用:元制归责体系,可以弥补一元制归责体系的不足,从而实现违约责任的基本目的。

正如学者所指出的:“合同法归根到底是要规范市民的生活,作为一种国家的上层建筑,固然可以通过设定不同的构成要件。

经由法上的因果关系,达到一定的法律效果;然彼此类似的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条件既为不同的法律规则、原则提供了相似的调整基础,又为之提出了相同的调整要求,也正因为如此,才出现了众多殊逢同归的结局。

三、我国合同法中的归责原则

我国违约责任到底来何种归责原则。

学者

间存在争论,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亦是主流观点)主张为严格责任原则。

《合同法》第107条中并没有出现“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的字样,被认为是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

第二种观点主张为过错责任原则。

我国《合同法》所有规则制度和条款,乃至合同法之全文都自始至终地贯穿着过错责任的原则。

因此,只能而且必须得出“我国《合同法》体系是建立在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的唯一结论。

第三种观,最主张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辅。

这有利于促使合同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有利于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也符合国际上的一般做法。

笔者认为。

第一种观点较为合理和可取。

1 在现行的合同法律中,《涉外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都已经确立了无过错责任。

前者第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尚不能完全弥补另一方受到的损失的,另一方仍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后者第17条有基本上相同的规定。

看来,将违约责任定义为无过错责任在我国的合同法上是有先例的,并非新合同法的首创。

对《合同法》的制定极具价值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及《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均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新近制定的《欧洲合同法原则》亦肯定了该原则,这“应该被认为是两大法系的权威学者在经过充分的斟酌权衡之后所速成的共识,反映了合同法发展的共同趋势”。

在国际商业交往规则中,大多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2 在诉讼中原告只需向法庭证明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不需证明被告对于不履行有过错,也不要求被告证明自己无过错。

这里的逻辑是有违约及有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仅以不履行为要件,被告对于不履行有无过错与责任无关。

免责的唯一可能性在于证明存在免责事由。

不履行与免责事由属于客观事实,其存在与否的证明和认识判断相对容易,而过错属于主观心理状态,其存在与否的证明和判断相对困难。

因此。

实现严格责任原则可以方便裁判,有利于诉讼经济,有利于合同的严肃性,有利于增强当事人的责任心和法律意识。

3 违约责任以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为基础,合同是双方自由协商签订的,当然完全符合双方的意愿和利益,违约责任是由合同义务转化而来,本质上出于双方约定。

不是法律强加的,此与侵权责任不同。

因此,违约责任应比侵权责任严格。

侵权责任发生在预先不存在密切联系的当事人之间,权利冲突的广泛存在使损害的发展难以完全避免,因此,法律要求除损害事实之外还要有过错要件,过错等同于可归责性,它使侵权责任具有合理性和说服力。

而违约责任本质上出于当事人自己的约定,这就足够使违约责任具有了充分的合理性和说服力,无须再要求使违约责任具有合理性和说服力的其他理由。

有的学者认为在意外事故情形下,严格责任对债务人是不公平的。

笔者认为由于客观原因违约,违约一方当然在主观上并无过错,但受害方更无过错,况且。

债权人基于对债务人承诺的信赖,往往改变了他的处境,如果一味主张债务人无过错而免除其违约责任,则无异于让债权人自行承担风险。

这显然更不合理。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

归责原则与归责事由及免费事由有不同的涵义,归责原则是贯穿于整个违约责任制度并对责任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

同一法律领域不能同时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是我国合同法领域的唯一归责原则。

尽管《合同法》的相应条款规定了过错归责事由和免责条款,但是这些条款只是一般原则的例外,并不能改变严格责任原则在合同法领域的唯一性和主导地位。

论侵权法中的可救济性损害理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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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于柯罗的毕业论文

