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学术发表知识库 > 对环境法的认识论文

对环境法的认识论文

发布时间:

对环境法的认识论文

环境污染调查报告 调查人员: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调查目的: 现在世界上的能源供应量已经为数不多了,我们必须在能源枯竭之前开发新的能源,所以我们要知道能源的发展史,这样才可能找到新能源。而且,光这样是不行的,如果能源的污染太严重的话,恐怕还没等能源枯竭,地球早已成为混球一个。所以我们要在开发新能源的同时保护能源。 内容: 1992年,全国废气排放量 l0.5万化标立方米(不包括乡镇工业,下同)。废气中烟尘排放量 1111万吨,比上年增长 7.6%;二氧化硫排放量 1685万吨,比上年增长 3.9%;工业粉尘排放量 576万吨,比上年下降 0.5%。 全国城市大气中总悬浮微粒年日均值范围为 90一663微克/立方米,北方城市平均403微克/立方米,与上年相比下降6.1%;南方城市平均243微克/立方米,与上年相比增长 8%。据67个城市统计,51% 的城市年日均值超标,尤以吉林、济南、太原、兰州、包头、延安、西安等城市为重。 据66个城市统计,降上半月均值在 3.8一55.8吨/平方公里·月之间,较上年略有增加,比方城市明显重于南方城市。降尘年月均值在 30吨/平方公里·月以上的城市有三明、鞍山、长春、大同、石家庄、哈尔滨、银川、吉林、鹤岗、沈阳、兰州和唐山。 据72个城市统计,二氧化硫年日均值范围为 7—]63微克/立方米,北方城市平均97微克/立方米,南方城市平均90微克/立方米,与上年相比略有上升。超过国家三级标准的城市有贵阳、重庆、太原、乌鲁木齐、宜宾、南充、济南、石嘴山、青岛、天津、长沙和大同。 据72个城市统计,氮氧化物年日均值范围为 l1一129微克/立方米,北方城市平均56微克/立方米,南方城市平均40微克/立方米,与上年基本持平,其中长春、济南和运城污染明显加重,兰州、宝鸡和南充咯有好转。 2000年,酸雨仍限于局部地区。据58个城市统计,降水pH年均值范围为3.85一7.43,pH年均值低于5.6的占52%,均为南方城市。赣州、长沙和厦门市酸雨出现频率高达90%以上,南充、宜昌、南昌、怀化、百色、南京、重庆和广州市酸雨出现频率在70%以上。 2000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后,中国政府十分重视自己承担的国际义务,并努力推进国内的环境保护工作。经党中央和国务院批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外交部、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出席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的情况及有关对策的报告》,提出了我国环境与发展领域的十大对策,这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一大纲领性文件,不仅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而且是今后相当长时期内工作的重点和努力方向。 环境法制建设有较大进展。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关于我国中低水平放射性废物处置环境政策》,批准了《征收工业燃煤二氧化硫排污费试点方案》,转发了林业部《关于当前乱砍滥伐、乱捕滥猎情况和综合治理措施报告的通知》,发布并全面实施了《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局还制定了环境行政处罚、防治尾矿污染、防治铬化合物污染、环境监理执法标志等方面的规定和办法。地方立法不断加强,山东、湖南、重庆武汉、大连等省、市制订了环境执法程序规定。国家环埔保护局首次进行了全国环保系统执法检查。

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和公民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行为准则和违法的责任,内容十分广泛。

环境法 论文 题目

1、环境保护的法学理论(法理学)问题研究

2、环境保护的法律原则问题研究

3、环境行政法律制度问题研究

4、环境污染侵害的民事责任问题研究

5、危害环境犯罪与刑事责任问题研究

6、比较环境法研究

7、国际环境法研究

8、《大气污染防治法》应该怎么修?

9、发达国家饮用水保护措施简析及对我国的启示

10、低碳视野下我国页岩气法律制度构建研究

11、关于构建海洋环境保护中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的思考

12、美国页岩气立法定位民生化的启示

13、我国核电监管领域的法律真空

14、树线矛盾法律风险防范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解读

16、荷兰新《水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17、关于推动严重水事违法行为入刑的思考

18、河道非法采砂入刑的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19、对《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的修订探讨

20、论上海自贸区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

21、红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建设研究

22、我国环境保护NGOs的发展困境及展望

23、海洋污染法律规制

24、环境权利理论、环境义务理论及其融合

25、新《环境保护法》规定了企业哪些义务和权利

26、关于完善防治雾霾天气法律制度的思考

27、生态文明下的环境法制

28、完善水权水市场建设法制保障探讨

29、我国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的不足及完善

30、《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的背景、问题及建议

31、水行政执法存在问题及对策

32、印度环境法庭的制度考察及启示

33、环境法的本位与环境保障利益研究

34、环境污染犯罪中证据问题的实证分析

35、瑞典环境许可制度的特点分析及启示

36、我国水生态补偿机制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37、关于修订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若干思考

38、论环保法庭的实践困境及其发展出路

39、关于加强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思考

40、论环境资源法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41、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研究

