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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涉嫌科研失信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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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涉嫌科研失信行为的认定

9月22日,教育部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作为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教育部即将出台配套文件,规范导师指导行为,建立师德失范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

《意见》提出,要严把入口关,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精准选拔人才,把愿意读书、忠诚可靠、德才兼备的好苗子选拔出来。严把过程关,抓住课程学习、实习实践、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论文评阅和答辩、学位评定等关键环节,落实全过程管理责任。严把出口关,合理制定与学位授予相关的科研成果要求,加大分流力度,加强学风建设,敢于让不合格的学生毕不了业,倒逼学生潜心治学。

用好学位授权点评估、学位论文抽检等手段,加强对研究生教育质量监督检测。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作为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扩展资料

多起论文造假案件被曝光

近日,科技部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对学术论文造假、违规使用科研项目资金等案件展开调查,并对相关责任者进行了严肃处理。

为进一步强化警示教育,科技部9月16日公布了9起违规案件,其中,7起“论文买卖”案件涉及中国医科大学肿瘤医院、青岛大学附属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漳州市医院、南京医科大学附属苏州医院、山东大学和南京理工大学等单位。

“论文买卖”并不是什么新鲜话题,每到毕业季都会登上网络热搜,引发热议。有媒体调查发现,近年来,尽管教育部门和有关单位对“论文代写、买卖”现象始终保持“铁腕整治”的态势,但仍有不少“论文枪手”藏身网络平台,“论文代写、买卖”现象禁而不绝。

多数受访者认为,“论文买卖”破坏了学术生态,造成了虚假、浮躁的科研风气,也浪费了社会资源,对科研创新危害极大。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青年网—教育部: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作为信用记录 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论文涉嫌学术不规范行为

论文被查出学术不端 这种情况下,我觉得应该会取消你的 自个儿吧 所以就等着几年之后再考

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①剽窃、抄袭他人学术成果②篡改他人研究成果③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④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⑤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⑥有偿发表论文、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论文的⑦其他严重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根据相关学术组织或者高等学校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的。

包括抄袭论文,借用他人研究成果,编造实验数据,找人带写论文等

应该会受到严格的惩罚吧,因为这样的行为已经属于学术不端了。

涉嫌学位论文作假的

近日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加大研究生考核与淘汰力度,对学位论文作假者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撤销学位。《意见》指出,对于研究生的学术不端行为,导师应承担相应责任。   毕业论文作假将被撤销学位   《意见》确定,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招生计划实行统一管理,取消国家计划和自筹经费“双轨制”。   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考核与淘汰力度将加大。加强培养过程管理和学业考核,实行严格的中期考核和论文审核制度,畅通分流渠道,加大淘汰力度。建立学风监管与惩戒机制,严惩学术不端行为,对学位论文作假者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撤销学位。同时完善研究生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加强研究生权益保护。   导师资格评定考虑师德表现   在改革评定制度上,《意见》指出,将改变单独评定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做法,强化与招生培养紧密衔接的岗位意识,防止形成导师终身制。根据年度招生需要,综合考虑学科特点、师德表现、学术水平、科研任务和培养质量,确定招生导师及其指导研究生的限额。完善研究生与导师互选机制,尊重导师和学生选择权。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研究生进行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的责任。完善导师管理评价机制,研究生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导师应承担相应责任。   用人单位反馈计入质量评价   《意见》要求,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应有一定比例的行业和企业专家参加。建立毕业生跟踪调查与用人单位评价的反馈机制,主动公开质量信息。   对评估中存在问题的单位,视情做出质量约谈、减少招生计划、停止招生直至撤销学位授权的处理。   此外,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纳入研究生学业信息管理系统,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须将学位论文在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上公示。

中国多所高校相继卷入学术造假事件。

从造假事件的披露来源地学术打假网站来看,中国存在类似事件的高校绝不仅仅只有这些,关于学术不端、学术腐败、项目造假、论文抄袭等的举报和揭露不胜枚举。

仅2009年中国学术不端的典型案例就有:

