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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和法制的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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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和法制的论文范文

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虽然可能因其缺陷而失效,甚至根本失效,但它绝不是一种荒.唐的玩笑。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法律论文 范文 精选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析法律 文化 对新型法制化建设的影响

摘要: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法制建设越来越为学界与社会所重视。在探索如何在中国法制建设的道路存在多方面的观点与争论。法律具有民族特性,是民族的共同意识。发掘传统法律文化在现代法制建设中的意义,能有效地促进法制的完善与发展,形成具有特色的、完善的中华法系。

关键词:

传统;法律文化;法制建设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背景和“依法治国”方针国策的指导下,中国的法制建设的重要性日益显现。但是,依法治国,从这个源于西方的治国理念传入我国并且应用到实践当中的成效来看,比起西方来说,我们不得不承认在此落后于西方的尴尬局面。著名的德国历史法学派法学家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认为法律就像语言、风俗一样,具有“民族特性”,是“民族的共同意识”,“世世代代不可分割的有机联系”,它“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中国新型法制建设面对着越加开放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西 方法 律文化的冲击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应当如何取舍,何去何从?对此,我们不得不承认一个亊实,中国今天正在使用的一整套法律制度以及法律职业群体的分类,是几乎全部从西方发达国家借鉴和移植过来的。所以,它们基本上不属于我们传统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法制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是源于西方的“舶来品”,而这与以封闭的小农经济、政治的专制统治和以家庭为中心的宗法关系为基础的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某种程度上来说甚至是格格不入的。

一、从法律的起源和用途来看

在我国的传统法制文化中,法只是一种统治和刑罚的工具。自奴隶社会时期便有“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出现;而司法也主要依靠于“鬼神”、“神兽”等,并且主要应用于宗教和政治、军事活动。我国古代法的基础是“礼”和“刑”,追求的是维护血缘统治关系和等级制度。①而这却令人民对法产生畏惧和排斥,甚至是厌恶。而并不像西方法律文化中的古希腊法和古罗马法,是奴隶制的商品经济关系下,契约式的人权和民主。

二、从法律的发展来看

在我国的传统法制文化中,儒家学派逐渐成为被统治者推崇、主导社会的思想体系,中华民族精神在本质上是“儒”的体现。②首先是受儒家推崇的“人治”传统。儒家主张具有贤德礼义理想主义下的人来统治整个国家,这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体现的便是权力大于法律和专制统治的长期延续。法律的正当性来自于统治者手中权力的赋予,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把法视为政治的一部分。而这种思想至今仍有深刻的影响,正是由于这种根深蒂固的潜在意识,把法看成是统治者手中的政治工具或者是打击报复的惩罚手段。从近现代中国的历史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小到一个刑亊案件的法官因为民众的舆论和关注便匆匆给一个案件下结论,大到对权力、特定人物的盲目崇拜和对民主、宪政与分权排斥的思想。而在西方法律文化中,早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就形成了早期的民主制度,出现了以亚里士多德、柏拉图为代表的主张民主与法治的学者;到近代,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对现代世界法制建设影响巨大的“鼻祖”级的人物,均来自于西方。

其次是受儒家文化推崇的“礼”与“德”。

在西方法律文化中,官僚政治受法律调节,但在中国法律并不独立,法律从属于道德,为行政服务,也成为稳定社会秩序,巩固统治的制度。所谓“德礼为政教之本”③,法只是一种辅助的手段和教条式的工具,这导致长期以来法律不能得到人们的有效重视和信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强调对礼义的追求,提倡纲常伦理。正如费正清先生在《美国与中国》所言,在以家庭为单位的重农主义的社会中,“人的价值并不像西方所认为的那样是每个人所固有的品质,而是需要从外界获得的。一个人的行为好坏主要应看它对社会福利、安定与是否有贡献来判断,个人本身也是不受赞扬的,因此中国所存在的一种政治传统即为家长式的控制。”④这种影响是巨大的。一方面,这导致“人情”、“等级”和“面子”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重要因子。

而这对我国当今法制建设的影响,是极其不利的。近年来“打官司就是打关系”、“一纸司考不如有个叫李刚的爹”等一些言论从侧面体现出,我们的社会建立在一种错综复杂的关系网上,而在此当中,作为一个独立个体的地位和尊严所体现出的价值越发的小,心甘情愿也好被迫无奈也好,只有屈从和扎入这一张张类似等级制度的大网才能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从而进一步的导致在某些司法当中“以亊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原则的陷落和法律本身公信力的下降。另一方面,在此基础上一旦少了等级和家庭的一定程度的约束,对社会规则的漠视就很可能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受侵害的客体既可能是公共利益也可能是私利,而这与法制建设中,人们对法律这种社会公共规则的敬畏和自觉的遵守的目标是截然相反的。

崇尚“以和为贵”、“天人合一”的儒家思想,这种基础下,造就了不管是在统治者还是人民,还是立法、司法中都存在的“无讼”的价值取向。再加上“重狱轻讼”的诉讼制度,这使得自古以来人民的权利意识淡薄。人民没有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利的意愿和倾向,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却向权力寻求救济(而这通常是非法的),或是干脆选择忍气吞声。目前我国当下“主流”的观点类似于“先中体西用,再逐步过渡到西体中用”的文化价值取向。但是新型法制建设的要求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要求显然是冲突激烈的,在“中体”思想的引领下依然是无法摆脱人治和人情关系的窠臼的,而这将是法制建设的致命伤。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我们要全盘否定抛弃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呢?这显然是不行的。那么在新型法制化建设的浪潮中我们应当如何取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实现自己的“华丽转身?”一是坚决破除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不利于进步的部分,弘扬吸收西方的先进法律精神。可以大胆的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大部分是不利于法制建设的,而造成这种问题的原因当然有方方面面,但在当今世界市场经济的大势下,这不仅是我国发展的要求,更是一种不可逆的趋势。

二是制度改革和完善。

制度的不完善更是为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煽风点火。不能让“党”的头衔成为某些不法分子的“免罪金牌”和特权标志。对于作为执政党队伍,对其违法行为更应当透明的依法处置。”减少权对立法、司法的干预,重视宪法的地位,逐步建立违宪审查机制(宪法虽然是充满政治意识形态的产物,但是对于违反宪法的必须采取得到法律的制裁和追究,否则宪法将沦为一种形式主义的文字),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使得立法、司法、行政三者相互独立又互相牵制。不仅是立法、司法制度面,作为行政的执政党,也应当加强自身的建设。这是破除等级和特权势力风气的关键,使得法治得到真正保障的关键。三是文化大环境的建设和 教育 的改革。我国没有西方深厚的__宗教的传统,这正是一个很好的基础;所以,要培养大众对法律的信仰,把法律作为自己的“宗教信仰”,减少政治和意识形态在文化和教育中的影响,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提倡多样化的文化,同时又要适当的运用中国传统法律道德的教化作用,把“无讼”最为发展的最终目标而不是过程。从文化教育入手,加强法制的教育,是一种广泛的必要的保障。

培根说过,“对于一切亊物,尤其是艰难的亊物,人们不应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是不可能消失的,中国的法制化建设必然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但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的不仅是眼光和视野,更需要的是决心和毅力。我们必须站在整个人类发展的历史 经验 和当今时代发展的趋势下,既要大胆的吸收和借鉴西方先进的法律文明,又要理性的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进行取舍,真正从权力社会走向文明的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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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法律,社会就会变的很乱,生活中也会有很多要用法律的地方。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律的 议论文 ,仅供参考。

让法律在心间长驻

我们生活在法制的国度,处处需有法,处处需遵法,而作为青少年,我们要应该让法律在心间长驻。

因为重要,所以学法

我们从初中开始便开设了法制 教育 课程,法律的重要性可见一斑。通过学法,我们对法律有了逐步的认知,法制观念也由此提高。我们懂得了在法律范围内什么

事该帮,什么事禁止做。怎样行使权利,如何履行义务……而假如我们是法盲,也许在触犯法律后也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由此产生的后果就必定严重了,据统计,在各类犯罪人员中,不知道什么是违法行为或不懂法的人数占总数的一半以上。所以,学习法律是我们立足于法律社会的基础,是创造美好未来的重要保证。

因为重要,所以守法

遵守法律和宪法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俗语有云:“没有规矩,无以成方圆。”法律的制定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根本途径,所以为了社会的安定,更是为了我们自身,我们必须自觉守法。而且法律所规定的内容,必定是着眼于公民的利益,因此我们没有理由反对,没有理由不遵循,更没有理由背道而驰。虽然我们有追求个性的自由,但这并不意味我们能标新立 异,无视法律的存在。与法律抗衡的结果只有一个,就是自毁前程。在我们身边,同龄人知法犯法的例子不胜枚举,而为了灿烂的明天,我们能不守法吗?

因为需要,所以用法

我们都曾做过这样的一道题目:当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时,该怎么办?回答是: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我们是这样说的,但未必能完全做到。当我们真正遇到类似的事时,经常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从而放弃了行使权利。殊不知,这种息事宁人的态度是不明智的,是纵容他人的错误行为。既然我们学习了法律,就要善于运用,以法律之矛,攻违法之盾,敢于与黑暗势力作斗争,为社会尽自己的一份力。

法律是和谐之基,有了法律社会才能发展进步;法律是文明之花,有了法律公民才能提高素养;法律是实践之果,有了法律国家才能长治久安。因此,让我们一起学法、守法、用法,让法律在我们心间长驻!

法律是我们人人都要遵守的。俗话说:‘不以规矩,不成方圆。”就是说任何事物都不能缺少束缚它的规则,否则就会方寸大乱。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希望让未成年人严于律己。在我们的身边,沉迷网络的数不胜数;违法犯罪的人越来越多;而那吸毒的人也更加为所欲为……他们这样做,只是为了满足那一时的欲望。而这样做,只能使学习一落千丈,使自己沉迷不起,因为这就像是个“无底黑洞”,把你吸住了,就不再爬起。下面,我就给你们举几个例子!

节目中,有一个原来品学兼优的好学生因为父亲的过世而借网络消愁,可谁知,网络使他变了一个人,不仅学习成绩一落千丈,还经常跟母亲吵架,并养成了逃课去网吧的坏习惯。不仅如此,他身边的一个女同学去劝告他时,他不仅没有悔改,还丧心病狂地把那个女同学杀了。美好的少年时代,就因为他没有足够的自制力去把握自己,而变得暗淡无光。

还有一位原生活在幸福家庭中的花季少年,经不法分子的利诱,他认识了毒品,并吸食了,可这一吸却一发不可收拾。渐渐地,他喜欢上了毒品,还经常与不法分子来往,大手大脚地把家里的钱换成了毒品。他为了那不值一提的毒品无情地把自己美好的花样年华给浪费了……而时间,却在一点一滴地飞逝着……

历史上,能在关键时刻把握住自己的人才能有所成就,甚至青史留名,而那些不能及时把握住自己的人却被列入了历史的黑名单。同学们,你们是想百世流芳,还是想遗臭万年呢?虽然我们不是重要的大人物,但在成长的过程中,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不要因为一念之差而耽误了自己的花样年华!同学们,“把握”二字读起来容易,但做起来却很难。同学们,让我们从现在开始,把握好自己的现在,从而更好地把握自己美好的未来!

