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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婚恋涉法问题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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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婚恋涉法问题研究论文

有这样一种热血男儿,他们将自己的青春、汗水与热血挥洒在祖国和人民需要的地方,这些人被我们称为军人,他们勇敢、无畏、忠诚、可靠,他们是我们心中最可爱的人,肩负着捍卫国家和保卫人民的神圣使命,而他们的婚姻家庭自然要得到保障,对于破坏军人婚姻的行为和人,我们国家一向是大力打击严惩的。

昨天,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以破坏军婚罪对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依法批准逮捕。经查,现役军人陈某与王某于2019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陈某长期在外服役,而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与军嫂王某系同事关系,在明知王某系现役军人配偶的情况下,仍与其私下交往发展关系,甚至以男女朋友名义同居生活,已涉嫌破坏军婚罪。

我国刑法规定了破坏军婚罪,对军婚予以特别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刑法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破坏军婚罪主要是对和军人配偶间发生的外遇进行判刑,但是如果是两个军人之间的奸情,在他们配偶都不是军人的情况下,则不构成破坏军婚罪。

对破坏军人婚姻情节一般的,军人本人不愿声张的,为避免扩大不良影响,可不作处理。但要制止其不法行为。对于破坏军人婚姻,造成军人家庭破裂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则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对现役军人的配偶,一般不定罪处罚,但对隐瞒事实真相,欺他人与之结婚的现役军人的配偶,在不妨碍军人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可以按照重婚罪处理。

破坏军婚罪与重婚罪有以下不同:

如果行为人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即现役军人的配偶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双方都明知的,双方均构成破坏军婚罪;

一方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另一方不明知的,则明知的一方构成破坏军婚罪,不明知的一方构成重婚罪或者不构成犯罪;

如果双方均不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的,则根据情况构成重婚罪或者不构成犯罪。

破坏军人婚姻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是重婚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取结婚的;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

二是同居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却较长时间公开地或秘密地在一起共同生活,这种关系不仅以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为基础,往往有经济和其他生活方面的特殊关系,而不同于一般的通奸关系。

三是通奸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长期通奸,情节恶劣或者造成夫妻关系破裂严重后果的。长期通奸情节恶劣表现为致现役军人的配偶怀孕或者生育等等。造成军人夫妻关系破裂的严重后果主要表现为:被告人挑拨、唆使现役军人的配偶闹离婚,现役军人的配偶严重虐待现役军人,通奸行为发生后,现役军人的配偶或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

与军人结婚需慎重考虑

结婚: 有许多姑娘因为崇拜军人而希望与军人展开恋情,直至步入婚姻的殿堂,成为光荣的军嫂,但是军队对军人婚姻的把控是非常严格的,军人在结婚时需要向部队打一份结婚报告,只有部队批准同意之后才能结婚,女方才会得到部队的认可。

婚姻: 由于军人的特殊性,很多军嫂发现自己的丈夫一年能陪伴自己的日子屈指可数,回家的次数很少,甚至可能几年都回不了一趟家。因此,作为军嫂要承受的责任与孤独要比常人多的多,在这种情况下的两地分居,再加上女性容易缺乏安全感或者得不到情感方面回应,内心难免有些许悲伤和失落,因此在与军人结婚时,这方面的因素也要考虑清楚。

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一旦感情出现问题或有其他纠纷,女方想离婚的话,只要男方不同意,就不能离婚,除非男方有重大过错。因此,在与军人结婚前,一定先看彼此之间的性格或者是生活习惯是否合适,如果一旦盲目结婚,再想离婚就不是那么的容易了。

相关司法解释指出: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或者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先经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审查、调解,无效时再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应对非军人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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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任何自由的行使都要接受法律的规范。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的权利,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行使同样受到法律的规范和限制。作为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就要受到一些限制,这是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规定。如果现役军人与其配偶本人自愿离婚,那么没有问题,协议离婚就是了。如果两人都同意离婚,只是在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上有争议,也可以通过法院诉讼解决。只是当军人的配偶一方提出离婚时,法律规定,须经军人同意才能离婚,但军人一方有重大的过错除外。

这题目太简单,下面两个回答的都不到点上,题目意思是婚姻存续期间完成了作品,已经变成既得利益,你除非不发表,一旦发表,无论你何时发表的,这笔稿酬,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浅析当前青年官兵心理压力的缓解》

摘要:社会的迅速发展、生活节奏的日益加快、竞争意识的不断增强,对人们适应现代社会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军队作为社会的组成部分,青年官兵的心理同时感受到社会和军营的双重压力,如果不能及时加以缓解或消除,就有可能因心理压力过大产生心理疾患、甚至诱发事故案件,影响部队的安全稳定。

关键词:青年官兵;心理压力;军队

一、青年官兵心理压力的成因

当前青年官兵心理压力的产生,一方面与他们自身所处的心理发展阶段有关,同时也与他们面临的社会环境、家庭环境和部队环境等原因密不可分。

一是社会环境的影响和冲击巨大。现代社会由于生活节奏加快,人际关系复杂,社会竞争激烈,对军人的思想观念带来强烈冲击,引起青年官兵在价值取向、行为方式和心理品质方面的深刻变化。一些青年官兵由于不能正视现实、缺乏适应能力,容易出现困惑、迷惘、不安、紧张等问题,导致心理压力增大。

二是对军人职业特殊性认识不足。军人职业的特殊性,危险性,军营生活的严格性、军人生涯的阶段性等特点,使青年官兵承受着比社会同龄人更重的心理压力。再加上现在基层青年官兵的主体大都是“90后”,“00后”,心理承受能力较弱,适应环境能力差,在部队的严格要求下,一些青年官兵产生紧张、恐惧和压抑感,给他们的身心健康和学习、生活、训练带来严重影响。

三是有些实际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军队执行任务重,节奏转换快,青年官兵的休假、自考、结婚等往往会与执行任务冲突而无法完成,特别是部分青年官兵因家庭发生变故、邻里导致纠纷等这些突发事件往往得不到及时、圆满的处理。购买住房、家庭涉法、两地分居、亲属下岗、子女入托上学、自己转业退伍后的工作安排等实际问题一直困扰着当代军人,引发心理压力。

二、缓解青年官兵心理压力的方法

一是构建心理工作网络,认真了解青年官兵心理压力的状况。坚持把部队的心理教育、心理疏导工作当做一件大事来抓,纳入到党委工作之中。首先是要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建立心理预警制度,连每月、营每季度、旅团每半年分析一次青年官兵心理压力状况,掌握心理动态,逐级汇报开展心理工作情况,为做好青年官兵心理压力问题研究、疏导工作提供有力依据;建立心理骨干培训制度,采取选送骨干入院校学习、聘请专家辅导授课等形式定期对心理骨干进行业务培训,提高骨干开展心理疏导能力;建立内部交流制度,通过组织专题调研、座谈讨论、体会交流等形式,强化心理骨干的业务素质。其次是要健全骨干队伍。成立由医院、基层卫生部门组成的心理咨询机构,设立专职心理医生,经常分析青年官兵的心理压力情况,及时做好心理咨询、疏导工作和心理疾病的治疗;成立由教导员、政治协理员、指导员等政工干部为主的先期心理压力疏导小组,负责做好青年官兵出现过重心理压力时的教育疏导或心理稳定工作,避免出现严重问题;成立以思想骨干队伍为主体的基层心理信息员队伍,结合思想工作收集反馈青年官兵心理压力变化情况,特别是执行重大任务时个别人的心理反应,及时发现心理问题及时报告,以免错过最佳疏导治疗期,有效保证青年官兵的心态时刻保持健康。最后是要建立心理档案。内容包含青年官兵的性格、爱好和过去的心理测评数据结果,还有血型、家族病史、心理情绪变化情况、人际关系状况等多方面,由直接政工领导、卫生部门负责人和心理医生保管,定期更新内容,全面了解青年官兵心理的成长过程。通过积极地构建心理工作网络,及时了解官兵心理压力的变化,从而有的放矢的去缓解青年官兵的心理压力。

二是大力开展心理知识教育,增强青年官兵心理压力调节的能力。重点抓好“三个结合”。一要把心理教育和心理知识与思想教育相结合。使青年官兵认识自己的心理活动,了解自己的心理状态,正确看待心理问题;让青年官兵掌握自我心理调控的基本知识,学会分析心理现象,维护心理健康以及解决常见心理问题的方法,及时消除心理障碍,增强在荣誉、进步、婚恋、家庭等问题上的心理承受能力。二要与文化活动相结合。结合青年官兵日常的训练、学习、生活,开展一系列青年官兵喜闻乐见的军营文化生活,用真正的军营“精品文化”丰富青年官兵的精神生活。比如,在军营广播中创办“心灵鸡汤”栏目,网上设立心理论坛,讲述自己或身边的心理成长故事,与大家共同交流、分享;三要与完成大型任务相结合。密切关注在完成演习、野外驻训、比武等训练强度大、条件艰苦任务中,青年官兵易出现的心理紧张、情绪焦虑等问题,及时打好“预防针”,通过问卷调查、心理测试、个别谈话等形式,把青年官兵反映的共性的心理问题总结出来,采取集体教育和个别疏导相结合的方法,消除青年官兵在大项任务面前的心理障碍,在类似实战的情境中磨练意志品质,不断提高青年官兵尤其是新入伍战士应对困难、挫折等的心理承受能力。

三是认真解决实际困难,注重减轻青年官兵的心理压力负荷。帮助青年官兵解决实际难题是“暖人心、聚兵心”的重要途径,也是缓解青年官兵心理压力、促进其投入工作的重要手段。要针对青年官兵实际难题,采取相应的措施,努力为青年官兵解决好后顾之忧。针对青年官兵个人婚恋难的特点,要统筹安排好休假时间,对于休假回家的人员尽可能不中途召回;针对家庭涉法问题,要认真了解事件原委,主动致函联系地方有关部门,寻求地方的支持和帮助;针对青年官兵患病问题,要加强医疗看护,跟进做好思想工作,对少数因病不宜在部队工作的青年官兵要经常嘘寒问暖,使其在调离或退伍以前能安心服役,防止发生问题,针对青年官兵来队家属住房拥挤和购房困难,要积极兴建和改善家属楼,让青年官兵和家属来得高兴,住得舒心。要和部队所在地政府洽谈保障性住房和廉租房建设的问题,让随军家属能够有属于自己的小天地,真正的安心随军,免除青年官兵的“后顾之忧”。

四是营造和谐内部环境,积极引导青年官兵心理健康成长。要针对不同层次、不同人员的特点,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和手段,因势利导,耐心说服,营造健康和谐的心理环境,。要把科学带兵、文明带兵作为衡量基层干部能力素质的关键环节,每个季度召开士兵代表大会,设置意见箱和举报电话,结合半年、年终总结对干部进行民主测评、交流带兵经验,进一步消除粗暴简单的带兵方法,减少带兵的盲目性。部队领导要着重对心理压力大的青年官兵做到主动关心、诚恳帮助,尤其对有严重心理疾病或处于精神康复期的青年官兵,一视同仁,为他们创造与别人互相交流接洽的机会,使他们减少孤独感,促进人格的健康发展。同时还要加大军营文化生活设施建设的投入,丰富军营文化生活,积极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吸引官兵广泛参与,使他们在群众性娱乐活动中得到乐趣,放松身心,减轻心理压力,积极地引导他们心理健康成长。要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环境,着力为青年官兵创造有利于发挥才能的竞争环境和发展机会,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

