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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服务外包发展比较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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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服务外包发展比较研究论文

随着国际服务贸易的迅速发展和其对国民经济整体的效率促进和质量提高的特殊作用,服务贸易研究成为世界性的前沿课题。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服务贸易论文,供大家参考。

服务贸易论文 范文 一:我国企业服务贸易下税收政策论文

一、服务贸易相关产业的税收政策有待完善

(一)旅游业的税收政策及其不足

与旅游业密切相关的规定是2008年修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第五条第二款。明确以全部价款减除可扣除的费用之后作为营业额,适用税率为5%。旅游业相关税收政策存在以下不足。1.旅游涉税政策单一,但影响行业税负因素较多。旅游涉税政策主要就是营业税暂行条例,缺少对整个行业上下游及周边服务行业一起考虑的综合性政策。与旅游相配套的包括吃、住、行、娱、购等各行业,而这些相关行业税负的叠加也将间接带动我国旅游业的税负上升。对以门票收入、代理收入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因自身业务开展而发生的费用无法在流转税环节扣除,存在重复征税的可能性。2.旅游税收优惠政策较少。对于旅游消费者而言,在境外旅行购物时,一般都会考虑购物的免税或退税政策,而在国内旅游购物税收政策较少,仅为海南省离岛免税政策和上海在世博会期间的世博园区相关政策。对于旅游服务的开发和提供者而言,可以享受到的旅游行业税收优惠政策也十分有限。

(二)交通运输业税收政策及其不足

目前,对交通运输业已实施征收营业税向征收增值税改革,税率从营业税3%变为增值税11%(小规模纳税人3%),交通运输业税收政策不足在于以下两点:1.交通运输相关产业税收优惠政策较少。税收政策对于交通工具装备制造、国际运输服务公司背后的支持或辅助等行业的扶持有限。例如研发费用中,用于营业税项目的原材料消耗进项税额不能扣除;还有对基于互联网商务而迅速发展起来的物流业,其相应的仓储厂房可享受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优惠等较少。2.船舶登记政策、船员优惠政策力度较小。船舶购置往往金额巨大,购进时的关税、进口增值税等税收成本较高,对中方所有者的“方便旗”船舶进行单独发文的税收减免力度较小。此外,中方船舶往往青睐于雇佣中籍船员,但我国对于中籍船员的个人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少。

(三)与企业走出去的税收政策待完善

与企业走出去密切相关的税收政策主要是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及在 财税 [2009]125号文件中详细规定了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此外,尽管已与一百一十多个国家签署税收协定,但也有尚需完善之处。一是需要用实物及配套服务等形式出资进行对外投资的企业,若不具备出口经营权则不能享受增值税免抵退政策。二是对于境外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这使得企业在应对不可预见的经营风险时,容易遇到资金瓶颈。三是对于国家鼓励支持、或战略需要、以及具有明显贸易创造效应的被投资企业,其经营产品(如矿石、原油等)或服务的进口没有对应的关税、增值税减免。

二、提升服务贸易相关行业国际竞争力的政策建议

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策部署,推进金融、 教育 、 文化 、医疗等服务业领域有序开放,放开育幼养老、建筑设计、会计审计、商贸物流、电子商务等服务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加快培育参与和引领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提升我国服务贸易竞争力,需要完善相关税收政策以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一)加快推进“营改增”步伐,使增值税进一步扩围到服务贸易相关领域

对服务业课征增值税是国际较为通行的做法。目前,我国服务贸易项目中的旅游、建筑、 保险 、金融尚处于应纳营业税范围。今后,对已经适用增值税的服务项目中,需要在退税政策方面予以创新,探索适用于生产性服务业的免抵退税政策;对于尚未达到条件扩围入增值税范围的如金融、保险等服务应当考虑给予跨境服务减免营业税;探索不限于技术性离岸服务外包的增值税免税政策。

(二)构筑有助于服务业产业链上下游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

从有助于服务业发展出发,针对服务业产业链各环节,构筑和完善相关的税收政策。比如:促进旅游业发展,可参考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的优惠政策;给予旅游业企业在品牌推广、服务提升等方面研发支出予以加计扣除。重视如旅游、船运、航空等行业从业人员的培养,给予特定职业或岗位个人所得税优惠。为激发旅客购物需求,除机场免税购物以外,可在部分城市试点境外游客购物退税政策,并考虑在合适的旅游景点推广。

(三)进一步完善鼓励企业走出去相关的税收政策

对风险投资型、资源获取型、贸易互补型、实物输出型等不同特征投资形式,针对性地制定优惠政策。如对海外非上市公司的投资收益给予一定比例的免税额度;被投资企业的当地产品进口时减免对应的关税、增值税;国内企业以实物及相关服务出口投资给予增值税出口退税认定等。考虑到汇率波动对大额交易可能产生的影响,允许企业选择一定时期内最优汇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不以避税为目的企业利润留存给予一定的免税期限,以提高企业在当地再投资和扩大生产经营的能力;用已征收税款建立应对海外投资综合风险的税款资金池,在企业遇到对应风险项目时,给予适当退税帮助。

服务贸易论文范文二:CEPA实施对服务贸易合作的影响

CEPA实施对香港与内地服务贸易合作的影响

20世纪80年代初至90年代中期,受内地市场准入限制及其他因素的影响,香港与内地服务贸易的发展远远滞后于货物贸易[1]。1995年,香港输往内地的港产口占香港外发加工贸易的比重为71.4%,而香港至内地的服务输出仅占香港服务总输出的16.7%。此后,香港与内地之间的服务贸易逐渐出现上升趋势,特别是1997年香港回归后,香港与内地的服务贸易更加紧密。至2000年,中国内地首次取代美国成为香港的第一大服务贸易输出地和输入地。

在香港与内地服务贸易顺利发展以及香港服务经济与内地产业转型升级需要的背景下,CEPA出台对于加快香港与内地服务贸易合作的促进效应受到广泛关注。CEPA主要涉及三方面的内容:两地实现货物贸易零关税、扩大服务贸易市场准入以及实行贸易投资便利化。内地对香港扩大服务贸易市场准入主要涉及的42个行业,包括管理咨询服务、会展服务、 广告 服务、会计服务、建筑及房地产、医疗及牙医、分销服务、物流、旅游、银行、证券及期货等服务行业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服务行业的开放方式主要为两种:一种是完全开放,即以独资的形式从事特许经营,如物流、零售服务等;另一种是以比世界贸易组织更低的门槛进入内地市场开设分去机构,如银行及保险。2004年CEPA实施以来,香港至内地的服务输出与输入上升趋势更加显著,特别是香港至内地的服务输入。近年来,香港与内地互为双方最大的服务贸易伙伴,且继续保持着上升趋势。2004年以前,香港至内地的服务输入基本处于持平状态;2004年以后,香港至内地服务输入明显上升。从服务贸易总量分析,2010年,香港至内地服务输出额为2305亿港元,是2004年CEPA开始实施时服务输出额的两倍,占香港服务输出总额的28.3%;香港至内地服务输入额为1047亿港元,占香港服务输入总额的26.6%。从服务贸易部门类别分析,香港自内地的服务行业进口基本保持稳定,2004~2007年,香港自内地的商贸服务、旅游服务、运输服务进口额在香港相应行业服务进口总额中的占比分别保持在45%、30%、25%左右。除旅游服务外,香港与内地的服务贸易主要是运输贸易和与贸易相关的服务,这两项服务贸易的发展和香港对内地(特别的珠三角地区)的直接投资及由此形成的“前店后厂”产业分工格局密切相关,同时与香港的国际贸易中心和物流中心的地位密切相关[2]。

实证分析

1理论基础

CEPA虽然没有对外设立统一关税,但其零关税、开放服务贸易等规定同样适用关税同盟理论。维纳提出用“贸易创造”和“贸易转移”来衡量关税同盟的效果。贸易创造效应是指由于关税同盟国之间取消了关税,从而引起的在本地生产成本较高的产品被同盟国生产成本相对较低的产品所取代,因而新的贸易在同盟国之间被创造出来。贸易转移效应是指由于同盟国之间的关税保护相当于对非同盟国的减税歧视,使得原来来源于生产成本较低的非同盟国的产品转而向生产成本较高的同盟国转移。

2模型构建和数据采集

巴拉萨模型是研究贸易创造和贸易转移效应的经典模型。该模型假定:区域贸易合作之前进口需求收入弹性是固定不变的,区口需求收入弹性大于合作前的进口需求收入弹性,则表明存在贸易创造效应;当区域外贸易合作后的进口需求收入弹性小于合作前的进口需求收入弹性,则表明存在贸易转移效应。本文试图运用巴拉萨模型对CEPA实施前后香港和内地的进口需求收入弹性进行比较,进而得出两地在服务贸易领域的贸易创造和贸易转移效应。为方便检验CEPA实施前后的贸易创造和贸易转移效应,本文在巴拉萨模型中加入虚拟变量D,CEPA实施前D=0,实施后D=1。本文选取1995~2010年的香港服务输入、香港来源于内地服务输入和内地服务总进口值作为样本进行计量分析。其中,香港相关服务贸易数据来源于香港政府统计处网站公布的统计数据;内地服务进口数据来源于中国服务贸易统计年鉴。因内地按来源服务输入尚未进行统计,本文采用香港政府公布的按目的地划分的至内地服务输出值来代替内地区域内服务进口值。

3实证结果分析

通过Eviews6.0软件对应用的巴拉萨模型进行线性回归。各回归方程F检验结果显著,拟合优度在0.85以上。从表1可以看出,CEPA对香港与内地的贸易创造和贸易转移效应不同。CEPA实施后,香港的服务总进口需求收入弹性和区外进口需求收入弹性均大于CEPA实施前,说明香港存在总服务贸易创造效应,但不存在维纳的贸易创造和贸易转移效应。具体地讲,香港总进口的需求收入弹性增加了0.00294,而区内进口的需求收入弹性降低了0.003084,说明香港从内地进口的一部分服务产品大于本地生产。区外进口的需求收入弹性上升了0.005739,表明香港同其他国家和地区进行成本低于内地的服务贸易。内地的总服务贸易创造效应明显,但同样不存在维纳的贸易创造和贸易转移效应。内地总进口需求收入弹性增加了0.14135,区内进口的需求收入弹性降低了0.004634,说明内地从香港进口的一部分服务产品成本大于本地。CEPA实施后区外进口需求收入弹性比CEPA实施前高0.019923,所以内地没有以香港的服务贸易来替代其他国家的服务贸易。可见,香港与内地仍未充分享受到CEPA的优惠政策。

