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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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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论文参考文献

劳动关系是现代社会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劳动关系和谐是保证企业实现长远发展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之一。后金融危机时期经济形势复杂多变,社会关注力度逐步加大,扩大就业稳定就业的压力仍较大,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成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过程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矛盾,劳动关系双方各自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是市场经济的必然发展,关键是利益双方通过一定的机制,进行利益协调,在某个阶段实现劳动关系与利益关系的和谐。在后金融危机时期,立足于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的新要求,要进一步优化公共服务,围绕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目标,以改善劳动关系、提高职工工资、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为重点,在提高劳动报酬比重和根治欠薪问题上取得新成效,在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取得新突破,在深化和谐劳动关系创建、促进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上取得新进展。 1、进一步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积极稳妥推进《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把加强指导服务与依法规范企业用工结合起来。进一步规范大中型企业的劳务派遣用工行为;扩大劳动合同制度覆盖范围,特别是要在小餐饮、小商店、建筑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对农民工集中的中小企业通过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等方式,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引导和督促自由职业者、隐性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加入社会保障;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灵活调整工作时间,满足企业生产需要,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利。 2、大力推进协商机制建设。以推进三方联席会议制度为抓手,努力促进劳资双方通过协商解决争议。一是着力提升工资集体协商的实效性。将工资增长、工资支付、劳动定额、福利待遇等作为协商的重点内容,通过协商预防和解决争议。在推动单个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同时,积极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二是建立健全企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体系。在企业中建立健全工会、职代会制度,充分发挥其监督职能,健全劳动者表达意见的渠道,增强劳动者与企业的沟通协商能力,落实劳动者民主管理权利。三是进一步发挥各级社团组织协调劳动关系的能力。努力发挥工商联、台办、行业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的作用,指导协调企业建立合理规范的管理结构,形成多方参与、齐抓共管的社会氛围。3、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充分提高主动监察意识,确保劳动纠纷处于可控状态。一是做好劳动纠纷预控工作。对区域内企业劳动关系苗子性、隐患性、倾向性问题,建立月报、旬报制度,在一些重要时期建立每日零报告制度,对一些可能引发矛盾的突出问题建立快报制度。对上报的情况并结合投诉、举报情况进行研究,分析突出矛盾与趋势性情况,形成分析材料与对策措施,在此基础上明确工作重点及形成工作预案。二是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结合不同企业在劳动用工方面存在的主要矛盾,有针对性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结合各个时期的劳动关系的特点,重点开展以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内容的专项检查活动。三是妥善处理突发性群体性劳动纠纷。按照“第一时间掌握信息,第一时间制定方案,第一时间化解矛盾”的要求,做到及时介入、有效疏导、快速处置。加强部门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用足、用好欠薪保障金等政策,及时、有效处理好群体性劳动纠纷。4、妥善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进一步发挥大调解格局工作效能,形成合力共同化解劳动纠纷。一是提高劳动仲裁调解率,快速、及时、方便化解劳资矛盾;二是完善多层次、多渠道的调解网络;三是发挥各级职能部门作用,共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5、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通过加快完善工业区规划和功能布局,加大工业园区公共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加大工业区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力度,进一步优化企业和谐发展环境。加快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善务工人员服务,创新社会管理模式,有效保障务工人员生活、居住、就医、子女就读等权益。6、建设高素质职工队伍。在后危机时期,要将维护外来农民工基本权益作为工作重点。鼓励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坚持“以人为本、永续发展”理念,注重职工全面发展,实现职工和企业共同发展。同时,引导职工树立远大理想和信念,全面提高职工综合素质和技术技能,增强融入城市、适应社会能力,增强抗压耐挫心理素质,建设高素质职工队伍。同时,要健全企业党群组织,进一步增强企业凝聚力和向心力,增强职工归宿感和认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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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基于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现实的不平等性,劳动法越来越多地表现出“私法公法化”的趋势。我国《劳动法》不仅要符合私法原理,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说还带有行政法的色彩,呼唤更多的公权力的介入。我国劳动合同制度中,关于劳动合同关系建立的规定并不能保证劳动合同的要式主义,对于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定也略显宽泛,所以应在完善劳动立法的基础上。加强行政执法,以保障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用工制度的基础,是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但是我国《劳动法》远不健全,行政部门对于劳动合同制度的规定也存在一些不足。我们结合我国劳动法司法实践,试图探析我国劳动合同制度中存在的两个问题,不揣浅见,以抛砖引玉。一、劳动合同制度中劳动关系建立之规定的缺憾我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合同。”明确了劳动合同为要式合同,否则法律不予保护。劳动法对劳动合同形式的严格规定体现了法律调整劳动关系规范化的趋势,显然是进步的。在大量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前提下,劳动部的有关解释规定:“事实劳动关系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企业和职工应尽快补办或续订劳动合同的手续。”劳动部《对浙江省关于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中指出应承认事实劳动关系,而且前面问题的解释中也暗含对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可,这是和《劳动法》第十六条相悖的。劳动部的部门规章和《劳动法》相比显然是下位法规,换言之。劳动部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劳动法冲突时应适用《劳动法》。《劳动法》固然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融合,但我们可以说,《劳动法》主要包含了实体性规范,具体的适用还要依靠行政规范中程序性的规定。但是。在劳动合同的订立上,相关行政规范和《劳动法》冲突就很难保证第十六条的实施。进一步说,实体性的规定如果缺乏程序的保障,往往趋近于空谈。没有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合同的义务,完美的立法期望在僵硬的现实面前变成了零。用人单位故意拖延甚至不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劳动者的权益常无从保障。通观《劳动法》的条文,我们很难找到用人单位不履行主动订立义务时,如何追究其法律责任。虽然《劳动法》赋予了劳动者权利救济的途径,但是没有劳动合同,劳动者便很难举证。劳动合同应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载体和记录,也是劳动法律关系本身的佐证。劳动合同制度在《劳动法》中占重要地位,但没有相应的“责任条款”便意味着第十六条成了实质上的任意性规范,是有悖于立法者的初衷和《劳动法》的法律精神的。从法理上讲,只规定第一义务而无第二义务即相应的法律责任是残缺的。这里,我们并未忽视《劳动法》第九十八条以及劳动行政部门相关的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九十八条:“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且1995年劳动部《关于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定合同的,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对这两项规定的理解中,有4个问题值得思考:首先,《劳动法》没有规定用人单位主动订立劳动合同的义务,而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劳动纠纷中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要求。第七十九条却忽视了这一事实,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劳动法》在这一点上是有缺憾的结论。其次,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现实中是不平等的,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不可能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初就掌握主动,很难在仲裁和诉讼中举证用人单位拖延的故意和自己的受损范围。仲裁机关和法院在对“拖延”衡量时亦缺乏标准。再次,作为弱势群体,在当今就业形势不容乐观、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前提下,劳动者为了得到一份工作,往往会屈从于这种“拖延”和单位的一些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要求。《劳动法》实质上是私法,但从其发展的进程来看,各国的劳动法几乎无不彰显出劳动法公法化的趋势。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存在着现实的不对等性,在这一前提下,对用人单位规定更多的义务,是符合平等的内在要义和公平的法律价值的。《劳动法》需要公权力的合理干预。《劳动法》仅仅规定用人单位不履行订立合同的义务时,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显然是不够的。最后,“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没有对用人单位的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还处于“拖延状态”,劳动者何以举证自己的受损范围?即便得到了赔偿,工作因此而失去,对劳动者来说无疑是更大的损失,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复杂性——姑且不谈其中的不合理的规定——更是让劳动者维权路漫漫。