医学生婚恋问题研究论文

天气冷了,居然冷的我有点想谈恋爱,这是什么道理 。不过我是个又丑又长痘的还是个医学生,怎么会有小姐姐喜欢呢 ?天冷了,学医的我想谈恋爱?前天在网上看到说,一位网友吐槽了一个朋友的男票是医生的故事,没想到一石激起千层浪。。。还写了N多好处与附图。让我学医的没有对象的情何以堪?原来和医生谈恋爱这么好!让我也感受一下吧~可以吗???天冷了,学医的我想谈恋爱?假如,有小姐姐和谈,会不会想:和医学生谈恋爱,如果想接吻,会不会想到有那么多细菌的交换?想想也是觉得医学生谈恋爱真的挺不容易的?天冷了,学医的我想谈恋爱?其实也不尽然,比如网友说,本想趁着阳光明媚,天朗气清出门谈恋爱,结果两个医学生在一起不论是吃饭、看电影、逛超市、还是遛公园总能因为各种奇奇怪怪的点探讨到医学问题。But我依旧很happy,因为今天的阳光暖融融,火锅很热闹,电影很搞笑,巧克力很甜蜜,公园的天空很好看,小黄鸭的棉花糖很可爱,身旁有你很开心。天冷了,学医的我想谈恋爱?但是学医的师兄给我吐槽:医院排班很满,感觉医生都要配个秘书,忙的脑子有点不好使,寒暑假的时候连周末都修不出来,是有多悲催。唉。郁闷,医学生为什么晚婚晚育,因为我们没时间谈恋爱啊,我们上班人家周末休息,我们夜休公休,人家上班,怎么谈恋爱啊。白天累死累活的,晚上只想睡觉,不然第二天哪来的精力看病啊。天冷了,学医的我想谈恋爱?确实,医学生哪有时间谈恋爱,想的只是现在多学一点,以后就能更好的多救一个患者。所以,学医之前一定要想好,意志力够不够坚定。如果选择了,这个职业真的会让你充满成就感和使命感。

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逐步完善,人们的价值观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恋爱观的变化尤为明显,在大学生队伍中尤其明显。下面是我为大家推荐的大学恋爱心理2000字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浅析高校女大学生恋爱观》

摘要: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环境、生活环境也在快速的变化,这对大学生尤其是女大学生的恋爱观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探讨当代高校党的恋爱观 教育 ,女大学生的恋爱观现状以及影响因素,并针对不良现象找出改善的对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女大学生;恋爱观;研究

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逐步完善,人们的价值观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恋爱观的变化尤为明显。尽管我们的高校一直在倡导和教育青年树立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恋爱观,但现实的生活中这种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恋爱观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当代女大学生作为学校的一个独特的群体,是高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恋爱观直接影响其自身的发展和高校的建设,并且对社会女性的婚姻观乃至下一代的婚恋观都会产生较大较深远的影响。因而,有必要对当代女大学生的恋爱观进行研究。

一、现代高校所倡导和教授的恋爱观

追逐爱情,崇尚美满的家庭,无论是对个人发展还是对社会和谐都是有益无害的。当代大学教育中涉及爱情、家庭的内容也在逐渐增多。帮助大学生尤其是当代女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婚姻、恋爱观,让他们能正确看待婚姻、爱情是大学教育的题中之义。

(一)引导大学生树立无产阶级恋爱观

当代大学教育中的思想政治教育,涉及了人生观、法治观、道德观的教育。其中,人生观中指出要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引导大学生通过自己的聪明才智,通过自己勤劳的双手奋斗出自己美好的明天,任何投机取巧的行为都是短暂的和可耻的。法治观教育中引导大学生树立法制意识,明确自己的地位和责任,遵守法律和纪律的约束,做个合格的好公民。道德观教育中,直接引导大学生树立无产阶级恋爱观,把共同的理想信念作为择偶的首要标准。通过这些教育使大学生受到熏陶,思想境界得到提高。

(二)引导人们遵守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基本道德准则

高校教育青年在处理婚姻,家庭关系时,要做到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互敬互爱,互信互免,互助互让,互谅互卫,和睦相处;引导人们把爱情和义务统一起来,自觉承担起赡养老人,父与子女的责任。引导人们用这些原则规范自己的行为,是建立美好的婚姻家庭生活的必要保证。

二、现实生活中高校女大学生恋爱观的扭曲

(一)当代高校女大学生恋爱目的的多样化发展

安徽农业大学对女大学生的调查显示,有44.1%的女大学生认为谈恋爱目的是为了得到对方学习生活上的帮助,是为了得到对方的照顾,使自己生活和学习更加得心应手。25.6%的女大学生认为进入大学后空闲时间较多,比较孤单寂寞,为了摆脱这种空虚和寻找刺激而谈恋爱。3.2%的女大学生谈恋爱,就是为了向对方或他人显示个人的魅力,以增强自己的信心。只有26.9%的女大学生是为了寻找真爱并与之结婚而谈恋爱。改革开放以来,西方思想的传人,一些不良的思潮正侵蚀着当代女大学生的头脑,他们的恋爱思想不在保守,恋爱目的不在单纯。

(二)金钱是大学生在择偶时所考虑的重要因素

调查显示尽管女大学生把情感因素放在第一位,但物质世界的发展,让更多的女大学生变得更加功利,更加物质,更加现实。在选择配偶时,往往是金钱物质左右了女大学生的选择判断。更有现实主义者,将择偶对象是否有房,是否有车作为首要考虑因素,物质条件满足基础上,才能谈其他。市场经济的进步,消费水平的提高,生活状态的改善,让当今的女大学生更加势力,更加注重眼前既得利益。

(三)恋爱过程中不能正确理性的处理恋爱中的问题

现实生活中许多大学生一旦陷入爱情,便迷失了自己,荒废了学业,丢掉了理想,忘记了父母老师的教会,不顾做学生的首要任务。而且,当两人发生矛盾冲突时,不能理性的处理,这些学生在恋爱中迷失了方向,抛掉了自己肩上的社会责任。有些恋爱中的女大学生的恋爱观严重扭曲,他们完全迷失了自己,心中只想着对方,每日浑浑噩噩,在他们的恋爱观中,他们的爱情一定是也必须是完美,一旦爱情出现裂缝,便不管不顾,寻死觅活。大学生为爱自杀的人也不在少数,并且每年都会有类似事件发生,而且这些为爱自杀的学生中,女大学生占多数。

三、导致女大学生恋爱观扭曲的影响因素

(一)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

社会环境因素主要是指大的社会环境,主要包括社会的经济环境、 文化 环境、社会舆论环境等。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但由于国家支持一部分人通过诚实的劳动和合法的经营先富起来,人民的生活水平并不是一致的,出现了不可避免的贫富差距问题,再加上西方思想的影响,就出现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败坏社会风气的思潮。改革开放以来,西方思想的大量涌进,导致我们对中华民族 传统文化 的忽视,“崇洋媚外”思想严重,中华优秀文化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新闻、报纸等大众传播媒介所营造的舆论氛围也是重要的一方面,近年来,大众传播媒介过渡的关注于负面信息的报道,在暴漏社会的假、恶、丑的同时,也给女大学生的心理产生了负面的影响。

(二)家庭环境因素的影响

家庭是具有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并且长期共同生活的小群体,是社会的基本生活单位。家庭是人出生后的第一所学校,是个人成长的摇篮。家庭影响具有普遍性和长有久性,渗透性,针对性,家庭影响的主体具有血缘伦理的亲和性和权威性。一个人出生的家庭环境如何,很大程度上影响大学生的恋爱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父母的教育对孩子的影响深远。有些父母怕自己的孩子(尤其是女孩子)将来吃苦往往给孩子灌输不正确的恋爱观,希望孩子能够“飞上枝头做凤凰”,没什么也不能没钱,这都严重影响了女大学生的恋爱观。

(三)同辈群体因素的影响

同辈群体的影响具有自由性,渗透性和独特性。所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讲的就是这个道理。我们与之接触的人,往往就是影响我们最大的人而且这种影响总是在潜移默化中产生。当代女大学生的同辈主要是指学校的同学,有些学生的攀比心理,炫富心理,无形之中影响了其他女大学生的恋爱观,如不及时加以引导,这种影响的危害是十分严重的。

四、改善女大学生恋爱观扭曲现状的对策

分析当代高校教育的恋爱观、婚姻观内容与如今的女大学生恋爱、婚姻现实之间的错位,找到其中的症结,才能真正端正女大学生的恋爱、婚姻观。

(一)努力改善社会大环境

当代女大学生的恋爱婚姻观的扭曲与社会大环境是分不开的,人们在改善环境的同时,环境也在塑造着人。对物质的过度弘扬,对西方文化、西方思想的放任自流,只能是使大学生的头脑不断被腐蚀。因此,我们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正确认识大学生的恋爱和婚姻。给大学生充分的自由,并在其中积极的引导,将我国的优良传统文化深入到大学生的头脑中去。还要引导大学生全面认识西方外来文化,争取做到“去其糟粕,取其精华”。社会媒体也要进行积极的引导为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观创造和谐的社会氛围。

(二)优化学校家庭的教育

学校尤其是高等院校对大学生进行的人生观、法治观、道德观的引导是积极的,是正确的,可是在学生实际落实过程中却大不如人意,说明光是课堂的教育还是不够的。学校教师尤其是思想理论课教师要以身作则,严格约束自己,为广大学生树立榜样,做好典范。学校还应采取灵活多样的教育形式,组织学生亲自调查研究,参观访问等等,让学生在实践中真正的体会和感受。另外,家长的意见和建议在大学生择偶时也会起到一定的作用,作为家长都是“望子成龙,望女成凤”但是,“龙、凤”与金钱的多少不是成正比的。作为父母要帮助子女掌握好 人际交往 的基本礼仪和方式,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使子女能够自立、自强。

(三)提高大学生自身修养

作为当代大学生,身为21世纪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大学生有义务、有责任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观。大学生要严格要求自己,将志同道合的人作为自己的择偶对象,放下物质利益的羁绊,端正恋爱态度,认真对待感情。另外,大学生要认识到恋爱本身是十分严肃认真的事情,要用中华传统文化来约束自己,不能三心二意,害人害己。大学生还要有能力正确面对和处理失恋,不能由失恋走向极端。

虽然当代高校部分女大学生的恋爱观存在着一些问题,但我们有理由相信,通过社会,学校,家庭和女大学生自身的努力这些问题会被解决,女大学生会形成社会所期望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恋爱观,从而为女大学生自身的发展,高校的建设乃至整个社会的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浅析当代大学生的恋爱问题》

摘要:当代大学生谈恋爱是很普遍的现象,认识爱情的本质,认识爱情在人生中的位置,是正确恋爱观建立的基础,也是当代大学生谨慎驾驶爱情之舟的前提。笔者从当代大学生恋爱的驱动力、心理特征、类型以及培养健康的恋爱心理与行为四个方面当代大学生的恋爱问题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当代大学生恋爱问题

一、当代大学生恋爱的驱动力

恋爱是异性之间在生理和环境因素交互作用下互相倾慕和培养爱情的过程。恋爱不是生来就有的,一个人对爱情的追求,只有当他的生理发展到一定阶段时才能产生,并且受环境因素的影响。

(一)生理成熟

在校大学生的平均年龄在20岁左右,处于性生理发育的成熟期。绝大多数大学生在中学时代就完成了性成熟的关键一步。性生理的成熟为大学生恋爱提供了生理基础。

(二)环境因素

大学生入学前后环境的变化,对大学生恋爱有着特别的影响。入学前,男女之间由于学业的压力和学校、家庭等因素的干涉,青春的悸动被压抑着不能释放。入学后,学校没有禁令,家长无法直接干涉,处在自由状态下的异性,在共同的学习生活中相处以及享乐的需要和虚荣心等因素,为大学生的恋爱提供了客观环境。

