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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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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编辑

《法学研究》前身为中国政治法律学会于1954年创办的《政法研究》(1957年法学研究所成立后转入法学所,于1966年停刊)。改革开放后,为了繁荣和发展我国的科学文化事业,加强法制建设,推动法学研究的开展,1978年3月,法学研究所召开了法学研究规划会议,后组织两个调查组分赴各地调查,撰写了“法学研究规划和调查综合情况”的报告,提出“力争在今年年底以前恢复《政法研究》的出版”的建议。1978年法学研究所正式挂牌后,经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国社会科学院领导批准,决定创办《法学研究》。同年,法学研究所设立《法学研究》编辑部,编辑出版了《法学研究》试刊第1期及第2期。1979年4月,《法学研究》正式创刊。1978年3月——法学所召开法学研究规划会议,会上提出办刊问题,并派出两个调查组分赴各地调查。1978年4月——调查组提交“法学研究规划和调查综合情况”的报告,其中提出“力争在今年年底以前恢复《政法研究》的出版”的建议。1978年9月——经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国社会科学院领导批准,我所决定正式创办《法学研究》杂志。1978年12月——出版《法学研究》1978年试刊(内部发行)。1979年 1 月——法学研究规划会议在北京召开,芮沐作“法学研究发展纲要(草稿)”的说明。1979年 2月——出版《法学研究》1979年试刊(内部发行)。1979年 4月——《法学研究》正式创刊。在第1期《法学研究》上,开辟了“关于法的继承性”的讨论专栏,并提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等办刊宗旨。1979年 6月——《法学研究》第2期开辟了“关于无罪推定”的讨论专栏。法学研究编辑部召开法学座谈会,就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继续解放思想、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等问题展开广泛讨论。1979年 8月——《法学研究》第4期发表《我国法制建设三十年》文章,首次对我国建国三十年来法制建设状况进行回顾。1979年12月——《法学研究》第5期开辟“关于法治和人治”以及“在实施刑法中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的讨论专栏。 《法学研究》创刊一年来,其办刊宗旨和风格,在法学界引起很大反响。1980年 1月——《法学研究》杂志篇幅由48页扩为64页。1980年第1期开辟《关于法的阶级性》的讨论专栏,对法是否单纯是阶级斗争的工具提出质疑。1980年 5月——自《法学研究》第4期起,开始关于“国有企业财产权的性质”的专题讨论。1980年12月——法学研究编辑部负责人正式任命。法学所所长孙亚明兼法学研究杂志主编,吴建璠为副主编,张尚鷟、刘瀚分别为编辑部正副主任。1982年10月——王叔文等在《法学研究》第5期上发表文章,论述党的12大提出的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必要性。1983年 1月——《法学研究》杂志篇幅由64页扩为80页。 编辑部负责人变更,张尚鷟为主编,刘瀚为副主编,廖增昀、张令杰分别为正副主任。1983年12月——李步云在《法学研究》第6期上撰文,阐明新时期民主与专政的辩证关系。1984年 1月——《法学研究》杂志篇幅由80页扩为96页。1984年 6月——法学研究编辑部就评选“研究现实问题的优秀理论文章”刊发致读者信及选票。1984年10月——《法学研究》第6期刊登读者来信,建议出版《中国法律年鉴》。1985年 2月——《法学研究》中青年作者优秀理论文章评选结果揭晓,十篇论文分获一、二、三等奖。1985年 7月——法学研究编辑部负责人变更,主任为张令杰。1985年10月——法学研究编辑部与其他单位联合在西安举行青年法学工作者理论讨论会。1986年 2月——《法学研究》第1期开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犯罪构成理论新体系”专题讨论。1986年10月——法学研究编辑部邀请部分法学家座谈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决议。 《法学研究》第5期开展关于刑事责任的专题讨论。1987年 2月——《法学研究》开辟“专题讨论”、“工作研究”、“立法建议”、“商榷与争鸣”、“读史札记”、“书评”等多种栏目,使刊物风格丰富多彩。