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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改革论文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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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改革论文开题报告

会计学术论文提供一些参考主题,以供参考。 一,会计(包括会计理论,财务会计,成本会计,资产评估)金融衍生品的 1.工具及2粉饰行为的财务报表和预防 3.在会计欺诈的预防和治疗_ 4.思维会计诚信问题上的会计职业道德 6.在会计国际化与民族化 7.在稳健原则对中国上市公司的适用性和 5.讨论它的实际应用 8.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使用 9.相关性和会计信息的协调可靠性破产 11.研究的公允价值计量 10.一些财务问题财务会计 12.在提高财务报告 13.在业务分部信息披露 14.中国证券市场研究 15会计信息披露。研究会计信息公司治理的质量 16.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上市公司 17.报表有关企业合并的会计问题探讨 - 18.中国的中小企业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初步 19 。现金流量分析 20.外币报表折算方法的研究报告 21.讨论合并 22值表的应用在中国勘探论上市公司23中期报告 24.面临的挑战和改革对策目前的财务报告模式面临 25.研究表外融资的会计问题 26.限制和改革现行的财务报表上的资产减值会计 27.讨论28.收益管理 29.研究公司债务重组 30.网络会计问题的探讨 31.绿色会计 32.环境会计问题 33.责任会计现代企业制度 34 。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 - 人力资源会计问题 35.人力资源知识经济 36.若干问题的研究模式综合收益的条件下,占 37.在企业资产重组的会计问题38.作业成本法在我国企业应用 39.研究战略成本管理的制定和应用 41.跨国公司转让定价问题的讨论 42.研究企业集团的 40.内部结算价成本会计在企业中的应用和发展 44. 46.会计监督 45.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会计问题 43.责任评估高科技企业的价值<对于企业 50.“企业会计制度”创新 51.中国加入WTO的新会计制度BR> 47.企业资产重组评估 48.思考整体评估问题 49.影响面对占 52. XX国际比较标准的挑战(例如:比较中美无形资产准则)的新旧债务重组准则 53.比较与企业的影响54.研究无形资产会计问题 55.萨宾纳斯 - 奥克斯利法案的影响占中国 56.回顾与反思资产的概念57.规范研究和实证会计研究的比较分析会计 58和选择会计政策的 BR> 59.若干虚拟企业的财务会计问题讨论 60.无形资产会计知识经济讨论 61实证会计理论与在我们两方使用 二中,金融管理(含财务管理,管理会计)1,MBO的讨论 2. MBO的影响在财务和信息披露 3.在LBO 4.财务风险分析与防范 5.预防投资组合理论和金融风险 6.代理理论和财务控制 7.金融市场和企业融资 8.在市场经济企业的融资渠道 9.西方企业融资结构的条件 BR> 10.在我们的融资租赁 11.企业绩效评价指标 12.企业资本结构的优化上市公司的 13.质量获利 14.有关债务管理问题的研究 15.股利政策 16.影响下 19.选择现代企业财务在知识经济中的财务分析并购的 17.独立董事独立性的 18.企业财务管理目标在中小企业融资问题 20.中小企业财务管理问题及对策 21.探讨 - 22中国民营企业的融资模式 - 上市公司并购 23.研究债务问题 24。战略研究财务公司介绍,25财务公司经营策略探讨 - 26.资本管理的思考 27.创业的资本运作和管理 28.风险投资 29.研究的运行机制金融问题资产的企业重组 30.研究管理会计问题资产重组中的财务决策 31.企业兼并 32.融资并购选择 33.战略与支付(机构)投资者与公司治理 34.研究股票期权问题 35.结构和公司治理 36.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 37.国际税务规划研究融资 38.税务规划跨国企业 39.税收筹划与企业财务管理 40 XXX税(如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41.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 42 WTO中国的税务会计与展望 43后中国加入WTO的挑战面临的财务管理 44.管理会计在我国企业应用的问题及对策 等话题的影响,请参考以下网址: = w.xg.dllyjj

你好,同学,你的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探讨方面开题报告老师让你往哪个方向写?开题报告有什么要求呢开题报告是需要多少字呢你可以告诉我具体的排版格式要求,希望可以帮到你,祝开题报告选题通过顺利。 1、研究背景研究背景即提出问题,阐述研究该课题的原因。研究背景包括理论背景和现实需要。还要综述国内外关于同类课题研究的现状:①人家在研究什么、研究到什么程度?②找出你想研究而别人还没有做的问题。③他人已做过,你认为做得不够(或有缺陷),提出完善的想法或措施。④别人已做过,你重做实验来验证。2、目的意义目的意义是指通过该课题研究将解决什么问题(或得到什么结论),而这一问题的解决(或结论的得出)有什么意义。有时将研究背景和目的意义合二为一。3、成员分工成员分工应是指课题组成员在研究过程中所担负的具体职责,要人人有事干、个个担责任。组长负责协调、组织。4、实施计划实施计划是课题方案的核心部分,它主要包括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和时间安排等。研究内容是指可操作的东西,一般包括几个层次:⑴研究方向。⑵子课题(数目和标题)。⑶与研究方案有关的内容,即要通过什么、达到什么等等。研究方法要写明是文献研究还是实验、调查研究?若是调查研究是普调还是抽查?如果是实验研究,要注明有无对照实验和重复实验。实施计划要详细写出每个阶段的时间安排、地点、任务和目标、由谁负责。若外出调查,要列出调查者、调查对象、调查内容、交通工具、调查工具等。如果是实验研究,要写出实验内容、实验地点、器材。实施计划越具体,则越容易操作。5、可行性论证可行性论证是指课题研究所需的条件,即研究所需的信息资料、实验器材、研究经费、学生的知识水平和技能及教师的指导能力。另外,还应提出该课题目前已做了哪些工作,还存在哪些困难和问题,在哪些方面需要得到学校和老师帮助等等。6、预期成果及其表现形式预期成果一般是论文或调查(实验)报告等形式。成果表达方式是通过文字、图片、实物和多媒体等形式来表现。

论文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探讨,开题报告中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写法:在撰写之前,要先把从网络上和图书馆收集和阅读过的与所写毕业论文选题有关的专著和论文中的主要观点归类整理,找出课题的研究开始、发展和现在研究的主要方向,并从中选择最具有代表性的作者。1. 在写毕业论文时,简写课题的研究开始、发展和现在研究的主要方向, 最重要的是对一些现行的研究主要观点进行概要阐述,并指明具有代表 性的作者和其发表观点的年份。2. 再者简单撰写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研究的不足之处,可分技术不足和研究不足。即还有哪方面没有涉及,是否有研究空白;或者研究不深入; 还有哪些理论或技术问题没有解决;或者在研究方法上还有什么缺陷等等。

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国内外研究状况其实很好写。。 你的毕业论文会有20个以上国内外的参考文献。。你写的论文题目是《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探讨》。 国内研究的现状就是你要详细介绍你的20个国内参考文献的主要思想以及作者所用的一些方法,现在该论文对你所研究课题研究到哪一个程度了。。每个文献你都介绍一下,就行了。。。 国外的研究状况一样也是这么写。。。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至于具体论文怎么写,在网上参考一下吧,然后结合自己的专业知识去写。。。。开题报告的严格程度不如论文,不必要花很多时间,可以把时间用在毕业论文正文上。。。。手打。。。。如有帮助,请采纳!!!如有不懂,可以继续问。。我也是去年写的论文。。优秀通过。。。祝你好运。。

个人所得税改革论文题目

个人所得税,是税收以不同的征税物件为分类标准划分出的一个税种。它对自然人的所得课税。个人所得税法,是指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范文一: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的选择

[摘要]文章以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的未来改革方向作为核心研究问题,通过对比以个人和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各自具有的优缺点,寻找符合我国当前国情的个税纳税单位。在查阅大量文献资料及对国内外已有先进经验和成熟税制研究分析的基础上,文章认为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夫妻薪酬所得单独计税的合并申报制度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改革的最佳选择。

[关键词]税制改革;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

1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的选择与比较:个人与家庭

1.1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单位

随着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的不断演变与发展以及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目前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单位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个人、家庭及可供纳税人选择的纳税单位。

1.1.1以个人为纳税单位

以个人为纳税单位,就是把单独的个体作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仅就纳税人本身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税法允许扣除专案后的所得进行纳税申报。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只允许以个人为课税单位。此外,国际上采用这种制度的还有日本、丹麦、芬兰、纽西兰和加拿大等国家。其中,日本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发展较为成熟,在税制设计和税收征管方面有着较为丰富的经验。日本以个人为课税单位的综合所得税制并不是一种完全意义上的综合,它同时以分类征收为补充,即对纳税人取得的大部分收入进行综合课征,对特殊专案实行分类课征。在费用扣除方面设计了成本扣除和生计扣除,不仅充分考虑了取得各项收入耗费的直接成本,同时也考虑到了不同家庭的生活负担差异。综合为主、分类为辅的课税原则和完善的税前扣除机制不仅提高了税收征管效率、降低了征纳成本,同时也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和量能负担原则。

1.1.2以家庭为纳税单位

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就是将家庭所有成员取得的全部收入作为应税收入,减除税法允许扣除专案后的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申报纳税。目前,国际上坚持以家庭为课税单位的有法国、菲律宾等国家。以法国为例,法国个人所得税法明确规定纳税人必须以家庭为单位进行联合申报纳税。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法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引入了家庭系数制,即给家庭中每个成员设定一个合理的系数值,一般成年人的系数为1,孩子的系数为0.5,然后用家庭所有成员的收入总额除以家庭系数得到应税收入。例如,在法国一对夫妇和1个孩子的三口之家月收入总额为45000元,该家庭中夫妇的家庭系数都为1,孩子的家庭系数为0.5,故该三口之家的家庭系数为2.5。因此,可计算出该家庭本月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额为1800045000÷2.5=18000元。由此可以看出,纳税人的婚姻状态和所抚养的子女数直接影响着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高低。家庭人口数越多则家庭系数越大,在家庭总收入相同的情况下计算出来的应税收入越小,应纳税额也越少,这充分体现了税收的量能负担原则。

1.1.3可供选择的纳税单位

可供纳税人选择的纳税单位,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规定范围内可以自主选择一种纳税单位进行申报纳税,每种纳税单位都设计了与之相适应的税率。这种制度的优点是,在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时,纳税人可根据自身的生活婚姻状态选择一种最优的纳税单位。目前,美国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的就是这种申报制度。在美国,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可从户主申报、已婚联合申报、已婚单独申报、丧偶申报和单身申报这五种型别中选择一种与自身家庭状态相适应的课税单位。例如,同样是已婚夫妻,他们既可以选择分别独自申报纳税,也可以选择合并收入后进行联合申报纳税。这种可供选择纳税单位的申报制度给纳税人提供了充分的筹划空间,从而激发纳税人的自主纳税意识。当然,多种课税单位的税制设计使得美国税制变得愈加复杂,大大提高了税收征管成本和纳税人的遵从成本。从本质上来看,美国实行的可供选择的课税单位是以个人为课税单位和以家庭为课税单位的综合,而且这种税制设计过于复杂,征管成本较高,我国尚且没有实施这种税收征管模式的环境和条件,因此下文主要研究以个人为课税单位和以家庭为课税单位这两种税收制度。

1.2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优缺点

1.2.1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优点

1符合婚姻中性原则。

婚姻中性原则是指个人所得税课税单位的选择不会对人们对待婚姻的态度产生影响,即课税单位的确定不能给婚姻状态不同的纳税人带来额外的税负。以个人为课税单位意味着每个人都只对自己取得的收入单独进行申报纳税,即配偶中一方取得收入的高低并不会影响到另一方的应纳税额。这种税收制度充分体现了个人主义原则,具有良好的婚姻中性。