二、当代大学生恋爱的心理特征

(一)相互美化

男女之间相互美化、互相吸引,双方都感到舒服。往往将对方的一切都赋予爱情的印记,把自己所希望出现的特征赋予对方。

(二)排他性

组成一个具有特殊共享物和亲密感的系统,本能地抗拒他人亲近自己的恋爱对象。表现出对介入他们系统的人非常敏感,充满敌意,并且很容易因此而出现矛盾。

(三)波动性

恋爱的时候,思想上容易出现“我的世界里只有你“的想法。经常因对方的情绪变动而出现波动。这种大起大落的情绪变化易影响到身心健康。

(四)冲动性

热恋时人的认识活动范围容易出现缩小现象,理智分析能力受到抑制,习惯行为受到破坏,自控能力受到减弱,易出现不能约束自己的行为、正确评价自己行动的意义与后果等现象。

三、大学生恋爱的类型

(一)比翼双飞型。他们基本上具备成熟的人格,正确的恋爱观,可以理性引导爱情,正确处理恋爱与学习、感情与爱情、情爱与性爱的关系。

(二)生活实惠型。基本上这种类型的恋人都有确定的生活目标。这种爱情是理智的,现实的,确定恋爱关系引起的争议也比较少。

(三)时尚攀比型。在一些高校,恋爱成为一种时尚,这种恋爱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多数同学为了证明自己的魅力而谈恋爱,由于目的性不强,缺乏认真的态度,把谈恋爱看成是精神上的一种补偿,常以“没想那么多”为借口分开。

(四)玩伴消费型。这种类型的同学经常会说:“我其实不是真的在谈恋爱,只是生活太乏味了,又没有知己,想找个伴畅快畅快。”他们在精神上常感到孤寂,为了弥补精神上的空虚,急欲与异性朋友交往,“恋爱”成为一种近景性的精神需求。

(五)追求浪漫型。这类学生情感丰富,对爱情浪漫色彩的追逐和窥探心理日趋强烈。罗曼蒂克的爱情对他们有很强的吸引力,他们普遍认为出没于花前月下的刺激比爱情的责任和义务更富有色彩和韵味。彼此沉浸在两人的世界里,忘却了集体,甚至忘却了学业。

(六)功利世俗型。受到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往往以对方的家产、地位、名誉、处所、职业、社交能力、驯服度等为恋爱的前提条件。

四、培养健康的恋爱心理与行为

(一)树立正确的恋爱观

莎士比亚曾经说过:“爱情不是树荫下的甜言,不是桃花源中的蜜语,不是轻绵的眼泪,更不是死硬的强迫,而是建立在共同基础上的心灵沟通”。因此,在恋人的选择上最重要的条件应该是志同道合,思想品德、事业理想和生活情趣等方面上的大体一致;其次,大学生应该把事业放在首位,摆正爱情与事业的关系,不能把宝贵的时间都用于谈情说爱而放松了学习;同时,要懂得爱情是一种相互理解,是相互信任,是一份责任和奉献。

(二)发展健康的恋爱行为

正如马克思所说:“在我看来,真正的爱情是表现在恋人对他的偶像采取含蓄、谦恭甚至羞涩的态度,而绝不是表现在随意流露热情和过早的亲昵”。在当今大学校园中,大学生一定要发展健康的恋爱行为。恋爱言谈要文雅,语言要文明,行为大方得体;善于控制感情,理智行事;要避免社会不良现象的影响,把恋爱行为限制在社会规范内,使爱情沿着健康的道路发展。

(三)培养爱的能力与责任

前苏联著名教育家马卡连柯说:“爱的力量只能在人类非性欲的爱情素养中存在。他的非性欲的爱情范围愈广,他的性爱也就愈为高尚”。发展爱的能力,培养爱的责任。要注重培养无私的品格和奉献精神以及于处理矛盾的能力,只有做到为恋人负责,为社会负责,才能创造出幸福美满的婚恋。

(四)提高恋爱承受挫折能力

提高恋爱挫折承受能力对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是非常重要的。大学生的恋爱受多种因素的制约,在追求爱情的过程中会遇到各种波折。当爱情受挫后,用理智来驾驭感情,通过理智分析,寻找解决问题的 方法 和途径;通过适当的情绪调节、宣泄和转移,来减轻痛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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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丁喜龙.大学生婚恋观的现状分析与应对性教育研究[D].大连:大连海事大学,2007