1987年 6月——《法学研究》主编变更为吴大英,副主编为刘瀚和梁慧星。1988年10月——《法学研究》主编变更为李步云,副主编为张令杰。法学研究所建所30周年,《法学研究》第5期刊登法学所简介。1989年 2月——法学所和本刊编辑部在北京联合召开“中国法制改革学术讨论会。1989年 4月——《法学研究》杂志复刊十周年,《法学研究》第2期出纪念专刊。1990年 9月——由法学研究编辑部编写的《新中国 民法学研究综述》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发行。1992年 5月——由法学研究编辑部等14家法学期刊主编参加的“中国法学期刊主编联谊座谈会”在武汉召开。1992年 3月——法学研究杂志社成立,张令杰兼社长。1992年12月——由法学研究编辑部编写的《中国法学研究年鉴》1991年卷出版。1993年 2月——自1993年始,《法学研究》杂志改由法学研究杂志社出版。第一期发表刘瀚、夏勇的文章《法理学面临的新课题》。1993年12月——《法学研究》第6期发表法学所课题组文章《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理论思考与对策建议》。1994年 6月——《法学研究》主编变更为王宝树,副主编为张广兴。张少喻任编辑部副主任。1994年 6月——《法学研究》第3期发表“中国社会发展与权利保护”青年学者笔谈文集。1995年4月——法学研究编辑部主任变更为张广兴,法学研究杂志社社长变更为张新宝。1995年 1月——《法学研究》第1期刊登由法学所主办、由《法学研究》编辑部等十多家法律报刊参加的“中国法治之路”有奖征文活动启事。 自该年第1期始,刊登主要由本刊编辑撰写的发表在每年第1期的上一年度法学研究状况述评。1995年 4月——《法学研究》开展复刊百期纪念暨优秀论文评奖活动。1995年12月——《法学研究》第6期公布一百期优秀论文评选结果,34篇论文被评为优秀论文。1996年 2月——《法学研究》自第1期始,扩版至160页,并改为单月出版。1996年 2月——《法学研究》全面更新版式。封面刊登要目,封二为版权页,第1期封三刊登《法学研究》注释体例。1996年 3月——《法学研究》第2期刊登王家福等的文章《论依法治国》。1996年 4月——《法学研究》第3期刊登法学所举办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学术研讨会”纪要;“中国法治之路”青年法律论文有奖征文评选结果。1997年 5月——本刊举办刑法学研讨会。1997年 6月——《法学研究》第3期刊登法学所和本院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中心联合召开的“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学术研讨会”纪要。1997年 7月——第一届“胡绳青年学术奖”暨第2届“全国青年优秀社会科学成果奖”评选活动开始,本刊第4期刊登启事。本刊编辑部与辽宁大学法律系联合召开“二十世纪中国法学的回顾与前瞻”学术研讨会。1998年10月——本刊编辑部与南京师范大学法制现代化研究中心联合举办“20世纪中国法学与法制现代化”研讨会。1999年 1月——《法学研究》主编变更为梁慧星。自该年始,《法学研究》文章前后增加中英文提要及关键词。1999年 4月——本刊编辑部召开宪法修改问题座谈会。1999年5月——本刊参加法学所主办“依法治国与司法体制改革”研讨会。1999年10月——本刊荣获中国社会科学院首届优秀期刊奖;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首届中国期刊奖”提名奖;“第二届全国百种重点社科期刊”殊荣。1999年12月——本刊编辑部与《法商研究》编辑部在武汉联合召开“法理学向何处去”专题讨论会。2000年 5月——本刊参加由法学所及邓小平理论研究中心举办的“依法治国与法律体系建构”学术研讨会。2000年7月——本刊与山东大学法学院联合主办“全国法解释问题”学术研讨会。2001年 3月——本刊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研究司在北京召开“政府规则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研讨会。2001年 7月——本刊与黑龙江大学法学院联合召开“苏联俄罗斯法学对中国法学的影响”学术研讨会。2002年 1月——法学研究杂志社社长变更为张广兴。2002年 2月——自第1期始向作者提供该期所发文章的《法学研究》单行本。2002年 7月——《法学研究》副主编增补张志铭(兼)。2002年 9月——本刊获中国社会科学院第二届优秀期刊奖。本刊参加法学所举办的“中国法治论坛——纪念现行宪法颁布20周年”学术研讨会。2003年 1月——自2003年始,《法学研究》、《环球法律评论》、China Law Report共同归法学研究杂志社管理;夏勇任总编辑。自第1期始,因法学所出版《中国法治状况灰皮书》,故《法学研究》每年第1期刊发的上一年度学科研究述评终止。