42、论我国限期治理制度的结构性缺陷与完善

环境保护法论文-论环境法的终极价值法的价值问题一向是法学理论和部门法学所关注和研究的基本问题之一。作为新兴法律学科的环境法,价值问题同样引起了很多学者的注意。然而,学者们在论及环境法的价值时,基本上是从公平、正义、安全、秩序、效率等方面着笔,只是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侧重而已。环境法固然具有法律价值的共性,但由于其不仅要调整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还要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是环境法立法的出发点和归宿②,这决定了其在价值取向上必然具有自身的独特性。然而,传统环境法学理论却忽视了环境法的这一特色,依然是以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惯常思维来定位环境法的价值,这直接导致了环境法在治理环境问题上的苍白无力。人类的环境立法日渐增多,但环境问题却日趋严重,这不能不引起人们的反思。从系统论的视角来看,地球是一个由生物群落及其生存环境共同组成的自然系统。在这个系统中,生物群落同其生存环境之间以及生物群落内不同种群、物种之间不断进行物质和能量交换,并处于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的动态平衡之中。这个系统最基本的特征就是它的整体性和相互依存性,人类作为自然系统中的一员,理应遵循自然系统的一般规律。但自从人类产生以来,就不肯屈服于自然的控制,不断地变革、改造自然,在自然系统的基础上又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人类社会系统。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生产力的提高,人类不断的征服自然,人类社会系统日益膨胀,而自然系统渐趋萎缩,如何协调二者之间的紧张关系已成为全人类共同面临的课题。本文从系统论的视角来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并就此提出环境法价值的新定位。一、环境法的终极价值定位(一)传统价值观念和环境法价值定位的缺陷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人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1],就是在主体和客体的相互关系中,客体由于自身的属性,能够满足主体的某种需要,对主体的发展具有肯定的作用和意义。“凡是谈论价值,从根本上说都应当是相对人而言的,价值为人而产生,为人而存在,人是一切价值的主体。”[2]由此可以看出,传统的价值观是以人为中心的,把人视作主体,而把人周围的一切事物均视作客体。这种主客二分的思维模式只承认自然对于人类的意义以及人类改造自然的利益和权利,而拒不承认自然自身的价值。正是在这种价值观念的引导下,人类通过掠夺自然创造了空前的物质文明,但伴随而来的却是环境污染、生态失衡、贫穷蔓延、人口爆炸、疾病丛生等一系列问题,进而导致人类面临着新的生存危机,最终危害了人类社会的整体利益。就法律的价值而言,也是指作为客体的法律对于主体的人的有效性和积极性。法的价值的主体是人,是指具有社会性的社会人的总称。法的价值的客体就是法本身,这个法是指广义的法,即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的总称,它包括法的制度、法的运行事实和以观念形态存在的法。[3]依此传统观点,环境法的价值,就是环境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对人类社会的满足和有用性。我国环境法学界许多学者对环境法价值的定位,就是从这一传统观点出发的。如有的学者将环境法的价值归结为正义和利益,认为“正义和利益是法律的两大主要价值,环境法也当然要将其作为价值目标”,“正义和利益是环境法的主体价值需要,其满足要有与之相适应的环境法功能-安全和可持续发展。”[4]也有的学者认为环境法具有二元价值-正义和功利,其中正义价值包括人类正义和自然正义,功利价值包括物质功利和精神。[5]从传统法学价值论的观点来看,以上价值定位并不能说是错误的。但是,这种主客二分的价值模式毕竟是从人类立场出发的,其仅仅把自然系统视做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并把自然界的万物视做人类的资源,而忽视了自然系统与人类社会系统是一个紧密联系的有机整体。尽管这种立法也是为了保护环境和资源,但其终究难以摆脱人类自身利益的“诱惑”,当人类眼前物质利益、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保护的需要发生冲突时,这种价值观很自然地就会主张,为了前者而放弃后者。这正是人类在大力加强环境资源立法、倡导保护环境和资源的同时,环境资源却日趋恶化的根源。因此,这种价值观是不可取的。(二)环境法终极价值的重新定位-从系统论的视角环境问题就其本质而言就是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从系统论的视角来看,就是人类社会系统与自然系统之间的关系问题。人类社会系统与自然系统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共同构成了以地球为中心的生态系统。人类社会只是这个生态系统的一个要素,并且其本身又存在于自然系统之中,其必须遵循自然系统的一般规律,必须维持生态系统的稳定。环境法作为人类社会保护环境方面最重要的部门法,在保护生态系统中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不仅要关注人类社会的利益,还要维护生态系统的平衡与稳定。而传统环境法在价值取向上仅仅从人类的利益出发,将自然视做人类的资源,保护环境只是为了人类更好的发展。这种环境法本来为保护环境而立,但终因其没有从整体、全局的观点来把握人类社会系统与自然系统的关系,最终反而导致了环境问题的进一步恶化。系统论的提出,为我们正确解决环境问题提供了新的视角。只有从生态系统整体利益出发,转变以人类利益为中心的发展观,重新审视人类社会系统与自然系统的关系,形成二者的良性互动与和谐发展,才是解决环境问题的根本之道。基于此,本文将环境法的终极价值定位为生态整体利益。这种定位是要从根本上纠正传统环境法在价值定位上主客二分的缺陷,突破人类中心主义的定式,树立一种生态中心主义的环境价值观。当然,法律是由人类制定的,其不可能完全摆脱人类利益的影响。但作为法的最高原则和精神的价值,其不仅是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也是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指向”是指法的价值具有目标、导向的含义,“绝对”是指法的价值具有永远的,不断递进的,而又不可彻底到达极致的性质。[6]就此而言,法的价值始终是高于法律本身的,这种绝对超越指向成为人类所最求的理想境界。环境法作为一种法律,理所当然也不能摆脱人类利益的影响,但却可以从价值层面对其进行重新定位,力求整个生态系统的平衡发展,这种价值取向便是环境法的绝对超越指向的体现。近些年来,许多学者已经注意到人与自然应该和谐共处,并提出环境法的价值定位应该突破人类中心主义,这表现在可持续发展观的提出上。如有学者将可持续发展战略作为环境法的唯一价值追求,认为:“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灵魂在于人与环境相融、和谐的意识,及在生态法则和道德法则衡平基础上的新的环境价值观念和伦理道德。作为社会主体的人是有理性、重感情的动物,绝不会听任人的主观意志和环境的自然规律各行其是。人类能够主动地发现社会自身以及社会与自然之间的不平衡,并主动地进行调整使之实现平衡。本着这种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意识,自同于人与环境组成的社会系统,必定能实现可持续发展。”[7]应该说,这种观点正确认识到人与自然应该保持和谐共处关系,并力求用可持续发展战略来实现这种理想,是极其难能可贵的。但是,据此将可持续发展观作为环境法的终极价值是不妥当的。这是因为:首先,可持续发展观仍然是以人类利益为中心的,仍是一种人类中心主义的发展观。这可以从对可持续发展观的定义中看出来。如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委员会(WCED)给出的可持续发展定义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危及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发展。”也有学者认为:“可持续发展是不断提高人均生活质量和环境承载力,满足当代人需求又不损害子孙后代满足其需求能力的,满足一个地区或一个国家人群需求又不损害别的地区和国家满足其需求能力的发展。”[8]由此可见,可持续发展观关注的是人类社会的长远发展和整体利益,并没有摆脱人类中心主义的定式,其不可避免的会走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上去。其次,从法律价值的目的性和工具性上看,可持续发展观不宜作为一种目的性价值。“法律的终极原因是社会的福利,未达到这一目标的法律规则不能永久性地证明其存在是合理的。”[9]这一功利主义法学派的观点随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显示出其持久的生命力。虽然这是从人类的福利来谈论法的价值,但对环境法的价值来说,也可以类推适用,即环境法的终极目的是生态整体的“福利”最大化。就此而言,可持续发展观只是为了达到福利(利益)价值的一种工具和手段。因此,其只能作为环境法的工具性价值而非目的性价值。目前,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环境法应在树立以全球生态整体利益为中心的价值理念的基础上,确立“衡平世代间利益,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保护人类的“环境权”和“生态世界的自然的权利”这两大目标;前者是作为环境立法对整个人类社会所追求的目标;后者则是作为环境法自身所应当确立的基本任务和予以实现的目标。[10]这种观点已经摆脱了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认识到了人与自然应该和谐共处,并提出应尊重自然的权利的思想,以此作为环境立法的终极价值是可取的。应该说,这种观点与本文的观点在总体思想上是一致的,只是二者研究的视角和方法不同而已。综上所述,地球生态系统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人类社会系统和自然系统相互依存、紧密联系,一旦自然系统遭到破坏,人类社会也必然面临生存的危机。因此,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应该是我们追逐的理想境界。尽管环境法是由人类社会制定的,但作为万物之灵的人类,在立法上必须坚持从生态系统的整体利益出发,以生态整体利益为终极价值,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护环境,维持生态系统的稳定,也才能更好地保护人类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二、环境法生态整体利益价值的内涵生态整体利益作为环境法的终极价值,有着极为丰富的内涵,既是人类社会整体利益与自然生态整体利益的统一,也是代内生态整体利益与代际生态整体利益的统一。益与自然生态整体利益的统一受功利主义法学派的影响,传统法学理论将法律与利益联系起来并把利益作为法律追求的重要价值,认为法律的任务就在于调整、保障各种利益,并以最佳方式对利益实现合理分配。环境法作为新近发展起来的法律学科,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这是因为环境作为全人类的共同生存条件,并不能为某个人或某国所私有或独占,也不能以阶级、意识形态或国界来加以划分,环境保护符合整个社会乃至整个人类的利益,任何国家环境法的发展和完善,都是对全人类做出的有益贡献。[11]从系统论的视角来看,整个地球是个有机的生态系统,在这个庞大的复杂系统内,全球的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依固有的规律不断进行。任何一个环节受到破坏,整个生态系统就会失衡,人类环境也必然会发生危难。尽管主权国家可以宣称各自的主权范围,在国际政治关系和国际经济关系中可以坚持这样或那样的立场,但在生态规律面前,任何国家都是一样的,污染的蔓延不受人为的国界限制,生态系统的循环不受意识形态的制约。[12]人类只有一个地球生态系统,任何国家的生态遭到破坏都会危及到全人类的生存。在这种情况下,“国家边界已变得具有渗透性,地区、国家和国际之间传统的分区已变得模糊不清了。过去被认为完全是‘各个国家的事情’,如今对其他国家的发展和生存的生态基础产生着影响。”[13]因此,过去那种以国家为单位各自为政采取措施的方法已经不能适应解决环境问题的需要,而以地球共同体为单位、为了全人类的共同利益采取联合行动,已经成为目前国际社会的一个基本共识。由此可见,维护人类社会的整体利益应该是环境法的重要价值。同时,从系统论的视角来看,环境法又不能仅仅从人类的整体利益出发,还必须兼顾自然系统的利益。这是因为,自然系统是人类生存的前提条件,没有自然系统的存在或者自然系统遭到破环,必然又反过来危及到整个人类的利益。近些年来,尽管许多国家已经认识到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并提出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但环境不仅没有改善,反而有日趋恶化的倾向。从根本上说就是因为人类仅仅注意到自身的利益,从自身的需要保护环境,而却没有承认自然系统利益的结果。必须看到,自然系统也有其自身的利益,从个体上说,这种利益就是自然界的自然权利,主要包括各种生物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这种权利并不需要人类的认可,早在人类存在之前,这种权利已由“上天”赋予给了地球上的各种生物。从整体上说,这种利益是自然生态整体利益,即维持自然系统的稳定与和谐,这最终将关系到整个地球生命的延续和发展。正如伦理学家那什在《自然的权利》一书中写到的那样:“人类的利益与生态系统的利益是同一的……判断善恶的标准不在乎于个体,而在乎于整个生命共同体……自然具有与人类同样明确且值得敬畏的权利。”[14]作为高级动物的人类,在制定环境法时,必须从生态系统整体利益出发,兼顾人类社会的整体利益与自然生态的整体利益,并把二者很好的统一起来。(二)代内生态整体利益与代际生态整体利益的统一从系统论的视角来看,生态整体利益既应该包含代内的生态整体利益,又应该包含代际的生态整体利益,这二者也应该是统一的。对于自然系统而言,由于自身能够按照生物进化的自然进程向前演进,如果没有人类社会系统的干预,其能通过自身的新陈代谢维持好世代间的利益平衡。因此,代内与代际的整体利益平衡主要是就人类社会系统而言的,这种利益平衡主要涉及到如何在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公平地分配资源和财富的问题。全人类在过去、现在和将来共同拥有这个星球的环境,当代人和后代人对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资源有相同的选择机会和相同的获取利益机会。由于社会的资源和财富都掌握在当代人手中,当代人就成了未来几代人资源和财富的托管者。因此,当代人必须考虑后代人的机会和可能获取的资源数量,当代人在制定政策和措施时不要为了提高自身的经济福利和生活质量,而一定程度地牺牲后代人的部分福利和潜在的机会,当然,其也不必通过降低当代人的生活消费水平,来提高年轻一代和未出生的后代人的潜在生活质量。可持续发展观的提出对维护代内与代际之间的利益平衡具有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目前,在论及世代间利益平衡问题上,有两种极端的论调。一种主张是:“现世代什么也不消费,为了未来世代而保护全部资源,以使环境的任何方面都维持在同样水平的质量上”。另一种极端的论调是富裕模式,按照这种理论,是否存在将来的世代现代还没有完全的确证,或者是今天的最大化消费是为将来世代财富最大化的最好方法,因此,现世代今天消费欲望的全部能够产生更多的财富。[15]这两种论调都是应该受到批判的。按照系统论的观点,系统要保持稳定,必须保持系统内部结构的平衡;否则,系统会随着内部要素的作用或外部条件的变化而发生变异,使系统出现无序化或不稳定。世界上只有一个地球,并且这个地球是个有机的生态系统,不管是当代人还是后代人,都必须依赖这个唯一的生态系统来生存。因此,对维持生态系统稳定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的人类,必须从世代间利益衡平出发,兼顾当代与后代的整体利益平衡。三、生态整体利益价值的实现生态整体利益作为一种全新的环境法律价值观,既是对传统价值观念的突破,也是对传统法学理论的挑战,这种价值的实现必然会面临多方面的障碍。首先,长期以来,人类社会建立的一切制度、价值观念都是以人类为中心的。这决定了环境法也必然体现着人的价值选择,人类利益自然也成为环境法价值取向的中心。而生态整体利益价值坚持生态中心主义,强调人类与其他生命形式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并主张应赋予自然物以权利。这显然与传统思想观念是冲突的。其次,法律是由人类制定的,向来也是以人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以人的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环境法以生态整体利益为价值取向,这注定其必然面临以下问题:如何确定生态整体利益?如何在人类与自然之间分配这种利益?既然人类与自然都享有权利,这二者之间会不会存在冲突?这些问题决定了环境法必然会与传统法学理论相矛盾,如何协调这种矛盾是环境法生态整体利益价值实现的又一大障碍。最后,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问题,保护环境、实现生态整体利益单靠某个国家、某个地区是不可能做到的。这使得加强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显得极为重要。然而,不合理的国际旧秩序和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已成为国际环境保护合作必须面临的重大难题。面对诸多障碍,如何探寻新的路径,便是实现生态整体利益价值的关键所在。本文提出以下路径:1.观念的转变:从人类中心主义到生态中心主义法律是建立在一定价值观念基础之上的,人类环境价值观的改变将对环境法的发展和变革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人类中心主义向生态中心主义价值观念的转变是解决环境问题、实现生态整体利益价值的根本出路。要真正地转变这种观念,首先必须转变主客二分的思维模式。现当代西方哲学从古典到现代的转变中,出现了主客二分向主客相融的转变。在这方面,海德格尔是这种转变的代表。他在《哲学的终结和思维的任务》一文中,实现了对人的强调向对自然的强调的转变,提出了人与世界、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天人合一”生态思想。他认为人的作用不是为“自然立法”,不是充当自然的主人,而是倾听自然的呼声,顺从自然规律,与自然和睦相处。[16]这种由主客二分向主客互融的思维转变将对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具有深远的意义。其次,应培养生态意识,树立生态主义世界观。生态意识就是人们对于自然环境的整体性规律的认识,是人们为了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对于自身行为自觉地按照生态规律行动的一种意识。在现代社会,只有具有生态意识,我们才能知道必须做什么和怎么去做,并用这种意识指导我们的行为,从而避免生态环境的恶化。在培养生态意识的同时,还应该树立生态主义世界观,这要求人们在心中应逐步形成对人和自然相互作用的生态学原则的正确认识,要求人们必须时时刻刻意识到人只是自然界的一部分,而不是凌驾于自然界之上的。2.法学理论的突破:生态法的兴起传统观念从人类中心主义走向生态中心主义,必然会对建立在人类中心主义基础上的传统法学理论产生巨大的冲击。环境法作为直接反映这一思想的法律学科,受到的影响最为明显,然而,环境法终究是以环境主义哲学为基础的,其不可能逃脱人类中心主义的法学定式;要真正实现生态整体利益,仍需法学理论上的重大突破,生态法由此应运而生。生态法是近些年来新兴的法律学科,其在概念上仍然存在着许多争议。有学者认为:为了更科学地反映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及生态规律的要求,更好地规范人们的行为,调整好人与生态环境的关系,应该把自然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国土整治法结合为一体,称为“生态法学”,作为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17]也有学者认为:生态保护法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其范围涉及环境法、自然资源法、国土以及其它法律部门中的生态规范。[18]还有学者认为:生态法是以生态学揭示的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规律为基础,应用法律手段来协调人与自然的相互关系。[19]综观这几种观点可以看出,学者们基本上是把生态法作为一个部门法来看待的,认为其是对传统法律部门的一种突破。这种定位模式是在尊重传统法学理论基础之上的一种创新,但其仍没摆脱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思路,在保护生态平衡上难免显得力不从心。本文赞同郑少华博士的观点,认为生态法是以生态社会理论为前提的,即伴随着生态意识的觉醒,人类社会在经历了市民社会→政治社会→团体社会的转变之后,逐步过渡到生态社会,这种社会强调生态利益至上,倡导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生态法正是建立在这一理论基础之上的,以生态中心主义为指导原则的,强调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第四法域,其规范散见于宪法、环境法、行政法、民商法等部门法中。[20]由此,对应于传统社会从市民社会→政治社会→团体社会→生态社会的转变,形成了从私法→公法→社会法→生态法渐进和共生的局面,这四种法域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后现代社会的法学框架和理论体系。从法学理论的视角来看,生态法主要由生态人理论、生态权利理论、生态契约理论、生态价值理论、生态责任理论等构成。[21]这些理论从生态中心主义的立场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史无前例地将对自然的保护上升到新的法学高度,并形成一套独有的法学理论体系。这对维护生态系统的稳定、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当然,仍须承认,生态法的许多理论还不成熟,甚至受到许多学者的非议,如何进一步完善这一理论体系仍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任务。3.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国际环境法的发展人类共同生活在同一个地球村上,地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最终将各个国家纳入环境保护的统一轨道,国际环境法的兴起因此而成为必然。要克服国际环境保护合作中的障碍,必须注意以下两点。首先就是要构建国际发展新秩序,建立一个各国认可的国际发展法模式。经过几十年的努力,调整经济上不平等的主权国家间的“国际发展法”逐渐产生。从性质上说,国际发展法是一部过渡性法律,其目的是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它体现为一套调整国际关系的规则,着眼于促进公平,相互合作以及弥补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不平等。国际发展法将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空前团结起来,共同协商全球生态与发展问题,这对促进国际环境法的形成,改善世界的环境问题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其次,通过国际组织制定一系列生态与环境保护的“软法”,以避开国家之间在环境合作上的矛盾与冲突,随着条件的成熟,再逐步将其上升为国际环境“硬法”。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社会通过了许多有关生态与环境保护的宣言和决议,如《人类环境宣言》、《世界公园大会宣言》、《环境与发展宣言》、《地球环境贤人会议东京宣言》、《世界自然宪章》等国际文件都属于此类。这些决议和宣言虽然没有强制拘束力,但他们反映了已有的或正在形成中的国际环境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正是在这些宣言和决议的促进下,国际社会达成了大量的国际环境保护条约。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国际环境法的形成与完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仍需世界各国的共同努力。注释:①系统理论是20世纪兴起的一种科学理论,该理论主张用系统的观点和思维去看待客观存在的事物,并从整体上把握事物,分析其内部各要素之间的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关系。系统理论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认识事物的方法论,这种方法论从整体、联系的视角看待世界,突破了传统孤立、片面和局部认识事物的缺陷,这对认清和揭示事物的本质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②关于环境法的调整对象,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环境法只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参见李爱年:《环境保护法不能直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3期;另一种观点认为环境法不仅要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还要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参见蔡守秋:《环境法学理论的要点和意义》,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4期。本文采纳后一种观点。参考文献:[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2][6]卓泽渊。法的价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3][5]刘建辉。论环境法的价值[J].河北法学,2003(2):68。[4][11][12]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17-222,48,157。[7]蔡守秋,万劲波,刘澄。环境法的伦理基础:可持续发展观-兼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思想”[J].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4):393。[8]曾珍香,顾培亮。可持续发展的系统分析与评价[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0:13-19.[9][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49。[10][15]汪劲。环境法的理念与价值追求[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12,229。[13]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我们共同的未来[M].王之佳等译。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409。[14][美]那什。自然的权利(日文版)[M].TBSburitanika,1993。[16]林娅。未来与选择[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8:153-154。[17]肖乾刚。自然资源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2:21。[18]陈茂云,马骧聪。生态法学[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0。[19]刘文燕,刘滨。生态法学的基本结构[J].现代法学,1998(6)。[20][21]郑少华。生态主义法哲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6。