2征管简便,便于税源监控。

以个人为课税单位只涉及独立个体的经济行为,即在税收征管时,对家庭某一成员课税不用考虑其他家庭成员的收入情况,便宜征纳双方。同时,税务机关在进行税源监控时,更容易获取个人的收入资讯,从而便于对纳税人取得的各项所得进行源泉扣缴,防止税源流失。

1.2.2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缺点

1未考虑家庭成员收入构成差异,造成横向不公平。

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税收征管模式虽然具有简便、透明的特点,但没有考虑到纳税人家庭成员收入构成差异,从而造成个税征收的横向不公平。下文将以工资薪金为例,用例项说明当家庭总收入相同,而家庭成员收入构成不同时,各个家庭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有什么不同。从上表可直观看出,在采用以个人为课税单位的税收征管模式下,当家庭总收入相同时,夫妻双方收入差距越大家庭税负越重;相反,夫妻收入差距越小,家庭税负越轻。这是因为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累进税率,收入悬殊的家庭收入较高那方面临的边际税率较高,税收负担较重。因此,这种征收管理办法可能会导致纳税人为了逃避税款而改变自身的经济行为,违背了税收中性原则。

2无差别的宽免扣除制度,未考虑纳税人家庭负担的差异。

我国现行采用的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分类所得税制未考虑到纳税人家庭负担的差异情况,很难体现纳税人的整体负担水平。一个家庭的纳税能力除了与家庭收入总额直接相关外,还间接受到家庭构成因素的影响。如,家庭成员的劳动能力、家庭成员的身体状态、赡养人口的数量、生活支出情况等因素。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分类扣除,分类适用税率的方式征收税款,并未设定对特殊专案的扣除与豁免,因此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尤其是对过高收入的调节、缩小贫富差距的效果得不到很好发挥,有时甚至起著“逆调节”的作用。例如,甲乙两人均为普通工薪阶层,每月收入都为7000元,甲单身,几乎没有家庭责任;而乙为五口之家的一家之主,上有父母需要奉养,下有子女需要养育。在这种情况下,乙的生活负担明显比甲重得多,因此两人的纳税能力必然也是不同的。但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甲乙两人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相同的,均为7000-3500×10%-105=245元。以小见大,我国现行以个人为课税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制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不公平现象。

3夫妻双方通过转移收入逃避税收。

前文所述已经阐明在实行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税收征管模式下,当家庭总收入相同时,夫妻双方收入差距越大家庭税负越重。这样一来,收入悬殊家庭的夫妻双方就会想方设法对应纳税所得进行转移和分散,拉近夫妻双方的收入差距,以寻求较低的边际税率,从而达到少缴纳税款的目的。而我国现行的个人单独纳税制度刚好给这类家庭提供了可乘之机。

1.3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优缺点

1.3.1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优点

1富有横向公平。

家庭是一个基础的经济单元,家庭经济负担严重制约著纳税人的负税能力。采用家庭联合纳税的税收征管模式能够充分考虑到各个家庭的经济负担差异,公平地衡量纳税人的负税能力。此外,只要一个家庭的收入总额不变,不管收入在夫妻之间怎样进行分配,整个家庭的税收负担就保持不变。这不仅充分考虑了家庭成员的收入构成和家庭负担差异,还可以避免家庭成员之间通过资产或收入的分割转移进行避税,从而防止税源流失。

2符合税收经济效率原则。

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是指 *** 征税应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机制的有效执行。当个人所得税采用家庭联合纳税的税收征管模式时,为了达到家庭经济效率的最大化,夫妻双方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对家庭最有利的一种工作组合方式:夫妻双方同时外出工作或一方工作一方留家照料。由此可以看出,家庭联合纳税相对于个人纳税能更好地使一个家庭的福利实现最大化,并且能达到劳动力资源的有效配置。

1.3.2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缺点

1不符合婚姻中性原则。

前文已经说明,当夫妻双方收入差距较大时,家庭联合纳税有利于减轻税负;当夫妻收入差距较小时,家庭联合纳税反而会加重税负。这样一来,个人所得税课税单位的选择会给不同婚姻状态的纳税人带来额外税负,从而影响纳税人对待婚姻的态度,不符合婚姻中性原则。

2流动人口过多造成按家庭课税成本太高。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程序的不断加快及城市交通的不断发展,外出务工的农村劳动力和选择异地工作的都市白领越来越多,这使得我国劳动力、人口和家庭的流动性越来越大。据统计,目前我国流动人口超过两亿人,这改变了我国传统的家庭结构型别,使得社会上产生了空巢老人、留守儿童、夫妻分离等许多跨越空间地理位置的新型家庭型别。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难以掌握异地家庭每个成员的经济状况,不能及时获取异地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资讯,不便于税务机关对整个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综合统计。倘若采用家庭联合纳税的税收征管模式,会使税务人员的工作负担加重,同时也将大大增加税收征管成本。

3难以掌握异地同一家庭成员的收入情况。

怎样对异地同一家庭人员的收入状况资讯进行收集整理,一直是个人所得税课税单位由个人向家庭变革的最大技术问题。我国目前存在大量的“人户分离”、“异地收入”现象,在采用家庭联合纳税的税收征管模式下,怎样获取异地同一家庭成员的收入资讯并对其进行合并课税,成为了最难跨越的技术障碍。此外,税务机关目前尚未与银行、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建立起资讯互通渠道,难以掌握纳税人真实的家庭财产记录,特别是股息、利息、红利等游离于监控之外的收入,造成监督上的疏漏和税源的大量流失。

4现行分类税制难以确定费用扣除总额。

以家庭为单位进行课税就意味着将家庭所有成员的收入汇总在一起,然后扣除整个家庭必要的生计费用总额后对其统一课税。然而,我国目前实行的分类所得税制度是将纳税人的所有应纳税所得,按其各自的性质和特点划分为不同型别,每一类的扣除标准都不尽相同。可以看出,在分类征收模式下,难以综合考虑整个家庭的费用扣除总额。并且,随着现代化程序的加快和社会的不断变迁,我国的家庭结构也在不断随之变化,逐渐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实行家庭联合纳税就意味着要对不同结构的家庭加以分类,并制定出全新的与之相适应的费用扣除标准,这无疑是一项艰钜的任务。

2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改革的建议

一方面,我国当前实行的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税收征管模式具有诸多弊端,在新一轮的税制改革背景下迫切需要改革;另一方面,最近备受青睐的家庭联合纳税申报制度虽然富有横向公平,且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现行个税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但因其不具有婚姻中性,且会在一定程度上对纳税人的经济行为造成“扭曲”,因此单纯的以家庭为纳税单位也不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的最优选择。综上所述,实行夫妻薪酬所得单独计税的合并申报制度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未来改革的主要方向。

2.1采取夫妻薪酬所得单独计税的合并申报制度

以家庭为课税单位意味着夫妻之间的收入要合并纳税,夫妻收入合并纳税后的总体税负相对於夫妻双方独自纳税的税负水平或升或降,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们对待婚姻的态度。为了使家庭联合纳税符合婚姻中性原则,我国台湾地区实行了夫妻薪酬所得单独纳税的合并申报制度,即夫妻的薪酬所得可单独计算征税,其他所得仍需汇总计算征税。台湾所得税法第十五条合并申报第三项规定,“不论夫妻采用何种财产制度,其所得均应依法合并申报。”在合并申报制度实施初期,所得税法要求夫妻的全部所得都应进行联合申报纳税,然而在税收实践中逐渐发现联合申报会产生较高的累进税率,从而使夫妻合并纳税后的税负水平发生变化,进而影响婚姻中性。因此台湾当局对所得税法进行修改,决定采用夫妻薪酬所得单独纳税的合并申报制度。夫妻薪酬所得单独纳税的合并申报制度既具有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合并课税的优点,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配偶间薪酬的累进税负,尽量降低对婚姻的干预程度。

2.2建立完善的综合资讯平台,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交流

我国目前还缺乏一个能将纳税人家庭相关资讯有效地综合起来的资讯平台,也缺乏与金融机构、银行等有关部门的合作交流及资讯共享。据证实,为了给家庭联合纳税征管模式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援,全国地方税务系统个人资讯联网工作已于2012年在我国 *** 部门的大力推进下全面启动。此外,自1994年开始,历经金税一期、金税二期和金税三期工程建设,我国金税工程已取得巨大成就。金税三期工程建设的总体目标是“一个平台、两级处理、三个覆盖、四类系统”,最终将建成一个实现资讯互享、覆盖范围广泛的现代化税收管理资讯化系统。这种现代化的税收管理系统通过建立一个统一的网路平台,将税务部门及其他相关 *** 部门的资讯实现互通,从而促进 *** 各部门间的资讯交流和共同协作。在这种资讯共享的管理环境下,税务部门能全面掌握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及时了解纳税人家庭情况的变动,从而有利于税制设计,加强税源监控,简化税收征管工作。

2.3简化家庭的概念,引入家庭系数制

家庭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在税收征管时如何明确界定家庭的范围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例如,家庭联合纳税中的“家庭”究竟是指一对夫妇和子女的两代之家还是多对夫妇和子女的几世同堂大家庭。家庭范围的界定不清晰使得按家庭课征个人所得税变得愈加难以操作和复杂化。根据《中国家庭发展报告2014》,我国目前一共大概有4.3亿户家庭,家庭规模平均为3.02人。对比往年资料可知,我国家庭规模日趋小型化,家庭规模日益小型化为我们选择家庭作为纳税单位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在这种趋势下,税务机关可选择核心家庭作为根本课税单位,即不是以共同生活而是以婚姻关系作为家庭的划分标准。这样,税务部门在制定税率时就以核心家庭为根本出发点,对于一个两对夫妇的三代之家或人口更多的家庭可采取拆分方式。在简化家庭概念的同时,我国还可引入法国的家庭系数制,即对家庭每个成员设定一个合理的系数值,然后用家庭系数去除家庭联合申报纳税的那部分收入得到应税收入。

2.4建立混合计税模式

混合所得税制又称分类综合所得税制,顾名思义,是指对纳税人的一部分收入分类分项课税,其余部分收入加总合计课税。混合所得税制兼具了分类与综合两种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优点,未来会受到更多国家的推崇与采用。我国目前实行的分类所得税模式具有便宜征纳双方的优点,但同时也存在很多弊端,主要体现在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方面。分类分项扣除使得应税类别越多的纳税人被允许的费用扣除总额越多,从而难以准确反映纳税人的实际综合负税能力,不符合量能负担原则。而综合所得税制虽然最能反映纳税人的整体负税能力,但其管理成本高、难度大。因此,结合当前国情,我国可借鉴日本个人所得税的先进制度与经验,对纳税人的大部分所得采用综合征收,对特殊专案所得实行单独计税,如资本利得。在费用扣除方面,对取得的各项收入进行必要的成本扣除及根据家庭负担状况进行生计扣除。这种税前扣除机制不仅充分考虑到了纳税人取得各项应税收入耗费的必要成本,同时还考虑到了不同家庭生活负担的差异,符合税收的量能负担原则和公平税负原则。

