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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会所归属问题研究论文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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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会所归属问题研究论文怎么写

会所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会所属于该条规定中的其他公共场所或公用设施,因此,会所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专有部分行使所有权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义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九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的归属、用途以及筹集与使用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第八十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第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此文仅供参考从锦园小区规划浅谈物业社区文化建设指导老师:张 华 作者:张 晔论文摘要:20世纪80年代,随着中国改革开放步伐的稳步推进,专业化的物业管理模式以迅速从国外传到国内,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已从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的范围扩展到商业楼宇,办公楼宇及工业厂房,仓库等更大的物业范围。社区是聚居在一定地域中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因此社会文化建设在社区物业管理中起到至关重要的地位。在中央提倡和谐社会的同时,我们更应该提倡和谐社区。和谐社区最重要的一点是社会文化的现代化建设,如何加强和改进现代物业社区的文化建设,是我们每个社区人所应该了解和努力的。小区文化建设的优劣,直接决定了这个小区发展的整体面貌,只有将小区文化建设和发展好了,才能更好的营造一个和谐、安定的新社会。为了进一步了解社区文化,营造和谐社区,我特别对西安锦园小区的文化建设情况进行了实质性考察,现在将其考察结果和书本知识进行结合,进行新一轮统筹。关键词:物业、文化建设、和谐社区、统筹规化目录:正文:社区案例:西安锦园小区是国家2000年小康住宅示范区,一期工程10万平方米通过国家建设部小康住宅综合验收及2A级住宅性能认定,并获得国家建设部“科技规划设计”、“科技进步”、“工程质量”、“环境质量”、“物业管理”5项大奖。西安锦园二期工程12万平方米全面开工并开盘发售,特别推出14种精品户型,更好的贯彻了“西安锦园”主客分离、动静分离、食寝分离、洁污分离等设计理念,充分表现了"西安锦园"强调人性化、适居性、生态性、私密性、安全性等社区文化。社区配套设施全面启用 7000㎡的多能会馆,设有半地下菜市场、餐厅、超市、咖啡厅、美容美发中心、室内游泳池、健身房、乒乓球桌球室、精品图书馆、阅览室。室外网球场、羽毛球场等已对业主开放。 10000㎡中央绿色广场,拥有700个标准车位的大型地下停车场的等配套设施全面到位。 与西工大联袂创建“西工大锦园实验学校” 与著名学府西工大联袂创办“西工大锦园实验学校”已开工建设,师资力量雄厚,教育设施先进,为锦园业主子女创造一个良好的教育环境。绿色景观工程再现大手笔 9-13号东端设有260*20m的超大型绿化带;满目苍翠,绿意盎然。即将开工建设的600米长的“锦园绿荫景观走廊”直通西稍门,阳光绿树,曲径通幽,艺术花架,仪态万千。与政府合作投资兴建礼泉坊公园(锦园城市花园)与小区毗邻,为西安锦园业主们提供一个更为广阔的休闲娱乐空间。二期工程东邻20米宽规划路直通西稍门已开工建设。通过对西安锦园小区的观察及其走访,现得出以下考察结论:现代社区应该是一个开放的群体系统,拥有着多种经济文化背景和特征的人群。从其总体上呈现特定社区地域文化特色,具有很明显的归属性。社区文化是一定区域、一定条件下社区成员共同创造的精神财富及其物质形态,它包括文化观念、价值观念、社区精神、道德规范、行为准则、公众制度、文化环境等等,其中,价值观在社区文化的核心。社区文化不可能离开一定的形态而存在,这种形态既可以是物质的、精神的,也可以是物质与精神的结合。具体来说,社区文化可以包括环境文化、行为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四个方面的内容。故而,现代社区的文化建设使命任重道远,它不仅仅的单从量上加以改变,更应该从其质上加以改善。锦园小区,档次再高也会忽视其小区文化建设,使得小区畸形发展,其实:1、社区文化有着浓郁的企业化色彩,社区管理者主观推动,企业在社区文化建设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物业管理对小区实施一体化管理之后,物业管理企业成了社区文化的组织者、创造者与传播者;2、社区文化建设有潜在的功利性。物业管理企业藉此推动物业管理,节约劳动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社区文化旨在改变问题住户,创造理想住户;3、社区文化具有理性化和世俗化的特征。社区成员以效率和效能作为衡量与评价日常生活的标准,对事件的处理不太强调邻里个人感情,而以利益为基本准则。人们讲究实效,讲究实惠,注重切身利益,重视实实在在的好处。社区成员的人格往往呈孤独的、冷漠化的态势;4、社区文化具有开放性特征。这种开放性一方面表现为社区文化的手段对社区外的依赖,另一方面则表现为社区成员对区域外各种文化的吸纳。同时,社区成员的文化需求呈多元性,而多元化的形成除了因年龄、素质、兴趣等因素之外,跟社区文化的内外撞击有很的关系。人与人之间的隔膜使得彼目邻互不相识,仅靠防盗门来守家护航。“远亲不如近邻”的传统也在这种低文化建设的小区中成为人们向往和追忆的历史。锦园小区物业管理文化建设主要面临以下亟待解决的问题:缺乏从事物业文化建设的工作人员:1.锦园小区的专业管理人员极为缺乏,都为青一色的年轻人,没有经过专业的培训和教育,有些人员还是未毕业的学生,文化层次低,没有任何管理经验和操作经验,自身约束力和执行能力不强,没有规范的物业从业道德操守,总把自己和城管混为一谈,以为物业管理人员和城管人员一样都是“管人”,大声吆喝在小区内外随处可见,所以许多的物业在岗人员都把业主视为“被管理者”,而他们自然成为了名副其实的“管理者”,这样的话就使的“服务”这个词很难在物业从业者心目中展开。使得许多的业主都惧怕物业管理者,让他们的管理“水火不容”,日后工作的很难开展;2.缺乏新意的文化宣传形式:现在许多社区的宣传形式都局限于黑板报或者戏曲大联欢等形式。说白了,宣传就是为了迎接上级单位和领导的检查,从来没有在心中为业主的业余生活考虑过,也很少吸引年轻人的眼球。所以小区文化宣传基本上是形同虚设,缺乏新意和建设性的想法;3.物业管理经费的严重不足,直接导致了物业管理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导致很多物业单位只会管人,不会娱乐。他们都把心思放在管人和收取费用上面,很少去思考怎样为社区成员提供更多的业务文化活动;4.政府、社会对物业管理工作的认识模糊,对其没有太大的扶持力度。其实,锦园小区文化建设还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老与少相结合老与少相结合是指社区文化建设应该抓住老人与儿童这两个的群体,带动中青年人参与社区文化活动。2、与小相结合这里说的“”是指型的社区文化活动,需经过专门的精心策划组织,参与者众,影响面广,如体育节、艺术节、文艺汇演、入住仪式。社区周年庆等;“小”是指小型的社区文化活动,是指那些常规的。3、雅与俗相结合所谓雅与俗相结合,是指社区文化活动应当注重社区成员不同层面的需求,既有阳春白雪的活动,高雅与媚俗同在,崇高与优美并存。当然,社区文化之雅也不能曲高和寡,那样会失去文化的群众基础;俗也不可以俗不可耐,那样会导致社区文化的畸形发育。所以,社区文化的开展一定要做到雅俗共赏,不温不火。4、远与近相结合这里言及的“远”是指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建设要有超前的意识,要有发展的眼光,要有整体的目标;“近”是指要有短期周密的安排,落实和检查。社区文化对塑造社区精神,引导生活方式等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物业管理单位被誉为新生活方式的“领航者”。锦园小区文化建设遵循了上述原则还不行,还应该在社区文化建设的方法上下功夫,比如:1、文化活动的场地:开展社区文化活动必须有场地,硬件设施是社区文化活动的||基本保障。场地的来源首先要求规划,设计部门将社区文化活动的场地、设施纳入规划;物业管理企业在前期介入阶段要积极争取、合理建议。小区交付使用后,物业管理单位在资金许可的情况下,还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对社区||文化设施加以完善。条件不够的,要尽可能地提高文化设施和利用率,充分发挥露天广场、庭院、架空层的作用,要做到活动有地点,小活动有场所。物业管理企业还应动员常驻社区的企事业单位及机关、学校将其文化设施对社区成员开放。政府应做这方面的法规政策建设,使社区文化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2、文化活动的资金来源:社区文化活动的开展需要一定的资金支持。资金的来源主要有几个方面:一是物业管理单位每年从管理经费中划拨一定的比例用于社区文化建设,这是企业办文化的重要表现。二是寻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赞助。热心于公益事业、关心社区成长的单位和个人越来越多,物业管理单位应处理好关系,把握好时机,掌握好分寸,争取多方面的支持。三是由社区文化活动的直接受益者出资,如组织旅游等,资金的主要来源是向参与者筹措。四是以文养文,进行文化经营,将其所得再于社区文化建设。社区文化活动经费要厉行节约,开源节流。3、文化开展的保障机构:设立机构是社区文化活动得经正常开展的组织保证。物业管理单位开展得较好的城市地区一般都要求物业管理企业成立社区文化的专门部门,负责落实社区文化活动的组织与执行。社区文化的管理部门对人才素质要求较高,很多人要能做||到一专多能。能否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社区文化队伍,直接关系到社区文化活动的成效.规模的小区可以专人负责,明确分工;规模小的小区也可以兼职工作,松散合作。社区文化建设愈来愈为社会、社区成员及物业管理企业所重视,因为社区文化有其特殊功能,这种特殊功能主要可概括为引导功能、约束功能、凝聚功能、娱乐功能、激励功能、改造功能。面对以上几点文化建设的方式和方法,锦园小区还应该注意以下几点具体要求:1、加大宣传,增强政府、社会的可信度和认知度。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要想得到更好的理解和财政扶持,就必须自我宣传,提高政府和社会的认知度;2、增强业主对物业管理者的认知程度,增强业主的归属感和对小区居住的自豪感,社区建设必须充分发挥服务功能、整合功能、凝聚功能、稳定功能和发展功能;让业主们不再惧怕物业管理人员,把他们当做自己的贴心人,要他们(业主)有意识无意识的为物业管理者出谋划策,共同提高物业管理水平;3、要自创物业品牌,加强自身人员素质培训,业务管理、完善社区文化建设机制,确保专事专管。