电大毕业论文劳动纠纷

论夫妻财产中无形财产的有形化——以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为视论文关键词:夫妻财产 无形财产 有形化论文摘要:现行《婚姻法》突出了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地位。现行夫妻财产制所规定的夫妻财产形式以现实的有形财产为主,无形财产被忽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牺牲、付出应当作为一种财产形式的可期待利益而存在,在离婚时对其进行量化。夫妻离婚时,知识产权的可期待利益、因夫妻一方作出牺牲而导致的人力资本的变化及其所产生的预期利益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之间进行公平的分割。在我国婚姻法的理论和实践中,夫妻财产制历来都是学者研究和探讨的重要问题。为适应日益纷繁复杂的夫妻财产关系,满足不同社会阶层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要求,2001年《婚姻法》进一步发展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从整体上来看,现行《婚姻法》加重r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调整,突出了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地位。从具体内容上来看,现行《婚姻法》将夫妻个人财产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单列出来,并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同时,对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作出了更周详的规定,更加有力地保障了婚姻双方当事人的财产权利。在制度设计上,体现了男女平等、保护弱者、增进家庭职能的原则,也显示出婚前财产、婚后共同财产、个人特有财产、约定财产、约定不明财产、未列举的模糊财产等多元财产形式,反映了夫妻财产构成和动态运行的复杂性。这些都是现行《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值得肯定的地方。但是,现行《婚姻法》在是否立足圈情并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否具有一一定的前瞩性和合理的内在结构等方面仍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比如:夫妻财产权利形式单一,缺乏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形财产的保护,离婚时损害了夫妻一方的合法权益。就夫妻财产制而言,其核心是夫妻财产本身。现代意义上的财产一般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以实物形式现实存在的有形财产,一类则是主要以权利方式存在的无形财产。现行夫妻财产制中所规定的夫妻财产形式以现实的有形财产为主,无形财产被忽略,从而导致夫妻离婚时,一方利用法律上的漏洞侵害另一方的财产利益,造成财产分割的不平等。在一个知识经济和无形资产已经日益并且可能成为最为重要财产的社会中,如果婚姻财产的分割还仅仅局限于有形财产,那显然是一个时代的错误。…因为,在现实生活中,相当一部分的夫妻共同财产是以无形财产的形式出现的,如:知识产权,经济补偿权,或者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的民事活动使得原有的有形财产转变为无形财产,如果法律对这些无形财产不加以调整的话,就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生活中常见的情形是,夫妻一方用共同财产中的一部分或大部分甚至个人财产来支持配偶一方的工作、学习,如进修深造、出国留学、完成学业、学习手艺等,并以牺牲自己的个人发展为代价来承担了大部分甚至全部的家务劳动。当双方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中可供分割的已不多,更多的是转换成配偶一方的技能、地位、成就。而这些技能、地位、成就能在离婚后为其拥有者带来财产上的丰厚收益,另一方却已无法分享,并且丧失了自我发展的机会。而依据离婚财产分割中的均等分割、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等原则是很难保护作出牺牲一方的财产利益的。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牺牲、付出应当作为一种财产形式的可期待利益而存在,在离婚时对其进行量化,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公平分割。一、夫妻财产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知识产卡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知识产权可以包括一切人类智力创造的成果;狭义的知识产权则仅包括工业产权与版权(即著作权)两部分。其中,工业产权又包含专利权、商标权、禁止不正当竞争权等,版权中则包括作者权与传播者权(即邻接权)等。【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的规定,知识产权包括版权、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设计权、未披露信息专有权。知识产权是民事权利,但它与物权、债权、继承权、人身权又有所不同,物权、债权、继承权表现为单一的财产权利特征,人身权仅为单一的人身权利,而知识产权则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其财产权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依法享有的通过使用、许可他人使用、转让等获得物质报酬和物质奖励的权利,其人身权则表现为与权利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关系,如署名权、发表权等,这些权利是不能转让、赠予、继承的。正因为这种双重性导致了知识产权在夫妻财产分割中的复杂性。《婚姻法》第17条中规定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对于知识产权本身所有权的归属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得”但“将得”(可期待)的收益未有涉及。知识产权所有权的归属的认定离不开特定的创造人的人身权益,知识产权由夫妻一方创造时,是创造人智慧的结晶,其本身的所有权只能归创造人这一方所有而不能由夫妻共有,无论知识产权的创造完成时间是在婚前还是在婚后。但知识产权的财产权性质又决定了对其收益进行分割成为可能。知识产权的收益可分成现实的已得收益及可期待的未得收益两种情形,其中,现实的已得利益又可分成婚前完成创造婚后收益和婚后完成创造婚后收益两种情形。婚后完成创造的知识产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带来的收益当属夫妻共同财产,人们对这一点容易达成共识,但对于婚前完成创造的知识产权在婚后所带来的收益是否归夫妻共同财产就有着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是产生于人身权的基础之上的,法律之所以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共有是基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而一方婚前智力成果的完成与对方根本不存在这种特殊性,不存在其他人有与知识产权所有人共享其知识产权所带来的利益的权利,因此,婚前完成的智力成果所带来的收益应为特有财产,归知识产权所有人个人所有,而不应归为夫妻共同财产。3l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实行的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后所得共同制,这种婚后所得共同制所强调的是财产“所得”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至于财产“所得”的原因或依据一般在所不问,因此,婚前完成创造的知识产权婚后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_4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因为知识产权一旦创造完成,其财产权便可相对独立于人身权,从而具有现实的可分性,这也符合婚后所得共同制的精神实质,更何况,婚后收益的获得有时也需要付出一定的劳动和时间,如专利权的实施许可等,这些付出同样也离不开夫妻另一方的配合与支持。现实生活中,知识产权的创造完成到其转化为财产收益需要一个过程,即有一个时间差,因此便出现知识产权的收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问未实际取得,有可能在夫妻离婚后取得,成为可期待利益,这种利益是未曾实现的财产利益,体现出一种不确定性和复杂性,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一直是有争议的一个问题。关于这个问题,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l5条的规定是:“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给予适当照顾。”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知识产权中的已得收益可以分割,而可期待利益是不可分割的,配偶只能在分割财产时被“照顾”,这样的规定就会给创造一方以可乘之机,故意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创造的知识产权不转化为经济利益,待离婚后再转化,或者非创造一方为了能分割到财产利益而拖着不离婚甚至阻挠对方进行创造,这既不利于把知识产权转化为生产力,促进科技的进步与经济的发展。也不利于保护非创造一方的财产利益。相反,如果将知识产权的可期待利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防止夫妻一方利用他方的人力、物力、财力达到目的后提出离婚,恶意抛弃对方,有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2003年《婚姻法解释(二)》第12条的规定对此作出了调整: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对于什么是“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举例解释为:创作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问已和出版社签订了合同,关于稿酬的约定也是明确的,只是尚未拿到这笔稿酬。_5_(P123)因此,知识产权的收益,既包括已经取得的收益,也包括将要取得的收益,夫妻离婚时,应将尚末实现的将得的利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知识产权中已经实现的利益是看得见摸得着的,但未实现的将得利益如何分割则是难题。有学者提出离婚时可以通过估价评定的办法,由得到知识产权一方给予他方一半价值补偿。【刮但问题是:如何评估?评估的标准何在?应该说,知识产权本身的价值与它能带来的收益之间并不一定成正比,在一定程度上由市场环境、社会需求、工艺水平等多方面的因素决定,某一知识产权某时某地可能一文不值,某时某地也可能价值连城,知识产权的评估具有极大的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一旦一方拥有的在离婚时经过评估的知识产权在离婚后极大地升值或贬值时,对另一方或自己是很不公平的,因此,应当有适当的救济途径对这一不公平进行补救,可允许当事人在离婚后若千年内针对知识产午义的升值或贬值另行起诉,要求重新分割,但负举汪责任。在现实生活中对夫妻财产中的知识产权进行分割时,有一种情形是立法上的空白,那就是:创造一方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完成但未取得知识产权,在离婚后取得知识产权及其收益。比如:专利权,从完成发明到申请到专利往往需要几年的时间,如果双方在一方完成发明后,还未申请到专利之前就离婚,一方在离婚后取得了专利权并进行使用、许可他人使用或转让从而获得收益,另一方如不能对此收益请求分割,是很不公平的。因此,法律应允许其在离婚后的一定期限内请求对此收益进行分割。另外,还经常有人侵犯知识产权以及知识产权人侵犯他人权利的情形存在,这些情形常会引起知识产权人与侵权人之问、知识产权人与被侵权人之问的纠纷,双方因此会获得一定的赔偿,该赔偿的权利与义务的归属为夫妻一方个人所有或承手H,还是归双方所有l或承担,法律对此未有规定。笔者认为,对该赔偿的权利和义务的归属应以侵犯知识产权的时间是否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问为标准来确定。如发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则该赔偿的权利和义务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共同债务,反之,则归夫妻个人所有或承担,这样可防止夫妻一方的知识产权人故意将本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提起的知识产权侵权之诉拖延止离婚后才提起。二、离婚时的经济补偿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第40条首次对家务补偿作出了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清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这一规定具有极其秉要的意义,意味着我国法律对家务劳动做出了价值肯定的评判。在家庭生活中,日常家务、抚育子女、照顾老人等家务劳动是维持共同生活所必不可少的,家务劳动虽然不能直接增加家庭的经济收入,但一方通过承担较多的家务劳动,使另一方能全力以赴地投入到工作中,其在工作中创造的财富包含从事家务劳动一方的贡献;另一方面,一方较多地承担了家务劳动,也减少了家庭开支,从而间接增加了家庭财富。如果法律对家务劳动不予以价值上的肯定评价,那么夫妻一方可以无偿地剥削另一方的劳动,不利于对承担家务劳动一方利益的保护,不利于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发展。现行《婚姻法》中作出的家务补偿规定是法律进步的表现,但这一进步还有值得思考的空间。这一规定只能适用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形,也就是说,夫妻双方书面约定采用分别财产制时,才适用家务补偿。笔者认为,家务补偿只适用于分别财产制而不适用于共同财产制,其适用范围有点窄,这对共同财产制下承担家务劳动一方利益的保护力度不够大。因为我国实行的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这意味着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夫妻离婚不能适用家务补偿的规定,根据中国的传统习惯,在实际生活中,夫妻用书面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的还并不是很多,因此,这一规定的现实操作性还不是很强,法律应当允许在共同财产制下也能适用家务补偿的规定。《婚姻法》虽对家务补偿作出了规定,但对如何补偿却未作出规定,笔者认为,应当对家务劳动货币化,可以夫妻住所地的家政市场的月工资标准作参照进行补偿。事实上,在很多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圈家都对家务劳动给予了与职业劳动等同价值的评价,无论犬妻双方是否均外出工作,是否有经济收入,对家庭所作的贡献视为相同。在我国,依照现行《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适用男女平等、双方均等分割原则,以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照顾无过错方等原则,这些离婚财产分割原则隐含着保护无社会工作、承担主要家务劳动一方的利益(主要是妻子一方),即无工作一方即使没有收入来源,也Xq"X,j"方所得的财产享有共同所有权,表面上看,这样保护了无工作一方的利益,但仔细分析,承担家务劳动的一方从工作的另一方获得的财产只是对其过去从事家务劳动付出的回报,而对其从事家务劳动所损失的人力资本却得不到补偿,也无法分享因其贡献而增加了人力资本这一方的预期利益。所谓人力资本,是指工作机会、劳动技能等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能力,足一种无形财产。一方之所以牺牲自己参加社会工作、提高劳动技能从增加人力资本这样的机会为对方增加人力资本作出了贡献,是因为其相信在婚姻生活中,自己n以分享因对方增加人力资本而带来的利益,这种现实的或可期待的将来的利益是促使其作出牺牲的一个强大动力。因为婚姻一经形成,如何分配婚姻资源的问题便在夫妻之问出现,而婚姻资源的共享有利于实现史夫和妻子的共收益的最大化,妻子在劳动力市场和家庭之问分配她的时间,以实现家庭总收益的最大化,婚姻的最佳状态,对她及其配偶而言,意味着她将时间花费在家务上,所导致的劳动力市场收入和收益能力的减少正好被更多的家庭产出和丈夫更高的劳动力市场收入所弥补。_8](PI96)如果夫:妻一方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将求两人不太可能离婚或者就算离婚两人在财产分割方面达成合约不存在较大障碍,自己的利益能够得到实现的话,那他(她)就很有可能去作出牺牲。反之,如果因这些牺牲而导致自己的人力资本损失,而对方基于自己的牺牲而增加的人力资本的预期利益在离婚时得不到肯定和合理的分配的话,那么夫妻任何一方都不会愿意为家庭利益而作出牺牲。因此,离婚时,因夫妻一方作出牺牲而导致的人力资本的变化及其所产生的预期利益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形式在夫妻之间进行公平的分割,只有这样,夫妻一方才有可能为家庭作出更多的投入。