对环境设计的认识论文

同学你真的是高三?

环境艺术设计是一门新兴的建立在现代环境科学研究基础上的边缘学科,也是一门尚在发展中的学科。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环境艺术设计专业的毕业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谈环境艺术设计

摘要:环境艺术设计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是二战后在欧美逐渐受到重视的,它是二十世纪工业与商品经济高度发展中,科学、经济和艺术结合的产物。它一步到位地把实用功能和审美功能作为有机的整体统一起来。

关键词:环境艺术设计

一、概述

“环境艺术”是一个大的范畴,综合性很强,大致是指环境艺术工程的空间规划,艺术构想方案的综合计划,其中包括了环境与设施计划、空间与装饰计划、造型与构造计划、材料与色彩计划、采光与布光计划、使用功能与审美功能的计划等,其表现手法也是多种多样的。著名的环境艺术理论家多伯解释道:环境设计“作为一种艺术,它比建筑更巨大,比规划更广泛,比工程更富有感情。这是一种爱管闲事的艺术,无所不包的艺术,早已被传统所瞩目的艺术,环境艺术的实践与影响环境的能力,赋予环境视觉上秩序的能力,以及提高、装饰人存在领域的能力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

现代风格是比较流行的一种风格,追求时尚与潮流,非常注重居室空间的布局与使用功能的完美结合。这种技术美学的思想是本世纪室内装饰最大的革命。现代主义也称功能主义,是工业社会的产物,起源于1919年包豪斯学派,提倡突破传统,创造革新,重视功能和空间组织,注重发挥结构构成本身的形式美,造型简洁,反对多余装饰,崇尚合理的构成工艺;尊重材料的特性,讲究材料自身的质地和色彩的配置效果;强调设计与工业生产的联系。

二、环境艺术设计之室内设计

室内设计,包括居家环境和非居家环境,非居家环境设计又被分为商业环境、办公环境、零售、展览、饭店、酒店及文教卫生等,每一个方面又都包括人体工程学、特殊环境设计、设计处理过程(设计任务策划、设计构思、设计评估、空间组织、家具布置及选择、特殊用途设计、细节设计(色彩、材料、灯光、家具设备及纺织品)。从构成世界之三大要素的自然――人――社会这三个坐标体系出发,现代设计已从产品设计拓展到环境设计,由“生存意识”进展到“环境意识”,正如加拿大建筑师阿瑟・埃利克森所说的:“环境意识就是一种现代意识”。西方国家建筑师们认为:21世纪重要发展并不是这个主义或者那个运动,而是对环境设计和景观设计的普遍认同。

记者在采访我国当代环境艺术设计专业的开拓者和学术带头人,清华大学美术学院张绮曼教授,请她对室内设计的发展新趋势进行分析。张教授认为现代室内设计大致可归纳为;环境艺术设计,它包括了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园林设计、园林广场设计、雕塑与壁画等环境艺术品设计以及室内设计。室内设计是为了满足人们生活、工作的物质要求和精神要求所进行的理想的内容环境设计,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以至于迅速发展成为一门专业性很强的、十分实用的新兴边缘科学。

三、环境艺术的内涵

设计师们认为艺术设计是艺术和技术完美结合的创造性活动。正因为这一特性,使设计师在长期的设计工作中,培养了对技术发展前沿的关注,以及对探索和创造的兴趣。无论是建筑设计师、工程师、雕塑家、画家、音乐家、灯光师、园艺家、工艺匠师等,都可把环境艺术视为己任,并且基于各自的专长,从不同角度理解“环境艺术”。

大自然是天然环境,即第一环境;城乡建筑及其建筑的室内空间是人造环境,即第二环境;园林、农场、水库之类是利用自然,略施人工的第三环境。一般意义上的环境艺术是指人造环境。

“环境艺术”中的“艺术”,是以美术为骨架的。造型、光色、尺度、比例、体重、质地等形式美,是环境艺术的基本语汇。功能、空气、声音、温度、气味等因素,也须综合考虑。因而所谓“艺术”既有视觉的,也有听觉的和嗅觉的,既是静态的,也是动态的,它是一项非合作不可的综合创造。

三、 建筑是环境艺术的主要载体和体现者。

对环境而言,建筑侧重处理自身 与第一环境的关系。(切不可理解为艺术只是建筑完成后的添加和补缀)这一特性决定了建筑师和艺术家各自的分工,也暴露了各自的才智缺憾。只有把建筑师侧重的功能和艺术家侧重的审美完整地、有机地统一起来,环境艺术才能成功。新一代的环境艺术人才,应具有综合才智,避免建筑师多注重单体,规划师不顾及细节,艺术家漠视实用与技术的通病。

环境艺术的精神是“景”与“情”的统一。“景”是指自然景观的选择和人文景观的营造,使环境融入风物,成为民族传统的缩影或现代文明的集锦。鉴于环境艺术的巨大体量,包涵的丰富信息,存在时限的相对长久性,它不啻为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最直观的表征。在环境艺术的设计与创造中,设计师们总会不失时机地输入情感,体现人情味,把造境上升至造意境,追求环境中的情调,烘托民族的风格,抑或也体现设计者的个性。

环境艺术的最高原则是人与自然的和谐融处。“人是自然之子”这句话,揭示了人与自然须臾不可分离的关系。另方面,一切建筑又都是以使人与自然相对分离和隔绝来保护人,避免人“风餐露宿”、“星月披肩”的。但凡人造环境,都意味着对自然环境的改造和破坏。环境艺术正是要在这种改善与破坏中,重建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以人为主、物以人用”。建筑造址更益于人的身心健康。型、色、声、光、气的处理均为使人愉悦;道路、楼梯、门窗要方便人的出入。家具、商场、车库、垃圾站等配套设施,也得考虑人的行为习惯。

结语

对室内设计发展前景的展望纵上所述,我们认识到,现代社会的发展使室内设计面临的课题越来越多因素化与复杂化,现代的室内设计给予未来的室内设计师是一种能力;一种创造精神;一种把握环境空间的观念和方法。

我们看到,对室内环境本质的研究就是室内环境如何体现人对环境的把握,如何创造人性化的空间。如何处理好人与环境的最佳关系。室内环境氛围的完善程度决定了人们生存空间的理想化程度。这也是21世纪赋予我们设计师的责任。为了创造人们心中理想的而又美好的室内环境,需要室内设计师与人们心灵的沟通;需要室内设计师的艰苦创造。设计以人为本,21世纪的环境设计、环境氛围必将更有诗意。