结论与建议

本文通过对香港与内地服务业发展状况和分部门服务业出口竞争力优势的分析表明:香港与内地在交通运输、旅游及金融等服务贸易方面有较强的互补性。在内地有明显比较劣势的交通运输和金融方面,作为国际转口贸易中心、航运中心、贸易中心与金融中心的香港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而在香港有明显比较劣势的旅游领域,内地具有较强的比较优势。在服务产业结构上,香港的会展、中介等领域的丰富 经验 、优秀人才及国际标准能够弥补内地的相应不足。因而,CEPA的实施会有利于两地经济的发展。根据数据统计,香港与内地的贸易依存度在逐年增加,服务贸易关系更加紧密。然而通过巴拉萨模型检验发现,香港与内地仅存在总的贸易创造效应,而不存在区内的贸易创造效应和转移效应,表明CEPA的实施效果在香港与内地之间的服务贸易领域还未充分体现。香港与内地之间服务贸易受内地市场制度、政府壁垒等因素限制仍需大力推进CEPA的各项政策实施,加快内地与香港在服务业制度等方面的制度对接与资源整合。不同社会体制和法律体制、人文环境、语言环境等均会造成两地服务业合作在实际操作中的障碍,例如法律制度、会计准则等。因此,相关政府部门应该做到以下几点:(1)加强对CEPA优惠 措施 的落实,进一步改善内地经济环境,提高服务效率,降低港商向内地扩展服务贸易的交易成本。(2)虽然CEPA降低了香港服务贸易进入内地市场的门槛,但是审批程序的耗时耗力,在操作过程中的不规范大大削弱了CEPA对两地服务贸易的促进效应。(3)作为亚洲金融中心,香_特的金融优势应发挥在服务贸易领域,尽快完善香港人民币清算体系,建立香港人民币离岸市场,消除服务贸易中不同币种的限制。同时,充分发挥香港的金融体系,香港银行应在内地增设营业机构和代表处,为内地企业提供先进的金融服务,加强两地在金融行业的服务贸易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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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绩效考核对策分析摘要:企业生存的关键是要有良好的效益,员工发展的关键是要有突出的业绩,人力资源管理的核心问题是管理业绩。对于新疆乃至中国的企业来说,如何找到能鉴别员工的能力,激励员工的潜力,发挥员工的聪明才智,代表先进管理理念的业绩管理技术,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所面临的最大挑战,而绩效考核正是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激励优秀员工的有力法宝和基本工具。绩效考核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内容,更是企业管理强有力的手段之一。本文结合了新疆企业的现状,以企业员工绩效考核为主,对新疆企业员工绩效考核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提升新疆企业绩效考核的对策分析。关键词:绩效考核绩效管理激励一、员工绩效考核对企业的意义企业生存的关键是要有良好的效益,员工发展的关键是要有突出的业绩,人力资源管理的核心问题是管理业绩。对于新疆乃至中国的企业来说,如何找到能鉴别员工的能力,激励员工的潜力,发挥员工的聪明才智,代表先进管理理念的业绩管理技术,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所面临的最大挑战。而绩效考核正是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激励优秀员工的有力法宝和基本工具。绩效考核在企业中的重要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绩效考核是人员任用的依据,是“识人”的主要手段,而“识人”又是“用人”的主要前提,绩效考核是决定人员调配和职务升降的依据。只有通过全面、严格的考核,才能发现员工的素质,进行合理的晋升或降低,更好的调配企业的人员,绩效考核是进行人员培训的依据。人员培训,是人力资源开发的基本手段,但不能千篇一律,应有针对性,要针对员工自身的不足以及公司业绩的需要进行学习和训练,绩效考核是对员工进行激励的手段,以考核的结果为依据,才能准确地确定奖、罚的对象和等级。二、新疆企业员工绩效考核的现状通过调查,结果表明,新疆企业的绩效考核和绩效管理体系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具体表现为:1、大部分企业对绩效管理的认识不够。从绩效管理的目的来看,72.9%的被调查企业认为“薪酬与绩效结合起来”是绩效考核的主要目的;有20.10%的被调查企业认为绩效管理的目的是“确定每个员工的绩效目标”;有7.0%的被调查企业把“改变企业的组织文化”视为绩效管理的目的之一。从绩效管理制度的制订来看,有59.30%被调查企业的“中层管理者”参与了绩效管理制度的制订,有16.50%被调查企业的“一般员工”参与了绩效管理制度的制订。以上的调查数据表明,无论从“绩效管理的目的”,还是从“绩效管理制度的制订”,新疆企业关于绩效管理的定位还存在很大的差距。2、大部分企业的绩效管理体系尚未完善,还存在众多需要调整的地方。在已实施绩效考核的被调查企业中,采用“目标考核”最多,占51.2%;采用“工作述职”和“量表法”,分别占31.8%、9.3%;通过其他方式如“360度考核”等方式所占比例分别占15.4%。从考核内容看,首要考核内容选择“业绩”的比例最高,达到84.9%;而对态度和技能考核偏低,分别为8.6%、6.5%。在绩效考核的维度上,45%的人选择上级评价,89%的人选择了自我评价,74%的人选择了同级评价,57%的人选择了下级评价。这表明,新疆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还不完善,在执行的过程还经常出现各种各样的纰漏,新疆企业还需要花大力气来完善现有的绩效管理体系。3、大部分企业对绩效管理的满意度不高。大部分被调查企业对“绩效计划的制订”、“绩效考核的过程”和“绩效考核的方法”并不是很满意,有45.50%左右的认为“一般”,有16.3%左右的认为“不是很满意”,有10.4%左右的认为“非常不满意”。绝大部分被调查企业对“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绩效考核的实施效果”和“绩效辅导/反馈”并不是很满意,有36.90%以上的认为“一般”,有24.8%左右的认为“不是很满意”,有12.8%左右的认为“非常不满意”。这些数据表明,很大一部分被调查企业对绩效管理体系的满意度不高。三、新疆企业员工绩效考核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据调查,新疆企业中有30%~50%的员工认为,企业的绩效考核是无效的。追根溯源,往往是由于企业在设计、实施人力资源绩效管理时出现了各种问题所致。究其深层次的原因,通过分析认为新疆企业绩效考核问题主要存在于以下几方面:观念上:由于新疆企业自身的特点,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多数企业还处在经验管理时期,没有真正进入科学管理阶段,经常表现出“为管理而管理”,对绩效管理还存在认识上的偏差,主要表现在大部分企业把绩效考核当成了绩效管理的全部工作。对绩效考核的看法依然停留在监督员工工作、为员工奖惩提供依据等层面上,在考核之前没有和员工进行有效充分的沟通,没有确定工作的目标及标准。最终导致绩效管理工作的失败。制度上:新疆企业不太重视以未来远景的构建来引导企业发展,绩效考核的基础目的在于引导员工的思维和行动的方向,这就需要企业对未来有足够的想象力,构思企业的发展,凝聚企业所有资源,保证企业健康发展。实际上,如果企业没有很好地使绩效考核指标与企业战略目标相联系,不仅会使管理人员迷失方向,也导致管理资源的浪费。操作上:绩效考核的信息不对称,考核之前员工对考核的内容和程度并不了解,考核之后员工不知道考核的结果如何。考核时为了使考核能够尽量客观化,而片面地追求细化和工作量,考核规则越来越细,考核周期越来越短,考核表格越来越多,考核工作成了一件劳心费力的琐事。久而久之,员工便会抱怨考核程序的繁琐,怀疑精确计量的必要,最终往往是虎头蛇尾,草草了事。四、提升新疆企业绩效考核水平的对策分析新疆企业建立完善的绩效管理体系的主要障碍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企业计划可控性差,年初制定的绩效目标,年底能否完成全凭运气。二是企业内部缺少规范化的管理流程,如果给每个人制定严格的考核目标,经常会造成内部不团结。因此,新疆企业的绩效管理系统应该更灵活、更人性化。要使绩效考核真正落实到实处,不仅仅是方式方法的问题,关键是认识问题和执行问题。要以考核促进员工的发展,通过考核发现员工的不足,进行人力资源开发,纠正员工在目标的实施过程中的偏差。1、更新观念,加强内部管理。鉴于新疆企业普遍存在着企业规模较小、管理基础薄弱、获利不稳定等现状,在建立绩效管理体系时,必须考虑其具体情况以促进企业管理升级,实现跨越式发展。改变管理观念,强化制度。粗放式的管理已经不能适应公司的发展,管理应重视和落实到每一个细节,不然,评价永远是量的评价,而忽略了质的评价。加强部门间的沟通与协调。人力资源管理是以人力资源部组织、策划、管理、指导、监督,各部门管理者应积极主动参与、配合和执行。这不仅仅是人力资源部的工作,而是全公司本身的工作。部门利益至上只会导致公司资源的浪费,当公司发展到一定的规模之后,整合公司的资源就显得尤为重要,让公司的整体利益最大化,发挥公司整体优势。2、完整理解绩效考核内容和科学设计绩效考核指标。在竞争日趋激烈的新疆市场,企业不仅面临着国内同行业的竞争,而且越来越强的感受到跨国企业的竞争压力。要想生存和发展,关键问题是要认清形势,更新观念。一切管理手段、管理方法和管理技术都不是目的,这些都应服务于一个目标,即提高企业经营效率和效能。在企业中,人是最积极、最活跃的因素,如何加强人力资源管理,科学合理地制定绩效考核的内容和指标,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在当今显得尤为重要。3、组织绩效考核面谈和绩效沟通。相当多的企业在实际绩效考核过程中,忽视了考评面谈这一环节。企业的传统做法要么是在考评国土资源高等职业教育研究(下转第48页)-40-结束,将考评结果公布后,执行强制的“机械式”的奖惩、提薪或升迁,不计后果;要么就是考评时轰轰列烈,考评完后相安无事,结果谁也不知道,考评纯粹成了走过场。殊不知考评面谈是考评结果反馈和营造考评氛围十分重要的一种方式。加强绩效沟通,其目的就是为了“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主管与下属都可以通过这种方式获得进步。一方面,主管在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中,使管理者管理水平得到提高,同时也提高了组织绩效。另一方面,员工在实施绩效计划的过程中,通过沟通了解其执行情况,加以分析和辅导,可以预先控制影响绩效目标完成的因素,排除干扰。总而言之,我们要根据我们的环境推行绩效考核,而通过绩效考核再造管理模式才是我们新疆企业最终的目的。绩效考核能给新疆企业带来资源整合,优化人力资源,使公司在激烈竞争与飞速变化的市场环境中,产品的质量、成本、创新以及提供新产品的速度都达到更高的水平。[参考文献][1]约翰·韦思特伍德.绩效评估.长春出版社.2004,3.[2]爱德华·E·劳勒.卓越的价值———基于绩效的薪酬方案.电子工业出版社.2003,7.[3]高永富.绩效跃进.汕头大学出版社.2003,1[4]陈国嘉.绩效考核.北京三联出版社.2002,12[5]疆统计局.新疆统计年鉴.2001、2002、2003、2004年[6]张毕西.加强绩效管理,提升企业竞争力.江苏商论.2006年第7期[7]尤建新.员工绩效评估的难点和对策.财贸研究.2006年第1期[8]孙晓燕.绩效管理再认识.科技与管理.2006年第1期[9]纪新华.关于绩效考核最终目的的探讨.北京理工大学学报.2005第3期[10]刘蕊.如何进行绩效管理.北大出版社.2004,12前工作的热点、难点、重点工作是否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克服困难,解决问题。党员、党员干部先进性的标准应以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来衡量。先进性的基本要求是学习、遵守、贯彻、维护党章,这是法律的底线,行动上的体现是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高执行能力。只有打好思想基础,方可谈得上在保持先进性的条件下发展党的先进性,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李开复在《做最好的自己》一书中,他用另一种方式诠释了先进性,我认为这有异曲同工之妙,如果说共产党员按他所说的“成功同心圆”做“最好的自己”,就一定能在生活中取得成功,发挥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他希望大家可以做到:用诚信的价值观指导自己的事业和人生,完整、均衡地培训“勇气、胸怀、自信、自省、积极、同理心”这六种态度;用态度指导“追寻理想、发现兴趣、有效执行、努力学习、人际交流、合作沟通”这六种行为;用“选择成功”的智慧,寻找并选择最适合自己、最完整和均衡的成功之路———用中庸拒绝极端;用务实发挥影响;用冷静掌控抉择;用学习积累经验;用自觉端正态度;用真心追随智慧。可见,执行力是个人的行为表现,反映其人生态度,根子在其构成的精神家园———价值观或者说世界观上。按照中组部、省委组织部的要求,我处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努力做到六个“深刻理解和全面把握”,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精神特别是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和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做好组织人事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发挥好参谋职能作用,大力营建让广大干部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良好环境和氛围,参照省委《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办法》,对局属各地勘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同时,要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组织人事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指导全局的组织(人事)工作,切实把六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到组织(人事)工作中去,努力提高全局执行力,为构建和谐地质家园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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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外包与服务业发展研究论文

随着服务业的国际化发展,对外直接投资转向服务业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服务业对外投资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随着中国服务业领域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将吸引更多的跨国公司进入该领域。跨国公司投资服务业,对东道国服务业的发展既有积极影响即外溢效应,也有消极影响即内敛效应。本文主要探讨服务业跨国投资对我国的双重影响,分析利弊,提出对策,并为即将全面开放的服务业市场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服务业;外溢效应;内敛效应

一、服务业跨国投资的双重影响

(一)正面影响:外溢效应

外溢效应,是指外商直接投资对东道国的经济效益和经济增长或发展能力发生无意识影响的间接作用。这种外溢效应既可表现为正面的,也可表现为负面的。在这里,我们主要讨论正面的外溢效应。外商直接投资的外溢效应主要表现为除资本和劳动力之外的其他影响经济增长的因素,从而使全要素生产率提高,实现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全要素生产率对经济的贡献主要可分为产业结构变动、技术进步和制度变迁三个方面。

1.产业结构效应。产业结构变动主要是指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产值占国民生产总值比重的变化情况。经济增长理论认为,一国经济发展的过程是工业和服务业取代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的过程。第一产业的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越小,说明产业结构变换的速度越迅速,产业结构的高级化程度越高。关于外国直接投资的产业结构效应,以日本学者赤松要的“雁行模式”最为著名。赤松要认为,一国某产业的发展大致经历进口、当地生产、开拓出口、出口增长等几个发展阶段。某产业随着进口的不断增加,先后出现国内生产和出口,其图形如飞行的雁群。“雁行模式”表明,外国直接投资的产业结构效应来源于有效地利用东道国的比较优势。外国直接投资所带来的“一揽子”资源,尤其是技术和管理技能,不仅有助于中国建立新产业,而且还能使传统产业升级,使内向型产业向出口导向型、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演进。