一、申请劳动仲裁是否应该收费?(有无恶意提出仲裁申请的人);二、劳动仲裁提出申请时效3个月更为科学(申请的时效长不一定有利于劳动者,尤其是非公小企业);三、仲裁机构的设置与仲裁员的待遇【我国西部县仲裁呈现“三五”即:一个明确的机构、无人员、无开庭场地】(社会上有一定的地位,才会得到用人单位的尊重与认可);四、我国劳动仲裁的未来(是否能够真正与世界接轨,否能实现真正的一裁终局);五、怎样实现仲裁机构的合理设置(中等城市的区是否设立);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定位(该机构是司法还是行政);

案情:1997年3月,申诉人张某向某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称:1年多来自己因参加工会活动和共表团组织活动被扣去20多天工资;1997年1月结婚后因回老家探望双亲,结果婚假和探亲假期间的工资也被扣发。经多次与公司交涉没有结果,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补发这部分被扣工资。调查核实情况:张某1995年大学毕业后到某化学工业公司工作。1996年11月,张某当选为所在车间工会小组长,1996年12月又被任命为团支部书记。此后,张某便经常出席工会和共青团的各种会议,参加工会和共青团的各种活动,每次公司都对张某按缺勤处理并扣发工资。张某多次找公司总经理谭某,谭某均置之不理。1997年元旦,张某结婚,并经公司同意休了婚假。婚假休完,张某又向公司申请休探亲假。公司同意了他的申请,张某再次去找公司总经理谭某,谭某却说:“你休假期间又没有上班,不劳不得,当然没有工资了!”张某无奈,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分析意见: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工资分配实行按分配原则。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只有在提供了一定数量社会劳动的前提下,才有权获取相应的劳动报酬。如果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则不能要求获取劳动报酬。但是,国家为了充分地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规定在几种特殊情况下,即使劳动者未提供社会劳动,用人单位也应当向其支付工资。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一条和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这几种特殊情况是指:1.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2.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年休假,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即可享受。3.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1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张某作为车间工会小组长和团支部书记参加工会活动和共青团组织活动,完全属于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某化学工业公司应当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另外,张某按照有关规定休婚假和探亲假,化学工业区公司也应照常向其支付工资。仲裁结果:仲裁委员会经调解不成,作出裁决:1.某市某化学工业公司补发张某参加社会活动和休婚假、探亲假期间的工资;2.仲裁费50元,由某市某化学公司承担。上述案例仅供参考,如和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劳动纠纷论文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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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题时,若不考虑逻辑上有关外延和内涵的恰当运用,则有可能出现谬误,至少是不当。如:'对农村合理的全、畜、机动力组合的设计'这一标题即存在逻辑上的错误。题名中的'人',其外延可能是青壮年,也可以是指婴儿、幼儿或老人,因为后者也?quot;人',然而却不是具有劳动能力的人,显然不属于命题所指,所以泛用'人',其外延不当。同理,'畜'可以指牛,但也可以指羊和猪,试问,哪里见到过用羊和猪来犁田拉磨的呢?所以也属于外延不当的错误。其中,由于使用'劳力'与'畜力',就不会分别误解成那些不具有劳动能力和不能使役的对象。论文题目虽然居于首先映入读者眼帘的醒目位置,但仍然存在题目是否醒目的问题,因为题目所用字句及其所表现的内容是否醒目,其产生的效果是相距甚远的。正文是一篇论文的本论,属于论文的主体,它占据论文的最大篇幅。论文所体现的创造性成果或新的研究结果,都将在这一部分得到充分的反映。因此,要求这一部分内容充实,论据充分、可靠,论证有力,主题明确。为了满足这一系列要求,同时也为了做到层次分明、脉络清晰,常常将正文部分人成几个大的段落。这些段落即所谓逻辑段,一个逻辑段可包含几个自然段。每一逻辑段落可冠以适当标题(分标题或小标题)。

题目是什么,开题的格式给我。

护患纠纷论文参考文献

护理安全关系着病人的安危、医疗质量和医院的声誉,是护理管理中的重要环节。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护理安全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目的分析急诊科护理安全的诸多隐患因素及管理对策,提高急救护理质量,降低急诊护理风险,为病人提供安全、快捷、优质、多层次的服务。方法合理调配人力资源,强化安全意识,加强护理安全教育和人员素质管理,编制护理安全管理文件,规范工作流程,加强规范化培训,重视护理记录,成立急诊护理安全小组,加强急救物资及院前急救管理,严格把好护理质量关,有效控制护理风险的发生。结果保障了护理安全,护理安全事件发生频次下降,护理纠纷、护理投诉明显减少逐年减少,急诊患者对护理工作服务满意度大幅提高。结论护理不安全因素管理措施的有效落实,最大限度地消除了护理不安全性,对预防护理纠纷、护理工作安全隐患的发生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急诊护理;安全管理护理;

安全管理是任何一家医院的护理工作者非常重视的一个环节。西藏自治区人民医院是一所集医疗、教学、科研、急救、预防、保健为一体的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地处世界屋脊的西藏拉萨市。目前,同国内许多城市的三级甲等医院相同,急诊科在负责院内各项急救的同时还担负着院前突发事件和急救的任务,工作任务繁重、难度大,自然也就成为存在安全隐患最多的科室。现将我科常见护理安全隐患分析如下:

1急诊科常见护理安全隐患

1.1人员配置因素急救护理人员严重缺编,床位和护理人员比例不协调,且梯队结构不合理。我科护理人员多半是新毕业的低年资护士,由于综合能力及临床经验不足,遇到突发事件时,容易产生“侥幸”心理,按习惯、凭印象草率办事,而不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三查十对”落实不到位,易出现临床护理漏洞,造成不安全的严重隐患。夜间值班人员少,两名当班护士身兼多职(包括普通急诊、留观、抢救、出诊、划价收费、护送危重患者检查和住院等),导致护理人力紧张,抢救护理力不从心,而一个危重病人抢救,床旁至少需要一名护士。如遇病人集中、工作量加大或群体事件时,当班护士缺乏应对能力,而短时间内更多医护人员又难以及时到位,难免引起护理服务质量下降,导致诸多护理安全漏洞的存在,造成很大的护理安全隐患。

1.2护理人员技术因素急诊病人病情复杂多变,接诊的患者涉及多科病种,对护士的临床工作经验、相关专业知识、护理急救技能等整体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个别护理人员知识面欠缺,不能很好的把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导致急诊护理工作不能有效地提高,从而影响急诊护理安全。

1.3潜在法律因素随着全社会的发展,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我科个别医护人员跟病人及病人家属的沟通欠佳,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淡薄,医疗文书及护理文书,院前急救病历的书写不规范,记录时间和实际时间相差甚多,在发生急诊医疗纠纷中提供不了有效的资料,从而自身处于被动地位。

1.4院前急救因素

1.4.1调度员未经过专业培训,急救意识淡薄,接听呼救电话不详;未详细询问患者病情、居住地址,导致抢救物品准备不齐,救护车空跑;不具备急救专业知识,病人情况紧急时不能及时给予有效的电话指导;或由于驾驶员对行车路线不熟悉或救护车出现行进间爆胎等故障,导致无法在预计的时间内直到呼救现场或把病人耽搁在途中,延误抢救时机。

1.4.2出诊医师人员不固定,大部分为非全科医生,知识不够全面,院前急救经验、急救技能及应变能力不足,出诊医护不及时,到达现场后体格检查不认真,造成对病情评估不准确。若遇出诊护士也缺乏经验,在出诊及转运途中突发病情变化,不能及时采取有效的急救措施,极易造成不良后果。院外抢救时执行医生口头医嘱用药后未将空安瓶留,随意丢弃。由于方法和技术不到位,在搬运病人过程中出现摔落等意。