现代环境艺术设计概述

摘要:“环境艺术设计”是指通过艺术设计的方式对室内外环境进行规划、设计的一门实用艺术。环境艺术不像其他的艺术形式,并不仅仅提供艺术欣赏,而且更是一种集生活、技术与艺术为一体的艺术形式。是一门创造人类生活环境的综合的艺术和科学。从系统论的角度来看,环境艺术设计是艺术设计这个大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环境艺术设计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人类创造更加合理、更加符合人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生活空间。

关键词:环境艺术 设计

引言: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社会需求越来越丰富,这也使得环境艺术设计不能仅仅停留在实用上,在使用的基础上,还用更加重视环境艺术的艺术性、科学性以及功能性,只有兼顾这方面的要求,才能为创造出满足人们需要的环境艺术设计提供可能。

一、 环境艺术设计的本质

环境艺术设计作为人在生活世界中构造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美好生活方式的设计实践,它与人类其它的主动创造性行为一样,它不是单纯某个设计师个人行为,而是人类的共同体的行为。设计是规划未来,是规划未来的生活方式,规划人性的发展变化。环境艺术设计的本质就是要将科技与人文恰当的融合,设计规划人类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美好生活环境与方式。 环境艺术设计行业的发展应当吸收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的新成果,积极致力于将新技术、新成果运用于将低碳环保生活理念转入现实生活环境的方方面面,转变原有的发展方式和思维方式,构建集约永续的资源利用体系。以人和自然共赢为本,构建生态友好的宜居环境体系。如在景观设计中加强雨水的收集与综合利用,采用渗水路面技术,利用雨水涵养地表水源;结合建筑、绿化和沿河湿地建设雨水收集净化设施,作为绿化用水和景观补充用水。这些都结合了环境景观建设和节水的要求,选择本地适生植物类型,使得规划绿地系统建成后,除满足城市景观、休憩功能以及隔音降噪等功能外,可产生氧气,吸收二氧化碳、二氧化硫,形成滞尘带,调温当地小气候环境,并结合各项生态环保管理措施的实施,大幅度提高生态环境质量水平。

二、现代环境艺术设计的理念

现代社会及人类对客观环境设计行为的理性认识和感性思维意识的一种观念。同时也是对现代环境艺术设计活动的决策性引导和科学认识。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程中,观念和设计的认识具有着渐变性的升华。古代社会,设计活动主要为神而存在。在漫长的中世纪,设计则是以为宗教和帝王皇族们服务为其主要目的。到了近代以来,人类经历了工业革命和发展工业化大生产的历程实践。由现代文明所造成的对自然资源掠夺性索取,大量有害物质的排放,人口恶性增长,城市社区的极限扩张,生活垃圾污染等,给绿色的自然环境造成了巨大的破坏。为此只有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构建符合社会健康发展的现代环境艺术设计理念,才能不断改善现状提高生存质量,创造出物质和精神充实亦具有文化品味价值的社会生活环境。可以说这是现代科技信息化时代的今天,人类对环境艺术设计的理念和使命。后现代工业化电子信息时代的今天,人类对环境艺术设计的真正使命和作用寄托希望和期盼。环境艺术设计作为连接物质文明与精神文化的重要纽带,在改善和创造人类生活空间环境,科学处理可持续发展的难解问题,建设理想的生存环境将肩负历史的重托。因而,设计与需求、价值与观念、物质与文明、现代与未来等因素都与环境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毋庸置疑,合理设计规划空间环境、再造设计文明,提升人类生存质量和品位,已经成为现代人类社会文化活动的重点。

三、色彩在现代环境艺术设计中的作用

在环境艺术设计中,一个成功的色彩设计,可以很好地体现建筑的功能,凸显设计的个性和特色,并能成功地被人们识别和记住。例如,世界著名的澳大利亚的悉尼歌剧院,独特而优美的建筑造型运用了洁白的色彩,在蓝天和碧水的映衬下,酷似乘风破浪的帆影矗立着,以一种强大的视觉冲击力让所有见过的人都过目不忘,充分体现了环境设计中的色彩之美。

色彩本身具有一定的象征作用,特别是环境艺术设计中的色彩。人们通常通过色彩来象征一个民族的社会制度、宗教信仰以及风俗习惯。在现代环境设计中,色彩通常用来装饰,通过色彩的变换和应用对空间起到调节的作用、表达审美感受,甚至达到改善建筑物功能的目的。

色彩能够表达一定的情感,这是众所周知的。人们在看到色彩的时候,除了能够直接受到色彩的视觉冲击外,也可能在思维方面产生对环境事物和生活经验的联想,从而影响人们的心理情绪,这就是色彩的心理感觉,而这种感觉就是色彩的情感性。在进行环境设计的时候,可以巧妙地运用色彩的情感性来改变环境空间的气氛

四、中国传统装饰艺术在现代环境艺术设计中的体现

现代环境艺术设计中,因地域的不同,会展示这一地域的文化特色,山东给予世人的是温文儒雅,鲁文化的发源地,那么在城市建设和规划的过程中,环境艺术设计给予对自身文化的展现,运用现代的技术,把对地域文化的展示注入了城市的每个角落,作为省会城市,济南依托泉水的自然条件,结合自身所处的盆地的地理位置,在环境设计中,添加一些具有代表性的传统艺术,趵突泉,大明湖,黑虎泉,在每个景观处都可以看到具有现代气息的发电设备和卫生设施,但是在从建筑和整体的风格上,不论是原来的建筑的修复上,还是现在植入的各种商店和名人画仿,都有着传统的气息,最为显著的是名人故居的修复和重现,形象生动的展现了名人的生活现状,在喧闹和快节奏的生活中找到一份安宁。将中国的传统元素融合贯通,同时运用现代的艺术设计思路,互相结合,使得中国馆呈献给世界的是中国人的品质是热情而不张扬,沉稳而不狂野,让世界真正的了解中国,接受一个正在强大的中国与世界的友好的理念,中国与世界共谋发展与和平。

五、水体景观在现代环境艺术设计中的体现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灰色混凝土建筑感到疲倦,对现代景观越来越多的关注。现代景观设计的水景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水景的基本功能是人们观看,所以它必须能带来美丽,供人们美观,使所有旨在满足审美价值。景观水设计增加了人们的亲水性和休闲性。

在休闲的成人和儿童的喜悦是相同的享受。世界水溅水形式的人民公园的不同部分,是作为一个社会建设,人民充分享受冲厕,冲浪,滑水,游泳及所有水上运动。在城市中心的一条小溪,银像水柱,舞蹈和音乐喷泉,使城市人民幸福心理和精神的飞越自由。

六、自然在现代环境艺术设计中的体现

现在的环境设计越来越重视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而自然中最原始最神秘的美学存在却需要我们去深究和利用。当我在众多书籍中寻找有关大自然创造的精髓时,我发现大自然最原始最纯粹的美是曲线。自然界呈现在我们眼前的曲线形式是自然规律作用下的结果,也是美的最原始形态。

自然中的曲线不仅仅是为视觉享受而存在的,它涉及到数学、植物学、动物学、天文学、建筑学、艺术诸多学科。从某种角度来说,曲线作为自然之美能用科学的方法来总结美的规律是遵循事物的客观性,而我们的设计也是客观的反应出人和社会,更多是整个生态环境的客观存在,其中的"美”必然有共同之处。

总结:现代环境艺术设计改变并重构着人类的活动方式以及思想模式。一般地理解,环境艺术设计是对人类的生活空间进行设计。其设计需要满足人们的生理空及心理方面的感受,需要综合地处理人与人、人与环境等多方面的关系,需要在为人服务的前提下,综合解决使用功能、经济效益、舒适美观、环境氛围等种种要求。

参考文献

[1] 邬琦姝. 谈谈环境艺术设计专业的教学和发展. 宁波: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3(4) G4.

[2] 吴国盛.《让科学回归人文》. 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6(3):278.

[3] 李乐山.《设计调查》.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9.8.

网上搜些就可以用啊

对环境设计专业的认识论文

总的来说还是很好的..只要你喜欢这就好了..现在市场很需求的环境艺术是一个新兴的、边缘的、综合艺术系统工程,是一个跨学科的综合性专业,涉及美术、雕塑、装饰文化、建筑基础知识、园林艺术、人体工程学、设计流派、材料学、心理学等多个领域,无论在专业理论的广度,还是在专业技能的多样化上,都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环境艺术专业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预见性。面向当今社会,培养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是专业建设的首要目标和前提,是专业得以发展的动力。把握社会需求状况,一方面要进行需求调查,另一方面还要进行需求预测,这样才会有的放矢,依社会发展制定相应的人才培养计划,为培养适合社会需求的人才做好前期准备。提升环境品质的需求已是当代社会,更是未来社会追求的目标。目前,我国环境艺术方面建设的层面主要是在室内设计和装饰、装修等内容上,环境艺术教育也侧重于此。但随着时代发展,环境艺术设计的内容将大大扩展,涉及的范围也将更加广阔,展望未来,培养新时代需要的设计人才是环境艺术设计教育的目标。2.系统性。环境艺术设计是一项极其综合的系统性行为,包含着与之相关的若干子系统。它集功能、艺术与技术于一体,涉及艺术和科学两大领域的许多学科内容,具有多学科交叉、渗透、融合的特点。系统性特点和要求,要有与之相适应的教育内容体系。如何能培养出知识面宽,综合素质强,具有整体思维能力的环境艺术设计人才,是制定专业建设计划思考的重点。3.特色性。这里所谈及的“特色”是指办学特色。就环境艺术设计专业建设而言,不同性质、基础的学校都有各自发展方向和目标。建筑类院校发展这一专业具有更广阔的可能性和前途。从行业发展和管理的角度看,环境艺术是建筑系统中的一部分。从建筑学科群的角度,环境艺术设计被包含在这个大家庭之中,所以在建筑院校中发展环境艺术设计专业得天独厚。鉴于以上特点并结合其它专业特点,建设以建筑学为依托,侧重于建筑内环境设计、建筑外环境设计、公共艺术设计研究和教学的环境艺术设计专业,构成高职院校开办环境艺术设计专业的独特办学特色。4.创造性。创造是设计的灵魂。环境艺术设计是创造对人的生活环境进行规划和提出方案的思考。设计教育中不能只满足于设计方法和技艺的传授,在艺术和设计之中,创造是它的主要特征,也是生命活力之所在。在课程建设和教学上,要充分强调创造性的特点,树立以培养学生创造性的思维方法、解放学生的创造力为主线的设计教育思想。5.适应性。在环境艺术设计方面,它所涉及的范围应该远比现在广泛的多,围绕着建筑环境,小到一个标志设计,大到环境景观设计,都将是环境艺术设计师所要面对的工作。对知识面、知识结构的要求将更高,它需要有相应的能力来适应并担负起这样的社会角色和责任。社会的需求就是学校培养人才的目标和方向。面对未来的人才市场,要求具备较强的适应性,这种适应性来自扎实的基础知识和较广的专业知识面。抓住环境艺术设计涉及面广,要求设计者适应性强这样的特点,高职院校在制定教学内容和培养计划时要充分认识这一点,结合其专业的特点制定有效可行的教学计划。