3结论

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夫妻薪酬所得单独计税的合并申报制度不仅具有家庭联合纳税的优点,同时也具有良好的婚姻中性。从理论上而言符合我国当前实际国情;从情感上而言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从操作上来看,不可否认目前尚存在着难以跨越的技术障碍,但我们不能以此为借口,一再推托。当前国情下,我国尚不具备实行夫妻薪酬所得单独计税的合并申报制度的必要技术条件,但这不能成为我们止步不前的理由。个税改革的最终目标是使其更好地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的政策效果,即达到“有钱人多纳税,穷人少纳税”的目的,同时又不影响婚姻中性,而夫妻薪酬所得单独计税的合并申报制度恰好能满足这一设想。因此,我们应主动创造条件,顺应民意,使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夫妻薪酬所得单独计税的合并申报制度早日落实,成为民众福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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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个人所得税制现存问题与对策探讨

个人所得税的收取人群包括本国民众、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目前的财政收入中占有较大的比重,在经过多次调整之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所采取的征收模式为分类制。

1个人所得税制模式以及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1个人所得税模式

造成的原因:一部分是由于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尚且存在较为明显的缺陷,另一部分原因则是由于贫富差距逐渐扩大而引起的民众心理失衡。

1.2现有税制对费用扣除的规定不科学

目前我国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制度是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对于居民所得税的免征额也是完全统一的,这样的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居民缴纳费用的公平公正性,但是却并没有实际考虑到纳税居民的个人实际情况以及不同地区之间消费水平的差异。没有考虑纳税人的家庭情况及实际负担能力如赡养老人、养育子女、房贷等诸多方面的因素。

1.3现有税制实现分类制征收模式不够合理

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对于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收入难以区分,可能造成收入相同而纳税不同的现象发生。例如王某是企业的设计人员每月工资、薪金所得8000元,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8000-3500×10%-105=345元。而李某个人从事设计工资,每月劳务报酬所得8000元,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8000*1-20%]×20%=1280元。两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相差935元。同样的一个月劳动所得,却由于我国费用扣除制度对工资、薪金收入和劳务报酬收入课征办法不同使李某多缴935元的税款。

1.4现有税制无法充分贯彻立法原则

我国个人所得税所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是要缓解收入差距,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近几年来,我国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现行税制已经无法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反而造成了综合收入多税负轻,而经济来源平均较低但是收入相对集中的人税负重的现象。此外,现行税制还在一定程度上为税收管理带来了困难。

1.5纳税制度存在不公平现象

纳税不公平主要体现在纳税主体之间,按照现有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可以分为按月计征和按年计征,按年计征的主要纳税物件有个体工商户、企业事业单位、特定的某些行业和薪资来源,这样的征税制度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某些特定行业或者个体经营者与普通企业员工的纳税差异,其次,税务部门虽然对应缴纳税资的企业专案有着统一规定,但是在税收的实际操作中却存在着很大差别。

2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对策

2.1改革课税模式

将综合税制与分类税制进行融合,将两者进行统一应用,实现对不同性质税款的合理收取。在当前的经济转型阶段,个人所得税制度会不断随着经济发展进行调整,应用综合税与分类税的混合制度进行管理,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杜绝偷税漏税、税收不合理现象的发生。实现税收管理水平与税收环境的和谐统一。

2.2合理制定费用扣除标准

扣除标准不能仅仅根据薪资水平与资金性质进行评价。众所周知,我国地广人多,因此不同地区的发展水平与不同家庭的生活负担都各不相同。除去统一规定的免征额,对于其他减免政策需要进行严谨系统的分析。

2.3将个人所得税由分类制向综合制改进

首先就需要采用不同税率对纳税人的分项所得的征收分类税进行预先扣除,当纳税年度结束后,再由纳税人对全年各项综合所得税进行合并申报,同时通过多退少补的方式对年度内已纳税金额进行清缴汇算。

2.4加强公民纳税意识

完善税收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加以推广,强化税法宣传,让每个公民懂法、知法,增强公民自觉依法纳税的意识。

2.5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首先可以借助先进的现代电子科学技术,通过与银行合作建立完善的资讯管理系统,实现全国范围内的资源共享,避免由于资讯错误而造成税收管理的负面影响。资讯管理系统需要对个人的收入来源、收入数量进行详细的监控与核查,此外,还要对个人持有的不动产与流动资金进行定期登记核实,以实现对纳税人的财产监管。

个人所得税毕业论文提纲

大学生活又即将即将结束,大家都知道毕业前要通过毕业论文,毕业论文是一种比较重要的检验大学学习成果的形式,如何把毕业论文做到重点突出呢?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个人所得税毕业论文提纲,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题目: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研究

摘要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动态及述评

第三节 研究的主要内容

第四节 研究的思路与方法

第五节 研究的创新及不足

第二章 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的理论分析

第一节 人性理论假说

一、人性理性维度的界定

二、人性理性维度视角下人性假设的发展

三、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的人性假设:税收行为的有限理性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定位分析

一、个人所得税功能定位的变迁与发展

二、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定位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的.外部影响因素分析

一、外在约束条件的一般分析

二、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现实约束条件分析

第四节 本章小结

第三章 国外个人所得改革趋势及实践

第一节 国外个人所得税改革趋势

一、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税制改革的大背景

二、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主要趋势

三、简要评析

第二节 国外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典型实践

一、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简介

二、单一所得税的兴起和实践

三、二元税制在北欧国家的推行

第三节 国外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原因分析

一、经济全球化使各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出现趋同趋势

二、单一税为什么被一些国家采纳而被一些国家抛弃

三、北欧国家为什么采用二元所得税方案

第四节 国外个人所得税改革对中国的启示

一、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应考虑国际和国内两方面因素

二、单一税改革方案的启示

三、二元所得税改革的启示

第五节 本章小结

第四章 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整体性分析

第一节 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问题的简要分析

一、改革措施的单一性不利于个人所得税的成长与发展

二、分类课税模式的制度设计不利于调节收入分配

三、具体税制要素的改革未能随经济社会发展进行调整

四、现行征管制度制约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转换

第二节 税制结构优化视角下的个人所得税改革

一、个人所得税与税制结构变化

二、对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启示

第三节 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指导思想

二、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原则

第四节 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取向

一、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中几个“矛盾式”命题

二、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取向

第五节 本章小结

第五章 中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混合型模式的选择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理论框架及解释

一、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分析

二、本文的解释:课税模式的偏离

第二节 中国个人所得税的演进及剖析

一、中国个人所得税课税制度的演进

二、中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剖析

第三节 中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具体方案的选择

一、中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之争

二、综合与分类混合型课税模式设计的不同方案

三、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课税模式改革的合理取向

第四节 本章小结

第六章 综合与分类课税模式税制要素设计

第一节 纳税人

一、现行制度的有关规定

二、明确几个概念

三、本文的界定

第二节 征税范围

一、“个人应税所得”的理论界定

二、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存在的问题

三、征收范围:本文的界定

第三节 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

一、费用扣除的理论界定

二、中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课税模式下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

第四节 税率

一、税率设计的理论分析

二、综合与分类课税模式下税率的设计

第五节 本章小结

第七章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课税模式管理

第一节 申报单位的确定

一、申报单位的选择:理论与实践视角

二、本文观点:以个人为申报单位

第二节 课税方式的选择

一、源泉扣缴的制度设计

二、自行申报的制度设计

第三节 征纳流程设计

一、征纳流程设计的原则

二、征纳流程设计的前提:个人所得税的管理权

三、征纳流程的具体设计

第四节 本章小结

第八章 综合与分类课税模式配套制度和措施

第一节 建立个人所得税征管信息平台

一、以地方税务局为中心的平台

二、以国家税务局为中心的平台

第二节 建立有效的收入监控制度

一、建立全新的纳税人编码制度

二、完善储蓄存款实名制制度

三、创新个人现金管理制度

四、分层次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度

第三节 构建税收协助部门信息共享机制

一、现行税收征管实践中的“税收协助”剖析

二、税收协助制度的作用

三、完善税收协助,形成协调的涉税部门信息共享机制

第四节 建立个人所得税稽核制度

一、建立个人所得税稽核程序

二、制定科学合理的稽核方式

三、提高稽核绩效的保障:增强个人所得税法律的威慑作用

第五节 建立个人所得税援助机制

一、行政援助机制

二、人性化援助制度:免税

第六节 本章小结

参考文献

企业所得税筹划分析论文开题报告

可以从环境保护方面入手,这方面比较热点,而且材料很多。企业进行合理的环境保护投资,就会获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这样既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作为一个社会主体,企业也能作出应有的社会责任。