增强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信心和自身执行力,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4、物业管理单位还要根据不同年龄段提出不同的文化建设目标和任务。积极的想业主所想,为业主服务。所以要想对西安锦园小区社区文化建设进行规划,就必须全面了解和把握现代物业社区文化管理的相关概念和发展方向,这样才能更好的建设和发展小区。锦园小区物业管理与社区文化建设还应该从以下问题深入:1、通过社区文化的建设,可以增强住户对居住区的归属感。市场竞争环境日趋激烈,物业管理企业在注重高水平服务的同时,也应不断加强社区文化的“感情投资”,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增强住户对社区的归属感和凝聚力。2、以社区文化架起小区文明的“桥梁”。3、有助于物业管理企业锻造品牌与核心竞争力。4、社区文化工作是我们为业主提供的一项重要的增值服务。一所物业拥有良好的生活方式、文化氛围和文化底蕴,会使该物业的品牌知名度和品牌美誉度得到更进一步的提升,给物业注入一种强的文化内涵。而这种文化内涵将成为物业的“灵魂”,成为该物业的特有标志。文化具有巨的无形资产,当这种无形资产转移到物业之中,就会带来物业的增值。总之,西安锦园小区社区文化的建立还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一种高雅的社区文化的形成,是发展商、管理机构及业主、住户共同努力的结果,与整个小区设计、开发、销售的各个环节紧密相关,也只有在建筑设计、物业管理、营销及广告方面都要有一个整体的以人为本的思路,才可能体现出物业和业主的特色,满足人性中对文化的追求,照顾到人们对于所居住物业的精神需要,进而形成小区特有的文化氛围和格调。西安锦园小区社区文化的基本载体是全体业主、住户。他们的生活模式、价值取向、道德观念、行为方式等最终决定了一个社区文化的面貌。文化与社区不能割裂。文化是在一定的空间范围和时间向度上生成的,社区是文化的土壤,社区结构的形成端赖于文化的制约,文化的孕育和传承又存在于社区的社会活动和生活工作之中。所以,西安锦园小区社区文化建设要有品位,要多管齐下,让每个人都乐于参与,积极配合。使中国的物业文化生活变得更加丰富多彩!感谢老师在百忙之中审阅我的毕业论文,有不到之处请斧正!此致敬礼!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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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法学专业03界毕业的。这是我的毕业论文,你可以先看看参考参考。住宅小区停车位(库)所有权归属分析Abstract:Residential District parking garage and ownership of belonging is a distinction between all buildings in a specific system, the Property Law provides for the adop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different nature of the parking garage ownership attribution, so that we more clearly than in the past these different the nature of the solution. The promulgation of the law not only related to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broad masses of urban residents, but also the harmony of the whole district, we should attach great importance to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Bill of this system, there are still some flaws bill, we need to correct住宅小区的停车位问题,是目前我国物业管理中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车位之争”在房地产开发商、小区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愈演愈烈,由于现行法律规范的缺失和不甚明确,导致了各地法院的判决也是五花八门。随着住房商品化的进一步深入和有车一族的不断涌现,“车位之争”,必将导致更大范围的矛盾对立, 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是各种纷争和矛盾的核心所在。住宅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归属不明,将令房地产开发商和置业者的合法利益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严重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妨碍着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地发展,给社会经济生活和公共管理带来诸多的难题。所以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对此问题加以明确规定是当务之急也是必要的。本文试图结合我国目前的学说和借鉴国外一些理论和实践,根据小区停车位的不同形式,对其所有权归属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小区停车位的所有权,从时间上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所有权为停车位的初始所有权,这类所有权为开发商所有;第二类为后继所有权,指在开发商将全部房屋出售给业主后,停车位的所有权问题。这是两类不同性质的所有权,不能相互混淆。在现实生活中,就第一类所有权并无争议,有争议的为第二类所有权的归属,所以后者是本文分析的重点。在分析小区停车位(库)归属之前,我们有必要首先引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在结构上区分为由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专有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有部分时,每一所有人所享有的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与对其共有部分的共有权的结合。”(参见王利明著《论物权法中的车库的归属及相关法律问题》)建筑物所有权是由专有权和共有权两方面构成的,其权利的客体也包括两个方面,即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王译鉴著:《民法物一权》(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95页)。专有部分主要是指根据建筑物的结构和功能而分割出来的具有独立建筑构造和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共有部分则指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和附属设施等不具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部分。《物权法》第76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除建设单位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其中虽然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其中关于物业管理用房、会所、车库、绿地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规定“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除了开发商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的以外,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特别是目前争议较多的小区车位车库所有权归属问题,《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租,出售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则归业主共有”。 《物权法》虽以做出相关规定,但是此类问题在现实生活中还是比较复杂,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归属规则在实务适用中的难点。从我国目前的现有小区情况大体来看,其停车位的形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形式:在小区内建造的专门的停车设施,其相互间由墙壁隔开,四周范围明确,具有独立的入口,己成为与住房相区别的、独立的特定物。其权属可以登记,业主只有购买或者承租该停车位后,方可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其所有权归修建停车设施的开发商所有。对这类停车位,我们称其为库,开发商对这类停车位的销售,通常采用捆绑式销售或者分别销售的方式进行,即将特定车位与特定住宅单元相联系,一体出售给业主或者开发商将住宅单元和地下车位作为各自独立的买卖标的物分别销售。两种销售方式的不同在于:捆绑销售中将停车位作为特定单元的附属物进行销售,而在分别销售中则车位作为独立的标的物来出售。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这种类型的停车位,是由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小区的业主所有。第二种形式:是在小区的空地上由小区的物业公司划出专门的停车位。这类停车位开发商并不进行专门的销售,多采取分摊销售的办法。因开发商对其投入极其有限,且已将其计入公摊面积进行销售,故在开发商将房屋售出后,因小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已归全体业主所有,故其土地使用权上的停车位归全体业主享有。在现实生活中,一般是由停车者向物业公司交纳使用费,而物业公司将该使用费作为物业管理费的一部分,为全体业主的利益而使用。第三种形式:在小区的每幢楼房下的第一层或地下一层修建的停车位。对于这种情形,开发商采取的销售方式有三种情形:分摊销售、捆绑销售或者分别销售方式。分摊销售是指开发商在不能对每一单元提供一个位的情况下,将车位销售给全体业主,每一业主按其住宅专有部分的建筑面积分摊车位的购买费用。在现实生活中有两种判断分摊的方法:一种是合同注明方法,即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注明小区车库属于公摊范围为分摊销售,否则为分别销售;另一种是成本计算方法,即小区车库成本计算到房屋价格中为分摊销售,只有明确表明房屋价格中不包括小区车库成本作为分别销售。