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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ia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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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夏红豆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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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保障技术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以及有关技术市场的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当事人就依照技术合同法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申请认定登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遵循统一政策、归口管理、服务基层的原则,实行按地域一次登记制度。第四条 国家科技技术委员会管理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城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决定在本行政区划内,设立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受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申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城市人民政府设立技术市场管理机构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日常工作可以由该机构负责管理和指导。第五条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地区的有关规定,在信贷、税收和奖励等方面给予优惠。  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合同,不得适用前款规定。第二章 认定登记程序第六条 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合同的研究开发方、转让方、顾问方和服务方,应当自技术合同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区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第七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完整的书面合同文本和有关附件。合同文本可以采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采用其他格式文本的,一般应当符合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四条、第八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一条或者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款。  以当事人之间往来电报、电传、信件作为合同文本申请认定登记的,登记机构不予受理,并通知当事人制作完整的合同文本后重新申请,有关电报、电传、信件可以作为合同附件。第八条 当事人就属于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况之一的合同申请认定登记,应当提交有关机关批准的文件和必要的证照。第九条 个人就非专利技术转让订立的合同,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认定登记,并提交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确认非职务技术成果的证明。第十条 委托代理人订立的合同申请认定登记,应当提交委托书复印件。第十一条 通过中介方订立的合同申请认定登记,中介方应当是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批准的中介机构,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登记。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应当使用“技术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等名称,采有技术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范表述;使用其他名称或者所表达内容,在认定合同性质上引起混乱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退回当事人补正。第十三条 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以当事人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为依据,以技术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为准绳。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相互权利与义务关系,如实反映技术交易的实际情况。当事人在合同文本中作虚假表示的,应当对其后果承担责任。第十四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依照《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对当事人所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和认定。其主要事项是:  (一)法律和技术认定;  (二)分类登记;  (三)核定技术性收入。第十五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认定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应当分类登记和存档,向当事人发给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并在合同文本上加盖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  对主要条款或者有关材料不完备的合同,登记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补正。当事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补正完备,再行申请认定登记。  对认定为非技术合同或者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登记机构不予登记,并在合同文本上注明“未予登记”字样。第十六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守国家秘密。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保密义务的,登记机构应当保守有关技术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七条 当事人约定鉴证或者公证的技术合同,应当在办理鉴证、公证后,申请认定登记。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申请,在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前办理鉴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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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电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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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月的蟹

第一条 为加强对技术合同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技术合同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双方当事人或技术出让方为本市的法人和公民所签订的技术合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订立的确立民事权利与义务的协议。第四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本市技术合同登记的主管机关。其所属的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的管理工作。  本市技术合同的仲裁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经批准成立的技术合同仲裁机构。  本市各级科技、工商、财政、税务、专利、金融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同做好技术合同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凡订立技术合同的企业、事业单位及技术咨询、科技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技术合同管理制度。第六条 技术合同分为以下四类:  (一)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与合作开发合同);  (二)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与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  (三)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委托咨询合同与常年咨询顾问合同);  (四)技术服务合同(包括技术培训合同与技术中介合同)。  技术承包、技术入股合同,可视具体内容分别或整体归入前款四类合同之中,但不得将合同中非技术性部分混入技术合同内。第七条 各类技术合同必须遵照《技术合同法》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签订,并使用市科委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联合制发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的统一标准格式文本。第八条 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管理技术合同的职责是:  (一)负责对技术合同登记点进行资格审查、业务指导及监督检查;  (二)负责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三)负责技术合同统计数据的汇总分析,并按时向国家及本市有关主管部门报送;  (四)其他有关技术合同登记的管理工作。第九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由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派出的技术合同登记点进行。专利技术合同登记点设在市专利管理局。  各区、县科委及市科委授权的有关部门,凡条件具备的,可申请设立技术合同登记点,经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资格审查,报市科委批准,发给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章后,可受理本地区或本系统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第十条 设立技术合同登记点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登记场所;  (二)有专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人员。第十一条 技术合同登记点的职责是:  (一)按《技术合同法》及国家与本市的有关规定,审核、认定技术合同;  (二)对审核、认定的技术合同进行分类、登记、归档;  (三)对技术合同的统计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并按月向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报送;  (四)其他有关技术合同的登记管理工作。第十二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人员,须经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统一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从事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技术合同登记点和登记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技术贸易活动。第十三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内容:  (一)是否属于技术合同;  (二)合同条款是否符合《技术合同法》;  (三)合同当事人是否为合法的合同主体。第十四条 就下列内容签订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合同登记范围:  (一)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安装;  (二)产品和零部件的加工、生产、维修、销售和业务承揽,设备的安装和保养,货物的运输、仓储和保管,劳务协作,建筑工程承包;  (三)生活服务、商品中介等非技术性服务;  (四)各类学校(班)对学员进行的教学培训及为学员安排的生产实践;  (五)国家、地方计划内的科技项目和非独立的科技经营与技术咨询机构承担的本单位科技项目。第十六第 技术合同签订后,由技术贸易的出让方,凭科技经营、技术咨询证书或单位证明到所在地或所在系统的技术合同登记点办理登记手续。经过技术中介的合同,根据出让、受让、中介三方协议,也可由技术中介方按上述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在职人员出让非职务技术成果,须附能证明所转让的技术成果所有权属出让人的材料,或出让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未侵犯该单位权益的证明,方能办理登记手续。  非在职人员转让个人技术成果,须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技术合同经认定、登记后,由技术合同登记点发给登记凭证。财政、税务、金融等部门凭登记凭证可按有关规定给予减免税收优惠、提取津贴和奖励费用以及办理申请科技信贷等手续。  未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一律不得享受技术合同的税收优惠和提取津贴、奖励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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