法学三大核心期刊是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中外法学。

1、《法学研究》(双月刊)创刊于1979年,是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主管、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法学研究编辑部编辑、法学研究杂志社出版的法学刊物。前身是中国政法学会1953年创刊、1957年停办的《政法研究》。综合影响因子为0.644,是CSSCI南大核心期刊。

2、《中国法学》杂志是统计源科技核心期刊、CSSCI南大核心期刊、北大中文核心期刊。杂志知网显示,《中国法学》被CSSCI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2014-2015)来源期刊(含扩展版)、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来源期刊(2014年版)等收录。

《中国法学》杂志创刊于1984年,1995年起该刊连续四次获得中国期刊界最高奖国家期刊奖,2013年3月《中国法学》英文版创刊。

据2016年10月中国知网显示,《中国法学》出版文献量3799篇、总下载量3825906次、总被引量124935次、复合影响因子7.555、综合影响因子4.806。对于其他法学类期刊来说,相对较高。

3、《中外法学》创刊于1978年,是北京大学法学院主办的法学核心期刊。学术者天下之公器。本刊恪守学术为公之理想,笃行学术观照现实之理念,为中外法律同仁提供一个言说、分享和对话之学术平台。

法学编辑部

《法学研究》前身为中国政治法律学会于1954年创办的《政法研究》(1957年法学研究所成立后转入法学所,于1966年停刊)。改革开放后,为了繁荣和发展我国的科学文化事业,加强法制建设,推动法学研究的开展,1978年3月,法学研究所召开了法学研究规划会议,后组织两个调查组分赴各地调查,撰写了“法学研究规划和调查综合情况”的报告,提出“力争在今年年底以前恢复《政法研究》的出版”的建议。1978年法学研究所正式挂牌后,经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国社会科学院领导批准,决定创办《法学研究》。同年,法学研究所设立《法学研究》编辑部,编辑出版了《法学研究》试刊第1期及第2期。1979年4月,《法学研究》正式创刊。1978年3月——法学所召开法学研究规划会议,会上提出办刊问题,并派出两个调查组分赴各地调查。1978年4月——调查组提交“法学研究规划和调查综合情况”的报告,其中提出“力争在今年年底以前恢复《政法研究》的出版”的建议。1978年9月——经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国社会科学院领导批准,我所决定正式创办《法学研究》杂志。1978年12月——出版《法学研究》1978年试刊(内部发行)。1979年 1 月——法学研究规划会议在北京召开,芮沐作“法学研究发展纲要(草稿)”的说明。1979年 2月——出版《法学研究》1979年试刊(内部发行)。1979年 4月——《法学研究》正式创刊。在第1期《法学研究》上,开辟了“关于法的继承性”的讨论专栏,并提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等办刊宗旨。1979年 6月——《法学研究》第2期开辟了“关于无罪推定”的讨论专栏。法学研究编辑部召开法学座谈会,就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继续解放思想、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等问题展开广泛讨论。