在分摊销售的方式中,多以业主是否分摊了建筑的成本进行判断,如果由全体业主分摊了此项费用,则停车位归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否则归开发商所有。 相对而言,捆绑销售或者分别销售方式,其所有权的归属比较明确。在现实生活中,因为我们很难查明开发商是否将建筑成本分摊销售,而且在我国现阶段小区的停车位不能满足小区所有业主需求的情况下,有些开发商将这种类型的停车位销售给业主以外的人,从而引发纠纷。现行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中对此问题有相应条款说明。文件规定双方对停车费用要事先进行约定,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便具有了决定是否购买或租用车位,并就停车位的价格与开发商、物业公司在合同中约定。车库、车位利益的纠纷关键是明晰车位、车库所有权问题。所有权确定了,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都随之解决。由于建国后我国废除了国民党统治期间的“伪法统”,一并废除了民国时期的“六法全书”和“民法典”,我国至今又还未颁布自己的民法典,加之中国传统社会忽视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确定和权利边界经常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对财产的保护和利用。目前对于住宅小区停车位(库)的所有权归属认识有几种通说:(一)合同约定说此种观点认为,对车库的归属应当通过约定来确定。这种观点的本质意义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是以平等的身份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自行协商车库的归属。《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归全体业主共有”。从物权法的规定上来看,现在我们国家对于车位车库所有权的归属也是遵从于此通说来认定的。但是在当前卖方市场条件下,房地产商极有可能仗着自己的强势地位制定霸王条款,并且他们在合同中主动要求同业主进行协商的可能性也微乎其微。这样将对广大业主极为不利且这也不符合本观点的本意。只有随着商品房市场的发展逐渐变为买方市场的时候,此种观点才有可能实现。(二)成本分摊说此种观点认为,当房地产开发商将车库的建造成本分摊到业主购房款中,车库所有权即为业主共有,否则归开发商所有。目前房地产价格是由需求决定的,而不是由成本决定的,开发商是否将车库的建造成本分摊到住宅销售价格中去,也只有开发商清楚,业主几乎不可能去核定开发商的开发成本,也没有权力去核清开发商成本。因为成本是属于企业的核心商业秘密,因此据此来确定车库的所有权也是非常困难的。(三)国家所有说此种观点认为,地下车库属于地下人防工程,根据《人民防空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推定为国家所有(参见 王利明著《论物权法中车库的归属及相关法律问题》)。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1998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居住小区内人防工程使用管理的补充通知》第2条指出:“人防国有资产是国防资产的组成部分,未开发使用的不交纳物业管理费。开发使用的人防工程,由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费。使用人须承担产权人应交的物业管理费,并在人防工程使用协议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注明。”随着城市商品房的发展,我国的人防工程建设发展迅速,人防工程投资建设主体已由国家作为单一投资建设主体发展成为多元的投资建设主体。这种情况下,仍然认为地下人防工事归属于国家所有显然是不妥当的,理由有三。第一,《人民防空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所有的地下人防工事都属于国家所有。《人民防空法》第5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此处只是规定了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并没有界定人防工事的所有权归属问题。相反,在没有界定所有权归属的情况下,应当认为投资者就是所有者,而不能反过来认为在没有明确规定归属的情况下就可以认为属于国家所有。第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界定所有权最基本的原则仍然是投资者享有所有权。对于商品房小区的地下人防工事,国家并没有作出任何投资,因此就不存在在法律上主张所有权的基础。第三,如果地下人防工事属于国家所有,政府应当承担管理和维护的义务。但是事实上,对小区地下人防工事的管理费用并非由国家承担,大量的是由开发商或者业主承担。而由开发商或者业主承担管理费用而不享有所有权,这也是说不通的。(四)登记说此种观点认为:车位(库)房的所有权证登记是谁,即归谁所有。依据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理对于已登记的车位(库)肯定归登记产权人所有。但是我国目前的情况是:没有进行房地所有权属登记或者压根就不能进行登记的车库在我国的住宅小区里比比皆是,显然以此来确定车(位)库的所有权归属也是很难办到和不现实的。对于公共小区来说,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直接关系到业主和全体小区居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各国或地区的立法中,对此问题均有所规定,我国物权法的立法应当进行吸收和借鉴。(一)日本在日本,区分所有建筑物附设之停车场被分成两类:一为屋外停车场,通常是在建筑物基地划出明显的界线而形成;另一为屋内停车场,指在区分所有建筑物内设置的停车场,一般设在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地下或一二层,但也有设在屋顶平台上的。对屋外停车场日本的司法实践及立法均将其视为共用部分,并可得为特定区分所有权人或区分所有权人以外的其他人设定利用权,且该专用权应予以公示。但是,对屋内停车场的产权归属问题并没有作十分明确的规定。日本的地方法院与最高法院特别是在对地下停车位到底是属于法定共用部分还是专有部分分歧严重。日本学界存有争议,法院判例也不大相同。日本最高法院于昭和56 年6 月18日的判决中表明支持专有部分见解的立场,从而使其在日本的司法实践中占据了绝对的主流地位。而日本学界认为,由于建筑物一层或地下部分之容积率是不记入建筑物总面积的,最高法院将地下停车位认定为专有部分的理由是不充分的,故建议应当通过共用部分的专有使用权来进行处理。(二)德国德国1973 年7 月30 日修正的《住宅所有权法》第3 条第2 项规定,“以持久性界标标明范围之停车场,视为有独立性之房间。”亦即地上、地下之停车场皆可设“专有所有权”,并能够独自让与、设定负担。(参见陈华彬著:《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容》,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69页。) 因此在德国车库作为一种独立的物,其所有权可由开发商自由出售给小区内的业主,而不是作为从物,直接归全体业主所有。其优点在于保护了开发商和小区居民中不需要车库的业主的利益,其可以不用支付该车库的分摊费用。应明确的是,即使小区内的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对停车位享有专用使用权的业主也可以在小区内的业主之间自由转让其使用权。(三)法国在法国,新公寓的建造者负有一项法定的义务:在建筑物基地内,按一户一空间的标准为住户设计停车场。学界及司法实践认为,区分所有建筑物之居住区域与停车区域为分别的不动产,即停车位必须另行购买;并且该区分所有建筑物之居住者以外的人,亦可购买基地内之停车位。(四)美国美国法律对小区内车库的制度设计,遵循两个最基本的原则,一是不允许小区业主以外的任何人拥有小区内车库的所有权,二是不允许小区内的车库做为独立的专有专有部分进行单独买卖。可以看出,美国法律的规则设计与德国法、法国法不同。第一,美国法明确不允许小区业主以外的人拥有小区内车库的所有权,避免了小区业主以外的其他人垄断小区内车库的所有权向业主收取高额垄断资金。第二,不允许小区内车库单独买卖,有效的避免了车库所有权转让到业主以外的他人手里。当然美国也有作为独立专有部分可以单独买卖或者出租、抵押的车库,但那是指在住宅小区的范围以外另外建造、开发并经营,本身就具有区分所有性质的专门车库。(一)住宅小区地面停车位地面停车位是指经政府发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同意, 在住宅小区地面上直接设置的停车设施, 一般以划线分割方式标明。(陈华彬著:《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04页。)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或现售商品房住宅小区建筑房屋单元后, 房屋单元办理初始登记及转移登记, 房屋单元所有人按份共同拥有该小区宗地号的全部土地使用权。由于地面停车位所在的地面面积包含在小区总土地使用面积之内, 因此, 该种停车位的使用权显然属于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人, 即业主。在这里全体业主拥有停车位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是基于以下考虑: 所有权的客体必须符合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标准, 而地面停车位只是通过划线分割而成, 不具备建筑物所要求的遮蔽性, 所以只能被视为土地使用权的客体。对停车位的使用性质我们可以认定为对共用部分的专有使用, 它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和区分所有人之间的共同约定, 由某一个或数个区分所有人对某些共用部分享有排他的、独占性使用权。(王利明著:《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9页)。该种使用权所产生的收益必须归全体区分所有人享有。根据我国的实际, 我们认为, 应当由地面停车位的使用人向业主委员会交纳使用费或租金, 同时向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交纳看管费用。因此, 无论是开发商还是物业公司都无权擅自在小区的地面设立停车位, 而必须在得到业主大会的许可并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 对有关收益分配作出具体约定( 比如可约定租金所得用于弥补小区内的物业管理费用开支) 后, 才能设立和运营这种地面停车位。否则, 将构成无权处分的侵权行为。(二)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是指开发商利用地下空间而建造的停车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对土地需求的日益膨胀, 现代建筑物不得不更多地向空间发展, 包括地表上空和地下空间。正是对地下空间的充分利用, 才导致了地下停车位的出现。而我国对于地下停车位的法律规定仍是空白, 要确认地下停车位的权利归属, 首先要对地下停车位的权利结构有清楚的认识。