这是一个拼爹的时代,国产四大名爹:李刚、王军、卢俊卿、李双江,总有一款你伤不起,拼不起。”

2010年10月21日晚8点40分李启铭醉酒驾车校园内撞大学生一死一伤之后,大喊“我爸是李刚”李启铭和李刚都出名了,因为李启铭有一个好爹,叫李刚。接着又有李天一的打人、撞人、轮奸等一系列丑闻。。。这些这些现象表明,权力和金钱在社会上已经牢固地确立起主宰性的意识形态。但在具有很大风险的时候,冲突不会冒出社会的地表,而是会以“潜规则”盛行、社会泄愤、诚信缺失、疯狂拜金等形式出现。它们构成了权贵者替代性的发泄 渠道 。在这个声称“法治大于人治”的民主社会,这个 口号 现在却不得不被怀疑。虽然我国的法律不断地完善增删,但是,在如今,违法犯罪的例子屡见不鲜,法律的威严被大多数国人所忽略。所以,今天,我们缺少的并不是法律,而是对法律的信仰。

法律信仰的产生并非是现代才兴起的产物,早在古希腊罗马的时期,就有了这一概念的雏形,随后经历了西方的各种宏扬法的正义的精神 文化 建设将其定形,如十二世纪中叶的罗马法复兴运动以及后来的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派和启蒙思想家的进一步继承和发展罗马法基本精神的运动。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当苏格拉底被指控违反城邦宗教、渎神和腐化青年等罪被判处死刑时,他虽然有机会逃脱,但仍然坚持一个公民必须遵守法律的信念,最终以身殉法。要实现对法律的信仰,执法者应首当其冲。培根在《论司法》中说:法律所在之处,乃是一种神圣的地方,因此不但是法官的坐席,就连那立足的台,听证的围栏,都应当全无丑事贪污的嫌疑才好,因为从荆棘丛中是采不来葡萄的,从那些贪婪的吏役的荆棘之中,公道也是不能结出美果的。德国法学家耶林说:“执行法律的人如果变成扼杀法律的人,正如医生扼杀病人,监护人绞杀被监护人,乃是天下第一等罪恶。”执法人员首先要相信法律,尊重法律,竭力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并通过自己的行为,使人们看到法律的光辉,感受法律的温暖。只有这样,人们才会相信法律,依赖法律,信仰法律。

没有法律,人类便无法维系社会;失去信仰,人类则无以面对未来的世界。卢梭曾说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精神。

美国学者伯尔曼曾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它不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含了他们的感情,他们的知觉和献身,以及他们的信仰。当法律成为人民内心的归属,使人们获得满足感、幸福感,那么人们就会诗意地栖居在法律这片沃土上,在法律的指引下找寻自己生活的深层意义,而不会留恋在堕落与犯罪的边缘。

让法律成为信仰,是每一位现代人的追求,需要每个人的努力。

这是一个拼爹的时代,国产四大名爹:李刚、王军、卢俊卿、李双江,总有一款你伤不起,拼不起。”

2010年10月21日晚8点40分李启铭醉酒驾车校园内撞大学生一死一伤之后,大喊“我爸是李刚”李启铭和李刚都出名了,因为李启铭有一个好爹,叫李刚。接着又有李天一的打人、撞人、轮奸等一系列丑闻。。。这些这些现象表明,权力和金钱在社会上已经牢固地确立起主宰性的意识形态。但在具有很大风险的时候,冲突不会冒出社会的地表,而是会以“潜规则”盛行、社会泄愤、诚信缺失、疯狂拜金等形式出现。它们构成了权贵者替代性的发泄渠道。在这个声称“法治大于人治”的民主社会,这个口号现在却不得不被怀疑。虽然我国的法律不断地完善增删,但是,在如今,违法犯罪的例子屡见不鲜,法律的威严被大多数国人所忽略。所以,今天,我们缺少的并不是法律,而是对法律的信仰。

法律信仰的产生并非是现代才兴起的产物,早在古希腊罗马的时期,就有了这一概念的雏形,随后经历了西方的各种宏扬法的正义的精神文化建设将其定形,如十二世纪中叶的罗马法复兴运动以及后来的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派和启蒙思想家的进一步继承和发展罗马法基本精神的运动。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当苏格拉底被指控违反城邦宗教、渎神和腐化青年等罪被判处死刑时,他虽然有机会逃脱,但仍然坚持一个公民必须遵守法律的信念,最终以身殉法。要实现对法律的信仰,执法者应首当其冲。培根在《论司法》中说:法律所在之处,乃是一种神圣的地方,因此不但是法官的坐席,就连那立足的台,听证的围栏,都应当全无丑事贪污的嫌疑才好,因为从荆棘丛中是采不来葡萄的,从那些贪婪的吏役的荆棘之中,公道也是不能结出美果的。德国法学家耶林说:“执行法律的人如果变成扼杀法律的人,正如医生扼杀病人,监护人绞杀被监护人,乃是天下第一等罪恶。”执法人员首先要相信法律,尊重法律,竭力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并通过自己的行为,使人们看到法律的光辉,感受法律的温暖。只有这样,人们才会相信法律,依赖法律,信仰法律。

没有法律,人类便无法维系社会;失去信仰,人类则无以面对

未来的世界。卢梭曾说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精神。

美国学者伯尔曼曾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它不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含了他们的感情,他们的知觉和献身,以及他们的信仰。当法律成为人民内心的归属,使人们获得满足感、幸福感,那么人们就会诗意地栖居在法律这片沃土上,在法律的指引下找寻自己生活的深层意义,而不会留恋在堕落与犯罪的边缘。

让法律成为信仰,是每一位现代人的追求,需要每个人的努力。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各种思潮的涌现,学校也不再是一个世外桃源,一些不健康的东西也在渐渐地影响到了我们这些无知的青少年,青少年年龄特点决定了同学们的幼稚、不成熟,可能会做出一些不该做的事情,甚至因法律意识的淡薄而导致一些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

比如:有的同学在学校上学的时候,不遵守纪律,不听老师的教育,爱小偷小摸,小到拿别人一支铅笔、一块橡皮,大到偷钱、截钱等等,还有的同学爱打架。总之在他们小小的年纪,就已经有了许多劣迹。当他们走出校园,或早或晚,几乎都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因此法制越来越重要地成为一个人成长所必须掌握的武器。

同学们可能会以为犯罪离我们遥不可及,仿佛就像那大洋彼岸的事情一样,我们只需隔岸观火,眼见火势蔓延着,却认为火势是绝对不会殃及到隔着大洋的我们。

不是的,其实在我们的身边也有很多未成年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在某一个村庄里,有一个小男孩在读三年级时迷上去网吧上网,导致经常偷家里的钱。有一次被家人发现了,他还坚持说他没有偷,他的父母很生气就狠狠的教训了他一顿。可是他并没有改掉这个坏习惯!因为他怕爸爸妈妈再打骂自己,所以他不再偷家里的钱。但他竟然变本加厉,去偷邻居家的钱,他的行为让他的家人感到十分失望……不管他的父母再怎样管教他,也没有用!最后,他的家人在无奈之下把他送进少年管教所……这是一个多么令人感到惋惜的事啊,一个原本品学兼优的孩子,因迷上去网吧上网被送入一间没有欢声笑语的少年管教所里,也断送了自己的美好前途!

有时,犯罪只是一念之差。我们需要法律来止住将要上前跨出的这一步,也需要朋友拉住我们将要迈下的这一步而不是纵恿。但我们更需要一颗正直善良且坚定的心,指出一条踏实的成长道路,才不会迷失方向……