[6]周海涛.大学生恋爱态度及其与性心理健康的相关研究[D].重庆:西南大学,2007

情感心理学是心理学中研究人的情感的一个分支,主要是研究人类的情绪所带来的影响。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情感的心理论文,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情感的心理论文篇一:《爱自己才能更好地去爱》 摘 要:爱自己,才能更好地爱别人。一个不爱自己的人如果说他爱别人,那一定是谎言。爱外物 胜过爱自己,但那是真的爱吗?通过学习张老师讲的《情感心理学》这门课,以及自己体验和感受,我认为那样的爱背后隐藏的是自私。 关键词:成长 情感 心理学 爱自己 正文: 时间过得飞快,转眼间大二就结束了,从一个懵懵懂懂,涉世未深的阳光男孩,摇身一变,成了一个已有一些情感经历和社会阅历的小伙子,一路走来,七情六欲,喜怒哀乐,感慨颇多;特别是这学期听过张老师讲的《情感心理学》课,对自身情感、心理有了一个根本性的认识和了解,从肤浅到深刻,有了一个质变的过程。 不知怎么地,慢慢地感觉到上张老师讲的《情感心理学》课就是一种享受,那些动人心扉的歌曲,那些生动幽默的动画,总能紧紧抓住我的眼睛,我渐渐地,渐渐地,融入到了这一门课程之中,享受着张老师给我带来的心灵的洗礼。张老师总是能够从一些具体事件讲起,然后,讲到人的情感,剖析出其中的情感世界,还原出事物的本质,让我们有了一个清清楚楚的认识,有些很残酷,却很现实。我们不得不承认我们每天生活在一个情感极其复杂的世界,我们每个人都不能置身事外,与其挣脱,不如接受,去好好享受。 我认为,首先我们就得好好去爱自己,因为只有爱自己,才会懂得去好好的爱这个世界。 罗曼·罗兰说,爱是生命的火焰,没有它,一切变成黑暗。爱就像是深埋心中的种子,随时会开出蓬勃的花朵,芬芳他人。它从古代一直延续到今天乃至永远,它流淌在每个人的心间,流淌在每个人的血液里。从小我们被 教育 着要爱国爱家爱社会爱身边的每一个人,却没有人教会我们要爱自己。 闲聊时听闻某某学校一个男生为情自杀,唏嘘叹息之余不禁有些惆怅。正是花样年华,轻轻一跃,却为一个不爱自己的人赌上生命,他为了所谓爱情的奋不顾身换来的是如此结局,试问该情何以堪? 其实,我们大可不必为了一时的冲动而误了自己的生命,爱需要发现,只要我们善于发现爱,其实爱是无处不在的,爱就在你身边,爱就在你的心中。亲情,友情,爱情,他们无不都是对爱最好的诠释。你的爸妈,你的朋友,你的爱人,他们都在你背后关心你,支持你,爱着你。 人贵为万物之长,似乎又很脆弱,总是要通过别人的语言和情感才能肯定自己,热爱自己。可是人生中总有些黑暗需要我们自己独自撑过,这些时候没有扶助的双手,没有关心的话语,没有可依靠的肩膀,那时又该怎么办呢? 为什么不学会爱自己呢? 毕淑敏说,每个人都是一个不可复制的孤本。所以她大声的宣告“我很重要”。是的,我也想说,我很重要。对于父母,我是他们存在于世界上的独特的生命的延续;对于朋友,我是他们相知相惜倾心相交的人;对于恋人,我是他于茫茫人海中苦苦找寻的唯一......这一切的一切,难道还不够我们学着爱自己么? 爱自己,不是让我们以自我为中心,盲目的迷恋自己夸赞自己,而是真心的喜爱自己,善待自己。哪怕自己并不优秀,毕竟有谁可以做到十全十美呢?学会爱自己,为自己的勇敢,为自己的坚强,为自己每一次小小的进步甚至是失败,爱自己,只因自己是这世上独一无二的存在。 爱自己,不是让我们自我姑息,自我放纵,随性而为,而是要学会勤于律己和矫正自己。这一生总有许多时候没有人督促我们告诫我们,即使是最亲爱的父母和最真诚的朋友也不会永远陪伴我们。我们拥有的关怀和爱护都有随时失去的可能。这时候我们必须学会为自己修枝打杈寻水培肥,使自己不会沉沦为一棵随风枯荣的草,而成长为一株笔直葱茏的树。 爱自己,是是要让我们学会相信自己,永不放弃自己。即使在最痛楚无助最孤立无援的时候,在必须独自穿行黑洞洞的雨夜没有月华也没有星光的时候,在独立支撑人生的苦难没有一个人能为我们分担的时候,我们能学会自己送自己一朵鲜花,自己给自己一个明媚的笑容,自己给自己一个温暖的拥抱,然后怀着美好的预感和吉祥的愿望活下去,坚强的走过一个又一个鸟语花香的清晨。 爱自己,这并不羞耻,而是一种光荣。因为这并非出自于一种夜郎自大的自负与狭隘,而是源于对生命本身的崇尚和珍重。这可以让我们的生命更为丰满更为健康,也可以让我们的灵魂更为自由更为强壮。可以让我们在无房可居的时候亲手去砌砖叠瓦,建造出属于我们自己的灵魂的宫殿;也可以让我们在与黑暗的搏斗中,学会自己顶风冒雪高歌前行;让我们在即使一无所有的时候,依然能够在晴空下拥抱自己,鼓励自己勇敢的向前走。 爱自己是一种责任。有一句古话,“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就是这个道理。我们应该珍惜父母给我们的生命,我们无论做任何事,都应该想想后果,为自己的父母着想,古代孝道说,父母在不远游,不去危险的地方。遵纪守法。保持身心健康。 然后就是实现自我,让自己变得出色。 爱情也是一种责任,因为爱从来就是和责任相伴的。“一切美好的东西都源于爱。爱是光明的使者,是幸福的路人。”弗兰西斯卡是幸福的,因为她拥有了爱情,虽然她和罗伯特只有四天,但她一生都爱着罗伯特,牵挂着他,思恋着他,每分每秒都不曾离开过他,这是一种单纯真挚的至爱,一种超越世俗的精神之爱。每个人都有追求爱情的权力,但爱如果离开了责任也就失去了魅力。选择了婚姻,就要承担起婚姻的义务与责任。即使婚姻是囚笼,但没有到自己非得冲破它的时候,就应该继续做一个痛苦而幸福的“囚徒”。很多中年离婚的男女,打着“爱情自由” 的幌子,不断追求新鲜刺激与肉欲放纵,其本质依然是欲望的“囚徒”而非婚姻的囚徒,可是“有好的婚姻,但其中并无极乐。”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中国的对外开放与经济的全面发展,人们的物质 文化 生活不断丰富,人们的精神及爱情生活得到了显著的进步提高。在婚姻面前,人们有了更多的选择机遇。正是在这种婚姻爱情语境下,一些婚外恋人为自己狡辩,认为现实的环境与风气迫使自己“被婚外恋”。“背景又可以是庞大的决定力量,环境被视为某种物质的或社会的原因,个人对它是很少有控制力的。” 事实是这样的吗?不可否定少数婚外恋的人有自己充足正当的理由,但从人性最原始、最本质来说,大多数婚外恋的人都是肉欲的奴隶。在燃烧自己身体的时候,连自己的理性与灵魂也一起烧掉了。 爱自己,才能更好地爱别人。一个不爱自己的人如果说他爱别人,那一定是谎言。爱外物胜过爱自己,但那是真的爱吗?通过学习张老师讲的《情感心理学》这门课,以及自己体验和感受,我认为那样的爱背后隐藏的是自私,是冠以为对方好的名义满足自己控制欲,目的是要对方无条件的接纳并且还说我是为你好,我爱你。但是内心呢?内心期待的是对方给予自己同样甚至是更高的回报。总是在比较两人之间究竟谁爱谁更多,谁付出的更多。当对方无法满足,给予不了的时候,便觉得失落,甚至抓狂。其实爱自己的意思是能够自我满足,接纳真实的自我哪怕不完美、不够可爱、不那么温柔。爱正如慈善一样,当你拥有更多的时候你才能给予更多,而这个拥有来自于我们充实的内心,丰富的体验,满怀希望的人生和真实真正的“大爱”,而不是依靠别人的给予,等待对方回报之后自己再付出。只有这样的爱自己才能用真正的爱感染对方,温暖对方,进而让两人的相处相得益彰。爱的目的不是占有,而是自由。我承认离开是一个选择,一个人生态度,倘若因为明白而离开那么将会是一个新的开始,相反只是为了逃避或者用离开来忘却,那么真正的问题并没有面对和解决,在将来的生活中这些未被解决的事还将如影随形。正面的信息真的很有力量,好好的爱自己,安守本分,活在当下,我们自然会觉得爱与被爱同时存在。 有一句很流传很广的话: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但我认为生命还是要放在首位的,没有了生命一切都是白谈。所以,我们要好好地去珍爱自己的生命。 爱自己,才会懂得怎样更好地去爱这个世界。 参考文献: 1、斯宾诺莎、《伦理学》; 2、罗什福科、《道德箴言录》。 情感的心理论文篇二:《浅谈大学生情绪情感和心理健康》 一、大学生的情绪特点 大学阶段是人生的第二个 “心理断乳期 ”,是一个非常关注自我 , 注重个性表达 , 情绪体验丰富 , 情绪波动起伏的时期。大学生常见的情绪有: 快乐、兴趣、羞愧、内疚、羞涩、悲伤、惊奇、敌意、愤怒、蔑视、厌恶、恐惧等。大学生情绪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1、情绪的丰富性。从自我意识的发展看 ,大学生出现较多的是自我体验 , 自我尊重的需要强烈 , 易产生自卑、自负等情绪; 从社交看 , 大学生的交往范围日益扩大 , 同学、朋友及师长之间交往频繁 , 有的大学生开始了恋爱 , 情绪表现得更细腻、更复杂; 大学生通过各种活动了解社会 , 学习社会的道德规范 , 对自己的身份、角色、志向、价值等问题有了更深入的思考 , 理智感、美感、集体荣誉感等高级情感也有所发展。 2、情绪的不稳定性。由于大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还未完全定型 , 认知能力还有待提高 , 大学生的情绪活动往往强烈而不能持久 , 情绪活动随着认知标准的改变而改变。喜怒哀乐无常、阴晴雾雨变化是大学生情绪常见的现象 , 风平浪静之后可能就是疾风暴雨。大学生情绪容易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 , 高兴时忘乎所以 , 看什么都顺眼 , 消沉时心灰意冷 , 看什么都别扭 , 情绪呈现不稳定状态。 3、情绪的掩饰性。大学生随着知识水平的提高 , 思想内涵的丰富 , 在情绪反映上较隐晦。他们已具备在一定的情景下压抑控制自己愤怒、悲伤等情绪 , 而将真实的情绪掩饰起来的能力 ,形成外在表现和内心体验不一致的特点。他们会根据一定的条件来表达情绪 , 如对一件事情或对某人明明是厌烦的 , 但由于种种原因 , 可能表现出较好的或不在意的态度。 4、情绪的冲动性。有的心理学家把青年期形容为 “疾风怒涛 ”时期。大学生的情绪往往表现得快而强烈 , 常因一点小事振奋不已 , 豪情万丈。大学生情绪的冲动性一般表现为对外部环境或他人的不满 , 情绪失控 , 语言、行动极富攻击性 , 如果不予以引导 , 会给大学生本人以及社会带来危害。 二、大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天之骄子的大学生 , 作为国家的希望 , 未来的人才 , 应试是充满信心和蓬勃朝气的。但是 ,由于生活节奏的加快 , 竞争压力的增大 , 面临的心理负荷却越来越重。据南京脑科医院统计 , 在2 200多人心理疏导门诊中 , 90%是大学生; 国家教委对 1216万大学生调查表明 , 有 2013%存在心理问题; 天津市对 5万名大学生调查发现 ,有 26%存在心理问题; 云南师大调查发现有2617%存在心理问题; 北京 16所大学统计 , 因心理疾病休学的逐年上升。 目前 , 大学生常见的心理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环境适应问题。经过 10年寒窗苦读, 刚进大学校园的大学生常常会 “自我感觉良好 ”,但是, 经过一段时间的比较, 发现 “天外有天 ”、“强者更有强中手 ”之后, 不仅自我感觉一下子消失, 还会产生强烈的失落感。有些学生面对新的生活环境、新的集体、新的学习方式不能及时调整心态和习惯, 会产生失眠健忘、精神恍惚、沉默寡言等问题。长期的心情压抑、无精打采、情绪低落最终会产生抑郁、焦虑等心理疾病。 2、人际关系协调问题。当代大学生个性比较强 , 强调自我意识 , 不知道如何与人沟通 , 不懂 人际交往 的技巧与原则 , 处理问题常常以自我为中心 , 对别人要求严 , 对自己要求松。有的大学生不愿与人交往 , 孤芳自赏 , 缺乏全局意识和团队精神 , 不善于同他人开展合作, 人际关系协调能力差。有的大学生由于不擅长协调人际关系 , 合作能力差 , 走入工作岗位后不受单位的欢迎 , 也得不到应有的重用。 3、承受挫折能力问题。目前在高校就读的大学生大部分没有经历过挫折。在进入大学之前 , 他们是老师喜欢的好学生 , 父母的掌上明珠。多数学生只能接受表扬和赞许, 而无法接受来自身边人的批评。当他们面临学业、生活、感情、就业等方面的压力、挫折时 , 就会显得无所适从 , 不知所措 , 对生活失去了信心 , 甚至会怀疑人生。贫困学生在独立性、未来感、自由感、自信心等方面更容易受挫折。 三、情绪调节对身心健康的影响 1946年第三届国际心理卫生大会提出的心理健康标准有以下四个方面: (1 )身体、智力、情绪十分协调; (2 )适应环境 , 人际关系彼此谦让; (3 )有幸福感; (4 )在职业工作中 , 能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 , 过着有效率的生活。 部分国内学者认变 , 心理健康的大学生应该能够正确表达自己的情绪; 自我评价 正确; 具有较强的自我调节能力; 意志健全; 保持人格的完整与健康; 能积极主动地适应新环境 , 调节、平衡各方面的心理冲突; 能够从心理上接纳自己;勇于面对现实; 对生活、对自己充满信心; 学习 方法 得当等。 情绪是心理因素中对健康影响最大, 作用最强烈的因素, 强烈的负性情绪会影响到大学生的学习、生活和健康。现代医学证明, 精神状态不佳、情绪不稳定, 可能导致不少疾病, 如头痛、神经衰弱、消化不良等。情绪问题不仅会使大学生身体上会出现病症反映, 还会导致学习能力降低, 如不能有效地记忆、想象和思考等。 