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学术发表知识库 > 民主政治研究论文

民主政治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

民主政治研究论文

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一书中说:“民主愈完全,它成为多余的东西的时候就愈接近。”大家想,民主是人类发展智慧与文化及制度文明的结晶,怎么会变成“多余”呢!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文明的深入发展,人类的素质进一步提高,民主只会使得更多的人来享受自我管理与自我价值实现的幸福。民主永远不会多余。而列宁在这里所说的多余,应该是特殊的指称,即狭义上的阶级观点上的民主,即使是无产阶级的人民民主专政。而一般意义上的民主,即人民当家作主,共同参与管理公共事务方面,永远不会多余或者过时。所以,紧接着,列宁同志又说了“人们对于人类一切公共生活的简单的基本规则就会很快从必须遵守变成习惯于遵守了。”由此,我们也就可以看出,列宁深刻指出了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的民主状况——习惯(高度的社会自治),民主习惯的养成正是民主发展的最高形式。当前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是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的核心任务与目标。我们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的发展方向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原则。“绝大多数人享受民主,对那些剥削和压迫人民的分子实行强力镇压,即把他们排斥于民主之外,——这就是从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过度的条件下形态改变了的民主。”以上是列宁对社会主义民主的实质的精确阐述,从根本上为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指明了方向与道路。但仅仅如此,很显然,是远远不够的,我们缺乏更为明确的操作的规范手册和历史上可供我们选择的成功的社会主义民主建成的范本。(道路艰辛,可见一斑)马克思说:“民主是什么呢?它必须具备一定的意义,它就不能存在。”在此,我想根据自己的所学所思,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概念意义加以阐释。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即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条件下,处于绝对多数的最广大人民享有对国家与社会的统治及管理权,实现民主理念与民主制度的完美统一。理念即,人民自觉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和对国家的主权意识;民主制度也就是相应的人民参与这一过程所必需的合法性程序。民主理念与民主制度是对立而又统一的一队矛盾体,尤其是我们仍处于阶级社会之中,特别是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最后斗争尚未结束,我们就更要坚持二者的辨证统一了。因为民主是理念的精神内核,民众的积极参与精神与主体意识是决不可少的,否则民主制度就回是无源之水,流不长远,西方社会就一直过分强调制度建设,而限制人们民主精神的进一步发展,造成了现在潜藏的和已经暴露出来的民主危机,当然这也是资产阶级统治的必然性结果;制度的建设同样重要,没有健全的科学的合理的程序,就会使得人民的权力诉求和行使不够通畅,合理的要求也不能得到满足,社会主义民主的优越性也无法充分地显现出来,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就要受到损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建设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首要前提和政治基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顺利健康发展社会注意民主的政治保证和力量源泉。不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甚至大肆宣扬资产阶级自由化和腐朽的个人主义思想,那么对最广大人民来说民主就不可能真正实现,人民就不可能享受到切实的民主权利,人类的主体性就会更加受到限制。任重道远 “对抗模型”说不实行民主,社会主义就不能实现。但民主的建设是不可能一蹴而就的,尤其对于我们国家的具体国情来说,这将是一个漫长而艰辛的过程,任重而道远。众所周知,我过的民主建设起点就比较低。中国经历了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国家缺少民主的传统,人们的民主意识没有普遍觉醒,更谈不上民主习惯的养成了。同时,经济技术的落后,人民生活水平的低下,也决定了我过的民主建设又不得不先从解决民生开始。中国十几亿人还在饿着肚子,却还要天天把民主的口号挂在嘴上,这是不合中国实际的,也是决然不会被人民理解和接受的。五四运动是中国民主发展历史中的重要里程碑,激发了人们特别是那些先进的知识分子的民主自强意识的觉醒。而直到1949年新中国的建立,确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体,标志着我们国家民主系统化建设的开始,民主集中制和人民主人翁精神成为那个时代中国政治的主旋律。当然,我们最初建立的人民民主专政制度,还是很不完善的,突出表现在,专政色彩较为浓厚,而民主色彩不足集权制现象极其严重,民主集中制不能得到彻底的经常的贯彻。十年动乱使得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遭受了疯狂的践踏,在之后的很长一段时期内,人民对政治的关心与参与都变得消极、被动了。这也正说明了民主建设的复杂曲折。1986年,新的中央领导集体提出了政治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民主建设的热潮才又再度在中国社会掀起。历史上最后两大阶级的较量还没有结束,资产阶级靠着最后的一点力量仍在拼死守着他们的棺材盖,并企图在世界范围内建立资本主义的政治殖民地。在对外开发的过程中,他们还不死心地把自由化和个人主义这些精神垃圾裹藏在工业垃圾里,向社会主义中国和其他国家倾倒。所以,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民主在中国的发展必然是一个艰苦奋斗的长远历程,需要几代、十几代甚至几十代人的艰苦努力和不懈奋斗。我们要本着对人民负责的精神和社会主义的历史责任感,一定要不怕艰苦,无私无畏,把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好,发展好。针对我们国家还存在着的实际矛盾,即官本位的官僚主义的遗毒与人民日益提高的民主意识和更多切实的政治诉求两者之间的矛盾。我这样说当然不是要夸大这种潜在的矛盾,而是强调它的存在和确实潜藏着危险,努力试图从一个可行的角度找到能够解决这一矛盾的方法和途径,实现由“冲突”到“和谐”。伴随着市场经济的推动,社会飞速发展,人民的生活层次进一步步提高,这个矛盾在民主建设中的破坏性影响就会更加突现出来,而两者的矛盾对抗自然要损害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而不仅仅是制约了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建设。据此,我思考了一种“民主对抗模型”,在这个模型里,主要依靠四种力量在发挥作用,它们分别是教育、舆论与大众传媒、政府、基层民众(草根)。我认为只有这四种力量的作用充分发挥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才能有光明的前景。教育是第一种必不可少的力量,因为教育是人类文明文化得以继承和发扬光大的最重要的手段,而民主的建设和所能达到的程度首要就依赖于教育与文化的发展高度,而所谓特色也正是要从文化这个方面来说明与表现的。在西方,教育只是教学的一部分,另一部分是教授(知识),而教育则是侧重于人们心理等方面的培养。而我们中国学界则往往是把这两者合在一起来说的。我们的教育的任务就是要激发人们的“把一切公共的事情看作是自己的事情的民主本能”。因为作为心理层次的民主意识是民主制度存在和运行的思想基础和精神动力。而在我看来,中国这方面的教育显然是做得还很不够。我认为我们的改革的重点不仅仅是在制度上,更紧要的是在教育的内容和形式上下功夫。在内容方面,首先,我建议对受教育者,特别是处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们,应该开设专业的两大经典的课程,这两大经典指的是红色经典——科学社会主义的有关理论和那些前辈们的传记,及文化经典——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教育(文言文要从小孩子就开始教育),我们不能把这两大经典再当作一些特别的日子的陪衬了,它们应该是我们社会的主流。因为中国传统文化与红色经典都是从最深刻的层次对人类的解放和大同社会的剖析,这两者的内在联系在我看来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建成,并在全球化浪潮中始终处于优势的地位。同时对于时事政治的教育也是必要的,要让我们的孩子从小就能感觉到生活在大人的世界里,激发他们的爱国主义精神和独立的主体意识。对于小学那段时光里纯粹的政治上的记忆,就是1991年苏联的戈尔巴乔夫先生访问中国,长大后便常常羞愧于此。其次,我认为应该在新的教科书中增加“恶”的内容,以培养孩子们健全的人格与主体精神,如毒品犯罪、儿童妇女权益受侵害的实例、人类历史上所发生的大灾难(比如唐山大地震、东南亚海啸等)等等。在我们秉承了夸美纽斯的百科全书式的教育思想时,实际上对这方面的教育是忽视的。可我认为要让孩子真正成长为“人”必须有“恶”的内容不可。约翰·洛克就曾在专著《教育漫话》里指出“要在孩子踏入社会以前,便把社会的真情实况告诉他,他应该逐渐地得知各种流行的邪恶,应该得到警告”,并“不可让儿童违反公正的规则:无论什么时候他们违反了公正,都应当加以纠正。”在形式上则要大胆尝试那些新的教学方式和手段,要学会营造民主的学习氛围,要能体现孩子们在学习过程中的参与精神和动手能力。如前几年上海就已经有学校做了圆桌教学的试验,效果还是不错的。其实有许多新的理念和解决问题的想法,大家不是没有,而主要是缺乏尝试创新的精神和勇气,总是抱怨条件的不足,或是人云亦云。民主的教育教化出民主,这是一个非常质朴的过程,人们果真能从内心深处出发,民主的心理意识在中国广为普及将不远矣。第二种力量就是舆论与传媒,伴随技术的进步与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信息化的时代带来了对人类一切的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强大冲击。虽然我无法苟同西方社会把舆论看作至高无上的,但在民主政治的进程中,舆论的实际作用却不容我们忽视。我只想表达这样一种观点,舆论是“为人民服务”的,是人们信息沟通和监督政府行政的重要途径,我们应该尽可能多地在报纸电台里传达人们的呼声和生活状况,尤其是要把地方性的信息资源利用好。比如,我们身边的电台里,政府有了电台办公的专题,人们可以直接地反馈信息和监督官员对民众的态度和行政效率,这些都是对民主政治很好的预示。另外,我们有必要认识到西方的泛化舆论地位也有很大的负面效果,随意性和不负责任的报道对国民甚至对世界都是个伤害,如美国对伊拉克的战争就是个极为典型的例子。刀子能救人,同样也能杀人。不得不引起我们的警醒,本着对人民与国家负责的态度,坚决抵制那些自由化的论调。第三种力量就是政府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进行了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化进程为目标的政治体制改革,逐步实现由集权共和制向民主共和制的过渡,“民主政体三原则即选举制、轮换制和分权制逐步得到体现并将得到彻底实现”。(刘德福《思考中国》)“国家的本质特征,是和人民大众分离的公共权力。”(《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现在就是要检验我们的党和政府如何坚持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如何体现先进性的,如何把这个公共权力用之于民的问题。首先,应该在决策机制上坚持科学的方法论,坚持在可允许的范围内透明公开,使更多的人广泛而有效地参与到决策过程中来,接受广大人民的监督、意见及建议。只有民主参与程度更加充分,决策的价值和效能才会更加理想,更加贴切人民和社会需要。“过去封闭型、随机性的决策模式,决策权重要集中于一人或数人之手的决策机制,导致经常出现决策失误,并且很难及时纠正。据有关资料统计,从建国至1989年40年间,我国生产性投资约2万亿元,浪费和未发生效益的高达1.35万亿元,占了三分之二。”(刘德福)其次,政府作为法制建设的主导者,要进一步推动我国的立法工作,加强执法监督,通过法律的健全来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虽然我国的系统的法是近于完善了,但在具体的法律规范上还存在着滞后性、模糊性的缺点,法制队伍的建设还不完善,执法者与执法者之间还经常闹乱子。“法治之国”,路还很长很艰辛。政府还必须加强自律,防范和打击内部的经济犯罪与职务腐败,建立健全科学的公务员制度,把传统的“公仆”意识塑造成新时期的认真负责、平等积极的公务员精神。人民的力量是最终决定力量,是社会前进永不停息的动力源泉。只是这种力量在我看来仍然是以隐性存在为主流表现的,我们必须激发和挖掘这种力量,使之成为显性的存在。一方面,民主是对本身的限制,这是从制度层面来说,人民行使民主权力也是不可能无所不包的,必然会受到诸多条件的制约;而另一方面,基层的民主却是可行的,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人们在基层民主建设中发挥主体性作用的地位与积极性都能得到切实的体现与满足。“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是我国基层社会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种自治组织,并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现了充分的基层民主自治。基层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基础性工程,搞好基层民主建设建设就直接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打下了一个广泛而又真实的基础。”在着个对抗模型中,政府与人民的关系始终是决定着总的发展前途,同时制约其它力量的效用的发挥。民主也正是在这种关系的动态发展中,前进,提升,以至内化为人民的主体性的存在。展望未来的21世纪畅想我只想说的中国的民主是有前途的,社会主义民主是有前途的,这是一个比较发展的过程,这也是我近两年通过不断的置疑比较思考的结论。那个属于美国的20世纪已经被历史抛到脑后了,而21世纪是中国的世纪。自西方威斯敏特时代的到来,既决定了人类民主文明的飞跃,也同时暗示了资本主义在这个民主愈发发展的前端时,无法再适宜存在和继续推动民主的进步了。正如,以美国为典型代表的民主制国家,自从上个世纪90年代起,这种迹象就越发明显。国家打着“人民所赋予的权利”的旗号,滥用民主的权威,肆意破坏世界和平,大众的政治参与热情急剧下降,中央个人集权加强,民间的一些群众组织散乱自由主义泛滥,社会生态的和谐性逐渐被破坏。种种情况,让我深刻认识到资产阶级的民主必将回被自己的虚伪所击倒,而资本主义民主赖以存在的经济绩效也不再有望日的风采。而自由化和个人主义也终将侵蚀掉资本主义自身。坚持你的信仰吧,认识了你的信仰吧。我们正值意气风发!