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研究报告论文

内容提要:进行税收筹划是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尤其对企业所得税进行税收筹划意义更为重大。本文从对企业组织形式、所得税税率、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资本结构决策、费用列支方法、销售收入、固定资产折旧、存货计价方法等8个方面进行所得税税收筹划入手,提出企业所得税的8项具体税收筹划办法。关键词:纳税义务人;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税收筹划是纳税义务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从多种纳税方案中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前选择和规划,利用税法给予的对自己有利的可能选择与优惠政策,选出合适的税收方法,从而使本身税负得以延缓或减轻的一种行为。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的主体税种,税收筹划的关键是降低应税收入,尽可能地扩大准予扣除项目的金额,从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最终达到降低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因此,对企业来说,它具有很大的税收筹划空间,本文拟就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作一探讨。一、对企业组织形式的税收筹划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根据规定,不同的组织形式,对是否构成纳税人,有着不同的结果。公司在设立下属公司时,选择设立子公司还是分公司对企业所得税负会产生影响。由于子...内容提要:进行税收筹划是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尤其对企业所得税进行税收筹划意义更为重大。本文从对企业组织形式、所得税税率、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资本结构决策、费用列支方法、销售收入、固定资产折旧、存货计价方法等8个方面进行所得税税收筹划入手,提出企业所得税的8项具体税收筹划办法。关键词:纳税义务人;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税收筹划是纳税义务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从多种纳税方案中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前选择和规划,利用税法给予的对自己有利的可能选择与优惠政策,选出合适的税收方法,从而使本身税负得以延缓或减轻的一种行为。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的主体税种,税收筹划的关键是降低应税收入,尽可能地扩大准予扣除项目的金额,从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最终达到降低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因此,对企业来说,它具有很大的税收筹划空间,本文拟就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作一探讨。一、对企业组织形式的税收筹划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根据规定,不同的组织形式,对是否构成纳税人,有着不同的结果。公司在设立下属公司时,选择设立子公司还是分公司对企业所得税负会产生影响。由于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如果盈利,其利润不能并入母公司利润,应当作为独立的纳税义务人单独交纳企业所得税。当子公司所在地税率较低时,子公司可以少纳企业所得税,使公司整体税负较低。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只能将其利润并入母公司交纳企业所得税,无论其所在地税负高低,均不能增减公司的整体税负。再者作为公司,其营业利润要交纳企业所得税,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而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投资者还要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又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而合伙企业则不作为公司对待,不构成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只课征各个合伙人分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例如,纳税人甲、乙、丙经营一家商店,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00元。该商店如果按合伙企业课征个人所得税(假定甲、乙、丙分配比例相同),应纳税额为(100000×35%-6750)×3=84750(元)。如按公司课征所得税,税率33%,应纳税额300000×33%=99000(元),税后利润201000元全部作为股息分配,甲、乙、丙还要交纳一道个人所得税(67000×35%-6750)×3=50100(元),共纳税99000+50100=149100(元)。很明显两者税负不一致。因此,甲、乙、丙做出了不组织公司,而办合伙企业的决策。因此,在设立企业时,要考虑好各种组织形式的利弊,做好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才能决定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还是设立合伙企业,是设立子公司还是设立分公司。二、对企业所得税税率的税收筹划企业所得税税率有三档: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税率为18%;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税率为27%;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的企业,税率为33%.因此,仅从税率因素考虑,在进行该税种的税收筹划时,就存在着税收筹划的空间。例如,假定某企业12月30日测算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100元,则若该企业不进行税收筹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100100×33%=33033元。如果该企业进行了税收筹划,12月31日,支付税务咨询费100元,则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00100-100=100000元,则应纳税额=100000×27%=27000元,通过比较我们发现,通过税收筹划,支付费用成本仅为100元,却获得节税收益为:33033-27000=6033元,显然,对企业所得税税率进行税收筹划的空间是相当大的。三、对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税收筹划税收优惠是税制设计的基本要素,国家为了实现税收调节功能,一般在税种设计时,都设有税收优惠条款,企业如果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条款,就可享受节税效益,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许多都是以扣除项目或可抵减应税所得制定的,准确掌握这些政策,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本身就是税收筹划的过程。例如,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这是自实施新税制以来国家制定的对企业所得税纳税影响很大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当及时抓住这一机遇,进行必要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促进产品的更新换代,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但选择税收优惠作为税收筹划突破口时,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纳税人不得曲解税收优惠条款,滥用税收优惠,以欺手段取税收优惠;二是纳税人应充分了解税收优惠条款,并按规定程序进行申请,避免因程序不当而失去应有权益。四、对企业资本结构决策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税收筹划企业筹资决策的一个基本依据就是资金成本,不同渠道来源的资金获得成本各不相同。如股票的筹资成本为发放的股息和红利,债券和银行借款的筹资成本为利息。税法规定:股息支付不得作为费用列支,只能在交纳所得税后的收益中分配;而利息支付则可作为费用列支,在计算应税所得中允许扣除。因此,企业在筹资时,要充分考虑利息的抵税作用和财务杠杆的作用,选择最佳的资本结构。例如某企业通过债券筹资,债券票面利率为12%,企业所得税率33%,则企业实际负担的税后利率为8.04%[12%×(1-33%)],借入资金的利息费用可以起到节税作用,而企业普通股筹资所支付的利息和红利都必须由税后利润承担,实际成本等于其支付额。五、对企业费用列支方法的税收筹划.费用的列支时间、数额直接影响每期的应纳税所得,所以进行费用列支应注意以下几点:1.已发生的费用及时核销入账。如已发生的坏账、呆账应及时列入费用,存货的盘亏及毁损应及时查明原因,属于正常损耗部分及时列入费用。2.对于能够合理预计发生额的费用、损失应采用预提方法计入费用。3.适当缩短以后年度需要分摊列支的费用、损失的摊销期。例如低值易耗品、待摊费用等的摊销应选择最短年限,增大前几年的费用,递延纳税时间。4.对于限额列支的费用,如业务招待费及公益救济性捐赠等,应准确掌握其允许列支的限额,争取在限额以内的部分充分列支。六、对企业销售收入的税收筹划纳税人如果能够推迟应纳税所得的实现,则可以使本期应纳税所得减少,从而推迟或减少所得税的缴纳。对一般企业来说,主要的收入是销售商品的收入,因此推迟销售商品的收入的实现是税收筹划的重点。我国税法规定,直接收款销售以收到货款或取得索取货款的凭证,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作为收入确认时间;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收入确认时间;而订货销售和分期预收货款销售则在交付货物时确认收入实现;委托代销商品销售在受托方寄回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这样企业可以通过销售方式的选择,推迟销售收入的实现,从而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企业要综合运用各种销售方式,使企业既能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又能使收入安全地收回。七、对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收筹划固定资产折旧是缴纳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在收入既定的情况下,折旧额越大,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固定资产的折旧涉及到三个问题:折旧方法的选择、折旧年限的估计和净残值的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主要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加速折旧法(包括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在这三种方法中,加速折旧法可以使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这样,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企业前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就会减少,而后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就会增加,使企业前期少缴纳所得税,后期多缴纳所得税,即企业的一部分所得税缴纳时间后移,由于资金存在时间价值,这样因增加前期折旧额,把税款推迟到后期缴纳,相当于依法从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在折旧方法确定之后,首先应估计折旧年限。税法对于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有一定规定,但是其规定的年限是有一定弹性的。在税率不变的前提下,企业可尽量选择较短的折旧年限,从而使企业前期折旧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其次,还应估计净残值。我国税法规定,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值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值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税务机关备案。因此,在税率不变的前提下,企业在估计净残值时,应尽量估计的低一点,以便企业的折旧总额相对多一些,而各期的折旧额也相对多了,从而使企业在折旧期间少缴纳所得税。八、对企业存货计价方法的税收筹划期末存货的计价的高低,对当期的利润影响很大。存货发出计价方法的不同,会形成不同的期末成本,从而得出不同的企业利润,进而影响所得税的数额。我国税法规定,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主要有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毛利率法和个别计价法等。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如果物价持续上涨,采用后进先出法可以使企业期末存货的成本降低,本期销货成本提高,从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达到减少所得税的目的;反之,如果物价持续下降,采用先进先出法,可以使企业期末存货的成本降低,本期销货成本提高,从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也达到了少缴纳企业所得税(递延性)的目的;而在物价上下波动时,采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可使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较为均衡,避免高估利润,多缴纳所得税,以实现税收筹划的目的。

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意义与要点分析论文

在学习、工作中,大家都跟论文打过交道吧,论文是一种综合性的文体,通过论文可直接看出一个人的综合能力和专业基础。你知道论文怎样写才规范吗?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意义与要点分析论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摘要:本文主要对企业纳税筹划内涵予以分析,后在企业纳税意义等问题的基础上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法予以探究,不断促进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合理实现,提升企业经济效益。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法研究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社会经济环境不断趋于复杂性经济法制体系的不断完善引导着微观经济主体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以专业化的纳税筹划不断实现自身税收成本管理实现企业税后收益增长。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体制的不断完善性建设也引导着我国各企业逐渐开始重视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往重筹划合法及统一性问题建设不断促进我国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升。

一、纳税筹划内涵

目前对于纳税筹划的内涵我国国内各专家学者对其具有不同的研究与不同定义但将其归纳总结后可知纳税筹划主要是指纳税主体在我国国家法律所允许的基础上,以企业为背景对企业组织结构、财务管理等经济业务或行为在税务相关的事项基础上实现合理的统筹与规划从而使企业在企业价值引导的基础上实现企业税务负担的减轻。

纳税统筹其主体是纳税人,在企业税款征收的过程中纳税人与征税人之间具有不相等的权利及义务,对于纳税人而言可就企业发展现状对企业纳税项目及包含的经济内容进行统筹规划〔1〕,而对于征税人而言需在国家相关法律的基础上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权利,防止权利滥用行为出现,同时企业在纳税筹划过程中应注重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在具体行为开展过程中应重视企业财务管理的'合理及统一化捉进企业统筹目标的实现。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意义

(一)纳税人方面。以纳税人基础而言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可使纳税人通过一系列的税收筹划方案在纳税时选择最佳的、纳税资金较少的方案减少纳税人税收从而有效减少纳税人现金、本期现金的资金流出肩利于增加纳税人可流动资金成本,实现纳税人利益的有效增长。

(二)国家税制法规方面。目前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可实现对我国任何企业类型的规范对于企业所得税税率采取一定的方法统一降低并对企业税前扣除标准及扣除方法实现合理化及规范化制定〔周采取适当优惠政策实现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完善性应用。该方法的颁布不断促进了国家各类型企业间的平等为企业合理化发展提供了一定的条件。

而对于企业纳税人而言为了减少一定的企业税收支出,各主体会在现有国家税务征收法律的基础上密切关注税务法律政策的改变若其政策出现一定的改变观日纳税人便会在自身利益最大化原则趋势下采取相关措施及时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影响因素纳入企业发展及规划项目中,引导企业经营活动的有效开展在此方面而言纳税筹划可更好的实现对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在应用过程中凸显其优点及缺点,引导国家相关部门对其缺点予以合理性分析从而促进我国国家税制法律法规的完善建设。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法探究

(一)筹资阶段。

(l)合理选择企业融资结构。企业在筹资阶段的纳税筹划过程中企业资金需求以及筹资成本等均应合理规划企业资金获取渠道以及获取方式的差异性会影响企业成本资金列支方式的选择,因此企业在实现纳税筹划时应注重企业筹资方式及渠道的合理性选择捉进结构最优建设减少企业成本支出。

(2)经营租赁形式选择。经营租赁形式的选择于承租人而言不仅可有效避免设备在长期拥有情况下风险负担的增加,同时还可在经营活动开展中以租金形式减少企业利润减少税负。若承租与出租主体同属相同利益集团租赁形式可使租赁所产生的相关利润以不正常租金形式转移孩企业所活动的税收优惠则更多。

(二)投资阶段。

(l)投资对象。企业投资可分为直接与间接投资两种形式直接投资则主要针对现阶段的税收政策从而选择合理的企业投资项目厚受所得税优惠。而间接投资中股权与债券投资具有差异性国债利息收入情况下企业所得税可实现免征。

(2)长期股权投资核算。

现阶段我国相关企业所得税法律中各政策表明企业投资收益在实际分配利润的情况下才可纳入应纳税所得额中。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可采取成本法以及权益法实现企业选择成本法时鹰业投资收益实现单未获投资前则企业收益账户无法实现对已完成的投资收益获取而权益法则可使企业不用考虑投资收益问题其结果均可在收益账户内呈现因此企业可采取该方法进行企业所得税筹划增加投资企业对于投资目标的管理与控制在固定时间内减少利润分配或不分配利润获取延迟纳税相关优越性。

(三)经营阶段。

(l)固定资产折旧。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在具体施行过程中其方法择取对于企业档期成本、利润以及应纳所得税金额的高低均具有一定的影响。企业在折旧过程中若要实现节税则需采取固定资产折旧、延长、缩短年限等方法予以实现,折旧年限缩短有利于企业成本收回速度的有效提升,前移后期成本费用在税率基本稳定的前提下所得税延缴则可使企业在固定时期内获得固定数额无息货款。

若企业享受一定优惠政策则可在固定资产折旧延迟期限内将后期利润置于优惠期内实现纳税筹划减轻税负。

(2)收入筹划。企业在收入筹划中应针对企业的实际发展情况采取一定的方式进行纳税筹划,纳税主体在推迟应纳税所得时可减少本期应纳税所得从而延迟所得税缴纳时间或减少缴纳金额。

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其经营收入多以产品收入为主体,因此在纳税筹划过程中河采取产品延迟销售措施予以纳税筹划。企业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时间以合同收款所限日期为准而订货及预收货款销售则在商品交付时实现。企业可通过此类方式延迟销售及企业所得税。

(四)产权重组。企业产权重组纳税筹划主要包含分立、合并及清算。企业分立是指在现有企业基础上将企业以解散等形式分为多企业但原企业发展形式不变因此在此形式基础上,企业可以累进税率方法在企业所得税基础上以分立形式将高税率企业分成多个低税率企业减轻企业整体税负除此之外,还可将企业内部技术含量较多的项目实现项目分离并在国家企业优惠政策明显的区域重新设立从而减少企业税负厚受优惠。

企业合并纳税筹划中我国相关政策规定被合并企业可不确认全部资产转让行为利益及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企业合并后被合并企业在合并之前便存在的所得纳税事务在被合并后均需合并企业承担减少税负。

企业若利润高则可合并累计亏损企业转移利润降低税负。

企业负债期间所产生的相关利息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中可将其作为抵减费用以实现当期利润抵减,故而企业可以负债融资方式实现资金并购筹集获取利息提升减税效果。

结束语:综上所述鹰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对于企业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对于现阶段企业而言洛企业应树立企业纳税筹划意识及思维在我国相关法律允许的条件下沐日用我国现行的税率优惠政策针对企业自身发展现状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不断降低税收风险捉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提升。

参考文献:

[1]廖康礼,张永杰。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探讨[J].商业会计,2011,11:26-28.

