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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gumi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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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个人请求减缓申请费(印刷费、附加费不予减缓)、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含当年)三年内的年费的最高比例不超过85%,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复审费、最高比例不超过80%。  B单位或单位与个人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申请减缓申请费(印刷费、附加费不予减缓)、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含当年)三年内的年费的最高比例不超过70%。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复审费、最高比例不超过60%。  C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申请不予减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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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电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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柚柚滴溜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废止第39号令发布的《专利费用减缓办法》的令(国家知识产权局第72号令)  经研究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三十九号发布的《专利费用减缓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废止。局 长 申长雨2016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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