随着加入WTO,我国大多数第三产业部门对外开放度的提高和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政策的调整,第一产业的投资比重已经逐年下降,而第二产业制造业的比重日益提高,这与前几年跨国投资集中在制造业领域密切相关。作为投资新 热点 的第三产业服务业尽管增长率不明显,但是服务业投资已经成为全球投资的趋势,因此,第三产业投资占GDP的比重会日益提高,从而带动我国的产业结构升级,由制造业大国转向服务业大国。

2.技术外溢效应。技术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不仅包括生产技术和 方法 ,也包括管理技术和劳动者素质的提高等方面。因此,这里主要用人力资本和R&D资本来衡量技术进步。根据内生增长理论的分析,技术进步主要来源于人力资本和R&D资本的生产。因此外国直接投资的技术外溢效应也应通过人力资本和R&D资本两个 渠道 来实现。对人力资本的影响主要是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分支机构培训当地雇员。而受过培训的雇员的“跳槽”是技术扩散的主要途径。外国直接投资R&D资本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跨国公司国外分支机构在中国进行的研发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技术扩散效应;二是跨国公司参与中国市场竞争而产生的竞争效应。从长期来看,当外国公司与当地公司在同一个市场上相互竞争时,当地公司为了在竞争中不处于劣势,必然会增加研发经费,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服务业FDI带来了先进技术、知识与技能,包括诸如设备和工艺流程的硬技术以及管理、营销等软技术。但是,服务业中包含的技术组合不同于制造业,FDI并非是服务业获得硬技术的主要途径,而软技术却是转让知识和技术的主要形式。例如,在银行、 保险 和饭店等行业,投资方会对其子公司进行一系列的技能与知识培训。

3.制度变迁效应。制度因素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制度变迁,中国经济制度的变迁主要表现在产权制度的变迁、市场化程度提高、分配格局变化和对外开放程度四个方面。一国经济增长是在一定的制度框架中实现的,利用外国直接投资作用是中国对外开放的行为之一,其本身就是一种制度变迁。此外,外国直接投资主要来源于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为了吸引更多投资,必须改善市场环境,从而促使中国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制度是一种重要的经济增长要素,一国通过制度变迁会促进经济增长及发展,从而产生制度绩效。外国直接投资在中国产生的制度绩效,主要是指它通过影响中国决定制度供给和制度需求的某些因素,来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

(二)负面影响:内敛效应

1.大部分服务业FDI旨在市场开拓,寻求非交易性活动,并有可能以对外支付的形式进行利润汇出,所以,不仅可能对增加外汇收入无任何作用,反而可能对国际收支造成负面影响。许多跨国公司通过利润转移方式来进行逃税,从而严重干扰了东道国的市场秩序。20世纪90年代后期,跨国企业逃税一年高达300亿元人民币,相当于近年中国财政收入的二十分之一。六成以上的外企存在非正常亏损,虚亏实盈。目前中国40多万家外资企业,年亏损金额逾1200亿元,但其中有相当数量的外企通过各种避税手段转移利润,造成账面上大面积亏损。

2.东道国相关行业受到很大冲击。在东道国原有的高度保护下,诸如银行、电信、旅游等行业,其国内市场是非完全竞争的,甚至是垄断的,因而适应市场的能力和提高竞争优势的自身能力有限。随着外资在这些行业的进入,东道国国内原有企业从资金、 经验 、技能和创新方面都受到巨大挑战。跨国公司往往凭借其资金雄厚的优势大规模收购当地同行业企业甚至龙头企业及其原有品牌,从而在当地形成技术、品牌、市场和产业垄断。这种情况在我国的许多行业都存在,有些还十分突出,不仅严重压抑了民族产业的发展,而且在形成品牌市场垄断后还会侵害消费者权益,对我国的经济和产业安全都构成严峻挑战。

3.外资服务机构将与东道国本地企业更加激烈地争夺人力资源,其工作条件与薪酬状况可能导致大批优秀人才流向外资企业,这样对本地企业的发展带来更多困难。以金融业为例,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后,大量中资银行的骨干跳槽或被高薪聘请去外资银行,这对于发展不够完善的中资银行来说带来的风险和压力是双份的。

4.服务业FDl可能带来三方面的风险。如果东道国政府管理控制不善,缺乏有效的 规章制度 ,有可能在体制方面带来严重的本国经济动荡;如果在管理公用事业和私有化时缺乏有力控制,有可能导致私人垄断;此外,因为各国在社会 文化 背景上差异极大,外资在这些领域的运作容易造成冲突和伤害。

二、我国服务业的对策

中国在2000年到2002年间服务业FDI的平均流入量为128.05亿美元,2002年存量为2596.89亿美元;服务业占2002年FDI总流入的24.7%,占总存量的31.4%;我国将履行入世承诺进一步开放服务业,因此在吸引更多的服务业FDI上有很大潜力,并且,我国服务业的“走出去”仍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在这种“引进来”和“走出去”的进程中,在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前提下,我们应该科学地分析环境,建立和强化自己的比较优势与竞争优势,最大限度地利用服务业FDI所产生的正向效应,同时提高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水平和能力。

1.进一步提升国内服务业产业结构,提高承接服务业国际直接投资的能力。

根据产业投资的一般规律,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投资主体的等量资本投资在与母国产业发展结构水平相同或较高地区比投资在产业结构发展水平较低地区可能获得更高的收益。就服务业国际直接投资而言,由于国际服务业的结构朝着知识密集型方向发展,因而只有发展知识密集型服务业的国家(地区)才能为国际直接投资提供更高的收益,也才能吸引更多的国际直接投资。鉴于中国目前服务业结构水平较为低下,餐饮、商业零售、交通运输等劳动和资源密集型的传统服务业仍然占据主体地位,现代服务业如电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现代物流、现代金融等比重偏低的状况,无论就中国今后自身产业结构调整而言,还是就吸引更多的国际直接投资而言,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改造和提升传统服务业,不断优化服务业结构,提高整体素质和国际竞争力都是十分必要的。提升国内服务业产业结构,提高承接服务业国际直接投资的能力应从两个方面入手。

一是优先发展信息服务、现代金融、现代物流、电子商务等支持国民经济高效运行的生产性服务业,大力发展咨询、法律服务、科技服务等中介服务行业,积极发展旅游、文化、体育等需求潜力大的行业。这些都属于知识技术密集型的服务行业,只有充分发展这些行业,才能形成高水平、结构合理的现代服务业结构体系。

二是充分利用各种形式的服务业国际产业转移。一般而言,国际产业转移有项目外包、业务离岸化、外商直接投资三个层面,具体形式包括新设投资、收购兼并、风险投资等。服务业国际产业转移也不例外。我们应创造有利的政策环境,支持中国企业承接国际项目外包,有关部门要为国内企业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咨询服务,引导其积极参与国际项目外包市场,承接外包项目,与外国服务企业进行有效合作;允许并鼓励境外投资者通过并购等方式对中国进行投资,培育有利于吸纳并购投资的制度环境,为服务业跨国公司参与企业的改组、改造创造有利条件。

2.尽可能地利用FDI的外溢效应,努力减少内敛效应。

外溢效应是否容易实现取决于东道国公司从事投资和学习吸收外国知识和技能的能力和动机。外资不仅带来了丰富的资金、技术、知识,通过外资在中国的运作和培训,可以学习到先进的专业技能、营销理念以及科学的管理经验。其间接效应有二,一是服务于我国的制造业发展,二是为我国的服务业发展树立典范。中资企业可以尝试加入跨国公司战略联盟,参加到它们的产业链和本土化进程中,获得提高自主研发与创新的能力。

建立健全国内的机构和机制,监控外资在中国的发展,减少内敛效应。联合国贸发会议认为,发展中国家有必要对服务业吸收外资持谨慎态度。因为在一些垄断性的行业(如电信服务)或公用、基础设施中,如果缺乏有效监控,容易发生市场权力滥用的问题,导致私人垄断。此外,跨国公司利用转移价格,也会对国内经济造成损害。在人力资源上,我国政府应该加大 教育 投资,提升人才的总体水平,同时改革户籍和人才管理制度,减少人才流动的成本,不仅为跨国公司来华投资提供人力资源,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其与中资企业争夺优秀人才的优势,保证中资企业充足的人力资本、知识积累和技术创新能力。

3.提高国内服务消费水平,解除服务业国际直接投资的后顾之忧。

投资所生产的产品能否实现市场出清是影响投资的最终限制性因素。理论上,只有所有产品都能销售出去,实现市场出清,投资才能顺利实现再生产。服务业的投资也不例外。目前中国人均收入水平还不高,城市化进程较慢,城乡差距过大,客观上限制了服务业发展的需求空间;另一方面,由于过去对服务业和服务消费认识上存在某些偏见,把服务业作为非物质生产而忽视其高附加值的特点,把工业化简单等同于工业发展而忽视服务业对产业竞争力提高的支撑作用,过分强调服务业的消费性而忽视其产业性,造成对服务业发展长期重视不够,服务消费在低水平徘徊。国内一些服务业得不到发展,外资引不进来,与缺乏市场需求不无关系。因此,培养居民服务业消费能力,提高国内服务业消费水平,也就成为解除服务业国际直接投资后顾之忧、吸引更多国际直接投资的重要举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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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务业投资壁垒的界定

按照《与贸易有关的投资 措施 协定》(TRIMS)的规定,投资壁垒是指为了促使外国投资者达到某种业绩标准而采取的措施,包括投资准入壁垒、投资经营壁垒和投资退出壁垒。TRIMS所指的投资壁垒仅限于扭曲国际货物贸易的投资措施。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把外国直接投资(FDI)壁垒分为市场准入限制、所有权和管理限制以及运营限制三大类。因此,一般来说,投资壁垒主要是东道国政府设置的、对外国企业在本国的投资行为有障碍作用的政策措施,也就是说,凡是直接或间接地使外资企业增加生产或销售成本的政策措施,都有可能被外国服务厂商认为属于投资壁垒。

迄今为止,对于服务业投资壁垒还没有一个具体的国际多边协定对其进行明确界定,但是在许多国际和区域性贸易协定中所规定的投资措施实际上就是服务贸易中的投资壁垒。本文主要针对中国服务业中政策性投资壁垒的演变过程讲行分析。

二、中国服务业投资的开放过程

(一)严格限制准入:1979~1987年

改革开放初期,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对外开放采取“摸着石头过河”的渐进式开放模式,因此实行国际上先工业后服务业的开放路径。该阶段是中国利用外资的起步阶段,初步建立了管理外商直接投资的政策框架,创造了基本的投资环境,制定并颁布了管理FDI的法律法规,形成初步的FDI政策框架,实行区域性的FDI优势政策,对FDI准人的行业进行严格限制等。在此期间,允许准入的行业主要在制造业部门,服务业总体的投资壁垒非常高,但在旅游、房地产和餐饮服务业部门对外资的限制相对较松。1987年底,原国家计委颁发了《指导吸收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把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其中对外资准人领域做了较大的限制,服务业的对外开放还没有提上议程,禁止性和限制性投资壁垒都很高。

(二)跟随性发展:1988~1995年

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中国的投资环境逐步规范改善,但对外开放的部门依然集中在第二产业,对服务业外商直接投资的政策没有明显的放松,投资壁垒依然较高。大多数服务部门,特别是生产者服务部门还没有对外资企业开放。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下列行业禁止设立外资企业:(1)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2)国内商业、对外贸易、保险;(3)邮电通信;(4)中国政府规定禁止设立外资企业的其他行业。第五条规定,下列行业限制设立外资企业:(1)公用事业;(2)交通运输;(3)房地产;(4)信托投资;(5)租赁。可以看出,禁止性和限制性部门主要集中在服务业。虽然对外资企业所作的出口规定及其对出口比率的限制作了根本性变更,从过去的70%下降到40%,但是由于服务业的投资壁垒很高,这些规定对服务业利用外资并没有产生实质性的激励作用。

1992~1995年是中国外商直接投资自由化快速发展的阶段,但该阶段主要是放松第二产业的投资壁垒。对服务业而言,一方面由于重工业、轻服务业的思想存在,服务业对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还没有受到重视;另一方面,由于认为金融、电信、交通运输等服务业属于自然垄断部门,不适宜对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开放,因此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限制。1995年,中国重新发布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同时发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项目具体化,除此之外,皆为允许对外开放的领域。《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成为指导外资进入的重要法律文件。