[2]张敬东。现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策略探微[J].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2:57-58.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税务筹划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认识和运用,也得到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税务筹划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税务筹划在企业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高,通过合理的税务筹划来为企业进行节税避税是税务筹划的主要目的。本文从税务筹划在企业中的应用,优势和风险几个方面来阐述了税务筹划的基本内容。

【关键词】税务筹划;风险;发展阶段

一、税务筹划的基本概念

税务筹划是纳税人根据企业经营涉及地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以遵守税法为前提条件,通过使用法律赋予纳税人的相关权利,根据税法中的“允许”与“不允许”、“应该”与“不应该”以及“非不允许”与“非不应该”等具体法律法规条文内容,按照企业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采取的旨在调整纳税时间、优化纳税机构、减少纳税金额,以有利于自身发展的谋划和对策。

二、企业税务筹划的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要求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必须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企业税务筹划必须密切关注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

(二)成本效益原则

一项成功的税务筹划必然是多种税务筹划方案的优化选择,必须综合考虑。一方面,企业税务筹划必须着眼于企业整体税负的降低;另一方面,企业的税务筹划必须充分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这就要求企业 财务管理 者把不同纳税方案、同一纳税方案中不同时期的税收负担折算成现值来加以比较。

(三)事前筹划原则

事前筹划原则要求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时,必须在国家和企业税收法律关系形成以前,根据国家税收法律的差异性,对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活动进行事前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减少应税行为的发生,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企业不同发展阶段中税务筹划的应用

(一)企业起步阶段的生产经营特点及相应的税务筹划方案

处于起步阶段的企业通常面临很高的经营风险并配以较低的财务风险。企业应采取权益筹资的方式,较少使用或不使用债务筹资,而且此阶段企业的资金多来源于风险投资者。

(二)企业成长阶段的生产经营特点及相应的税务筹划方案

此阶段企业的财务特点已不能再吸引风险投资者的投资,此时企业仍面临着较高的经营风险,因此企业应选择具有相对较低财务风险的筹资方案,所以筹资应以权益融资为主,并辅之以债务融资。

(三)企业成熟阶段生产经营特点及相应的税务筹划方案

处于成熟阶段的企业其经营风险较低,此时的企业具备一定的财务风险承担能力。除了权益筹资以外,企业可以采取高负债的筹资方式。除了债务筹资以外,此阶段的企业还可以利用内部留存收益。

(四)企业衰退阶段生产经营特点及相应的企业的税务筹划方案

企业虽然进入衰退阶段,但其经营风险还是进一步降低了,主要的不确定性仅在于企业何时退出市场或者是否能起死回生。较低经营风险的企业大多伴随着较高的财务风险。

企业管理 层对那些占用资金而又无法实现盈利的部分要果断地采取剥离的 措施 ,以摆脱企业的负担。同时对那些仍有发展潜力,或市场形势大好的产品或部门则应加大投入,认真对待,进一步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四、企业税务筹划存在的风险

(一)法律风险

企业在制定和实施税务筹划方案时,其预期结果具有不确定性,为此企业很可能要承担补缴税款的法律义务和偷逃税的法律责任,这就是企业税务筹划的法律风险。

(二)行政执法风险

企业在制定和实施税务筹划方案时,其预期结果具有不确定性,税务行政执法可能出现偏差,为此企业可能要承担税务筹划失败的风险,这就是企业税务筹划行政执法风险。

(三)经济风险

企业在制定和实施税务筹划方案时,其预期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因此,会使纳税筹划成本无法收回,会因此而承担法律义务,法律责任的现金流出,也会造成无形财产的损失,这就是企业税务筹划经济风险。

五、如何规避企业税务筹划中的风险

(一)加强税收政策学习,树立税务筹划风险意识

首先,企业应加强税收政策的学习,准确把握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其次,企业应密切关注税收法律法规的变动。实际工作中,企业应尽力熟悉税收法规的相关规定,认真掌握自身生产经营的相关信息,并将二者结合起来仔细研究,选择既符合企业利益又遵循税收法规规定的筹划方案。

(二)提高企业税务筹划人员的素质

纳税人的主观判断对税务筹划的成功与否有重要影响。因此,税务筹划人员需要在实际工作中尽量减少主观判断,努力培养对客观事实的分析能力。这就需要税务筹划人员具备税收、财务、会计、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还要具备良好的专业业务素质。同时,税务筹划人员还要注意沟通协作能力和经济预测能力的培养,以便于在税务筹划工作中与各部门人员的交流。

综上所述,企业可以通过合理的税务筹划来为企业节税,但是对于税务筹划中可能会出现的风险也要加以注意并加以规避,使得税务筹划能在企业发展的各个环节中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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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电子制造企业的规模越来越大,而合理的税收筹划,可以使企业的经营能力得到明显提高,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从而促进电子制造企业更好地发展。本文通过对电子制造企业的税务工作的介绍,探讨加强相关税务筹划工作的办法,希望对电子制造企业税务工作的有效展开提供帮助。

一、电子制造企业税务工作概述

(一)电子制造企业税务工作的特征

电子制造企业应用的技术比较高端,制造的产品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特征,所以电子制造企业的在税务工作方面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1.电子制造企业享有税收优惠较多

电子制造企业是知识密集型产业,其工作内容主要对高新技术进行研究和开发,运用高科技技术成果,制造精密的电子产品并进行销售。所以电子制造企业具有较高的自主知识产权和比较领先的高新技术。目前,我国对科研技术的投入不断增加,对于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不断加深,相应地对于电子制造企业也有一定的政策倾斜。这种政策倾斜表现在税务工作上,就是电子制造企业在一定程度上享受到了较多的税收优惠政策。

2.进口产品对企业应税工作有较大影响

电子制造企业重视的是科研和技术活动,产生的产品具有较高的附加价值。目前,由于我国客观条件的限制,一些产品的核心技术主件要从国外进口。这些主件的产品生命周期一般不长,同时也具备一定的风险,对于电子制造企业最终生产的产品非常关键。这些进口主件的完税价格会对电子制造企业产品的纳税税额产生直接的影响。

(二)电子制造企业的增值税和所得税

电子制造企业需要缴纳的税种较多,但可以进行有效税务筹划的税种主要集中在增值税和所得税上。其中,增值税是一种流转税,目前我国对于增值税的计算主要采取抵扣的方式进行计算。另一个税种是所得税,我国采取的所得税税率为25%。企业所得税税额涉及企业纳税成本、费用等许多方面。

二、加强电子制造企业税务筹划的办法

电子制造企业的税务工作整体来说比较复杂,在执行时有标准的操作流程,企业的财务部门要加强对税务工作的认识,采取合理合法的途径开展税务筹划工作,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确保企业的良性发展。

(一)电子制造企业增值税的筹划办法

1.区别电子制造企业增值税纳税人的种类

电子制造企业在对增值税税率进行选择的时候,要注意区别纳税人的类型,目前我国增值税纳税人的类型主要包括三种,分别是基本税率纳税人、低税率纳税人以及小规模纳税人。总体来说,电子制造企业对增值税税率的选择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考量:一是企业选择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可能性,以及相应的好处;二是在购买企业分别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的情况下,销售企业选择什么样的纳税人身份对于企业来说最有益处。

2.电子制造企业产品的税务筹划办法

电子制造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和一般制造企业的产品具有较大的不同,通常电子产品的销售和软件销售是捆绑在一起进行的。同时,一些电子产品售出后还需要良好的后期服务,这些服务通常都是有偿服务,而且利润率比较高。可以说,电子产品本身的销售和后期服务的销售具有极强的关联性,这给电子制造企业在应税税率的选择上提供了较大的可操作性。我们假设电子制造企业的增值税率用A表示,那么A等于营业税率和增值税税率的比值。在实际税务工作中,通过计算得到实际的增值税率B,如果B的数值大于A,那么电子制造企业可以选择其相应产品进行拆分,将其中的一部分改交增值税;如果B小于A,那么电子制造企业全部缴纳增值税对于税务筹划更有帮助。

3.电子制造企业购买设备的税务筹划办法

电子制造企业要对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研读,从而更好地开展税务筹划工作。例如:在税收优惠政策中规定企业如果购买特定行业生产的国产设备可以实行增值税退税。所以,电子制造企业在购买设备的时候要对国内设备的价格、国外设备的价格以及享受的增值税退税金额进行综合考量。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国内的设备价格减去增值税退税金额后比国外进口设备价格低,那么电子制造企业选择国内设备进行采购比较合适。在税收政策中有对来料加工复出口产品的税收优惠,这一点对于我国沿海地区的电子制造企业比较有利。税法规定来料加工复出口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公式为: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数=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材料进口金额×(征税率―退税率)

通过公式可以较为清晰地看出,如果材料进口的金额比较低,那么电子制造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就比较高,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国内采购和国外采购的份额,从而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二)电子制造企业所得税的筹划办法

1.加强电子制造企业的科研工作

我国在鼓励企业自主研发创新方面具有一定的优惠政策,目的是鼓励企业加大科研投入,创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电子制造企业要合理享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地开展自主创新,加大科学研究力度,创造出属于企业自己的品牌,从而在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同时,享受更多的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来说,电子制造企业的科技研发费用指的是企业研究新技术、开发新产品等投入的费用。电子制造企业的科技研发的加计扣除办法根据是否形成了无形资产分为两类,如果没有形成无形资产的,在进行100%扣除之后,还要依照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50%;如果已经形成了无形资产,那么要依照无形资产的150%进行摊销工作。可以看出,如果企业科技研发投入越大,那么企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也就越多。

2.合理选择税务主管机关

目前,我国在税收政策的制定上具有一定的地域性。同样的税种在不同的地区实行征缴的税率不尽相同,这是由于地域条件的客观性决定的。电子制造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地域间的不同税收优惠政策,采取区域分配机制,主动选择应税税率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具体来说,电子制造企业可以将企业总部设置在个人所得税优惠较多的地方,将生产制造部门设置在对于采购生产环节具有优惠政策的地方。通过统筹分配、合理布局,实现电子制造企业的税务筹划。

3.增加 企业运营 规模

根据税法的规定,销售费用和产品生产成本的扣除 方法 不尽相同。销售费用是一种期间费用,按照规定是可以在当期就进行税法上的扣除,而生产成本只能够扣除已经实现销售、确认收入的部分,如果没有实现销售、确认收入,那么就要在以后进行收入确认时再进行扣除工作。所以,电子制造企业可以将计入企业产品生产成本的费用进行合理规划,确认到销售费用中,这样可以在当期就进行税前扣除工作,那么这部分应该缴纳的所得税就会相应地延后,这对于电子制造企业增加资金流动性,具有重要的意义。在企业的实际经营过程中,企业可以通过设立独立销售机构的方法来享受这种所得税优惠政策带来的好处。同时,通过所得税的延后缴纳可以有效地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间接增加电子制造企业的运营成本,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4.选择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工作人员