经济全球化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创新 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标志,我国已完全融入经济全球化的历史进程中。经济全球化的巨大影响不仅体现在经济领域,也涉及到民主政治领域。经济全球化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生什么影响?我们应如何应对?这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 一、经济全球化给我国民主政治建设提供了强大的助推外力 如果说,加入WTO前,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的动力主要来自国内的民主诉求的话,那么,加入WTO后,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又多了一种外来的客观要求,增加了一种强大的外力助推。 1.经济全球化要求我国改革权力过分集中的政治体制,促进国家权力的社会化。 国家权力的社会化既是人类历史进化的必然趋势,也是政治民主化的必然要求。WTO的宗旨是倡导经济贸易的自由化,由此出发,它必然要求行政权力对经济的干预必须适度,反对政府过分干涉市场经济。显然,我国目前的体制还不适应WTO的要求。新中国建立以后,我国建立起了高度集中的经济政治体制,“国家-社会”一体化,“国家本位”的特征十分明显。市场经济在中国的确立打破了国家权力一统天下的局面,国家权力的分流有了很大的发展,社会权力逐渐增强,但从总体上说,国家权力一元化的格局尚未根本改变。适应WTO的要求,我们需要加大改革的力度,理顺各种职权关系,推动国家权力合理分权,还政于社会、还政于民,使社会由“国家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 2.经济全球化要求我国扩大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自由度和增强自主化。 WTO要求市场主体和公民个人的发展是自由的,包括企业的投资自由、进入自由、退出自由、生产自由、经营自由、买卖自由,公民的发展自由、迁徙自由、择业自由等。目前,我国市场主体和公民个人的自由发展的程度距WTO的要求还有相当的距离,市场主体的贸易自由和公民个人发展的自由还受到许多传统的体制性和非体制性因素的障碍:审批事项过多过滥仍在严重地阻碍着市场主体的经济自由和公民活动的自由;国家在一些行业、领域的垄断阻碍了国内外市场主体的自由进入;过度行政干预妨碍了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的自主经营、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部门和地方为了局部利益而设置的市场壁垒限制了外单位和外地市场主体进入的自由;过去形成的户籍制度和人事管理制度限制了公民的择业自由和迁徙自由。经过这些年来的改革,上述限制有所松动,但未根本改观,适应WTO的要求,进一步放松管制,扩大自由度仍是我们面临的重要改革任务。 3.经济全球化要求扩大我国政治生活的公开化。 公开性是民主应有之义,是现代民主的基本价值,“没有公开性而来谈民主是很可笑的。”[1]WTO要求各成员方遵守“透明度”的原则,包括:(1)要求各成员方公布所有与对外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协议、协定、条例、决定、政策、司法判决等及各成员国间签订的影响国际贸易的协定和条约。(2)要求各成员方政府设立信息咨询点,给其他成员方的政府或政府机构、企业及公民提供相关的信息服务。(3)要求各成员方政府向WTO的有关机构报告其所采取的有可能对协议的各成员方产生影响的贸易措施。(4)规定对各成员方的对外贸易政策进行定期审查,以增强各国国内政策法规的透明度,使各成员方的国内法律制度符合WTO的需要。 过去由于我们长期处于封闭的社会环境中,权力的行使具有内部性、隐秘性。政策、文件等政治信息自上而下内部传达,政治行为“暗箱操作”,决策过程秘而不宣,公众对重要政治信息知之甚少。这使政治过程缺乏应有的监督,导致“幕后交易”、“寻租”等腐败现象不断滋生,同时也助长了不良的政治文化,小道消息、谣言满天飞,政治被神秘化,民众对政治疑惑、猜忌。这种状况既有悖于社会主义民主原则,也不符合WTO的“透明度”要求。接受WTO的透明度原则的约束,我们必须加快推行政治公开的进程,让人民充分享有知情权。 4.经济全球化要求扩大经济政治和社会的平等化。 “民主意味着在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2]。长期以来,我们在对待各种经济成分上,不能做到一视同仁,重公轻私,未给予国内非公有经济一个参与平等竞争的条件和待遇。非公有经济企业在市场准入、贷款、税赋、进出口、人才使用、司法保护、享用公共服务以及企业经营者的政治待遇和社会地位等方面享受不到同国有、集体企业同等的待遇。在发展问题上,采取允许让一部分地区先发展起来的地区倾斜政策,客观上带来了政策上的不统一,造成了竞争条件的不公平和发展环境的不一致。在吸引投资上,重外轻内,内资和外资存在着不同的待遇。这些都与WTO规则相距甚远。加入WTO,就应兑现“国民待遇”原则,确立平等对待国内外各方当事人、平等对待各成员国公民或组织的机制和观念。 太长了,自己再改改吧!;) 祝天天开心,学习进步!

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内容摘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努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这是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内在属性。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人民民主专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等都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后,如何在政治上层建筑领域进行国家政权建设,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是各社会主义国家面临的重大历史性课题。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经过长期奋斗和反复探索,终于成功地建立起了一整套符合中国国情和社会发展要求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初步掌握了在中国当代社会历史条件下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规律,已经走上了一条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新路。对于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取得的历史性成就,我们要倍加珍惜,而绝不能妄自菲薄。我们要深刻认识和把握当代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规律,坚定不移地沿着这条道路继续探索前进,进一步发挥我们的制度优势,并使之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概述(一)、民主的基本概念及其本质“民主”一词,源于希腊文,最早出现于古希腊历史学家希罗多德的《历史》一书中。希腊的民主是由“德莫”和“克拉扎斯”两个词组成,“德莫”是人民和地区的意思,“克拉扎斯”是权利和统治的意思,民主的愿意是“人民的权力”、“人民的政权”。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表述,所谓民主,就是“容许任何公民一律参加”的制度。它意味着公民在政治上自由和平等,直接参与政权,共同治理国家,实现多数人的统治。在阶级和国家存在的社会里,民主主要表现为一种国家形式,一种国家形态。正如列宁所说:“民主制一词按希腊文直译过来,意思是人民掌权权力。”民主是以多数人的意志为基础的,承认大家全体公民具有自由、平等的权利的国家制度的形式。民主制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1、民主是具有阶级性的。民主作为国家制度的形式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原始公社只是一种非国家制度的民主,随着阶级和国家的产生,作为国家制度的民主是有阶级性的。民主就是承认少数服从多数的国家,即为国家制度的民主是由外一个阶级、一部分居民对另一部分居民使用有系统的暴力的组织。民主的本质在于哪个阶级享有民主,奴隶制国家的民主是奴隶主阶级的民主,封建制国家的民主是封建地主阶级的民主,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是资产阶级的民主。所以,只要有阶级的存在,就不能说纯粹的民主,而只能说是哪个阶级的民主。2、民主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制度的形式属于社会的上层建筑,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的,是受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并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一方面,经济基础的性质和变化决定了民主的性质和变化。在不同的经济基础之上产生了不同类型的民主。随着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民主就会发生变化;另一方面,作为上层建筑的民主能够对一定的经济基础起反作用,能够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一种适合经济基础的民主形式,将有利于巩固这种经济基础,并且能够推动经济基础的发展。(二)、社会主义民主的概念社会主义民主是包括公民的经济、政治、文化权利在内的全面民主。社会主义公有制取代资本主义私有制,从根本上铲除了人们在财产占有关系上的不平等,使最广大的劳动人民在生产资料的所有、管理、使用和分配权上处于平等地位,拥有平等的权利。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前提下,劳动人民首先获得的是经济民主的权利,进而从政治上逐步完善民主制度,扩大政治民主的权利。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民主”才真正成为“人民的权力”、“人民的政权”、“多数人的统治”。社会主义民主是国体和政体的统一。所谓国体,就是指民主的阶级实质,也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所谓政体,则是指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它是体现国体的具体政治制度。工人阶级从国体上确立了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以后,还需要通过具体的与之相适应的政体来加以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我们国家政权的根本性质,即我国的国体;与我国国体相适应的基本政体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社会主义民主不搬用资产阶级民主。从性质上说,社会主义民主是比资本主义民主更高类型的民主,它具有自己的优点和特点。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发挥这种民主的长处和优点,避免资本主义民主的弊端。社会主义民主是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通过社会主义革命建立起来的国家制度形式,它是迄今为止人类历史上最高类型的民主。社会主义民主的核心和实质是劳动人民当家作主,这是社会主义民主区别于过去一切旧形式的民主的根本标志。社会主义民主使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把少数剥削者的民主变为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劳动人民的民主,真正成为多数人的民主。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法律规定并保障公民们享有广泛的真实的自由平等的政治权利。(三)、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是因为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要求和内在本性,而不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外在条件。社会主义制度是以人民民主为根本的民主政治制度。人民要在经济、政治、文化一切领域当家作主,这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义。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生存、发展的主体和基础。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既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内容,也是推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基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搞社会主义,不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制度就不完整,就有可能被歪曲,就不能真正保持其社会主义的性质,也无法充分发挥其优越性。从社会主义实践的主体——人民来看,他们从事社会主义建设,并不只是单纯追求过富裕的物质文化生活,而且还要求充分分享有社会主义宪法所确认的各项民主权利,要求随着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而逐步扩大这些正当的权利,要求有民主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是因为民主政治既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条件和保证,同时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系统工程中至为关键的一项内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一项伟大的社会系统工程,要靠全体民众长期艰苦奋斗才可以完成。没有全体民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发挥,社会主义现代化根本无法实现。邓小平指出:“调动积极性是最大的民主。”只有充分发扬民主,才能使民众的积极性和聪明才智转化为强大的物质力量,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顺利实现。更为重要的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本身也是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那种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仅仅理解为经济建设,是不全面的。完整意义的社会主义建设,应当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同时包括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三位一体”的全面建设。搞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民主政治建设不是附加上去的,而且它本身就有的内容,是其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加强包括民主政治建设在内的全面建设,才能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全面发展。中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现代都需要在实践中去建设,去发展。邓小平指出:“民主化和现代化一样,也要一步一步地前进。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这是确定无疑的。”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一)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特色的无产阶级专政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包括两方面:一个方面是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一个方面是对人民的敌人实行专政。在人民民主专政的体系中的人民是主体,人民是国家政权的主人。人民民主专政表明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权的民主性质。1、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这主要表现在:第一,我国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一样也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广大劳动人民为主体的国家政权。第二,我国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一样,也是新型民主与新型专政统一的国家政权,它对绝大多数人实行民主而对极少数人实行专政。第三,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在过渡时期担负着社会主义改造、解决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的任务;社会主义制度确立以后,又担负着保卫社会主义制度、领导和组织社会主义建设的任务,这与无产阶级专政担负的历史任务也是一样的。2、人民民主专政的特征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的一种特殊类型,是在中国革命的长期斗争实践中,依据中国的具体国情,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具有鲜明中国特色:(1)与中国革命的发展进程相适应,跨越和衔接了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两个时期,承担着不同的历史任务,并逐步实现了自身性质的转变。(2)与中国的特殊国情和革命历史相适应,始终具有工人阶级(通过共产党)领导下的统一战线的性质,扩大了民主的范围。(3)采取了适合人民民主专政国体和我国具体国情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4)采取了适合中国国情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和单一制下的普通行政区和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5)人民民主专政既体现了无产阶级专政国家政权的本质内容,又符合我国的国情。(二)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政体和根本政治制度,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实践中,把人民主权原则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适合我国国情的保障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制度,是我国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体现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本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社会主义条件下,人民当家作主,行使民主权利的有效形式,体现了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原则。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特征和主要原则 第一,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治基础和根本原则。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保证国家权利的统一行使。第三,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有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等。第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执政党在国家政权中发扬民主的最好实现形式。第五,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党领导的人民民主制度。2、加强和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保证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有利于人民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利,适合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最好的组织形式和制度保障。当代中国要切实加强人民民主,建设社会在主义政治文明,就必须不断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第一,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第二,优化代表的组成,提高代表的素质;第三,科学地处理好党的领导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第四,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提高人大工作的整体权威和效力。(三)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作为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根据统一战线理论从实际出发所创立的新型政党制度。这种政党制度,不仅从本质上区别于西方国家的“两党制”和“多党制”,而且从形式上不同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党制度,它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我国的这种政党制度和政党政治,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集中体现,而不是资产阶级几个政治集团的争权夺利;是在人民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执政、 参政和议政,而不是由资本决定的党派分肥、政治分赃。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是新型的政党制度、政党政治,是中国共产党人对政党政治理论的重大发展和创新。1、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特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共产党同其他民主党派相互合作的一种政治制度形式。执政的共产党和参政的其他民主党派相互合作协商,又相互监督促进。①中国共产党是具有领导地位的执政党,而其他政党是参政党。②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的关系是协商合作、相互监督的关系。③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组织形式。2、坚持和完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对于加强共产党的领导,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我国应该进一步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首先,进一步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基本方针。其次,充分调动民主党派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的积极性。最后,加强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的民主协商。三、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完善党的领导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途径。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党的领导最终要通过宪法和法律体现于国家的治理之中。在当代中国,无论党的领导还是人民当家作主,都必须在法制范围内实行,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违反法治原则的权力意志和所谓民主,都会对社会秩序和人民的权利与自由造成损害,进而危害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的程度最直接地体现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水平。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民主制度不能单独实现,必须由法制加以保障。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客观需要。法治意味着广大人民享有真正的民主和自由;法治还可以确认和保障民主政体的基本结构,形成和维护民主政治的秩序,能够体现和保障民主政治制度,促进政治民主化。因此,要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必须要坚持依法治国。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第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实施依法治国的首要环节和前提条件。第二,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必依”,这是法治建设的核心和当前的重点。第三,维护司法公正,是法治建设的关键。第四,继续全面深入地进行普法教育,这是法治建设的基础。第五,继续完善和强化监督制约机制,这是法治建设的保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是一个相互紧密联系的统一整体。如何在实践中进一步将这三大要素融会贯通,进一步完善体现三者有机统一运行体制和操作机制,还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探索。共产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区别于西方政治制度的基本特征,坚持党的领导表明中国的政治发展不走西方多党制、议会民主的道路。历史一再表明照抄照搬外国模式是没有出路的,中国的政治发展必须走自己的路。在党的领导下,逐步扩大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参与式的民主政治模式,正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参与式民主,既保证了党的领导地位不动摇,又为人民当家作主提供具体的实现途径,较好地将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在法制的轨道上有机结合起来。沿着这个方向,继续积极稳妥地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之路充满希望。