2009年3月

●浙江大学贺海波论文造假,被撤销副教授职务和任职资格。

中国工程院院士、浙江大学药学院院长李连达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不再续聘。

●云南中医学院院长李庆生被指论文抄袭、一稿多投。

李庆生主动申请对自己的相关论文进行鉴定,结果为“过度引用不当”。

●浙江大学副教授贺海波被爆剽窃论文。

浙大共核查了贺海波及其所在研究室相关人员涉嫌学术道德问题的论文20篇,其中贺海波涉及论文9篇。

事发后,贺海波被撤销副教授职务和任职资格。

浙大将其开除出教师队伍。

2009年4月

●海南大学年仅38岁的大学教授、博导、学科带头人王凤阳,刚被任命为海南大学农学院副院长,就被卷入“学术造假”的漩涡。

2009年5月

●东北财经大学2007年某篇硕士学位论文,与南京财经大学2006年一篇硕士学位论文惊人相似,两篇论文整体框架完全一样,除了把地点“江苏”两字替换成“山东”,被网友称为“史上最牛硕士论文抄袭事件”。

2009年6月

●辽宁大学副校长陆杰荣在核心期刊发表的《何谓“理论”?》一文被爆涉嫌抄袭。

随后辽宁大学校方表示,该论文第一署名人陆杰荣对此事并不知情,第二署名人、北京师范大学哲学与社会学学院外国哲学专业2006级在读博士生杨伦承认是自己抄袭,然后才拿给之前的老师陆杰荣署名。

2009年8月

●武汉理工大学64岁的武汉理工大学校长、中国科学院2009年院士候选人周祖德及其学生谢鸣一篇抄袭论文收录在“第二届全国智能制造学术会议”第一版论文集中,后被查出抄袭后,会议又推出“正式版”,删除了该文。

●广州中医药大学校长徐志伟被赖文教授和吴丽丽副教授联名举报其博士学位论文抄袭。

其博士学位论文竟然在没有标明引用的情况下,将早一年毕业的敖海清博士的学位论文原文大段大段、甚至一连数页粘贴过来,直接把这些论述、分析和数据作为自己的博士学位论文内容,雷同文字数高达40%以上。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机构是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是教育局颁布的,这句话正确。

学位论文是作者为获得某种学位而撰写的研究报告或科学论文。一般分为学士论文、硕士论文、博士论文三个级别。其中尤以博士论文质量最高,是具有一定独创性的科学研究著作,是收集和利用的重点。

学位论文代表不同的学识水平,是重要的文献情报源之一。它一般不在刊物上公开发表,只能通过学位授予单位、指定收藏单位和私人途径获得。我国于1979年恢复实行学位制度。北京图书馆、中国科技情报所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是指定的博士论文收藏单位。

学位论文的历史:

高等学校或研究机构的学生为取得学位,在导师指导下完成的科学研究、科学试验成果的书面报告。学位制度起源于中世纪的欧洲。1180年巴黎大学授予第一批神学博士学位。学位论文答辩制度是由德语国家首创的,以后各国相继效仿。凡经答辩通过的学位论文,一般都是具有独创性的研究成果,能显示论文作者的专业研究能力。

由于各国教育制度规定授予学位的级别不同,学位论文也相应有学士学位论文、硕士(或副博士)学位论文、博士学位论文之分。其中博士学位论文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20世纪中后期,世界上每年产生的博士和硕士学位论文约10万篇左右。

学位论文除少数在答辩通过后发表或出版外,多数不公开发行,只有一份复本被保存在授予学位的大学的图书馆中以供阅览和复制服务。为充分发挥学位论文的参考作用,一些国家的大学图书馆将其制成缩微胶卷,编成目录、索引,并形成专门的学位论文数据库。

也有少数国家对学位论文进行集中管理,如英国学位论文统一存储在不列颠图书馆,不外借,只对外提供原文的缩微胶片;日本的学位论文也由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统一管理。1938年起美国的大学缩微胶卷公司编辑出版《国际学位论文文摘》月刊,分A辑(人文与社会科学)、B辑(科学与工程),1976年增加C辑(欧洲学位论文,季刊)。

该公司1973年出版的《学位论文综合索引》报道了1861至1972年美国、加拿大和其他一些国家的400所大学的博士论文41.7万篇,可按主题和著者姓名进行检索。

本人在网上查到了2015年1月22日公布的《东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大家可以对照一下,就会知道本人所言不虚。

东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以及《东北大学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学风建设的意见》(东大学科字〔2012〕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位论文包括所有向东北大学申请博士、硕士学位 所提交的 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统称为学位论文)。

第二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包括在学位论文中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他人的主要学术观点、实验(调查)数据、研究成果等行为;