目前,我国税法中规定了对于特殊人员就业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并且也取消了对于特殊人员的数量的限制。例如:如果企业给特殊人员发放的工资为每月2000元,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5%,那么企业在每一名特殊人员身上就享受到了500元的税收优惠。国家制定这种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目的是充分保护我国特殊人员的基本利益,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而电子制造企业的工作中,一些行政工作,例如门卫人员、保洁人员等对于员工的知识水平要求都比较低,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平衡好自己的人员组织结构,可以在这些岗位招聘一些特殊人员,从而享受到税收优惠。同时,招聘特殊人员对于企业的社会责任的承担、企业形象的良好宣传也具有很大的帮助。

(三)进口组件完税价格的筹划办法

对于电子制造企业来说,进口组件的完税价格对于企业的应缴税费的计算具有很大的影响。我国税法相关条例规定,进口产品的完税价格指的是进口产品的成交价格经过国家海关的审定,以此价格为基础的产品到岸价格。在对税价估定之后,一般按照以下价格进行相关的固定工作: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相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国际市场上相似货物的价格以及其他由海关相关部门制定的价格。电子制造企业引进的产品技术含量都较高,很多都是最新研制出的产品,由于开发时间较短,市场接受程度不高,所以市场上对于这些产品的价格定位比较模糊,不能做到准确的价格定位。同时,这些产品的研发费用较高,所以最开始企业在对产品进行价格制定的时候,一般都会高于市场上已经出现的同类低级别产品。而海关部门对这些产品价格的认定,对于电子制造企业主要部件、原材料的相关关税和所得税的计算具有重要影响。电子制造企业的财务部门要对相关的税法变化引起重视,对海关的价格认定保持高度关注,从而第一时间掌握相关资料,为合理避税提供及时的信息。

三、结束语

电子制造企业由于自身的特点决定了企业的税务工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而良好的税收筹划工作可以加强电子制造企业的精细化管理,强化财务管理制度,有效地降低税务风险,有效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电子制造企业重视税务筹划工作,分析相关的纳税特征,通过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两方面积极展开税务筹划工作,可以为企业的良性发展提供保障。

房产税改革论文开题报告

房地产税费制度是房地产市场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和健全房地产税费制度,对于充分发挥国有土地资源的效益,防止其流失,保障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等都有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正常发展带给我们对现行房地产税费制度的思考。本文通过分析现存制度的弊端和国外相关制度的成功经验,提出完善我国房地产税费制度的一些建议。税收杠杆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有力工具,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如北京,上海房价飞涨,房地产业发展,大到影响市场交易能否顺利进行,国土资源能否得到充分利用,小到影响城市居民能否安居乐业。在这种持续高温的态势下,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以实现资源有效配置成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点。为遏制畸高房价,给过热的房地产市场降温,税收的杠杆调控作用不容忽视。科学的房地产税费改革比其他控制土地、提高利息、加征房地产转让税等控制房产热的措施都要有力有效。因此,完善我国房地产税费制度发挥其对于经济的宏观调控功能已是时之所需,势在必行。一 我国房地产税费制度的现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的房地产税费制度也逐渐确立和完善。我国的房地产税费体系由两大部分组成,一是房地产税收,一是房地产费。(一)房地产税制经过1994年税制改革,我国房地产税收体系在税种的设置、税目、税率的调整、内外税制的统一方面逐渐完善起来,形成了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复合税制体系。按照征税客体性质的不同,可将房地产税收分为四类:流转税(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土地增值税)、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财产税(包括房产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行为税(包括印花税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2003年10月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议中明确提出:“实施城镇化建设税费改,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2005年2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等有关部门就《中国房地产税收政策研究报告》进行研讨。该会议明确了我国从2005年开始就新的税制进行设计,并在合适的城市进行模拟运行。政府目前正积极推进以“明租、正税、清费”为改革方向的房地产新税制的改革。(二)房地产费制。房地产费是指在房地产市场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费用,它是国家机关为房地产方面提供某种服务(管理)或国家授予他方开发利用国家资源而取得的报酬,它也是国家在房地产方面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根据有关规定,现行的房地产费主要有三类:一是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在房地产一级市场向土地使用者收取的土地使用费,主要包括地租,国家对土地的开发成本,征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二是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或其授权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管理房地产业所收取的费用即房地产行政性收费,主要包括登记费,勘丈费,权证费,手续费和房屋租凭登记费及其监证费;三是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或事业单位为社会或个人提供特定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即房地产事业性收费,主要包括拆迁管理费,房屋估价收费等。二 现行房地产税费体系存在的问题通过不同的税种,我国对房地产业的发展进行着多层次的调节,但现行的房地产税种的设置,绝大部分是参照其它行业的税种,没有考虑到房地产业自身的特点,因而这些税种结构已不适应房地产业发展的客观需要。(一)宏观税制的缺陷。首先,房地产交易缺监控,税收征管难度大。一是没有普遍建立起房地产评估制度,房地产交易只能以实际成交价为准,加之法律又没有设置针对明显低于市场公允价的房产交易,政府有权优先收购的规定,这便为炒房提供了条件;二是没有严格的注册登记制度,使税务机关面对纳税人的虚假申报常无从查证。其次,“隐形市场”中逃避税,国有资产流失大。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但未补交出让金、补办出让手续,或集体所有土地未经国家征用即也是未交出让金,而直接进入市场交易,对此两种情形是采取行政处罚措施还是征土地增值税,如果征,如何计算增值额,这些都是法律的空白。第三,出让、转让土地界限不明,税收征免难以确定。一是两类所有权土地纳税主体难以确定。法律规定我国土地所有权分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城市管理法》又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这样实际上集体所有土地正在逐步国有化,使两类土地所有权在现实中难以确定,并使派生的土地出让、转让不易划清,从而影响了纳税主体的确定,具体的征免界线也难以把握;二是性质不明的房地产公司,征免界限难划定。目前许多“房地产公司”挂靠国土部门,又是法人又得履行行政职责,体现政府意愿,致使税务机关很难分清公司业务中哪些属于政策性“代理”,哪些属于“自营”项目,征免界限难确定。(二)微观税制的缺陷。首先,税种分布结构不合理,保有环节相对偏轻。这个环节主要调节政府与房地产占有者之间的收益分配,目前的结构会使土地成为保有者的无息贷款,加之保有阶段的增值几乎都流向保有者,致使更刺激了房地产投机行为;保有阶段的低税负致使流通环节负担过高税负,助长了隐形交易,逃税现象。其次,计税依据不合理,税负不平等。如房地产税从价与从租计征税率差别甚大,导致隐形市场泛滥;现行的契税区分国有与非国有企业纳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都实行内外企业有别制。第三,单个税种征税范围有待扩大。一是现行税制中除耕地占用税外,其它各项税种的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征税主体均不包括集体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这无形中丧失了国家对这部分房地产的管理和调控;二是城镇土地的规定中也排除了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以及由国家财政拔款的单位自用个人所有的非经营性房地产。