珍惜时间 到这世界,转眼间也将赤裸裸地回去罢?但不能平的,为什么偏偏走这一遭啊?我们何不趁此大好时光,珍惜时间,努力学习,为达成珍惜时间的最终目的而奋斗呢? 时间一去不复返,不要虚度光阴。从中我体会到时间就是金钱,联想到了自己已度过了多个日日夜夜,而这多个日日夜夜我却干了些什么呢?只有徘徊罢了,只有匆匆罢了。在多日的匆匆里,除徘徊外又剩些什么呢? 朋友,每当你打电脑的时候,日子从键盘上过去,看电视的时候,日子从屏幕里闪去。朋友,人生虽短暂,但细细地算一算,一生中我们有多少时间是用在工作、学习上呢? “燕子去了,有再来的时候,杨柳枯了,有再青的时候,桃花谢了,有再开的时候,而我们的日子一去不复返。”我不禁想起了一句话“浪费别人的时间等于谋财害命,浪费自己的时间等于慢性自杀呀。”同学们,珍惜时间吧!时间就是金钱!就是生命。 珍惜时间 时间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都是公平的。时间并不会因为某人的富有而多给他时间,也不会因为某人的贫穷而少给他时间。虽然有的人生命较长,有的人生命较短,但在这少年的瞬间里,我们每个人都是平等的。如果你说时间它会偏袒他人,那你可就大错特错了。其实,关键在于你如何来把握时间。 在故人的生命中,时间给他们的也是公平的。如发明大王爱迪生,在他的一生中共有一千多项发明。按他的在世时间来算,平均三天半就发明创造了一样东西。从中可知,爱迪生他是多么地珍惜时间,时间的方舟他是把握得何等的奇妙。他在发明那一千多项东西时,总共光记录就花费了六百多本笔记本,长达一千多万字。 再如伟大的数学家陈景润。他为了研究“歌德巴赫”猜想,常常废寝忘食,夜以继日地工作、研究。经过他多年的努力,终于取得了巨大的硕果,夺取了数学界的桂冠。他之所以能这样,不也是因为他把握好了一分一秒,不浪费一点一滴的缘故麽?再说说伟大的文学家鲁迅吧,他不也是把握好了时间麽?正是因为他那不分昼夜工作的精神,才取得了这么大的成就,写下了六百多万字的文章。 其实,我们光把握好时间是远远不够的。关键还在于你把握好的那些时间里做了那些有意义的事。无聊的事你做来也是无用功。古人云:花有重开日,人无再少年黑发不知勤学早,白首方悔读书迟少壮不努力,老大徒伤悲。正是因为古人把握好了时间,才能说得出如此深刻的名句!一个人,如果在社会中,一天到晚就是玩,学习连想都没想,那他将来能为这个社会做出怎样的贡献?一个人,如果不分白天黑夜的学习,不把玩当回事。这样的人,可想而知,必定为国家之栋梁! 经过这次思想激烈的碰撞,我猛然悟出了一个道理:珍惜时间的人学业有成,浪费时间的人一事无成!我要好好地珍惜时间,把握好时间的方舟,才能成为伟大的人,也是做时间最好的主人。

有一分热,发一分光热,会发光,众皆所知凡是活人,生命本身都贮藏着一定的“热”。然而,并非所有的生命之“热”都能发出为人类贡献之“光”。自私者把“热”转化到沽名钓誉的角逐上,空虚者把“热”转化到吃喝玩乐的追求上„„而一个真正的无产阶级的革命者,不仅能把生命之热”用于为国为民发光,更可贵的是,他们能像细小的火才一样,能力有限,却能竭尽全力,有一分热,发一分光。 尼·奥斯特洛斯基笔下的保尔·柯察金将全部身心投入了国民建设当中,最后在全身瘫痪的情况下还勇敢地拿起笔服务于人民。保尔讲过这样一句话:“人的一生,可能燃烧,也可能腐朽。我不能腐朽,我愿意燃烧起来!”保尔的这种“燃烧”,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献身,而是把他所有的一切,包括自己的信念,自己的生命都献给了他的人民,他的祖国,献给了共产主义事业。我们应该向保尔学习,追求自己的“燃烧”,大自己的一生,活得有意义,有价值!雷锋,这个新中国的普通战士。他只活了22个春秋,生命对他来说,也许太短暂了。可他的一生之所以被人们称为伟大的一生,是因为他“把有限的生命投入到无限的为人民服务中去”“永远愉快地多给别人,少从别人那里拿取”。雷锋把全部的生命之“热”,化为点点闪亮的火星,去散发,去传播,为党和人民贡献出了一切,直至生命。因此,他是伟大的,可他并不是元帅,只是汽车班的普通班长。他把自己对理想和事业的追求,化成热源,使干劲永生,锐气不衰,在平凡的岗位上播撒熠熠的贡献之光,真正做到了有一分光,发一分热。 周恩来13岁就拍案疾呼:“为中华之崛起而读书!”张衡写了题为《应闲》的文章表达了自己的志向,其中说道:“君子不患位之不尊,而患德之不崇;不耻禄之不伙,而耻智之不博。”无疑地,大凡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人,造福于人类和平建设的人,对国家、对集体有功的人,都是光荣的,会受到称赞。相反为了自身利益,置他人和正义于不顾,所作所为阻碍了人类的进步、社会的发展,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人,则将永远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 青少年朋友们,让我们共同努力,在人类伟大的事业中有一分热,发一分光吧!让我们的祖国在世界东方焕发出任何自然都无法比拟的巨大而灿烂的光辉,成为真正的东方之珠!