(三)逐步降低:1996-2001年

1995年底到2001年11月15日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关键阶段。随着中美双边关系的发展和高层互访,中国政府代表团权限增大,关键时刻政治决断,1999年和美国达成双边协议,清除了中国人世的主要障碍。之后,中国又和欧盟就中国人世达成一揽子协议。这些谈判的障碍主要体现在:农产品关税减让和服务贸易开放领域和开放程度。在此期间,中国颁布了一批新的涉外法律法规,其中一些就是专门针对服务业外商直接投资的。例如,2001年8月1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允许投资性公司为国内企业提供相关技术培训。但要求只能采用合资或合作形式,设立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应引进国际上先进的租赁企业的经营管理经验,促进中国租赁业的发展,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2000年6月23日,卫生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了《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对在中国中、西部地区或老、少、边、穷地区设立合资医院的条件适当放宽。此外,相关部门还发布了《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试点暂行办法》、《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外商投资铁路货物运输业审批与管理暂行办法》、《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等。通过公布这些规定,允许外国投资者以合营方式从事铁路货物运输;扩大了投资者在中国从事医疗机构、租赁、船务公司等行业可以拥有的股权和管理经营权。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在1997年再次修改,使得对外资开放的行业和部门大幅度增加,许多新的领域逐步开始向外商开放。例如,在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矿产开发等行业,许多国家视为涉及本国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领域,中国将其列入了鼓励类的外商投资行业。最引人注目的是对银行、保险、外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零售商业等服务行业有限度的开放,此举走在了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前列。完全禁止外国投资的行业已经比较有限,其中服务业主要是新闻业和广播影视业。

在该阶段,中国也开始认识到服务业在国民经济增长中的重要作用,同时出于人世谈判中服务业对外开放的压力,开始放松对服务业的管制,降低对服务业利用外资的限制。

(四)严格遵守入世承诺:2002~2006年

2001年12月11日,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成为世贸组织的一员。在人世法律中,中国对服务贸易作了相当大的承诺,其中绝大部分是针对服务业外商直接投资的。按照人世承诺,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在商业、外贸、运输、医疗、教育、金融、保险、电信等各类中介服务等服务贸易领域进一步放宽对外商投资的限制,使外商在更广阔的层面对促进中国经济发展发挥作用。同时,国家相关部门制定或修改了《外商投资电信 企业管理 规定》、《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等,加强对服务业开放的管理。

为适应加入WTO的需要,

2002年3月11日又重新修订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在投资准入方面进一步开放。主要变动如下:一是将鼓励类目录由186条增加到262条,而限制类目录则由112条减少到75条,大幅度放宽了行业准入限制,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将原先禁止外商投资的电信、燃气、热力、供排水等城市管网建设首次列为对外开放领域。二是进一步扩大服务贸易领域开放度,如外资银行、保险、证券、基金、金融、商业、外贸、运输、旅游、法律服务、会计审计、音像制品、外商商业特许经营、直销经营等行业,均按照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在开放的地域、数量、经营范围、股比要求上做出了更为宽松的规定,使得服务贸易成为新的外国直接投资热点。与此相适应,在外商投资服务贸易领域的法律体系构建方面,有关建筑、会计服务、教育、商业、物流、医疗、教育、民航等行业的市场准人规定及相关法律规范正在制定中。2004年,国务院根据发展需求,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进行第五次修订,进一步缩小服务业限制和禁止的范围。

(五)全面降低:2007年至今

2006底人世过渡期结束,中国全面履行了服务业对外开放的承诺。随后,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也于2007年12月1日起生效。在服务业领域,新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在全面落实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同时,积极稳妥扩大开放,增加承接服务外包、现代物流等鼓励类内容;减少限制类和禁止类条目,将原限制外商投资的货物租赁、货运代理、外贸公司等调整为允许类条目,将原禁止外商投资的期货公司、电网建设和经营列为对外开放领域;对金融业外资投资限制尺度有所放宽,鼓励类包括银行、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保险公司(寿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证券公司(限于从事A股承销、B股和H股以及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外资比例不超过1/3);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49%)以及保险经纪公司和期货公司(中方控股)。但对部分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战略性和敏感性行业,对外资开放较为谨慎。

新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标志着中国服务业进入对外资企业全面开放阶段,投资壁垒进一步降低。但是,为了抑制房地产泡沫,新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房地产业列人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以规范对房地产市场的管理。

三、政策启示

从中国服务业投资壁垒的演进过程来看,中国服务业的对外开放是渐进发展的。投资壁垒的设置既与中国服务业的发展水平相关和国家产业政策相关,也与国际压力(如人世谈判)相关。目前,中国服务业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依然存在较多限制。随着人世过渡期的结束,服务业外商直接投资自由化将面临进一步的压力与挑战。在全球服务业外商投资自由化的背景下,政府有两个策略选择:对外逐步降低投资壁垒和对内促进服务业竞争。

(一)对外降低投资壁垒

在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背景下,降低服务业投资壁垒已经成为各国政府不能回避的问题,但是鉴于降低投资壁垒所带来的负面效应以及部分服务部门在国家政治、经济与文化安全中的重要地位,东道国不会盲目降低投资壁垒。迫于国际压力,开放是必然的,但不是一蹴而就。由于不同的服务部门具有明显的异质性,因此在设置投资壁垒时对不同的服务部门应该选择不同的投资壁垒。对于发展较成熟的服务业部门,可以选择较低的投资壁垒;而对于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的部门,可以选择较高的投资壁垒。对于不涉及国家安全的服务部门,可以选择较低的投资壁垒;而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服务部门,则可以选择较高的投资壁垒。并且,对同一个服务部门,可以时间作为自由化的控制手段,在不同的时间选择不同的投资壁垒。在该部门竞争力比较弱的时候,选择较高的投资壁垒;当该部门具备一定的国际竞争力时,就可以选择较低的投资壁垒。可见,中国可以通过投资壁垒的灵活控制,有步骤、有计划地对外资开放本国的服务业市场。在每一阶段,都要选择最具有竞争力的部门首先开放,对于那些不具备开放条件的部门,要创造以后能够开放的条件。

(二)对内促进服务业竞争

中国服务业垄断程度高,市场竞争严重不足。中国在对外开放的同时,要打破国内服务业的部门垄断,降低市场准入壁垒,依靠国内服务行业自身竞争促进发展,增强国际竞争力水平。虽然促进服务业国内竞争会使本国服务生产企业的生存压力加大,但本国的服务消费者或使用者(比如服务作为商品或其他服务生产中间投入时)将因为服务价格的下降而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同时,鼓励竞争将有利于本国服务业发展,同时抑制外资企业在本国市场上的扩张。因此,东道国政府应该积极采取措施促进除涉及国家利益不宜对外开放外的其他服务部门进行充分竞争,并把促进竞争当作推动本国服务业发展的长期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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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是指有价土地及土地附属物,包括商业大厦、住宅楼宇、厂房仓库、共用设施及建筑地块等。物业一般由三个部分组成:1.土地。指由一定范围的面积构成的地产。2.建筑物。指附着于土地的各种建筑物或构筑物,通常也被视为相对独立的物业。3.物权。物权是财产权,它的标的是物,它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人①。物业概念的提出以及物业管理,在我国的发展已有20多年的历史,它走过了一个从借鉴吸收到创新发展的艰苦过程。物业管理作为一个新型服务行业,得到了蓬勃发展;物业管理的意识,逐渐被广大业主所接受,物业管理的模式,逐步被广大业主所认同,各种形式的物业公司应运而生。纵观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的现状,物业管理的水平参差不齐,物业管理的模式多种多样,物业管理的手段各不相同。但物业管理的企业仍像住宅小区一样,雨后春笋般地遍地开花,尤其是自建、自管附属开发商的物业比比皆是,一幢房子,一个物业;一个小区,一个物业公司。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处于瓶颈状态。笔者对如何从根本上改变当前的现状,认为可以探索物业实行服务外包专业化管理的路子,并对此有以下几点思考。一、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的轨迹物业管理起源于19世纪60年代的英国。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经营人受物业所有人的委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范,按照合同和契约行使管理权,运用现代管理科学和先进技术,以经济手段对物业实施统一管理并为居住者提供高效、周到的服务,使物业发挥最大的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②。这种现代意义的物业管理,在我国起步较晚,是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化,市场经济日趋活跃,城市建设事业的迅速发展,房地产综合开发的崛起和房屋管理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于上世纪80年代由沿海地区逐渐兴起的。1981年3月10日,深圳市第一家涉外商品房管理的专业公司——深圳市物业管理公司正式成立,开始对深圳经济特区的涉外商品房实施统一管理,这是我国内地物业管理迈出的第一步,标志着这一新兴行业的诞生③。随后从深圳到广州、从南方到北方,从沿海到内地,在众多城市物业管理公司应运而生。到1983年,深圳市已有专业化的物业管理公司和内设物业管理专业机构的单位逾百家。1993年6月30日,成立了全国首家物业管理协会——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④,标志着我国的物业管理水平逐步走向成熟阶段。20多年来,物业管理行业在差异中生存,在求新中发展。沿海发达地区与内地欠发达地区之间存在差异;起步早的与起步晚的之间存在差异;管理理念和管理手段的先进与落后之间存在差异;专业化管理与小而全管理之间存在差异等等。尤其是附属开发商的物业管理,由于物业管理的规模不大,专业化程度不高,管理手段不先进,开发商进行物业管理,只是为了自己的房子好卖的初衷,没有得到实现,反而觉得忍辱负重,当时并没有考虑如何把物业管理作为一个新型的服务行业来经营,物业管理成了一个沉重的包袱,潜伏着很大的危机。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一线城市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科学的管理手段,也随着房地产的开发进程,逐步地被二、三线城市所引进,一些住宅小区的开发商,也正在开始把物业管理交给专门的物业管理公司来经营,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这说明物业管理在求新中发展,并正在向规范化、专业化的方向迈进。二、对物业实行服务外包专业化管理的认识物业实行服务外包专业化管理,就是将物业管理的服务项目对外委托承包给有资质的专业化公司,通过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或合同,按照业主的意志与要求去实施专业化管理并为业主提供优质的服务。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行业的分工越来越细,专业化的程度也越来越高。物业实行服务外包专业化管理,这是物业管理行业适应现代化生产社会专业分工的必然结果。物业管理的业务可分为三类:⑴ 基本业务类:包括对房屋建筑、机电设备、供电供水、公共设施等进行运行、保养和维护;⑵专项业务类:包括安全保卫、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消防管理、车辆交通等;⑶特色业务类:包括特约服务和便民服务⑤。诸如为物业管理行业配套服务的保安公司、保洁公司、绿化苗木公司等等,这对那些规模不大的物业管理公司,起到了拾遗补缺、共同发展的作用。物业管理公司虽然达到了一定的资质要求,但大多都没有固定的保安、保洁、绿化、工程维修等专门人员,都是靠对外聘请。这些对外聘请的人员大多都没有经过专业培训,而且物业管理公司也不具备对他们进行培训业务的能力和手段。服务项目对外委托承包,是建立在受委托企业所具备的专业化水平和规范管理的基础之上。在这样的前提下,我们与其对外聘请没有受过专业培训的人员,自己又没有能力,也没有必要去追求小而全的企业管理模式的情况下,为何不可尝试利用专业化公司的优势,也就是利用专业化公司的专业化、规范化的管理水平,先进的科技手段和管理理念,高素质的员工队伍,来促进物业管理企业的发展,把物业管理企业做大呢?当然,也不排除那些有条件、有水平的物业管理公司,承接的小区物业管理范围越来越大,覆盖的面积越来越广,自己下设一些专业化的公司进行服务和管理,将物业管理的上下游产业连接在一起,形成物业管理的产业链,物业管理公司将朝着更高的阶段走去,物业管理行业的产业化、集团化也就指日可待了。三、如何实行服务外包专业化管理基于上述的一些认识,在物业管理的实践中如何实行服务外包专业化管理呢?笔者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想法。1、作为物业管理公司,在服务外包专业化管理时,应该要有明确的宗旨、要求、责任。一是服务外包时要有明确的宗旨。这个宗旨要求通过物业管理实行服务外包,为业主提供更加优质、更加专业的服务;二是服务外包时要有明确的要求。这个要求就是包括服务外包的项目、内容要求、质量标准、费用等方面,要有一个合同或协议。要切实可行,不是价格越低越好,而是要做到价格与质量的统一;三是服务外包时要有明确的责任。这个责任要求物业管理公司不能包而不管、包而不问,而是要按照服务外包的合同或协议,做好指导、协调、监督、服务,并承担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的责任。要让物业管理公司在服务外包中提升管理水平;让业主在服务外包中获得优质服务。2、作为专业化公司,在服务外包时应该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一定要体现专业化的水平,要利用专业的人才、专门的组织机构、专门的管理工具和设备、并运用现代管理科学和先进的维修养护技术实施专业化的管理,为业主提供优质的服务。为业主提供优质的服务,要做好两个方面。一是认真履行服务合同或协议。在服务外包的过程中,承接服务外包专业化管理的专业化公司,一定要按照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合同或协议,认真操作,规范管理。从服务项目、内容要求、质量标准等方面一项一项地落实;二是切实做到为业主提供优质的服务。在服务外包的过程中,承接服务外包专业化管理的专业化公司,一定要按照服务项目的不同标准和规范,做好每项服务工作,做到让业主满意、物业管理公司满意、自己满意。让物业管理公司、让业主感到物有所值。3、作为政府行业部门,在物业管理中主要是起到一个指导、服务、协调、管理的作用。作为物业管理行业的房产部门,应该把握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趋势,规范物业管理的行为。在审批物业管理公司资质时,不仅要看管理人员的资格如何,还要看保安、保洁、工程维修等人员是否经过正规培训,有没有按从业规定所需要的证照,尤其是对保安人员及保安器材的管理,要与公安部门进行协调,进行规范和强制管理,以确保住宅小区的和谐平安。要深入物业管理公司,用政策、制度、规范来指导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监督物业管理公司是否照章办事,是否侵害了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的正当权益,协调业主委员会、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矛盾,承担起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业主之间的桥梁和纽带的作用,既为物业管理公司搞好服务,又为业主搞好服务。物业实行服务外包专业化管理,既可以提升物业管理的专业化水平,又可以为业主提供专业化的优质服务;既可以加快专业化公司的发展,又可以形成物业管理的产业链。物业实行服务外包专业化管理,将为发展壮大物业管理这一新型服务行业,增加就业岗位,维护社会稳定,创建和谐平安小区带来很多的益处。……参考物业管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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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人力资源外包决策研讨论文