1979年 8月——《法学研究》第4期发表《我国法制建设三十年》文章,首次对我国建国三十年来法制建设状况进行回顾。1979年12月——《法学研究》第5期开辟“关于法治和人治”以及“在实施刑法中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的讨论专栏。 《法学研究》创刊一年来,其办刊宗旨和风格,在法学界引起很大反响。1980年 1月——《法学研究》杂志篇幅由48页扩为64页。1980年第1期开辟《关于法的阶级性》的讨论专栏,对法是否单纯是阶级斗争的工具提出质疑。1980年 5月——自《法学研究》第4期起,开始关于“国有企业财产权的性质”的专题讨论。1980年12月——法学研究编辑部负责人正式任命。法学所所长孙亚明兼法学研究杂志主编,吴建璠为副主编,张尚鷟、刘瀚分别为编辑部正副主任。1982年10月——王叔文等在《法学研究》第5期上发表文章,论述党的12大提出的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必要性。1983年 1月——《法学研究》杂志篇幅由64页扩为80页。 编辑部负责人变更,张尚鷟为主编,刘瀚为副主编,廖增昀、张令杰分别为正副主任。1983年12月——李步云在《法学研究》第6期上撰文,阐明新时期民主与专政的辩证关系。1984年 1月——《法学研究》杂志篇幅由80页扩为96页。1984年 6月——法学研究编辑部就评选“研究现实问题的优秀理论文章”刊发致读者信及选票。1984年10月——《法学研究》第6期刊登读者来信,建议出版《中国法律年鉴》。1985年 2月——《法学研究》中青年作者优秀理论文章评选结果揭晓,十篇论文分获一、二、三等奖。1985年 7月——法学研究编辑部负责人变更,主任为张令杰。1985年10月——法学研究编辑部与其他单位联合在西安举行青年法学工作者理论讨论会。1986年 2月——《法学研究》第1期开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犯罪构成理论新体系”专题讨论。1986年10月——法学研究编辑部邀请部分法学家座谈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决议。 《法学研究》第5期开展关于刑事责任的专题讨论。1987年 2月——《法学研究》开辟“专题讨论”、“工作研究”、“立法建议”、“商榷与争鸣”、“读史札记”、“书评”等多种栏目,使刊物风格丰富多彩。1987年 6月——《法学研究》主编变更为吴大英,副主编为刘瀚和梁慧星。1988年10月——《法学研究》主编变更为李步云,副主编为张令杰。法学研究所建所30周年,《法学研究》第5期刊登法学所简介。1989年 2月——法学所和本刊编辑部在北京联合召开“中国法制改革学术讨论会。1989年 4月——《法学研究》杂志复刊十周年,《法学研究》第2期出纪念专刊。1990年 9月——由法学研究编辑部编写的《新中国 民法学研究综述》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发行。1992年 5月——由法学研究编辑部等14家法学期刊主编参加的“中国法学期刊主编联谊座谈会”在武汉召开。1992年 3月——法学研究杂志社成立,张令杰兼社长。1992年12月——由法学研究编辑部编写的《中国法学研究年鉴》1991年卷出版。1993年 2月——自1993年始,《法学研究》杂志改由法学研究杂志社出版。第一期发表刘瀚、夏勇的文章《法理学面临的新课题》。1993年12月——《法学研究》第6期发表法学所课题组文章《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理论思考与对策建议》。1994年 6月——《法学研究》主编变更为王宝树,副主编为张广兴。