随着我国财政、税收体制的完善和会计职能的变革,税务会计与企业财务会计、管理会计之间的分工越来越明确。鉴于我国税法越来越健全、税收管理越来越严格、计算要求越来越细化。本文作者认为,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将企业税务会计从企业财务会计、管理会计中分立出来,不仅有可能,而且很有必要。一、企业税务会计的发展、作用及特征企业税务会计逐渐从企业财务会计、管理会计中分立出来,成为相对独立的会计分支,是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美国开始的。特别是进入80年代以后,企业税务会计被人们当作一门学科加以研究。美国著名会计学家亨德里克森指出:“很多小企业,会计的目的是为了编制所得税申报表,甚至不少企业若不是为了纳税根本不会记账。即使对大公司来说,纳税也是会计师们的一个主要问题。……税法对于提高会计实践水准具有极大影响,并促进一般会计实务的改进及一致性的保持。……通过税法还可以促进会计观念的发展。如促进寻求更好的折旧方法和存货计价方法,澄清了计税收益的实质和所应包括的,范围等等。”可见,企业税务会计对于企业利用税法取得合法利益以及确保不固纳税方面的任何疏漏而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具有重要作用。我国从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税务管理得到加强。增值税凭专用发票抵扣税额方法的实行,使应纳税额的核算逐步走向规范化。对此,各地税务机关试行了在企业财务会计人员中培训办税员,指定取得办税员合格证的会计人员办理纳税事项办法。这一办法,完善了企业涉税事项的会计核算,可以说是建立我国企业税务会计的初步探索。与企业财务会计、管理会计相比较,企业税务会计的特殊性体现在三个万面:(一)企业税务会计要在税法的制约下操作对于企业财务会计核算方法、处理方法等,企业可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并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加以选择。但作为企业税务会计,必须严格按照税法(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运作,受税收规定制约,不能任意选择或更改。例如企业财务会计、管理会计在固定资产的折旧上、可在现行财务制度规定的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限总和法等几种方法中选择,采用其中一种;在存货核算中,企业可在加权平均法、后进先出法、先进先出法等五种方法中选择。但企业税务会计只能依照税收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方式及存货核算方法进行核算,并需报税务机关批准或备案。也就是说,企业的经济行为和财务会计核算涉及到税务问题时,应以税收规定为依据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收规定要求不一致时,应以税收规定为准绳,进行必要的调整。(二)企业税务会计是反映和监督企业履行税收义务的工具企业税务会计作为会计学科的一个分支,对企业以货币表现税务活动的资金运动过程进行系统。全面的反映和监督,具有其相对的独立性和特殊性。因为税收规定的计税依据与企业会计记载反映的依据并不总是一致的,处理方法、计算口径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差异。对此,企业税务会计应有一套自身独立的处理准则,通过税务会计工作所反映出来的情况,保证企业的税务活动按照税收规定进行,使应纳税金及时、足额地解缴,防止偷、逃、、欠税问题发生,保证企业认真、完整、正确地履行纳税义务,避免因不熟悉税收规定、未尽纳税义务而受处罚所导致的损失。(三)企业税务会计具有税收筹划的作用企业税务会计不仅仅是对税务资金运动的反映和监督,而且能通过税负因素分析等方法,使纳税人更加明确地利用合法手段来达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具体地说,是指企业税务会计依据税收的具体规定和自身生产经营的特点,筹划企业的经营方式及纳税活动,使之既依法纳税,又可享受税收优惠,实现企业不多缴税、减轻税负的目的。二、设立企业税务会计的必要性(一)设立企业税务会计是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的差别日趋明显的必然要求目前,企业纳税仍然依赖于财务会计的账簿和报表,其财务人员在申报纳税时,头脑中往往没有税务资金流动的清晰、完整,系统的观念,导致在多层次、多环节、多税利的复合税制下显得无能为力。在较多的情况下只能机械地接受税务机关的指示或处理。在现实情况下,企业税务会计只能成为财务会计的简单附属,而财务会计又不能全面行使税务会计的职能,二者互相牵制,影响了各自职能的充分发挥。现行的税制已日趋完善,它与会计制度的差别越来越明显。(l)目的不同。财务会计所提供的信息,除了为综合部门及外界有关经济利益者 服务外,更主要的是为企业本身的生产经营服务;而企业税务会计则要根据现行税收规定和征收办法计算应纳税额,正确履行纳税义务。例如纳税申报和税款解缴是税收资金运动的结果和终点,是税务会计应反映和监督的重要内容。由于各税种的计税依据和征税方法不同,同一税种在不同行 业的纳税人之间的会计核算方法也不尽一致,所以反映各种税款缴纳的方法各不相同。企业应按税收规定,结合本行业会计特点进行正确的核算。(2)核算基础、处理方法不同。当前企业会计准则 和财务通则规定,企业的财务会计必须在“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中选择一种作为会计核算基础,一经选定,不得更改。而企业税务会计则不同。因为根据税收规定,在计算应税所得时既要保证纳税人有立即支付货币资金的能力和税务机关有征收当前收入的必要性,又要考虑征收管理方便,所以税收制度是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的结合,是实施会计处理的“联合基础”。例如房产税,商品房一经售出,即使购买方未付清房款,房地产商都得按“权责发生制”记入收入;但税法考虑到房地产商支付税款能力,规定根据房地产商是否收到房款来确定纳税时间,即以“收付实现制”作税务会计基础。又如企业计提上缴主管部门管理费时,先按权责发生制加以提存,到年终时,如未付出,按税收规定则应按收付实现制予以冲回,并入本年损益,缴纳所得税。(3)计算损益的程序和结果不同。企业税务会计从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成本费用的标准与财务会计不同。如财务会计把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折款从营业外支出科目中列支,即准予在利润结算前扣除,但税收规定则不允许在计算应税所得时扣除。(4)企业税务会计坚持历史成本,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而这种价值正是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进行核算的重要内容。(5)企业税务会计要对纳税申报、税款解缴、税款减免、税收筹划进行专门核算。而企业财务会计则把以上项目作为附属,这些差异,成为税务会计单独设立的前提条件。(二)设立企业税务会计是完善税制及税收征管的必然选择一是企业配备既懂税收规定、又精通会计业务的专门税务会计人员,根据税收规定和生产经营情况及时计算、申报纳税,及时、正确履行纳税义务,有助于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上缴。二是有利于分清税企权责,使税务人员从繁杂的财务账簿、报表检查中解脱出来,利用更少的人力全面高效地履行税务机关应有的职责。三是有利于税制结构的完善。企业税务会计相对独立于财务会计、管理会计之后,企业税务人员能对企业税务资金的运动情况进行潜心研究,有助于税务机关发现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及税制的不完善之处,从而促进税收征管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进一步加速税制完善的进程。(三)设立企业税务会计是企业追求自身利益的需要企业作为纳税人应忠实地履行纳税义务,不得片面地为了追求企业利润的最大化和纳税额的最小化而乱挤成本、扩大费用开支范围、扩大或多报免税产品、转移销售收入、多提专用基金、搞两套账、私设小金库等,更不能搞明拖暗抗、明漏实偷。企业在自身法人地位得到承认的前提下,一方面要认真履行纳税义务,另一方面也应充分享受纳税人的权利,如有权申请减税、免税、退税;有权请求税务机关解答有关纳税问题;有权对税务处罚要求举行听证;有权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复议;对上一级税务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时,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税务人员营私舞弊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或控告;有权在税收规定容许的前提下确定企业类型、企业经营方式,以减轻自身税负等。要充分享受纳税人的权利,必须熟知税收规定,不仅要熟知税法原理,更应精通各税种的实施细则、具体规定和补充规定等;不仅要站在征税人角度熟知税收规定,还应站在纳税人角度正确进行有关纳税的会计处理,并适时做出符合企业利益的、明智的财务决策。(四)设立企业税务会计是企业正确处理企业与国家之间分配关系的最佳途径企业因自身利益的需要在企业会计学科领域中研究企业纳税及其有关的财务决策和会计处理,首先,是为了完整、准确地理解和执行税收规定。不能片面地只为缓缴税、少缴税、不缴税。纳税人应树立牢固的纳税意识和责任感,正确处理企业和国家之间的分配关系。在政策允许下,企业争取获得纳税方面的优惠待遇则属常理。其次,如果现行税收规定中存在某些“灰色地扩,纳税人从自身利益出发,采取避重就轻、避虚就实等 策略也属合乎情理和法规之举。目前,国际上合理避税已很普遍,纳税人树立避税意识,既是明智之举,也是社会进步的体现。当然税务机关在税务实践中,对发现的税收立法、执法中存在的漏洞和问题,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堵塞漏洞。从这个意义上说,设立企业税务会计是强化征纳双方的管理意识和竞争意识的有效途径。三、建立我国企业税务会计应注意的几个基本问题(一)我国企业税务会计应遵循的原则1.遵循税法的原则。企业税务会计所反映的企业的税务活动是否合法、正确的标准只能是国家税法。因此,在企业税务会计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税法中有关计税依据与会计处理的规定,这些规定涉及到账簿、凭证、会计基础、会计年度、计算单位和申报制度,特别是涉及到资产会计处理”,这方面的规定更加详细。企业税务会计活动的全过程,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规。2.灵活操作原则。这里所说的“灵活操作”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指企业在进行税务会计活动中,对于那些与企业纳税关系相对重要的会计事项,应分别核算、分项反映,力求准确;而对于那些与企业纳税关系相对次要或无关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纳税资料真实性的情况下,则可适当简化或省略。二是指核算与监督相结合。因为纳税申报期一般是在企业会计核算终了之后,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应当在每次预缴所得税的期限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因此,企业既要在日常的会计活动中正确核算各种应纳税金,又要做到核算和监督相互配合,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不符合税收规定的行为,以免企业遭受处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3.寻找适度税负原则。税务会计的一项重要目标就是为企业管理人员、投资者及债权人提供准确的纳税资料和信息,以促进企业生产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对此,企业的税务会计人员应深刻理解现行税收规定的有关精神,在符合或不违反的前提下,进行税收筹划。国家的税收政策是根据全国的经济情况制定的,具体到某一地区、某一行业、某一产品、某一项目,可能因主、客观原因而使经济状况相对悬殊,有的可能获得推迟纳税期或减免税照顾,有的就可能不予照顾。企业一方面要综合权衡各种投资方案、经营方案与纳税方案,使其形成最佳组合,从而达到利润最大化或每股收益最大化的目的。另一方面,企业税务会计活动,从企业经营收入的取得到利润的形成以及计税、纳税都要真实反映、正确核算,不允 许任何隐匿收入和利润的现象发生,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及时、足额地向国家缴纳税款。4.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即会计核算总体上的客观性、可比性、一贯性原则,会计资料信息质量方面的相关性、及时性、明晰性原则,会计修订方面的谨慎性、重要性原则。它们体现着社会化大生产对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是对会计核算基本规律的高度概括和总结。(二)我国企业税务会计的对象、内容及核算方法具体地说,企业税务会计的对象就是纳税人在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可用货币表现的与税收相关的经济活动。在实际工作中企业税务会计应包括以下内容:1.确定企业税务会计的纳税基础,即税务登记、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注销登记和纳税申报。2.流转税、所得税两大税金的会计处理及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环节应纳税种的会计处理。3.企业纳税申报表的编制及分析等。(三)我国企业税务会计应遵循的基本制度1.财务会计制度是根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财务通则》的要求制定的,与其它专业会计一样,税务会计也必须遵照执行。只有当这些制度与税收规定有差别时,才按税收的规定执行。2.纳税申报制度。纳税申报制度,是企业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程序,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应缴税款的制度。企业税务会计应根据各税种的不同要求真实反映纳税申报的内容。3.减免税、退税与延期纳税的制度。企业可按照税收规定,申请减税、免税、退税和延期纳税。按照税务机关的具体规定办理书面申报和报批手续,应附送有关报表,以供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前,企业仍应申报纳税;减免税到期后,企业应主动恢复纳税。4.企业纳税自查制度。企业纳税自查,是企业自身监督本单位履行纳税义务,防止和纠正错计税、少缴税、欠税的一种手段。企业内部对账务、票证、经营、核算、纳税情况等进行自行检查,以避免应税方面的疏漏而给企业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四、对设立企业税务会计的几点建议要把企业税务会计从财务会计、管理会计中分立出来,其中虽然涉及许多方面的问题,有些甚至还要补充和修订《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等等。但随着会计电算化的日益完善和普及,企业税务会计的具体操作并不是一件繁琐的工作。田会计电算化给税务会计所带来的便利、快捷和高效必将成为税务会计迅速普及的巨大推动力。目前,企业税务会计在我国基本上还处于构想阶段,如何让其初具雏型,笔者认为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一)人才方面如果说税务会计的最重要的目标是促进企业生产发展,提高经济效益,那么税务会计的业务素质则是税务会计保持旺盛生命力的核心和保证。税务会计作为融会计知识、税务知识、法律知识及其相应的实际工作经验为一体的高智能活动主体,首先需要社会为其提供充足的业务培训机会:l.在高等教育中开设与“税务会计”相关的课程,培养具有较深会计理论、税收理论及法律理论功底的专业人才。2.税务机关应给企业税务会计常年提供咨询服务和培训的机会,以使企业税务会计及时掌握最新的税收规定和征管制度。3.企业应树立正确的纳税观念,选拔符合税务机关和企业要求人员担任税务会计,并为其提供培训、调研机会,保证税务会计质量的不断提高。(二)组织方面健全的组织形式是保证企业税务会计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的必要条件。就我国现状来看,要设立企业税务会计,还必须建立注册税务会计师协会,定期组织税务会计资格考试,保证企业税务会计具有一定水准的执业素质;并对税务会计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为完善税收规定和企业决策提供参考。另外,还应制定约束企业税务会计行为的条例或规定,以减少企业税务会计不合法行为的发生。(三)法治方面随着税务会计的诞生,企业会计可能会把注意力更多地放在如何在合法或不违法的情况下为企业制订出最佳的纳税方案上。这便对企业管理及税收征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要求企业用制度的形式规定税务会计必须遵循的准则,规定企业的其他管理人员不能为达到某种目的而强行要求税务会计做出违法行为,从而为企业税务会计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另一方面要求税务人员要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减少税务管理上的人治现象。