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研究论文

“和谐社会 演讲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国共产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那么,工会如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作用?首先要最大限度地组织职工,积极投身改革发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建功立业;其次是切实履行维护职责,化解劳资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同时要切实为困难职工排忧解难,当职工的贴心人。党的十六大把“社会更加和谐”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提出来;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又把“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为党执政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明确出来。胡锦涛总书记强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国共产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和谐社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也是小康社会的基本特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所决定的,它既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最近目的和利益”,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未来”利益,也使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总体布局,由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三位一体,扩展为包括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容,实现了四位一体的飞跃。中华上下五千年,有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不知荣辱乃不能成人”这是千百年来流传至今的至理名言。然而,在当今时代不断进步的同时,若在热爱祖国与危害祖国之间,崇尚科学与愚昧无知之间,团结互助与损人利己之间,诚实守信与见利忘义之间,艰苦奋斗与骄奢淫逸之间,等等的这一系列荣辱界限在很多人心目中已悄悄模糊了。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以八荣八耻为代表的正气之风迅速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同时也走进校园。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位耻。学校是一方充满了浓郁文化气息的净土,在这里我们不仅要学习科学文化知识,还要学习如何与同学相处,如何发扬团结互助的精神。凝聚 产生力量,团结诞生希望!!一棵参天大树也是由你、我、他共同栽培的,在学习上,你帮我,我帮他,团结互助靠大家,在比赛中,你努力,我加油,互相帮助是一家,在生活中,决不乱吐痰,乱扔纸,损人利己真可耻。以遵纪守法位荣,以违法乱纪位耻。在社会上要依法行事,在校园里,要按规章制度办事。举止文明,遵守公德,有这样一首童谣:“日照香炉生紫烟,李白走进烤鸭店,口水流下三千尺,摸摸口袋没有钱。”很难想象,这是从学生口中飘出来的,许多家长和老师也只能苦笑着摇头。古人云:不学礼,无以立。在学校不学好礼仪制度,在社会上如何立足?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位耻。学生就该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要学会奋斗拼搏积极进取,在学习中勇于探讨,知难而进,永不言败。要学会的是在沉没中爆发而不是在沉默中灭亡。要在失败中爬起而不是放弃,这一切的一切都需要有坚强不屈的奋斗精神。泱泱中华,几千年的文化,孕育着十三亿中华儿女,是与非,荣与辱,泾渭分明,忆往昔,多少学子走出校园,走向社会,还看今朝,又有多少青年一代在成长,让我们奏响时代的最强音,反对八耻,牢记八荣,争做讲文明,守礼仪的中学生。学习《团结互助友爱,共建和谐社会》一书——心得体会社会是一个大家庭,我们每个人都是其中一分子。团结、互助、友爱是人生必不可少的道德品质,只有拥有这种优秀的品质,我们才能有机结合起来,担当起建设祖国的重任,社会才能和谐发展。在校园,就在我们身边,团结互助友爱的行为随处可见。在学校春季运动会中,我们举行了别开生面的拔河比赛。虽然我们班没有多少“重量级”选手,却奇迹般的夺得了第三名的成绩,同学们欢呼阿,跳跃阿!靠的是什么?是我们全班同学一颗颗无比团结友爱的心,想为班上争得荣誉。所以在非常紧要的关头,大家齐心协力、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动作协调,终于在那心惊肉跳的一瞬间,拼尽全力取得了胜利。不容易呀!这就是团结合作的力量!上学期,学校组织了“红十字协会,帮助贫困学生捐款”的主题活动。让我们小学生多一份爱心,伸出援助的手,让那些贫困的同龄人也和我们一样,在鲜花和快乐中读书,也接受同样的教育。听到这消息后,同学们都踊跃地捐出自己平时积攒的零花钱,5元、10元、20元......有的同学甚至捐了100元!虽然我们捐的钱不多,但是滴水成河,表达了我们的一份爱心。我们在这么宽敞、明亮的教室里读书真是幸福,可想想在那些偏远山区里的同学,别说读书,有的连吃饭都困难,这对他们多么不公平!也给社会带来不和谐,真希望全社会都来关心、帮助他们!在我们校园生活中,也时常有一些不和谐的事情的发生。前不久,我们班的两位同学因为一件芝麻大点儿的事儿而伤感情。一个同学在做操时无心的手碰到了前面的同学,前面的同学以为是后面的同学在逗她,就回打了后面的同学,于是,她们就这样你一下,我一下真的打了起来。要不是同学及时制止,还不知会打成什么样呢。从那以后,他们互不理睬,有时还要找点小事报复,吵架。这件事一直延续了几个星期,其中一位同学还想转学呢!多亏同学把这事告诉了老师,老师把这两位同学请进了办公室,对他们进行了严厉的批评和耐心的教育,使这两位同学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后来还成了互相帮助的好朋友。要是同学间互相谦让,互相容忍,宽宏大量,就不会有这些不愉快的事情发生。同学们,让我们多一份关爱,少一些争执,多一份真情,少一些矛盾,让生活中不和谐的音符通通消失,让我们用团结互助奏出美妙的交响乐!让我们的社会,我们的校园充满和谐,让我们每一个同学在和谐的环境中茁壮成长。共筑校园和谐的蓝天(演讲稿)和谐,多么美好的一个词语,多么美好的意境。请让我们一起来感受一下和谐吧:春风是和谐的,她使坚冰融化,万物复苏,把人们带到美好的季节;春雨是和谐的,她“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古往今来,和谐思想绵绵不绝。从孔子提倡的“礼之用,和为贵”“和而不同”,到到孟子“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的论断;从洪秀全提出的“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的理想方案,到康有为描绘的“人人相亲,人人平等,天下为公”的社会状态,从孙中山“大同世界”的理想,到毛泽东“环球同此凉热”的追求,悠悠中华几千年,历代思想家、政治家,无不推崇团结互助的理念,和谐社会始终是人们最崇高的理想。 和谐就是融洽和睦、协调发展。和谐社会应该是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的社会。但现实生活中,由于许多同学、思想觉悟、价值观念、利益追求、兴趣爱好的差别,有些人的行为方式不利于团结互助,甚至一些损人利己现象也时有发生;还有的同学喜欢搞小自由主义,当面不说,背后乱说,班级不说,校外乱议论,导致同学与同学之间互相猜疑,引起同学之间不和睦;甚至有的同学把社会上一些:惟利是图,损人利己,爱占便宜;甚至于尔虞我诈、坑蒙拐的行为,也或多或少的带到了校园,这样不仅可耻,简直可以说是道德的囚犯。胡总书记把“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作为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要内容提出来,丰富了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内容,同时也丰富了我们的校园文化,我们中学生在这个富有感召力的今天,我们应该做的是;同学之间要和谐,要团结友爱互助;校园要和谐,构筑一个团结友爱、文明向上的和谐校园。 历史经验一再告诉我们:有没有团结互助的道德风尚,是判断一个群体是否健康、一个社会是否和谐的重要标志之一。继承中华民族优良的传统文化,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弘扬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的美德。 是啊!我国素以“礼仪之邦”著称于世,讲“仁爱”、行“友善”、重“人和”的传统美德。我们新一代的中学生应该传承这些传统美德、今天要为构建一个和谐的校园努力,明天我们要为构建一个和谐的社会而付出,这是历史付与给我们的重任!这是时代付与给我们的使命!读《团结互助友爱共建和谐社会》有感作者:陈泽祖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491 更新时间:2006-9-13读《团结互助友爱共建和谐社会》有感四(3)班 陈泽祖一提到2005年我国的风云人物,不用说你们也知道,那就是我国航天员费俊龙和聂海胜叔叔。二零零五年十月十二日他们乘坐“神州六号”载人航天飞船双人“飞天”。你觉得飞天很容易,可是训练起来可不容易。就说跳伞训练吧,他们八天时间完成了一个空降兵一个月的训练任务。你感觉他们很累是吗?但他们感觉一点也不累,因为有更多的训练任务等着他们。做胸背方向超重训练时,他们胸后像被压了一块几白斤重的巨石,造成心跳加快。呼吸困难。按照训练要求要持续60秒钟,但他们每次都坚持做到80秒钟。他们这种精神使我感到,更让我敬佩。就拿我的学习来说吧,以前,我很懒,上课连笔记也不记。到了考试的时候便来了个“临时抱佛脚”,东找西借蒙混过关。抱着这样一种得过且过的态度,正好应了一句格言:“业精于勤,慌于嬉。”结果,我的成绩不稳定,总是晃来晃去。这就是我没有付出劳动的缘故。今后,我要改掉以前的坏习惯,我们要学习那种顽强拼搏的精神,只有这样,才能巩固学到的知识,也只有这样,才会使学习成绩得到明显提高。同学们,让我们一起向费俊龙和聂海胜叔叔那样顽强拼搏,努力学习,为共建和谐社会献出我们的一份力量!希望我的答复中有你需要的东西`谢谢

