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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经济下的物流发展  [摘要] 自2009 年的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之后,世界各国纷纷提出低碳、绿色、环保等概念,尽管哥本哈根会议并未达成实质性的决议,但毋庸置疑的是低碳经济已经开始深入人心。于是,各种低碳经济发展理论与低碳相关概念如雨后春笋涌现。我国政府也做出了降低碳排放的庄重承诺,发展低碳经济成中国经济发展面临的一个严峻挑战。低碳经济的概念,也不可避免地传递到物流行业,从而演变而来了一个新生词汇低碳物流。  [关键词] 低碳经济;低碳物流;节能减排  所谓低碳经济,是指在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下,通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产业转型、新能源开发等多种手段,尽可能地减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达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一种经济发展形态。  随着全球人口和经济规模的不断增长,酸雨、化学烟雾、大气中二氧化碳浓度升高带来的全球气候变化等由于能源使用所带来的环境问题,不断的被人们所认识和了解,人们开始寻找一条适合全球人类发展生存的道路。发展低碳经济,一方面是积极承担环境保护责任,完成国家节能降耗指标的要求;另一方面是调整经济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益,发展新兴工业,建设生态文明。这是摒弃以往先污染后治理、先低端后高端、先粗放后集约的发展模式的现实途径,是实现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保护双赢的必然选择。  在2010 年召开的两会上,九三学社代表委员的关于推动我国低碳经济发展的提案被列为一号文件,一时间,两会上也刮起了低碳之风。其实早在两会之前,《积极应对气候变化,走中国特色低碳发展道路》、《关于推进我国低碳产业发展的提案》等众多有关低碳的提案议案也纷纷被提出,至少当时的国际国内环境还没有引起决策层、媒体的广泛重视。然而,伴随着全球经济的缓慢回暖,为了经济的发展模式、新的经济增长点、可持续发展等有关经济增长模式的话题,摆着了决策层的案头。低碳下的经济发展模式到底什么样,能否找到经济发展与环境改善的平衡点,我们都在思考。  相关数据显示,全世界的能源消耗中,交通运输占四分之一。这就表示,如果要推动我国低碳经济的发展,交通运输行业是节能减排的重中之重。对于汽车对环境的污染,曾经有环保专家专门做过测试得出相关结论:一辆货车每发动一次,其尾气所释放出来的污染物至少需要用五到八棵树来平衡。作为能源消耗大户、碳排放量大户的物流行业,在国家出台《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同时,也要将发展低碳物流作为当前物流行业未来的一个发展方向,提供政策、资金、技术方便的支持。  我国的物流业发展相对于国外来说,无论是技术水平、人员素质、发展模式还都比较落后,正在经历由传统物流向现代化物流转变的过程。在这个转变的过程中,由于国外的物流行业倡导低碳物流时间较早,发展起来相对也有属于自己的一套成功经验,各项法律法规比较健全,行业内也形成了一个共识。就已经积极投身于低碳物流事业当中的全球航运巨头马士基物流而言,由于碳排放量和客户的运营成本直接挂钩,企业本身就会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然后才能最终确定哪种经营成本对企业自身更有利,就倾向采取哪种运营方式。就同样一批货物而言,如果通过不同企业运送到同一地点,转运次数过多,碳排放量必然会增多。因此,马士基物流专门单独设置一个部门,向客户介绍最节约,能源消耗最低的运输方式。尽管为了减少碳排放,企业的运营成本相对之前大概提高了15%左右,但是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却大大降低,这种运行模式也开始也运输行业流行。  与此同时,为了降低成本,国际零售业巨头沃尔玛和家乐福经过了很长时间的进行竞争。如果在同一个城市里,在给每个厂家进行货物配送的时候,无形之中就增加了交通压力,并且也带来了环境的污染。  目前,世界最大的零售商沃尔玛于近日宣布,希望到2015 年底,沃尔玛供应商能够减少2000 万吨的温室气体排放。在持续不断的扩张中沃尔玛深知,未来能源的成本会越来越高,减少供应链中的碳需求将日益迫切,在环境污染和生产成本之间,沃尔玛将与供应商一起合作努力,共同减少排放量,降低成本,实现低碳物流,建设绿色供应链。  一个企业的发展,常常要考虑的就是成本问题,只有降低成本才能有效益。假如发展低碳物流不仅企业成本能降低,并且对环保也起到很好的效果,那么企业将会有很大动力去推动低碳物流的发展。而目前我们面临的问题是:当低碳经济成为全球发展的趋势,而实现低碳物流却又需要提高成本,那么,物流行业走这条低碳之路就会相当艰难。在这方面,就需要国家制定一定的标准,并且将一些指标进行量化,制定优惠的政策,鼓励企业提高信息化水平、更换符合环保的机械设备,在物流流程的运作方便,建立一套低碳环保、科学合理的制度,同时,企业自身也要逐渐树立环保思想,使企业自身能够对低碳经济有很深刻的认识,自主自发的加入到低碳物流行列中来。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提高技术毫无疑问的是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基础。而在低碳技术上,不管是国家,还是企业自身,都必须要提高研发能力,从而在技术上取得优势,这样才能推动国家经济发展,提高企业效益。并且将其落实在行动上,大力优化企业软硬件设施,选择低碳减排的技术设备来进行物流服务。  从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的目标看,发展低碳物流,不仅需要考虑正向的物流环节低碳化,也要考虑相关供应链上逆向的物流体系低碳化。物流企业可以通过整合现有资源,优化资源配置以及对运输的线路进行合理布局与规划,通过缩短运输路线,节约运输时间,来提高车辆装载率等措施,真正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将物流企业的仓库选址布局合理化,节约运输成本,减少仓储成本;提高一些包装等材料的回收利用率,有效控制资源消耗,避免环境污染等相关举措,国家对于扶持实行低碳物流企业的相关政策正在积极制定中。  当能源、经济与价值观进行碰撞的时候,擦出的将是不一样的火花。当曾经的传统增长模式已经无法适合现代社会的发展时,我们应该果断的创新技术与机制,通过低碳经济模式与低碳生活方式,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目前,低碳物流在我国并未形成一个完整全面而系统的概念。如何发展低碳经济,如何发展低碳物流,这将是未来我们亟待研究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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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第三方物流合同特征和法律关系的目的,在于分清物流活动中的各种法律关系,准确适用物流相关法律、法规来妥善处理各种物流活动争议和纠纷,从而推动现代物流业的顺利发展,保障物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下面主要分析以下几个问题:主要法律依据目前,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现状来看,还没有一部专门、统一的物流法。