传统物权理论认为只要具备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 即可以成为所有权的客体。地下停车场四至明确, 与其上的房间有墙壁相隔, 已成为与住房相区别的、独立的特定物, 可以成为单独所有权的客体。然而, 结合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实践来看, 如果一概地赋予地下停车位以单独所有权( 即相当于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 亦即赋予房地产开发商对地下停车位享有完全的所有权的话, 会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出现。其原因便在于地下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一般情况下是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即该停车位并没有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根据我国“房地不分离”的原则, 没有地的存在, 怎么可能有房的存在呢?在转移登记时, 其不能取得房地产权证, 其法律权利依附于计算容积率的房屋建筑物(王利明著:《物权法论(王利明著:《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00页。)。另外, 由于该种停车位建立在全体业主所共同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上, 不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商是无法对其取得产权的。也因此, 实践当中, 开发商在售房合同中约定的“停车位的产权属于卖方”的条款应当属于无效条款。该种地下停车位的权益应由小区的业主共同享有, 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是无权擅自处分的。当然在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后, 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委托, 将停车位予以出租, 所得租金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 用于弥补物业管理费用开支。同时, 停车位使用人必须向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交纳看管费用。当然, 对于将地下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也计算建筑容积率的特殊情况, 我们应区别对待。这些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规划用途建造的地下停车位, 和地上建筑物一样要计入整个的建筑面积。因此, 该种停车位可拥有独立的所有权。此种地下停车位开发商有权予以出售、出租。通过买卖而拥有产权的业主虽然无须缴纳车位使用费, 但仍应按期缴纳物业管理费或车辆看管费。(三)楼房首层架空停车位楼房首层架空停车位, 是指将建筑物地面上的第一层架空而形成的停车位。在现行的房地产行政管理法律制度下, 首层楼房架空层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也是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 不能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 其法律权利依附于计算建筑容积率的房屋建筑物( 面积) , 也是住宅房屋单元的从物。所以关于楼房首层架空停车位的产权归属与地下停车位的情形是一样的, 此处不再赘述。(四)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 是指在小区商品房楼顶平台上设置的停车位。虽然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在我国目前还未普及, 但随着停车位的日益紧张, 有关这种停车位的纠纷也会日益增多。对于屋顶平台的归属问题, 也是颇有争议。有人认为, 屋顶平台应当归建筑物的全体区分所有人共有; 也有人认为, 其应属于顶楼住房所有权的范围, 因为顶楼部分的附属物由最高一层的区分所有人所有。我们知道, 对屋顶平台的利用更多的是用它的空间, 而这个空间显然不仅仅属于顶层的区分所有人, 而应当归该建筑物的全体区分所有人所有。所以, 在该空间上设置停车位的权利也应当属于建筑物的全体区分所有人, 开发商和物业公司都无权擅自在屋顶平台设置停车位, 而应与该楼的业主进行协商并征得同意之后才可以。对于本次物权法立法内涵的分析及一些个人建议:我们学过法律的人都知道民事法律规范的核心任务为协调利益关系,立法者总是根据利益关系的不同类型,设置相应的法律规范。民法所协调的利益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民事主体与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民事主体的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民事主体在本文中仅代表单个人或单个组织,并不代表国家),民事主体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王轶著 对中国民法学学术路向的初步思考—过分侧重制度性研究的缺陷及其克服[J ] . 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 。对于民事主体和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在通常情况下,会采用任意性规范、倡导性规范或混合性规范进行调整;对于民事主体的利益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则通过强行性规范去调整。首先应明确停车位权属之争所属利益的性质,即其调整的利益为民事主体与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还是民事主体与国家、社会公共的利益。如果其为民事主体之间利益的争议,则应该运用任意性、倡导性或混合性的规范去调整;如果其为民事主体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则应该运用强制性规范进行调整。不能笼统地把停车位权属之争称为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或者称其为民事主体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因为停车位的情形相当复杂,如果停车位可以进行登记,则登记后的业主利益和开发商的利益都仅代表他们个人或组织,所以开发商与已购买该停车位的业主之间为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他们之间采取协商的形式解决利益冲突,即法律不采取强行法规范二者之间的关系。但就目前我国住宅小区绝大多数情况是整个社区的业主的利益与开发商的利益而言,其是否应该属于民事主体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呢?小区所有业主的利益到底是否属于公共利益呢?什么是公共利益呢,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就要看在某一事项所涉及的众人中,是不是有多数人对该事项表示认可。如果得到多数人的认可,该事项属于“公共利益”无疑!反之,如果在某一事项所涉及的众人中,有多数人对该事项不认可,则该事项必不属于“公共利益”。说到这里,公共利益的内涵已经很清楚了。所谓“公共利益”,必须要与公共决策结合起来,大多数人认可之事就是公共利益,大多数人不认可之事就不是公共利益(参见 王昌英著 何为社会公共利益[J] 北京大学学报 2001 04)。所以说什么是公共利益问题属于事实判断问题,必须结合具体的事项,由该事项所涉及的公众来决定,在立法时对哪些事项属于公共利益进行事先列举是不可能也是不实际的。由此可以得出全体小区业主的利益是经过大多数人民认可的利益(相比于单一开发商来讲)所以应该属于社会公共利益范畴,所以应由强行法进行规范。而物权法第76 条第2 款赋予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权利,为任意性规范,因此背离了规范的性质,所以我认为是错误的。并且长期在清华大学法学院任教的崔建远教授也认为:《物权法》不宜规定‘约定优先’,而应另辟蹊径。”(王谨著 公共物业所有权归属的《物权法》分析)并且从国外的制度上看没有一个国家对于车库的权属纯粹以约定的方式处理,而多数是以“法定”加“约定”的方式来解决,且法定优先,约定作为补充。所以,本人认为,如果法律强制规定停车位属于业主的共同所有可能更有利于保护业主的利益,更加合理的解释了停车位与建筑物的归属的关系。既应用强行法进行明确规定: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共有,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开发商利用自己占着卖方市场而钻法律漏洞损害广大业主的利益。只有真正的使约定变为法定,才能维护最根本的我国广大业主的利益。综上所述,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领域中,停车位(库)的权属问题是十分重要的,涉及到全体区分所有权人的利益。只有规定清晰、明确的集体规则,确定停车位(库)所有权的归属,在现实中才能够保护区分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建设和谐社会。参考文献:(1) 张军斌.黄武双.物业权属于物业管理[M]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37.(2) 高富平.小区停车位产权归属问题探讨[J] .法苑,2002.(3) 陈华彬.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研究[M] .法律出版社,1995,46(4) 周树基.美国物业产权制度于物业管理[M]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9-11.(5) 邓光达.钟声.论商品住宅小区停车场的产权归属及相关问题[J]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5,(04).(6) 王利明.物权法论[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15.(7) 杨明.小区停车位究竟属于谁[J/OL]载搜狐焦点房地产网.(8) 金凤.略论住宅小区车库的归属[J] . 贵州师范大学学报,2004(9) [德]鲍尔,使蒂尔纳.德国物权法[M] .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04, 24-25.(10) 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M]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123.(11)崔建远,小区停车位的归属论[EB/OL] .(12) 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15.