1.4.3救护车内急救物品、仪器设备不完善,或出诊护士对其放置位置不熟悉,或因车辆颠簸造成仪器损坏等耽误抢救;转运途中固定不牢导致病人坠伤;路面颠簸,输液瓶或仪器松脱砸伤病人引起纠纷。

1.4.4在进行病人转运前未提前履行告知义务,没有及时向患者或家属说明转运相关注意事项和有可能出现的病情变化和潜在的风险,如休克、窒息、血压下降、呼吸心跳骤停等情况,未签定转运同意书,转运过程中医护人员责任心不强,未及时观察患者的病情变化,没有做到及时询问患者存在的不适,以致患者液体外渗造成肢体肿胀,导管扭曲、脱落,甚至有的病人呼吸心跳何时停止均不知道,使病人失去抢救机会。

2护理安全管理的对策

2.1强化安全意识,加强护理安全教育加强对护理人员的护理安全教育和风险防范意识教育,强化安全意识和责任心,建立健全急诊科各项护理安全制度及应急预案,组织全科护理人员认真进行各项规章制度,应急预案的学习,讨论和持续改进,做到全员熟练掌握,杜绝发生不必要的医疗纠纷。

2.2确保合理的人力配置,保证护理安全护理人力资源配置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护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同时关系到全体人民的健康水平[3],医院和人事部门要逐步考虑补充护士编制,使其能够达到合理的医护比例,同时医院护理部应根据病人及科室实际情况,合理、机动调控人员,保证临床一线护理工作有序运转,确保护理安全。在急诊科的护理管理中,要适当进行非护理人员的部分配置,以减少急诊科护理人力资源的浪费[4]。会同医院相关部门,合理配置护理人员,加强科室护理人员梯队建设,合理、弹性排班。根据急诊工作的特殊性,从知识、能力、专业、年龄等多方面考虑,夜班实行双班工作制度,排班时注意新老、强弱搭配、藏汉搭配,实现值班人员最佳组合,在提高了低年资护士技术和能力的同时,也避免了护患之间因语言不通而出现的沟通障碍,大大地减少了护理风险的发生。在急诊病人就诊高峰的时间段,合理安排班次,适时增加护理人员。

2.3加强业务学习和培训,保障护理质量安全制定护理人员分层次培训计划及学习目标,对不同层次不同技术水平的护士进行分类教育,专人负责落实,定期组织全科护理人员开展业务学习,重点加强低年资护士的岗位培训和考核,加强对心肺复苏、气管插管的护理配合及常见急危重症的护理常规操作,以降低技术性护理风险的发生。定期请医生介绍急诊医学相关知识的新动态及新进展,及时更新专业知识,提高自身素质以满足不断增长的工作需要。同时积极为护理人员搭建学习的平台,鼓励、支持护理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学习专业知识,参加各种学历教育,提高全体护士整体素质,提升急救护理综合实力。并不断选派护理人员到内地各大医院进修学习和参加各种学习班及学术交流,以求开阔眼界、拓展知识面,提高发展质量,壮大发展实力。

2.4加强急救物品、仪器设备的管理根据医院的要求,做好抢急救物品、仪器设备的管理,确保急救过程安全落实急诊科工作制度,确保抢救室和救护车内所有急救器材、药品齐备完好,性能良好,每班清点交接,严防损坏和遗失,切实做到“四定”(定种类、定位放置、定量保管、定期消毒)、“三无”(无过期、无变质、无失效)、“二及时”(及时检查、及时补充)、“一专”(专人管理)。各种仪器上均附有清晰的操作程序,以便按程序正规操作。抢救物品一般不外借,以保证应急使用。

2.5规范护理文书书写,加强护患沟通加强护理文书书写能力的培训,要求书写护理记录时做到及时、连续认真、内容真实、用词严谨具体、医护一致,准确地记录从患者到达后所有抢救措施、医嘱执行情况、采取的护理措施及详细病情演变过程,遇特殊情况必须有病人或家属的签字,出现纠纷后再对原始记录添、删或修改是违法的。增强护理人员的证据意识,尊重病人的知情同意权,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及可能出现问题承担风险的义务。同时加强急救工作的宣传,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取得患者及家属的理解和配合,加强与患者及家属的沟通与交流,解释急救工作的风险性。

2.6成立安全管理小组,确保安全管理的落实选择思想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理论扎实的护士与护士长组成护理安全质控管理小组,每月按规定进行严格正规的督促检查,利用晨交班、护理查房、业务学习等机会对护理缺陷、差错进行讨论、分析、总结,找出原因,并加以持续改进。特别是节假日、中夜班等容易出现差错的时间段,充分发挥管理小组骨干作用,严把质量。

2.7加强院前急救的管理建立健全院前急救工作制度,制定院前急救预案,完善转运流程,合理配置院前急救人员。定期对医护人员进行急救知识和急救技能培训并进行考核,对调度员、驾驶员进行相关知识和工作制度培训,增强急救意识和急救能力,提高调度员对病人出现紧急状况时的电话指导能力,要求驾驶员对车辆定期或及时进行保养,适时更换轮胎,提高判断或排除故障的水平,并组织院前急救人员模拟演练。抽查急救车仪器设备、物品、药品的配备情况,确保处于完好备用状态。完善急危重病人转运交接记录,在转运前,认真评估病人的生命体征及在途中可能发生的病情变化,做好相应的急救准备,合理配置医护人员,同时要求在整个转运途中医护人员必须坐在医疗舱内陪伴病人,有助于降低途中医疗护理不安全事件的发生。同时严格履行告知义务,让病人和家属明白要接受医疗服务,就要接受可能的损害风险,使家属有思想准备以建立医患互动、风险共担的新型医患关系,减少医疗护理纠纷。

3小结

综上所述,急诊科面对的是生命垂危的病人和复杂多变的疾病,同时还要面对各种突发的事件,是抢救生命的第一线。病情变化中交织着多种因素,工作任务繁重、工作难度大,决定了急诊护理是一种高风险工作。护理安全是护理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做好护理工作的基础,是护理优质服务的前提,是评价护理工作的重要指标,可带来良好的社会效益和患者的满意度。作为急诊护理管理者,只有加强护理安全管理,采取积极措施避免发生各种护理风险,才能有效控制护理不安全事件的发生,从根本上提高护理服务质量,确保护理安全。

参考文献

〔1〕王芳,叶志弘,葛学娣.护理安全管理研究及进展[J].中华护理杂志,2008,43(11):1053-1055.

〔2〕张海林.在护理安全管理中引入循证思维的做法与体会[J].护理管理杂志,2008,8(11):50-51.

〔3〕刘晓荣.线性规划模型在临床护理人员配置中的应用研究[J].解放军护理杂志,2003,20(6):69-70.

〔4〕李金娜.急诊科护理人员配置研究[J].护理学杂志,2003,18(8):576-577.

〔5〕缪春勤.急诊科护理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护理研究,2007,21(1C):264-265.

摘要:本文通过对妇科围手术期患者60例资料的研究,发现实验组在感染率、护理缺陷率上的数值均比对照组低(P<0.05),说明本文研究的护理安全管理是可以有效降低感染率和缺陷率的,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治疗的成功率。

关键词:妇科患者;手术期;护理安全管理

妇科疾病种类多样、病情复杂,给护理工作带来了难度。而在围手术期间,任何一项护理工作都会对疗效产生影响,这段时期的护理纠纷事件也容易多发[1]。所以,如何做好妇科患者围手术期的护理安全管理,是医学工作者一直在研究的课题。近年来,我院引入了护理安全管理模式之后,临床感染率、护理缺陷率有所降低,现对60例患者的临床资料进行分析和总结报告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取我院2014年2月~2015年1月收治的妇科围手术期患者60例作为研究对象。依照入院顺序分为对照组和实验组,各30例。入院时一般资料显示,对照组,年龄21~49岁,平均年龄(34±1.2)岁,手术情况:清宫术15例,子宫肌瘤切除术12例,子宫全切术3例;实验组,年龄22~52岁,平均年龄(35±1.1)岁,手术情况:清宫术14例,子宫肌瘤切除术14例,子宫全切术2例。两组患者的一般资料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1.2方法

对照组统一接受一般护理,实验组则实施护理安全管理,具体如下。

1.2.1分析护理中存在的问题

(1)护患纠纷:护理人员和患者、家属之间缺乏积极的交流,无法疏导患者的负性情绪,家属不能充分理解护理人员的工作,就容易出现护理纠纷。

(2)护理人员的问题:欠缺工作责任感、法律意识薄弱、不能严格遵守医院制度、未能够遵照医嘱的护理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就容易出现马虎办事的态度,也容易出现护理纠纷。

(3)医院本身体系的问题:护理管理体系不够完善会降低医护人员的执行力,进而引发一系列的护理纠纷事件。

1.2.2实施护理安全管理

(1)引入人性化护理:将人性化护理引入护理安全管理中,促进了医护人员与患者、家属之间的沟通,帮助医护人员树立从患者角度出发的观念。

(2)定期培训:为适应医学技术和护理模式的发展需求,我院会定期组织护理人员进行培训,如每周一下午对护士长进行培训,每周三对护士进行培训。

(3)完善医院护理管理制度:完善医院护理管理制度中欠缺的部分,可以引入护理人员工作责任制和激励制度,保证护理事件发生时能够将责任落实到各人。

(4)提高医护人员的素质:定期对各级医护人员进行道德教育和护理安全教育,严格遵守手术室内的安全事项。

1.3统计学方法应用

SPSS13.0统计学软件进行分析,计数资料采用x2检验,以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实验组在感染率、缺陷率上均比对照组少(P<0.05),在护理缺陷方面,对照组共有9例,其中家属投诉3例,压疮4例,重要资料遗失2例;实验组仅有2例,其中压疮1例,重要资料遗失1例。