当大学生的情绪处于良好状态时, 身体各器官功能协调, 有益于身心健康。当大学生处于内疚、悲伤、愤怒、厌恶、恐惧等负性情绪状态时身体内部各器官功能紊乱, 引起消化系统、神经系统等方面的问题, 使大学生身体健康受到损害。 研究表明 , 情绪调节对心理健康的影响较大 , 积极的调节能提高大学生心理健康水平 , 而消极调节则会降低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水平 , 且消极调节对心理健康的消极影响更为显著。所以在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 , 应引导大学生认识自己的情绪特点 , 尝试进行情绪自我调节。 四、如何进行情绪调节 1、自我控制。它是个人对自身的心理和行为的主动掌握 , 是个体自觉地选择目标 , 在没有外界监督的情况下 , 适当地控制、调节自己的行为 , 抑制冲动 , 抵制诱惑 , 坚持不懈地保证目标实现的一种综合能力。当某些消极情绪被激发起来后 , 有的大学生会哭泣、吼叫、打人、骂人甚至采取一些极端的行为。这时就要先冷静下来 , 有意识对自己的情绪进行控制 , 先要仔细考虑采取这种行为的利与弊 , 然后选择一种适宜的行为方式表达自己的情绪。另外 , 平时要注意不能随意乱发脾气 , 要求在生气、发怒时尽量控制自己 , 不能随意扩大某事的严重性 , 尽可能做到“大事化小, 小事化了 ”, 这样能更好地促进自我控制能力的提高。 2、注意转移。把注意力从引起不良情绪反应的刺激情境转移到 其它 事物上去或从事其他活动的情绪调节方法。当出现情绪不佳的情况时, 要把注意力转移到使自己感兴趣的事情上, 或暂时避开令人伤心的地方。如: 外出散步, 看电影, 听听笑话, 看看幽默小说, 打球, 下棋, 找朋友聊天, 换换环境等, 这些活动有助于使情绪平静下来, 在活动中寻找到新的快乐。这种方法, 一方面中止了不良刺激源的作用, 防止不良情绪的泛化、蔓延; 另一方面, 通过参与新的活动, 特别是自己感兴趣的活动而达到增进积极情绪的目的。 3、自我安慰。这种情绪调节方法主要是当一个人追求某个事物而不能实现, 为了减少内心失望, 找一个借口或理由, 以缓解矛盾冲突, 消除焦虑、抑郁、烦恼和失望情绪。人不可能处处顺心事事顺利, 学习、就业、人际交往中遇到了困难和挫折, 在经过最大努力仍不能改变状况时, 可适当地进行自我安慰, 要说服自己适当让步, 将不成功归因于客观条件和客观现实, 同时要勇于承认并接受现实。这种方法, 对于帮助人们在大的挫折面前接受现实, 保护自己, 避免精神崩溃是很有益处的。经常用 “胜败乃兵家常事”、“塞翁失马, 焉知非福”、“坏事变好事”等词语来进行自我安慰, 可以摆脱烦恼, 缓解矛盾冲突, 消除焦虑、抑郁和失望, 达到自我激励、 总结 经验 、吸取教训之目的有助于保持情绪的安宁和稳定。 4、适当发泄。当情绪发作时, 人体内潜藏着一股能量 , 过分压抑只会使情绪困扰加重 , 积聚起来有害身心健康。大学生有焦虑、烦闷、抑郁等负情绪时 , 也不能一味地把不良心情绪藏在心底 , 进行适度的宣泄 , 使压抑的心境得到缓解和改善 , 有利于大学生的身心健康。 情绪的发泄有直接和间接两种, 直接的宣泄就是直接针对引发情绪的刺激来表达情绪。当直接发泄对于别人或自己不利时, 则可以用间接发泄, 如找个僻静地方大声叫骂、抨击、使人恼怒的对象; 或是尽情地向亲朋好友倾诉的不平和委屈; 或是通过 体育运动 、劳动等方式来尽情发泄或是在感觉生活压力太大时, 通过写 日记 的办法将负性情绪用文字的形式记录下来。一旦发泄完毕, 心情也就随之平静下来, 负性情绪得以缓解。 在采取宣泄法来调节自己的负性情绪时 , 要有一定的自制力 , 不能随便发泄 , 要采取正确的方式 , 要把握 “放松自我 , 利己利人 ”的原则选择适当的场合和对象 , 以免引起不良后果。 情感的心理论文篇三:《浅谈 儿童 心理情感的构建平台》 【摘 要】儿童心理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认知活动的发展,而认知活动主要体现在儿童的心理情感的发展上。因此,认识和了解儿童的情感体验,可以正确全面地了解儿童的心理活动特点及规律,也能够更好地促进儿童的全面发展。 文章 通过分析儿童情感对儿童心理发展的重要性,提出了从家庭、学习以及社会三个方面来构建儿童心理情感的平台。 【关键词】儿童心理;情感;平台;构建 一、儿童情感在儿童心理健康发展中的作用 近年来,随着对儿童教育的普及和重视,很多教师和家长意识到情感对儿童心理发展的影响,情感和情绪从来都不是应该被忽略或者轻视的,它是儿童心理发展的重要方面,情感以及情绪对儿童的心理和行为都起着重要的作用,年龄越小,情感的影响越大,因此,构建儿童心理健康发展的平台对儿童今后心理的健康成长具有重大的作用。 首先,情感对儿童心理活动以及行为的发生具有激发和刺激作用。对于很多儿童来说,他们的行为完全是受情感和情绪的控制与影响,情感让他们去做或者不去做这样那样的事情,比如在愉快的情感体验下,他们就会积极地区做任何事情,而在情绪不满的情感体验下,则会表现出不听话、不配合、不积极。当一个儿童认可或者喜欢一位教师的时候,他们往往会听老师的话,对老师教的知识也能容易的吸收,而当儿童对一个教师具有排斥心理的时候,则老师说的就不愿意听,注意力不容易集中,对老师讲的知识也掌握不好。儿童所谓凭兴趣做事,高兴不高兴、愿不愿意就是情感对儿童心理与行为的影响。 其次,情感可以帮助儿童组织构建心理活动。儿童认知活动的一个明显的特点就是受情感情绪的影响较大,很多心理学家都对儿童的认知活动做了研究,表明情感和情绪对其心理活动的作用,比如利用一些刺激与激励手法去帮助儿童掌握一些教难的知识,具体表现为:对于外界新鲜事物的刺激,儿童的情感表现在兴奋和恐惧两种情绪之间;愉快和积极的情感体验有利于儿童智力的开发,而消极和不愉快的情感体验则会阻碍儿童智力的开发;即使同一种情绪在不同的强度下,对儿同的影响效果也不同,过低和过强的情感体验都不如适中强度的情感体验。总之,不同的情感体验和同一情感的不同强度都对儿童的认知活动有着直接的影响。 最后,情感以及情绪对儿童的个性形成有着重要的影响。虽然人的个性是后天环境影响的结果,但是婴幼儿时期的情感体验对人的一生的性格有重要影响,一是在儿童时期接触到的不同的人和事物中,儿童学会了以不同的方式对待不同的人和事并以此产生情感体验,比如,有一个儿童由于家长做生意而平时很少有时间陪伴,甚至连参加家长会都是委托亲戚来的;而另一位儿童的爸爸妈妈从他一出生就学习和研究儿童成长方面的知识,并且懂得如何处理儿童的一些心理情感问题,因此,这两个儿童在以后的上学以及为人处事方面会表现出很大的差异,前面的一个有点自闭,不爱与学生交流,而后一个自信、乐观。因此,儿童情感体验对儿童今后的成长有重要的意义,需要教师以及家长各方面的配合与努力。 二、构建儿童心理情感的主要平台 (一)家庭平台:儿童心理情感构建的基础 家庭教育 是终身性的,家庭对儿童心理情感的影响也是潜移默化的,家庭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家庭教育的方式是否科学合理,一是家庭教育水平的高低,和谐宽松的家庭环境对儿童的心理发展起到促进作用。家长在处理矛盾的过程中要克制情绪,给儿童温暖和幸福的环境。儿童具有较强的模仿能力,会对家长的一些 言行举止 进行模仿,因此,家长要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为儿童起到榜样示范作用。除此之外,家长要适当地与儿童进行交流沟通,对孩子讲述的事情要有耐心、要做出及时的回应,对孩子取得的成绩要及时的肯定和鼓励,对孩子的挫折要鼓励克服,在于家长的交流沟通中培养孩子的表达能力,使儿童在与家长的交流过程中学会与其他的人进行交往。 (二)学校平台:儿童心理情感构建的主体 学校为儿童提供了健康发展的主要平台,尤其学校教育以学生的全面发展为教学目标,在充分考虑到学生的个体差异的基础上将学生的潜力得到最大化的开发,为此教师应该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热情为促进儿童心理健康发展努力。首先,儿童教育工作者要充分认识到儿童心理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且掌握一定的儿童心理方面的知识,要有实施心理教育是为了更好地推进素质教育和儿童发展的意识。其次,根据儿童的年龄特征和心理特点,需要展开针对性的心理引导教育,比如寓教于乐,使儿童在愉快的情感体验中获得心理健康方面的知识。再次,儿童教育工作者要具备博大的胸怀和无私的情感,对学生能够付出真挚的情感,对每一位学生能“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不管是在课堂上还是下课,应该关注每一位学生的情感变化。最后,尊重儿童的尊严和人格,好奇心是儿童的天性,他们对一些事物难以判断对错,对此教师应该对学生的错误宽容对待,让儿童了解过失的原因,教会他们如何改正错误,慎重使用惩罚 措施 。 (三)社会平台:儿童心理情感构建的保障 儿童的心理健康发展应该受到全社会共同的关心和重视,它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使得儿童的教育环境也得到了改善,但是,发达的网络科技以及多媒体的普及,对很多儿童产生了不良的影响,对此,应该净化儿童心理发展的环境,“今天的教育就是明天的社会”。同时应该建立健全儿童心理咨询服务体系,为儿童的心理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 王晓华.3-6岁儿童情绪理解的特点研究[J].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3(01). [2] 解军.影响儿童心理健康的因素例述[J].心理科学,2001 (05). [3] 邵宇曦.家庭生活与儿童心理健康[J].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10). [4] 郑毅.亲子关系与儿童心理健康[J].少年儿童研究,1995 (01). 猜你喜欢: 1. 浅析心理学的论文3000字 2. 大学生恋爱心理健康的论文3000字 3. 关于心理健康的论文3000字 4. 大学大一心理健康课论文3000字 5. 大学生心理健康关于爱情的2000字论文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检索结果1 试论我国的同性恋立法 沈赵 理论观察 2007/022 同性恋者如何维护权益——访婚姻法专家杨大文教授 江淮法治 2006/103 中国对同性恋以及同性婚姻立法的必要性和思路 何东平 玉林师范学院学报 2006/024 各国(地区)同性恋立法与司法概况 刘国生 法律与医学杂志 2005/045 同性恋:在伦理与法律边缘游荡 水木 政府法制 2005/226 施瓦辛格再否同性恋婚姻法 法律与生活 2005/207 妻子向同性恋丈夫索赔 文健 法律与生活 2004/058 欧洲同性恋立法动态的比较考察 M·克斯特尔 比较法研究 2004/029 宣扬同性恋是媒体的失职 严平 新闻三昧 2003/10<<<<<<<<<<<<<<<>>>>>>>>>>>>>>>>>>>>>>><<<<<<<<<贴上一篇供参考另外在shuibaowyw.ys168.com我帮你存了两篇PDF格式供参考<<<<<<<<<<<<<<<<<<<<<<<<<<<>>>>>>>>>>>>>>>>>>>>>>试论我国的同性恋立法沈 赵( )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 南京 210097[摘 要]在国外, 伴随着同性恋解放运动的开展, 不少国家和地方政府已经用法律明确了同性恋者的权利和地位。针对我国同性恋者权益受侵害, 同时又带来社会危害的现状, 笔者主要从必要性和可行性两方面来论证为同性恋者立法, 用法律来约束他们的权利对我国社会的稳定发展所具有的重要意义。[关键词]同性恋; 必要性; 可行性( )[中图分类号] 920. 0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1009- 2234 2007 02- 0079- 02D A一、同性恋在历史上的社会地位同性恋作为一种游离于主流文化之外的亚文化现象,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各个阶段都曾存在过: 古埃及人曾把喜好男色看得很正常; 古希腊人认为同性恋与武德、理智、审美及道德等方面的某些美好品质相联系, 因而特别推崇; 我( )国远在商代就有“比顽童”的说法, 还有“分桃而食”春秋 、“龙阳君”战国 、“断袖”汉 等历史人物和故事的记载。虽然同性恋现象从古至今都客观存在着, 但在人类数千年的历史上, 其社会地位却经过了复杂的变迁。总体说来, 人们对同性恋的认识经历了三次转变 :第一次转变使得同性恋从宗教意义上的罪人和法律上的罪犯转变为病人。根据《圣经》中的“原罪说”: 同性恋是一种罪恶, 它违反了婚姻是两性的结合、违反了生育和繁衍的原则, 因而它应当受到歧视和惩处。早在公元4 世纪, 罗马成文法就明确规定同姓恋是违法行为, 有些国家还规定同性恋者要受到长期监禁和苦役, 甚至要用火刑、绞刑等方法处死。