张少喻任编辑部副主任。1994年 6月——《法学研究》第3期发表“中国社会发展与权利保护”青年学者笔谈文集。1995年4月——法学研究编辑部主任变更为张广兴,法学研究杂志社社长变更为张新宝。1995年 1月——《法学研究》第1期刊登由法学所主办、由《法学研究》编辑部等十多家法律报刊参加的“中国法治之路”有奖征文活动启事。 自该年第1期始,刊登主要由本刊编辑撰写的发表在每年第1期的上一年度法学研究状况述评。1995年 4月——《法学研究》开展复刊百期纪念暨优秀论文评奖活动。1995年12月——《法学研究》第6期公布一百期优秀论文评选结果,34篇论文被评为优秀论文。1996年 2月——《法学研究》自第1期始,扩版至160页,并改为单月出版。1996年 2月——《法学研究》全面更新版式。封面刊登要目,封二为版权页,第1期封三刊登《法学研究》注释体例。1996年 3月——《法学研究》第2期刊登王家福等的文章《论依法治国》。1996年 4月——《法学研究》第3期刊登法学所举办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学术研讨会”纪要;“中国法治之路”青年法律论文有奖征文评选结果。1997年 5月——本刊举办刑法学研讨会。1997年 6月——《法学研究》第3期刊登法学所和本院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中心联合召开的“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学术研讨会”纪要。1997年 7月——第一届“胡绳青年学术奖”暨第2届“全国青年优秀社会科学成果奖”评选活动开始,本刊第4期刊登启事。本刊编辑部与辽宁大学法律系联合召开“二十世纪中国法学的回顾与前瞻”学术研讨会。1998年10月——本刊编辑部与南京师范大学法制现代化研究中心联合举办“20世纪中国法学与法制现代化”研讨会。1999年 1月——《法学研究》主编变更为梁慧星。自该年始,《法学研究》文章前后增加中英文提要及关键词。1999年 4月——本刊编辑部召开宪法修改问题座谈会。1999年5月——本刊参加法学所主办“依法治国与司法体制改革”研讨会。1999年10月——本刊荣获中国社会科学院首届优秀期刊奖;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首届中国期刊奖”提名奖;“第二届全国百种重点社科期刊”殊荣。1999年12月——本刊编辑部与《法商研究》编辑部在武汉联合召开“法理学向何处去”专题讨论会。2000年 5月——本刊参加由法学所及邓小平理论研究中心举办的“依法治国与法律体系建构”学术研讨会。2000年7月——本刊与山东大学法学院联合主办“全国法解释问题”学术研讨会。2001年 3月——本刊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研究司在北京召开“政府规则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研讨会。2001年 7月——本刊与黑龙江大学法学院联合召开“苏联俄罗斯法学对中国法学的影响”学术研讨会。2002年 1月——法学研究杂志社社长变更为张广兴。2002年 2月——自第1期始向作者提供该期所发文章的《法学研究》单行本。2002年 7月——《法学研究》副主编增补张志铭(兼)。2002年 9月——本刊获中国社会科学院第二届优秀期刊奖。本刊参加法学所举办的“中国法治论坛——纪念现行宪法颁布20周年”学术研讨会。2003年 1月——自2003年始,《法学研究》、《环球法律评论》、China Law Report共同归法学研究杂志社管理;夏勇任总编辑。自第1期始,因法学所出版《中国法治状况灰皮书》,故《法学研究》每年第1期刊发的上一年度学科研究述评终止。

