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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可可同学
首页 > 论文问答 > 政府会计核算论文8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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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口好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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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事业单位会计、行政单位会计和企业会计都是会计的一个重要分支,其三者之间既有区别又有相互联系。笔者通过多年在企业和机关从事会计工作而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与企业会计进行简要对比,使我们进一步认识、理解和掌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和企业会计的精神实质,并利用它来管好各项会计事务,对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有着重要意义,并希望通过该对比对在企业和机关之间互换工作的会计人员有所帮助。     大多数情况下我们所说的会计都是指企业会计,而很少人会想到事业单位会计和行政单位会计(统称预算会计),这与我国的体制有关,社会上企业的数量和事业单位的数量有天壤之别。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有120多万个事业单位及有限的行政单位,而企业的数量则不计其数,但是随着这些年国家在预算方面的支出越来越多,这让社会各界对政府部门的支出有了更多的关注,自然事业单位的会计向更加透明的方向转变中。与事业单位会计相比,企业会计更多地受到社会的关注,企业的效益直接牵涉到各方的利益。事业单位会计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对其本身发生的业务的一种记录,并没有对后期的业务有多大的影响。首先谈一谈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和企业会计的不同:   一、定义不同   事业单位会计是以事业单位实际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反映和监督事业单位预算(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执行过程及其结果的专业会计,是预算会计的一个组成部分。行政单位会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行政机关和实行行政财务管理的其他机关、政党组织等行政单位核算、反映、监督本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及其结果的专业会计。 毕业论文网   企业会计是会计的一个重要分支,核算和监督企业资金运用、资金来源、企业的成本和费用,以及经营所得的财务成果,借以分析得失,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一种管理活动,其具体内容随企业的性性质和经济业务的繁简而异。按企业的性质,有商业企业会计、工业企业会计、农业企业会计、施工企业会计和交通运输企业会计等;按会计内容和侧重面,有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   二、核算特点不同:   事业单位会计的核算特点:   (1)一般不进行成本(或完全的)核算。事业单位开展经济业务活动,从总体上讲,不以营利为目的,重视社会效益。不计算盈亏,一般不进行成本核算或完全的成本核算。外界对事业单位的投入一般情况下应当是无偿的,不求回报,也不存在业主权益问题。(2)具有多层次、多元化的会计核算组织结构。事业单位的组织结构本身具有多层次的特点,按照机构建制和经费领报关系,事业单位会计分为主管、二级和基层单位会计等几级;同时,就单个事业单位来看,资金来源渠道较多,支出方向也不单纯地用于本单位的支出需要。(3)资金(经费)来源多渠道,要为多方面提供会计信息服务。随着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事业单位的资金来源渠道增多,会计信息的需求者也在增加,除财政及上级主管部门外,还有投资人、债权人及消费者等。(4)资金来源多样化,决定了往往不能单纯以一个事业单位作为会计主体,有时要以有特定来源、同时有特定作用的基金作为会计主体。(5)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经营性收支业务核算可采用权责发生制。虽然任何一种会计的结账基础都不可能是固定的、排他的,但应该有一种是基本的。少数实行权责发生制的单位在某些业务核算上采用收付实现制,或者是少数实行收付实现制的单位在某些业务核算上采用权责发生制的做法,在现实中并不鲜见,但这主要由主管部门在会计制度允许的范围内作出统一的规定,不能由单位自行其是。而作为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在会计制度中加以明确规定,是事业单位会计的一大特点。 毕业论文网   企业会计的核算特点是:   (1)企业的获利能力与偿债能力必须提供方面的信息,以满足投资者与债权人的决策需要。(2)在企业内部管理方面资源使用的效益变为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服务。既要为企业管理提供有关的信息,还要进行经济预测,制定经济计划和预算,参与经济决策。(3)用权责发生制作为记账基础,正确核算盈亏。   三、核算的一般原则有所不同   除客观性原则、相关性原则、一贯性原则、及时性原则、明晰性原则、历史性及重要性原则等相同的会计核算原则外,事业单位会计和行政单位会计还强调可比性原则、收付实现制原则和专款专用原则,而企业会计核算会计还注重统一性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谨慎性原则、划分权益性与资本性支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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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电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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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肉肉变胖子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向权益法转换的会计处理探析论文关键词 长期股权;法;权益法;转换;商誉   论文摘要 新颁布的《企业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与原有的准则相比,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向权益法转换的会计处理规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本文以成本法、权益法的原理及适用范围为基础,通过实例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向权益法转换的方法及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了探析。      一、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权益法及其适用范围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成本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按投资成本计价的方法。该方法下,长期股权投资以取得股权时的成本计价,其后。除投资企业追加投资、收回投资等情形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保持不变。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权益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其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化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权益法的核心思想是从投资企业角度,将被投资单位活动及其影响与投资企业视同一体,因此要求投资的账面价值随着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公允价值)的变动而变动。   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新准则”)规定,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能够实施控制或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这两种情况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成本法、权益法的适用范围是建立在判断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和经营政策的影响程度的基础上的。