住宅会所归属问题研究现状论文

随便选一个题目,然后找出题目的关键字,到学校网站图书馆里面去,找CNKI搜索一些相关的论文,看看别人怎么写的!然后整理自己的思路,按照别人的模板参照写吧!最好找一些硕士毕业论文的格式来参照,注意我不是叫你去抄袭哈!况且现在抄袭会被软件查重查出来的,这样你就不容易过关了!(如果你们学校不查重,那你就自己看着办了)

毕业论文现在米有免费的喽,偶们自己写的只有给朋友借用的,这里找的还不都是网上贴来贴去的。

构建和谐社会:中国城市重建融洽互助邻里关系在中国,越来越多城市居民开始对"躲进小楼成一统",邻里之间"对门不相识"甚至"老死不相往来"的现状感到不满,去年以来,河北、上海、北京、广东等地的一些城市陆续举办了旨在重建和睦相处,互帮互助的邻里关系的"邻里节".今年66岁,家住石家庄铁路60宿舍的朱梅英经常义务为邻居理发,在不久前新石办事处举办的"邻居节"中被评为"好邻居".据了解,评选"好邻居","和睦单元"只是"邻居节"的一项内容,各地开展的活动还有"签订邻里文明公约","左邻右舍大联欢","邻居有难大家帮","尊老敬老助老","社区运动会"等,内容尽管有所不同,但目的只有一个:增加沟通交流机会,构建和睦邻里关系.尽管有调查说一直坚持举办"邻居节"的社区中,能够互相关心,互相关注的家庭比例上升到了81.5%,但对于许多普通城市居民来说,"邻居节"最显而易见的好处是,街坊邻里间见面,聊天,活动的机会多了.形式多样的"邻居节"受到城市居民的普遍欢迎.今年75岁的石家庄市联盟小区居民姜德芳去年"邻居节"期间参加了社区合唱团,如今经常在社区表演节目.他说:"现在邻居间来往明显多了,谁家有个大事小情都互相帮忙,就像又回到了从前."石家庄市民政局社区建设处处长韩金红认为,邻居节受到欢迎的原因在于,这表达了现代城市居民重新唤回和睦互助邻里关系的强烈渴望,人们不愿在承受工作生活压力的同时还要忍受邻里互不来往的孤独.河北省社科院社会研究所所长周伟文女士说,中国是礼仪之邦,向来注重邻里关系,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中国城市中融洽和谐,互帮互助的邻里关系曾让许多外国学者称羡.然而上世纪八十年代以后,这一优良传统似乎被不少城市人渐渐淡忘了.社会学家认为,造成现代城市居民邻里关系疏远的主要原因有:城市住房的市场化改变了同一单位职工共住一楼或住同一社区的格局,客观上造成了邻居间的不熟悉;现代城市住房的布局设计,在空间上阻隔了人们的密切交往;沉重的工作压力与较快的生活节奏,使人们少有时间和机会进行更深入的沟通;生活的私密性逐渐加强,越来越多的人把家庭作为一个独立的空间,不希望他人打扰自己的私生活等.但现在,许多事实表明,越来越多的中国城市居民不愿再忍受邻里不相往来的孤独.社会学家,石家庄市委市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梁勇建议说,组织"邻居节"等活动应该尊重时代特点,以居民喜闻乐见的形式,从建立和谐邻里关系的小事做起,尽可能多地为居民搭建相识,相知,交流的平台,坚持不懈,逐渐形成风尚.《城市社区邻里关系的空间效应》《市居民邻里关系的现状与影响因素》《莫让邻里变“陌路”》(这里具体讲述了“邻里节”的开展)

首先你要知道你所在小区的产业所属是不是 地区划分 个人或是集体 其次你看一下自己手里边的房屋产权证书 看一下上边会有写的。 最后一样也是比较较真的就是你买房子的时候 给谁付的钱

城市住宅期刊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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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能住宅研究论文