3讨论

本文通过对妇科围手术期患者60例资料的研究,发现实验组在感染率、护理缺陷率上的数值均比对照组低(P<0.05),说明本文研究的护理安全管理是可以有效降低感染率和缺陷率的,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治疗的成功率。该结果和黄晓红的文献报道基本一致。妇科是手术的集中地,护理在其围手术期中起到了保证手术顺利、促进术后康复等效果,然而护理纠纷会降低治疗成功率,影响医患关系。本文从分析护理中存在的问题,实施护理安全管理这两个方面进行了相关研究,实施效果也较为理想,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医院在社会中的形象,因此我们建议将护理安全管理运用到妇科围手术期患者中。综上所述,在妇科围手术期患者中加入护理安全管理,能够较大程度上保证治疗的安全,减少护理纠纷事件。

参考文献

1、新时期护理安全管理策略探讨王群;中国医院2006-02-01

安全是人的基本需要,也是护理工作的基本需要,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有关安全护理隐患方面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探口腔门诊护理安全隐患及防范

护理安全指在实施护理的全过程中,患者不发生法律和规章制度允许范围以外的心理、机体功能上的损害、障碍、缺陷或死亡[1]。由于口腔诊疗的特殊性及人们对口腔健康意识的增强,使得口腔门诊工作中的安全隐患也日益暴露出来。

1 口腔门诊安全隐患及原因分析

1.1 护患纠纷

1.1.1 护士自身素质:知识结构,技术水平和能力,相对于医疗技术的发展和人民群众多元化的服务需求存在着差距[2]。近年来由于聘用护士增多、流动性加大,护士口腔专业知识缺乏,经验不足,缺乏主动服务的意识,不能及时了解就诊患者的心理需求,或对患者的询问,解释告知不到位,使患者产生不满情绪,导致纠纷发生。如导诊护士专科知识缺乏,不能满足病人的咨询或发生导诊误导,导致病人重复挂号排队。

1.1.2 患者因素:随着患者对口腔保健意识及法律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患者对医院的医疗技术和服务质量的期望值过高,同时由于医疗费用的提高和医疗纠纷不断曝光及社会舆论的导向作用,使得患者在就诊时就对医务人员抱有不信任情绪,稍有不慎,就会导致纠纷。

1.1.3 就诊环境差,就诊流程繁琐:我院口腔门诊由于建筑结构的影响,布局不合理,不能提供一站式服务,患者需重复排队划价、交费、取药等。预约制度不健全,在就诊高峰期间导致病人候诊时间过长甚至有退号现象等导致病人投诉,引起纠纷。

1.2 医院感染的危险 口腔门诊医院感染的重要危险因素来自病人口腔中的分泌物,血液及大量的共生微生物。

1.2.1 口腔诊疗的特殊性:口腔门诊患者流动性大、就诊次数多。患者口腔及呼吸道的细菌可因飞沫、气溶胶造成空气污染,从而导致肺结核、肺炎、流感等疾病的传播。

1.2.2 口腔器械的复杂性:口腔治疗中使用的器械种类繁多,且器械结构复杂,价格昂贵,这给器械消毒灭菌带来了困难。如牙科综合治疗台内水气路系统结构复杂,高速运转的设备在停转时瞬间可产生较强的回吸作用,使水气管道污染。若消毒灭菌处置不当,极易导致医院感染的发生。在口腔诊疗工作中医护人员要使用多种锐器物如探针、扩锉针、拔髓针等,稍有不慎就有可能造成医护人员职业暴露的发生。

1.2.3 医务人员无菌观念不强,不注重标准预防:长期以来口腔科医务人员均认为口腔本身就是一个污染的环境,不可能做到无菌操作。工作中往往只注重自身的防护,忽视了对患者的保护。

1.3 药物不良反应 由于在门诊治疗结束后患者均离开医院,若忽视了用药告知及注意事项,在出现药物不良反应后不能得到及时观察和救治,导致医疗纠纷。如麻醉药、丁香油、塑化液、甲酚醛等口腔科用药及镍铬、银汞等修复材料引起的过敏反应,封亚砷酸失活剂使用不当引起药物性根尖周炎和黏膜牙槽骨坏死。使用四环素类药物致使儿童牙齿发育缺陷等。

1.4 意外事件 口腔护理中不安全因素主要有断针、拔错牙、颞颌关节损伤、老年人患心脑血管病比例高,可由于紧张导致意外等。主要因护理人员专业基础知识缺乏,临床经验不足,椅旁护理配合不当或违反操作规程所致。

2 防范措施

2.1 健全并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制度是护理安全的有力保证[3],认真落实各级各类护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无菌操作制度,加强护理安全管理,鼓励护理不良事件上报制度。定期对护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定期分析总结护理不良事件,并进行整改。对典型案例进行讨论,防患于未然,提高护理安全意识。

2.2 加强护患沟通,改善就诊流程 增强护士主动服务的意识,树立“以人为本”的护理理念,改善服务态度 规范服务行为,把对患者的尊重、理解、人文关怀体现在患者就诊的全过程 。加强护患沟通,充分了解患者生理、心理、社会等多方面需求,以真挚、热情、周到、细致的服务和丰富的专业知识耐心解答患者的疑问,满足患者的需求。改善就诊环境,为病人提供报刊杂志及健康教育专栏,消除病人由于等待引起的焦虑;改善就诊流程,提供一站式服务,对行动不方便者,可由护士代劳或提供上门服务;合理配置护士,安排有一定工作经验及专业知识丰富的护士担任分诊、导医、咨询工作。完善挂号预约制度,避免候诊时间过长。

2.3 加强口腔专科技术及急救技术培训 由于四手操作的普及和口腔科新技术新材料的不断应用,要求护士不断学习并熟练掌握护理操作流程,才能满足临床工作的需要。口腔门诊护士普遍对急救技术掌握不够熟练,缺乏应急能力。因此,应加强护士急救知识、急救技术和急救设备使用的培训,及对突发事件如病人跌倒、突发晕厥、心跳呼吸骤停、药物过敏性休克等应急预案的防范训练,强化护士在急救事件中的应对能力。

2.4 加强院内感染知识的培训,强化无菌观念 严格执行标准预防和无菌操作原则和口腔器械消毒隔离制度。器械做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灭菌,环境及物体表面要定期消毒并进行监测。医疗废物严格分类,正确处理。

2.5 对意外事件做到提前预防 护士应协助医生对就诊患者进行初步的评估,了解其基本的健康状况和心理状态。如老年病人了解血压、近期有无心脏病发作史、糖尿病及血糖控制情况、女性患者应了解是否是月经期,了解有无过敏史等。对胆小、紧张的患者进行心理疏导,避免在空腹状态下治疗。对地面湿滑,易摔倒地方应有警示。

2.6 加强告知义务 患者作为一名特殊消费者,在接受治疗护理的过程中,有权利并希望知道其正在接受的治疗目的、方法、注意事项、不良反应以及应该承担的风险,特殊检查治疗应征得病人同意,履行签字手续。对所用药物及根管治疗后的患者、新安装义齿的患者、拔牙术后、正畸治疗患者等应告知其注意事项及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

3 小结

护理安全是护理质量提高的前提,是防范医疗事故和减少医疗纠纷的重要环节[4]。日常工作中要学会评估和识别可能发生的不安全因素及信号,定期分析讨论护理工作中的不安全因素,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确保患者的医疗安全。

【参考文献】

1] 华卓君,杨淑洁.加强护理安全细节管理[J].中国护理管理,2008,8(4):51?52.

[2] 孙晓兰.浅谈护理与护理纠纷[J].中华现代临床护理学杂志,2008,3(3):243?244.

[3] 段文瑜,赵玉英,张利霞.浅析血透室的护理纠份原因与防范措施[J].中国实用神经疾病杂志,2009,12(4):81.

[4] 吴季平. 浅谈门诊护理安全质量管理[J]. 现代预防医学,2008, 35( 24):35?36.