(四)伪造数据的。包括在学位论文中故意假造或篡改实验(调查)数据、实验结果、研究成果和引用的资料等行为;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三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

第四条 东北大学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负责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调查评判等工作。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挂靠学科建设与发展处)。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为本部门有关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调查机构。

第五条 研究生院、有关学院(部)在学位论文评阅、答辩、抽检等工作中发现疑似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或接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举报(须具实名)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研究生院向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提交相关举报或证据材料等。由秘书处向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提出书面报告。

第六条 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会同相关学院(部)共同研究讨论,听取当事人的申辩、解释,决定是否进行调查。若需调查,则责成相关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进行调查,并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通知当事人。

第七条 相关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须就所举报、发现的问题形成详细的调查报告,对作假事实是否存在和事实应如何定性提出初步认定意见,提交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

第八条 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在收到相关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提交的调查报告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调查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认定意见。认定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认定意见有异议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异议。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接到书面异议后,在20个工作日内对异议进行复议,维持或变更认定意见。如当事人仍有异议,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进行最终认定。

第九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将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或学术委员会的认定意见转交研究生院和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条 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应与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存在师生、亲属等关系,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第十一条 相关人员在受理举报和调查处理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四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

第十二条 东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中学位相关问题处理的决策机构。行政和纪律处分等其他问题由相关部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或有严重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行为的,学校将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校将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还要根据学生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为在职人员的,通报其所在单位,其中为我校教职工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解除岗位聘任合同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四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按照学生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为我校教职工的,将给予解除岗位聘任合同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行为的,学校暂停或取消其招生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解除岗位聘任合同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 学校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作为对学院(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对该学院(部)予以通报批评、核减其相应学科或专业类别(领域)招生计划、暂停相应学科或专业类别(领域)招生直至取消相应学科或专业类别(领域)学位授权资格的处理。

第十七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该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决定书由相关部门送交当事人本人。

第十八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学校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结束30天内,学校将处理情况报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涉嫌学术不端的论文

到底是不是谣言,目前还在调查之中,但是詹启敏在其微信公众号中称:“少数论文中确实存在标记错误的现象,并不涉及学术不端、也不影响科学结论,我们按照学术界惯例正在与相关杂志社沟通勘误。” 也就是说在他出问题的一些论文中出现了标记错误的现象,而不是抄袭之类的。但是具体情况到底如何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调查。

针对10月24日《中国青年报》报道了南京大学教师梁莹涉嫌存在学术不端等师德问题。 南京大学高度重视 ,目前已责成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成立调查组进行核实。

梁莹,女,1979年生,江苏南京市人。从南京化工大学毕业后,又在苏州大学和南京大学深造,先后获得硕士与博士学位。之后, 在北大公共管理做博士后研究及美国芝加哥大学社会学系做过博士后研究 ,并在 斯坦福大学社会学系 做访问学者,现任南京大学社会学院社会工作与社会政策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并入选2015年度首届教育部长江学者青年学者 。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梁莹多年来学术著作颇丰,以第一或第二作者发表的论文数量超过120篇。但奇怪的是,梁莹居然主动将这些论文从知名期刊上撤搞。而这些论文曾帮助梁莹获得学位、研究经费、 更是入选青年千人的重要依据。。。

后据中青报记者对比论文发现,这些论文居然至少有15篇存在抄袭或一稿多投等学术不端行为等问题。

并有澎湃新闻记者曾联系梁莹,梁莹接通电话后回应:身体正发高烧,不接受采访, 也不要再伤害我了 。之后挂掉电话,不在多谈。

为什么近年来,在学术界,学术不端和一稿多投的问题时有发生。更有学位论文被抄袭,最后学位被追缴。

那么是什么导致了学术不端和一稿多投的行为,禁而不止?那些教师或学生为什么愿意铤而走险呢?

我认为有三点,主要有 审查不严,学术圈的裙带关系,导致劣币驱逐良币,处罚不严。

如果能够从这三方面着手,科研环境将会越来越好。

北京大学常务副校长詹启敏,被曝涉嫌论文不端不是谣言,目前有关部门已经成立专案组,针对此事进行调查!

如果这样,问题就严重了,那么以后你的职称晋升将非常困难了,因为总有人拿这说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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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学位论文涉嫌科研失信行为的认定
  • 论文涉嫌学术不规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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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嫌学术不端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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