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标志,我国已完全融入经济全球化的历史进程中。经济全球化的巨大影响不仅体现在经济领域,也涉及到民主政治领域。经济全球化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生什么影响?我们应如何应对?这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 一、经济全球化给我国民主政治建设提供了强大的助推外力 如果说,加入WTO前,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的动力主要来自国内的民主诉求的话,那么,加入WTO后,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又多了一种外来的客观要求,增加了一种强大的外力助推。 1.经济全球化要求我国改革权力过分集中的政治体制,促进国家权力的社会化。 国家权力的社会化既是人类历史进化的必然趋势,也是政治民主化的必然要求。WTO的宗旨是倡导经济贸易的自由化,由此出发,它必然要求行政权力对经济的干预必须适度,反对政府过分干涉市场经济。显然,我国目前的体制还不适应WTO的要求。新中国建立以后,我国建立起了高度集中的经济政治体制,“国家-社会”一体化,“国家本位”的特征十分明显。市场经济在中国的确立打破了国家权力一统天下的局面,国家权力的分流有了很大的发展,社会权力逐渐增强,但从总体上说,国家权力一元化的格局尚未根本改变。适应WTO的要求,我们需要加大改革的力度,理顺各种职权关系,推动国家权力合理分权,还政于社会、还政于民,使社会由“国家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 2.经济全球化要求我国扩大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自由度和增强自主化。 WTO要求市场主体和公民个人的发展是自由的,包括企业的投资自由、进入自由、退出自由、生产自由、经营自由、买卖自由,公民的发展自由、迁徙自由、择业自由等。目前,我国市场主体和公民个人的自由发展的程度距WTO的要求还有相当的距离,市场主体的贸易自由和公民个人发展的自由还受到许多传统的体制性和非体制性因素的障碍:审批事项过多过滥仍在严重地阻碍着市场主体的经济自由和公民活动的自由;国家在一些行业、领域的垄断阻碍了国内外市场主体的自由进入;过度行政干预妨碍了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的自主经营、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部门和地方为了局部利益而设置的市场壁垒限制了外单位和外地市场主体进入的自由;过去形成的户籍制度和人事管理制度限制了公民的择业自由和迁徙自由。经过这些年来的改革,上述限制有所松动,但未根本改观,适应WTO的要求,进一步放松管制,扩大自由度仍是我们面临的重要改革任务。 3.经济全球化要求扩大我国政治生活的公开化。 公开性是民主应有之义,是现代民主的基本价值,“没有公开性而来谈民主是很可笑的。”[1]WTO要求各成员方遵守“透明度”的原则,包括:(1)要求各成员方公布所有与对外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协议、协定、条例、决定、政策、司法判决等及各成员国间签订的影响国际贸易的协定和条约。(2)要求各成员方政府设立信息咨询点,给其他成员方的政府或政府机构、企业及公民提供相关的信息服务。(3)要求各成员方政府向WTO的有关机构报告其所采取的有可能对协议的各成员方产生影响的贸易措施。(4)规定对各成员方的对外贸易政策进行定期审查,以增强各国国内政策法规的透明度,使各成员方的国内法律制度符合WTO的需要。 过去由于我们长期处于封闭的社会环境中,权力的行使具有内部性、隐秘性。政策、文件等政治信息自上而下内部传达,政治行为“暗箱操作”,决策过程秘而不宣,公众对重要政治信息知之甚少。这使政治过程缺乏应有的监督,导致“幕后交易”、“寻租”等腐败现象不断滋生,同时也助长了不良的政治文化,小道消息、谣言满天飞,政治被神秘化,民众对政治疑惑、猜忌。这种状况既有悖于社会主义民主原则,也不符合WTO的“透明度”要求。接受WTO的透明度原则的约束,我们必须加快推行政治公开的进程,让人民充分享有知情权。 4.经济全球化要求扩大经济政治和社会的平等化。 “民主意味着在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2]。长期以来,我们在对待各种经济成分上,不能做到一视同仁,重公轻私,未给予国内非公有经济一个参与平等竞争的条件和待遇。非公有经济企业在市场准入、贷款、税赋、进出口、人才使用、司法保护、享用公共服务以及企业经营者的政治待遇和社会地位等方面享受不到同国有、集体企业同等的待遇。在发展问题上,采取允许让一部分地区先发展起来的地区倾斜政策,客观上带来了政策上的不统一,造成了竞争条件的不公平和发展环境的不一致。在吸引投资上,重外轻内,内资和外资存在着不同的待遇。这些都与WTO规则相距甚远。加入WTO,就应兑现“国民待遇”原则,确立平等对待国内外各方当事人、平等对待各成员国公民或组织的机制和观念。 5.经济全球化要求政治过程的程序化、法治化。 民主政治是程序政治和法治政治的统一。程序的民主价值就在于它通过法定的步骤、方式、时限、顺序把权力的运作、民众对政治参与纳入到了规范化、制度化的渠道,实现现代民主精神的制度化、法制化。WTO的规则理念对我国政治的程序化、法治化提出了新的要求。WTO是由一整套规则体系构成的,它要求各成员国的政府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运作,按通行的程序办事,与国际惯例接轨,树立规则观念和法制观念。我国传统的政治和行政方式是以权力为中心运作的,其运作的程序化、法治化程度较低,无序运作、非规范运作、随意运作、违法运作严重,这是与WTO规则相冲突的。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我们需要加快从以权力为中心的运作方式向以规则为中心的运作方式的转变,建立符合国际规则、与国际惯例对接的管理模式。 二、经济全球化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带来的挑战 经济全球化使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也面临着一系列新的挑战: 1.入世后我国民主需求的迅速增长与民主制度化供给不足之间的矛盾凸显出来。 一方面,加入WTO对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提供了强力助推,要求我们进一步扩大民主。同时,随着这些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公民的自主意识、平等意识、法制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公民的政治参与期望大增。国内外的民主诉求呼应、叠加使我们的民主诉求在这个特定的时期骤然增加。另一方面,我国民主制度化的有效供给不足。这是因为在现代政治中,政治参与需求的增长速度总是快于创设政治参与渠道(即制度化)的速度。我们不可能在一夜之间健全WTO所要求的一切制度,再加上我国原有的公民直接参与政治的渠道不多、不完善。这一切造成我国目前不能满足民主需求的“瓶颈”。如果不能解决这个“瓶颈”问题,就可能对政治稳定构成威胁。正如亨廷顿所说:“社会动员和政治参与的速度偏高,政治组织化和制度化的速度偏低,其结果只能是政治不稳定和无秩序。”[3]这是因为,如果参与渠道不畅通,公民的参与欲望得不到渲泄,就会导致公民的挫折感,民众对政府就会产生离心离德的倾向,社会缺乏凝聚力,政府权威和合法性就会缺失。同时正常的民主渠道阻塞,民众就会寻求体制外的政治参与,这势必影响社会秩序和国家稳定。 2.经济全球化增大了西方民主观念和模式传播蔓延的机会,“西化”的威胁性增大。 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为了建立其主导的世界秩序,历来强调其民主的普适性,力图按照它们的观念来塑造世界。而当今全球化的趋势为西方民主观念的传播提供了便利的条件。当今世界信息技术的巨大进步,地球成了一个网络化的空间,这十分有利于西方价值观的传播。中国加入WTO后,西方可能会借助于WTO的组织形式对我国实施“西化”影响。西方国家会通过自己控制的国际经济金融组织及游戏规则,打着“贸易自由化”的幌子,推行其全球治理模式。同时,入世后,随着西方企业更多地进入中国,随着旅游、服务、文化等产业的逐步开放,中外人员往来更加方便、频繁,西方敌对势力可能会运用这些交流方式进行“西化”渗透,对此,我们要有所防备。 3.经济全球化对我国主权、人权构成现实威胁。 在全球化的进程中,跨国公司对国家主权的削弱值得注意,跨国公司为实现其市场目标和利润目标,必然会利用其超强的经济势力去影响母国和东道国的经济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不仅如此,跨国公司还经常以其强大的“经济主权”去影响母国和东道国的“政治主权”。我们看到,跨国公司直接介入国家政治、外交甚至军事领域的事屡见不鲜,进行院外活动、行贿政府官员的丑闻时有披露就是有力的证明。 特别值得警惕的是,伴随经济全球化的发展,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种所谓的“全球主义”思潮在西方兴起。它贬抑国际政治和国际关系中的主权原则,鼓吹“国家主权过时论”、“国家主权有限论”、“人权高于主权论”等。其实质是借经济全球化推行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实现全球政治的一体化、西方化。少数发达国家以“人权”为借口,粗暴干涉他国内政,肆意践踏别国主权就是对“全球主义”的实践。主权是现代国际关系的基础,是国家平等的前提,也是一国人民当家作主、内政自主以及人权保护的前提。破坏了主权原则,不仅导致国际关系的混乱,也使民族国家的民主难以实施,人权难以保障。事实上,由于全球化带来的各种风险加大,客观上需要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强化国家主权,而不能淡化主权,贬抑主权。全球化时代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首先要捍卫国家主权,“国家的主权、国家的安全要始终放在第一位。”[4] 三、应对经济全球化的社会主义民主发展观 全球化时代、我们需要从世界历史的高度和全球性的思维来考虑社会主义民主发展,自觉地把我国民主建设置于人类文明和世界历史发展的进程中,从中把握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方向,从中改革创新,吸取营养,建设世界上最先进的民主政治。 1.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牢牢把握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方向和发展道路。 经济全球化和政治民主化是人类历史发展的两大潮流,我们既要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也要追求政治民主化。但我们的民主化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坚定不移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而决不照搬西方民主模式。这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原则。邓小平曾针对国内搞资产阶级自由化的人主张照搬西方民主的错误观点指出:“我们必须进行政治体制改革,而这种改革又不能搬用西方那一套所谓的民主,不能搬用他们的三权鼎立,不能搬用他们的资本主义制度,而要搞社会主义民主。”[5]我们之所以要坚持社会主义民主的方向就在于,社会主义民主从本质上说要比资本主义民主优越,它是人类历史上最高类型的民主,代表了人类民主政治发展的先进方向,并且适合我国的国情。一些发展中国家不顾自己的国情,盲目接受了西方民主,结果多党制和议会民主引发了这些国家持续不断的政治动乱和社会危机,经济停滞倒退,人民生活水平急剧下降,这些教训足以值得我们记取。 面对全球化时代西方民主观影响加大的现实,我们首先要牢牢把握舆论阵地,进行正面宣传,加强马克思主义民主观教育,除了要利用传统的媒体,如广播、报纸、电视外,尤其是要利用好网络这一新的媒体,积极抢占网络这一新的思想阵地。其次,加强对互联网等媒体的管理,积极寻找抵御西方价值观渗透的技术,强化对西方媒体传播信息的屏障能力。再次,坚持国家主权原则的当代有效性,坚决批判和抵制“主权有限”、“人权高于主权”的霸权主义论调,揭露少数西方国家“西化”、“分化”我国的企图,坚决同侵害我国主权和人权的现象作斗争。 2.适应WTO的要求,加快改革的步伐,积极推进我国民主政治的完善和创新。 (1)推行公开政治。首先要扩大和保障公民的知情权。除了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外,有关会议、法律、决策、人事、审批、收费、许可、发证、登记、收支、招标、采购、评议等信息都应及时向人民公开。为此,需要强化信息公开的“刚性约束”,制定一部《政府信息公开法》,对信息公开的目的、原则、适应范围、限制以及不公开的法律责任等都明确予以规定,使政府信息公开有法可依,使公民的知情权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其次要完善政务公开的制度体系。应完善行政许可、审批、收费公开制度,工程招标、政府采购公开制度,社会保障公开制度,社会评议政府施政行为公开制度,以及集体讨论决定制度,群众代表议政制度等等。再次,完善政务公开的形式。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推进政务公开。可在公共信息网上设立“政务公开栏目”和“公众评议政府栏目”,以增强政务公开的时效性和透明度。 (2)倡导参与政治。人民民主不仅体现在人民以委托的形式治理国家上,还体现在公民直接参与政治生活上。为此,政府首先应根据市场经济和WTO的要求,准确定位自己的权能,减少过度干预,理清并大幅度减少行政审批,将不属于自己管的事全部交给社会去做,交给市场去做。扩大社会的权力,给社会更多的自由发展的空间。其次,吸纳公民全方位参与政治过程。一是赋予公民、基层、下级组织群众团体及中介组织以参与决策的权力。国家应通过建立重大决策的建议制度、提案制度、咨询制度、公众讨论制度、听证制度、公决制度,把公众纳入决策过程,使决策民主化。二是要加强公民对执行过程的参与。在国家法律、政策和重大决策的执行过程中,应吸收公民参与执行的监督,防止执行不力,执法混乱、行为不规范。三是加强公民对执行后果评价的参与。要允许公民对执行结果、执行绩效发表意见,把人民满意不满意作为执行后果评价的根本指标,改变执行绩效由“官方”自我评估的趋向,以及由此带来的虚报浮夸,“官出数字,数字出官”的不良风气。 (3)强化服务政治。从人民主权来说,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源于人民的委托,它与人民之间本质上是一种服务关系,而不是一种“管制”关系、“命令-服从”关系。过去,我们虽然确立了政府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但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并不强,政府提供服务时,总是一副“施舍者”的姿态。加入WTO凸显出政府服务至上的理念,这要求政府的角色要来一个转变,由原来的“管制者”的角色向“服务者”的角色转变,重塑政府服务者的新形象。“民主政府是为它们的公民服务而存在的。”[6]政府应抓住入世的契机,走出“管制”的误区,增强服务意识,健全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使政府不再是凌驾于市民社会之上的“管僚机构”,而是成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府。 (4)健全责任政治。责任政治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一种基本理念,这是由人民主权原则所决定的。人民把管理国家的权力委托给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得到人民授权的同时,必须承担作为“公仆”的责任,它们必须对人民负责,履行其社会义务和职责,承担道义上、政治上、法律上的责任。民主政治必然是责任政治。过去我们的责任政治观念不强,国家的管理过程中存在着国家机关行使权力多,承担责任少,要求公民履行责任多,政府尽义务少,甚至不少执法部门和执法者滥用公共权力,权力与责任严重脱节导致权力异化,严重背离了人民民主。加入WTO呼唤着责任政治的回归。第一,要强化责任意识。通过经常性的为人民服务的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责任教育,强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责任观念,第二,理清各种政治主体间的职责关系。从大的方面说,要党政分开,划清党组织和政府之间的权责关系;要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之间权力和责任关系;要分清政府各职能部门间的权责关系。各政治主体之间的职责搞清楚了,才能各负其责。第三,健全党政机关首长责任制。这是建立责任政治的关键。第四,健全责任体系,包括道德责任制、政治责任制、工作责任制及法律责任制。第五,健全对国家权力监督机制。通过完善的监督机制保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好其职责。 (5)厉行法治政治。在我国的国家管理上还存在一定程度的人治现象。加入WTO要求我们进一步转变“人治”观念,树立法治观念,严格依法治国,由权力政治转向规则政治,由任意裁决转向依法办事。特别是针对一些执法者头脑里存在依法治国就是依法“治民”、“治事”的观念,更要强调依法治权,依法治官。这要求国家权力的行使机关要依法立法、依法执政、依法司法、依法监督。 3.参与全球化的进程中,借鉴资本主义民主政治的某些文明成果。 全球化时代要求我们打破封闭保守落后的政治发展观,树立开放的发展观,吸取世界上一切优秀的政治文明成果。社会主义民主作为人类历史上最先进、最高类型的民主不可能脱离世界历史潮流和人类文明发展的大道而独立发展。它必须继承以往人类优秀的政治文明成果,才能真正实现对以往政治文明的超越。在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我们牢牢把握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方向,不随“西化”逐流,并不意味着我们全盘否定资本主义民主的某些进步因素,相反,对于资本主义民主政治中那些反映社会化大生产要求,体现民主政治共性和普遍性的某些具体形式和做法,我们应大胆的吸收和借鉴。具体说,资本主义民主政治的一些原则,如主权在民原则、自由权利原则、人权原则、平等原则、分权制衡原则;资本主义民主政治的一些具体制度,如选举制度、公务员制度、舆论监督制度、法律制度等都可以有选择地加以借鉴。当前应对入世的要求,我们还急需要引进WTO的一些规制,加快与国际接轨的步伐。我们应承认和遵循经济政治和行政领域里的国际惯例,包括各国协议的形式、谈判的形式、行为的规范、决策结果的公布和实施方式等;遵循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共同的标准,包括行政行为标准、行政道德标准、行政决策优化标准、行政效率标准、行政考核标准等;借鉴一些符合市场经济规律要求的行政体制和法律制度。只有以开放的姿态,博大的胸怀,善于借鉴和吸取人类文明的一切优秀成果,才能建设比资本主义更高更切实的民主,使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成为世界最好的民主制度。

经济全球化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创新 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标志,我国已完全融入经济全球化的历史进程中。经济全球化的巨大影响不仅体现在经济领域,也涉及到民主政治领域。经济全球化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生什么影响?我们应如何应对?这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 一、经济全球化给我国民主政治建设提供了强大的助推外力 如果说,加入WTO前,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的动力主要来自国内的民主诉求的话,那么,加入WTO后,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又多了一种外来的客观要求,增加了一种强大的外力助推。 1.经济全球化要求我国改革权力过分集中的政治体制,促进国家权力的社会化。 国家权力的社会化既是人类历史进化的必然趋势,也是政治民主化的必然要求。WTO的宗旨是倡导经济贸易的自由化,由此出发,它必然要求行政权力对经济的干预必须适度,反对政府过分干涉市场经济。显然,我国目前的体制还不适应WTO的要求。新中国建立以后,我国建立起了高度集中的经济政治体制,“国家-社会”一体化,“国家本位”的特征十分明显。市场经济在中国的确立打破了国家权力一统天下的局面,国家权力的分流有了很大的发展,社会权力逐渐增强,但从总体上说,国家权力一元化的格局尚未根本改变。适应WTO的要求,我们需要加大改革的力度,理顺各种职权关系,推动国家权力合理分权,还政于社会、还政于民,使社会由“国家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 2.经济全球化要求我国扩大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自由度和增强自主化。 WTO要求市场主体和公民个人的发展是自由的,包括企业的投资自由、进入自由、退出自由、生产自由、经营自由、买卖自由,公民的发展自由、迁徙自由、择业自由等。目前,我国市场主体和公民个人的自由发展的程度距WTO的要求还有相当的距离,市场主体的贸易自由和公民个人发展的自由还受到许多传统的体制性和非体制性因素的障碍:审批事项过多过滥仍在严重地阻碍着市场主体的经济自由和公民活动的自由;国家在一些行业、领域的垄断阻碍了国内外市场主体的自由进入;过度行政干预妨碍了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的自主经营、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部门和地方为了局部利益而设置的市场壁垒限制了外单位和外地市场主体进入的自由;过去形成的户籍制度和人事管理制度限制了公民的择业自由和迁徙自由。经过这些年来的改革,上述限制有所松动,但未根本改观,适应WTO的要求,进一步放松管制,扩大自由度仍是我们面临的重要改革任务。 3.经济全球化要求扩大我国政治生活的公开化。 公开性是民主应有之义,是现代民主的基本价值,“没有公开性而来谈民主是很可笑的。”[1]WTO要求各成员方遵守“透明度”的原则,包括:(1)要求各成员方公布所有与对外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协议、协定、条例、决定、政策、司法判决等及各成员国间签订的影响国际贸易的协定和条约。(2)要求各成员方政府设立信息咨询点,给其他成员方的政府或政府机构、企业及公民提供相关的信息服务。(3)要求各成员方政府向WTO的有关机构报告其所采取的有可能对协议的各成员方产生影响的贸易措施。(4)规定对各成员方的对外贸易政策进行定期审查,以增强各国国内政策法规的透明度,使各成员方的国内法律制度符合WTO的需要。 过去由于我们长期处于封闭的社会环境中,权力的行使具有内部性、隐秘性。政策、文件等政治信息自上而下内部传达,政治行为“暗箱操作”,决策过程秘而不宣,公众对重要政治信息知之甚少。这使政治过程缺乏应有的监督,导致“幕后交易”、“寻租”等腐败现象不断滋生,同时也助长了不良的政治文化,小道消息、谣言满天飞,政治被神秘化,民众对政治疑惑、猜忌。这种状况既有悖于社会主义民主原则,也不符合WTO的“透明度”要求。接受WTO的透明度原则的约束,我们必须加快推行政治公开的进程,让人民充分享有知情权。 4.经济全球化要求扩大经济政治和社会的平等化。 “民主意味着在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2]。长期以来,我们在对待各种经济成分上,不能做到一视同仁,重公轻私,未给予国内非公有经济一个参与平等竞争的条件和待遇。非公有经济企业在市场准入、贷款、税赋、进出口、人才使用、司法保护、享用公共服务以及企业经营者的政治待遇和社会地位等方面享受不到同国有、集体企业同等的待遇。在发展问题上,采取允许让一部分地区先发展起来的地区倾斜政策,客观上带来了政策上的不统一,造成了竞争条件的不公平和发展环境的不一致。在吸引投资上,重外轻内,内资和外资存在着不同的待遇。这些都与WTO规则相距甚远。加入WTO,就应兑现“国民待遇”原则,确立平等对待国内外各方当事人、平等对待各成员国公民或组织的机制和观念。 太长了,自己再改改吧!;) 祝天天开心,学习进步!