试论急诊护理安全隐患防范对策

随着社会的 发展,人们对医疗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对健康的要求越来越高, 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越来越强,而医疗行为是一项复杂性、高风险性行为,每个环节都可能存在不安全因素。急诊科承担着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急危、重症患者的诊治任务,急诊工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急诊的医疗护理质量直接反映出 医院的医疗护理质量。因此急诊护理安全管理也一直是医院护理管理者的工作重点。但近年随着法制社会的健全,医疗制度以及人事制度的改革,患者及家属自我保护意识逐步提高,而临床急诊护士却日趋年轻化,法律意识以及自我保护意识十分淡薄,这给急诊护理安全带来一定的隐患。针对急诊科护理不安全隐患制定相应的防范对策,使急诊护理工作更安全、快捷、有效,最大限度的降低医疗事故的发生。

1急诊科护理安全隐患

1.1医患沟通不充分,服务态度生硬:来急诊科就诊的多为急重病人,他们往往表现出心情烦燥,且痛苦不适,其家属也表现为情绪紧张和激动,他们此时需要的是关爱、体贴和安慰。医护人员中的少数人缺乏同情心和耐心,说话生硬,训斥病人,不注意病人的心理状态,极易引起病人及家属的不满,一旦诊疗效果不佳,极易发生纠纷。

1.2责任心不强,粗心大意:个别医护人员不认真遵守操作规程、询问病人不全面,病情观察不仔细,应该检查的项目不做、不讲 治疗原则,操作中无菌观念不强,三查七对不严格,交接班制度不落实,甚至推诿,不及时处置,延误病人的诊治与抢救,而出现医疗差错,形成纠纷。

1.3业务技术不过硬:护士在抢救中不能一针见血,反复穿刺,而不能立即静脉给药,影响了抢救的速度,心脏骤停的病人人工气道不能马上建立而耽误抢救时机。

1.4急诊意识不强:急诊病人多为突发或急重情况,家属和病人往往心情焦急,希望病人人院后得到及时抢救,如护士接诊不及时,行动迟缓,不及时抽血作化验,不及时护送作检查,该用的药不立即使用,一旦病情恶化将发生纠纷。

1.5抢救用药不到位:急诊科是一个应急部门,急救物品、器械、药品要时刻处于完好的备用状态。如抢救前物品准备不充分、不齐全或是抢救后不及时补充,使得抢救工作忙乱而影响抢救工作的进行,直接影响抢救效率和质量。

1.6抢救记录不及时,不够完善:病历是记录医疗活动过程中的法律文件,而护理记录是病历中不可少的一部分,在急救护理中,由于抢救护理措施的多样性、复杂性及部分护士工作不认真,使抢救记录不规范,内容不连贯,重点不突出,而埋下纠纷隐患。

1. 7医护沟通不畅 由于急诊的急救工作忙,医生无暇书写书面医嘱,所以口头医嘱较多。此时,医护之间若不能随时随地进行沟通交流,护士执行时,容易因没听清楚而用错药,或重复用药。再加上护士的护理记录不够及时,就造成了问题发生[1]。

2防范对策

2.1健全急诊风险管理机制

2.1.1落实组织,明确职责:在护理部领导下,建立急诊护理风险管理小组,由护士长负责,实施护理质量监控,定期分析护理现状,及时掌握相关信息,找准护理安全隐患,提出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2]。

对已经发生的风险,组织及时的申报、控制和规避,做出妥善处理,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成本。

2.1.2制定 科学的风险管理计划:根据以往的经验,结合急诊护理的现状,制订切实可行的风险管理计划,明确目标和措施,并组织好实施。

2.2完善急诊风险管理规章制度:在坚持和落实好日常护理工作制度的基础上,要有针对性地着重完善下列制度。

2.2.1风险识别和监控制度:通过调查研究,随时了解急诊护理人员的思想道德、业务技术等状况,及时把握患者及其亲属的心理状态。 2.2.2风险分析申报制度:一旦发生护理风险,当事人必须按照规定要求进行申报,护士长要组织风险管理小组成员进行识别、评价、评估。

2.2.3风险的预防制度:为了防止护理风险的发生,在急诊的临床护理中,要督促护士务必严格执行护理操作规范,坚决落实各项安全质量管理措施。

2.3提高护理人员整体素质:风险管理的成败,与人的素质密切相关[3]。急诊护理风险管理也要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

2.3.1强化护理人员的风险意识:要加强对护士的风险意识 教育,把护理风险与救死扶伤的神圣职责和尊重患者的合法权益结合起来,使每个护士对护理风险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2.3.2加强护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及时掌握护理新技术,不断充电,更新认识。特别要增强应急能力的训练。

2.3.3加强护士自我保护意识和风险意识:在急诊管理中加强护理风险教育,有针对性的学习相关 法律法规和 医院规章制度,牢固树立质量安全第一、服务第一、病人第一和依法施护的观念,将差错消灭在萌芽状态,为病人提供安全护理。

2.4 护理人员具备良好的语言沟通能力:良好的语言沟通是急诊科护士素质的基本要求,要求护士对各种不同的病人给予理解、宽容、体谅病人的痛苦,避免生硬的语言和冰冷的表情,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反应迅速,沉着冷静。

2.5急诊抢救室的各种药品、物品、设备到位:完好备用,要求每班都要检查所有的抢救仪器,确保仪器完好率达100%,所需物品准备充足,病人到达科室后积极组织护理人员抢救,制定完善的护理计划,逐条落实。

2.6急诊科护士应加强慎独修养,增强自律意识:急诊科护士不论在何时何地何种情况下都要严格执行护理制度,操作规程,认真执行三查七对,密切观察输液病人的病情变化。

护理安全管理是一门 艺术,需要在实践中不断 总结、不断学习,安全是人的基本需要,也是护理工作的基本需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调动护士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保证临床护理质量,在临床工作中加强风险教育,人人都要执行各项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到防患于未然,为安全护理提供保障。

参考 文献

[1]谢晓红.急诊护理记录缺陷分析与对策. 中国误诊学杂志,2004,1(1):143

[2]谢红莉,张秀华,王爱华.论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律持有原则.中国医院管理,2003,23(6):32

[3]董爱珠.护理人员对安全管理认识的调查分析.中华护理杂志,2004,39(3):194-196

肇庆劳资纠纷论文范文

申论文主要分为对策性申论文与议论性申论文,策论文的主体是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应对 措施 ,本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2017申论策论文的 范文 ,仅供参考。

申论策论文写作模式:

第一部分:提出问题(200字)

概括材料,摆出问题、危害、恶劣的影响、原因、教训(200字,1-2段)

第二部分:分析原因(300-600字)

原因通常在材料里,根本原因在相关的大政方针里。3-4条(300-600字左右)分3-4段。原因+材料里的事例、分析的文字。通常用“首先,其次,再次,最后”等关联词,一个原因一个自然段。

第三部分:解决问题(300-600字)

提出对策并加以论述:3-4段。为什么要用这条措施?达到什么效果?具体做法有哪些?(300-600字)注意与第二部分的原因对应,一个对策一个自然段。

第四部分:结尾(100字)

照应材料、照应问题、照应开头。通常使用“总之...只要...就”句式收尾。

抓好应急管理,构建和谐社会

近年来,非传统安全因素逐渐取代传统安全因素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严峻威胁。统计研究表明,20世纪里,每年有20%~50%的人口遭受暴雨、洪水、干旱、飓风等自然灾害,带来的损失更是高达400亿美元以上。由此看来,抓好管理工作,给公众提供一个安全的生存空间已是迫在眉睫,同时也是保障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顺利实现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纵观我们目前的应急管理工作,还存在诸多的问题,极大的不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安全需求,非常不利于并且严重阻碍着建设和谐社会的进程。

首先,各级地方政府还没有对应急管理工作从思想上真正重视起来,没有上紧应急管理工作是我们工作的重要着力点之一这根弦。说到底还是没能彻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问题,没有深刻认识到应急管理工作如果出现管理缺位,将使改革发展成果毁于一旦,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例如威海雪灾带来的损失,直接原因就是地方领导忽视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导致的。沉重的代价,血的教训我们要牢牢记取。

其次,现有的应对突发灾害的应急体系多不完善。在诸多方面如机构人员的专门化、专业化,危机管理体系多元化、立体化、网络化,以及危机管理中政府应急管理程序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方面都亟待完善,否则将制约应急管理工作的快速发展。

另外,对群众的宣传 教育 力度不够,也是导致这项工作没有实现社会化管理的重要原因。公众还普遍存在着防灾救灾意识不够,对危机的防范意识差,这也同样暴露出我们工作中的不足和薄弱环节,忽视了人民群众在危机处理中的智慧和力量。

认识到问题和不足,我们的工作就找准了方向,针对存在的问题狠下功夫,积极开创应急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首先,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让科学发展观统领我们的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把应急管理工作落到实处,最大限度地避免危机带来的损失,保护来之不易的改革发展成果和稳定的社会局面,为群众创造良好的生存空间。

其次,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完善应急体系建设。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培训专门的应急人才,利用科技手段实现危机管理体系的多元化、立体化、网络化;完善政府管理行为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切实保障危机管理急需的人力、物力和专款的到位,以有效减少损失,提高应急管理效率。

抓好应急管理工作,还要大力宣传和培训防灾救灾知识,鼓励民间力量的参与,有效避免政府在掌握资源、人力结构、组织体系等方面还有可能存在的其他的局限性,提高危机处理效率,凝聚政府群众间同舟共济的鱼水深情。

总之,抓好应急管理工作意义重大,它考验着政府社会管理能力的高下,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和谐社会的顺利实现,要切实以科学发展观指导我们的工作,向群众交出应急管理工作一份满意的答卷。

想要解决乡镇政府的社会管理困境,从乡镇政府这个层面是无法解决问题的。必须站在更高的层面,以社会管理者的姿态,运用上层权利全力推动,才能得以根治。

其一,发展和壮大社会组织。放低社会组织的准入门槛,转而提高在监管方面的要求,形成“准入松,监管严”的社会组织环境。政府和社会组织之间要建立深度的合作伙伴关系,而不是上下级关系,避免双重管理和多头管理。加大对社会组织的资金支持,由政府购买其服务,让其承担更多的社会管理职能,协助政府提供更加完善公共服务。使得政府真正由“全能型”变成“服务型”,由“划桨人”变成“掌舵人”,而且让更多的社会组织充当“划桨人”角色。鼓励跨县、跨省的大型社会组织发展,使其具备真正强大的“战斗力”。