环境艺术设计是一门新兴的建立在现代环境科学研究基础上的边缘学科,也是一门尚在发展中的学科。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环境艺术设计专业的毕业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谈环境艺术设计

摘要:环境艺术设计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是二战后在欧美逐渐受到重视的,它是二十世纪工业与商品经济高度发展中,科学、经济和艺术结合的产物。它一步到位地把实用功能和审美功能作为有机的整体统一起来。

关键词:环境艺术设计

一、概述

“环境艺术”是一个大的范畴,综合性很强,大致是指环境艺术工程的空间规划,艺术构想方案的综合计划,其中包括了环境与设施计划、空间与装饰计划、造型与构造计划、材料与色彩计划、采光与布光计划、使用功能与审美功能的计划等,其表现手法也是多种多样的。著名的环境艺术理论家多伯解释道:环境设计“作为一种艺术,它比建筑更巨大,比规划更广泛,比工程更富有感情。这是一种爱管闲事的艺术,无所不包的艺术,早已被传统所瞩目的艺术,环境艺术的实践与影响环境的能力,赋予环境视觉上秩序的能力,以及提高、装饰人存在领域的能力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

现代风格是比较流行的一种风格,追求时尚与潮流,非常注重居室空间的布局与使用功能的完美结合。这种技术美学的思想是本世纪室内装饰最大的革命。现代主义也称功能主义,是工业社会的产物,起源于1919年包豪斯学派,提倡突破传统,创造革新,重视功能和空间组织,注重发挥结构构成本身的形式美,造型简洁,反对多余装饰,崇尚合理的构成工艺;尊重材料的特性,讲究材料自身的质地和色彩的配置效果;强调设计与工业生产的联系。

二、环境艺术设计之室内设计

室内设计,包括居家环境和非居家环境,非居家环境设计又被分为商业环境、办公环境、零售、展览、饭店、酒店及文教卫生等,每一个方面又都包括人体工程学、特殊环境设计、设计处理过程(设计任务策划、设计构思、设计评估、空间组织、家具布置及选择、特殊用途设计、细节设计(色彩、材料、灯光、家具设备及纺织品)。从构成世界之三大要素的自然――人――社会这三个坐标体系出发,现代设计已从产品设计拓展到环境设计,由“生存意识”进展到“环境意识”,正如加拿大建筑师阿瑟・埃利克森所说的:“环境意识就是一种现代意识”。西方国家建筑师们认为:21世纪重要发展并不是这个主义或者那个运动,而是对环境设计和景观设计的普遍认同。

记者在采访我国当代环境艺术设计专业的开拓者和学术带头人,清华大学美术学院张绮曼教授,请她对室内设计的发展新趋势进行分析。张教授认为现代室内设计大致可归纳为;环境艺术设计,它包括了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园林设计、园林广场设计、雕塑与壁画等环境艺术品设计以及室内设计。室内设计是为了满足人们生活、工作的物质要求和精神要求所进行的理想的内容环境设计,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以至于迅速发展成为一门专业性很强的、十分实用的新兴边缘科学。

三、环境艺术的内涵

设计师们认为艺术设计是艺术和技术完美结合的创造性活动。正因为这一特性,使设计师在长期的设计工作中,培养了对技术发展前沿的关注,以及对探索和创造的兴趣。无论是建筑设计师、工程师、雕塑家、画家、音乐家、灯光师、园艺家、工艺匠师等,都可把环境艺术视为己任,并且基于各自的专长,从不同角度理解“环境艺术”。

大自然是天然环境,即第一环境;城乡建筑及其建筑的室内空间是人造环境,即第二环境;园林、农场、水库之类是利用自然,略施人工的第三环境。一般意义上的环境艺术是指人造环境。

“环境艺术”中的“艺术”,是以美术为骨架的。造型、光色、尺度、比例、体重、质地等形式美,是环境艺术的基本语汇。功能、空气、声音、温度、气味等因素,也须综合考虑。因而所谓“艺术”既有视觉的,也有听觉的和嗅觉的,既是静态的,也是动态的,它是一项非合作不可的综合创造。

三、 建筑是环境艺术的主要载体和体现者。

对环境而言,建筑侧重处理自身 与第一环境的关系。(切不可理解为艺术只是建筑完成后的添加和补缀)这一特性决定了建筑师和艺术家各自的分工,也暴露了各自的才智缺憾。只有把建筑师侧重的功能和艺术家侧重的审美完整地、有机地统一起来,环境艺术才能成功。新一代的环境艺术人才,应具有综合才智,避免建筑师多注重单体,规划师不顾及细节,艺术家漠视实用与技术的通病。

环境艺术的精神是“景”与“情”的统一。“景”是指自然景观的选择和人文景观的营造,使环境融入风物,成为民族传统的缩影或现代文明的集锦。鉴于环境艺术的巨大体量,包涵的丰富信息,存在时限的相对长久性,它不啻为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最直观的表征。在环境艺术的设计与创造中,设计师们总会不失时机地输入情感,体现人情味,把造境上升至造意境,追求环境中的情调,烘托民族的风格,抑或也体现设计者的个性。

环境艺术的最高原则是人与自然的和谐融处。“人是自然之子”这句话,揭示了人与自然须臾不可分离的关系。另方面,一切建筑又都是以使人与自然相对分离和隔绝来保护人,避免人“风餐露宿”、“星月披肩”的。但凡人造环境,都意味着对自然环境的改造和破坏。环境艺术正是要在这种改善与破坏中,重建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以人为主、物以人用”。建筑造址更益于人的身心健康。型、色、声、光、气的处理均为使人愉悦;道路、楼梯、门窗要方便人的出入。家具、商场、车库、垃圾站等配套设施,也得考虑人的行为习惯。

结语

对室内设计发展前景的展望纵上所述,我们认识到,现代社会的发展使室内设计面临的课题越来越多因素化与复杂化,现代的室内设计给予未来的室内设计师是一种能力;一种创造精神;一种把握环境空间的观念和方法。

我们看到,对室内环境本质的研究就是室内环境如何体现人对环境的把握,如何创造人性化的空间。如何处理好人与环境的最佳关系。室内环境氛围的完善程度决定了人们生存空间的理想化程度。这也是21世纪赋予我们设计师的责任。为了创造人们心中理想的而又美好的室内环境,需要室内设计师与人们心灵的沟通;需要室内设计师的艰苦创造。设计以人为本,21世纪的环境设计、环境氛围必将更有诗意。

现代环境艺术设计概述

摘要:“环境艺术设计”是指通过艺术设计的方式对室内外环境进行规划、设计的一门实用艺术。环境艺术不像其他的艺术形式,并不仅仅提供艺术欣赏,而且更是一种集生活、技术与艺术为一体的艺术形式。是一门创造人类生活环境的综合的艺术和科学。从系统论的角度来看,环境艺术设计是艺术设计这个大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环境艺术设计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人类创造更加合理、更加符合人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生活空间。

关键词:环境艺术 设计

引言: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社会需求越来越丰富,这也使得环境艺术设计不能仅仅停留在实用上,在使用的基础上,还用更加重视环境艺术的艺术性、科学性以及功能性,只有兼顾这方面的要求,才能为创造出满足人们需要的环境艺术设计提供可能。

一、 环境艺术设计的本质

环境艺术设计作为人在生活世界中构造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美好生活方式的设计实践,它与人类其它的主动创造性行为一样,它不是单纯某个设计师个人行为,而是人类的共同体的行为。设计是规划未来,是规划未来的生活方式,规划人性的发展变化。环境艺术设计的本质就是要将科技与人文恰当的融合,设计规划人类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美好生活环境与方式。 环境艺术设计行业的发展应当吸收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的新成果,积极致力于将新技术、新成果运用于将低碳环保生活理念转入现实生活环境的方方面面,转变原有的发展方式和思维方式,构建集约永续的资源利用体系。以人和自然共赢为本,构建生态友好的宜居环境体系。如在景观设计中加强雨水的收集与综合利用,采用渗水路面技术,利用雨水涵养地表水源;结合建筑、绿化和沿河湿地建设雨水收集净化设施,作为绿化用水和景观补充用水。这些都结合了环境景观建设和节水的要求,选择本地适生植物类型,使得规划绿地系统建成后,除满足城市景观、休憩功能以及隔音降噪等功能外,可产生氧气,吸收二氧化碳、二氧化硫,形成滞尘带,调温当地小气候环境,并结合各项生态环保管理措施的实施,大幅度提高生态环境质量水平。

二、现代环境艺术设计的理念

现代社会及人类对客观环境设计行为的理性认识和感性思维意识的一种观念。同时也是对现代环境艺术设计活动的决策性引导和科学认识。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程中,观念和设计的认识具有着渐变性的升华。古代社会,设计活动主要为神而存在。在漫长的中世纪,设计则是以为宗教和帝王皇族们服务为其主要目的。到了近代以来,人类经历了工业革命和发展工业化大生产的历程实践。由现代文明所造成的对自然资源掠夺性索取,大量有害物质的排放,人口恶性增长,城市社区的极限扩张,生活垃圾污染等,给绿色的自然环境造成了巨大的破坏。为此只有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构建符合社会健康发展的现代环境艺术设计理念,才能不断改善现状提高生存质量,创造出物质和精神充实亦具有文化品味价值的社会生活环境。可以说这是现代科技信息化时代的今天,人类对环境艺术设计的理念和使命。后现代工业化电子信息时代的今天,人类对环境艺术设计的真正使命和作用寄托希望和期盼。环境艺术设计作为连接物质文明与精神文化的重要纽带,在改善和创造人类生活空间环境,科学处理可持续发展的难解问题,建设理想的生存环境将肩负历史的重托。因而,设计与需求、价值与观念、物质与文明、现代与未来等因素都与环境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毋庸置疑,合理设计规划空间环境、再造设计文明,提升人类生存质量和品位,已经成为现代人类社会文化活动的重点。

三、色彩在现代环境艺术设计中的作用

在环境艺术设计中,一个成功的色彩设计,可以很好地体现建筑的功能,凸显设计的个性和特色,并能成功地被人们识别和记住。例如,世界著名的澳大利亚的悉尼歌剧院,独特而优美的建筑造型运用了洁白的色彩,在蓝天和碧水的映衬下,酷似乘风破浪的帆影矗立着,以一种强大的视觉冲击力让所有见过的人都过目不忘,充分体现了环境设计中的色彩之美。

色彩本身具有一定的象征作用,特别是环境艺术设计中的色彩。人们通常通过色彩来象征一个民族的社会制度、宗教信仰以及风俗习惯。在现代环境设计中,色彩通常用来装饰,通过色彩的变换和应用对空间起到调节的作用、表达审美感受,甚至达到改善建筑物功能的目的。

色彩能够表达一定的情感,这是众所周知的。人们在看到色彩的时候,除了能够直接受到色彩的视觉冲击外,也可能在思维方面产生对环境事物和生活经验的联想,从而影响人们的心理情绪,这就是色彩的心理感觉,而这种感觉就是色彩的情感性。在进行环境设计的时候,可以巧妙地运用色彩的情感性来改变环境空间的气氛