著名的神学、法学家圣·托马斯·阿奎那也认为同性恋是“违反天性”的行为, 应该受到社会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至此之后, 随着基督教成为欧洲各国的国教, 同性恋行为便被普遍地列为犯罪。直到19 世纪, 西方发达国家的精神病研究人员才把“同性恋”归类为疾病, 认为它其实是一种性心理障碍。“同性恋” 这一术语也是在Homosexuality这个时期 1869 由德国医生 正式提出。Benkert第二次转变是从认为同性恋是身体或心灵的病态, 转变为认为它不是病, 只不过是一种异于常人的违反社会行为规范的个人倾向。早在1948 年, 美国金赛博士的《男性性行为研究》报告中, 他就对同性恋病理化的观点提出了质疑; 50 年代初, 人类学家克利夫兰·福特和弗兰克·比齐在通过对跨文化人类行为的研究后, 得出结论:“同性恋和异性恋都是文化训练的产物, 人类原始的模糊状态中包含了同性恋和异性恋两种性倾向能力……将它视为与异性恋并行的正常的行为方式” ; 1973 年, 美国精神病学会率先作出了将同性恋剔除疾病分类的决定; 1994 年, 世界卫生组织也将同性恋从“ - 10 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名单上ICD删除; 2001 年4 月, 在第三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中, 我国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至此,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完成了“同性恋非病理化”最为关键的一步。第三次转变即是随着同性恋解放运动的发展和在许多国家合法地位的获得, 人们认为它不过是一种与众不同的生活方式而已。遗憾的是: 这一转变在我国还未实现。二、为“同性恋者”立法的必要性一 社会现状根据1991 年至1992 年上海中医院和一些香港学者在上海对2190 例大学生的调查发现, 男女大学生有过同性恋行为的分别占男女大学生总数的8. 3%、9. 2%。 李银河博士也曾根据国内外的权威调查推测出: 在中国, 同性恋者有3900 万至5200 万左右。 2004 年12 月, 中国卫生部门的一项研究调查显示: 处于性活跃期的中国男性同性恋者, 约占男性人群的百分之二至四, 以此估算, 中国约有五百万至一千万男性同性恋者。这些数据表明: 在中国社会确实存在着一定比例的同性恋者, 而且, 随着社会的发展, 这个比例已呈现出上升趋势。一般认为, 同性恋者可能造成的危害表现为: 1 同性恋者的性行为通常较为混乱, 性对象多变, 容易感染各种性传播疾病 包括艾滋病 ; 2 在现有主流文化下, 同性恋者大多具有道德罪感, 其心理压力大, 承受能力不佳, 一旦遇到一些情感问题, 容易表现出一些失控行为, 如自杀、自伤、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 3 一些同性恋者为了满足自身欲望, 会采取欺、利诱乃至暴力、胁迫等手段, 严重侵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 4 一些同性恋者在公共场所 包括监动教养场所等 公然进行同性恋行为, 同性恋者卖淫活动在一些地区屡禁不止, 这些都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 5 同性恋本身给自己及其家属带来很大的精神痛苦, 同性恋者所缔结的婚姻则更为不幸。因而, 从法律上关注这类特殊群体, 不仅对其本人, 对其家庭, 而且对全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二 法理依据1. 平等地关怀与尊重德沃金在其名著《认真地对待权利》一书中写道:“政府不仅要关怀和尊重人民, 而且要平等地关怀和尊重。这就意味着政府绝不能以某些公民更值得关心而有权获得更多的理由来分配各种利益或机会; 绝不能以某团体中某些公民〔6〕的美好生活概念比他人优越或高贵而限制自由。” 据此,针对社会上同性恋者受侵害、受歧视的现象, 政府应当通过( )权力行为 尤其是立法行为 来赋予同性恋者与普通人同样( )的权利, 不能因为同性恋者关于美好生活的概念 性取向不符合一般人的评判标准就去限制其权利。然而, 个人利益与社会中大多数人的利益即一般利益并非总是一致的, 一般利益的强大, 足以使个人权利的要求落空。因此, 在判断个人究竟是否有权利的问题上, 德沃金又提出了一个著名的表述:“在对个人希望有或希望做的事情上, 集体目标已不足以成为否认的理由时, 或对个人所加的损失或伤害上, 集体目标也不足以成为支持的理由时, 个〔7〕人就有权利。” 根据李银河教授的调查, 人们不接受“同性恋”的理由无非就是觉得恶心, 觉得这种现象不符合普遍的( )道德标准 虽然同性恋与道德无关 。然而, 我们也不得不承认, 同性恋爱、结婚并没有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也没有扰乱公共秩序, 更不会造成社会风气的道德沦丧。所以,“集体( )目标”所谓的不符合道德标准 也不足以成为否认同性恋者权利的理由。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如一个人的所作所为不会影响他人的自由, 那么他便享有这个权利。大多数人的喜恶不能作为否认个人权利的唯一立法依据……要认真看待少数人的权利; 只要少数人的同性恋行为不有伤风化或损害社会秩序, 就应予以宽容与保护, 不诉诸刑法,〔8〕舆论上也不予谴责, 生活上不加歧视。”2. 法不禁止即自由“法不禁止即自由”原则是在古希腊的政治准则中最早得以表达。古希腊人把“法律之下的自由”视为城邦的基本要素, 并从道德的角度加以奉扬。所谓“法律之下的自由”就蕴含着“法不禁止即自由”的要义。霍布斯在《利维坦》中认为, 某些自由是依法律无明文规定而存在的, 人们可自酌而行之; 英国哲学家密尔在《论自由》中也规定了人类自由的( ) ( )三个领域:“ 1 良心的自由, 思想的自由。 2 生活方式的选择自由, 它‘要求趣味和志趣的自由; 要求有自由订自己生活计划以顺应自己的性格; 要求有自由照自己所喜欢的去( )做, 当然也不规避会随来的后果。’3 个人相互间联合的自〔9〕由。” 目前, 我国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对同性恋行为加以禁止, 从法理的角度来说, 既然法律没有明文禁止, 同性恋爱、结婚又属于公民私权利的范畴, 那么法律就应当对此给予宽容、国家权力也不应当不当干涉。诚然, 法律不禁止的行为, 并非都具有积极的功利意义; 有些法律不禁止的行为还可能导致消极的后果。但是,任何事情都具有两面性, 有利必有弊, 当利弊发生抗衡时,立法只能“两害相权取其轻, 两利相权取其重”, 针对其中的弊端, 法律也只能尽可能地采取措施予以避免。三、立法的可行性分析及建议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思想的转变, 同性恋者的法制环境会越来越好:首先, 2001 年4 月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分会颁布了《中国( )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以下称《标准》, 其中的同性恋者已不再归类为精神病人, 这虽然比美国晚了 28年, 但毕竟是一种进步。《标准》的颁布不仅显示了我国对同性恋有了更为科学的认知, 而且也为我国的司法实践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支持。其次, 中国的立法通常会比较、考察国外法学界的做法。目前, 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对同性婚姻等问题做出了规定: 荷兰《家庭伴侣法》规定, 登记的同性伴侣将会和婚姻中的夫妻双方一样, 在退休金、社会安全保障、继承和扶养方面享有同样的权利; 德国的《生活伴侣登记法》规定, 同性伴侣也可以在婚姻登记处登记结为“生活伴侣”, 其社会和法律地位与传统的异性婚姻类似; 芬兰的法律规定, 登记注册的同性伴侣可获得部分同合法异性夫妻同等的权利义务关系。从严格意义上讲, 目前只有在荷兰和比利时承认同性婚姻, 其他很多国家只是赋予同性伴侣不同程度的权利, 虽然有些国家的规定已与异性婚姻伴侣的权利十分接近, 但并没有使用“婚姻”这一概念。李银河教授针对同性婚姻的这一问题曾提出过两个方案: 一是修改婚姻法的个别字句。凡是出现“夫妻”两个字的时候就改成“配偶”, 第一次出现( )配偶这个词的时候加一个括弧 性别不论 。另一个方案是搞专门的同性婚姻法案。相比较而言, 笔者认为, 第二个方案更具有合理性:首先, 人类社会从古至今, 都是在男女结合的婚姻制度下繁衍, 尽管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这一概念逐渐淡化了宗教色彩, 但是, 世界各国无论信仰如何, 都没有改变一男一女结合的婚姻定义。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传统思想根深蒂固的国家而言, 社会上绝大多数人还不能接受同性婚姻这一现象, 如果国家强制用一部《婚姻法》来同时调整同性婚姻与异性婚姻, 势必导致绝大多数人的抵制。所以, 从我国的文化土壤出发, 在大多数人还未接受同性恋现象之前, 不宜用婚姻法来调整同性伴侣之间的关系。其次,《婚姻法》中的某些权利义务也是不宜赋予同性伴侣的, 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有关“收养子女”的规定。笔者认为, 同性家庭对子女的成长极为不利。曾有研究结果表明: 同性恋者主要受童年环境、青春期经历、环境因素等方面的影响而造成性取向出现偏差。长期与同性恋者亲密相处的子女, 其身体、情绪必将受到严重影响, 这些子女甚至会认为同性恋是很正常的现象, 久而久之, 这些本不该具有同性恋倾向的人便成为又一批同性恋者。此外, 在目前的社会背景下, 由于主流文化对同性恋仍然持排斥态度, 而这种排斥或多或少地会影响到子女, 使这些子女在受教育、就业等方面受到歧视。这些歧视对子女自身而言, 将会造成其人生观、价值观的扭曲, 对社会而言, 便造成了犯罪、社会秩序混乱的根源之一。综上所述, 国家应权衡各方面的利弊关系, 本着对“同性恋者的权益”采取“不歧视更不提倡”的态度, 制定专门的《反歧视法》, 其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第一, 明确《婚姻法》中的有关规定不适用于同性伴侣之间, 除非《反歧视法》有明确规定; 至于同性婚姻, 该法也应设置专门的“婚姻篇”, 规定同性伴侣在结婚、离婚、财产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 设置专门的“人格篇”, 明确规定同性恋者的人格不受歧视、个人隐私受保护等权利, 具体地来说, 也即同性恋者有权同普通人一样, 公平地获得学习、劳动就业、参加社会活动等权利。禁止任何单位、组织、个人以任何方式对同性恋者进行侮辱; 各类传播媒体不得恶意披露某同性恋者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该同性恋者的资料; 第三, 由于同性恋毕竟不是婚恋关系的常态, 所以, 从人类繁衍、社会发展的长远利益出发, 国家应在此法中设置专门的“防治篇”, 明确规定对于自愿治疗的同性恋者, 有关卫生部门应给予一定的优惠; 有关单位特别是学校、军队、监管场所等也应加强防治、宣传措施, 从源头上尽可能减少同性恋者的人数。至于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同性性犯罪无法可依的情况, 立法机关应出台相应的刑法解释。对于此,《反歧视法》没有必要设置专门的一篇来调整, 原因在于该法仅是规定同性恋者的民事权利义务, 并不涉及刑罚领域, 而且如果在该法中规定刑事责任, 势必削弱刑罚的统一性和威慑性。[参 考 文 献]〔1〕李慧波. 国外同性恋者生存状态和法律地位〔〕. 电J( )脑校园, 2001 4 .〔2〕何东平. 同性婚姻合理性的研究〔〕. 乐山师范学院J( )学报, 2005 8 .〔3〕刘达临. 中国当代性文化〔 〕. 上海: 上海三联书店M出版社, 1995: 113.〔4〕李银河. 同性恋亚文化〔 〕. 北京: 中国友谊出版公M司, 2002.〔5〕王延光. 同性恋与艾滋病预防对策〔〕. 浙江学刊,J( )2001 1 .〔6〕 . , ,R Dworkin Taking Rights Seriously Harvard, 1978, 272.U niversity Press page〔7〕同上, 298.page〔8〕党永辉, 等. 刍议中国同性恋的立法〔〕. 中国性科J( )学, 2005 9 .〔9〕王人博, 程燎原. 权利及其救济〔 〕. 济南: 山东人M民出版社, 1998: 230.<<<<<<<<<<<<<<<>>>>>>>>>>>>>>>>>>>>>>><<<<<<<<<贴上一篇供参考另外在shuibaowyw.ys168.com我帮你存了两篇PDF格式供参考<<<<<<<<<<<<<<<<<<<<<<<<<<<>>>>>>>>>>>>>>>>>>>>>>