奥林匹克精神论文篇3:《试论奥林匹克精神与法律》 【摘要】奥林匹克精神和法律都是几千年前人类的思想的精华和智慧的结晶,看似两种不同的文化,启示蕴含了人类对公平和正义的追求。笔者从两者的定义、两者对正义和对权利的比较中,得出了结论。 【关键字】奥林匹克精神法律正义权利 【正文】 奥林匹克的口号是:“更高,更快,更强”追求的是人类实体意义上的个性,而法律是对于人类权利的保障,因此,法律有着人类形式意义上的共性。两者之间看似的对立的,实际上两者之间互相补充,大同小异。 《奥林匹克宪章》指出,奥林匹克精神就是相互了解、友谊、团结和公平竞争的精神。奥林匹克精神对奥林匹克运动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 首先,奥林匹克精神强调对文化差异的容忍和理解。奥林匹克运动是国际性的运动,它不可避免地面临着世界上文化间的各种差异及由此引发的各种问题。来自各国的运动员、教练员、体育官员以及观众生有不同的肤色,穿着不同的服装,说着不同的语言,有着不同的生活方式,进行不同的宗教仪式,用不同的行为方式表达自己的喜怒哀乐。这些种族的和文化的差异,又常常由于各国间在政治体制、经济制度和意识形态等方面的冲突而强化。 从一定意义上讲,四年一度的奥运会将世界上所有的体育文化集中在一个狭小的空间和时间范围内,于是不同文化之间的差异尤为引人注目。奥林匹克精神强调相互了解、友谊和团结,就是要形成一种精神氛围。在这种氛围中,人们可以摆脱各自文化带来的偏见,在不同文化的展示中,看到的不是矛盾与冲突,而是人类社会百花齐放、千姿万态的文化图景,从而使文化差异成为促进人们互相交流的动因,而不是各自封闭的藩篱;使矛盾成为互 相学 习的动力,而不是互相轻视的诱因。也只有在这种氛围中,人们才能打破各自狭窄的眼界,以世界公民的博大胸怀,去认识和理解自己民族以外的事物,领悟到各个民族都有着神奇的 想象力 和巨大的创造力,学会尊敬其他民族,以比较客观和公正的态度去看待别人和自己,虚心地吸取其他文化的优秀成分,不断丰富自己,从而使奥林匹克运动所提倡的国际交流真正得以实现。 其次,奥林匹克精神强调竞技运动的公平与公正。奥林匹克运动以竞技运动为其主要活动内容,竞技运动最本质的特征就是比赛与对抗。在直接而剧烈的身体对抗和比赛中,运动员的身体、心理和道德得到良好的锻炼与培养,观众也得到感官上的娱乐享受和潜移默化的教育。但是,竞技体育的教育功能和文化娱乐功能的基本前提是公平竞争。只有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竞争才有意义,各国运动员才能保持和加强团结、友谊的关系,奥林匹克运动才能实现它的神圣目标。 从以上两点就可以看出,虽然奥林匹克运动会是追求体育的竞技,但是首先还是参与其中,并且公平公正地参与其中。在平等的竞技中展现个性。而法律则是首先维护公民平等的地位和权利。笔者将从三个维度来分析这个问题。 一、奥林匹克精神与法的概念之间的关系 自从2000多年前,奥林匹克运动会作为一种健康向上的体育竞技在神圣的奥林匹斯兴起,它就成为古代希腊人奉献给人类的一种宝贵的精神-文化财富。今天,奥林匹克运动的内涵已经远远超出体育竞技的范畴,它成为全人类的文化盛会和文明遗产,它的丰富内涵和它对于人类生活的重要性正在与日俱增。关于奥林匹克精神的内涵,我想强调以下几个方面: 奥林匹克是一种竞技精神。奥林匹克精神是一种“更快、更强、更高”的自我挑战精神,同时它也是公平、公正、平等、自由的体育竞技精神。奥林匹克包含的这种自我挑战精神和公平竞争精神构成了当代人类自我完善和社会交往的基石。 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基于不同的政治需要都会对法律概念作出不同的界定,这些界定之间只是角度不一样—“横看成岭侧成峰”,没有绝对的对错之分。但是,不同的界定对不同社会的适应和产生的影响是不一样的。我们传统的法律概念是根据马克思的阶级理论作出的,即法律就是一个阶级统治另外一个阶级的工具。这个概念(以下称为法律的阶级概念)从阶级角度分析,无疑有其合理性,但是法律的阶级概念也有其局限性和明显的缺陷。 因此,我更同意将法律界定为“国民的誓约”,即国民(国家)为了和平相处和发展需要就相处和发展过程中碰到的问题达成的合约和承诺(以下称为誓约法律概念)。实质来说,法律就是利益的分配机制,规定如何分配和运用社会资源、利益。誓约法律概念在建设法治社会中有什么优势? 首先,誓约法律概念有利于鼓励国民积极参与立法活动。因为法律是社会资源的分配机制,就社会资源如何分配进行的约定,所以它涉及到每个人自身的利益,需要每个人自己参与。定性为誓约,首先要求国民就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协商约定,协商就需要参加,将立法活动当成国民自己的事情。建立立法与国民利益息息相关之共识。 其次,誓约法律概念有利于树立法律的平等观念。在誓约的建立(签订)过程中,有利于体现和落实平等观念和意识,因为契约的基础是平等,而不是特权,特权就不能进行协商。同样,通过广泛的参与、协商,立法不再是少数人的特权,避免法律成为少数人掠夺的霸占社会资源的工具,最大限度的实现法律的正义。 再次,誓约法律概念有利于法律的推广执行。对自己参与协商(委托他人代为参与协商)而制定的法律,就是一种誓约,遵守自己的誓约不仅是一种法律义务,更是一种道德要求,实现法律和道德的有机结合。 综上所述,法律是社会资源的分配机制,使国民就社会资源分配达成的一种誓约。它以平等为前提,要求每个国民积极参与(定约)并信守自己的誓约。而不应该大多数人规避和反抗的是少数人统治、掠夺资源的工具。正确、积极地界定法律,有利于法律发挥应有的功能,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对奥林匹克精神和法律的比较,我们看到两者都是对公平和正义的追求,在追求中存有不同的形式。它们两者都是人类智慧的结晶,也是人类共同的文化积淀而成的。 二、奥林匹克精神与法律对正义的理解 奥林匹克精神中有对于正义的理解,那就是保障所有人民公平参与。《奥林匹克宪章》指出,奥林匹克精神就是相互了解、友谊、团结和公平竞争的精神。通常它包括参与原则、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友谊原则和奋斗原则。"参与原则是奥林匹克精神的第一项原则,参与是基础,没有参与,就谈不上奥林匹克的理想、原则和宗旨等等。"参与比取胜更重要"这句格言最早是美国一位主教提出来的。1908年伦敦举行第4届奥运会时,顾拜旦引用了这句话。后来,顾拜旦在1936年奥运会演讲时也说过:"奥运会重要的不是胜利,而是参与;生活的本质不是索取,而是奋斗。"这一原则已被世界各国运动员和广大群众所广泛接受。奥林匹克精神是一个国际体系.它是完全独立的。因此,他从一开始就不允许任何来自政治、经济或社会的因素对其进行于涉。 他还为此创建了一个独立的国际奥委员,规定了国际奥委会的主要职责是,用其忠诚和献身精神来保证奥林匹克理想和原则的实现。通过这种方式奥林匹克精神的自主独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保证。奥林匹克精神是一个普遍的概念。所有能使人变得更好的原则,都包容它明亮的光环里。奥林匹克精神的初级活动形式是奥林匹克运动,它是永恒的。它不分男、女、老、少,不分运动水平高低,面向所有的社会阶层,包括一切运动和竞技项目,旨在参与。奥林匹克精神蕴含了公正、平等、正义的内容,承认一切符合公正原则的优胜,唾弃和否定一切不符合道德规范的行为。公正原则使奥林匹克精神具有了极大魅力。 参与权就是奥运精神中普遍的公平正义权的保证。这与法律当中的正义有着异曲同工之妙。 将正义的观念从法律中解 脱出来是有困难的。在一般人眼里,正义和法律的概念不断的被交叉混同,而且纯粹法学反对将法和正义相等同,主张将二者当作两个不同的问题来处理。而我个人更倾向与使二者融合,我并不赞成过分清晰的区别这两个概念。法律抛弃正义,便丧失其规范社会关系的作用;同样,正义脱离法律,就丧失了载体,仅仅只能成为“价值判断”,没有实际用途。我非常推崇凯尔森的观点,即正义作为一种主观价值判断也许为法律科学所排斥,但如果将正义理解为“合法性”,那么法律科学中就应当包括正义概念。 人们评价一部法律是否符合正义标准(合法性)时,往往是立足于这部法律是否能将社会关系调整得令所有社会成员都满意,但事实上,能够满足每个社会成员需要的法律是不可能存在的,可以说:每个人的需要不一致,需要间的相互冲突也难以避免,那些合乎正义的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能达到的也只能是大多数社会成员的认可和满意。 还应当提及的便是自然法学派提出的绝对正义的概念,自然法学派主张法的二元论,认为法应分为实在法和自然法,在不完善的实在法之上,存在着完善的,绝对正义的自然法。但理性的人应当知道:这种绝对正义是不可能存在的,如同世界是可知的,人有无穷的认知能力,而世界永远不可能被完全认识,借用凯尔森的话“正义是一个人的认识所不能接近的理想。” 法律需要接受方方面面的考验,在人们寻求法律帮助时,在法律制裁罪犯时,公平是否得到维护,正义是否得到匡扶,这是法律正义性(合法性)认定的标尺,也是法律生存的土壤,法律立足正义,才能使正义的概念在法律的基础上得到升华。 三、奥林匹克精神与法律同样是对权利的保证 奥林匹克运动以竞技运动为其主要活动内容,竞技运动最本质的特征就是比赛与对抗。在直接而剧烈的身体对抗和比赛中,运动员的身体、心理和道德得到良好的锻炼与培养,观众也得到感官上的娱乐享受和潜移默化的教育。但是,竞技体育的教育功能和文化娱乐功能的基本前提是公平竞争。只有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竞争才有意义,各国运动员才能保持和加强团结、友谊的关系,奥林匹克运动才能实现它的神圣目标。正如已故美国著名黑人 田径运动 员杰西?欧文斯所说“在体育运动中,人们学到的不仅仅是比赛,还有尊重他人、生活伦理、如何度过自己的一生以及如何对待自己的同类”。奥林匹克精神正是对全民参与的维护,从而保证了奥林匹克运动的公平竞争。维护公民实体的参与,实际也就是对公民权利的一种象征性的保护。当然,奥林匹克运动中,由太多的义务、规则、和违规性的惩罚 措施 ,但正是这一系列的义务和规则才维护了实体地位的平等,维护了实体的权利。 在权利、义务之间,法不以义务为目的,恰恰相反,它应当也必须以权利为目的。 首先,在法产生意义上,法是以权利为目的的。早期的人类无所谓权利和义务,也无所谓法。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类逐步产生了权利和义务的概念,尤其是在逐步进入阶级社会的历史时期,权利义务的分别愈益明显。在社会中居于主导地位的人较能实在地享有权利,甚至实在地享有较多的权利,在社会中的被主导者与社会主导者之间不可避免地因权利的分配产生冲突,就是在社会主导者或者被主导者内部,也有权利分配上的分歧和矛盾,社会的权利之战愈演愈烈。为了保证社会在一定秩序范围内持续下去,社会主导者就利用以暴力为后盾的规则,来确认一定的权利分配办法,划分社会权利,于是,法就产生了。 其次,在权利、义务相较上,法是以权利为目的的。第一,权利较之义务,其性质更能满足人的需要。各种权利都能直接成为满足权利主体相应需要的现实,各种特定的义务只能通过对特定权利的保障,实现了特定权利以后,才可能满足人的需要。因此,权利可以直接成为人的需要的客体,义务却不能。第二,权利较之义务,更能调动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权利与义务是等量的和对应的,在形式上,法保障权利实现或保障义务履行都可以殊途同归,实际上却大谬不然。由于种种原因,保障权利的法比保障义务的法更能得到人们的自觉遵守与执行。第三,权利较之义务,其扩展更是社会进步与文明的表征。 简单地说,法似乎应主要规定权利,然而,在实际操作上,法要具体规定所有权利和每一种权利却是十分困难的。由于权利、义务在社会生活中是对应的、一致的,法可以通过规定义务的方式来达到规定权利的目的,因而,通过具体规定义务来规定权利就十分必要而可行,它比直接规定权利更有益于人类权利的保障和发展。法以规定义务为主,并不意味着要减少权利或削弱权利,相反,它正是为了普遍地扩展权利和保护权利。因为,对于社会成员来说,法不禁止即为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就是可行的。这样,权利不但未被减少或削弱,反而得到了增强。法对义务的规定实际上成为了对权利的确认和保障。 法为更好地追求权利而主要规定义务,为更好地实现权利而适当规定权利。法不论是对义务的规定,还是对权利的规定,其价值目标都只能是为着权利的确认和实现,而绝非义务。 综合以上的三点,奥林匹克精神和法律是异曲同工的,同时人类的文化遗产,同是人类精神的积淀。它们都是维护人类公平正义和权利平等的。奥林匹克精神和法律尽管都是两千年前的祖先留给我们的,两千年千,人类的科技迅猛发展,但是人类的心智一直还是有着对公平和正义的追捧和向往。从笔者对两者的比较当中我们可以清晰的探求出结论。 【参考论文】 《法以权利为目的》卓泽渊载于《检察日报》2000年03月02日 《法的本体价值论纲》刘金辉载于《中外法学》2006年第4期 《法的价值归宿》卓泽渊载于《检查日报》2000年1月4日 【参考书籍】 《奥林匹克精神》谢卫东编著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07版 《契约正义论》胡启忠著法律出版社2007年1月 猜你喜欢: 1. 关于奥林匹克运动会的英语美文 2. 关于奥运会高中议论文精选 3. 奥运会政治论文 4. 关于奥林匹克精神演讲稿