四、中国传统装饰艺术在现代环境艺术设计中的体现

现代环境艺术设计中,因地域的不同,会展示这一地域的文化特色,山东给予世人的是温文儒雅,鲁文化的发源地,那么在城市建设和规划的过程中,环境艺术设计给予对自身文化的展现,运用现代的技术,把对地域文化的展示注入了城市的每个角落,作为省会城市,济南依托泉水的自然条件,结合自身所处的盆地的地理位置,在环境设计中,添加一些具有代表性的传统艺术,趵突泉,大明湖,黑虎泉,在每个景观处都可以看到具有现代气息的发电设备和卫生设施,但是在从建筑和整体的风格上,不论是原来的建筑的修复上,还是现在植入的各种商店和名人画仿,都有着传统的气息,最为显著的是名人故居的修复和重现,形象生动的展现了名人的生活现状,在喧闹和快节奏的生活中找到一份安宁。将中国的传统元素融合贯通,同时运用现代的艺术设计思路,互相结合,使得中国馆呈献给世界的是中国人的品质是热情而不张扬,沉稳而不狂野,让世界真正的了解中国,接受一个正在强大的中国与世界的友好的理念,中国与世界共谋发展与和平。

五、水体景观在现代环境艺术设计中的体现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灰色混凝土建筑感到疲倦,对现代景观越来越多的关注。现代景观设计的水景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水景的基本功能是人们观看,所以它必须能带来美丽,供人们美观,使所有旨在满足审美价值。景观水设计增加了人们的亲水性和休闲性。

在休闲的成人和儿童的喜悦是相同的享受。世界水溅水形式的人民公园的不同部分,是作为一个社会建设,人民充分享受冲厕,冲浪,滑水,游泳及所有水上运动。在城市中心的一条小溪,银像水柱,舞蹈和音乐喷泉,使城市人民幸福心理和精神的飞越自由。

六、自然在现代环境艺术设计中的体现

现在的环境设计越来越重视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而自然中最原始最神秘的美学存在却需要我们去深究和利用。当我在众多书籍中寻找有关大自然创造的精髓时,我发现大自然最原始最纯粹的美是曲线。自然界呈现在我们眼前的曲线形式是自然规律作用下的结果,也是美的最原始形态。

自然中的曲线不仅仅是为视觉享受而存在的,它涉及到数学、植物学、动物学、天文学、建筑学、艺术诸多学科。从某种角度来说,曲线作为自然之美能用科学的方法来总结美的规律是遵循事物的客观性,而我们的设计也是客观的反应出人和社会,更多是整个生态环境的客观存在,其中的"美”必然有共同之处。

总结:现代环境艺术设计改变并重构着人类的活动方式以及思想模式。一般地理解,环境艺术设计是对人类的生活空间进行设计。其设计需要满足人们的生理空及心理方面的感受,需要综合地处理人与人、人与环境等多方面的关系,需要在为人服务的前提下,综合解决使用功能、经济效益、舒适美观、环境氛围等种种要求。

参考文献

[1] 邬琦姝. 谈谈环境艺术设计专业的教学和发展. 宁波: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3(4) G4.

[2] 吴国盛.《让科学回归人文》. 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6(3):278.

[3] 李乐山.《设计调查》.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9.8.

环境艺术设计论文Research of Environment Art Design’s Trend姓名:张小玲学号:134181034系别:数字媒体与艺术系专业:图形图像制作1/6目录内容摘要1. 环境艺术设计概述1.1环境艺术―整合的关系艺术1.1.1 环境艺术与建筑的关系2. 人.环境.自然2.1自然与人2.2环境与人3. 环境艺术的比较研究3.1自然主义―现代环境艺术设计的倾向3.2“自然主义”的仿生化倾向3.3“自然主义”的生态化、智能化、地区化倾向结语致谢2/6内容摘要本文旨在探讨环境艺术设计在现代社会科学技术发展趋势下的走向,从分析环境艺术设计的整合关系入手,探索该学科的整体性和多元化的发展特点, 研究的内容涉及美学、心理学、生理学等范畴,并以全新的视角有比较、有选则地通过与邻近学科类比的方法,以寻求改善环境艺术设计的新途径。全文共分三章:第一章 提出环境设计与城市建筑是有机整体;第二章 综述人与环境、自然、人居空间与人的关系,及设计中对美学、心理学的要求。以及人体工程学在现代环境艺术设计中的重要性及功用。第三章 以纵向、横向对比的方法对环境艺术的发展进行深入地探讨。关键词:环境艺术设计; 建筑; 人; 环境 ;自然1.环境艺术设计概述环境艺术所包含的内容并非一般意义上的自然环境,而是指经过艺术加工的环境。就环境本身而言,可将其分为自然环境、园林环境、建筑环境(室内环境和室外环境)。环境艺术几乎包罗了所有具备物质形态的环境要素。人类的环境艺术设计史从原始社会起,原始部族为了生存和信仰的需要,同时也为了表达自己对神的崇拜和理想的追求,建造了一些至今还没有被我们完全理解的纪念物,为人类留下了光辉灿烂的艺术遗产。人类的生存不能脱离环境而存在,并不断地受到周围环境的影响,时时刻刻地都处于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的包容之中,因此从周围环境中获取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的同时,要在生活实践中不断地利用和改造环境同时还要保护环境,使其可持续发展。1.1 环境艺术——整合的关系艺术1.1.1环境艺术与建筑的关系环境艺术与建筑的关系涉及到建筑学、城市规划、美学诸多学科的和谐统一,它们之间具有相关性、依存性和层次性的特点。作为艺术创作的心理学基础,被广泛接受的是格式塔心理学,“整体”的概念是其核心内容。因此建筑的设计职能不仅在于创造某一具体形象,还要与环境相结合,追求整体的统一。2.人·环境·自然人原本就是自然界的一部分,天性使得人永远追求“天人合一”的理想,生理与心理需求本身也是天的一部分,个人的个性化需求的满足使得“以人为本”的设计思想真正成3/6 为可能的现实。2.1 自然与人人是从自然界进化而来的,是自然界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时人与自然又相互依存;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交换是人生存的前提条件;人类通过人工环境的塑造,从自然中界定了自己的活动范围。人类对大自然充满了热爱,在人类对自然加以利用和诠释的过程中,使环境更具意义,从而更适宜人类的生活需要。人们生活的世界,是一个人化的自然界。2.2 环境与人有日益明显的迹象表明,人类消耗自然资源和排放废物的规模在超过自我更新的能量。时至今日,我们所生存的这个空间正面临毁灭自己的危险。主要原因在于人口太多而自然资源不足所造成的。城市发展的这种形势,既对自然系统有压力,同时在创造适合于人居住的环境方面,也使人不能够满意,所以要在人类居住空间的整体环境的规划和政策上加以改进,使整个城市系统成为人类可以居住的环境。德国动物学家海克尔(E.H.Haeckel,1834-1919)提出生态学(ecology)的概念,他指出:“我们把生态学理解为关于有机体与周围环境关系的全部科学,进一步可以把全部生存条件考虑在内”。以此为基础,从动植物为主体开始,逐渐转向人类本身。城市实质上是一个复杂的生态系统。在城市的建筑环境系统中,居住者与城市环境相互影响和作用。3. 环境艺术的比较研究3.1 自然主义―现代环境艺术设计的倾向环境艺术从现代主义、后现代主义到晚期现代主义,发展为以人为核心的设计理念,人与自然的对立矛盾没有得到彻底的解决。我们从环境艺术的动态发展过程中可以看出,全球意识取代人本意识成为人类的唯一选择。自然的关系从人居环境扩展到自然环境,从而恢复人与自然的互敬,运用适宜技术营造一种“自然设计”共生的人居环境,从人性设计走向自然设计是未来环境艺术设计发展的必然趋势。3.2“自然主义”的仿生化设计倾向仿生化是以高科技技术为手段,将生物界某些外部形式,内部结构与自然环境共生繁衍的特殊规律;以生态美学的法则应用到设计中,使设计形态在结构功能具有生物的多样性特征,从而达到人与自然融为一体的目的。仿生化设计是一种生物模拟的方法:从生物现象和过程中抽取出适宜于技术系统的原理和结构,作为创作的重要途径之一,如柏克斯顿(J.Paxton 1803―1865)为伦敦国际博览会会场而兴建的水晶宫,是受到王莲叶子的启示,用钢架和玻璃建成的。3.3“自然主义”的生态化、智能化、地区化倾向生态化反映了可持续发展的基本精神,其表层的含义就是在现有条件下,以最少的能耗获得最大的社会发展,以确保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实现人与自然的“天人合一”梦想。生态化的理念反映了大地的一种伦理责任;以地方材料、传统技术的构筑方式来反映地区气候、地域文化。反映自然景观的地区化设计,更尊重生态环境与人文景观的整合,可以4/6消解外来文化与本土文化的冲突,从而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智能化作为高技术的进一步延伸,为解决人口爆炸提供了可能,传统空间的要领将不复存在,虚拟技术将使人类逐步向分散化的聚落扩散。在这种趋势中,人类的家园将坐落于自然景区内,人们即能与世界联系,与自然的关系更加亲睦。地区化和生态化体现了低技术的后现代主义思潮的纵深的衍生;智能化反映了高技术的晚期现代主义思潮向未来的演变,这是后现代主义思潮以低技术的地区化来适应自然,与晚

环境设计是指对于建筑室内外的空间环境,通过艺术设计的方式进行整合设计的一门实用艺术。环境艺术所涉及的学科很广泛,包括建筑学、城市规划学、人类工程学、环境心理学、设计美学、社会学、文学、史学、考古学、宗教学、环境生态学、环境行为学等学科。

环境设计通过一定的组织、围合手段、对空间界面(室内外墙柱面、地面、顶棚、门窗等)进行艺术处理,运用自然光、人工照明、家具、饰物的布置、造型等设计语言。

以及植物花卉、水体、小品、雕塑等的配置,使建筑物的室内外空间环境体现出特定的氛围和一定的风格,来满足人们的功能使用及视觉审美上的需要。

培养要求

环境设计专业是一个跨学科的综合性专业,主要培养面向园林与建筑企业的具有园林规划设计、园林植物配置与造景设计、园林工程施工、室内外装饰设计、空间设计等方面的能力,并具备创新设计的基本素质和综合职业能力的。

牢固掌握城市园林专业必须的专业文化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从事城市园林设计、建筑、管理、经营、销售及生产等工作的高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主要开设于土建类专业为特色的院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环境艺术设计