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一书中说:“民主愈完全,它成为多余的东西的时候就愈接近。”大家想,民主是人类发展智慧与文化及制度文明的结晶,怎么会变成“多余”呢!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文明的深入发展,人类的素质进一步提高,民主只会使得更多的人来享受自我管理与自我价值实现的幸福。民主永远不会多余。而列宁在这里所说的多余,应该是特殊的指称,即狭义上的阶级观点上的民主,即使是无产阶级的人民民主专政。而一般意义上的民主,即人民当家作主,共同参与管理公共事务方面,永远不会多余或者过时。所以,紧接着,列宁同志又说了“人们对于人类一切公共生活的简单的基本规则就会很快从必须遵守变成习惯于遵守了。”由此,我们也就可以看出,列宁深刻指出了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的民主状况——习惯(高度的社会自治),民主习惯的养成正是民主发展的最高形式。当前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是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的核心任务与目标。我们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的发展方向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原则。“绝大多数人享受民主,对那些剥削和压迫人民的分子实行强力镇压,即把他们排斥于民主之外,——这就是从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过度的条件下形态改变了的民主。”以上是列宁对社会主义民主的实质的精确阐述,从根本上为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指明了方向与道路。但仅仅如此,很显然,是远远不够的,我们缺乏更为明确的操作的规范手册和历史上可供我们选择的成功的社会主义民主建成的范本。(道路艰辛,可见一斑)马克思说:“民主是什么呢?它必须具备一定的意义,它就不能存在。”在此,我想根据自己的所学所思,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概念意义加以阐释。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即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条件下,处于绝对多数的最广大人民享有对国家与社会的统治及管理权,实现民主理念与民主制度的完美统一。理念即,人民自觉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和对国家的主权意识;民主制度也就是相应的人民参与这一过程所必需的合法性程序。民主理念与民主制度是对立而又统一的一队矛盾体,尤其是我们仍处于阶级社会之中,特别是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最后斗争尚未结束,我们就更要坚持二者的辨证统一了。因为民主是理念的精神内核,民众的积极参与精神与主体意识是决不可少的,否则民主制度就回是无源之水,流不长远,西方社会就一直过分强调制度建设,而限制人们民主精神的进一步发展,造成了现在潜藏的和已经暴露出来的民主危机,当然这也是资产阶级统治的必然性结果;制度的建设同样重要,没有健全的科学的合理的程序,就会使得人民的权力诉求和行使不够通畅,合理的要求也不能得到满足,社会主义民主的优越性也无法充分地显现出来,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就要受到损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建设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首要前提和政治基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顺利健康发展社会注意民主的政治保证和力量源泉。不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甚至大肆宣扬资产阶级自由化和腐朽的个人主义思想,那么对最广大人民来说民主就不可能真正实现,人民就不可能享受到切实的民主权利,人类的主体性就会更加受到限制。任重道远 “对抗模型”说不实行民主,社会主义就不能实现。但民主的建设是不可能一蹴而就的,尤其对于我们国家的具体国情来说,这将是一个漫长而艰辛的过程,任重而道远。众所周知,我过的民主建设起点就比较低。中国经历了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国家缺少民主的传统,人们的民主意识没有普遍觉醒,更谈不上民主习惯的养成了。同时,经济技术的落后,人民生活水平的低下,也决定了我过的民主建设又不得不先从解决民生开始。中国十几亿人还在饿着肚子,却还要天天把民主的口号挂在嘴上,这是不合中国实际的,也是决然不会被人民理解和接受的。五四运动是中国民主发展历史中的重要里程碑,激发了人们特别是那些先进的知识分子的民主自强意识的觉醒。而直到1949年新中国的建立,确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体,标志着我们国家民主系统化建设的开始,民主集中制和人民主人翁精神成为那个时代中国政治的主旋律。当然,我们最初建立的人民民主专政制度,还是很不完善的,突出表现在,专政色彩较为浓厚,而民主色彩不足集权制现象极其严重,民主集中制不能得到彻底的经常的贯彻。十年动乱使得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遭受了疯狂的践踏,在之后的很长一段时期内,人民对政治的关心与参与都变得消极、被动了。这也正说明了民主建设的复杂曲折。1986年,新的中央领导集体提出了政治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民主建设的热潮才又再度在中国社会掀起。历史上最后两大阶级的较量还没有结束,资产阶级靠着最后的一点力量仍在拼死守着他们的棺材盖,并企图在世界范围内建立资本主义的政治殖民地。在对外开发的过程中,他们还不死心地把自由化和个人主义这些精神垃圾裹藏在工业垃圾里,向社会主义中国和其他国家倾倒。所以,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民主在中国的发展必然是一个艰苦奋斗的长远历程,需要几代、十几代甚至几十代人的艰苦努力和不懈奋斗。我们要本着对人民负责的精神和社会主义的历史责任感,一定要不怕艰苦,无私无畏,把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好,发展好。针对我们国家还存在着的实际矛盾,即官本位的官僚主义的遗毒与人民日益提高的民主意识和更多切实的政治诉求两者之间的矛盾。我这样说当然不是要夸大这种潜在的矛盾,而是强调它的存在和确实潜藏着危险,努力试图从一个可行的角度找到能够解决这一矛盾的方法和途径,实现由“冲突”到“和谐”。伴随着市场经济的推动,社会飞速发展,人民的生活层次进一步步提高,这个矛盾在民主建设中的破坏性影响就会更加突现出来,而两者的矛盾对抗自然要损害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而不仅仅是制约了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建设。据此,我思考了一种“民主对抗模型”,在这个模型里,主要依靠四种力量在发挥作用,它们分别是教育、舆论与大众传媒、政府、基层民众(草根)。我认为只有这四种力量的作用充分发挥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才能有光明的前景。教育是第一种必不可少的力量,因为教育是人类文明文化得以继承和发扬光大的最重要的手段,而民主的建设和所能达到的程度首要就依赖于教育与文化的发展高度,而所谓特色也正是要从文化这个方面来说明与表现的。在西方,教育只是教学的一部分,另一部分是教授(知识),而教育则是侧重于人们心理等方面的培养。而我们中国学界则往往是把这两者合在一起来说的。我们的教育的任务就是要激发人们的“把一切公共的事情看作是自己的事情的民主本能”。因为作为心理层次的民主意识是民主制度存在和运行的思想基础和精神动力。而在我看来,中国这方面的教育显然是做得还很不够。我认为我们的改革的重点不仅仅是在制度上,更紧要的是在教育的内容和形式上下功夫。在内容方面,首先,我建议对受教育者,特别是处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们,应该开设专业的两大经典的课程,这两大经典指的是红色经典——科学社会主义的有关理论和那些前辈们的传记,及文化经典——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教育(文言文要从小孩子就开始教育),我们不能把这两大经典再当作一些特别的日子的陪衬了,它们应该是我们社会的主流。因为中国传统文化与红色经典都是从最深刻的层次对人类的解放和大同社会的剖析,这两者的内在联系在我看来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建成,并在全球化浪潮中始终处于优势的地位。同时对于时事政治的教育也是必要的,要让我们的孩子从小就能感觉到生活在大人的世界里,激发他们的爱国主义精神和独立的主体意识。对于小学那段时光里纯粹的政治上的记忆,就是1991年苏联的戈尔巴乔夫先生访问中国,长大后便常常羞愧于此。其次,我认为应该在新的教科书中增加“恶”的内容,以培养孩子们健全的人格与主体精神,如毒品犯罪、儿童妇女权益受侵害的实例、人类历史上所发生的大灾难(比如唐山大地震、东南亚海啸等)等等。在我们秉承了夸美纽斯的百科全书式的教育思想时,实际上对这方面的教育是忽视的。可我认为要让孩子真正成长为“人”必须有“恶”的内容不可。约翰·洛克就曾在专著《教育漫话》里指出“要在孩子踏入社会以前,便把社会的真情实况告诉他,他应该逐渐地得知各种流行的邪恶,应该得到警告”,并“不可让儿童违反公正的规则:无论什么时候他们违反了公正,都应当加以纠正。”在形式上则要大胆尝试那些新的教学方式和手段,要学会营造民主的学习氛围,要能体现孩子们在学习过程中的参与精神和动手能力。如前几年上海就已经有学校做了圆桌教学的试验,效果还是不错的。其实有许多新的理念和解决问题的想法,大家不是没有,而主要是缺乏尝试创新的精神和勇气,总是抱怨条件的不足,或是人云亦云。民主的教育教化出民主,这是一个非常质朴的过程,人们果真能从内心深处出发,民主的心理意识在中国广为普及将不远矣。第二种力量就是舆论与传媒,伴随技术的进步与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信息化的时代带来了对人类一切的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强大冲击。虽然我无法苟同西方社会把舆论看作至高无上的,但在民主政治的进程中,舆论的实际作用却不容我们忽视。我只想表达这样一种观点,舆论是“为人民服务”的,是人们信息沟通和监督政府行政的重要途径,我们应该尽可能多地在报纸电台里传达人们的呼声和生活状况,尤其是要把地方性的信息资源利用好。比如,我们身边的电台里,政府有了电台办公的专题,人们可以直接地反馈信息和监督官员对民众的态度和行政效率,这些都是对民主政治很好的预示。另外,我们有必要认识到西方的泛化舆论地位也有很大的负面效果,随意性和不负责任的报道对国民甚至对世界都是个伤害,如美国对伊拉克的战争就是个极为典型的例子。刀子能救人,同样也能杀人。不得不引起我们的警醒,本着对人民与国家负责的态度,坚决抵制那些自由化的论调。第三种力量就是政府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进行了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化进程为目标的政治体制改革,逐步实现由集权共和制向民主共和制的过渡,“民主政体三原则即选举制、轮换制和分权制逐步得到体现并将得到彻底实现”。(刘德福《思考中国》)“国家的本质特征,是和人民大众分离的公共权力。”(《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现在就是要检验我们的党和政府如何坚持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如何体现先进性的,如何把这个公共权力用之于民的问题。首先,应该在决策机制上坚持科学的方法论,坚持在可允许的范围内透明公开,使更多的人广泛而有效地参与到决策过程中来,接受广大人民的监督、意见及建议。只有民主参与程度更加充分,决策的价值和效能才会更加理想,更加贴切人民和社会需要。“过去封闭型、随机性的决策模式,决策权重要集中于一人或数人之手的决策机制,导致经常出现决策失误,并且很难及时纠正。据有关资料统计,从建国至1989年40年间,我国生产性投资约2万亿元,浪费和未发生效益的高达1.35万亿元,占了三分之二。”(刘德福)其次,政府作为法制建设的主导者,要进一步推动我国的立法工作,加强执法监督,通过法律的健全来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虽然我国的系统的法是近于完善了,但在具体的法律规范上还存在着滞后性、模糊性的缺点,法制队伍的建设还不完善,执法者与执法者之间还经常闹乱子。“法治之国”,路还很长很艰辛。政府还必须加强自律,防范和打击内部的经济犯罪与职务腐败,建立健全科学的公务员制度,把传统的“公仆”意识塑造成新时期的认真负责、平等积极的公务员精神。人民的力量是最终决定力量,是社会前进永不停息的动力源泉。只是这种力量在我看来仍然是以隐性存在为主流表现的,我们必须激发和挖掘这种力量,使之成为显性的存在。一方面,民主是对本身的限制,这是从制度层面来说,人民行使民主权力也是不可能无所不包的,必然会受到诸多条件的制约;而另一方面,基层的民主却是可行的,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人们在基层民主建设中发挥主体性作用的地位与积极性都能得到切实的体现与满足。“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是我国基层社会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种自治组织,并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现了充分的基层民主自治。基层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基础性工程,搞好基层民主建设建设就直接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打下了一个广泛而又真实的基础。”在着个对抗模型中,政府与人民的关系始终是决定着总的发展前途,同时制约其它力量的效用的发挥。民主也正是在这种关系的动态发展中,前进,提升,以至内化为人民的主体性的存在。展望未来的21世纪畅想我只想说的中国的民主是有前途的,社会主义民主是有前途的,这是一个比较发展的过程,这也是我近两年通过不断的置疑比较思考的结论。那个属于美国的20世纪已经被历史抛到脑后了,而21世纪是中国的世纪。自西方威斯敏特时代的到来,既决定了人类民主文明的飞跃,也同时暗示了资本主义在这个民主愈发发展的前端时,无法再适宜存在和继续推动民主的进步了。正如,以美国为典型代表的民主制国家,自从上个世纪90年代起,这种迹象就越发明显。国家打着“人民所赋予的权利”的旗号,滥用民主的权威,肆意破坏世界和平,大众的政治参与热情急剧下降,中央个人集权加强,民间的一些群众组织散乱自由主义泛滥,社会生态的和谐性逐渐被破坏。种种情况,让我深刻认识到资产阶级的民主必将回被自己的虚伪所击倒,而资本主义民主赖以存在的经济绩效也不再有望日的风采。而自由化和个人主义也终将侵蚀掉资本主义自身。坚持你的信仰吧,认识了你的信仰吧。我们正值意气风发!

