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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你可以咨询广东金剑时空律师事务所 邓清征律师,他只做专利这一块的法律服务。听说他代理很多家大公司知识产权这一块的案件。可以说专业于知识产权。 我帮你查了联系电话, 有什么问题去问他吧!0760--8888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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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一般可以去试着申请,不过有可能在授权之后被别人无效。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转用,是指将产品的外观设计应用于其他种类的产品。模仿自然物、自然景象以及将无产品载体的单纯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应用到产品的外观设计中,也属于转用。以下几种类型的转用属于明显存在转用手法的启示的情形,由此得到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1) 单纯采用基本几何形状或者对其仅作细微变化得到的外观设计;(2) 单纯模仿自然物、自然景象的原有形态得到的外观设计;(3) 单纯模仿著名建筑物、著名作品的全部或者部分形状、图案、色彩得到的外观设计;(4) 由其他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转用得到的玩具、装饰品、食品类产品的外观设计。上述情形中产生独特视觉效果的除外。因此,就你所讲的将玩具上的外观设计,增加结构并在餐具中申请的方式,具体要看你增加的结构是否产生了独特的视觉效果,否则有可能在申请阶段被驳回(概率低)或在申请授权后被无效。可以找专业的专利代理机构去帮你判断。国外的产品,已经上市发行的,可以算作现有技术,即使之前在国内并没有申请专利,如果有人后面再去申请,一旦被审查员查到国外的图片或照片,也会被驳回;如果审查员没查到,侥幸授权,后面也会面临他人以现有技术为理由去无效的风险。如有疑问,可继续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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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判定一直是各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问题。保护内容的复杂性,相关规则制定的不完善性和滞后性,具体工作人员不可避免地在主观上自由裁量性,都导致该问题的结果都存在很多的不确定性和变数。 先提供相关规定供你参考: 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确定产品的用途,可以参考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 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一)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二)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 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并销售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销售行为,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在该另一产品中仅具有技术功能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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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的广东金剑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邓清征律师 听说是擅长于知识产权专利侵权这一块的领域,打官司,找律师要慎重,听说这位律师有实力、又专业,不信的话,可以上网输入关键字了“邓清征 专利”或是“邓清征 知识产权”了解。因为我身边好几家大公司专利侵权都是找他代理的。而且这位律师从业也有十几年了,不是我瞎吹,不信,大家上网搜索。
属于同类产品是进行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的前提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应当首先审查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不属于同类产品的,一般不构成侵犯外观设计
专利复审成功几率较高。专利复审必要性 :1、申请驳回复审是专利被驳回的唯一救济途径;2、专利驳回复审的成功几率较高,不少专利都通过驳回复审取得专利证书;3、专利
主要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进行分类,申请专利时专利局对特别要求写用产品的用途,主要就是用于分类,如果不写明用途,必然要求补正。填写产品的用途时,如果是多功能/用
专利申请号是什么,有什么用都是企业在进行专利的申请过程中需要了解的一个内容,这样也有利于企业顺利过渡申请的各个阶段。 专利申请号是什么? 专利申请号是指国家知识
外观专利申请流程:一、需要提供的资料:专利代理委托协议专利代理委托书专利申请委托指示明细表提供外观设计六面图、立体图、使用状态图等二、外观专利申请时间及流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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