其二,加大对不发达地区的财政支持。在财政政策上适当向不发达地区倾斜,稳步推进“省管县”财政制度改革,建立更为合理和公平的财政转移支付计量标准,由注重专项性转移支付转变为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填补由于取消农业税等政策造成的乡镇财政收入空缺,从财政上保证不发达地区的发展需要。在产业发展上加大对不发达地区的扶持力度,加快其城市化进程,尽力缩小其与发达地区之间的差距。

其三,建立和支持各种议事、利益表达与协商机制。让社会矛盾与政府部门之间有一个充足的“缓冲区”,尽力避免他们之间的“硬接触”。由政府引导建立各种议事、利益表达与协商 渠道 ,形成社会矛盾自我化解的优良环境。可以借鉴美国“ADR非诉讼解决方式”,鼓励和支持成立相关社会组织,通过社会自我管理化解大部分社会矛盾。而产业工会与产业雇主联合会之间的议事协商模式,以及政府部门在其中的作用,也可以作为我国解决劳资纠纷的参考。

其四,创建优良的法律制度环境。立法部门尽快建立一套有关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社会管理主体的职能、相互间的关系、提供公共服务的程序等,给完善社会管理体系创建良好的法律制度环境,让社会管理行为有法可依。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审批事项,下放可以由地方政府自主处理的审批权利,减小社会组织发展的阻力。

(1)多管齐下,全面推进节能降耗工作

近年来,国际能源和资源性产品价格暴涨,我国经济发展面临严峻的成本压力和资源性产品的供应安全问题;经济发展与环境的矛盾日趋尖锐,在某些地方,环境污染问题已经影响到居民的正常生活和企业的正常生产,此外,应对全球气候变暖是全世界面对的迫切问题,作为能源生产和消费大国,减少污染和温室气体排放,也是我国应该承担的责任。可以说节能减排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时刻。

虽然随着技术和装备的进步,我国工业产品的能源消耗近20年呈持续下降趋势,但是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推进,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都会增加对能源、资源的需求,增加对环境的压力,因此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的任务非常艰巨。要实现节能减排目标,必须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手段和宣传教育的配套措施,调动政府、企业和社会的积极性,多管齐下、全面推进节能降耗工作。

一是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正确处理经济增长的速度与节能减排的关系,真正把节能减排作为硬任务来抓。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把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

二是加大政策的调控力度。把节能减排作为当前宏观调控的重点,通过严格的土地、信贷、项目审批、进出口关税和配额、差别电价等措施,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过快增长;加大淘汰电力、钢铁、建材、电解铝、铝合金、电石、焦炭、平板玻璃等行业落后产能的力度;全面实施节约和替代石油、燃煤锅炉改造、热电联产、电机节能、余热利用、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以及节能监测和服务体系建设等十项重点节能工程和水污染处理、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等减排工程;启动第二批循环经济试点,加快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和推广,促进资源的综合节约利用。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等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

三是加快节能减排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建设。加快制定、修订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法等节能减排的有关法律法规,加大节能减排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对没有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对未按规定建设和运行污染减排设施的企业 和单位,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对恶意排污的行为实行重罚,追究领导和直接负责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检测体系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重点企业以及发电、建筑、交通、运输等领域的节能减排管理制度的建设和管理。

四是通过深化改革消除制约节能减排的体制性和机制性障碍,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利用经济手段激励引导企业节能减排。积极稳妥地推进煤、油、气、电、水等资源性产品的价格改革,按照补偿治理成本原则提高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标准,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税收政策。通过价格机制的作用,将能源和环境的成本内化到企业的生产决策中去,将节能减排与企业的经济效益紧密结合起来,引导企业自觉地实施引进新技术、改造旧设备、发展循环经济、推行清洁生产等节能减排行动。

五是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参与到节能减排行动中来。节能减排不仅是企业和政府的事情,还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力量。通过广泛的新闻宣传,是全社会了解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采取的政策措施,提高全民的节能环保意识,在全社会树立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良好风尚,从而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推进的节能减排工作格局。

(2)文明伴我行,全民共推进

——谈国民文明素质的提高

文明素质的内涵丰富,它不仅指知识水平,也包含道德素质;不仅体现在言谈之中,也体现在日常举止上;不尽关涉个人修养,也容易引发公众效应。因此,事情虽微小,意义却深远。

提高国民文明素质是增强国家软实力的必然要求。国际竞争,不仅仅局限于硬实力(如军事、科技),也体现在软实力之上,而文明素质无疑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国民的文明素质是一张具有丰富内涵的名片,是国家精神的浓缩,它能使人们在有限的空间里,体味到无限而又独到的意蕴;能在短暂的时间里,感受到中国的亲和力。国民是国家的主体,是国家的基本元素,在提升中国的国际形象方面更是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提升国民文明素质是增进社会和谐,建立宜居环境之需。飞溅的唾沫,满地的垃圾是藏污纳垢之地,也是病菌传播的绝佳途径;公共场所高声喧哗,公交车上争抢拥挤,也是引发人际矛盾的重要导火索。。。。。。因此,高尚的文明素质,是联接心与心的纽带,也是促进相互理解信任的重要因素。

提升国民文明素质,也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举措。曾经有人说过,一个人要是智育不过关,是次品;要是体育不过关,是废品;要是德育不过关,则是危险品。此话道出了全面发展的重要性。要在社会安身立命,除了需要健康的体魄、聪慧的大脑之外,还应该有高尚的道德情操——扩而言之,则是应该有较高的文明素质。

由此可见,大到国家,小到个人,文明素质无不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因此,在当代,许多国家和地区均把提升国民文明素质视作一件重要事情,并对此常抓不懈。我们的国家更不甘落后,中国有着五千年的悠久历史,是一个被称作礼仪之邦的泱泱大国。然而,通过文中所给材料,我们遗憾地看到,我们国民文明素质并没有与经济发展并驾齐驱,没有与时代潮流同步前进。粗俗的脏话不绝于耳,旧有的习俗和行为屡见不鲜,公德意识淡薄。。。。。。如此种种,已经严重地损害了我国的国际形象,极大地制约了整个社会的文明进步,并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经济发展(如旅游业)。因此,提升国民文明素质,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目前,国民素质不高有诸多原因。我认为,它与我们在思想上不重视,监管不严厉,文明观念不先进,物质设施不完善等密切相关。针对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我提出几点对策。

提升国民文明素质,要加强宣传,让人们树立正确的认识。思想是行为的先导,只有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视,才会在行动中有所落实。因此,要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各种宣传媒介,制造浓厚的舆论氛围,让人们在铺天盖地的各种宣传教育面前,潜移默化地意识到提升国民文明素质的重要意义,并自觉落实相应的要求。

提升国民文明素质,要建立良好的监督机制。内因是事物的根据,外因是事物的条件。许多时候,人们之所以没有依照一定的社会规范做出相应的行为,是由于其疏忽大意所致。因此,这就需要建立良好的监督机制,比如罚款、曝光等,让人们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不端,从而在外力的作用下将文明理念内化,在日常生活中将文明理念外化。

提升国民文明素质,不仅要继承和发扬传统的文明方式和理念,还应与时俱进,与时代同步,与国际接轨,充分发挥“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精神,建立新的文明方式和理念。社会意识是社会存在的反映,随着社会的变革,必然要求不同形式的文明素质。因此,我们要充分研究现代社会的特点,抛弃陈旧甚至落后的习俗,并提炼出与之相适应的文明方式和理念。比如,随着小农经济向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转型,人们的生活由“家庭人”向“社会人”转变,这就必然要求人们不仅要继续重视家庭、邻里等小团体成员内部的文明素质,还要重视大团体、公共领域的文明素质提升。

提升国民文明素质,还需要建立完善的配套设备。完善的物质设施可以起到“此处无声胜有声”的作用,它能在静默中提醒人们讲文明言语、做文明行为。如果没有相应的物质基础,讲文明便会在很大程度上沦为空谈,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垃圾桶、痰盂、厕所、候车牌等必不可少。

文明素质的提升,不是一朝一以即可蹴就,也不是寥寥几人的努力即可促成。千里之行,始于足下;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让我们行动起来,争做提升中华文明素质的助推器!