公民政治权利的研究论文

1,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内容: 所谓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权益,它表现为享有权利的公民有权做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做出相应的行为。所谓义务,是指公民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它表现为负有义务的公民必须做出一定的行为或禁止做出一定的行为。对这一原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从法律关系上讲,二者是同时产生的,是相对应的一对范畴。没有权利,就没有义务,没有义务,也就没有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从法律关系的主体来说,一方面,公民既是权利的享有者,又是义务的承担者。既没有脱离义务单独存在的权利,也没有可以摒弃权利而单独履行的义务。所以说,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定中不可缺少的两个方面,公民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 另一方面,权利的实现要求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要求权利的实现。也就是说,公民享有权利需要条件,这个条件的实现依靠义务来创造,如果不履行义务,那么权利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公民能够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就根据公民所尽的义务确定;同样,公民的义务,也是根据它所享有的权利确定的。 (3)从我国来说,社会主义制度下,公民得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公民权利的充分实现,可以激发人民群众的主人翁责任感,调动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自觉地承担对国家和社会地责任,尽自己的义务。随着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又反过来为公民权利的实现提供和创造了条件。 (4)对公民的要求来说,在我国,任何公民都必须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原则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既要认真行使自己的权利,又要自觉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在行使权利时,要履行对国家、对社会和他人权利的义务。 2,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相关法律条文: 宪法的第三十三条到第五十六条 应该会搜索吧: 3,相关案例: 比如:案例,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自由权利。 据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报导,南方某工厂在进行人民代表选举时,只进行了选民登记,经过广泛的、酝酿提出两名候选人的名单。在投票那天,没有按照选举法的规定,让工人自愿投票,而是由工厂的一位工作人员,根据厂领导的旨意代为投票。由于工人没有参加投票,引起他们的强烈不满。为此,在上级领导部门的干预和安排下,该厂的工人重新参加了投票。 教师提问:上述材料二中工人没能参加第一次投票选举。在有关部门的干预下,工人又重新进行投票,他们是在享受我国宪法规定的什么基本权利?这一权利的具体内容是什么?行使这一权利有什么条件?怎样行使这一权利? (学生回答。)(略) 教师归纳:工人参加投票选举是行使政治权利和自由当中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依法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和表达意愿的权利和自由。材料一当中的通过热线电话表达对政府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在报刊上发表自己写的文章,也是公民行使自己政治权利和自由的方式。

基本权利概念图《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与人格权,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5)监督权,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并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6)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利,劳动者休息权利,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利,因年老、疾病、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社会保障与物质帮助的权利;(7)社会文化权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权利,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8)妇女保护权,包括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权利;(9)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10)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受国家保护。[1]政治权利和自由其中政治权利和自由可分为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表现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权人身自由人身自由可分为1.人身自由权2.住宅不受侵犯权3.人格尊严权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社会经济权利社会经济权利可分为1.财产权2.劳动权3.劳动者休息权4.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5.获得物质帮助权6.受教育权获得救济的权利获得救济的权利可分为1.申诉、控告2.取得国家赔偿权3.取得国家补偿权社会生活权利1.宗教信仰自由权利。2.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3.妇女儿童权利等。公民的平等权利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为题写一篇论文又呈现出另一番景象,荷叶好像一个个刚淋过雨的仙女,亭亭玉立在池塘中。一阵微风掠过,碧绿的大叶盘上一滴滴晶莹透亮的小水珠珍珠似的滚来滚去,忽而东,忽而西,忽而又滚落进池塘里——构成雨后呵斥的新景象。荷花出於泥而不染,它无私地把清香奉献给人们,它用那艳丽的丰姿装点了人们的生活,美化了人们的生活。我爱那美丽的荷花,我更爱荷花那无私奉献的精神。