体育和科学联系的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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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老年体育健身活动的现状与发展趋势摘 要:老年人是我国城市体育锻炼的“主力军”,在“形成比较完善的全民健身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对北京、上海、哈尔滨、长沙和杭州等16个城市老年体育健身活动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以求全面了解我国城市老年体育健身活动的现状和内在规律,正确预测21世纪初我国城市老年体育健身活动发展的趋势,更好地推广和开展适合城市老年身心特点的体育活动,促进我国老年体育健身活动朝着健康、科学的方向发展。关键词:城市;老年;体育健身;现状;发展趋势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极大地振奋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小康社会既包括物质生活的改善,也包括精神生活的充实,体育是其重要标志之一。十六大报告首次将“全民族的健康素质明显提高”,“形成比较完善的全民健身体系”纳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之中,并强调“积极推进卫生体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开展全民健身运动,提高全民健康水平”。 老年人一直是我国城市体育锻炼的“主力军”,在“形成比较完善的全民健身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第5次人口普查,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为1.37亿,占总人口的10%以上,开始进入“老年型”国家。一些发达的地区如北京、上海己进入了老龄化城市,老龄人口(65岁以上)已占10%以上。老年人对健康有怀旧感,对长寿有紧迫感。老年人闲暇时间多,格外关注自身体质的保养,并根据自己的体质状况和疾病状况,适当地选择参加体育健身、体育康复,以改善生理生化功能,调节情绪愉悦身心。老年人在丰富多彩的体育健身活动中平和保持良好的身心状态,改善和提高生活质量,充满信心地迎接“人生第二个春天”。 因此,对老年人体育健身、健康长寿等一系列的问题予以充分注意和关怀,正确预见和引导老年体育健身活动的现状与发展趋势,采取切实可行的对策,更广泛地开展体育健身活动,使老年体育成为解放和发展社会活力的动力,给广大老年人再创人生第二个春天,实现“健康长寿、老有所为、安度晚年”的目标,为“形成比较完善的全民健身体系”,再做贡献。1 研究方法与结果 对北京、上海、哈尔滨、长春、沈阳、石家庄、广州、长沙、济南、杭州、福州、成都、昆明、西安、呼和浩特和乌鲁木齐16个城市,近万名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参加体育健身活动情况进行现场观察访问。并随机抽样,对其中的1551名老年人参加体育健身活动情况进行详细的问卷调查,他们平均(68.43±5.97)岁,男831人平均(68.92±6.05)岁,女720人平均(67.85±5.83)岁。参加体育健身活动年限平均(8.16±7.64)年,年体育锻陈时间人均达300小时以上。并对所有的资料进行统计学处理,制成表1和表2。在此基础上全面了解我国城市老年体育健身活动的现状和内在规律,正确预测21世纪初我国城市老年体育健身活动发展的趋势,更好地推广和开展适合城市老年身心特点的体育活动,促进我国老年体育健身活动朝着健康、科学的方向发展。注:综合选择包括第一、二、三……选择。2 分析与讨论2.1 城市老年体育健身活动人口突破5000万大关,各级各类老年体育健身活动组织近3万个 目前城市老年体育健身活动人口1768万占3968万城市老年人口的44.55%。预计到2020年城市老年体育健身活动人口将突破5000万大关,约占全国1.15亿城市老年人口的45.00%。城市老年体育健身活动组织机构日趋健全,根据本项目抽样调查表明,目前全国有3740个社区(街道)建立了各种类型的老年体育健身活动组织,占城市社区(街道)的68%。各级各类的体育组织为老年人参加体育活动提供了施展的条件,但目前城市老年体育健身活动组织的数量和提供的活动条件与实施等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距。预计到2020年全国所有城市的85%以上的社区(街道)建立各级老年体育健身活动组织近3万个,并在中国老年体育健身活动协会的领导下逐步形成统一的组织网络。建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重视城市老年体协组织的建立和完善,并以社区为自然单位设立老年体育健身活动中心,开展体育咨询和保健服务,吸引和组织更多的老年人参加体育健身活动,促进老年体育健身活动的普及与提高,以适应老年体育健身活动人口不断增长的需要。2.2 城市老年体育健身活动锻炼内容广泛适应身心健康的需求 现阶段我国城市老年体育健身活动内容,可归为10大类100多项,其中参加太极类、保健类、气功类、跑步类的老年人即有1200多万,舞蹈类、球类、棋类、体操类、水冰类及其他健身娱乐活动也深受欢迎。人均活动有3项之多,年均体育锻炼时间已达300小时。许多老人对体育的爱好从青少年起就打下了扎实的基础,他们中坚持体育锻炼年限超过10年以上的就有27.08%,有77.47%的老人能够坚持体育锻炼。进入老年期人体各器官系统机能衰退变化的程度和速度不一样,加之多数老人患有不同的疾病(北京地区的调查表明74%的老人患有慢性疾病),因此老年人在进行体育锻炼时表现出很强的目的性和针对性。64.45%的老人是为强健体魄,27.86%的老人是为祛病体疗。7.69%的老人是为了交朋友或消磨时间。值得注意的问题是28.26%的老人是在患有不同疾病发作后才加入体育锻炼的行列中。预计到2020年以“动”为主的太极拳、剑和保健医疗操,以“静”为主的修性养身气功,将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城市老年体育健身活动的主要构成。2.3 城市老年体育健身活动趋向大型化、娱乐化和合理化 老年人参加体育锻炼具有季节性和地区性特点。一般春秋两季参加锻炼的人数较多,内容也较丰富多彩。锻炼的内容也具有明显的地区性。例如华北地区较为盛行的是保健类和气功类,仅北京市参加“回春医疗保健操”的老年人就达10万之多;东北地区则热衷于“扭秧歌”和“老年迪斯科”等舞蹈类锻炼,仅哈尔滨市就有老年舞蹈类辅导站150多个,参加人数达5万之多;华南地区的城市老人喜欢羽毛球,乒乓球等小球类健身活动;华东地区的城市老人偏爱古老传统的太极拳类的健身活动;西北和西南地区的城市老人群体中盛行富于民族特色的体育健身活动。预计到2020年我国老年体育健身活动的锻炼形式趋向集体大型化(自发组织百十人或上千人同场共练),锻炼内容趋向多元组合的娱乐化(身体练习和心理调节,乡土体育和现代体育,传统文化和外来文化等渗透融合为一体的娱乐性的身心活动),锻炼格局趋向合理的科学的生物节律化(晨练或傍晚为主的定时定点定项定量的社区体育活动)。建议:创编和推广动作舒展、节奏轻盈和幅度柔和的、既能活动筋骨脉络,又能调节情感、抚慰心理、怡情有趣的体育保健活动,以更好地适应老年人的身心特点,最大限度地满足老年人的身心需求,有利于老年人身心获得最佳的锻炼效果。2.4 城市老年体育健身活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提高 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年人自理能力将明显下降,而两周患病率(被调查老人在调查当天的前两周内患有各种病伤情况统计)却高于总人口患病率,据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90年代初调查表明,我国老年人两周患病率城市为18.7%,农村为11.4%。因病卧床率随年龄增高而增大,约在3%~5%。老年人年平均医疗费用约为425元。通过科学的体育锻炼既可增进老年人的身心健康水平,又能大幅度地降低医疗费用。长沙市的老年体协等曾组织100名老年疾病患者系统参加两年的体育健身活动,他们的医疗费用由体育健身活动前的月平均1364元下降到332元,下降幅度为75.6%。同时方兴未艾的老年体育健身活动已成为我国群众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参加体育锻炼的老年人日益增多,内容丰富多彩,而且出现了老年带家庭,家庭促社会的体育热,加速了我国体育社会化的进程,特别是为广大青少年积极参加全民健身活动树立了榜样。一些具有中国特色的老年健身活动倍受世界各国老年人的欢迎,如太极拳、保健养身气功等,提高了我国老年体育健身活动在国际体坛的声誉。预计到2020年蓬勃发展的老年体育健身活动,既能强健老年人的自身体魄,又能促进青年一代自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既有利于国人体育锻炼能力的养成,又能强化全社会一、二、三级卫生保健的效果。既能弘扬民族传统的健身体育,又能提高我国老年体育健身活动在国际体坛上的地位。2.5 城市老年体育健身活动事业将跻身于世界先进行列 多年来,我国重视对老年体育健身活动的宏观控制和调节,创编了数十套适合老年体育健身活动锻炼的保健操和医疗操。如:“太极拳剑系列”、“导引养生功”、“练功十八法”、“回春医疗保健操”、“配乐五禽戏”和“木兰健身系列”等,对老年体育健身活动的普及和提高起到了推动作用。特别是近来年,中国老年体育健身活动己进入国际交往阶段,与世界老年长跑协会建立了联系,部分城市老年长跑队、门球队分赴美国、日本、英国等进行访问和比赛,通过这些活动提高了我国老年体育健身活动的水平,增强了国际城市间老年体育联系,促进了我国老年体育健身活动不断向新的广度和深度发展。预计到2020年我国城市老年体育健身活动事业的规模和运动水平,将跻身于世界先进行列。建议:有关部门应即着手研究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老年体育健身活动的普及与提高,以及具有民族传统特色的健身活动对外宣传和推广的具体事宜,以适应我国城市老年体育健身活动全面走向世界的需要。2.6 城市老年体育健身活动管理和科研趋向规范化和系统化 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当代中国老年的闲暇生活比较单调,这是老年人社会供养不足的一种表现。老年体育健身活动为了丰富老年人闲暇生活,改善老年人的社会供养起了重要作用。但老年体育健身活动不同于竞技体育和学校体育,有其自身独特之处,并且有第三产业的性质,而目前我国从事老年体育健身活动管理专业的人员很少,各地各级的老年体育健身活动管理借助于各单位的老年办或工会组织,难以适应老年体育健身活动的需要和发展。同时,国内外有关老年体育健身活动的研究还处在自发阶段,尚未形成队伍和体系。建议:应有计划有步骤地培养老年体育健身活动管理和科研的专业人才,以促进21世纪初我国城市老年体育健身活动管理和科研水平提高,以求得最佳的老年体育健身活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老年体育健身活动是老年人社会生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老年体育健身活动既可强身健体、延年益寿、陶治情操,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社会效益,又能开拓老年体育健身活动消费市场,节省医疗费用,提高老年人供养质量,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3 结论与建议 老年体育健身活动在帮助老年人充分利用闲暇时间上发挥巨大的作用。多种形式的老年体育健身活动丰富了老年人的精神生活,既能帮助老年人的孤独感得到充分消除,又能指导老年人建立新的社会关系,增进社会交往。我国已建立了上万个老年体育健身活动组织,活动中心以及其他多种类型的体育健身活动设施,来满足亿万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娱乐方面的需求,以使他们更好地参与社会,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目前,我国老年体育健身活动事业的规模和发展速度仍处在初级阶段,还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老年人的需要。我们必须努力改变这种状况,因此,对老年人的生活与健康等一系列的问题予以充分注意和关怀,正确预见21世纪初城市老年体育健身活动的发展趋势,采取切实可行的政策和具体措施,这样有助于老年人体魄强健,延缓衰老,延长工作年限和延年益寿,充分发挥他们在稳定社会、发展经济、教育后代、建设四化中的作用;并使他们从习惯了紧张的工作环境中逐步过渡到丰富多彩的离退休生活,更好地渡过幸福的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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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体育科研中的创造性思维论述了影响体育科研中的创造性思维的各种因素,并对如何通过建立正确的思维观念来提高体育科研的创造性进行探讨。关键词:体育科研创造性思维创造性思维是指突破人类已有知识与经验的局限,开拓认识新领域的一种思维,它与一般思维的不同之处在于具有新颖性、独创性和突破性。体育科学研究涉及的学科门类众多,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性工作。要提高对体育运动的本质及其规律的认识,在现有的体育运动技术和理论上有所突破或者创新,就必须以正确的方法去观察问题,用创造性的思维去突破已有的认知水平。“申奥”成功标志着我国的体育事业进入一个快速发展的崭新时期,无论是竞技体育还是群众体育都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新机遇,如何抓住这一有利时机提高我国的竞技运动水平、增强人民的本质,是摆在体育科研工作者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创造性思维无疑是完成这一课题的重要途径和有力武器。1、制约创造性思维的因素分析1.1、思维定式在一般情况下,人们处理问题时每采取一次特定思路,下一次很可能还会采取相同的思路,多次采用后形成思维定式。思维定式制约了人们思考问题的深度和广度,使人们不能发现解决问题的新途径、新方法,但一旦冲破了思维定式的制约,往往会产生具有创造性的成果[1]。例如,当运动员出现技术错误时,一般教练员往往会考虑如何采用针对性的训练手段来改正它,而原国家队男排队员汪嘉伟出现扣排球起跳后前冲太大的错误,导致经常触网犯规时,教练员却没有强迫他改正动作,而是与他一起分析缺点的实质,充分利用其中的合理成分变正网起跳为沿网起跳,使前冲力变为横向空中位移的动力,由此创新出了“空间差”扣球技术,汪嘉伟本人也成为著名的“网上飞人”。1.2、迷信权威对权威的迷信会束缚人们的思想,有时甚至会使人们对简单的事实都不敢承认,更不用说有所创新。殊不知,由于人的认知水平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局限,即使是权威泰斗有时也难免作出错误的判断。例如,短跑理论界曾一度认为短跑后蹬时“应该充分蹬伸髋、膝、踝三个关节”,而现代的短跑“屈蹬”技术已经证明,在途中跑阶段,膝关节的适宜蹬伸角度为150°—160°左右,过分强调快跑时蹬直大腿可能延缓支撑时间不利与发展步频,极限平伸膝关节(膝角达165°以上)会增大大腿后群肌肉拉伤的可能。过分崇拜名家学者,对他们的理论或者观点深信不疑,会扼杀人们的智慧,阻碍创新能力的发展,使人们不能接受新思想、创造新事物。2、开拓创造性思维的思路2.1、思维方式新颖、独特体育运动发展到今天,各项运动技术日趋完善,而运动技术上的许多重大进步,源于教练员或者运动员运用新颖、独特的思维方式增加了思维的创造性,从而矫正了“常理”的误导并开拓了认识的新领域。例如,在50年代时,苏联体育界曾提出跳远运动员踏跳时应意想“把踏跳板踏入地下”,同时用力蹬伸起跳腿以提高成绩的主张,这符合当时人们认为蹬地越有力,跑得越快、跳得越高的观点。但实践证明,这一主张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因为要靠踏跳腿瞬间的蹬伸,发挥出巨大的爆发力是困难的,而且,着意于踏跳,神经的指挥重点偏重于踏跳动作本身,以致降低助跑速度。后来联邦德国的体育科研人员运用逆向思维方法,尝试采用与苏联运动员相反的跳远踏跳技术起跳,跳远运动员在起跳时起跳腿放松踏跳,摆动腿有力地向前上方摆动,同时意想“大步跑向空中”,取得了优异的成绩,由此也引起了跳高、三级跳远起跳技术的明显改进。2.2、挑战传统,勇于实践许多人有一个习惯就是顺应传统观念。它会禁锢人们的观念,甚至导致创造性思维的成果得不到认可。克服传统观念的不良影响,勇于实践才能将创造性思维转发为创造力,创造出新生事物。例如在60年代前[3],跳水界普遍认为首先接触水的面积越小,水花也越小。我国著名跳水运动员杜度有一次由于左手腕受伤,跳水时只好用右手腕抓住左手腕以减轻疼痛,结果发现入水时水花反而小了。于是他开始对传统的入水技术理论产生了怀疑,并有意识的采用翻手腕的入水动作———后来被称为“翻掌压水花”的入水技术。由此,杜度成为当时唯一掌握此项技术的运动员,独树一帜,并取得了优异的成绩。3、结束语创造性思维是思维的一种智力品质,在体育科研中不但必要而且重要。现代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快速更新,为发展体育运动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同时也要求体育科研工作者必须善于进行创造性思维,才能研究出具有创造性的成果,更好的完成发展我国体育事业的一系列新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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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翘首以盼的2010南非世界杯来了,而我必须要从近乎于死水的潭底浮出了,以证明在世界杯期间我是存在的,是还可以来记叙范文网[***]那个广袤无垠的南非大陆,记叙那个全民橄榄球的足球世界杯。这是一个冬季的世界杯,是一个南半球的世界杯。但对于黝黑的非洲皮肤来说。这是一个契机,是一个历史的契机,它可以写成颠覆、写成传奇,或者写成失望。但不管如何,世界杯来了。我们所需要是绿茵场上智慧的博弈,是力量和技巧的角逐。是精彩和精湛的技艺。在一切未开始之前,我只能在一个破旧的窗子后面,在一个伪球迷的审视中,去等待那丝让我陡然惊起的目光。自2002年在惊艳的罗纳尔迪尼奥之后,世界杯已经整整八年没有上演这样的精彩绝伦了。而这八年里,我所喜爱的小罗,却经历了波澜的变化,在功力和狭隘的邓加面前,在世界杯上让我们见到小罗的愿望已经越来范文网[***]越渺茫,渺茫的只剩下绝望了。在一个赛季里打出两双的人,竟然无缘世界杯,是何种原因众说纷纭,却终是无人知晓。贝克汉姆,这个以商业化著称的球员,我曾经无数次的排斥。但是在职业生涯的暮年,我却突然被他感动,被他职业球员楷模般的精神,被他为足球而不惜一切,回到三狮军团的拼搏而感动。苍天同样的无情,铁腕治军的卡佩罗已经给他预留了一席,但他在与切沃比赛中左脚跟腱断裂,彻底击碎了他的世界杯之梦。在世界杯上他留给我们的只有98年黯然神伤的红牌罚下和传奇般的贝氏弧线。同样命运多舛的还有巴拉克,这个曾被誉为马特乌斯接班人的球员。在离开拜仁慕尼黑之后,似乎就没有太快乐的时候,也远离了自己的巅峰。作为德国队的队长,巴拉克右脚脚踝受伤无缘世界杯。对于德国队的影响无疑是巨大的,尤其是心理上的影响。阿德里亚诺、罗纳尔多、帕托、托蒂、劳尔、范尼、里克尔梅、萨内蒂、坎比亚索、本泽马、皮耶罗、欧文等等。还有太多的球员,还有太多的不确定的因素,影响着世界杯,影响着各支球队的状况。尽管,竞技体育有他特殊性,尽管像皮耶罗、劳尔、范尼、罗纳尔多、里克尔梅都因年龄和竞技状态等问题最终离开了世界杯,球队的新陈代新让球迷不得不课件下载[***]感慨时间的无情荏苒。但是作为新生代的帕托和本泽马也无缘世界杯,让他们失去了在更大舞台上证明自己的机会,则让人们感到太多的遗憾。但在南非之前,竟然有这么多遗憾和失望。在遗憾和失望之余并不能阻止我们对约翰内斯堡的向往和期盼高考结束之日——世界杯的节目之时,32支从世界各地飞来的足球雄鹰,在德国集结,为他们的猎物,也就是他们心中的天使——大力神杯(世界杯)展开厮杀。每个心中都有一个自己的天使,而对于足球员来说,世界杯就一定是他们心中的那个最美丽最可爱的天使,这位天使可能比他们的lover还更lovely啊!罗纳尔多剔去02年的阿福头,换上外星人的光头;重新入选国家队的齐达内减去98那强劲的地中海;贝克汉姆依旧留着那头金色迷人的秀发……除此之外,本届世界杯的颜色也繁多了起来——橙色的回归,非洲黑色风暴的“肆虐”,捷克自从解体后的重新返回世界杯的大家庭,黄绿军团澳大利亚的突起……在这色彩斑斓下,06世界杯打响了。每个球员,每个教练乃至每个球迷都为他们心中的天使而努力拼搏,精心指挥,奋力呐喊。因为4年一度的世界杯对他们来讲太长时间的等待,渴求。他们必须在只一个月将4年内所积蓄的能量一次的爆发,毫无保留的爆发!!!瞧,特立尼达多巴哥(千里达)的门将海斯勒普(HISLOP)左飞右扑、上接下挡、前冲后托,一时胸口挡出,一时有用双脚挡出……使得瑞典的三大超级前锋易卜、拉尔森、永贝里一次一次的近顶远射都无功而反。正是门将海斯勒普(HISLOP)的神勇发挥使特立尼达多巴哥(千里达)这支新军赢得了他们首次世界杯之旅的第一分,他们也许无法举起大力神杯,但拿到这一分对于他们来说就像是捧起大力神杯那样兴奋,这一分或许就是他们心中的天使——终场哨声吹响时,他们高兴地互相拥抱,欢跳,他们的球迷振臂高呼……再看,蓝衣性感的亚平宁半岛的意大利,拥有一套世界级的豪华防守体系——身价最为昂贵的门将布冯(当然拉,“价”副其实)加上两大铁卫卡纳瓦罗、内斯塔和能够助攻助手的赞布罗塔、中场铁汉加图索的勇猛的抢截使得意大利的防守更加的铜墙铁壁。相信意大利能够凭借这套令人望而生畏的恐怖防线直杀入争夺大力神杯的柏林球场。最后看看,南美雄狮阿根廷的水银泻地的进攻——由拥有古典主义色彩的中场魔术师胡安·罗曼·里克尔梅领函的进攻大军把塞黑杀到惨绝人寰。里科尔梅一次又一次手术刀式的精准的传球一次又一次的刺到塞黑的心脏地带,阿根廷的前锋赫尔南·克雷斯波、沙维尔·萨维奥拉、昂内尔·梅西、卡洛斯·特维兹和中场的马克西·罗德里格斯、埃斯蒂班·坎比亚索如鱼得水,用他们之间娴熟而又精妙的配合在塞黑的门前不断制造入球。阿根廷的流畅的进攻将会带他们……是的,每个球队心中的天使或许不尽相同的,但那个天使都是纯真,可爱的。相信他们的心中的天使都会在德意志的大地上空飞舞,舞动出他们精湛的球技,舞动出他们的积极的拼抢,舞动出他们的奋战的毅力!!那天,我体会到了为足球伤心的感觉。英格兰,再一次倒在了点球大战的门下。5球2中,他们的心理素质真的有那么差?其实,这场比赛可以让英格兰昂首挺胸的回家。10打11的局面下,他们丝毫没有示弱;在鲁尼红牌出局的情况下,全队变的更有战斗力。然而,杰拉德几次漂亮的传中没有为英格兰带来进球。罚点球之时,兰帕德第一个出场,当时就有一种不好的预感。这个永远把握不住机会的笨蛋,让英格兰失去了良好的开局。尽管葡萄牙也有两球打在门柱上,但英格兰还是没有逃过被淘汰的命运。于是,他们的德国之旅就这样让人惋惜的结束了。世界杯,残酷是它最大的魅力。

