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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系研究员观点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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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系研究员观点论文

八国联军侵略中国,那些信仰上帝的鬼子在中国烧杀奸淫,佛系对付不了这些鸡独徒鬼子,祈祷救世主也不能对付这些鸡独徒鬼子,我们必须用马克思主义才能赶走侵略者,建立新中国。马克思主义万岁!不过,佛系人士,他们随缘、宽容、忍让、知足、谦虚……这些品德还是值得我们学习的。

对于佛系,总的来说,就是一种懒的表现,一种很不在乎,无所谓,佛系对于某些方面来说,可以很好的释放压力,但是对于你工作方面来说就不一定是好的表现了,如果你作为一个老板,你会希望自己的员工很佛系么?不存在的!

我觉得佛系就是对自己不认真,对别人不关心,对事情不负责。佛系的人,就对自己方面来说,没有严格的追求,得过且过,自认为随遇而安,其实是懒得去争取,内心里不相信自己的能力,不确定自己是否可以通过努力变得更好。对别人的态度来说,他们看似洒脱,不要在乎别人的想法,实则冷漠,不考虑自己的行为是否对别人造成影响,不考虑他人的感受。从做事上来说,就是做事不严谨,没有责任感,不能认真负责的完成一件事。

研究论文的观点

写论文和写作文一样,首先要确定文章的中心思想。很多人都会在写文章时偏题,那么写论文也不例外。很多人在写论文的时候,写着写着就会跑题,从而造成偏题等现象的发生。所以确定一篇论文的主要观点是十分重要的。那么如何确定论文的主要观点。 一、论文是什么 论点就是你要论什么,什么就是你的论点。比如你要论上帝创造艺术,那这个是你要的中心了,基本上你文章的名字就是你能反映你的论点。 二、论证什么 论点是整个论证过程的中心,担负着回答“论证什么”的任务,明确地表示着作者赞成什么,反对什么。论点,又叫论断,在逻辑学上,论点就是真实性需要加以证实的判断。它是作者对所论述的问题提出的见解、主张和表示的态度。三、在较长的文章中,论点有中心论点和分论点之分。 三、中心论点 中心论点,是作者对所论述的问题的最基本看法。是作者在文章中所提出的最主要的思想观点,是全部分论点的高度概括和集中。 分论点是从属于中心论点并为阐述中心论点服务的若干思想观点。各分论点也需要加以论证。凡经证明而立得住的分论点,也就成为论证中心的有力论据。 四、论据 论据,是用来证实论点的根据,在逻辑学上,它是用来确定论题的真实性的那些判断,它是对论文的主要观点的证明。在证明中,它担负着回答“为什么”的任务。论据,依据其本身的性质和特征,可分为事实性论据和理论性论据两类。 1、事实性论据是对客观事物的真实的描述和概括,具有直接现实性的品格,因此是证明论点的最有说服力的论据。所谓“事实胜于雄辩”就是这个道理。事实性论据包括个别事例,概括性事例和数字。 2、理论性论据是指那些来源于实践,并且已被长期实践证明和检验过,断定为正确的观点。它包括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党在不同时期内的路线、方针、政策、科学的定义、法则和规律,一般的公理、常识以及成语、谚语等等。 论文的灵魂就是论文的主要观点,确定论文的主要观点尤为重要。所以我们要好好学习如何确立。

论文观点是论文中作者所持的基本观点,是论文的核心。论文既是探讨问题进行学术研究的一种手段,又是描述学术研究成果进行学术交流的一种工具。它包括学年论文、毕业论文、学位论文、科技论文、成果论文等。

另外学术论文是某一学术课题在实验性、理论性或观测性上具有新的科学研究成果或创新见解的知识和科学记录;或是某种已知原理应用于实际中取得新进展的科学总结,用以提供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或讨论;或在学术刊物上发表;或作其他用途的书面文件。

