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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下十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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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妖梦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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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我国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量达8万件,同比增长5%,居世界第一位。世界五大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五局)由欧洲专利局、日本特许厅、韩国特许厅、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美国专利商标局组成。 2014 年五局专利申请量持续增长,共提出230 万件专利申请。比2013 年增长了5%,是最近五年增长速度最低。与2013 年相比,欧洲专利局、韩国特许厅、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美国专利商标局等四局收到的专利申请数量都呈现上升态势,各局增速从高到底依次为,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比增长5%;欧洲专利局同比增长1%,韩国特许厅同比增长8%,美国专利商标局同比增长3%,而日本特许厅同比下降了7%。 2014 年,五局发明专利授权总量为54 万件,与2013 年相比,略降1%。各局授权量按增长率从高到底依次为,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授权量增长最多,同比增长3%,其次是美国专利商标局,同比增长2%,韩国特许厅同比微增了9%。欧洲专利局和日本特许厅的专利授权量则有一定下降,其中欧洲专利局同比下降1%,日本特许厅同比下降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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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电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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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日恋鬼

(1)美国发明及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案:1、说明书、请求专利部份及图2、宣誓书及委托书3、小个体申报书(申请人为个人,或少于500人之小企业体,或非营利性团体)(2)临时申请案:1、说明书、图及所有发明人之姓名、地址及国籍2、小个体申报书(3)主张优先权:如果同一发明(或外观设计)已向其它巴黎公约国家申请,而要在美国主张原申请日期,则应在第一件国外申请案申请日起(包括台湾)一年之内向美国专利局申请(如是外观设计,则为半年)。(4)新颖性之要求(先发明原则及一年优惠期原则)一发明在美国或其它国家已取得专利或已公开于出版刊物,或在美国已公开使用或贩售超出一年,该发明即丧失新颖性;反之,若未超出一年,则仍具有申请专利之新颖性。美国专利审查制度:(1)先发明原则所谓先发明原则是指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权授予最先作出发明的人。它与先申请原则截然不同,后者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权授予最先提出申请的人(自然人或法人)。当今世界上只有美国和菲律宾采用先发明原则,而其他专利局均采用先申请原则。(2)专利类型中国专利法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而美国专利法保护的范围包括实用专利(utility patent)、植物专利(patent for plant)、外观设计(patent for design)。需要注意的是,美国的实用专利绝不是实用新型,而是除了植物专利和外观设计之外其它专利的统称。作为农业大国,美国对植物领域的发明格外重视,不仅将植物专利单独列出,而且在申请和保护方面作了很多专门适合于植物发明的规定。中国专利法第25条将植物新品种列为不可获得专利保护的范围,但美国的植物专利中并没有排除植物品种。美国不保护实用新型专利,但这并不是美国的独特之处,因为世界上不保护实用新型的专利局还有很多。(3)可获得专利保护的主题类型的范围美国专利法第101条规定:任何人发明或发现任何新的且有用的方法、机器、产品、或物质的组分、或对它们的任何有用的改进,都可以因此而获得专利权,只要其符合授权的条件和要求。包括SIPO在内的绝大多数专利局都不保护软件、商业方法和互联网方法,唯独美国专利保护类型中包括这些方法。美国的专利法也保护动植物新品种。然而,美国法42 USC2181(a)将用于武器的核材料和原子能排除在专利法保护的范围之外。(4)全审查制及临时申请与中国不同,美国的正式专利申请,无论是实用专利还是植物专利都要受到实质审查。然而USPTO于上世纪末推出一种临时申请(provisiona;application)。对这种临时申请不进行审查,但在一年内必须转成正式申请,或者以此临时申请为优先权提出新的正式申请。由于不对临时申请进行审查,所以临时申请的要求比较低,发明人可以在发明没有完善的情况下提出临时申请,在一年内完成了发明后再提出正式申请。如果申请人提出临时申请一年后没有再提出正式申请,则该临时申请视为放弃。这样实际上也给申请人提供了选择申请是否要求审查的机会。(5)申请手续由于美国实行的是全审查制,所以在申请美国专利是不许要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以前美国专利没有早期公开,只有授权后才公布,现在USPTO也采用了专利申请的早期公开制,但是申请人可以要求不公开。如果要求不公开,则要提出不公开请求。按照美国专利法,申请人必须是发明人。因此,在申请美国专利时需要宣誓或提交声明,表示自己是原始的第一发明人,同时表示自己对申请文件负责。(6)文件撰写方法美国的专利文件撰写与中国基本相同。虽然在说明书中没有要求技术领域,但这实际上是说明书开头不可避免的。美国的专利说明书开头要求说明关联申请参见,如果是联邦政府资助项目,也需要在开头说明。美国的权利要求书撰写不要求两段论。这样便于起草,但给审查和诉讼阶段带来困难。(7)独特的分类系统美国专利制度还有一个主要的特点,那就是其基本上不采用国际专利分类,而是一直沿用自己的专利分类,即使受到国际协议的约束,USPTO也只是将美国分类号用计算机系统转换成IPC分类,标在其专利文献的首页。参考资料:_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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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零下十三月 2人参与回答 2023-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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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三是美国,日本,台湾,中国大陆也做的蛮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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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默认专利申请权归发明人所有,如果由企业申请,需要提供专利申请权转让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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