有一个东西,看也看不着,摸也摸不着,他陪伴我们一生,他是什么呀?这个东西就是时间,他隐隐约约的陪伴我们一生,也可说是一个人后悔,上哪里也买不着后悔药,所以我们要珍惜时间。 世界给我们的时间都是一样的,只是有人不会利用时间,所以“死”得早,有人会利用时间,所以“死”去的日期晚一点。比如陈景润,他是世界数学家,他在研究1 1=2,为什么等于2 呢?他抓紧时间,研究了许多年,终于,他研究出来了。我们要学会珍惜时间,要像陈景润这个人一样珍惜时间。 时间可以说的上是水里游的鱼,是生命,是世界上的万物,是……,我们要热情的对待生命,首先要珍惜时间。这才能让我们的生活更美好,让我们的生活更美丽,更多彩,这样活的也有意义。 有人说时间是公平的。时间像河水一样,像河水一样流动。过去的柯罗,是法国画家,有人一天画了一幅画,给柯罗看,柯罗叫他改一改,他说明天再改,柯罗说假若你明天死了呢?他的意思就是该今天做的今天就做,不要拖到明天做,要珍惜时间。柯罗的一生就是该今天的事情今天就做,要不你差一点今天不去做,你死了,谁会帮你做呢?所以我们要珍惜时间。 不仅自己要珍惜时间,也要珍惜别人的时间,俗话说浪费别人的时间,就等于谋财害命。为什么浪费别人的时间就等于谋财害命呢?因为别人正在做的事情,你去打扰,哪个人的事就做不好,你很对不起他,所以浪费别人的时间等于谋财害命。我们不管谁都要珍惜自己的时间,也要珍惜别人的时间。 俗话说:一寸光阴一寸金,寸金难买寸光阴,我们不要做时间的罪人,要做时间的主人,不要做造反时间的罪人。我们要珍惜时间。 那么我们为什么要珍惜时间呢?因为我们珍惜时间就是热情的对待我们的生命,也能在大自然中获得许多的知识,所以我们要对待好生命,但是我们更应该好好对待时间。时间就是一个万花筒,只要好好对待他,我们的生活就更精彩,更美丽,更好看……只要好好珍惜时间,生活就更美好,更有趣。本文回答严禁复制