自夏至周,调整奴隶社会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制度已逐渐完备,只是还没有形成有系统的法典,规范内容散见于《礼记》等文献之中。如“分争辩讼,非礼不决”(《礼记·曲礼》),“土无二王”(《礼记·丧服四制》),“里田不鬻”(《礼记·王制》)等,说明当时土地属奴隶制国家所有和不得买卖的情况。“人民、牛马、兵器、珍异,凡买卖者质剂焉”(《周礼·地官·司徒》),说明当时重要的买卖合同必须有书面的契据文书。其他关于婚姻、家庭和继承的规定也多有记载。 李悝编成《法经》,商鞅又承袭《法经》制定秦律,其中关于土地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规定,已显示出封建主义性质。汉承秦制,制定《九章律》。以后随着朝代的更迭,律令典章的增删,至唐代《永徽律》,封建法制已臻完备;其中关于财产所有和财产流通关系,婚姻、家庭及继承关系,已有较详细的规定。唐代以后由宋代至清代,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商品货币关系的发达,律、例、法令中民事内容已有相应的发展,但立法体例、条目递相承袭,没有脱离唐代《永徽律》的模式。 中国近代的民事立法始于清末自鸦片战争以后,中国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由于外国资本主义传入,瓦解了中国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的基础,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加上西欧文化的影响,变法图强已经成为全国人民的共同愿望。清政府迫于形势,宣布“变法”和实行“新政”。光绪三十年(1904)正式开馆修订《大清律例》,于宣统二年(1910)颁行。中华民国时期,参议院于1912年4月决议:“嗣后凡关于民事案件,仍依前清现行律中规定办理”,其中处理民事案件的规范后来称为“大清现行律之民事有效部分”,包括:服制图、服制、名例、户役、田宅、婚姻、犯奸、斗殴、钱债,施行至1929年10月。清末在修订《大清律例》的同时,于光绪三十三年(1907)开始制订《大清民律草案》,至宣统三年(1911)完稿,是为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民律草案,其中包括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5编,大体仿效日本、德国民法,未及颁行,清廷已亡。中华民国时期于1918年二次设馆着手修订“民律”,至1925年脱稿,此稿除债编部分效法瑞士债务法外,其他各编与第一次民律草案相比变动很少,是为中国第二次民律草案。1927年国民党政府设立法制局,又着手修订民律,决定先行草拟亲属、继承两编,至1928年脱稿,是为中国第三次民律草案。同年12月国民党政府成立立法院,着手编订民法典,从1929年5月~1931年12月分编陆续公布,共分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5编,计1225条。这部法典承袭了德国、瑞士和日本等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事立法原则和体系,但也保留了上述三次民律草案中的封建主义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立法 4.1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不同发展时期的要求,逐步开展民事立法。《共同纲领》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必须取消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的一切特权,没收官僚资本归人民的国家所有,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保护国家的公共财产和合作社的财产,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私有财产,发展新民主主义的人民经济,稳步地变农业国为工业国。”为贯彻本条的原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制定了许多法律、法令,如《政务院关于没收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财产的指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新区农村债务纠纷处理办法》和《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这些法令的公布和实施,使官僚资产阶级财产归于国家所有,使封建地主阶级的土地归于农民所有,从而肃清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的财产关系,而且使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人资本主义工商业在国营经济领导下得到了恢复和发展,在不到3年时间扭转了国民党统治时期财政经济极端混乱的局面,有效地制止了通货膨胀,稳定了物价,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所必需的物质资料得到了供应,解放了生产力,为有计划地发展国民经济和进一步对私有制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准备了条件。 4.2 1953年以后,中国进入了有计划的经济建设时期,并开始进行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在工商业方面,国家公布了《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关于在公私合营企业中推行定息办法的规定》以及《关于目前工商业和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若干事项的决定》等一系列法令和单行条例,并通过委托加工、计划订货、统购包销、委托经销代销等合同形式,把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经济活动纳入国家计划的轨道。在农业方面,国家公布了《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等。根据这些法令、规章,国家通过国家资本主义的方式对资本主义工商企业进行了和平改造,并使个体农业和个体手工业走上了社会主义合作化的道路。1956年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在中国奠定了由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构成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 4.3为了调整企、事业单位间,企、事业单位与公民间,公民相互之间在经济协作方面的各种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陆续制定了调整物资的买卖和购销,加工订货,基本建设工程承揽,财产租赁和房屋租赁,银行信贷和储蓄,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货运和客运,仓库保管,信托行纪,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等经济关系的合同法律规范(见合同);还制定了关于保护智力成果的著作权、发现权、发明权、专利权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保护工商企业商标权等单行条例。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把经济建设作为工作重点。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制定和公布了许多关于不同经济成分的经济组织形式和法律地位、关于它们对于财产的所有和管理的权限、关于经济组织间开展多种形式互助协作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于发展先进的科学管理和生产技术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法学界也有人认为,这些法律、法规不完全属于民法,其中有的应属于经济法范畴。 4.4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法建立在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上,具有鲜明的社会主义本质。它的指导原则主要是: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保护和巩固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正确贯彻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全面提高社会生产经济效益的原则;当事人权利义务一律平等的原则。