泉,水之源也,根,木之本也,脚踏实地,飞翔之双翼也。——题记生活中有些人飞得太高太突然,湘江女儿银屏亮相一夜成超女,房地产暴涨一夜促成万千富豪,韩寒一语惊人风靡全国,更别说一夜涌向浪尖口的博客。于是有人慨叹,生活的自我并不是缺才,而是缺少发现自己的伯乐;理想的路上并非没有捷径,而是缺少机遇。大有“前不见古人,后不见来者”的弃世悲风。更有甚者,以投机钻营为荣,以脚踏实地为耻。我们真的不需要脚踏实地就能振翅飞翔吗?一个国家没有了脚踏实地地必然在国际竞争中举步维艰。中国发展为什么受制于一个个“瓶颈。”我们的企业营利不多,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只看到眼前,看不到长远,只追求一时的泡沫经济,却不想脚踏实地搞创新。据美国华尔街有关人员称,以前沃尔玛从中国的进价从十几美元降到七美元,而该产品的成本却有五美元,为什么?纷拥而上将自己作为别人廉价加工厂。如果中国企业能够脚踏实地搞科技创新,从而发展龙头企业,中国一定会飞得更高,否则有可能折翼落地。如果没有李时珍几十年如一日的采集整理,怎么会有《本草纲目》的诞生;如果没有曹雪芹十载披阅,增删数次的呕心沥血,又如何有鸿篇巨制《红楼梦》的问世;如果没有洪战辉十数年对不是自己亲生妹妹的照顾又何来感动神州赤子热泪盈眶;如果没有606次的研究,梅毒早已夺去数万人的性命。个人的飞翔,同样需要脚踏实地。脚踏实地不是事必躬亲,因为居里夫人对她父亲说过她没有时间擦椅子;脚踏实地不是好高骛远,孙楠曾经干过一千多个工种,数十年后才将他那甜美的歌声带给我们;脚踏实地不是一蹴而就,刘备一生转战,屡败屡战最终才开创蜀汉。如果李宇春不是对音乐的执著追求,和毫不松懈的苦练,那么大陆歌坛上将少了一片灿烂的星空;如果不是《搜神新记》这一数百万字的著作,他也不会成为新浪三大博客;如果韩寒不是饱尝教育制度冷暖,他也不会写出尖酸的文字。脚踏实地吧,它会磨砺你的双翼,任你遨翔。

