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舞蹈的兔子
西西和嘻嘻
写论文总要援引文献。它可能是一个观点,一个法条或者案例,一些统计数据等。读者对这些文献可能有兴趣,想做延伸阅读,也可能心生疑窦,想去查核一番。这时,作者就有义务交代一下文献的出处。 文献出处本来可以在正文里写。学术论文翻译但现在法学论文援引文献的地方往往很多,多到几十上百处;如果把所引文献及其出处都放在正文,正文就显得冗杂,读起来疙疙瘩瘩。为此采取了一个办法:把一般的文献连同其出处统一放到页脚或者篇末,不是极其重要的文献不在正文中标明。这样,正文部分就干净利索了。 就整个学术产业来说,规范的引注也有诸多好处。 首先,读者可以根据引注信息追寻学术发展的脉络。找到一篇引注充分的论文,就知道了前人研究的状况;再根据所援引学术文献中的引注,就可以了解更早时期的研究状况。依此追溯,与研究主题相关的整个知识谱系就逐渐浮现,知识积累的阶梯也清晰可辨,观点思路的分歧也容易澄清。 其次,规范的引注有利于建立有效的学术评价机制。一篇论文有多少价值、有多大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根据这篇论文的被引频次来衡量。[30]在这个基础上,一份刊物的学术水准、一名学者的学术成就、一个教师群体的学术创新能力,也可以根据其所发论文的被引频次来衡量。[31]虽然被引频次作为衡量指标也有一些缺点(例如,不同学科的情况差异就很大),但它相对客观,因为被引频次是学术市场自由选择的结果。 最后,论文的引注也为分析一个学科、一个时期的学术研究状况提供了依据。苏力、成凡等学者通过对法学引证的统计,对中国当代法学研究的状况做过很有意思的分析。[32]我曾经统计过1993-2005年《行政法学研究》所发文章中引用域外文献(外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情况,发现引用域外文献的比例高达40%,这些文献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分布差异很大;而所引用的外国文献基本上为二手资料,援引原始文献(不包括专门介绍外国法的文章)的只占引用外国文献总数的5%。[33]引用文献的情况反映了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的特点和缺点。
糖糖和胖秘
注释,著作权法术语,指对文字作品中的字、词、句进行解释。目的是为了让别人和自己很容易看懂。为了让别人一看就知道这段代码是做什么用的对书籍或文章的语汇、内容、背景、引文作介绍、评议的文字。包含的内容很广。诸凡字词音义、时间地点、人物事迹、典故出处、时代背景都是注释对象。有脚注、篇末注、夹注等形式。古籍注释列在正文之中,有双行夹注和夹注。现代书籍注释列于正文当页之下,称脚注,亦称本面注;列于文章之后或列于书籍之后者称篇末注。参考文献,著作权法术语,指撰写或编辑论著而引用的有关图书资料称之为参考文献,参考文献是出版物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凡引用前人或他人的观点、数据和材料等都要在文中出现的地方标明,并在文末或书末列出,这项工作叫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即引文出处)的类型以单字母方式标识,具体如下:M——专著 C——论文集 N——报纸文章,J——期刊文章 D——学位论文 R——报告,对于不属于上述的文
脚注是通过符号标记顺序,解释一个词或一个人的意思,即注释,注释解释的词语或人名等意思是在本页文档的最下面。脚注就是一个顺序符号
据学术堂了解,在学术界,准确引用是非常关键的,所以必须明确: (1)只采用可靠的相关的文献 (2)按照原著准确转录文字 (3)在参考文献目录或者参考书目列
引用注解的意思。对引用的文献信息进行备注解释。引注应当必要和适度:凡是涉及学术观点、法律文件、事件、案例、统计数据等,需要交代出处而又不便在正文中叙明的,应当予
设定好文章的目录结构后,突然发现中间要添加或者删除一个章节,添加删除容易,可是其后遗症就是后面的编号都要跟着变动。比如要删除第二章,那么原理的第三章就要改为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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