对经济法的认识论文

改革开放以来,个人独资企业在我国得到了迅猛发展,现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出台之后,1999年8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 次会议又通过了个人独资企业法,这标志着我国市场经济三大基本企业形态均已确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法律框架初具规模。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定位独资企业即一个人单独投资设立的企业。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虽然独资企业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但美国、加拿大并无专门的独资企业法,对独资企业的法律范散见于宪法以及税收、专卖、合同和破产等方面的法律中[1],独资企业这个术语甚至在德国是闻所未闻的[2],他们对独资企业是根据民法和商事法律来调整的。因为他们认为个体完全控制着企业,没有企业内部的其它组成成分的利益可以考虑,这种类型的商事企业并不使个人免于任何责任,这样,没有必要单独立法以调整独资企业的组织和运营[3].我国是从企业形态的角度来构筑市场主体法律框架的,有法可依的法制要求使与公司、合伙企业并存的独资企业必须有相应的法律规范。有人认为,国有企业、合作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组织包括由国有和合作制主体控制的各种经济组织,是根据经济法的主体制度成立的,其他经济活动主体则多是依民法和行政法设立的[4]. 这种将非公有制企业主体与公有制企业主体人为割裂开来的观点是不足取的。因为市场经济不分公、私,各种主体一律平等。我国关于市场主体的立法体制已经逐步摒弃了计划经济时代的立法模式,公司、合伙、独资企业主体法律体制在我国的建立,已经做出了明确的结论。我国在立法过程中关于独资企业的法律定位,因对“独资”的理解不同而认识不一。主要有三种观点:(1)“一个投资主体”说。 认为凡一人或一个投资主体开办的企业,均纳入独资企业法调整,其中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独资企业,换言之,可将中国现有的非公司形态的国有独资企业、集体独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独资企业及有门点的个体工商户(俗称座商)均纳入独资企业法调整[5].此观点为广义说。(2)“一个自然人投资”说。认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企业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的企业,分为私营独资企业和全部资本由一个外国人投资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6]. 这可称为狭义说。(3)“限定的单个自然人投资”说。 仅把独资企业限定在单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企业范围内,而将无固定场所的临时摊贩或沿街叫卖者及无相应从业人员的家庭手工业者排除在外[7]. 此为在狭义基础上的限定说。上述第一种观点,以投资形式为界定标准,主张所有独资设立的企业都纳入独资企业法调整,理论上正确,也比较理想。但我国的国有独资企业、集体所有制独资企业比较复杂,如此立法与现行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镇企业法等难以协调,为此,有人认为应有一个过渡期,主张先对自然人单独投资设立的企业进行规范,将私营独资企业和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自然人单独投资在中国设立的企业作为调整范围[7 ](p35)。而刚颁布的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显然采取了严格的“限定”说。该法较草案增加了“个人”的限制词并在法律定义中将其明确为自然人,把法人排除在独资企业之外;其附则规定“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本法”,又将外国人予以排除。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法对独资企业是有相当限制的。根据该法第2条定义规定,“个人独资企业, 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笔者认为,我国法律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定位包含以下内容:第一,“独资”指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企业,投资的“自然人”仅指中国人,不包括外商。如果外国自然人单独投资在我国设立企业,应当适用外资企业法,属于外商独资企业。那么香港、澳门、台湾的单个自然人可否成为我国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呢?笔者认为不可。我国实行一国两制,依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85条的规定,这些地区的个人以及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在大陆设立全部资本为其所有的企业,要参照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办理。在审判实践中,涉港、澳、台案件也都是参照涉外案件的有关规定审理的。因此,港、澳、台同胞在我国境内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也不适用个人独资企业法,而是参照有关外商独资企业的规定办理。第二,投资以及企业所得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即企业的主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显著特征是个人所有制企业,投资人的投资以及企业所得收益均归个人所有,投资人享有企业财产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同时,投资人也是企业的负责人和代表人,享有企业的经营权和管理权。当然,他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其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企业事务形成委托合同关系,依法应与委托人或聘用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如果因授权不明造成善意第三人利益损害时,应承担民事责任,受托人明知授权不明而实施所委托行为的,负连带责任。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聘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个人独资企业非法人组织,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不是法人,它的民事权利与义务由投资人即企业的主人享有和承担,并且投资人还要以自己的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虽然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相似,但一人公司为企业法人,公司以企业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出资人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我国法律没有一人公司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因此,个人独资企业资本再多、人员再众、规模再大,也只能是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成为公司。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是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避免了一人公司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可能,从而也省却了法院在案件审理时运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麻烦。第四,该企业是设立在中国境内的一个市场经营实体,不包括个体摊贩和无必要从业人员的个体工商户。所谓“在中国境内设立”,是指在我国的国境和边境内设立,排除了国境线外的外国和与港、澳、台划定边界的港、澳、台一方。所谓“经营实体”,是指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组织,含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以及必要的从业人员。这些条件的要求,将个人独资企业与公民经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区别开来。对于那些资金雄厚,颇具规模,已经摆脱了摆摊设点、流动销售经营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如果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条件的,应当允许他们转为个人独资企业。至于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为私营企业”的规定, 没有科学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没有明确规定,因此雇工人数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衡量标准,但“必要的从业人员”尚需有关机关作出解释,以使司法实践有可操作的圭臬。二、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民事责任(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民事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因其投资主体的单一性和业主对企业控制的单独性,决定了法律将业主人格与其独资企业人格视为一体[6](p283), 但个人独资企业与其业主毕竟不能等同。作为出资人,他投入独资企业的财产是有定数的,按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在他设立独资企业时就申报和明确了出资额,并可作为独资企业的注册资金。其投资可以是他的全部财产,也可以是他个人全部财产的部分;其独资企业的收益也不一定是他的全部收益。因此业主的人格与独资企业的人格只能“视为”一体,而不能在二者之间划等号。而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来讲,其财产是相对固定的,与业主的个人财产有区别,即投资人的出资和独资企业的收益为独资企业的财产。因而,当个人独资企业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时,要以其企业的全部财产予以清偿,不足清偿时,由出资人以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实际上,个人独资企业本身是非法人组织,它没有自己的财产,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就是投资人(业主)的财产,与其说独资企业承担民事责任,不如说投资人(业主)承担民事责任确切,说独资企业承担责任只是一种习惯而已。对此观点,笔者在以下的叙述中不再重复。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其财产用于清偿企业债务,清偿顺序如下:(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 )其他债务。前一顺序没有清偿的,后一顺序不得清偿;同一顺序的,按照比例清偿;不足清偿的,由投资人以其他个人财产清偿。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4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其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二)投资人的“无限责任”投资人对独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是独资企业的显著特点,也是各国立法的通例。其无限责任,是指当独资企业财产不足清偿企业债务时,投资人以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直至全部清偿,若不能全部清偿则个人亦破产。我国目前不实行个人破产制度,若个人财产仍不足清偿,以后也无能力清偿的,则成为无法执行的“死债”,往往被免除清偿责任。但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若是家庭经营的,要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而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8条的规定不同,要“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就有了时间上和形式上的限定。在时间上,限定于申请设立企业登记时,而不是其后实践意义上的家庭经营。在形式上,限定于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财产出资,明确的方式通常在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中载明,或者在有关的证明文件中注明。如果不能提供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确切证明的,司法机关在处理纠纷时不能用其家庭共有财产清偿个人独资企业债务。就是说,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要注意范围,不能不加限制地把其家庭共有财产用来承担个人的无限责任。投资人对企业债务的无限责任,还体现在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中。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0条规定,清算期间,在未按法定顺序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第42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间隐匿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依法追回其财产,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即使在企业解散后,投资人仍在一定条件下承担无限清偿责任。该法第28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 该责任消灭。”这里的“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 该责任消灭”应为债权人行使权利的除斥期间,用“责任消灭”的措辞似有不妥。在投资人的财产性法律责任中,还有一个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冲突协调问题。投资人的财产是有限的,如果既有民事赔偿责任,又有罚款、罚金或没收财产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如何处理?个人独资企业法第43条规定:“投资人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就确立了投资人财产性法律责任的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根据这个原则,投资人的财产足以承担各项法律责任时,分别承担;不足承担各项法律责任时,民事赔偿责任优先承担。如果不同的司法机关分别对投资人作出财产性法律责任的裁决,也要按此原则处理,即使先作出行政、刑事裁决的,也不能置民事债权人利益于不顾,其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处理机关可依据该条规定与其他司法机关协调,先行用投资人的个人财产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三)受委托或被聘用管理企业事务人员的民事责任个人独资企业一般比个体工商户规模大,有些还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为生产经营的需要,投资人往往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企业事务。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9条第3款的规定, “受委托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该法第20条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二)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三)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四)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五)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七)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八)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九)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那么,受委托或被聘用管理企业事务的人员如果违反合同义务,从事了法律禁止的行为,给投资人及个人独资企业造成损害,如何承担民事责任呢?个人独资企业法在法律责任一章作了两条规定。第一,受托人或被聘用人违反合同的损害赔偿责任。该法第38条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该条规定的责任属于违约责任,但该违约责任的承担是有条件的:一是违反与投资人订立的管理企业事务的合同;二是管理企业事务的行为;三是给投资人造成损害。三个条件须同时具备,否则,受托人或被聘用人不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第二,受托人或被聘用人侵犯企业财产权益的责任。在企业事务管理中,可能发生受托人及被聘用人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侵占企业的财产或利益,为此,该法第46条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违反本法第20条规定,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益的,责令退还侵占的财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规定的民事责任方式,一是退还,二是赔偿。当该企业财产或利益仍存在的,用责令退还的责任方式;但该财产或利益不复存在的,用赔偿损失的责任方式;如果退还了财产还有其他损失的,则可与赔偿损失的责任方式并用。另外,该法第40条“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没有像第43条那样规定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冲突协调问题,笔者认为,不能套用第43条的规定。因为投资人的民事责任一般是对企业外部而言的,法律要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债权优先受偿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立法价值取向也已适应世界潮流,由国家本位向个人本位转变,该条是一个体现。而受托人或被聘用人与投资人是企业内部关系,受托人或被聘用人利用企业事务管理之便从事违法犯罪行为,投资人负有失察责任,由投资人承担因此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是应当的,有利于企业的科学管理和市场经济秩序的完善,投资人无权因受托人或被聘用人而招致的财产性刑事责任向受托人或被聘用人追偿损失,即使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也应不予支持。