研究刑法因果关系基本观点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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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不是犯罪构成中客观方面的基础,因果关系是连接行为与责任之间的归责要素,所以因果关系的存在的确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认识,行为人主观上搭建的因果关系即使出现错误,也不一定影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例如想开枪杀人,但事实是开枪的枪声将人吓死,若枪声吓死人是一般人能够预见的侵害行为,那么不能排除开枪的枪声与杀人之间的因果关系。如上所述,因果关系不是犯罪中客观方面的基础,而行为才是客观方面的基础要件,所以因果关系的有无只是充分条件,是用来衡量责任归属的。但是后半句“因果关系有所扩大,不会导致刑事责任的扩大”,我不是很明白,一般来说,因果关系应当有严格的限制,因果关系学说的重要作用,就是从“条件中找出原因”。当然了,因果关系的扩大,只是扩大了刑事责任承担者的范围,对于刑事责任的大小来说是没有影响的。例如我杀人,需要承担杀人的责任,但是卖刀给我的人是我杀人的条件(但不一定是原因),即使认为卖刀的人具有原因(一般不会),也不会将杀人的责任加重,而只是将杀人的责任推及到了卖刀的人身上。具体案例是所谓重叠的因果关系,从结果上看,甲乙二人的行为与结果都有因果关系,这毫无疑问,因为从条件说处罚,“如果……则没有”是条件说的基本要件,这个案例没有客观的介入因素和中断因果关系的因素,所以我们可以认为欠缺甲乙二人任意一人的行为,结果都不可能出现,所以甲乙二人的行为与死亡结果都有因果关系。从定罪上看,二人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但不成立共犯关系。我国的因果关系判断只考虑介入因素和因果中断,这些在这个案例当中都没有,二人没有共谋,所以只是先后犯。