在当前经济全球化及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的大背景下,企业面临的市场竞争也越发激烈。基于知识经济的高度专业化分工,使企业再也无法仅依赖自身资源来应对外部激烈的市场竞争。为使企业脱颖而出,企业必须积极利用并尽量整合外部可利用资源,以高质量、高效率、低成本的优点来参与市场竞争。基于此,业务外包应运而生,而人力资源管理外包决策内容也成为中小企业不断探索的重点问题。

1人力资源外包动机

对中小企业人力资源外包动机的研究,从外部大环境的影响因素来看,有学者认为,为提高企业人力资源服务质量、降低企业运营成本,使企业获得高速成长,实现业务全球化,获得更具优势的竞争能力,促使企业将人力资源部分外包;从企业内部角度对外包动机影响方面来看,有学者从控制管理成本、提高管理质量,对新技术的研发与投资方面进行研究,强调在中小企业中,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具有的重要战略地位。总的来说,中小企业人力资源外包决策主要出于下列五个方面的考虑:①获得专业化的服务,促进企业管理水平大幅提升。②构筑双赢的战略伙伴关系,实现利益共享。③在控制管理成本的基础上促进人力资源工作效率的提升。④集中资源聚焦核心的业务,使其将自身优势极大化的发挥出来。⑤加速人力资源管理职能的重组,再造业务流程。归纳上述各项研究结果来看,中小企业人力资源外包的外部动机主要可以概括为外部环境动机与市场动机两种。中小企业进行人力资源外包的内部推动力量也主要是基于节约成本的基础上,获取到更为专业化的服务、知识、管理与技术,促进本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大幅提高。

2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商的选择

就我国中小企业当前的经营现状来看,其中外包服务商的选择一直是其外包决策的难点所在。有国外研究学者的研究表明:对服务商自身的`品质、在业界声誉、服务商财务状况以及过去一个阶段的绩效考核,是最为主要的对服务商的考察指标。另外,在确定服务商时还包括对服务商企业所在地理位置、其技术能力等次要因素。我国对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商的研究当前还处于起步阶段,研究结果总的来说对外包服务商的考察注重综合素质的考察,全面考察外包服务商的指标一般包括外包商本身的实力(主要由外包商的外包规模、网络技术、外包品牌知名度、外包企业管理实力、外包人员专业化水平等构成)。

3人力资源外包风险研究

3.1风险分析

3.1.1企业商业机密泄漏。在长时间的合作过程中,易于外包机构掌握大量企业的信息及机密,这就很可能会造成对企业的牵制,无法使企业自由选择服务商。加之一些非法经营的中介机构违规经营,一味只图眼前利益,会将手中掌握的机密卖给企业竞争对手,而且我国当前还未能形成健全的相关法律法规,使外包商极易钻空子。3.1.2行业标准不一。当前我国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较之于其他发达国家来说,发展较晚,还处于初成长时期,其专业化程度不高,还未能形成一套统一的行业标准,直接导致我国人力资源外包市场各公司服务水平的参差不齐,风险较大。3.1.3信息不对称的风险。中小企业在选择外包服务企业的一系列过程中,由于双方企业信息的不对称,很容易造成中小企业的损失。一方面,企业与外包商之间缺乏信任,企业由于怕不安全等因素控制对外包商的信息传输,而外包商对此则会做出错误的决策反应。另一方面,外包商的道德问题,其素质或职业道德不到位,有些对企业反馈的信息未能做到及时反映,导致企业无法赛过竞争对手。

3.2应对风险的管理策略

3.2.1严格落实规范的合同机制。中小企业在实施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时,确定了合作的外包公司,必须要与其签订一个可以精准、清楚地表达双方要求及预期的合同,以此保证商业机密的安全。3.2.2制定人力资源外包决策评估体系。通过健全、完整的人力资源外包决策评估体系,既可以杜绝盲目跟风的情况出现,又可以确立企业是否确实需要人力资源外包服务。3.2.3供应商的评估与管理。供应商管理问题作为一大难点,企业可通过严格管理控制、招投标管理等多项举措来实现对供应商的管理。企业可依据预先设定好的评价指标对本次人力资源外包本身的是否成功做出衡量,例如节约成本等。3.2.4重视对从业人员的队伍建设。人力资源服务产业的发展,首当其冲便是对本产业人才培养及使用的重视。从业工作者作为服务机构赖以生存以及发展的中坚力量,其整体实力与形象直接反映出服务机构自身的实力与形象。另外,在实践工作中,对人力资源问题还要做到不断的创新,包括服务形式、服务产品等。3.2.5加强沟通交流。在中小企业进行人力资源外包时,在派遣工作者进入企业工作时,需对其交代清楚外包工作的目的及相关内容,杜绝隐患的存在,做好企业内外员工的沟通交流,保持企业内部员工与派遣人员间的协调与平衡,确保工作效率。

4结束语

总之,中小企业实施人力资源外包对其发展有重要作用,但在做出人力资源外包决策的同时,不可忽视其中需注意的诸多内容,特别是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外包风险。通过对人力资源外包各相关内容的解析,提出应对外包风险的有效决策,促进中小企业健康、持续、快速的发展。

服务外包是指某一机构将原本由自身承担的、非核心的全部或部分业务剥离出来,委托给其他机构完成,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优化产业链、提升自身核心竞争力的行为。档案管理服务外包是指某一机构将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限制范围内的档案,通过市场、以合同方式委托其他机构进行管理的行为。我国档案界有时也称之为档案中介服务。1992年浙江省建德市档案事务所、湖州市档案事务所成立,揭开了我国档案管理服务外包企业建设的序幕,发展至今已有20余年。然而,从整体来看,我国档案管理服务外包行业发展时间较短,市场普及程度(尤其是档案寄存服务的市场普及程度)远未达到欧美发达国家的水平;除了北京、深圳、上海等地的档案管理服务外包企业规模尚可外,大部分档案管理服务外包企业的规模较小,服务水平不高。[1]究其原因之一是,我国尚缺乏体系化的、成熟的法规标准对档案管理服务外包进行规范与指引,致使此行业长期处于无序发展状态。本文对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的档案管理服务相关法规、标准进行梳理,并予以简要分析,以期对日后档案管理服务外包国家法规和行业标准建设提供一些参考。

1档案管理服务外包法规标准建设基本情况

1.1国家法规制度建设情况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档案管理服务外包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未提及档案管理服务外包。2011年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下发的《全国档案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已把制定《档案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列入档案法制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中,但据了解目前尚未真正启动此工作。2012年以来国家档案局连续印发了3个与档案管理服务外包直接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即《国家档案局关于切实加强档案数字化和档案信息化服务外包管理杜绝失泄密隐患的通知》(档函〔2012〕103号)、《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档案托管中的安全管理杜绝失泄密隐患的通知》(档函〔2013〕271号)和《档案数字化外包安全管理规范》(档办发2014〕7号)。这3个规范性文件要求档案部门在开展档案数字化服务外包、寄存服务外包过程中,采取相关有效措施确保档案实体安全、信息安全。

1.2地方法规制度建设情况

我国许多地方出台的地方档案法规对档案管理服务外包,尤其是服务外包企业(也称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做了相关规定。45个副省级以上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西藏未出台档案法规)颁布的档案法规(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中,有25个[2]对档案中介机构(实质上即是档案管理服务外包供应商)做出了规定,约占53.3%。其中,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档案中介机构作了规定,约占66.7%;15个副省级城市中,有5个城市对档案中介机构做出了规定,约占33.3%。需要说明的是,《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吉林省档案条例》和《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在修订前对档案管理服务外包做出了规定,而在修订后则取消了这方面的规定。因此,目前北京、海南、吉林、山西、重庆、广西、青海、江西、湖南、江苏这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法规中没有对档案管理服务外包做出规定,约占33.3%。从条例内容来看,上述25个地方档案法规中涉及到人员素质的有12个,大多要求从事档案管理服务外包的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涉及到业务范围的地方档案法规有7个,大多以列举的形式指出档案管理服务外包包括档案整理、鉴定、评估、咨询、寄存等方面;涉及到登记备案的地方档案法规有11个,大多要求档案管理服务外包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涉及监督指导的地方档案法规有9个,大多要求档案管理服务外包企业需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涉及到法律责任的地方档案法规有4个,对违反规定从事档案服务外包活动的情形予以追究法律责任;此外另有1个地方档案法规规定其他相关部门应制定档案服务外包工作的管理办法。此外,浙江省、广东省、湖南省、温州市、杭州市、宜昌市、佛山市等七个地方出台了专门的档案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这七个地方的规范性文件大多包含如下内容:

(1)指出档案中介机构从事的是档案咨询、整理、保护、鉴定、评估、寄存、数字化、业务培训等有偿服务活动。

(2)规定从事档案中介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

(3)档案中介机构应当向当地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提供相应的资料,并定期进行复核。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档案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检查的内容一般包括备案情况,执业人员的培训情况及业务水平,办公场所、设备设施,服务质量、业务水平,其他合法合规等情况。档案中介机构出现违反规定的情况时,应当取消其备案登记。此外,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档案网站或者其他媒体及时公布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名单。

(4)规定档案中介机构必须取得营业执照;有固定场所、设施设备;有相应的档案咨询、评估、鉴定、整理、寄存和数字化的资格和能力;配备档案专业人员;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5)认为档案中介服务执业人员应当经过档案专业培训,有独立从事档案管理的业务能力;档案中介机构应具有两名以上档案专业人员,并有不少于一名取得档案中级职称;此外,档案中介服务执业人员应当在一个档案中介服务机构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档案中介服务机构执业。

(6)保密条款、责任条款、签约条款和收费条款。

(7)惩罚和法律责任条款。除了上述共性的条款外,

部分地方的档案中介管理规定还根据档案中介机构的行业特点,做出了以下规定:

(1)湖南省规定了不能外包的范围,包括国有档案的鉴定、销毁;涉密档案的整理、数字化;法律法规禁止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的其他档案业务工作。佛山市规定档案中介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触和处理涉密文件档案、内部(工作秘密)或含有敏感信息的文件档案。

(2)湖南省、佛山市对档案库房提出了要求,指出库房应当满足建标103-2008《档案馆建设标准》、JGJ25-2010《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有关档案防护要求。

(3)杭州市指出应加强中介机构的'信用管理,市档案局应定期更新并公布档案中介服务机构的执业信息。

(4)温州市、杭州市档案中介管理规定指出档案行业协会应当制订行业规范、服务标准、执业人员守则,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规范行业服务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加入档案行业协会,接受档案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督。

(5)佛山市特别指出应当符合保密法规规定,非涉密档案中介机构在档案服务工作中应明确保密责任,成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保密管理制度和保密应急机制,明确法定代表人、分管保密工作负责人、重要部门或项目负责人的保密职责。不得违反保密规定,不得处理涉及国家秘密的文档以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规定不得处理的文档;非涉密档案中介机构的工作场所、档案工作人员管理、档案信息系统和档案信息设备均应符合相关保密管理要求。