认识经济法论文2000字篇2 论经济法中社会中间层的地位和作用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中涌现出了一批不同于政府与企业的组织,这些组织独立于政府与市场之间,为政府干预市场、市场影响政府以及市场之间相互联系起到中介作用,它就是社会中间层,其产生得益于物质生产关系的变动,已经逐渐受到了尊重与理解。 一、社会中间层是作为经济法主体的适格性 经济法主体区别于民法主体以及行政法主体。根据角色理论,同一主体,由于受不同的法律规制,因而其角色可能会不同。中间层根据其角色的不同可以分为民法上的主体也可以分为行政法上的主体,也可以分为经济法上的主体。但根据社会中间层的双重属性可以得知其划分为民法主体或者行政法主体是有理论上的缺陷的,因此我们把社会中间层定义为经济法上的主体。 1、社会中间层的产生与经济法的兴起具有相似性 经济法是在政府失灵以及市场失灵“双重失灵”的背景下产生的,这种“失灵”主要表现为:宏观经济不稳定、微观经济低效率、社会分配不公。而社会中间层也产生于市场失灵以及政府失灵导致对于一些问题无法及时处理的情况下,其产生主要用于解决“双重失灵”所带来的社会经济问题,这种产生的背景也完全符合经济法所追求的平衡个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增长、保障效率与公平、协调经济发展的目标,因此二者具有相似性。 2、两者都注重追寻社会公共利益 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以追求社会公共利益为主要价值观念,以社会本位作为其基本立场和归宿。社会中间层作为从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中分离出来的群体,具有很强的公正公平性。两者都注重追求社会公共利益为主要目标,均具有很强的社会正义性。 3、经济法与社会中间层都具有缓冲作用,都发挥着媒介作用 经济法是介于公法与私法之间的第三法域,伴随着政府与市民社会的联系加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的不断完善,传统的私法以及公法对众多的主体已经无法进行调整,因此作为第三种法域的经济法即应运而生,经济法的出现更适应时代的发展趋势,更能在政府与市场、政府与市民社会、市场与市场之间起到良好的“润滑剂”的功能,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对不可避免的社会矛盾也起到了缓冲作用。 二、社会中间层的类型化分析 1、经济管理主体 经济管理主体,主要是指依据宪法和行政法设立,由宪法和行政法明确其性质、职能、任务、隶属关系等,承担决策、协调、执行、监督等国民经济管理职能的组织或机构。该类主体是管理性与经济性的结合,不仅其管理对象具有强烈的经济性,而且其管理手段也具有强烈的经济性。当然,经济管理中不应当排除权力机关与司法机关。 2、社会中间层 社会中间层是指独立于政府与市场主体,为政府干预市场、市场影响政府和市场主体之间相互联系起中介作用的主要团体。主要包括:行业中介性组织、特殊资格的企业以及其他中介组织,这些组织根据法律的规定以及特定机关的授权,享有一定的经济权限,并在权限范围内进行协调与管理。 3、市场主体 市场主体是指经营者、劳动者以及消费者等社会经济活动的基本参加者。市场主体是国民经济活动的基本单元,国家的经济管理活动最终通过他们的行为最终得以实现。 三、社会中间层的功能分析 1、分离于政府的功能 (1)公共服务功能。社会中间层主体种类繁多,提供的服务也是多种多样。就其存在的活动空间而言,他们的公共服务主要分布在经济鉴证、环境保护、权益保护、社区服务、经济中介等领域。其基本职能主要是:资产评估、消费者权益保护、社区服务、经济中介等方面。以美国加工商协会为例,其功能主要表现为:它承担着教育培训、科研、食品检验、产业规划、法律咨询、国际合作、商业保险、市场开拓等方面的大量工作,为企业提供各种服务,使其受到很好地发展。 社会中间层的这些职能与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职能还是有所不同的,最大的不同主要体现在其自发性,社会中间层会自发组织社会活动项目以保障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是一种民间的自发性组织或者社会团体。但是其保护的利益却没有政府社会保障的范围广。 (2)社会保障功能。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资源,保证无收入、低收入以及遭受各种意外灾害的公民能够维持生存,保障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时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同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进公共福利水平,提高国民生活质量。社会中间层提供社会保障的对象主要是:红十字会、慈善组织等。 2、独立于市场的功能 (1)对市场的监督功能。社会中间层可以在交易的过程中对交易相对人的资格、交易标的合理性、合法性,以及对交易的价格、真实性进行审查。 (2)自律功能。社会中间层是相对于政府与市场主体而言的,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具有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能力。它可以通过颁布内部章程来约束内部成员,此种自律性的行为不受其他任何成员的干涉。但是这种自律性必须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违背法律的行为是不受法律所承认的。 3、调节政府与市场之间关系的特有功能 (1)沟通协调功能。社会中间层的最突出的额特性就在于其协调性。政府与市场是完全不同的两个社会主体,一方的急剧膨胀会导致另一方的权益受损,因此需要社会中间层进行介入,以平衡两者之间的利益。具体表现为:社会中间层主体将政府制定或出台的政策、法律传达给社会主体,使其更好地贯彻国家的政策或法律意图,规范自己的行为、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社会中间层主体也应当将其掌握的大量的市场信息反映给政府,使其制定出更符合市场规律与需求的经济政策。此外,社会中间层的作用还体现在调节市场主体之间的矛盾与冲突。 (2)保护恢复功能。社会中间层的另一个重要作用是保护单独个体的利益,尤其是保护弱势社会群体的利益,恢复其被侵害的权益,社会中间层可以利用其相对有利的地位以及专业化的知识水平来组合优势资源,去帮助更多的弱势人体。 (3)预防功能。为预防市场失灵,国家需要有效的介入到市场经济运行的方方面面,但是过多的政府干预,会阻碍市场发展的积极性和有效性,因此社会中间层必须要保障国家干预的适度性与有效性,预防过度干预带来的恶果。 (4)补充完善功能。对于国家以及市场难以进行调节的领域,社会中间层应该积极明确自身任务,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社会主义经济体系的健全做出最大的贡献。 四、结语 社会中间层作为经济法主体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社会中间层作为新生力量,却蕴含着巨大的能量,我们在研究其具体内容以及运行机制的同时,也要注意在法理、学科等角度突出其重要地位,以此来获得更多的重视。我们要通过更多的途径来发挥其积极作用,减少消极作用,为社会的经济发展做贡献。 猜你喜欢: 1. 有关经济法方面的论文发表 2. 关于经济法方面的参考论文范文 3. 经济法的论文参考 4. 有关于经济法的免费论文

我对法医学的认识论文

谈谈对死亡原因与死亡方式的法医学鉴定的认识---曹莹莹关键词:法医学 法医学鉴定 死亡原因 死亡方式死亡原因的基本概念是指引起死亡的暴力或疾病,即导致死亡发生的损伤、疾病或衰老等因素。无论法医学或临床学,都必须进行死亡原因分析。而在法医学的角度来讲,死亡原因的分析有助于判断明了案件性质。 【1】而死亡原因主要分为以下五种:根本死因,直接死因,辅助原因,死亡诱因,联合死因。正因为人的死亡原因有时简单,有时复杂,所以对于分析清楚死亡发生时候中的每个原因的主次及相互关系尤其重要。例如,因木棍打击致右胫骨骨折送至医院治疗,第3日突然出现面色苍白,烦躁不安,呼吸浅快,右肺下叶湿音,经抢救无效死亡。尸检及病理诊断:肺脂肪栓塞。死因结论为:胫骨骨折引起肺脂肪栓塞导致急性呼吸衰竭死亡。【2】在这个例子中,胫骨骨折是根本死因而肺脂肪栓塞导致急性呼吸衰竭死亡则是直接死因。因为正确的死亡分析结论是能够有效为民事案件的调查与处理、刑事案件的侦查与审理等提供强有力的科学证据。法医学鉴定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其客观性和科学性往往影响到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这就要求我们法医工作者在应用法医学理论知识进行鉴定时,应根据证据收集原则,做到客观、公正。特别是在涉及损伤与疾病关系时,不应只注重收集有罪和罪重的证据,还应注意收集嫌疑人无罪与轻罪的证据,即做好伤与病之间的正确分析。【3】而根据鉴定的分析方法主要有:甄别性分析,专业知识性分析,综合性分析,这三种。死亡方式的基本概念是暴力死如何得以实现。而死亡方式的鉴定是法医病理学工作者的重要任务之一,是确定刑事侦察方向、司法审判定罪的重要依据,对民事调解、灾害赔偿同样也具有重要意义。【4】死亡方式通常有以下几种:自杀死,他杀死,意外死。而他杀死又被分为以下三种:非法他杀死,合法他杀死,过失伤害死。在这次的报告中,我想用香港著名的“雨夜屠夫”案来进行举例分析。林过云(1955年-),原名林国裕,香港连环杀手、强奸犯,有“雨夜屠夫”之称。遭逮捕的林过云图片林过云(1955年-),他在犯案前为一名夜班的士司机,而案件中受害者均为女性。犯案时多为下雨的晚上,他以的士把目标接载到僻静地方,然后迷晕杀害,进行奸尸并把尸体的性器官部份肢解作为标本,并放在位于土瓜湾贵州街的寓所。林过云涉嫌于1982年2月至7月间杀了4名女子,每一次作案后,他均会为已肢解的人体残肢拍照。于一次冲晒照片时,无意中被冲晒店员工发现相有可疑报警,始将案件揭发。同年8月18日于湾仔一冲晒店被捕。案件于1983年3月3日起开审,林过云起初被依例判处死刑,及至于1984年8月被港督尤德会同行政局赦免,改判终身监禁。在这个“雨夜屠夫”案中,林过云是属于故意杀人,这种他杀违法了法律的规定,属于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人构成了杀人罪。而在该案件中的受害者的死亡方式则属于非法他杀死。而该案件中的强奸属于严重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行为。关于该案件里强奸的行为,强奸的法医学鉴定为以下两种:一是根据女子性成熟的判断,二是根据处女的判断。综上所述,死亡原因与死亡方式的法医学鉴定是解决专门性问题的技术性工作,鉴定人必须通过自己的工作获得客观与科学的依据来支持鉴定意见,必须在认真检查,掌握大量资料的基础上进行分析论证,得出正确的死因分析结论。

如果是研究生的论文,写起来比较难,但是把握的好的话,也不怎么难,不过,我还是建议你可以去找一个叫轻风论文网的帮你,应该是没有问题的。之前我的论文也是想自己写,但是写到第三章写不下去了,我是采用建模的方法做的,连建模软件都不会,要重新学至少得一个多月啊,哪有时间,还好找 轻风论文网的老师帮了忙,特别省心,呵呵,如果没找他们,肯定又得拖一年了。建议自己不会的话,最好找轻风论文的高手参谋下..

法医这个职业是值得我们尊敬的,我们向他们致敬。

在中国,担任法医鉴定人一般是公安、司法机关及社会鉴定机构的专职法医,也可以是受司法机关委托、聘请的高等院校法医学教师或具有法医学知识的医师。

他们必须与案件无利害关系。法医鉴定人进行检验、鉴定后,应作出鉴定结论。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应告知被告人。如被告人提出申请,可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法医鉴定申请:

一、及时报案。出现了人身伤害后,如病情允许,在不影响伤者生命或日后康复的情况下,可根据案件管辖范围到公、检、法等相应的部门报案。这样可使受案部门对伤情有一个粗浅的印象,同时也确定了日后进行法医鉴定时的委托单位。

二、及时到医院诊治。发生了人身伤害后,在报案后或病情较急时,应及时就到医院诊断伤情,采取必要的治疗抢救措施。伤者对医生诊治过程中书写的病历、辅助检查,如X光、CT的报告结果等应妥善保存。

三、保全固定损伤情况。可采取CT、B超、X光等方式对损伤情况加以保全和固定。有条件的也可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进行保全和固定伤情。

四、及时进行法医鉴定。比较稳妥的办法是及早与法医鉴定机关或部门取得联系,以商定具体的鉴定事宜。进行法医鉴定的机关或部门有:公、检、法三机关及受其委托的法医门诊、司法医院。

  • 索引序列
  • 对环境法的认识论文
  • 对环境设计的认识论文
  • 对环境设计专业的认识论文
  • 对经济法的认识论文
  • 我对法医学的认识论文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