刑法因果关系,有的学者认为,是指犯罪实行行为与对定罪量刑有价值的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合乎规律的联系。也有的学者认为刑法上研究的因果关系,是指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还有的学者认为,刑法因果关系是作为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而存在于刑法之中的,它既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因果关系,同时又是为法律所要求的法律因果关系,是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的统一。种种不同的观点,分别从不同的角度理解刑法因果关系。从以上的观点中可以看出:(一)刑法因果关系首先是一种联系。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哲学,事物之间的联系具有普遍性,事物不是孤立的存在的,而是和其它的事物相互联系着的。(二)刑法因果关系是一种人的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因为只有人的行为才能给予法律上的评价,自然力或者动物力纵使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结果,也不能以刑法来处罚它们。刑法因果关系(三)人的行为是有主观罪过的行为,才能成为刑法上的原因,如果没有主观罪过,人就不能对他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自然不能认为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虽然我们在研究和司法实践中认定因果关系时,应考虑各种事实的条件,但只要被确定为刑法上的原因的人的行为,则必然有主观上的罪过。 除了上述的几种观点,能否从其它的角度来观察刑法的因果关系呢?答案当然是肯定的。要从其它的角度来看刑法因果关系,应该先考察刑法因果关系的机能,以及研究刑法因果关系要解决的问题。刑法的因果关系理论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判断因果关系是否存在的问题,二是判断存在的因果关系对犯罪构成要件有无重要性的问题。刑法的因果关系有两个机能,一是定罪的判断机能,即根据刑法的因果关系,要为谁定罪,也即判断犯罪的主体。二是量刑的机能,即在各个犯罪主体之间如何让其承担刑事责任。这两个机能和上面的要解决的两个问题具有密切的联系,当然,定罪和量刑是不能割裂的,而应该是紧密联系的。在现实生活中,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这种事实的联系(包括事实的因果关系)如果被刑法认定具有刑法的意义,即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否则不能作为犯罪来处理,如行为人是未满14周岁的儿童,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行为和结果之间也就没有刑法因果关系可言。这里不是说刑法因果关系是犯罪的构成要件的内容,因为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便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因果关系。在量刑上,刑法因果为犯罪主体确定刑事责任,是刑事责任的依据。如行为人甲以杀人的故意持刀伤害某乙,乙受伤住院,适逢医生丙与乙旧有仇隙,乃故意不为救助,致乙死亡。在此案中,甲和丙的行为自然构成犯罪,但是应该如何定罪和量刑还要依靠刑法因果关系理论来指导。日本学者野村稔认为由于刑法将人的行为作为规范的规制的对象,因此人的行为与结果(外界变动)之间的因果关系成为需要解决的问题。在此场合,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肯定,亦即将结果归因于行为,因此将结果包括在内的广义的行为作为评价对象而进入了刑法的世界(刑法评价对象的确定机能)。也就是说,关于刑法的因果关系是从外界的变动出发,就刑法的评价对象的人的行为予以发现之际,帮助人的思维方式。事实的因果关系,已如前述,是一种客观的,自然的联系。而刑法的因果关系,则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先从刑法的目的谈起,因为即言因果关系有刑法的意义,以及其有重要的机能,自然不能脱离刑法的目的。刑法的目的,可以笼统的说总有保护社会生活利益的内容。而刑法的机能或者任务,也都有保护社会的含义。主法益论者,认为刑法的目的和任务在于法益的保护,因此当法益受到侵害或者威胁时,刑法自然会介入社会个人的生活,论行为人与法益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为行为人定罪量刑。我国刑法第二条规定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因此若有对上述保护对象的侵害,刑法就会有所反应。但是对社会生活利益的侵害,有人的行为亦有自然力以及动物力,对后者,因其非人力所能预料,难以控制,故而不具可罚性;而前者,也要区分而对待,在客观的事实中,人的行为是危害结果的原因,但是在刑法的意义上,则并非这种事实的原因就是刑法上的原因。如行为人并无主观的罪过,则纵使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也不能对之定罪量刑。所以,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同于事实的因果关系。比如在间接正犯的场合,如行为人驱使动物伤害他人。这里,在客观事实上,他人被伤害的结果,是因为动物的袭击,而这危害结果与动物的袭击之间有事实的因果关系,但是刑法不认这种事实的因果关系为刑法的因果关系。行为人与动物的袭击和他人的伤害结果,有一定的事实联系,又因为行为人在主观上有罪过,因此,行为人的驱使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依从刑法的目的、任务和机能出发,被判定为有刑法的因果关系的存在,行为人应该承担刑事责任。