1.3国家和行业标准建设情况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档案管理服务外包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但是,一些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档案管理的软硬件条件和业务操作要求做出了规定,档案管理服务外包供应商在服务过程中宜或应遵守。例如,《档案馆建设标准》《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等对于档案寄存服务企业进行档案库房建设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档案数字化服务企业开展纸质档案数字化扫描时宜遵循DA/T31-2005《纸质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等;档案整理服务企业的档案整理质量宜满足GB/T11822-2008《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DA/T22-2000《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13-1994《档号编制规则》和DA/T18-1999《档案著录规则》等的要求。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正在制定信息技术服务外包标准,一些地方也已出台有关信息技术服务外包的地方标准,例如,山东省地方标准DB31/T430-2009《信息技术外包服务企业技术与管理规范》、深圳市地方标准SZDB/78—2013《金融机构信息技术服务外包质量管理规范》、国家标准《信息技术服务外包》(共包括5个部分,目前已经送审,待发布)。这些标准对于我国制定档案管理服务外包标准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2档案管理服务外包法规标准建设现存问题

2.1法规标准建设总体上滞后于实践需要

自1992年以来,我国档案管理服务外包行业迅速发展,规模越来越大。据黄霄羽不完全统计,截止2012年全国共有376家档案中介机构。[3]近年来,我国先后出台了《关于鼓励政府和企业发包促进我国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企〔2009〕200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67号)等一系列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政策文件。2012年全国档案局长馆长会议提出“到2020年全国各级综合档案馆纸质档案数字化的数量比2010年翻两番”的工作目标。[4]2013年,杨冬权在全国数字档案馆(室)建设推进会上进一步提出“存量数字化”的要求。[5]这进一步推动了档案数字化服务外包的快速发展。但是,在档案管理服务外包行业加速发展的同时,我国档案管理服务外包法规标准较为落后。国家层面,尚未出台专门的针对档案管理服务外包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只有少量规范性文件和部分间接相关的标准。地方层面,尽管已有许多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但这些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大都停留在宏观层面,微观层面少有涉及,可操作性不强。在执业标准、执业规则、技术手段等方面均处于不完善甚至空白状态。[6]由于缺乏专门的标准,发包方无法正确评价承包商的服务能力,无法科学筛选合格的承包商,无法有效监督承包商的业务操作;承包商不知道如何建立自己的业务操作程序,不知道从何提升自己服务能力。这导致档案管理服务外包行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诸多法律困境与安全漏洞。

2.2对于档案管理服务外包法律责任规定不明确

在前述25个副省级以上地方档案法规中仅有4个提及了档案中介机构需承担的法律责任或赔偿责任,其他均无提及。一旦在外包过程中出现了档案丢失、损毁或泄密的事故,发包方大多只能被动承担后果,很难借助于法律维护自身权益。例如,笔者在调研时了解到,某综合档案馆在档案数字化项目实施中,与承包商发生商业纠纷,承包商威胁要将存有档案数据的硬盘带走。

2.3对档案管理服务外包从业人员素质要求不具体

目前,档案管理服务外包从业队伍整体素质低、流动率高。许多承包商聘用的一线员工大多只有高中学历,而相当一部分是实习生或临时用工。即便是承包商的业务骨干或项目经理,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也很少。整个行业中具有过档案学专业教育背景的员工极少。而且,绝大多数承包商对员工缺乏必要的业务培训。这使得档案管理服务外包的质量和安全难以保证。现有地方性档案法规制度大多规定,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应具备档案学相关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而对于从业人员是否应具有档案学专业教育背景、相关工作经验,是否需要接受相应的业务培训,以及培训机构、培训内容等均无明确规定。

2.4对档案管理服务外包基础设施条件要求不严格

民营档案寄存服务商大多没有专业的档案库房,其库房多数由废弃工厂库房改建而成,而许多库房连基本的“八防”都做不到,[6]遑论满足《档案馆建设标准》《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等的要求。但现有地方性档案法规制度对于档案库房及其保管环境的规定大都比较模糊,操作性不强。例如《浙江省档案中介服务管理办法》只提出“从事档案中介服务的场所,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符合档案管理的专业要求”,而何为“必要”,配备安保措施的要求和标准具体指什么,并未指明。[7]

2.5缺乏业务操作指南和服务价格指导

现有法规标准对档案管理外包业务操作缺乏具体要求,尤其是对发包方和承包商之间的档案交接、承包商的质量控制缺乏详细规定,容易造成安全漏洞和质量缺陷。例如,档案数字化扫描中,一些服务商一味追求提高速度、降低成本,造成一些材质脆弱、不宜使用高速扫描仪的档案被损毁。一些档案寄存服务机构采用传统的开架式按卷盒存放方式保存档案,工作人员可以看到卷盒上的敏感信息。而且,承包商业务操作主要依赖于自身经验,较为随意,各个承包商之间的业务标准不统一,将来发包方之间进行档案资源整合很困难。对于档案管理服务外包项目,不同承包商的报价相差很大,以数字化扫描为例,从0.1元一页到2元一页不等,各地区均无收费指南或收费标准,出现了部分小企业先以低价中标,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再试图加价的恶意竞争行为。

2.6法规标准执行力差

实践调研发现,一些地方虽已出台了有关档案中介服务的法规制度,但并没有严格贯彻执行。例如,2008年广东省出台了《广东省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但实际上截止2014年底也只有12家企业进行备案登记。这些年,在档案管理服务外包过程中,出现了一些违反了相关档案或保密法规制度的事情,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很少予以依法罚处。目前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对象多局限于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档案管理服务承包商基本处于中间地带,对档案管理服务承包商的管理相对较少甚至疏于管理。

3对策建议

3.1加快国家层面的立法

建议在现有地方法规、制度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制定国家层面的针对档案管理外包服务的行政法规。此类法规可包括档案管理服务承包商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权利与义务、管理体制、设立条件、业务范围、人员素质、保管环境、服务收费、合同签订、操作要求、安全保密、法律责任、监管机制等内容。[9]通过国家立法,为档案管理服务外包行业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以促进档案管理服务外包在法制的轨道上快速、健康发展。

3.2完善现有地方法规制度

建议各地方补充、细化和完善现有涉及档案管理服务外包的法规制度,特别增加以下内容:

(1)对档案管理服务外包从业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要求;

(2)对档案管理服务外包从业人员参加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的要求;

(3)对档案管理服务承包商的档案库房、仪器设备、档案装具的要求;

(4)档案管理服务承包商的业务操作程序和服务质量标准;

(5)发包方和承包商档案交接要求。

3.3出台相关标准指南

对于许多暂时不适宜以法规制度强制要求的领域,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档案行业标准。可以考虑出台《档案管理服务外包工作规范:总则》《档案管理服务外包工作规范:档案数字化服务》《档案管理服务外包工作规范:档案寄存服务》(此三者,国家档案局正在研制),以及《档案管理服务外包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守则》《档案管理服务外包价格参考目录》等标准或指南。

3.4借鉴国外有益经验

国外商业性文件中心历史悠久,行业成熟度比较高,建立了结构完备、会员广泛的行业协会,如国际文件与信息管理服务行业协会。PRISM制定了制定的一系列商业性文件中心的行业标准、指南和道德准则,包括商业性文件中心运营标准、建筑标准、灾备标准、保险及风险转移标准、载体设施标准等。[10]这些标准指南紧扣业务活动,操作性较强,基本涵盖了商业性文件中心的主要运营流程和业务环节,对我国制定档案寄存服务外包标准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3.5加强档案行政执法和第三方评估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辖区内档案服务承包商的监管力度,定期向社会发布辖区内档案管理服务外包承包商的执业信息,建立承包商诚信档案,定期监督、检查、指导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科学发包。可由中国档案学会等相关行业协会开展档案管理服务外包行业自律,以第三方身份进行承包商服务能力评估与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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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温泉旅游研究和开发比较论文

温泉不仅是一种旅游资源,也是一个国家文化的体现。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日本温泉文化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析日本的温泉沐浴文化

【摘要】沐浴文化是日本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日本的沐浴形式大致可分为三种:家庭浴池、大众浴池和温泉浴池,温泉是日本人的休闲娱乐方式,也是人与人之间交流沟通的重要方式。

【关键词】日本文化;沐浴:温泉;自然环境

一、日本的自然环境和温泉的历史

1、日本的自然环境和温泉

(1)日本的气候和温泉

日本人酷爱洗澡,究其原因,这和日本的气候有很大的关系。日本位于亚洲大陆的东部,太平洋的西部,南北狭长的日本列岛,地处亚热带和亚寒带之间。受复杂的地形和日本暖流、千岛寒流等因素的影响,各地气温和气候的差异很大。除日本东北部和北海道属温带季风气候外,其他地区均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夏季高温多雨,冬季寒冷干燥。因此,日本人靠沐浴来降温或暖身。

(2)日本的火山和温泉

日本是世界著名的多火山和地震的国家,素称“火山之国”。据统计,全国约有大小火山270座,占世界火山总数的十分之一,是地球表面最大的火山带——环太平洋火山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地理分布特征来看,日本火山广布全国,但又相对集中,呈现出明显的地带性。在日本火山群中,约有80座是活火山,几乎占全国火山总数的30%。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较为活跃或相当活跃,有不同程度的危险性。但是,对于日本人来说,火山不仅是自然灾害,同时也是观光资源,因为火山是温泉形成的主要原因,温泉则是火山献给日本人最好的礼物。火山让日本赢得了“温泉之国”的美誉。

而所谓的“温泉”,根据日本1948年制定的“温泉法”,定义为“从地底冒出的温水、矿泉水、水蒸气和其它气体(不含天然瓦斯),凡温泉源头的温度超过25度,或者含有一定量的温泉物质,既可以称为温泉”。所以,温泉不单是指温度够高的水质,还要含有矿物质,就连一般人们所说的“冷泉”,尽管温度不高,但因含有温泉成分,在日本也称之为“温泉”。

2、温泉的历史

日本的沐浴形式大致可分为三种:家庭浴池、大众浴池和温泉浴池。温泉的历史比较古老,在日本的《古事记》、《日本书纪》等历史文献中就有关于天皇泡温泉的详尽描述,说明在很久以前日本人就已经学会了利用温泉。到了奈良时代,由于佛教的传入,各地兴建寺庙,其中,僧侣们的沐浴对温泉开发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在那时人们就已经发现了温泉的治疗作用。平安时代的《万叶集》中关于神奈川县的汤河原温泉、长野县的上山田温泉的记载说明了东部的温泉也得到了开发,温泉当时主要被用做贵族和僧侣们的休闲、治疗以及各种宗教活动,那时的温泉与宗教有着很深的联系。源赖朝开创镰仓幕府,将首都从京都搬到镰仓后,东海、东北、甲信等地的温泉也开始出现在史料文献中,患病的僧侣们为了治疗而出发去各地的温泉。在室町时代,温泉成为了达官贵人等的休闲娱乐场所,不对一般民众开放。到了安土桃山时代,温泉已经很广泛地被用于治疗负伤的士兵,尤其是在甲州和信州,武田信玄以及真田幸村等战国武将们都有自己的“秘汤”。到了近代的江户时代,由于医学还不是十分发达,温泉的医疗效果备受重视,从而得到了很大程度的开发。在这个时期,不光将军、名流间盛行温泉治疗,一般民众也开始享受温泉。

二、日本人的沐浴文化

沐浴在日本既有宗教上的意义:清净以及信仰所表现出的对神的感谢;也有卫生保健方面的功能:清洁、活血化瘀、治病疗伤,由此而得的清洁感和活性化,使肉体器官机能恢复,健康得以维持;沐浴更是一种娱乐和至高的享受,人与人之间沟通交流的方式、手段。

1、温泉是日本人的休闲娱乐方式

据有关资料报道,日本从北到南约有2600多座温泉,有7.5万家温泉旅馆。据悉,每年日本约有1.1亿人次使用温泉,相当于日本的总人口数。因而,日本有“温泉王国”的美称。日本的温泉不仅数量多、种类多,而且质量很高。各地几乎都有有名的温泉,对日本人来说泡温泉是一种享受,更是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一到节假日,或携妻带子的家庭游,或甜蜜情侣二人世界,或老夫老妻的夕阳红,把大大小小的温泉旅馆填个水泄不通。甚至一些外国旅行团都参加了进来,使温泉变得更加热闹。