建筑节能技术中太阳能的应用论文

摘要: 在建筑行业飞速发展与人们生活质量不断提升的背景下,清洁性能源—太阳能在现代建筑中得到广泛应用。鉴于此,本文主要结合太阳能的技术特征和应用优势,具体探讨了太阳能在建筑节能方面的应用方式,旨在缓解当前能源短缺的紧张局面,不断丰富现代建筑节能技术内容,从而营造节约型社会。

关键词: 建筑节能技术;太阳能;优势;应用

环境污染和能源短缺是全世界目前面临的重要挑战,严重限制了社会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人们生活质量逐渐提升的背景下,加剧了对建筑能源的耗费。现代建筑行业的发展方向,在于及时发现新能源,并应用到建筑节能设计中。而太阳能作为可再生能源的一种,在现代建筑节能设计中得到尤为广泛的应用。

1太阳能技术的特征、应用优势及必要性

1.1太阳能技术特征

太阳能属于新型能源、可再生能源的一种,具备其他能源无法相比的功能特征。

1)普遍性。我国的太阳能资源较为丰富,国土面积中有2/3以上的年日照量超出2200小时,可以实现对太阳能资源的最大化利用[1]。

2)无污染。石油与煤炭等不可再生能源在燃烧过程中,容易形成废渣与有害、有毒气体,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而太阳能资源的利用,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也不会形成有害气体。

3)安全性。核能发电一旦出现安全事故,则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形成生态环境危机。而太阳能发电则全然不同,其可靠性与安全性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

4)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太阳内部通过裂变而释放出的能量,属于太阳能。在漫长的11亿年发展进程中,太阳对自身能量的消耗不超过20%[2];因此,相对于人类短暂的生活年限而言,太阳能资源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

1.2太阳能的应用优势

1)能源蕴藏的丰富性。通过相关专家研究发现,太阳在漫长的11亿年间,只消耗了自身能源的20%左右。同时,太阳能资源在地球中的供应,可以保证几十亿年的使用或者更久,具备取之不尽且用之不竭的特征。

2)广泛的适用空间。太阳能资源的应用不会受到地域因素的制约。在地球任何地方都可以开发应用太阳能,不需要进行运输,为交通状况落后的农村、山区等提供了较大便利性。而我国处于地球北半球的东部,蕴藏的太阳能资源较为丰富。

3)使用的安全性与环保性。太阳能作为清洁能源的一种,在使用过程中存在较大便利因素。在利用与开发太阳能的过程中,不会形成有害气体、废渣、废水等,同样不会产生噪音污染,可以实现对生态环境平衡的维护,并降低环境污染。

1.3太阳能应用于建筑节能技术中的必要性

在改革开放逐渐深入的背景下,人们的生活质量得到飞速提升,实现了对热水淋浴设备的广泛应用。在建筑能源消耗中,生活热水的能源消耗占据较大比重;由于煤气热水器、电热水器对煤炭与石油资源的消耗过大,面临能源短缺的紧张现状。而太阳能热水器属于我国建筑行业当前最为成熟完善的技术,可以切实解决居民住宅中对部分生活热水的利用问题。

2太阳能在建筑节能技术中的实际应用分析

2.1太阳能空调方面

太阳能空调,主要是以太阳能为动力源,实现空调的正常运转;其工作原理主要分为两个方面,即吸收式制冷技术与吸附式制冷技术。

1)吸收式制冷技术。能够借助于吸收剂的蒸发与吸收功能,进行制冷工作。依据吸收剂的差异性,具体包括溴化锂—水吸收式制冷与氨—吸收式制冷两个方面;主要利用太阳能集热器对太阳能进行收集,形成热空气和热水,实现太阳能热空气或太阳能热水对锅炉热水输入制冷机的替代,进一步展开制冷工作。考虑到造价、工艺与效率等因素,需要保证制冷机尺寸的合理性,不可以过小。因此,吸收式制冷技术的太阳能空调系统,在中央空调中得到普遍应用,其规模相对较大。

2)吸附式制冷技术。通过固体吸附剂对制冷剂形成的吸附作用进行制冷,对分子筛—水以及活性炭—甲醇吸附质制冷技术的应用较广泛。由上述论述可知,在建筑节能技术不断成熟完善的背景下,太阳能空调在建筑节能工程中发挥着尤为关键的影响及作用。

2.2太阳能热水器方面

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对太阳能热水器的应用较为普遍,可以通过太阳能热水器获取相应的生活热水。对太阳能热水器的充分利用,能够有效缓解建筑能源的短缺局面,最大限度节约建筑能源[3]。比如,某一居民住宅区将太阳能供热系统安装在中央热水系统中,对小区内4栋住宅建筑与1栋写字楼的热水进行供应。在安装工作完成后,日出水量较稳定,通过对太阳能热水器的应用,该小区在1年以内节约了10万元左右。

2.3太阳能发电方面

利用太阳能电池,光伏发电可以借助半导体界面具备的光生伏特特点,实现光能向电能的直接转变。在串联太阳能电池之后,展开封装保护工作,可以组成大面积的太阳能电池构件,并结合功率控制设备构成光伏发电装置。光伏行业方面要结合自身丰富的发展经验,适当扩大生产量与生产规模,并降低成本。其中,发电成本需要具体参考经济使用年限、整体系统价格、利率、运行费用与维护、保险费用等因素,对成本造价进行合理预算。现阶段,我国现代居民住宅区内部的工程照明系统,选用太阳能发电为辅助性电源。通过太阳能发电,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对能源消耗量的降低,同时降低了太阳辐射能带来的影响,实现了对生态环境的优化与保护。此外,太阳能热发电内容主要是将太阳辐射能直接转变为热能,然后利用热能进行发电,在建筑节能技术方面同样得到广泛应用。

2.4太阳能沼气技术方面

太阳能的转换形式丰富多样,其中,植物秸秆属于重要的转换形式之一。通过生物质实现对建筑物的照明活动与供暖活动,构建了集成太阳能恒温沼气池系统,可以视为太阳能在现代建筑节能技术中的应用手段之一[4]。太阳能沼气技术在我国农村得到普遍应用,其工作原理体现在:通过部分太阳光线进行的加热与加热发酵。分析发酵过程发现,可以展开连续工作且具备一定规模的发酵池,极少需要采用辅助加热措施。所以不难发现,现代太阳能沼气技术的功能优势,不是采光与加热功能,而是较小的土建工程,并且构建成本不高。通常在照明、炊事、保鲜、储粮以及发电等多方面的生产与生活活动中,沼气的应用较为普遍。一般的沼气池为6立方米,每天可以生产出1.2立方米左右的沼气,同时每立方米的沼气等同于原煤的3.3公斤,可以实现对水的煮沸,充分满足1个家庭1天之内的'生活用水量。此外,沼气还可以进行照明工作,每一立方米的沼气可以将一盏沼气灯的照明时间保持在6h范围内。由太阳能在建筑节能技术中的应用可见,建筑物能源的消耗比重过大,尤其是照明、供暖以及空调方面对能源的消耗比重最为明显。在现代建筑节能设计中对太阳能技术的应用,在降低能源消耗的同时,可以实现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将太阳能技术应用在供电、供暖以及照明等活动中,有助于改善现代人们居住的生活环境,如对排放温室气体而形成的“热岛效应”的改善。

3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现代建筑节能工作中,太阳能技术已经成为建筑节能的关键所在。尽管目前对太阳能的利用依然停留在热水设备阶段,在光电转换过程中依然存在高成本、低效率的问题。通过国家方面对建筑节能环保工作的大力支持,充分借助太阳能资源巨大的功能优势,可以有效改善这一现状。同时,建筑节能是现代科技进步的关键标志,太阳能资源的高效利用在推动建筑行业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需要相关领域的专业人才不断完善新型的太阳能利用方案与技术、产品等,严格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合理应用太阳能,从而为建筑物可以大规模使用太阳能资源提供可靠保障。

参考文献

[1]中国储能网新闻中心.我国太阳能辐照资源分布概况[EB/OL].http://www.escn.com.cn/news/show-124350.html,2014-4-13.