有的学者认为,刑法因果关系首先是客观世界存在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这种基本表现为哲学上外因与结果之间的关系。[8]应该承认,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以事实联系(包括事实因果关系)为判断的物质基础,但它本身不是事实联系,也不是事实因果关系本身。事实因果关系仅仅是事实联系中的一种,事实联系的范围更为广泛,它包括一定的条件。刑法因果关系与刑法的目的、任务及机能密切相关,而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事实的联系及事实的因果关系则是客观的一种联系。在客观的事实中,人的行为都可以是对社会生活利益的侵害结果的原因,但是在刑法上,刑法因果关系不同于事实因果关系。人的行为有的有主观上的罪过,有的则没有主观罪过,前者,自然有刑法的意义,而后者,则不具有刑法的意义。出于保护的目的,刑法一旦查明有社会生活利益被侵害的事实,则必依一定的标准,在造成危害结果的诸多事实联系中寻出具有刑法意义的因果关系,对行为者加以刑事责任。从这种意义上看,刑法因果关系是一种判断或评判。所谓判断,是指一定之认识主体基于其特定的目的或需要,依据已认识的客观材料运用抽象的思维方法对事物或现象所作的一种确定。刑法以其自身的目的、任务和机能,而带有一定的价值取向,以此为出发点,对社会中人的行为和危害结果进行评判。在现实中,一般都是先有危害结果的发生,然后根据危害结果和各种事实,查明案件,理清各种事实联系,从中判定什么样的行为应对此危害结果负责,应怎样负责即是一个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过程。在这过程中,判断的主体是立法者,执行者则是司法者,对象是行为人的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而事实之因果关系则是一种认识,因其具有客观性而不容主观的判断。但是刑法因果关系并非纯主观的,它是以一定的事实联系为基础的。事实的因果关系也是以一定的事实联系为基础的,而其本身就是一种事实联系。大陆法系早期的条件说,即认一切行为在论理上可以成为发生结果的条件,都是结果发生的原因。就是以事实联系为因果关系的基础,甚至就以不具有刑法意义的事实联系为刑法因果关系。而后来的原因说,则于事实联系中择一定之原因为刑法上的原因,自然考虑事实的因果关系。再到后来是相当因果关系说,则更体现刑法的因果关系理论是一种判断的理论。相当因果关系说,以条件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认为由其行为发生该结果在经验上是通常的,即限于被认为是“相当”的场合,肯定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相当因果关系说中,“相当性”判断是一个关键的问题。在相当因果关系说中,还有分主观相当因果关系说、客观相当因果关系说和折衷的相当因果关系说。主观说认为对因果关系的判断,以行为人之主观为主,即行为人能否认识行为与危害结果之相当性;而客观说则以社会一般人的经验考察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相当性;折衷说则结合两者,以平衡社会及个人权利,不致强求个人,也不使社会之生活利益受损害。而所谓相当性,也是一个判断的问题。折衷的相当因果关系,立法者及司法者立于社会一般人的经验以及个人的特殊情况所为的一种对行为的评判。日本刑法学者野村稔认为,相当因果关系,也就是在一般人的经验上,只看这种行为,通常被认为会发生这样的结果,这种场合就存在因果关系。所以,将它作为定型的判断,在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层面予以论述。至此,相当因果关系就与构成要件该当性这样的刑法评价发生关联。疫学的因果关系,也是表明刑法因果关系是一种具有一定价值取向的评判,所谓疫学的因果关系,是由于产业、食品、药品等公害犯罪中,往往难以确定因果关系,但是如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发展,由于没有被科学的自然法则完全解明,就否认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对大多数公害犯罪就不能认定,就不能追究行为人的责任。为了解决这种不合理的现象,就提出了疫学的因果关系。因为难以查明事实的联系,但又不能违背刑法的目的,所以还是依一定的经验,认产业、食品、药品等公害犯罪中行为人的行为,与出现的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的因果关系。此种理论已为某些国家司法实践所采纳,而甚至在英美国家,有案例采取严格责任理论,某些对于特定行为的一个或多个行动要件不要求故意、轻率、甚至疏忽的犯罪被称为严格责任犯罪。将严格责任犯罪区别于一般意外事件,而认为行为人的行为,纵使没有主观的罪过,也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刑法的因果关系,应当负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刑法目的性非常明确和明显。刑法的因果关系,与刑法的目的、任务、机能相关,故自有其主观判断性。刑法因果关系是受刑法目的规制的。一定的行为是否与危害结果有刑法的因果关系,必须依照立法者、司法者的主观判断。这种判断以一定的客观事实联系包括事实因果关系为基础。如故意杀人罪,医生故意注射毒药而令病人死亡,构成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又如医生以杀人的故意,对病人在其求救时不予救助,致其死亡,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前者,刑法因果关系以行为人的作为和危害结果为判断的基础,而后者,则以行为人的不作为、危害结果以及行为人的作为义务为判断的基础,在这里,行为人的不作为和病人之死亡结果是没有事实的因果关系的,而仅仅是因为作为义务的存在而具有一种事实的联系,但也由此而具有刑法因果关系。但是在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上,事实因果关系是刑法因果关系的物质前提,只要某一行为在逻辑上与危害结果存在这种必要条件联系,无论作用大小,距离远近,都应作为事实原因而纳入刑法因果关系的候选对象中,而不能在此区分原因与条件,从而将部分必要条件排除在此范围之外。甚至还要考虑存在一定的事实联系,以避免判断不合理。