《中国法学》编辑

《中国法学》杂志社下设总编室、编辑部、办公室。总编室负责来稿登记及稿件编辑审校等流程管理;编辑部负责稿件的一审、二审及相关编辑校对工作;办公室负责发行及杂志社内务管理。为了保证稿件质量,杂志社实行严格的专家匿名评审制。编辑人员的专业背景和负责领域覆盖法学各主要学科。

以下是中国法学界的泰斗(排名不分先后):

1、高铭暄:泰斗加学术(刑法界的祖师爷)

高铭暄(1928.5.24-)男,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人。1951年从北京大学法律系(本科)毕业,1953年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研究生班毕业,现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荣誉一级教授 ,兼任国家教育考试指导委员会委员。

2、曾宪义:泰斗

曾宪义,山东济宁人。曾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名誉院长,兼中国人民大学台湾法律问题研究所所长、中国人民大学港澳法律研究与交流中心主任、中日法律文化研究与交流中心中方主任。曾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

3、王利明:半泰斗加学术(民法全能型人才)

王利明,男,1960年生,湖北仙桃人,新中国第一位民法学博士(师从著名民法学者佟柔先生),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4、许崇德:泰斗

许崇德江苏省青浦县(现上海市青浦区)。著名法学家,政治学家,中国人民大学荣誉一级教授,中国宪法学泰斗。1951年复旦大学法律系(今复旦大学法学院)毕业,入中国人民大学读研究生,1953年毕业,留校任教。1971年调北京师范大学政教系任教。1980年调回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历任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

5、张新宝:学术(侵权法研究国内第一)

张新宝,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总编辑。1961年12月出生于湖北省公安县,1984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1986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获硕士学位(1987)(师从中国民法先生佟柔老师)。

1991年—1993年赴美国锡拉秋兹大学(雪城大学)进修美国侵权行为法,1997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获民法学博士学位。曾在日本东京大学和德国奥斯纳布吕克大学访问研究。

6、杨立新:学术(侵权法国内第二)

杨立新,1957年8月1日出生于北京,1975年考入北京人民艺术剧院。

1991年因《半边楼》呼延东一角,正式踏入娱乐圈 。1999年,因《愁眉笑脸》获得小百花奖特别表演奖。2003年,获文化部第二十届梅花奖。北京市第一届德艺双馨(艺术家)称号,享受国家特殊津贴。2010年,参演《楚留香传奇》饰演左轻侯。2012年,参演《我家的春秋冬夏》饰演秦有天 。2013年,参演《正阳门下》饰演杨书记。

7、刘俊海:学术(公司法基本第一)

刘俊海,民商法博士,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律顾问。

兼任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中宣部司法部与中国法学会“六五”普法国家中高级干部学法讲师团成员、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商务部电子商务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导师、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二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证券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学会常务理事、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常务理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委员会副主任、海峡两岸法学交流促进会常务理事、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评论》主编、《资本市场法治网》 主编、中国政法大学与河北大学等多所大学兼职教授等。

8、韩大元:学术(宪法理论前三名左右,与林来梵、莫纪宏并列前三)

韩大元 ,男,朝鲜族,中国人民大学二级岗位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人事部“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教育部“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曾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

9、朱景文:学术(法理学成就名列国内第五左右)

朱景文,男,是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与全球化研究中心主任。

10、贺卫方:学术(司法改革先锋)

男,1960年7月生,山东省牟平县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1982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法学学士),1985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1985年起在中国政法大学任教并主持《比较法研究》季刊编辑工作。

1995年调至北京大学法律学系任教。1992年被聘为副教授,1999年被聘为教授。1993年6-7月美国密执安大学、1996年6月-1997年1月哈佛法学院访问学者。担任北京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兼任全国外国法制史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等社会职务。

中国法学杂志社是中国法学会直属的负责编辑出版发行法学期刊的学术机构。中国法学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团体,是中国法学界、法律界的全国性群众团体和学术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中国法学杂志社目前主要负责编辑出版发行《中国法学》,并与上海市法学会合作创办了连续性的法学学术理论书刊——《东方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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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研究编辑部