实务中,区分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关系的标准有两种:一种是上的标准(如持股比例),主要依据投资企业所持有的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来判断;另一种是经济实质上的标准。可见持股比例并非决定长期股权投资目的和采用相应会计处理方法的绝对标准。在判断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的关系时。要考虑多方面因素,从经济实质出发。依据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的影响程度来确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的关系。即在判断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关系时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基本原则。由于减少投资或追加投资等各种原因,致使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的影响程度发生变化时,应根据权益法和成本法适用的范围,重新判断新的影响程度,进而决定是否继续采用原来的核算方法。一般情况下是通过持股比例进行判断的。为便于理解持股比例与核算方法之间的对应关系,笔者用图1说明。   从图1可以看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选择方法是:如果持股比例在20%-50%之间应采用权益法,一旦持股比例高于或者低于这个范围,就应采用成本法;与之相反。原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若持股比例发生变化进入20%-50%的范围就应改按权益法。      二、成本法向权益法转换的情形及其处理   通过分析可以看出。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由成本法向权益法转换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原持股比例不足20%,因持股比例增加进入20%-50%,导致成本法向权益法转换,这种情况是指因追加投资由原先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变为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二是原持股比例在50%以上,因持股比例减少进入20%-50%。导致成本法向权益法转换。这种情况是指因减少投资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而变为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新准则规定,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此时应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并在此基础上比较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确定是否需要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按照权益法核算、进行后续计量。可见由法向权益法转换,不再采用追溯调整法对原先采用成本法核算的进行相应的调整。但是应根据不同的转换前提。对初始投资、追加投资等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一)原持股比例不足20%,因持股增加进入20%-50%,导致成本法向权益法转换   这种情况是指。原持有的投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在活跃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因持股比例增加。导致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是共同控制的情形。此时,应区分原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新增长期股权投资两部分分别考虑、综合处理。同时,应分析计算原投资后至再次投资的交易日之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增减变化额,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部分,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及留存收益。对于这些规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理解。   1 原持股权部分   比较原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与按照原持股比例计算确定的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以下简称“应享有的份额”)之间的差额。如果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大于应享有的份额(超出的部分为“正商誉”),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如果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小于应享有的份额(小于的部分为“负商誉”),应按其差额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及留存收益。   2 新增股权部分   应比较新增投资的成本与取得该部分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如果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的份额,即出现“正商誉”,则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如果小于应享有的份额,即出现“负商誉”,应调增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及营业外收入。   必须注意的是:要综合考虑上述两种情况。确定与整体投资相关的商誉或是因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份额应计入留存收益或损益的金额。可简单理解为:大投资获得小份额不调账,小投资获得大份额则调账,简称“大不调、小调”。在此,投资成本与应享有的份额之间不外乎有以下关系:   A初始投资成本>应享有的份额,追加投资成本>应享有的份额。综合成本>应享有的份额   B初始投资成本<应享有的份额,追加投资成本<应享有的份额,综合成本<应享有的份额   C初始投资成本>应享有的份额。追加投资成本<应享有的份额。综合成本≠应享有的份额   D初始投资成本<应享有的份额,追加投资成本>应享有的份额,综合成本≠应享有的份额   E初始投资成本<应享有的份额,追加投资成本>应享有的份额。综合成本=应享有的份额   在上述情况中。只要是综合投资成本<应享有的份额,即出现综合“负商誉”,就应调增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及留存收益或者资本公积。   3 原投资后至再次投资的交易日之间(以下简称“两次投资期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化的处理   两次投资期间。因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化相对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属于此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应享有份额的部分,应调整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及留存收益;属于其他原 因导致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及资本公积。   例1 甲公司按照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有关长期股权投资业务如下:   (1)2007年1月1日用存款1000万元取得乙公司10%的股权。当时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8000万元(假定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重大影响且无法可靠确定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甲公司对其采用成本法核算。   (2)甲公司2008年1月1日,又以1300万元的价格取得乙公司12%的股权,当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12000万元(假定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取得该部分股权后,甲公司能够对乙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实施重大影响,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改为权益法核算。