时间就是生命,鲁迅先生说:“浪费自己的时间等于慢性自杀,浪费别人的时间等于谋财害命。”这就说明了珍惜时间的重要性。 时间对于学者来讲:“一寸光阴一寸金,寸金难买寸光阴。”学者只有珍惜时间才能创造自己的价值,为人类的文明发展,开拓新的知识天地。科技才能进一步发展,为祖国腾飞奉献自己的才华。反之,不珍惜时间,碌碌无为的过日子,明日复明日,不但毁了自己的前程,还给国家带来经济上的损失。 时间对于军事学家来讲,珍惜时间就是胜利。红军要飞渡金沙江,夜以继日地行军,其目的就是争取时间,夺取胜利。可见珍惜时间是多么重要,这关系着祖国的生死存亡。 时间对于经济学者就是金钱,就是效率。随着改革开放的大潮,时间越来越被人们重视,往日工作散怠,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吃大锅饭的现象越来越少,呈现在眼前的是抓紧时间创造效益,创造财富。 珍惜时间就是珍惜生命,生命对于每个人都很重要,我们每个人都应好好地珍惜时间,创造自己的生命价值。 珍惜时间 总是感叹时间过得太快,纯真的童年时光还历历在目,转眼间却已成为一个十四五岁的小伙子。有时看着白发苍苍的爷爷奶奶,会感怀自己哪一天也会垂垂老去。但人生不能只由伤怀组成,我们应该微笑。正因为人生短暂,我们才更应珍惜每一个美好的瞬间和每一丝真诚的感动。 珍惜亲情,它让我们的生命之湖漾起美丽的涟漪。早已熟悉了母亲关怀的问候和父亲沉默的眼神。但只因熟悉,却忘记了在母亲为自己盛饭时说一声谢谢,忘记在父亲抚摸自己的头时有一丝感动,甚至愚蠢地认为这是他们应该做的。直到那天,母亲在夕阳余晖中散开头发,我看到几丝苍白的银丝在绯红的晚风中飞扬,不禁泪流满面。在我看来爷爷奶奶的老是可以接受的,而父母的老却是难以接受的,因为他们曾经如此年轻和美丽。翻着老照片,看着那些风华正茂的笑容,我告诉自己,要珍惜这份亲情,这样才不至于在失去时太难过。 珍惜青春,它让我们的生命之歌传到遥远的地方。我们之所以幸福,是因为我们已懂事,但还不用为家庭操心,我们有许多真挚的朋友,我们拥有灿烂的青春。虽然现在的学习生活看起来有些单调,但我却不愿拘泥与此。我喜欢在父母出门时偷偷看场球赛,并为之兴奋或遗憾;我喜欢和朋友们酣畅地聊天,聊过去,现在和遥远的未来;我喜欢在星光的照耀下独自回家,仿佛我就是黑夜的游侠;我喜欢在星期天呼呼地大睡,尽情地享受那份慵懒。我喜欢这种活力和激情的感觉,我想好好珍惜这青春岁月,这人生中最美好的时光。 珍惜一切美好的事物,它让我们的生命之屋绚丽多彩。我常常站在阳台上,看着夕阳中美丽的云霞,那份静谧让我忘记了所有的烦恼和忧伤。我喜欢看纷纷扬扬的大雪从遥远的天国飘落人间,那些纯洁的天使让人不敢低俗,情不自禁的高尚。我也会在晴朗的夏日坐在河边,静听河水趟过鹅卵石的欢畅,那种轻快让我想到小时候的快乐时光,禁不住直想笑。如果我们珍惜生活中的点点滴滴,这个世界真的很美丽。 珍惜亲情,珍惜青春,珍惜一切的美好的事物,生命的步伐在欢快地舞蹈,舞过鲜艳的百花,舞过荡漾的荷塘,舞过飘落的枫叶,舞过纯洁的飞雪,舞向美丽的天堂。 时间是最平凡的,也是最珍贵的。金钱买不到它,地位留不住它。“时间是构成一个人生命的材料。”每个人的生命是有限的,同样,属于一个热闹的时间也是有限的,它一分一秒,稍纵即逝。 古往今来,有不少人惋惜:时间易逝,于是长叹曰:“光阴似箭催人老,日月如梭趱少年。”的确,时间的流速真令人难以估计,无法形容。树枯了,有再青的机会;花谢了,有再开的时候;燕子去了,有再回来的时刻;然而,人的生命要是结束了,用完了自己有限的时间,就再也没有复活、挽救的机会了。正如“花有再开日,人无再少年”。时间就这样一步一步,永不返回。而这又正告诫我们莫把宝贵的光阴虚掷,要珍惜时间,爱护生命,利用每分每秒,不要虚耗它。犹如朱自清所说的“洗手的时候,日子从水盆里过去;吃饭的时候,日子从饭碗里过去;默默时,便从凝然的双眼里过去。我觉得时间去的匆匆了,伸出手摭挽时,它又从摭挽的手边过去;天黑时,我躺在床上,它伶伶俐俐的从我身上跨过,从我的脚边飞去了。当我睁开眼和太阳再见,这算又溜走了一日。我掩面叹息,但新来日子的影子又开始在叹息里闪过”,这段话写出了时间无时无刻不在流逝,我们应该好好把握逝去的瞬间。 我们应该珍惜时间,我不是只相信成功人士所说的,我自己也深受体会。在我小的时候,就是因为不懂得珍惜时间,所以每天早上起床的时候总是用各种说法说服自己多睡一会儿,这样就使我天天上学迟到 ,不仅受到老师的批评,还使我失去了许多的早读时间,清晨是一个人记忆力最好的时候,也是一个人精神状况最好的时候,这个时间我错过了,其余时间在读上5小时也比不上早读时的30分钟吧!后来我做了个试验,我在早读时认认真真的读了读书,确实是比我在课余的时候记得牢,记得准。我睡觉只是一时的舒畅,而我早点读书不仅对我一生都有益,而且让我养成了早起早睡的良好习惯。只要我们学会利用和珍惜时间了,尽管在一小时里珍惜了一分钟都是有用的,你想啊,一分钟确实做不了什么事情的,但是1个小时珍惜一分钟,2个小时里珍惜2分钟,以此类推,所珍惜的时间可以做多少事情了啊!所以珍惜时间吧,珍惜时间,也就是珍惜生命。充分利用命运给我们的每一分钟,每一秒。不要成为时间的奴隶,做时间的主人。到那时,让这一个匆匆过客的时间,永陪伴在你我的左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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