军人婚姻研究论文

这题目太简单,下面两个回答的都不到点上,题目意思是婚姻存续期间完成了作品,已经变成既得利益,你除非不发表,一旦发表,无论你何时发表的,这笔稿酬,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可选“同居关系的法律探讨”和“建立我国亲权制度的有关问题探讨”。前者虽然讨论的很多,但是一直没有定论,可是由于现在结婚成本越来越大,年轻情侣在结婚前同居的情况会越来越多,那对这方面的法律需求也会更加急迫,对这方面的法律进行完善势在必行,所以你找素材、谈对此的思考都比较容易;后一个在我国还属于相对较新的一个法律概念,你也可以找些国外的资料,整理一下写一篇论文。

中国法学网>> 阅读文章一、引言    关于国共两党的法制思想和实践,学界还没有很好的比较研究。事实上,作为中国的两个执政党,其法制思想对中国法治进程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现在大陆和台湾两地的法制差异可以证明这一点。本文选取了共产党首创又为国民党模仿的军婚制度作为考察和比较的对象,[1]希望对于国共两党的法制思想和实践以及影响有窥一斑而见全豹的作用。    目前,大陆学界对共产党及其根据地的婚姻立法有不少研究,[2]却很少有专门考察军婚法史的论文,[3]而且对国民党军婚立法几乎没有关注。[4]这对法史研究来说无疑是不足的。本文将军婚立法作为单独的考察对象,也希望对军婚制度有一些新的认识。    根据两方立法情况,本文将抗战至内战时期作为比较的重点。但因为共产党在这一时间段前后均有类似的立法,根据与具体问题的关联性,对抗战前、解放后的一些资料也会有所引用。二、法律条文的比较(一)初步的介绍和比较    根据目前所见的史料,[5]共产党立法在时间上要早于国民党。最早出现的是对军人配偶提出离婚的限制。共产党在1931年10月公布的《湘赣苏区婚姻条例》里第一次规定,“当红军官兵者,须在四年以上(一般男子为出外二年——引者注)没信回家者,才许宣布离婚。”违者按照刑法处以应得之罪。[6] 1931年11月公布的《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第一次规定军人同意为离婚要件:“凡红军在服务期间,其妻离婚,必先得本人同意,如未得同意,政府得禁止之。”[7]1934年4月8日公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综合吸收了上述内容:“红军战士之妻要求离婚,须得其夫同意。” “在通信便利的地方,经过两年其夫无信回家者,其妻(指军人妻子——引者注)可向当地政府请求登记离婚。在通信困难的地方,经过四年其夫无信回家者,其妻可向当地政府请求登记离婚。”违者按刑法处以应得之罪。[8]抗战中还颁布了专门的军婚法规,如《陕甘宁边区抗属离婚处理办法》(1943年1月15日)[9]、《山东省保护抗日军人婚姻暂行条例》(1943年6月27日)、[10]《修正淮海区抗日军人配偶及婚约保障条例》。[11]也将有关内容写进婚姻法,提高了军婚保护的法律位阶,如1939年4月4日公布的《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1941年7月7日公布的《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草案》均有相关内容。[12]    而国民政府到抗战爆发后的1938年才颁布《优待出征抗敌军人家属条例》,规定“出征抗敌军人在服役期内,其妻或未婚妻无论持何理由,不得离婚或解除婚约。”[13]1943年8月11日正式公布专门的《出征抗敌军人婚姻保障条例》,全面规定了限制离婚和破坏军婚罪等内容。[14]内战爆发后,又于1947年9月26日颁布了《动员时期军人及其家属优待条例》。[15]但始终没有将有关保护军婚的内容写进婚姻法。这些差异是国共两党在军婚立法甚至整个司法理念上深层歧异的重要表现。(二)内容上的比较之一:对于军人配偶离婚权的限制    国共两党在军婚立法上均以在民法上限制离婚和在刑法上惩罚破坏军婚为核心。[16]但在具体规定上有许多不一致。这里先就对离婚的限制作一些比较。    对军婚保护的核心内容是对配偶离婚权的限制。按照民法,夫妻任何一方均有提出离婚的自由,如果双方合意,则依法解除婚姻关系,如果有一方不同意,能否离婚就取决另一方的离婚请求是否符合法定要件。在战争条件下,基本上不存在军人主动提出离婚的情况,因而法律的重点就是限制军人配偶的离婚权。国共两方对此认识是一致的,但在立法上却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展现出二者多少有些不同的立法理念。[17]    共产党对军婚实行特殊保护以来,其基本原则是不支持离婚,如果配偶要求离婚,必须军人同意;但如果出现法定情形,也可以不须军人同意就可以离婚。故本文称之为相对限制离婚主义。略述其内容如下。    共产党的立法一开始就强调军人一方的同意是离婚的必要条件。如1931年11月公布的《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第28条规定:“凡红军在服务期间,其妻离婚,必先得本人同意,如未得同意,政府得禁止之。”[18] 1934年4月8日公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红军战士之妻要求离婚,须得其夫同意。”[19] 1944年3月20日公布的《修正陕甘宁边区婚姻暂行条例》:“抗日军人之配偶,在抗战期间原则上不准离婚。”[20]解放后的历部婚姻法都坚持了这一原则:“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21]    但如果出现法定情形,也可以不必军人同意即可离婚。其主要情形就是长期没有通讯联系的可以同意离婚。如1931年10月公布的《湘赣苏区婚姻条例》规定,“当红军官兵者,须在四年以上(一般男子为出外二年)没信回家者,才许宣布离婚。”[22] 1934年4月8日公布的《中华苏维埃共

有这样一种热血男儿,他们将自己的青春、汗水与热血挥洒在祖国和人民需要的地方,这些人被我们称为军人,他们勇敢、无畏、忠诚、可靠,他们是我们心中最可爱的人,肩负着捍卫国家和保卫人民的神圣使命,而他们的婚姻家庭自然要得到保障,对于破坏军人婚姻的行为和人,我们国家一向是大力打击严惩的。

昨天,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以破坏军婚罪对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依法批准逮捕。经查,现役军人陈某与王某于2019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陈某长期在外服役,而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与军嫂王某系同事关系,在明知王某系现役军人配偶的情况下,仍与其私下交往发展关系,甚至以男女朋友名义同居生活,已涉嫌破坏军婚罪。

我国刑法规定了破坏军婚罪,对军婚予以特别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刑法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破坏军婚罪主要是对和军人配偶间发生的外遇进行判刑,但是如果是两个军人之间的奸情,在他们配偶都不是军人的情况下,则不构成破坏军婚罪。

对破坏军人婚姻情节一般的,军人本人不愿声张的,为避免扩大不良影响,可不作处理。但要制止其不法行为。对于破坏军人婚姻,造成军人家庭破裂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则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对现役军人的配偶,一般不定罪处罚,但对隐瞒事实真相,欺他人与之结婚的现役军人的配偶,在不妨碍军人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可以按照重婚罪处理。

破坏军婚罪与重婚罪有以下不同:

如果行为人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即现役军人的配偶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双方都明知的,双方均构成破坏军婚罪;

一方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另一方不明知的,则明知的一方构成破坏军婚罪,不明知的一方构成重婚罪或者不构成犯罪;

如果双方均不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的,则根据情况构成重婚罪或者不构成犯罪。

破坏军人婚姻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是重婚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取结婚的;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

二是同居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却较长时间公开地或秘密地在一起共同生活,这种关系不仅以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为基础,往往有经济和其他生活方面的特殊关系,而不同于一般的通奸关系。

三是通奸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长期通奸,情节恶劣或者造成夫妻关系破裂严重后果的。长期通奸情节恶劣表现为致现役军人的配偶怀孕或者生育等等。造成军人夫妻关系破裂的严重后果主要表现为:被告人挑拨、唆使现役军人的配偶闹离婚,现役军人的配偶严重虐待现役军人,通奸行为发生后,现役军人的配偶或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

与军人结婚需慎重考虑

结婚: 有许多姑娘因为崇拜军人而希望与军人展开恋情,直至步入婚姻的殿堂,成为光荣的军嫂,但是军队对军人婚姻的把控是非常严格的,军人在结婚时需要向部队打一份结婚报告,只有部队批准同意之后才能结婚,女方才会得到部队的认可。

婚姻: 由于军人的特殊性,很多军嫂发现自己的丈夫一年能陪伴自己的日子屈指可数,回家的次数很少,甚至可能几年都回不了一趟家。因此,作为军嫂要承受的责任与孤独要比常人多的多,在这种情况下的两地分居,再加上女性容易缺乏安全感或者得不到情感方面回应,内心难免有些许悲伤和失落,因此在与军人结婚时,这方面的因素也要考虑清楚。

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一旦感情出现问题或有其他纠纷,女方想离婚的话,只要男方不同意,就不能离婚,除非男方有重大过错。因此,在与军人结婚前,一定先看彼此之间的性格或者是生活习惯是否合适,如果一旦盲目结婚,再想离婚就不是那么的容易了。

相关司法解释指出: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或者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先经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审查、调解,无效时再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应对非军人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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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黑涉恶法律问题研究论文