【论文标题】论古典自然法思想对近现代宪法与宪政的影响【作者简介】周叶中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胡 伟 武汉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英国学者劳特派特曾指出:“如果没有自然法体系和自然法先知者的学说,近代宪法和近代国际法都不会有今天这个样子。在自然法的帮助下,历史教导人类走出中世纪的制度进入近代的制度。”〔1 〕的确,尽管导致近代宪法与宪政产生的原因很多,但如果从思想渊源上考察则可发现,古典自然法思想居于极为重要的地位。自然法哲学可追溯到柏拉图的理念论、亚里士多德的自然正义论以及斯多葛派的自然法思想。而系统阐述理性主义自然法理论的则是西塞罗。其基本观念在于,认为存在一种普遍的、永恒的自然法则,而且一切个人、国家和制定法都必须遵循。这一理论模式一直为后来的自然法哲学所继承。在此基础上,以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人为代表的古典自然法学派结合当时欧洲各国的政治现实,形成了一整套具有崭新政治法律内涵的法哲学体系。这种体系以自然状态为起点,以自然权利和自然法原则为理论核心,以社会契约和宪政国家为其政治结论,将新兴资产阶级的政治要求论证为自然法的普遍原则,并据此对封建专制主义进行无情的批判,对未来宪政社会进行天才的设计。正因如此,古典自然法思想在17、18世纪的欧美国家得到了广泛传播,并作为指导理论在资产阶级革命及其成果的巩固过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从近代宪法与宪政的产生和发展来看,这种作用表现得尤为突出,自然法的许多主张在宪法或者宪法性文件中都得到了反映。本文试图从天赋人权、社会契约、人民主权、法治、三权分立以及最高法等六大方面对此进行一些分析。一、天赋人权:宪法与宪政的起点和归宿近代自然法学家认为在国家产生以前,人类生活在一种自然状态之中,人人都享有自然权利并受到人类理性所演绎出的自然法的尊重。这些天赋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主要包括生命、自由、平等、财产和反抗压迫等内容;国家的产生是由于人们相约制定宪法组成政府以保护这些天赋的人权。毫无疑问,自然权利理论的真正意义并不在于它描绘和论证了自然状态下人类的权利状况,而在于它从所谓人的理性出发,提出了一种崭新的政治观念,从而为宪政国家的产生和公民政治权利的保护提供了哲学基础。第一,天赋人权论从根本上否定了封建神学世界观和君权神授说,从而在理论上为宪法的产生提供了前提。众所周知,奴隶制、封制国家不可能产生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2 〕虽然经济基础和政治统治形式的原因在此过程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但在世界观和政治思想方面也存在着不可回避的障碍。在西欧封建社会,基督教神学思想一直居于统治地位。其他政治思想则以神学的形式表现出来,其基本特征就是以上帝为中心来构建国家权力体系。而以阿奎那为代表的神学政治论者更是强调维护“上帝创造”的社会秩序,即封建的奴役制度和等级制度,而这些制度与宪法所要求的平等、自由等价值以及民主政治制度格格不入。因此,不否定神学世界观的统治地位,宪法也就无从产生。尽管在天赋人权论出现以前,也曾有各种理论对其加以批驳,但都由于没有摆脱神学的哲学框架而不能触动其根基。而古典自然法认为,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直接从人的共同本性中推导出来,并不依赖于神学。这种观念的提出,完全从人的理性而不是神的意志出发来构建政治理论体系,以法学世界观代替了神学世界观,从而最终将神权逐出法学领域,推翻了神学政治论赖以存在的哲学基础。从此,“代替教条和神权的是人权,代替教会的是国家。以前,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是由教会批准的,因此曾被认为是教会和教条所创造的。而现在这些关系则被认为是以权利为根据并由国家创造。”〔3〕第二,宪法产生的另一障碍是封建专制主义。资产阶级革命前夕,君权神授理论维护着君主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力,认为国王是唯一的主权者,人民对其必须无条件地服从,权利只不过是主权者对臣民的恩赐。而自然法学者则针锋相对地指出,人人拥有的自由、平等权是一种与人的本性联系在一起的天赋权利,在这种天赋人权受到专制的侵害时,人民有权以暴力推翻暴君。这样,自然法学者通过倡导尊重人们普遍享有的生命、自由、平等和反抗压迫的权利,从而不仅预言了封建奴役制度和等级制度的灭亡,而且也为消灭封建专制主义提供了法哲学依据。第三,天赋人权理论不仅为宪法的产生奠定了哲学和思想基础,更为重要的是,它还对宪法和宪政社会提出了内在要求。首先,人的天赋权利不仅应该受到自然法的尊重,在政治社会中也理应得到切实的保障。而该点是任何形式的专制政治都无法做到的,这就必然要求与之相适应的民主制度;同时,由于天赋权利的神圣地位,所以必须将这种保障天赋权利的民主制度法律化、制度化,并将其提高到特别崇高的地位,这样,确认民主形式普遍化的宪法应运而生。其次,天赋人权表达了一种全新的法律价值观。“古典自然法学派发现了法律与自由、平等价值之间的某种联系,这种联系至少表明,一切压迫性的、专横的规则都是和法律的概念不相容的。”〔4〕 在此基础上,他们将天赋人权学说的价值内涵注入了理想社会中的法律,阐述了宪政社会下的一系列法律原则,诸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的目的不是为了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为了扩大自由,为了保护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等等。为了保证这种法律价值观能在政治实践中得以实现,就必须有一种高于一般法律的绝对权威从根本上确定权利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从而确保公民的权利不再象专制政体那样受到法律的侵害。这个权威就是宪法。所以,用人权价值观改造法律的结果之一,就是对具有最高权威的宪法提出了要求。最后,从政治实践来看,只以有宪法为核心,建立科学、稳定、和谐的宪政体制,天赋权利在政治社会中才能得到真正有效的保障。由此可见,天赋人权学说不仅从根本上否定了封建神学世界观和君权神授论,而且还把保障天赋权利的重任赋予未来的宪法,使这种理论成为反对神权和专制王权的锐利武器,并被写入资产阶级的政治宣言和国家宪法之中,成为近代宪法与宪政的一项重要原则。二、社会契约:宪政国家的权力基础作为国家组成的学说,社会契约论是天赋人权的逻辑发展。其基本精神是:自然状态下的人们在自然法的指引下,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协议建立国家(社会),制定宪法和法律,从而得到一种确定的秩序以保护自己的天赋权利。对于社会契约论,人们大多以为这只不过是启蒙思想家的政治幻想。其实,近代成文宪法就是直接渊源于社会契约(公约)的。1620年由一批移居北美的清教徒签订的“五月花公约”,以及其后出现的一系列协约就是北美各州组建政府的依据,它们成为各个州宪法和美国宪法的最初萌芽和重要的历史渊源。而社会契约论的各项原则更是在近代各国的政治宣言和宪法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尽管在表面上,社会契约只是人民建立政府的方式,但其实质则可深入到国家、政府、政治权力的来源、性质、地位等宪政的基本问题。社会契约论要求重构国家的权力体制,以契约的方式实现自然权利的分离和转换,这正是宪法与宪政赖以存在的政治基础。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是宪法与宪政领域最基本的矛盾,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始终是贯穿于宪政实践和宪法学中的一个基本问题,二者关系处理得当与否,是宪政实践兴衰成败的决定性因素。在封建社会的政治哲学中,国家权力无疑占居主导地位,公民权利不是法律保护的对象而是以国家权力附属者的地位而存在,这样的权力体制是由当时的专制政体和统治方式决定的。古典自然法学家在以自然权利解释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之后,也要求以新的眼光重新认识国家、政府的地位和政治权力的性质。社会契约论则适应这种要求重新构建了国家权力体系。在这种理论中,人们的天赋权利根据社会契约实现了一次分离,其中一部分仍由自己保留而成为政治社会的公民权利,另一部分则交给国家(社会)行使从而转化成为政治权力,这就必然得出两个基本的宪法原理:一是政治权力是人民通过契约(宪法)授予的,其主体根源是也只能是社会的大多数;二是政治权力从根本上讲是天赋人权和公民权利的派生物,其目的在于保证公民权利的实现。与此相适应的是,政府不是目的,而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工具。这样,社会契约论所表达的政治观念完全矫正了中世纪被扭曲和颠倒的权利——权力体制,理顺了国家与公民、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辩证统一关系。也就是说,权力与权利虽然在表面上是对立的,但在本质上却是同一的,它们同一于自然权利。因此,社会契约论不仅否定了强力创造的权力和专制政体存在的合法性,论证了宪政社会中公共权力的性质和政府存在的法律依据,而且强调了公民权利是宪政国家的根源之所在,在宪政体制中占有主导和支配地位。在阐述社会契约的性质过程中,宪法在新的国家权力体制中的任务与地位也得到了进一步说明。既然宪法是社会契约的法律表现,那么就必然要体现社会契约的根本宗旨,即让天赋权利得到公共权力的切实保障。因此,在政治生活中,宪法必须保证社会契约建立的权力体制真正实现,对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进行调整和控制,不仅要使政府的正当权力得到正确的行使,而且要保障公民权利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尤为重要的是,要对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进行合理配置,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相应的调整,使国家权力不致于泛滥到侵犯公民的天赋人权,也使公民权利不致于扩张到不能控制,从而形成无政府状态。毫无疑问,在宪政实践中,控制国家权力始终是宪法的根本任务。而要实现对国家权力的控制,就必须使宪法的权威居于国家权力之上,对国家权力的运行起到支配作用。也就是说,宪法的根本任务要求它具有国家根本法的最高地位。另一方面,社会契约实现了天赋权利向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转化,是建立宪政国家和民主政府的根本依据,因而,作为其法律表现的宪法自然成为宪政社会的法律基础和政治运行的枢纽。所以,从自然法的角度来看,社会契约决定了宪法的根本任务和至上权威。在理顺了权利与权力之主从关系的基础上,社会契约论表达了权利制约权力这一基本的宪政精神。既然公共权力、公民权利都是由人类的自然权利转化而来,那么,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公共权力的膨胀就必然导致公民权利的萎缩,当公共权力不能服务于公民权利反而成为其主宰时,社会契约就只能走向瓦解。所以,在宪政体制下,公民权利必须对政治权力进行强有力的制约。从权利的角度来考察宪法,就可以认识到,静态的宪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人民权利无保障的社会就没有宪法;动态的宪法则是权利制约权力的体制形成与运作的过程,宪政实践的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权利对权力的制约状况,所以说,近代以来,无论是宪法精神,还是宪政实践,都始终贯穿着权利制约权力这一基本红线。〔5〕 这一精神的思想渊源无疑来自于社会契约论对权利——权力关系的深刻认识。必须说明的是,尽管社会契约论的理论基础是唯心史观,它所提出的自然状态、自然权利等一整套神奇概念也是“十八世纪流行过的一种臆想”。〔6 〕但由于它从理论上阐明了天赋权利向政治社会的权利和权力转换的过程,正确地说明了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性质及其相互关系,以此论证了宪政国家的法哲学依据,并提出了一些基本的宪政原则,因而这些理论都以不同的方式影响着近代乃至当今的宪法与宪政。从深层次上讲,宪法实际上就是调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法律。由于社会契约从本质上解决了宪政社会中权利——权力这一最根本的问题,所以我们说,这一理论构成了宪法与宪政的权力基础。三、人民主权:宪法与宪政的核心人民主权思想是天赋人权学说和社会契约论在政治社会的升华。既然国家是人们契约的产物,国家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予,那么国家主权自然应当属于人民。主权是公意的运用,而公意是人们共同意志和公共利益的集中体现。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为人民所拥有,并且为人民服务,这是宪政的基本要义,而人民主权则从最高国家权力的层次上表明了这一要义,所以理应成为宪法的精髓。法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则最早确认了“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国民”。这一原则在以后各民主国家的宪法中都得到了体现。事实上,前面的阐述已经揭示,由天赋人权与社会契约思想必然推导出人民是国家的主权者。而在我们看来,这恰恰是宪法产生的政治原因:一方面,实现作为主权者的人民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与控制,内在地需要一种具有绝对权威的国家根本法的调整;另一方面,制定宪法不仅要确认人民的主权者地位,更重要的是在宪政实践中以人民主权作为根本的指导原则。宪法是国家主权的最高法律表现形式,而国家主权从法律上讲,是不受限制的最高权力,具有强制性、合法性、最高性的特点。人民主权学说之所以能够成为宪法的核心是因为这一理论为主权的这些性质寻找到了政治理论依据。在宪政社会中,强力不能成为任何权力的渊源,在否定人民权利的时候强调主权的强制性、合法性和最高权威只不过是专制的托辞。而人民主权则从占社会大多数的人民之中探求主权的依据,把体现人民意志和公共利益的公意作为主权的唯一基础。所以,在人民主权理论中,每个公民服从主权的强制,只是服从了公共意志,也就是服从他自己;也只有将主权建立在人民意志之上,它才能在宪政秩序中成为合法的最高强制权力。这样,公意赋予主权观念以革命的因素,对主权概念进行了根本的改造,并把它同各种形式的专制主权论截然区别开来,进而成为宪法与宪政的首要原则。人民主权学说不仅实现了主权所有者的变换,把国家最高权力的根源归结于人民,从而奠定了宪法与宪政的坚实基础;同时,它也表现了主权所有者与国家权力行使者的分离,亦即主权者与政府的分离,认为政府只是作为个人的臣民与主权者之间的一个中间体,即主权者人民为了公共利益而建立的一个管理社会事务的机构。人民把权力委托给政府,政府执行人民制定的法律,是主权者的执行人和人民的仆从。主权者与政府相分离表明,作为主权者的人民在政府不能执行或违反公意时,有权将其取消或撤换。这样,人民主权的意义就不仅在于确定了政府在宪政体制中的法律地位,更从主权的高度阐明了人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确定了宪政体制下政府的根本宗旨是执行人民的公意,并从中引申出人民进行革命的合法权利。这就体现出了一种与专制主义完全相反的政治价值观,因而是古典自然法的最强音。作为一个政治和法律概念,人民主权虽然相对抽象,但绝不空洞。从一定角度分析,我们同意这样的认识,“为防止政府专制起见,民主制度化和法律化实较主权的所属问题更为重要。”〔7 〕正是基于这一点,人民主权在西方宪政发展过程中,已经形成了一整套的相关制度作为其保障,最为突出的是人民主权与代议制度、分权制度和人民参政制度的结合。首先,人民主权思想的发展突破了卢梭所设想的直接民主制,人民主权最终主要以代议制民主的方式在宪政实践中得以肯定。尽管从理想的角度而言,代议制度是现实与理想的妥协,但从民主发展历程来看,则是对民主制的促进。无论从代议制的产生、运作还是发展趋势来看,代议制度都是实现人民主权的重要形式,特别是在代表机关与人民意志体现出同质性时,这一制度就会对人民主权的实现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8〕其次,人民主权与分权制度的结合, 是西方宪政发展的另一特征。分权制度试图通过国家权力的内部控制来维持一种权力秩序,以这种秩序作为重要保障,达到维护人民权利和实现公共意志的目的。这一点将在后文进一步探讨。最后,人民参政制度的完善更加直接地促进了人民主权的发展。“所谓人民主权,是指绝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能够发挥主导作用。那么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怎样才能得到反映和实现呢?广大公民普遍的政治参与就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措施……它是实现人民主权,从而在根本上解决国家政治权力来源于广大人民的根本途径。”〔9 〕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思想家就提出了人民参政的一系列观念,如人民普选权、人民监督权、人民革命权等等,这些都演变成为近代宪法与宪政不可缺少的部分。当然,从某种角度而言,人民主权思想所得出的许多政治结论,在天赋人权、社会契约论中同样也能推导出来。但重要的是,这一理论从国家最高权力的高度表达了这些政治原则。它的出现,标志着古典自然法的国家学说从此找到了一个理论核心,其他思想都围绕着人民主权而展开,并形成为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这一点同样也反映到宪法与宪政实践中,并因而使人民主权成为宪法与宪政的核心。四、法治:宪法与宪政的基本原则法治是贯穿古典自然法理论体系的思想。其基本精神在于:政府只能以正式公布和经常有效的法律进行统治;人民拥有立法权;法治意味着自由和平等。这是在总结专制主义和人治主义的历史教训中得出的基本结论。从《人权与公民权宣言》开始,它就得到了近现代宪法精神的一致认同。但对它的准确内涵,人们之间又存在着诸多争议。〔10〕我们认为,对法治的分析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首先,法治是一种以民主内容为核心的法律秩序。在这种秩序中,强调的是法律尤其是宪法的最高权威,否定的是个人意志的专断。“划分法治与人治的最根本的标志,应是在法律与个人(或少数统治者)的意志发生矛盾冲突的时候,是法律的权威高于个人意志?还是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凡是法律权威高于个人意志的治国方式都是法治;凡是法律权威屈服于个人意志的治国方式都是人治。”〔11〕可见,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在法治的内涵中极为重要。因此,近现代各立宪国家为了巩固和完善通过革命建立起来的法治秩序,无不重视对宪法权威的维护和宪法法律的实施与监督。继美国确立起司法审查制度之后,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也相继建立了宪法保障制度。所以,法治理论对于法律秩序的需要不仅要求、而且也促进了宪法权威的树立。其次,法治也是一种政治体制,一种有限政府的体制。在思想史上,卢梭最早将法治与民主共和国相结合。其实,“法治不仅是以法律统治老百姓,更是以法律约束统治者。法治就是对权力的限制”〔12〕,“政府的权力也要受法律的限制,这才是法治的实质意义”〔13〕。也就是说,法治要求权力置于法律之下,把个别意志置于普遍的支配力量之下,只有这样,权力才不至于被滥用。按照这种思想建立起来的政治体制就是有限政府。同时,宪政是个动态过程,它也必须以一定的政治体制为载体,否则其基本原则就无从实现。宪政体制的根本要求,就是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必须植根于体现人民权利的宪法之中,而这恰好与法治的根本要求相一致。从国家权力的角度而言,宪政体制就是建立有限政府,即政府权力的范围和行使都受到宪法和法律的支配与制约。所以我们说,就体制来看,法治与宪政具有本质上的同一性。第三,法治更是一项广泛的民主原则。“不是任何一种法律秩序都称得上法治状态,法治是有特定价值基础和价值目标的法律秩序。”〔14〕这种价值的核心就是对公民权利的承认和保护。正如古典自然法学家已经表达过的,如果否定了自由平等和人民主权这些法律原则,宪政国家就会褪变成为法律的专制。不仅如此,他们还提出一系列贯穿于立法、执法的法律制度来保障这些价值的实现,如人民拥有立法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与共和政体相结合等等。从宪法规范来看,对法治这一含义的确认最为明确。“人权宣言”宣布了人民立法权和法律上的平等权,确立了罪刑法定和无罪推定原则以及适当的法律程序。这些关于立法与执法的原则为宪法的法治原则奠定了基础,成为各立宪国家的样板并继承至今。可见,法治的民主内涵对立宪行宪活动产生了深远影响。应该肯定,法治是一项内涵非常丰富的制度,从不同角度分析就能得到不同的意义。但无论怎样解释,法律秩序、政治体制和民主原则这三项内容都不可或缺,也正是这三项内容始终贯穿在宪法规范与宪政实践之中,成为民主宪政的基石。五、分权制衡:西方宪政体制的基本模式分权制衡学说是古典自然法发展的重要结论之一,它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个部分,分别由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独立行使,这三个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保持互相牵制与互相平衡的关系。分权学说一经确立,就被西方国家的宪法所普遍采用。美国宪法根据其精神确立了典型的三权分立体制,而法国人权宣言更是确定凡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自此之后,分权原则几乎写入了各个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并在其基础上组建了分权政府。尽管其具体形式多有不同之处,但分权和制衡这两个基本点则始终得以保持。如果说社会契约论体现了通过权利制约权力以实现宪政宗旨,因而是一种纵向制约的话,那么分权学说则通过规范国家机关之间权力的合理分配、行使和监督,以权力制约权力来构建一国的宪政体制,因而是一种横向的制约。这两种制约的相互结合,表现了古典自然法关于宪政运作过程的基本内容,可以从中看到近现代西方国家宪法的大致框架及其所调整的基本关系。所以我们认为,分权制衡乃是西方宪政体制的基本模式,这种模式表现了西方宪政中以法制权、以权制权的指导思想。而且,与我们的传统认识相反,我们认为,分权制衡不仅没有破碎、削弱国家的主权和权力,相反,通过权力的分立、牵制、配合、平衡,反而达到了强化主权、优化权力结构的结果。可以说,分权制衡从权力结构方面充分体现了西方国家所理解的“人民主权”,是人民主权得以实现的一种西方模式。宪政发展的历史表明,分权制衡具有相当的稳定性,它对于保证西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和宪政体制的完善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应该说,这种稳定性首先来自于这种模式中权力的自我限制功能。也就是说,分权模式通过国家权力的适当分立与结合,既保证了政府内部的有机配合,又使它们相互之间互相牵制平衡,从而没有任何机关能够真正掌握绝对的权力,并在总体上将国家权力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不致于产生权力极度膨胀、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局面。所以,这种模式不仅直接控制权力——权力关系,也间接影响权利——权力关系,并从两个方面作用于宪法与宪政,使之能够达到较好的控权效果;其次,这种模式也具有较大的包容量,能够将各种政治势力和利益集团的斗争吸纳到体制之中,在体制内将权力斗争予以消化,从而防止斗争的激化。这是其保持自身稳定性的另一重要功能。同时,分权模式也能够随着社会的变化发展而作出适当调整。因此,尽管西方社会几个世纪以来变化万千,并且模式本身也经历了阶级分权的消灭、地方分权含义的增添、政党控制逐步加强、行政权力逐渐扩大等诸多变迁,但从总体而言,它仍然在西方宪政体制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因而仍然是资本主义民主制度中的重要的指导原则。〔15〕六、最高法:宪法地位的集中体现如果说我们前面阐述的五个方面主要侧重于古典自然法对宪法与宪政内在精神的影响的话,那么从外在的法律特征来说,宪法具有的最高权威地位,同样渊源于古典自然法的“最高法”思想。在古希腊,苏格拉底就已把自然法(自然规律)与人定法(国家政权颁布的法律、条例、规定)区分开来,并认为自然法是“不成文的神的法律”〔16〕 左右提醒;仅供参考