下吕、有马、草津是日本的三大温泉乡。下吕温泉,位于岐阜县的下吕市,自10世纪开始便已名扬天下,有众多游客来访,现任的天皇与皇后曾两次选择这个地方度假,足见其盛名。有马温泉,是日本关西地区最古老的温泉,历史悠久,始于1300多年前。有别于一般草根阶层的娱乐场所,有马自战国时代起,就一直是上流社会的度假地,洋溢着高雅的贵族气味,是日本最奢华、最昂贵的温泉区。草津温泉是高热泉,泉水涌量全日本最大,在连续几年的日本温泉评比中,都列为日本人最喜爱的温泉第一位。草津温泉坐落在群马县,已有1800的历史,自然环境优美,以疗效极高而著称,自古便作为治病健体的著名温泉而远近闻名。

2、沐浴是人与人之间交流沟通的重要方式

按照日本心理学者的解释:“人类生来便有回归母亲胎内的愿望,泡在浴缸就像浸泡在母腹羊水中似的,有一种安全感和安心感,因此泡澡后有从疲劳中解放出来的感觉,觉得很快乐。”与欧美的群体性、感官性、狂欢式的“快乐”不同,日本人的“快乐”表现为:个体、内向、内省、追求精神上的“极乐净土”。在这种自省式“快乐”的同浴里,没有穿着金衫与披着草褂的区别,只有自然赋予人类的差别,彼此坦诚而无隔阂。特别是在以男性为强势的日本,呼唤男性放低视线,平等正视女性,这层意义显得更为可贵。

“同浴”文化也和日本的教育息息相关,父母是孩子认识男女的启蒙老师。孩子在和父母赤裸的接触中,会自然地回复天性,能彼此坦诚面对自己的内心和家人,能毫无顾忌地把心里话说出来;从父母的角度而言,放低自己的视线,面对孩子,聆听哪怕是关于性器官的疑问。日本人相信,这样能够使得父母用孩子的视线去看待他们,从而使得童年时代的孩子减少孤独、不自信等意志上的欠缺。在十九世纪初式亭三马写的反映当时日本风土人情的《浮世风吕》中,他认为:“天下之中,洗浴是教育的最佳捷径。无论你是贵人雅士,还是平民百姓,洗浴之时人人都赤身裸体,同降生时一样,这种裸身的交流交往,使人忘却高低贵贱,升华到一种无欲无求的佛教境界。”

日本的澡堂是一个休息的场所,更是一个社交的场所。因此,尽管日本人家中都有自己的浴室,但仍有许多日本人喜欢到付费的公共澡堂里去洗,为的是寻找伴侣,寻找说话的人。

或者感受腾腾的热气,闻闻干燥的毛巾香,听听洗澡时的泼水声和木屐“啪嗒啪嗒”的声音,大声说话的声音,呼朋唤友的声音,这些都是他们习惯和熟悉了的声音。在这样的环境里,大家会产生一种认同感、归属感和亲密感,产生一种互相依赖的血缘关系。尽管素昧平生,但却可以很轻松、自由地交往。这里不带任何社会背景、等级差别、地位歧视,完全是“个人”与“个人”的交往,在日本被誉为“无遮无掩的交往”。

三、日本温泉沐浴法

在日本有一句流行语,叫做“酒喝三家,澡洗三次”。泡温泉一般是晚饭前一次,可洗掉一天的疲劳,睡觉前一次,可睡个好觉,第二天早上泡一次,可增加精神体力。泡温泉的正确方式是讲究次数而不是时间长短。日本式的温泉浴洗法是先在浴池边的水龙头处将身体用香皂冲洗净后再入浴池,一般浴池旁边都配有剃须刀、吹风筒、毛巾,高档的还有免费按摩椅等设施。入浴池泡浸时间,热温泉(43℃-45℃)一次5-10分钟,温热温泉(40℃以下的)以20-30分钟为宜。入浴后,不要马上擦洗掉身上沾染上的物质,以免减低温泉浴的作用(皮肤敏感易起斑疹的除外)。泡浴后用干毛巾擦干,静静休息30-60分钟,当然,注意不要着凉。另外,由于吃饭前胃液的分泌受到压制,饭后心跳会加快,给心脏增加负担,因此,肚子太饿或太饱都不宜马上入浴,要稍事休息。

如果说是日本潮湿的地理气候、紧张的工作结构迫使日本人每天不得不入浴,以此清洁肌肤、放松身心的话,那么,当沐浴变成日本人结交朋友、协调人际关系、培养良好亲子关系的重要手段时,沐浴就成了日本人特有的生活乐趣和人生享受,同时,也形成了日本文化中独特的、不可或缺的部分——沐浴文化。

谈日本的温泉旅游文化及其发展趋势

摘要:温泉不仅是一种旅游资源,也是一个国家文化的体现。本文沿着日本温泉旅游文化发展的足迹,阐述了日本温泉旅游的种类和形式以及多功能综合发展的趋势。

关键词:温泉;旅游;文化;发展;趋势

日本列岛由于火山众多,所以温泉资源非常丰富。自古以来人们就有用温泉抵御自然的寒冷并温暖身心的习惯。后来温泉成为社会交流、互相交换信息的场所,最后逐步演变成现代的精神放松、内心抚慰型综合温泉旅游形式。所以温泉不单是一种旅游资源,也是一种独特的文化表现形式。

日本的温泉旅游既没有名山大川、人文古迹,也没有世界遗产那样的文化,更没有悠久的历史题材。看似极为单纯的温泉旅游,每年却吸引游客达1.4亿人次以上,也就是说日本国民每人至少一年一次以上住温泉旅馆洗温泉。在日本,和温泉有关的娱乐、饮食、购物、疗养等旅游形式花样翻新。温泉旅游已形成了颇具规模的市场。 一、日本温泉旅游发展的历程

日本人开始泡温泉,最早可以追溯到日本的绳文时代(约6000年前)。江户时代温泉不仅是人们洗浴和消闲的手段,而且还用来防治疾病。“汤治”(温泉理疗)这一习俗开始在民间流传,农闲期人们积聚在温泉地,通过泡温泉解除劳作疲劳。趁去神社参拜之际到各地游山玩水,下榻则为有温泉的旅店。在当时,带有温泉的简陋住宿是现在温泉旅馆的雏形。

日本人的世世代代和温泉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可是,在明治开国以后,由于崇尚西方文化,出现过排斥传统文化的思潮,一时间温泉疗养被视为狂想和不科学的习惯。特别是进入昭和40年代(1965年开始)日本掀起了团体旅行热,不管是都市还是偏僻的山村都大搞温泉开发,建造大型温泉旅馆和大宴会厅。

可以说温泉旅游起源于朴素的形式,由最初的入浴抵御严寒、消除疲劳到治疗疾病、神圣信仰,逐渐演变到巡礼和游山玩水,进一步发展到洗温泉兼有参拜神社、迎送宴会等多种内容的旅游形式。

二、温泉的种类和泡温泉的形式

顾名思义温泉是地下涌出温水的意思,但不是所有温水都能成为温泉。过去认为涌出水的温度高于当地的平均气温就可以称为温泉。但由于各地的气温不一样,比如北海道和九州的温差就很大,所以按照气温的温泉定义法出现了各地泉水温度不同的缺点,已经不用了。现在的温泉定义法确定:地下涌出温水的温度在25度以上,或者在其温度以下但含有一定成分的水源定义为温泉。

日本是多火山、多地震之国,因而温泉种类繁多。温泉随着季节的变化可分为春泉、秋泉、寒泉等;按照成分还可分为单纯泉、食盐泉、碳酸泉、硫磺泉等;按照洗浴方法又可分成蒸气浴、沙泉浴、泥泉浴等;按照常见类型可分为疗养温泉、露天温泉、混浴温泉等。

所谓的疗养温泉是指在日常生活中积蓄的身心疲劳,和烦恼,通过反复的入浴和温泉地的气候、环境、运动、饮食和其他物理疗法所产生的综合效果,从而达到对慢性疾病的治疗目的。

露天温泉顾名思义是暴露在大自然中的洗浴场所。设计人员在建造露天温泉时动了很多脑筋,根据地形、自然环境把露天温泉修得各具特色,同时也注意遮挡,大可不必担心被人窥视。露天温泉有的修在绿色世界之中,使沐浴与欣赏大自然融为一体,置身于露天温泉中的人可以眺望四周的连绵山峰、茂密的林海,让人全身心放松有一种解放和超脱之感;

三、多功能综合发展的日本温泉旅游

在日本国内旅游中,温泉旅游是一大项目。现在温泉旅游也在发生变化。过去那种只要有温泉设施就不愁游客的时代已一去不复返了。以旅行社主导的大量集客、大量消费的经营方式已显得过时,而是要如何适应新的旅游理念、满足个人旅行者的需求以及外国旅行者的要求。

(一)策划开发综合旅游商品

温泉旅游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泡温泉解除疲劳。但是,要使温泉旅游长盛不衰还必须注入新的旅游观念。如果温泉旅游只泡温泉,那是不完全的,还必须有综合旅游商品的开发和策划。其商品构成有三大因素,即交通工具、温泉地、季节。第一是交通工具。温泉旅游大多为一日游或二、三日游。一日游的交通工具,团体多是乘大巴士或者利用城市轻轨电车;个人或家庭多是私家车。第二是温泉地特色。旅行社向游客尽可能详细地介绍,如温泉的历史及有关传说、泉质成分、设施及膳食内容等。游客可根据自己的爱好选择温泉,有无露天浴场,有无健身和美容功能、膳食有无特色等,游客还可以根据自己的口味和不同价位预定饭菜。第三是季节性。

(二)温泉与医疗养生相结合

这种兼温泉、医学理论和运动生理学相结合的多功能经营方法,又为温泉习俗增加了新的内容。在该经营理念的指导下,温泉圣地又出现了集温泉旅游、现代医学、运动生理学为一体的新型“保养馆”。旅游和健身两种理念的有效结合,不仅为旅游业增添了新的情趣,而且又为养生保健开拓了新的途径。而多功能综合发展也为地方的经济发展提供了广阔天地。

(三)建立温泉商业街。

温泉大多位于绿色环绕的山里,吸引着络绎不绝的游客。近年来随着铁路及高速公路的发达,著名的温泉所在地已成为旅游胜地。

日本的温泉经营正在面临变革。为了适应个人游客的需求,地域市街的活力是必不可少的条件。特别是构筑优美安全的街景,使游客浴后能漫步在小桥流水的街道上,能欣赏优雅的街心风景。把温泉所在地办成宾至如归的地方是温泉地的使命,同时也是对游客的一种服务。

对游客来说温泉不仅仅是入浴场所,也应成为人们娱乐、旅游消费的场所。所以温泉旅馆所在街道的繁荣是必不可少的先决条件。入浴后能在恬静优美的街道散步、领略当地的风情、品尝当地的土特产等已成为温泉旅游地的魅力。

温泉和地方文化的创新和开发,不仅是街道景观的开发,更重要的是那些深藏在历史和生活中的、内在的、似曾相似的普通的东西。这些才是生活中的观光,才能使观光者产生故地重游的冲动,以至想在这里生活。这样才能适应现代旅游心理和理念。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温泉旅游已经成为人们喜爱的一种旅游形式。日本的温泉旅游的建设经验很值得我们借鉴。我国有极为丰富的温泉旅游资源。多民族文化、各具特色的地域文化以及与现代都市文化迥异的乡土文化,这些都可以发展成为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旅游资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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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泉效应——泡温泉可以当作一种辅助性疗法,他具有热疗效应,机械力学效应,泉水所含健康物质带来的效应,及非特定的刺激效应,可以刺激自律神经和内分泌、免疫等系统。

请自己看下吧。随着21世纪休闲度假时代的到来,有着"风景、养身、享受"独特魅力的温泉休闲度假旅游成为了现代旅游者的新宠,温泉度假地的投资与开发也日益成为旅游业界关注的焦点。而现代旅游活动,"文化是旅游者的出发点和归结点,是旅游景观吸引的渊薮,是旅游业的灵魂。旅游经济是特色经济,特色是灵魂,文化是特色的基础"[1]。赋予温泉旅游产品更多文化意味、研究温泉旅游文化的科学开发策略成为值得研究的重要问题。 1. 温泉旅游文化的内涵 温泉旅游是一个养生文化项目,温泉旅游文化是其灵魂,研究温泉旅游之根本在于温泉旅游文化的研究。所谓"温泉旅游文化"指人们在认识、利用、开发和保护温泉资源过程中所创造的一切文化的综合体,是以温泉为物质载体所形成的各种文化形态与文化现象及其"物化"体现[2],包括温泉景观文化、温泉养生文化、温泉服务文化、温泉沐浴文化、温泉文学与艺术、温泉养生与休闲文化、温泉地宗教与民俗文化等诸多内容。

广州服务贸易发展策略研究论文

随着国际服务贸易的迅速发展和其对国民经济整体的效率促进和质量提高的特殊作用,服务贸易研究成为世界性的前沿课题。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服务贸易论文,供大家参考。