[2]刘彤.太阳能在建筑节能技术中的广泛应用[J].林产工业,2015,42(3):562-563.

[3]朱学荣.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应用[J].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3,(5):119-121.

[4]李金平,马思聪,刁荣丹等.新型农村绿色建筑的构建与能耗分析[J].中国沼气,2012,30(6):28-32.

建筑节能技术及其应用论文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对论文都再熟悉不过了吧,论文是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一种说理文章。还是对论文一筹莫展吗?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建筑节能技术及其应用论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摘要 :

近些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环保理念越来越高,而本世纪的能源消费与应用也遵循着可持续发展战略、节能优先战略与新能源技术替代战略相结合的原则,而建筑行业的发展同样遵循这样的原则,全面开展建筑节能,解决建筑节能技术问题是实现建筑可持续发展的必要前提。本文就针对建筑节能技术以及建筑节能技术的具体应用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与探讨。

关键词 :

建筑节能技术;围护结构;太阳能

近些年来,随着人们的刚需以及一些炒房者的推动,建筑行业蓬勃发展,高楼大厦如雨后春笋般陆续崛起,而建筑采暖技术、建筑空调技术以及建筑照明技术也得到了飞速的发展,这些技术为人们的生活带来更大的便利度与舒适度。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应用建筑节能材料已然非常普遍,但是我国这方面还较为落后,能源浪费现象较为严重,能源损耗是发达国家的三到五倍之多。由此可见,建筑节能技术的发展与建筑节能材料的应用是国家所需,是我们发展绿色建筑的必由之路。

1建筑运用节能技术的重要性

1.1我国资源形势所迫

如果从能源总量方面统计,我国的能源占有量在世界中排列在前三名,但是同时我国也是人口大国,如果将能源平均计算下来,我国的能源人均占有量在世界上排名41名。而近些年来,我国的经济飞速发展,人们的生活质量越来越高,对于能源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在人们大量需求以及大范围开采的形势之下,我国不可再生资源例如石油等的储备量都严重下滑,而下滑的速度已经无法满足人们对于能源需求的上涨速度,人们对于煤炭的需求也日益强烈,每年的消耗量能够达到12亿吨。同时,我国的能源分配非常不协调,在天然气能源方面,东部的储备量要比西部的储备量少很多,而东西部的经济发展水平也存在一定的差距,致使天然气的开发面临各种各样的问题:东部发展迅速需要大量的天然气,而西部发展落后财力无法满足天然气开采需求。我国对于能源的利用率只有国外发达国家的三分之一。由此可见,我国的资源形势并不乐观,建筑节能技术的应用是形势所迫、时代所需,也是迫在眉睫。

1.2建筑节能是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求

能源耗费一直都是可持续发展面临的重要问题,合理的应对能源耗费问题能够改善能源结构、改善生态环境,减少能源结构不合理而引发的人均能源不足等社会问题。而能源技术中的建筑节能技术就肩负着重要的使命,综合建筑特性与社会需求研发建筑节能技术是时代所需,降低能源损耗,追求能源的最大利用率,合理应用废弃能源,实现变废为宝,进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延缓温室效应,降低环境负载。上个世纪末期的能源危机之后,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就对建筑能耗给予了重视,这些国家的建筑能源损耗已经从危机爆发之前的300kWh/m2降低到100kWh/m2,这些只是与北京地区采暖水平相近的一类国家,而一些高于北京水平的国家的能源耗费更低。由于人们对于环保的重视,即使节能效率会对经济效益起到阻碍作用,但是在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影响下,能源耗费还会降低。此外,绿色能源的利用也是有效防止能源消耗过度的重要举措,例如太阳能就在建筑节能中发挥了巨大作用,应用太阳能可以进行收集热水、发电等。

2建筑节能技术的应用

2.1墙体节能技术

墙体保温层是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建筑墙体的节能技术是确保建筑节能的关键,一般采用抹灰以及干挂的方式,并结合合适的工艺来进行施工。在保温层的喷涂之前,要保证墙体基层的干燥性与清洁度,确保涂层均匀、厚度合适。干挂工艺也是重要的墙体节能技术,它主要应用在外保温中,保温能力与防水能力非常强,并且可以减少空间的利用,该技术节能效果较好,但是需要较高成本,一般应用在公共建筑中,在住宅建筑中较少。该技术综合考虑各种自然因素:雨水量、下雪量、温度值、风量等等,以确保体系的稳定性,墙体稳定性提升,能够增加墙体的使用寿命,能够减少建筑施工所需墙体材料及能源损耗。

2.2屋面节能技术

首先,是保温材料的选用。一般来讲,屋面节能在选用保温材料的时候往往考虑下面几个因素:导热性能、吸水能力、材料强度等,保温材料的类型很多,有细骨料混凝土板材质、有聚苯乙烯材质,以及一些散料与水泥共同浇筑的材质,例如炉渣等等。在屋面材料选用方面还应该考虑到设计需求与规范要求,综合各项因素之后,并要重视材料的防水性能,在施工过程中设置合理的配合比,以确保材料发挥出更好的保温性能;其次,则是房屋建筑的屋面形式。现今的房屋建筑的屋面大多采用倒置式,颠覆以往传统的保温层与防水层的排序,以确保无眠的保湿性能更加明显。传统的'屋面技术是在保温层上设置防水层,而现今应用的屋面节能技术则是在防水层上设置保温层,这是因为保温层大多采取水泥等材料,这些材料一旦出现湿润情况,他们的导热系数就会上升,造成屋内闷热,但是新型屋面节能技术却能够将两层调换,来延缓防水材料以及保温材料的老化,延长两层材料的使用寿命。

2.3门窗节能技术

门窗的密闭性以及导热性与外墙的节能性具有紧密的联系,因此在施工过程中选取合适的门窗,将取得更好的节能效果。门窗安装之前,需要选取符合需求的门窗材料,一般选择单框双层玻璃,在安装过程中,需要对窗框角度进行测量,如果出现窗框角度变形的情况,则不可以进行门窗安装,一旦在这样的情况下继续门窗安装,将会引起严重的事故。之后,选择合适密封条,保证透气与防水,如果出现缝隙较大的情况,则需要适当的采用密封剂加以封闭。同时在安装门窗之前一定要做好清洁工作,保证连接处的干燥性,这样才能够确保门窗发挥出更好的保温功效。门窗材料选择恰当,安装过程合理可靠,能够提升建筑外墙的节能性,延长建筑外墙的使用寿命,提升建筑的节能效益。

2.4太阳能节能技术

一直以来,太阳能备受环保界的推崇,它是一种清洁能源,并且储备量非常雄厚,因此在建筑领域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例如,在建筑房屋的时候,可以在房屋的屋顶安装太阳能发电系统,该系统能够将太阳能转换成电能,并将电能储备起来,这些电能能够满足一部分的供电需求,例如普通的动力系统等等。除此之外,建筑采暖中的供热采暖体系也会应用到太阳能技术,这些体系都是将太阳能转换成热能,并将热能储备起来,这些热能能够满足一部分的供热需求,也能够满足一部分的采光需求,大大提升了房屋建筑的节能效率。对于房屋建筑而言,太阳能技术具有天然无污染,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特点,并且该技术简单易行,安全可靠,因此太阳能技术将成为建筑节能领域的重点研究对象。

3结束语

建筑节能技术是时代的发展所需,是可持续战略的重点,而要实现建筑节能,就需要考虑到建筑的方方面面,从各方面采取节能技术,才能够实现有效的节能。大力发展墙体节能技术、屋面节能技术、门窗节能技术等等,并且合理应用与研发太阳能技术,加大清洁能源在建筑领域中的应用。除此之外,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合理的施工方案同样能够实现有效的节能,合理安排施工人员、调整施工程序、完善施工工艺,都能够减少建筑过程中的环境污染与资源损耗,以此确保建筑行业的稳定发展与持续进步。

参考文献:

[1]梁焰兴.绿色建筑节能技术在房地产开发的应用[J].住宅与房地产,2018(18):189.