1、犯罪构成有二要件和四要件之分,最多涉及主观、主体、客体、客观,因果关系不在这之中;2、有因果关系说明犯罪结果是由犯罪嫌疑人导致的,存在关联性,但并不能直接导致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涉及主观方面的要素要考虑,例如过失、年龄未达法定年龄、精神状况,还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在一定条件下也是虽然造成了危害后果但是不需要负刑事责任的;3、因为甲乙都对第三人的死亡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缺一不可,所以二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佛系大学生的研究论文

“佛系青年”的这个说法,是一种语言调侃,是释放忙碌压力的体现。但是不可因此将青年界定为毫无斗志,而应看到佛家的无欲无求与儒家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并不相悖,“佛系”和奋斗之间也不矛盾。

这一现象普遍产生的原因有两个:一个是从宏观方面而言,当今中国已经形成了世界上人口最多的中等收入群体,迈入中产化阶段。年轻人生活在一个相对富裕的社会,难免会产生个别懈怠、动力不足的心态。

另一个是从微观方面而言,年轻人的就业、就医、住房等方面压力巨大。现实生活中维持体面的生活并不难,然而想要生活的更加优渥,需要付出巨大的代价,容易产生“佛系青年”。

“佛系青年”注意事项

佛系青年通常有了一定的阅历,吃过朋友的亏,上过同事的当,见过人渣的套路,知道人生的无奈,于是逐渐宠辱不惊,喜怒不形于色,久而久之,心平气和,慈眉善目。

佛系青年不在乎他人眼光了,不追烂大街的明星同款了,开始形成自己的审美和穿衣风格,倾向于佛系配色,拒绝鲜艳。妆容也是一样能简则简,粉底、眉毛、口红不能再多了。指甲油裸色透明就挺好,衣服鞋子以黑白灰百搭款最多,淡淡看着今年流行色系,满意地穿上自己的“袈裟”。

看到这个问题就想到了毛不易说过的一句话:“你要允许一些人有安静的青春。”

网络对“佛系青年”这个流行词解释是,指在快节奏的生活中,追求和平、淡然的生活方式的青年人。我认为大学生正是解释当中的青年人,这是他们在当下日益加大的学习压力,父母压力生活压力中自我解救产生的生活态度。很多人误解了佛系是颓废不积极的,其实佛系是一种心态罢了,有了这种心态,就比如为自己想要的而努力,能不能得到好的结果就随缘吧,也全盘接受结果的心态。

当然佛系也要适度,不能因为如此的生活态度而在面对困难时选择了躲避,也不能因为如此而失去斗志。应该利用好去提升抗压能力。

最后,生活从来都是从泥沙俱下鲜花与荆棘并存的,我们带着诚意满满来,慢也好,步子小也好,是在往前走就好了。

现在很多学生缺乏社交生活,所以很多行为都是自主个人行为,缺乏一定的组织能力,团结性不高,没有协调一致性,在这目标意识并不是很高,对有些事情并没有把它当成一件很重要的事来完成,所以最终表现出来对世事不闻不问,比较佛系

首先,肯定是要了解什么是“佛”。和现在所说的佛系,是不是在一个概念上。“佛系”这个新生词,应该是和佛有区别。因为佛普度一切,包容宇宙一切法,不存在分成佛系,道系,儒系,人文系之类。只要有区分,就会有分别,有分别,就会有对立,有对立,就会有斗争,有斗争就会有产生种种不和谐。这并非佛陀教育的本意。如果不了解什么是“佛”,自然无法辩证认识了。辩证需要辨别后证明,证明后了解。听人言说总不如自探究竟。那么了解“佛”最好的方法,就和了解一个人一样,不是道听途说,否则会盲人摸象,难窥全貌。应该看他做了什么,说了什么,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多年后对大家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最好的,就是大藏经,里面收录了佛所说的经典,还有依照佛所说进行修行的人们,有了成就后写下的论著。如果只是外面看到一些流行的经文,比如金刚经和心经之类,都是内涵极深,未深入佛学的人无法用现有文字理解去揣摩经文内容。而如果这样做了,难免变成迷信,误导了人们。如果看不懂,那么就应该寻找更低的入门点。这时候可以百度佛经分类。佛经所面向的群体,在经典描述里,有一般民众,有其他宗教的人,有的是已经有了小成就的仙人,有的是鬼神,天人,龙等六道中其他道的众生。还有菩萨们,也是佛的弟子。这样就知道,可以从最初的佛陀劝人行善开始,一步步深入,到持戒修行,到禅定,到开发智慧,到利益众生,再到微观世界,宏观宇宙,天上天下天外,无所不含。不是大多数人理解的简单一个“佛系”就能切入的。说出“佛”这个字,分量有多重。何止几千年的中医,武术之类的博大精深。越是研究深入,越是感到深不可测。所以如果要辩证认识,决定步入这个梦醒计划。确实需要改变人生观,价值观,思想观。人生是什么,什么是最有价值的,人事物应该如何思考。