学报编辑部是学校的直属部门之一。其主要任务是在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院学报》的编辑和出版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坚持办刊方向,遵守国家出版法规,为提高教学质量、推动学科建设、增进学术交流、扩大学校影响等服务。 二、 在编委会的指导下,负责提出、确定本刊的指导原则和编辑方针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制定学报编辑部工作规程及有关条例并督促实施。 四、负责提交年度学报出版计划,研究、决定本刊的栏目和内容。 五、负责做好组稿、选稿、审稿、定稿、校对、出版、发行的各项组织安排工作。 六、负责安排来稿的登记、编号,及时向作者反馈处理意见,并做好保密工作。维护作者的合法权益。 七、负责来稿的初审,做好来稿的专家复审,常务副主编、主编终审,特别稿件编委会复核等组织工作。 八、组织编辑人员参加校内外的学术活动和业务进修,积极开展科研活动。不断提高全体编辑人员的人文素养和学术水平。 九、负责本部门业务信息的收集、整理、提供、报批、实施上网等工作;负责本部门年度档案收集、整理和建档归档工作。 十、完成学校领导或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编辑部工作岗位职责1.编辑部主任 (1)负责编辑部的行政事务及编辑出版业务的领导工作,包括工作计划制定、工作安排、召开编前、编后会及编辑部的条件建设、制度建设、印刷质量问题的把关等。 (2)协助主编组织召开编委会,组织评刊活动,收集编委、作者、读者对学报的办刊质量、栏目设置及编辑工作的意见,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 (3)制定每期的编辑出版计划及终审、终校工作。 (4)负责分管栏目稿件的初审、送审及编校以及分管栏目的组稿工作及组织相关的专题讨论。 (5)定期召开编辑部工作会议,组织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 (6)负责对外联系及交流工作,组织参加上级主管部门和学会、研究会的有关活动。 2.编辑 (1)负责分管栏目的初审、送审及编校工作,以及分管栏目的组稿工作及组织相关的专题研讨。 (2)承担编辑部的通联工作。包括与出版局、质检中心、各数据库中心、学会、研究会的外联工作。 (3)承担编辑部的编务工作,包括来稿登记、稿费发放、财务报销及文书档案管理工作。 (4)负责维护学报(社科版)的网站运行以及数据库更新工作。 (5)负责学报的发行及交流。 (6)做好编辑部主任交办的其它工作

政治素质:判断有无政治错误,这对期刊来说是一票否决的,每次评刊,有政治错误就完了,降级整顿。业务素质:要有专业水平,看文章有无学术水平,在学术前沿什么位置,当然抄袭,现在不用操心了,有软件一查就出来,方便了编辑。法律素质:发表文章不能违法,如版权法、著作权法等等。语言文字素质:编辑校对最要基本功扎实。心理素质:编辑是为他人做嫁衣,能够坐冷板凳。

药学研究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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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诉你几个药学核心期刊: 1药学学报2中国药学杂志3中国医院药学杂志4药物分析杂志5中国医药工业杂志6中国新药与临床杂志7中国药理学通报8中国抗生素杂志9中国药科大学学报10中国药理学与毒理学杂志11中国新药杂志12中国临床药理学杂志13中国药房14中国现代应用药学15华西药学杂志16沈阳药科大学学报

不是。 期刊名称: 药学研究 创办日期: 1982年7月 主管部门: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主办单位: 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山东省药学会 刊期: 月刊 《药学研究》杂志原名《山东医药工业》、《齐鲁药事》,创刊于1982年。《药学研究》集知识性、学术性、实用性、服务性于一体,重点介绍国内外医药研究的新动态、新趋势、新理论和安全用药知识,交流药品研发、检测技术、新知识和新方法,为药品研究、生产、经营、使用服务,为医药经济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服务,为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服务。本刊栏目有:专家论坛、实验研究、制剂研究、综述、临床药学、工业药学、流通药学、药学教育、药品不良反应、药物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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