[2]谢志旷,杨其军.建筑室内给排水的节能措施分析[J].工程技术研究,2018(2):55-56.

[3]刘彤.太阳能在建筑节能技术中的广泛应用[J].林产工业,2015,42(3):52-55.

[4]李凌颖,王昕禾.绿色建筑节能技术在房地产开发中的应用研究[J].中国市场,2010(32):63-64.

小区车位归属问题研究论文答辩

毕业论文现在米有免费的喽,偶们自己写的只有给朋友借用的,这里找的还不都是网上贴来贴去的。

一、小区停车位归谁所有1、小区的停车位归属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判断:(1)要以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如果是规划红线内的属于小区所有;(2)如果是规划红线外的,属于市政所有。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二、公共停车位被占用谁管1、如果车主是在小区内发现公共停车位被占用,车主可以直接向小区的物业进行举报,物业的工作人员就会解决问题;2、如果是在公司或者是学校的话, 找相关的责任人即可,比如门卫或保安;3、如果是在城市内部发现了非法占用停车位情况,车主可以找到城管的流动执法车,或者是拨打城管的电话,也可以拨打交管122的电话;4、车主也可以拨打110的报警电话,这种方式简单快捷,警察会直接进行处理。

法律分析: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的产权,实际上是依附于房屋单元的占有、使用、收益的不完全物权。初始登记时,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依法不能取得独立的房地产权,其法律权利依附于计算容积率的房屋建筑物。也就是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的产权应由小区的业主共同享有,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是无权擅自处分的。当然在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后,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委托,将停车位予以出租,所得租金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用于弥补物业管理费用开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近年来,由于市民可支配收入的不断提高,个人拥有汽车量不断增加,“停车难”成为了一个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并由此引发了业主和开发商之间、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业主之间的多重矛盾。对于小区内的车位、车库的分配和使用,《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车位租售引发业主争议某小区的车位与住户配比为0.5:1,开发商在销售车位时,规定每户最多只能买一个车位。业主入住后,物业公司在出租露天车位时,同时规定每户最多只能租赁一个车位,已经购买了车位的业主不得再租赁车位。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的上述规定,引起了一些业主的不满,并引发许多争议。车位应首先满足业主需要业主提问渊以下简称问冤院我家有两部车袁地下车库还有未售的袁我为什么不能买两个车位钥凭什么我买了车位就不能租车位钥专家解答渊以下简称答冤院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案例中小区的车位配置比例为0.5:1,也就是说,小区最多只能有一半的业主可以享有车位。此处,获得车位的使用权的途径包括购买、获赠和租赁等方式,这些方式是平行的,也就是说,通过这些方式处置车库车位后,单个业主所获得的使用权不能超过1个,如果多于1 个,就违反了配置比例。因此,在车位配比等于或小于1 的情况下,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有权拒绝业主购买或租赁多于1 个车位的要求。如果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向同一业主出售或出租了2 个或2 个以上车位,其他没有购买或租赁到车位的业主可以向法院主张确认合同无效。占用小区公共部位设定的车位属业主共有答:有业主认为,无论是地上或是地下的车库车位,都是占用了除房屋专有部分以外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建成的,而这些车库车位和其他场地也应当算是归全体业主共有的共有空间。根据《物权法》第74 条第3 款“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的规定,小区内的所有车位都属于业主共有。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也没有法律依据。《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确定”,小区内按照规划批准建成的车库、车位,在销售之前,当时还不存在业主共有,整个建设项目的权利人就是开发商,开发商依法对这些车位、车库具有处置权。在开始销售之后,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共有部位而设定的车位,产权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车位是租是售开发商有权决定答:在上面第2 点的分析中,已经明确,除占用公共场地而建成的车位之外,其他车位、车库的产权属于开发商,开发商因此而具有处置权。既然如此,那么是出售、附赠或者出租,其决定权在开发商,而不在业主。法律限定的是开发商出让车库车位的对象,而不是处置方式。露天车位租期不得超过20年答:通常,露天车位是占用了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而建设的,物业公司负有对其进行管理的义务,可以将其划位管理、出租,但不能出售。有些物业公司与业主变相签订合同约定租赁的期限为70 年,这样的租赁合同是部分无效的,因为根据《合同法》,最长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露天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主是否有权免费使用?这主要看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的约定。如果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决定不收租金,则业主在缴纳了车位的物业服务费后无需交纳。但如果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对此未作约定,在车位配比不足的情况下,为了合理分配资源,物业公司或者业委会可以通过有偿使用的形式将车位出租。业主对公共车位的共有权,不一定体现为占用某一个车位,也可以体现在对公共车位经营收益的分配上。使用公共车位的业主相对于其他业主来说多占用了公共资源,按理也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出租车位所得收益应按约定分配或依法纳入维修资金。其他小区车位尽量短期租赁答:业主能否购买或租赁旁边小区的车位?《物权法》对于“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是一项强制性的规定。“首先满足”不同于“优先满足”。“优先满足”是指在同等条件下,业主有优先购买权,如果业主以外的其他人愿意支付更高的价格,那么开发商将车库车位出售给他人,就没有侵害业主的“优先购买权”。但是,根据《物权法》第74 条的规定,不管其他人是否提出了比业主更高的条件,都不能首先卖给其他人,除非是小区业主书面承诺放弃购买、租赁车库车位。如果该小区的开发商将车位卖给其他小区的业主,只要将来无法实现其按车位配比享有车位的业主提起诉讼,法院都可能认定其他小区业主购买车位的合同无效。那么,业主能否租赁其他小区的闲置车位呢?按照物权法物尽其用的原则,是可以的。业主的需要有一个时间段,小区开发初期,可能入住率还不高、小区业主的经济能力还有限,此时应当允许开发商将闲置的车位向小区外的其他人出租,以保护开发商尽快收回车位、车库成本的合法权益,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周边居民停车难的问题。但将车库车位向小区外第三人出租的前提是任何时候都必须首先满足小区业主的合理停车需要,在两者冲突时,向外出租的合同无效,因此,这类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不宜过长。推荐阅读:购二手房后才发现质量问题 维修资金买家承担律师:口头承诺为不定期租赁屋主有权解除合同置业选房窍门:买房前要"三看、三比、三算"律师在线回答:合伙购买房产是可以按比例共有买房贷款过户细节提示(编辑:焦点佛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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