(3)假设甲公司上述两次期间,乙公司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净利润为3000万元。未派发过现金股利;因其他原因导致资本公积金增加1000万元。这两项因素导致乙公司的账面净资产自2007年初的8000万元,增加至2008年初的12000万元。   甲公司在追加投资时。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由法改为权益法核算。分析如下:   首先,初始投资1000万元,按10%持股比例拥有份额800万元,出现正商誉200万元;其次,追加投资1300万元。按12%持股比例拥有份额1440万元,产生负商誉140万元;正、负商誉综合考虑,出现正商誉60万元。因此不需要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进行调整。再次,两次投资期间。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增加4000万元。其中3000万元为净损益的增加。应按原持股比例调增留存收益;另外1 000万元为资本公积的变化,按原持股比例应调增资本公积。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 300万元   ——乙公司(其他权益变动)100万元   贷:盈余公积 30万元   利润分配 270万元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00万元   上述分录做完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1000+1300+400=2700万元,在2008年初享有的份额为:12000×22%=2640万元,账面价值高出“份额”60万元,即为综合正商誉。   例2假设例1中2008年1月1日追加投资时,支付的款项为100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则追加投资拥有的份额为12000×12%=1440万元,产生负商誉440万元,与初始投资产生的正商誉200万元相抵后,出现240万元的负商誉。对此应作如下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240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 240万元   涉及损益调整的分录与例1相同。调整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1000+1000+400+240=2640万元,与应享有的份额2640万元相等。   综上所述,可得出如下结论:如果初始投资产生的商誉与追加投资产生的商誉综合在一起时为正商誉,则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如果综合在一起为负商誉,则应根据如下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1)如果初始投资产生负商誉,追加投资也产生负商誉。综合为负商誉,则应在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同时,对前者调增留存收益,后者调增营业外收入。   (2)如果初始投资产生负商誉,追加投资产生正商誉。综合为负商誉,则应在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同时,调增留存收益。   (3)如果初始投资产生正商誉、追加投资产生负商誉。综合为负商誉。则应在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同时,调增营业外收入。   (二)原持股比例在50%以上,因持股比例减少进入20%-50%,导致成本法向权益法转换   这种情况是指原持有的投资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能力,因持股比例减少转为具有重大影响或是与其他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的情形。此时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理解。   1 按减少的持股比例结转应中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2 应将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应享有的剩余份额(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的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部分)进行比较,属于投资作价中商誉的部分,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属于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份额的部分(即负商誉),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同时。调整留存收益。   3 对于原取得投资后到转变为权益法之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按照持股比例应享有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及留存收益;对于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根据应享有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及资本公积。   例3甲公司按10%提取盈余公积。甲公司原持有乙公司60%的股权,属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其账面余额为7500万元。为提取减值准备。甲公司取得60%的股权时,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10000万元,账面净资产与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不存在差额。2007年3月1日,甲公司将其持有的乙公司20%的股权对外出售,获得价款2600万元存入,当日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15000万元,与账面净资产相等。甲公司自取得对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后至处置投资期间。乙公司实现净利润1000万元,除了所实现的净损益外,其他原因使资本公积增加4000万元。   甲公司处置对乙公司20%的股权后,剩余40%的股权应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核算。分析如下:   首先,结转减持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借:银行存款 2600万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 2500万元   投资收益 500万元   其次,将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5000万元与原投资时应享有的剩余份额4000万元(10000×40%)进行比较,出现正商誉1000万元,不需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进行调整。(如果是负商誉。则应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盈余公积”、“利润分配”)。   再次,针对原取得投资后到转变为权益法期间,乙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5000万元(15000-10000),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增加的5000万元中,有1000万元属于净利,4000万元属于资本公积,因此:   按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收益额=1000×40%=400万元   按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资本公积=4000×40%:1600万元   针对两次投资时点期间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变动。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400万元   ——乙公司(其他权益变动) 1600万元   贷:盈余公积 40万元   利润分配 360万元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600万元   此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5000+400+1600=7000万元,与应享有的份额6000万元(15000×40%)相比。多出的1000万元即是商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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