脚踏实地吧,它会磨砺你的双翼,任你遨翔

磨练孩子的意志 别人都夸孙平聪明活泼、兴趣广泛,孙平父亲听了很高兴,孙平也高兴。小学时,孙平学习也挺好,反正一共才语文数学两科,临考试一努力,准能考个前七八名。自从上了初中,孙平聪明的头脑就显得没多少优势了,初一第一学期,还进过前15名。后来越来越差,到了初二上学期,排到30名以后。现初二快结束了,孩子在班级中考了个56名。各科老师都承认,孙平的脑子很聪明,可成绩就是上不去。家长问我这是什么原因,问还有没有办法追上去。 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孙平学习不好的原因,显然不是智力有问题,而是非智力因素有问题。非智力因素中,我觉得对孙平来说还是意志比较薄弱。 正如家长说的,英语他起先还能听明白,就是背的时候感到太苦,原谅了自己,账越欠越多。 数学,初一时也都懂,但不愿做练习题,让他做,他怕累,还说什么现在报上在宣传“快乐教育”呢! 其实,咱们国家许多中学生成绩差,主要不是差在智力上,而是差在毅力上。以英语为例,初一教材,有的智力很一般的学生成绩非常好,单词也写得漂亮,为什么?他肯花苦功夫去学,去记。有的特聪明的男孩子,猜谜啦,游戏啦,演唱啦,口技啦都十分出色,但英语学得一塌糊涂。究其原因,非不能也,是不为也。总觉得背英语单词太苦,太累,总躲着,拖着,结果“不为,则易者亦难矣”。 还有没有办法追上去呢?那就得从磨练孙平的意志入手了。如果孩子本人和家长以及学校老师的看法一致,愿意下苦功磨练意志,并且持之以恒地落实到行动上,那还是能取得出人意料的成绩的。 怎样磨练孩子的意志呢? 第一,家长和孩子必须认识到,古往今来凡对人类有贡献的人,凡做出了突出成就的人都是有毅力的人。至于阿斗之流靠着好的机遇,捞到一个皇帝的座位,那也只是出名而已,谈不上对社会有什么贡献。没有顽强的意志,而做出大贡献的人是极少极少的,所有大科学家、思想家、艺术家、文学家之所以取得非凡的成就,都是在顽强意志的支配下,拼搏奋斗的结果。 第二,认识到意志可以弥补智力乃至身体上的缺陷。达尔文,爱迪生,爱因斯坦,小时候都曾被认为是智力不好的儿童,但他们有远远超过别的儿童的意志力,做事持之以恒,钻研某一问题通宵达旦,进入学习状态时,不管多苦都不觉得苦。美国盲聋女作家海伦·凯勒,自幼双目失明,两耳失聪,面对着的是黑暗而又寂静的世界。但她凭着顽强的毅力学习,奋斗,学会了写作,成为美国历史上最受人尊敬的作家之一。印度前教育部长塔哈·侯赛因四岁双目失明,但他凭着顽强的毅力学习盲文,成为印度历史上第一个获得法国博士学位的人。我国山东聊城张海迪自幼高位截瘫,凭着顽强的毅力自学,出版了包括长篇小说在内的多部著作和译著,还获得了硕士学位。目前她又雄心勃勃地继续攻读博士学位。看一看残疾人运动会上那些顽强拼搏的人,我们不能不惊叹意志力量的神奇与伟大。 第三,家长和孩子务必不要相信那些片面的宣传:中学时候就该过得轻松、快乐、潇洒,少吃苦,多玩乐。这种宣传如果不是别有用心的话,至少是片面的。谁信了,谁就、吃亏。 第四,磨练意志,最要紧的是引导孩子吃必要的苦。所谓必要的苦,是吃苦之后有利于孩子增长知识,开阔视野,增强体力。比如,背英语单词,做数理化基础训练题比较苦,但这是必要的。做偏怪异的题,一个生字被罚写50遍,也苦,这就是不必要的苦。我一直觉得,一个人不吃足够的苦,他的人格中就总缺少必要的因素而显得软弱。我20多年来反复向一届又一届学生强调,人要全面发展,成为对人民有用的人,就必须学会吃苦。俄国作家屠格涅夫说:“你想成为幸福的人吗?那你首先要学会吃苦。”(《屠格涅夫散文诗集》) 第五,训练顽强的意志要树立远大的志向。孩子如果终日和不学无术的人比,觉得那些游手好闲,吃喝玩乐,把父母的权势财产当作靠山活着的人,不仅不可耻,而且还挺值得效法,那就谈不上磨练意志。要磨练意志必须让孩子树立做一个真正的人的志向,做一个不仅自食其力,还能为父母、为别人做出贡献的人。志向远大的人才会藐视眼前的苦难。“30年前,一位美国少年立下150多项志向,包括跨越大沙漠,征服8000米以上高峰,漂流亚马孙河,登中国长城,登月球等许多在常人看来能完成其中一二项已属不易的志向,30年来,他竟完成了一大半。如果没有少年时候的立志,那是不可想象的。” 第六,制订学习、锻炼、生活的计划。意志薄弱的人一般缺少计划性,每天得过且过,遇到什么事做什么事,有时遇到了也不做,想法绕过去。意志坚强的人都习惯于给自己制订计划,如每年做哪些事、每个月的具体目标、每一天的作息时间表等等。 第七,说了算,订了干,一不做,二不休,力求养成习惯。订了计划,贵在执行,贵在坚持。“无志之人常立志,有志之人立长志。”为了防止常立志,开头的计划要留有余地,不要过高。力求从小事做起,不停地做诸如每天3个单词,每天跑步1000米,每天预习15分钟数学等小事,每天做,不停地做,日久天长,习惯在其中,意志也在其中磨练出来了。 第八,坚持体育锻炼。体育锻炼在很大程度上又是意志品质的锻炼。据说,马拉松赛跑,前半段路程靠体力,后半段路程主要靠毅力。比较简单易行,且明显有助于磨练意志的办法便是长跑。我从1979年起,便每天领着学生用一节课的时间长跑5公里,然后再做点别的体育活动。我自己感觉从中受益无穷,绝不仅是身体跑得健康了,更要紧的是跑的过程中我和学生都磨练了意志。还有一种更简单易行的锻炼方法,在家里就可以进行,即在床上做仰卧起坐、俯卧撑。坚持的时间长了,也会磨练出顽强的意志。 现在磨练孩子的意志还来得及,即使不为了孩子升学,仅仅为了他将来谋职业,过生活,要干得出色,也是非有顽强的意志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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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学生应当具备的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公民理解、尊重、执行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重要保证,公民的遵纪守法行为不会自然产生,而是在一定法制观念,法律意识的指导下实现的,具备了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就会做到不仅不犯法,而且能积极维护法律的尊严。大学生树立法律意识,是现代化法制建设的要求,也是成为一名合格的接班人的需要。而作为大学生应当具备哪些法律意识呢?首先,应培养学生依法办事的思想观念,不仅要遵纪守法,而且要监督社会主义法律的遵守和执行, 坚决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使社会主义法制得以真正实现。其次,培养宪法和法律具有最高权威的观念。树立法律权威即尊重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任何个人和机关、组织都不具有超越干法律之上的权力,都必须依法办事,坚决反对“权大干法”,“人情大干法”的法律虚无主义观念。使大学生认识到自己在国家生活中所处的地位,无条件地服从和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再次,也即最重要一点,即培养大学生权利义务相一致的观念。法律最主要的精神即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公民要正确对待权利义务关系,既要依法行使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也要履行法律赋予公民的义务,让大学生形成正确的公民意识,以社会主义法律为武器,捍卫自己的正当权利,在享有个人所拥有的权利时,不忘记尊重和承认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忘履行对国家,对社会,对他人的义务。同时,应杜绝一切不劳而获的错误思想,培养只有付出才有收获的良好观念。另外,应培养大学生法律与自由相统一的观念。我国宪法和法律从各个方面规定了公民的权利义务,人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以内,有着极为广阔的自由活动天地。公民在行使自己权利时要慎重考虑自己的言论、行为的社会效果,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全民的合法权益。大学生应树立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密切联系的自由现,珍惜和维护安定团结的局面。最后,应培养公民在法律面前八人平等的观念。公民在法律面前人入平等,主要指公民不分性别、民族、种族、职业等一律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等地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不管是什么人,只要是犯了法,都要依法受到追究。公民在运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享有特权。平等原则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律的精髓,也是邓小平同志一贯强调的法制原则,所以要教育大学生树立公民在法律面前八八平等的观念。 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一)进行普法教育 要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必须采取多种途径和灵活多样的方法。1998年教育部关于“两棵”课程设置意见中提出,“法基”课通过让大学生学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理论观点和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基本的法律基础,理解宪法和法律的基本精神、基本规定,理解和实践十五大报告中提出的“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提高对法的重要性的认识,从而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根据这一规定,在实际大学教育中则要坚持高校的普法教育。现今高校课程中也几乎都没有法律基础课,但在开展普法教育及开设法基课程时,应注导在教学中注意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现今虽多数高校均已开设法律课程,但由于是公共课,课时少,学生多不加以重视,许多学生只求在期考中成绩合格,这与当初教育部关于设置此课程的初衷相违背。作为一名法学教师,笔者从“教“这方面谈谈在对学生进行普法教育的几点建议。第一,教学内容选择:如前所述,法基课属大学课程中的公共课,课时少因此在教学中,法学内容的选择尤为重要。应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与需要,有针对性地突出重点,在‘少而精”方面作文章,应讲授与学生有一定联系的部门法,如民法、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等,由干与学生密切相关,因此也容易提高学生兴趣,增强普法效果,从而也使学生通过普法教育了解法律,值得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第二点即要对教学方法进行改革。以往的普法教育,法学教师多采用讲.授这一单一的教学方法,使学生上课提不起精神,更不用说去努力学习法,以法保护自己。因此,加强对教学方法的改进也是真正提高普法效果的有效途径之一。因此在教学中因采用多种方式方法,比如课堂讨论,多进行案例分析,结合录像等多媒体教学,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才能使普法达到我们所要达到的效果。 (二)多组织学生进行与法律有关的活动 只是通过开设法基课程,进行普法教育,不足以使学生真正提高法律意识。普法教育毕竟过于抽象,要真正唤醒学生的法律意识,应采取一些更具体,更行之有效的办法,针对大学生年龄及性格特点,把法律意识的培养同组织活动相结合、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这里,笔者谈几个这方面的建议。1、组织学生开展“模拟法庭”活动。学生通过自己模拟法官、律师、检察官、被告等角色,能更加深刻地把我国一些诉讼法程序掌握,也通过模拟对犯罪分子的审判,对旁听的学生起到震慑作用,提高他们守法的警惕性,从而自觉守法。2.组织一些有关法学方面的知识智力竞赛,如前所述,我们的法学课程由于课时少,在教学;中,我们只能采用“少而精”的方法,在部门法选择上,磨刀能控与崇全有密切共连的几门部门法,但中国法学精深,我们要全方位了解我国法律,从而更全面提高我们的法律意识。则可通过开展以“某法”为主题展开知识智力竞赛,学生通过这一活动,能主动去学习合同法内容,提高学法兴趣,何乐而不为。第三,可组织学生去法院旁听。大学生在大学期间,很多是课一堂——宿舍——食堂三点一线,大学生涯极为枯燥,通过组织学生去校外分听法庭审理,能开拓视野,也能深入社会,了解社会的某方面,从而使学生能更深切地体会到用法律保护自己的重要性。另外,对于现今社会上的一些著名案例,诸如“胡长青受贿案”、“远华特大走私案”等一些重大复杂案例,可组织学生看录像,或请有关办案人员或著名法学专家来校开讲座,既能让学生了解时事,也能更深切体会法律的权威,树立“法大于权”的论点,从另一层面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最后,要彻底培养学生法律意识,转变大学生某些错误观念,也要重视提高大学生的文化思想道德水平,特别要同培养学生正确的价值观结合起来,一个人树立了正确的价值观,道德观就为其法律意识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主观要件。(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要培养大学生法律素质,并把法律素质作为现代人素质的主要方面。大学生是未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骨干力量,不学法,不懂法,没有相应的法律知识.就不适应时代需要。因此,我们应努力提高法学教学质量,真正培养出一批具有全面法律意识的大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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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和法律的关系一直是法学家们经久不衰的话题,在每个历史阶段都有着举足轻重的现实意义。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道德和法律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论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摘要:法律和道德是支配社会发展的两股力量,二者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在我国历史进程中,法律和道德交相辉映,在经济政治的基础上左右着历史的走向。现实中法律和道德的冲突激烈,这促使我们以古看今,从古代法律道德关系的处理中寻求解决现实问题的途径。