服务贸易论文 范文 一:我国企业服务贸易下税收政策论文

一、服务贸易相关产业的税收政策有待完善

(一)旅游业的税收政策及其不足

与旅游业密切相关的规定是2008年修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第五条第二款。明确以全部价款减除可扣除的费用之后作为营业额,适用税率为5%。旅游业相关税收政策存在以下不足。1.旅游涉税政策单一,但影响行业税负因素较多。旅游涉税政策主要就是营业税暂行条例,缺少对整个行业上下游及周边服务行业一起考虑的综合性政策。与旅游相配套的包括吃、住、行、娱、购等各行业,而这些相关行业税负的叠加也将间接带动我国旅游业的税负上升。对以门票收入、代理收入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因自身业务开展而发生的费用无法在流转税环节扣除,存在重复征税的可能性。2.旅游税收优惠政策较少。对于旅游消费者而言,在境外旅行购物时,一般都会考虑购物的免税或退税政策,而在国内旅游购物税收政策较少,仅为海南省离岛免税政策和上海在世博会期间的世博园区相关政策。对于旅游服务的开发和提供者而言,可以享受到的旅游行业税收优惠政策也十分有限。

(二)交通运输业税收政策及其不足

目前,对交通运输业已实施征收营业税向征收增值税改革,税率从营业税3%变为增值税11%(小规模纳税人3%),交通运输业税收政策不足在于以下两点:1.交通运输相关产业税收优惠政策较少。税收政策对于交通工具装备制造、国际运输服务公司背后的支持或辅助等行业的扶持有限。例如研发费用中,用于营业税项目的原材料消耗进项税额不能扣除;还有对基于互联网商务而迅速发展起来的物流业,其相应的仓储厂房可享受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优惠等较少。2.船舶登记政策、船员优惠政策力度较小。船舶购置往往金额巨大,购进时的关税、进口增值税等税收成本较高,对中方所有者的“方便旗”船舶进行单独发文的税收减免力度较小。此外,中方船舶往往青睐于雇佣中籍船员,但我国对于中籍船员的个人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少。

(三)与企业走出去的税收政策待完善

与企业走出去密切相关的税收政策主要是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及在 财税 [2009]125号文件中详细规定了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此外,尽管已与一百一十多个国家签署税收协定,但也有尚需完善之处。一是需要用实物及配套服务等形式出资进行对外投资的企业,若不具备出口经营权则不能享受增值税免抵退政策。二是对于境外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这使得企业在应对不可预见的经营风险时,容易遇到资金瓶颈。三是对于国家鼓励支持、或战略需要、以及具有明显贸易创造效应的被投资企业,其经营产品(如矿石、原油等)或服务的进口没有对应的关税、增值税减免。

二、提升服务贸易相关行业国际竞争力的政策建议

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策部署,推进金融、 教育 、 文化 、医疗等服务业领域有序开放,放开育幼养老、建筑设计、会计审计、商贸物流、电子商务等服务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加快培育参与和引领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提升我国服务贸易竞争力,需要完善相关税收政策以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一)加快推进“营改增”步伐,使增值税进一步扩围到服务贸易相关领域

对服务业课征增值税是国际较为通行的做法。目前,我国服务贸易项目中的旅游、建筑、 保险 、金融尚处于应纳营业税范围。今后,对已经适用增值税的服务项目中,需要在退税政策方面予以创新,探索适用于生产性服务业的免抵退税政策;对于尚未达到条件扩围入增值税范围的如金融、保险等服务应当考虑给予跨境服务减免营业税;探索不限于技术性离岸服务外包的增值税免税政策。

(二)构筑有助于服务业产业链上下游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

从有助于服务业发展出发,针对服务业产业链各环节,构筑和完善相关的税收政策。比如:促进旅游业发展,可参考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的优惠政策;给予旅游业企业在品牌推广、服务提升等方面研发支出予以加计扣除。重视如旅游、船运、航空等行业从业人员的培养,给予特定职业或岗位个人所得税优惠。为激发旅客购物需求,除机场免税购物以外,可在部分城市试点境外游客购物退税政策,并考虑在合适的旅游景点推广。

(三)进一步完善鼓励企业走出去相关的税收政策

对风险投资型、资源获取型、贸易互补型、实物输出型等不同特征投资形式,针对性地制定优惠政策。如对海外非上市公司的投资收益给予一定比例的免税额度;被投资企业的当地产品进口时减免对应的关税、增值税;国内企业以实物及相关服务出口投资给予增值税出口退税认定等。考虑到汇率波动对大额交易可能产生的影响,允许企业选择一定时期内最优汇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不以避税为目的企业利润留存给予一定的免税期限,以提高企业在当地再投资和扩大生产经营的能力;用已征收税款建立应对海外投资综合风险的税款资金池,在企业遇到对应风险项目时,给予适当退税帮助。

服务贸易论文范文二:CEPA实施对服务贸易合作的影响

CEPA实施对香港与内地服务贸易合作的影响

20世纪80年代初至90年代中期,受内地市场准入限制及其他因素的影响,香港与内地服务贸易的发展远远滞后于货物贸易[1]。1995年,香港输往内地的港产口占香港外发加工贸易的比重为71.4%,而香港至内地的服务输出仅占香港服务总输出的16.7%。此后,香港与内地之间的服务贸易逐渐出现上升趋势,特别是1997年香港回归后,香港与内地的服务贸易更加紧密。至2000年,中国内地首次取代美国成为香港的第一大服务贸易输出地和输入地。

在香港与内地服务贸易顺利发展以及香港服务经济与内地产业转型升级需要的背景下,CEPA出台对于加快香港与内地服务贸易合作的促进效应受到广泛关注。CEPA主要涉及三方面的内容:两地实现货物贸易零关税、扩大服务贸易市场准入以及实行贸易投资便利化。内地对香港扩大服务贸易市场准入主要涉及的42个行业,包括管理咨询服务、会展服务、 广告 服务、会计服务、建筑及房地产、医疗及牙医、分销服务、物流、旅游、银行、证券及期货等服务行业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服务行业的开放方式主要为两种:一种是完全开放,即以独资的形式从事特许经营,如物流、零售服务等;另一种是以比世界贸易组织更低的门槛进入内地市场开设分去机构,如银行及保险。2004年CEPA实施以来,香港至内地的服务输出与输入上升趋势更加显著,特别是香港至内地的服务输入。近年来,香港与内地互为双方最大的服务贸易伙伴,且继续保持着上升趋势。2004年以前,香港至内地的服务输入基本处于持平状态;2004年以后,香港至内地服务输入明显上升。从服务贸易总量分析,2010年,香港至内地服务输出额为2305亿港元,是2004年CEPA开始实施时服务输出额的两倍,占香港服务输出总额的28.3%;香港至内地服务输入额为1047亿港元,占香港服务输入总额的26.6%。从服务贸易部门类别分析,香港自内地的服务行业进口基本保持稳定,2004~2007年,香港自内地的商贸服务、旅游服务、运输服务进口额在香港相应行业服务进口总额中的占比分别保持在45%、30%、25%左右。除旅游服务外,香港与内地的服务贸易主要是运输贸易和与贸易相关的服务,这两项服务贸易的发展和香港对内地(特别的珠三角地区)的直接投资及由此形成的“前店后厂”产业分工格局密切相关,同时与香港的国际贸易中心和物流中心的地位密切相关[2]。

实证分析

1理论基础

CEPA虽然没有对外设立统一关税,但其零关税、开放服务贸易等规定同样适用关税同盟理论。维纳提出用“贸易创造”和“贸易转移”来衡量关税同盟的效果。贸易创造效应是指由于关税同盟国之间取消了关税,从而引起的在本地生产成本较高的产品被同盟国生产成本相对较低的产品所取代,因而新的贸易在同盟国之间被创造出来。贸易转移效应是指由于同盟国之间的关税保护相当于对非同盟国的减税歧视,使得原来来源于生产成本较低的非同盟国的产品转而向生产成本较高的同盟国转移。

2模型构建和数据采集

巴拉萨模型是研究贸易创造和贸易转移效应的经典模型。该模型假定:区域贸易合作之前进口需求收入弹性是固定不变的,区口需求收入弹性大于合作前的进口需求收入弹性,则表明存在贸易创造效应;当区域外贸易合作后的进口需求收入弹性小于合作前的进口需求收入弹性,则表明存在贸易转移效应。本文试图运用巴拉萨模型对CEPA实施前后香港和内地的进口需求收入弹性进行比较,进而得出两地在服务贸易领域的贸易创造和贸易转移效应。为方便检验CEPA实施前后的贸易创造和贸易转移效应,本文在巴拉萨模型中加入虚拟变量D,CEPA实施前D=0,实施后D=1。本文选取1995~2010年的香港服务输入、香港来源于内地服务输入和内地服务总进口值作为样本进行计量分析。其中,香港相关服务贸易数据来源于香港政府统计处网站公布的统计数据;内地服务进口数据来源于中国服务贸易统计年鉴。因内地按来源服务输入尚未进行统计,本文采用香港政府公布的按目的地划分的至内地服务输出值来代替内地区域内服务进口值。

3实证结果分析

通过Eviews6.0软件对应用的巴拉萨模型进行线性回归。各回归方程F检验结果显著,拟合优度在0.85以上。从表1可以看出,CEPA对香港与内地的贸易创造和贸易转移效应不同。CEPA实施后,香港的服务总进口需求收入弹性和区外进口需求收入弹性均大于CEPA实施前,说明香港存在总服务贸易创造效应,但不存在维纳的贸易创造和贸易转移效应。具体地讲,香港总进口的需求收入弹性增加了0.00294,而区内进口的需求收入弹性降低了0.003084,说明香港从内地进口的一部分服务产品大于本地生产。区外进口的需求收入弹性上升了0.005739,表明香港同其他国家和地区进行成本低于内地的服务贸易。内地的总服务贸易创造效应明显,但同样不存在维纳的贸易创造和贸易转移效应。内地总进口需求收入弹性增加了0.14135,区内进口的需求收入弹性降低了0.004634,说明内地从香港进口的一部分服务产品成本大于本地。CEPA实施后区外进口需求收入弹性比CEPA实施前高0.019923,所以内地没有以香港的服务贸易来替代其他国家的服务贸易。可见,香港与内地仍未充分享受到CEPA的优惠政策。

结论与建议

本文通过对香港与内地服务业发展状况和分部门服务业出口竞争力优势的分析表明:香港与内地在交通运输、旅游及金融等服务贸易方面有较强的互补性。在内地有明显比较劣势的交通运输和金融方面,作为国际转口贸易中心、航运中心、贸易中心与金融中心的香港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而在香港有明显比较劣势的旅游领域,内地具有较强的比较优势。在服务产业结构上,香港的会展、中介等领域的丰富 经验 、优秀人才及国际标准能够弥补内地的相应不足。因而,CEPA的实施会有利于两地经济的发展。根据数据统计,香港与内地的贸易依存度在逐年增加,服务贸易关系更加紧密。然而通过巴拉萨模型检验发现,香港与内地仅存在总的贸易创造效应,而不存在区内的贸易创造效应和转移效应,表明CEPA的实施效果在香港与内地之间的服务贸易领域还未充分体现。香港与内地之间服务贸易受内地市场制度、政府壁垒等因素限制仍需大力推进CEPA的各项政策实施,加快内地与香港在服务业制度等方面的制度对接与资源整合。不同社会体制和法律体制、人文环境、语言环境等均会造成两地服务业合作在实际操作中的障碍,例如法律制度、会计准则等。因此,相关政府部门应该做到以下几点:(1)加强对CEPA优惠 措施 的落实,进一步改善内地经济环境,提高服务效率,降低港商向内地扩展服务贸易的交易成本。(2)虽然CEPA降低了香港服务贸易进入内地市场的门槛,但是审批程序的耗时耗力,在操作过程中的不规范大大削弱了CEPA对两地服务贸易的促进效应。(3)作为亚洲金融中心,香_特的金融优势应发挥在服务贸易领域,尽快完善香港人民币清算体系,建立香港人民币离岸市场,消除服务贸易中不同币种的限制。同时,充分发挥香港的金融体系,香港银行应在内地增设营业机构和代表处,为内地企业提供先进的金融服务,加强两地在金融行业的服务贸易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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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论文参考文献

服务贸易论文有哪些参考文献可以参考的吗?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关于服务贸易论文参考文献,欢迎大家阅读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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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序列
  • 温州服务外包发展比较研究论文
  • 服务外包与服务业发展研究论文
  • 武汉服务外包发展相关研究论文
  • 中外温泉旅游研究和开发比较论文
  • 广州服务贸易发展策略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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