现行有关物流服务活动的法律法规,从法律效力角度来看,主要可分为以下三类:一是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商法等,这类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最高,往往是物流某一领域的基本法。二是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港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等,这类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仅次于法律,数量众多,在我国的物流立法中占有重要地位。三是由中央各部委颁布的规章。如《关于商品包装的暂行规定》、《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等,这类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次于法律、行政法规,带有强烈的部门色彩。除此之外,还有部分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地方性法规以及物流技术规范等形式。从法律的内容上看,调整物流环节中物流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也比较复杂。首先,广泛适用于物流活动各环节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其中,由于物流合同实质上是民商事合同,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调整整个物流活动最重要、最基本的法律;其次是适用于物流某一环节的法律规范,包括运输环节的法律规范、搬运配送环节的法律规范、包装环节的法律规范、仓储环节的法律规范、流通加工环节的法律规范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港口货物作业规则》等;如果是涉外物流活动,还有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来调整,如《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统一国际航空运输的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等;除此之外,还有调整物流作业的技术规范。法律适用具有特殊性由于第三方物流活动涉及运输、仓储、包装、配送、搬运、流通加工和信息管理等各个方面,同时,第三方物流活动的参与者涉及不同行业与部门,如仓储经营者、包装服务商、各种运输方式下的承运人、装卸业者、承揽加工业者、配送商、信息服务供应商等,因此物流服务提供者经常处于多重法律关系中,这导致物流活动中法律的适用呈现出复杂性,所以,就物流活动整体而言,其法律适用具有内容的综合性、层次的多样性等特点。如以运输这一主要物流功能为例,它包含水路、公路、铁路、航空和管道等运输方式,而水路运输又分为国际海运、沿海运输和内河运输,相应地,这些不同领域的法律关系又有各自相应的法律调整。合同法的具体适用如前所述,第三方物流合同实质上是民商事合同,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调整整个物流活动最重要、最基本的法律,广泛适用于物流活动的各个环节和整个过程。在具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首先,在不同的物流合同法律关系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总则和分则的适用问题。我国合同法第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合同法》分则对某类有名合同作了具体的法律规定,则可以直接适用该规定;如果《合同法》分则对某些合同(即无名合同)没有作具体的法律规定,则适用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根据前文对第三方物流合同特征和法律关系的分析,第三方物流合同在适用《合同法》时的基本原则和方法是:(1)完成物流合同所约定的内容第三方物流经营者自己完成物流合同所约定的内容,如运输、仓储、对托运的货物进行流通加工等,则当事人双方形成相应的法律关系,如运输法律关系、仓储法律关系、加工法律关系等,这时,物流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可以直接适用《合同法》分则的具体规定来调整。如《合同法》第十五章“承揽合同”、第十七章“运输合同”、第二十章“仓储合同”等。(2)提供的是综合物流服务第三方物流经营者提供的是综合物流服务,在这种合同中,第三方物流企业提供的是一揽子服务,既可能为物流需求者设计并管理物流系统,也可能提供具体的物流作业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很难为这种物流合同在《合同法》分则中找到对应的有名合同,在签订合同、解决纠纷时如单纯依据《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来解决,可能会感到茫然而无所适从。这种综合的物流服务合同,其法律性质应该是具有混合合同特征的无名合同,可以在适用《合同法》总则规定的基础上,以物流系统的设计部分适用技术合同和技术开发合同的规定,而对提供的具体物流作业服务部分则根据服务的具体内容分别适用货物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仓储合同、保管合同的规定。同时,该合同还具有委托合同的性质,因此,相关规范没有规定的部分,也可以参照有关委托合同的规定。(3)通过某种方式将物流作业分包如果第三方物流经营者通过某种方式将物流作业分包给他人或者仅仅提供媒介信息服务,则如前文所述,第三方物流经营者可能处于代理人、居间人或行纪人的法律地位,其法律的调整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代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其次,《合同法》与其他法律的适用关系问题。在物流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下,《合同法》与其他法律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当特别法与一般法规定相冲突时,适用特别法,当特别法没有规定时适用一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3条规定:“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所以当其他法律对第三方物流合同有特别规定的,适用该特别规定。比如我国《航空法》中对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部分事项作了特别的规定,《海商法》则专门调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物流企业在办理相关运输业务时要遵守这些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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