关键词:法律 道德 法治

人类法律发展史告诉我们,从法律的产生到法治的实现是一个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交互演进的过程。道德法律化强调人类的道德理念铸化为法律,即善法之形成过程;法律道德化强调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道德。然而,不管法律这张天网如何恢恢,总有漏网之鱼;不管法律调整的范围多么广阔,总有鞭长莫及之处。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凡是法律不及之处,皆是道德用武之地,法律不可能完全取代道德。显然,中国古代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思想为我们今天采用德法并治之治国模式提供了一种可行性的历史考证。

一、 道德与法律关系的法理探析

(一)法律和道德的概念及其特征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行为规则体系,它是通过规定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确认、维护和发展有利于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社会关系和会秩序。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荣誉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它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人们的信念力量来保证其完成。道德主要是从个人和社会整体的利益关系上来反映和调整社会的经济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的。

虽然历史上各个国家的法律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但我们还是可以透过错综复杂的各式法律形式看清楚法律的特征,一般而言法律的特征大致包括:1.法律是一种概括、普遍、严谨的行为规范;2.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3.法律是国家确认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4.法律是以国家强制为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同样,道德上的差异也并不妨碍它们具有如下一致的特征:1.道德规范是一种非制度化的规范;2.道德规范没有也不使用强制性手段;3.道德规范是一种内化的规范。由于二者对人类社会的发展一直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有必要对他们进行法理上的探析。

(二)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1、法与道德产生的条件不同。法律是掌握政权的阶级运用国家权力,由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的,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带有自觉性的特点;道德是人们在共同的物质生产和生活中逐渐自发养成的,一般无须专门机构和人员来颁布制定。

2、法律与道德的规范内容不尽相同。法律规范的内容主要是权利与义务,而且这种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道德对人们的要求比法律要高,它要追究人们的行为的动机是否善良,强调对他人、对社会集体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并不一定要求社会或者他人对其承担等量的义务。

3、法律与道德的表现形式不同。法律主要表现为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而道德则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和社会舆论之中。

4、法与道德的调整范围不同。法律所调整的是关系着根本的、重要的利益并且需要用国家权力干预、保证的社会关系;道德调整的范围要比法律的调整范围广泛得多。

5、法律与道德实施的方式和手段不同。法律的实施要求依靠国家的强制力保证;而道德的实施主要凭借社会舆论和教育的力量,依靠人们的觉悟,依靠社会团体,还要依靠行为人的内心自我强制。

(三)法与道德的联系

对法与道德的联系问题,主要有两派观点:实证主义法学认为法是国家的主权者的命令,是一个“封闭的逻辑体系”,法与道德之间、“实然的法”与“应然的法”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自然法学认为,只有体现道德的法律才是具有法律品质的法律。

中国不同于其他国家,有自己的特殊国情,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也有特定含义和理解。结合中国国情,法律与道德的联系分述如下:

1、一国范围内的法律与统治阶级的道德都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的体现。我们知道,道德是有阶级性的,而法律也是有阶级性的,二者都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要求,不同之处不过是其外在表现形式的差异。

2、法律与统治阶级的道德相互渗透。忠孝节义是中国历代封建王朝维护其阶级统治的道德规范,在其立法中体现为“十恶”不赦的大罪。在司法实践中,甚至是将儒家思想的教义作为办案的根据,《春秋决狱》一书就是其中的典型。

3、道德的状况制约立法的发展。如在汉朝之前,道德中的“三纲五常”等并没有上升为国家的法律规定和立法原则,而只有在社会的现实情况决定需要这样的道德。

4、道德有助于弥补法律调整的真空。法律即使规定的再详细,也总会又顾不到的地方,如秦朝的法律体系繁琐,条目繁冗,“或盗采人桑叶,臧(赃)不盈一钱”。

二、中国法律和道德关系的历史探析

按照马克思唯物主义历史观的观点来看,法律并非天生就存在于人类社会之中的,它只是在人类社会的矛盾(主要是阶级矛盾)激烈冲突以致纯粹依靠习惯和道德的力量无法解决时,而采取的强硬措施。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硬实力”,注重的是他律,而道德则是“软实力”,注重的是自律。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类社会的阶级对立现象只是历史现象,终将随着历史进程而被消灭。如果阶级消灭,法律便失去了存在的客观物质基础,其消亡是历史的必然,以此为契机,社会秩序的维持仅依靠道德的力量即可。

(一)古代中国的法律和道德关系的演进

在古代中国,法又被归结为“刑”,“平之如水”,有公平、正义之义。道德至晚是在西周时期被归结为一套完整的“礼”,它无所不在又包罗万象;二者之间的关系也被确定为“德主刑辅”。因此,两者长时期的相互渗透、相互补充,表现出了中国法律发展历程中特殊的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现象。

1. 道德的法律化

道德的法律化,主要侧重于立法过程,指的是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从中国的历史来看,道德法律化发端于西周初期的“周公制礼”,确定礼的基本原则“亲亲”、“尊尊” 并使之趋于法律化,达到“事无礼则不成,国无礼则不宁”。礼与刑在性质上是相通的,在适用上是互补的,违礼即是违法,出礼入刑。

周礼随着西周的灭亡而失去在国家中的统治地位,真正对中国古代法律道德关系奠定理论基石的是汉儒董仲舒的德主刑辅思想,以阴阳五行相辅相成之理,来论证德主刑辅符合天道运行的规律。这是古代中国道德法律化历程的重要环节,其后两千年的封建时代均采取这一原则,其影响不但对中国和东亚地区,在世界范围内也很巨大。

其后唐朝继续并发展了汉魏晋以来的德主刑辅的潮流,并根据统治需要,制定引法入礼的指导思想,最终完成了道德法律化的历史任务,以至“一准乎礼”成为对唐律的主要评价。在这之后的一千余年里,历朝历代的封建统治王朝几乎是原封不动的按照唐朝制定的规则来延续自己的统治和封建制度的实行,直至中国近代的来临之后,才被迫于清朝末年全面修订法律典籍。

2. 法律的道德化

所谓法律的道德化,主要侧重于守法的过程,指的是法律主体把守法内化为一种道德义务,以道德义务对待法律义务。法律道德化的实质是由他力约束转向自我约束,由法律约束转向道德约束。

毫无疑问,在世界历史进入近代之前,中国古代的人民在法律的道德化方面的成就是领先的。仅仅单纯依靠法律来规范社会生活和交往,即使是在文明程度高度发达的今天,也是不可能办到的,更何况是在生产力非常落后的古代中国呢?而将法律道德化,则可以在节省大量人力物力的条件下,将法律的作用面扩展到最大的范围,而且一旦法律作为一种道德力量保存下来,其影响维持的时间长度也是令人不可思议的,如中国就维持了两千年。综合两方面的因素,我们可以看出,法律的道德化不单是道德的法律化的结果,更重要的,它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可以选择的最佳途径。

三、以史为鉴,促进法律道德和谐发展

古人云:“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通过以上对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关系的历史考察及对二者关系的法理分析,针对前面的问题可得到如下几点启示:

(一)、情法冲突

这种情况不可否认是在现实世界中客观的、大量的存在着的,而法治社会(不论是古代秦朝的专制统治前提下的“法制社会”,还是我们今天正在努力建设的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社会)要求人们在处理问题时,首先考虑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官判案时,只能以现行法律为依据,不能靠法官的自由裁量。这样势必导致法律无法适应新出现的情况,而道德等非强制性社会规范则可以其主观性调解新生的行为现象。这就是一元法体制的弊端之所在,即在国家制定法与道德之间缺乏过渡、缓冲机制上,造成了法律的僵硬、无力及冷酷,造成了法律与大众心理、社会风习之间的脱离与隔阂,也造成了道德的无力感和被蔑视,甚至鼓励了对道德的违犯,加速了道德的衰落。但是,如果以情理断案,就违背了法治的原则,也极容易造成将法律法规高置起来,仅凭世俗的习惯来审理案件,这就又回到了古代封建社会的“春秋决狱”、“缘心定罪”的深渊里了。因此,只有在法的体制上作出调整,找到现代文明社会的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平衡点”,我们才能实现情与法的协调、德与法的并治,避免法与情的尴尬。

(二)、法中含情

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规范的制度化实践。像诸如正义、公平、平等、诚实信用、遵守善良风俗等普遍的或个别的法律原则,其本身就是人类道德观念的有力组成部分。也因为有了道德的支持,才使法律原则能够发挥出人性的作用。倘若法律不承认或者否弃这样的道德因素,那么法律或法律制度是存有极大缺陷,它是否有生命力或者在多大程度拥有生命力都是疑问。

良法表明法要包含某种道德价值,故法治的概念本身就体现了法治与道德的深刻关系。失去了道德基础的法为恶法,恶法之治与法治精神是根本背离的。我国古代的儒家伦理法体现了道德与法律的一种结合模式,即把社会普遍承认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纳入国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解决现实社会中的人们道德缺位、法律的尴尬,是否可以吸取儒家伦理法的合理内核,灵活适用法律,把法治中注入道德的血液,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国家。。

(三)、德法并重

法治的理念来自西方,德治则来自中国传统法文化,两者的结合顺应了寻根意识与全球意识相结合、民族性与时代性相结合的潮流。当我们执着于法律的继承与移植、法律的本土化与国际化的探求、迷惘、思索的时候,请让我们把视角拉到社会调控这个高度上来。我们会顿时眼前一亮,耳目一新,发现西方的法治精神对我们进行征服的时候,传统的德治精神正在历史深处遥遥呼唤。应该指出的是,西方的法治,尽管并不排斥道德,但无疑在宣扬法律至上的同时有意无意地忽略了道德,这其中尤以分析法学派的主张最为突出。

奥斯丁主张:“法律反映或符合一定道德要求,尽管事实上往往如此,然而这不是一个必然的真理”。西方社会普遍存在的情感危机与道德沦丧就是明证;传统的德治却是主张德主刑辅,法是德的附庸,贬抑了法的作用,也与时代的发展不相适应。所以,对二者都要加以扬弃和改造,抽取各自的合理内核,进行结构重组,建立全新的德法结合的体制。

从历史上的道德和法律关系演变历程来看,正确处理好德法关系,在二者之间寻找到最佳的平衡点和结合点,正是古代中国繁荣兴旺程度远远高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原因之一,而当下理顺道德和法律的矛盾,从中发掘推动社会进步的因素,则是复兴伟业的助力。

参考文献:

[1]周旺生.法理探索[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版

[2]韩明德,《法理学》(M),郑州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论法律和道德冲突的利益衡量

摘要 法律和道德作为人类社会主要的社会规范,之间的利益冲突一直是社会以及法学界极为重视的问题。本文从法律与道德之间冲突的历史根源谈起,简要分析了正确处理法律与道德冲突的现实意义,并通过现实中的两个真实案例分析,就法律和道德冲突的利益衡量作了简要的论述。

关键词 利益衡量 法律 道德 一、法律与道德冲突的历史根源

(一)历史文化原因

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冲突,归结于中国自古的历史文化,主要的根源在于伦理本位,伦理本位是从春秋战国时期就开始形成的,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到孔子的“仁”和“礼”的影响,将整个社会生活都以伦理,也就是儒家思想下的社会道德为中心,所有的思想和活动都是围绕着伦理来展开,连当时的法律也是不例外的。随着时代发展至今,虽然伦理的思想远远没有古时候那么厚重,但是很多思想还是渗透到几千年的文化当中,依旧在很大程度上规范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一旦制定出的法律规范与这种约定俗成的社会道德出现不契合的现象时,势必就会对案件的审判产生一定的影响,体现出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冲突。

(二)现实社会原因

目前在现实中会出现这样的一种情况,就是往往会在某个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出现“民意”的参与。此类案件一般都是严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民众对其往往给予了极高的关注,这些关注的原因就在于人们的正义感以及对社会道德的维护。而民意表现出最极端的方式就是请愿书,这在现实社会中不是很新鲜的名词,一旦请愿书送至法院,由于社会舆论的压力,法官在审判中无形的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参照民意,但是民意代表的社会道德多少都会跟法律出现不同程度上的分歧,这种分歧就会直接体现出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冲突,而这种冲突反映在具体的案件审理中,会对案件审判产生的影响实际上是不利的。

二、正确处理法律和道德冲突的现实意义

(一)维护法制的需要

法制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要将所有的现行法律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而法制的更好要求,就是实现法律的“良法”要求,“良法”不仅体现在法律的适用方面,同时还体现在跟其他社会规范之间的和谐发展,这里最为重要的,就是要跟社会道德实现良好的相容性。同时,法律体系的建立以及良法的运行都需要其他社会规范的配合协调,只有当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冲突得到很好的解决,法制的权威性以及统一性才能够得到很好的强化和维持,司法实践才能很好的得到民众的支持,而这些都是我国实现法制的客观要求和必要保证。

(二)保持社会稳定的需要

司法是社会矛盾的最终解决手段,争取使诉诸司法的所有案件得到合理解决是其担负的重要任务。这就决定了案件的正确审理对于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性。由于社会道德与民意息息相关,如果对道德冲突案件处理不公,司法这一最终手段失效,当事人则可能依靠自力救济解决问题,不但达不到息讼止争的目的,而且会导致矛盾激化,有的甚至酿成群体事件,危及社会稳定。因此能否正确处理情法冲突对社会稳定至关重要。所以,案件审理的一个重要目标是,不仅要使当事人服从法律、服从判决,更要使案件的处理结果在情理上无可挑剔,这样才能变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三)提高司法效率的需要

效率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之一。案件一审终结,判决生效,这是最为理想的结果。但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法律与道德冲突案件的审理中,这种理想结果却较难实现,原因就在于此类案件的判决难以同时实现双方当事人的诉讼目的。现实中,绝大多数案子出现上诉,20%左右的案子进入再审,常常一个并不复杂的案子一审就是几年、十几年,无形中加大了司法成本,而且影响到司法公正等基本价值。正确处理法律和道德冲突,则有助于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使判决及早生效,从而大大缩短诉讼时间,节约人力、物力、财力等司法资源,达到提高司法效率的目的。

三、法律与道德冲突的现实案例分析

(一)维护自身权利中的故意伤害

2005年1月,湖南省某市的士司机黄某遭到劫匪姜某等抢劫,姜某等歹徒下车逃窜时,黄某驾车追击,的士撞倒姜某,姜某伤重身亡。劫匪方把黄某告上法院,某市某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黄某不服,上诉至某市中级法院,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个的案件的审判结果存在很大的问题,不但违背了刑法的主旨,同时也与社会道德相违背。首先,从法律层面上讲,法院判决黄某故意伤害的原因,主要就是认定黄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法院认为姜某在抢劫以后的逃窜,不法行为已经结束,因此黄某再开车将其撞伤,已经不属于对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故将人撞伤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而属于故意伤害。

这种解释是很牵强的,在抢劫中的不法侵害往往是最难以断定的,因为对于抢劫的认定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实施暴力,另一个是对财产的不法侵害,这就意味着我们在对抢劫的正当防卫中,不能单单认为就在犯罪嫌疑人对当事人进行暴力的时候就属于不法侵害,姜某在逃跑的过程中,仍然对黄某的财产处于不法侵害的状态中,因此抢劫行为仍在继续,所以黄某的行为仍然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而从社会道德的意义上来说,很明显,当人们看到此类的案件审判结果就会认为,这是对抢劫行为的一种纵容。目前抢劫行为在现实社会中日渐猖獗,已经严重影响到人们的财产安全,而当人们对自身财产进行维护的同时,又在案件审判上给予沉重的打击,这势必会带来不利的舆论压力。虽然黄某造成姜某死亡的结果过于严重,但是黄某毕竟没有杀人的故意,仅仅是为了追回自己的财产,因为这种行为而被判处故意伤害而受到如此重的刑罚,对民众的心理会造成一定程度的伤害。

往往在此类案件中,涉及到盗窃、抢劫之类的案件,都或多或少会出现在法律和道德上存在一定的冲突,就如笔者所举的上述案件,我们对于正当防卫之类的法律规定上,尤其是防卫过当和防卫不当的认定上,有很多是社会道德所无法判定的,人们在道德中所理解的对个人正当利益的维护,很可能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就变成了防卫不当或者是防卫过当。因此笔者认为,让社会道德加以改变不是短期内可以实现的事情,所以还是应该在法律规定上,在对正当防卫的相关规定上加以细化和规范化,尽可能的实现与社会道德之间的契合。

(二)无因管理下的民事赔偿

妇女胡某和陈某是邻居,2002年2月的一天,胡某因临时急事,请求陈某替她暂时照看三岁男孩,陈某是个热心肠的人,满口答应。可是,在陈某抽空炒菜的时候,淘气的男孩不幸摔倒,被玩具戳伤右眼,后无法治愈,造成残疾。胡某最后把陈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10万多元,法院依据民事无因管理的有关司法解释,判定陈某负主要责任,赔偿胡某6万多元。

这个案件如果单从法律规定上来讲没有任何的问题,这是一个很典型的无因管理方面的问题,无论陈某是出于什么样的心理考虑,当答应为他人照看孩子的同时,就必然出现法律上的无因管理,无因管理不以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为前提,只是在管理的过程中,会出现相应的管理义务,一旦在管理在出现疏漏,也会对其不利后果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所以在本案中,由于陈某的一时疏忽,没有尽到合格的管理义务,从而使小孩落下残疾,因此依照无因管理的相关规定,必然会要求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但是从社会道德方面而言,这就存在很大的问题了,在法律上陈某本身并没有照看孩子的义务,仅仅是因为自己的热心,初衷是助人为乐,帮忙去照看孩子,而且发生这样的结果并不是陈某所愿意看到的。然而,陈某热心的去帮助别人,结果却因此而必须要承担六万元的巨额赔偿,这让一般的民众是完全无法理解的。这样的审判结果不仅会严重的伤害到人们做好事的积极性,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社会风气。

因此笔者认为,在此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由于是民事审判,本身就存在一定的自由性,所以可以在参照法律条文进行审判的同时,也应该充分的考虑对社会正义感的维护,从正义的角度上去看待此类案件,尽可能的去对助人为乐的人多一点的权利维护,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法律的正义性,带来良好的社会风气。

参考文献:

[1]杨仁寿.法学方法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孙笑侠.中国传统法官的实质性思维.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5(4).

[3]梁慧星.裁判的方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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