论文研究内容及观点

论文的研究内容这样写:

1、选题的背景和意义,主要说明所选课题的历史背景、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历史背景部分着重说明本课题前人研究过,研究成果如何。国内外研究现状部分说明本课题目前在国内外研究状况,介绍各种观点,比较各种观点的异同,着重说明本课题目前存在的争论焦点,同时说明自己的观点。

发展趋势部分说明本课题目前国内外研究已经达到什么水平,还存在什么问题以及发展趋势等,指明研究方向,提出可以解决的方法。

开题报告写这些内容一方面可以论证本课题研究的地位和价值,即选题的意义,包括对选题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的说明;另一方面也可以说明开题报告撰写者对本课题研究是否有较好的把握。

2、研究的基本内容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相对于选题的意义而言,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是比较具体的。

毕业设计(论文)选题想说明什么主要问题,结论是什么,在开题报告中要作为研究的基本内容给予粗略的,但必须是清楚的介绍。研究基本内容可以分几部分介绍。

3、研究方法及措施,选题不同,研究方法则往往不同。研究方法是否正确,会影响到毕业设计(论文)的水平,甚至成败。

在开题报告中,学生要说明自己准备采用什么样的研究方法。比如调查研究中的抽样法、问卷法,论文论证中的实证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写明研究方法及措施,是要争取在这些方面得到指导老师的指导或建议。

4、研究工作的步骤、进度。课题研究工作的步骤和进度也就是课题研究在时间和顺序上的安排。

毕业论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和目标特色:(一)论文名称论文名称就是课题的名字第一,名称要准确、规范。准确就是论文的名称要把论文研究的问题是什么,研究的对象是什么交待清楚,论文的名称一定要和研究的内容相一致,不能太大,也不能太小,要准确地把你研究的对象、问题概括出来。第二,名称要简洁,不能太长。不管是论文或者课题,名称都不能太长,能不要的字就尽量不要,一般不要超过20个字。(二) 论文研究的目的、意义研究的目的、意义也就是为什么要研究、研究它有什么价值。这一般可以先从现实需要方面去论述,指出现实当中存在这个问题,需要去研究,去解决,本论文的研究有什么实际作用,然后,再写论文的理论和学术价值。这些都要写得具体一点,有针对性一点,不能漫无边际地空喊口号。主要内容包括:⑴ 研究的有关背景(课题的提出): 即根据什么、受什么启发而搞这项研究。 ⑵ 通过分析本地(校) 的教育教学实际,指出为什么要研究该课题,研究的价值,要解决的问题。(三) 本论文国内外研究的历史和现状(文献综述)。规范些应该有,如果是小课题可以省略。一般包括:掌握其研究的广度、深度、已取得的成果;寻找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从而确定本课题研究的平台(起点)、研究的特色或突破点。(四)论文研究的指导思想指导思想就是在宏观上应坚持什么方向,符合什么要求等,这个方向或要求可以是哲学、政治理论,也可以是政府的教育发展规划,也可以是有关研究问题的指导性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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