(3)保护 文化 遗产切忌破坏式“打造”

近几年来,我国出现了空前热烈的世界文化遗产申报热。据报道,目前全国至少还有近百个项目已宣布要申报世界文化遗产。问题是,不少地方好像到现在也没明白,“世遗”主要是一项保护性、公益性的事业,而不是产业性、行业性旅游资源。于是,有些“世遗”所在地往往把经济效益放在首位,盲目开发利用,热衷于破坏式“打造”,直到把文化遗产搞得面目全非。因此,保护文化遗产,切忌破坏式“打造”已经成为我们传承文化瑰宝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文化遗产见证着社会文明的发展与进步,蕴涵着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 思维方式 、 想象力 ,体现着民族生命力和创造力,是民族智慧的结晶,是民族魂魄之所在。保护文化遗产,就是保护民族文化传承,增强民族情感,增进民族自豪感和凝聚力。但是,个别地方为配合旅游开发将文化遗产进行低层次改造,一味拆旧村建新村而不对文化遗产加以认真保护等现象,从表面上看似乎是被保护项目的繁荣,实际是对文化遗产的一种根本性伤害。

为了保护好文化遗产,要杜绝破坏式“打造”,首先应该提升保护文化遗产的意识。要深刻认识到文化遗产是一种不可再生的资源,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历史的发展,很多文化遗产都已经不同程度地遭到破坏,所以,我们应该将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提上议事日程,千方百计地筹措资金,用于这项艰巨的保护工程。

其次杜绝破坏式“打造”,还需要在文化遗产的保护规划中充分考虑“不能建什么”文化遗产具有不可再生性,在建筑规划中不能只考虑“建什么”,还应考虑到哪些东西不能建。按《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文化遗产我们只能“合理利用”。即“利用”必须以保证历史文化遗产不受损坏为前提,“利用”要有利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保护文化遗产,我们并不缺少必要的法规约束。但是政府在执法方面却“一团和气”,往往使相关法规形同虚设。杜绝破坏式“打造”,不让文化遗产被糟蹋,最需要严格执法,对于那种因决策失误、玩忽职守,造成文化遗产被破坏的责任人,要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对于文化遗产,我们不能一味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其文化内涵,为了“申遗”进行一些破坏式的“打造”,而应该秉承道家无为的精神,尽可能地保护文化遗产的原貌,使它在现代社会依然能够大放异彩。

(4)自主创新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

改革开放30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从科学研究理念到科技工作地位、从科技体制机制到科研环境条件、从科研布局到科技实力等各个方面都发生了历史性的深刻变化,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体系。但是我国科技总体水平同世界先进水平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关键技术自给率低,自主创新能力不强,特别是企业核心竞争力不强。主要表现在:发明专利的数量少,有核心竞争力的发明专利数量更少;缺乏自主的核心技术;企业专利申请少。

为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我国只有走自主创新道路,建设创新型国家。一个国家只有拥有强大的自主创新能力,才能有效地应对激烈的国际竞争,才能牢牢把握发展的战略主动权。

加强自主创新,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就要把科技工作摆上各级党委和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制定和实施正确有效的科技政策措施,着力推动科技进步和创新。要抓住重点、集中力量,形成协调一致和分工合作的良性机制,切实提高科技资源的利用效率。要大力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树立科学观念、提倡科学 方法 ,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的良好氛围。

加强自主创新,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国家应支持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着力解决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积极发展对经济增长有重大带动作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以及能够提高产业整体技术水平的核心技术和配套技术,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造就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和品牌,带动国家整体科技水平和创新能力的提高,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现代化建设提供强大科技支撑。

加强自主创新,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就要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战略方针,继续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形成科技与生产紧密结合的有效机制。要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增强企业的研究开发能力,坚持先进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创新相结合,实现市场开拓、技术创新和生产经营一体化。要加强经济政策和科技政策的相互协调,营造有利于技术创新、发展高新技术和实现产业化的政策环境。要促进产学研相结合,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国家要继续增加科技投入,同时要吸引社会资金参与科技开发,逐步形成多元化的科技投资体制。

加强自主创新,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科技是关键,人才是核心,教育是基础。要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知识和人才的长远需要,加大统筹城乡教育发展力度,了普及和巩固九年义务教育,加快发展职业教育,着力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深化教育改革,优化教育结构,推动教育全面协调发展,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人才支撑。要努力建设学习型社会,在全社会树立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理念,使每个人都不断获得新知、增长才干,跟上时代前进的步伐。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坚持把发展、培养、使用、凝聚优秀科技人才作为科技发展的重要任务,建立健全一整套有利于人才培养和使用的激励机制,促进创新人才特别是年轻人才脱颖而出。

目前,国际金融经济形势复杂多变,国内经济运行问题突出。面对国内外的不利因素,我们应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多管齐下,切实加强自主创新,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对推动我国经济发展转入科学发展轨道、走上社会和谐之路,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意义重大而深远。

(5)短信息谣的关键是信息公开

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理是对政府执政能力与执政水平的考验。这次广东湛江利用手机短信平息“湛江大暴雨要引发大地震”的谣传,稳定灾区民心的成功例子显示了当地政府面对这一突发事件时负责的态度和较强的应急反应能力。这一事件未造成严重的后果,关键在于政府将权威信息及时公开,它给了我们政府一些处理类似事件可以借鉴的 经验 。

“湛江大暴雨要引发大地震”谣言的流传,很明显会引发潜在的社会危机。面对危机,当地政府部门反应迅疾,通过短信的全面覆盖,成功化解了谣言可能引发的群体恐慌。湛江的此次危机处理,既显示了手机气象短信应急服务平台在应对突发事件中作为信息传播工具起到了重要作用,也显示出政府将权威信息及时公开对化解危机的决定性作用。

首先,充分发挥媒体的传播功能,让事实说话,让公众充分知情是化解突发事件的关键。在湛江息谣的过程中,手机短信作为媒介,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它最大限度地发挥了一种让事实说话、平息社会恐慌心理的功能。毫无疑问,手机作为传播工具和其他各类传播媒介有着同样的工具意义。充分尊重媒体的传播规律,更有利于政府信息的公开与透明,也更有利于解除谣言滋生的问题。作为舆论现象,无论是流言还是谣言,都是社会生活中常见的集群行为方式。“湛江大暴雨要引发大地震”的谣言之所以无端生起,本身来自大量暴雨所导致的信息的重大性与模糊性。而息谣的过程,实质上就是“不会发生地震”这种政府的权威信息与“引发大地震”这种民间流言之间的博弈。其中,能否让公众舍弃由流言与谣言形成的“舆论”,转而接受政府的权威信息,考验着政府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公信力。对此,政府的最佳选择就是及时提供权威信息,发布真相,从而填补社会舆论真空,取得公众信任。

其次,政府部门应该及时公布准确的信息,避免出现群体恐慌和对于政府的信任危机。有的地方政府部门在处理类似重大事件的时候,习惯于遮遮掩掩,不敢将全部事实公开,殊不知这样不但于事无补,反而会引发公众大规模的心理动荡和对于政府的不信任。多次突发公共事件给我们的朴素警示是:在一些重大而模糊的信息面前,谣言永远只能止于信息透明与公开。像湛江事件一样,政府部门的权威信息,在第一时间起到了息谣作用。相反,因“怕引起市民恐慌”而不公开处理信息的做法,只会引起更大恐慌。在突发公共事件中,对明显属于谣言的舆论,需要政府部门及时予以澄清。而对可能并不全属谣言的舆论,也同样需要政府部门负责任地站出来,及时提供真相,这样才能赢得公众的信任,避免事态的进一步恶化。

信息公开作为危机管理的重要内容,注定要成为决定危机管理成败得关键因素。但我们应该看到,“湛江大暴雨要引发大地震”谣言的迅速被平息,离成为处理公共安全普遍推行的准则,尚有距离。信息公开还任重道远。

保险 纠纷,是每个保险公司都会遇到的情况。那么遇到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应该怎样解决呢?下面我来告诉大家主要来给大家说的就是生活中比较常见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问题。

人身保险的含义

身保险理赔是指应投保方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保险人以法律规定和人身保险合同为依据,审核认定保险责任并进行保险金给付的行为。按照实务惯例,满期绐付和生存给付属于“寿险保全”的范畴,因此,通常意义上人身保险理赔包括身故、残疾、意外伤害医疗、疾病住院医疗及重大疾病等保险金的给付,不包括满期给付和生存给付。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是人身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人的最基本的义务,也是投保人实现实际的保险保障和自身保险权益的途径。理赔工作的好坏,不仅关系到保险公司的形象和声誉,甚至关系到保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怎样解决

人身险合同纠纷主要集中在重疾险和意外险,重疾险纠纷主要集中在投保人是否进行了如实告知以及保险人对免赔条款是否进行了明确说明。而人身保险纠纷最常见的意外险纠纷是:猝死是否属于意外险保险责任范围?

(一)重大疾病险

重疾险纠纷主要集中在投保人是否进行了如实告知以及保险人对免赔条款是否进行了明确说明。对于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仅限于保险人的询问。保险人未询问的投保人没有主动告知的义务。

如果存在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自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的,合同解除权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如果确诊为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重疾险的免赔条款是所有险种中最繁多复杂、隐性免责最多的险种。

这就要重点把握保险人对免赔条款是否进行了明确告知。对明确告知的认定,一般是将免赔条款的文字加大加粗颜色突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进行提示、说明。

(二)人身意外险

重疾险保的是自身原因,意外险保的是外来原因。意外险的特征是外来的、非本意的、突发的、非疾病的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受伤或身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最常见的意外险纠纷是猝死是否属于意外险保险责任范围?

法院在审理猝死的保险合同纠纷中,对猝死认定的标准并不统一,有判赔的,也有不判赔的。判赔的观点认为,猝死只是死亡表现形式,而非死亡原因,猝死的死因包括非疾病的意外死亡,不能简单的将猝死等同于疾病死亡。不判赔的观点认为,猝死属于疾病死亡,猝死虽具有“突发的”、“非本意的”特征,但不具备“外来的”、“非疾病的”要素。因此处理这类案件时要注意对外来的、非疾病的相关证据的收集。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管辖地如何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保险标的物,是指保险合同中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客体;只有财产保险合同中才存在保险标的物。而在人身保险中,人身虽是权利义务的客体和事故发生的本体,但由于人的寿命和身体都不属于物的范畴,不能称作保险标的物。因此,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仅适用于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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