民主政治相关的论文题目

生活在当代社会的中国人,在政治生活中都会认同这样一个信念:崇尚民主与法制。这既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应有之义,也是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主题,依法行使政治权利,依法履行政治性义务,是我们政治生活的基本内容:从个人生活的内容来看,我们能够通过丰富的民主形式,实现有序的政治参与。这是因为,我国宪法赋予了公民广泛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同时也规定了公民必须履行的政治性义务。国家以法律规定并保护公民享有的神圣权利,公民则有义务关心国家和社会,负有履行义务的责任参与社会公共管理活动: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积极参与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活动,是我们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社会公共管理的内容:我国有农村村民自治和城市居民自治等基层自治组织和民主管理制度,有政府对社会进行管理,提供各种公共服务。公民参与社会公共管理的意义:我国的政府是人民意旨的执行者和人民利益的捍卫者,它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政府工作的改进,决策的完善,政风的廉洁,效率的提高,都有赖于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尤其是人民群众的有效监督。参加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这是我们政治生活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我们的追求。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这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区别于资本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特征。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标志之一,是政府的廉洁。只有人民参与,才能监督干部达到廉洁的水平。标志之二是人民享有充分的民主。关注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当今世界是世界是开放的世界,任何国家都不可能离开世界而单独存在和发展,国际社会的竞争与合作对每个国家都会产生巨大的影响。因此,只有认识世界才能更好地认识中国。关心祖国的前途和命运,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关注我国在国际社会中地位和作用,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也就成为我们政治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参与政治生活必须明确政治生活的作用。政治生活与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存在着相辅相成的关系。政治生活更多地涉及社会公共管理和公共利益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人民民主的实现程度,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如果每个人都对政治生活采取漠然置之的态度,受损害的必然是全体人民的利益,而我们的经济生活、文化生活也必然受到影响。因此,认为政治与我无关、蚕不参与政治生活无所谓的想法是不对的,幻想脱离政治的想法更是幼稚的。参与政治生活必须明确政治生活的作用。政治生活与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存在着相辅相成的关系。政治生活更多地涉及社会公共管理和公共利益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人民民主的实现程度,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我们在明白参与政治生活意义的基础上,要培养关心社会事务和国家大事的观念,增强公民的责任感、权利意识与义务意识,激发参与政治生活的热情,自觉地投身于政治生活之中参与政治生活,需要学习政治知识。学习政治知识有助于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提高明辨是非能力。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有助于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有助于树立“祖国利益高于一切”的国家观念;有助于增强民主和法制观念,培养公民意识;有助于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增强主人翁应有的政治责任感和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能力。参与政治生活,贵在实践。我国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方式是多样的。如参与选举活动、民主监督、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活动,参加政治社团活动等对于中学生来说。参加学校的时事政治学习,养成阅读报刊、收看广播和收看电视新闻的习惯,养成关心国家大事的习惯,参加共青团活动等。无论采取什么方式,重要的是实践。因为只有在实践中才能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通过政治实践,可以激发我们参与政治生活的热情,提高参与政治生活的素养;培养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增强参与政治生活的能力;加深对马克思主义政治观点的理解,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使我们能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关注我国国情,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优势,坚持社会主义的政治方向。是什么:我们政治生活的全部内容,是以依法行使政治权利、履行政治性义务为基准的。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公民与国家形成了新型的关系。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权利来源于人民。国家赋予公民广泛的政治权利和自由,规定公民履行应尽的政治性义务。公民依法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表达意愿的权利和自由,就是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和自由,这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体现,也是公民政治参与的基础。含义:公民依法享有的选举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权利,是公民的选举权;公民被选为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权利,是公民的被选举权。选举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并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基本的民主权利,行使这个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基础和标志。人民参与政治生活,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这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重要方式,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表现。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的相对性: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任何政治权利都是相对的、有条件的,是权利与义务的辩证统一 自由与权利和法律是统一的。世界上没有脱离法律的绝对自由,法律是自由和权利的体现和保障。公民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形式政治自由和权利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我国是个多民族国家,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是现代化建设的根本保证,也是公民政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重要保证,因此,每一个中国公民(包括台、港、奥)都应当自觉履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第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相统一的体现,是公民的根本行为准则和应尽的义务。第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是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的重要保证,是公民爱国主义精神的具体表现,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职责。第四、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我国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基本原则:依法行使政治性权利,依法履行政治性义务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1.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①基本内涵:指公民平等地享受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平等地适用法律,即在守法和司法上平等,而在立法上是不平等的。②原因: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是公民享有权利与履行义务必须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这项原则表明公民平等地享受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平等地适用法律。2.坚持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①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第一、二者不可分离。权利与义务在法律关系上是相对应而存在的,权利与义务都是实现人民利益的手段和途径;公民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确保权利的实现。第二、二者相辅相成。一方面国家保障公民充分享有和行使权利,使公民真正认识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更加自觉地履行义务;另一方面公民自觉履行义务,必然促进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为公民享有和行使权利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③从个人生活的内容来看,我们能够通过丰富的民主形式,实现有序的政治参与。这是因为,我国宪法赋予了公民广泛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同时也规定了公民必须履行的政治性义务。国家以法律规定并保护公民享有的神圣权利,公民则有义务关心国家和社会,负有履行义务的责任。P12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遵循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职责、程序、要求,就能确保有序地参与。依法行使政治权利,履行政治性义务。正确处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依法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自觉旅行公民义务。③人大代表的选举实行差额选举。举方式。公民要不断提高参与民主选举的素养,即参加选举的态度和能力。只有提高民主选举的素养,才能选出真正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的人。公民应积极参加选举、认真行使这一权利,不断增强公民意识和主人翁意识,增强公民的参与感和责任感。公民应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参与能力,培养政治素养,在在周全考虑、理性判断的基础上,郑重地投出理性的一票。我们能够获得很多机会,可以采用不同的方式,尝试参与民主管理的活动。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民主管理的知识和技能,体验民主管理的意义和价值,从而在民主实践中逐步增强和提高自己政治参与的责任意识和实际本领。广大农民群众在村民委员会的带领下,实行村民自治,在实践中学习和掌握管理村务的本领,切实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在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居民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反映居民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等方面,居民委员会发挥着重要作用。城市居民自治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居民参加社区建设的积极性,有效地提高了居民参与政治生活的能力。

有很多种,比如说:1、政治在国家现代化过程中的作用2、政治的本质3、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研究4、网络发展与政治现代化研究5、政治权力来源研究

你那个老师要是精明一点的话,你在这里做的一切形同自杀。他事先把50篇相关网文看了看,再推友收点信息你就完全暴露了。网络不安全。

政治学论文主题公民权利

《权与利 情与法——《暖秋》观后感》 阳光明媚的八月,在我党支部的组织下,我作为一名预备党员观看了《暖秋》这部影片。短短一个半小时的剧情,我和同事们无一不为其“权与利”的交错而震撼,无一不为其“情与法”的碰撞而落泪…… 电影《暖秋》是一部反腐倡廉警示片,主要讲述了英雄后代出身的年轻干部陈立生,在党的培养下,凭着自己的勤奋苦干,被提拔到某市交通局长的位置上,但在各种诱惑面前,他对如何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认识不足,对预防腐败和反腐败的艰难估计不足,对自己身边的人要求不严,对妻子的非法敛财行为,由宽容到放纵;对自己的下属女干部在公与私、原则与情感上不能加以区别,一步步蜕变为腐化堕落的犯罪分子,一个现代幸福美满的家庭破碎了,一名勤奋苦干的国家干部终成阶下囚,他因抗不住手中的权力和美色的诱惑,营造了一个多事之秋。 秋天是收获的季节。人到中年,正是年富力强,施展才华的黄金时期,而陈立生却用权力交易金钱、交易美色,他上对不起谆谆教导的老父亲,下对不起活泼可爱的儿子,他把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自己捞取不正当收入的资本,作为满足自己私欲的筹码,他从受贿之日起就一步步的为自己掘好了走向地狱的坟墓,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人民的审判。陈立生离开了他无限眷恋的世界,走了,身后,是父亲的疲惫憔悴,是妻子的身陷囹圄,是孩子的痛哭之泪,是自己家庭的破碎,也是遇难者家庭的苦痛和破碎。剧中父子情、夫妻情、母女情、母子情、爷孙情以及组织与个人之情都表现得真切感人。父子情,即陈立生与老父亲之间的光明与阴暗、正直与私心的较量;夫妻情,即陈立生与妻子之间爱与恨、情与法的较量;母女情,即陈立生妻子与岳母之间的相互贪婪、相互纵容之情;母子情,即母亲对儿子的忏悔之情,儿子对母亲的依恋之情;爷孙情,即爷爷对孙子的教育和关爱之情。还有当陈立生落入法网又贫困交加之时,市纪检委书记带着党组织的重托,带着同志们的关怀,来看望陈立生时,组织与个人之情。 陈立生本来是个很有作为的好党员、好干部,但是,在各种诱惑面前,他未能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一步走错步步错,最后成了人民的罪人。他的失足堕落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危害,给国家造成巨大的损失,也给家庭和亲人带来了不可愈合的创伤。陈立生的教训告诉我们,一切国家公职人员都要牢记党的宗旨,“务必使同志们继续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使同志们继续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各级领导干部都要管好自己身边的人,守好自己的门。所有家庭、父母、妻子、儿女都要远离亲人的权力。 《暖秋》是一部思想性极强、教育意义深远、贴近生活、贴近现实、贴近人心的影片。观后感动至深,心情久久难以平静,我不为剧中陈立生腐败判刑后保外就医(肝癌晚期)时痛不欲生而感伤,却为年迈的老父亲在身心倍受煎熬、疲惫奔波中而潸然泪下;我不为唯利是图的陈立生之妻鎯铛入狱后而惋惜,却为幼小的儿子在高墙外那撕心裂肺般地呐喊而痛心疾首。影片中哀婉的唢呐声让人久久不能忘怀,父亲那无奈的眼神让观众限入深思……一个完美的家庭倾刻间支离破碎,一个年轻貌美的女下属为情断送了前程,一个精明能干的贤内助为利毁灭了家庭,一个才华出众的领导干部未能抵御金钱与美色的双重诱惑,最终在中秋月圆之时将有限的生命托付于清天,让它来代以洗礼污浊人间的灵魂…… 陈立生的教训告诉我们:各级领导干部要管好自己以及自己身边的人,守好自己的门,不要忘记党和人民赋予自己的权力,要坚持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坚定不移的维护和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一切国家公职人员都要保持清醒的头脑,牢记共产党的宗旨。一切领导干部都要管好自己身边的人,守好自己的门。如果爱你身边的人,那就让他们远离你的权力。”我们每一个党员一定要树立执政为民意识,即为人民执好政、掌好权的意识。要认识到自己的权利是人民赋予的,应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而不能把权力变成私人权利,甚至以权谋私,在人民群众中发挥好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党性修养,增强慎独意识和自律精神,自重、自醒、自警、自励,模范地遵纪守法,将党纪、国法内化为自觉行为,抵御各种腐朽思想作风、生活作风的侵蚀,经受住严峻考验,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志存高远,心底无私的永葆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我作为一名预备党员,将时刻以一个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不断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和自律意识,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社会主义信念,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始终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永远保持一份共产主义的神圣理想。

公权”与“私权”的划分是对“权威”与“自由”关系的界定和确认,其理论和现实意义是:(1)对“公权”和“私权”进行划分是公共权力有效行使的保证.如果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人利益存在矛盾或不一致的时候,就需要对“公权”和“私权”做一个划分,从理论上提供理论依据,从法律上提供法律保障,这就为公共权力机构有效行使权力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法律准绳.使权力得到有效行使和利用;(2)对“公权”和“私权”进行划分是公民权利充分实现的保障.在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不一致的时候,常常会发生这样的事情,公共权力机构或者出于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或者出于机构工作人员的私利目的却往往打着保护公共利益的旗号,对公民个人权利进行侵害.如果对“公权”和“私权”进行明确划分,就能从法律上对公民权利实行有效保护,防止公共权力机构对公民权利的损害;(3)对“公权”和“私权”进行划分能防止“公权”对“私权”的侵犯.从理论上对“公权”和“私权”进行划分,限制公共权力,保护公民权利,并从法律上赋予公共权力效力范围,规定公民权利保护范围,为二者各自的活动界定范围,能够有效防止“公权”超越其界限而产生的对“私权”的侵害;(4)对“公权”和“私权”进行划分是公民社会秩序稳定的基础.对“公权”和“私权”进行划分,能够对公共权力有效行使提供保障,对公民权利实行有效保护.权力的范围有所限制,权力的行使有法可依,并受到约束和监督,权利得到合法保护,这是对社会秩序的基本确认.经验事实表明,权力的滥用是社会动荡的根源.划分“公权”与“私权”的界限,使权力得到有效限制、权利得到有效保护,这是社会秩序稳定的基础.

公民的权利、责任意识和独立人格。人性平等的自然原则决定了人人生而拥有平等的自由权利,而自由本身就是生命的本性①,生命的发展就是不断超越各种内在的、外在的束缚而达到更高自由境界的过程。每一个公民都应知道拥有不可剥夺、不可被侵犯、不可转让的基本权利。财产权、生命权、思想言论自由权和社会(政治)参与权是最基本的不可分离的四项自由平等权利,如被剥夺了其中任何一项权利,人将无法保持平等、自由的状态,这是人之为人的最起码的尊严。其他权利都可从此导出。权利是人之本性要求的反应,是社会规范的基础,每一个人权利的存在的前提是尊重他人的权利。自由即选择,任何选择都会有代价,都要承担责任。光享受责任不承担责任,最终自由将无法保证。神圣的权利意味着不可逃避的社会责任,这是对称的。 公民之所以称“公”,不但要意识到自己和他人都有不可剥夺的自由平等的基本权利,政府不再是传统社会少数人压迫大多数“老百姓”的统治机关,而是经公民让渡了部分权利并以纳税支撑的公共服务机关。政府的天职就是保障和支持公民自由平等的发展。党和政府很重视这一问题,一直都强调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

在我国,公民既是享受权利的主体,又是履行义务的主体,权利与义务是紧密相连的,是密不可分的,没有没有权力的义务,也没有没有义务的权利。 公民享有多种权利,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些都是保障中国公民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的重要原则。 宪法在第二章“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中,对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作了详尽的规定:关于政治权利和自由。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等。 关于人身权利和自由。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关于宗教信仰自由。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关于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残疾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宪法在规定公民各项基本权利的同时,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公民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体现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结合,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基本义务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应该履行的对国家、社会和他人的某种责任。(1)基本义务表明公民的宪法地位。(2)基本义务具有制度保障或法律保障的性质。(3)基本义务与基本权利的一体性。1.宪法第52条规定,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2.宪法总纲规定,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1.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2.公民必须保守国家秘密;3.公民必须爱护公共财产;4.公民必须遵守劳动纪律;;5.公民必须遵守公共秩序;6.公民必须尊重社会公德。1.祖国安全是指国家领土、主权不受侵犯和国家各项机密得以保守,社会秩序不被破坏。2.祖国的荣誉是指国家的尊严不受侵犯,国家的信誉不受破坏,国家的荣誉不受玷污,国家的名誉不受侮辱。3.祖国的利益对外是指中华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荣誉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对内是指相对于个人利益、集体利益的国家利益。(一)宪法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二)198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我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三)具体规定:1.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2.对被羁押的人不征集服兵役;3.因身体条件不适合的免服兵役;4.对全日制学生和是家庭唯一劳动力的人实行缓征。(四)我国公民服兵役义务的形式:1.服现役--参加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2.服预备役--参加民兵组织和经过预备役登记;3.参加军训--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的学生的军事训练;4.承担优抚费--人民群众对义务兵《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全国各民族的团结;(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照法律纳税;(6)计划生育。 大致资料给你了,再加点自己的话,500字随随

  • 索引序列
  • 民主政治研究论文
  • 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研究论文
  • 公民政治权利的研究论文
  • 民主政治相关的论文题目
  • 政治学论文主题公民权利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