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住房政策体系住房政策,是指政府满足不同层次住房需求的政策,它不同于产业政策,也不同于行业管理政策。从国际经验来看,不同国家国情不同,住房政策也不同,但基本都是财税政策、货币政策等的组合体,是一个政策体系。我国住房政策的设计,必须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住房政策体系。一、正确把握我国的基本国情建立我国的住房政策体系,必须考虑三个基本国情:第一个基本国情是人口基数大,中低收入家庭多,人地矛盾尖锐。目前,我国城镇居民约有5.6亿人,约1.9亿户家庭。其中,中等收入以下家庭约占70%,约4亿人人口,通过政府供给来主导解决这么多人的住房问题,肯定不切实际。即使最低收入家庭(约占10%)也有近6000万人口,其中住房困难户(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0平方米)就有约1000万户、3000万人,超过了很多国家的人口总数,仅保障这部分人的基本住房需求就是一项非常艰巨的任务。人口多的另一个突出问题就是人地矛盾。我国虽然有960万平方公里国土面积,但适合城市化发展的平地面积只占12%。我国人均平地面积不到900平方米,与人地矛盾非常突出的日本相当。平地资源的高度稀缺,意味着占有土地的边际机会成本很高。第二个基本国情是社会差距巨大。2006年,我国最低收入户的房价收入比(指居民购房总价与家庭年收入的比值)是22,而最高收入户的房价收入比只有2.44,二者的差距达到了19.56,大大高于国际同等水平的差距。而且,这种差距呈逐年扩大的趋势:2000年最低收入户房价收入比是最高收入户的5倍,2001年扩大到5.4倍,2003年扩大到8.5倍,2004年又扩大到8.9倍,2005年进一步扩大到9.3倍,2006年名义差距有所缩小,但仍有9倍。如果以房价增速与中等收入家庭收入增速大体同步为合理标准来看,我国近两年房价增速明显偏高,直接导致了中、低收入家庭购房支付能力下降。但由于低收入家庭收入增速一直较低,即使房价增速保持在一个合理水平,这些家庭的房价收入比也依然会较高,与中、高收入家庭的差距也会继续扩大。因此,我国住房问题的核心是购买能力的社会差距过大,根源是收入差距过大。第三个基本国情是住房征信体系不完善,公民与政府间还不能实施有效监督。目前,与居民住房、购房相关的信息还分散在房屋、城建、民政、公安、金融等部门,不仅各个部门内部的征信体系不完善,部门之间也无法互联互通,政府主管部门也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公共信息披露制度,整个住房征信体系很不完善。政府不能准确掌握居民的收入、住房情况,居民也不能对政府及政府官员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当然,我国还有其它基本国情,但上述三个基本国情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在住房问题上的具体表现,是决定我国住房政策体系的最主要因素。二、我国住房政策体系的总体框架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和收入差距客观存在的现实,决定了政府对不同收入群体,应该有不同的住房政策:对低收入家庭,主要通过廉租房等政策保障其基本的居住需求;对高收入家庭,主要通过市场来满足其合理的居住和投资需求,但政府要通过间接调控来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对于中等收入家庭,则需要政府和市场同时发挥作用。从国际经验来看,这种边界的划分是非常必要的,否则不是政策走样就是扰乱市场,违背政策的初衷。 论文网在线我国中低收入家庭众多、人地矛盾尖锐、收入差距过大、征信体系不完善等现实国情,决定了我国政府直接供给住房只能限制在小范围,即最低收入家庭。对于众多的中等(包括中低和中高)收入家庭,政府首先应调控市场来满足多样化的需求,同时通过金融支持来提高这些家庭的支付能力。对于高等收入者,应由市场来供给住房,政府主要通过货币政策来调节房地产市场的波动。因此,我国住房政策体系应包括四个基本部分:累进制的房地产税收制度,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廉租房制度,以及以货币工具为主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经济适用房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说明这一制度并不适合我国国情。主要是因为我国的人口规模太大,扣除廉租房保障对象,其余中低收入人口也有近3.5亿人,想要让经济适用房、“双限房”政策来解决这么多人的住房问题,是难以想象的。在需求远远大于供给和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情况下,寻租和腐败现象必然会发生,政策无效也是必然结果。因此,经济适用房、“双限房”作为过渡性、应急性的措施是必要的,但其长期效果不容乐观,不宜作为我国住房政策体系的最终组成部分。今后有必要控制经济适用房、“双限房”的适度发展,并在廉租房制度基本成熟后,推动它们有序转型,以新的住房政策体系取而代之。三、实施与单户面积和容积率挂钩的房地产税收制度土地是一种不可再生的资源,占有土地,就等于占用了其他人和后代人使用土地的权利,应该征税。理论上,税率应该等于土地占用的边际机会成本。占用土地越多,机会成本越大,征收的税额也应越多。而且,高收入群体通常占有了地段好、各种服务设施齐全的住房,享受了更多更好的社会公共服务。从这两个意义上来说,将城镇居民个人房产纳入征税范围有助于增强社会公平。目前,我国不动产税制改革已基本达成共识,基本思路是:按照“保有重、流转轻”的原则,在不动产的取得(开发)环节,取消目前存在的土地增值税和耕地占用税;在不动产的保有环节,将目前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三个税种合并为一个统一的房地产税;在不动产的流转(交易)环节,只保留契税。不动产税制的主体税种为房地产税,其纳税人为房地产所有者和法定使用人,包括内外资企业单位、经济组织和个人;征税对象为纳税人拥有的全部房地产价值,对自用和出租不再做区分;房地产税税率的合理范围在0.3%-0.8%之间。为保证人们基本住房的需要,房地产税可规定有限的减免税条款,减免税的权力下放到地方政府。 鉴于我国人地矛盾越来越突出的国情,统一的房地产税税率应该采用累进制,而且还应与单户面积和容积率(指项目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全部建筑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挂钩:首先根据单户面积确定基准税率,然后在此基础上乘以一个容积率调整系数(即:实际税率=基准税率×容积率调整系数)。住房面积越大,税率越高,多套住房面积累计计算;容积率越低,系数越高。由于税额最终会转嫁给消费者,这种税率制度设计主要是通过对需求的调节来引导供给,使同等土地多供给住房面积,同等面积多供给住房套数。这一政策的关键是税率和容积率调整系数的确定,其确定原则包括两个:一是能有效调整供给结构;二是能将房价收入比社会差距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在具体的政策设计上,可按以下步骤操作:首先,明确基本居住面积的合理标准。根据我国目前的土地资源、人口结构、现有居住水平、小康社会建设目标等因素,人均基本住房建筑面积可以定为30平方米,户均建筑面积约90平方米。各地可在此标准以下酌情调整。第二,确定基准税率。对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的住宅,按最低税率征税。超过90平方米,按全额累进方法征税,超过越多,税率越高。基准税率可分5档:小于90平方米,税率为0.3%;90-120平方米,税率为0.8%;120-150平方米,税率为1.5%;150-200平方米,税率为3.0%;大于200平方米,税率为5.0%。第三,确定基本容积率的合理标准。目前,我国普通住宅小区的容积率平均在2.0-5.0之间,容积率小于1.0的基本都是高档住宅区。为了提高土地的集约利用程度,我国基本容积率的合理标准可以确定为2.0。各地可在此标准以上酌情调整。最后,确定容积率调整系数。容积率调整系数可分为三档:容积率大于2.0的,系数为1;容积率在1.0-2.0之间的,系数为1.5;容积率小于1.0的,系数为2。据此计算,一套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容积率大于2.0的住宅的实际房地产税税率为0.3%,而一套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容积率小于1.0的住宅的实际房地产税税率将达到10%(5.0%×2=10%),二者实际税率的差距将达到33倍。这么大的税负差距将会有效增加中小户型普通住宅的供给,逐步改善住房供给结构,缩小房价收入比的社会差距。同时,较高的房地产保有税率将避免业主控制或低效率使用财产,刺激交易活动,减少开发商的囤积行为,抑制投机性购房,促进二手房市场的发展。四、加快建立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 论文网在线住房是资金密集型的产品,单位价值很高,一般都在几十万元到几百万元之间,远远超过一般家庭的年收入水平。因此,住房消费总是与社会信用、尤其是消费信贷紧密结合的。这样,政府就可以对个人购房提供金融支持,来提高他们的支付能力。支持手段除了降低首付比例以外,更应提供长期优惠利率。可根据长期国债的利率趋势,确定一个相对固定的政策性住房贷款利率,利率水平相当于市场利率的二分之一左右,还贷期限可延长到30年,对一些特殊困难人群到期无法还款还可在原贷款期限的基础上再延长10年。为此,必须建立规范的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首先,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向政策性住房金融转变。住房公积金兼具融资和补贴功能,是一种典型的政策性金融工具,但它现在归建设主管部门管理,各地市场分割,远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功能。可将各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机构)由行政管理部门逐步改造成住房金融银行,并将住房金融银行及其业务纳入银监会的统一监管体系,允许不同住房金融银行异地开展业务,允许企业或个人自由选择交纳机构,增强住房金融市场的竞争性。其次,还可以通过招标方式允许相关商业银行开展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具体可借鉴德国的经验,实行先存后贷、存贷挂钩的政策。同时,建立政策性住房贷款风险担保机制,为中低收入者提供担保。贴息资金和担保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支付。可探索将经济适用房向普通商品房转型,将对土地出让的暗补转向对贷款利息的明补。在个人收入和住房征信系统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对政策性住房贷款必须有严格的限制:一是只对首次购买提供;二是只对标准面积以下的住房提供。任何人购买超过标准面积的住房,都不提供政策性贷款。用政策性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其房产证上必须注明,同时在贷款合同上约定一个市场利率水平,购买者如果将住房出售,必须按约定的市场利率水平补交利息,否则不得过户;如果再购买其它住房,也必须按约定补交利息五、加强和规范廉租房制度建设廉租房是以“租”的方式来解决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它不具备保值增值的功能,能有效解决资格审查的难题,并减少权力寻租现象,更适合我国国情。党的十七大报告将“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列入“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的重要内容。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廉租房制度建设,主要应做好以下工作:首先是要增加供给。应将廉租房建设作为各级地方政府的重要责任,列入政绩考核范围,并加强督察,增强地方政府落实中央政策的执行力。地方政府应在每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廉租房年度建设指标,将建设任务具体化、法定化。通过这些措施彻底改变廉租房严重缺乏的局面。廉租房的保障对象应限定在低收入家庭,并以民政部门的低保户等为重点,与其它政策性住房形成合理分工。其次是要完善相关制度。各地政府应结合小康社会指标和本地实际,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等政策的要求,确定本地廉租房的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套型结构、人均居住面积等指标,既不能将廉租房建成贫民窟,也不能和商品房攀比,以确保廉租房的流动性能。同时,充分吸取经济适用房使用管理中的教训,因地制宜地确定租金标准、租用期限及各项管理办法和社会听证、公示制度;对廉租房对象须跟踪服务,对家庭收入超过规定范围的廉租对象须及时清退。廉租房应免征房地产税。第三是要完善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政府提供廉租房,并不等于政府要直接建设廉租房,应鼓励政府通过市场化购买、租赁等方式获取房源,既减少寻租空间,也活跃房地产二级市场。在出租方式上,要逐步建立租金补贴与实物配租相互联动的模式,最低收入户以实物配租为主,其它保障对象以货币补贴为主。应建立专门的非营利性组织,统筹规划、开发建设和管理廉租房。廉租房的受理、审核等工作,应以街道办事处为主,并建立居住地和媒体两级公示制度,增加出租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第四是要保障资金供应。各地政府应根据年度建设目标,明确规定每年用于廉租房建设和租金补贴的财政预算资金、土地收益比例、公积金增值收益,从制度上保障每年用于廉租房建设的资金。由于廉租房的租金收益具有较强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因此可以探索用资产证券化(发行证券到期后再支付投资者券款)的方式,解决廉租房收益回收的时滞性问题。 论文网在线六、完善以货币工具为主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由于建造周期较长、土地资源稀缺以及位置固定等特点,住房产品的供给弹性是很低的。即使价格上涨,供给在短期内也不会迅速增加。同时,住房产品又具有很强的保值增值性,是一种理想的投资工具,极易产生投机性需求。在价格上涨时,需求往往不会下降还会增加。这样,住房产品一旦出现供不应求,不会象其它商品一样能很快通过市场调节达到新的供求平衡,相反,其供求缺口会越来越大,并形成泡沫。如果没有政府干预,住房产品价格在短期内会迅速上涨,降低消费者的实际购买能力;而一旦泡沫破灭,价格又会迅速下跌,直接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因此,政府有责任保持住房市场的稳定。而住房市场投机需求旺盛,总是以流动性过剩为背景,任何减少流动性的紧缩性货币政策都会产生效果。因此,政府应通过相继抉择的货币政策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政策工具除了常规的利率政策、总量政策、金融监管以外,还应保持货币政策信息的透明、连续、明确,稳定社会心理预期,切断“涨价-预期涨价-再涨价”的链条。同时,政府还应保持廉租房政策和住房金融政策的稳定性,确保低收入家庭不会受到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影响,中等收入家庭较少受到影响。为了保障上述政策的实施,必须尽快完善相关基础工作。一是在购房实名制的基础上,利用条形码技术,依托房管、公安、民政、金融等部门的个人信息数据库,建立个人住房征信系统,全面记录和反映个人的家庭、婚姻、现有住房、纳税情况等信息,有效监督家庭成员分散购买多处住房等现象。二是在土地和住房情况普查的基础上,建立住房位置、权属及面积台帐,加强房地产产权登记制度,增强房地产税课征的有效性和严肃性。纯属为你手工打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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