法律分析:涉恶案件指有组织犯罪,是3人以上具有一定组织形式的、稳定的犯罪组织,包括犯罪集团和黑社会组织。涉黑涉恶包括:1、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侦查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意见 侦查与公诉是源与流的关系,长期以来,刑事检察工作中存在重公诉而轻侦查监督的现象,虽然原因诸多,但侦查与公诉分别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承担的分工,使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在兼顾二者的侦查监督方面,一直处于相对薄弱的境地。 造成侦查监督被动局面的表层原因是立法不完善、缺乏操作性,而深层的原因是侦查监督的基础理论不明确,为什么要设置侦查监督制度?侦查监督的本质是什么?现有的理论研究,以宪法设置了法律监督机关和刑诉法设置了刑事诉讼监督制度为前提,只讨论如何实施侦查监督的问题,很少涉及侦查监督的基础理论。事实上,正是这一基础理论的“缺席”,导致了侦查监督立法中的程序缺陷。 侦查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基础和前提,它处于刑事诉讼程序的起始环节,也是重要的环节,关系到整个刑事诉讼的进程和结果,所以,对侦查权的监督也显得尤为重要。从广义上说,对侦查权的监督是来自各个方面、各种途径的,有依照刑事诉讼体制而产生的监督,也有来自国家权力机关以及侦查机关内部的监督,其中,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应该是最具权威性、适法性和现实性的。但是,由于各个方面的局限,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机制未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作用。 一、刑事侦查监督的概念特征及侦查监督的范围 (一)侦查监督的概念 关于侦查监督的概念,有不少的观点。笔者认为,侦查监督应指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的案件的审查以及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的监督。 (二)侦查监督的范围 关于侦查监督的范围,除了侦查活动监督之外,是否还包括刑事立案监督以及对侦查机关移送案件的审查,有各种不同的观点。有观点认为,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工作包括刑事立案监督和刑事侦查活动的监督。另有观点认为,侦查监督就是侦查活动监督,不包括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还有观点认为,侦查监督包括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侦查活动监督。笔者认为,侦查监督包括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以及对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的审查等三项内容。刑事立案监督和审查案件都应该是侦查监督的内容。因为立案是对侦查权的发动和侦查程序的开启,它与侦查过程紧密相联,而且实践中确实存在刑事立案的违法操作现象,所以对刑事立案进行监督,不仅是程序上的必然,也是司法实践的要求。另外,对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移送的提请批捕和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不但是检察机关的职责范围,而且是进行侦查监督的有效载体和途径,审查案件与侦查活动监督是相互联系,不能绝对脱离的。 (二)侦查监督的对象 关于侦查监督的对象,多数观点认为,侦查监督针对的对象是公安机关;也有观点认为,国家安全机关承担了一部分的侦查任务,所以侦查监督的对象除公安机关外,还应包括国家安全机关;还有观点认为,检察机关直接受理自行侦查的案件,实行侦查活动,所以对检察机关自身也应进行侦查监督。笔者认为,尽管实践中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对象主要是公安机关,但是从理论上讲,一切享有侦查权力的机关和部门都应该是侦查监督的对象,它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监管部门以及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等等。 二、我国现行刑事侦查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及缺陷 (一)刑事诉讼立法上的缺陷 1.对侦查监督的内容、范围规定不够具体、明确,缺乏可操作性。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都规定了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可以进行监督,但这只是原则性的规定,监督的阶段范围、具体内容都没有明确,如哪些情况应当适用侦查监督手段,哪些情况只能适用提出检察建议的方式等也没有加以规定,导致进行监督时缺乏可操作性,继而出现监督的程度、宽严把握不一,监督的方式不规范、难以统一的情况。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以下问题:(1)监督与不监督的随意性。由于法律对监督的情形规定得不明确,所以遇到情况时是否进行监督,往往取决于办案人员的责任心和主观认识;(2)监督方式的随意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了侦查活动监督的方法有口头通知纠正和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两者的区别在于情节的轻重。但哪些情况属于情节较轻,哪些情况属于情节较重又未作规定,所以在侦查监督方式的选择上存在很大的随意性;(3)监督期限的不确定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刑事立案监督的程序和期限作了较简单的规定,但对侦查活动监督却未作出任何期限上的规定,这就可能出现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监督的无限拖延,以及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的监督不及时予以回复的情况;(4)监督效果的盲目性。由于法律没有赋予检察机关在侦查监督过程中具有一定的处分权,所以检察机关在进行监督以后,对监督效果能否实现,总是处于盲目的状态。以上情况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只有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明确侦查监督卯具体操作规程和具体内容,才能为侦查监督提供有力的依据和保障,才能保证侦查监督的顺利实施,达到监督的目的和效果。 2.法律规定公检两家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的机制使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职能难以充分发挥。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检、法三家在刑事诉讼中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这表明公、检、法三家行使刑事职能时处于平行的位置,各自分享权力,三机关的结构不具有层次性,这就决定了检察机关很难深人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中去,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另外,尽管法律规定了检察机关享有法律监督权,但公检两家处于相互制约的关系,监督的职能具有逆向性和交错性(如刑诉法赋予了检察机关具有决定逮捕的权力,同时又赋予了公安机关可以变更逮捕决定的权力),这大大削弱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从而导致侦查权力在某些方面的失控,使侦查监督工作步履维艰。如批准逮捕权虽然在检察机关,而对检察机关已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在不征得检察机关同意的情况下对其变更强制措施(只是事后告知),检察机关发现情况后,即使对公安机关的行为采取监督,也只是一种事后的、不具有强制性的监督。 3.立法上缺少确保监督效果实现的权力条款或责任条款。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侦查行为的监督权,但是如果出现侦查机关不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的情况时,却没有相应的条款来保证检察机关监督权的实现。如刑诉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倘若公安机关既不说明理由也不予以立案,经检察机关多次监督仍不立案的,检察机关也就没有法定的有效手段来保证监督效果的实现。侦查活动监督也是如此,在检察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以后,尽管一直进行跟踪监督,但对监督效果能否实现,却始终处于盲目之中。 (二)刑事司法中存在的问题 1.对侦查监督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如果说侦查监督立法上的缺陷是导致侦查监督工作效果不明显的客观原因,那么一些检察机关对侦查监督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则是一个重要的主观原因。如有的检察机关考虑到与侦查机关工作上的长期配合关系,出现了宁可放弃一部分侦查监督工作,也要处理好与侦查机关之间的关系的想法;有的考虑到侦查监督立法上的缺陷,监督起来法律依据不足,困难重重,从而出现了畏难情绪。这些情况都不同程度地妨碍了侦查监督工作的进展。 2.监督方式滞后、被动,难以预防和及时纠正侦查中的违法行为。目前,实践中侦查监督的做法主要表现为事后监督的形式,即在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中出现了违法情况后,才予以口头或书面的监督,很少也很难针对侦查活动的全过程进行全方位的动态的监督。而且监督的渠道主要是从侦查机关报送的案件材料中发现线索,但侦查中的违法情况一般很少反映在案件材料中,即使有所反映,待检察机关审查发现时,有的也是时过境迁,监督难以达到实效。 3.侦查行为所涉及的当事人对侦查行为的监督力度还不够。在刑事侦查中,很大程度地涉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他公民的人身以及其他权利的限制和剥夺等情况,国家法律赋予了侦查机关较大的侦查权能,以求案件得以迅速侦破,相对来说,对涉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就比较弱化。实践中,由于当事人法律意识欠缺,当侦查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力时(如违法取证或刑讯逼供等),很少有人行使监督的权力,对之提出申告。 4.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公诉、监所检察等部门在监督中缺少必要的沟通,没有形成监督的完整体系。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由于内部各部门在工作中缺乏联系和沟通,相互脱节,各自为政,没有从大局考虑及时互通信息,从而导致监督不到位或监督达不到实效。 三、完善我国刑事侦查监督机制的建议 (一)完善立法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侦查监督的内容主要体现在第76条、第87条、第137条。第7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过程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第137条针对提起公诉程序规定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以上条款是检察机关进行侦查监督的法律依据。另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71条至390条规定了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的内容、方式和程序等。但实践中仍然存在应当监督的情形没有法律依据或者监督达不到效果的被动局面,所以,笔者建议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在立法中加以规定。 1.确立检察机关在侦查监督过程中的刑事立案、撤案权以及对违法侦查行为的直接纠正权。根据刑事诉讼法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有关规定,检察机关在侦查监督过程中,只有建议侦查机关立案或建议纠正违法侦查行为的权力,而没有直接的处分和纠正权。如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检察机关的立案通知书后应当立案。但在实践中,由于对案件的事实、证据以及案件性质认识上的不同,在公安机关接通知后仍不予立案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也只能以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形式予以督促。在公安机关坚持己见,拖而不立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没有更有效的法定方式予以监督成案。侦查活动监督的情况也是如此。所以,笔者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要确立检察机关在侦查监督过程中的直接立案、撤案权以及对违法侦查行为的直接纠正权。如在刑事诉讼法第87条后面增加“如果公安机关仍不立案的,检察机关可以直接决定立案”的内容,以确保检察机关侦查监督职能的发挥。在侦查阶段,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的关系应该是一种监督、引导的关系,通过有效的监督、引导这种司法控制的手段,使侦查机关的侦查权始终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而检察机关始终是要站在公正的法律立场上,为被追诉者和被害者提供一种实质上的法律保护。[3]设立检察机关在刑事立案程序中的最终立案权,就是对侦查行为的有效的控制和引导,可以充分体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2.立法或司法解释中,明确侦查监督的原则、主体、对象、范围、内容、途径、期限等。(1)原则。侦查监督的原则是侦查监督工作必须把握的灵魂和重心,所以明确侦查监督的原则有着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侦查监督工作应遵循以下三项原则:第一,依法原则。侦查监督是检察机关依法而实行的法律监督行为、是检察司法职能的一种体现,所以,检察机关进行侦查监督时,必须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必须遵循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不能超越法律进行监督。第二,公正和效率原则。公正和效率是司法行为永远的主题和追求的目标。侦查监督工作的目标也是如此,通过监督,不但使立案和侦查活动依法进行,还要力求案件在实体上公正处理。另外,强调侦查监督的效率,目的是为了使违法侦查行为及时得以纠正,是为了追求更大程度上的公平和正义,体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效果。第三,配合与引导原则。与侦查机关在工作中相互支持、相互配合,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所要求的,而检察机关在必要的时候引导侦查机关收集证据,提出侦查建议则是为了共同的诉讼目的的需要,检察引导侦查的方式可以说是侦查监督所要达到的较理想的模式。(2)主体和对象。侦查监督的主体是检察机关,而监督的对象是一切有侦查权力的机关和部门。只有对监督的主体和对象(尤其是对象)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那么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才显得更有针对性、更加有力。(3)范围和内容。侦查监督的范围主要包括三项内容:刑事立案是否合法的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对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移送的案件的审查。对侦查监督的内容范围加以法律规定,不仅能使一些检察人员克服畏难情绪,也使检察机关开展侦查监督工作更具有适法性。(4)途径和期限。要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检察机关进行监督的具体手段、方式,并且规定检察机关进行监督的期限以及侦查机关和部门对监督的反馈和纠正的期限,这不但有利于监督效果的实现,也有利于避免检察机关滥用侦查监督权。 (二)与公安机关建立“互相配合、引导侦查”的合理关系 侦查监督制度涉及到公、检两家的工作,如何对公检两家在侦查监督中的关系予以合理定位,是关系到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职能能否发挥其应有作用的关键。笔者认为,“互相配合、引导侦查”其着重点在于引导,这是由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所决定的。“引导侦查”应该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以监督形式出现的引导,目的是为了引导公安机关规范立案以及侦查活动,保证诉讼过程依法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内容有(1)对刑事立案和不应当立案的监督;(2)对侦查过程中违法决定、执行、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和纠正;(3)对刑讯逼供等侵犯当事人权益的违法情况进行监督和纠正;(4)对侦查过程中违反法定的羁押和办案期限以及错误撤案的情况进行监督和纠正。 二是引导具体案件的侦查,主要内容是(1)适时介人公安机关的具体侦查活动,参与重特大案件的讨论,为收集和固定证据提出建议;(2)对侦查中的违法取证行为进行监督并及时提出纠正意见;(3)做好退查案件的《补充侦查提纲》以及审查批捕案件的《提供法庭证据意见书》工作,引导侦查机关补充证据时的取证方向。 (三)完善制度,落实措施 制度和措施是侦查监督不断加强的有效保障,当前,要深人开展侦查监督,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检察机关要与公安机关建立切实可行的适时介人侦查的具体制度。适时介人侦查是检察引导侦查的一个重要的切人点,是做好侦查监督工作的重要环节。由于法律没有对检察机关适时介人侦查工作做出明确规定,所以,检察机关有必要与公安机关建立可具操作性的适时介人侦查的制度。(1)明确适时介人侦查活动的范围,主要是重大、疑难的案件以及一些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涉黑涉恶和邪教组织的犯罪的案件;(2)明确检察机关介人侦查活动的工作内容,主要是了解案情,参与勘查、讨论和分析案情,为侦查机关在收集和固定证据方面提出建议,履行监督职能,及时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3)明确适时介人侦查的原则、程序和时间等。 2.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要相互配合,形成监督合力。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公诉、监所检察、控申、读职侦查等部门要经常联系和沟通,及时通报侦查监督的线索和信息,并在工作上相互配合,形成监督合力。如控申、公诉部门可将在来信来访和办案中发现的立案监督线索提供给侦查监督部门,由侦查监督部门审查后决定是否进行立案监督;监所检察、公诉等部门可对在工作中发现的侦查过程中的超期羁押、违法取证、刑讯逼供等情况进行监督,也可将线索移送给侦查监督部门进行监督;侦查监督部门也可将在侦查监督中发现的侦查人员读职犯罪的线索移送给读职侦查部门进行立案侦查。各部门之间还要建立一定的线索、信息联系、登记和反馈制度,定期进行沟通,侦查监督部门掌握信息后及时进行监督,这样才能形成监督的合力,使侦查监督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 3.建立跟踪监督制度。(1)建立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的跟踪监督制度。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经过立案监督而成案后,应当进行跟踪监督,防止立而不侦、侦而不结的情况发生。 (2)建立审查逮捕案件的跟踪监督制度。检察机关对已批捕或不捕案件进行跟踪,对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情况以及对不捕案件的办理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首先,建立侦查活动监督流程表,将批捕案件执行的监督、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不捕案件的监督以及其他情况的监督均及时输人表格,掌握情况。其次,规范不捕退查案件的办理和监督程序。由于对不捕退查案件的办理程序和监督程序,法律未作明确规定,所以有必要制定相应的制度予以规范:规定公安机关办理不捕退查案件的相对期限;规定检察人员在案件退查期间的监督职责;规定检察机关对退查案件的监督程序。 参考文献: 1、《刑事审判原理》,陈瑞华,1997年北大出版社; 2、《刑事诉讼目的论》,宋英辉,1995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3、《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 4、《刑事诉讼的理念》,左为民、周长军,法律出版社; 5、《刑事诉讼法精要与依据指引》,邱俊芳,2005年人民出版社; 6、《刑事诉讼法学》,孙长永,2004年内部文献。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凡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都会构成刑事犯罪,对组织者、领导、积极参考者追究刑事责任。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国外的黑社会组织进入我国境内发展黑社会组织的,就会构成该罪,对入境组织者追究刑事责任。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职人员对黑社会性质的犯罪人员进行包庇、纵容的,就会构成该罪。

扩展资料

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窝藏、包庇黑恶势力犯罪人员或者帮助洗钱、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黑恶势力犯罪人员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以及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积极配合侦查、起诉、审判工作,在查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和组织者、领导者的地位作用,组织实施的重大犯罪事实,追缴、没收赃款赃物,打击"保护伞"等方面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经查证属实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要聚焦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把打击锋芒始终对准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明确了以下十一个打击重点,重点打击: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村民闹事、组织策划群体性上访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机场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军法执法问题研究论文

没有,因为军法的杂志亭数量会变少了,但是对于军法的发布内容不会减少,杂志亭减少的原因是因为现在大部分人都是用电子产品去查找资料了

您好,军法和刑法之间的冲突是指当军法和刑法之间存在冲突时,那么应该采取哪种法律来解决问题。在中国,军法和刑法之间的冲突是由国家最高法院来解决的,国家最高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哪种法律应该优先适用。一般来说,军法优先于刑法,因为军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而刑法只是一种普通的法律。但是,如果军法和刑法之间存在明显的冲突,那么国家最高法院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哪种法律应该优先适用。

中国军法杂志没有停刊。中国军法杂志是有关部门创办多年的供军法研究普及的双月卡,是解放军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确定的基层部队必订的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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